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職業介紹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

[勞動部]職業介紹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

113/1/18

職業介紹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 

勞動部112 12 29 日勞動發就字第1120519466 號函修正

 

本契約於 年 月 日經甲方攜回審閱

(本契約審閱期間至少為五日)

(求職人姓名) (以下簡稱甲方)

立契約書人: 茲就甲方委任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全稱) (以下簡稱乙方)

乙方辦理職業介紹或人力仲介業務、協助釐定生涯發展計畫之就業諮詢或職業心理

測驗等事宜,雙方合意訂定本契約書條款如下:

第一條:(服務事項)

甲方委任乙方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辦理職

業介紹等服務,雙方議定服務項目如下:

(雙方議定時可自行增加或刪除)

一、介紹以下勞動條件之職業,並得辦理職業心理測驗及提供就業諮詢服

務,惟經雙方同意者不在此限:

(一)、工作地點: 。

(二)、工作內容: 。

(三)、希望待遇:月(日)薪新臺幣_______元以上(至_______元)。

(四)、提供中(晚)餐:□有(免費/餐費新臺幣_______元以下)

□無特別意見

(五)、提供住宿:□有(免費/住宿費用新臺幣_______元以下)

□無特別意見

(六)、交通津貼:□有(新臺幣_______元以上)

□無特別意見

(七)、年終獎金:□有(新臺幣_______元以上)

□無特別意見

(八)、三節獎金:□有(新臺幣_______元以上)

□無特別意見

(九)、工作時間:每日(週/月) _______小時。

(十)、輪班:□有

□無特別意見

(十一)、月休假天數:_______天。

(十二)、其他公司福利或勞動條件:___________________。

二、□辦理職業心理測驗。

三、□提供就業諮詢服務。

四、□其他服務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為甲方辦理職業介紹等前項服務所涉個人隱私資料,應尊重當事人之

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

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第二條:(費用)

乙方為甲方辦理前條之服務,應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

準』收費,雙方議定費用如下:

一、 登記費:新臺幣________元。

二、 介紹費:新臺幣________元或甲方第一個月薪資百分之________。(登

記費及介紹費合計不得超過甲方第一個月薪資百分之五,介紹費之

收取,應於聘僱契約生效後,始得為之。)

三、 職業心理測驗費:新臺幣________元(每項測驗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

七百元)。

四、 就業諮詢費:新臺幣________元(每小時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一千

元)。

非營利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金額以不超過上列金額之百分之八十為上限。乙

方除前項費用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收取其他費用。

乙方將第一項各款費用登載於廣告者,視為契約之一部分;載明僅供參考者,其記載無效。

第三條:(費用給付)

甲方於簽約及登記完成時應給付乙方登記費及介紹費。

登記費及介紹費 □一次

□分________次支付。

前項甲方採分次方式給付者,其付款時間及金額如下:

一、 第一次:訂於__________________日支付____________元。

二、 第二次:訂於__________________日支付____________元。

三、 第__次:訂於__________________日支付____________元。

前項甲方最後一次支付費用應於聘僱契約生效日至少四十天後。

代辦費及其他服務費給付時間由雙方約定。

乙方收取各項服務費應掣給收據或發票。

第四條:(推介次數)

甲方於給付登記費後得請求乙方於第一條所約定之期限內為甲方介紹職

業至少三次,但經乙方介紹職業且聘僱契約生效後不在此限。

乙方未於第一條所約定之期限內介紹職業至少三次者,應按比例退還登記

費。

第五條:(費用退還)

甲方經乙方介紹職業於聘僱契約生效日起____天內(至少四十天)因不可歸

責於甲方之事由致聘僱契約終止時,得請求乙方免費重行介紹職業一次或

減收約定介紹費總額百分之五十。

甲方依前項規定請求減收約定介紹費總額百分之五十時,已繳費用超過者,

乙方應即退還;已繳費用不足者,甲方應予補足。

原聘僱契約如係自始無效或經撤銷而自始無效者,乙方不得收取介紹費,

已收取部分並應退還。

第六條:(甲方之義務)

甲方應提供介紹職業時所必要之下列文件:

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前項文件,乙方應於核閱完畢時返還甲方。

第七條:(乙方之義務與責任)

本契約訂定前乙方應對甲方詳細說明契約條款內容。

乙方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以有效率及妥善之態度依約提供職業介紹等

服務,詳實推介雙方所議定勞動條件之職業。

甲方提供之資料及文件,乙方於必要時得經甲方書面同意,影印一份留存,

不得使用於與本契約目的無關之用途;本契約終止或消滅時,

除甲方屆時另有書面同意外,乙方應將所留存影本□銷毀。

□返還甲方。

乙方不得有要求甲方購買或推銷商品、加入直銷、招攬或購買保險及其他

類似行為。

甲方為未成年人時,應具備甲方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及其年齡證明文件;如

甲方未滿十六歲,乙方應依相關法令有關保護童工之規定為甲方服務。

乙方不得收取推介就業服務保證金或法令規定標準以外之任何其他費用。

乙方蒐集、處理或利用甲方之個人資料,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法令

規定辦理。

第一項至第七項所列乙方應負之責任不得預先免除。

第八條:(契約之終止及損害賠償責任)

甲乙雙方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依前項規定終止契約,致他方遭受損害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因不可

歸責於該當事人之事由,得終止契約者,不在此限。

甲方依前項規定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時,其賠償金額不得超過第二條所須支

付費用之總額。

甲、乙雙方就本契約所生義務之不履行或遲延履行,而致他方受有損害時,

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九條:(爭議處理)

甲乙雙方就本契約發生消費爭議時,甲方得依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為申

訴、申請調解或提起消費訴訟。

第十條:(管轄法院)

甲、乙雙方就本契約有關之爭議,以中華民國之法律為準據法。因本契約發生訴訟時,甲乙雙方同意以_____________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

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之適用。

第十一條:(其他)

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依有關法令、習慣及誠信與平等互惠原則公平解決

之。

第十二條:(合約份數)

本契約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為憑,當事人一方不得片面變更契約內容,

乙方亦不得要求收回契約書。

立契約書人:

甲方:

姓名:

身分證號碼:

聯絡地址:

聯絡電話:

乙方:

公司名稱: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證字號:

負責人:

承辦人:

聯絡地址:

聯絡電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