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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福部]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衛福部]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自112年7月1日生效)
[衛福部]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自112年7月1日生效)
112/1/19
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衛生福利部112年1月6日衛授疾字第1110101594號公告,自112年7月1日生效。
前言
本契約所稱美容,指除瘦身美容以外之從事化粧、臉部美容等之行為。
壹、 應記載事項
一、 契約審閱期間
本契約、會員規約或相關規範之審閱期間不得少於三日。
二、 當事人
消費者之姓名、電話、住居所、出生年月日、未成年者之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
企業經營者之名稱、電話或電子郵件等消費者得迅速有效連絡之通訊資料、營業所、代表人、締約職員、簽約地點。
三、 提供之美容項目及金額
本契約企業經營者所提供之項目:□化粧;□臉部美容;□肌膚保養;□身體油壓;□脫毛;□美指(甲);□美容諮詢;□其他:_____;□相關商品之販賣。
本契約企業經營者所提供之美容服務,消費總金額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者,應簽訂書面契約,未滿新臺幣一萬元者,仍有本契約之適用,業者可以公告、公示方式揭露契約內容方式進行。
企業經營者完成第一項項目之方式如附件______。
四、 會員權利義務之說明
消費者如有需要,得申請成為企業經營者之會員,其權利義務依會員規約之規定,雙方其他權利義務並得以書面約定之。會員就相同美容項目所得享受之權利,不得低於非會員,所負擔之義務,不得高於非會員。
前項會員規約為本契約之一部分,並應於訂約前交付消費者審閱。企業經營者應就會員種類及會員資格之權利義務,於訂約前向消費者為詳細明確之口頭說明,同時提供口頭說明內容相同之書面文件,並經消費者簽名確認。
如發行會員卡者,會員卡不慎遺失、毀損或被竊時,企業經營者於消費者申請補發後,應製作補發新卡,並得酌收製卡工本費;其收取費用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一百元。
五、 繼續性美容服務、項目及方式之說明
企業經營者應將消費者得接受美容實施之條件及消費者所選擇之美容項目、對價、計價方式、次數、期間、效果分析、副作用、危險性等,及為實施美容所必須購買相關商品之內容、性質、效用、數量及價格,於訂約前向消費者為充分明確之說明,並提供相關之書面。
企業經營者應將為消費者提供服務內容及使用之商品,製作紀錄並經消費者簽名確認後,自契約終止或解除翌日起保留至少二年,並提供消費者紀錄影本,以供查對;消費者並得隨時請求企業經營者提供前述紀錄之影本。
前項企業經營者提供消費者之紀錄影本,得以書面、電子或其他適當之方法為之。
六、 企業經營者之詢問及處置義務
企業經營者於實施美容項目前,應詢問、確認消費者有無因患疾現正治療中、是否屬過敏性體質、現有無服用何種藥物、肌膚有無敏感性及其他不利於接受美容之事項。消費者對於企業經營者之詢問應誠實告知。
前項詢問,應以書面為之,並經消費者簽名確認後保留至少二年,並提供消費者紀錄影本,以供查對;消費者並得隨時請求企業經營者提供前述紀錄之影本。
前項企業經營者提供消費者之紀錄影本,得以書面、電子或其他適當之方法為之。
於消費者接受繼續性美容服務,任一方發現消費者身體狀況有異樣或實施之部位有異常現象時,應即告知他方。企業經營者除應即中止實施外,並有義務採取消費者接受醫師診治等適當之處理措施。但消費者發生異常或異樣情形之原因,如非企業經營者之實施行為、使用之商品或消費者未對企業經營者之詢問誠實告知所致者,消費者應負擔企業經營者所採取處理措施之相關費用。
前項診治醫師之選定,應尊重消費者之意見。於消費者受診療期間中,就該美容契約之期間應予延長。
七、 費用明確性原則
入會費新臺幣_____元。
本契約之總費用(含入會費【非會員免收】、所需商品、材料費、服務費及指定服務人員費)共計新臺幣_____元,其細目如附件_____。
繳費項目未明列者,企業經營者不得向消費者收取。
因繳費而獲得贈送之商品(價值不得逾總費用百分之二十),於契約終止或解除時,企業經營者不得向消費者請求返還該贈品,亦不得向消費者主張應自返還之費用金額當中,扣除該贈送之商品價額。
企業經營者以贈送消費者會籍期間為內容而簽訂契約者,應將各該期間合併納入契約範圍,於契約終止或解除時,企業經營者不得以贈送會籍為由,而不計入退費計價。
八、 付款方式
消費者得選擇以下列方式之一給付對價:
□全額預付
□依繼續性美容服務進度按期給付
(採全額預付者,其折扣率應載明,並不得高於百分之二十。按期給付者,毋須計付利息,且應載明頭期款及各期價款與其他附加費用合計之總價款與預付全額之差額。)
前項價款,消費者得選擇以現金、票據、信用卡、銀行消費者信用貸款分期支付或其他方式給付之。
九、 以信用卡給付
以信用卡給付對價者,消費者及企業經營者雙方應知悉並同意以下事項:
(一) 全額預付者,不得分刷。
(二) 按期給付對價者,應每期一次刷付,同一日不得分期分刷或預刷未到期價款。
(三) 企業經營者不得與第三人另訂債權收買、信用貸放或其他使第三人取得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債權之條款。
(四) 信用卡刷卡手續費應由企業經營者負擔。
消費者簽章_________
十、 消費者以信用貸款分期支付美容服務費用
消費者辦理貸款機構(應載明機構之完整名稱,以下同)信用貸款分期支付(以下簡稱消費借貸契約):總金額新臺幣 ,期數 ,月付金新臺幣 ,消費者應知悉並同意以下事項:
(一) 為協助消費者取得給付本服務之資金來源,企業經營者得提供消費者與第三人之貸款機構訂定消費借貸契約之機會,供消費者自由決定,並由消費者自行辦理訂約事宜。
(二) 企業經營者應將下列約定告知消費者,並取得消費者聲明已受告知之證明文件;未經企業經營者告知,消費者得主張該消費借貸契約不生效力:
1. 消費者已充分瞭解與貸款機構訂定消費借貸契約,係指定用途之專案貸款,申貸款項將依消費者指示逕予撥款至企業經營者指定帳戶。
2. 該消費借貸契約之全部內容(包括但不限於利息計算方式、是否有信用保險、保證人之設定或涉入等資訊)。
3. 該貸款機構之名稱、負責人姓名、統一編號及其營業所或住居所地址、電話、傳真、網站網址、電子郵件地址、消費爭議服務專線電話號碼。
4. 辦理消費貸款,經核准七日內得隨時不附任何理由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及貸款機構解除或終止該筆消費借貸契約。
5. 終止或解除契約辦理退費時,除貸款機構依消費借貸契約得收取之費用外,企業經營者不得請求額外收取費用。
6. 企業經營者如有歇業、停業等無法繼續提供服務之情形時,消費者得檢附催告企業經營者之存證信函或其他得證明企業經營者已無法繼續提供服務之佐證,主張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無法提供,向貸款機構申請止付企業經營者未提供服務部分之貸款餘額。但企業經營者已有提供履約保證者,不在此限。
7. 終止或解除本契約,消費借貸契約亦同時終止或解除。本契約之終止或解除,企業經營者能證明係因可歸責於消費者之事由所致者,貸款機構得逕向消費者收取企業經營者已提供服務之分期款。
□消費者已充分瞭解並知悉辦理消費者信用貸款所需遵守之約定;所為消費貸款如有消費糾紛或爭議,將影響個人日後信貸聲譽。
消費者簽章__________
貸款機構非銀行者,企業經營者應擔保消費者得行使前項各款之權利。
十一、 以購買商品而贈送美容服務訂定契約之規範
企業經營者以購買商品而贈送美容服務為內容與消費者簽訂契約者,應載明所贈服務之時間、次數、費用,並充分說明該服務可使用期間之必要性與合理性。所贈美容服務之總費用共計新臺幣_____元,其細目如附件_____。
前項所贈服務費用未載明或低於總費用百分之五十者,視為該服務費用占總費用百分之五十。
契約終止或解除時,企業經營者應依第十三點至第十六點規定退還所贈未使用之服務費用予消費者。
十二、 會員卡或其他類似憑證之使用
企業經營者如以會員卡或其他類似憑證作為提供服務者,應將其之使用方式、服務內容、使用時段、使用地點、使用次數及服務可使用之期間等項目,載明於卡、憑證之上,並向消費者為明確說明。
契約終止或解除時,企業經營者應退還價金並收回卡、憑證。退費及賠償之規定,該卡、憑證除依訂約時之總費用計算外,並應依第十三點至第十六點規定辦理。
十三、 實施前消費者任意解除契約之退費規定
消費者於繼續性美容服務實施前或簽約當日即有償接受服務,因消費者任意解除本契約者,企業經營者應於解約日後 _____日內(不得逾十五日)將已收取之費用扣除解約手續費後退還於消費者。
前項所稱解約手續費,指本契約總費用百分之 (但其最高金額不得逾本契約總費用百分之五)。若未約定解約手續費之金額時,企業經營者不得扣除解約手續費。
十四、 實施後消費者任意終止契約之退費規定
消費者於繼續性美容服務實施後因消費者任意終止本契約者,企業經營者應於終止日後_____日內(不得逾三十日)將已繳全部費用扣除已接受服務之費用,並扣除經消費者簽名確認已提領並拆封之附屬商品金額,及再扣除解約手續費後退還於消費者。
前項扣除已接受服務之費用計算方式如下:
(一) 扣除依簽約時每堂/次/小時使用費新臺幣 元乘以實際使用堂/次/小時之費用。
(二) 無法認定簽約時每堂/次/小時使用費者,按契約存續期間比例退還消費者已繳之費用,作為退費金額。
第一項所稱解約手續費,指本契約總費用扣除已接受服務之費用,及已提領並拆封之附屬商品價額後之剩餘金額百分之 _____(但其最高金額不得逾百分之十)。若未約定解約手續費之金額時,企業經營者不得扣除解約手續費。
第一項所稱已提領並拆封之附屬商品,指已拆封使用之最小消費包裝商品,其以整組或量販方式行銷而未拆封使用之最小消費包裝商品仍屬未拆封。已接受服務及已提領並拆封附屬商品之價格,以契約所定單價為準,未約定單價者,以平均價格或市價為準。
以整組或量販方式行銷之商品,在最小消費包裝之已拆封商品未用罄前,不得以任何理由協助消費者拆封;其提供商品寄放服務者,亦同。
十五、 可歸責於企業經營者,消費者解除或終止契約之退費規定
企業經營者未經消費者之同意,將本契約之全部或部分委由其分支機構或其他美容業者代為履行,或變更服務地點,或消費者書面指定之美容服務人員離職或其他可歸責於企業經營者事由,消費者得解除或終止本契約。
企業經營者應依第十三點或前點之計算規定退費予消費者,但不得扣除解約手續費;並應額外賠償予消費者依第十三點或前點規定之解約手續費。
就本契約之委託代為履行,如經消費者同意,受託美容業者視為企業經營者之代理人或使用人。
十六、 不可歸責於雙方,解除或終止契約之退費規定
有下列事由之一者,雙方或消費者繼承人得於繼續性美容服務實施前解除或實施後終止本契約之全部或一部:
(一) 因天災、戰亂、政府法令、罷工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企業經營者之事由,致不能履行債務。
(二) 消費者因死亡、疾病、健康情形不佳或遷移他處,致難以繼續接受本契約之服務。但其情形為企業經營者訂約時已知或可得而知者,企業經營者不得終止或解除本契約。
前項情形,企業經營者應依第十三點或第十四點規定退還費用予消費者。但不得扣除解約手續費。
企業經營者依第一項第二款因消費者之死亡、疾病、健康情形不佳或遷移他處而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或可得而知之日起一個月內為之,逾期不得終止。
十七、 終止契約後企業經營者之附隨義務
消費者於實施繼續性美容服務後,本契約終止後,企業經營者就有關消費者之生命、身體或健康等事項,於二年內仍有義務為必要之告知、協助及交付第五點、第六點之紀錄。
十八、 消費者受領服務是否需預約
消費者受領美容服務,應於事先約定預約方式,如未約定則為不需預約。
消費者如無法依約定時間參加美容服務,應依約定方式於一定時間內事先通知業者。
消費者遲延受領美容服務,業者因此所增加之費用,由消費者負擔。
十九、 擔保條款
企業經營者向消費者為效果擔保者,其擔保事項為 、 , ,而消費者應配合事項為 、 (上述空白內容皆應具體載明或列為契約附件)。
企業經營者向消費者為前項之擔保而未達其約定效果者,企業經營者應退還消費者已付之全部費用。但因消費者未遵守配合事項,致無法達成約定效果者,不在此限。
二十、 企業經營者履約保障
消費者以全額預付方式給付對價,且金額逾新臺幣五萬元者,或依繼續性美容服務按期給付,累計未接受服務及未提領商品之預付金額逾新臺幣五萬元者,企業經營者應就超過金額之部分,提供履約保障。
企業經營者提供履約保障應就下列方式擇一為之,所為履約保障內容,載於契約明顯處:
□由○金融機構向消費者保證於企業經營者未能依本契約履行義務時,代為履行企業經營者應依比例返還消費者相當於尚未使用之本服務金額。保證期間自中華民國○年○月○日(出售日)起至○年○月○日止(至少一年,如契約逾一年者,應與契約期間一致)。
□依信託法規規定交付○銀行(即信託業者)開立信託專戶 管理,企業經營者為委託人,且得自為受益人,並依實際交付信託額度,按比例按期(年、季或月)自專戶領取。信託期間自中華民國○年○月○日(出售日)起至○年○月○日止(至少一年,如契約逾一年者,應與契約期間一致)。企業經營者發生解散、歇業、破產宣告、遭撤銷設立登記、假扣押或其他原因而導致無法履行服務契約義務者,視為企業經營者同意受益權歸屬消費者或其受讓人。
□經由金融機構或電子支付機構提供之價金保管服務,先時存入○金融機構開立之價金保管專戶或○電子支付機構於○金融機構開立之專用存款帳戶,並專款專用。保管期間自中華民國○年○月○日(出售日)起至○年○月○日止(至少一年,如契約逾一年者,應與契約期間一致)。
□企業經營者已與○公司(兩者為同業同級公司)等相互連帶保證,企業經營者無法履行提供服務時,消費者或其受讓人得依本契約所載之規定,向上列公司要求提供服務或等值之商品。上列公司不得為任何異議或差別待遇,亦不得要求任何費用或補償。
□企業經營者已加入由○商業同業公會辦理之○同業聯合連帶保證協定,企業經營者無法履行提供服務時,消費者或其受讓人得依本契約所載之規定,向加入協定之其他企業經營者要求提供服務或等值之商品。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履約保障方式。註明: 。
前項同業同級之認定基準,由衛生福利部定之。
企業經營者應提供第二項履約保障機制之佐證方式,以利消費者查詢。
二十一、 個人資料保護
企業經營者因消費者參加本契約美容之服務,而知悉或持有消費者所參加之服務內容、紀錄或其他相關個人資料,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
貳、 不得記載事項
一、 不得約定消費者違反本契約時消費者應支付違約金或拋棄已支付之費用。
二、 不得約定消費者加入會員之費用,一經享受會員權利即不得要求退費之規定。
三、 不得約定免除或限制企業經營者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所應負之責任。
四、 不得約定「貨物出門,概不退換」等概括免責條款。
五、 不得約定企業經營者得收回消費者之美容契約書。
六、 不得約定企業經營者於訂約後得片面變更契約內容。
七、 不得約定於本契約實施期間,得追加商品之購買及繼續性美容服務並增收相關費用。
八、 不得約定企業經營者之廣告及消費者、企業經營者間之口頭約定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亦不得約定廣告僅供參考。
九、 企業經營者之廣告說明,不得使用「終身」、「永久」等用語或類此字樣。
十、 不得約定消費者未於一定期限接受繼續性美容服務時,即不得再行接受。
十一、 不得為其他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欺罔、顯失公平之約定或行為。
十二、 企業經營者不得約定將本契約之債權讓與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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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連線遊戲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經濟部96 年 12 月 13 日經工字第 09604605910 號公告訂定;並自即日生效經濟部99 年 12 月 1 日經工字第 09904608030 號公告修正;並自即日生效經濟部107 年 10 月 8 日經工字第 10704605180 號公告修正;並自 108 年 1 月 8 日生效(原名稱 線上遊戲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經濟部111 年 8 月 10 日經工字第 11102026090 號公告修正;並自 112 年 1 月 1 日生效 自 111 年 8 月 27 日 業務 移 撥 數 位 發 展 部 本事項適用於遊戲營運業者提供消費者透過電腦、智慧型裝置或其他電子化載具,連結網際網路至業者指定之伺服器所進行連線遊戲服務(以下簡稱本遊戲服務)締結之定型化契約。但不包括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所稱電子遊戲機、單純區域連線或其他無需透過網路連結遊戲伺服器之遊戲服務。 壹、應記載事項一、當事人及其基本資料(一)消費者(請依會員註冊流程填寫)。(二)企業經營者:業者之名稱、代表人、電話、營業所、網址、電子郵件及統一編號。二、法定代理人消費者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者,本契約訂定時,應經消費者之法定代理人同意,本契約始生效力;消費者為無行為能力人者,本契約之訂定,應由消費者之法定代理人代為之。若有限制行為能力人未經同意或無行為能力人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為付費購買點數致生法定代理人主張退費時,法定代理人得依官網公告流程,備妥證明文件並提出申請,經企業經營者確認後,退還消費者未使用之遊戲費用。企業經營者應於官網首頁、遊戲登入頁面或購買頁面以中文明顯標示,若 消費者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除應符合第一項規定外,並應於消費者之法定代理人閱讀、瞭解並同意本契約之所有內容後,方得使用本遊戲服務,本契約條款變更時亦同。三、契約內容以下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與本契約條款具有相同之效力:(一)企業經營者有關本遊戲服務之廣告或宣傳內容。(二)計費制遊戲之費率表及遊戲管理規則。本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消費者有利之解釋。四、契約解除權規定消費者得於開始遊戲後七日內,以書面告知企業經營者解除本契約,消費者無需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前項情形,消費者得就未使用之付費購買點數向企業經營者請求退費。 五、計費標準、變更及其通知相關規定本遊戲服務之收費計算方式為:□免費制□計時制(應敘明計價單位及幣別,計價單位最高不得逾二小時)□其他費制本遊戲服務內(例如:遊戲商城、線上商店等)有提供需消費者額外付費購買之點數、商品或其他服務(例如:虛擬貨幣或寶物、進階道具等),企業經營者應在官網首頁、遊戲登入頁面或購買頁面公告載明付款方式及商品資訊。費率調整時,企業經營者應於預定調整生效日三十日前於官網首頁、遊戲登入頁面或購買頁面公告 ;若消費者於註冊帳號時已登錄通訊資料者,並依消費者登錄之通訊資料通知消費者。費率如有調整時,應自調整生效日起按新費率計收;若新費率高於舊費率時,消費者在新費率生效日前已於官網中登錄之付費購買點數或遊戲費用應依舊費率計收。六、本遊戲服務應載明之資訊企業經營者應於官網首頁、遊戲登入頁面或購買頁面及遊戲套件包裝上載明以下事項:(一)依遊戲軟體分級管理辦法規定標示遊戲分級級別及禁止或適合使用之年齡層。(二)進行本遊戲服務之最低軟硬體需求。(三)有提供安全裝置者,其免費或付費資訊。(四)有提供直接或間接、部分或全部付費購買之機會中獎商品或活動,其活動內容、獎項、中獎機率百分比及中獎等資訊,並應記載「此為機會中獎商品,消費者購買或參與活動不代表即可獲得特定商品」等提示。前項第四款所稱機率,指消費者付費後取得機會中獎商品或完成活動設定條件之機率。 七、帳號密碼之使用消費者完成註冊程序後取得之帳號及密碼,僅供消費者使用。前項之密碼得依企業經營者提供之修改機制進行變更。企業經營者人員(含客服人員、遊戲管理員)不得主動詢問消費者之密碼。企業經營者應於契約終止後 日內(不得低於三十 日),保留消費者之帳號及附隨於該帳號之電磁紀錄。契約非因可歸責消費者之事由而終止者,消費者於前項期間內辦理續用後,有權繼續使用帳號及附隨於該帳號之電磁紀錄。第二項期間屆滿時,消費者仍未辦理續用,企業經營者得刪除該帳號及附隨於該帳號之所有資料,但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八、帳號密碼遭非法使用之通知與處理當事人一方如發現帳號、密碼被非法使用時,應立即通知對方並由企業經營者進行查證,經企業經營者確認有前述情事後,得暫停該組帳號或密碼之使用權,更換帳號或密碼予消費者,立即限制第三人就本遊戲服務之使用權利,並 將相關處理方式揭載於遊戲管理規則。企業經營者應於暫時限制遊戲使用權利之時起,即刻以官網公告、簡訊、電子郵件、推播或其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前項第三人提出說明。如該第三人未於接獲通知時起七日內提出說明,企業經營者應直接回復遭不當移轉之電磁紀錄予消費者,不能回復時可採其他雙方同意之相當補償方式,並於回復後解除對第三人之限制。但企業經營者有提供免費安全裝置(例如:防盜卡、電話鎖等)而消費者不使用或有其他可歸責於消費者之事由,企業經營者不負回復或補償責任。 第一項之第三人不同意企業經營者前項之處理時,消費者得依報案程序,循司法途徑處理。企業經營者依第一項規定限制消費者或第三人之使用權時,在限制使用期間內,企業經營者不得向消費者或第三人收取費用。消費者如有申告不實之情形致生企業經營者或第三人權利受損時,應負一切法律責任。九、遊戲歷程之保存期限、查詢方式及費用企業經營者應保存消費者之個人遊戲歷程紀錄,且保存期間為 日(不得低於三十日),以供消費者查詢。消費者得以書面、網路,或親至企業經營者之服務中心申請調閱消費者之個人遊戲歷程,且須提出與身分證明文件相符之個人資料以供查驗,查詢費用如下,由消費者負擔:□免費。□ ____元(不得超過新臺幣二百元)。□其他計費方式(計費方式另行公告於官網首頁、遊戲登入頁面或購買頁面,其收費不得超過新臺幣二百元)。企業經營者接獲消費者之查詢申請,應提供第一項所列之消費者個人遊戲歷程,並於七日內以儲存媒介或書面、電子郵件方式提供資料。十、個人資料關於個人資料之保護,依相關法律規定處理。十一、電磁紀錄本遊戲之所有電磁紀錄均屬企業經營者所有,企業經營者並應維持消費者相關電磁紀錄之完整。消費者對於前項電磁紀錄有使用支配之權利。但不包括本遊戲服務範圍外之移轉、收益行為。 十二、連線品質企業經營者為維護本遊戲服務相關系統及軟硬體設備而預先規劃暫停本遊戲服務之全部或一部時,應於七日前於官網首頁、遊戲登入頁面或購買頁面公告。但因臨時性、急迫性或不可歸責於企業經營者之事由者,不在此限。因可歸責企業經營者事由,致消費者不能連線使用本遊戲服務時,企業經營者應立即更正或修復。對於消費者於無法使用期間遭扣除遊戲費用或遊戲內商品,企業經營者應返還遊戲費用或商品,無法返還時則應提供其他合理之補償。十三、企業經營者及消費者責任企業經營者應依本契約之規定負有於提供本服務時,維護其自身電腦系統,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電腦系統或電磁紀錄受到破壞,或電腦系統運作異常時,企業經營者應於採取合理之措施後儘速予以回復。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或因遊戲程式漏洞致生消費者損害時,應依消費者受損害情形,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得減輕其賠償責任。企業經營者電腦系統發生第二項所稱情況時,於完成修復並正常運作之前,企業經營者不得向消費者收取費用。消費者因共用帳號、委託他人付費購買點數衍生與第三人間之糾紛,企業經營者得不予協助處理。十四、遊戲管理規則為規範遊戲進行之方式,企業經營者應訂立合理公平之遊戲管理規則,消費者應遵守企業經營者公告之遊戲管理規則。遊戲管理規則之變更應依第十七點之程序為之。遊戲管理規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規定無效:(一)牴觸本契約之規定。(二)剝奪或限制消費者之契約上權利。但企業經營者依第十五點之規定處理者,不在此限。 十五、違反遊戲管理規則之處理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有事實足證消費者於本遊戲服務中違反遊戲管理規則時,企業經營者應於官網首頁、遊戲登入頁面或 購買頁面公告,並依消費者登錄之通訊資料通知消費者。消費者第一次違反遊戲管理規則,企業經營者應通知消費者於一定期間內改善。經企業經營者通知改善而未改善者,企業經營者得依遊戲管理規則,按其情節輕重限制消費者之遊戲使用權利。如消費者因同一事由再次違反遊戲管理規則時,企業經營者得立即依遊戲管理規則限制消費者進行遊戲之權利。企業經營者依遊戲管理規則限制消費者進行遊戲之權利,每次不得超過 日(至長不得超過七日)。十六、申訴權利消費者不滿意企業經營者提供之連線品質、遊戲管理、費用計費、其他相關之服務品質,或對企業經營者依遊戲管理規則之處置不服時,得於收到通知之翌日起七日內至企業經營者之服務中心或以電子郵件或書面提出申訴,企業經營者應於接獲申訴後,於 日(至長不得超過十五日)內回覆處理之結果。企業經營者應於官網或遊戲管理規則中明定服務專線、電子郵件等相關聯絡資訊與二十四小時申訴管道。消費者反映第三人利用外掛程式或其他影響遊戲公平性之申訴,依第一項規定辦理。十七、契約之變更企業經營者修改本契約時,應於官網首頁、遊戲登入頁面或購買頁面公告之,並依消費者登錄之通訊資料通知消費者。企業經營者未依前項進行公告及通知者,其契約之變更無效。 消費者於第一項通知到達後十五日內:(一)消費者未為反對之表示者,企業經營者依契約變更後之內容繼續提供本遊戲服務。(二)消費者為反對之表示者,依消費者終止契約方式處理。十八、契約之終止及退費消費者得隨時通知企業經營者終止本契約。企業經營者得與消費者約定,若消費者逾 期間(不得少於一年)未登入使用本遊戲服務,企業經營者得定相當期限(不得少於十五日)通知消費者登入,如消費者屆期仍未登入使用,則企業經營者得終止本契約。消費者有下列重大情事之一者,企業經營者依消費者登錄之通訊資料通知消費者後,得立即終止本契約:(一)利用任何系統或工具對企業經營者電腦系統之惡意攻擊或破壞。(二)以利用外掛程式、病毒程式、遊戲程式漏洞或其他違反遊戲常態設定或公平合理之方式進行遊戲。(三)以冒名、詐騙或其他虛偽不正等方式付費購買點數或遊戲內商品。(四)因同一事由違反遊戲管理規則達一定次數(不得少於三次)以上,經依第十五點第二項通知改善而未改善者。(五)經司法機關查獲從事任何不法之行為。企業經營者對前項事實認定產生錯誤或無法舉證時,企業經營者應對消費者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契約終止時,企業經營者於扣除必要成本後,應於三十日內以現金、信用卡、匯票或掛號寄發支票方式退還消費者未使用之付費購買之點數或遊戲費用,或依雙方同意之方式處理前述點數或費用。十九、停止營運因企業經營者停止本遊戲服務之營運而終止契約者,應於終止前 日(不得少於三十日)公告於官網首頁、遊戲登入頁面或購買頁面;若消費者於註冊帳號時已登錄通訊資料者,並依消費者登錄之通訊資料通知消費者。企業經營者未依前項期間公告並通知者,除應退還消費者未使用 之付費購買點數或遊戲費用且不得扣除必要成本外,並應提供消費者其他合理之補償。 二十、管轄法院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得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前項約定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之適用。 貳、不得記載事項一、不得約定拋棄契約審閱期間。二、不得約定概括授權企業經營者得就消費者所提供之各項個人資料,為履行契約目的範圍外之利用或洩露。三、不得約定排除消費者之任意解除及終止契約之權利。四、企業經營者不得約定其得減輕或免除依消費者保護法應負之責任及無故任意解除及終止契約而不負賠償責任。五、不得約定企業經營者之廣告不構成契約內容,亦不得約定廣告僅供參考。六、不得約定如有糾紛,限以企業經營者所保存之遊戲歷程及相關電子資料為認定標準。七、不得約定所有使用消費者帳號和密碼進入企業經營者管理之電腦系統後之行為,均視為消費者之行為。八、不得約定其得單方變更契約內容。九、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約定因本契約提供之服務所生之糾紛涉訟,應賠償企業經營者所支出之律師費用。十、不得記載付費購買點數之使用期限。十一、不得記載企業經營者對契約內容有最終解釋權。[經濟部]網路連線遊戲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
網路連線遊戲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 95年2月17日經授工字第09500511980號公告訂定99年12月7日經授工字第09920421120號公告修正 107年10月19日經授工字第10720428631號公告修正111年12月22日數授產經字第1114000257號公告修正 本契約之審閱期為______日(至少三日)。立契約書人消費者(以下簡稱「甲方」,請依會員註冊流程填寫)企業經營者名稱: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代表人:電話:電子郵件:營業所地址:網址:統一編號: 第一條 法定代理人甲方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者,本契約訂定時,應經甲方之法定代理人同意,本契約始生效力;甲方為無行為能力人者,本契約之訂定,應由甲方之法定代理人代為之。若有限制行為能力人未經同意或無行為能力人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為付費購買點數致生法定代理人主張退費時,法定代理人得依官網公告流程,備妥證明文件並提出申請,經乙方確認後,退還甲方未使用之遊戲費用。乙方應於官網首頁、遊戲登入頁面或購買頁面以中文明顯標示,若甲方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除應符合第一項規定外,並應於甲方之法定代理人閱讀、瞭解並同意本契約之所有內容後,方得使用本遊戲服務,本契約條款變更時亦同。 第二條 契約適用之範圍乙方提供甲方網路連線遊戲服務及其他相關服務(以下簡稱本遊戲服務),甲乙雙方關於本遊戲服務之權利義務,依本契約條款之約定定之。 第三條 契約之內容以下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與本契約條款具有相同之效力:一、乙方有關本遊戲服務之廣告或宣傳內容。二、計費制遊戲之費率表及遊戲管理規則。本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甲方有利之解釋。 第四條 名詞定義本契約之名詞定義如下:一、網路連線遊戲:係指甲方透過電腦、智慧型裝置或其他電子化載具,連結網際網路至乙方指定之伺服器所進行連線遊戲。但不包括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所稱電子遊戲機、單純區域連線或其他無需透過網路連結遊戲伺服器之遊戲服務。二、遊戲網站:係指由乙方為提供本遊戲服務所建置之網站。三、遊戲管理規則:係指由乙方訂立,供為規範遊戲進行方式之規則且不影響雙方契約上之權利義務者。四、遊戲歷程:係指自甲方登入本遊戲起至登出本遊戲時止,電腦系統對甲方遊戲進行過程所為之紀錄。五、外掛程式:係指非由乙方提供,以影響或改變乙方網路連線 遊戲運作為目的之程式。 第五條 服務範圍本契約所提供之遊戲服務,係由乙方指定之伺服器,讓甲方透過網際網路連線登入使用本遊戲服務。但不包括甲方向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業者申請接取網際網路之服務,及提供上網所需之各項硬體設備。 第六條 遊戲登錄甲方申請使用本遊戲服務,應依申請流程,於遊戲網站登錄與身分證明文件相符之個人資料或其他必要資訊。為確保甲方使用本遊戲服務之權益,甲方提供之資料應可驗證身分,若有不正確或已變更時,應立即通知乙方更新。乙方若有為提供本遊戲服務與甲方聯絡之必要,而甲方未提供正確之個人資 料或原提供之資料不符合真實且未更新,乙方得於甲方提供真實資料或更新資料前,暫停甲方遊戲進行及遊戲歷程查詢之服務。但甲方能證明其為契約當事人者,不在此限。 第七條 契約解除權規定甲方得於開始遊戲後七日內,以書面告知乙方解除本契約,甲方無需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前項情形,甲方得就未使用之付費購買點數向乙方請求退費。 第八條 計費方式本遊戲服務之收費計算方式為:□免費制□計時制(應敘明計價單位及幣別,計價單位最高不得逾二小時)□其他費制本遊戲服務內(例如:遊戲商城、線上商店等)有提供需甲方額外付費購買之點數、商品或其他服務(例如:虛擬貨幣或寶物、進階道具等),乙方應在官網首頁、遊戲登入頁面或購買頁面公告載明付款方式及商品資訊。費率調整時,乙方應於預定調整生效日三十日前於官網首頁、遊戲登入頁面或購買頁面公告;若甲方於註冊帳號時已登錄通訊資料者,並依甲方登錄之通訊資料通知甲方。費率如有調整時,應自調整生效日起按新費率計收;若新費率高於舊費率時,甲方在新費率生效日前已於官網中登錄之付費購買點數或遊戲費用應依舊費率計收。 第九條 本遊戲服務應載明之資訊乙方應於官網首頁、遊戲登入頁面或購買頁面及遊戲套件包裝上載明以下事項:一、依遊戲軟體分級管理辦法規定標示遊戲分級級別及禁止或適合使用之年齡層。二、進行本遊戲服務之最低軟硬體需求。三、有提供安全裝置者,其免費或付費資訊。四、有提供直接或間接、部分或全部付費購買之機會中獎商品或活動,其活動內容、獎項、中獎機率百分比、保證獲取機制、稀有商品數量及中獎等資訊,並應記載「此為機會中獎商品,消費者購買 或參與活動不代表即可獲得特定商品」等提示。前項第四款所稱機率,指消費者付費後取得機會中獎商品或完成活動設定條件之機率。第一項第四款所稱「機會中獎商品或活動」之電磁紀錄資料檔,乙方應維持其真實及完整性至活動結束後_日(不得低於一百八十日),以作為消費爭議發生時,查驗機率使用。 第十條 帳號與密碼之使用甲方完成註冊程序後取得之帳號及密碼,僅供甲方使用。前項之密碼得依乙方提供之修改機制進行變更。乙方人員(含客服人員、遊戲管理員)不得主 動詢問甲方之密碼。乙方應於契約終止後 日內(不得低於三十日),保留甲方之帳號及附隨於該帳號之電磁紀錄。契約非因可歸責甲方之事由而終止者,甲方於前項期間內辦理續用後,有權繼續使用帳號及附隨於該帳號之電磁紀錄。第二項期間屆滿時,甲方仍未辦理續用,乙方得刪除該帳號及附隨於該帳號之所有資料,但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十一條 帳號密碼遭非法使用之通知與處理當事人一方如發現帳號、密碼被非法使用時,應立即通知對方並由乙方進行查證,經乙方確認有前述情事後,得暫停該組帳號或密碼之使用權,更換帳號或密碼予甲方,立即限制第三人就本遊戲服務之使用權利,並將相關處理方式揭載於遊戲管理規則。乙方應於暫時限制遊戲使用權利之時起,即刻以官網公告、簡訊、電子郵件、推播或其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前項第三人提出說明。如該第三人未於接獲通知時起七日內提出說明,乙方應直接回復遭不當移轉之電磁紀錄予甲方,如不能回復時可採其他雙方同意之相當補償方式,並於回復後解除對第三人之限制。但乙方有提供免 費安全裝置(例如:防盜卡、電話鎖等)而甲方不使用或有其他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乙方不負回復或補償責任。第一項之第三人不同意乙方前項之處理時,甲方得依報案程序,循司法途徑處理。乙方依第一項規定限制甲方或第三人之使用權時,在限制使用期間內,乙方不得向甲方或第三人收取費用。甲方如有申告不實之情形致生乙方或第三人權利受損時,應負一切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 遊戲歷程之保存與查詢乙方應保存甲方之個人遊戲歷程紀錄,且保存期間為 日(不得低於三十日),以供甲方查詢。甲方得以書面、網路,或親至乙方之服務中心申請調閱甲方之個人遊戲歷程,且須提出與身分證明文件相符之個人資料以供查驗,查詢費用如下,由甲方負擔: □免費。□____元(不得超過新臺幣二百元)。□其他計費方式(計費方式另行公告於官網首頁、遊戲登入頁面或購買頁面,其收費不得超過新臺幣二百元)。乙方接獲甲方之查詢申請,應提供第一項所列之甲方個人遊戲歷程,並於七日內以儲存媒介或書面、電子郵件方式提供資料。 第十三條 個人資料關於個人資料之保護,依相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 電磁紀錄本遊戲之所有電磁紀錄均屬乙方所有,乙方並應維持甲方相關電磁 紀錄之完整。甲方對於前項電磁紀錄有使用支配之權利。但不包括本遊戲服務範圍外之移轉、收益行為。 第十五條 資訊公開乙方應於遊戲網站上提供本遊戲服務之伺服器可容納人數、同時上線人數與連線狀況等相關資訊,並定期更新。 第十六條 連線品質乙方為維護本遊戲服務相關系統及軟硬體設備而預先規劃暫停本遊戲服務之全部或一部時,應於七日前於官網首頁、遊戲登入頁面或購買頁面公告。但因臨時性、急迫性或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者,不在此限。因可歸責乙方事由,致甲方不能連線使用本遊戲服務時,乙方應立即更正或修復。對於甲方於無法使用期間遭扣除遊戲費用或遊戲內商品,乙方應返還遊戲費用或商品,無法返還時則應提供其他合理之補償。 第十七條 企業經營者及消費者責任乙方應依本契約之規定負有於提供本服務時,維護其自身電腦系統,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電腦系統或電磁紀錄受到破壞,或電腦系統運作異常時,乙方應於採取合理之措施後儘速予以回復。乙方違反前二項規定或因遊戲程式漏洞致生甲方損害時,應依甲方受損害情形,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乙方能證 明其無過失者,得減輕其賠償責任。乙方電腦系統發生第二項所稱情況時,於完成修復並正常運作之前,乙方不得向甲方收取費用。甲方因共用帳號、委託他人付費購買點數衍生與第三人間之糾紛,乙方得不予協助處理。 第十八條 遊戲管理規則為規範遊戲進行之方式,乙方應訂立合理公平之遊戲管理規則,甲方應遵守乙方公告之遊戲管理規則。遊戲管理規則之變更應依第二十一條之程序為之。遊戲管理規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規定無效:一、牴觸本契約之規定。二、剝奪或限制甲方之契約上權利。但乙方依第十九條之規定處理者,不在此限。 第十九條 違反遊戲管理規則之處理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有事實足證甲方於本遊戲服務中違反遊戲管理規則時,乙方應於官網首頁、遊戲登入頁面或購買頁面公告,並依甲方登錄之通訊資料通知甲方。甲方第一次違反遊戲管理規則,乙方應通知甲方於一定期間內改善。經乙方通知改善而未改善者,乙方得依遊戲管理規則,按其情節輕重限制甲方之遊戲使用權利。如甲方因同一事由再次違反遊戲管理規則時,乙方得立即依遊戲管理規則限制甲方進行遊戲之權利。 乙方依遊戲管理規則限制甲方進行遊戲之權利,每次不得超過 日(至長不得超過七日)。 第二十條 申訴權利甲方不滿意乙方提供之連線品質、遊戲管理、費用計費、其他相關之服務品質,或對乙方依遊戲管理規則之處置不服時,得於收到通知之翌日起七日內至乙方之服務中心或以電子郵件或書面提出申訴,乙方應於接獲申訴後,於 日(至長不得超過十五日)內回覆處理之結果。乙方應於官網或遊戲管理規則中明定服務專線、電子郵件等相關聯絡資訊與二十四小時申訴管道。甲方反映第三人利用外掛程式或其他影響遊戲公平性之申訴,依第一項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 契約之變更乙方修改本契約時,應於官網首頁、遊戲登入頁面或購買 頁面公告之,並依甲方登錄之通訊資料通知甲方。乙方未依前項進行公告及通知者,其契約之變更無效。甲方於第一項通知到達後十五日內:。一、甲方未為反對之表示者,乙方依契約變更後之內容繼續提供本遊戲服務。二、甲方為反對之表示者,依甲方終止契約方式處理。 第二十二條 契約之終止及退費甲方得隨時通知乙方終止本契約。乙方得與甲方約定,若甲方逾期間(不得少於一年)未登入使用本遊戲服務,乙方得定相當期限(不得少於十五日)通知甲方登入,如甲方屆期仍未登入使用,則乙方得終止本契約。甲方有下列重大情事之一者,乙方依甲方登錄之通訊資料通知甲方後,得立即終止本契約: 一、利用任何系統或工具對乙方電腦系統之惡意攻擊或破壞。二、以利用外掛程式、病毒程式、遊戲程式漏洞或其他違反遊戲常態設定或公平合理之方式進行遊戲。三、以冒名、詐騙或其他虛偽不正等方式付費購買點數或遊戲內商品。四、因同一事由違反遊戲管理規則達一定次數(不得少於三次)以上,經依第十九條第二項通知改善而未改善者。五、經司法機關查獲從事任何不法之行為。乙方對前項事實認定產生錯誤或無法舉證時,乙方應對甲方之損害負賠償責任。契約終止時,乙方於扣除必要成本後,應於三十日內以現金、信用卡、匯票或掛號寄發支票方式退還甲方未使用之付費購買之點數或遊戲費用,或依雙方同意之方式處理前述點數或費用。 第二十三條 停止營運因乙方停止本遊戲服務之營運而終止契約者,應於停止終止前 日(不得少於三十日)公告於 官網首頁 、遊戲登錄頁面或購買頁面,並依甲方登錄之通訊資料通知甲方。乙方未依前項期間公告並通知,除應退還甲方未使用之付費購買點數或遊戲費用且不得扣除必要成本外,並應提供其他合理之補償。 第二十四條 送達有關本契約所有事項之通知,甲方同意乙方依甲方登錄之通訊資料為送達。前項登錄通訊資料若有變更,甲方應即通知乙方。乙方應依變更後之通訊資料為送達。乙方依甲方登錄之通訊資料所為之通知發出後,以書面通知到達甲方,或電子郵件進入甲方之電子郵件伺服器中,推定為已送達。因甲方之故意或過失致乙方無法為送達者,乙方對甲方因無法送達所致之損害不負賠償責任。 第二十五條 準據法本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第二十六條 管轄法院因本契約而生之事件,雙方合意以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前項約定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之適用。[教育部]海外旅遊學習定型化 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海外旅遊學習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教育部111 年 12 月 16 日臺教文(三)字第 1110113033A 號令 壹、應記載事項本契約所稱海外旅遊學習活動,係指遊學服務業者辦理到我國境外(不包括香港、澳門以外之大陸地區)經其他國家或地區合法認可之教育機構或其附屬機構,非以取得正式學制之學歷文憑或資格為目的,於一定期間內所為之課程研修及課程活動。 第一點 審閱期間與當事人資料契約應記載下列事項:一、契約審閱期間:應有五日以上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二、消費者資料:應記載消費者之姓名、身分證明文件編號、電話及住(居)所資訊。如消費者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則應同時記載消費者之法定代理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編號、電話及 住(居)所資訊。三、遊學服務業者(以下簡稱業者)資料:應記載業者之名稱、設立登記日期、統一編號、負責人或代表人姓名、電話及營業所等資訊。四、業者二十四小時海外急難聯絡人資訊:應記載海外急難聯絡人姓名、電話或電子郵件等消費者得迅速有效連絡之通訊資料。五、契約簽約資訊:應記載消費者簽章、業者簽章、簽約地點、簽約日期等資訊。未提供、提供不完全或不實之海外急難聯絡人姓名及通訊資料者,消費者得向業者要求於三日內提供上述資訊。業者屆期未提供者,消費者得主張解除或終止契約。契約條款違反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者,不構成契約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契約條款仍構成契約內容。 如未記載簽約地點,則以消費者住所地為簽約地點。如未記載簽約日期,則以交付定金日為簽約日期。第二點 適用法律及廣告效力消費者與業者(以下簡稱雙方)關於本次海外旅遊學習活動之權利義務,依本契約之約定定之;本契約未約定者,依我國有關法令或習慣定之。業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附件、廣告、宣傳文件、行程表或說明會之說明內容及雙方之口頭約定,均視為本契約內容之一部分。第三點 未成年人之訂約消費者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者,須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或承認,契約始為有效。消費者為無行為能力人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及代受意思表示。第四點 海外旅遊學習活動之內容海外旅遊學習活動包括課程研修及課程活動,自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止,全程共計___ 天。海外課程研修機構為國(地區)合法認可之 教育機構或其附屬機構,研修課程為 ____________,其課程內容、各科時數、教學進度、合格教學師資、得使用之設備及結業之資格等,業者應於簽訂契約前完成明確規劃,並作成書面文件交付予消費者。第一項之課程活動,除消費者自費旅遊之部分外,共___天___宿。業者之受託辦理單位為國內: 旅行社(註冊編號及種類:________,品保會員編號 : ____,負責人 :______,地址 :________________,電話 ________________);國外旅行社(地址:________,電話__________)。海外旅遊學習活動之地點、行程、住宿、膳食、交通等,由業者委託安排,業者應於簽約前作成書面文件交付予消費者。 業者於簽約後提供之附件、行程表或說明會之說明內容與第二項、前項、廣告、宣傳文件等書面文件記載不符者,以最有利於消費者之內容為準。第五點 海外旅遊學習活動之費用及給付方式海外旅遊學習活動費用總額共計新臺幣____________元(下稱海外旅遊學習活動費用總額)。除雙方另有約定外,不得要求增減費用。消費者應依下列約定繳付費用。但雙方另有書面約定者,不在此限:一、收費方式:□簽訂契約時全部繳清。□分______期繳付,每期繳付_________元。□簽訂契約時繳付第一期款項____________元,餘款於出發前___日繳清。□簽訂契約時繳付第一期款項____________元,餘款於說明會時繳清。□簽訂契約時繳付第一期款項____________元,餘款分______期繳付。□其他: 。二、付款方式:□現金。□信用卡。□支票。□其他: 。業者計算已支出之必要費用時,應以下列費用為限:一、已代繳之行政規費。二、其他為履行本契約已支付而無法退還且確有支付憑證之費用。業者收取費用,應開立正式發票或收據,交由消費者收執。第六點 海外旅遊學習活動費用包括及不包括項目消費者依前點約定繳納之費用,其包括及不包括之項目如下: 一、包括項目:(一) 依約代辦出國證照費及其 他行政規費:護照費、簽證費及其他規費。(一) 課程研修相關費用:依約由業者提供課程研修服務所產生之相關費用。(二) 交通運輸費:海外旅遊學習活動中依約應由業者安排之各種交通運輸費用。(三) 住宿費:海外旅遊學習活動中依約應由業者安排之住宿費用,如宿舍、寄宿家庭費用及旅館或飯店費用。(四) 餐膳費:海外旅遊學習活動中依約應由業者安排餐膳費用。(五) 遊覽費:海外旅遊學習活動中依約應由業者安排之一切遊覽費用。(六) 接送費:業者依約接送消費者往返機場、港口、車站等與住宿地點間之一切接送費用。(七) 服務費:業者依約為消費者安排之服務人員之差旅費及辦理 海外旅遊學習活動事項之費用。(八) 稅捐:各地機場服務稅捐及餐宿稅捐。二、不包括項目:(一) 消費者個人費用:如私人交通費、洗衣、電話、電報、個人傷病醫療費,以及宜自行給與提供個人服務者之小費及報酬等。(一) 未列入行程之簽證、機票及其他有關費用。(二) 建議消費者任意給與導遊、司機、領隊或隨團服務人員之小費。(三) 保險費:消費者個人投保傷害保險、醫療保險及另行加保人身或財產保險之費用。(四) 行李超重費。 前項建議消費者任意給與之小費,業者應於說明會時,說明各地區小費收取狀況及約略金額。第七點 課程研修相關費用退費原則及基準業者應於規劃接洽國外研修機構時,議定課程研修相關費用退費原則及基準,載明於海外旅遊學習定型化契約,並明確告知消費者。第八點怠於給付費用之效力因可歸責於消費者之事由,未依第五點規定給付費用者,業者應定相當期限催告消費者給付,消費者屆期不給付者,業者得解除契約。業者因前項規定解除契約時,應將已收取之費用返還予消費者,並得依第十八點規定向消費者請求已支出之行政規費及賠償,且得自應返還之費用中扣除。第九點 業者代辦事項及說明義務業者應負責為消費者辦妥護照及旅程所需簽證,並代為訂妥機位、申請學校及安排食宿。但有關代辦護照、簽證、機票機位等事項,雙方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業者應於預定出發日至少三日前,將契約所列海外旅遊學習活動之國家、地區、城市或觀光點之風俗人情、地理位置及其他相關應注意之事項,儘量提供消費者參考,並於舉行出國說明會時,將消費者之護照、簽證、機票機位、食宿安排、起程與回程終止之地點及其他必要事項,向消費者報告,並將行程表以書面或電子文件之形式,供消費者確認。第十點 證照之保管及返還業者為消費者辦理護照、簽證或旅遊手續時,應妥慎保管消費者之各項證照及為申請該等證照而持有之消費者印章、身分證等,如有遺失或毀損者,應行補辦;其致消費者受有損害者,並應負賠償責任。業者因辦理海外旅遊學習活動事項所持有之消費者證照、印章等,僅得供海外旅遊學習活動申請之用,不得移作他途使用,違反者,消費者得請求業者支付違約金新臺幣 ___ 元 不得低於海外旅遊學習活動費用總額之五倍,如未記載者,即以五倍計算 )),其因而致消費者受有損害者,並應另負賠償責任。消費者於海外旅遊學習活動期間內,應自行保管其自有證照。但消費者為未成年人應經法定代理人書面同意或基於辦理通關過境等手續之必要,得交由業者保管。前項證照,業者及其代理人或使用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之,消費者得隨時取回,業者及其代理人或使用人不得拒絕。消費者自行保管之證照遺失或毀損者,業者應協助補辦。第十一點 個人資料之保護業者因履行本契約之需要,於代辦證件、安排或委託安排課程、交通、食宿、行程及其所附隨服務之目的內,消費者同意業者得依法蒐集、處理及利用其個人資料。前項業者對消費者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非經消費者同意或依法規規定,不得將個人資料提供予第三人或為契約目的範圍外之利用。契約關係消滅後,亦同。第一項個人資料蒐集特定目的消失或海外旅遊學習活動終了時,業者應主動或依消費者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但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或經消費者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業者發現第一項消費者個人資料遭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時,應即向主管機關通報,並立即查明發生原因及責任歸屬,且依實際狀況採取必要措施。前項情形,業者應以書面、簡訊或其他適當方式通知消費者,使其可得知悉各該事實及業者已採取之處理措施、客服電話窗口等資訊。業者違反第二項至前項規定,使消費者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消費者權利者,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相關規定,負賠償責任。第十二點 服務人員及領隊之派遣業者應指派具有旅遊學習地語文能力之人員全程隨團服務。於課程活動,業者之受託辦理單位應指派具有領隊執業證照之領隊全程隨團服務。消費者因業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而遭受損害者,得請求業者賠償。業者依第一項規定指派之人員及其受託辦理單位依第二項規定所指派之領隊,應為消費者辦理出入國境、交通、食宿、遊覽等相關事項之手續,並提供其他完成海外旅遊學習活動所需之服務。第十三點 業者之協助義務消費者於海外旅遊學習活動中發生身體或財產上之事故時,業者應為必要之協助及處理。前項之事故,係因非可歸責於業者之事由所致者,其所生之費用,由消費者負擔。第十四點 業者之瑕疵擔保責任業者所安排之課程、食宿、行程及提供之服務,應使之具備通常之價值及約定之品質。業者於廣告中就服務內容、事項、品質等所為保證或說明,消費者得依據廣告而為主張。業者所安排之課程、食宿、行程及提供之服務,不具備前項之價值或品質者,消費者得請求業者改善之。業者不為改善或不能改善時,消費者得請求減少費用。其難以達到契約目的者,並得終止契約,請求業者返還扣除已實施部分之費用後之全部金額。前項可歸責於業者之情形,如致消費者受有損害,消費者並得請求損害賠償。第十五點 住宿地點之變更消費者應於訂立本契約時將住宿地點、餐飲及生活習慣等相關資訊充分告知業者。對於消費者要求變更住宿地點,業者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並應給予必要之協助。消費者應自行支付因變更住宿地點所需支出之費用。但業者因住宿地點變更減省費用之支出者,應將減省之部分返還予消費者。第十六點 組團海外旅遊學習活動最低人數本海外旅遊學習團須有 _____ 人以上(不得高於十五人)簽約參加始組成。前項組團人數未記載者,視為無最低組團人數;其保證出團者,亦同。未達第一項最低出團人數,業者得解除契約。但應於預定出發之 _____日(至少七日,如未記載時,視為七日)前通知消費者解除契約。怠於為前項但書之通知致消費者受損害者,業者應賠償消費者依海外旅遊學習活動費用總額百分之 _____ 計算之違約金(不得低於百分之十,如未記載,以百分之十計算)。業者依第三項規定解除契約後,得依下列方式之一處理:一、返還消費者已交付之全部費用。二、徵得消費者同意,訂定另一海外旅遊學習活動契約,將依第三項解除契約應返還消費者之全部費用,移作該另訂之海外旅遊學習活動契約之費用全部或一部,如有超出 之賸餘費用,應退還予消費者。第十七點 因可歸責於業者致未依所定日期開始活動時,業者之通知義務及賠償責任因可歸責於業者之事由,致消費者未依契約所定之日期開始其海外旅遊學習活動者,業者應於知悉海外旅遊學習活動無法依契約預定之日期開始時,即通知消費者,並說明其事由。前項情形,消費者得解除契約,業者應將所收取之海外旅遊學習活動費用總額返還予消費者。 第一項情形,業者怠於通知者,業者除應返還消費者已繳交之海外旅遊學習活動費用總額外,並應賠償消費者依海外旅遊學習活動費用總額一倍計算之違約金;其已通知者,則按通知到達消費者時,距出發日期時間之長短,依下列規定計算其應賠償消費者之違約金:一、海外旅遊學習活動開始前第四十一日以前通知者,賠償海外旅遊學習活動費用總額百分之五。二、海外旅遊學習活動開始前第三十一日至第四十日以內通知者,賠償海外旅遊學習活動費用總額百分之十。三、海外旅遊學習活動開始前第二十一日至第三十日以內通知者,賠償海外旅遊學習活動費用總額百分之二十。四、海外旅遊學習活動開始前第二日至第二十日以內通知者,賠償海外旅遊學習活動費用總額百分之三十。五、海外旅遊學習活動開始前一日通知者,賠償海外旅遊學習活動費用總額百分之五十。六、海外旅遊學習活動當日以後通知者,賠償海外旅遊學習活動費用總額百分之一百。消費者如能證明其所受損害超過前項之基準者,得就其實際損害請求賠償。第十八點 出發前消費者任意解除契約及其責任消費者於海外旅遊學習活動開始前解除契約者,應依業者提供之收據,繳交行政規費,並應賠償業者之損害,其賠償基準如下:一、海外旅遊學習活動開始前第四十一日以前解除契約者,賠償海外旅遊學習活動費用百分之五。二、海外旅遊學習活動開始前第三十一日至第四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海外旅遊學習活動費用百分之十。三、海外旅遊學習活動開始前第二十一日至第三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海外旅遊學習活動費用百分之二十。 四、海外旅遊學習活動開始前第二日至第二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海外旅遊學習活動費用百分之三十。五、海外旅遊學習活動開始前一日解除契約者,賠償海外旅遊學習活動費用百分之五十。六、海外旅遊學習活動開始日解除契約或未通知不參加者,賠償海外旅遊學習活動費用百分之百。前項規定作為損害賠償計算基準之海外旅遊學習活動費用,應以海外旅遊學習活動費用總額扣除第五點第三項之必要費用後計算之。業者並應將餘款返還予消費者。業者如能證明其所受損害超過第一項之基準者,得就其實際損害請求賠償。第十九點 出發前有法定原因解除契約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雙方之事由,致海外旅遊學習活動無法成行者,雙方均得解除契約,不負損害賠償責任。業者於知悉無法成行時,應即以適當之方式通知消費者,其怠於通知致消費者受有損害者,仍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情形,業者應以海外旅遊學習活動費用總額扣除第五點第三項已支出之必要費用後,將餘款返還予消費者。其扣除之必要費用最高不得逾海外旅遊學習活動費用總額百分之十。出發前,消費者有懷孕、分娩或提出經醫師開立之診斷證明書且符合重大傷病項目者,或其配偶、三親等內之親屬有提出經醫師開立之診斷證明書且符合重大傷病項目者或死亡者,消費者得解除契約。解除契約後,業者應比照前項規定辦理返還海外旅遊學習費用。第二十點 出發前客觀風險事由解除契約出發前,本海外旅遊學習活動團預定前往之海外旅遊學習活動地區之一,有事實足認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安全之虞者,雙方均得解除契約或另依雙方協議方式辦理。前項解除契約者,業者應以海外旅遊學習活動費用總額扣除第五點第三項已支出之必要費用後,將餘款返還予消費者。第二十一點可歸責於 消費者之事由致未參與已排定之行程消費者應依業者行前說明會書面提供或約定之集合時間、地點,準時集合出發。消費者無正當理由未及時到達集合地點致未出發,亦未中途加入 海外旅遊學習活動者,業者得依第十八點規定向消費者請求應繳交之費用及損害賠償,並應將餘款返還予消費者。海外旅遊學習活動開始後,消費者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中途退出已排定之課程研修或課程活動者,不得請求業者退還該項課程或行程之費用,或要求任何補償。但業者因消費者退出海外旅遊學習活動後,應可減省或無須支出之費用,應退還予消費者。消費者並得請求業者墊付費用將其送回原出發地,於到達後,由消費者附加利息償還之。消費者退出已排定之課程研修或課程活動後,業者應為消費者安排返回出發地之住宿及交通,其費用由消費者負擔。消費者於海外旅遊學習活動開始後,未及時參加預定之行程項目或未及時搭乘飛機、車、船等交通工具時,不得請求業者退還該項行程或交通之費用,或要求任何補償。但消費者即時告知業者,並於適當時點趕往會合者,不在此限。第二十二點 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業者之海外旅遊學習活動內容變更海外旅遊學習活動中,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業者之事由,致無法履行預定之 課程、交通、食宿或 行程等項目時,為維護海外旅遊學習活動團之安全及利益,業者得依實際需要,變更課程、交通、食宿或行程等項目;如因此超過原定費用時,應由業者負擔。但因變更而減省之費用,應將減省部分退還消費者。消費者不同意前項之變更時,得終止契約,並得請求業者墊付費用將其送回原出發地,於到達後附加利息償還之。業者應依第二十七點規定辦理費用返還。 第二十三點 因可歸責於業者之事由致海外旅遊學習活動內容變更除前點情形外,業者不得以任何名義或理由變更海外旅遊學習活動內容,業者未依海外旅遊學習活動契約所定之品質辦理課程、交通、食宿或行 程等項目時,消費者得請求業者支付其差額二倍之違約金。業者應提出前項差額計算之說明及相關支付單據,如未提出差額計算之說明及單據時,其違約金之計算至少為海外旅遊學習活動費用總額之百分之五。消費者另受有損害者,並得請求賠償。第二十四點 因可歸責於業者之事由致無法完成部分海外旅遊學習活動之責任海外旅遊學習活動出發後,因可歸責於業者之事由,致部分消費者因簽證、機票或其他原因無法完成其中部分之海外旅遊學習活動者,業者應負擔費用 安排消費者至次一旅遊學習地。如無次一旅遊學習地時,應安排消費者返回原出發地。前項因可歸責於業者之事由致無法完成之情形,對全部消費者均屬存在時,業者應依相當之條件安排其他海外旅遊學習活動代之;如無法安排或消費者不同意替代之旅遊學習活動時,應安排消費者返回原出發地。前二項之情形,等候安排行程期間,消費者所產生之食宿、交通或其他必要費用,應由業者負擔。於第一項之情形,業者怠於安排交通時,消費者得搭乘相當等級之交通工具至次一旅遊學習地或返回原出發地;其所支出之費用,應由業者負擔。於第二項之情形,業者怠於安排交通時,消費者得搭乘相當等級之交通工具返回原出發地;其所支出之費用,應由業者負擔。於第一項及第二項情形,業者未安排交通或替代之海外旅遊學習活動時,應退還消費者未能從事海外旅遊學習活動部分之費用,並賠償同額之懲罰性違約金。第二十五點 因可歸責於業者之事由延誤海外旅遊學習活動因可歸責於業者之事由,致延誤海外旅遊學習活動時,消費者就其時間之浪費,得請求按日計算之違約金。前項按日計算之違約金,以海外旅遊學習活動費用中食宿及交通費用之總額除以海外旅遊學習活動全部日數,乘以海外旅遊學習活動延誤之總日數計算之。但延誤海外旅遊學習活動總日數之計算,以不超過全部海外旅遊學習活動日數為限。消費者另受有其他損害者,並得請求賠償。第二十六點 因可歸責業者之事由致消費者留滯海外因可歸責於業者之事由,致消費者留滯海外者,業者應以自己之費用,為消費者安排適當之食宿及交通,並賠償消費者按日計算之違約金。消費者如因此而受有其它損害者,並得請求賠償。前項按日計算之違約金,以海外旅遊學習活動費用中食宿及交通費用之總額除以海外旅遊學習活動總日數,乘以留滯日數計算之。但留滯總日數之計算,以不超過全部海外旅遊學習活動日數為限。第一項情形,業者未為消費者安排適當之食宿及交通者,消費者因留滯海外所支出之全部合理費用,由業者負擔。消費者留滯海外,係因業者之故意所致者,業者除應負擔消費者留滯期間支出之食宿及其他必要費用,及按實計算退還消費者未完成行程之費用,及由出發地至第一行程地與最後行程地返回之交通費用外,並應賠償以海外旅遊學習活動費用總額除以海外旅遊學習活動總日數乘以留滯日數後相同金額五倍之懲罰性違約金。但留滯總日數之計算,以不超過海外旅遊學習活動總日數為限。消費者留滯海外,係因業者之重大過失所致者,業者除依前項規定負擔相關費用外,並應賠償依前項規定計算之三倍之懲罰性違約金。第二十七點 海外旅遊學習活動開始後消費者之任 意終止契約消費者於海外旅遊學習活動開始後,得終止契約,業者得不返還已實施部分之費用。業者因消費者退出海外旅遊學習活動後,有可減省或無須支出之費用,應返還予消費者。第二十八點 海外旅遊學習活動開始後消費者之終止契約消費者於海外旅遊學習活動開始後,因 懷孕、分娩 或重大傷病,或其配偶、三親等內之親屬有提出經醫師開立之診斷證明書且符合重大傷病項目或死亡,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不能或拒絕繼續契約約定之 海外旅遊學習活動者,消費者得終止契約,請求業者返還扣除已實施部分之費用後之全部金額。消費者於海外旅遊學習 活動開始後死亡者,業者應比照前項規定辦理費用返還予繼承人。第二十九點 海外旅遊學習活動開始後,因不可歸責業者之事由終止契約海外旅遊學習活動開始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業者得終止契約:一、消費者因疾病或其他健康事故,無法繼續海外旅遊學習活動。二、消費者因不遵守旅遊學習地區之法規或就讀學校之管理規則,而被就讀學校退學。三、消費者違反就讀學校之管理規則或業者行為規範有影響海外旅遊學習活動團之不當行為且情節重大,經業者明示勸告無效。前項各款情形,業者應將海外旅遊學習活動費用總額,扣除其所收取及已實施部分費用後之餘額,返還予消費者。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情形,消費者不得請求業者返還第六點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所列之課程研修相關費用。業者如有損害,並得請求賠償。第三十點 終止契約後回程之安排契約終止後,業者應為消費者安排返回出發地之住宿及交通。但消費者拒絕者,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如消費者為未成年人者,業者應徵詢消費者法定代理人之意見。依第二十二點第二項、第二十七點第一項、第二十八點第一項、第二十九點第一項 規定終止契約時,業者依第一項規定為消費者安排返回出發地所生之住宿費用、交通費用及其他安排費用,歸由消費者負擔。依第十四點第二項規定而終止契約時, 業者依第一項規定為消費者安排返回出發地所生之住宿費用、交通費用及其他安排費用,歸由業者負擔。第三十一點 消費者之變更消費者得於出發日日前,變更由第三人參加 海外旅遊學習活動。業者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前項情形,消費者應於接到業者同意之通知後日內,至業者營業處所辦理權利義務之移轉承擔手續,如因而增加費用,業者得請求其給付。如減少費用,消費者不得請求退還。依第一項之規定受讓契約權利義務之第三人,自移轉承擔之手續完成時起,承受消費者因契約所生之一切權 利義務。第三十二點 業者之變更業者經消費者之書面同意後,始得將契約所生之權利或義務轉讓其他具相同品質及資格之海外旅遊學習活動代辦業者。業者違反前項規定時,消費者得解除或終止契約,並請求業者返還其所收取之全部費用。如有損害,消費者並得請求賠償。業者違反第一項規定,消費者未解除或 終止契約時,業者仍應賠償消費者依海外旅遊學習活動費用總額百分之 計算之違約金(不得低於百分之五)。消費者如有損害,仍得請求賠償。 業者依第一項規定 得消費者書面同意,與其他海外旅遊學習活動代辦業者簽約轉讓契約所生之權利義務, 於移轉承擔之手續完成時起,業者始得免除因契約所生之一切權利義務。第三十三點 業者履行輔助人之故意過失業者對於因履行契約所安排或委託辦理課程研修與課程活動及其他協助執行之單位、機構或人員之故意或過失,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業者就契約內未約定之事項對消費者為推薦安排者,準用前項之規定。第三十四點 責任保險與履約保證保險業者於海外旅遊學習活動出發前應自行就消費者依契約所為之活動投保責任保險,其投保最低金額及範圍至少如下:一、每一旅遊學習者意外死亡新臺幣二百萬元。二、每一旅遊學習者因意外事故所致體傷之醫療費用新臺幣二十萬元。三、旅遊學習者家屬前往海外處理善後所必需支出之費用新臺幣十萬元。四、每一旅遊學習者旅行證件遺失之損害賠償費用新臺幣二千元。業者辦理海外旅遊學習活動業務時,應投保履約保證保險,其投保最低金額為新臺幣一千萬元。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得以同金額之銀行保證代之。前項履約保證保險之投保範圍,為業者因財務問題,致其安排之海外旅遊學習活動一部或全部無法完成時,於保險金額範圍內所給付消費者之費用。業者應於海外旅遊學習活動出發前向消費者出示證明其已投保責任保險及履約保險或銀行保證。如未依約定投保責任保險者,於發生旅遊事故之情形時,應依第一項約定最低投保金額計算其應理賠金額至少三倍作為賠償金額。如未依約定投保履約保證保險或未為銀行保證者,於不能履約之情形時,應依第二項約定最低投保金額計算其應理賠金額至少三倍作為賠償金額。第三十五點 海外旅遊學習團行前填報資料海外旅遊學習團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出發離開國境前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通報,並副知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一、 凡組團旅遊學習者人數達十人之海外旅遊學習團。一、 參與外國政府計畫之海外旅遊學習團。前項通報及實際出團情形,並列為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年度考核重點。第三十六點 約定合意管轄法院因海外旅遊學習契約涉訟時,雙方如有合意管轄法院之約定,仍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及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貳、不得記載事項第一點 不得約定課程研修及課程活動資訊不構成契約之內容或載明「僅供參考」、「以國外研修機構提供之內容為準」、「以國外旅遊業者提供之內容為準」、「尚在接洽中」、「持續接洽中」、「再行通知」或其他非確定性之文字。第二點 不得有因海外旅遊學習活動中突發或 未能預防等原因,致消費者受有損害時業者免責之約定。第三點 不得約定業者之廣告及雙方間之口頭約定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亦不得約定廣告僅供參考。第四點 不得約定排除消費者之任意解除契約及終止契約之權利。第五點 不得約定業者得為契約之片面變更之約定。第六點 不得約定業者除收取約定之費用外,以其他方式變相或額外加價。 第七點 不得約定免除或減輕業者應負之義務。第八點 不得約定其他違反誠信原則、平等互惠原則等不利消費者之約定。[教育部]海外旅遊學習定型化契約範本
教育部88年 6月 3日 (88)臺文 (三 )字第 88060545號令訂定發布教育部95年 6月 5日臺文字第 0950069854F號令修正發布名稱 (原名稱 :海外遊學契約書範本 )教育部100年 9月 22日臺文 (三 )字第 1000170990B號公告修正教育部111年 12月 16日臺教文 (三 )字第 1110113033D號 函 修正 本契約所稱海外旅遊學習活動,係指遊學服務業者辦理到我國境外(不包括香港、澳門以外之大陸地區)經其他國家或地區合法認可之教育機構或其附屬機構,非以取得正式學制之學歷文憑或資格為目的,於一定期間內所為之課程研修及課程活動。 第一條 審閱期與當事人資料本契約於中華民國____年____月____日交付甲方審閱(契約審閱期間應有五日以上)。甲方(旅客、學員)姓名:身分證明文件編號:電話:住居所:甲方之法定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編號:電話:住居所:乙方(遊學服務業者)名稱:負責人或代表人 姓名:設立登記日期:統一編號:電話: 傳真:電子郵件信箱:營業所:網址:二十四小時海外急難聯絡人姓名:二十四小時海外急難聯絡人聯絡電話:二十四小時海外急難聯絡人電子郵件:二十四小時海外急難之其他聯絡方式:乙方未提供 、提供不完全 或不實之海外急難聯絡人姓名 及通訊資料者,甲方得向乙方要求於三日內 提供上述資訊 。乙方屆期未提供者,甲方得主張解除或終止契約 。違反第一項五日契約審閱期間之規定,契約條款不構成契約內容。但甲方得主張契約條款仍構成契約內容。 第二條 適用法律及廣告效力雙方關於本次海外旅遊學習活動之權利義務,依本契約之約定定之;本契約未約定者,依我國有關法令或習慣定之。乙方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甲方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附件、廣告、宣傳文件、行程表或說明會之說明內容及雙方之口頭約定,均視為本契約內容之一部分。 第三條未成年人之訂約甲方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者,須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或承認,本契約始為有效。甲方為無行為能力人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及代受意思表示。 第四條 海外旅遊學習活動之內容本海外旅遊學習活動包括課程研修及課程活動 ,自 __年 __月 __日至 __年 __月 __日止,全程共計 __天。海外課程研修機構為___國(地區)合法認可之___教育機構或其附屬機構 ,研修課程為___________,其課程內容、各科時數、教學進度、合格教學師資、得使用之設備及結業之資格等 ,乙方應於簽訂契約前完成明確規劃,並作成書面文件交付予甲方。第一項之課程活動,除甲方自費旅遊之部分外,共 _天 _宿。乙方之受託辦理單位為國內:___旅行社(註冊編號及種類: :____,品保會員編號: 負責人: :___,地址 :________,電話:_____));國外:___旅行社(地址 :____,電話 :_____)。本海外旅遊學習活動之 地點 、 行程 、住宿、 膳食 、交通等, 由乙方委託安排, 乙方應於簽約前作成書面文件交付予甲方。乙方於簽約後提供之附件、行程表或說明會之說明內容與第二項、前項、廣告、宣傳文件等書面文件記載不符者,以最有利於消費者之內容為準。 第五條 海外旅遊學習活動之費用及給付方式本海外旅遊學習活動費用總額共計新臺幣____元(下稱海外旅遊學習活動費用總額)。除雙方另有約定外,不得要求增減費用。甲方應依下列約定繳付費用。 但雙方另有書面約定者,不在此限:一、 收費方式:□ 簽訂本契約時全部繳清。□ 分 ____期繳付,每期繳付 ____元。□ 簽訂 本 契約時繳付第一期款項 ____元,餘款於出發前 ____日繳清。□ 簽訂 本 契約時繳付第一期款項 ____元,餘款於說明會時繳清。 □ 簽訂 本 契約時繳付第一期款項 ____元,餘款分 ____期繳付。□ 其他: :_______。二、付款方式:□ 現金。□ 信用卡。□ 支票。□ 其他: :______。乙方計算已支出之必要費用時,應以下列費用為限:一、 已代繳之行政規費。二、 其他 為履行本契約已支付而無法退還且 確有支付憑證之費用。乙方收取費用,應開立正式發票或收據,交由甲方收執。 第六條 海外旅遊學習活動費用包括及不包括項目甲方依前條約定繳納之費用,其包括及不包括之項目如下:一、 包括項目:(一)依約代辦出國證照費及其他行政規費:護照費、簽證費及其他規費 。(二)課程研修相關費用:依約由乙方提供課程研修服務所產生之相關費用。(三)交通運輸費:海外旅遊學習活動中依約應由 乙方 安排之各種交通運輸費用。(四)住宿費:海外旅遊學習活動中依約應由乙方安排之住宿費用,如宿舍、寄宿家庭費用及旅館或飯店費用。(五)餐膳費:海外旅遊學習活動中依約應由乙方安排之餐膳費用。(六)遊覽費:海外旅遊學習活動中依約應由乙方安排之一切遊覽費用。 (七)接送費:乙方依約接送甲方往返機場、港口、車站等與住宿地點間之一切接送費用 。(八)服務費:乙方依約為甲方安排之服務人員之差旅費及辦理海外旅遊學習活動事項之費用。(九)稅捐:各地機場服務稅捐及餐宿稅捐。二、不包括項目:(一)甲方個人費用:如私人交通費、洗衣、電話、電報、個人傷病醫療費,以及宜自行給與提供個人服務者之小費及報酬等。(二)未列入行程之簽證、機票及其他有關費用。(三)建議甲方任意給與導遊、司機、領隊或隨團服務人員之小費 。(四)保險費:乙方個人投保傷害保險、醫療保險及另行加保人身或財產保險之費用。(五)行李超重費。前項建議甲方任意給與之小費,乙方應於說明會時,說明各地區小費收取狀況及約略金額。 第七條 課程研修相關費用退費原則及基準乙方應於規劃接洽國外研修機構時,議定 課程研修 相關費用退費原則及基準,載明於海外旅遊學習定型化契約,並明確告知甲方。 第八條 怠於給付費用之效力因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未依第五條規定給付費用者,乙方應定相當期限催告甲方給付,甲方屆期不給付者,乙方得解除契約。乙方因前項規定解除契約時,應將已收取之費用返還予甲方,並得依第十八條規定向甲方請求已支出之行政規費及賠償,且得自應返還之費用中扣除。 第九條 乙方代辦事項及說明義務 乙方應負責為甲方辦妥護照及旅程所需簽證,並代為訂妥機位、申請學校及安排食宿。但有關代辦護照、簽證、機票機位等事項,雙方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乙方應於預定出發日至少三日前,將本契約所列海外旅遊學習活動之國家、地區、城市或觀光點之風俗人情、地理位置及其他相關應注意之事項,儘量提供甲方參考,並於舉行出國說明會時,將甲方之護照、簽證、機票機位、食宿安排、起程與回程終止之地點及其他必要事項,向甲方報告,並 將行程表以書面或電子文件之形式,供甲方確認。 第十條 證照之保管及返還乙方為甲方辦理護照、簽證或旅遊手續時,應妥慎保管甲方之各項證照及為申請該等證照而持有之甲方印章、身分證等,如有遺失或毀損者,應行補辦;其致甲方受有損害者,並應負賠償責任。乙方因辦理海外旅遊學習活動事項所持有之甲方證照、印章等,僅得供海外旅遊學習活動申請之用,不得移作他途使用,違反者,甲方得請求乙方支付違約金新臺幣 ___ 元(不得低於海外旅遊學習活動費用總額之五倍,如未記載者,即以五倍計算 ),其因而致甲方受有損害者,並應另負賠償責任。甲方於海外旅遊學習活動期間內,應自行保管其自有證照 。 但甲方為未成年人應經法定代理人書面同意或基於辦理通關過境等手續之必要,得交由乙方保管。前項證照,乙方及其代理人或使用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之,甲方得隨時取回,乙方及其代理人或使用人不得拒絕。甲方自行保管之證照遺失或毀損者,乙方應協助補辦。 第十一 條 個人資料之保護乙方因履行本契約之需要,於代辦證件、安排或委託安排課程、交通、食宿、行程及其所附隨服務之目的內,甲方同意乙方得依法蒐集、處理及利用其個人資料。 前項乙方對甲方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非經 甲方同意或依法規規定 ,不得 將個人資料提供予第三人或為契約目的範圍外之利用。契約關係消滅後,亦同。第一項個人資料蒐集特定目的消失或海外旅遊學習活動終了時,乙方應主動或依甲方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但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或經甲方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乙方發現第一項甲方個人資料遭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時,應即向主管機關通報,並立即查明發生原因及責任歸屬,且依實際狀況採取必要措施。前項情形,乙方應以書面、簡訊或其他適當方式通知甲方,使其可得知悉各該事實及乙方已採取之處理措施、客服電話窗口等資訊。乙方違反第二項至前項規定,使甲方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 甲方 權利者 ,應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相關規定, 負賠償責任。 第十二條 服務人員及領隊之派遣乙方應指派具有旅遊學習地語文能力之人員全程隨團服務。於課程活動,乙方之受託辦理單位應指派具有領隊執業證照之領隊全程隨團服務。甲方因乙方違反前二項規定而遭受損害者,得請求乙方賠償。乙方依第一項規定指派之人員及其受託辦理 單位依第二項規定所指派之領隊,應為甲方辦理出入國境、交通、食宿、遊覽等相關事項之手續,並提供其他完成 海外 旅遊學習活動所需之服務。 第十三條 乙方之協助義務甲方於海外旅遊學習活動中發生身體或財產上之事故時,乙方應為必要之協助及處理。前項之事故,係因非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所致者,其所生之費用,由甲方負擔。 第十四條 乙方之瑕疵擔保責任乙方所安排之課程、食宿、行程及提供之服務,應使之具備通常之價值及約定之品質。 乙方於廣告中就服務內容、事項、品質等所為保證或說明,甲方得依據廣告而為主張。乙方所安排之課程、食宿、行程及提供之服務,不具備前項之價值或品質者,甲方得請求乙方改善之。乙方不為改善或不能改善時,甲方得請求減少費用。 其 難以達到契約目的者,並得終止契約,請求乙方返還扣除已實施部分之費用後之全部金額。前項可歸責於乙方之情形,如致甲方受有損害,甲方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第十五條 住宿地點之變更甲方應於訂立本契約時將住宿地點、餐飲及生活習慣等相關資訊充分告知乙方。對於甲方要求變更住宿地點,乙方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並應給予必要之協助。甲方應自行支付因變更住宿地點所需支出之費用。 但乙方因住宿地點變更減省費用之支出者, 應將減省之部分返還予甲方。 第十六條 組團海外旅遊學習活動最低人數本海外旅遊學習團須有___人以上(不得高於十五人)簽約參加始組成。前項組團人數未記載者,視為無最低組團人數;其保證出團者,亦同。未達第一項最低出團人數乙方得解除契約 。 但應於預定出發之___日(至少七日,如未記載時,視為七日)前通知甲方解除契約。怠於為前項但書之通知致甲方受損害者,乙方應賠償甲方依海外旅遊學習活動費用總額百分之 _____ 計算之違約金(不得低於百分之十 ,如未記載,以百分之十計算 )。乙方依第三項規定解除契約後,得依下列方式之一處理:一、 返還甲方已交付之全部費用。 二、 徵得甲方同意, 訂定另一海外旅遊學習活動契約,將依第三項解除契約應返還甲方之全部費用,移作該另訂之海外旅遊學習活動契約之費用全部或一部,如有超出之賸餘費用,應退還予甲方 。 第十七條 因可歸責於乙方致未依所定日期開始活動時,乙方之通知義務及賠償責任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甲方未依本契約所定之日期開始其海外旅遊學習活動者, 乙方應於知悉海外旅遊學習活動無法依本契約預定之日期開始時,即通知甲方,並說明其事由。前項情形,甲方得解除契約,乙方應將所收取之海外旅遊學習活動費用總額返還予甲方。 第一項情形,乙方怠於通知者,乙方除應返還甲方已繳交之海外旅遊學習活動費用總額外,並應賠償甲方依海外旅遊學習活動費用總額一倍計算之違約金;其已通知者,則按通知到達甲方時,距出發日期時間之長短,依下列規定計算其應賠償甲方之違約金:一、海外旅遊學習活動開始前第四十一日以前通知者,賠償海外旅遊學習活動費用總額百分之五。二、海外旅遊學習活動開始前第三十一日至第四十日以內通知者,賠償海外旅遊學習活動費用總額百分之十。三、海外旅遊學習活動開始前第二十一日至第三十日以內通知者,賠償海外旅遊學習活動費用總額百分之二十。四、海外旅遊學習活動開始前第二日至第二十日以內通知者,賠償海外旅遊學習活動費用總額百分之三十。五、海外旅遊學習活動開始前一日通知者,賠償海外旅遊學習活動費用總額百分之五十。六、海外旅遊學習活動當日以後通知者,賠償海外旅遊學習活動費用總額百分之一百。甲方如能證明其所受損害超過前項之基準者,得就其實際損害請求賠償。 第十八條 出發前甲方任意解除契約及其責任甲方於海外旅遊學習活動開始前解除契約者,應依乙方提供之收據,繳交行政規費,並應賠償乙方之損失,其賠償基準如下:一、海外旅遊學習活動開始前第四十一日以前解除契約者,賠償海外旅遊學習活動費用百分之五。二、海外旅遊學習活動開始前第三十一日 至第四十日以內 解除契約者,賠償海外旅遊學習活動費用百分之十。三、海外旅遊學習活動開始前第二十一日至第三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海外旅遊學習活動費用百分之二十。四、海外旅遊學習活動開始前第二日至第二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海外旅遊學習活動費用百分之三十。五、海外旅遊學習活動開始前一日解除契約者,賠償海外旅遊學習活動費用百分之五十。六、海外旅遊學習活動開始日解除契約或未通知不參加者,賠償海外旅遊學習活動費用百分之百。 前項規定作為損害賠償計算基準之海外旅遊學習活動費用,應以海外旅遊學習活動費用總額扣除第五條第三項之必要費用後計算之。乙方並應將餘款返還予甲方。乙方如能證明其所受損害超過第一項之基準者,得就其實際損害請求賠償。 第十九條 出發前有法定原因解除契約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雙方之事由,致海外旅遊學習活動無法成行者,雙方均得解除契約,不負損害賠償責任。乙方於知悉無法成行時,應即以適當之方式通知甲方,其怠於通知致甲方受有損害者,仍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情形,乙方應以海外旅遊學習活動費用總額扣除第五條第三項已支出之必要費用後,將餘款返還予甲方。其扣除之必要費用最高不得逾海外旅遊學習活動費用總額百分之十。出發前,甲方有懷孕、分娩或提出經醫師開立之診斷證明書且符合重大傷病項目者,或其配偶、三親等內之親屬有 提出經醫師開立之診斷證明書且符合重大傷病項目者或死亡者,甲方得解除契約。解除契約後,乙方應比照前項規定辦理返還海外旅遊學習費用。 第二十條 出發前客觀風險事由解除契約出發前,本海外旅遊學習活動團預定前往之海外旅遊學習活動地區之一,有事實足認危害甲方生命、身體、健康、財產安全之虞者,雙方均得解除契約或另依雙方協議方式辦理。前項解除契約者,乙方應以海外旅遊學習活動費用總額扣除第五條第三項已支出之必要費用後,將餘款返還予甲方。 第二十一 條 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致未參與已排定之行程甲方應依乙方行前說明會書面提供或約定之集合時間、地點,準時集合出發。甲方無正當理由未及時到達集合地點致未出發,亦未中途加入海外旅遊學習活動者, 乙方得依第十八條規定向甲方請求應繳交之費用 及 損害賠償,並應將餘款返還予甲方。海外旅遊學習活動開始後,甲方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中途退出已排定之課程研修或課程活動者,不得請求乙方退還該項課程或行程之費用,或要求任何補償。但乙方因甲方退出海外旅遊學習活動後,應可減省或無須支出之費用,應退還予甲方。甲方並得請求乙方墊付費用將其送回原出發地,於到達後,由甲方附加利息償還之。甲方退出已排定之課程研修或課程活動後,乙方應為甲方安排返回出發地之住宿及交通,其費用由甲方負擔。甲方於海外旅遊學習活動開始後,未能及時參加預定之行程項目或未能及時搭乘飛機、車、船等交通工具時,不得請求乙方退還該項行程或交通之費用,或要求任何補償 。但甲方即時告知乙方,並 於適當時點趕往會合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二條 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乙方之海外旅遊學習活動內容變更海外旅遊學習活動中,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無法履行預定之 課程、交通、食宿或行程等項目時,為維護海外旅遊學習活動團之安全及利益,乙方得依實際需要,變更 課程 、交通、食宿或行程等項目;如因此超過原定費用時,應由乙方負擔。但因變更而減省之費用,應將減省部分退還甲方。甲方不同意前項之變更時,得終止契約,並得請求乙方墊付費用將其送回原出發地,於到達後附加利息償還之。 乙方應依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費用返還。 第二十三條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海外旅遊學習活動內容變更除前條情形外,乙方不得以任何名義或理由變更海外旅遊學習活動內容,乙方未依海外旅遊學習活動契約所定之品質辦理課程、交通、食宿或行程 等項目 時 ,甲方得請求乙方支付其差額二倍之違約金。乙方應提出前項差額計算之說明及相關支付單據,如未提出差額計算之說明及單據時,其違約金之計算至少為海外旅遊學習活動費用總額之百分之五。甲方另受有損害者, 並得請求賠償。 第二十四條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無法完成部分海外旅遊學習活動之責任海外旅遊學習活動出發後,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海外旅遊學習活動團之部分成員因簽證、機票或其他原因無法完成其中部分之海外旅遊學習活動者,乙方應負擔費用 安排甲方至次一旅遊學習地。如無次一旅遊學習地時,應安排甲方返回原出發地。前項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無法完成之情形,對海外旅遊學習活動團之全部成員均屬存在時,乙方應依相當之條件安排其他海外旅遊學習活動代之;如無法安排或甲方不同意替代之旅遊學習活動時,應安排甲方返回原出發地。前二項之情形,等候安排行程期間,甲方所產生之食宿、交通或其他必要費用,應由乙方負擔。於第一項之情形,乙方怠於安排交通時,甲方得搭乘相當等級之交通工具至次一旅遊學習地或返回原出發地;其所支出之費用,應由乙方負擔。於第二項之情形,乙方怠於安排交通時,甲方得搭乘相當等級之交通工具返回原出發地;其所支出之費用,應由乙方負擔。於第一項及第二項情形,乙方未安排交通或替代之海外旅遊學習活動時,應退還甲方未能從事海外旅遊學習活動部分之費用,並賠償同額之懲罰性違約金。 第二十五條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延誤海外旅遊學習活動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延誤海外旅遊學習活動時,甲方就其時間之浪費,得請求按日計算之違約金。前項按日計算之違約金 ,以海外旅遊學習活動費用中食宿及交通費用之總額除以海外旅遊學習活動全部日數,乘以海外旅遊學習活動延誤之總日數 計算之。但延誤海外旅遊學習活動總日數之計算,以不超過全部海外旅遊學習活動日數為限。甲方另受有其他損害者,並得請求賠償。 第二十六條 因可歸責乙方之事由致甲方留滯海外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甲方留滯海外者,乙方應以自己之費用,為甲方安排適當之食宿及交通,並賠償甲方按日計算之違約金。甲方如因此而受有其它損害者,並得請求賠償。前項按日計算之違約金,以海外旅遊學習活動費用中食宿及交通費用之總額除以海外旅遊學習活動 總日數,乘以留滯日數計算之。但留滯總日數之計算,以不超過全部海外旅遊學習活動日數為限。 第一項情形,乙方未為甲方安排適當之食宿及交通者,甲方因留滯海外所支出之全部合理費用,由乙方負擔。甲方留滯海外,係因乙方之故意所致者,乙方除應負擔甲方留滯期間支出之食宿及 其他必要費用,及按實計算退還甲方未完成行程之費用,及由出發地至第一行程地與最後行程地往返之交通費用外,並應賠償以海外旅遊學習活動費用總額除以海外旅遊學習活動總日數乘以留滯日數後相同金額五倍之懲罰性違約金。但留滯總日數之計算,以不超過海外旅遊學習活動總日數為限。甲方留滯海外,係因乙方之重大過失所致者,乙方除依前項規定負擔相關費用外,並應賠償依前項規定計算之三倍之懲罰性違約金。 第二十七 條 海外旅遊學習活動開始後甲方之任意終止契約甲方於海外旅遊學習活動開始後,得終止本契約,乙方得不返還已實施部分之費用。乙方因甲方退出海外旅遊學習活動後,有可減省或無須支出之費用,應返還予甲方。 第二十八條 海外旅遊學習活動開始後甲方之終止契約甲方於海外旅遊學習活動開始後因懷孕、分娩或重大傷病,或其配偶、三親等內之親屬有提出經醫師開立之診斷證明書且符合重大傷病項目或死亡,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不能或拒絕繼續契約約定之海外旅遊學習活動者,甲方得終止契約,請求乙方返還扣除其所收取及已實施部分之費用後之全部金額。甲方於海外旅遊學習活動開始後死亡者,乙方應比照前項規定辦理費用返還予繼承人。 第二十九條 海外旅遊學習活動開始後,因不可歸責乙方之事由終止契約海外旅遊學習活動開始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乙方得終止契約: 一、甲方因疾病或其他健康事故,無法繼續海外旅遊學習活動。二、甲方因不遵守旅遊學習地區之法規或就讀學校之管理規則,而被就讀學校退學。三、甲方違反就讀學校之管理規則或業者行為規範有影響海外旅遊學習活動團之不當行為且情節重大,經乙方明示勸告無效。前項各款情形,乙方應將海外旅遊學習活動費用總額,扣除其所收取及已實施部分費用後之餘額,返還予甲方。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情形,甲方不得請求乙方返還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所列之課程研修相關費用 。乙方如有損害,並得請求賠償。 第三十條 終止契約後回程之安排契約終止後,乙方應為甲方安排返回出發地之住宿及交通。但甲方拒絕者,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如甲方為未成年人者,乙方應徵詢甲方法定代理人之意見。依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契約時,乙方依第一項規定為甲方安排返回出發地所生之住宿費用、交通費用及其他安排費用,歸由甲方負擔。依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而終止契約時,乙方依第一項規定為甲方安排返回出發地所生之住宿費用、交通費用及其他安排費用,歸由乙方負擔。 第三十一條 甲方之變更 甲方得於出發日___日前,變更由第三人參加海外旅遊學習活動。乙方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前項情形,甲方應於接到乙方同意之通知後___日內,至乙方營業處所辦理權利義務之移轉承擔手續, 如因而增加費用,乙方得請求其給付。如減少費用,甲方不得請求退還。 依第一項之規定受讓契約權利義務之第三人,自移轉承擔之手續完成時起,承受甲方因本契約所生之一切權利義務。 第三十二條 乙方之變更乙方經甲方之書面同意後,始得將本契約所生之權利或義務轉讓其他具相同品質及資格之海外旅遊學習活動代辦業者。乙方違反前項規定時,甲方得解除或終止契約,並請求乙方返還其所收取之全部費用。如有損害,甲方並得請求賠償。乙方違反第一項規定,甲方未解除或終止契約時,乙方仍應賠償甲方依海外旅遊學習活動費用總額 百分之___計算之違約金(不得低於百分之五)。甲方如有損害,仍得請求賠償。 乙方依第一項規定得甲方書面同意,與其他海外旅遊學習 活動代辦業者簽約轉讓契約所生之權利義務,於移轉承擔之手續完成時起,乙方始得免除因本契約所生之一切權利義務。 第三十三條 乙方履行輔助人之故意過失乙方對於因履行本契約所安排或委託辦理課程研修與課程活動及其他協助執行之單位、機構或人員之故意過失,應與自己之故意過失負同一之責任 。乙方就本契約內未約定之事項對甲方為推薦安排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第三十四條 責任保險與履約保證保險乙方於海外旅遊學習活動出發前應自行就甲方依契約所為之活動投保責任保險,其投保最低金額及範圍至少如下:一、每一旅遊學習者意外死亡新臺幣二百萬元。二、每一旅遊學習者因意外事故所致體傷之醫療費用新臺幣二十萬元。三、旅遊學習者家屬前往海外處理善後所必需支出之費用新臺幣十萬元。四、每一旅遊學習者旅行證件遺失之損害賠償費用新臺幣二千元。 乙方辦理海外旅遊學習活動業務時,應投保履約保證保險,其投保最低金額為新臺幣一千萬元。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得以同金額之銀行保證代之。前項履約保證保險之投保範圍,為乙方因財務問題,致其安排之海外旅遊學習活動一部或全部無法完成時,於保險金額範圍內所給付甲方之費用。乙方應於海外旅遊學習活動出發前向甲方出示證明其已投保責任保險及履約保險或銀行保證。 如未依約定投保責任保險者,於發生旅遊事故之情形時,應依第一項約定最低投保金額計算其應理賠金額至少三倍作為賠償金額。如未依約定投保履約保證保險或未為銀行保證者,於不能履約之情形時,應依第二項約定最低投保金額計算其應理賠金額至少三倍作為賠償金額。 第三十五條 海外旅遊學習團行前填報資料海外旅遊學習團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出發離開國境前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通報,並副知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一、凡組團旅遊學習者人數達十人之海外旅遊學習團。二、參與外國政府計畫之海外旅遊學習團。前項通報及實際出團情形,並列為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年度考核重點。 第三十六條 合意管轄法院因海外旅遊學習契約涉訟時,雙方同意以 ______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及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第三十七條 契約書分執保管本契約書壹式貳份,雙方各執乙份為憑 ,乙方不得藉故收回。 第三十八條 其他協議事項雙方同意遵守下列各項:一、 ______。二、 ______。三、 ______。 第三十九條 準用本約規定僅參與課程研修者,在不牴觸本契約範圍者,準用本契約之規定。 第四十條 其他約定事項本契約之約定,較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應記載事項對甲方更有利者,從其約定。 甲方簽章:乙方簽章:簽約地點及日期:簽約地點:簽約日期: 如未記載簽約地點,則以甲方住所地為簽約地點。如未記載簽約日期,則以交付定金日推定為簽約日期。[金管會]活期(儲蓄)存款契約附屬金融卡定型化約款範本條文
活期(儲蓄)存款契約附屬金融卡定型化約款範本 日期:111-10-20 資料來源:消費者保護處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8年11月6日金管銀合字第09800351080號公告訂定,並自99年2月28日生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0年10月24日金管銀合字第10000332261號公告,並自101年1月24日生效」。 本契約書於中華民國 年 月 日經存款人攜回審閱。(審閱期間至少五日)存款人簽章:存款行簽章:存款人茲向存款行申請具有下列功能之金融卡□ 壹份 □ 份:□(一)一般功能:存款、提款、轉帳、繳稅(費)、密碼變更、查詢餘額之功能。□(二)附加金融功能 □ 電子錢包、 □ 其他: 。存款人如另需要信用卡、現金卡或國際提款之功能,應另行簽訂信用卡、現金卡或國際提款作業契約。雙方嗣後往來願遵守下列各約定條款:(前言應以粗體紅色文字標示) 第一條(領取、啟用及作廢)存款人如領取金融卡、密碼函及辦理啟用登錄手續者,應親持身分證明文件及原留印鑑至(原)存款行 或依雙方約定方式辦理。(註:存款行應提供領取方式供存款人選擇,並明定於契約。)存款人自申請日起算逾個月未領取者,存款行得將金融卡及密碼函逕行作廢。採預製金融卡(含密碼)者,存款人於辦妥開戶及填具本約定書後,即可領取金融卡及密碼函,並辦理啟用登錄手續。 第二條(密碼變更)存款人如欲變更密碼者,得利用自動化服務設備或其他設備自行更改密碼,其次數不受限制。 第三條 (存款金額之限制)存款人使用金融卡以存款行自動化服務設備存入現金,於存入非本人之帳戶時,應適用金融卡非約定轉帳之金額限制 存入本人之帳戶者則不受金額之限制。 第四條(存款行提款及轉帳金額之限制)存款人使用金融卡在存款行自動服務設備 提款時,其上限如下: 一、每次最高限額為新臺幣(以下同)○○ 萬 元。二、每日最高限額為○○ 萬元。存款人於約定帳戶轉帳時,其上限如下:一、每次最高限額為○○ 萬元。二、每日最高限額為○○ 萬元。□其他:存款人於非約定帳戶轉帳時,其上限如下:一、每次最高限額為○○ 萬元。二、每日最高限額為○○ 萬元。(本條應以粗體紅色文字標示) 第五條(跨行提款及轉帳金額之限制)存款人使用金融卡在參加金融資訊系統跨行連線金融單位設置之自動化服務設備提款時,其上限如下:一、每次最高限額為○○ 萬元。二、每日最高限額為○○ 萬元。存款人於約定帳戶轉帳時,其上限如下:一、每次最高限額為○○ 萬元。二、每日最高限額為○○ 萬元。□其他:存款人於非約定帳戶轉帳時,其上限如下:一、每次最高限額為○○ 萬元。二、每日最高限額為○○ 萬元。(本條應以粗體紅色文字標示) 第六條(存摺補登)存款人使用金融卡連續提款、轉帳達 次或累計提款金額達 萬元或進行非約定帳戶轉帳達 萬元,除另有約定外,應於補登存摺後,方可繼續使用金融卡。 第七條(提款、轉帳限額、 次數之調整及其揭示)前三條所定之金額及次數,存款行得視實際需要隨時調整,存款行應於調整○ 日前,以顯著方式於營業處所及存款行網站公開揭示之。 第八條(存款人轉帳錯誤,存款行協助事項)存款人使用金融卡辦理轉帳交易,應仔細檢核入戶之金融機構代號、帳號與金額,倘因存款人申請或操作轉入之金融機構代號、存款帳號或金額錯誤,致轉入他人帳戶或誤轉金額時,一經存款人通知存款行,存款行應即辦理以下事項:一、依據相關法令提供該筆交易之明細及相關資料。二、協助通知轉入行處理。三、回報處理情形。 第九條(本行或跨行交易之行為效力)存款人如以金融卡及密碼在存款行或參加金融資訊系統跨行連線之金融單位之自動化服務設備或其他設備進行交易時,其交易與憑存摺印鑑所為之交易行為,具有同等之效力。 第十條(交易時點之認定)跨行交易帳務劃分點:星期一至星期五以下午三點三十分為帳務劃分點。超逾帳務劃分點暨非營業日之交易,均歸屬次一營業日之帳務處理。交易是否係逾時交易,以存款行接獲檔案或資料之時間為準。 第十一條(國內提領外幣)存款人為成年人且領有國民身分證或外僑居留證之個人得使用金融卡領取外幣,所領取之外幣金額按交易當時存款行掛牌外幣現鈔賣出匯率折合新台幣金額扣帳(手續費詳如第十五條)。 第十二條(外幣交易授權結匯)存款人依前條持金融卡進行外幣交易時,授權存款行為中華民國境內之結匯代理人,依中央銀行相關規定及雙方約定,辦理結匯手續。 第十三 條(契約終止或暫停提供金融卡功能)存款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但應以雙方約定之 方式辦理 (例如書面通知、寄回金融卡、書面通知並寄回金融卡等) 。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存款行得隨時終止本契約或暫時停止提供金融卡之功能:一、金融卡遭偽、變造或作為洗錢、詐欺等不法之用途。 二、存款人之帳戶經依法令規定列為暫停給付、警示或衍生管制帳戶。三、存款人違反法令規定損及存款行權益或有其他不法行為。(存款行如有其他終止本契約或暫時停止提供金融卡功能之正當事由,應於契約中載明。) 第十四條(密碼使用錯誤次數及卡片留置、鎖卡之處理)存款人使用金融卡進行交易,如輸入密碼錯誤連續達 次(不得少於三次)、忘記取回金融卡、使用已掛失之金融卡進行交易或其他原因之情形,遭自動化服務設備鎖卡或留置時,除雙方另有約定外,存款人應親持身分證明文件及原留印鑑分別依下列方式辦理:一、 金融卡遭鎖卡時,得至原開戶行或存款行指定處所辦理解鎖。二、金融卡遭留置時,應自留置之次日起算 個營業日內(不得少於十四日) 至 (原)存款行 取回或換發新卡,逾期未取回,存款行得將金融卡註銷。 第十五條(費用計收、調整及揭示)存款人使用金融卡所為各項交易或服務所生之工本費如下: 一、交易手續費類:(一) 國內跨行提款:每次為 ○ 元(最高不得超過陸元)。(二) 國內跨行轉帳 每次為 ○ 元(最高不得超過壹拾柒元)。二、服務費用類:(一) 卡片解鎖 □免費 。 □每次為 ○ 元 最高不得超過伍拾元 )。(二) 補 換發新卡 □免費 。 □每次為 ○ 元 最高不得超過壹佰元 )。前項費用雙方同意依下列方式繳納:□自存款人帳戶扣繳。□其他約定方式: 。第一項費用應以顯著方式於營業場所及存款行網站公開揭示。第一項第二款之服務費用,非經存款行證明卡片須解鎖或補、換發係因可歸責於存款人之事由所致者,不得收取之。存款人因卡片須解鎖或補、換發,而發生損害者,存款行應負賠償責任,但存款行證明其就卡片須解鎖或補、換發係不可歸責者,不在此限。 第十六條(金融卡遺失、滅失、被竊或其他喪失占有)存款人應妥善保管金融卡,如有遺失、滅失、被竊或其他喪失占有等情形時,應即依約定方式向存款行辦理掛失手續。前項約定方式,應以存款人安全、便利方式辦理。未辦理掛失手續前而遭冒用,存款行已經付款者,視為對存款人已為給付。 但存款行或其他自動化服務設備所屬金融機構對資訊系統之控管有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或有其他可歸責之事由,致存款人密碼被冒用或盜用者,仍應由存款行負責。 第十七條(出借、轉讓或質押之禁止)存款人應自行保管使用金融卡,如有出借、轉讓或質押者,存款人應自負其責。 第十八條(複製或改製之禁止)存款人不得有複製或改製金融卡之行為。 第十九條(個人資料之使用)存款人因使用金融卡提款、轉帳、通匯、繳稅、繳費、消費扣款、金融帳戶查詢等跨行業務之服務,同意存款行、該筆金融卡交易往來之金融機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農業金融主管機關許可設立或營業之機構,在完成上述跨行業務服務之目的內,得依法令規定蒐集、處理、國際傳遞及利用其個人資料。存款行非經存款人同意或依其他法令規定,不得將其個人資料提供予上述機構以外之第三人利用。 第二十條(申訴管道)存款行應於契約載明申訴專線:□免付費服務專線: 。□傳真: 。□電子信箱 (E MAIL) 。□其他: 。 第二十一條(文書之送達)存款人同意以本契約所載之地址為相關文書之送達處所,倘存款人或其聯絡人之地址變更,存款人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存款行,並同意改依變更後之地址為送達處所;如存款人未以書面或依約定方式通知變更地址時,存款行仍以本契約所載之地址或最後通知存款人之地址為送達處所,於通知發出後,經通常之郵遞期間即推定為已送達。 第二十二條(其他約定事項)本約款若有未盡事宜,依活期(儲蓄)存款契約辦理。 第二十三條(契約之交付)本契約一式 份,由存款行與存款人雙方各執 份,以資信守。 第二十四條(管轄法院)因本契約涉訟時,雙方同意以地方法院為第一審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立契約書人存款人:(簽章)存款人地址:存款行:(簽章)中華民國 年 月 日[交通部]簡易型一日遊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簡易型一日遊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交通部111 年 8 月 10 日交路 一 字第 11182005924 號公告,並自即日生效 壹、應記載事項一、當事人及其基本資料本契約應記載當事人及其基本資料:(一)旅客及其緊急聯絡人之姓名、電話 、住居 所、關係。(二)旅行業之公司名稱、註冊編號、負責人姓名、電話及營業所。二、契約審閱規定旅行業應於簽約前,將本契約內容充分向旅客說明,雙方謹簽訂書面契約或以雙方同意之其他適當方式表示同意,以憑信守。旅客簽章:旅行業簽章:簽約日期:三、簡易型一日遊之定義本契約所稱簡易型一日遊,指旅行業於旅遊當日在固定地點,供旅客現場臨時報名參團之國內團體一日旅遊。 四、廣告責任旅行業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旅客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廣告、宣傳文件、行程表或其他說明內容均為本契約內容之ㄧ部分。五、簽約地點及日期本契約應記載簽約地點及日期。未記載簽約地點者,以出發地為簽約地點;未記載簽約日期者,以出發日為簽約日期。旅行業將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契約書公開並印製於旅行業收據憑證交付旅客者,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視為已與旅客簽約。六、旅遊行程本契約應記載旅遊地區、城市或觀光地點及行程。前項行程,包括啟程出發地點、回程之終止地點、日期、交通工具、餐飲、遊覽及其所附隨之服務說明。如有購物行程者,應載明其內容。未記載前二項內容或前二項記載之內容與刊登廣告、宣傳文件、行程表或 其他說明之記載不符者,以最有利於旅客之內容為準。七、旅遊費用本契約旅遊費用總額包含代辦證 件 之行政規費、交通運輸費、餐飲費、遊覽費用、接送費、隨團服務人員及其他旅行業為旅客安排服務人員之報酬。前項費用不包含下列費用:(一)旅客之個人費用。(二)建議旅客任意 給 與司機、隨團服務人員之小費。(三)旅遊契約中明列為自費行程之費用。(四)其他由旅行業代辦代收之費用。八、應繳金額及付款方式本契約應記載旅客於簽約時應繳金額及繳款方式。 九、旅客協力義務旅遊需旅客之行為始能完成,而旅客不為其行為者,旅行業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旅客為之。旅客屆期不為其行為者,旅行業得終止契約,並得請求賠償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旅遊開始後,旅行業依前項規定終止契約時,旅客得請求旅行業墊付費用將其送回原出發地。於到達後,由旅客附加利息償還旅行業。十、集合、出發之時間與地點本契約應記載旅客之集合、出發之時間及地點。十一、組團旅遊最低人數本契約應記載最低組團人數,如未達最低組團人數,旅行業應當場退還旅客已繳之費用。十二、旅遊開始前旅客任意解除契約及其責任旅客於旅遊開始前解除契約者,應依旅行業提供之收據,繳交行政規費,並賠償旅行業相當之損害,且不得向旅行業請求退還旅遊費用。但旅行業因此可節省或無須支出之費用,應退還旅客。旅客未依第十點規定,準時到達約定地點集合致未能出發,亦未能中途加入旅遊者,視為任意解除契約,適用前項規定。十三、旅遊開始前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解除契約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本契約無法履行時,任何一方得解除契約,且不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情形,旅行業應提出已代繳之行政規費或履行本契約已支付之全部必要費用之單據,經核實後予以扣除,並將餘款退還旅客。十四、因可歸責於旅行業之事由致旅遊內容變更因可歸責於旅行業之事由,致未達成本契約所定旅程、交通、餐飲或遊覽項目等事宜時,旅客得請求旅行業賠償各該差額二倍之違約金;旅行業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者,旅客得請求旅行業賠償各該差額至五倍之違約金。其有難於達預期目的之情形者,並得終止契約。 旅行業應提出前項差額計算之說明,如未提出差額計算之說明時,其違約金之計算至少為全部旅遊費用之百分之五。旅客因第一項情形受有損害者,另得請求賠償。十五、旅遊途中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旅行業之事由致旅遊內容變更旅遊途中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旅行業之事由,致無法依預定之旅程、交通、餐飲或遊覽項目等履行時,為維護旅遊團體之安全及利益,旅行業得變更旅程、遊覽項目或更換餐飲、交通工具其因此所增加之費用,不得向旅客收取;所減少之費用,應退還旅客。十六、旅遊開始後旅客退出或未參加旅遊活動旅客於旅遊活動開始後,中途離隊退出旅遊活動或未能準時參加依本契約所排定之行程者,不得向旅行業請求退還旅遊費用或任何補償。但旅行業因此可節省或無須支出之費用,應退還旅客。十七、旅行業之協助處理義務旅客在旅遊中發生身體或財產上之事故時,旅行業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必要之協助及處理。前項之事故,係因非可歸責於旅行業之事由所致者,其所生之費用,由旅客負擔。十八、旅行業應投保責任保險及履約保證保險旅行業應依主管機關之規定投保責任保險及履約保證保險,並應載明保險公司名稱、投保金額及責任金額 。旅行業未依前項規定投保者,於發生旅遊事故或不能履約之情形,以主管機關規定最低投保金額計算其應理賠金額之三倍作為賠償金額。十九、購物及 瑕疵 損害之處理方式旅行業不得於旅遊途 中,臨時安排旅客購物行程 或於車上向旅客兜售物品 。但經旅客要求或同意者,不在此限。旅行業安排特定場所購物,所購物品有貨價與品質不相當或瑕疵者,旅客得於受領所購物品後一個月內,請求旅行業協助其處理。 二十、消費爭議處理旅行業應載明消費爭議處理機制、程序及相關聯絡資訊。二十一、個人資料之保護旅行業因履行本契約之需要,於代辦證件、安排交通工具、餐飲、遊覽及其所附隨服務之目的內,旅客同意旅行業得依法蒐集、處理、傳輸及利用其個人資料。前項旅客之個人資料旅行業負有保密義務,非經旅客書面同意或依法規規定,不得將其個人資料提供予第三人。第一項旅客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旅遊終了時,旅行業應主動或依旅客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旅客個人資料。但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或經旅客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旅行業發現第一項旅客個人資料遭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時,應即向主管機關通報,並立即查明發生原因及責任歸屬,且依實際狀況採取必要措施。前項情形,旅行業應以書面、簡訊或其他適當方式通知旅客,使其可得知悉各該事實及旅行業已採取之處理措施、客服電話窗口等資訊。二十二、約定合意管轄法院因本契約涉訟時,雙方如有合意管轄法院之約定,仍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八條第二項、 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二十三、有利於旅客之特別約定當事人簽訂之契約條款如較本應記載事項規定更有利於旅客者,從其約定。 貳、不得記載事項一、不得記載旅遊之行程、交通、價格、餐飲等服務內容僅供參考或使用其他不確定用語之文字。二、不得記載旅行業對旅客所負義務排除原刊登之廣告、宣傳文件、行程表等內容。三、不得記載 排除旅客之任意解除、終止契約之權利。四、不得記載旅行業對旅客解除契約之賠償基準, 逾越主管機關規定、核定或備查之旅客最高賠償基準。 五、不得記載 旅客對旅行業片面變更契約內容不得異議。六、不得記載 旅行業除收取約定之旅遊費用外,以其他方式變相或額外加價。七、不得記載免除或減輕旅行業依消費者保護法、民法、旅行業管理規則、本契約所載或其他相關法規規定應履行之義務 。八、不得記載其他違反誠信原則、平等互惠原則等不利旅客之約定。九、不得記載 排除對旅行業履行輔助人所生責任之約定。[通傳會]有線廣播電視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有線廣播電視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壹、應記載事項 一、當事人之名稱、電話及住居所(營業所) 訂戶: (甲方)名稱: 電話: 住居所: 業者: (乙方)系統經營者名稱: 統一編號: 營業地址: 負責人姓名: 二、契約有效期間、頻道數、頻道名稱及頻道授權契約到期日 契約有效期間自中華民國○年○月○日起至中華民國○年○月○日止。乙方於契約有效期間內,依甲方之選擇,於約定處所○○○○○,接用服務之數位機上盒○臺(以上內容或詳載於裝機文件),提供有線廣播電視服務,其頻道總數○○個、頻道名稱及頻道授權契約到期日(不包括購物頻道及載有頻道總表資訊之專用頻道)。詳如乙方提供之收視頻道表。 乙方應將經由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之頻道總數、頻道名稱及頻道增減等異動情形,併同頻道授權契約到期日(不包括購物頻道及載有頻道總表資訊之專用頻道)於專用頻道、公司網站(網址為○○○○○○)及營業場所公告,並以書面或其他足讓甲方知悉之方式通知甲方,該等公告及通知視為契約之一部分;變更時亦同。 契約期滿,乙方如繼續提供有線電視服務並提出續約之要約,甲方未於七日內表示反對,仍繼續收視、收聽者,本契約自動展延。展延後之契約條件如有變更,變更後之契約條件有利於甲方者,適用變更後之契約條件。三、繳費項目、金額及收費方式 繳費項目、金額及收費方式如下: (一)收視費用 基本頻道:組數及其收費標準 付費頻道:組數及其收費標準 (二)裝機費 單機費用:新臺幣 元 每一分機費用:新臺幣 元 (三)移機費 同一戶:新臺幣 元 室內:新臺幣 元 室外:新臺幣 元 不同戶:新臺幣 元 (四)復機費:新臺幣 元 (五)機上盒 數位機上盒: 臺 □買斷:新臺幣 元 □租用: 1.保證金:新臺幣 元(收視戶終止收視時無息退還) 2.月租金:新臺幣 元 □押借: 押金:新臺幣 元(收視戶終止收視時無息退還) □自備 □無償借用 □贈與 (六)收費方式 □當月繳:新臺幣 元 □雙月繳:新臺幣 元 □季 繳:新臺幣 元 □半年繳:新臺幣 元 3 □一年繳:新臺幣 元 □其他:新臺幣 元 (七)繳費方式 □自行臨櫃繳款 □派員收款 □郵局劃撥 □銀行郵局轉帳 □信用卡 □便利商店繳款 □其他 未約定收費方式者,則視同採當月繳,繳費方式由甲方依前項第七款方式擇之,不足月者每日收視費用以每月收視費用三十分之一計算。約定之收費方式,甲方向乙方要求變更時,乙方不得拒絕。 如以社區或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名義與乙方訂立本契約者,屬於該社區或公寓大廈之住戶,亦得依本契約約定之事項行使甲方之權利。 四、申請、異動及契約終止 甲方申請有線電視服務應提供足資辨識個人身分之基本資料,並出示相關身分證明文件供乙方核對確認(甲方為法人或商號時,於申請書上加蓋公司或商號大小章)。 甲方辦理異動或終止契約時,得以書面、電子郵件、電話或其他足讓乙方知悉之方式通知乙方,並出示足資辨識個人身分之基本資料供乙方核對,經乙方確認無誤後為之。 甲方委託代理人申請、異動或終止契約時,代理人除應出示甲方相關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外,亦應出示相關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及合法授權資料供乙方核對。 乙方不得以甲方或代理人不留存相關身分證明文件影本而拒絕甲方或代理人之申請、異動或終止契約。 五、收視費用調整 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乙方經核定之收視費用如有調整,甲方仍依第三點約定之應繳費用繳付。但如約定之應繳費用高於核定之(最高)收視費用時,依核定之(最高)收視費用繳付。 六、節目完整性 乙方應完整播送各頻道之節目與廣告,不得變更其形式與內容。但因公共利益或法令規定者,不在此限。 乙方違反前項規定,應減收當日收視費用。(日收視費用指月收視費用之三十分之一,以下同)。 七、頻道位置異動或停止播送之通知 乙方之頻道位置異動或停止播送時,應於前五日以書面、其他足讓甲方知悉之方式,或連續五日於系統及該頻道中以播送之方式(指連續五日於該頻道播出時間內每小時播送一次)通知甲方。 乙方違反前項規定,應減收當月五日之收視費用或延展五日之收視、收聽及使用。 八、基本頻道減少之責任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而減少播送之基本頻道數,致乙方提供之基本頻道總數未達主管機關核定當年度之基本頻道總數,乙方應減收當月收視費用或為其他方式之賠償;未達主管機關核定當年度基本頻道收視費用所申報之預定基本頻道總數三分之二,並達十日以上時,即應免除當月之收視費用。 九、維修義務與責任 甲方發生無法收視或收視不良狀況,乙方於接獲甲方維修通知時,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到府維修。但經雙方同意另行約定者,不在此限。 倘因天災等不可抗力因素或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所致無法於前項期限內到府維修,乙方應於前述不可抗力因素或不可歸責事由結束後,依前項規定辦理。 乙方違反第一項規定之到府維修時間時,乙方應按日減少日收視費用及機上盒租金;如逾到府維修時間十日以上始行修復時,乙方應免除當月收視費用及機上盒租金。 十、訂戶個人資料及服務相關資料之保護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乙方僅得於履行契約之目的範圍內,使用甲方提供之各項個人資料。 乙方如蒐集、處理及利用前項個人資料,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 乙方如蒐集、處理及利用甲方之收視行為相關資料,應經甲方同意,並主動揭露其目的及用途。 十一、訂戶申訴方式 乙方應成立訂戶服務中心,地址為○○○○○○○○○○、電話號碼為○○○○○○○○○○(及電傳號碼、網址、電子信箱或其他申訴方式),並由專人處理申訴案件。 十二、契約終止及通知 甲方於契約有效期間內,得隨時通知乙方終止本契約。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乙方應訂七日以上期限以書面或其他足讓甲方知悉之方式通知甲方限期改正,屆期仍未改正者,乙方得終止契約: (一)甲方未依期限繳交費用。 (二)甲方逾越約定使用範圍,提供自己或他人使用。 甲方辦理終止契約後,乙方應派員或委託第三人取回機上盒及相關配件,不得收取任何費用;甲方亦得自行將機上盒及相關配件送至乙方所指定之地點。 前項乙方派員或委託第三人取回之方式及約定條件,乙方應事前向甲方告知說明。 十三、契約終止之損害賠償 本契約於乙方受停播、廢止或撤銷經營許可、沒入等處分終止而致甲方收視、收聽權益產生損害時,乙方應賠償甲方一個月收視費用。 乙方擬暫停或終止營業時,應於三個月前通知甲方。乙方未盡通知義務時,應賠償甲方一個月收視費用。 十四、預付費用之返還 契約終止後,乙方向甲方預收之費用尚未屆期者,應於終止日起十五日內無息返還之;屆期未返還者,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其利息。 十五、系統經營者之履約擔保 契約期間乙方應依下列方式之一提供履約擔保,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於乙方無法履行服務契約義務時,就其預收未到期之收視費用,按契約存續期間比例退還之,並載於契約正面明顯處: (一)本契約預收未到期之收視費用,已存入○○金融機構開立之信託專戶,專款專用;所稱專用,指專以履行服務契約義務使用。 (二)本契約已由○○金融機構開具履約擔保書。【前開履約擔保期間自中華民國○年○月○日起至中華民國○年○月○日止。】 (三) 乙方已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於○○金融機構成立履約擔保準備金專戶,供主管機關不定期查核。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履約擔保方式。 未依前項提供履約擔保者,應以當月繳方式向訂戶收取收視費用。 十六、契約終止後設備之拆除 除甲方拒絕乙方進行拆除外,乙方應於契約終止後一個月內將分接點至甲方建物引進線等線纜及相關設備拆除,屆期不為拆除時,甲方得於自行拆除後,向乙方請求償還其所支出之必要費用。但契約係因可歸責甲方事由而終止者,不得請求償還。 十七、契約審閱期間 本契約於中華民國○年○月○日經甲方攜回審閱(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三日)。 貳、不得記載事項 一、不得約定甲方拋棄契約審閱期間。 二、不得約定沒收甲方所繳付之收視費用或甲方違反本契約之違約金。 三、不得以契約免除或限制乙方瑕疵給付責任。 四、不得約定乙方可免責或限制責任之特約條款。 五、不得約定減輕或免除乙方依消費者保護法及有線廣播電視法規定應負之責任。[體委會]健身教練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
健身教練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 教育部110年11月23日臺教授體部字第1100042933A號公告,自111年1月1日生效。 簽約注意事項 本契約簽訂前,於中華民國○年○月○日至○年○月○日,經消費者攜回審閱(審閱期間須三日以上)。 倘消費者購買健身教練服務課程,其費用以信用卡繳付者,如業者倒閉無法繼續提供服務,依信用卡國際組織規定,有關贈品部分(如贈與服務堂數)將不列入爭議帳款之退款範圍。 立契約書人 消費者:○(簡稱甲方) 法定代理人:○(甲方為未成年者,應經法定代理人同意並簽名) 業者:○(簡稱乙方) 茲為甲方於乙方所提供教練服務事宜,經甲乙雙方同意依本契約履行並簽立條款如下: 第一條 (乙方揭露必要之基本資料) 乙方提供健身指導服務之場所,應符合建築法規及消防法規有關公共安全之相關規定,並揭露下列基本資料: 場所名稱:○。 負責人:○。 履約地點: ○。 場所地址: ○。 電話:○。 電子郵件信箱:○。 網址:○。 公司登記或行號設立證明:○。 公共意外責任險額度與效期:○。 (相關資料應主動揭露於現場明顯處及公布於乙方網站以供查證) 第二條 (契約內容含廣告及乙方業務代表口頭承諾事項) 甲方同意購買乙方所提供之服務(內容事項及履約期間、廣告內容如附件)。 乙方業務代表口頭承諾事項,悉數列舉如下: 一、 。 二、 。 第三條 (契約種類、期限、教練比例) 甲方參加健身服務之種類及期限(含所贈與服務堂數○堂),約定事項如下: □一、專項服務,堂數與期限:○堂,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二、複合服務,含二專項以上服務堂數與期限:○堂,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三、其他: 。 前項所勾選之服務,教練與學員數之比例,約定事項如下(可複選): □一、一教練對一學員。 □指定教練,教練姓名:○。 □非指定教練。 □二、一教練對多學員,學員上限:○人。 □指定教練,教練姓名:○。 □非指定教練。 □三、甲方事先同意兼採前二款,其約定為:○:○。 □四、其他: 。 甲方簽名確認:_______ 第四條 (對甲方資格條件之約定) 乙方就甲方參加服務期間是否需具會員資格及其要求與限制,約定事項如下,如未記載,視為無前述要求與限制: 一、會員資格: □不限,無會員資格者也可報名上課。 □限具有會員資格。 二、會員條件之要求與限制: 。 前項限具有會員資格,於會員期限屆滿內未完成堂數者,甲乙依下列約定事項,繼續完成剩餘堂數: □一、無需補足會籍期限。 □二、依未完成剩餘堂數,甲方須配合補足會籍期限及繳交會費。 如未依前項約定者,甲方無須補足會籍,得繼續完成剩餘堂數。 第五條 (契約總金額、服務堂數、繳費時間) 甲乙雙方簽訂契約總金額為新臺幣○元,乙方不另收取其他任何費用。 前項契約總金額,除以所有約定服務堂數(包括所贈與服務堂數)所得每堂平均價為新臺幣○元,作為未完成服務比率應退還餘額計算之依據。 契約繳費時間,應事先約定事項如下: □一、按堂數逐堂繳:最晚每堂上課後繳交新臺幣○元。 □二、按月逐月繳:每月○日前繳交新臺幣○元。 □三、躉繳,應於○年○月○日前繳交。 □四、其他: 。 甲方簽名確認:_______ 第六條 (甲方繳款方式) 甲方應負擔契約總金額之繳交方式如下: □一、現金。 □二、信用卡。 □三、其他: 。 雙方約定以信用卡按月分期授權扣(繳)款者,應於授權書明確揭露「如甲方書面提出解除、終止契約時,乙方應於二十四小時內通知信用卡銀行停止扣款。」 第七條 (甲方與第三人之消費貸款契約) 為協助甲方取得支付本契約費用來源,乙方得提供甲方與第三人(以下稱貸款機構)訂定消費貸款契約之機會,供甲方自由決定,並由甲方自行辦理訂約事宜。 甲方向乙方推介之貸款機構辦理消費貸款,分期繳納本契約費用者,乙方應將下列約定告知甲方,並取得甲方聲明已受告知之證明文件;未經乙方告知,甲方得主張該消費貸款契約不生效力: 一、甲方已充分瞭解與貸款機構訂定消費貸款契約,乃指定用途之專案貸款,申貸款項將依申辦人指示,逕予撥款至乙方指定帳戶。 二、該消費貸款契約之全部內容(包括但不限於利息計算方式、是否有信用保險或保證人之設定或涉入等資訊)。 三、該貸款機構之名稱、負責人姓名、營利事業登記證統一編號及其營業所或住居所地址、電話、傳真、網站網址、電子郵件地址、消費爭議服務專線電話號碼。 四、辦理消費貸款,經核准七日內得隨時不附任何理由,以書面通知乙方及貸款機構解除或終止該筆貸款契約。 五、終止或解除契約辦理退費時,乙方除貸款機構依消費借貸契約得收取之費用外,不得請求額外收取費用。 六、乙方如有歇業、停業等無法繼續提供服務之情形時,甲方得主張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無法提供,於檢附催告乙方之存證信函或其他得證明乙方已無法繼續提供服務之佐證,向貸款機構申請止付乙方未提供服務部份之貸款餘額。但業者已有提供履約保障者,不在此限。 七、甲乙雙方如終止或解除契約,消費貸款契約亦同時終止或解除。本契約之終止或解除,乙方能證明係因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所致者,貸款機構得逕向甲方收取乙方已提供服務之分期款。 八、甲方已充分瞭解並知悉跟(貸款機構名稱)辦理消費貸款所需遵守之約定;所為消費貸款如有消費糾紛或爭議,將影響個人日後信貸聲譽。 甲方簽名確認:_______ 第八條 (乙方服務之異動通知) 乙方所提供服務內容與時間如有異動,須事先通知,且應與原定開始服務時間相距○個小時以上(至少二十四小時),其通知方式約定如下: □一、公告於乙方網:http:// 。 □二、依甲方所留通訊方式:(甲方電子信箱: ,甲方電話: 。) □三、其他: 。 乙方未依前項約定時間方式通知,甲方得擇下列方式之一,請求乙方賠償: □一、加倍退還單次課程費用,合計新臺幣○元。 □二、限期○日內提供甲方同意之補課方案。 □三、其他: 。 第九條 (暫停之事由與效果) 甲方事先提出相關文件證明或釋明下列事由之一者,乙方應於七工作日內辦理暫停教練課程服務,於停權期間,免繳課程費用,課程有效期限順延: 出國逾一個月。 傷害、疾病或身體不適致不宜運動。 懷孕、育嬰、侍親之需要。 服兵役致難以履約。 職務異動或遷居致難以履約。 其他事由致難以履約。 因前項第二款事由,暫停會籍六個月後,甲方經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於六個月之期間內不能運動者,得依第十一條終止契約,乙方不得向甲方收取手續費或任何名目之扣費。 第一項第二款事由,甲方未能事先提出,得於事由發生後一個月內補辦。 甲方於第一項停權期間具有健身中心會員資格,且於會員期限屆滿仍未完成堂數者,無需補足會籍,得繼續完成剩餘堂數。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一級開設並發生社區感染時,位於該區域之直轄市、縣(市)之甲方,準用第一項、第三項規定。 第十條 (不可歸責甲方事由之終止與效果) 甲方因下列事由之一終止契約者,業者應準用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退費: 累計教練服務契約量(含同一乙方不同教練),已達每週平均逾五堂課。 雙方指定教練無法依約執行業務。但甲方同意替換其他教練者,不在此限。 乙方變更履約地點,未經甲方同意。 甲方暫停教練課程服務超過一年。 因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終止契者,乙方不得收取手續費、違約金或任何名目費用。 因第一項第四款終止契約者,乙方得酌收手續費,其額度不得超過第十一條所收取之手續費。 第十一條 (可歸責甲方事由之終止與效果) 甲方於期限屆滿前,得隨時終止。契約期限屆滿後,未使用剩餘堂數,乙方得不予退費。 甲方依前項規定終止契約時,乙方應依下列規定計算費用,不再另行扣費: 一、契約生效七日內且甲方未使用服務而終止契約者,乙方應全額退還已繳費用。 二、契約生效七日後或甲方已使用服務而終止契約: (一)應退餘額之計算: □1、明確事先約定逐月分配使用堂數限制者,乙方就剩餘數乘以每堂平均價退費。但已到期且可歸責於甲方而未使用者得不予退費。 □2、未事先約定者,按未完成服務堂數占契約總價額比例退還餘額。 (二)手續費之計算: □1、不收取。 □2、定額:新臺幣六百元; □3、不定額:應退餘額百分之○計(不得逾百分之二十)。但以新臺幣九千元為上限。 第十二條 (不可歸責雙方事由之終止與效果) 因天災、戰亂、政府法令之新增或變更等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難以完成本契約之服務時,任何一方得終止契約,乙方應依未服務之堂數(含所贈與服務堂數)計算餘額退還予甲方,不得收取手續費、違約金或任何名目費用。 第十三條 (不可歸責乙方事由之終止與效果) 甲方有影響乙方營運之不當行為情節重大,經勸告無效者,乙方得終止契約,並應依未服務之堂數(含所贈與服務堂數)計算餘額退還予甲方,不得收取手續費用、違約金或任何名目費用。 第十四條 (可歸責乙方事由之終止與效果) 可歸責乙方之事由致無法繼續提供約定服務(含所贈與服務堂數),應依未服務之堂數計算餘額退還予甲方,不得收取手續費、違約金或任何名目之扣費。 前項退費,乙方應準用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二目所定方式計算違約金額度支付予甲方。 第十五條 (甲方是否需預約才可消費) 甲方參加教練服務之時間,約定如下勾選: □一、需先預約,其方式如下: 。 □二、得不預約,其服務時間如下:。 甲方無法依約定時間參加教練服務時,須事先通知,且應與原定開始服務時間相距○個營業小時以上。 甲方未依前項約定時間方式通知,乙方得擇下列方式之一,對甲方提供履約服務: □一、補繳教練場地費用新臺幣○元後得補課。 □二、乙方於○日內無償補課。 □三、其他: 。 第十六條 (終止契約之通知及退款方式) 甲方依第九條至第十二條、第十四條規定終止本契約,得以書面或擇下列方式之一通知乙方時,即生效力: □一、於乙方場所填表(乙方應於簽收後出具證明交予甲方收執)。 □二、其他方式:○。 乙方並應於甲方依前項方式通知後○日內(不得逾十五工作日)將應退款項擇下列方式之一退還,逾期者應加計利息退款: □一、交付甲方。 □二、匯甲方指定金融機構帳號:○。 □三、以信用卡付款者,限刷退於原卡。 第十七條 (契約讓與第三人) 甲方於契約期間屆滿前經乙方同意,得讓與契約予第三人,契約之內容不因讓與而受影響。 乙方以有約定者為限,得向甲方請求因處理前項讓與所生之必要費用,不得超過新臺幣六百元。 第十八條 (乙方履約保障) 乙方應就預收費用百分之五十額度,提供履約保障。但按堂逐堂或按月逐月收款者或預收堂數之費用,其累計金額在新臺幣五千元以下者,不在此限。 乙方應就下列方式擇一提供消費履約保障機制,所為保障內容載於契約明顯處,並公布於乙方網站供查詢: □一、依信託法規規定交付○銀行(即信託業者)開立信託專戶管理,信託期間自中華民國○年○月○日至○年○月○日。(不得少於契約期限)。乙方為委託人,且得自為受益人,並依實際交付信託額度,按比例按期(年或月)自專戶領取。乙方發生解散、歇業、破產宣告、遭撤銷、廢止設立登記、假扣押或其他原因而導致無法履行服務契約義務者,視為乙方同意其受益權歸屬甲方或其受讓人。 □二、○金融機構提供收取費用百分之五十額度履約保證。保證期間自中華民國○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不得少於契約期限)。 □三、經○金融機構或○電子支付機構提供價金保管服務,並先時存入○金融機構之價金保管專戶或○電子支付機構於○金融機構開立之專用存款專戶,專款專用。保管期間自中華民國○年○月○日至○年○月○日。(不得少於契約期限) 。 □四、其他經教育部許可之履約保障方式。 第十九條 (贈品約款及其效果) 乙方對甲方之贈品價值總計 新臺幣__元,包括:□商品: 、□課程堂數: 、□其他: ,不得逾契約總金額百分之二十。 乙方以商品及其他內容為贈品者,於契約終止時,不得向甲方請求返還該贈品或主張自應返還費用當中,扣除該贈品價額。 乙方以課程堂數為贈品者,應將各該期限及堂數,合併納入契約範圍計算之。 第二十條 (消費資訊及廣告) 乙方之廣告,均為契約內容。 乙方應確保其廣告內容真實,其對甲方所應負義務不得低於前項廣告內容。 第二十一條 (個別磋商條款) 甲乙雙方之權利義務事項,得本於個別磋商後書面約定如下: 甲方之權利:(一)○;(二)○。 甲方之義務:(一)○;(二)○。 乙方之權利:(一)○;(二)○。 乙方之義務:(一)○;(二)○。 第二十二條 (揭明爭議處理程序) 甲乙雙方發生爭議時,甲方得依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申訴及申請調解。 第二十三條 (準據法) 本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第二十四條 (合意管轄) 因本契約發生訴訟時,雙方同意以○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之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第二十五條 (未盡事宜之處理) 本契約有未盡事宜者,依相關法令、習慣及誠信原則公平解決之。 第二十六條 (契約文件交執) 本契約書乙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立約書人 消費者(簡稱甲方): 姓名: 身分證統一編號: 聯絡電話:地址: 法定代理人:(甲方未成年者,應經法定代理人同意並簽名) 關係: 身分證統一編號: 姓名: 聯絡電話: 地址: 企業經營者(簡稱乙方): 負責人: 身分證統一編號: 代表人姓名: 身分證統一編號: 聯絡電話: 地址: 傳真: 電子郵件: 網址: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