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回應但未妥善處理]海樂影業股份有限公司-之二
[有回應但未妥善處理]海樂影業股份有限公司-之二
2022-05-18
申訴對象:海樂影業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新北市三重區重新路四段97號26樓之2
申訴內容:
因疫情關係演唱會無法如預期時間開演,票券已退回公司一年的時間了,費用的部分卻尚未退款。就連電話申訴也打不進公司,完全無消無息。
處理過程簡述:
本會於接獲消費者申訴後,即發函予業者請其處理;多次去電公司都無人接聽,回函僅表示資金緊縮,未給予明確退款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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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回應但未妥善處理]迪迪娜創意有限公司
申訴對象:迪迪娜創意有限公司 地 址:台北市中正區八德路1段5號4F 申訴內容: 消費者於111年1月11日由公司官網訂購iphone13 pro512GB,訂於111年1月25日出貨,已匯款43400元,但公司多次延期出貨,111年2月22日表示會全額退費及2000元補償金,迄今未退費,要求盡快退費。 處理過程簡述: 本會於接獲消費者申訴後,即發函予業者,之後消費者確認業者未回應後,再度發函業者仍未獲回覆,本會再去電詢問負責人,表示明日會退給消費者,之後消費者表示業者仍未退費。[已處理完畢]案號:7110A990028
案號:7110A990028 申訴內容: 109年11月12日於集資平台參與鋼琴商品贊助計畫,並付款15,400元,商品將在110年4月出貨。後於2月6日公告延至11月出貨,並在7-10月每個月初都有提出進度公告。 於10月19日收到通知,商品會於11月開始出貨,並要求確認收貨地址,以上種種試圖營造出讓消費者相信商品會如期出貨,但在10月19日公告完業者就沒有消息了,惡意捲款消失。至於集資的平台、臉書、信箱、電話一律聯絡不上。 處理過程簡述: 本會於接獲消費者申訴後,即發函2次請業者處理,業者皆未回應亦並未處理退款。 本會公告不友善業者名單後,集資平台業者回復,消費者已循爭議款途徑獲得退款。[拒不回應]王者戶外有限公司(Outdoorking)
申訴對象:王者戶外有限公司(Outdoorking) 地 址:台中市西屯區何源里漢成六街46號 申訴內容: 109年及110年連續2年都向業者報名跨年12月31日至1月1日湖面秘境野營行程,110年11月4日付款2人費用11360元,但竟連續2年於11月底獲業者通知因露營地平台維修須取消活動,但業者並未能提出平台關閉修繕的證明,之後業者於公告活動取消後不斷修改線上契約內容,增列許多不合理的條款(若遇私人平台需維修,則行程取消,主辦單位無須負擔任何責任,並協助延期或退款,酌收行政費用200元)。 消費者雖已獲業者全額退費,但認為業者連續2年片面取消活動,且未提出任何證明,也並未考量特殊假期活動規劃的不便,要求業者賠償費用的10%,並應提出無法舉辦之證明,以及修改不合理的條款。 處理過程簡述: 本會於接獲消費者申訴後,即發函予業者,之後消費者確認業者未回應後,再度發函業者仍未獲回覆。致電消費者所提供的業者手機,惟對方表示公司不屬於旅行社,活動開始前約1個月已全額退費是要說明什麼,營地取消都是用電話通知沒有文件無法出示,自己只是員工,無法處理。[拒不回應]方舟健康事業有限公司、仁信健康事業有限公司-之一
申訴對象:方舟健康事業有限公司、仁信健康事業有限公司 地 址:台北市內湖區安康路470號地下一層之28、新北市土城區學府路1段86號地下1樓 申訴內容: 110年1月31日健身房Dream Fitness Club東湖店於招募會員時入會,刷卡付款月費1,388元加手續費1,000元,共2,388元。原訂4月20日開幕可以使用,但沒有任何通知,主動詢問才知道延期無法使用,後續告知約5月可以開幕,但5月初現場了解及詢問進度,感覺遙遙無期。於是於5月11日現場填寫書面退費申請書,卻被告知45天後會退費並請留意訊息。但之後陸續於7-8月聯絡,一直遲遲未收到退款。 處理過程簡述: 本會於接獲消費者申訴後,發函二次予業者,請其處理;處理期間消費者表示退費一拖再拖,仍未獲退款。[拒不回應]方舟健康事業有限公司、仁信健康事業有限公司-之二
申訴對象:方舟健康事業有限公司、仁信健康事業有限公司 地 址:台北市內湖區安康路470號地下一層之28、新北市土城區學府路1段86號地下1樓 申訴內容: 110年1月26日購買健身房Dream Fitness Club東湖店會籍與教練課程12堂,刷卡付清會籍首月月費888元加手續費1,000元,及教練課程19,056元,共20,944元。原訂4月初可使用健身房設施,延期到4月20日,後又延期至5月1日,至今仍未開幕;且經消費者主動詢問才回復,有刻意拖延之嫌。於5月6日申請退費,以帳務為由,說需等待45天不含假日,至今8月29日未收到退費。 處理過程簡述: 本會於接獲消費者申訴後,發函二次予業者,請其處理;處理期間消費者表示退費一拖再拖,仍未獲退款。[已處理完畢]案號:6110B160012
案號:6110B160012 申訴內容: 消費者於108年11月25日購買100堂課程,未上滿10堂前,老闆繼續推銷300堂課程,稱由他本人接手指導,並給予折扣且另贈68堂課程,合計付費30萬元,期間因老闆時常請假延宕且陸續於非自願情況下更換教練逾3位,去年健身房向舊會員遊說預繳3萬終身會員費,110年5至10月受疫情影響無法健身,降級後業者縮短營業時間且教練授課時間彼此無法配合,之後因孩子出生,整體考量欲終止該合約,前述300堂已上26堂,餘274堂及贈送68堂,解約由餘274堂扣除20%和5%發票並終止贈68堂合計退費208,762元,且隔年4月才予退款。消費者認為業者於契約終止或解除時,不得向消請求返還該贈與,亦不得主張自應返還費用金額當中扣除該贈與償額,故申訴。 處理過程簡述: 本會於接獲消費者申訴後,發函二次予業者,請其處理,並經電話聯繫公司,皆未獲公司回函處理。嗣後公司主動退款,雙方和解結案。[已處理完畢]案號:7111B160050
案號:7111B160050 申訴內容: 消費者於3月24日在旅行社訂房網站訂了6月21日的酒店住宿,3月26日全額付清5,730元,因為5月開始新冠肺炎爆發,隨行有一位1歲嬰兒及11歲兒童,都未打疫苗。 所以於5月9日及5月20日有詢問業務,是否可付部分手續費並取消此訂單。業務以訂購頁面有標著,以及公司訂房單位也不同意為由拒絕,說只可找別人當天去住。 處理過程簡述: 本會於接獲消費者申訴後,發函三次予業者,並提供相關法規說明,請其處理,公司雖有回復,但仍拒絕退費。本案業者預收約定房價總金額,依「個別旅客訂房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第3日以前到達者,業者應退還預收約定房價總金額百分之百。 ※「個別旅客訂房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前言記載:「本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適用於個別旅客直接或間接向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民宿經營者(以下簡稱業者)訂房者。」並於該款立法說明中,明定本契約規範包含消費者透過訂房平台訂房。 本會公告不友善業者名單後,旅行社訂房網業者回復已與消費者和解,退還款項。[拒不回應]沐沐呀有限公司(MUMUYA Collection生活選品)
申訴對象:沐沐呀有限公司(MUMUYA Collection生活選品) 地 址:台北市信義區基隆路一段141號2樓 網 址: 官方網站 FB粉絲專頁 申訴內容: 消費者在3月4日向MUMUYA生活選品網站詢問獺祭本格梅酒到貨時間,公司回復預計在4月底到貨,於是3月7日在該網站訂購一支酒6,400元並完成轉帳。 但到了4月卻遲遲沒有出貨消息,主動詢問公司則說因為採購的量極少,數量不足無法順利配送,並表示5月27日前會退款至消費者指定帳戶,但並未收到退款,後來再次FB詢問,業者希望再給10天緩衝,但消費者並沒有答應,之後的聯繫都不再回應,消費者曾經嘗試過各種方式包含網站內的訊息系統、FB留言、IG留言、電話溝通等等,但都沒有多做回應,目前網站也關閉。 處理過程簡述: 本會於接獲消費者申訴後,發函二次予業者,但業者未回復,也未退款予消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