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 席、外燴 (辦桌 )服務 定型化契約範本 衛

[衛生福利部]訂 席、外燴 (辦桌 )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

112/10/26

訂席、外燴 (辦桌 )服務 定型化契約範本

衛生福利部110 年 4 月 13 日衛授食字第 1109900867 號公告
衛生福利部11 2 年 7 月 17 日 衛授食字第 1120016262 號 函修 正

本契約於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由甲方攜回審閱 審閱期間至少 三 日

立契約書人
消費者
姓名 以下簡稱甲方
餐飲業者

名稱 以下簡稱乙方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茲為就 訂席 、外燴 辦桌 服務 事宜, 雙方同意本契約條款如下:


第一條 (適用範圍)
本契約所稱訂席、外燴(辦桌),指甲方為婚、喪、喜、慶或其他活動所舉行之餐會(下稱餐會),並由乙方於雙方預先約定之時間與場所,依餐會服務內容約定席次(桌數)提供餐飲或酒水等服務者。


第二條 (適用效力)
本契約係針對訂席、外燴(辦桌)服務之一般性共同約定,乙方提供之個別契約不得牴觸本契約之規定。但其個別契約內容對甲方之保護更有利者,從其約定。
乙方所為之廣告、宣傳文件,與雙方口頭、書面或電子郵件等所為之約定及契約附件,均為本契約內容之一部分。


第三條 服務內容
本契約服務內容如下:
一、日期:中華民國___年__月__日(星期__)至___年__月__日(星期__)。
二、時間:___起;___ 止 。
三、廳別:。
四、型式:
□桌菜,
每桌新臺幣 以下同 元,菜單如附件一;
預定桌數: 桌 主桌 人,其餘每桌 人 。

□自助餐,預估人數 人 每人 元 )),菜單如附件一。
□套餐,預估份數 份(每份 元),菜單如附件一。
五、其他:
(一) 乙方履行本契約 時
□不另計費而提供之設備、設施與服務項目詳如附件二。
□需另行計費而提供之設備、設施與服務項目及價目詳如附件三 。
(二) 休息室:□無 □有 房間: 間, 天 。
(三) 酒水服務費:□無 □有 計價方式: 。
註:觀光旅館業收取自備酒水服務費用者,應將其收費方式、計算
基準等事項,標示於網站、菜單及營業現場明顯處。
(四) 試菜:□無 □有 時間: 年 月 日 時 。
(五) 彩排:□無 □有 時間: 年 月 日 時 。
(六) 進場佈置: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時起由
□甲方。
□乙方佈置。


第四條 定金之收取
乙方於簽立本契約書之同時得:
□不收定金
□收定金
向甲方收取定金元整 不得逾第五條預定總價金百分之二十。

雙方約定付款方式如下:
□現金
□信用卡
□其他:。


第五條 訂席總價、價金內容及給付方式
本契約預定總價金為含稅 元,惟實際總價金應依本契約第十二條規定辦理 。
前項預定總價金(含稅)
□免收服務費
□收服務費
□內含服務費
□外加服務費(成數):_____。
雙方約定付款方式如下:
□現金
□信用卡
□其他:。
甲方應於餐會結束後當日將實際總價金扣除已繳定金後之餘款即行結清 。


第六條 消費者協力義務
餐會需甲方協力始能舉辦,而甲方不為者,乙方得定相當期限,催告甲方為之。甲方逾期不為者,乙方得終止契約,並得請求賠償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


第七條 甲方任意解除契約

甲方已付定金,而欲解除本契約者,應即時通知乙方,並得要求乙
方依下列基準返還已繳之定金:
一、甲方訂約日距約定餐會日一百八十日以上者:
(一) 甲方通知於約定餐會日前一百八十日以上到達者,得請求乙方返還已付定金百分之九十。但乙方保留之定金超過一萬元之部分,仍應返還予甲方。
(二) 甲方通知於約定餐會日前一百二十日至一百七十九日到達者,得請求乙方返還 已付定金百分之七十五。
(三) 甲方通知於約定餐會日前六十日至一百十九日到達者,得請求乙方返還已付定金百分之五十。
(四) 甲方通知於約定餐會日前十五日至五十九日到達者,得請求乙方返還已付定金百分之二十五。
(五) 甲方通知於約定餐會日前十四日內到達或怠於通知者,乙方得不返還甲方已付定金。
二、甲方訂約日距約定餐會日九十日至一百七十九日者:
(一) 甲方通知於約定餐會日前一百三十五日至一百七十九日到達者,得請求乙方返還已付定金百分之九十。但乙方保留之定金超過一萬元之部分,仍應返還予甲方。
(二) 甲方通知於約定餐會日前九十日至一百三十四日到達者,得請求乙方返還已付定金百分之七十五。
(三) 甲方通知於約定餐會日前四十五日至八十九日到達者,得請求乙方返還已付定金百分之五十。
(四) 甲方通知於約定餐會日前十五日至四十四日到達者,得請求乙方返還已付定金百分之二十五。
(五) 甲方通知於約定餐會日前十四日內到達或怠於通知者,乙方得不返還甲方已付定金。

三、甲方訂約日距約定餐會日前三十日至八十九日者:
(一) 甲方通知於約定餐會日前六十日至八十九日到達者,得請求乙方返還已付定金百分九十。但乙方保留之定金超過 一萬元之部分,仍應返還予甲方。
(二) 甲方通知於約定餐會日前三十日至五十九日到達者,得請求乙方返還已付定金百分之七十五。
(三) 甲方通知於約定餐會日前十日至二十九日到達者,得請求乙方返還已付定金百分之五十。
(四) 甲方通知於約定餐會日前九日內到達或怠於通知者,乙方得不返還甲方已付定金。
四、甲方訂約日距約定餐會日前二十九日以內者:
(一) 甲方通知於約定餐會日前二十日至二十九日到達者,得請求乙方返還已付定金百分之九十。但乙方保留之定金超過一萬元之部分,仍應返還予甲方。
(二) 甲方通知於約定餐會日前十日至十九日到達者,得請求乙方返還已付定金百分之五十。
(三) 甲方通知於約定餐會日前九日內到達或怠於通知者,乙方得不返還甲方已付定金。
甲方因本人或其二親等內親屬之突發重大傷病或身故,或有其他正當具體事由,致無法如期舉行餐會者,得解除契約。
甲方依前項規定請求解除契約者,乙方得以退訂已付定金百分之一百方式代替本條所定之退費基準。


第八條 乙方違約時之處理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契約者,乙方應立即通知甲方 。
前項情事,甲方得依其情形行使以下權利,如受有損害,並得請求賠償:
一、解除契約,如乙方已收取定金,得請求加倍返還定金;其雙方另行約定違約金者,並得請求給付違約金。
二、按照不能履行之比例,要求減少實際總價金。


第九條 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處理
因天災、戰亂、政府法令等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事由,致不能履行契約或履行顯有困難者,任一方均得解除本契約。契約解除後,乙方應無息返還甲方已繳之定金 。
當事人一方因前項原因解除契約者,對於他方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


第十條 停水、停電情事之處理
約定餐會日前,任一方知悉使用之場所於約定餐會日有停電、停水等情事,致不能履行本契約或履行顯有困難時,任一方均得解除本契約或另行約定,共同協調後續處理方式。


第十一條 意思表示之方式
甲、乙雙方同意除本契約第十二條第一項約定外,以下列方式通知他方(可複選):
□書面
□簡訊
□電子郵件:

甲方:
乙方:
□通訊軟體
□其他
如因不可歸責於雙方之事由,致通知無法到達時,以通知之一方提出他方確已知悉通知之日期推定為到達日 。

第十二條 保證桌數 、 桌數變動之約定
甲方應於中華民國 年 月 日前,或最遲應於舉行餐會前日向乙方告知及確認餐會服務內容及保證桌 人 數;變動餐會服務內容及保證桌數時,亦同 。
餐會日實際履行之餐會服務內容或餐桌人 數未達保證桌 人 數者,乙方得以保證桌 人 數收費,但甲方得要求乙方就未開桌人 數提供寄桌 或扣除當日未開桌 人 數所支出之必要費用後之餘額提供等值商品或服務,其商品或服務內容由甲、乙雙方協商議定之 。
實際用餐桌人 數增加超過預訂桌 人 數者,應由甲、乙雙方協商議定之 。


第十三條 試菜方法及優惠
甲、乙雙方有試菜約定者,乙方應提供試吃餐會當日相同品質品項之全程菜色 。

甲方得要求乙方提供試菜優惠,雙方合議優惠內容如下:


第十四條 變更契約
甲方如有第七條第二項之情形者,乙方除有正當事由外,不得拒絕 。
前項變更契約之情形,乙方得保留甲方已付之定金,移作變更後契約之用。
甲、乙雙方於契約訂定後,應依誠信原則履行本約,非經他方書面同意,不得變更契約內容,亦不得將本契約之權利義務讓與第三人。
甲、乙雙方於契約訂定後,甲方於餐會之日期與預定總價金不變之前提下,得於餐會日期前 __日 (不得少於三日 )以書面、簡訊、電子信箱、通訊軟體或其他方式,通知企業經營者,將契約轉讓予第三人。


第十五條 餐會場地使用約定
乙方應確保甲方於餐會服務期日,依本契約提供之場地設備及設施 (詳附件二、三 )合於使用狀態,並提供各項約定之服務 。
甲方應注意並遵守乙方之管理規定,使用乙方各項設備及設施,如因故意或過失破壞、毀損乙方各項設備及設施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凡餐會期間於乙方場所內由甲乙雙方自行聘請安排之表演、播放等活動,應遵守相關法令規定;如有違反法令規定,應各自負責 。
乙方就本餐會所提供之餐飲服務有投保:
□產品責任險:保險公司名稱___________。
保險金額:每一個人身體傷害_________元。
每一意外事故身體傷害_________元。
每一意外事故財物損失_________元。
保險期間內之累計保險金額_________元。
□公共意外險:保險公司名稱 。
保險金額:每一個人身體傷害_________元。
每一意外事故身體傷害_________元。
每一意外事故財物損失_________元。
保險期間內之累計保險金額_________元。

第十六條 個人資料之保護
乙方對因業務知悉之甲方個人資料,應予保密並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 。
乙方違反前項約定致甲方受有損害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第十七條 補充規範
本契約如有其他未約定事項,依民法、消費者保護法及其他相關法規及誠信原則規定辦理 。


第十八條 爭議之處理
甲、乙雙方就本契約有關之爭議,以中華民國之法律為準據法 。
因本契約發生訴訟時,甲、乙雙方如有合意管轄法院之約定,仍不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及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之適用 。

本契約一式二份由甲乙雙方各執壹紙為憑。


立契約書人
甲方
消費者地址:
電話:
傳真:
電子信箱
乙方
餐飲業者
代表人:
地址:
電話:
傳真:
電子信箱
網址:
統一編號
食品業者登錄字號: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附件一 】
菜單明細
如菜色、內容、種類、熱量等,由雙方約定
○○○

【附件二 】
企業經營者提供不另計費之設備、設施與服務項目一覽表
(以婚宴為例,請勾選 )
□新人進場影音設備
□視廳設備  (供新人影片播放)
□精緻桌上菜單、桌卡、邀請函
□主桌精緻佈置
□新人出菜秀
□專人設計會場佈置
內含: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美指引海報與飯店地圖
□收禮檯花藝
□相片架裝飾
□新娘休息客房一間
限 小時 及點心
□每桌提供 酒水
□送客喜糖
□停車券(提供當日停車服務 小時)
□專屬婚宴祕書服務
□新人當日迎賓套餐
□提供新人第二次進場小禮
□主桌專人服務
□拉炮
□罐裝彩帶
□氣球


【附件三 】
企業經營者提供需計費之設備、設施與服務項目及價目一覽表
(請勾選並填寫)
選項  計費項目   收費標準   收費金額   備註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