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箱行走實測不合格 當心拖到一半跛腳!
旅行箱行走實測不合格 當心拖到一半跛腳!
2016/10/25
摘要 1. 採樣地點:本次在中友百貨、好市多、大買家、美華泰,以及鞋行、皮件行等零售通路,隨機採購旅行箱樣品共10件。 2. 檢測方式:本次檢測依據國家標準CNS 15331「袋、包及箱產品評估準則」規範進行產品性能(物性)(包括:「落下試驗」、「裝載試驗」、「伸縮拉桿功能試驗」、「行走試驗」、「耐寒及耐熱試驗」等)及材料品質(化性)(包括:「8種可遷移元素含量」、「8種鄰苯二甲酸酯類塑化劑含量」、「16種多環芳香烴化合物(PAHs)含量」)檢測,並依據商品標示法查核「中文標示」。 3. 檢測結果: (1) 「物性檢測」不合格共計1件(項次4):由「WINSUN IMP. & EXP. GROUP CO., LTD.(匯信集團)」製造之「Airport 26吋可折疊2輪拉桿箱」,進行「行走試驗」時,連續行走26.3公里(km)後發現腳輪過度磨損,不符合國家標準CNS 15331,連續行走32公里(km)後,腳輪及伸縮拉桿不得有礙使用之脫落、變形或嚴重磨損情形之規定,其餘樣品物性檢測項目全數符合國家標準要求(詳見附錄1)。 (2) 中文標示查核不合規定共計2件:(項次6)由「株式会社ユノックス」製造之「Kumamon行李箱」、(項次10) 「美麗華皮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製造之「COMMODORE」不符合「商品標示法」規定,包括未標示製造日期、產品名稱、尺度等。 |
一、前言
旅行箱是國人休閒旅遊的必備物品,旅遊途中若旅行箱輪子脫落或損壞行李,將大掃遊客興致。為瞭解市售「旅行箱」品質,以保護消費者權益,並提醒相關業者善盡保護消費者之企業責任,消基會與標準檢驗局共同合作,於105年4月間,在各百貨公司、量販店、大賣場及零售商店等販售通路,隨機購樣檢測10件旅行箱。檢測結果品質項目之「行走試驗」有1件不符合國家標準,其餘品質項目全部符合規定;「中文標示」經初步檢查,有2件不符合商品標示法的規定。
二、檢測標準
標準檢驗局表示,本次檢測依據國家標準CNS 15331「袋、包及箱產品評估準則」規範進行產品性能(物性)(包括:「落下試驗」、「裝載試驗」、「伸縮拉桿功能試驗」、「行走試驗」、「耐寒及耐熱試驗」等)及材料品質(化性)(包括:「8種可遷移元素含量」、「8種鄰苯二甲酸酯類塑化劑含量」、「16種多環芳香烴化合物(PAHs)含量」)檢測,並依據商品標示法查核「中文標示」。
三、檢測結果
(一)品質項目
- 產品性能(物性):計1件(項次4)檢測不合格,進行「行走試驗」時,連續行走3公里(km)後發現腳輪過度磨損,不符合國家標準CNS 15331,連續行走32公里(km)後,腳輪及伸縮拉桿不得有礙使用之脫落、變形或嚴重磨損情形之規定,其餘樣品物性檢測項目全數符合國家標準要求。
- 材料品質(化性):重金屬、塑化劑及多環芳香烴化合物(PAHs)之含量全數符合國家標準規定。
(二)中文標示查核:計2件(項次6、10)不符合「商品標示法」規定,包括
未標示製造日期、產品名稱、尺度等。
標準檢驗局說明,「旅行箱」目前還不屬於該局公告的應施檢驗商品,本次品質檢測不符合國家標準CNS 15331之商品,將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0條規定輔導銷售者辦理下架,並請該進口商進行回收改善;另「中文標示」初步檢查未依「商品標示法」標示部分,已函請經濟部中部辦公室依「商品標示法」規定處理。
標準檢驗局強調,旅行箱將於明(106)年3月1日起列為應施檢驗商品,並於實施日起,廠商應完成「旅行箱」的檢驗程序並標示商品檢驗標識後,始得運出廠場或輸入。
消基會與標準檢驗局共同呼籲
消基會與標準檢驗局呼籲業者,廠商應落實商品之安全性及標示之正確性,以維護消費者權益及使用安全;並提醒消費者於選購及使用「旅行箱」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選購中文標示資訊清楚、詳細之旅行箱。
二、請勿選購來路不明、標示不明的產品。
三、行李箱幾乎都靠拉桿來運行,因此,選購時宜多測試拉桿接合處的靈敏
度與流暢度,選擇拉展及縮合都順暢,好握好拉的拉桿。
四、選購時亦應注意輪子的流暢度與噪音量。
五、選購時除檢查箱體外觀完好並無刺鼻異味外,切記檢查每一條拉鏈是否
紮實、順暢,扣子的材質是否堅固。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附錄1 105年度「旅行箱」市場購樣檢測結果彙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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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三星Galaxy Note 7在美國、台灣皆傳爆炸事件。消基會呼籲,新版Note 7有安全性的疑慮,在相關調查結果出爐前,台灣三星應暫緩販售新版Note 7,並且停止新版Note 7的更換作業。 本會昨(7)日以消費者立場致電台灣三星,客服人員表示,Note7換機作業持續進行,持有舊款Note7的消費者,可以上網預約換機,已經登記換機者,三星也按時程出貨,不受影響。本會認為,在爆炸事件尚未釐清之前,台灣三星應該暫停新款Note7的出貨,否則若調查後確認新款也有問題,這幾日的換機預約與出貨,豈不是等於把「炸彈」送到消費者手中,罔顧消費者生命安全與消費權益,此外,本會也呼籲,台灣三星也要全面延後新款Note7的上市。 舊版Note 7自8月下旬開賣後,由於電池設計不良,在全球引起「連環爆」事件,之後三星緊急召回售出的手機,重新設計與測試後,新版Note 7於10月1日起在韓國開賣,銷售數字長紅,台灣市場近日也將上架。 然而,美國時間10月5日,卻傳出一名乘客攜帶新版Note 7搭乘西南航空時,發生手機自燃爆炸的事件。爆炸事件至今已經超過24小時,但三星仍無法提出調查報告,讓消費者陷入恐慌。 據媒體報導,台灣昨日深夜也傳出新版Note爆炸情況,消費者的臀部差點灼傷。 本會認為,三星在全球進行Note 7「舊換新」尚不到一個月,再度發生自燃情況,顯示產品的穩定性不足,消費者應特別留意。本會呼籲,若消費者手上仍持有舊版Note 7,應停止使用,並儘速至台灣三星直接辦理退費,不要更換仍有安全疑慮的新Note 7,至於持有新版Note 7的使用者,應暫停使用,免得影響自身安全。 對於台灣三星,本會呼籲,應儘快公布調查結果,此外,新版Note 7的安全檢測報告也該再次給予外界檢視,供專業人士評估安全標準。此外,為避免影響消費者權益與保障消費者生命安全,即日起應停止Note 7「舊換新」換機作業,改由全部退費,同時暫緩新版Note 7在台上市計畫。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40吋大電視總體檢 當心雜訊作怪!
摘要 1. 採樣地點:本次共隨機採樣20件樣品,連鎖店:好市多、家樂福、大潤發、愛買、大同綜合訊電、燦坤、順發3C、全國電子、上新聯晴;小型通路:倍適得、富毅電器。 2. 檢測方式:本次購樣檢測依據國家標準CNS 13438「資訊技術設備-射頻擾動特性-限制值與量測方法」、CNS 14336-1「資訊技術設備-安全性-第1部:一般要求」及CNS 14408「影音及其類似電子產品-安全規定」,品質檢測項目為「傳導干擾」、「輻射干擾」、「輸入試驗」、「溫升試驗」、「耐電壓」、「雷擊試驗」,另查核「重要零組件比對」,並依據前述標準及商品檢驗法進行「商品檢驗標識」及「中文標示」查核。 3. 檢測結果: (1) 「輻射干擾」計2件不符合國家標準規定(項次12及20):由「旭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製造之「YC-49B06LED高畫質液晶顯示器」,及「聲寶股份有限公司」製造之「EM-55JT16D多媒體液晶顯示器」,其雜訊之干擾訊號值大於標準規定限制值,可能影響周圍附近其他產品之正常使用。(詳見附錄1) (2) 「中文標示」計1件不符合規定(項次12):由「旭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製造之「YC-49B06LED高畫質液晶顯示器」,包括廠牌、額定消耗功率及報驗義務人等資訊於商品本體與原申請技術文件不一致。(詳見附錄1) (3) 「重要零組件比對」計1件不符合規定(項次12):其「內部電路」未依原登錄技術文件安裝電磁相容對策元件,係造成「輻射干擾」不符合之原因(如安裝該元件可抑制電磁干擾)。 一、前言 隨著科技日新月異,「液晶顯示器」及「電視機」的尺寸越來越大,平均價格亦日趨下降,廣泛運用於家庭、辦公室、公共空間(如百貨公司、大賣場、交通運輸站點)等場所,播放電視節目、電腦、廣告及顯示相關資訊,為使用率相當頻繁的大型電器。為確保該類商品的安全性與品質,消基會與標準檢驗局共同合作,於北部地區的連鎖量販店、3C賣場等通路,隨機購買20種「40吋以上電視機商品」(含「液晶顯示器」及「電視機」)進行檢測與標示查核。 檢測結果品質項目之「輻射干擾」計2件不符合國家標準規定,其餘品質項目皆符合規定;標示查核部分,「商品檢驗標識」全數符合,「中文標示」則有1件不符合規定;另「重要零組件比對」有1件與原申請技術文件資料不符。 二、檢測標準 標準檢驗局表示,本次購樣檢測依據國家標準CNS 13438「資訊技術設備-射頻擾動特性-限制值與量測方法」、CNS 14336-1「資訊技術設備-安全性-第1部:一般要求」及CNS 14408「影音及其類似電子產品-安全規定」,品質檢測項目為「傳導干擾」、「輻射干擾」、「輸入試驗」、「溫升試驗」、「耐電壓」、「雷擊試驗」,另查核「重要零組件比對」,並依據前述標準及商品檢驗法進行「商品檢驗標識」及「中文標示」查核。 三、檢測結果 (一)品質項目 「傳導干擾」、「輸入試驗」、「溫升試驗」、「耐電壓」及「雷擊試驗」等項目全數符合規定。 「輻射干擾」:計2件(項次12及20),其商品之輻射干擾超出國家標準限制值,不符合規定要求。於正常使用時所產生電磁波雜訊,透過輻射方式傳播,其雜訊之干擾訊號值大於標準規定限制值,可能影響周圍附近其他產品之正常使用。 (二)標示查核 「商品檢驗標識」:全數符合規定。 「中文標示」:計1件(項次12)不符合規定,不符合情形包括廠牌、 額定消耗功率及報驗義務人等資訊於商品本體與原申請技術文件不一致。 (三)「重要零組件比對」 計1件(項次12)不符合規定,經查基本設計未變更,惟其「內部電路」未依原登錄技術文件安裝電磁相容對策元件,係造成「輻射干擾」不符合之原因(如安裝該元件可抑制電磁干擾)。 四、檢測不符合規定者之處置 (一)「輻射干擾」不符合規定之商品(項次12及20): 依「商品檢驗法」第42條第1款規定廢止其商品驗證登錄,並依同法第63條之1規定,通知業者限期回收改正,違者將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另項次12「重要零組件比對」不符部分併同辦理。 (二)「中文標示」不符合規定之商品(項次12): 依「商品檢驗法」第59條第1項規定,通知業者限期改正,若屆期未改正者,將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標準檢驗局指出,「液晶顯示器」及「電視機」已列屬應施檢驗商品,應完成檢驗程序後,始得運出廠場或輸入,另對於市場上流通之商品,該局每年度均訂有市場檢查計畫,針對具危害高風險之應施檢驗商品執行市場購樣檢驗,倘該類商品發現不合格者,即派員追蹤調查不合格原因,並作成訪談紀錄後依相關法規處理,以雙重把關機制維護消費者權益。 消基會與標準檢驗局共同呼籲 消基會與標準檢驗局呼籲業者,廠商應落實商品安全性及標示正確性,並提醒消費者選購及使用「液晶顯示器」及「電視機」商品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應購買有貼附「商品檢驗標識」(圖例如: 或 或 )之液晶顯 示器或電視機商品。 二、選購時應檢視廠商名稱、地址、規格(如:電壓、消耗功率或電流等)及型 號等各項標示是否清楚。 三、 檢視是否附有中文使用說明書、包裝上之產品使用說明或所附產品使用方法、 注意事項等標示,使用前詳細閱讀該說明,並確實依照說明內容使用,尤應注意產品使用說明所列之警語及使用注意事項等;另宜優先選購有提供保固服務及投保產物責任險之產品。 四、使用時應適時檢查外觀,確認電源線插頭與插座端應緊密接合,避免產生接觸不良現象。若發現電源線及插頭破損或鬆弛時,切勿使用,避免導致電擊或火災危險。 五、避免將商品放置在潮濕或可被陽光直接照射或雨水濺入的地方。若有故障現象發生,應送至廠商指定之維修站維修,切勿自行更換零件或拆解修理。並應注意定期保養,以確保使用安全。 六、對於壁掛型商品,安裝時應使用製造商所建議之合格壁掛架並由專業人員進行安裝。切勿安裝於可能會產生潮濕場合,例如潮濕的牆面、浴室、廁所、或戶外,以避免水氣侵入商品內部造成短路或燃燒危害。 七、商品放置時應注意其牢靠性,避免因兒童攀爬導致壓傷危害,同時避免放置於高處,以免掉落砸傷人員。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附錄1 105年度「液晶顯示器」及「電視機」市場購樣檢測計畫結果彙整表百萬教練課程 World Gym拒退!
摘要 World Gym「教練課程」刮起消費爭議風暴。本會統計,消費者對World Gym一對一教練課程提出六大不滿,包括教練流動率高、約課困難、退費被收違約金等等。本會進一步檢視World Gym教練課程契約,發現三大NG,明顯違法。本會呼籲,政府應儘速公佈《健身中心『教練服務』定型化契約書範本》,並進一歩函令為應記載與不應記載事項,使其具有強制力,及早保護消費者權益。 一、前言 全台最大連鎖健身中心World Gym世界健身中心,從2001年進入台灣市場起,不斷在台攻城掠地,2010年更大舉收購加州健身中心,目前World Gym全台分店數來到46家、會員人數超過30萬人,最近更準備上市上櫃,引入更多資金壯大版圖。然而,World Gym爭議事件不斷,最近半年(今年4月至9月),本會台北總會就接獲逾80起World Gym的申訴案件,其中24件與「教練課程」相關,占World Gym全部申訴案件比例的3成。 新北市消費者服務中心更表示,今年以來,消費者對World Gym的投訴,8成衝著「教練課程」而來,消費者抱怨教練頻頻換人、解約被收取高額違約金等。 「一對一健身教練課程」成為World Gym消費爭議的核心風暴,根據本會申訴案件統計,消費者對於World Gym的不滿,可歸結為六大控訴:一、教練換不停、流動率太高;二、教練時間難「喬」,約課總是約不到;三、教練邊上課邊使用通訊軟體,授課鬆散;四、不滿意教練課程欲退費,卻要繳20%違約金;五、懷孕請長假,之後因身體虛弱欲退費,但業者卻說課程「有效期限」已過不能退費;六、教練課程仍在進行,但健身房會籍已到期,業者以無會籍無法上教練課為由,迫使消費者花錢延長會籍。 本會依主管機關公佈、依法具有強制效力的《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為法律依據,多年來一直協助消費者處理申訴案件,並發函給World Gym,但World Gym卻明知故犯,無視法律存在,行徑惡劣。 新北市法制局指出,關於健身房的教練課程糾紛,現在只有針對「健身中心」有法規―《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保護了消費者在契約簽訂、解約、會籍轉讓、退費、請假等方面的權益;至於「健身教練」的課程購買、契約審閱、退費與請假等規範,目前無法可管。 不過,本會認為,教練課程為健身中心內附設課程,其契約為「從屬契約」,在內容上,不得違背「主契約」《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的精神與條款。 為了遏止越演越烈的消費爭議,行政院體育署近日擬定了《健身中心『教練服務』定型化契約書範本(草案)》,只不過還在徵詢各方意見,上路之日仍遙遙無期。消保官指出,即便範本出爐也僅是行政指導,不具法律效力。面對層出不窮的消費糾紛,消費者該如何自保? 二、World Gym教練課程契約 三大NG 本會檢視World Gym與消費者簽訂之「個人訓練課程約定事項」,發現其內容對消費者非常不利。 首先,World Gym契約第一條明訂:課程方案不可出售予第三人。然而,根據《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消費者可以在知會業者後,將個人教練課程讓與第三人,且業者不得收取費用。因此,World Gym契約一開頭就違法。 第二、消費者因懷孕請假,之後因育兒等因素無法上教練課程欲退費,卻被告知課程有效期限已過,不得辦理退費。 本會認為,在「會員權暫停」方面,健身中心與教練課程應同步受理。根據《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消費者請假時,會員權「有效期間」可順延。如此看來,消費者的教練課程「有效期限」也應隨之延後,待消費者取消請假後再開始計算。畢竟,當一個人的身體狀況不適合使用健身器材時,也同時表示他無法負擔教練課程,健身中心沒有理由同意暫停會員權,卻不同步暫停並延後教練課程的有效期限。 此外,World Gym契約指出,消費者在教練課程「有效期限」過後,不能申請退費。本會認為,業者的規定並不合理,教練課程有效期限應隨消費者請假而延後,且在延長的時間未屆滿之前,消費者有權隨時終止契約,拿回剩下課程的費用,業者不可自設一個退費時限。 第三、World Gym在「更換教練」規定上,更是前後矛盾、不顧消費者權益。World Gym要求消費者在24小時前與「專屬教練」預約課程,但又指出,World Gym有權利讓消費者的課程由不同教練完成。如此看來,World Gym的契約不僅違背平等互惠的原則,更牴觸《消保法》對於定型化契約不得具有「對消費者顯失公平事項」的規定。 本會認為,業者一方面要求消費者跟「專屬教練」預約上課,一方面又說自己有權力更換教練,讓人無所適從。健身教練為「屬人性」,每一個消費者都該有自己的專屬教練,而非由健身中心任意調度。健身中心即便要指派、更換教練,也應該先取得消費者的同意。 根據法規,不可歸責於消費者的契約終止(例如教練辭職),業者都須負責,消費者甚至可以請求業者予以補償。本會認為,制止健身教練的頻繁更動乃業者的責任,消費者若因教練換人而欲解約,業者不可要求消費者繳交違約金。 World Gym個人訓練課程約定事項 三大NG World Gym契約 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NG1 課程不可售予第三人 課程可讓與第三人 NG2 課程「有效期限」不因消費者請假而順延 請假時,會員權暫停,會員權有效期限順延 NG3 消費者若因業者更換教練、欲解約,須繳違約金 不可歸責於消費者的契約終止,業者不可收違約金 三、「教練服務」定型化契約應盡快上路 教育部體育署統計,104年的台灣運動人口為83%,比五年前(99年)的80.6%,成長了2.4%。超過八成、不斷成長的運動人口,給健身中心、一對一教練課程帶來巨大商機。然而,法規上的不足,使得健身消費糾紛四起,消費者無法安心運動。 新北市消費者服務中心說,World Gym爭議案件往往只有1至2成的和解率。整體來看,業者願意在健身中心會籍、教練課程轉讓上讓步,同時,業者也傾向換課程、不退費的協議方式,舉例來說,消費者因身體不適欲解約,業者就會建議消費者改上「筋膜放鬆」教練課程,不要退費。但是,牽涉到「違約金」的爭議,業者就態度強硬,堅持消費者提前解約就得付違約金。 新北市消保官指出,World Gym糾紛眾多,但真正會告上法院的卻寥寥無幾,因為一個消費者在World Gym的消費金額普遍在2萬元以下,但一個審級的律師費用就要6萬元,消費者無論在財力或律師資源上都無法與業者抗衡。 行政院消保處將在10月7日召開《健身中心『教練服務』定型化契約書範本(草案)》的公聽會,最快明年可望將此一範本對外公開,公立的健身房也會依此範本執行,不過,這份範本不具強制力,影響效果可能有限。 本會認為,政府應該正視健身中心「教練課程」衍生的消費亂象,除了加速公告『教練服務』範本的進程,也要將此函令為具有法律效力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畢竟現有的法規適用於健身中心,而未進一步規範到健身中心內部的「教練課程」。 另外,健身中心主管機關――教育部體育署,應該加強對健身中心的查核,並定期公告查核結果,各地消保官也該對違反法規的不肖業者予以開罰,而不是讓消費者求助無門,自吞苦水。 針對10月即將召開的教練服務契約範本公聽會,本會也根據消費者的申訴,提出下列意見(請見下表)。 爭議V.S契約規範 契約 消費 糾紛類型 World Gym 個人課程約定事項 《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教練服務 契約範本 【消基會建議版本】 更換教練 World Gym有權利更換教練,會員也有權利選擇教練 無規範 業者更換教練前,須取得消費者同意 課程難預約 無規範 無規範 學員、教練雙方皆應提前告知 授課鬆散 無規範 無規範 消費者應紀錄上課情況,並以此要求業者賠償 提前解約有20%違約金 若教練離職或會員因故產生不可回復的健康問題,可免違約金 因不可歸責於消費者事由而終止契約(如教練離職),可免違約金 將更換教練、約課困難,以及教練授課鬆散等情況一併納入免違約金的契約終止 課程「有效期限」 課程有效期限一過,不得退費 無規範 消費者因故請假時,課程有效期限也遞延 教練課程需在健身中心會籍有效期限內使用完畢 若健身中心會員到期,健身課程也將失效 無規範 給予消費者緩衝期。教練課程可在健身房會籍終止後一個月內上完 消基會呼籲 對政府 行政院體育署要有積極作為,針對World Gym違反《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處:課程不可轉讓、課程有退費時限,以及跟消費者收取違約金(更換教練是業者責任,不可歸責於消費者),即刻予以糾正、開罰。 儘快公開《健身中心『教練服務』定型化契約書範本》,並排定時程,將此一範本發函公告為《健身中心教練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使其具有強制力,業者必須遵守。 對業者 業者應按照《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的精神與規範,制定健身教練課程契約,請業者即刻修改不合理條款。 在教練的安排上,業者應尊重消費者的意願,避免頻繁更換教練。 消費者若因教練換人、教練授課品質不佳等因素欲解約、退費,業者不應向消費者收取違約金,業者本應提供良好的服務品質。 在課程「有效期限」方面,業者應該給予彈性辦法,考量消費者有請假的需求,寬鬆有效期限的設定。 對消費者 消費者在簽訂健身中心契約、健身中心教練課程契約之前,應審慎評估自身需求,並逐一確認各項條款,切勿因業者強力推銷就衝動消費。 在教練課程方面,若出現教練頻繁更換、約課困難、教練授課鬆散等情況,消費者可以把每一次授課情況紀錄下來,例如跟教練約課的email、Line、訊息等紀錄,之後向業者反應、要求賠償,或是提前解約時,以此要求業者不得收取違約金。 出現消費糾紛時,以《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為依據,要求業者遵照法規。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美味小吃潛藏基改風險
摘要 1、消基會的工作人員在2016年7月初,隨機抽樣小吃攤販售食品13件樣品。 2、除了編號7號「玉米爆米花」、8號「玉米粒」和9號「玉米棒」、10號「木瓜」等4件樣品正常,未檢出基改成分外;另3件編號11號「醬油」、12號「醬油(龜甲萬)」及13號「酥炸粉」測不出基因成分;其他6件皆檢出基改成分。 3、美國非基改生物專案「Non-GMO Project」倡導「Non-GMO」產品標準,認定凡是吃基改成分飼料的家畜,其產製品都不能算是「非基改」,依此標準,台灣要吃到國際標準「非基改」定義的食品機會,幾乎是不可能。 4、許多人以為,用目測黃豆來判斷,小粒的黃豆是非基改的,大粒的則是基改作物,這是錯誤的認知,我們很難用肉眼、放大鏡、顯微鏡等工具,從外觀來分辨基改、非基改作物。 5、消基會呼籲應訂定明確的黃豆、玉米分級和管理國家標準;並參考美國非基改生物專案「Non-GMO Project」倡導的「Non-GMO」產品標準,建置驗證體系與驗證標準,開發與國際接軌且適用於國內的「基改」食品的檢驗方法,落實管理與把關,讓民眾有感。 6、國內黃豆原料,高達9成以上為進口,進口的非基改食品售價,相較於國外售價,是否過於偏高?消基會呼籲應定期調查國際和國內基改、非基改和加工製品的價格,查明價差原因,導正異常偏差,維護消費者權益。 前言 到小吃攤嚐試小吃,既經濟又美味,為台灣人小確幸生活中的重要一環。享用美食之際,與攤主話家常,攤主都很認真的說:「我們都是用非基改的,價格也比別人貴,但是我們很難知道這些是不是真的非基改食品,我們只能相信上游供應商說的。我們付了比較貴的價錢,應該買到的是非基改食品。」 小吃攤業者在今日的經濟體系下,市場上屬於相對弱勢的族群,他們沒有抵禦能力,只能選擇相信價格和供應商的良心。但向上游追查,發現部分食材標榜「非基改」,卻仍驗出基改成分,而有些食材看起來和基改項目、技術無關(如泡麵,和基改黃豆無關),卻又標示「採用非基改產品」! 有鑑於此,消基會特別針對小吃攤販售食品,進行採樣調查,提供國內「基改」食品現況,供消費者參考。 採樣及測試方法 本次的基改食品初探調查,由消基會的工作人員在2016年7月初,隨機抽樣小吃攤販售的食品,共計13件樣品。檢測工作使用國際認可的「食品中轉基因植物成分定性PCR檢測方法」及「木瓜中轉基因成分定性PCR檢測方法」進行檢測。 檢測結果(請見附表) 除了編號7號「玉米爆米花」、8號「玉米粒」和9號「玉米棒」、10號「木瓜」等4件樣品正常,未檢出基改成分外;另3件編號11號「醬油」、12號「醬油(龜甲萬)」及13號「酥炸粉」測不出基因成分;其他6件皆檢出基改成分,其中有些食品甚至無法得知原來的成分是哪種作物,這代表基改食品於控管方面,有非常大的漏洞。 流通國內的非基改黃豆僅有2.7% 滿街非基改食品是真?是假? 前立法委員田秋堇於2016年1月6日召開記者會表示:自《食安法》規定進口基改原料必須依海關專屬貨品分類號列後,2015年的非基改黃豆進口量達到5萬8千公噸左右,比過去未標示分類時成長了2倍之多;而台灣自產的黃豆約200噸(理論上是非基改的,因為政府不允許種植基改黃豆,但是目前也沒有全面的調查),所以,流通在國內的非基改黃豆約僅占所有黃豆的2.7%(依食藥署統計),以比例來看,要吃到非基改的黃豆,其實是非常稀奇的事,但是全台的大小食肆都標榜「本XX皆使用非基因改造食品」,實在令人存疑。 另一個黃豆消費大國 ──「日本」, 2015年進口黃豆約300萬噸,依日本政府的管理規定,65%為基改黃豆,僅能供油脂與飼料用途,35%的非基改黃豆,則全作為豆腐、納豆、豆漿、醬油、味噌等食品加工用途,管理得清清楚楚。 國際Non-GMO產品標準嚴謹且可追溯 以此標準檢視台灣「非基改」食品「通通不合格」! 美國非基改生物專案「Non-GMO Project」(美國一個非營利組織,推動基改產品的標示、品質確認和教育消費者)倡導Non-GMO產品標準應具有驗證性,並可做為:1.測試:有意義的、不斷地測試高GMO風險的輸入物;2.追溯性:供應鏈的追溯性,尤其是在測試輸入物之後;3.分流:保護合乎規定的輸入物免於被違反規定的輸入物汙染;4.制定規範:依據一致性的重要規範取得輸入物;5.標示:準確且清楚的產品標示;6.品質保證:維護一致性的運作且及時解決不合格件。 該標準認定凡是吃基改成分飼料的家畜,其產製品都不能算是「非基改」,所以市場上買到驗證過的Non-GMO產品,不只是在其產製品中,檢驗不出基改成分,像牛、羊、豬、雞、鴨、蛋、奶,甚至皮革,在生產過程中將基改的原料予以排除,才能算是真正非基改產品;以此標準衡量,台灣要吃到國際標準「非基改」定義的食品,機會很小,幾乎是不可能。 市售黃豆依種植及管理方式分為三級:特級(非基改且有機種植)、一級(包括非基改和基改)、和二級(基改且經過篩選),前兩種專門供應人類食用,尚有使用基因改造以追求產量,再混進其他物質,專門供應動物飼料。非基改黃豆在收成、貯藏、運送、加工等過程,都須嚴格管理,避免遭受GMO汙染。在美國國內,動物飼料以往多使用基改農產品,但是近年來為爭取消費者青睞,有些貓狗寵物的飼料都標示「非基改原料配方」。據報導,隨著消費者對健康意識要求的興起,願意付出較高價格,農民種植非基改黃豆的利潤有些優於基改黃豆,2015年美國農夫轉種非基改(或/且)有機種植黃豆的人數,超越以往。 我國的《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已將基改食品列入管理,所有基改食品原料皆須標示,否則開罰。然而,對基改或非基改標示,溯源查核之外,也進行市場監測,僅符合Non-GMO產品標準6規定中的1項,難以令人信服。搜尋國內網站販售的黃豆,幾乎都寫著非基改或有機,很難找到基改黃豆。此外,缺乏完整的認證體系來確認標示的真實性,口號及標示顯得沒有任何意義。標示是否正確?消費者的權益是否受到保障?值得再作深入探討。 成也基改?敗也基改? 協同效應造成無法分辨基改利弊 我國的《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定義「基因改造」,係指使用基因工程或分子生物技術,將遺傳物質轉移或轉殖入活細胞或生物體,產生基因重組現象,使表現具外源基因特性或使自身特定基因無法表現之相關技術。檢視基改的原理,是利用人工生化方式剪輯基因的基本化學物質「去氧核醣核苷酸(DNA)」的序列,讓原有的基因表現從A物種到B物種,例如:把蘇力菌的BT基因轉殖到玉米、黃豆、水稻等作物,讓這些作物具有抗鱗翅目昆蟲的能力。 例如,孟山都公司生產「年年春,Roundup」(嘉磷塞)除草劑,同時也生產抗嘉磷塞的作物(黃豆、玉米等)種子,農民使用基改種子後,又使用孟山都的除草劑,不會傷及作物,但後來發現,年年春的藥性很長,農民想恢復種植非基改作物,土地仍殘留年年春的毒性,導致非基改作物無法正常生長,真是始料未及。 在生物演化中,為抵抗外來的掠食者,特別是植物,為了生存,會保留對抗掠食動物的物質基因,使食用的動物中毒。人類百萬年的演化過程中,我們的消化道逐漸適應食物,但是近代的育種、基改這些手段,讓人類對於某些物質過敏,甚至產生急慢性中毒。像小麥,經過近百年的育種,和原始小麥的基因已經大不相同,對麵筋(麩質,gluten)過敏,在美國每年有數千人死亡,特別是兒童,這是因為某些族群的人體基因無法消化麵筋所造成,其症狀包括外表的皮膚過敏、呼吸道疾病,到過動症、妥瑞氏症等。因此,基改食品主要的問題是在於基因的作用非常複雜,人體的免疫、代謝系統也非常複雜,這2個複雜系統的協同效應,我們無法在短期內分辨利弊。 在中國大陸,政策上主食(米、麥)是禁用基改,但是其他非主食類作物,如基改油菜(菜籽油的原料)、木瓜(抗輪點病毒)是可以接受的,而米、麥、黃豆等可用於進行基改科學硏究,但禁止流入市場銷售,不過近年卻發現仍有部分農產品流入現象,而台灣則是完全禁止基改農產品。 可行的方法才可能真正檢測出基改食品 許多人以為,用目測黃豆來判斷,小粒的黃豆是非基改的,大粒的則是基改作物,但這是錯誤的認知,一般而言,除非是外觀改變的基改作物,否則,我們很難用肉眼、放大鏡、顯微鏡等工具,從外觀來分辨基改、非基改作物。1980年代後期,科學家發明了聚合酶連鎖反應(英文:Polymerase Chain Reaction,縮寫:PCR),被廣泛用於基因檢測。這是利用DNA的複製能力,在特殊的酶附著特殊基因上,可以再重複複製,讓特殊基因可以在電泳凝膠成像,或是螢光顯像被觀察到。 目前除了還在發展的「數位PCR(digital PCR)」,可以定量檢驗基改基因外,傳統PCR,或是螢光PCR,又被稱為實時PCR(Real-time PCR,rt-PCR),或定量PCR(Quantitative PCR,q-PCR),都只能檢測鑑定作為比率定性。目前食藥署的管制標準是「非故意摻雜量3%以上,才算基改食品,須強制標示」。事實上,不太可能辦到0%的管制標準,因為某些情況下,庫存、田間會受到基改種子的汙染等無可避免的情況,所以才訂出3%允許量。而且,在檢驗實務上,市售食品大多是加工過的,就算純豆漿,經過磨、煮後,基因都會受到改變,而無法正確定量的測出。 許多人以為螢光PCR是「定量PCR」,可以定量測定基改基因數量,殊不知這是針對基因複製的熱循環次數的定量,所以被稱為「定量」,而非「基因的定量」。另一方面,國際上對於加工食品的檢測,仍是以篩選基因為主,輔以特殊基改基因檢測,因為基改作物在基改過程中,必然會留在DNA剪輯的切口DNA序列,頭段為Promoter(啟動子,啟動基因剪輯的位置),尾段為Terminator(中止子,剪輯DNA結束的DNA序列)。這就像進行整型手術,我們可能不知道填充的是什麼,但是我們可以從整型處的刀痕找到整型的證據。 然而,食藥署的管制卻是只針對特定的基改基因,這會讓檢測變成大海撈針,因為基改基因千變萬化,而檢測所用的試劑都有針對性,可能要做數10次檢測,無法「一箭中的」。這樣的檢測規定,也使檢測成本大幅提高數倍至數10倍,而且無法完全檢出各種基改基因成分。 尤其,黃豆油、玉米油、調合油、醬油、澱粉、玉米糖漿等都非常可能是基改的產品,但像這些深度加工、精煉的產品,基本上都難以測到基因,又如何去分辨3%的限值?這樣困難而不切實際的管制,若僅從末端檢驗,根本是不可能的,亟待食藥署重新思考訂定出可行的標準、驗證方法,才能真正進行管理和把關。 「十倍市場查驗」vs.源頭管理 蔡英文總統在選舉時的食安政見是「十倍市場查驗」,但是從實務上來看,若是從最終產品檢驗,因為沒有正確且實用的檢驗方法,加上檢驗前之抽樣的代表性不足,恐淪為瞎子摸象,無法全面掌控。 台灣店家的「非基改」標語處處可見,但是事實上幾乎難以找到非基改的食用油、調味品等食材,在缺乏正確源頭管理下,形成沒有必要、無法兌現的口號。消費者付出高價,卻未能得到「非基改」食品之亂象,食藥署對基改食品的管理,實有必要再精進。 事實上,消基會認為,目前台灣的非基改食品,進口量和本土產量極少,可以完全納入追蹤管理,聚焦在「源頭管制」,揭露和公告廠商、產品、數量,追蹤進銷存量,使其無法濫竽充數,讓中、下游廠商有跡可循,在採購時可以溯源認證;歸類為非食品級(飼料或工業用)的農產品,食品加工廠不能進貨,或從他處轉購獲得,一旦查獲,即為不合法,處以撤銷其食品生產許可,以維護合法廠商的生存權,及保障消費者的權益。雖然大多數的基改食品沒有立即的中毒危害顧慮,但是我們可以善用基改的檢測,作為食品材料溯源的手段之一,同時更是廠商誠信的證明。 本次調查不是要爆料,讓民眾人心惶惶,或是再陷入一場無聊的口水戰,大演下架秀,讓小攤商血本無回傾家蕩產。消基會呼籲,應要趕緊找到解決的方案,建立一套有序的系統來管理食物來源,讓國人生活在一個無憂的食安環境中。 結論 針對「基改」、「非基改」食品之爭論,消基會呼籲食藥署: 訂定特級(非基改且有機種植,食品級)、一級(非基改/基改、食品級/榨油級)、和二級(基改、飼料級)黃豆及玉米國家標準。 參考美國非基改生物專案「Non-GMO Project」倡導Non-GMO產品標準,建置具有測試、追溯性、分流、制定規範、標示、品質保證等6項規定的Non-GMO產品驗證體系。 依食用、非食用目的,分流管理黃豆,包括運送、進口、加工等。 開發與國際接軌且適用於國內的「基改」食品(而非農產品)檢驗方法,善用科技計畫資源,並以優先用於執法目的,讓民眾有感之研究計畫,為優先補助對象。 定期調查國際和國內基改、非基改和加工食品的價格,查明價差原因,導正異常偏差,維護消費者權益。 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附表) 市售商品基改成分檢驗結果 編號 樣品名稱 檢測結果 (檢出基因片段、種類) 收樣日期 檢測完成日期 檢出基改成分 1 魯豆干 5種 檢出Lectin、CaMV35S、NOS、PAT、EPSPS基因;未檢出ZEIN、NPTII、Bar基因。 2016/7/8 2016/7/13 2 豆包 5種 檢出Lectin、CaMV35S、NOS、PAT、EPSPS基因;未檢出ZEIN、NPTII、Bar基因。 2016/7/8 2016/7/13 3 百葉豆腐 4種 檢出Lectin、CaMV35S、NOS、EPSPS基因;未檢出ZEIN、NPTII、Bar、PAT基因。 2016/7/8 2016/7/13 4 油炸粉(熱狗) 7種 檢出GAG56D、WX012、ZEIN、CaMV35S、NOS、PAT、EPSPS基因;未檢出Lectin、NPTII、Bar基因。 2016/7/8 2016/7/13 5 豆干 5種 檢出Lectin、CaMV35S、NOS、PAT、EPSPS基因;未檢出ZEIN、NPTII、Bar基因。 2016/7/8 2016/7/13 6 粉圓 (青蛙下蛋) 3種 檢出Lectin、CaMV35S、NOS基因;未檢出GAG56D、WX012、ZEIN、NPTII、Bar、PAT、EPSPS基因。 2016/7/8 2016/7/13 未檢出基改成分 7 玉米爆米花 檢出ZEIN基因;未檢出CaMV35S、NPTII、NOS、Bar、PAT、EPSPS基因。 2016/7/8 2016/7/13 8 玉米粒 檢出ZEIN基因;未檢出CaMV35S、NPTII、NOS、Bar、PAT、EPSPS基因。 2016/7/8 2016/7/13 9 玉米棒 檢出ZEIN基因;未檢出CaMV35S、NPTII、NOS、Bar、PAT、EPSPS基因。 2016/7/8 2016/7/13 10 木瓜 檢出Papain基因;未檢出CaMV35S、NPTII、NOS基因。 2016/7/8 2016/7/13 未檢出基因成分 11 醬油 未檢出 2016/7/8 2016/7/13 12 醬油(龜甲萬) 未檢出 2016/7/8 2016/7/13 13 酥炸粉 未檢出 2016/7/8 2016/7/13 市售商品基改食藥署混淆視聽 「苯油」何時才能銷聲匿跡!? 查察食安執法破功的原因?
上週五,消基會發布之「消基會大檢舉 毒油流竄全台」記者會後,食藥署隨即連續2日召開記者會和發布新聞稿,口水之戰讓消費者愈來愈迷糊「苯油」事件的真相,消基會聲明如下: 一、消費者兩度檢舉苯油 一個月內未獲主管機關說明 消基會以消費者個人名義於7月13日電話檢舉,8月19~23日二度正式書面檢舉後,食藥署未在一個月法定處理期間給予檢舉者(消基會)正式說明,卻在當天下午和10月1日兩度召開記者會。消基會不禁質疑食藥署有模糊焦點,甚至抹黑消基會檢舉報告的意圖,實在不是負責任主管機關應有的態度,也辜負了立法美意,至感遺憾,合先敘明。 二、食藥署查核未發現異常之根據為何? 食藥署新聞稿「查核油品製程及調閱業者原料、半成品及成品之自行檢驗結果,與供應商提供之產品檢驗報告書,並無發現異常」,請問:業者自行檢驗結果及產品檢驗報告書,是否有檢測苯?若未檢測苯,請問食藥署發布「並無發現異常」的依據為何? 三、請食藥署提供樣品的完整資訊 並進行溯源和流向調查 食藥署兩度舉辦的記者會若未提供完整的商品名稱/有效期限(批號)、採樣時間、採樣地點、發票證明聯等資訊,即進行不同批號樣品的檢驗結果比較,即可能造成檢驗結果的出入,陷入蘋果與香蕉比較之嫌,徒增民眾混淆。採樣樣品批號如有差異。請問:樣品的資訊和代表性,是否仍為有效期限內(可食用)的油品,可借助食品雲進行溯源及流向調查,以免消費者吃下肚? 四、油中含「苯」 來源誰來釐清? 食藥署新聞稿提及「食品原料可能因環境污染(空氣或水等)因素,導致含有微量苯,為無法避免之污染物質」。結語中亦提及「爰食品中檢出苯,仍應釐清其來源」。然而,本會檢驗的其他品項和其他廠商品牌的油樣均未檢出苯(基於1.0 ppb定量極限),況且環保署近5年抽測淨水廠、飲用水等,共計抽驗1066件,抽驗樣本都低於5 ppb標準,合格率100%。因此,應可排除來自環境污染因素。食藥署應積極追查油品中的苯來源為何,不該一廂情願將其歸結於環境背景值,這樣的態度能為民眾的食品安全把關嗎? 五、請食藥署說明「苯」限量標準應為多少? 食藥署新聞稿提及「經查國際間對於食用油脂中苯含量背景值之分析結果,植物油約於150 ppb以下」,且在媒體表示介於100~200 ppb ,(皆未說明資料來源)。由於高出飲用水5 ppb標準以及預計於9月生效的「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食用油脂中苯(a)駢芘的2.0 ppb限量許多,消基會遍尋國際相關文獻,查到2003美國食藥署人員發表的食物中揮發性有機物的5年研究(J. Agric. Food Chem. 2003, 51, 8120-8127),指出苯含量範圍從1到190 ppb,在全熟碎牛肉中的濃度最高,該文亦提及橄欖油/紅花油(Olive/safflower oil)檢出苯含量為 1~46 ppb; 2012年比利時的研究(Chemosphere 2012, 88,1001–1007)指出該國市售油脂的苯含量最低值皆為ND(未檢出),平均值/最高值(ppb)分別為:牛油-0.59/0.68、非精煉油-2.19/5.04、精煉油-0.74/2.55;同一團隊研究人員於2015年發表的研究(Food Control 2015, 52, 1-8) 指出該國市售油脂的苯含量介於ND~5.0 ppb,遠低於150 ppb以下。一般在訂定環境及食品的限量標準時,為考慮可行性之故,皆會高於背景值。消基會因此合理懷疑,食藥署此舉是否預告中華民國的油脂苯限量,至少要在100 ppb至200ppb(背景值)之上,請問:國人敢接受這樣的油脂限量標準? 消基會在「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通過將滿2年之際,選擇食用植物油體檢食安法的執法成效,目的在了解政府兩年來努力提升食安體系時遭遇的困難,進而從消費者角度,提供改善精進的建議。體檢的結論是食安執法破功,但是食藥署試圖將應該完全負責的食安問題,變成不必完全負責的環安問題,這種「被動反應、先是拖拉、再找藉口、混淆視聽、轉責他人」的手法,消基會感到十分遺憾。 消基會以保護消費者權益,提供消費者資訊為宗旨,再次懇切呼籲: 一、本起事件顯示食安檢舉專線失靈,雖有檢舉制度,但其擴大法令解釋,阻斷民眾的檢舉之路,將立法之美意置之不顧,未能達到鼓勵消費者勇於揭露食安不法情事之目的,絕非社會所樂見。中央及各縣市政府主管機關,應依法執行「食品衛生安全管理法」,加強相關人員之食安法規研讀和考核,推動服務管理,確保行政中立、依法行政、公正執法、服務人民。 二、以本次「苯油」事件為例,食藥署應持續調查油品中含苯的可能來源。除了「人為添加、交叉污染或來自環境污染」,不應將原料排除在外,查廠應包括採集各種成分油、不同加工製程(半)成品。優先建置科學執法(鑑識)能力和主動查驗作業標準程序,符合事先預防原則,利用統計和實驗設計,採集代表性的樣品,善用食品雲追查原料來源及產品流向。 三、政府應檢討食安執法(監管)策略,尤其是「自主管理」、「食安雲」、「十倍查驗」的達成性及成效比,包括早期預警、緊急預防、快速反應,避免再次發生政府轉嫁業者、業者再轉嫁消費者的詭異情形發生,讓消費者成為永遠的輸家。 四、食藥署引用國際資料宜註明出處,應該符合科學證據原則,不應預設立場或暗示底線,避免造成混淆,影響利害關係各方的權益。 五、基於本次「苯油」案例,呼籲政府在例行性的目標物法規檢驗之外,應精進且定期執行不明毒物的探索檢驗,雙管齊下,推動「第三方公正檢驗聯盟」,追上先進國家開放民眾參與食安監管的國際趨勢,確實保障國人食的安全。 六、 一直以來,本會扮演食安問題的監督者與領航者,往往於國際間尚未訂定標準時,即揭露問題予消費大眾,喚起主管機關重視,深入研究,進而推動相關規範的制訂。諸如檢驗漢堡的反式脂肪、拜拜的香和金紙等檢驗議題,政府即因應消基會和輿論訴求,開始制訂相關標準。政府保障民眾的健康與安全,永遠不嫌晚,做了就好! 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消基會大檢舉 毒油流竄全台
摘要 1. 立法補漏 2年4次大修法,食安執法仍未能遏阻毒油流竄全台事件的發生。 2. 消基會以檢驗、檢舉調和油手段測試政府保護食安決心,依法1個月要向檢舉人說明處理情形,消基會2個半月後仍未收到訊息。 3. 檢討「自主管理」、「食安雲」、「十倍查驗」執法策略的達成性及成效比,避免再次發生政府轉嫁業者、業者再轉嫁消費者的詭異情形發生,提出讓民眾有感、業界願意確實遵循的策略。 4. 並行法定檢驗表列目標物的「釣魚」檢驗法,以及探索檢驗不明毒物的「網魚」檢驗法,才能有效執法,周全保護民眾。 5. 支持「第三方公正檢驗聯盟」,追上先進國家開放民眾參與食安監管的國際趨勢。 6. 廠商若完全依食安法規定辦理,商品仍然被檢出問題,嚴重影響民眾的權益,應盡速釐清原因和追究責任,不要讓消費者成為永遠的輸家。 7. 依法執行「食品衛生安全管理法」及相關管理辦法或行政命令,不應限縮或擴大法令解釋,以免阻斷民眾的檢舉之路,將立法之美意置之不顧,再次灼傷對食安監管之信心。 8. 行政院於一週內針對「檢舉食用油含苯」一事給予說明,並對食安執法提出解決的方案。 前言 102年10月16日,爆發大統黑心油以低價棉籽油、葵花油摻加銅葉綠素,混充冷壓初榨橄欖油一案,大大擾動台灣的食用油市場;103年9月4日,又爆發餿水油、回鍋油、飼料油混充食用油事件,全國譁然,就此,消費者對政府食安管理與把關信心破產,對食品安全也完全失望,在全國輿論壓力下,促成「食品衛生管理法」修法,參考先進國際社會的成功經驗,將該法修改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正式加入「安全」概念,管理國內食品安全及衛生。 為恢復台灣美食聲譽,政府、業界、消保組織和消費者對油品安全和品質,紛紛展開各自的努力,這三年來,無論是立法、司法和執法三層面,全國總動員,試圖填補所有漏洞,讓「黑心食品」從此銷聲匿跡,甚至引導他們納入管理、使之營業合法化,並建立自主管理系統,使商品更安全、衛生,這樣的努力成效,人民感受得到嗎?? 2年4次大修法 政府施政重點包括「自主管理」、「食安雲」、「十倍查驗」 103年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公布後,政府的施政重點包括:「自主管理」、「食安雲」以及「十倍查驗」。 「自主管理」源自食安法第7條,要求食品業者應實施自主管理,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確保食品衛生安全。透過委外或自主檢驗,食品業者於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即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主管理」為「業者自律、機構驗證、政府稽查」食品安全三級品管的第一級。 以食用油品為例,為加強食品業者落實一級品管自主管理,食藥署規定105年7月底開始,食用油脂、黃豆、麵粉、醬油等具有工廠登記且資本額3000萬以上等業者,以及3家以上獨立門市連鎖商品零售業,都必須要有食品安全監測計畫。此外,食用油脂輸入業者及連鎖零售業,也需加入強制檢驗。為強化食品業者自主管理責任,要求食品業者應依照風險評估及危害分析與重要管制點的精神,就各產業特性於來源、製造、儲藏、銷售等各項重要管制環節,並納為食品安全監測計畫呈現。 強化檢驗的項目,如以預計於本(9)月生效的「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食用油脂舉例,定有重金屬(總砷0.1、鉛0.1、總汞0.05、銅0.4 mg/kg)、總黃麴毒素(10μg/kg)、苯(a)駢芘(2.0μg/kg)、4PAHs(10.0μg/kg)、芥酸(50 g/kg)等之限量。 「食品雲計畫」源自民國100年起開始推動; 103年底要求衛福部、農委會、經濟部、環保署、教育部將食品相關業者、資料陸續上網登錄,其中食藥署登錄食用油脂、大宗原料、食品添加物等,農委會則是登錄農產品、飼料用油,教育部則負責學校午餐等。104年8月鏈接到財政部電子發票雲;105年4月食安雲整合跨部會,盼透過食藥署主管的油脂、原料,農委會國產牛肉,環保署廢油等相關資料登錄,蒐集完整資料後。可以加值應用協助推動「食安五環」,規劃跨部會交換,透過大數據分析,可以跨領域的勾稽運用分析現有的資訊,平時可預判預警可能的異常狀況,在食品事件時,可快速有效查處,共同強化食品供應鏈每一個環節的安全管理,並同時提供大眾透明資訊。 「十倍查驗」源自小英總統「食安五環」政策的第三環,就是「十倍市場查驗,投入查驗的預算跟規模都要達到現在十倍」。提高現行政府的查驗頻率、強度,萬一有食安漏洞時,在查驗時能夠防範。105年8月執行「全國夜市聯合查核」,加強衛生安全及高風險品項的查驗,以及廢食用油流向追蹤查核,確認均未使用逾期的醬料、澱粉及油品;實踐蔡總統「十倍查驗、十倍安全、百倍幸福」的政策願景。 消基會提出「網魚法檢驗」和「第三方檢驗聯盟」的倡議 104年12月頂新案一審宣判無罪引發外界譁然。消基會有感於起雲劑食安事件的揭發,歸功於檢驗人員以矢志不移、鍥而不捨的精神,憑著多年累積的經驗和專業的檢驗技術,終於查清楚原兇為塑化劑。大統及頂新食用油食安事件,可能因受限於既有的食品標準檢測方法無法在第一時間,充分因應執法管制,檢驗證據強度不足,未能被法官完全採納,導致一審宣判無罪。消基會因此提出呼籲,透過網魚法檢驗,擴大範圍,找出目前無法定標準,但可能對人體有害的物質,簡單的說,就是成品油該有的成分應要被檢出,不該有的成分不應被檢出。並調整油脂國家標準,將「國際間已列入管制或已證明對人體有危害之成分」列入檢測項目,官方及學界實驗室定期對風險較高的商品進行「網魚法檢驗」,才能阻絕不肖商人大賺黑心錢。以補強目前規定使用的「釣魚法檢驗」,僅檢驗正面表列目標物的不足。對於消基會提出的「網魚法」一說,食藥署食品組長抨擊,食安問題是一條從農場到餐桌的食物鏈,原料如果不符合食品本質,末段檢驗再多也沒用,「你怎麼知道它的有毒物質在你檢驗範圍之外呢?」 105年4月消基會表示消費者對廠商的「球員兼裁判」自主檢驗無信心,且政府放任業者自主檢測,僅派員稽核設置實驗室,恐怕自主檢驗只是「流於形式」的一場食安煙火秀,形成政府轉嫁業者、業者再轉嫁消費者的詭異情形,最後的輸家永遠都是最需要保護的無辜消費大眾。因此舉辦「第三方公正檢驗聯盟食安共好」論壇,邀請各界共同討論目前政府規範之三級品管的實施困難與負擔,並思考如何更精進地提升檢驗公信力,並撙節過於墊高的檢驗成本,使業者不必一再承受生產成本的墊高,消費者亦不用承接轉嫁的檢驗經費,而能在安心、放心下,享受經濟實惠的安全食品。論壇當天有百餘位出席者踴躍出席,包括食安辦公室、食藥署、立委、食品、大型通路、超市(商)、商業實驗室、學研實驗室及各大相關公(協)會等集聚一堂,從各自角度討論食安檢驗的相關問題與瓶頸,該次論壇讓消基會深刻體認到「第三方公正檢驗聯盟」應是解決政府、食品相關業界和消費者食安難題的關鍵之一。 執法兩年 消基會出擊檢視執法成效 如今,「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通過將滿2年,消基會再次以消費者立場,選擇食用植物油體檢食安法的執法成效。在論壇次 (5)月中旬,消基會在雙北地區採樣市售高風險食用植物油,由「第三方公正檢驗聯盟」成員學界實驗室,使用「吹氣捕捉氣相層析儀-同位素稀釋法」以「網魚法」檢驗出「苯」毒物。 苯兼具高毒性和致癌性,不應出現在食用植物油中,危害民眾健康的風險性高。為了保護民眾的健康,消基會在複驗確認結果後,隨即運用104年6月公布的「食品安全衛生檢舉案件處理及獎勵辦法」,以同仁個人名義進行檢舉,希望主管機關取得我們提供的檢舉資料,趕緊阻止問題商品繼續販售,並向民眾發布警告訊息,以降低問題商品可能造成的危害。 透過檢舉 先驗證主管機關「敏感度」 食藥署為落實民眾的食品檢舉與諮詢等事務,在104年12月辦理食安專線1919,新增一個檢舉管道並全程錄音保密,讓民眾安心舉發黑心廠商。 7月13日下午,消基會工作同仁首度撥通「1919食安檢舉專線」,由第9檯陳小姐接聽。陳小姐聽到消基會工作人員(以個人名義)報明品牌、購買地點、有效日期,以及有「苯」的訊息後,便詢問是否有檢驗報告?若有,方能成案,再轉地方衛生局查辦;若沒有,就無法成案。10分鐘後,陳小姐再度撥手機給工作人員,說明成案要素有二:1.消費者要有檢驗報告或經過送驗得到確實數據者;2.在工廠裡工作的人(即吹哨者),掌握工作實情,這樣才能真正成案,也才會有罰鍰實收金額20%以上的檢舉獎金。 消基會工作團隊並未因此氣餒,更以消費者維權捨我其誰,以自我激勵,強化蒐證,擴大檢驗,以深入了解影響範圍和時間。一個月後(8月19~23日),消基會二度以雙掛號的方式,向在全台採樣的台北、新北、桃園、新竹、台中、高雄等6縣市衛生局,以及中央主管機關食藥署,正式行文提出書面檢舉。該等單位均於次個工作日(中間有例假)起陸續收到掛號函件。 其中,8月22日新竹市衛生局、8月27日食藥署、9月25日桃園市衛生局皆透過電詢請教檢驗方法。8月26日台中市衛生局函覆處理中、高雄市衛生局8月30日函覆因製造商在桃園,函轉桃園市衛生局處理;食藥署9月10日函覆公司地址在台北市,函轉北市衛生局處理。詳細內容及迄今進度請參閱重大食安案件檢舉回復及檢驗結果表。 消基會工作團隊在截稿日前(在14個不同工作日內)購入30多件調合油樣品,請「第三方公正檢驗聯盟」成員業界實驗室,協助進行比對檢驗部份樣品,再次確效檢驗方法,證實毒油流竄全臺之檢舉事實。 耗時半年檢驗、兩個半月的檢舉之路 證實食安執法破功 消基會以為對食品安全把關是政府最起碼的責任,政府應積極面對黑心食品問題,讓人民坐在餐桌前可以免於恐懼。因此決定在電話檢舉後的2個半月後(9月30日)舉行記者會,向蔡總統、行政院林院長說明台灣的食安問題在您們就任一季之後,公部門還是尚未上緊發條,食安執法「破功」,即便是屢屢修法,成效難以顯見,人民依舊無感!! 消基會指出,長期觀察政府處理食安危機,經常是一陣雷厲風行之後,訂定出業界哀哀叫,民眾無感的政策,時日久遠,一切恢復平靜。問題解決沒?沒有!等到下一波的食安事件爆發,下個輪迴又開始,起於喧譁,終於哀號,復歸於短暫平靜。 消基會表示,食安事件並非無解,唯有政府拿出決心與正確態度,以科學方式,制定讓民眾有感、業界願意遵循的政策,食安問題才能真正解決。消基會再次提出維護公眾健康、保障消費者權益、平衡市場供需等三大食安目標,基於事先預防、快速反應、科學證據、科學研究等四大食安支撐,整合目標管理、預防管理、源頭管理、供應鏈管理、循證管理、風險管理、問責管理和公眾參與等現代執法科學,落實食品安全監管策略,才是應對食品安全威脅的最佳武器。 因此,消基會懇切呼籲: 以本次調合油檢舉案件為例,檢討食安執法(監管)策略,尤其是「自主管理」、「食安雲」、「十倍查驗」的達成性及成效比,包括早期預警、緊急預防、快速反應,避免再次發生政府轉嫁業者、業者再轉嫁消費者的詭異情形發生,提出讓民眾有感、業界願意確實遵循的策略。 「釣魚」是法定檢驗表列目標物的標準方法,「網魚」則是探索檢驗不明毒物,確保民眾安全於萬一,兩者並行,才能有效執法,周全保護民眾。 支持結合產官學、獲認證的檢驗單位,以及NGO組織的檢驗公益平台組成的「第三方公正檢驗聯盟」,追上先進國家開放民眾參與食安監管的國際趨勢。 食安執法時,廠商若完全依規定辦理,商品上市的長時間後,仍然被檢出問題,嚴重影響民眾的權益,應盡速釐清原因和追究責任,不要讓消費者成為永遠的輸家。 依法執行「食品衛生安全管理法」及相關管理辦法或行政命令,不應限縮或擴大法令解釋,例如:「涉嫌違反本法規定之具體事項、違規地點、相關資料或可供調查之線索」,不應解釋成需要民眾提出檢驗報告等具體事實,這等於阻斷民眾的檢舉之路,將立法之美意置之不顧,再次灼傷對食安監管之信心。 行政院於一週內針對「檢舉食用油含苯」一事給予說明,並提出解決的方案。 BOX:苯是什麼? 苯是一種被廣泛使用的化學物質,它可自然生成或由人工製造出來。吸入苯會造成困倦、暈眩,甚至失去意識。長期暴露會影響骨髓而造成貧血與白血病。 若飲水或食物中含有苯,則會造成嘔吐、胃不適、暈眩、嗜睡、痙攣、心跳加速。長期暴露於苯中影響血液最甚,苯會危害骨髓、使紅血球的數目降低而導致貧血,也會造成出血不止、影響免疫系統而增加受到感染的機會。 苯可以透過母親的血液傳給胎兒,動物研究顯示當懷孕的動物吸入苯,其胎兒出生時體重較低,骨骼發展較遲緩,以及有骨髓受損的現象。 世界衛生組織轄下的國際癌症研究機構(IARC)及美國環保署(U.S. EPA)已確定苯是人類致癌物質。(資料來源:國家環境毒物研究中心) 苯是一種碳氫化合物,在常溫下為一種高度易燃,有香味的無色的液體。苯(71-43-2)和苯(a)駢芘(50-32-8)在國際癌症研究機構的致癌物質分類,皆屬於第一類的為人類致癌物質。苯為環保署認定的第一類和第二類毒性化學物質;苯在「化學品全球分類及標示化學品全球分類及標示調和制度」(GHS )的物品危害分類屬於:第2級易燃液體、第4級急毒性物質 (吞食)、第2級腐蝕/刺激皮膚物質、第2A級嚴重損傷/刺激眼睛物質、第1級生殖細胞致突變性物質、第1級致癌物質、第2級生殖毒性物質、第1級特定標的器官系統毒性物質-重複暴露、第3級水環境之危害物質(急毒性)、第1級吸入性危害物質。苯在飲料中的限量標準分別為世界衛生組織 (單位為毫克/公升或ppb)(10)、美國(5)、歐盟(1),在飲用水中的標準分別為世界衛生組織的標準(10)、美國及台灣(5)、歐盟(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