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機罷工 「補償」是棄守消費者權益之舉 消基會認為罷工非全然是「不可抗力事件」
飛機罷工 「補償」是棄守消費者權益之舉 消基會認為罷工非全然是「不可抗力事件」
2019.11.06
交通部日(11/05)昨公告修正《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要求民航運輸業者應該在勞方舉行罷工投票、投票完取得罷工權,以及開始罷工的三個階段都要充分揭露資訊給消費者知悉,例如罷工日期、協助管道、航班異動狀況、旅客補償方式等,違者最高罰300萬元。
消基會表示,交通部修正《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立意良好,但在保護消費者立場上卻是全面棄守,因為罷工三階段的前兩階段(罷工投票及取得罷工權)尚未對消費者產生影響,須到第三階段「開始罷工」才會影響消費者權益,因此事先揭露罷工資訊對消費者並無「實質」幫助。
而「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第35條之5附件10修正草案第3點之6寫道「受影響旅客權益『補償』措施」,消基會無法接受「補償」二字,應用「賠償」。因為罷工是航空公司的勞資糾紛,航空公司有很多時間能夠解決,因此絕非航空公司自行認定的「罷工是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事由」,須對消費者付「賠償」責任,而非僅是「補償」。
消基會重申,司法實務見解,罷工為一通常事變,而非屬不可抗力情事(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簡上字第215號判決),消基會認為如因罷工而無法載運消費者應屬航空公司之過失。又依《民法》224條規定「債務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關於債之履行有故意或過失時,債務人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亦即航空公司是旅行社旅遊契約的履行輔助人,航空公司的過失,債務人(旅行社)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旅行社當然應該依《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2點有關「可歸責於旅行社致無法成行」的規定,依業者通知無法成行距出發日期的長短,對旅客按比例賠償旅遊費用(最高可賠償到100%),個別消費者透過旅行社購票,亦應比照處理。
因此,回到現實狀況,消基會強烈呼籲:罷工時航空公司應就消費者具體受到的損害進行賠償,如消費者被迫購買其他航空公司機票,或因罷工而停留在他國延伸出多餘的住宿等,對於這些額外的機票及住宿費用,航空公司應「賠償」消費者,絕非「補償」而已!
由於航空公司常因各種因素臨時宣布停飛,旅客權益屢屢遭受犧牲,消基會認為罷工、停飛事件,既然不可能全部避免,但大眾運輸的驟然停駛,影響及損害民眾權益深鉅,故消基會再一次申明,政府機關應儘速修法明定,涉及大眾運輸及其他公用事業的勞工罷工,應有合理的預告期,俾讓民眾得有合理期間應變,避免損失的發生及擴大。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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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獅旅行社外洩36萬筆消費者資料 免賠? 消基會遺憾國內個資法保護成空!
2017年5月23日,雄獅旅行社驚傳遭不明人士入侵,竊取旅客購買機票、訂房或自由行訂單資料,共約36萬筆銷售資料外洩。因協調未果,消基會為受害消費者提出團體訴訟。 消基會指出,「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自84年8月11日公布施行已24年(後更名為「個人資料保護法」),但企業對於個人資料的保護觀念,仍停留在「個資外洩是他人不法犯行,企業本身對於消費者受到的損害不需負擔法律責任」的程度。 因此,雄獅旅行社對於消費者之個人資料之保管,應依個資法第27條規定,採行適當安全措施,並應依主管機關所訂之處理辦法,於內部管理設定所屬人員不同權限並控管其接觸個人資料並進行資料加密。 消基會表示,本案雄獅旅行社未依個資法以及處理辦法規定進行處理,導致高達36萬筆消費者個人資訊遭洩漏;且由於消費者幾乎係因詐騙集團掌握消費者行程資訊等雄獅旅行社所掌握之資訊,導致多數消費者不疑有他而受騙,是以雄獅旅行社違反個資法之行為與消費者被詐騙匯款間應具有因果關係,雄獅旅行社公司自應依個資法第29條第1項規定,對於所列消費者因此遭受詐騙電話而匯款之金額,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消基會指出,受騙民眾受詐騙單筆最高金額為84萬9983元,士林地院雖認為,雄獅作業系統遭駭後已透過重大訊息公告,認為雄獅已盡告知義務,但並非所有消費者都能透過此方式得知個資遭外洩,消費者受詐騙與雄獅個資外洩有直接的關係。 消基會對於士林地院的一審判決至為失望與遺憾,實施了24年的「個人資料保護法」未能落實於業界積極作為和法院審判觀念,消費者權益受到嚴重威脅,因此,消基會一定會上訴,為權益受損消費者爭取合理權益,亦為國內「個人資料保護法」創建實質施行的空間。 後續說明: 本案雄獅旅行社未依個資法以及處理辦法規定進行處理,導致高達36萬筆消費者個人資訊遭洩漏;且由於消費者幾乎係因詐騙集團掌握消費者行程資訊等雄獅旅行社所掌握之資訊,導致多數消費者不疑有他而受騙,是以雄獅旅行社違反個資法之行為與消費者被詐騙匯款間應具有因果關係,雄獅旅行社公司自應依個資法第29條第1項規定,對於所列消費者因此遭受詐騙電話而匯款之金額,應負損害賠償之責。消基會指出,受騙民眾受詐騙單筆最高金額為84萬9983元,士林地院雖認為,雄獅作業系統遭駭後已透過重大訊息公告,認為雄獅已盡告知義務,但並非所有消費者都能透過此方式得知個資遭外洩,消費者受詐騙與雄獅個資外洩有直接的關係。消基會對於士林地院的一審判決至為失望與遺憾,實施了24年的「個人資料保護法」未能落實於業界積極作為和法院審判觀念,消費者權益受到嚴重威脅,因此,消基會繼續上訴,為權益受損消費者爭取合理權益,亦為國內「個人資料保護法」創建實質施行的空間。 上訴之雄獅旅行社個資外洩一案,經本會據理力爭,並佐以更多法律見解,終以和解結案。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消基會指出,依據現行「個人資料保護法」(民國 104 年 12 月30 日修正公布;以下簡稱個資法)第29條第1項前段即已明文規定:「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行政院交通部觀光局在2015年5月5日就制定「旅行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處理辦法)」,依照處理辦法第4條規定:「旅行業應確認蒐集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依特定目的之必要性,界定所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之類別或範圍,並定期清查所保有之個人資料現況。」;處理辦法第13條第1款規定:「旅行業應採取下列人員管理措施:依據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個別作業之需要,適度設定所屬人員不同之權限並控管其接觸個人資料。」;處理辦法第14條第2款規定:「旅行業應採取下列資料安全管理措施:針對所保有之個人資料內容,如有加密之需要,於蒐集、處理或利用時,應採取適當之加密機制。」嬰幼兒學步車品質過關 使用仍應審慎
許多家長會購買學步車(baby walker,又稱「螃蟹車)讓嬰幼兒練習走路,然而使用品質不佳的學步車,或使用不當,都可能引發意外造成傷害。歐盟、美國、英國、澳洲、紐西蘭、日本等國家,因為嬰幼兒學步車使用不當,造成嬰幼兒跌落樓梯間,甚至游泳池裡等之意外事故頻傳,除要求廠商應加強「警語標示」和「使用注意事項」,該等國家消費者或醫療院所亦會透過「事故通報」,讓主管機關掌握該類商品發生事故之情形。 我國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為確保市售「嬰幼兒學步車」的品質安全,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合作,於108年上半年在國內各大賣場、經銷商及線上購物網站,隨機購樣共10件「嬰幼兒學步車」進行檢測,檢測結果「品質項目」全數符合國家標準規定,有1件商品之「商品檢驗標識」及「中文標示」不符合規定。但消基會積極提醒「嬰幼兒學步車意外事故多 家長應審慎使用嬰幼兒學步車」。 檢測標準 本次依據檢測標準及項目如下: 一、嬰幼兒學步車本體部分:依國家標準CNS 13035「嬰幼兒學步車」檢測「折合鎖定裝置」、「座椅設計」、「彈簧間隙」、「孔洞」、「突出物」、「構造完整性」、「穩定性」、「耐燃性」、「表面塗裝材料」、「可觸及性」、「小物件」、「撞擊性」、「剛性」及「車輪」等品質項目。 二、所附玩具部分:依國家標準CNS 4797「玩具安全(一般要求)」、CNS 4797-1「玩具安全-第1部:可燃性」、CNS 4797-2「玩具安全(特定元素之遷移)」、CNS 4797-3「玩具安全(物理性)」及CNS 14276「電驅動玩具之安全要求」檢測「物理性」、「電驅動性」、「重金屬含量」及「塑化劑含量」等品質項目。 三、標示部分:依商品檢驗法查核「商品檢驗標識」,依國家標準CNS 13035、「嬰幼兒學步車商品檢驗作業規定」及「嬰兒學步車商品標示基準」查核「中文標示」。 檢測結果 本次購樣商品之檢測結果如下: 一、品質項目:包含嬰幼兒學步車本體及所附之玩具,全數符合規定。 二、標示查核:計有1件商品之「商品檢驗標識」及「中文標示」不符合規定(編號2號「BABYACE 嬰兒學步車」),不符合情形為無商品檢驗標識及中文標示之型號與驗證登錄證書型號不符。 不符合規定後續處置事項 標準檢驗局說明,本次檢測標示查核計有1件商品之「商品檢驗標識」及「中文標示」不符合規定,經查證該商品為漏貼商品檢驗標識及標示型號與驗證登錄證書型號不符,已依商品檢驗法第59條規定,通知業者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將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標準檢驗局指出,「嬰幼兒學步車」已列屬應施檢驗商品範圍,應完成檢驗程序後,始得運出廠場或輸入;另對於市場上流通之商品,該局每年度均訂有市場檢查計畫,倘發現該類商品不合格者,即派員追蹤調查不合格原因,並作成訪談紀錄後依相關法規處理,以雙重把關機制維護消費者權益。 嬰幼兒學步車意外事故多 家長應審慎使用嬰幼兒學步車 根據已發表在「小兒科期刊(Padiatrics)」之研究指出,幫助寶寶學走路的「學步車」,可能對孩子造成傷害。研究發現,1990年至2014年間,美國共有 23萬676名15個月以下嬰孩,因為「學步車」有關的傷害接受治療。其中,逾90%的事故導致寶寶頭頸受傷,最常見的傷害原因是摔下樓,佔74.1%的比例;其他受傷原因還包括掉出「學步車」外等。 尤其「學步車」能快速移動,最快一秒可移動4英呎,可能造成危險,美國兒科學會(American Academy of Pediatrics)已呼籲家長應該丟棄或禁止「學步車」,因為這種裝置對嬰兒發展沒有助益。加拿大則已全面禁止「學步車」的販賣與製造,也不准父母轉售二手貨。違者最高可處10萬美元罰款或半年徒刑。事實上,在華人育兒百科(104年版)/林奏延醫師等人合著的文章也建議讓寶寶自行學習走路,以利學習正確的走路方法,保護身體正常的發育。(資料來源:自由時報2018-09-18綜合外電https://news.ltn.com.tw/news/world/breakingnews/2554185) 由於學步車可能造成事故,消基會特別提供有關國內事故通報機制如下說明。經濟部公告應施檢驗商品有:(一)有發生燃燒、爆裂或燒熔,致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或確有損害之虞。(二)因使用商品造成人員死亡或須住院治療之傷害者,報驗義務人應辦理通報。報驗義務人未能依規定進行通報,將依「商品檢驗法」第63條第1項規定,處以新台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之罰鍰。雖然標準檢驗局未接獲國內嬰幼兒學步車之事故通報,仍要提醒家長審慎使用,並依照業者提供「警語標示」和「使用注意事項」,以避免意外事故發生。 選購及使用注意事項之呼籲 消基會呼籲,廠商應落實商品之安全性及標示之正確性,以維護消費者權益,並提醒消費者於選購及使用嬰幼兒學步車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建議嬰幼兒以自然學步為優先考量,促進孩子的身體正常發育;亦可避免使用學步車過久,造成O形腿或意外摔傷,發生不可預料的危險。 二、倘若要買,應購買有貼附「商品檢驗標識」之嬰幼兒學步車商品,並檢查是否有完整之中文標示及附有使用說明書。 (商品檢驗標識圖例: 或 或 或 ) (商品檢驗標識查詢網址:https://civil.bsmi.gov.tw/bsmi_pqn/) 三、使用前應熟讀說明書之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項,有關各部分之操作應確實依使用說明書及警告事項執行。 四、使用學步車前,家長應先以雙手試壓學步車,確認車台之鎖(固)定機構都確實定位,並調整適宜高度,使嬰幼兒雙腳可著地,避免嬰幼兒懸空,並正確扣合及使用學步車。 五、勿讓嬰幼兒將學步車所搭配之玩具放入口中或啃咬,以免發生危險。 六、搬動、調整或收合嬰幼兒學步車前,務必先將嬰幼兒抱出學步車,否則可能造成嬰幼兒受傷或摔落。 七、使用嬰幼兒學步車時,家長應清空家中障礙物,以防跌傷;同時應將樓梯等位置架上安穩的護欄,以防孩子快衝,跌落樓梯。 八、「商品事故通報」可以累計意外事故的件數,讓政府及早訂定出適當的施政措施,因此,消基會呼籲業者除應標示消費者服務專線,讓消費者知悉,如有事故發生,並應依規定進行商品事故通報;建議經濟部標準局應廣為宣傳商品事故通報機制(商品安全資訊網,網址:http://safety.bsmi.gov.tw),如有事故發生可洽該局詢問(免付費服務電話 0800-007-123)。 。 108年「嬰幼兒學步車」商品市場購樣檢測結果彙整表 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南山人壽「境界」之亂 消基會呼籲不能影響任一保戶權益
南山人壽耗資116億元的新 IT 整合保戶資料「境界成就」系統,上線以來系統一直不穩 ,造成15萬保單停效,後又接獲爆料指出 ,還有6萬張保單因信用卡扣款繳保費錯誤問題,造成可能有21萬名消費者投保南山人壽保險,權益可能嚴重受損事件。 「境界成就」系統上線以來頻頻出包,造成保費扣款、保單貸款、理賠全部大亂,甚至出現對客戶重複扣款及保單貸款延遲等等。事實上,南山人壽今(108)年4月份才因為未以契約約明的業務員收費方式,主動更換繳費方式,造成多張保戶保單停效,遭保險局重罰600萬,總經理被停職半年。5月8日又傳出南山為瞭解決保單停效的狀況,擅自要業務員幫保戶簽名填寫復效申請書。之後又爆出斥資116億的新系統,不斷發生保戶解約金算錯、投資型保單下錯單等狀況。9月17日再遭金管會重罰3000萬元,並下令南山人壽董事長停職2年,同時暫停投資型保單業務,創下國內壽險業重罰紀錄。 消基會指出,南山人壽系統頻頻出包,已嚴重影響廣大保戶權益,不料業者為便宜行事,竟縱容業務員擅自為保戶填寫任何文件,消費者權益根本蕩然無存!! 綜合這一連串事件,消基會指出,「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規定:「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第3項前段規定:「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另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6條亦明定:「保險業使用電腦化資訊系統處理者,其內部控制制度,除資訊部門與使用者部門應明確劃分權責外,至少應包括……二、系統開發及程式修改之控制作業,並應依所屬商業同業公會訂定之自律規範辦理」。 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9條更明定:「業務員有代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簽章、或未經其同意或授權填寫有關保險契約文件者,除有犯罪嫌疑,應依法移送偵辦外,其行為時之所屬公司並應按其情節輕重,予以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止招攬行為或撤銷其業務員登錄之處分」。 南山人壽因「境界成就」新系統上線,亂象不斷,明顯出現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失序狀況,堪認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應對受影響之保戶負損害賠償責任,南山人壽為求亡羊補牢,解決保單停效情況,竟傳出業務員擅自幫保戶簽名填寫復效申請書情事,更是離譜至極。消基會對此表達強烈不滿。 甚且,南山人壽公司於去(107)年9月上線的保戶資料「境界成就」系統,在4月傳出系統不穩、保戶權益受損事件,不見南山人壽公司主動向保戶公開事件的發生原因和補救措施,甚至沒有向保戶提出任何可以自我檢查的措施,一意隱藏問題,直到被金管會連續處罰,整個事件才一點一點像擠牙膏般揭露出來,6個月的遲延處理,是國內保險消費環境的最重大過失,金管會難辭怠忽監督之責,南山人壽公司更嚴重忽視消費者權益到不可饒恕的程度。 本案雖然已經金管會裁罰且於網站上公佈說明[1],但對廣大消費者保護仍有不足之處。消基會嚴正呼籲如下: 金管會以主管機關立場,應正式對外說明南山人壽一案的整個案情,影響消費者權益的程度,以及如何善後。 金管會亦應同時說明在保險業務的管理,還有哪些公司,發生哪些重大疏失,並儘速研議修訂相關規範,明定一旦保險公司發生重大影響保戶權益情事,應比照食安管理,立即主動向主管機關報告,並及時通知個別保戶,主管機關亦應立即向社會發佈,以求止血、降低損失。 南山人壽公司應立即函文保戶和對社會大眾說明,無論是15萬或21萬保戶在本事件受到的損害,訂定相關賠償措施,負起法律責任,以求公道。 南山人壽雖一再聲稱「營運一切正常,保戶權益不受影響」,而金管會要求「一張都不能受影響」,所以,消基會要求本事件應一切透明、清楚,成立具公信力的第三方監督工作小組,定期開會、定期公佈追查成果,以昭社會公信。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高價吸塵器違法不退款,受害者眾」記者會後續聲明
「高價吸塵器違法不退款,受害者眾」 記者會後續聲明 就本會台中分會於108年9月10日召開記者會,對消費者申訴新加坡商旭潤有限公司,誘以免費到府清潔除塵螨,實際上則是在家中被推銷高價位的吸塵器(德國海豚室內空氣及居家清潔系統),並為簽約付款 ,認為消費者得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於7日內行使解除買賣契約權,卻為業者以非為訪問買賣為由,或向消費者收取高額解約款:或拒絕消費者的解約退費請求,罔顧消費者權益乙事。昨日因該公司台灣投資者暨知名藝人吳宗憲先生,召開記者會表示其投資新加坡商旭潤有限公司銷售的德國海豚吸塵器,產品絕對沒問題,且認為係同業的惡意攻擊行為,並質疑被害消費者的存在,本會謹發表聲明如下: 一、新加坡商旭潤有限公司的德國海豚吸塵器,銷售金額高低,如係買賣雙方出於自由意願的交易行為,非消基會所能置喙。但消基會關注的是,該公司的推銷手法,係以免費到府清潔除塵螨為誘因,再於消費者家中推銷該項產品,此乃消保法典型的訪問性質,則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消費者自得於收受商品後於7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但新加坡商旭潤有限公司對於消費者依法行使解約權返還價金的請求,卻要向消費者收取高額解約金,或根本拒絕退還款項,明顯與法有違,更模糊問題的焦點。 二、 對於新加坡商旭潤有限公司的銷售手法,台中市政府法制局已發表說明稿表示,其確為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11款所規定訪問交易性質無疑,實不容業者諉詞卸責。 三、新加坡商旭潤有限公司對於下列各項疑點,有必要提出合理解釋説明,否則該公司或藝人吳宗憲的説法,只是模糊問題焦點推卸責任的作為: 1.為何要用免費到府除塵瞞,而不直接向消費者表示到府推銷介紹產品? 2.訂購單有(不接受7日後退貨)明文,也就是可以接受7日內退貨,與訪問交易7日內無條件規定一樣?為何還推稱不是訪問買賣? 3.本件商品,不是影音或個人衛生用品,為何拆封後就不能退貨? 4.消費者要求退貨,業者標準不一,有無條件全額退款者,有收高額整新費者,也有全然拒絕退款者,為何如此毫無標準? 四、消基會於受理消費者對該公司的申訴案件後,曾依本會申訴處理程序發函予該公司,請其提出解釋說明,甚至安排協調會邀請消費者與廠商一起協商解決,但該公司卻一方面持非為訪問交易為由,拒絕消費者的解約退款請求,一方面又拒絕出席本會安排的協調會議,嗣再指責本會為惡意競爭的同業所利用,消基會絕對不能接受該公司意圖卸免責任,而為汚蔑和詆損本會名譽的作法,並對此表示最嚴重的抗議。事實上,正式以書面方式向本會對該公司提出申訴的消費者,超過20個人以上,並非僅僅出席記者會的3位消費者,故新加坡商旭潤有限公司或藝人吳宗憲泛言係同業間的惡意競爭行為,而轉移問題焦點,實非負責之舉。 五、本會係以保護消費者權益之公益團體,記者會上公布該業者不當行銷手法,及督促業者應遵行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以捍衛消費者的權益,相信社會自有公斷,社會自有公評。 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消基會首發社區活動 打造明亮、溫暖的社區遊戲間
今天與不一樣的「夾娃娃機」相遇。 這是一場由消基會推動的社區營造工作--「打造明亮、溫暖的社區遊戲間」所成形的「不一樣的夾娃娃機展」,消基會表示,過去消基會扮演「消費者保護者」的角色,形象上是監督、批判多於改造者,因此,這次在台北市都市更新處和社團法人社區大學全國促進會襄助下,讓消基會以台北市內湖區康寧國小附近為首發,連結6個夾娃娃機店形成一個「夾娃娃機地圖」,連結夾娃娃機和內湖的人文采風,辦一場「不一樣的夾娃娃機展」!(夾娃娃機地圖網址:https://comfodatw.wixsite.com/communitygameroom) 消基會指出,將文化放入夾娃娃機台裡,教育現場不再侷限於教室,課後的玩樂也能成為學習的一部分,就算夾不到東西,也能帶回地方歷史知識和一段全家同樂的時光。 此外,夾娃娃機還能刺激操作者專注力、心手並用、動機吸引力、內在驚喜,設置在社區內,不僅是娛樂,也有醫療輔助效益。天主教中華聖母基金會承辦的「水上日間照顧中心」,不僅引進日本長照設備,成為日系5星級照護空間,還租借夾娃娃機、彈珠台、棉花糖機,讓阿公阿嬤們操作體驗,沒想到「夾娃娃機」極受歡迎,許多長輩都想嘗試操作。 因此,在消基會的社區改造計畫裡,也希望促成社區長者能到這個「社區遊戲間」同樂,跟自己家裡的子孫、社區裡的同儕一起共度歡樂的休閒時光,讓長者多一種遊戲和人際互動的空間,並有效刺激手腳、智力,成為樂齡族新的活動場域。這個「社區遊戲間」將可以發展出長者、父母、親子、師長、同儕、(男女)朋友、同事……等建立情誼,連結情感的社區好所在。 消基會期盼,這個「不一樣的夾娃娃機展」只是個開端,未來希望以多方合作的方式,一步一步連接政府、學校及在地里長、家長會、社區發展協會等團體,一同改善夾娃娃機的販售商品,讓夾娃娃機店成為社區中令人放心的遊憩、交流場域。日後,消基會將與里長、家長會、社區發展協會等在地單位持續合作,以實地拜訪或召開會議、工作坊的方式,尋求在地單位的認同,並將此經驗複製到其他社區。我們也將成為在地單位及業者之間的橋梁,在要求業者改善商品的同時,也希望能抹去夾娃娃機店在一般民眾心中的汙名。 消基會表示,透過「夾娃娃機地圖」活動,還將於10月26日(六)早上7:30分開始,假內湖大湖公園舉辦一場「消基會39週年 消保健康走」活動,走完全程就抽iPad mini、運動器材等大獎,還有數千件好禮等你拿,歡迎消費者闔家出動,隨著消基會到大湖公園運動健康(報名網址:https://www.consumers.org.tw/booking/content?id=16) 深入社區,推動結合健康、消保理念的活動,夾娃娃機案是首發行動,未來消基會將在北中南高四個據點積極推動有利樂齡族和所有消費者的相關活動,將累積近40年的消保經驗,以面對面方式和消費者互動,期盼你我共行,追求消保運動更美好的明天。電子煙禍害 消基會抽樣店家並無實質拒售煙品給未成年消費者
電子煙禍害 消基會抽樣店家並無實質拒售煙品給未成年消費者 美國疾病控制和預防中心(CDCP)於今年11月14日公布,疑因吸電子煙而罹患 EVALI 肺病的死亡案例達 42 例、患病者也達2,172 人。近期 CDCP 調查更有所突破,發現罹患 EVALI 肺病的患者身上都檢驗出維生素 E 醋酸鹽(vitamin E acetate),CDCP認為此化合物為「可能的潛在毒素」。(註:EVALI 是取自電子菸(e-cigarette)、吸電子菸(vaping)與產品使用引發的肺損傷( lung injury)三個詞彙的簡稱)。 基於電子煙確實有危害民眾健康的疑慮,美國蘋果公司遂在 10 月 15 日宣布旗下App Store 將禁售電子煙,近期更下架全數 181 項與電子煙相關的 app,充分展現企業社會責任。(說明:「煙」為東西燃燒時所產生的氣體(英語:Smoke);而「菸」(英語:Tobacco)乃指全部或部分以菸草或其代用品作為原料,製成可供吸用、嚼用、含用、聞用或以其他方式使用之製品。菸與煙定義不同,適用法律亦不同) 電子煙到底對健康有什麼危害? 原來電子煙是以電能驅動霧化器,加熱菸液(彈)內的液體製造煙霧,讓人有吸菸的感覺,而菸液中可能混有尼古丁、丙二醇或其他香料等,這些可能含有一級致癌物-甲醛和亞硝胺,使用者予以吸食將會對健康有害;尤其電子煙設備亦可用於提供大麻和其他藥物,可能造成年輕人誤食或不小心成癮,影響一輩子的健康。再者,電子煙體本身可能含重金屬鉻、錳、鎳、鉛,在加熱過程亦可能釋出重金屬,長期吸用,對於智能發展、皮膚等具有重大威脅,是另一個值得關切的問題。 根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於102年至107年受理關務署、各地方政府衛生局、警察局、海巡署、法院、地檢署及調查局等單位送驗的8,207件電子煙檢體檢驗的結果顯示,檢體中檢出含有尼古丁成分的比率平均高達75.4%。特別是在107年度電子煙檢體中檢出者更高達80.8% 。 另,根據國民健康署的資料顯示,電子煙含高濃度尼古丁(一般6mg/ml),ㄧ瓶30ml補充液即含180mg尼古丁,相當於225支紙菸 (超過11包菸),吸食者因不知電子煙中尼古丁含量的濃度,吸食時稍有不慎即可能過量。 再根據美國「小兒科期刊」(Pediatrics)2016年5月9日發表的醫學研究顯示, 2012年1月至2015年4月期間,「全美中毒數據系統」(National Poison Data System)接獲2萬9,141起6歲以下孩童因為尼古丁或菸草中毒的案例分析結果,發現6歲孩童因為尼古丁或菸草而中毒的案例中,電子煙增加幅度最為驚人,足足有1492.9%之多,此相較於普通菸品,孩童因電子煙中毒而住院比率高達5.2倍之多,其中出現嚴重症狀的比率也為普通菸品的2.6倍,甚至有一個死亡案例。 (資料來源:Alisha Kamboj . et al., PEDIATRICS Volume 137 , number 6 , June 2016 ) 美國藥物濫用研究所(National Institute of Drug Abuse,NIDA)2014年研究也指出,尼古丁暴露可能讓大腦容易對其他物質成癮,青少年正值大腦發展的重要階段,使用菸(煙)品更容易導致成癮,甚至持續吸菸(煙),將造成大腦永久傷害。當前電子煙以青少年為行銷對象,可能成為青少年吸菸的新入門(gateway)物質,實在令人擔心不已。 國內電子煙尚無專法管理! 衛生福利部自98年3月起,將含尼古丁成分之電子煙產品納入藥品管理,惟目前衛生福利部尚未核准電子煙產品,若業者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或輸入,已違反「藥事法」第20或22條規定,將被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若係未經核准擅自販賣、供應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亦會被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即使電子煙產品中未含尼古丁成分,但業者如宣稱具有「幫助戒菸」、「減少菸癮」或「減輕戒斷症狀效果」等醫療效能詞句,即屬違反「藥事法」第69條的規定,將被處新臺幣60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鍰,其違法物品沒入銷燬之;再者,電子煙產品中雖不含尼古丁成分,也未宣稱具有戒菸療效,但因外形類似菸品,亦有違反「菸害防制法」第14條:「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或販賣菸品形狀之糖果、點心、玩具或其他任何物品」規定的可能,製造或輸入的業者將被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回收,屆期未回收者,按次連續處罰,販賣業者處新臺幣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 綜上可以瞭解,目前政府針對電子煙部分尚未訂定專法管理,讓業者遊走於各法律間尋求僥倖,因此,可以觀察到業者在品名上,或以「煙」代「菸」,或宣稱「不含尼古丁」;或以水果口味「煙彈」、「煙油」相誘,意圖切割菸品的關連性;又或者在電商網頁裡,以「天線、強波器」、「其他遙控模型、玩具」商品現身,用以鑽法律漏洞,逃避管理的舉措。 美國FDA及毒物管控中心(American Association of Poison Control Center,AAPCC)統計數字顯示,電子煙及液體尼古丁中毒通報事件已成長12倍【269件(2011年)/ 3,137件(2018年)】,電子煙在市面上販售及危害程度可見一斑,特別是透過網紅對電子煙的大力介紹,或許多網站的直接販售,方便了吸食族群的取用,是否會蔚為潮流風氣,更令人憂心忡忡。 究竟電子煙有多麼氾濫呢?消基會以「電子煙商品」為關鍵字,共蒐集到有效則數99則,內容包括電子煙網路賣場、一般網購電商、拍賣網站等等;從網站資料可以看出,電子煙店家,陸空市場均包,有實體店面和網路商店,讓消費者隨處可以購買,業者又宣稱:「全品項現貨、各式果汁口味齊全、優質新手全配套裝、晶片電路保護、天天出貨免等、完善售後,甚至展開一對一教學」,讓想接近電子煙的消費者,尤其是年輕族群,都很容易接觸、取得。 有鑑於此,消基會於11月中旬,透過網路搜尋進行調查,發現: 以價格觀察,電子煙(周邊)商品的價格不斐(請詳見表一) 在30個調查樣本裡,可以看到電子煙本體的價格大多在600~9999元,大多商品介於1~2千元,對未成年消費者來說,價格不算低;而30ml煙彈(煙油)的價格,也在300~600元之間,電子煙商品實在不算低廉的消費,追求時髦的代價不低。 電子煙販售業者的話術,直接對槓政府機關 調查中發現,業者企圖為「想戒菸」的消費者尋找出路,竟宣稱「尋找其他吸菸設備的真實味道和尼古丁滿意度來結束傳統吸菸的下一步」,影射電子煙是替代用品;又說,「電子煙中含有甲醛?正確的說,應該要探討產生的煙霧有沒有甲醛。電子煙的煙油中主要的成分就是丙二醇、丙三醇,在高溫下,『丙二醇』、『丙三醇』會產生裂解反應,生成甲醛。」但要加熱到 400°C以上才會產生甲醛,電子菸的加熱溫度都遠遠低於會產生甲醛的 400°C」。 上述業者的論述「直接而明白」地與衛福部、國健署,甚至國外客觀、嚴謹的研究對槓,孰是孰非,顯而易見,但對年輕消費者恐怕就不那麼容易辨識。 電子煙賣家是否謹守不賣菸(煙)品給18歲以下消費者的道德標準? 目前衛生福利部尚未核准電子煙產品,亦未有專法管理,但鑑於國外許多的研究紛紛指出電子煙的危害不亞於傳統菸害,因此,消基會特別調查電子煙商是否有販售的年齡限制?調查中發現: 在調查的30件抽樣樣本,發現有13件樣本(6家業者)在網頁中有宣稱「未滿18歲者請勿吸煙」或「本賣場所有商品不販售給未滿十八歲之青少年」等道德性勸說,約有4成3。 電子煙廠商「沃德維普」,在官網中雖設計「滿18歲」與「未滿18歲」的頁面,讓消費者點選;如果點選「未滿18歲」的選項,就無法連結其他銷售頁面;但「沃德維普」的銷售通路,除自己的官網,還有露天市集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商店街市集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蝦皮商城等商城,這些店家卻是未設年齡限制,形同做了表面分齡,卻無實質設置禁菸門檻。 因此,在30個樣本的調查中,沒有實質禁售煙品給未滿18歲以下年輕人的具體作為。 知名電商雖未販售電子煙品,但販售周邊配備卻是沒有缺席 除了這30個抽樣的樣品,消基會還檢視大型電商如東森購物、MOMO購物、PCHOME購物和UDN購物中心等電商(請見調查表二),發現該等店家雖無販售電子煙或煙油等商品,但還是連結了周邊商品,「跟上潮流」,扮演推波助瀾的角色。 總結 正當國際許多國家嚴肅正視電子煙品對身體的危害之際,很欣慰的看到美國蘋果公司下架轄下所有 181 項電子煙相關 App,充分展現企業社會責任。 因此,消基會也特別針對本次調查結果,提出以下建言: 政府主管機關 雖然目前有30多個國家開放電子煙上市,但有更多的國家例如澳洲、泰國、新加坡、巴西等國政府都嚴格管制新興菸(煙)品(包含電子煙、加熱煙)的銷售,臨近的香港也如火如荼在進行修法全面禁止新興菸(煙)品,有這麼多國家以民眾健康為最高原則,台灣當然不能自外於關心國民健康的國家行列之林,儘速完成修法,禁止販售任何菸(煙)品包括電子煙給18歲以下青少年。 目前國內有「藥事法」第20條規定:「本法所稱偽藥,係指藥品經稽查或檢驗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一、未經核准,擅自製造者。...」或22條規定:「本法所稱禁藥,係指藥品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二、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及「菸害防制法」第 14 條規定:「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或販賣菸品形狀之糖果、點心、玩具或其他任何物品。」;「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3 條規定「兒童及少年不得為下列行為:一、吸菸、飲酒、嚼檳榔。……任何人均不得販賣、交付或供應…予兒童及少年。任何人均不得對兒童及少年散布或播送…之內容或物品。」;另第 91 條規定:「販賣、交付或供應毒品、非法供應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予兒童及少年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政府機關既有上開規定可取締不法業者,政府機關自應嚴格執法。 事實上,「消費者保護法」亦是政府主管機關可以約制違規業者的法令,消基會建議政府機關應善用消保法第7條與60條的規定,裁罰違規業者,以收警示效果。 電商、實體企業 新興菸(煙)品危害人體健康的資訊愈來愈多,販售菸(煙)品或周邊設備的企業應展現社會責任,比照美國蘋果公司主動宣布禁止轄下所有APP提供電子煙訊息,以阻隔18歲以下消費者接觸電子煙訊息的措施。 在消基會過去調查裡可以觀察到,業者的網站提供服務時,確實可以針對18歲以下年輕消費者採取過濾且禁售服務的措施,因此,建議菸(煙)品供應商應確實做好年齡把關的措施。 消費者 依美國小兒科期刊2016年發佈的研究報告顯示,孩童因接觸電子煙而住院的比率為接觸普通菸品中毒者的2倍,且因此出現嚴重症狀的比率也為接觸普通菸品的2.6倍,甚至已有一個死亡案例,為人父母者應以實際的禁菸(煙)行為來護衛嬰幼兒的健康。 新興菸(煙)品對健康的負面影響不亞於傳統紙菸,因此,為了家人、經濟、空氣品質…等諸多考量,請徹底戒煙吧!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菸(煙)害相關法令整理: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43 條 兒童及少年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吸菸、飲酒、嚼檳榔。 二、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三、觀看、閱覽、收聽或使用有害其身心健康之暴力、血腥、色情、猥褻、賭博之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內容或其他物品。 四、在道路上競駛、競技或以蛇行等危險方式駕車或參與其行為。 五、超過合理時間持續使用電子類產品,致有害身心健康。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禁止兒童及少年為前項各款行為。 任何人均不得販賣、交付或供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物質、物品予兒童及少年。 任何人均不得對兒童及少年散布或播送第一項第三款之內容或物品。 第 91 條 販賣、交付或供應毒品、非法供應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予 兒童及少年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藥事法」 第 20 條 本法所稱偽藥,係指藥品經稽查或檢驗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未經核准,擅自製造者。 二、所含有效成分之名稱,與核准不符者。 三、將他人產品抽換或摻雜者。 四、塗改或更換有效期間之標示者。 第 22 條 本法所稱禁藥,係指藥品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一、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明令公告禁止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陳列之毒害藥品。二、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但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人員攜帶自用藥品進口者,不在此限。前項第二款自用藥品之限量,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公告之。 第 69 條 非本法所稱之藥物,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或宣傳。 「菸害防制法」 第 14 條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或販賣菸品形狀之糖果、點心、玩具或其他任何物品。 「消費者保護法」 第 7 條 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 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第 60 條 企業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生產商品或提供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之虞者,影響社會大眾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為情節重大,中央主管機關或行政院得立即命令其停止營業,並儘速協請消費者保護團體以其名義,提起消費者損害賠償訴訟。 表一:網路銷售電子煙調查結果 編號 品牌 價格(元) 銷售商/網站 購買年齡限制 1. 【THE ROYAL TOUCH CLOUDIA】 三手系列 綠手(彈珠汽水) 紅手(西瓜冰) 藍手(綜合莓果冰) 60ML 650 燥霧工業 未滿18歲者請勿吸煙 2. Yosta Livepor 100W TC Box MOD 1,200 燥霧工業 未滿18歲者請勿吸煙 3. C&G貓神菸彈 青寧可樂 藍莓醬果 柑橘冰等10種 450 「好賣+」(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全網行銷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之服務,平台經營之責任隸屬於全網行銷。) 無 4. CG 貓神電子煙 (套裝) 一桿兩煙彈 (原味+薄荷) 1100 「好賣+」 無 5. 【LOTUS】萬寶路 iQ OS 2/3代 2.4Plus電子菸 豎款皮套 799 松果購物 無 6. 【HC新手大煙套裝組合】阿爾法 Xs One Kit 1,980 HC VAPE 永昇蒸氣 | 電子煙專門店 無 7. 【精品主機】阿爾法ALPHA XS 2,980 HC VAPE 永昇蒸氣 | 電子煙專門店 無 8. 【小煙煙油】JUUL JUICE煙油系列 混和水果 芒果 奶油布丁等13種 400 HC VAPE 永昇蒸氣 | 電子煙專門店 無 9. 送主機! 任選3瓶果汁即送主機!! 果汁購買數量達3瓶,贈送Uwell Amulet Pod主機1台 果汁購買數量達4瓶,贈送Lostvape Orion Q主機1台 9,999 迷霧天堂電子菸/ 電子煙專賣店 本賣場所有商品不販售給未滿十八歲之青少年 10. 雙11購物狂歡 主機半價 獨家代理HCigar Warwolf Box Mod 戰狼 80W超值溫控主機 不含霧化器電池果汁 1,120 迷霧天堂電子菸/ 電子煙專賣店 本賣場所有商品不販售給未滿十八歲之青少年 11. 凍檸茶 Iced Tea 正宗港凍飲來襲 (小煙油) (非電子煙 電子菸 丁鹽油 650 迷霧天堂電子菸/ 電子煙專賣店 本賣場所有商品不販售給未滿十八歲之青少年 12. 茶韻 小煙油/小菸油 型號: CHI01 30ml 540 VAPE104 快速、便捷的電子菸買賣交易平台 本賣場所有商品不販售給未滿十八歲之青少年。 13. VOOPOO DRAG 2 177W 型號: CHI01 2,000 VAPE104 本賣場所有商品不販售給未滿十八歲之青少年。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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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熱紙運用範圍非常廣泛,舉凡傳真用紙、買賣收據、標籤貼紙及票券等。消費者比較容易接觸的感熱紙有:信用卡刷卡單,在郵局、銀行、公家機關抽取的等候號碼牌(單),ATM自動提款機收據、計時停車場的單據、感熱紙傳真紙張……。 雙酚A一般常見於製造硬質的聚碳酸酯和環氧樹脂塑化產品(Polycarbonate Plastic,PC),PC製品具有質量輕、透明性佳、耐摔等特性,應用在感熱紙的製作上,雙酚A則是做為感熱塗層的顯色劑。雙酚A是一種已知的內分泌干擾素或環境荷爾蒙,會影響生殖系統。在接觸液體、特別是高溫液體或是含有脂肪的液體時(如人的手,含有鹽分、脂肪的汗水),就有可能溶出;經過人體吸收,進入身體的脂肪組織,它是一種環境雌激素,會壓抑男性荷爾蒙,可能造成男性性徵不明顯或性別錯亂的情形。 消基會曾在2010及2012年調查測試市面上消費者經常接觸的感熱紙類,2010年28件樣品中,有18件樣品檢出雙酚A。經標檢局公告相關標準後,2012年發現34件樣品中,有6件樣品檢出雙酚A。2014年標檢局再次抽驗34件樣品,只有2件樣品檢出過量雙酚A,顯示雙酚A使用情況已有改善。然近期有相關研究發現,感熱紙製造商轉而使用雙酚S做為替代物。目前國內並無相關抽驗,亦無相關規範,但因雙酚S與雙酚A同屬環境荷爾蒙,有必要提醒消費者應重視此一問題。 有鑑於國內感熱紙使用廣泛,消費者接觸頻繁,消基會此次針對消費者自商家取得的發票、收據、明細或號碼牌的感熱紙,進行雙酚A及雙酚S的檢測,並就檢測結果提供消費者參考。 採樣 2019年5月間,於雙北市區域醫院或醫學中心、金融機構、連鎖賣場及連鎖餐廳等收集提供給消費者的號碼牌、收據明細、購買明細、取餐號碼等,共計28件樣品,其中7件區域醫院或醫學中心號碼牌、9件金融機構(銀行及郵局)ATM明細或號碼牌、5件連鎖餐飲及麵包店單據、1件台北捷運儲值證明、1件公益彩券,其餘5件取自連鎖賣場、生活用品店、便利商店。(調查、測試項目與方法請見表1) 調查及測試結果(請見表2) 一、雙酚A(Bisphenol A,簡稱BPA)溶出試驗 雙酚A又稱為酚甲烷,為一種化工原料,其結構類似雌性激素,被視為一種荷爾蒙干擾物或內分泌干擾物,在人體內會干擾性荷爾蒙,造成其功能混亂,部分人類流行病學的研究中,發現雙酚A與成人的第2型糖尿病及心臟疾病有關。 本次測試28件感熱紙類樣品中,有1件檢出雙酚A,為編號5號「台北長庚醫院掛號/繳費號碼單」,溶出量小於10 ppm(1 ppm等於百萬分之ㄧ),其餘27件均未檢出。28件均符合 CNS 15447感熱紙含量小於50 ppm的規範。 二、雙酚S(Bisphenol S,簡稱BPS)溶出試驗 雙酚S主要用做固色劑,一般用為鍍液添加劑、皮革鞣劑、分散染料高溫染色的分散劑等,以及農藥、染料、助劑的中間體。該品也用於製造彩色攝影材料、照相反差增強劑、感熱紙記錄材料(顯色劑)、日用表面活性劑和高效除臭劑等。近來雙酚A在各國進行限用後,雙酚S進而成為雙酚A的替代用品,澳大利亞《每日電訊報》的報導曾指出,雙酚A(BPA)與雙酚S(BPS)同屬環境荷爾蒙,都可能對雌性激素及甲狀腺激素產生危害,我們日常生活中使用的PP、PPSU、PES等材質的塑膠製品中,雖然聲稱沒有雙酚A,但可能含有雙酚A的替代物質雙酚S,這同樣是對人體有害的。 本次測試28件感熱紙類樣品中,有23件含雙酚S,其中含量在3,000〜5,000 ppm有4件,5,000〜10,000 ppm 有8件,10,000〜12,000 ppm有11件,其餘5件未檢出雙酚S。 結論 本次28件感熱紙樣品中,有1件樣品檢出雙酚A,其含量符合CNS 15447「感熱紙」雙酚A限量值50 ppm以下,另外,雙酚S測試部分,有23件樣品檢出含量在3,000〜12,000 ppm之間。因雙酚A被視為一種荷爾蒙干擾物或內分泌干擾物,其危害不容小覷,因此各國近年來已經紛紛頒布管理規範,標檢局則於2011年1月10日公告CNS15447「感熱紙」國家標準,目前限量值為50 ppm以下,並列為應施檢驗項目。 然而值得重視的是,本次測試28件樣品,發現雖然雙酚A符合規範,但有8成以上樣品檢出含有3,000〜12,000 ppm不等的雙酚S。有國外學者發現,雙酚S其實跟雙酚A一樣危險,而且能對女性卵子造成傷害的劑量比雙酚A還低。 消費者最常接觸到感熱紙的機會為接觸統一發票、收據、號碼牌,有時不難發現部分感熱紙有標示「不含雙酚A」,看來似乎可以讓人安心接觸,實則不然,因為近年有研究發現,雖然在各國陸續頒布限用禁令後,感熱紙製造業者放棄使用雙酚A,但他們轉而使用與雙酚A具有高度相似化學特性的化合物來替代,例如雙酚S,而該化合物對人體的危害與雙酚A相似,有韓國的環境毒物學家指出,問題可能出在業者在使用此類雙酚A的替代物之前,並沒有對替代物的毒性進行充分研究。且近期消息指出,瑞典將對雙酚S進行禁用,成為歐洲第一個禁用國家,之後是否各國會跟進還有待觀察,但足以顯示雙酚S對人體健康有危害。 由本次調查可以發現,部分餐廳、飲料店及麵包店,這些販售即食食品的商家發票或取樣單據大部分雖不含雙酚A,但卻含雙酚S,消費者若拿過感熱紙單據,未先洗手,可能會隨飲食而將雙酚S吃進肚子,消費者不可不注意。 消費者手中最多的電子發票,該政策最早於2000年開始,財政部後續於2011年12月開始推動實體消費通路開立電子發票。然而推動多年下來,考量消費習慣、需求、想法不同,多數消費者還是會索取紙本以利核對消費項目,據財政部統計,2018年11月為止,仍有超過8成被印出來,顯示電子發票要達成「無紙化」的目標,還有很長一段路要走。 而印出的發票和證明聯等,其實最終就是會變成感熱紙廢棄物,環保署廢管處曾表示,感熱紙為了要讓它具耐熱、防水等功能,會塗一些化學藥劑,如果要做回收、混在一般紙類的話,目前的技術還沒有辦法做分離。由此可見,以感熱紙發票取代傳統紙本發票並未達到環保的預期效果,無法回收的感熱紙,在高溫燃燒下也可能產生其他物質,且若一旦進入到水體,可能透過食物鏈再進入到人體,長久下來最終傷害的將是人體的健康,因此建議消費者應建立使用行動載具的習慣,才是目前達到發票無紙化,減少感熱紙張使用的最積極做法。 消基會呼籲 給政府的建議 1.雙酚A在各國陸續限用後,政府有責替消費者把關感熱紙雙酚A的替代物質安全性,以維護消費者的權益。2.消費者日常生活中經常會接觸到發票、收據、號碼牌等感熱紙張,建議應與業者研議替代方案,例如以其他電子化方式,減少感熱紙單據的使用。3.多方評估及排除消費者取用紙張發票的原因,以提供更貼近消費者使用習慣的發票載具,讓消費者在申請、使用上等任何面向都感到便利,將促使消費者更樂於使用載具存放發票。4.應定期宣導勿將感熱紙張與紙類一起回收。 給業者的建議 1.結帳時,建議商家主動提醒或宣導消費者使用載具存放發票,減少列印感熱紙發票及明細。2.以無紙式電子叫號系統,取代需拿號碼牌的叫號系統,減少感熱紙號碼牌的使用量。3.感熱紙製造商應對出品的感熱紙進行毒性研究,包括對人體健康及環境的影響,以示企業對社會的責任。4.業者提供的優惠券、折價券等,建議研發其他便於消費者取得及使用的方式,避免列印出一大串的感熱紙張,以減少消費者接觸的機會。 給消費者的建議 1.選擇使用發票載具,不拿感熱紙發票、明細或銀行ATM明細。2.感熱紙類發票、收據、明細等應另外存放,尤其應注意勿讓幼童拿取,避免誤食,另外,感熱紙也不應與紙類一起回收。3.碰觸過感熱紙單據後,一定要將手洗乾淨再準備食物或進食。另外,碰觸過感熱紙單據後,別使用含有酒精成分的乾洗手液。有研究證實這樣反而會讓皮膚吸收更多的雙酚A。4.孕婦應該避免經常接觸感熱紙。 表1、調查、測試項目與方法 調查、測試項目 調查、測試方法 雙酚A溶出試驗 參照CNS 15447「感熱紙」 雙酚S溶出試驗 參考CNS 15447「感熱紙」及高效液相色譜法測定助劑中雙酚S含量 ※詳細檢測結果表格請見《消費者報導》雜誌 2019年9月號第461期56~61頁。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善終政策最後一里路 預約諮商需等待半年以上是最大障礙
「我希望能夠有尊嚴的死去」、「我希望能夠善終」、「我也希望自己以後不要那樣活著」、「我不要像活死人一樣被對待」、「我不希望整個家庭和家人都被我拖累、拖垮了」,這是很多病人,甚至是非病人的共同心聲。 為了符合許多人對於好死絕不歹活的期待,「病人自主權利法」(以下簡稱「病主法」終於在今年年初正式上路。依此正式上路的病主法第8條及第14條規定,一個具備完全行為能力的人,得為預立醫療決定(雖然已預立醫療決定,但是仍可以隨時以書面撤回或變更之),在符合「一、末期病人。二、處於不可逆轉之昏迷狀況。三、永久植物人狀態。四、極重度失智。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病人疾病狀況或痛苦難以忍受、疾病無法治癒且依當時醫療水準無其他合適解決方法之情形。」其中之一的臨床條件下,醫療機構或醫師在經過二位具相關專科醫師資格之醫師確診,並經緩和醫療團隊至少二次照會確認,得依其預立醫療決定終止、撤除或不施行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之全部或一部。 為瞭解病主法上路半年多來,實際運行的狀況,及期間面臨的問題或困難,消基會在7月初特別針對台灣6個直轄市共45家符合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資格的醫院,就「預約諮商需等待的時間」、「諮商費用收取的金額」、「有無團體諮商制度」、「對弱勢民眾有無減免優惠措施」、「諮商過程所需時間」、「醫院諮商團隊的成員」等項目進行調查,以下是消基會調查統計的結果: (一)「預約諮商需等待的時間」部分:有1家醫院預約時可以馬上獲得諮商安排,有27家醫院預約當月可獲得諮商安排,有7家醫院需於預約隔月始能獲得諮商安排,有5家醫院需於預約2個月始能獲得諮商安排,有1家醫院需於預約3個月始能獲得諮商安排,有2家醫院表示無法確定可安排諮商的時間,另衛生褔利部部立桃園醫院竟稱,需於2020年才有獲得諮商安排的機會。 (二)「諮商費用收取的金額」部分:關於各醫院收取諮商費用的金額頗有差異,且屬多元,原則上大概在新台幣(下同)2,250元到3,500元間;但此2,250元到3,500元間的費用金額,有些醫院已涵蓋掛號費在內,但有些醫院除該2,250元到3,500元間的諮商費用外,會另外收取掛號費;甚至有少數醫院除收取諮商費、掛號費外,如屬首次至該醫院者,還會再收取病歷建立費;不過屬於退輔會系統的台北榮民總醫院及高雄榮民總醫院對於具有榮民身分者採完全免費制度,台北榮民總醫院桃園分院對於具有榮民身分者及榮民眷屬完全免費;部分醫院對於殘障人士、醫院自己的員工及員工眷屬會採打折優惠。 (三)「有無團體諮商制度」部分:除了3家醫院未採用團體諮商方式外,其他醫院除安排個人諮商外,另也兼採團體諮商方式進行,團體諮商收費部分,雖有部分醫院收費與個人諮商金額相同,但大多數醫院對於團體諮商每個人的收費,明顯比個人諮商費用較低。 (四)「對弱勢民眾有無減免優惠措施」部分:調查結果顯示有25家醫院對於中、低收入民眾,並沒有任何免費或費用優惠措施;有12家醫院對於低收入民眾採取全額免費措施(排號費也免收)、有3家醫院僅酌收掛號費,諮詢費用則全免,另有5家醫院對於低收入民眾採取打折優待;有6家醫院對於中低收入民眾採取全額免費措施(排號費也免收)、有3家醫院僅酌收掛號費,諮詢費用則全免,另有10家醫院對於中低收入民眾採取打折優待;另值得一提的是,恩主公醫院對於居家失能的病患也給予全額免費優惠。 (五)「諮商過程所需時間」部分:絕大多數醫院對每位需求者安排的諮商時間約在60分鐘左右,另有5家醫院對每位需求者安排的諮商時間約在90分鐘左右。 (六)「醫院諮商團隊的成員」部分:共有24家醫院於進行諮商服務時,團隊成員包括醫師、護理師、心理師、社工師共4名;另21家醫院於進行諮商服務時,團隊成員包括醫師、護理師、再加上心理師或社工師共3名。 由上述調查統計結果,本會對於依病主法推行的預立醫療照護諮商及醫療決定制度,不免有幾分擔心,蓋: (一)依衛生福利部發布的「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醫療機構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醫院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的團隊成員需包括醫師一人,護理人員一人,心理師或社會工作人員一人(護理人員、心理師或社會工作人員均需具有二年以上臨床實務經驗,且需完成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預立醫療照護諮商訓練課程。 本會上述調查結果顯示,受調查的醫院,目前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的團體成員資格確實都符合管理辦法的規定,此法規上對於醫院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團體成員資格的嚴謹要求,加上每位接受諮商者完成一次諮商需耗費60分鐘或90分鐘的工作時間,諮商所收取的費用,又僅在2,250元至3,500元間,在成本與營收的考量下,實很難期待醫院有高度的意願和誘因樂於推行; (二)目前預立醫療照護諮商費用是屬於自付範圍,2,250元至3,500元間的諮商費用説大不大,說小不小,對於部分確有預立醫療照護諮商需要或意願的民眾而言,如非屬中低收入戶,或雖屬中低收入戶,但醫院對中低收入戶並無減免措施,則在政府無任何經費的挹注和幫忙下,民眾會否望之卻步,實值思量,誠如嘉義陽明醫院謝景祥醫師於接受媒體專訪時所描述的實景「在他大手筆提供600個免費諮商名額用磬,恢復諮商收費後,一週只剩一人來諮詢」),所以收費與否、價格高低、有無補助,可能都關係預立醫療決定政策推行的成敗; (三)從本會的調查結果也看到一個面相,要預約醫療諮商,除少數醫院可以在短時間內經安排而進行諮商外,其他醫院或基於成本考量開診不多,需預約等候,短者1個月、2個月、長者甚至要等候3個月以上,甚至需等候至2020年始能獲得諮商機會,這可能是預立醫療決定政策推行的最大障礙。 病主法的制定和推行,讓民眾可以有「善終」、「有尊嚴的離去」、「不要拖累、拖垮家庭和家人」的自主擇定,我們應該樂觀其成,但自該法實施以來,顯然尚存有諸多障礙和配套措施不足之處,而影響預立醫療決定政策的推行,殷殷期盼主管機關的檢討改善,讓醫院及民眾有更大的意願,接受醫療照護諮商及醫療預立決定,俾使良善的立法和政策可以順利推行。 附表-六都預立醫療照護諮商調查表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