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萬教練課程 World Gym拒退﹗

百萬教練課程 World Gym拒退!

2016/10/06

摘要

World Gym「教練課程」刮起消費爭議風暴。本會統計,消費者對World Gym一對一教練課程提出六大不滿,包括教練流動率高、約課困難、退費被收違約金等等。本會進一步檢視World Gym教練課程契約,發現三大NG,明顯違法。本會呼籲,政府應儘速公佈《健身中心『教練服務』定型化契約書範本》,並進一歩函令為應記載與不應記載事項,使其具有強制力,及早保護消費者權益。

一、前言

   全台最大連鎖健身中心World Gym世界健身中心,從2001年進入台灣市場起,不斷在台攻城掠地,2010年更大舉收購加州健身中心,目前World Gym全台分店數來到46家、會員人數超過30萬人,最近更準備上市上櫃,引入更多資金壯大版圖。然而,World Gym爭議事件不斷,最近半年(今年4月至9),本會台北總會就接獲逾80World Gym的申訴案件,其中24件與「教練課程」相關,占World Gym全部申訴案件比例的3成。

    新北市消費者服務中心更表示,今年以來,消費者對World Gym的投訴,8成衝著「教練課程」而來,消費者抱怨教練頻頻換人、解約被收取高額違約金等。

    「一對一健身教練課程」成為World Gym消費爭議的核心風暴,根據本會申訴案件統計,消費者對於World Gym的不滿,可歸結為六大控訴:一、教練換不停、流動率太高;二、教練時間難「喬」,約課總是約不到;三、教練邊上課邊使用通訊軟體,授課鬆散;四、不滿意教練課程欲退費,卻要繳20%違約金;五、懷孕請長假,之後因身體虛弱欲退費,但業者卻說課程「有效期限」已過不能退費;六、教練課程仍在進行,但健身房會籍已到期,業者以無會籍無法上教練課為由,迫使消費者花錢延長會籍。

  本會依主管機關公佈、依法具有強制效力的《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為法律依據,多年來一直協助消費者處理申訴案件,並發函給World Gym,但World Gym卻明知故犯,無視法律存在,行徑惡劣。

  新北市法制局指出,關於健身房的教練課程糾紛,現在只有針對「健身中心」有法規―《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保護了消費者在契約簽訂、解約、會籍轉讓、退費、請假等方面的權益;至於「健身教練」的課程購買、契約審閱、退費與請假等規範,目前無法可管。

    不過,本會認為,教練課程為健身中心內附設課程,其契約為「從屬契約」,在內容上,不得違背「主契約」《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的精神與條款。

  為了遏止越演越烈的消費爭議,行政院體育署近日擬定了《健身中心『教練服務』定型化契約書範本(草案)》,只不過還在徵詢各方意見,上路之日仍遙遙無期。消保官指出,即便範本出爐也僅是行政指導,不具法律效力。面對層出不窮的消費糾紛,消費者該如何自保?

二、World Gym教練課程契約  三大NG

  本會檢視World Gym與消費者簽訂之「個人訓練課程約定事項」,發現其內容對消費者非常不利。

  首先,World Gym契約第一條明訂:課程方案不可出售予第三人。然而,根據《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消費者可以在知會業者後,將個人教練課程讓與第三人,且業者不得收取費用。因此,World Gym契約一開頭就違法。

  第二、消費者因懷孕請假,之後因育兒等因素無法上教練課程欲退費,卻被告知課程有效期限已過,不得辦理退費。

    本會認為,在「會員權暫停」方面,健身中心與教練課程應同步受理。根據《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消費者請假時,會員權「有效期間」可順延。如此看來,消費者的教練課程「有效期限」也應隨之延後,待消費者取消請假後再開始計算。畢竟,當一個人的身體狀況不適合使用健身器材時,也同時表示他無法負擔教練課程,健身中心沒有理由同意暫停會員權,卻不同步暫停並延後教練課程的有效期限。

    此外,World Gym契約指出,消費者在教練課程「有效期限」過後,不能申請退費。本會認為,業者的規定並不合理,教練課程有效期限應隨消費者請假而延後,且在延長的時間未屆滿之前,消費者有權隨時終止契約,拿回剩下課程的費用,業者不可自設一個退費時限。

    第三、World Gym在「更換教練」規定上,更是前後矛盾、不顧消費者權益。World Gym要求消費者在24小時前與「專屬教練」預約課程,但又指出,World Gym有權利讓消費者的課程由不同教練完成。如此看來,World Gym的契約不僅違背平等互惠的原則,更牴觸《消保法》對於定型化契約不得具有「對消費者顯失公平事項」的規定。

    本會認為,業者一方面要求消費者跟「專屬教練」預約上課,一方面又說自己有權力更換教練,讓人無所適從。健身教練為「屬人性」,每一個消費者都該有自己的專屬教練,而非由健身中心任意調度。健身中心即便要指派、更換教練,也應該先取得消費者的同意。

  根據法規,不可歸責於消費者的契約終止(例如教練辭職),業者都須負責,消費者甚至可以請求業者予以補償。本會認為,制止健身教練的頻繁更動乃業者的責任,消費者若因教練換人而欲解約,業者不可要求消費者繳交違約金。

World Gym個人訓練課程約定事項 三大NG

 

World Gym契約

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NG1

課程不可售予第三人

課程可讓與第三人

NG2

課程「有效期限」不因消費者請假而順延

請假時,會員權暫停,會員權有效期限順延

NG3

消費者若因業者更換教練、欲解約,須繳違約金

不可歸責於消費者的契約終止,業者不可收違約金

三、「教練服務」定型化契約應盡快上路

  教育部體育署統計,104年的台灣運動人口為83%,比五年前(99年)的80.6%,成長了2.4%。超過八成、不斷成長的運動人口,給健身中心、一對一教練課程帶來巨大商機。然而,法規上的不足,使得健身消費糾紛四起,消費者無法安心運動。

    新北市消費者服務中心說,World Gym爭議案件往往只有12成的和解率。整體來看,業者願意在健身中心會籍、教練課程轉讓上讓步,同時,業者也傾向換課程、不退費的協議方式,舉例來說,消費者因身體不適欲解約,業者就會建議消費者改上「筋膜放鬆」教練課程,不要退費。但是,牽涉到「違約金」的爭議,業者就態度強硬,堅持消費者提前解約就得付違約金。

    新北市消保官指出,World Gym糾紛眾多,但真正會告上法院的卻寥寥無幾,因為一個消費者在World Gym的消費金額普遍在2萬元以下,但一個審級的律師費用就要6萬元,消費者無論在財力或律師資源上都無法與業者抗衡。

  行政院消保處將在107日召開《健身中心『教練服務』定型化契約書範本(草案)》的公聽會,最快明年可望將此一範本對外公開,公立的健身房也會依此範本執行,不過,這份範本不具強制力,影響效果可能有限。

  本會認為,政府應該正視健身中心「教練課程」衍生的消費亂象,除了加速公告『教練服務』範本的進程,也要將此函令為具有法律效力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畢竟現有的法規適用於健身中心,而未進一步規範到健身中心內部的「教練課程」。

    另外,健身中心主管機關――教育部體育署,應該加強對健身中心的查核,並定期公告查核結果,各地消保官也該對違反法規的不肖業者予以開罰,而不是讓消費者求助無門,自吞苦水。

    針對10月即將召開的教練服務契約範本公聽會,本會也根據消費者的申訴,提出下列意見(請見下表)。

 

爭議V.S契約規範

       契約

消費

糾紛類型

World Gym

個人課程約定事項

 

《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教練服務

契約範本

【消基會建議版本】

更換教練

World Gym有權利更換教練,會員也有權利選擇教練

無規範

業者更換教練前,須取得消費者同意

課程難預約

無規範

無規範

學員、教練雙方皆應提前告知

授課鬆散

無規範

無規範

消費者應紀錄上課情況,並以此要求業者賠償

提前解約有20%違約金

若教練離職或會員因故產生不可回復的健康問題,可免違約金

因不可歸責於消費者事由而終止契約(如教練離職),可免違約金

將更換教練、約課困難,以及教練授課鬆散等情況一併納入免違約金的契約終止

課程「有效期限」

課程有效期限一過,不得退費

無規範

消費者因故請假時,課程有效期限也遞延

教練課程需在健身中心會籍有效期限內使用完畢

若健身中心會員到期,健身課程也將失效

無規範

給予消費者緩衝期。教練課程可在健身房會籍終止後一個月內上完

消基會呼籲

對政府 

  • 行政院體育署要有積極作為,針對World Gym違反《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處:課程不可轉讓、課程有退費時限,以及跟消費者收取違約金(更換教練是業者責任,不可歸責於消費者),即刻予以糾正、開罰。
  • 儘快公開《健身中心『教練服務』定型化契約書範本》,並排定時程,將此一範本發函公告為《健身中心教練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使其具有強制力,業者必須遵守。

對業者

  • 業者應按照《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的精神與規範,制定健身教練課程契約,請業者即刻修改不合理條款。
  • 在教練的安排上,業者應尊重消費者的意願,避免頻繁更換教練。
  • 消費者若因教練換人、教練授課品質不佳等因素欲解約、退費,業者不應向消費者收取違約金,業者本應提供良好的服務品質。
  • 在課程「有效期限」方面,業者應該給予彈性辦法,考量消費者有請假的需求,寬鬆有效期限的設定。

對消費者 

  • 消費者在簽訂健身中心契約、健身中心教練課程契約之前,應審慎評估自身需求,並逐一確認各項條款,切勿因業者強力推銷就衝動消費。
  • 在教練課程方面,若出現教練頻繁更換、約課困難、教練授課鬆散等情況,消費者可以把每一次授課情況紀錄下來,例如跟教練約課的emailLine、訊息等紀錄,之後向業者反應、要求賠償,或是提前解約時,以此要求業者不得收取違約金。
  • 出現消費糾紛時,以《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為依據,要求業者遵照法規。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