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4ZJ61J4「尤加利葉(Eucalyptus globulus)及其萃取物之使用限制」

衛福部公告「尤加利葉(Eucalyptus globulus)及其萃取物之使用限制」,自中華民國113年1月1日生效。

112/2/20

      「尤加利樹(Eucalyptus globulus)」現為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食品原料整合查詢平臺」之「可供食品使用之原料」品項,其葉部位可供茶包、膳食調理包原料或經萃取後作為飲料、錠狀、膠囊狀、粉末狀、顆粒狀等食品之原料。尤加利葉及桉葉油精(Eucalyptol;1,8-cineole)、尤加利葉精油(Eucalyptus oil)等尤加利葉之萃取,均為國際間准用之香料單體或天然香料,亦屬我國可用之香料成分;國際間除規範尤加利葉及其萃取物供香料用途,亦作為草本用藥或非處方用藥成分,考量尤加利葉及其萃取物具有藥用特性,經評估認為食品中不適合用於香料以外之用途。

 

       食藥署為確保民眾食用安全,預告自113年1月1日起,尤加利葉及其萃取物不得作為食品原料使用,僅限供食品添加物之香料用途,相關產品並應取得食品添加物登錄碼,但國產產品之製造日期或進口產品之輸入日期於草案生效前者,可繼續販賣至其有效日期屆至為止。詳細訊息可至衛福部食藥署網站(http://www.fda.gov.tw)之「公告資訊」項下之「本署公告」查詢。

 

        正式施行後,經查獲食品所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前述規定者,得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8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尤加利葉(Eucalyptus globulus)及其萃取物之使用限制

一、 本規定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 尤加利葉(Eucalyptus globulus)及其萃取物不得作為食品原料使用,僅限作為食品添加物香料用途。
三、 不符前點規定之產品,國產產品之製造日期或進口產品之輸入日期於本規定生效前者,得繼續販賣至其有效日期屆至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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