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委會]健身教練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

[體委會]健身教練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

111/5/19

健身教練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

教育部1101123日臺教授體部字第1100042933A號公告,自11111日生效。

簽約注意事項

  • 本契約簽訂前,於中華民國日至日,經消費者攜回審閱(審閱期間須三日以上)
  • 倘消費者購買健身教練服務課程,其費用以信用卡繳付者,如業者倒閉無法繼續提供服務,依信用卡國際組織規定,有關贈品部分(如贈與服務堂數)將不列入爭議帳款之退款範圍。

 

立契約書人

消費者:(簡稱甲方)

法定代理人:○(甲方為未成年者,應經法定代理人同意並簽名)

業者:(簡稱乙方)

茲為甲方於乙方所提供教練服務事宜,經甲乙雙方同意依本契約履行並簽立條款如下:

 

第一條  (乙方揭露必要之基本資料)

  乙方提供健身指導服務之場所,應符合建築法規及消防法規有關公共安全之相關規定,並揭露下列基本資料:

  • 場所名稱:
  • 負責人:
  • 履約地點: ○。
  • 場所地址: ○
  • 電話:
  • 電子郵件信箱:
  • 網址:
  • 公司登記或行號設立證明:
  • 公共意外責任險額度與效期:

(相關資料應主動揭露於現場明顯處及公布於乙方網站以供查證)

 

第二條  (契約內容含廣告及乙方業務代表口頭承諾事項)

甲方同意購買乙方所提供之服務(內容事項及履約期間、廣告內容如附件)

乙方業務代表口頭承諾事項,悉數列舉如下:

一、    。

二、    。

第三條  (契約種類、期限、教練比例)

甲方參加健身服務之種類及期限(含所贈與服務堂數),約定事項如下:

□一、專項服務,堂數與期限:堂,自日至日。

□二、複合服務,含二專項以上服務堂數與期限:堂,自日至日。  

□三、其他:         

前項所勾選之服務,教練與學員數之比例,約定事項如下(可複選):

□一、一教練對一學員。

    □指定教練,教練姓名:

    □非指定教練。

□二、一教練對多學員,學員上限:○人。

    □指定教練,教練姓名:

    □非指定教練。

□三、甲方事先同意兼採前二款,其約定為:

□四、其他:          

甲方簽名確認:_______     

第四條  (對甲方資格條件之約定)

乙方就甲方參加服務期間是否需具會員資格及其要求與限制,約定事項如下,如未記載,視為無前述要求與限制:

一、會員資格:

□不限,無會員資格者也可報名上課。

□限具有會員資格。

 二、會員條件之要求與限制:  

前項限具有會員資格,於會員期限屆滿內未完成堂數者,甲乙依下列約定事項,繼續完成剩餘堂數:

□一、無需補足會籍期限。

□二、依未完成剩餘堂數,甲方須配合補足會籍期限及繳交會費。

如未依前項約定者,甲方無須補足會籍,得繼續完成剩餘堂數。

第五條  (契約總金額、服務堂數、繳費時間)

甲乙雙方簽訂契約總金額為新臺幣元,乙方不另收取其他任何費用。

  前項契約總金額,除以所有約定服務堂數(包括所贈與服務堂數)所得每堂平均價為新臺幣○元,作為未完成服務比率應退還餘額計算之依據。

契約繳費時間,應事先約定事項如下:

□一、按堂數逐堂繳:最晚每堂上課後繳交新臺幣元。

□二、按月逐月繳:每月日前繳交新臺幣元。

□三、躉繳,應於日前繳交。

□四、其他:             

甲方簽名確認:_______       

第六條  (甲方繳款方式)

  甲方應負擔契約總金額之繳交方式如下:

□一、現金。

□二、信用卡。

□三、其他:               

雙方約定以信用卡按月分期授權扣()款者,應於授權書明確揭露「如甲方書面提出解除、終止契約時,乙方應於二十四小時內通知信用卡銀行停止扣款。」

 

第七條 (甲方與第三人之消費貸款契約)            

為協助甲方取得支付本契約費用來源,乙方得提供甲方與第三人(以下稱貸款機構)訂定消費貸款契約之機會,供甲方自由決定,並由甲方自行辦理訂約事宜。

甲方向乙方推介之貸款機構辦理消費貸款,分期繳納本契約費用者,乙方應將下列約定告知甲方,並取得甲方聲明已受告知之證明文件;未經乙方告知,甲方得主張該消費貸款契約不生效力:

一、甲方已充分瞭解與貸款機構訂定消費貸款契約,乃指定用途之專案貸款,申貸款項將依申辦人指示,逕予撥款至乙方指定帳戶。

二、該消費貸款契約之全部內容(包括但不限於利息計算方式、是否有信用保險或保證人之設定或涉入等資訊)

三、該貸款機構之名稱、負責人姓名、營利事業登記證統一編號及其營業所或住居所地址、電話、傳真、網站網址、電子郵件地址、消費爭議服務專線電話號碼。

四、辦理消費貸款,經核准七日內得隨時不附任何理由,以書面通知乙方及貸款機構解除或終止該筆貸款契約。

五、終止或解除契約辦理退費時,乙方除貸款機構依消費借貸契約得收取之費用外,不得請求額外收取費用。

六、乙方如有歇業、停業等無法繼續提供服務之情形時,甲方得主張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無法提供,於檢附催告乙方之存證信函或其他得證明乙方已無法繼續提供服務之佐證,向貸款機構申請止付乙方未提供服務部份之貸款餘額。但業者已有提供履約保障者,不在此限。

七、甲乙雙方如終止或解除契約,消費貸款契約亦同時終止或解除。本契約之終止或解除,乙方能證明係因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所致者,貸款機構得逕向甲方收取乙方已提供服務之分期款。

八、甲方已充分瞭解並知悉跟(貸款機構名稱)辦理消費貸款所需遵守之約定;所為消費貸款如有消費糾紛或爭議,將影響個人日後信貸聲譽。

甲方簽名確認:_______

 

第八條  (乙方服務之異動通知)

乙方所提供服務內容與時間如有異動,須事先通知,且應與原定開始服務時間相距個小時以上(至少二十四小時),其通知方式約定如下:

□一、公告於乙方網:http://    。

□二、依甲方所留通訊方式:(甲方電子信箱: ,甲方電話: 。)

□三、其他:    

乙方未依前項約定時間方式通知,甲方得擇下列方式之一,請求乙方賠償:

□一、加倍退還單次課程費用,合計新臺幣○元。

□二、限期日內提供甲方同意之補課方案。

□三、其他:    

第九條  (暫停之事由與效果)

甲方事先提出相關文件證明或釋明下列事由之一者,乙方應於七工作日內辦理暫停教練課程服務,於停權期間,免繳課程費用,課程有效期限順延:

  • 出國逾一個月。
  • 傷害、疾病或身體不適致不宜運動。
  • 懷孕、育嬰、侍親之需要。
  • 服兵役致難以履約。
  • 職務異動或遷居致難以履約。
  • 其他事由致難以履約。

因前項第二款事由,暫停會籍六個月後,甲方經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於六個月之期間內不能運動者,得依第十一條終止契約,乙方不得向甲方收取手續費或任何名目之扣費。

第一項第二款事由,甲方未能事先提出,得於事由發生後一個月內補辦。

  甲方於第一項停權期間具有健身中心會員資格,且於會員期限屆滿仍未完成堂數者,無需補足會籍,得繼續完成剩餘堂數。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一級開設並發生社區感染時,位於該區域之直轄市、縣(市)之甲方,準用第一項、第三項規定。

第十條  (不可歸責甲方事由之終止與效果)

甲方因下列事由之一終止契約者,業者應準用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退費:

  • 累計教練服務契約量(含同一乙方不同教練),已達每週平均逾五堂課。
  • 雙方指定教練無法依約執行業務。但甲方同意替換其他教練者,不在此限。
  • 乙方變更履約地點,未經甲方同意。
  • 甲方暫停教練課程服務超過一年。

因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終止契者,乙方不得收取手續費、違約金或任何名目費用。

因第一項第四款終止契約者,乙方得酌收手續費,其額度不得超過第十一條所收取之手續費。

第十一條  (可歸責甲方事由之終止與效果)

  甲方於期限屆滿前,得隨時終止。契約期限屆滿後,未使用剩餘堂數,乙方得不予退費。

  甲方依前項規定終止契約時,乙方應依下列規定計算費用,不再另行扣費:

一、契約生效七日內且甲方未使用服務而終止契約者,乙方應全額退還已繳費用。

二、契約生效七日後或甲方已使用服務而終止契約:

(一)應退餘額之計算:

□1、明確事先約定逐月分配使用堂數限制者,乙方就剩餘數乘以每堂平均價退費。但已到期且可歸責於甲方而未使用者得不予退費。

□2、未事先約定者,按未完成服務堂數占契約總價額比例退還餘額。

(二)手續費之計算:

□1、不收取。

□2、定額:新臺幣六百元;

□3、不定額:應退餘額百分之(不得逾百分之二十)。但以新臺幣九千元為上限。

第十二條  (不可歸責雙方事由之終止與效果)                                                                                                               

因天災、戰亂、政府法令之新增或變更等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難以完成本契約之服務時,任何一方得終止契約,乙方應依未服務之堂數(含所贈與服務堂數)計算餘額退還予甲方,不得收取手續費、違約金或任何名目費用。

第十三條 (不可歸責乙方事由之終止與效果)

  甲方有影響乙方營運之不當行為情節重大,經勸告無效者,乙方得終止契約,並應依未服務之堂數(含所贈與服務堂數)計算餘額退還予甲方,不得收取手續費用、違約金或任何名目費用。

第十四條  (可歸責乙方事由之終止與效果)

可歸責乙方之事由致無法繼續提供約定服務(含所贈與服務堂數),應依未服務之堂數計算餘額退還予甲方,不得收取手續費、違約金或任何名目之扣費。

  前項退費,乙方應準用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二目所定方式計算違約金額度支付予甲方。

第十五條  (甲方是否需預約才可消費)

  甲方參加教練服務之時間,約定如下勾選:

□一、需先預約,其方式如下: 。

□二、得不預約,其服務時間如下:。 

  甲方無法依約定時間參加教練服務時,須事先通知,且應與原定開始服務時間相距個營業小時以上。

  甲方未依前項約定時間方式通知,乙方得擇下列方式之一,對甲方提供履約服務:

□一、補繳教練場地費用新臺幣○元後得補課。

□二、乙方於日內無償補課。

□三、其他: 。

第十六條  (終止契約之通知及退款方式)

甲方依第九條至第十二條、第十四條規定終止本契約,得以書面或擇下列方式之一通知乙方時,即生效力:

□一、於乙方場所填表(乙方應於簽收後出具證明交予甲方收執)。

□二、其他方式:

乙方並應於甲方依前項方式通知後日內(不得逾十五工作日)將應退款項擇下列方式之一退還,逾期者應加計利息退款:

□一、交付甲方。

□二、匯甲方指定金融機構帳號:

□三、以信用卡付款者,限刷退於原卡。

第十七條  (契約讓與第三人)

甲方於契約期間屆滿前經乙方同意,得讓與契約予第三人,契約之內容不因讓與而受影響。

乙方以有約定者為限,得向甲方請求因處理前項讓與所生之必要費用,不得超過新臺幣六百元。

第十八條  (乙方履約保障)

乙方應就預收費用百分之五十額度,提供履約保障。但按堂逐堂或按月逐月收款者或預收堂數之費用,其累計金額在新臺幣五千元以下者,不在此限。

乙方應就下列方式擇一提供消費履約保障機制,所為保障內容載於契約明顯處,並公布於乙方網站供查詢:

□一、依信託法規規定交付銀行(即信託業者)開立信託專戶管理,信託期間自中華民國日至日。(不得少於契約期限)。乙方為委託人,且得自為受益人,並依實際交付信託額度,按比例按期(年或月)自專戶領取。乙方發生解散、歇業、破產宣告、遭撤銷、廢止設立登記、假扣押或其他原因而導致無法履行服務契約義務者,視為乙方同意其受益權歸屬甲方或其受讓人。

□二、金融機構提供收取費用百分之五十額度履約保證。保證期間自中華民國日起至日止(不得少於契約期限)

□三、經金融機構或電子支付機構提供價金保管服務,並先時存入金融機構之價金保管專戶或電子支付機構於金融機構開立之專用存款專戶,專款專用。保管期間自中華民國日至日。(不得少於契約期限)

□四、其他經教育部許可之履約保障方式。

第十九條  (贈品約款及其效果)

乙方對甲方之贈品價值總計   新臺幣__元,包括:商品:   課程堂數其他:    ,不得逾契約總金額百分之二十。

乙方以商品及其他內容為贈品者,於契約終止時,不得向甲方請求返還該贈品或主張自應返還費用當中,扣除該贈品價額。

乙方以課程堂數為贈品者,應將各該期限及堂數,合併納入契約範圍計算之。

第二十條  (消費資訊及廣告)

乙方之廣告,均為契約內容。

乙方應確保其廣告內容真實,其對甲方所應負義務不得低於前項廣告內容。

第二十一條  (個別磋商條款)

甲乙雙方之權利義務事項,得本於個別磋商後書面約定如下:

  • 甲方之權利:(一);(二)

     甲方之義務:(一);(二)

  • 乙方之權利:(一);(二)。            

     乙方之義務:(一);(二)

第二十二條  (揭明爭議處理程序)

甲乙雙方發生爭議時,甲方得依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申訴及申請調解。

第二十三條  (準據法)

本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第二十四條  (合意管轄)

因本契約發生訴訟時,雙方同意以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之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第二十五條  (未盡事宜之處理)

  本契約有未盡事宜者,依相關法令、習慣及誠信原則公平解決之。

第二十六條  (契約文件交執)

  本契約書乙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立約書人 消費者(簡稱甲方):

姓名:

身分證統一編號:

聯絡電話:地址:

法定代理人:(甲方未成年者,應經法定代理人同意並簽名)   關係:       

身分證統一編號:

姓名:

聯絡電話:

地址:

 

企業經營者(簡稱乙方):

負責人:

身分證統一編號:       

代表人姓名:

身分證統一編號:       

聯絡電話:

地址:

傳真:

電子郵件:

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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