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星應變慢半拍 消費者直接退款免等待
三星應變慢半拍 消費者直接退款免等待
2016/09/14
三星(Samsung)新款旗艦手機Galaxy Note 7電池爆炸事故頻傳,從8月開賣僅一個月的時間,已於全球造成至少35起自燃事件。為維護飛航安全,包括長榮、華航、阿聯酋等多家航空業者,均已禁止Note7於機上使用。相較於美國、韓國、澳洲等國家(附件一),台灣三星的賠償方案可說是千呼萬喚始出來。9月2日韓國三星召開記者會宣布可退貨後,台灣三星仍表示只有換機服務。如果要退款,必須經過三星維修中心檢測確認異常,不但在速度上晚了他國好幾拍,也是有重重限制的退貨措施,對於我國消費者十分不公平!
然而,揮之不去的爆炸陰影,仍縈繞在消費者心頭,終於讓台灣三星在9月11日發表「關於Samsung Galaxy Note7在台消費者完整配套方案」,除了原有的換機服務外,另提供退換貨機制。針對9月3日前購買Note7的消費者,可直接至原購買通路詢問,從9月13日起受理退貨申請。至於欲換新機的消費者,則可從9月19日起預約換機,預計於9月23日開始供貨。不過,業者新機與備用機的供應量是否充足,目前仍是未知數。
對於台灣三星的第四波聲明提到:「針對電池安全疑慮,已進行預防性對策。從事件發生開始,我們積極地處理,希望能滿足換機需求,避免造成消費者不便」。本會認為,本次三星採取召回之緊急措施,係因爆炸事故已足認有危害消費者安全之事實,其解決方案本即應由業者負起瑕疵擔保責任,及防止危害繼續發生之義務,並非僅係所謂「預防性對策」。綜觀本起事件,台灣三星採取的補救方案,實造成消費者在便利與安全性兩部分的困擾。
依三星的最新聲明,無論消費者要退貨或換貨,消費者皆必須備妥購買憑證(發票或合約書)、配件(完整盒裝、S pen筆、充電線),供業者查驗。欲退貨的消費者,必須回到原購買通路辦理。若是購買憑證或配件有缺漏,則會延長退換貨的處理時間。從9月5日到9月13日,本會共接到13通電話諮詢,消費者對台灣三星或電信業者的退換貨說明仍有疑問,或是於實際通路退換貨發生被拒之情形。
本會於9月13日,實際走訪4家電信門市,詢問其退費、換貨方案,包括遠傳台北信義直營門市、台灣大哥大台北信義直營門市、中華電信神腦數位特約服務中心台北信義門市、台灣之星台北信義服務中心。(附件二)4家門市均表示,於9月3日以前購機綁約的消費者,備齊購買憑證與配件,可換成其他款手機,如有差價則退還。中華電信神腦數位特約服務中心表示,除了退款以外,消費者可選擇將之前的合約作廢,重新綁定新的手機門號約。購機約退款的部分,遠傳、中華電信神腦數位、台灣之星等業者均表示,消費者可退回當初綁定合約加購手機的價金,僅台灣大哥大表示目前尚未收到正式公告,仍以換機方案為主。從調查結果可知,目前電信通路業者,針對購機合約,多半已可換為其他款手機,亦將退回加購手機價金。至於消費者換約或將原合約作廢,是否需付違約金,目前並無完整公告,消費者必須回到原辦理門市詢問,實在十分不便。
於安全性層面,本會認為,既已有多起爆炸案例,足以證明此Note7商品之瑕疵可能造成消費者之生命、身體、財產等危害。然而,目前仍只限於業者自行提出之任意召回措施,而未見政府機關依法命其強制召回。本會在此呼籲公權力應積極介入,依照《消保法》第33條,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認為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財產或健康之虞者,應即進行調查。於調查完成後,得公開其經過與結果。另外,依照《消保法》第36條,如經調查後,認為確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或確有損害之虞者,應命其限期改善、回收或銷燬,必要時並得命企業經營者立即停止該商品之設計、生產、製造、加工、輸入、經銷或服務之提供,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
回顧近年數起商品出現大規模瑕疵情形,往往其他國家已公告召回或提出具體賠償方案,台灣卻總是落後一步。本會在此呼籲相關主管機關,要求業者比照其他國家,儘速研擬相關配套措施,處理速度、配套方案均不得低於他國,維護台灣消費者平等、尊嚴的消費權益。
消基會呼籲
對政府
1.針對三星Note7電池爆炸事件,主管機關應積極介入調查,並依法命其期限強制召回有問題之相關產品,以避免造成消費者安全上之危險發生。
對業者
1.台灣三星公司應主動提供改善後Note7新機的檢測報告,證明使用上安全無虞。
2.對於以門號搭配該手機方案選購的消費者,台灣三星應要求各通路商主動通知消費者回收,並儘速研擬一致配套方案,便利退還消費者加購手機價金之流程,與提供其他更換機款價差詳細資訊,供消費者選擇。
3.對於以門號搭配手機方案選購的消費者,電信通路商應給予消費者更換或取消合約的配套方案,並且免除違約金。
4.台灣三星公司應公告問題商品的序號,供換Note7新機的消費者查詢,並主動向消費者說明,以確保新手機的安全性。
對消費者
1.消費者於台灣三星未明確公告問題商品序號前,應停止使用9月3日前購買之Note7手機。
2.消費者應該以退貨為優先考量,取回原購機價款。
3.消費者宜保留原購買憑證,以及商品外盒、配件等,以利退貨或換貨之申請。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附件一 各國三星Note7賠償方案比較
國家 | 賠償內容 |
美國 | 【三星直營店】可換Note7新機、Galaxy S7、Galaxy S7 edge,並退手機價差。換機者可得25元禮物卡或25元電話卡 |
【電信商綁約】全額退費,郵寄退貨免運費 | |
韓國 | 原廠全額退費(9/19前)。換機延續到2017年3月(期限比台灣多三個月) |
澳洲 | 三星原廠提供全額退費 |
台灣 | 9/13起可免檢測退貨。接受換機者,可於9/19起申請,最快9/23可以換機,換機期限到今年底。 |
【電信商綁約】台灣之星、中華電信等陸續公告可換約 |
附件二 電信通路商對消費者購機約的處理方式
通路業者 | 換Note7 | 備用機 | 換其他機種 | 退款 |
遠傳台北信義直營門市 | 9/19先上三星官網預訂,可指定門市取貨,並備妥購買憑證、外盒、配件前往領取。實際到貨時間以三星通知為準。 | 若需使用備用機,必須將原手機送回全虹維修中心,數量應充足 | 備妥購買憑證、外盒、配件,必須回到原門市辦理
| 備妥購買憑證、外盒、配件,必須回到原門市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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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大哥大台北信義直營門市 | 門市會有備用機,但不保證數量,建議盡早登錄官網預訂 | 目前只有換貨為主,公司無公告退款事宜 | ||
中華電信神腦數位特約服務中心台北信義門市 | 備妥購買憑證、外盒、配件,必須回到原門市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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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之星台北信義服務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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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場服務費名不符實 政府應儘速修
前言 國人出國旅遊人次年年增加,寒暑假更為旅遊旺季,此與現今購買機票的管道眾多,旅行社提供各種旅遊促銷方案,以及廉價航空雨後春筍般的出現皆有關係。出國旅客多利用桃園國際機場、台北松山機場、以及高雄小港機場,對我國民眾和境外旅客出入境而言,機場服務顯得相當重要。 惟最近桃園國際機場遭逢大雨淹水、漏水甚至糞水外洩的負面新聞 頻傳,今年6月至今發生9起「出包」事件,尤其6月2日受大雨影響,超過兩百架次國際班機延誤,逾三萬名入出境旅客受困機場,天花板管線爆裂,屎尿噴灑行李轉盤,被批簡直像是落後國家;旅客氣到大罵:「國門應變作為如此不堪,真丟臉!」此外,日前發生的華航罷工事件,也影響旅客使用機場的權益。 近年來,隨著旅行人數攀升,以及機場服務費的調漲(自去年5月,機場服務費從新台幣300元提高到500元),桃園機場收入大增,光在「機場服務費」項目上,就從2014年約19億元的收入,來到2015年約33.8億元,今年更預估有39億元的進帳,占桃機整體收益近四成。桃機收入不斷創新高,但服務水準卻跌至谷底,本會不禁質疑,桃機到底把消費者繳交的「機場服務費」用於何處? 桃園機場 2016年6~8月出包一覽表 時間 事件 起因 06.02 桃機淹水、停電癱瘓十小時、影響逾3萬旅客、200航班 受鋒面南下、大雨影響 桃機天花板糞管爆裂 屎尿噴灑行李轉盤 淹水停電 06.10 第二航廈A9登機門竄出濃煙 桃勤拖車冒煙 06.12 桃機一、二航廈無水可用,廁所滿是黃金,屎尿味四溢 自來水管遭施工單位挖斷 06.13 空調冷水管爆裂、空調壞掉,旅客悶熱難受 空調主機的冷水管螺牙銜接處斷裂 06.14 部分區域跳電,行李作業轉盤受影響約半小時 配電盤及變壓器供電不穩 06.28 第二航廈地下2樓淹水。免稅商店天花板漏水 桃園地區豪雨特報 08.04 上百隻動物被熱死 地勤人員疏忽 08.30 客運的車輪陷入翻開的人孔蓋裡,最後出動吊車,協助客運脫困 桃園機場外的航勤北路上的人孔蓋被壓翻 一、比較鄰近國家機場服務費內容 觀諸鄰近國家機場,對於「機場服務費」(Passenger Service Facilities Charge ,PSFC;以下簡稱PSFC)的稱謂不盡相同,但用途皆一致。例如日本的「旅客服務設施使用費」,就是支付大廳、航班資訊系統等各項旅客服務設施[1]。 香港的「飛機乘客離境稅」是針對每名12歲或以上的旅客離境,收取飛機乘客離境稅(離境稅)。另為了第三跑道建置之財務需求,香港增加了「機場建設費」的收取。 台灣與鄰近國家關於PSFC的比較 國家 名稱 目的 日本 旅客服務設施使用費 支付大廳、航班資訊系統等服務設施 澳門 乘客服務費 維護機場設施 香港 飛機乘客離境稅 維護機場設施 機場建設費 為建設第三跑道之財務需求 台灣 機場服務費 為支應機場服務與設施、發展觀光產業 日本、澳門、香港等地的機場服務費(PSFC),皆用於機場服務設施的維護或硬體建設上,且名目清晰;只有台灣的機場服務費ㄧ分為二,既做「發展觀光產業」又做為「機場建設」,具有雙重的用途。 二、機場服務費(PSFC)的分配與使用 依據《發展觀光條例》及相關法規(見附件一),為加強機場服務及設施,發展觀光產業,每人每次出境隨機票繳交的500元機場服務費,一半做為觀光局的觀光發展基金,另一半則進了桃園機場公司的口袋。但觀光局與桃園機場公司卻從未交代資金用途的細節,消費者的錢繳得不明不白。 民眾每次出境隨機票繳交的500元機場服務費,相較於鄰近國家或地區的收費,例如新加坡樟宜機場、北京首都機場都超過800元,日本成田機場、韓國仁川機場則收取700多元(詳見BOX),台灣的機場服務費可說是十分便宜。台灣的低價策略,主要是為了刺激觀光人潮,帶動旅遊產業,然而,桃園機場的服務品質每況愈下,即便收費低廉也無法達成預期效果。 桃園國際機場一連串發生漏水、停電之缺失,造成班機、調度等延誤,機場服務與設施不良,甚至落後的現況,造成出境旅客的不便,讓人合理懷疑此費用的真正用途,桃園機場公司未持續更新官網資料,消費者無法瞭解機場收費狀況。本會認為,桃園機場公司不能僅編列總預算統籌使用,應按款項分類使用,分項逐一說明,才能方便政府以及民眾監督。 世界各主要國際機場之機場服務費一覽表 單位:新台幣元 機場名稱 機場服務費費率(註) % 香港 赤鱲角機場 676 225% 韓國 仁川機場 761 254% 日本 成田機場 721 240% 新加坡 樟宜機場 800 267% 中國大陸 北京首都機場 845 282% 德國 法蘭克福機場 1,116 372% 美國 洛杉磯機場 1,890 630% 英國 倫敦希斯洛機場 2,020 673% 南非 約翰尼斯堡機場 886 295% 中華民國 桃園機場 300 100% 註1:包含所有機場向旅客收取之各項費用,如Passenger Service Charge、Passenger Security Charge 及Departure taxes等。 註2:資料來源,桃園機場公司官網(2014年5月19日發佈),台灣去年已調漲為500元,惟桃園機場官網資訊仍未更新。 三、是「稅」或「規費」?政府應釐清 根據航空業者的認知及桃園機場的網頁,PSFC是「機場稅」的性質。但是,民航局表示,機場服務費是旅客出境就必須繳交,與其他國家目的徵收方式相同。名目上雖然稱為「機場服務費」,事實上財政部將此費用認定為使用規費(財政部88/06/14台財稅第881920565號函),屬於國家稅收。民航局解釋,機場服務費受《規費法》限制,若金額有所調整,必須呈報主管機關財政部審核。本會認為,「稅捐」與「規費」雖然同屬「公法上之負擔」,但兩者仍有不同:稅捐無對待給付(人民繳稅,但政府未必有相對應的給付);規費是公行政(利用機場服務或設施)或利用可能性(旅客可能會在機場使用服務或設施,但非所有旅客利用之範圍都一致)之對價。因此,以規費的定義而言,旅客繳交機場服務費後,機場必須提供對應的服務與設施。 我國機場服務費徵收的目的,分別為「加強機場服務與設施」與「發展觀光」,前者似有旅客使用之對待給付關係,可能與規費性質相當,且符合前述財政部函示;但從後者觀之,則並無對待給付關係,性質較趨向稅捐。 如前所述,民航局表示機場服務費等於國家稅收,財政部將此認定為使用規費,然實際上其定義究竟如何?相關疑義應由財政部、民航局、桃園機場等與業者研究後詳細說明為妥。 值得注意的是,《發展觀光條例》第38條明文規定「得」收取,而非「應」收取,亦即「機場服務費」並非法律規定強制必須收取之項目,因此,單項目的達成後,應停止收費。 四、亡羊補牢:政府、桃機、航空公司應加強消費者教育 現行機場服務費具有雙重定義,其中包含與規費相當的性質。既然消費者繳了機場服務費,就有權利要求相應的機場服務或設施水準。機場設施與服務的品質,也應攤在陽光下受全民監督。然而,實際的狀況卻是政府、桃園機場、航空公司三方,皆未將資訊完整揭露供消費者知悉。消費者在資訊揭露不清的前提下,無從得知機場服務費的涵義,更遑論據此監督機場設施品質,捍衛自身權益。 (一)航空公司購票資訊揭露不清 本會至長榮、華航、復興、虎航,四家航空公司官網檢視購票流程,發現業者官網上的「預訂資料」、「購買條款」資訊不清楚。長榮和華航於官網揭露的購票資訊將稅金(機場服務費)、燃油附加費、票價及其他費用混合加總,僅列出總金額,未載明各項目之金額;復興航空以TW、YQ代碼指稱機場服務費和燃油附加費兩項目,消費者無從判斷該代碼所指為何,資訊揭露不甚清晰。業者應清楚分列機場服務費和燃油附加費之金額,而非與其他費用混淆,不利消費者辨認。 以香草航空[2]為例,其在網頁即有「各項費用/手續費、機場使用費」的規定介紹與退票說明;並專門設置「停航、飛機乘客離境稅退款等申請表」網頁[3]。而全日空(ANA)[4]亦在網頁上揭露有關國際線「旅客服務設施使用費(PSFC)」以及「旅客保安服務費(PSSC)」費用變更的通知。本會呼籲各航空公司在消費者購票或退票時(無論是網頁或面對面服務時)皆應主動告知,收多少手續費,扣掉手續費之後的金額應包含機場稅等,讓消費者得以知悉。航空公司應可配合民航局,公布機場服務費的相關規定,並在網頁上宣導如何申請退還機場服務費。 另外,航空公司網頁的「購買條款」也有不夠友善的情形,左列欄目與條款內容的小標題皆用中文,但條款的內文皆用英文呈現,造成閱讀不便與困擾,本會建議「購買條款」應建置中英兩種版本,以維護消費者知的權益。 (二)桃機官網缺乏機場服務費說明 桃園機場官網沒有固定的欄位或頁面介紹機場服務費,官網上僅有2014年一則新聞──「有關機場服務費調整說明」 ,對於機場服務費的性質、為何要繳、繳這筆錢的用途等資訊,皆付之闕如。 本會認為,機場公司應於官網上,將機場服務費的性質說明清楚,以避免消費者產生誤會。本會建議桃園機場公司可參酌他國之作法,強化官網資訊的揭露,以鄰近國家為例:日本的關西國際機場有旅客服務設施使用費(PSFC)、旅客保安服務費(PSSC)的介紹[5];日本成田國際機場關於PSFC及PSSC之介紹[6]與示範案例[7];香港機場則是針對「飛機乘客離境稅」之豁免資格[8]、申請表格[9]、民航處規定[10]分別有說明與網頁詳細連結指引。另針對「機場建設費」緣由、收取方式、收取金額等詳加說明[11]、短途及長途航點名單公告[12]、常見問題[13]提供連結,讓旅客可以容易清楚規定與問題解決指引。 (三)修法、宣導、監督 政府權責缺一不可 桃機屢屢出包,讓人不禁要問:政府到底為消費者做了什麼?本會認為,以政府的權責與職能,至少可盡到修法、監督與宣導三大義務。 首先,本會呼籲交通部與財政部,應將機場服務費之定義、內容、範圍詳細訂明於母法或授權子法內容中,使消費者充分知悉機場服務費之內涵。鄰近國家或地區之PSFC都使用在機場設施或服務,我國機場服務費卻包含「發展觀光」之目的,與實際機場服務設施建設、增進關係較遠,是否符合機場服務費之性質,主管機關與政府應重新正視、檢討。本會認為,既然機場服務費一半撥給觀光局作「觀光發展基金」,名目可修改為「觀光發展稅」;另一半撥給機場公司,名目可修改為「機場建設服務費」,以正視聽。 此外,機場服務費撥予交通部觀光局作為「觀光發展基金」的部分,其流向必須向消費大眾說明,讓消費者明白自己所繳納的費用究竟用於何處。既收取費用,政府便須善盡監督桃機品質的責任。資訊詳實揭露,並加強對消費者的宣導,才能使桃園機場真正受到全民監督,設施與服務達到國際航站的應有水準。 五、消費者購票後未出境 業者應主動退機場服務費 只要消費者出境,即為使用機場服務、設施,必須繳納機場服務費,故只有購票未出境之情形,消費者可獲退還機場服務費。各家航空公司關於退票之規定大同小異,民眾申請退票以原付款方式(或至原售票單位)辦理,辦理期限為機票到期後的一至兩年內。除網上購票之旅客可透過網上辦理退票之外,須至原開票旅行社辦理;若機票是以現金購買,退票需至航空公司各機場辦事處辦理。 民航局與業者皆表示,消費者必須主動申請退費,否則不會退還任何費用;本會認為,民航局與業者的回應不合理,若消費者購票後未出境也未申辦退票,業者應於期限內主動告知,並退還機場服務費予消費者。 消基會呼籲 對政府 由於機場服務費一半分配予觀光發展基金,其用途應與機場設施、服務相應。觀光局與桃園機場公司應儘速公布其用途,以解答消費者疑惑。 交通部與財政部應加強監督桃園機場公司「機場服務費」之運用執行狀況。 交通部與財政部應將機場服務費之定義、內容、範圍詳細訂明於母法或授權子法中,使消費者了解機場服務費繳交的實質意義。 相關主管機關應儘速修改《發展觀光條例》及相關細則、規定,凡涉及指稱機場服務費者,應將其改為與實際性質更為相應之名詞,並和業者協調,將購票資訊之名詞統一,讓民眾更清楚瞭解其涵義。 對業者 機場服務費涵蓋的用途與內容,僅以「用於機場設施更新及發展,並促進觀光產業發展」此說法過於簡略,業者可於官網上設固定頁面介紹機場服務費的性質、為何要繳、繳這筆錢的用途等資訊,並定時提出營運報告,讓消費者瞭解費用的去向。 業者於官網揭露的購票資訊大多將機場(稅)服務費、燃油附加費與其他費用混合為總金額,或是以代碼指稱收費項目,作法不友善便民。業者應清楚分列機場服務費和燃油附加費之金額,並非將前兩項與其他費用混淆。 若消費者購票後未出境,業者應主動告知,並主動退機場服務費和燃油附加費給消費者。 對消費者 一、消費者購票後未出境,應主張自身權益,申請退費。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附件一) 機場服務費相關法規: 機場服務費受《規費法》限制。 2.《發展觀光條例》為機場服務費收取之母法。 第38條規定:「為加強機場服務及設施,發展觀光產業,得收取出境航空旅客之機場服務費;其收費繳納方法、免收服務費對象及相關作業方式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3.依母法訂定《出境航空旅客機場服務費收費及作業辦法》;第3條規定:「搭乘民用航空器出境旅客之機場服務費,每人新臺幣五百元,由航空公司隨機票代收。」 4.《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機場公司收取之機場服務費分配方式如下:一、百分之五十分配予觀光發展基金。二、百分之五十分配予機場公司,並應全部用於機場專用區及機場專用區相關建設。」 [1]日本關西國際機場網頁。http://www.kansai-airport.or.jp/tw/route/psfc_pssc/index.html [2] 參考香草航空網頁。http://www.vanilla-air.com/tw/service/fees [3] https://www.vanilla-air.com/tw/contact/refund-application [4] 參考全日空(ANA)網頁。http://www.ana.co.jp/wws/cn/c/local/ana_info/notice140124/index.html [5]日本關西國際機場網頁。http://www.kansai-airport.or.jp/tw/route/psfc_pssc/index.html [6]日本成田國際機場網頁。http://www.narita-airport.jp/ch2/travel/faq_ask/psfc/after.html [7]日本成田國際機場付款示範http://www.narita-airport.jp/ch2/travel/faq_ask/psfc/payment.html [8]香港申請離境稅豁免所需的文件。http://www.cad.gov.hk/chinese/apdt_exempt.html [9] 香港申請「飛機乘客離境稅」還稅款表格。http://www.cad.gov.hk/chinese/pdf/DCA216C.pdf [10] 香港民航處網頁http://www.cad.gov.hk/ [11] https://www.hongkongairport.com/chi/passenger/departure/all/airport-construction-fee.html [12] https://www.hongkongairport.com/chi/pdf/passenger/ACF%20destination%20list_TC.pdf [13] https://www.hongkongairport.com/chi/pdf/passenger/ACF%20FAQ_TC.pdf學名藥大戰原廠藥 誰是贏家?
摘要 1、樣品:本次檢測之樣品為劑量500毫克的單方乙醯胺酚(Acetaminophen)止痛藥,樣品包含原廠藥與學名藥,共13件。 2、採樣:於2016年7月間,於雙北地區的藥局購得。 3、乙醯胺酚含量檢測:檢測樣品之活性成分乙醯胺酚含量是否與標示值相符。實測結果,13件樣品之乙醯胺酚含量分別介於標示值的99~106%之間,皆符合《中華藥典》的規範(90~110%)。 4、其他成分(賦形劑)檢測:比對原廠藥與學名藥的電噴灑質譜指紋圖譜,僅有非常微幅的差別,幾乎完全一樣。 前言 從2000年到2013年,健保藥品的總支出從新台幣829億元成長至1,540億元,相當於由27.6億美元成長至51.3億美元,藥費支出約占健保總醫療支出25%,致使中央國民健康保險署(以下簡稱健保署)不斷思考透過各種機制,有效降低藥價,節約醫療支出。 健保署自1999年起開始辦理藥價調查,並且每2年就進行一次藥價調整,以縮小健保藥價與市場交易價格之差異,撙節全民健保費用,不過,種種節流措施,引發消費者恐慌、醫師反彈,2003年起開始,該類新聞便經常占據重要版面,引發高度爭議,十幾年過去,這個話題依然沒有終止之勢。 討論原廠藥、學名藥的爭議點是:政府一再宣稱「三同政策」(即同成分、同品質、調整為同價格),強調學名藥、原廠藥品質一樣好;但醫界卻持不同看法,台大醫院小兒感染科主任黃立民也表示,台大以「原廠藥」為主,因感染疾病通常來得又急又快,藥品穩定與效果非常重要,因此「不太敢用學名藥」……;任職於奇美醫院的加護醫學部主治醫師陳志金,在臉書發文沉痛表示,重症醫師是鬼門關前守門員,「在閻王面前,我們沒有犯錯的空間,我們只有一次重擊的機會!」因此,強烈呼籲:「請給我們可靠的藥,而非低價藥!請保留一些可靠的武器,給最後一線的把關者!」因為省掉成本,就是省掉了生命。 究竟學名藥和原廠藥有沒有差別?消基會為了保護消費者健康權益,本想透過實驗室分析方式來為消費者把關,但實在是因為無法以消費者身分,取得醫師處方的重症原廠藥和學名藥。因此,退而求其次,到藥房採樣「醫師指示用藥」的「乙醯胺酚類」止痛藥(俗稱「普拿疼」),檢視該等藥品的成分和含量是否符合國家標準。 乙醯胺酚類的止痛藥是民眾常備的藥品,除了單方的乙醯胺酚止痛藥錠之外,還有添加咖啡因的複方乙醯胺酚止痛加強錠,此類藥品的使用上限制較少,因此屬於醫師藥師藥劑生指示藥,消費者有需要時,不需醫師處方即可於一般藥房購買,是許多消費者家裡的常備藥。 此類藥品最為人熟知的商品即是原廠藥「Panadol」(普拿疼),「普拿疼」是商品名稱,其成分為乙醯胺酚,除了「普拿疼」之外,由其他藥廠所製造的同成分、同劑型,不同品名的商品有幾十種,這些也就是所謂的學名藥,但民眾至藥局購買乙醯胺酚類止痛藥時,大多指名購買原廠藥「普拿疼」。以藥價來看,本次至藥局購買的原廠藥「普拿疼」,一盒10錠,售價115元,平均一錠要價11.5元,而由其他藥廠所製造的學名藥,平均一錠要價2~9元,在價格上有不小的差異。 為此,消基會針對消費者家中常備的乙醯胺酚類止痛藥錠進行活性成分乙醯胺酚含量的檢測,以瞭解其中是否有活性成分含量不足的問題;並以電噴灑質譜儀測得原廠藥與學名藥的指紋圖譜,比較其他成分的差異,檢測結果提供消費者作為參考。 採樣 樣品來源為雙北地區的藥局,樣品為劑量500毫克的單方乙醯胺酚類止痛藥,包含原廠藥和學名藥,共計13件樣品。(調查項目與測試方法請見表1) 調查與檢測結果(請見表2) 1、乙醯胺酚(Acetaminophen)含量檢測 乙醯胺酚類藥品是常見的止痛藥,其中的活性成分乙醯胺酚,主要作用方式是阻斷中樞神經對痛感的傳導,以達到止痛效果,除了可止痛之外,同時也具有解熱的功能,一般常用於減緩頭痛、牙痛、喉嚨痛、經痛等各類疼痛以及退燒等症狀。 一般成人服用此類藥物,每天的劑量上限為4公克,每次服藥間隔為4~6小時。若以本次檢測的樣品單錠乙醯胺酚含量為500毫克來計算,每日服用的上限為8錠,但若是有飲酒習慣或是肝臟代謝功能不佳者,在服用此藥物時須更注意服用量,若服用過量時,可能會對肝臟造成負擔,影響身體健康。 本次檢測之13件樣品,實測乙醯胺酚含量分別介於標示值的99~106%之間,皆符合《中華藥典》的規範(90~110%),並沒有含量不足的狀況。但值得注意的是,實測乙醯胺酚含量,能夠得知原廠藥與學名藥的活性成分是否足夠,但並不能從含量直接推測藥效,要判斷學名藥與原廠藥的藥效是否相當,除了活性成分含量須一致之外,還須通過包括「生體可用率」(Bioavailability)與「生體相等性」(Bioequivalence)等多項檢測,透過比對各項數值的結果,才能判定與原廠藥的藥效是否相當。 2、其他成分檢測 藥品中活性成分以外的其他成分,統稱為賦形劑,學名藥和原廠藥之間可能有差別(是政府所允許),主要因藥品製造過程中,為特定的目的,會添加一些化學物質,統稱為賦形劑,包括有黏合劑、包衣劑、崩散劑、填充劑、呈色劑、矯味劑、潤滑劑、防腐劑、抗氧化劑、經皮促進劑、佐劑等。雖然不具療效,但可能引發少數人的過敏等不適現象,為影響藥品品質與安全的重要因素之一,各國多將其列入管理。 本次調查使用電噴灑質譜儀直接分析藥品溶液,得到具有各自特性的正/負離子質譜指紋圖譜。13件樣品經分析後,比對原廠藥與學名藥的指紋圖譜,僅有非常微幅的差別,幾乎完全一樣,顯示13件樣品的其他成分(離子態),也沒有差異。 結論 實施學名藥替代原廠藥政策的初衷,是想撙節日益擴張的全民健保費用,讓保障全民就醫權利的好制度可長可久。然而,各國政府發現藥價的膨脹,已經吃掉不少醫療費用,導致醫療保險制度岌岌可危,因此,目前的國際趨勢的確是走上以價格便宜、品質相當的學名藥替代原廠藥。美國FDA要求學名藥和原廠藥必須有相同的活性成分、劑量、效力、給藥方式,純度的微小差異則須落在允許範圍內,彰顯學名藥和原廠藥的效能相同;人體吸收率的平均差值約為3.5%;2010年美國核准的學名藥節省1,580億美金,彰顯低價位不表示低品質。FDA透過監測藥害通報系統,使學名藥以及其他管制產品更安全。 食藥署為了確保學名藥的品質,制定一套「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此準則詳列了各項申請查驗登記之程序以供業者遵循,食藥署在審核學名藥時,也都依循該準則進行。依《藥事法》第47條規定:「藥物製造、輸入許可證有效期間為五年,期滿仍須繼續製造、輸入者,應事先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展延之。但每次展延,不得超過五年。屆期未申請或不准展延者,註銷其許可證。」 學名藥在上市前,須經過許多項目的測試,通過審核後才能上市,在藥證有效之期間內,雖然食藥署會派員至藥廠稽核,但此稽核僅能保證製造流程之合格,並不代表其產製之學名藥之品質能與審核時一致。在藥證到期前,藥商可提出展延,而在申請展延時,只需用書面審查,過於簡單的展延審核制度恐無法確保學名藥的品質。學名藥審核與抽驗制度不夠完善,是造成消費者對學名藥藥效存疑的原因。 在醫院方面,在藥品的採購上須考慮藥品購買進價與健保給付額,而在健保幾次大砍藥價的政策下,醫院就成本考量,只能選擇進價較低的學名藥以維持一定的利潤,在這樣的狀況下,國內各家製造學名藥的藥廠只能削價競爭,而在削價競爭的環境下,食藥署對於學名藥的品質把關就更加重要,需要有一套更嚴謹完善的學名藥抽驗制度,對於已上市的學名藥應做定期的抽驗或是長期追蹤,並定期公布檢測結果,讓藥品資訊透明化,且抽驗品質未達標準的學名藥,應該有一套退場機制,以淘汰品質不佳的藥品,讓它退出市場,民眾才能相信學名藥的品質,在選擇使用學名藥時能更加安心。 使用學名藥是醫療界的趨勢,但由於原廠藥商、學名藥商與醫事人員有各自不同的立場,因此學名藥的使用,到目前為止依然沒有共識。目前台灣的健保制度實施「三同」政策,所謂「三同」即為超過專利期5年,且健保給付超過15年的原廠藥,若有「同成分」或「同品質」的學名藥就以「同價格」給付,如此的政策雖然可以減輕健保對藥價的負擔,但藥廠生產藥品的產製、管理與銷售等成本皆不相同,齊頭式的給付額,可能會讓藥廠陷入削價競爭的惡性循環中。目前學名藥在健保的用量約為70~80%,但健保給付給藥廠的藥價卻只占全部藥價的20~30%,過低的藥價,可能會讓藥廠難以生存,或是退出台灣市場,造成民眾就算有錢也買不到的窘況。 雖然衛福部宣稱經過審核上市的學名藥,皆與原廠藥具有同樣品質,但仍有許多醫事人員對於學名藥採不信任的態度,為了消弭第一線醫事人員與一般民眾對於學名藥的不信任,醫療人員若發現藥品轉換廠牌後,產生不相等之臨床反應,可以先記錄可疑藥品名稱、批號、發生日期等相關資料,再進一步瞭解病患服藥後所發生之藥效或不良反應變化狀況後,上衛福部官網的「藥物食品化粧品上市後品質管理系統」填寫「上市後藥品不良反應通報表」進行通報。 一般民眾遇到藥效大不如前,亦可告知醫療人員不良反應,透過醫療院所通報或是自行上網通報皆可,透過通報機制,可讓食藥署即時監控市售藥品之品質異常情形,快速啟動相關調查及處置,並督促食藥署建立更嚴格的藥效查驗制度,讓台灣的學名藥環境步上正軌。本檢驗旨在澄清民眾與醫界對學名藥的疑慮,也期盼主管機關能依據可信的抽樣檢測流程(隨機於市面或醫院採樣),不定期的抽檢學名藥物,以維護民眾權益和用藥品質。 消基會呼籲 針對學名藥與原廠藥之爭,消基會呼籲主管機關: 本調查限於現況,無法採集有爭議的學名藥,一般多為處方藥,因此以止痛藥為標的物。反映國內欠缺合法的學名藥之品名、通道、價格資訊,消費者未有知情權,難享有選擇權。應比照《食安法》,建構維護消費者藥品安全知情權的體系。 本調查限於資源,僅用電噴灑質譜法檢測離子態化合物的指紋圖譜,未包括賦形劑用的其他類有機物(如揮發性、半揮發性、非揮發性)及無機物等。應強化賦形劑的法規管理和市場抽測。 在醫界疑慮尚未盡除之際,應對金額高、用量大、影響大的學名藥與原廠藥的品質進行調查分析(書面審查之外,包括實驗室分析,且以重症、急救性藥物優先檢驗),解除醫師的疑慮。 強化藥害通報系統的功能,透過消費者力量,協助釐清學名藥和原廠藥的效能差異原因,解除消費者的疑慮。 推動學名藥與原廠藥的藥價差異,健保和消費者分擔之原則;推動消費者教育,有效化解學名藥和原廠藥的歧異觀念,尋求消費者支持。 分階段(由普通用藥,再到重症、急救用藥)、分體質(由一般體質漸次開放到敏感體質)推展學名藥,以避免學名藥的副作用衝擊,導致節流措施功虧一簣。 消基會願與主管機關、醫療機構共同努力,宣導及推廣消費者用藥教育,減少藥物浪費,創造三贏局面。 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原廠藥 vs. 學名藥 原廠藥(Branded Drug):同成分藥品中,第一個被研發,製造出來的產品。由於藥廠開發新藥到可上市,需要耗費龐大的研發費用與長時間的臨床試驗,因此新藥上市後,會有長達10年到10幾年的專利期,在這段專利期間,其他藥廠不可仿製或販售該藥品,以維護原開發藥廠的收益。藥廠上市的藥品,通常不會使用藥品成分作為商品名稱,而會另外取一個較容易記憶的名稱作為商品名,例如本次檢測的藥品,其成分為「乙醯胺酚」,而一般民眾熟知的「Panadol」(普拿疼)即為其原廠商品名稱。 學名藥(Generic Drugs): 是指原廠藥的專利權過期後,由其他藥廠依照原廠藥申請專利時所公開的資訊,生產製作出與原廠藥具同成分、同劑型、同劑量、同療效之製劑,這些由其他藥廠所製造的藥,會有許多不同的商品名,但其主要成分皆與原廠藥一致,這些非原廠製造的非專利藥,就稱為「學名藥」。 表1、調查項目與測試方法 調查與測試項目 調查與測試方法 調查檢驗標準 檢驗單位 乙醯胺酚含量檢測 依《中華藥典》乙醯胺酚錠含量之測試方法進行 依《中華藥典》的規定,乙醯胺酚止痛藥錠實測之乙醯胺酚含量,應為標示值的90~110% 消基會 其他成分檢測 以電噴灑質譜儀測得原廠藥與學名藥之指紋圖譜 比較原廠藥與學名藥的其他成分是否有差異 台灣安捷倫科技公司 表2、藥品乙醯胺酚含量檢測結果 編號 樣品名稱 藥商 (廠商資料) 製造國別 標示成分 由藥局購得的藥品包裝外觀 由藥局購買的價格 單錠價格(元) 有效日期 (保存期限) 乙醯胺酚含量(註1) 購買地點 1 Panadol(普拿疼膜衣錠) 荷蘭葛蘭素史克藥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愛爾蘭 Acetaminophen 500 mg 10錠盒裝,內為鋁箔排裝 115元/10錠 11.5 2018.9 ○ 世明藥局(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3段114號) 2 ANCOTON(安克痛錠) 合誠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 - 散裝 3元/1錠 3 - ○ 世明藥局(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3段114號) 3 PARAN(伯樂止痛錠) 永信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 Acetaminophen 500 mg 20錠盒裝,內為鋁箔排裝 100元/20錠 5 2020 ○ 正升藥局(新北市新店區順安街61號) 4 Paramol(普除痛錠) 生達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 Acetaminophen 500 mg 鋁箔排裝 3元/1錠 3 2020.02 ○ 佑成藥局(新北市新店區民權路101號) 5 Depyretin(得百利寧錠) 榮民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 - 散裝 3元/1錠 3 - ○ 佑成藥局(新北市新店區民權路101號) 6 Tinten(力停疼錠) 中國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 Acetaminophen 500 mg 鋁箔排裝 3元/1錠 3 2017.02 ○ 均安藥局(新北市新店區民權路89號) 7 Acetal(愛舒疼錠) 瑞安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 Acetaminophen 500 mg 鋁箔排裝 5元/1錠 5 2020.01 ○ 均安藥局(新北市新店區民權路89號) 8 PYMADON(彼免痛錠) 井田國際醫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 - 散裝 3元/1錠 3 - ○ 均安藥局(新北市新店區民權路89號) 9 TYLENOL(泰諾) 嬌生股份有限公司 韓國 Acetaminophen 500 mg 10錠盒裝,內為鋁箔排裝 90元/10錠 9 2017.04.13 ○ 康裕藥局(新北市新店區民權路8號) 10 LACTAM(利克痛錠) 杏輝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 Acetaminophen 500 mg 20錠盒裝,內為鋁箔排裝 90元/20錠 4.5 2017.06.05 ○ 合泰藥局(台北市中正區衡陽路20號) 11 Shikenuoh(斯肯諾錠) 黃氏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 - 散裝 2元/1錠 2 - ○ 協豐藥行(台北市中正區衡陽路78號) 12 Paracetamol(派抑疼舒痛錠) 康百佳實業有限公司 越南 Paracetamol(Acetaminophen) 500 mg 10錠盒裝,內為鋁箔排裝 90元/10錠 9 2019.03.05 ○ 信康藥局(台北市中正區南昌路1段143號) 13 PANAMAX(百寧痛) 英商葛蘭素史克消費保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愛爾蘭 - 散裝 5元/1錠 5 2018.07.09 ○ 萬隆大藥局(台北市文山區羅斯福路5段218巷15號) 附件 藥品消費支出占國民醫療保健支出比 每人藥費支出 藥費支出占國內生產毛額(GDP)比 (2011 or nearest year) (2011 or nearest year)六縣市Youbike大癱瘓 消費者權益向誰討
YouBike昨(8/31)日清晨五時全台大當機,影響14萬人次的交通權益。台北市交通局劉科長表示,截至今早十時,台北市仍有117站待修,仰賴YouBike的通群族還在焦急等待。YouBike於今日上午,提出道歉方案:9月2日起的48小時,第一小時免費使用YouBike。對此,消基會認為,YouBike損壞逾30個小時,賠償方案舉無輕重,與民眾實際上受到的衝擊,不成比例,應補償消費者至少一週第一小時免費使用。 根據YouBike服務條款,若因不可抗力之因素(例如天災)及系統維修保養而暫時中斷服務,YouBike不負任何賠償責任。然而,本次的YouBike大癱瘓是因自己的停車柱訊號異常,而非外力因素或例行維護,因此,YouBike本就該為這起事件負起責任、全面檢討,拿出消費者滿意的賠償方案。 事實上,根據YouBike服務條款:「惟本公司承諾將以監控管理系統、數學模型分析,並以專屬之調度車與調度人員進行例行與機動調度,盡可能達到車輛與車位之最優化配置。如果還車時該站暫無車位,您可使用該站Kiosk首頁中車位已滿功能,輸入車號,將可再提供您至少30分鐘的免費使用時間,您可利用Kiosk查詢以至鄰近站點還車或於該站等候。」本會認為,如有在系統故障前租借YouBike,但無法還車之消費者,YouBike也必須額外增加半小時的免費騎乘補償。 不少民眾因臨時無法租借YouBike,導致上班遲到被扣錢。本會呼籲,依據民法227條-1、消保法51條的債務不履行條文,民眾可提出具體證據,將悠遊卡中租借YouBike通勤上班或轉搭大眾運輸的資料印出,以及8月31日、9月1日遲到扣薪的證明,以此向YouBike或市府單位求償。 在維修時效方面,本會認為,YouBike因中彰系統故障,導致全台YouBike連線出錯,這類遠端控制的系統故障,是一個技術上非常基本且嚴重的錯誤,居然延宕一天一夜還在「搶修」。本會呼籲,YouBike系統大整修之後,政府應該給YouBike進行一場模擬考,並出示系統測試報告,確認以後不會再有類似情事發生。 在北市府開罰方面,本會也認為罰責太輕。根據台北市政府交通局運輸管理科表示,依據合約,當YouBike故障達四小時,當處以1萬元罰金,四小時後,每1小時加罰1萬元,如此累進。若今(9/1)日下午5時修復完成,估計將開罰YouBike約33萬元。本會認為,台北市政府的開罰太少,市府應該提高罰責,督促業者做好風險管理。 消基會呼籲 對政府 一、對YouBike提高罰責,督促YouBike交出系統管理報告書,避免同樣事件再次發生。 二、將YouBike上繳的罰金,一部分用於消費者的服務建設,提升更友善的消費環境。 三、YouBike系統故障損壞逾30個小時,賠償方案舉無輕重,與民眾實際上受到的衝擊,不成比例,應補償消費者至少一週第一小時免費騎乘使用。 對業者 一、做好系統的風險管理,以及危機處理,將系統評鑑報告定期向消費大眾公開。 二、對於消費者因YouBike當機而遭受的損失,給予「從寬認定」,擴大賠償方案。 三、如有在系統故障前租借YouBike,但無法還車之消費者,致使其必須要負擔車輛保管責任,除了負擔價金外,YouBike也要為這類消費者,額外增加半小時的免費騎乘補償方案。 對消費者 一、若因YouBike當機而影響通勤,可備妥相關證據,例如扣薪證明、悠遊卡租借資料等,向YouBike、各地市政府求償。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大揭秘!手機保險VS.人為意外保固
本會針對五家提供「手機人為意外保固」的電信業者、電子通路商,調查其申辦、收費方式、解約機制、服務內容等項目,檢視其中是否有不利消費者之相關規定。 一、調查方式:實際走訪五家台北電信、電子通路商門市。 二、調查時間:105年8月12日。 三、調查地點:遠傳台北復興門市、台灣大哥大台北信義直營門市、中華電信神腦數位特約服務中心台北信義門市、Studio A大安門市,以及燦坤忠孝門市。 四、調查對象:(1)遠傳「金機救援」、(2)台灣大哥大「復原者手機保固維修服務」、(3)神腦國際「鈦金會員」、(4)Studio A「安心意外保」、(5)燦坤「超完美保鑣」共5項方案。 五、調查結果: (一)申辦方式:分「空機」與「手機綁門號」兩種 1. 於購買「空機」時辦理:編號2、3、4、5。 2. 於購買手機並申辦門號時辦理(即「手機綁門號」):編號1、2 (二)收費方式:月繳制或年繳制 1. 「空機」必須一次付清一年份的費用:編號2、3、4、5。 2.「手機綁門號」搭配月繳制,每月隨電信帳單出帳繳款:編號1、2。 (三)收費標準:5家業者均依據手機售出時的空機價而訂。 1. 月繳制,依手機空機價格每月收費98至258元不等:編號1、2。 2.年繳制,依手機空機價格年繳450至4,800元不等:編號2、3、4、5。 (四)換置新機 當手機損壞到無法修復,消費者可依手機空機價之10%至15%不等,或是依照業者制訂的價格區間,以500元至 4,800元,換得一支同型號的新機:編號1、2、3、4、5。 (五)備用手機 1.編號1、2在廣告上註明提供備用手機。 2.編號5的備用手機僅提供白金、鑽石會員。 (六)不限次數免費維修 「人為意外」導致的手機泡水、摔裂、受潮的手機故障,享不限次數免費維修:編號1、2、3、4、5。 (七)維修範圍 1.「人為意外」造成的手機故障,可免費維修:編號1、2、3、4、5。 2.「人為故意」所造成的手機故障,不予維修。 (八)合約鑑賞期 1.編號3、4提供消費者七日內無償解約。 2.編號1、2、5沒有合約反悔的機會。 (九)解約機制 1.月繳制的消費者可以隨時解約:編號1、2。 2.年繳制合約一旦開始就無法中止:編號2、3、5。 3.編號4的契約長度為一年,可中途解約並退費。 (十)維修時間 維修時間以工程師判斷為準,約在3至14天。 一、前言 近來,媒體上出現了許多關於手機保險的報導,斗大的標題寫著「手機保險 修不了直接換新機」、「幫手機買保險 泡水 摔爛 都免驚」,反映出電信業者、電子通路商推出的行動裝置「人為意外保固服務」,受到市場歡迎。消費者只要在購買手機時,加購人為意外保固,日後若手機因人為因素不慎泡水、螢幕摔壞,即可享有免費維修。這種將人為意外、不可預期的風險納入保障的服務,被媒體稱為「手機保險」。 市場估計,每十位手機用戶,就會有二至三人購買手機保險。去年新聞報導指出,中華電信轉投資的神腦國際「鈦金會員」專案推出1年來,已累計有近22萬戶的鈦金會員;遠傳的「金機救援」開賣三個月以來,也達成新用戶三成以上的滲透率;台灣大哥大在2015年1月推出「復原者聯盟」服務後,半年之內,申辦筆數超過數萬筆。台灣之星門市也表示近期將推出「人為意外保固服務」。我們可以預見,台灣手機保險的時代即將來臨。 然而,「手機保險」其實另有本尊、真有其人。早在2005年,遠傳電信與明台產物保險公司推出手機保險。當時,無論是手機遺失、遭竊、或損壞等情況都可申請理賠。不過,首開市場先例的手機保險服務,卻不見消費者買單,市場冷颼颼。對消費者來說,一想到要辦理保險業務、購買保單,日後申請理賠時的繁瑣手續,馬上就打退堂鼓。 十年後,「手機保險」捲土重來,搖身一變為「人為意外保固」,在電信業、電子通路商中大放光彩。消費者再也不用獨自面對保險公司,只要在電信、電子通路門市就可以購買手機人為意外保固,手機故障也有業者門市代為處理,省去太多麻煩。消基會實際訪問的五家業者中,就有兩家門市表示,「每兩人,就有一人辦(人為意外保固)。」 對於手機經常摔壞,有維修需求的消費者來說,人為意外保固是一大福音,但是,面對各家業者不同的方案與條款,消費者難以判斷其中差異。為了調查「人為意外保固」方案是否有不利消費者、廣告誇大不實之處,本會以消費者的立場出發,實際走訪五家電信、電子通路商門市,詢問申辦手機保險的方式、收費、維修服務、解約等資訊,並以《消費者保護法》、《保險法》等法規來檢視「人為意外保固」內容。 二、調查結果 本會調查的五家業者,分別為遠傳、台灣大哥大、中華電信神腦數位、Studio A,以及燦坤。前兩家為電信業者,後三家為電子通路商。以下就各家的人為意外保固方案作一比較。 (一)申辦方式:分為「空機」或「空機綁門號」 消費者如果想購買「人為意外保固」,可以選擇「空機」或「手機綁門號」兩種方案。台灣大哥大、中華神腦、Studio A、燦坤皆提供「空機」人為意外保固的一年期合約,收費方式為一次付清。 遠傳、台灣大哥大的「空機綁門號」方案,則限定為消費者在申辦新門號、攜碼或續約時,同時購買新手機,才可以加購人為意外保固,收費方式採月繳制,每月隨電話費帳單一起出帳。 消費者必須在購買手機的當下,立即加購手機人為意外保固,一旦出了門市,就失去購買的資格。對業者來說,只有在確認手機無遭受任何外力破壞,處於完好如新的情況下,才能與消費者簽下人為意外保固契約。 (二) 先搶先贏:備用手機可能被借光 遠傳、台灣大哥大皆於官方網站打出廣告──「備用手機好貼心」、「提供維修替代手機」,提供送修者使用備用手機。但本會在門市實際詢問時,遠傳、台灣大哥大卻表示要依現場狀況而定,若太多人借用,備用手機也會短缺,此外,如果消費者將備用手機損壞,也得賠償。這些資訊都未於網站或產品說明上揭露。 Studio A並無在廣告上提到供應備用手機,本會實際詢問時,Studio A表示備用手機僅提供消費額滿10萬元的白金會員,以及消費額50萬元以上的鑽石會員。 (三) 「人為意外」還是「人為故意」?工程師說了算 五家業者的「人為意外保固」內容皆為:「人為意外」導致的手機泡水、摔裂、受潮所造成的手機故障,可享不限次數免費維修。若工程師判斷手機故障乃是因為「人為故意」,則不予維修。 中華神腦透露,如果有人每個月都來維修、要求更換新機,就會被認定為人為故意。燦坤表示,曾見過消費者帶著斷成兩半的手機來要求換新,但手機的切面完整,不像是人為意外造成的斷裂,此種情況也屬人為故意。 由此看來,業者是以消費者的維修頻率、更換新機次數,作為「人為意外」或「人為故意」的判斷。因此,假如消費者意外地連續數月手機損壞到無法修復,連續要求更換新機,極有可能被業者認定為人為故意,而拒絕履行免費維修的約定。 (四)外觀刮傷不賠 關於維修範圍,五家業者皆表示,只有人為意外造成的手機故障、手機無法開機運作等,才可以免費維修,如果是手機的外觀磨損、充電器配件損壞等,不予維修。消費者切勿以為「人為意外保固」包山包海,什麼問題都可以解決。 (五)手機市價貶值快 保費卻不動如山 五家業者的「人為意外保固」費用,皆以手機的空機價格為準,業者大多設計一個價格區間,將手機分為5,000元以下、5,001至10,000元、10,001元至15,000元、15,001至20,000元、20,001元以上。每一個區間,有一個相對應的保費,手機價格越高,則保費越貴。 舉例來說,假如消費者在台灣大哥大購買一支2萬元的手機,則每月的保費為198元。但是,手機市價波動大,一支市價2萬元的手機,可能半年後的市價只有1萬5000元,一年後又降至1萬元,但是消費者仍舊依照一年前手機的市價繳交保費。 以年繳型、一次付清的一年期人為保固合約來看,四家業者中,僅有Studio A提供第二年保費打八折的折扣(若前一年都沒有使用過人為意外維修服務)。 本會認為,消費者應謹慎衡量、評估購買「人為意外保固」的時間長度。舉例來說,當消費者手機由市價2萬元腰斬至萬元以下,是否還值得繼續購買「人為意外保固」? 以五家業者的方案來看,「月繳制」手機保險可隨時解約,「年繳制」則多半無法提前解約。 (六)合約鑑賞期:僅兩家業者提供 人為意外保固限於門市辦理,為實體店面的購買行為,因此業者不受產品「七日鑑賞期」的規範。 不過,Studio A與中華神腦提供了消費者七日內無償解約,根據Studio A的合約,七日內消費者不需任何原因就可解約,而中華神腦則規定,七日內取消手機保險必須是在消費者尚未使用人為意外保固維修服務的前提下(若消費者已使用免費維修服務,則無法解約,因為業者已經付出成本)。 (七)提前解約 三家業者不退費 遠傳電信、台灣大哥大所推出的「手機綁門號」月繳型手機保險,保費隨電信月租費、通話費每個月出帳,因此,手機保險的契約長度也以「月」為單位,甚至可以做到以日計價,消費者可以隨時致電業者解約。假如消費者若消費者於某月4日申請取消,則5日起停止收費。 反觀契約長度以「年」為單位的手機保險,在台灣大哥大、中華神腦、Studio A,以及燦坤等業者中,只有Studio A讓消費者可以隨時喊停,尚未走完的合約也能依比例退費。台灣大哥大、中華神腦、燦坤則不給消費者提前解約、退費的機會。 (八)維修時間落落長 可向電信業者討回門號月租費 手機故障後,幾日可以完修?五家業者所設定的完修時間,落在3至14天。如果維修超時,業者可會賠償消費者?台灣大哥大、中華神腦、Studio A與燦坤都表示手機維修狀況依個案而定,有時料件的等候時間較長,難免影響維修速度,目前沒有賠償方案。 遠傳電信表示,無論手機送修時間多長多短,消費者都可以打電話到遠傳電信,請求退還手機送修時間的月租費,畢竟手機送修時,消費者無法使用門號,因此門號月租費也不該被收取。 本會認為,業者應該提供消費者更有效率的維修服務,即時將故障手機送到維修中心,達成快速完修、取件的服務品質。 (九)保固費跟通話費列同一帳單 違反NCC行政指導 遠傳、台灣大哥大表示,手機的人為意外保費將隨電信帳單一起出帳,且併置同一張帳單。對此,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提到,根據NCC在103年防治詐騙會議中的決議,非電信資費的費用,應採會計分離原則,列帳於另一帳單,不得與通話費放置於同一帳單,免得消費者產生混淆。由此看來,遠傳與台灣大哥大違背了NCC的行政指導。 三、手機保險盛行歐美 台灣只有「人為意外保固」 保險業者表示,手機保險源於歐美,歐洲若干國家的手機保險滲透率甚至高達七成,平均每十個人,就有七個人買手機保險,美國、新加坡等地也都十分普遍。當市場的餅做大了以後,保費也隨之便宜。 歐洲等地的手機保險之所以受到消費者歡迎,一來是因為當地居民對個人物品的保險觀念較強,二來是他們的政府允許手機業者銷售「手機保險」--此處的手機保險可是貨真價實的金融保險商品。消費者的手機保險保單皆由保險公司發行,保單上的費率與條款也經主管機關審查,日後手機無論遺失、遭竊或是損壞,都能憑著保單拿回理賠金額,或是得到免費維修。 對手機業者來說,手機保險可以讓手機故障的客戶,在極短時間內拿回手機、恢復通話,如此一來大幅增加客戶對門號、電信業者的忠誠度,也讓電信業者在通話費的收益上不受影響。眼見國外手機保險市場的成熟,台灣電信業者近年來也積極開發台灣市場,然而,礙於台灣法令的限制,手機銷售員不具保險業務員資格,不得招攬、販售手機保險。手機保險因此硬生生的被擋在手機銷售門市之外。 產險公會曾研擬讓手機銷售員比照汽車業務員,開設單獨的手機保險證照考試,簡化考題內容,使手機銷售員取得手機保險業務員資格,但得不到金管會的回應。多年來,保險業者、電信業者也將歐美等地手機業者專營保險的案例呈報給金管會,也未曾有過進展。 因此,業者只好將手機保險以電信業者提供人為意外保固的方式,重出江湖。只是,相較於歐美等地名副其實的手機保險,台灣的「人為意外保固」的擔保者是電信業者,保固合約書由業者制定,手機故障只能找業者修理,無法得到理賠金也不能找其他廠商或保險公司處理,收費也不如直接購買保單便宜,各方面看來都不如手機保險有保障。 「手機保險」與「人為意外保固」比較表 名稱 承保方 條款內容 收費 理賠/維修 手機保險 保險公司 經主管機關審核 保費 業者、保險公司皆可受理 人為意外保固 業者 業者自己擬定 除了保費,外加業者的利潤 業者受理 四、透視「人為意外保固」:保險公司、業者、消費者的三方關係 保險業者指出,「人為意外保固」背後有一個運作模式:首先,電信業者、電子通路商向產物保險公司購買一系列修護契約責任險的保單,將手機等行動裝置的維修、換置新機風險轉移到保險公司身上。然後,電信業者、電子通路商再擬訂一個意外保固契約書,提供給前端的消費者。 電信業者、電子通路商如同一個中介的角色,後端有保險公司承擔手機維修、換置的風險,前端則面對消費者、承做手機保險的業務,成為一個三方關係。然而,電信業者、電子通路商將消費者所繳交手機保險的費用,一部分做為自己收益,剩下的上繳保險公司,電信業者、電子通路商因手機保險所獲得的利潤比例,消費者無從得知。 基於上述的市場現況,本會認為,人為意外保固的整個維修、理賠過程並不透明,消費者購買了手機保險,卻不知道他們的個人資料傳到了保險公司手中,也不知道電信公司以一個三方關係完成這項服務。 五、政府單位互踢皮球:「人為意外 保固」成三不管地帶 本會調查,目前並無主管機關監理「人為意外保固」業務。NCC表示,NCC只管理電信資費,其他電信業者推出的附加服務業務,無須向NCC回報。 至於電信業者、電子通信商向保險業者購買的契約責任險保單,是否經主管機關審查? 產險業者表示,此一險種較為冷門,主管機關甚至可能不曾看過這類保單。金管會表示,金管會不清楚那些保險公司承做這個業務,因此無從得知是否審查過這些保單。金管會也無法要求保險公司主動回報,就像政府機關沒有權力要求任何一個人,回報政府機關其購買的保險品項為何,相關資料只有司法機關有權力調閱。 「人為意外保固」業務成為一個神祕境地,無論是費率制定、條款內容、服務提供,還有前端、後端合約制定都由電信業者、電子通路商一把抓,日後若發生消費糾紛,消費者的權益將難以維護。 六、「人為意外保固」是保固,還是保險? 電信業者、電子通路商跟消費者簽訂手機「人為意外保固」合約書,將人為的、不可預期所造成的機體損害,進一步納入保障範圍。此一服務迥異於過去消費者所認知的「商品保固」--也就是商品本身出現瑕疵,或於一定時間內材料自然耗損所導致的機器故障,可以得到銷售方的維修服務。 保固、保險比較表 定義 保固 即出賣人,對於買賣標的物,於特定期間內,所負起的品質擔保責任[1] 保險 當事人約定,一方交付保險費於他方,他方對於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負擔賠償財物之行為[2] 根據《保險法》第一條,保險指當事人約定,一方交付保險費於他方,他方對於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負擔賠償財物之行為,因此訂定之契約,稱為保險契約。 由此看來,「人為意外保固」保障了手機持有人因意外情況所造成的手機毀損,且消費者也繳交了費用給電信商,因此「人為意外保固」雖然名為保固,但其性質已涉及保險,只是被電信業者、電子通路商以「人為意外保固」的名目掩飾。 此外,根據《保險法》第137條之一(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之資格),以及《保險法》第138條(保險業營業範圍之限制)非保險業不得經營保險業務的規定。電信業者、電子通路商並無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的執照,卻販售具保險性質的手機保險,也引發大眾疑慮。 「手機保險」、「人為意外保固」、「原廠保固」的比較 保障範圍 賠償方式 手機保險 遺失、遭竊,以及因人為意外造成的故障與毀損 免費維修,或消費者以一定比例自付額換購新機,若手機遺失可得理賠金 人為意外保固 人為意外造成的故障與毀損 免費維修,或消費者以一定比例自付額換購新機 原廠保固 手機自然耗損、老舊電池、機殼等零組件損壞或遺失 免費維修、換置零件 消基會呼籲 對政府 一、手機「人為意外保固」的市場滲透率逐漸擴大,但這項業務卻 沒有主管機關負責,淪為三不管地帶。請政府成立一個跨部會小組,即刻開始研究、管理、監督「人為意外保固」的供應商確保內部運作一切合法,收費合理。 二、請金管會考量手機保險的市場需求,在現行法規下,輔導手機銷售員取得手機保險銷售執照,讓台灣消費者可以在電信、電子通路商門市就便捷地買到真正的手機保險。如此一來,消費者可以更低的費用、更有保障的契約(保單)、更彈性的維修與理賠方式,得到更好的手機維修服務。 三、電信業者將「人為意外保固費用」與「電信通話費」並置於同一張帳單,請NCC即刻予以糾正,並研究是否已對消費者造成帳目上的混亂。 對業者 一、在人為意外保固維修方面,請業者針對「人為意外」與「人為故意」給予明確定義,好讓消費者更加了解商品服務內容,作為購買依據。 二、手機送修時間超過合約書上的時間,業者應當給予賠償。 三、避免廣告誇大不實,請於廣告上註明:備用手機的提供需依門市現場情況而定,而非100%供應,使消費者得以知悉並選擇。 四、解約機制與退費方式應該更彈性。業者應該讓消費者可以中途解約,並依使用時間比例退還費用。 對消費者 一、「人為意外保固」不受理手機外觀刮傷、配件損壞、充電器故障等部分,只有當手機因泡水、受潮、摔裂等情況而故障時,才有不限次數免費維修,勿以為意外保固將所有損壞都納入維修範圍。 二、當手機送修、門號無法使用時,請致電信業者,要求按日退還門號月租費,直到手機修復可正常通話為止。 三、若手機送修的時間過長,超過合約上明訂的時間範圍,可要求電信業者、電子通路商給予補償。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1]邱瑞朝(2014):〈淺談「保固」概念與消費者保護〉,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消費者保護研究第18輯》,183-200。 [2] 引自《保險法》第一條。 各家「人為意外保固」比較表 編號 業者 方案 申辦方式 繳費方式 契約長度 費用 折扣 每次維修費用 換置新機費用 解約方式 限制 維修項目 維修時間 備用手機 合約猶豫期 1 遠傳 金機救援 限手機綁門號 月繳制 以月為單位 月繳99-249元 無 0 空機價的一成 隨時可終止 退出不可再加入 人為意外造成手機故障 3-14工作天 依現場情況 無 2 台灣大哥大 復原者 空機或 手機綁門號 月繳(綁門號)、一次付清(空機) 以月或年為單位 月繳98-258元、一年期契約600-3,000元 無 0 500-3,000元 月繳型可隨時終止;一年期合約不可中途喊停、不退費 退出不可再加入 人為意外造成手機故障 3-10工作天 依現場情況 無 3 中華神腦 鈦金會員 限空機 一次付清 一年期 1,188-3,588元 無,但有贈品 0 1,000-4,000元 不可解約、不退費 一旦換置新機,合約立即終止 人為意外造成手機故障 7-14工作天 依現場情況 購買起7天內(無使用服務) 4 Studio A 安心意外保 限空機 一次付清 一年期 3,690元 第二年打八折(若前一年無維修) 1,250元 無,每次維修就換回一支整新機 若中途解約可按比例退費 總維修累積金額不可超過最高修護上限 人為意外造成手機故障 5-7工作天(iPhone) 僅供白金/鑽石會員 7日內 5 燦坤 超完美保鑣 限空機 一次付清 一年期 450-4800元 無 0 空機價之15% 不可解約、不退費 一旦換置新機,合約立即終止 人為意外造成手機故障 5-7工作天 無 無塑化劑二審宣判 消費者階段性勝利
五年前,國內爆發塑化劑風暴,不肖廠商在合法食品添加物「起雲劑」中,違法添加了危害人體健康的塑化劑DEHP,受污染的食品包括多家知名品牌的運動飲料、酵素飲品等多項產品,政府緊急要求商家下架、回收遭塑化劑DEHP污染的食品,包括果汁、果醬、濃糖果漿、水果粉及優格粉等產品,回收下架近1萬8000公斤,運動飲料及果汁近46萬瓶、銷毀13萬盒益生菌粉包產品。 檢調追查原料供應商源頭,從一開始的「昱伸」,又追查出還有「賓漢」、「金果王」等大廠,牽連範圍甚廣。因此,基於保護消費者的立場,本會接下塑化劑團體訴訟的重任,串聯消費者一同自力救濟,於101年3月15日(世界消費者日),替569位消費者向源頭及下游廠商共37家業者提起訴訟,總求償金額約78億元,後減縮為25億元。歷時一年多,一審判決結果卻僅依消費者當初提供之購買證明所載金額,予以賠償,判賠120萬元。 一審之判決結果,不但判賠總額與消費者預期相差甚遠,法院更依據衛生署國民健康局「食品中塑化劑汙染衛教手冊」,認定塑化劑短時間內可排出人體之外,不致對健康造成損害,因此判賠金額實等同於消費者購買商品之價金,其餘之精神慰撫金、醫療費用等懲罰性賠償均被駁回。對此判決,本會無法接受,故於103年提起上訴,扣除已與業者達成和解的消費者,本會代562位消費者,對其餘33家業者提起上訴,二審審理過程中,扣除已與業者達成和解的消費者,尚餘消費者512人,業者23家,總求償金額為23億多元。 昨日高院公布之二審判決結果,除了一審所判賠的120萬元之外,再獲得勝訴判決274萬餘元,合計約394萬元。相較於一審的判決結果,二審之勝訴判決中,高院認定食用含塑化劑產品之消費者,因身體健康受損而受有精神上損害,本會得請求非財產上損害及懲罰性賠償。換言之,對於塑化劑對於人體可能造成之身體損害,及其連帶影響消費者之精神損害,高院予以認可。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於塑化劑事件及其後數起重大食安事件發生後,已進行數次修正。依照目前《食安法》第56條,如消費者不易或不能證明其實際損害額時,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以每人每一事件新臺幣五百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計算。由於食安問題發生後,消費者往往舉證不易,無法證明食品中的成分,「直接」造成健康上之危害。塑化劑事件的發生,也推動《食安法》之修正,讓消費者得請求法院,提出相應的賠償,每人每一事件之賠償金額也於數次修法中逐步提高。高院二審判決,應已參酌《食安法》修法之精神,進一步同意判准消費者之精神損害與非財產上損害,本會對此表示欣慰與肯定。 食安問題與每位消費者息息相關,亦為本會非常注重之消保議題,基於保護消費者權益之立場,本會義不容辭為消費者提起團體訴訟,塑化劑團訟即為本會所接下的第一起食安團訟案例。事件發生當時,法規存在極大疏漏,讓業者得以卸責,加以舉證不易,判賠金額與預期仍有一段距離。然而,經過數年之努力,由團訟資料收件彙整、實際調解與訴訟過程,本會持續為消費者討回公道。由《食安法》於五年間數次修正,以及二審判決結果,在在顯示消費者權益之保障,於食安範圍已逐步強化。本會認為,儘管幅度不大,已是消保運動的一小步成果,亦即消費者取得的階段性勝利。相信對於後來發生的黑心油、胖達人等團訟案,也會是一劑強心針。 由於目前本會並未收到正式判決書,之後將由義務律師進行內部研議,決定是否再上訴。若決定再行上訴,將會依照《消保法》第7條、第7條之1、第8條提起請求權,為維護消費者權益持續發聲。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與UBER雙贏?合法後才有真正的雙贏!
本會肯定交通部與投審會依法行政的決策與力道,堅決反對任何非法業者濫用消費者支持的人氣公然藐視國內法律,若UBER有心於台灣耕耘,則尊重法治是最基本的要求,因法律保障著乘客最重要的安全與權益,合法登記並遵守法律規範方是尊重消費者的具體表現,再多的便利與廉價都絲毫比不上確保乘客安全的重要性。UBER不應仗勢著資金龐大與高人氣而與法治抗衡,不但造成逃漏稅的惡性示範、侵害合法業者的生存空間,更漠視乘客在保險與安全上的完整保障。 惟有合法登記的業者方能受到主管機關的監督與管理,消費者在希望廉價與便利的同時,也不應忽略了UBER非法的本質與潛藏的風險。而政府更要呼應消費者的心聲與需求,既然不允許UBER業者違法經營,自應截長補短研擬出一套能受乘客青睞的嶄新系統,提升合法計程車業的服務品質,方是政府於消極取締開罰之外,更具建設性與前瞻性的積極作為。 本會認為,墨守成規或加重開罰僅是最簡單的處理方式,而引入科技化的創新服務、提升計程車服務品質與保障乘客權益等目標雖然不易,卻更是政府最應盡的要務。而無論政府與業者在UBER定位上的衝突與訟爭,或是之後提出的各項法規調整與雙贏方案,仍應以如何保障消費者權益為優先考量,亦是本會最關注的議題,並強調「合法」之後才有真正的「雙贏」。 政府對UBER的政策懸而未決、飄搖不定,故本會站在保障消費者的立場上做出兩點重要的呼籲: 基於保障自身權益、尊重法治精神與藉由消費行為促進新興商業型態合法化,消費者應拒絕搭乘非法的UBER計程車。 危機就是轉機,行政院應儘速整合各部會的資源與力量,滿足廣大消費者搭乘計程車時所期望的便利、實惠與安全性需求,籌劃出涵蓋政策、法規與稅制等方面的完整制度,以有效提升合法計程車業的服務品質,打造出受消費者青睞的嶄新計程車載客系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晶亮潔白的秘密 牙膏4成驗出防腐劑
摘要 1.採樣時間:105年3月15日~30日。 2.採樣地點:臺北市屈臣氏(信義三店)、Tomod’s(大安忠孝店)、小三美日(敦化門市)、勝霖藥局(大安店)等藥粧、藥局通路,共採樣牙膏商品共30件。 3.採樣商品:(1)高露潔全效炭深潔凝露、(2)高露潔全效專業美白、(3)高露潔全效專業抗敏感、(4)舒酸定極效酷涼配方、(5)舒酸定 True White美白抗敏牙膏 清新薄荷、(6)舒酸定 強化琺瑯質牙膏(學齡兒童專用)、(7)牙周適 牙齦護理牙膏、(8)黑人全亮白全效護理牙膏、(9)黑人超氟多效護理牙膏、(10)黑人專業護齦抗敏感牙膏、(11)德恩奈超氟防蛀+修護牙膏、(12)德恩奈兒童牙膏(草莓香口味)、(13)云南白藥薄荷牙膏、(14)刷樂新幹線木糖醇兒童牙膏、(15)保亦康潔白抗敏牙膏、(16)愛樂齒極緻淨白牙膏-極緻薄荷、(17)愛樂齒 淨白無瑕牙膏-薄荷、(18)牙醫選夜用牙膏、(19)酷咕鴨幼兒牙膏(綜合水果)、(20)獅王細絲特磨抗敏感牙膏、(21)日本獅王漬脫牙膏、(22)三詩達藥用鹽牙膏、(23)花王Clear Clean 牙膏(薄荷)、(24)倍麗兒波力兒童牙膏(口香糖口味)、(25)雅雪舒口腔保健品、(26)萊思 藍光 光速白牙膏、(27)2080潔白牙膏、(28)Median〜86%強效淨白去垢牙膏(紅-綠茶)、(29)LG〜倍麗兒7效牙膏(藍色一般)、(30)ARM & HAMMER® 小蘇打抗敏牙膏-強化琺瑯質配方。 4.調查項目與方法 (1)商品標示:依《商品標示法》第9、10條,檢視商品外包裝是否有品名、製造商資訊(名稱、電話、地址)、商品原產地、進口商資訊(名稱、電話、地址)、主要成分或材料、容量、製造日期與有效期限、使用與保存方法及其他應注意事項。 (2)氟含量:依照CNS 439牙膏國家標準的規定,標示含氟牙膏者,含氟量不得超過1,500 ppm,且不低於800 ppm,並依業者標示之數值進行檢視。 (3)防腐劑:依103年8月12日食藥署公布的「化粧品中防腐劑之檢驗方法」及《化粧品中防腐劑成分使用及限量規定基準表》,檢驗其中防腐劑含量。由於牙膏目前並不屬於化粧品,本次檢出超量防腐劑之牙膏商品,並未違法,僅提供相關資訊供消費者參考。 (4)商品宣稱與對應成分:INCI(International Nomenclature Cosmetic Ingredient,國際專業命名化粧品原料)成分表為標準。 5.調查結果(詳見附件1): (1)「商品外包裝標示」:共計5件不符合規定(編號22、23、27、28、30)。 (2)「氟含量」:標示「含氟」及品名「超氟」者,共計4件(編號4、6外盒文宣有「含氟」字眼;編號9、11品名有「超氟」字眼),全數合格。 (3)「防腐劑含量」:共計2件不合格(編號9、13),惟依目前法規並不違法。 (4)「商品宣稱與對應成分」:共計4件商品於全成分標示中,查無宣稱功效的對應成分(編號2、3、18、21)。 一、前言 牙膏為生活不可或缺的必需品,可有效維護口腔衛生、降低齲齒發生率。除了清潔以外,在「牙齦護理」、「強健琺瑯質」等五花八門的廣告宣傳強力播送下,消費者對於牙膏這類商品的期待,也不再僅限於清潔牙齒而已,進而希望擁有「美白」、「舒敏」、「防蛀」等特殊功能。當然,牙膏的標榜功效越多,其價格也跟著水漲船高。強打特殊功效的牙膏商品,若於成分中沒有相對應的成分,則顯得名實不符。此外,天天使用於人體口腔的牙膏,其中的成分也相當重要,以免有害物質日積月累,造成人體負擔。 因此,為了實際瞭解市售牙膏商品之狀況,消基會於今年3月中至3月底,於藥粧通路採購30件牙膏商品,檢視商品外包裝所應標示之項目、「含氟」牙膏的氟含量是否合乎規定,以及檢測其中防腐劑含量是否超標。最後,從30件樣品中,選取具有完整成分標示的14件商品,核查商品功效是否真的具有相對應的成分標示。 調查結果發現,商品標示共計5件不符合規定;2件商品防腐劑超標;外包裝標有全成分的14件商品中,有4件商品查無其標榜功效的對應成分。 二、採樣及檢測項目 (一)價格與產地 本次採樣30件商品,價格落在55~499元,價差達9倍。價格最低者為編號14「刷樂新幹線木醣醇兒童牙膏」;價格最高者為編號26「萊思藍光光速白牙膏」。 產地部分,30件商品皆有標示,全數合格。產地除了台灣以外,尚涵蓋歐美與日韓等。產地為台灣者有4件,為編號14、15、19、26。產地為日本者有6件,為編號16、17、21、22、23、25。產地為韓國者有4件,為編號24、27、28、29。產地為美國者有4件,為編號1、2、3、30。產地為泰國者有5件,為編號4、6、7、18、20。產地為中國者有4件,為編號8、9、10、13。產地為斯洛伐克者有1件,為編號5。產地為德國者有2件,為編號11、12。 (二)檢測項目與標準 1.外包裝標示 本次牙膏外包裝標示調查,係依《商品標示法》第9、10條之標示規定,查核以下項目:1.商品名稱。2.生產、製造商名稱、電話、地址及商品原產地。屬進口商品者,並應標示進口商名稱、電話及地址。3.商品內容:(1)主要成分或材料、(2)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等;其淨重、容量或度量應標示法定度量衡單位,必要時,得加註其他單位。4.國曆或西曆製造日期。但有時效性者,應加註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5.其他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行標示之事項。6.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標示其用途、使用與保存方法及其他應注意事項,(1)有危險性、(2)與衛生安全有關、(3)具有特殊性質或需特別處理,其中牙膏屬於第二類,應標示相關注意事項。 2.含氟量 另外,本次特別檢視牙膏的含氟量,依CNS439牙膏國家標準的規定,標示為含氟牙膏者,含氟量不得超過1,500 ppm,且不低於800 ppm。 3.防腐劑 因牙膏標榜的功效多且成分複雜,在不需要強制標示全成分的情形下,消費者不容易得知部分牙膏商品有加入防腐劑。然而,本會認為牙膏直接使用於口腔中,其中成分可能對人體所產生的影響程度,較其他清潔用品更大,應列入《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因此參照「化粧品中防腐劑含量之檢測方法」及《化粧品中防腐劑成分使用及限量規定基準表》,檢驗其中防腐劑含量。本次調查檢出超量防腐劑之牙膏商品,並未違法,僅提供相關資訊供消費者參考。 4.功效是否有相對應成分 本次採樣30件牙膏商品,共14件商品外包裝有標示全成分,針對業者標榜的功效,區分為「礦化強健」、「研磨清潔」、「紓緩敏感」、「淨白去垢」四大類,並依INCI(International Nomenclature Cosmetic Ingredient,國際專業命名化粧品原料)成分表為標準,查核商品外包裝,是否有與其宣稱功效對應的成分。 三、檢測結果 (一)商品標示項目 商品名稱:全數合格。 2. 製造商名稱、地址、電話: (1)製造商名稱:全數合格。 (2)製造商電話不合格1件:編號27「2080潔白牙膏」。 (3)製造商地址不合格2件:編號28 「Median〜86%強效淨白去垢牙膏(紅-綠茶)」、編號30 「ARM & HAMMER® 小蘇打抗敏牙膏-強化琺瑯質配方」。 3. 進口商名稱、地址、電話: (1)進口商名稱:全數合格。 (2)進口商電話:全數合格。 4. 主要成分或材料:全數合格。 製造日期與有效期限:編號23「花王Clear Clean 牙膏(薄荷)」、編號27「2080潔白牙膏」2件商品不合格。編號27「2080潔白牙膏」未標示製造日期;編號23「花王Clear Clean 牙膏(薄荷)」為進口商品,業者黏貼中文產品標示貼紙於塑膠膜上,卻覆蓋原先印製於瓶身之製造日期與有效期限,造成消費者無法得知此重要資訊。此外,本次採樣編號28「Median〜86%強效淨白去垢牙膏(紅-綠茶)」,其有效期限為105年1月19日,已過期超過兩個月,顯然是該門市業者的疏失。 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項:僅編號22「三詩達藥用鹽牙膏」1件商品不合格,其僅標示保存方法,並無注意事項之說明。 (二)氟含量:全數合格。 外盒文宣有「含氟」字眼編號4「舒酸定極效酷涼配方」、編號6「舒酸定強化琺瑯質牙膏(學齡兒童專用)」;編號9「黑人超氟多效護理牙膏」、編號11「德恩奈超氟防蛀+修護牙膏」兩件商品之品名有「超氟」字眼。4款商品氟含量皆於800~1500 ppm之間。 (三)防腐劑檢驗 本次檢驗牙膏中酸類防腐劑與酯類防腐劑共4種,分別為苯甲酸、水楊酸、對羥苯甲酸、對羥基苯甲酸甲酯。 苯甲酸(容許值0.2%):4件驗出苯甲酸,均未超標。 苯甲酸(benzoic acid)可作為食品和化粧品的防腐劑,對細菌、黴菌等微生物有強烈毒性,對人體則可能產生輕度刺激、或導致兒童過動症。 本次驗出苯甲酸的商品為編號13「云南白藥薄荷牙膏」、編號14「刷樂新幹線木醣醇兒童牙膏」、編號18「牙醫選夜用牙膏」、編號19「酷咕鴨幼兒牙膏(綜合水果)」。 水楊酸(容許值0.2%):5件驗出水楊酸,其中有兩件超出容許值。 水楊酸(salicylic acid)又名鄰羥基苯甲酸,可作為化粧品的防腐劑、並溶解皮膚角質,對細菌有抑制效果,對人體則可能產生刺激、引起接觸性皮膚炎或過敏。 (1)驗出水楊酸但未超標的商品分別為編號1「高露潔全效炭深潔凝露」、編號20「獅王細絲特磨抗敏感牙膏」、編號26「萊思藍光光速白牙膏」。 (2)驗出水楊酸且超出容許值的商品分別為編號9「黑人超氟多效護理牙膏」、編號13「云南白藥薄荷牙膏」,後者甚至超標1倍。 對羥苯甲酸、對羥基苯甲酸甲酯(總量容許值1.0%):7件商品檢出,均未超出容許值。 (1)對羥基苯甲酸(4-hydroxybenzoic acid)可作為食品和化粧品的防腐劑,對人體可能產生刺激及過敏反應;另外它可能有雌激素效應,會促進乳癌細胞的生長,屬於環境荷爾蒙的一種。 檢出對羥基苯甲酸的商品為編號11「德恩奈超氟防蛀+修護牙膏」、編號12「德恩奈兒童牙膏(草莓香口味)」、編號21「日本獅王漬脫牙膏」。 (2)對羥基苯甲酸甲酯(methyl p-hydroxybenzoate)可作為食品和化粧品的防腐劑,對人體可能產生刺激及過敏反應,但普遍認為較為安全。 檢出對羥基苯甲酸及對羥基苯甲酸甲酯的商品為編號13「云南白藥薄荷牙膏」、編號15「保亦康潔白抗敏牙膏」、編號18「牙醫選夜用牙膏」、編號20 「獅王細絲特磨抗敏感牙膏」、編號21「日本獅王漬脫牙膏」。 4. 本次驗出防腐劑總含量最高商品:編號13「云南白藥薄荷牙膏」,共檢出三種防腐劑,總含量為0.6321%。 (四)商品宣稱功效是否成分相對應:4件商品不合格。 本次調查係從30件樣品中,抽樣14件,以INCI(International Nomenclature Cosmetic Ingredient,國際專業命名化粧品原料)成分表為標準,進行商品宣稱功效與商品外包裝全成分的比對(附表2)。依照牙膏商品的廣告功效,可分為「研磨清潔、礦化強健、紓緩敏感、淨白去垢」四類。 不過,牙膏最重要的功能為輔助牙刷對牙齒表面的機械性清潔,亦即藉由研磨清潔的功能來刮除牙菌斑,以減少牙科疾病的發生,因此基本成分至少要包括研磨劑和界面活性劑。 比對結果發現,4件商品宣稱之功效,於牙膏軟管之標示中,查無對應成分。分別為編號2「高露潔全效專業美白」、編號3「高露潔全效專業抗敏感牙膏」、編號18「牙醫選夜用牙膏」、編號21「日本獅王漬脫牙膏」。 (1)編號2「高露潔全效專業美白牙膏」 商品外盒廣告文宣:「專業美白,去除表面牙漬,有效潔白牙齒。每日使用,牙齒更強健潔白。幫助舒緩牙齒敏感痠痛。」 因此,該商品應具備「研磨清潔、礦化強健、紓緩敏感、淨白去垢」四大功效,但對照成分表後,卻缺乏紓緩敏感、淨白去垢的相應成分。 (2)編號3「高露潔全效專業抗敏感牙膏」 商品外盒廣告文宣:「專業抗敏感,幫助舒緩牙齒敏感痠痛。口腔保護全面升級,經臨床驗證其獨特配方能形成防菌保護膜,12小時提供完整口腔防菌保護,減少口腔問題發生率。」 因此,該商品應具備「研磨清潔、礦化強健、紓緩敏感」三種功效。業者於網站揭露其抗敏專家系列產品,皆含專利配方精胺酸,及不溶性鈣化合物──碳酸鈣,但對照成分表後,卻查無紓緩敏感的相應成分。 (3)編號18「牙醫選夜用牙膏」 商品外盒廣告文宣:「適用任何牙齒問題的清潔保養;完美保護口腔健康,極適合植牙、牙齒矯正、牙周病、敏感牙齒者防護牙齒、牙齦健康。配合正確刷牙習慣可減少口臭、蛀牙、牙周病產生。」 因此,該商品應具備「研磨清潔、礦化強健、紓緩敏感」三種功效,但對照成分表後,卻缺乏礦化強健、紓緩敏感的相應成分。 (4)編號21「日本獅王漬脫牙膏」商品外盒廣告文宣:「配合正確刷牙習慣,可以強除去除頑強齒垢及煙漬、咖啡與茶類帶來的牙齒染色,使牙齒潔白光亮。」因此,該商品應具備「研磨清潔、淨白去垢」兩種功效,但對照成分表後,卻缺乏淨白去垢的相應成分。 四、防腐劑沒超標就沒事? 當心雞尾酒效應 一般來說,牙膏常見的基本成分包括:氟離子(Fluoride)、研磨劑(Abrasives)、清潔劑(Detergents)、保濕劑(Humectants)、增稠劑(Thickeners)、防腐劑(Preservatives)、甜味劑(Sweeteners)、呈色劑(Coloring Agents)等。國外研究報告指出,牙膏中某些成分已被測出有毒物質。根據CNS439牙膏國家標準的規定,牙膏的成分必須符合以下標準:(1)總含氟量:標示含氟牙膏者,含量不得超過1,500 ppm,且不低於800 ppm;(2)重金屬:不得超過20 ppm;(3)砷含量:不得超過10 ppm;(4)pH值:介於5.5〜10.5範圍內;(5)三氯沙(Triclosan):不得超過0.3%;(6)二甘醇係依據美國FDA在2007年6月公布之相關報告,可檢出下限為0.05%。不過,關於牙膏中防腐劑的容許值,則無相關規定,消費者普遍也並不清楚部分牙膏中內含防腐劑,因此本次特別針對防腐劑進行檢測。 本次檢驗30件牙膏商品,雖僅2件有防腐劑超出容許值情形,比例不到一成。不過,是否真的合法添加、未超出標準值就絕對安全呢?回答問題前我們先想想,每天透過所吸的空氣、所吃的食物、以及所用的器皿,是否早已接觸到各種人造化學物質呢? 防腐劑的主要功能是抑制物質中的微生物,透過皮膚或口腔進入人體,可能產生的影響為不耐受或過敏反應。此外,從影響生殖、成長和發育的角度而言,某些防腐劑也可視為一種環境荷爾蒙。越來越多的證據顯示,許多環境荷爾蒙如雌激素、抗雄激素或甲狀腺干擾素等屬於同一類,它們聚在一起會導致加乘效應。譬如將農藥、抗氧化劑、對羥基苯甲酸酯類、化學防曬劑、合成麝香、雙酚A、以及苯駢芘等混合,即使濃度非常低,也會產生明顯的雞尾酒效應;相較之下,以相同的總濃度單獨作用,並未觀察到毒劇現象。 當暴露在個別有毒物質時,對健康的影響可能不大;但近年來的研究顯示,它們聚在一起會互相強化,進而引起「混合效應」、或者稱「雞尾酒效應」;這意味著,只考慮單一有毒物質的危害將會低估風險,並忽略同時暴露於許多人造化學物質的事實。如果想正確評價相關風險,應計算各項有毒物質叢聚在一起的危害,可惜各國政府訂定的限量標準均未顧及此重點。 五、法規過時 牙膏應納入《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列管 本次牙膏標示調查與檢驗,採用《商品標示法》與「化粧品中防腐劑之檢驗方法」兩者並行。目前現行法規對於牙膏的管理,區分為藥用牙膏與非藥用牙膏兩大類。含氟量1500 ppm以上,以及含毒劇成分的美白牙膏,即是「藥用牙膏」,屬衛福部食藥署管理。絕大部分的牙膏則是一般商品,屬經濟部標檢局管理。 牙膏之所以屬於一般商品,係因《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中,將化粧品定義為「施於人體外部,以潤澤髮膚,刺激嗅覺,掩飾體臭或修飾容貌之物品」,牙膏使用的範圍為人體口腔,並非屬於「人體外部」,因此目前不適用《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僅能當作一般商品並適用《商品標示法》。化粧品與一般商品,除了主管機關不同外,最大的差別是化粧品必須於外包裝標示全成分,而一般商品僅須於外包裝標示主要成分,容易讓民眾輕忽其中成分所暗藏的危機。 根據美國《食品藥物及化粧品法》的定義,化粧品為「依其使用目的,被擦、倒或或噴灑等其他方式被施用在人的身體達到清潔、美化、增加吸引力或是改變外觀的物品」,並無施用於人體內部或外部的區分。歐盟化粧品指令規定之化粧品定義,則是「任何物質或準備,其使用目的是用來放置接觸不同的人體外部或是牙齒和口腔黏膜,專門或是主要目的是使該部位清潔、使增加香氣、改變外觀」等相關用途者。本會認為,將施用於人體的牙膏與一般清潔用品同樣歸於《商品標示法》範圍,適用同一套標準,顯然與國際法規脫鉤,相當不合時宜,應將牙膏列入化粧品範圍,由衛福部食藥署統一管理。 消基會呼籲 對政府 1.牙膏與一般清潔用品對人體造成的影響有所差異,不宜適用同一套標準。參酌國際化粧品相關法規,衛福部應儘速於《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中,將「非藥用牙膏」列入管理,要求業者必須標示商品全成分,以保障消費者知的權利。 2.由於牙膏成分之劑量多寡,對於人體有影響程度也有所區別,應參酌他國對於牙膏成分的相關檢驗數據,針對可能對人體產生危害的成分,訂定相關含量標準。 3.呼籲衛福部應要求業者將商品全成分由多至少依序標明,讓消費者清楚知悉其中有毒物質累積的風險。 4.各地方政府衛生局應依「CNS 439牙膏國家標準」加強市面上牙膏商品的抽檢,並將抽檢結果公告周知。 5.經濟部商業司應針對本次違規業者進行複查,若確有違規情事,則依《商品標示法》第9條與第10條,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生產、製造或進口商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台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 對業者 1.業者應於商品外盒確實標註全成分,並將成分由多到少依序標明,使消費者能輕易判斷是否選購。 2.本次抽檢商品標示不合格之業者,應限期改善。 3.業者應主動送驗產品,根據國家標準檢驗其中成分是否合乎標準,並將檢驗報告公布予消費者知悉。 對消費者 1.含氟牙膏有助於牙齒抵擋酸溶解、促進再礦化、並降低齲齒發生率。因此,消費者選購牙膏商品時,應挑選適量「含氟」牙膏較佳。 2.選購牙膏商品,勿輕信廠商宣稱功效,應以外盒標明全成分的牙膏商品為優先考量。 BOX、調查(測試)、項目、方法及標準 項目 調查、測試方法 調查(測試)標準 測試單位 標示調查 100年1月26日《商品標示法》第9、10條 (1)商品名稱。 (2)生產、製造商名稱、電話、地址及商品原產地。屬進口商品者,並應標示進口商名稱、電話及地址。 (3)商品內容:(a)主要成分或材料、(b)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等;其淨重、容量或度量應標示法定度量衡單位,必要時,得加註其他單位。 (4)國曆或西曆製造日期。但有時效性者,應加註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 (5)其他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行標示之事項。 (6)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標示其用途、使用與保存方法及其他應注意事項,(a)有危險性、(b)與衛生安全有關、(c)具有特殊性質或需特別處理。 消基會 氟含量 CNS439牙膏國家標準 含氟牙膏之氟含量必須為800 ppm~1500 ppm 防腐劑檢驗 103年8月12日食藥署公布的「化粧品中防腐劑之檢驗方法」 103年5月15日食藥署公布 《化粧品中防腐劑成分使用及限量規定基準表》 苯甲酸(benzoic acid)容許值:0.2% 水楊酸(salicylic acid)容許值:0.2%對羥苯甲酸酯類(parahydroxybenzoic acid ester)總量容許值:1.0%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附件一 牙膏商品外包裝檢視與防腐劑檢驗總表 項次 品名 含氟量 產地 製造商 (含地址、電話) 進口商 (含地址、電話) 陳售地點 主要成分 或材料 價格 (單價) 淨重/容量 製造日期 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項 防腐劑檢驗 每克單價(元) 有效日期 1 高露潔全效 炭深潔凝露 1450 ppm 美國 COLGATE-PALMOLIVE COMPANY 電話:○ 地址:○ 進口商:好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電話:○ 地址:○ 屈臣氏 信義三店 ○ 79元 150g 20160113 ○ 苯甲酸:- 水楊酸:0.0321% 對羥苯甲酸:- 對羥基苯甲酸甲酯:- 0.5元 20180113 2 高露潔全效 專業美白 1450 ppm 美國 COLGATE-PALMOLIVE COMPANY 電話:○ 地址:○ 進口商:好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電話:○ 地址:○ 屈臣氏 信義三店 ○ 79元 150g 20151031 ○ 苯甲酸:- 水楊酸:- 對羥苯甲酸:- 對羥基苯甲酸甲酯:- 0.5元 20181031 3 高露潔全效 專業抗敏感 1450 ppm 美國 COLGATE-PALMOLIVE COMPANY 電話:○ 地址:○ 進口商:好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電話:○ 地址:○ 屈臣氏信義三店 ○ 79元 150g 20150929 ○ 苯甲酸:- 水楊酸:- 對羥苯甲酸:- 對羥基苯甲酸甲酯:- 0.5元 20180929 4 舒酸定極效酷涼配方 1000 ppm 泰國 Neocosmed Company Limited 電話:○ 地址:○ 進口商:荷商葛蘭素史克藥廠公司台灣分公司 電話:○ 地址:○ 屈臣氏信義三店 ○ 99元 120g 20150428 ○ 苯甲酸:- 水楊酸:- 對羥苯甲酸:- 對羥基苯甲酸甲酯:- 0.8元 20170428 5 舒酸定 True White美白抗敏牙膏 清新薄荷 1450 ppm 斯洛 伐克 de Miclen a.s. 電話:○ 地址:○ 進口商:荷商葛蘭素史克藥廠公司台灣分公司 電話:○ 地址:○ 屈臣氏信義三店 ○ 225元 104g 20150429 ○ 苯甲酸:- 水楊酸:- 對羥苯甲酸:- 對羥基苯甲酸甲酯:- 2.2元 20170329 6 舒酸定 強化琺瑯質牙膏(學齡兒童專用) 1150 ppm 泰國 Neocosmed Company Limited 電話:○ 地址:○ 進口商:荷商葛蘭素史克藥廠公司台灣分公司 電話:○ 地址:○ 屈臣氏信義三店 ○ 109元 75g 20150915 ○ 苯甲酸:- 水楊酸:- 對羥苯甲酸:- 對羥基苯甲酸甲酯:- 1.5元 20170917 7 牙周適 牙齦護理牙膏 1000 ppm 泰國 Neocosmed Company Limited 電話:○ 地址:○ 進口商:荷商葛蘭素史克藥廠公司台灣分公司 電話:○ 地址:○ 屈臣氏信義三店 ○ 163元 100g 20150323 ○ 苯甲酸:- 水楊酸:- 對羥苯甲酸:- 對羥基苯甲酸甲酯:- 1.6元 20170323 8 黑人全亮白全效護理牙膏 1400 ppm 中國 Hawley&Hazel(BVI)Company Limited 委製商即進口商 進口商:好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電話:○ 地址:○ 屈臣氏信義三店 ○ 99元 140g 20151118 ○ 苯甲酸:- 水楊酸:- 對羥苯甲酸:- 對羥基苯甲酸甲酯:- 0.7元 20181118 9 黑人超氟多效護理牙膏 1400 ppm 中國 Hawley&Hazel(BVI)Company Limited 委製商即進口商 進口商:好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電話:○ 地址:○ 屈臣氏信義三店 ○ 99元 180g 20150716 ○ 苯甲酸:- 水楊酸:▲(0.2475%) 對羥苯甲酸:- 對羥基苯甲酸甲酯:- 0.6元 20180716 10 黑人專業護齦抗敏感牙膏 1400 ppm 中國 Hawley&Hazel(BVI)Company Limited 委製商即進口商 進口商:好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電話:○ 地址:○ 屈臣氏信義三店 ○ 148元 120g 20150610 ○ 苯甲酸:- 水楊酸:- 對羥苯甲酸:- 對羥基苯甲酸甲酯:- 1.2元 20170610 11 德恩奈 超氟防蛀+修護牙膏 1400 ppm 德國 德恩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委製商即進口商 德恩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電話:○ 地址:○ 屈臣氏信義三店 ○ 67元 156g 20151221 ○ 苯甲酸:- 水楊酸:- 對羥苯甲酸:0.0024% 對羥基苯甲酸甲酯:0.0659% 0.4元 20181021 12 德恩奈兒童牙膏(草莓香口味) 不超過1000 ppm 德國 德恩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委製商即進口商 德恩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電話:○ 地址:○ 屈臣氏信義三店 ○ 85元 90g 20150916 ○ 苯甲酸:- 水楊酸:- 對羥苯甲酸:0.0020% 對羥基苯甲酸甲酯: 0.0678% 0.9元 20180916 13 云南白藥薄荷牙膏 未標示 中國 雲南白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電話:○ 地址:○ 升達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電話: ○ 地址: ○ 屈臣氏信義三店 ○ 168元 100g 20151202 ○ 苯甲酸:0.1503% 水楊酸:▲0.4807% 對羥苯甲酸:- 對羥基苯甲酸甲酯:0.0011% 1.7元 20181202 14 刷樂新幹線木糖醇兒童牙膏 1000 ppm 台灣 委製商:刷樂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電話:○ 地址:○ 葦慶興業有限公司 電話: ○ 地址: ○ 勝霖藥局忠孝店 ○ 55元 50g 20151021 ○ 苯甲酸:0.1550% 水楊酸:- 對羥苯甲酸:- 對羥基苯甲酸甲酯:- 1.1元 20181021 15 保亦康潔白抗敏牙膏 未標示 台灣 嘉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電話:○ 地址:○ 出口商:景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電話:○ 地址:○ 勝霖藥局忠孝店 ○ 275元 160g 20141015 ○ 苯甲酸:- 水楊酸:- 對羥苯甲酸:- 對羥基苯甲酸甲酯:0.1282% 1.7元 20171014 16 愛樂齒 極緻淨白牙膏-極緻薄荷 未標示 日本 Sunstar Inc. 電話:○ 地址:○ 廣納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電話: ○ 地址: ○ 屈臣氏信義三店 ○ 239元 100g 20151007 ○ 苯甲酸:- 水楊酸:- 對羥苯甲酸:- 對羥基苯甲酸甲酯:- 2.4元 20181007 17 愛樂齒 淨白無瑕牙膏-薄荷 未標示 日本 Sunstar Inc. 電話:○ 地址:○ 廣納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電話: ○ 地址: ○ 屈臣氏信義三店 ○ 148元 140g 20151127 ○ 苯甲酸:- 水楊酸:- 對羥苯甲酸:- 對羥基苯甲酸甲酯:- 1.1元 20181127 18 牙醫選夜用牙膏 未標示 泰國 Slim Health Group Co.,Ltd 電話:○ 地址:○ 聚德富有限公司 電話:○ 地址:○ 勝霖藥局忠孝店 ○ 188元 100g 20150720 ○ 苯甲酸:0.1585% 水楊酸:- 對羥苯甲酸:- 對羥基苯甲酸甲酯:0.1910% 1.9元 20200720 19 酷咕鴨幼兒牙膏(綜合水果) 未標示 台灣 吉尼寶貝公司委託興展公司製造 電話:○ 地址:○ 吉尼寶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電話:○ 地址:○ 勝霖藥局忠孝店 ○ 64元 50g 20150324 ○ 苯甲酸:0.1408% 水楊酸:- 對羥苯甲酸:- 對羥基苯甲酸甲酯:- 1.3元 20200324 20 獅王細絲特磨抗敏感牙膏 未標示 泰國 LION CORPORATION(THAILAND)LTD. 電話:○ 地址:○ 獅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電話:○ 地址:○ Tomod’s大安忠孝店 ○ 149元 130g 20150117 ○ 苯甲酸:- 水楊酸:- 對羥苯甲酸:- 對羥基苯甲酸甲酯:0.0769% 1.1元 20180117 21 日本獅王漬脫牙膏 未標示 日本 日本ライオン株式会社 電話:○ 地址:○ 獅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電話:○ 地址:○ Tomod’s大安忠孝店 ○ 125元 150g 20150410 ○ 苯甲酸:- 水楊酸:0.0029% 對羥苯甲酸:0.0142% 對羥基苯甲酸甲酯:0.0628% 0.8 元 20180410 22 三詩達藥用鹽牙膏 <1200 ppm 日本 SUNSTAR INC. 電話:+ ○ 地址: ○ 廣納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電話: ○ 地址: ○ Tomod’s大安忠孝店 ○ 75元 170g 20150626/ 僅有保存方法 苯甲酸:- 水楊酸:- 對羥苯甲酸:- 對羥基苯甲酸甲酯:- 0.4元 20180626 23 花王Clear Clean 牙膏(薄荷) 未標示 日本 日本花王株式會社 電話: ○ 地址: ○ 洋沛實業有限公司店 電話: ○ 地址: ○ Tomod’s大安忠孝店 ○ 129元 130g ●標示不明 ○ 苯甲酸:- 水楊酸:- 對羥苯甲酸:- 對羥基苯甲酸甲酯:- 0.9元 ●標示不明 24 倍麗兒波力兒童牙膏(口香糖口味)(6歲以上-男) 600 ppm 韓國 LG Household&Health Care Ltd 電話:○ 地址:○ 台灣樂金生活健康股份有限公司 電話:○ 地址:○ Tomod’s大安忠孝店 ○ 69元 75g 20150731 ○ 苯甲酸:- 水楊酸:- 對羥苯甲酸:- 對羥基苯甲酸甲酯:- 0.9元 20180731 25 雅雪舒口腔保健品 未標示 日本 佐藤製藥株式會社 電話:○ 地址:○ 佐藤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電話:○ 地址:○ Tomod’s大安忠孝店 ○ 250元 60g 20150624 ○ 苯甲酸:- 水楊酸:- 對羥苯甲酸:- 對羥基苯甲酸甲酯:- 4.2元 20180624 26 萊思 藍光 光速白牙膏 未標示 台灣 宥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電話:○ 地址:○ 總代理:吉迪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電話:○ 地址:○ 小三美日敦化門市 ○ 499元 100g&美齒燈 20160222 ○ 苯甲酸:- 水楊酸:0.1197% 對羥苯甲酸:- 對羥基苯甲酸甲酯:- 4.9元 20190222 27 2080潔白牙膏120g 1000 ppm 韓國 韓國愛敬產業株式會社 電話:● 地址:○ 意藍有限公司 電話:○ 地址:○ 小三美日敦化門市 ○ 119元 120g ● ○ 苯甲酸:- 水楊酸:- 對羥苯甲酸:- 對羥基苯甲酸甲酯:- 0.9元 20180802 28 Median〜86%強效淨白去垢牙膏(紅-綠茶) 未標示 韓國 Amorepacific&Co.Ltd. 電話:○ 地址:● 立媄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電話:○ 地址:○ 小三美日敦化門市 ○ 99元 120g 20130119 ○ 苯甲酸:- 水楊酸:- 對羥苯甲酸:- 對羥基苯甲酸甲酯:- 0.8 20160119 (過期) 29 LG〜倍麗兒7效牙膏(藍色一般) 未標示 韓國 LG Household&Health Care Ltd 電話:○ 地址:○ 貝里斯商元利世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電話:○ 地址:○ 小三美日敦化門市 ○ 69元 120g 20150729 ○ 苯甲酸:- 水楊酸:- 對羥苯甲酸:- 對羥基苯甲酸甲酯:- 0.6元 20180729 30 ARM & HAMMER® 小蘇打抗敏牙膏-強化琺瑯質配方 1100 ppm 美國 Church&Dwight Co.,Inc,.Princeton,NJ08543U.S.A 電話:○ 地址:● 公益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電話:○ 地址:○ 小三美日敦化門市 ○ 210元 127g 20140209 ○ 苯甲酸:- 水楊酸:- 對羥苯甲酸:- 對羥基苯甲酸甲酯:- 1.7元 20170209 「○」表示合格;「●」表示不合格;「-」表示未檢出;「▲」表示超標 附件二 牙膏宣稱功效及成分對照表(抽樣14件) ※本表係以International Nomenclature Cosmetic Ingredient國際專業命名化粧品原料為標準,比對商品成分與宣稱功效的對應。惟廠商商品之特殊配方,或該成分具多重效果,可能造成本表分類之些許誤差 名稱 售價/含量 比價/100ml 研磨清潔 礦化強健 紓緩敏感 淨白去垢 全成分 02高露潔全效專業美白牙膏(含氟量1450 ppm) ■/■ ■/■ ■/□ ■/□ Hydrated Silica, Water, Glycerin, Sorbitol, PVM/MA Copolymer, Sodium Lauryl Sulfate, Flavor, Sodium Hydroxide, Carrageenan, Propylene Glycol, Sodium Flouride, Sodium Saccharin, Triclosan, Cellulose Gum, CI 77891, CI 77019, CI 42090. 03高露潔全效專業抗敏感牙膏 (含氟量1450 ppm) ■/■ ■/■ ■/□ □/□ Water, Sorbitol, Hydrated Silica, PVM/MA Copolymer, Sodium Lauryl Sulfate, Flavor, Carrageenan, Sodium Hydroxide, Sodium Flouride, Sodium Saccharin, Triclosan, CI 77891. 04舒酸定極效酷涼配方 (含氟量1000 ppm) ■/■ ■/■ ■/■ □/□ Water, Sorbitol, Hydrated Silica, Glycerin, Potassium Nitrate, Cocamidopropyl Betaine, Flavour, Xanthan Gum, Sodium Saccharin, Sodium Flouride, Sodium Hydroxide, Sucralose, CI 42090. 05舒酸定True White美白抗敏牙膏 (含氟量1450 ppm) ■/■ ■/■ ■/■ ■/■ Sorbitol, Aqua, Glycerin, Hydrated Silica, Pentasodium Triphosphate, Potassium Nitrate, PEG-6, Cocamidopropyl Betaine, Aroma, Titanium Dioxide, Xanthan Gum, Sodium Hydroxide, Sodium Flouride, Sodium Saccharin, Cinnamal, Limonene. 06舒酸定強化琺瑯質牙膏 - 學齡兒童專用 (含氟量1150 ppm) ■/■ ■/■ □/□ □/□ Aqua, Sorbitol, Hydrated Silica, Glycerin, PEG-6, Cocamidopropyl Betaine, Xanthan Gum, Aroma, Sodium Flouride, Sodium Saccharin, Sucralose, Titanium Dioxide, Sodium Hydroxide. 07牙周適牙齦護理牙膏 (含氟量1000 ppm) ■/■ ■/■ □/□ □/□ Sodium Bicarbonate, Sodium Flouride, Water, Glycerin, Cocamidopropyl Betaine, Rhatany Tincture, Oil of Cornmint, Peppermint Oil, Coneflower Expressed Juice, Xanthan Gum, Myrrh Tincture, Chamomile Tincture, Sage Oil, Sodium Saccharin, Iron Oxide Red E172 (CI 77491). 11德恩奈超氟牙膏 (含氟量1400 ppm) ■/■ ■/■ □/□ □/□ Aqua, Hydrated Silica, Sorbitol, Propylene Glycol, PEG-32, Sodium Lauryl Sulfate, Aroma, Sodium Monofluorophosphate, Cellulose Gum, Titanium Dioxide, Sodium Saccharin, Calcium Glycerophosphate, Allantoin, Sodium Methylparaben. 12德恩奈兒童牙膏 (含氟量<1000 ppm) ■/■ ■/■ □/□ □/□ Sorbitol, Aqua, Glycerin, Hydrated Silica, Propylene Glycol, PEG-8, Silica, Cellulose Gum, Sodium Lauryl Sulfate, Aroma, Calcium Citrate, Sodium Fluoride, Tocopheryl Acetate, Sodium Saccharin, Sodium Methylparaben, CI 14720. 13雲南白藥薄荷牙膏 (不含氟) ■/■ □/□ □/□ ■/■ 磷酸氫鈣、薄荷香精、三七提取物、甘油、去離子水、月桂醇硫酸酯鈉、黃原膠、羧甲基纖維素鈉、焦磷酸鈉、糖精鈉、苯甲酸鈉 17愛樂齒淨白無瑕牙膏 (含氟量<1000 ppm) ■/■ ■/■ □/□ █/□ 水、山梨醇、矽石、甘油、聚乙二醇-8、月桂醇硫酸酯鈉、C12-14鏈烷醇聚醚-2磺基琥珀酸酯二鈉、氟化鈉、香料 18牙醫選夜用牙膏 ■/■ ■/□ ■/□ □/□ Xylitol, Silicone Dioxide, Peppermint Oil, Clove Oil, Menthol, Vitamin C, Eucalyptus Oil, Sage Extract, Chamomile Extract, Fennel Extract, Glycyrrhiza Extract, Cinnamon Bark Extract. 21日本獅王漬脫牙膏 (不含氟) ■/■ □/□ □/□ ■/□ 山梨醇、矽石、月桂基硫酸鈉、Calcium Carbonate、Silica、Sorbitol、Propylene Glycol、PEG-8、Sodium Lauryl Sulfate、Alumina、Sodium Carboxymethyl Cellulose Cellulose Gum、Flavor、Sodium Saccharin、Menthol、Paraben. 24倍麗兒波力兒童牙膏 (含氟量600 ppm) ■/■ ■/■ □/□ □/□ Water, Sorbitol, Hydrated Silica, Cellulose Gum, Sodium Lauryl Sulfate, PEG-6, Flavor, Sorbitan Oleate, Sodium Monoflourophosphate, Xanthan Gum, Sodium Saccharin, Calcium Glycerophosphate, Trisodium Phosphate, Tocopheryl Acetate, Sodium Phosphate, Xylitol. 25雅雪舒牙膏 (不含氟) ■/■ □/□ □/□ □/□ Sodium Bicarbonate, Water, Glycerin, Mentha Arvensis Leaf Oil, Sodium Lauryl Sulfate, Chamomilla Recutita Flower Extract, Krameria Triandra Root Extract, Commiphora Myrrha Resin Extract, Algin, Sodium Oleate, Butylparaben, Sodium Saccharin, Flavor, FD & C Red No. 40.終結兒童毒害源頭 溴化阻燃劑應列管
摘要 1.採樣:2016年5月間,於新北市購買及採集21件樣品,其中嬰幼兒 (0~3歲)玩具6件、兒童(3歲以上)玩具10件、日用品2件、汽車座椅3件。 2.價格調查:6件嬰幼兒玩具價格介於70〜336元,10件兒童玩具介於43〜749元,2件日用品介於125〜399元,3件汽車座椅介於599〜4,480元。 3.標示調查:21件包裝樣品標示,均符合《商品標示法》及「玩具商品標示基準」。 4.阻燃劑(多溴二苯醚與多溴聯苯)測試:含量均低於5 ppm。 ㄧ、前言 「阻燃劑」為通過機械混合方式加入到塑料、紡織品、家具或塗料中的化學品,目的為抑制或延緩火災的發生,以提升防火安全。阻燃劑的種類繁多,其中以多溴二苯醚(PBDEs)與多溴聯苯(PBBs)等溴化阻燃劑,具有防火效率高、材質相容性廣、化學穩定性高、用量較少、成本較低等優點,因此被廣泛應用。但在大樓火災高溫狀況下,阻燃劑會釋出溴化氫等具有腐蝕性的有毒氣體,且會伴隨大量濃煙,常常是造成火場災民傷亡與消防人員昏死的主要原因。 考量PBDEs中的四溴二苯醚、五溴二苯醚、六溴二苯醚、七溴二苯醚、八溴二苯醚,以及PBBs中的六溴聯苯具有持久性、環境中不易分解性、易生物蓄積性、毒性等特性,可能對人類健康和環境造成重大不利影響,因此,2009年聯合國環境規劃署將其納入《斯德哥爾摩公約》中附件A(註:戴奧辛和多氯聯苯早於2004年被納入附件A)。環保署也跟隨規定,今(2016)年1月1日起,禁止使用2,2',4,4'-四溴二苯醚、五溴二苯醚、2,2',4,4',5,5'-六溴二苯醚、2,2',4,4',5,6'-六溴二苯醚、2,2',3,3',4,5',6-七溴二苯醚、2,2',3,4,4',5',6-七溴二苯醚、八溴二苯醚PBDEs……於電子產品之阻燃劑。但已取得PBDEs使用於電子產品阻燃劑之登記或核可文件者,得使用至該登記或核可文件有效期限屆滿為止。 令消基會憂慮的是,兒童在發育過程中,可能會暴露在環境毒物中,如直接接觸、使用消費性商品,若未及早建立消費商品的安全限量標準,往往可能成為兒童的毒害源頭,這包括嬰兒奶瓶中的塑化劑、玩具中的塑化劑、玩具中的溴化阻燃劑和鉛等。 除此之外,幼兒好奇成性,喜好用手接觸物品,再將手放入口中,甚至直接啃咬,或者長時間處在地板或靠近地板的空間活動,這都是提高吸入粉塵(毒害物經常搭載在粉塵之中)或攝入環境毒物的機會,影響兒童健康的潛在因素。 兒童體型較小,暴露的劑量(單位體重計)往往高於成年人,加上兒童的器官組織和排毒系統尚未發育完全,更增加其對毒物的生物感受性。文獻報導,5~20%的神經行為障礙來自環境化學品的暴露,美國於2002年花費在神經行為障礙的費用為92億美元(約新台幣2,963億9,640萬元),可見環境毒物的風險控制,已經到達不得不為的程度。 有鑑於溴化阻燃劑普遍存在於日常生活用的消費性產品中,可能對人類健康和環境造成重大不利影響,尤其是對兒童的潛在危害,更是不容忽視。消基會調查市售兒童玩具、汽車安全座椅等生活用品中溴化阻燃劑的含量現況,提供消費者在選購相關兒童用品時的參考資訊。 二、採樣 2016年5月間,於新北市大型賣場、購物中心、嬰兒用品專賣店、網路商家購買,共計採集21件樣品,其中嬰幼兒玩具6件、兒童玩具10件、日用品(浮板及抱枕)2件、汽車座椅3件。(調查(測試)項目、方法及標準(詳見表1) 三、調查與測試結果(詳見表2) 價格調查 本次購買的6件嬰幼兒玩具價格介於70〜336元,10件兒童玩具介於43〜749元,2件日用品介於125〜399元,3件汽車座椅介於599〜4,480元。 標示調查 依據《商品標示法》及「玩具商品標示基準」(內容請見文末之小叮嚀)的商品標示相關規定,檢視本次21件包裝樣品,6件嬰幼兒玩具及10件兒童玩具樣品標示均符合「玩具商品標示基準」,2件日用品及3件汽車座椅標示均符合《商品標示法》規定。 阻燃劑(多溴二苯醚與多溴聯苯)測試 多溴二苯醚與多溴聯苯均為其同系列物質的總稱,是多種產品的阻燃劑,使用範圍包括電子電器與資訊產品中含塑膠零組件、塑膠製品、紡織品、建築材料及汽車內裝等產品。PBDEs的最大用途是阻燃效果,於產品製程中添加到複合材料裡,使其不易燃燒,然而這些產品因製造、使用、循環回收或是拋棄過程,造成PBDEs進入環境的循環系統中,再經由食物鏈進入人體,對環境和人類的威脅日益升高。 2016年7月,《環境與健康展望》(Environmental Health Perspectives)學術雜誌,由27位醫生和教授等科學家、14位健康專業人員與業者、6位兒童健康和障礙倡導者、以及9間贊同或支持TENDR共識聲明的組織,共同發表一篇名為「TENDR項目:針對環境的神經發育風險. TENDR的共識聲明」(Project TENDR:Targeting Environmental Neuro-Developmental Risks. The TENDR Consensus Statement)論文提及,今天美國兒童的神經發育障礙,風險已經達到不可接受的程度,其中會影響大腦和神經系統,包括:自閉症、注意力缺失/過動症、智能障礙、以及其他學習和行為障礙。這些疾病的成因複雜,包括遺傳、社會因素和環境毒害因子。據瞭解,環境毒物(包括多溴二苯醚、有機磷農藥、燃燒相關的空氣汙染物、鉛、汞、多氯聯苯等6種)對這些疾病的影響,其實是可預防的,只是各國政府沒有正視環境毒物對於身體的影響。 去年(2015)一篇標題為「歐盟的神經行為缺陷、疾病、和暴露於內分泌干擾物的相關費用」(Neurobehavioral deficits, diseases, and associated costs of exposure to endocrine-disrupting chemicals in the European Union)論文提及,歐盟估計來自多溴二苯醚和有機磷農藥,對於智商降低及智能障礙所付出的社會成本約為1,690億美金,那是一筆非常昂貴的代價,因此,呼籲各國政府應該要及早限制化學毒物的使用範圍與限量,消基會呼籲行政院跨部會處理此重大問題。 本次測試嬰幼兒玩具6件(編號1號〜6號)、兒童玩具10件(編號7號〜16號)、日用品2件(編號17號〜18號)、汽車座椅3件(編號19號〜21號),多溴二苯醚與多溴聯苯含量均小於5 ppm。然而,美國Ecology Center(美國加州一個生態研究中心)於2015年發布一篇報告,標題為:「隱形的不速之客 兒童汽車座椅中的化學危害」(Hidden Passengers Chemical Hazards in Children’s Car Seats),調查14件兒童汽車座椅中的PBDEs(多溴二苯醚/環境荷爾蒙),檢測結果均未測出,但卻測到其他類的溴化阻燃劑,並依此排序關心度(1〜5,關心度愈小代表愈可放心),關心度小於2.0的商品有4件,從低至高依序為:Britax/1.2、Britax/1.2、Britax/1.4、Clek/1.6,前3名皆為英國品牌,第4名為加拿大品牌。美國品牌的汽車座椅由於皆須符合「聯邦機動車輛安全標準」第302號規定,產品須經化學阻燃劑處理,因此關心度高。 四、結論 檢視本次21件樣品標示均符合《商品標示法》及「玩具商品標示基準」;測試21件樣品PBDEs及PBBs含量均小於5ppm 。然而,值得消費者重視的是,商品中的阻燃劑可由商品中慢慢釋放出來,相關研究指出,在室內空氣粉塵中可捕捉到阻燃劑的蹤跡,2016年更有國際期刊指出,嬰幼兒舔咬玩具有PBDEs及PBBs暴露的風險。玩具、兒童汽車座椅等,為兒童經常接觸的用品,目前國內尚未規範這些兒童日常用品中的PBDEs及PBBs含量,呼籲政府主管機關,應參考環保署對PBDEs的管制措施,儘速對其規範。 PBDEs及PBBs從生產到添加至產品中,及產品廢棄後的最終處置,其產生的汙染可以影響空氣、水體乃至整個環境,人體經由食物鏈成為最後的載體。 PBDEs及PBBs對人體的暴露途徑,類似其他持久性有機汙染物如戴奧辛,可經由飲食、哺乳傳遞給下一代,也會透過汙染的空氣或經由皮膚與家具或其他產品的接觸而吸收,因此,消基會呼籲,應比照食品添加物管理,在嬰幼兒商品標示增加「添加成分(物質)」標示,尊重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並參考美國華盛頓州的「兒童安全用品法案」(Children’s Safe Product Act),規定製造商要申報特定化學品的濃度。 比較國際及國內目前對PBDEs及PBBs的規範可以發現,我國現行規範CNS 15663「電機電子類設備降低限用化學物質含量指引」為指導性標準,歐盟及中國的規範則具強制性(請見附件1),因此,建議國內應比照歐盟和美國等先進國家規定,強制標示產品中PBDEs及PBBs等含量,由源頭至產品廢棄的終端,均有妥善而完整的管理,讓消費者(尤其是國家未來主人翁)的健康可以得到保障。 表1、調查(測試)、項目、方法及標準 項目 調查、測試方法 調查(測試)標準 測試單位 價格調查 依據實際購買價格 - 消基會 標示調查 《商品標示法》 第9條 「玩具商品標示基準」 第3條 阻燃劑(多溴二苯醚與多溴聯苯)測試 IEC 62321-6 (電子產品中特定有害物質測定的標準) - 財團法人台灣電子檢驗中心 ※《商品標示法》第9條規定: 商品於流通進入市場時,生產、製造或進口商應標示下列事項:一、商品名稱。二、生產、製造商名稱、電話、地址及商品原產地。屬進口商品者,並應 標示進口商名稱、電話及地址。三、商品內容:(一)主要成分或材料。(二)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等;其淨重、容量或度量應標示法定度量 衡單位,必要時,得加註其他單位。四、國曆或西曆製造日期。但有時效性者,應加註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五、其他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行標示之事項。 商品經認定原產地為我國者,得標示台灣生產標章。 前項原產地之認定、標章之圖樣、推廣、獎勵及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玩具商品標示基準」第3條規定玩具商品應標示下列事項: (一)玩具名稱。(二)製造廠商之名稱、地址、電話及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其為進口者,應標示代理商、進口商或經銷商之名稱、地址、電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原始製造廠商之名稱、地址及原始製造國。 (三)主要成分或材質。 (四)適用之年齡。 (五)使用方法或注意事項。 (六)有危害使用者之安全或健康之虞者,應標明警告標示或特殊警告標示。 表2、調查與測試結果 註: 1.排序原則:價格較低者在前。 2.「標示」一欄中,「〇」表示符合《商品標示法》或「玩具商品標示基準」。 3.「多溴聯苯」及「多溴二苯醚」一欄中,「〇」表示含量低於5ppm。 附件1 各國對PBDEs及PBBs的管制規範 「歐盟危害性物質限制指令」(Restriction of Hazardous Substances Directive,縮寫RoHS)自2006年7月起,規定10種電子電機類產品中PBDEs及PBBs的限量為0.1%,作為產品是否符合RoHS指令的法定依據。 中國於2016年公布「電器電子產品有害物質限制使用管理辦法」,限制在中國境內生產、銷售和進口電器電子產品,必須符合資訊揭露與標示要求,其中要求所有電器電子產品中的均質物質,含有0.1%以上的有害物質(包含PBDEs及PBBs),須標明有害物質的名稱、含量、所在部件及其產品可否回收利用,以及不當利用或者處置可能會對環境和人類健康造成影響等資訊。 而我國於2013年間公告CNS 15663「電機電子類設備降低限用化學物質含量指引」,其中有對於PBDEs及PBBs的規範,含量超過0.1%(1,000 ppm)須進行含量標示,只可惜該規定為示範性標準,不似歐盟、中國有強制性規定。 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