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資OTT-TV平台下架 政府有責維護臺灣訂戶權益

中資OTT-TV平台下架 政府有責維護臺灣訂戶權益

2020/09/16

        經濟部於9月3日公布修正《在臺灣地區從事商業行為禁止事項項目表》,禁止臺灣地區的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提供代理、經銷,或從事OTT-TV(Over The Top、網際網路視聽服務)及其中間投入或相關商業服務等服務給大陸地區的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行政命令,經9月5日命令生效後,任何臺灣業者,凡協助中資OTT-TV在台設立SDN網路、伺服器落地臺灣,或委託代理商或經銷商,包括中間提供服務的電信公司、內容傳遞網路、網際網路服務供應商或資訊服務提供商等都屬禁止行為。此管制措施,等於間接下架愛奇藝及騰訊,顯然會影響臺灣眾多訂閱消費者的收視與契約權益,消基會表達高度關切。

 

        本會長期以來督促主管機關應對OTT-TV新興產業制定相關法規,落實保障消費者權益之責,現因兩岸政策措施的改變,損害收視戶消費權益,呼籲主管機關應督導OTT-TV平台的臺灣代理商,並依《消保法》規定,妥善處理臺灣收視戶契約爭議,避免消費者成為政策的間接受害者。

 

        愛奇藝臺灣代理商歐銻銻娛樂有限公司日前發布聲明表示,政令生效日起,將停止愛奇藝經銷業務,也放棄愛奇藝品牌代理服務。而依前述變更後的法令規定,如國內電信、有線電視業者對中資OTT-TV平台提供內容傳遞網路(CDN)等中介傳輸網路服務,將來必然受到查處。而愛奇藝已將伺服器設於香港,臺灣用戶改為連線到境外伺服器觀看影片,未來影片流暢度可能影響臺灣消費者的收視品質外,服務方面,也將因臺灣客服中心的撤除,恐怕無法即時解決臺灣地區用戶的需求。此外,會員金流將轉為跨境交易,一旦缺乏國內相關法規的保障,增生契約風險,而用戶也會被迫額外支付跨境交易手續費。

 

        針對本事件影響的臺灣收視用戶權益,本會認為,於今年9月5日經濟部政令施行前,愛奇藝臺灣代理商歐銻銻娛樂有限公司與收視戶簽訂的訂閱契約,應適用《消費者保護法》,根據該法第7條規定,「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另該法第11條亦規定,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之條款,應本平等互惠之原則。且在定型化契約條款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本會主張,政令生效前與臺灣代理商歐銻銻娛樂有限公司簽訂的愛奇藝收視訂閱契約,消費者可依法主張解約,而按《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有線播送系統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2條規定,乙方(消費者)於契約有效期間內,得隨時以書面通知甲方(業者)終止本契約。預收費用的返還,按第十四條規定,契約終止後,甲方(業者)向乙方(消費者)預收之費用尚未屆期者,應於終止日起十五日內無息償還之;逾時未償還者,按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其利息。因此,主管機關應監督OTT-TV平台的代理商依法履行義務,並維持臺灣客服中心於相當期限內提供服務,妥善並徹底解決退費等相關問題,才能真正維護中資OTT-TV平台兩百萬訂閱戶的消費者權益。

 

呼籲

   本會樂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推出《網際網路視聽服務管理法》草案,制定保障消費者權益相關規範,然立法過程總是漫長,在該法尚未立法通過前,應優先推出維護消費者權益的定型化契約範本及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保障臺灣用戶權益。 

 

  因OTT-TV網際網路傳輸特性,主管機關並未強制業者在臺灣落地,未來本國消費者從事境外影視消費時,應該加強關注相關的保障權益。此外,應對分享使用者分享內容(User Generated Content, UGC)及以交流資訊(觀點或經驗)為主的社群媒體平台服務的新形態消費權益,能夠加以重視。

 

  最後,提醒消費者,多數的跨境電商因在台無法或未辦理營業登記,且受限本國法律管轄無法延伸至境外,契約交易具有風險,提醒消費者簽約前應慎重思考。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