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福部]托嬰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衛福部]托嬰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自11191日生效)

111/3/31

托嬰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衛生福利部111年322日衛授家字第1110103190號函公告,並自11191日生效

前言

    本契約所稱托嬰中心指辦理未滿二歲兒童托育服務之機構。托嬰中心已收托之兒童達二歲,尚未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規定進入幼兒園者,托嬰中心得繼續收托,其期間不得逾一年。適用範疇包含直轄市、縣()政府委託辦理之托嬰中心、準公共托嬰中心及私立托嬰中心。

壹、應記載事項

一、契約審閱

    托嬰中心與兒童家長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_____日(至少五日)之契約審閱期間,供兒童家長審閱全部條款內容。

二、立約人

    兒童家長之姓名、電話、住址、出生年月日。兒童家長為未成年者,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址。

    托嬰中心之名稱(核准立案名稱)、電話或電子郵件等兒童家長得迅速有效連絡之通訊資料、托育地址、負責人、締約人、簽約地點。

三、合法立案資訊之提供

    托嬰中心應提供立案證書影本(如附件一),並應將其主管人員、托育人員、特約醫師或專任護理人員之合格證明文件等資訊揭示於機構明顯處,並供兒童家長參閱。

四、服務內容

    托嬰中心與其僱用之托育人員應善盡托育照顧職責,並提供以下照顧服務:

(一)提供受托兒童獲得充分發展之學習活動及遊戲,以協助其完成各階段之發展,並提供下列服務:

    1.兒童生活照顧。

    2.兒童發展學習。

    3.兒童衛生保健。

    4.辦理親職教育及支持家庭活動。

    5.記錄兒童生活成長與諮詢及轉介。

(二)除前款服務外,托嬰中心所提供之附加服務項目包括:

□餐點(含副食品)提供。

    □其他:____________

 (三)兒童家長應自行準備之物品:

    □尿布。

    □衣褲。

    □奶瓶。

    □奶粉。

    □其他:____________

五、服務時間

    托嬰中心每日營業時間為      分至      分,提供之服務時間包括:

(一)服務期間:

    自中華民國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日止。

(二)適應期間:

    上開服務期間自收托日起╴╴(至少五日)內為適應期間。

(三)收托時段:

  □日間托育:每週  至週      分至   

  □半日托育:每週  至週      分至                        

  □臨時托育:                              

  □其他服務時間:                          

(四)收托服務:

  □包含□不包含 國定例假日:________________

六、服務費用

    托嬰中心依本契約得收取之服務費用項目(如附件二 收退費標準)如下:

(一)日間托育、半日托育費:

  1.□無註冊費

    □有註冊費(以六個月計)新臺幣    

  2.月費:新臺幣     元。

  3.保險費(代收代付):新臺幣_____元。(依當年度政府公告托嬰中心辦理兒童團體保險規定收取)

  4.餐點(含副食品)費:新臺幣_____元。

  5.延長托育費:每小時新臺幣_____元(依直轄市、縣()政府訂定公告之延長托育費標準收取)。

  6.逾時費:逾收托時段每小時新臺幣_____元(依直轄市、縣()政府訂定公告之逾時費標準收取)。逾時不滿三十分鐘者,以半小時計,三十分鐘以上未滿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

  7.其他經直轄市、縣()政府核定可收取之費用。

(二)臨時托育費:每小時新臺幣_____元。

    前項服務費用,兒童家長應於送托_____日內繳清註冊費、保險費,每月_____日前繳付當月月費、餐點(含副食品)費、前月之延長托育費、逾時費及臨時托育費等費用。兒童家長繳付費用後,托嬰中心應開立繳費證明,並應於服務期間以書面或電子檔留存備查。

七、健康管理

    托嬰中心應主動辦理兒童身心發展篩檢,並定期追蹤記錄及提供關懷輔導;另協助衛生主管機關宣導衛生保健事項,以及提供健康資訊,並依規定配合相關防疫措施。必要時,兒童家長應提供兒童健康手冊予托嬰中心。

    托嬰中心應每日記錄兒童身心狀況,兒童家長得請求提供其兒童之紀錄參考,托嬰中心不得拒絕。

    兒童疑似感染或罹患衛生福利部公告之法定傳染病、腸病毒或其他傳染病,應即在家休息,兒童家長不得拒絕托嬰中心要求停托。

八、兒童家長逾時接回

    兒童家長未經與托嬰中心約定,不得逾第五點第三款當日收托時段接回兒童,兒童家長超過收托時段接回兒童,以逾時論,並另加計逾時費。

九、保護照顧

    托嬰中心照顧兒童期間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妥善維護兒童安全,並給予適當照顧。

    超過結束營業時間,托嬰中心應通知兒童家長或其指定接送之人;無法通知或經通知而不來接回兒童時,托嬰中心應即通知緊急聯絡人;並先予瞭解兒童家長有無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四條所指兒童及少年保護或脆弱家庭等情事,再依法通報當地社政主管機關;若有涉及刑法遺棄罪或失蹤人口等情事時,應併通報當地警察機關。

十、兒童家長告知義務

    兒童家長不得隱匿、不為告知或為不實告知兒童之特殊身心健康狀況(例如兒童之體質、遺傳或特殊疾病、過敏藥物與食物等,詳附件三 兒童健康狀況調查表)。

    前項情形,兒童家長應提供必須之藥物或器材及其使用方法,以利托育人員照顧。

十一、托嬰中心告知義務

    兒童家長送托時,托嬰中心應告知兒童家長主要照顧之托育人員。

    托嬰中心負責人、主管人員、主要照顧之托育人員及其代理人、照顧人員比例、核定收托名額、托育費用等事項變更時,應即時以書面或其他文字方式通知兒童家長。

十二、緊急事故與處理

    兒童於托嬰中心內發生急、重、傷病、意外事件或其他必要緊急狀況時,托嬰中心應立即予以適當救護,並通知兒童家長或其指定之緊急連絡人(如附件四 緊急事故處理同意書)。

    兒童有緊急就醫必要時,托嬰中心應優先送往兒童家長所指定就近適當之醫療機構就醫診治;兒童家長未指定醫療機構時,托嬰中心應將兒童送往就近適當之醫療機構。但有緊急醫療救護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情形者,依該規定辦理。

    前項醫療機構無法處理時,托嬰中心應送往該醫療機構建議之其他適當醫療機構。

    托嬰中心違反本點規定致兒童家長受有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

十三、因可歸責兒童家長事由終止契約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托嬰中心得終止本契約:

(一)兒童家長未如期繳費,經托嬰中心限期催繳,累計達____個月(至少達二個月以上)費用未繳清。

(二)兒童未赴托嬰中心,未事前請假或通知托嬰中心____(至少三次以上),經托嬰中心要求改善,仍未改善。但因不可歸責於兒童家長之事由,致兒童家長未能事先通知者,不在此限。

(三)兒童家長未告知或逾托嬰中心當日結束營業時間仍未接送兒童____(至少二次以上),合計逾時每月達____小時(至少二小時以上),經托嬰中心____(至少二次以上)要求改善,仍未改善。

(四)兒童罹患腸病毒,隱匿病情仍送托;或罹患衛生福利部公告之法定傳染病或其他傳染病,隱匿病情____(至少二次以上)仍送托。

(五)兒童家長故意不依第十點規定告知兒童之特殊身心健康狀況,並提供必須之藥物或器材及其使用方法,致托嬰中心無法提供適切照顧。

(六)兒童家長有具體事證嚴重影響托嬰中心之托育秩序及安全衛生,經制止無效。

十四、因可歸責托嬰中心事由終止契約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兒童家長得終止本契約:

(一)托嬰中心負責人、主管人員、托育人員、照顧人員比例、收托名額、收托費用、托育場地、建物、設施、設備、服務內容等,於簽約後有變更致影響兒童之權益,經兒童家長定____(至少三十日以上)期限要求改善,仍未改善。

(二)托嬰中心有以下情形之一,於兒童家長舉證要求托嬰中心改善,經____(至少十日以上)期限仍未改善:

1.疏於照顧兒童或懈怠職責。

2.言行舉止不當對兒童有不良影響。

托嬰中心具有對兒童立即明顯危險情形(如毆打、虐待等)及有損害兒童身心之行為,家長得立即終止契約。

托嬰中心有歇業、停業或終止經營時,原契約當然終止。負責人應即通知兒童家長,協助提供適當轉介之托嬰中心,轉介有困難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協助轉介。

十五、因不可歸責雙方當事人事由終止契約

    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本契約所訂事項無法履行時,雙方當事人得終止本契約。

十六、兒童家長得隨時終止契約

    兒童家長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應於____日前(至少五日至十四日前,未約定者視為五日)通知托嬰中心。

十七、終止契約退費方式

    兒童家長於服務起始日前終止契約,托嬰中心應於終止日起七日內全數退還已繳之註冊費。

    雙方當事人於適應期間得隨時終止契約,托嬰中心應於終止日起七日內,依實際收托日數按比例退還預付之費用。

    因第十三點至第十五點之事由終止本契約時,兒童家長已繳之註冊費、月費及餐點(含副食品)費,托嬰中心應於終止日起七日內,按比例將剩餘日數之費用,退還予兒童家長。

    兒童家長得於適應期間屆滿後依第十六點規定隨時終止契約,托嬰中心應於終止日起七日內,依下列規定退還款項予兒童家長:

    (一)註冊費:

1.自適應期間屆滿後,未逾一個月終止契約者,退還三分之二費用。

2.自適應期間屆滿後,逾一個月未逾二個月終止契約者,退還三分之一費用。

3.自適應期間屆滿後,逾二個月終止契約者,不予退費。

(二)月費、餐點(含副食品)費:當月已繳月費、餐點(含副食品)費,按比例依所剩日數退還。

    保險費自契約終止日之次月起,依所剩月數比例退還。

    托嬰中心應於收費通知單及繳費收據上載明契約起迄日期,以為退費計算基準,月費以每月三十日計算,退費時按比例依據日數核算。

十八、請假退費方式

    兒童連續請病假五日以上者,依請假日數退還當月餐點(含副食品)費。(連續請病假包含例假日計算)

    兒童罹患腸病毒、衛生福利部公告之法定傳染病或其他傳染病,或因而配合停托者,依請假日數退還平均月費新臺幣____(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平均月費:指學期註冊費除以六個月,再加上月費)

十九、公設民營托嬰中心不適用點次

    直轄市、縣()政府委託辦理之托嬰中心,其委託契約之退費約定,不適用第六點第一項第一款第五目、第十七點及第十八點規定。

二十、雙方當事人均不終止契約之退費方式

    因天災、事變或配合全國一致性之政府法令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事由,致本契約所定事項無法履行,雙方均不終止本契約時,關於無法履行期間之退費,依未履行日數退還平均月費新臺幣____(不得少於百分之五十)辦理。(平均月費:指學期註冊費除以六個月,再加上月費)

二十一、違約賠償

    因可歸責於當事人一方之事由違反本契約條款,致他方遭受損害,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十二、申訴處理

    兒童家長對托嬰中心提供之服務發生爭議時,托嬰中心應指派專人接受申訴。

    兒童家長提出申訴或調解時,托嬰中心應配合前往辦理。

二十三、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托嬰中心與兒童家長同意以________ 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有關管轄法院之適用。

二十四、資料保護

    托嬰中心及其人員對兒童家長及兒童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並負有保密義務,非經兒童家長書面同意,托嬰中心不得對外揭露或為契約目的範圍外之利用。契約關係消滅後,亦同。

 

 

 

 

貳、不得記載事項

一、不得記載拋棄契約審閱期間。

二、不得記載托嬰中心收取應記載事項第六點所列項目以外之服務費用,亦不得以其他方式變相或額外加價。

三、不得記載其他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顯失公平之約定。

四、不得記載托嬰中心於訂約後得片面變更契約內容。

五、不得記載於提供服務時兒童發生急、重、傷病、死亡或其他緊急事故等情事,與托嬰中心無關之文字。

六、不得記載排除托嬰中心及其人員故意或過失之責任。

七、不得記載廣告及口頭約定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亦不得記載廣告僅供參考。

 

    

附件一(第三點)托嬰中心立案證書影本(由業者提供)

附件二(第六點)收退費標準(由業者提供)

附件三(第十點)兒童健康狀況調查表

兒童健康狀況調查表

兒童姓名:              血型:___

身分證統一編號:        性別:   生日:     

父親姓名:          聯絡電話:       手機:________

母親姓名:          聯絡電話:       手機:________

監護人姓名:        聯絡電話:       手機:________

    為使托育品質提高,以利托嬰中心於照顧期間盡最大照顧之責,請兒童家長提供下列資料:

兒童的身體狀況如下:

1.有無過敏體質:  □有,何種狀況:_____________

2.過敏類別:食物:          藥品:_____________

            □動物花粉塵蟎其他:_____________

3.有無下列疾病或狀況:(□氣喘癲癎蠶豆症心臟病蕁麻疹慢性支氣管炎異位性皮膚炎熱性痙攣慢性中耳炎唐氏症早產腦性麻痺發展遲緩聽障視障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照顧應注意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特殊飲食習慣:                         

5.曾接受外科手術:有,病名:              ,照護須注意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其他應注意的健康狀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兒童家長簽名:_______________              

    期 :      

附件四(第十二點)緊急事故處理同意書

緊急事故處理同意書

  

    兒童家長_________同意受托兒童________於托嬰中心(名稱: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收托期間,因急、重、傷病、意外事件或其他必要緊急狀況,托嬰中心應通知兒童家長或其指定之緊急聯絡人。兒童有緊急就醫必要時,應優先送往兒童家長所指定就近適當之醫療機構就醫診治;兒童家長未指定醫療機構時,托嬰中心應將兒童送往就近適當之醫療機構。但有緊急醫療救護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情形者,依該規定辦理。醫療機構無法處理時,托嬰中心應送往該醫療機構建議之其他適當醫療機構。

  • 兒童家長:(姓名、與兒童關係及電話)。
  • 兒童家長指定之緊急聯絡人:(姓名、與兒童關係及電話)。
  • 兒童家長不指定醫院指定就近適當醫院如下:(醫院名稱、地址及電話)。

  

 

                              兒童家長簽名:________

                              日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