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福部公告「尤加利葉(Eucalyptus globulus)及其萃取物之使用限制」,自中華民國113年1月1日生效。
112/2/20
「尤加利樹(Eucalyptus globulus)」現為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食品原料整合查詢平臺」之「可供食品使用之原料」品項,其葉部位可供茶包、膳食調理包原料或經萃取後作為飲料、錠狀、膠囊狀、粉末狀、顆粒狀等食品之原料。尤加利葉及桉葉油精(Eucalyptol;1,8-cineole)、尤加利葉精油(Eucalyptus oil)等尤加利葉之萃取,均為國際間准用之香料單體或天然香料,亦屬我國可用之香料成分;國際間除規範尤加利葉及其萃取物供香料用途,亦作為草本用藥或非處方用藥成分,考量尤加利葉及其萃取物具有藥用特性,經評估認為食品中不適合用於香料以外之用途。
食藥署為確保民眾食用安全,預告自113年1月1日起,尤加利葉及其萃取物不得作為食品原料使用,僅限供食品添加物之香料用途,相關產品並應取得食品添加物登錄碼,但國產產品之製造日期或進口產品之輸入日期於草案生效前者,可繼續販賣至其有效日期屆至為止。詳細訊息可至衛福部食藥署網站(http://www.fda.gov.tw)之「公告資訊」項下之「本署公告」查詢。
正式施行後,經查獲食品所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前述規定者,得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8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尤加利葉(Eucalyptus globulus)及其萃取物之使用限制
一、 本規定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 尤加利葉(Eucalyptus globulus)及其萃取物不得作為食品原料使用,僅限作為食品添加物香料用途。
三、 不符前點規定之產品,國產產品之製造日期或進口產品之輸入日期於本規定生效前者,得繼續販賣至其有效日期屆至為止。
更多
衛福部公告訂定「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應加標示事項」,並自中華民國114年1月1日生效。
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應加標示事項 中華民國112年2月1日衛授食字第1111303801號公告訂定 一、 本規定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訂定之。 二、 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其容器或外包裝,除包裝食品標示事項外,應加標示下列事項: (一) 每一百大卡熱量含鐵質未滿一毫克之產品,應標示「嬰兒食用時,應注意補充鐵質」或等同意義之詞句。 (二) 每一百大卡熱量含鐵質在一毫克以上之產品,應標示「添加鐵質之嬰兒配方食品」或等同意義之詞句。 (三) 產品開封前及開封後之保存方法。 (四) 產品之使用方法及用量: 1. 粉狀產品應標示盛滿所附量匙一匙之重量,並標示沖泡時所需之產品量及水量。 2. 濃縮之液態產品,應標示「食用前須加水調製」或等同意義之詞句及稀釋時所需之產品量及水量。 (五) 「沖泡或稀釋調配時,應使用經煮沸之溫水及充分消毒之容器」或等同意義之詞句。 (六) 「調配不當將對嬰兒健康造成危害」或等同意義之詞句。 (七) 液態產品應標示「開封前須搖動瓶罐待溶液混合均勻後再食用」或等同意義之詞句。 (八) 「六個月以上之嬰兒食用本產品時應配合添加副食品」或等同意義之詞句。 (九) 「使用者應遵照醫護人員、營養師之建議決定是否需要食用嬰兒配方食品及食用方法」或等同意義之詞句。 (十) 顯著標示辨識標記並印刷於容器或外包裝,其圖樣及規格如附件。 (十一) 嬰兒配方奶水應標示僅供醫院使用。 三、 除前點規定外,依產品類別,應於容器或外包裝上另加標示下列事項: (一) 嬰兒配方食品: 1. 「嬰兒配方食品」字樣。 2. 有關以母乳餵哺嬰兒之優點聲明。 3. 於餵哺表內加註嬰兒體重。 (二) 較大嬰兒配方輔助食品:「較大嬰兒配方輔助食品」字樣。 (三) 特殊醫療用途嬰兒配方食品:適用對象及產品之特性。 四、 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其容器或外包裝不得有「人乳化」、「母乳化」或優於母乳之等同意義詞句,且不得有嬰兒圖片及使產品變得理想化之圖片及文字。 五、 第二點及第三點應標示事項之內容,以經產品查驗登記審查核定者為據;其有變更者,應先依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及許可文件管理辦法申請變更,核准後,方得為之。 六、 產品標示未符合本規定,其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者,依本法之相關規定辦理。 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容器或外包裝上辨識標記之圖樣及規格: 一、 圖樣: 二、規格: (一) 圖樣中「母乳是嬰兒最佳的營養來源」及「衛生福利部關心您」文字,至少為8號之字體。 (二) 圖樣使用CMYK之色彩:綠色Y100C60、橘色Y100M60。 (三) 圖樣之尺寸大小,由使用者視需要自行決定,惟不得小於3公分(高)× 3公分(寬)。衛福部發布修正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
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衛福部)今(11)日發布修正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本次主要修正內容為增訂金屬合金類食品容器具之材質及溶出試驗標準,並酌修現行標準第二條之文字敘述。本案已歷經60日之評論期,踐行預告程序,即自公告發布日起實施,發布日後於市面流通之產品,應符合新訂標準。 本案於預告期間接獲各界所提之疑問,以標準第二條有關塑膠材質不得回收使用之規定為主,衛福部再次強調,本條文原即禁止塑膠製食品容器具回收清洗後,作為新包材再重新包裝為新的食品販售,本次修正僅為酌修敘述,並未變更管理範圍。食品工廠及餐飲業利用塑膠材質容器作為暫時性儲存、展示、運輸等之盛裝載體用途者,得在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之前提下重複使用,必要時,應個案提送容器具之回收清洗及管理計畫,以確認其重複清洗使用之衛生安全,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之規定。 基於循環經濟及環境永續發展,衛福部已針對新興之回收再製技術定有相關申請指引,通過個案審查後,以特定的塑膠食品容器具回收再製之酯粒作為原料,所產製之塑膠食品容器具,仍應符合衛生標準之規定。 衛福部已著手針對本標準全面重新檢視及評估,未來將逐步修正相關規定,使管理政策與時俱進、更符合實際需求。 【資料來源:https://www.fda.gov.tw/TC/newsContent.aspx?cid=4&id=t601460】 消費權益通「轉蛋法」明年上路,保障遊戲玩家消費權益
近期行政院數位發展部公告,明年112年1月1日將生效修正後「網路連線遊戲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6點修正草案,增訂機會型中獎商品或活動機率透明化之相關規範,俗稱「轉蛋法」。 消基會曾於111年9月27日發布「遊戲玩家動起來!消基會呼籲消費者參與線上遊戲第三方查驗,查驗遊戲機率真實性」記者會,當時本會 徐則鈺副董事長協同數位發展部 李懷仁政務次長、台北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 鄭淳方高專、數位遊戲產業自律推動委員會 王學武主委以及臺灣科技大學資工系 戴文凱教授一同呼籲消費者應挺身而出,以「玩遊戲」方式,親力參與本次活動,協助進行第三方查驗活動,以消費者的力量,共同查驗遊戲公司的轉蛋機率是否符合其宣稱,揭開遊戲公司「機率」的神秘面紗。 追尋轉蛋法的沿革,當時2018年網路連線遊戲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只提醒消費者需明智消費遊戲當中的機率性遊戲,變向需消費者承擔此一遊戲後續消費後果,就像兒時到雜貨店所玩的戳洞洞及抽抽樂,也不能因為戳出來的獎品不滿意而退貨。 轉蛋法的開端,要說到今年年初有位網路玩家Pual在國發會公故測網路參與平台號召將轉蛋法設立專法,雖然一開始並未造成影響,但後續傳出某遊戲公司對特定帳號進行機率修改引發爭議,得到了許多玩家支持,因該提案於60日內獲得6,560份附議,超過5千份之法定成案門檻,使經濟部必須回應,並於2021年11月30日正式於平台回應民眾的訴求;在提案過程中,更發生網路實況主丁特實際課了大筆現金實測某款線上遊戲引發「紫布」事件,偕同立委發布記者會促使轉蛋法修法上路。 經過了幾次公聽會及相關會議,終於在今年2022年7月15日消保會公告審議通過「網路連線遊戲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6點修正草案。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 要求遊戲業者應揭露中獎機率: 增訂業者應於官網首頁、遊戲登入頁面或購買頁面及遊戲套件包裝上,載明機會中獎商品或活動的機率。 (二) 明定中獎機率的定義: 係指遊戲內消費者付費後,取得機會型中獎商品,或另完成活動設定條件始能獲得獎項的機率。 (三) 明定中獎機率應揭露的範圍: 為保障消費者知的權益,明定機率揭露的範圍包括「有提供直接或間接、部分或全部付費購買之機會中獎商品或活動」,亦即,只要涉及付費購買,不論機會中獎商品或活動的形式如何轉換、轉換次數,皆應公布中獎機率。詳言之: 1. 消費者付費後「直接」取得者: 例如,消費者付費後抽獎抽到香水A(虛擬商品,下同),業者應揭露香水A的中獎機率。 2. 消費者付費後「間接」取得者: 例如,消費者付費後抽獎抽到香水A,再用3瓶香水A合成1瓶香水B,業者亦應揭露合成香水B的機率,如前述「天 堂M」遊戲中,取得製作「紫布」即是屬於此種「間接付費購買之機會型商品或活動」。 3. 商品之取得或活動之參與「部分費用」必須由消費者支出者:例如,拿鑰匙開寶箱,道具寶箱可透過打怪免費取 得,惟活動鑰匙必須消費者花錢買,則寶箱取得之商品亦應揭露機率。 4. 若商品之取得或活動之參與需由消費者支付「全部費用」者:例如,拿鑰匙開寶箱,活動鑰匙及道具寶箱皆需付 費才能取得者,寶箱取得之商品自應揭露機率。 (四) 明定中獎機率揭露的方式: 不可以概括不明確的方式揭露機率(例如:很高、很低),明定機率應以「數字百分比(%)」方式記載,使消費者客觀上更清楚瞭解商品或活動的機會中獎性質,以利理性判斷消費。 消保會公告表示:前述規範事項通過後,遊戲業者即負有誠實公布中獎機率,充分揭露中獎資訊,使所提供的契約符合規定之義務,如有不符合規定,經令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主管機關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規定,處以連續罰鍰至改正為止。 相關資料:行政院數位發展部公告 網路連線遊戲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 網路連線遊戲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網路連線遊戲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 消費權益通衛福部公告修正「健康食品應加標示事項」,並自中華民國113年1月1日生效。
衛福部表示,為整併 「健康食品應於產品容器或外包裝明顯標示保健功效之相關成分含量」及 「健康食品查驗登記審查原則」涉健康食品標示部分規定,以及含魚油及紅麴原料警語標示,納入健康食品應加標示事項,俾利健康食品業者遵循健康食品之產品應加標示相關事項。 相關健康食品應於容器或外包裝,標示保健功效成分及其含量;未核有保健功效成分者,應標示其品管指標成分及其含量,以利消費者於選購時,保障自身權益。 健康食品應加標示事項 ※健康食品之容器或外包裝標示之保健功效敘述,應為下列之刊載:(一) 符合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取得許可證者:於保健功效敘述之文字後,加載「功效由學理得知,非由實驗確認。」或等同字義之文字。(二) 以動物實驗進行保健功效評估者:載明「經動物實驗結果,有助於該特定保健功效敘述」或等同字義之文字。 ※健康食品之容器或外包裝標示之注意事項,應包括下列內容:(一) 膠囊及錠狀型態者:1. 本產品非藥品,供保健用,罹病者仍需就醫。2. 請依建議攝取量食用,勿過量。(二) 膠囊及錠狀以外型態者:本產品供保健用,請依建議攝取量食用。 ※健康食品之每日建議攝取量,其所含外加精緻糖十七公克以上者,應標示「本品依每日建議攝取量○○公克/毫升,所含外加精緻糖量達○○公克,請注意熱量攝取。」或等同字義之文字。 ※健康食品含魚油原料者,其警語標示之內容,應包括「嬰幼兒、孕婦、糖尿病患者或正在服用抗凝血劑之凝血功能不全者,食用前請先徵詢醫師意見。」或等同字義之文字。 ※健康食品含紅麴原料者,其警語標示之內容,應包括「本品與降血脂藥(statin 及 fibrate 類藥物)、葡萄柚合併使用,恐會造成肝、腎損傷、橫紋肌溶解症。」或等同字義之文字。 ※依前四點規定標示之內容,其字體顏色應與底色區別。※國產產品之製造日期或輸入產品之進口日期於本規定生效日前者,可繼續販賣至其有效日期屆至為止。 除了遵循本規定外,還須遵守以下規定,依健食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健康食品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下列事項於容器、包裝或說明書上: (1) 品名。(2) 內容物名稱;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分別標示之。(3) 淨重、容量或數量。(4) 食品添加物名稱;混合二種以上食品添加物,以功能性命名者,應分別標明添加物名稱。(5) 有效日期、保存方法及條件。(6) 廠商名稱、地址。輸入者應註明國內負責廠商名稱、地址。(7) 核准之功效。(8) 許可證字號、「健康食品」字樣及標準圖樣。(9) 攝取量、食用時應注意事項、可能造成健康傷害以及其他必要之警語。(10)營養成分及含量。 另外,依健食法第 14 條規定,健康食品之標示或廣告不得有虛偽不實、誇張之內容,其宣稱之保健效能不得超過許可範圍,並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查驗登記之內容,且不得涉及醫療效能之內容。 衛福部提醒,本公告於113年1月1日起實施,倘健康食品未依本規定正確標示者,健康食品業者將依違反健食法第 23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萬元以下罰鍰。一年內再次違反者,健康食品業者將依違反健食法第 23 條第 2 項規定,處新臺幣 9 萬元以上 9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另依該條第 3 項規定,致危害人體健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00 萬元以下罰金,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 ※相關Q&A補充(請點此)(資料來源:食藥署) 消費權益通食藥署公告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及「動物產品中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
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 食藥署參考各先進國家相關農藥殘留規定,受理增修訂進口農產品殘留農藥容許量之申請。並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殘留農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及同法同條第二項規定,殘留農藥安全容許量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爰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修正內容如下:一、增修訂亞醌蟎等十四種農藥六十八項殘留容許量,及刪除毆殺松等十二種農藥三十項殘留容許量。二、配合公告檢驗方法「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多重殘留分析方法(五)」檢體類別名稱修正,修正註五說明段。三、新增農藥 Pyribencarb 普通名稱派本克。 修正對照表(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資料來源:食藥署) 食藥署提供農藥攝取總量估算,係依我國「108年度國家攝食資料庫攝食量資料」19歲至65歲之60公斤成人每人每日對於各類農作物之平均取食量進行估算。理論最大每日攝取總量為各類農作物之最大殘留容許量(MRL)乘以平均取食量之加總,估算攝取總量為各類農作物之田間試驗殘留量最高值(HR)乘以平均取食量之加總。 食藥署表示,將對於市售農產品之農藥殘留持續進行監測,如發現有違反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之規定者,殘留農藥含量超過「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者,係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5款「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規定,依同法第44條第1項第2款,可處分責任業者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 修正「動物產品中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殘留農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及同條第二項規定,殘留農藥安全容許量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考量農藥陶斯松於動物產品應已無殘留情形,爰修正「動物產品中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刪除陶斯松於禽、畜產品之殘留容許量。食藥署公告相關增修訂原因及參考依據: 1.依據國際間動物產品中農藥殘留之評估指引,以動物餵飼試驗報告所得線性回歸公式,並依動物之攝食負擔dietaryburden)資料,推估動物中各組織部位之殘留量。2.哺乳動物:經由餵飼試驗換算估算哺乳類動物(不包括豬)於相關產品之最大殘留值可為奶<0.008 ppm、肌肉<0.001ppm、脂肪 0.004 ppm、肝臟<0.001 ppm 及腎臟 <0.001ppm。3.家禽動物:經由蛋雞餵飼試驗換算估算家禽動物於相關產品之最大殘留值可為蛋<0.005 ppm 、肌肉 <0.005ppm、脂肪<0.005 ppm、肝臟<0.005 ppm 及腎臟 <0.005ppm。4.考量動物產品檢出陶斯松之風險低,另為降低國人飲食暴露量,刪除現行動物性產品之殘留容許量標準。 修正條文對照表(動物產品中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資料來源:食藥署) 消基會持續追蹤,把關消費者食品安全 消基會表示,相關檢驗標準將持續追蹤,並不定期檢驗相關產品為消費者把關。同時也呼籲業者,農藥使用應遵循相關規範,避免農藥殘留造成消費者健康受到危害。 同時也建議消費者可參考《消費者報導雜誌》10月號-2022進口蔬果農藥殘留調查測試內容,消費者清洗蔬果時可參考三步驟: 第一步「浸泡」:將蔬果浸泡在水中約3分鐘,讓表面的農藥溶解; 第二步「沖洗」:打開水龍頭,用流動的清水沖洗蔬果,讓水流把殘留的農藥帶走; 第三步「切除」:使用刀具切除蔬果的蒂頭、根部、或表皮等不容易清洗的凹陷部位。 以正確的方式清洗蔬果,除去這些附著在蔬果上的殘留農藥,就能降低攝食農藥的風險,吃得健康又安心。 消費權益通保障嬰幼兒安全,「哄睡神器」--安撫椅自今年11月1日起列為應施檢驗商品
市面上號稱能解放媽媽雙手的「哄睡神器」──斜躺搖籃(俗稱安撫椅),近年來深受新手爸媽喜愛。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自今年11月1日起列為應施檢驗商品(註一),進口及國內產製的斜躺搖籃,都須完成檢驗程序、貼附商品檢驗標識後,才能在台灣市場上銷售以確保品質符合標準要求,避免危害嬰兒安全。 近年來美國CPSC、歐盟RAPEX等國外瑕疵商品通報及召回系統,多次發布「斜躺搖籃」恐致嬰兒摔落、窒息、夾手及割傷而召回案例。標檢局也提醒,斜躺搖籃不適合供嬰兒睡眠使用,嬰兒睡覺時應安置在堅固、平坦的床上,以降低窒息或跌落的風險。此外,使用斜躺搖籃時,應確實使用束縛系統,不應讓嬰兒在無人看管、不受約束,或有被褥材料的情況下使用。 消基會提醒消費者在選購兒童用品時,應購買有貼附「商品檢驗標識」之商品(註二),並熟讀使用說明書之使用方法、警語及注意事項,若出現損壞或不正常情況應立即停用,並聯絡銷售商或代理商檢查或維修,以防意外。 消基會呼籲業者,產品應以維護嬰幼兒安全為首,遵守標檢局之「斜躺搖籃」檢驗標準CNS 15982「兒童照護用品-斜躺搖籃」,並主動將產品送驗,保障消費者生命安全,避免憾事發生。檢驗方式可選擇驗證登錄(型式試驗模式加符合型式聲明模式)或型式認可逐批檢驗雙軌並行(註三)。 消費權益通 【註一】經濟部標檢局公告斜躺搖籃相關檢驗規定修正對照表(資料來源: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註二】斜躺搖籃商品標示範例(資料來源: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註三】斜躺搖籃商品核判原則(資料來源: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食藥署預告修正「天然食用色素衛生標準」
天然食用色素衛生標準修正草案總說明 天然食用色素衛生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於一百年四月二十一日訂定發布,歷經二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為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茲為整合天然食用色素之品項,強化特定規格之管理,並使條文敘述更為明確,爰修正本標準,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法源依據名稱。(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修正溶劑來源之引用規定。(修正條文第二條)三、修正天然色素使用賦形劑或其他添加物之來源限制規定。(修正條文第三條)四、修正以附表規範天然色素之來源、主成分及規格要求,並酌予調整部分色素之品項、來源、主成分規定,及新增部分規格要求。(修正條文第四條) 【相關公文】 【資料來源】https://www.fda.gov.tw/TC/newsContent.aspx?cid=5072&id=28279衛福部公告修正「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第六條及第三條附表一
衛福部於2023年11月13日公布預告修正「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第六條及第三條附表一。 為加強管制食品中之重金屬污染物質,衛福部經參酌各先進國家相關規定和管理現況及國內外相關風險評估資訊,擬修正本標準第三條附表一,增訂修正嬰幼兒食品、禽畜內臟、堅果油籽、巧克力等食品之重金屬限量規定。 食品中重金屬之污染多係來自於原物料端,非人為加工過程之添加,對於本次調整之各項重金屬規範,經綜整考量各界因應時程,以及重金屬對攝食安全之公眾影響性,爰同步修正本標準第六條,指定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以提供適當緩衝期。 修正「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第三條附表一,內容如下: 一、修正牛、羊、豬、禽之可食性內臟鉛限量規定。 二、增訂供幼兒食用之配方食品之鉛及鎘限量規定,並增訂備註19敘明其義。 三、修正「粉狀」特殊醫療用途嬰兒及幼兒配方食品之鉛限量規定。 四、修正嬰幼兒飲品之鉛限量規定,增訂鎘之限量規定;另增訂備註20敘明用之型態。 五、修正備註18有關嬰幼兒副食品之定義。 六、增訂堅果油籽類之鎘限量規定。 七、增訂巧克力之鎘限量規定;另增訂備註23敘明其定義。 八、增訂備註22敘明水產動物類於檢驗汞及甲基汞之配套措施。 修正「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第六條,內容如下: 於本條增訂第五項,定明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且市面流通產品之管制,同步自一百十三年七月一日起實施。 修正對照表(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資料來源:食藥署) 消基會持續追蹤,把關消費者食品安全 消基會表示,於現今農地工廠林立、排放廢汙水、非法掩埋廢棄物下,重金屬汙染食品原物料端,並殘留至加工後上餐桌,對人體產生極大的傷害,故主管機關當應訂立更嚴格殘留標準加以規範。此外,消基會將不定期檢驗相關產品為消費者把關,同時也呼籲業者,應遵循相關規範,自行監控食品中汙染物限量,避免重金屬殘留造成消費者健康受到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