福斯在美提出和解案,在台卻是懸案未解

福斯在美提出和解案,在台卻是懸案未解

2016/07/04

一、前言

福斯排氣造假,讓信任大廠品牌與廣告內容的消費者權益受損,惟受影響的各款車輛,其排放廢氣的實驗室測試數據符合我國排氣審驗規定,又道路實測雖然可測得數值超標但卻非法定測試項目,造成即使福斯安裝造假軟體已屬事實,環保署仍無法進行強制召回,僅能由福斯出具改善計劃書「自主召回」,而召回成效不佳時亦無相關法令可處罰。

環保署曾要求福斯公司比照國外作法補償國內車主,但礙於國內相關法令不完備,消費者能得到的賠償與補償非常有限。我國應儘速修法增列罰責以保障消費者權益,並加快「車載量測系統」(Portable Emission Measurement Systems, PEMS)納入排氣審驗的進程,讓台灣對於車輛空汙的認定標準與國際同步,以杜絕不肖廠商藉由法規欠缺道路實測的漏洞,賺取排氣數值造假的不義之財。

 

一、福斯依改善計劃進行的召回動作,速度緩慢

福斯排氣造假案,環保署去年10月要求奧迪福斯台灣分公司召修受影響的18,798輛。該公司今年1月提出改善計劃並經環保署通過後,於今年3月啟動召回,最遲須於明年6月底前完成改正。惟今年3月福斯僅完成70輛次的召回,截至目前也僅完成309輛次,完成率僅約1.6%。環保署指出主要原因有二:

1)德國福斯因應不同的受影響車款共有約60多種改善軟體,且每一種皆需經德國政府審驗通過後,才能將改善軟體釋出到各國分公司,而目前為止,釋出至台灣的僅3款改善軟體。

2)奧迪福斯台灣分公司是2014年才成立,先前皆是由太古汽車代理經銷,故奧迪福斯台灣分公司並沒有完整的車主資料,即使有改善軟體也不易聯繫車主召回。故環保署居中協調,直至5月才由車籍主管機關交通部委託中華電信寄發召回通知予車主。

環保署曾表示,若該公司未真正啟動召回計畫,最嚴重情形將面臨每輛車10萬元的罰鍰,而未來須經完成改善後,受影響車款才得以在台重新販售。惟目前福斯已正式寄發召回通知予受影響車主,可視為召回計劃正式啟動,即使明年6月底無法完成全車輛的召回,依目前相關法令並無任何罰責。

p.s.從去年9月至今,因環保署暫停辦理受影響車款的進口車核章作業,致使福斯有近千輛同樣在召回名單當中的車款,仍卡在進口港無法販售,總價約15億台幣。

二、福斯在美國已提出147億美元的和解方案,台灣呢?

據報載,福斯在美國已正式提出賠償車主及政府147億美元(約4763億元台幣)的和解方案。福斯將提撥100億美元用於賠償47.5萬輛2000c.c.柴油車車主,車主可選擇讓福斯原價購回或修理原車,而後者因性能受影響,最高可獲賠1萬美元現金。此外,福斯也將支付27億美元相關罰款,並提撥20億美元用於研究零排污科技。

無論美國法院最終判定福斯的和解方案應做如何的增刪調整,至少已經確定美國福斯「承認造假」、「願意原價購回或賠償現金予選擇修理的車主」、「支付違法罰款」、「提撥降低空汙研發經費」等處理原則。加上我國公平會於今年6月已依《公平交易法》第21條中「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的廣告行為」裁罰台灣奧迪福斯公司新台幣500萬元罰鍰,皆可做為消費者未來起訴求償的重要引據。

依《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及不得記載事項》中應記載事項第8條規定,「出賣人應擔保買賣標的物符合交車時之環保、道路交通安全及耗能等相關法令之規定標準,車輛未達規定標準而能改善者,買受人得訂定相當期限催告出賣人改善,逾期未改善或不能改善者,買受人得解除契約,請求返還已給付之價金,及自受領日起至返還日止,依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如有其他損害,並得請求賠償。」

因此,消費者可以針對所購買不符政府要求廢氣排放標準之福斯汽車,催告車商定期改善,倘車商逾期未改善或不能改善(包括無法達到約定品質)者,消費者即得解除契約,請求返還已給付之價金與利息。

又,車商不能改善廢氣排放標準者,因屬可歸責於車商事由致不能履行與消費者間之契約義務,故已支付訂金但尚未交車之消費者,除了解除買賣契約外,尚得依《民法》第249條第3款之規定,請求車商加倍返還定金。而已購車而受影響之車主,還得依《民法》規定請求精神上損害賠償,並得依《消保法》第51條規定「因企業經營者之故意所致之損害」而請求最高5倍懲罰性賠償金。

三、進口車以證換證的盲點

依我國《柴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以下簡稱「審驗辦法」)第5條與附錄一之明定「柴油汽車不得安裝減效裝置」,亦即安裝減效裝置即不符合我國廢氣排放標準,依法是無法領牌上市販售!

惟目前進口車採互惠條款,以福斯為例,只要取得歐盟測試合格核發的柴油小客車類型式認證合格證,且其排放認證值符合我國排放標準者,得向我國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辦理柴油小客車合格證明,亦即所謂的「以證換證」。惟福斯造假事件發生後,歐盟迄今尚未撤銷福斯汽車相關車輛的合格證,故其於我國取得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尚屬有效,目前環保署僅能暫停進口車核章作業,使其無法掛牌以免繼續販售。

以證換證的互惠條款,亦即全盤接受外國的檢驗標準是否就沒問題呢?或許這也是本次「福斯造假案」的癥結點之一,更是日後主管機關應引以為鑑之處。政府相信歐盟的審驗結果,如同車主相信福斯的國際大廠光環,但造假柴油車的污染排放問題不僅是車主的損失,更是全民共同承擔。因此,主管機關應通盤檢討,研議在互惠條款外加強抽驗把關機制,以捍衛消費者權益。

四、車載量測系統(PEMS)應儘速上路

本次福斯造假案之所以爆發,正是因為道路實測廢氣排放後,發現與實驗室數值相差數倍。而歐盟與我國的排氣測試皆是在實驗室進行,因此福斯的造假軟體便鑽此漏泂,汽車發動即預設為實驗室模式,藉此通過實驗室的排氣檢查,當系統偵測車子的行進模式已經是一般道路駕駛時,便會停止實驗室模式,而此時排放廢氣的數值便會超標。

由此可知車載量測系統(PEMS)進行道路實車測試的重要性,可以測得最貼近消費者駕駛愛車時的真實排放廢氣數據。惟目前車載量測系統非屬於法律規定的測試方法,歐盟預計第一階段於2017年納入法規測試中,並先制定較法規限定值更為寬鬆的判定標準,然後逐年分階段更為嚴格。我國環保署表示目前已經成立車載量測系統專案小組,且台灣的市場較小,不會採用分段進行方式,而是會定一個全面生效日,預計是20199月與更嚴格的第六期排放標準同時生效。

 

消基會呼籲

對政府

  1. 應儘速修法針對造假情事增訂高額罰責與強制召回責任,方能遏止不肖廠商投機行為與漠視我國消費權益。
  2. 應儘速完成車載量測系統(PEMS)設備、技術與人力的建置,並及早修法納入法規測試項目之中。
  3. 在車載量測系統(PEMS)專案建置期間,應主動檢查各廠牌之柴油車之廢氣排放量是否超標或造假。
  4. 進口車互惠條款,除了以證換證的書面審查外,應研議納入實質抽驗以加強把關力道。
  5. 國內共計18,798輛福斯車召修,且須在明年六月完成,呼籲環保署應介入處理,加速召修效率,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對業界

  1. 奧迪福斯台灣分公司應積極與德國原廠聯繫與爭取,建立與國外比照、同步的賠償機制,勿讓台灣消費者遭受不平等的差別對待。
  2. 各車商應主動與環保署車輛中心合作,以實驗室測試與車載量測系統(PEMS)全面檢測轄下柴油汽車的廢氣排放量是否符合規定。

對消費者

  1. 受影響的車主得依《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及不得記載事項》,訂定相當期限催告業者改善,逾期未改善或不能改善者,得解除契約。
  2. 車商若不能改善廢氣排放標準,則屬可歸責於車商事由致不能履行與消費者間之契約義務,所以已支付訂金但尚未交車之消費者,除了解除買賣契約外,尚得依《民法》第249條第3款之規定,請求車商加倍返還定金。
  3. 受影響的車主除得依《民法》規定請求精神上損害賠償外,還得依《消保法》第51條規定「因企業經營者之故意所致之損害」而請求最高5倍的懲罰性賠償金。
  4. 對於福斯以不實廣告(已被公平會裁罰500萬元)欺暪消費者之行為,未來對該廠牌應保持一定的觀察期間,購買時亦應保留相關單據、保證書與廣告,若發生爭議時方有利於求償。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