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不容「蝦」賣!2成住警器非法販售又有安全疑慮

安全不容「蝦」賣!2成住警器非法販售又有安全疑慮

2021/02/03

  火災是居家生命及財產損害較高的一種災害,新建大樓或住宅均建置有受信總機火災警報系統配置,然而對無受信總機火災警報系統配置之老舊集合住宅或獨立住宅者,家中若僅有老人在家或是處於睡眠時間,人體警覺性較差的時候,一旦發生火災,若沒有即時得到警示,很容易發生人身安全損害的憾事。

 
  近年,消防署在各縣市積極推動居家安裝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以下簡稱住警器),為居住安全多添加一防線,確保民眾的生命財產。於家中安裝住警器,可在火災發生初期,快速偵測到濃煙或高溫,然後住警器會發出高分貝聲響提醒住戶有火災發生,讓民眾可以及時知道有火災發生,儘速反應。據新北市政府消防局統計,2018年有15件成功示警案件,至2019年3月10日止也有3件,可以有效減少人命傷亡。因此各縣市政府積極進行宣導,建議消費者在家中進行安裝。

 
  隨著主管機關積極宣導,目前在市面上可以自行購買、安裝的住警器種類也隨之變多,不同型態的住警器,適合安裝的場所不同。檢視目前市面上住警器,價格有明顯差異,至於是否能達到如商品宣稱的功能,消費者無從得知,為了解市售住警器最關鍵的功能,消基會與財團法人消防安全中心基金會合作,依據內政部「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認可基準」進行標示、靈敏度及警示音3項調查試驗,以提供消費者購買時參考。(價格與標示調查是由消基會進行,靈敏度與警示音試驗則是由財團法人消防安全中心基金會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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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樣
  本次住警器調查測試樣品為2020年5月間,於特力屋及電商平台(PChome購物中心、PChome商店街、露天拍賣、蝦皮)購買,共計20件樣品,其中14件光電式(偵煙型),6件定溫式(偵熱型:編號5、9、10、12、14、16)。(調查項目與測試方法請見表1)

 

調查與測試結果(請見表4)

 
一、價格調查
  本次購買的20件樣品,購買價格介於80至1,600元之間,價格最高者為編號15號「住宅用火災警報器」,為1,600元;價格最低為編號20號「SMOKE ALARM」,為80元。

 

二、標示調查
  依據《消防法》第12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實施認可之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非經中央主管機關所登錄機構之認可,並附加認可標示者,不得銷售、陳列或設置使用。」

 
  且依內政部頒「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認可基準」壹、十七、標示(標示內容共14項,請見文末BOX),其中應標示項目共有第(一)至(七)項,皆為所有住警器均應標示項目,至第(八)至(十三)項,則為有該功能或選擇才須標示。基準第(十四)則規定住警器應有說明書內容。且住警器應於本體上之明顯易見處,以不易抹滅之方法,進行標示(進口商品亦須以中文標示)。

 
  依據現行相關法規,住警器應經認證機構認可後,始可在市面販售。本次20件樣品中,屬有經過核可機構認可的樣品,共有16件;未經認可的則有4件(如附表2),不合格比例高達五分之一,為非法販售的商品。

 
  進一步檢視該20件樣品之標示,有5件樣品不符合規定,其中有1件為通過認可的商品,不符合的項目是:「未在本體標明『製造年月或批號』者,為編號16號「Teilean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定溫型)」;另外4件未經認可的樣品標示,不符合的項目均是:「未以中文標示,且大部分標示都不完整」,為編號17號「獨立式光電感煙火災探測報警器」、18號「火焰戰士獨立式光電感煙火災探測報警器」、19號「Honeywell煙霧報警器」及20號「SMOKE ALARM」(詳見表4內容)。
以上5件標示不符合規定樣品,未標示內容如表3(表中標示編號為對照文末BOX中「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認可基準」壹、十七、標示事項編號)

 

三、靈敏度試驗:
  目前市面上販售的住警器以觸動發出警報音響動作方式,主要可分為偵煙式及偵熱式兩種型式,其一為光電式及離子式(兩者均為偵煙式,以下稱偵煙式住警器),適合裝置場所為寢室、樓梯及走廊;其二為定溫式(為偵熱式,以下稱偵熱式住警器),適合裝置場所為廚房。

 
  偵煙式住警器的偵測模式為感知到區域火災產生的煙粒子後,發出警報音響;偵熱式住警器的偵測模式為當偵測區域的溫度上升到一定溫度時,則會發出警報音響。廚房因平時炒菜經常會產生油煙,為了避免偵煙式住警器經常受廚房產生的油煙粒子引起誤動作,故類似廚房這類平時會產生煙粒子之場所(又例如家中有設置神明廳,專供拜拜燒香之處),用以安裝偵熱式住警器較為適宜;偵煙式一般安裝在寢室和樓梯。

 
  依據「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認可基準」,試驗項目共有13項,本次進行測試其中較關鍵的靈敏度試驗,經試驗20件樣品的靈敏度,有3件未經認可的樣品不符合本基準的規範要求,其中編號18號「火焰戰士獨立式光電感煙火災探測報警器」及19號「Honeywell煙霧報警器」,不符合在「不動作試驗」中5分鐘內不得有動作結果的測試,可能造成誤警示;編號20號「SMOKE ALARM」不符合在「動作試驗」中應60秒內有動作的測試,可能造成火災時無警示作用。

 
  依據《消防法》第39條規定,違反第12條第1項未經認可機構認可的住警器銷售或設置之規定者,處其銷售或設置人員新台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其陳列經勸導改善仍不改善者,處其陳列人員新台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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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警示音試驗:

  住警器除了要有足夠偵測到火災發生的靈敏度外,警示音量聲響程度也要足夠,兩者配合才能達到警示的效果。依據「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認可基準」規範,住警器發出火災警報之音壓,在規定的距離內,音壓(影響音量大小)為距離住警器1公尺,應有70dB以上,且此狀態應能持續1分鐘以上。

 

  本次依據基準進行試驗20件樣品的警示音量,20件樣品均能達到70dB以上,符合規範。警示音量足夠,尤其對年紀較大聽力退化的長者或是聽力較差者,才能達到警示功能。

 

結論

  參考消防署2020年1月至6月統計的火災概況,集合住宅及獨立住宅是火災發生次數最多的前兩名,顯見居家住宅火災發生率較高。一般住家目前並無法規強制要求設置消防安全設備,消防署近年積極宣導消費者在住家加裝住警器,以即時警示火災發生,讓消費者可以立即反應,降低生命財產損失。部分里長,也會提供里民住警器自行安裝。提醒消費者自行安裝時,應依使用場所之不同,選用不同型式的住警器,且須依據家中格局、空間數量等,合宜的進行安裝住警器,以達最佳警示功能。

 

  然而,本次調查20件樣品標示發現,有4件樣品係未經獲得內政部公告之認可機構認可而竟對外販售;另有5件樣品之標示不符合「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認可基準」中規範的標示內容,其中1件為經認可樣品,「未標示製造日期或批號」,認可品若未依認可內容標示,目前為請主管機關命其改善,並未有相關罰則;另有4件是未經認可樣品。

 

  住警器樣品標示依據「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認可基準」規範,為標示在本體上,本次調查20件樣品均有外包裝盒,部分樣品發現在外盒並未標示製造日期或批號,雖然符合規定,但產品製造日期是消費者在選購的重要參考依據,還是建議應該將本體上的標示,完整標示在外包裝盒上,讓消費者在選購有充分的參考資訊。

 

  依據內政部《消防法》第12條規定,住警器須經內政部公告之認可機構認可後始能販售,目前內政部公告認可的機構有2家,為財團法人消防安全中心基金會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防技術顧問基金會,消費者選購時務必選擇經以上兩家機構認可,並貼有圖標的產品。

 

  本次有4件樣品未經認可機構認可即進行販售,影響消費者權益,主管單位應儘速查察,以確保消費者權益。依《消防法》第39條規定,違反第11條第2項或第12條第1項銷售或設置之規定者,處其銷售或設置人員新台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其陳列經勸導改善仍不改善者,處其陳列人員新台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消基會指出,靈敏度試驗部分有3件(編號18、19及20號)不符合「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認可基準」的規範,已有安全之慮,且這3件都是未經認可的商品,其標示也有多項不符合規定,消防署應儘速下架、回收該等商品,以免危及消費者居家安全。

 

  另有1件非認可品靈敏度試驗雖然過關,但標示不符合,無法得知負責的廠商,安裝後若發生問題可能求助無門,主管機關亦應確實查察、要求業者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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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消費者的建議:

 

1.選購住警器應購買經認可機構貼有認可圖標的產品。目前國內認可機構有2家,包括財團法人消防安全中心基金會及財團
 法人中華民國消防技術顧問基金會,其機構認可圖標如下附圖(圖標來源為好房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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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防技術顧問基金會、財團法人消防安全中心基金會認可圖標。

  

2.消費者購買認可住警器後,取出內附有的安裝說明,務必詳閱後再進行安裝。

 

3.安裝住警器時須注意安裝的處所、挑選適用的機型種類及安裝位置。如經常會產生油煙(例如:廚房、有燒香的場所),
 為了避免偵煙式住警器易受煙霧粒子發出錯誤警報,選用偵熱式住警器較為適宜。

 

4.安裝時除了參考住警器的安裝說明書以外,建議也要參考內政部消防署網站住警器安裝相關資訊,以發揮住警器最佳警示
 功能。

 

5.家中各處設置的數量務必足夠,設置位置務必正確,以確保住警器能夠及早偵知火災的發生。

 

6.住警器的功能為在發生火災時,可以提供及時警示,但無法防止火災發生,消費者應重視家中火源使用安全、電器用電及
 延長線使用的相關安全事項,避免火災發生。

 

7.大部分商品都有自動試驗功能,消費者安裝住警器後,應定時(可以參考其中建議的時間)進行試驗及檢查電池電量,確
 定功能正常。

 

8.大部分的住警器在電池電力過低時,會發出警示,消費者應即時更換電池。

 

給主管機關建議:

 

1.市售部分住警器未經認可,即進行販售,有損消費者權益,主管單位應加強後市場監管,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2.住警器標示規定以標示在本體為原則,然而消費者購買時只能就外包裝標示資料進行選購,本次調查發現,13件樣品外
 包裝未標示製造日期或批號,消費者無法得知產品出廠時間,建議外包裝標示應與本體標示一致。

 

3.部分里長會分送住警器給消費者自行安裝,若只分送1個,建議應提醒消費者正確的安裝是要考量各戶住家的居室、廚房
 等處所,合宜進行設置,莫要讓消費者誤以為只要安置1個,即可偵知家中每一處發生的火災。

 

4.標示事項應規範外包裝要標示產品製造日期。

 

5.美國國家防火協會建議加裝住警器,並且主管單位建議家庭火災逃生規劃中,就包含應確認住警器可以正常運作,主管單
 位在宣導安裝住警器同時,也應一併宣導定期測試住警器的重要性。

 

6.日本東京都消防廳發現未設置住警器者的死亡人數是有設置者的3倍,主管單位應加強宣導民眾加裝住警器,以多一層保
 障。

 

給業者的建議:
 

1.檢視說明書,很多安裝方式還是過於複雜,建議可以提供影音視頻方式進行安裝教學。

 

2.電商平台購物已經成為時代趨勢,建議電商平台應參與產品品質管理及把關,讓消費者可以安心安全購物。

 

3.安裝說明書中的重要資訊(例如:自動試驗功能等),建議用較大字體或有顏色字體特別表示,讓消費者加深印象,以確
 保產品功能正常發揮。

 

【BOX】「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認可基準」第17條、標示內容

 

(一)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之文字。

(二)產品種類名稱、種別、型式及型號。

(三)型式認可編號。

(四)產地。

(五)製造年月或批號。

(六)製造商名稱或商標。

(七)電氣特性。(含外部電源之額定電壓、電流或內置電池電壓及型式等)

(八)有耐腐蝕性能者,標示耐腐蝕性能之文字。

(九)具有自動試驗功能者,標示自動試驗功能之文字。

(十)具有數個功能之住警器之種類標示應將具有之種類合併註記。

(十一)只限安裝於壁面或天花板面者,應註明壁面安裝專用或天花板面安裝專用。

(十二)離子式住警器應標示放射性物質之符號。

(十三)住警器為具無線式功能者,應附有審驗合格標籤,其式樣載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認可驗證機關(構)核發之低功率射頻電機型式認證證明。

(十四)檢附操作說明書及符合下列項目:

1.包裝住警器之容器應附有簡明清晰之安裝及操作說明書,並提供圖解輔助說明。說明書應包括產品安裝及操作之詳細指
 引及資料,同一容器裝有數個同型產品時,至少應有一份安裝及操作說明書。

2.若作為住警器檢查及測試之用者,得詳述其檢查及測試之程序及步驟。

3.有定期通信確認機能者,需標示定期通信確認的設計時間。

4.其他特殊注意事項。

 

 

※本檢驗報告僅對消基會採樣的樣品負責。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表1、調查項目與測試方法(※僅就「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認可基準」中其中3項先做檢視與試驗。)

 

調查項目

測試方法

結果判讀依據

檢驗單位

價格調查

依樣品的購買價格。

           —

消基會

標示調查

依樣品本體標示進行調查

依據「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認可基準」第壹章、十七

1.靈敏度試驗

2.警示音試驗

「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認可基準」【2018年5月3日內授消字第1070821742號令修正】

依據「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認可基準」如下:

1.第壹章、十四、(二)及(三)

2.第壹章、三、(九)1

財團法人消防安全中心基金會

  

 

※調查與測試結果表格請見《消費者報導》雜誌 2021年2月號第478期51~5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