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不便險: 條款仔細看 否則理賠難
旅遊不便險: 條款仔細看 否則理賠難
旅遊不便險: 條款仔細看 否則理賠難
2016/01/29
摘要
消基會本次針對旅遊(行)不便險抽樣10家保險公司,並針對5大項目進行調查,詳細結果如下:
1.抽樣對象:(1)國泰產險公司、(2)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3)明台產物保險公司、(4)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5)美商安達產物保險公司台灣分公司、(6)美亞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7)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公司、(9)富邦產物保險公司、(10)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2.調查項目:(1)保單承保範圍類別,以及對針「旅(行)遊行程/班機延誤」檢視相關的(2)承保範圍及特別不保事項、(3)理賠方式及金額、(4)班機調度問題是否理賠、(5)申請旅(行)遊行程/班機延誤理賠之應備文件。
3.調查結果:
(1)旅遊不便險相關保險項目提供方式,8家給全餐,2家給自選。
(2)旅遊行程/班機延誤承保範圍,僅3家提供寬鬆認定標準,有
5家設特別不保事項。
(3)班機/旅程延誤理賠,認定時間最低4小時,最高12小時。
(4)延誤原因若為「調度問題」,2家產險公司不予理賠。
(5)申請理賠的證明文件,有7家要正本。
春節旅遊旺季即將到來,有不少消費者會趁此機會出國遊玩,而為了避免旅程中發生意外情況,購買旅遊險,已是多數人行前準備項目之一。但旅行社提供的團保、刷信用卡送的旅遊平安險等,都有其限制及不足之處,因此部分消費者會再自行購買旅遊綜合險或旅遊不便險,以獲得更全面的保障,例如班機及行李延誤、改降非原定機場、食物中毒、現金及信用卡遭竊,及造成第三人受傷、財損之賠償等。然而各家保險業者的承保內容不同、理賠金額也不一,最好投保前要先清楚瞭解,以免發生事故時才發現不能獲得賠償,讓旅程跟心情一起被打亂!
因此,為瞭解目前產險公司所提供的旅遊綜合險內容,消基會抽查10家產險公司,並針對「旅遊不便險」檢視其相關保險項目。從檢視結果發現,僅3家業者認定之延誤理賠標準對消費者較友善;認定理賠的延誤時間最低4小時以上、最高要12小時以上;2家產險公司不予理賠「調度問題」造成的班機延誤;有7家要求申請理賠的證明文件必須為正本。
調查結果說明
本次抽樣調查共10家產險公司,透過產險公司官方網站提供的相關保單條款進行檢視,並以電話詢問客服確認保險內容。
本次調查主要針對「旅遊不便險」相關內容,檢視項目有「保單承保範圍類別」,以及針對「旅(行)遊行程/班機延誤」檢視相關的「承保範圍及特別不保事項」、「理賠方式及金額」、「班機調度問題是否理賠」及「申請旅(行)遊行程/班機延誤理賠之應備文件」等5項。
一、旅遊不便險相關保險項目提供方式,8家給全餐,2家給自選。
本次調查的10家產險公司所提供的旅(行)遊綜合保險,其承保範圍類別大致可分為兩種,一種是「全餐」販賣,即「旅遊不便險」為承保範圍其中一類,此類底下再分細項,細項不可分別承保,此類業者分別為(1)國泰產險公司、(2)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3)明台產物保險公司、(4)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5)美商安達產物保險公司台灣分公司、(6)美亞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公司及(10)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其中(1)國泰產險公司的旅遊不便保險項目為「套餐式投保」,A套餐有9項保險內容,B套餐則是有全部12項保險內容;(2)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的「個人旅行綜合保險」,可個別投保「旅行責任保險」或「旅行不便保險」。
然而,在上述產險公司中,有5家在契約條款中規定,其承保範圍「得經雙方當事人就各保險同時或分別訂之」,實際上詢問客服卻表示必須要全套承保,分別為(3)明台產物保險公司、(5)美商安達產物保險公司台灣分公司、(6)美亞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公司及(10)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另一種則是「自選」,可分別投保「旅遊不便險」的細項,消費者能依自己需求分別承保,但某些類別可能是基本必須承保或連帶承保(如甲、乙項要同時承保),此類業者為(7)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9)富邦產物保險公司。
(7)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是將「個人責任保險」列為必保項目、「行李損失保險」與「額外費用保險」列為連帶保險項目,其餘保險項目可個別投保;(9)富邦產物保險公司的「主險」所列之九項保險可個別投保1至9項、「附加險」可自由選擇是否投保。
整體來說,可提供消費者「自選」分別承保細項的業者共2家,消費者選擇彈性較大;以「全餐」大分類方式提供承保的業者則有8家,雙方簽約較方便。因此消費者在選擇投保時,除了清楚自己的需求外,也要仔細檢閱條款內容,以選擇所需的保單。
二、旅遊行程/班機延誤承保範圍,僅3家提供寬鬆認定標準,有5家另設特別不保事項。
春節假期本就僅短短幾天,若再遇到班機延誤,又壓縮了原本就有限的時間,且可能還會因此增加其他額外的支出,此時「行程/班機延誤」保險就派上用場了!但要提醒消費者注意的是,有些保險公司限定承保範圍為「定期班機」,若搭乘加班機或旅行社包機,就不能獲得理賠。
此次檢視10家產險公司的承保細項「旅(行)遊行程/班機延誤」,發現僅3家保單條款的承保範圍直接闡明「因非被保險人所能控制之原因延遲」,給予較寬鬆之認定標準,且無另設「特別不保事項」,對消費者相對友善,分別是(4)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7)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8)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公司。
其餘7家產險公司所訂定之承保範圍大同小異,如已確認之定期班機延誤、被取消、超額定位所致被保人被拒絕搭乘、交通意外事故、機件故障、天災、轉機失接等原因,而(9)富邦產物保險公司較特殊,其承保範圍包括「旅遊當地檢疫之規定而須留置該地者」。
又此7家業者中,有5家另設「特別不保事項」,而多數的不保事項為「被保險人因本身事由導致延誤」、「員工罷工或工運」、及「政府命令」等,意即若發生上述這些情況造成的班機/旅程延誤,保險公司是不理賠的!
三、班機/旅程延誤理賠,認定時間最低4小時,最高12小時。
針對「班機/旅程延誤」的理賠,產險公司的理賠方式可分為定額給付或實支實付。本次調查的10家產險公司中,有9家為定額,以延誤時數4小時至12小時及理賠金額由高至低分類:
(一)延誤時數4小時:
1、(1)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延誤4小時以上理賠4500元;
2、(2)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延誤4小時以上理賠2000元;(10)兆豐產物保險公司,延誤4小時以上理賠2000元。
(二)延誤時數6小時:
1、(5)美商安達產物保險公司台灣分公司,延誤每滿6小時理賠1500元,最高給付金額上限為9000元;(6)美亞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延誤每滿6小時理賠1500元,最高給付金額上限為10500元;
2、(3)明台產物保險公司,延誤每滿6小時理賠1200元;
3、(7)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於最初延遲6 小時後起算6小時之延遲,賠償1000元,及後每滿6小時之延遲,賠償個人新台幣500元;(8)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公司,延誤6小時賠償1000元,其後每滿12小時再支付1000元。
(三)延誤時數12小時:
(4)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延誤12小時以上理賠每日3000元。
而以實支實付方式理賠的,則是(9)富邦產物保險公司,若班機延誤6小時以上,理賠範圍包括「為繼續其預定行程或於行程延誤期間來往於住宿地點而須額外支出的合理且必要之交通費用」與「於行程延誤期間所生之住宿及其他雜費」,但住宿及其他雜費合計以新台幣五萬元為限。
此次10家產險公司中,理賠認定延誤時間最短延誤4小時以上的共有3家,延誤6小時以上的有6家,延誤時間最長為12小時以上的有1家。通常而言,班機延誤時間的門檻標準是越短越好,因為消費者較有機會獲得賠償。但如果碰到班機延誤太久,或是直接取消的,那麼時間門檻長但理賠金較高的,就可能理賠較多。以此次調查來說,美亞產險是每6小時就賠1500元,若班機延誤24小時,得到的6000元理賠,就會比同一出發地只賠一次4500元的國泰產險多。
其實不論是定額或實支實付,都各有其優缺點,消費者在選擇時,一定要清楚瞭解該契約的保險範圍、延誤計算方式以及產險公司的理賠金額上限,再審慎考量。
四、延誤原因若為「調度問題」,2家產險公司不予理賠。
本次調查也特別針對延誤原因若為「調度問題」是否在承保範圍、可提供理賠,實際打電話給各保險公司客服詢問後,發現多數產險公司有將「調度問題」包含在承保範圍內,僅2家產險公司表示「調度問題」不在承保範圍,分別是(5)美商安達產物保險公司台灣分公司及(6)美亞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若消費者是搭乘廉航出遊時,就可能要特別注意「班機調度」,因為通常廉航為了有效使用機隊,其航線與航班會隨時調整,而有可能為此造成班機延誤,若剛好投保的產險公司未承保此項,消費者就無法獲得理賠。
五、申請理賠的證明文件,有7家要正本。
有些消費者可能會因各保險公司的投保項目不同,為取得更多元化的保障,而想要重複投保多家業者,但依保險法第36條「複保險,除另有約定外,要保人應將他保險人之名稱及保險金額通知各保險人。」及第37條「要保人故意不為前條之通知,或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者,其契約無效。」規定,除人身保險以外,消費者有義務於投保前告知,自己是否有對於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投保其他保險公司,否則其保險契約無效,保險公司可拒絕理賠。
且當理賠事由發生時,理賠證明文件的正本可能只有一份,此時若所有投保的保險公司要求提供證明文件的正本,消費者就只能擇一申請理賠,因此消費者要重複投保前,應先詢問保險公司是否接受重複投保、證明文件可否用影本,以及理賠金額如何計算。
此次調查的10家產險公司,有7家都要求申請理賠時須提供證明文件正本,分別是(3)明台產物保險公司、(4)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6)美亞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7)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公司、(9)富邦產物保險公司及(10)兆豐產物保險公司。其中(7)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雖然要求證明文件正本,但可於理賠後返還該證明文件,算是比較彈性的做法。
另外要提醒消費者注意的是,(8)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公司,拒絕承保已重複投保其他保險公司旅遊不便險的消費者,因此消費者若有意投保該公司,可能要先瞭解清楚。
消基會呼籲
常言道「在家千日好,出門半朝難」,雖然在交通發達的現代社會,出遠門旅遊、甚至跨國遷徙都不再那麼困難,但也不能因為交通的方便而忽略旅途中許多潛在的風險,因此消費者若有餘力,最好能加保旅遊相關保險,例如旅遊綜合險、平安險及不便險等,以保障自身的權益。
總結此次調查結果,消基會提出幾點注意事項給消費者參考:
一、儘量蒐集旅程中所有的消費單據,如果情況允許,多拿幾張事故證明文件:
許多產險公司都要求申請理賠時,須提供消費單據及證明文件的正本,例如登機證、機票、班機延誤證明、交通工具購票證明、醫療費用明細與診斷證明書等。因此消費者最好儘量蒐集旅程中所有的消費單據,如果情況允許,多拿幾張事故證明文件,以免因證明資料不齊全而無法獲得理賠,並務必於保險法第65條所規定之兩年時效內,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
二、設定較寬鬆的保險期間:
有些消費者在投保時,會將投保時間設定成與「預計行程」相同,但有時旅程的長短會受到外來因素影響,例如天災、班機延誤等而拉長返國的時間,因此消費者投保時應設定較寬鬆的保險期間,或者在預知行程將延誤時,於保險期間終止前聯絡保險公司,經保險公司同意後加繳保險費延長保險時間,以免在保險空窗期發生意外而無法獲得理賠。
三、班機延誤造成的支出,消費時間點與必要性:
有些產險公司的旅遊不便險有承保因班機延誤造成的必要性支出,消費者可以憑消費單據請領保險金。不過,消費者要注意的是,其消費時間點須是在原定班機的起飛時間後,且支出的項目須是維持基本生活機能必要性的住宿、飲食及交通等,不包括禮服及化妝品等。
四、客服一問三不知、回應與契約條款不同:
以本會此次實際電話詢問客服人員保單內容的情況為例,有些產險公司的客服人員能詳細回答保單承保範圍並解釋契約條款的意思;有些則是一問三不知、模糊其辭、回應與契約條款不同,或是不斷的轉接電話給其他人員,甚至轉接到最後還是不能詳細回答消費者的問題,僅回應須由理賠人員就個案審核是否理賠。
從調查結果可以發現,各家產險公司提供的承保項目與理賠金額的認定皆不盡相同,其保險契約條款更是複雜,因此消費者若想要詳細確認保單內容,應在投保前就重要的保險契約條款逐條向客服確認,申請理賠的單據也要問清楚,若遇到客服回應與契約條款不同的情況,仍是以簽訂之保險契約條款為判斷依據,故消費者要特別注意,所投保的保單其承保範圍與理賠金額,不能僅聽信保險業務員的口頭說明,否則恐怕會產生契約效力認定的爭議。
消基會呼籲,保險公司應清楚地將承保範圍或不保範圍,以條列式或範例式說明,以利消費者清楚理解;在處理申請理賠案件時,應多加考量消費者權益;落實對業務員的教育訓練,讓每個保險業務員清楚瞭解所販賣的保險內容及契約條款,不可有欺騙與誤導消費者的行為,以免造成爭議。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BOX:旅遊相關保險
旅遊綜合險:
是一張包含了旅行中可能需要的各項保險的綜合性保單,雖各家保險公司推出之保險項目各有不同,但承保範圍多數包括旅遊不便險、旅遊平安險、旅行責任險、海外旅遊急難救助保險等。
旅遊不便險:
意即旅途中可能發生的各項會造成旅行不方便的事故,投保後可獲得理賠。各家保險公司的承保項目不盡相同,但大略保障項目有:行李損失補償、行李延誤補償、班機延誤補償、改降非原定機場之補償、食品中毒慰問金、旅行文件重置費用補償、提早結束旅程補償、額外住宿費用補償、現金竊盜損失補償、信用卡盜用損失補償、居家竊盜慰問金等。
旅遊平安險:
意即旅程中若有發生突發疾病、身體傷害甚至死亡喪葬等事故,投保後可獲得理賠。
表一:旅遊不便險條款內容檢視
編號 | 產險公司 | 保單名稱/ 承保範圍類別 | 旅遊不便保險
|
1 | 國泰產險 | 旅行不便綜合保險/ 1.旅遊不便保險 (分為A套餐與B套餐) A:包含右列第1-9項補償 B:包含右列全部12項補償 2.第三人責任保險 3.海外旅遊急難救助保險
※電訪客服表示,旅遊不便保險可自行選擇投保A套餐或B套餐 | 1.行李損失補償(定額)4,500元/次 2.行李延誤補償(定額)4,500元/次 3.班機延誤補償(定額)4,500元/次 4.改降非原定機場之補償(定額)4,500元/次 5.劫機補償(定額)6,000元/日 6.食品中毒慰問金(定額)6,000元/次 7.旅行文件重置費用補償(限額)10,000元 8.提早結束海外旅程之補償(定額)10,000元/次 9.海外旅遊額外住宿費用之補償(限額)15,000元 10.現金竊盜損失補償(定額)3000元 11.信用卡盜用損失補償(限額)10萬元 12.居家竊盜慰問金(定額)10000元 |
2 | 台壽保產險 | 個人旅行綜合保險/ 1.旅行責任保險 2.旅行不便保險
※電訪客服表示,可個別投保旅行責任保險或旅行不便保險 | 1.旅行文件重置費用 2.行李延誤/遺失購物費用 3.班機延誤慰問金(定額)2000元 4.班機改降補償金 5.額外住宿費用(不包括班機延誤) 6.旅程取消或縮短費用 7.劫機慰問金 8.食物中毒慰問金 9.緊急救援費用 10.竊盜損失慰問金 11.旅行期間居家竊盜補償金 |
3 | 明台產物保險公司
| 新旅遊綜合保險/ 1.旅遊不便保險 2.旅行平安保險
| 1.旅行法律責任保險金的給付 2.行李延誤費用的給付 3.行李損失費用的給付 4.旅程延誤費用的給付 5.旅行文件損失費用的給付 6.旅程縮短費用的給付 7.旅程更改費用的給付 8.探病或處理後事費用的給付 9.海外緊急救援費用的給付 (1)緊急醫療運送費用給付 (2)遺體運返費用給付 (3)子女看護費用給付 |
4 |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物旅行綜合保險/ 1.個人責任保險 2.旅行不便保險
※電訪客服表示,必須投保個人責任保險,再另外選擇是否附加投保旅行不便保險
| 1.行李延誤及遺失 2.額外費用 3.特別補償費用 |
5 | 美商安達產物保險公司台灣分公司 | 海外旅行綜合保險(個人保障型)/ 1.旅程取消保險 2.旅程縮短保險 3.旅行文件損失保險 4.旅程延誤保險 5.行李損失保險 6.行李延誤費用保險 7.第三人責任保險 8.旅行期間居家竊盜保險 9.班機延誤失接保險 10.班機改降保險 11.現金竊盜損失保險 12.信用卡盜用損失保險
※被保險人依前項各承保項目請求理賠時,對於每一承保項目於保險期間內以申請一次為限。 | ─ |
7 | 美亞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海外旅行綜合保險/ 1.旅程取消保險 2.旅程阻礙保險 (1)旅程縮短保險 (2)旅程更改保險 (3)探病費用保險 (4)旅行文件損失保險 3.班機延誤保險 4.行李損失保險 5.行李延誤費用保險 6.緊急救援費用保險 (1)緊急醫療運送費用保險 (2)遺體運返費用保險 (3)子女看護費用保險 7.第三人責任保險 8.海外旅行傷害保險
※被保險人依前項各承保項目請求理賠時,應受下列之限制: 一、因同一承保事故所致之旅程縮短損失及旅程更改損失,被保險人僅能擇一請求理賠。 二、因同一承保事故所致之旅程更改損失及班機延誤損失,被保險人僅能擇一請求理賠。 三、對於同一損失,被保險人不得同時申請行李損失保險與行李延誤費用保險之理賠。 | ─ |
| 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環遊世界旅行綜合保險/ 1.行李損失保險給付 2.額外費用給付 3.個人責任保險給付 4.旅行取消或縮短行程費用給付 5.行程更改費用給付 6.行李延誤費用給付 7.劫機慰問金給付 8.食物中毒慰問金給付 9.竊盜損失慰問金給付
※個人責任保險為必保項目、行李損失保險與額外費用保險為連帶保險項目,其餘保險項目可個別投保 | 額外費用保險基本條款: 1.住宿及旅行費用 2.旅行文件重置費用 3.行程延遲補償費用 |
|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公司 | 個人旅行綜合保險/ 本保險契約之承保範圍,得經雙方當事人之同意,就下列承保項目分別或 同時投保之:
一、主險部分: 1.旅程取消或縮短保險 2.旅程延誤保險。 3.行李延誤保險。 4.行李遺失保險。 5.交通票證與旅行文件遺失保險。 6.個人責任保險。 7.旅遊期間居家竊盜保險。 8.緊急救援費用保險。
二、附加險部分: 旅行平安保險 傷害醫療費用保險附加條款。 航空器具傷害保險附加條款。
※電訪客服表示,須先投保旅行平安保險,才可再保「主險」所列項目 | ─ |
| 富邦產物保險公司 | 富邦產物個人旅行綜合保險/ 本保險契約係由下述九項主險及二項附加險所構成,被保險人得任擇一項或多項主險併同附加險向本公司投保:
一、主險: 1.個人賠償責任保險 2.行李交通票證及旅行文件損失保險 3.緊急救援費用保險 4.旅程取消費用保險 5.旅程縮短費用保險 6.海外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 7.行程延誤費用保險 8.行李延誤費用保險 9.劫持事故慰問金保險
二、附加險: 1.旅行平安保險 2.傷害醫療費用附加條款
※電訪客服表示,「主險」的九項保險可個別投保1至9項;「附加險」可自由選擇是否投保。 | ─ |
| 兆豐產物保險 | 個人旅行綜合保險/ 1.第三人責任保險 2.旅行不便保險 (1)旅行文件重置費用 (2)行李延誤/遺失購物費用 (3)班機延誤/取消慰問金 (4)班機改降補償金 (5)額外住宿費用 (6)旅程取消或縮短費用 (7)劫機慰問金 (8)食物中毒慰問金 (9)現金竊盜損失慰問金 | (1)旅行文件重置費用 (2)行李延誤/遺失購物費用 (3)班機延誤/取消慰問金 (4)班機改降補償金 (5)額外住宿費用 (6)旅程取消或縮短費用 (7)劫機慰問金 (8)食物中毒慰問金 (9)現金竊盜損失慰問金 |
表二:「旅(行)遊行程/班機延誤」相關條款檢視
編號 | 產險公司 | 班機/旅程延誤之承保範圍 | 理賠方式及金額 | 特別不保事項 | 調度問題 是否承保 | 申請旅(行)遊行程/班機延誤理賠之應備文件 |
1 |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被保險人以乘客身份乘坐經當地登記許可之航(路)線,具有固定場站,提供不特定旅客運送服務之定期航班發生下列情事之一,且於該班機預定起飛時間起4小時內無其他空中運輸工具可供搭乘: 1.該班機因超額訂位致被保險人被拒絕搭乘 2.該班機於預定之起飛時間前4小時內確定被取消、延誤或機場於該班機預定起飛時間前4小時內確定宣布關閉 3.被保險人所預定之轉接班機因前班班機延誤而致失接,於4小時內無其他班機可供其轉接者
| 按承保項目所約定之保險金額給付。但以給付兩次為限,同一出發地以給付一次為限。
※電訪客服表示,每次給付金額為4500元。
| 1.被保險人因本身事由而未搭乘預定之班機 2.締結保險契約前,已發生罷工或工運活動 3.被保險人抵達機場時,已逾其預定搭乘班機辦理登機時間 4.被保險人未搭乘航空公司業者所提供之第一班替代交通工具。但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者,不在此限。 5.班機於預定之起飛時間4小時前已確定被取消、延誤或機場於該班機預定起飛時間4小時前已確定宣布關閉 | 是 | ※電訪客服表示,於理賠原因發生後兩年內提出,延誤原因之證明文件正本或影本皆可。
1.理賠申請書 2.航空公司出具載有被延誤期間及延誤原因之證明文件 3.登機證及機票正本 |
2 | 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1.被保險人已確定之定期班機延誤四小時以上、或被取消、或因超額訂位致被保險人被拒絕搭乘(但不包括自本國出發,而在報到前已確定之延誤或取消),而於該定期班機預定起飛之四小時內,無其他空中運輸工具可供搭乘 2.被保險人失接已確認之轉接定期班機,且於其到達轉運站之四小時內,無其他空中運輸工具可供搭乘 | 依保險契約所約定之保險金額給付,但每次旅行期間內以給付一次為限。班機延誤與班機取消不得同時申請。
※電訪客服表示,每次給付金額為定額2000元 | ─ | 是 | ※電訪客服表示,於理賠原因發生後兩年內提出,而延誤證明或登機證明,至少有一份必須是正本: 1.理賠申請書 2.被保險人機票及登機證或航空公司出具之搭機證明 3.延誤或失接之班機明細,包括原班機及轉機日期及時間 4.航空公司出具之班機延誤或失接相關證明
|
3 | 明台產物保險公司 |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進行海外旅行時,所搭乘之公共交通工具因天氣惡劣、機械故障、天災、被人劫持或該交通工具業者之受僱人罷工或工運活動,致其所預定搭乘之公共交通工具較預訂出發時間延誤6小時以上者。 | 每滿6小時給付1200元,但最高給付金額以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為限。
※電訪客服表示,最高給付金額為24000元 | 1.被保險人因本身事由而未搭乘預定之公共交通交具 2.被保險人向本公司締結本保險契約時,已發生罷工或工運活動 3.被保險人抵達機場或港口之時,已逾其預定搭乘班機或船舶辦理登機或登艙之時間 4.被保險人未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業者所提供之第一班替代交通工具。但被保險人因不可抗力因素致無法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業者所提供之第一班替代交通工具者,不在此限。 | ※電訪客服表示,只要有航空公司出具證明即可 | 旅遊結束後30天內送達保險公司:
※電訪客服表示,於理賠原因發生後兩年內提出即可。
1.理賠申請書 2.所有索賠費用之支出單據(正本) 3.公共交通工具購票證明(正本) 4.公共交通工具業者所出具載有被延誤期間及延誤原因之證明(正本)
|
4 |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包括出發及回程),因非被保險人所能控制之原因延遲超過十二小時以上。 | 於最初延遲十二小時後起算每人每日新台幣三千元,總補償金額最高不逾新台幣一萬元。 | 一 | 是 | 於旅遊結束後10天內(或經保險公司另行書面同意之延展期間內)提出: ※電訪客服表示,於理賠原因發生後兩年內提出即可。
1.理賠申請書、損失清單及費用支出單據。 2.意外事故之相關證明文件。 3.旅遊相關文件。 4.其他有關保險事故之證明文件。
※被保險人於申請理賠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1.被保險人於申請理賠時應提供相關政府機關或交通運送公司機構所開立之事故書面證明或其他本公司所要求之事故證明文件 2.被保險人必須取得有效之正本單據證明文件 |
6 | 美商安達產物保險公司台灣分公司 | 所搭乘之公共交通工具因天氣惡劣、機械故障、天災、被人劫持或該交通工具業者之受僱人罷工或工運活動,致其所預定搭乘之公共交通工具較預定出發時間延誤6小時以上者,本公司依本承保項目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理賠之責。 前項所稱延誤,不包括自中華民國出發,在海外旅行期間開始前已確定之班機延誤。
對於被保險人之延誤,旅程延誤期間之計算,自公共交通工具預定出發之時起,至該公共交通工具業者所提供之第一班替代交通工具出發之時止。但被保險人因不可抗力因素致無法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業者所提供之第一班替代交通工具者,則旅程延誤期間之計算,至公共交通工具業者提供之次一班替代交通工具出發之時為止。
※另有「班機延誤失接保險」 | 每滿6小時本公司給付新台幣1,500元,但最高給付金額以本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為限。
※電訪客服表示,最高給付金額為9000元。 | 1.錯過轉搭班機之延誤。 2.被保險人因本身事由而未搭乘預定之公共交通工具。 3.被保險人向本公司締結本保險契約前,已發生罷工或工運活動。 4.被保險人抵達機場或港口之時,已逾其預定搭乘班機或船舶辦理登機或登艙之時間。 5.被保險人未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業者所提供之第一班替代交通工具。但被保險人因不可抗力因素致無法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業者所提供之第一班替代交通工具者,不在此限。 | ※電訪客服表示,須是因天氣惡劣、機械故障等因素才可理賠;是否理賠要依審核人員認定 | ※電訪客服表示,須於理賠原因發生後兩年內提出,而延誤證明及購票證明可用影本。
1.理賠申請書。 2.公共交通工具購票證明。 3.公共交通工具業者所出具載有被延誤期間及延誤原因之證明。 |
7 | 美亞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進行海外旅行時,所搭乘之班機因天氣惡劣、機械故障、天災、被人劫持或該航空業者之受僱人罷工或工運活動,致其所預定搭乘之班機較預定出發時間延誤 6 小時以上者。
班機延誤期間之計算,自預定搭乘班機之預定出發之時起,至實際出發之時或第一班替代班機出發之時止;若因第一項原因所致班機延遲抵達而失接次一班已確認之轉接班機時,則班機延誤期間應加計自該班機或替代班機抵達機場之時起,至轉機失接地之航空業者所安排第一班替代轉接班機出發之時止之期間。對於被保險人因不可抗力因素致無法搭乘第一班替代班機或替代轉接班機者,則班機延誤期間計算至次一班替代班機或替代轉接班機出發之時止。 | 班機之延誤,每滿 6 小時本公司給付被保險人新台幣 1,500 元,但最高給付金額以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為限。
※電訪客服表示,最高給付金額為10500元。 | 1.被保險人因本身事由而未搭乘預定之班機。 2.被保險人向本公司締結本保險契約前,已發生罷工或工運活動。 3.被保險人抵達機場之時,已逾其預定搭乘班機辦理登機之時間。 4.被保險人未搭乘航空業者所提供之第一班替代班機。但被保險人因不可抗力因素致無法搭乘航空業者所提供之第一班替代班機者,不在此限。 | 否 | ※電訪客服表示,須於理賠原因發生後兩年內提出,而所有證明文件皆須正本,且申請理賠資料不會退還給消費者。
1.理賠申請書。 2.被保險人之機票及登機證或航空業者出具之搭機證明。 3.航空業者所出具載有被延誤期間及延誤原因之證明。 |
8 | 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被保險人於旅遊期間(並包括回程),因非被保險人所能控制之原因延遲超過六小時以上所支出必要交通、住宿、及膳食等費用。 | 於最初延遲6 小時後起算6小時之延遲,將賠償個人新台幣1,000 元,家庭新台幣2,000 元。及後每滿6 小時之延遲,賠償個人新台幣500 元,家庭新台幣1,000 元。
※電訪客服表示,每個人最高給付金額為3000元。
| - | 是 | ※電訪客服表示,須於理賠原因發生後兩年內提出,而所有證明文件理論上皆須正本,但可要求理賠後返還該證明文件。
於旅遊結束後10天內(或經保險公司同意之延展期間內)提 出: 1.理賠申請書、損失 清單及費用支出單據 2.意外事故之相關證明文件 3.旅遊相關文件
|
9 |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公司 | 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因下列事故致其預定之旅遊行程被延誤,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相關規定對其負填補之責: 一、 因非被保險人所能控制之原因,致其所預定搭乘之飛機、輪船或火車遲延到達或離開超過六小時者。 二、 因被保險人本人之旅行文件遺失、被竊或被盜,致其被延滯於旅遊當地超過六小時者。 第十九條 延滯期間之計算
被延誤期間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 因交通工具被延誤者,以該交通工具預定到達或離開之時至實際到達或離開之時所經過的期間為準。 二、 因旅行文件遺失被延誤者,以被保險人預定離開該旅遊地點之時至實際離開之時所經過的期間為準。
| 本公司對於被保險人因承保範圍事故所致之旅程延誤,除於滿六小時給付新台幣一仟元外,其後每滿十二小時再支付新台幣一仟元;且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電訪客服表示,最高給付金額為3萬元。
| - | 是 | ※電訪客服表示,須於理賠原因發生後兩年內提出,所有證明文件皆須正本,且拒絕承保已重複投保其他保險公司旅遊不便險的消費者。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交通工具之公司所開立的延誤證明。 三、被延誤之期間的相關證明。 四、遺失旅行文件之相關證明。 |
10 | 富邦產物保險公司 |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因下列事由致其原先預定之旅行行程延誤超過六小時以上時,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規定,負給付保險金之責:
一、發生颱風、暴風、洪水、閃電、雷擊、地震、火山爆發、海潚、土崩、岩崩、地陷或其他天然災變。 二、已確認搭乘之定期班機、水上或陸上大眾運輸工具延誤、被取消、或因超額訂位致被保險人被拒絕搭乘而於六小時內無其他定期班機、水上或陸上大眾運輸工具可供其搭乘。 三、被保險人失接已確認轉接之定期班機、水上或陸上大眾運輸工具,且於到達轉運站後六小時內無其他定期班機、水上或陸上大眾運輸工具可供其搭乘。 四、已確認搭乘之定期班機、水上或陸上大眾運輸工具發生交通意外事故或機件故障。 五、所搭乘之定期班機、水上或陸上大眾運輸工具遭受劫持。 六、旅遊當地檢疫之規定而須留置該地者。 | 一、交通費用: 被保險人為繼續其預定行程或於行程延誤期間來往於住宿地點而須額外支出的合 理且必要之交通費用,但若其預定之交通費用可退還者,應扣除該項退還之費用。
二、下述於行程延誤期間所生之住宿及其他雜費(合計以新台幣五萬元為限),但此項費 用係於中華民國境內旅行發生,本公司不予給付: 1.合理且必要之住宿及膳食費用。 2.國際電話費、簽證費等雜費。 3.行李已交寄,但因住宿之必要而須緊急購買衣物及其他日用必需品之費用。
※電訪客服表示,採實支實付,因此若重複投保他家公司並已獲理賠者,富邦不再理賠。 | 一、因任何政府機關之法律規定或行政命令所致者。 二、因所搭乘班機所屬航空公司破產所致者。 三、罷工、暴動、民眾騷擾所致者。 四、被保險人非以乘客身分搭乘者。 五、因中華民國境內之國內線機場關閉致班機延誤或取消者。但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 是 | ※電訪客服表示,須於理賠原因發生後兩年內提出,所有證明文件理論上皆須正本。
於事故發生後30日內,以書面通知保險公司,並告知事故狀況。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承保事故發生之證明文件,或由航空公司、海關、警方等相關單位所開具之延誤、失接等事故發生證明。 三、原訂位確認證明文件。 四、住宿膳食、交通票證、雜項開支等費用單據及損失清單。 |
| 兆豐產物保險 | 「班機延誤/取消」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被保險人已確認之定期班機延誤四小時以上、或被取消、或因超額訂位致被保險人被拒絕搭乘(但不包括自本國出發,而在報到前已確定之延誤或取消),而於該定期班機預定起飛之四小時內,無其他空中運輸工具可供其搭乘;或 二、被保險人失接已確認之轉接定期班機,且於其到達轉運站後之四小時內,無其他空中運輸工具可供其搭乘。 | 依本保險契約所約定之保險金 額給付「班機延誤/取消慰問金」,但保險期間內以給付二次為限,申請班機延誤慰問金不得同時申請班機取消慰問金。
※電訪客服表示,此項理賠為定額2000元。
| - | 只要航空公司出具註明「班機延誤」字樣的證明文件即可理賠 | ※電訪客服表示,須於理賠原因發生後兩年內提出,所有證明文件皆須正本。
一、理賠申請書。 二、被保險人機票及登機證或航空公司出具之搭機證明。 三、延誤或失接之班機明細,包括原班機及轉機日期及時間。 四、航空公司出具之班機延誤或失接相關證明。 |
資料來源:保險公司之保險條款與電訪客服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