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資OTT-TV平台下架 政府有責維護臺灣訂戶權益
中資OTT-TV平台下架 政府有責維護臺灣訂戶權益
2020/09/16
經濟部於9月3日公布修正《在臺灣地區從事商業行為禁止事項項目表》,禁止臺灣地區的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提供代理、經銷,或從事OTT-TV(Over The Top、網際網路視聽服務)及其中間投入或相關商業服務等服務給大陸地區的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行政命令,經9月5日命令生效後,任何臺灣業者,凡協助中資OTT-TV在台設立SDN網路、伺服器落地臺灣,或委託代理商或經銷商,包括中間提供服務的電信公司、內容傳遞網路、網際網路服務供應商或資訊服務提供商等都屬禁止行為。此管制措施,等於間接下架愛奇藝及騰訊,顯然會影響臺灣眾多訂閱消費者的收視與契約權益,消基會表達高度關切。
本會長期以來督促主管機關應對OTT-TV新興產業制定相關法規,落實保障消費者權益之責,現因兩岸政策措施的改變,損害收視戶消費權益,呼籲主管機關應督導OTT-TV平台的臺灣代理商,並依《消保法》規定,妥善處理臺灣收視戶契約爭議,避免消費者成為政策的間接受害者。
愛奇藝臺灣代理商歐銻銻娛樂有限公司日前發布聲明表示,政令生效日起,將停止愛奇藝經銷業務,也放棄愛奇藝品牌代理服務。而依前述變更後的法令規定,如國內電信、有線電視業者對中資OTT-TV平台提供內容傳遞網路(CDN)等中介傳輸網路服務,將來必然受到查處。而愛奇藝已將伺服器設於香港,臺灣用戶改為連線到境外伺服器觀看影片,未來影片流暢度可能影響臺灣消費者的收視品質外,服務方面,也將因臺灣客服中心的撤除,恐怕無法即時解決臺灣地區用戶的需求。此外,會員金流將轉為跨境交易,一旦缺乏國內相關法規的保障,增生契約風險,而用戶也會被迫額外支付跨境交易手續費。
針對本事件影響的臺灣收視用戶權益,本會認為,於今年9月5日經濟部政令施行前,愛奇藝臺灣代理商歐銻銻娛樂有限公司與收視戶簽訂的訂閱契約,應適用《消費者保護法》,根據該法第7條規定,「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另該法第11條亦規定,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之條款,應本平等互惠之原則。且在定型化契約條款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本會主張,政令生效前與臺灣代理商歐銻銻娛樂有限公司簽訂的愛奇藝收視訂閱契約,消費者可依法主張解約,而按《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有線播送系統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2條規定,乙方(消費者)於契約有效期間內,得隨時以書面通知甲方(業者)終止本契約。預收費用的返還,按第十四條規定,契約終止後,甲方(業者)向乙方(消費者)預收之費用尚未屆期者,應於終止日起十五日內無息償還之;逾時未償還者,按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其利息。因此,主管機關應監督OTT-TV平台的代理商依法履行義務,並維持臺灣客服中心於相當期限內提供服務,妥善並徹底解決退費等相關問題,才能真正維護中資OTT-TV平台兩百萬訂閱戶的消費者權益。
呼籲
本會樂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推出《網際網路視聽服務管理法》草案,制定保障消費者權益相關規範,然立法過程總是漫長,在該法尚未立法通過前,應優先推出維護消費者權益的定型化契約範本及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保障臺灣用戶權益。
因OTT-TV網際網路傳輸特性,主管機關並未強制業者在臺灣落地,未來本國消費者從事境外影視消費時,應該加強關注相關的保障權益。此外,應對分享使用者分享內容(User Generated Content, UGC)及以交流資訊(觀點或經驗)為主的社群媒體平台服務的新形態消費權益,能夠加以重視。
最後,提醒消費者,多數的跨境電商因在台無法或未辦理營業登記,且受限本國法律管轄無法延伸至境外,契約交易具有風險,提醒消費者簽約前應慎重思考。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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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煙油標示不清 驗出尼古丁涉嫌違反《藥事法》
今(2020)年5月間,國內《菸害防制法》最新修正草案出爐,本次修法的兩大重點,為跟進美國(2019年12月立法通過提高禁止吸菸年齡至滿21歲)、新加坡(從目前的18歲分3年逐步調高到21歲)等國,將抽菸合法年齡提高至20歲;另外,將「類菸品」的字樣入法,使菸品定義更具彈性,以便更全面禁止變化快速如:電子煙、加熱菸品等新興菸品。 「電子煙」是近年興起的新形態菸品,由於吸菸對身體有害,在全球吸菸人口逐漸下降時,愈來愈多人改抽外形設計時尚,形象具科技感,且據說比較健康的電子煙,近年更是擄獲大量年輕族群使用者擁護,其帶來的影響力不容小覷。 一般常聽到的電子煙,指的是以電能驅動霧化器,加熱可填充式的煙油後產生煙霧,許多網購市場聲稱為電子維他命棒、蒸氣果汁等物品,事實上指的都是電子煙。近來已經有許多研究指出,電子煙煙霧含有多種致癌和毒性物質,可能造成吸食成癮及二或三手煙的問題,這些有害物質包含導致成癮的尼古丁等,還有其他超微粒子與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對於人體口腔黏膜、呼吸道等,都易引發過敏或傷害反應。 2019年底美國傳出百例疑因吸電子煙導致肺部疾病的案例,並造成人員死亡,美國疾病管制與預防中心(CDC)亦呼籲,在疾病成因尚未確定前,民眾暫時不要吸食電子煙。隨後CDC進行確定疾病和死亡原因調查,根據調查結果發現,電子煙內一種四氫大麻酚產品添加劑含有的化學物質─維生素E醋酸酯(Vitamin E Acetate),可能是這波吸食電子煙而導致肺疾的罪魁禍首。歐盟Horizon 2020,EUREST-PLUS贊助的研究計畫,2017年發表9個成員國市售122種電子煙中,最常測到的14種呼吸道刺激物,陽性樣本超過30%的前三化合物分別為薄荷醇、乙麥芽醇、及沉香醇等調味劑。2018年同一團隊進一步發表122種電子煙的定性分析結果和化學健康危害,共檢測到171種不同的化合物,確定測到及標示的尼古丁濃度間的差異,在法國平均測值比標示濃度高21.9%,在羅馬尼亞平均測值則比標示濃度低22.5%;在最常檢測到的化合物中,註冊有警告GHS(化學品全球分類與標示調和制度)和危害GHS代碼的化合物分別有41個和11個;水果風味和煙草風味檢測到的化合物總數最多,薄荷醇被分類為對皮膚和眼睛有強烈刺激性,是最常被檢測到的化合物。2019年另一研究團隊針對14種呼吸道刺激物進行分析,估算其相關的毒性,發現僅有一種調味劑(甲基環戊烯酮)的最高測得濃度,高達毒性閾值(臨界值)的150.7%,會傷害人體健康。 電子煙屬於一個統稱,關鍵物質存在使用的煙油中,其內容物五花八門,是否內含有損害消費者健康的物質,在國內尚未有報告。目前,一般消費者即可以透過網路及實體店面購買到相關產品,國內法令規定電子煙為不得攜帶入境及販售,然而有許多聲音積極爭取要求主管單位開放電子煙,相關議題引起多方的討論。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2017年已著手草擬《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將電子煙納入管理,並於今年5月推出了《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但至今還沒通過。地方政府為避免《菸害防制法》修訂耗時,電子煙陷入無法規可管理之狀態,因而制定自治條例。目前已有新竹市、台中市、和嘉義市通過《電子煙危害防制自治條例》。明確規範了電子煙的定義,目的為防制電子煙之危害,並維護兒童及少年健康,包括相關管理及罰則等條文。 由於電子煙是否有害的關鍵是在於電子煙油上,依國內目前規範,若煙油中含有尼古丁,則有違《藥事法》的規定之虞,本次調查測試將進行電子煙油中尼古丁鑑別測試,以提供給消費者及主管單位參考,保障消費者健康。 採樣 本次電子煙油測試樣品為2020年5月間,於電商平台露天拍賣及蝦皮購買,共計20件樣品。(調查項目與測試方法請見表1) 調查與測試結果(請見表2) 一、價格調查 本次購買的20件樣品,購買價格介於50至660元之間,容量或規格為30毫升有15件、10毫升有3件及60毫升有2件,單價則介於5至20元之間。 二、標示調查 「煙油」為使用電子煙主要關鍵物質,本次購買發現,煙油為獨立商品,可以單獨販售。目前規範含有尼古丁成分的電子煙產品納入《藥事法》管理;不含尼古丁成分,亦未宣稱具有戒菸療效,但因外形類似菸品,屬《菸害防制法》規範。 本次測試20件煙油樣品,有11件含尼古丁(詳細內容請見內文尼古丁(Nicotine)鑑別測試段落),檢查其外包裝均無標示含尼古丁的中文警示文字;另外,若參考《藥事法》第75條,藥物的標籤或包裝,應依核准刊載如:廠商名稱及地址、品名及許可證字號、批號、製造日期及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主要成分含量、用量及用法、主治效能、性能或適應症、副作用、禁忌及其他注意事項、其他依規定應刊載事項等,也均無標示或標示不全。 編號1號至9號未檢出尼古丁的樣品,因為其單獨販售,用途不明,亦不屬於藥品或菸品,若視為一般商品,依據《商品標示法》第9條檢視,須標示中文商品名稱、生產、製造商名稱、電話、地址及原產地。(屬進口商品者,並應標示進口商名稱、電話及地址)、商品內容(主要成分或材料;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等)、國曆或西曆製造日期等,本次9件商品均不符合規定。 三、尼古丁(Nicotine)鑑別測試 尼古丁最讓消費者熟知是因為存在於香菸當中,點燃1支香菸會釋放1千多種有害化學物質,其中不乏含有致癌物。而當中以尼古丁、焦油及一氧化碳對身體的影響最大,被稱為香菸三大殺手。尼古丁是一種興奮劑,可以刺激中樞神經,令人上癮,一旦上癮,將很難戒除。至於長期吸入尼古丁,則會導致腦細胞對尼古丁依賴,當沒有使用時,就會發生精神不濟,注意力無法集中,可能容易引致失憶等副作用。另外,造成血壓上升、心跳加速,會使血小板黏性提高,加速血液凝固,因而容易造成血凝塊阻塞血管,如此種種對於血液及血管的不穩定作用,容易造成血管病變,例如心血管疾病。 本次20件樣品中有11件樣品檢出含有尼古丁,為編號10號「特供大熊貓 雪茄香氣」、11號「GRAP ICE」、12號「Marlboro」、13號「盐博士(纯正烟草)」、14號「黑金版盐博士(父亲的烟草)」、15號「黑金版盐博士(痞子的烟草)」、16號「FNL」、17號「將軍」、18號「小尻達人-原味煙草」、19號「Hot Head」及20號「MINT TOBACCO」。 依據《藥事法》,11件檢出尼古丁的煙油,若未依《藥事法》規定,向衛生福利部申請查驗登記取得藥品許可證而製造、輸入者,則可能被認屬《藥事法》第20條之偽藥,或同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之禁藥。 結論 本次「煙油」標示調查發現,電子「煙油」相關的商品未有明確的專法管理,調查20件煙油的標示,購買自電商平台,由賣家提供的商品資訊的內容發現,部分商品以「果汁」、「丁鹽」、「鹽油」等名稱,模糊混淆商品定位。用途上則有以「芳香煙燻」之用作為介紹,讓產品用途模糊不明,無法歸類為一般商品、藥品或菸品。 商品標示為消費者購買取得的第一手參考資訊,因電子煙產品目前國內無專法可以管理,市面上流動的煙油產品定位不明,無對應的相關規定及主管機關,更遑論對該產品標示進行要求,然國內有煙油消費管道,任何年齡層都可以購買取得,對消費者的權益保障極為不利,建議主管機關應有積極管理作為,以保護及保障消費者權益,並維護兒童及少年健康。 據食藥署2013~2015年抽驗發現,電子煙70%含有具成癮性的尼古丁;2014年隨機抽驗的31件樣品中,發現100%含有甲醛及90%含有乙醛,此兩項物質為致癌物質,會危害使用者的健康。而本次調查測試的20件樣品中,檢出含尼古丁的樣品為11件(55%)。目前電子煙油若含尼古丁成分,為必須受衛福部食藥署查驗並登記的列管藥品,未經許可製造、輸入,屬於偽藥或禁藥,依《藥事法》第82條最高可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億元以下罰金;而未經核准販賣、供應或因意圖販賣而陳列,依《藥事法》第83條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千萬元以下罰金。 電子煙引起的另一個議題是,國內青少年的吸菸問題。在國民健康署「青少年吸菸行為調查」中發現,國、高中學生電子煙吸食率在2014年分別為2.0與2.1%;至2016年已竄升至3.7及4.8%,增加近1倍,2018年降為1.9%與3.4%,然而吸食狀況有隨年級愈高而增加的趨勢,高三學生吸食率增為4.1%,由於尚無法規可管制電子煙,推估當時總計約有3.8萬青少年正使用電子煙;至2019年調查國內青少年電子煙使用率為4.2%,較2018年調查時約2.7%,增加1.5%,增幅超過五成,推估超過5.7萬名青少年使用電子煙。 綜觀電子煙在國內引起的消費購買及使用問題根本,與國內目前的相關法令不夠健全及明確有關。目前任何年齡層消費者可以輕易購買到含有尼古丁的煙油,依《藥事法》只管理「尼古丁與藥品成分」,無法管理至吸食器具與「不含禁藥成分」的煙油及現行《菸害防制法》無電子煙相關條文。因此,販售業者不論開店展示、在網路行銷宣傳、公開持有吸食電子煙,只要無法證明「含尼古丁成分」,就不違法。 消基會呼籲 給消費者的建議 1.國內目前對電子煙及使用的煙油管理並不夠完善,衛生福利部尚未收到廠商申請電子煙產品許可證,市面上販售的煙油商品可能含有尼古丁及有害物質,若使用後出現問題可能求助無門,建議消費者購買前應謹慎評估。 2.2015年間經媒體報導消費者在網路上購買到含有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的電子煙產品,主管單位呼籲,吸食此類含毒品的電子煙除遭受毒害外,且已觸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家有青少年的消費者,應教育及留意家中青少年是否有使用及購買。 給政府的呼籲 1.電子煙產品在市面流通已經多年,《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宜參考縣市《電子煙危害防制自治條例》內容,並以「電子煙」取代法律和科學上不明確的「類菸品」,參考2019年底科學雜誌公共衛生政策論壇中《關於電子煙的證據、警報和辯論─禁用令會威脅公共衛生》的建議,在討論電子煙時,不要忽略尼古丁和四氫大麻酚差異、成人和青少年差異、零售和黑市產品差異、吸菸者戒菸等重要課題,管理和管制並重,以儘早讓《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通過立法審議。 2.網路世代興起,消費者接收資訊的管道多樣化,主管單位提供消費者電子煙的相關資料、資訊揭露管道、相關最新管理資訊等應該更多元,讓各年齡層的消費者可以輕易接收到電子煙產品的管理現況及產生的問題,在相關法令健全前,提供消費者正確的資訊,以保護消費者。 3.建議學校要積極宣導電子煙可能帶來的危害,避免兒童及少年使用。 給業者的建議 電商平台購物已經成為時代趨勢,由於年輕族群透過電商手機APP可以隨時進行購物,家長及主管單位要監督管理困難,建議電商平台應參與管理把關,讓消費者可以安心安全購物。 表、調查項目與測試方法 調查項目 測試方法 結果判讀依據 檢驗單位 價格調查 依樣品的購買價格 — 消基會 標示調查 依樣品外包裝進行調查 《藥事法》第75條及《商品標示法》第9條 尼古丁鑑別測試 (偵測極限5 ppm)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2014.04.21公布建議檢驗方法─電子煙中尼古丁檢驗方法 《藥事法》 財團法人台灣商品檢測驗證中心 ※詳細檢測結果表格請見《消費者報導》雜誌 2020年9月號第473期32~35頁。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嚇死人的醫療特材價差 民眾知的權利不容被犧牲
爭議多時的全民健保自付差額八大類特材管理制度,衛福部健保署挺不過醫界的強烈反彈,象徵為全民就醫公義平反的核定費用上限新制宣布告終,錯失終結特材收費亂象的重要契機,8月24日健保署火速公告自付差額特材極端值管理內容,作法看似積極,但本會認為,極端值制定、管控與監測卻受到各科醫學會的掌控,政策的正當性與公平公義不僅深具疑慮,攸關民眾就醫權益的極端值數字與異常警示特約院所名單的揭露義務,健保署堅持不予公布,徹底違背衛福部陳時中部長先前承諾優化醫材比價網資訊公開透明的政策誠信。本會呼籲,政策不能做半套,據實揭露八大類特材自付差額極端值與示警特約診所名單,才能還給全民醫療資訊知情權、選擇權。 半套的極端值管理 無助改善收費亂象 面對健保自付差額八類特材收費亂象,健保署始終進退失據,7月24日特材核定費用上限政策以47天的極短壽命旋即公告廢止,同一時間預告政策限縮於異常極端值、健保資訊網服務系統(VPN)設定提醒回饋特約醫療機構機制、優化醫材比價網的三大方向。為收拾戰場,8月24日健保署快刀斬亂麻火速對外公告:9月1日起健保自付差額特材上限金額,調整以「醫材比價網」之功能分類之院所收費百分位為管理特約院所收費極端值。但應當公開的關鍵極端值訂定原則及數值並未一併揭露於健保署公告文件中,意即,極端值管理新制就算上路,民眾仍舊無法透過健保署「醫材比價網」查詢得知八類健保自付差額特材的極端值,這不僅無助改善長久以來民眾端資訊不對稱的不公平現象,亦無法提升民眾就醫時應有的資訊認知與合理的選擇權益。 ▲消基金執行董事徐則鈺律師 ▲台灣女人連線黃淑英理事長 ▲民間監督健保聯盟滕西華發言 無罰則的管理 新制淪為紙老虎 目前,健保署僅將健保自付差額特材極端值管理及極端值數值文件公布於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下稱醫師公會全聯會)8月31日對會員之公告事項三份附件中。從附件二108年12月31日前自付差額特材極端值管理說明,顯示新制三大重點:一、7月24日公告廢止的8類健保自付差額特材核定費用案,為強化特約院所收費管理,今年年底前,上述特材依功能分類,其醫材比價網收費如高於各學會建議之極端值,將函知個別特約院所修正收費,爾後定期監控。二、依109年6月24日及7月1日中華民國眼科醫學會等17個公學協會溝通會議共識,同意功能分類再細緻化,並以院所收費價之百分位為管理院所收費之極端值,如未來極端值之管理方式若異動,再與公學協會討論。三、函知公學協會及特約院所極端金額之計算,係以109年6月15日特約院所自行登錄於醫材比價網之收費與各學會共識之極端值收費百分位計算出極端值金額。 上述管理說明確立了新制重大方向,包含:自付差額特材管制範圍將侷限於極端值監管、特材極端值的定義、核算方式與未來調整權責皆委由各科醫學會、公學協會予以制定、而特材費用如屬極端值示警的特約院所,健保署將採取函知勸導改善但不公開揭露亦不處罰的兩不原則。健保署亦進一步對媒體表示,特材極端值新制九月起將展開一個月勸導期,輔導醫院改善,若醫療院所採購價格真的高於極端值,健保署也會介入了解,加強溝通。目前,除「冠狀動脈塗藥支架」外,人工水晶體等7類醫材,9月1日起,皆改以院所費用極端值管理。 本會認為,8大類、352項健保自付差額特材核定上限政策,攸關全民醫療權益福祉,且歷經多年數十場共擬會議已形成共識,本不應囿於醫界壓力而片面廢止,現竟棄退守至異常極端值的管理,衛福部亦應主導極端值特材的管理與監督,非交由各科醫學會、公學協會掌握制定,而有球員兼裁判的疑慮,此不僅喪失制度公平性與正當性,攸關醫療機構發展與民眾就醫權益的政策權衡立場將遭受強大質疑。 針對健保自付差額特材價格超出極端值,健保署欲採取柔性勸導之監管,將無法登載於醫材比價網,然僅以消極不登載於醫材比價網,對於維護消費者權益並無幫助,政策亦無法收效。本會呼籲主管機關不應立場一再退讓,針對收到極端值示警的特約院所,健保署應秉持資訊透明原則揭露特約院所名單,經勸導期無法提出理由而未加改善,應祭以相當的約制措施,才能達到保障全民醫療福祉。 優化「醫材比價網」不是口號 極端特材向民示警 消基會認為,健保自付差額特材制度最受爭議的問題:醫材資訊的不透明、醫病關係不平衡以及民眾資訊認知的不對等,政府知悉醫材價格因為醫院的議價能力、城鄉差距、醫材品名、型號、功能,甚至生產國別等諸多因素而價格差異甚大,但民眾卻難以知情需要使用的醫材功能、型式和價格,只能依賴醫師的推薦。因此,在這樣錯綜複雜的醫療環境因素裡,消基會認為「資訊透明」是改善消費者端資訊不對等的首要任務之一。 而要緩解健保自付差額特材制度的爭議,消基會認為加速完成「醫材比價網」的功能優化,並針對屬於異常極端值醫材的監控同步向民眾端提醒示警,方能填補民眾資訊上的落差;而醫療院所應完整執行衛福部關於醫材醫材品名、型號、功能,醫材代別,甚至生產國別的說明、同意書審閱等機制,讓民眾得以立於資訊比較對等的狀況下,做出合理的決定。 五類健保自付差額特材極端價差調查 因應健保自付差額特材收費亂象,消基會進行第一波極端價差醫材調查與分析,並公布醫療院所名單,做為民眾就醫所需的參考資訊。 本次調查以五類健保自付差額醫材為主,包含人工心律調節器、生物組織心臟瓣膜、冠狀動脈塗藥支架、人工水晶體、治療心房顫動之冷凍消融導管。 調查資料來源:取自健保署醫材比價網於2020年7月23日公布的民眾自付差額品項使用情形及收費情形兩類數據。 價差比較標準與排列原則:同一醫材(同品項、同功能、同品牌)在同類型特約醫療機構(醫學中心、區域醫院、地方醫院、基層診所),各取最高及最低費用的對照組,計算價差,並根據價差高低進行排序,各取前15組資料,列出價差排行,進行分析。 分析重點包含:極端價差醫材前三名醫療機構、極端價差醫材件數最多的醫療機構、統計極端價差醫材排行中各醫療機構類型的占比。 本次調查發現: 1.五類健保自付差額醫材中,生物組織心臟瓣膜的價差最為劇烈,前三名醫療院所價差介於92,500~62,726元。 2.基督復臨安息日會醫療財團法人臺安醫院多達三款人工心律調節器、四款冠狀動脈塗藥支架醫材售價進入前十五大價差排行,為本次調查極端價差醫材件數最多的醫療機構。 3.人工心律調節器、生物組織心臟瓣膜、冠狀動脈塗藥支架等三類的極端價差醫材排行,近五成醫療院所屬於區域醫院,人工水晶體則以基層診所居多,占86.7%。 調查結果 1.人工心律調節器價差分析(參附表1) 根據7月23日健保署醫材比價網揭露資料顯示,健保部份給付、民眾自付差額的人工心律調節共有16款醫材、登錄109家醫療院所售價,共計479筆資料。 (1)極端價差前三名醫療機構(價差介於53,467元~49,600元) 統計分析顯示,人工心律調節器價差第一名為區域醫院敏盛綜合醫院,收取「"美敦力"艾維莎核磁共振植入式心臟節律器(FHP02A3DR1M4)」費用達96,467元,同醫材在同級醫院最低收費為43,000元(嘉義長庚紀念醫院、基隆長庚紀念醫院),價差53,467元,相差2.24倍。 價差第二名為區域醫院基督復臨安息日會醫療財團法人臺安醫院,醫院收取「"百多力"艾維亞磁振造影植入式心律調節器:雙腔(FHP02EMRDRBK)」費用為75,000元,同醫材在同級醫院最低收費為23,117元(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雲林分院),兩者價差51,883元,相差3.24倍。 價差第三名為區域醫院基督復臨安息日會醫療財團法人臺安醫院,收取「"美敦力"安信諾核磁共振植入式心臟節律器(雙腔)( FHP02EN1DRM4)」費用為69,600元,同醫材在同級醫院最低收費為20,000元(台南市立醫院),兩者價差49,600元,相差3.48倍。 (2)臺安、新竹國泰綜合醫院皆有三款醫材列極端價差排行榜 統計顯示,區域醫院基督復臨安息日會醫療財團法人臺安醫院共有三款人工心律調節器售價進入前十五大價差排行榜,地區醫院財團法人新竹國泰綜合醫院亦有三款人工心律調節器售價進入前十五大價差排行榜。 (3)極端價差排行榜 47%為區域醫院 自付差額醫材的價差亂象,被常提及的原因在於不同層級醫療院所的議價能力。統計發現,人工心律調節器前十五大價差排行榜,其中7間屬於區域醫院,占46.7% 、5家為地區醫院,比例為33.3%,醫學中心為3間,比例20%,從數據解讀,醫院層級與議價能力並非有絕對關係。 2.生物組織心臟瓣膜價差分析(參附表2) 根據7月23日健保署醫材比價網揭露資料顯示,健保部份給付、民眾自付差額的生物組織心臟瓣膜共有13款醫材、登錄69家醫療院售價,共計339筆資料。 (1)極端價差前三名醫療機構(價差介於92,500~62,726元): 統計分析顯示,生物組織心臟瓣膜價差第一名為醫學中心亞東紀念醫院,收取「愛德華英特迪醫利人工心瓣膜系統(FHVD183KTBED)」費用達426,387元,同醫材在同級醫院收費最低價格為333,887元(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兩者價差92,500元,相差1.28倍。 價差第二名為醫學中心三軍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收取「"索倫"派西弗無縫線主動脈心臟瓣膜(FHVD1PVSAVR5)」費用為351,387元,同醫材在同級醫院收費最低的價格為264,387元(臺北榮民總醫院),兩者價差87,000元,相差1.33倍。 價差第三名為區域醫院臺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收取「"索倫"派西弗無縫線主動脈心臟瓣膜 (FHVD1PVSAVR5)」費用為347,613元,同醫材在同級醫院收費最低的價格為284,887元(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雲林分院以及新竹分院),兩者價差62,726元,相差1.22倍。 (2)台中慈濟醫院計三項醫材列極端價差排行榜 統計顯示,區域醫院財團法人台中慈濟醫院共有三款生物組織心臟瓣膜售價進入前十五大價差排行榜。 (3)極端價差醫院排行榜 53%為區域醫院 統計顯示,生物組織心臟瓣膜前十五大價差排行榜,其中8間屬於區域醫院,比例為53.3% 、醫學中心有4間,比例26.7%,地區醫院則有3間,比例20%。 3.冠狀動脈塗藥支架價差分析(參附表3) 根據7月23日健保署醫材比價網揭露資料顯示,健保部份給付、民眾自付差額的冠狀動脈塗藥支架共有34款醫材、登錄123家醫療院售價,共計1141筆資料。 (1)極端價差前三名醫療機構(價差介於42,105元~25,405): 統計顯示,冠狀動脈塗藥支架價差第一名為醫學中心三軍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收取「"亞培"賽恩錫拉艾諾莉茉斯冠狀動脈塗藥支架系統 (CBP06ELUT7AB)」費用達94,901元,同醫材在同級醫院收費最低的價格為52,796元(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兩者價差42,105元,相差1.8倍。 價差第二名為區域醫院新北市立聯合醫院,收取「"柏盛"拜富利登塗藥冠狀動脈支架系統(CBP06FREE1BS)」費用為78,901元,同醫材在同級醫院收費最低的價格為48,446元(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雲林分院),兩者價差30,455元,相差1.63倍。 價差第三名為區域醫院社團法人東元綜合醫院,醫院收取「"依莉瑟"迪瑟第二代冠狀動脈塗藥支架系統 (CBP06ELUT2YR)」費用為70,401元,同醫材在同級醫院收費最低的價格為44,996元(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雲林分院),兩者價差25,405元,相差1.56倍。 (2)台北慈濟、臺安醫院皆有四款醫材列極端價差排行榜 統計顯示,財團法人台北慈濟醫院有四款冠狀動脈塗藥支架醫材售價進入前十五大價差排行榜、基督復臨安息日會醫療財團法人臺安醫院亦有四款醫材進入排行榜。 (3)極端價差排行榜 區域醫院占73% 統計顯示,冠狀動脈塗藥支架前十五大價差排行榜,其中11間為區域醫院,占73%、醫學中心有1間,比例6.6%,地區醫院則有2間,比例13.3% 4.人工水晶體價差分析(參附表4) 根據7月23日健保署醫材比價網揭露資料顯示,健保部份給付、民眾自付差額的人工水晶體共有89款醫材、登錄504家醫療院售價,共計6878筆資料。 (1)極端價差前兩名醫療機構(價差介於37,744元~30,000元): 統計顯示,價差第一名為基層診所張如輝眼科診所以及双眼明眼科,收取「“惟視艾”艾卡瑞爾三焦點散光人工水晶體(FALSNMULT65V)」費用達122,744元,同醫材在基層診所收費最低的價格為85,000元(和平大愛眼科診所等十家診所),兩者價差37,744元,相差1.44倍。 價差第二名為基層診所鳳山上明眼科診所、上明眼科診所、仁武上明眼科診所,收取「“眼力健”添視明增視型人工水晶體(FALSNMERV1A2)」費用為60,000元,同醫材在基層診所收費最低的價格為30,000元(康寧眼科診所等四家診所),兩者價差30,000元,相差2倍。 同為價差第二名為基層診所大學眼科(桃園市、台北市、永和區),收取「“愛爾康”可舒諦視遠中近三焦點散光及老花矯正軟式人工水晶體 (FALSNMULT4A1)」費用為125,000元,同醫材在基層診所收費最低的價格為95,000元(進明眼科診所等七家診所),兩者價差30,000元,相差1.32倍。同樣價差第二名為基層診所大學眼科(桃園市),收取「“惟視艾”艾卡瑞爾三焦點散光人工水晶體 (FALSNMULT45V)」費用為125,000元,同醫材在基層診所收費最低的價格為95,000元(進明眼科診所),兩者價差30,000元,相差1.32倍。 同為價差第二名的還有基層診所新莊大愛、板橋大愛眼、蘆洲大愛眼、大愛(三重)、藍主仕眼科、和平大愛、中和大愛眼、新店大愛眼、松山大愛眼、大愛眼科診(內湖),收取「“惟視艾”艾卡瑞爾三焦點人工水晶體(FALSNMULT55V)」費用為110,000元,同醫材在基層診所收費最低的價格為80,000元(邱瑞祥眼科診所),兩者價差30,000元,相差1.38倍。 (2)大愛眼科診所(內湖、和平、中和、板橋、新店、三重、新莊、蘆洲)、藍主仕眼科診所各有四款醫材 列極端價差排行榜 統計顯示,基層診所大愛眼科診所(內湖、和平、中和、板橋、新店、三重、新莊、蘆洲)、藍主仕眼科各有四款人工水晶體進入前十五大價差排行榜,比例最高。 (3)極端價差排行榜 基層診所占86.7% 統計顯示,人工水晶體前十五大價差排行榜,其中13間為基層診所,比例為86.7% 、區域醫院有1間,比例6.7%、地區醫院則有1間,比例6.7%、醫學中心比例為0%。 5.治療複雜性心臟不整脈消融導管價差分析(參附表5) 根據7月23日健保署醫材比價網揭露資料顯示,健保部份給付、民眾自付差額的治療複雜性心臟不整脈消融導管共有6款醫材、登錄29家醫療院售價,共計50筆資料。 按本文價差標準比對結果,僅有5筆極端價差對照組,故只針對極端價差前三名醫療機構與價差金額進行分析。 (1)極端價差前三名醫療機構(價差介於45,000元~19,000元): 統計分析顯示,價差第一名為醫學中心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收取「"美敦力"北極峰進階心臟冷凍消融導管(CXE052AF23M4)」費用達145,800元,同醫材在同級醫院收費最低的價格為100,800元(財團法人花蓮慈濟醫院),兩者價差45,000元,相差1.45倍。 價差第二名為地區醫院中國醫藥大學新竹附設醫院,收取「"美敦力"北極峰進階心臟冷凍消融導管(CXE052AF23M4)」費用為145,800元,同醫材在同級醫院收費最低的價格為118,300元(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新竹生醫園區分院),兩者價差27,500元,相差1.23倍。 價差第三名為醫學中心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收取「"百歐森偉伯司特"灌注冷卻式速秒特觸單向導航導管-具壓力感應功能 (CXE05STUDNWE)」費用為61,050元,同醫材在同級醫院收費最低的價格為42,050元(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兩者價差19,000元,相差1.45倍。 結論 1.「就醫治療權」是每一位消費者的基本人權,綜觀前述五類自付差額醫材價差排行,同醫材在同級醫療院所售價差異甚大,基於醫病關係的不平衡,醫材資訊的不透明、資訊認知的不對等,呼籲政府應全面性檢討自付差額醫材收費亂象,制訂差額上限值,堅守特材極端值管理與監控權責,賦予異常極端值的強制性規範,保障全民受到公平合理的醫療服務。 2.極端醫材管理機制與特材極端值的比例制定,應由政府部門審慎制定,並加以公開,廣為週知,讓民眾有所憑依擇定,極端價差值的警示,應雙向通知醫療機構與消費者,達到資訊公開透明的目的。 3.基於消費者有「知情」與「選擇」的基本權益,政府應優先優化「醫材比價網」的相關資訊,讓消費者得以知悉所有醫材的品名、型號、功能、產品代別、各醫院價格等資訊。 4.消基會將持續自主蒐集全台各醫療院所差額給付醫材的收費價格,定期分析公布收費不合理的院所名單,輔助維護民眾知的權利。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健保自付差額五大類特材價差排行調查附表粗暴式宣布進口美牛、美豬 民眾健康權益堪憂 消基會堅決反對
蔡英文總統在今(28)日下午親自開記者會宣布,開放美國豬肉、牛肉進口;她強調,「這是一個符合國家整體利益及未來戰略發展目標的決定;也是一個能夠促進台美關係的決定;更是一個符合食品衛生標準的決定;也是一個可以確保台灣豬農生計不受影響的決定。」而行政院則表示,目前的項目都不用修法、不需送立院,只是訂定標準,進行預告、公告、開諮詢會即可執行。 | 針對這種粗暴式的政策宣佈,消基會要求:政府公開准許美豬美牛進口的決策過程,並公開具體的民眾健康風險的評估經過與結果,否則,絕沒有道理「以犧牲民眾健康權益來換取政治利益」! | 猶記得今年1月21日,蔡總統被媒體問到:美方一直要台灣讓美豬跟美牛過關,才能簽自由貿易協定(FTA),蔡總統當時還說,國民健康一定是一個最重要的考慮標準,至於國民健康要怎麼樣去判斷,當然就是要用國際的標準跟科學的證據來做最後的判斷。對於美豬、美牛問題是否會有時間表,蔡總統說,『沒有時間表』」。 | 8月14日,農委會主委陳吉仲受訪時說,是否讓使用瘦肉精美國豬肉開放輸台,必須站在消費者的角度,確保所有食品安全無虞;不論是任何一個情形,農委會也都不會讓農民受影響。 | 想不到這些都只是政治語言,搪塞之詞,原來真相只是,「在美國政治、經濟壓力下,政府為開放美牛、美豬進口,不需做實際客觀的科學數據評估分析,以保障民眾健康權益的萬無一失,且不需與民眾充分溝通取得共識後,即可以「開放美國豬肉、牛肉進口……更是一個符合食品衛生標準的決定;也是一個可以確保台灣豬農生計不受影響的決定。」美麗的飾詞,迅雷不及掩耳地逕自宣布明(2021)年1月1日開放美國豬肉、牛肉進口,真不知政府的誠信何在。 | 消基會指出,狂牛症至今並未絕跡,隨意搜尋這兩年新聞,便看到以下資訊:2019年5月31日,巴西政府證實馬托格羅索州(Mato Grosso)出現一起非典型狂牛症的案例;2019年2月9日,美加地區傳出「狂鹿症」的疫情,病源來自於體液中的普里昂蛋白(prions),美國疾管局(CDC)提醒,沒有疫苗和治療藥物,應盡量避免接觸鹿科動物體液,和食用不明原因死亡的動物;2018年10月19日,蘇格蘭政府證實,亞伯丁郡某處牧場內驗出1例狂牛症,當局展開嚴格的管控措施;2018年8月30日,美國佛羅里達州發現一例牛海綿狀腦病(BSE)病例,也就是狂牛症,是一頭六歲老牛,這是美國歷年來第六例病例。 | 再看萊克多巴胺(Ractopamine,為成分名、學名),該物質是用來添加在動物飼料當中,用以助長家畜生長「瘦肉」的飼料添加物,其商品名稱為「培林」(Paylean),由美國的禮來公司所生產的動物用藥。萊克多巴胺本來是研發作為氣喘用藥,但因效果不佳,又意外發現被畜養動物有「瘦肉」作用,可以消耗掉脂肪,讓肌肉纖維膨脹變大,若是在牛、豬屠宰四週前,連續加入飼料中,可以讓肥肉減少、瘦肉增加。 | 然而,已故林杰樑醫師曾說:「萊克多巴胺可能引發心悸、促進心血管疾病等副作用,對於有心臟心血管疾病的民眾,根本不用攝取到中毒的程度,只要正常的心跳七十至九十下,一下加快到超過百下,就可能致病甚或致命。」尤其華人世界,喜食內臟,如肺臟、腎臟(腰子),對於懷孕期前後婦女、嬰幼兒、老人家,以及身體孱弱的消費者威脅尤大;且殘留於屠宰後肌肉或內臟的瘦肉精不易消失,加熱烹煮亦不易破壞,以瘦肉精所飼養的動物後,如無適當停藥期而殘留於肉品,而為消費者所食入後,將造成食用者身體健康的重大傷害。 | 消基會曾於101年年2月間,至臺北市及新北市的量販店、超市、百貨公司、傳統市場等通路隨機採樣,共計採樣15件牛肉商品。結果發現, 4件樣品檢出「萊克多巴胺」介於1.49~8.08ppb間;2件樣品檢出量在1ppb以下,而這6件樣品全數產自美國。 | 以上資訊再再說明美牛並未脫離狂牛症陰影,萊克多巴胺後遺症依舊存在,因此,消基會堅決反對食用「萊克多巴胺」的美豬及仍有安全疑慮的美牛進口。基金會並請政府: | |1、公開准許美豬、美牛進口的決策過程,各部會曾做過哪些評估,評估的實際結果為何?! |2、必須公布健康風險評估報告,以科學數據證實,國人吃下新開放美豬美牛品項,民眾健康權益不會受到任何影響。 |3、如何保證美豬、美牛進口後,國人健康不會受到影響? |4、倘若民眾因為吃了美牛、美豬肉(內臟)而發生健康問題,您會一樣拿出「100億的養豬產業基金」來為消費者健康做保證嗎? |5、更進一步說,100億的養豬產業基金來自稅金,政府有問過民眾(或產業)的支出意願嗎?這100億是否對其他產業或公共政策產生排擠效應?! |6、如何確保國產養牛、養豬產業生計不受影響,影響相關肉品、產品價格,不會受到鉅大衝擊。 |7、輸入的美豬美牛產品,都必須通過個別查廠,嚴謹地進行境外逐批查驗和到岸的逐批查驗,不能迫於政治現實壓力,以捍衛國人健康。 |8、如何全面建立進口的美豬美牛產品「食品履歷」制度,並如何嚴格把關和執行履歷、標籤正確性的查緝,防止調包、充混,積極作為維護國人健康。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附件:國內外萊克多巴胺殘留容許量 各國因文化、飲食習慣不同,訂定之萊克多巴胺容許量不盡相同;台灣目前因農委會將萊克多巴胺列為禁藥,因此國產及進口肉品均不得檢出萊克多巴胺。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 國際間萊克多巴胺之MRL 種類 部位 Codex草案 美國 加拿大 澳洲 日本 馬來西亞 韓國 紐西蘭 香港 豬 腎 90 - 140 200 90 - 90 肝 40 150 120 200 40 40 40 肌肉 10 50 40 50 10 10 10 脂肪 10 - - 50 10 10 10 牛 腎 90 - 100 - 90 - - 肝 40 90 40 40 40 肌肉 10 30 10 10 10 脂肪 10 - - 10 10 火雞 肝 - 450 200 - - 肌肉 100 30 | 註1:單位:ppb註2:表中所示「-」,表示該國目前未訂有該類產品之標準。至於各國核准使用萊克多巴胺狀況,已知有26國(地區)核准使用於豬,4國核准使用於牛,2國核准使用於火雞。為難消費者的「檢舉制度」 台北市衛生局將食安法的尚方寶劍當鹹魚 不實廣告無法銷聲匿跡!
一、消基會對不實食品廣告的調查 7月,是消基會掃蕩消費環境不實廣告的重點工作月。 7月初,消基會工作人員先就有線、無線電視台進行不定時廣告內容的側錄與調查,從60多則廣告中,篩檢出最可能違反「食品及相關產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的5則廣告,以個人身份向台北市政府衛生局進行檢舉。(請見附表一、二) 8月7日,消基會收到台北市政府衛生局的覆函(請見附件三),該局表示: 有關「諾得清體素、德國專利卡油纖維、M2美兔 動不動膠囊、健鴕敏捷動力 鴕鳥精關鍵經萃飲、肽醣軍」等產品廣告,相同產品廣告,本局已監錄在案。 另查,刊登者分別係屬苗栗縣、桃園市、嘉義縣、台南市衛生局管轄,依據相關法令規定暨調查事實與證據之必要,並撙節行政資源及避免公文往返費時,建議您可直接備妥具體違規之物、事證,逕向權管衛生局反映。以利後續查辦事宜。 有關「M2美兔 動不動膠囊」產品,經查刊登者為台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管轄,本案業依行政程序移請該局依權責調查處辦,並請該局將查處結果回復您。 有關檢舉獎金一事,依本市檢舉違反衛生管理法規案件獎勵辦法,於檢舉前機關已發覺者或涉違規廠商係屬外縣市轄管,不符合發放檢舉獎金之要件。 二、台北市衛生局違法之處 消基會認為,這樣的回復函,是對熱心檢舉不實廣告民眾施以「超強冷水柱」,打擊熱心檢舉民眾的舉措。因為: 1. 漠視「按次處罰」縱容違法,已經涉及圖利廠商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5條第2項規定,不實之食品廣告「應按次處罰至其停止刊播為止」,然台北市政府居然以之前廣告內容相同,監錄在案即可,對此不予以按次處罰,顯然有縱容違法,圖利廠商之違法。「按次處罰」是食安法賦予主管機關裁罰的尚方寶劍,每次播出的不實廣告都可以處罰,只有按次處罰才能有效遏止不實食品廣告,但是台北市衛生局居然把食安法的尚方寶劍當鹹魚,棄而不用,認為以前有監錄即可,而不按次處罰,已經涉及圖利不法廠商。 2. 曲解管轄規定涉及行政怠惰 依照行政罰法第29條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由行為地、結果地、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或公務所所在地之主管機關管轄。是以刊登不實食品廣告除刊登者之住居所縣市政府有管轄權外,廣告播出之收視地其為「結果地」,亦屬行政罰之有管轄權縣市政府,然台北政府竟然認為要由刊登者所在地之縣市政府管轄,漠視台北市民為不實廣告結果地之受害者,顯然涉及行政怠惰。台北市衛生局將5個檢舉案都分別「轉包」給其他衛生局處,消基會試問:在台北市住居地的家中,電視上看到這些廣告,難道不屬台北市衛生局所管轄的範圍?以法律角度來說,結果地在台北市,這不屬台北市衛生局所管轄,什麼才是台北市衛生局所管轄的業務?! 3. 民眾是無法得知廣告刊登者係屬那個縣市轄管 若是商品具有完整標示,消費者還可藉由商品標示內容得知廠商的公司地址,找到正確的反映縣市局處,而這封復函卻是要民眾自己找到業者廣告刊登者的管轄縣市局處才能檢舉,真是太為難民眾了?! 4. 檢舉網路不實食品廣告居然不予以獎勵 檢舉獎金是以罰鍰實收數之一定比例為獎金,因此獎金來自於實收罰鍰,並不會增加政府支出,反而可增加政府罰鍰收入。網購已經成為最大交易市場,眾所皆知網路購物充斥不實食品廣告,但依照「台北市檢舉違反衛生管理法規案件獎勵辦法」第7條,檢舉違反衛生管理法規之內容,係網際網路、資訊軟體之廣告、購物型錄,「不予以獎勵」。何以容任對於網路不實廣告,排除不予以獎勵。此外,台北市衛生局對於本案檢舉又認為,於檢舉前機關已發覺者,不符合發放檢舉獎金之要件。消基會認為,每一次的廣告刊登都是可獨立裁罰的行為,因此,案件查察和檢舉獎金之核發,都應是以獨立裁罰行為為認定基準,否則如何對別有用心的企業產生嚇阻作用,如何消滅不實廣告的蹤跡呢! 三、廣告費用遠高於裁罰金額,罰鍰當零頭支出 消基會指出,放眼有線、無線電視台的商業性廣告,以食品、藥品廣告居多,播放時間與次數形同洗腦,不斷播放,這樣的廣告刊播費用,依台北市廣告代理商業同業公會於2016-2017年所公開的「有線電視台廣告刊價表」,若都以「新聞台」進行檢視:(收費級數是按不同時段、節目進行分類) 頻道名稱 10″/net (萬元) 檔數 以「苦瓜胜汰」試算一檔廣告費(萬元) 年代家族 壹新聞 2.5 5 15 三立家族 新聞台 2.5 4 15 東森家族 新聞台 2.64~3.2 5 15.84~19.2 中天家族 新聞台 4~4.5 4 24~27 民視新聞 新聞台 1.5~4.4 3~8 9~26.4 就以調查期間,消基會工作人員的觀察,同一檔廣告,是採取各電視台、各節目輪播,且同一節目在一個小時內,也有多次的輪播,所以,各檔廣告的月刊播費用,推估少則數十萬,多則上百萬。 因此,以「苦瓜胜汰」廣告來看,一檔次廣告是57秒,廣告費用就在9~27萬之間,業者若鋪天蓋地的播放,而倘若播放媒介又不限於電視,擴及到網路入口網站(Yahoo、Google……)、社群媒體(臉書、LINE…等),那麼廣告的總播放經費應是相當驚人的。 想想,廣告經費這樣的投入,要賣多少數量才能打平?若無驚人的銷售量,業主怎會這樣的投入廣告量與經費呢?利之所趨,不實廣告業主必然是有龐大銷售量,才能支應如此鋪天蓋地的廣告量,主管機關怎能坐視不實廣告亂象迭起,讓收視民眾暴露在這樣惡劣的不實廣告充斥環境呢?! 罰則過輕,罰鍰充當「規費」;賣得多,業者就罰不怕 讓我們再來看看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的相關罰則。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第1項:「食品……,其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第2項:「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其處分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5條,「違反第28條第1項或中央主管機關依第28條第3項所定辦法者,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者,處新臺幣6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 | 四、消基會的呼籲 因此,消基會指出,要打斷不實廣告的刊播鏈,保護消費者不受不實廣告的影響或傷害,唯有落實食安法的「按次處罰」,才能讓不實廣告銷聲匿跡,消費者才能得以免受不實廣告的負面影響。否則,不法業者拼命每天、各台輪播打廣告促銷商品,微薄的4萬元罰鍰充當行政「規費」繳交完事,業者又可以繼續刊播、繼續銷售,消費者被一再洗腦,萬一「腦波弱、手刀快」,下手購買這些廣告不實的商品,受影響的就是消費者權益了。 針對這起「為難消費者的檢舉制度」,消基會呼籲: (一)應落實「按次處罰」的法律規定,才能有效遏阻不實廣告的氾濫,具體違法檢舉時不予裁罰,行政機關不僅有行政怠惰,已經涉及圖利廠商。 (二)檢舉案的立案,應以民眾方便的方式,如看到該起廣告的地方是屬於結果地,結果地的縣市政府當然有管轄權,依法均可立案查察。 (三) 此外網購已經成為最重要交易市場,也是不實食品廣告最嚴重的地方之一,不應排除檢舉獎勵。為鼓勵民眾加入不實廣告檢舉,各縣市主管機關應加強宣傳,鼓勵民眾擔任「消費義警」,以杜絕違法、不實廣告的氾濫。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附件:檢舉文件、法規與回函摔傷、夾傷案件頻傳 消基會呼籲正視公車意外正戕害消費者安全
8月2日晚間,台中一名女大生搭乘304號公車,在刷卡下車時,突遭關起的車門夾住脖子無法動彈,約10多秒後車門才打開,讓女大生飽受驚嚇。 ※※※ ※※※ ※※※ 6月11日晚間,台大物理系闕教授欲搭乘台北市公車907路回家,剛踏上車,司機就關門將車子開走,闕教授右腳被車門夾住,一路從台大體育館站被拖行至新生南、和平東路口,後因轉彎車速變慢,闕教授才掙脫被送進台大醫院救治。 ※※※ ※※※ ※※※ 台北市近年推出1280月票補貼、敬老卡鼓勵長者搭乘,公車使用率逐步提升,但乘客摔傷事件卻也年年成長,平均3天摔2人,4年半更累積達926名乘客受傷。據公運處統計,高達4成傷者為65歲以上的高齡長者,而肇事主因為乘客在車輛行駛中移動和駕駛急踩煞車造成。 ※※※ ※※※ ※※※ 消基會指出,短短未滿2個月的時間,國內即發生2起重大公車夾傷人事件,而台北市政府公共運輸處於今(2020)7月15日統計出,台北市4年半累積達926名乘客搭公車受傷。公運處表示,高達4成傷者為65歲以上的高齡長者,而肇事主因為乘客在車輛行駛中移動和駕駛急踩煞車造成。讓人不禁懷疑消費者(尤其是銀髮族消費者)所倚賴的公車是否足夠安全?! 近年來,公車意外事件屢見不鮮。檢視官方所公布的公車肇事紀錄和傷亡統計數據(自台北、新北、台中和高雄交通局網站蒐集,統整時間為104~108年;請詳見表一),以及從媒體耙梳近5年搭公車傷亡事件(為全國性資訊,請詳見表二),消基會發現搭乘公車致傷案件數委實不低,顯見其問題之嚴重性和普遍性。 首先,根據台北市、新北市、台中市和高雄市政府交通局所公布官方公車肇事與傷亡人數,統計起來有3612人次的死亡和受傷事件。以高雄市政府交通局公布司機肇事的原因包括超速失控、酒後駕車、未保持行車安全間距、未依規定讓車、行駛疏忽、違反號誌管制、違反標誌標線、逆向行駛、轉彎不當、搶越行人穿越道、機件故障等因素。 再者,統整過往公車致傷事件的媒體報導,消基會發現103至109年6年間,消費者因為搭乘公車受傷,且上新聞者,共計有44件,受傷人數為998人;這份資料涵蓋範圍為全國,也包括市政府所發佈的新聞。 此外,據107年間消基會進行北中南高等都會區的公車服務品質調查可知:台北市的駕駛有車速過快的問題,台中地區的司機有猛踩煞車和未注意上下車安全的問題,台南地區的駕駛與乘客間的溝通親切度,以及高雄地區的駕駛對長輩或身障人士的耐心有加油空間。 由上述資料來看,公車作為日常生活中普遍的大眾運輸工具,卻頻繁導致消費者危害甚至傷亡,造成消費者生活中的痛苦與擔憂。再加上,現代社會逐漸高齡化,搭乘公車以年長者居多,公車環境及公車司機的不當舉措與行為,致使長者在車廂內陷於危險,無法站穩而致摔跤。消基會認為,這些數據和案例都一再證明中央主管機關必須正視公車肇事的原因,及應積極設法降低公車肇事率,提供消費者安全搭車的消費環境。 此外,到站時駕駛員應確定乘客已經上、下車完畢,才能關車門,並等候乘客確實坐好才起駛。目前許多乘客會在車快到站時離開座位,提前到車門前等候下車,完全是因為以往駕駛員到站都急急忙忙的駛離,未給乘客足夠的上、下車時間所致;也常因駕駛到站,未停在車牌位置附近,甚至在快車道即讓乘客上下車,讓搭乘消費者陷於險境,因此,發生了非常多的乘客受傷事件。 另,乘客快到站時離開座位,當發生緊急路況,公車駕駛急踩煞車造成乘客摔傷時,常常將相關意外賠償責任轉嫁到其他車輛駕駛身上,事實上,消基會認為,應訂定更能保護消費的乘客乘載規約,若乘客未抓牢或坐穩,即行駛車輛造成傷亡,公車業者應負完全的賠償責任。 消基會指出,以首善之區的台北市交通局每年均會針對公車運輸公司進行評鑑。觀察評鑑指標(以108年第二期為例):共分成五大類二十六項指標: 1.「場站設施與服務指標」(包括A1場站檢查指標、A2行車前確實開啟公車動態車機設備及設定正確路線指標、A3站牌資訊正確性); 2.「運輸工具設備與安全指標」(包括B1舒適與噪音指標、B2公車資訊服務設施指標、B3車輛環保品質指標、B4行車肇事率指標、B5車輛安全設施檢查指標、B6裝置監視錄影器妥善率) ; 3.「旅客服務品質與駕駛員管理指標」(包括C1發車準點性指標、C2過站不停比率指標、C3駕駛平穩性指標、C4駕駛員遵循路線指標、C5駕駛員行車中吸菸、吃檳榔指標、C6 駕駛員服務態度與儀容指標、C7駕駛員健康管理指標) ; 4.「無障礙之場站設施、服務、運輸工具設備與安全」(包括D1低地板公車比例、D2拒載老人及身心障礙者指標; 5.「公司經營與管理指標」(包括E1查核回覆指標、E2重大違規指標、E3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指標、E4行車安全業務檢查指標、E5自主創新與發展指標、E6配合政府政策指標、E7改善行動指標、E8行人穿越道碰撞行人指標)。 若以消費者角度檢視,跟安全和消費者權益相關的指標僅有3項,比例相當低,而評鑑出來的結果與消費者感受差異相當大,難怪學者專家和民意代表認為,這些評鑑結果均未直指公車安全的問題核心,有粉飾太平之虞。因此,消基會強烈呼籲,應重新檢視各縣市政府所執行公車服務品質的評鑑項目,並落實加大對於各路公車之客運公司及從業人員(駕駛)的管理力度和罰則,落實「以安全為上」的行車文化和應有的交通秩序;並應在行車獎金制度的設計中,加入服務水準的評估項目(例如無肇事獎金或獲得消費者表揚件數給予獎金),避免全以營運績效為評估項目,忽略了提供消費者應有的乘客安全及服務水準。 另,從本次調查中顯示,六都中,以台北市政府交通局所公開公車安全相關資料最為完整,自「公車評鑑成果報告」、「申訴公車服務品質優缺失成案數統計」,到「公車肇事率和傷亡統計資料」完整公開;而桃園、台南政府對於肇事/傷亡資料付之闕如;台中市政府交通局則是需要在「道路交通事故分析及交通安全策進作為」報告中翻找,資料不易檢視。建議各縣市交通局應完整公開與品質、安全相關的公車服務品質,讓消費者擁有完整的「知道真相」的權益。 消基會指出,交通運輸服務業應依「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 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因此,倘若消費者因搭乘公車而受害,建議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主張合理合法權益。 大眾運輸成功的契機,其實就在「人」,駕駛精湛的駕駛技術和親切、熱誠的服務態度,是吸引乘客喜歡搭乘公車的重要因素,也是台灣運輸環境裡最美好的風景,因此,消基會提出以下呼籲: 對政府單位的建議 督促公車業者設立專屬申訴、陳情的APP平台,讓乘客可以隨時拍照、上傳有時間、地點、車號的行車狀況或於公車內「前、中、後段」廣設服務品質反應單,讓乘客方便表揚表現好或舉發表現不好的駕駛員,並將該等資訊公開透明化,政府應督導建立安全可靠的公車搭乘環境。 強制落實執行行車限速制度,並加強稽核與處罰。 落實資訊公開,建議各縣市交通局完整公開各公車公司與品質和安全相關的資訊,讓消費者可以擁有「知」與「選擇」的權益。 對業者的建議 駕駛員應確定乘客已上、下車完畢才能關閉車門;等候乘客確實坐好才能起駛。 應訂定更能保護消費的乘客乘載規約,若乘客未抓牢或坐穩即行駛車輛造成傷亡,公車業者應負完全的賠償責任。 對駕駛員進行專業的在職訓練。公車司機的服務態度、服務儀容,以及駕駛的安全度(有無急踩煞車、平穩停車、停妥車牌位置才開門放下乘客、乘客坐穩才起駛、乘客上下車後檢查再關門…等行為),都是消費者搭乘公車舒適度以及滿意度的指標來源,業者如能提昇司機的服務品質,多多賦予司機乘客導向的服務觀念,才能給予乘客賓至如歸的感受。 定期針對車窗、車廂、座椅、扶手、吊環等進行維修、清潔及評鑑獎懲,確保乘客可使用乾淨舒適的交通工具。 對駕駛員進行行車安全的自我管理與榮譽表揚,增加消費者搭乘公車的意願及安全保障。 對消費者的建議 搭車時要有風險意識,上下車時要特別小心,甚至出聲提醒司機;在車上要隨時站穩抓牢,以防司機突然減速、煞車。 切莫在車輛未靠站停妥時離開坐位,並提前到車門前等候下車;上車後要求駕駛員在自身坐好或扶好時,始得起駛。 搭乘公車玩手機,還是需要注意車行狀況,切勿急忙趕下車,突生意外。 如有任何有關搭車不愉快的經驗,可記下車號、司機號碼、班車路線,以及所搭乘公車的時間,將事實及經過具體陳述給該公司的乘客服務中心,也可向縣市政府的交通主管單位投訴。如果無法獲得滿意的處理結果,也可透過消基會申訴處理。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表一:公車肇事與傷亡人數之官方紀錄 資料來源:台北、新北、台中、高市政府交通局統計資料 市政府交通局 公車肇事件數 傷亡人數統計(死亡/受傷) 台北市政府 105 570 338 106 366 289 107 464 353 108 497 329 新北市政府 105 387 268 106 394 335 107 395 144 108 343 137 台中市政府 104 1501 472 105 1414 460 高雄市政府 105 359 129 106 337 154 107 316 105 108 336 99 總計 3612人 表二:搭乘公車,消費者受傷記事簿(下載點)把關中藥用藥安全 中醫師全聯會補助重金屬檢驗
近日,台中市盛唐中醫診所自費中藥遭檢出使用含硃砂或鉛丹禁藥,造成市議員張彥彤家中4名成員及3名患者重金屬超標,時隔不到一週,九褔中醫診所就診民眾也相繼驗出體內重金屬超標情事,且曾在該兩家診所就醫而出現身體健康受損及重金屬中毒的民眾陸續增加中,目前共191件中藥檢體送驗,而前往醫院檢查的民眾人數已超過92人,這兩起備受矚目的自費中藥用藥安全事件,業經檢察官依《醫療法》、《醫師法》、《藥事法》對涉案醫師及藥材商進行偵查中,並經法官對涉案醫師、藥材裁准收押禁見。 * 本事件造成服藥民眾鉛含量超標的主因,係因盛唐中醫診所開立的自費藥粉中含有禁藥硃砂。然硃砂為傳統中藥,具鎮靜安神功效,但其毒性強,過往曾發生因含汞、鉛曾造成內服中毒事件,因此衛生福利部中醫藥司早在2005年即禁止中藥用硃砂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陳列,2010年再禁止硃砂用於中藥製劑當中,含有硃砂的中藥藥品許可證都必須下架回收。 * 中藥分成製劑及中藥材2大類,針對中藥用藥安全,衛福部訂定中藥材及中藥製劑之品質管理規範,目前中醫醫療院所使用的中藥製劑係為合格GMP藥廠產製的濃縮中藥,符合衛福部的管制標準,各中藥濃縮製劑亦需符合政府公告的重金屬、農藥殘留及異常物質限量檢驗標準。另,中藥材的安全管控,衛福部目前施行中藥材的邊境查驗,採逐年抽驗市售中藥、中醫醫療機構、中藥販賣業及中藥廠之中藥材及中藥製劑,進行管理。 * 中醫師全聯會提供民眾申請中藥藥材重金屬檢驗半數費用 * 為避免本事件造成民眾對中藥用藥的不安疑慮升級為恐慌,即日起消費者委託消基會檢驗之中藥含重金屬(鉛、汞、鎘),中華民國中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提供50%的費用補助。凡屬台灣合格中醫醫療院所所開立的中藥,併同醫療院所藥袋影本或者就診收據影本,以及中藥藥量30公克(詳見附件),呼籲消費者可多加利用。 對於本次中藥被添加違法禁藥造成部分民眾健康受損的重大藥品安全事件,雖屬個案,但突顯主管機關對於自費中藥含禁藥的監管出現漏洞,而涉案的中醫診所醫師係屬備受民眾信賴的醫事人員,為免此為單一事件而影響廣大民眾用藥的信心及權益,本會呼籲主管機關應全面稽查中藥販售業、抽驗市售中藥,並加強中藥房及中醫醫療院所禁藥查緝,儘早公布結果,並落實毒劇藥的管制。 按此了解中藥重金屬檢驗專案補助相關說明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不用駕照卻堪比機車 4成電動自行車速度過快
不是自行車,也不是機車,以電力為動力的電動自行車因為具備免考駕照、免掛車牌、免牌照稅與燃料稅、電費成本低廉等優點,雖在使用上確有其方便之處,但在是否違反交通法規及如何方便取締違規上卻有模糊空間。 為了解電動自行車的消費生態及其衍生的相關問題,消基會於7月中特別抽查6個拍賣、購物平台,每個平台2樣商品,共12樣;此外消基會於6/23-7/13以小規模網路問卷調查使用者對電動自行車規範的認知、使用經驗等,共蒐集220份問卷,扣除重複後共218則。 | 近幾年來電動自行車的數量快速增加,依據交通部統計處調查,推估106年時國內民眾擁有46 萬輛電動自行車及 14 萬輛電動輔助自行車,時至今日,數量應更多。然而隨著使用量增長,肇事件數亦逐年攀升,依據警政署108年第28週警政統計通報,電動自行車事故數由103年至107年增加了1.82倍(見下表) | 電動自行車及電動輔助自行車,依法最高時速上限皆為每小時25公里以下,然而本次調查的12家中,竟有5家電動自行車行駛速度可超過25公里(編號1號、編號2號、編號3號、編號5號、編號11號),其中編號1號及編號3號最高速更可達時速60公里以上,幾乎已與50cc的機車無異,若發生車禍後果不堪設想。 | 其他商家的電動自行車,有1家疑似超速(編號6號);有3家頁面中無標示最高時速(編號4號、編號9號、編號12號);速限符合法令規定者僅3家(編號7號、編號8號、編號10號),且這3家也是此次調查中少數有標示合格標章的商品。 電動自行車之速限規範是為了保障駕駛及其他用路人的安全,市面上確有許多不符合限速的「電動自行車」產品;且於網路也會搜尋到「電動自行車 改車」的廣告文字,且出現許多教學文章、影片,甚至販售改車套件,讓有心人非常輕易的經由改造,而即可突破25公里的時速限制。 |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行駛電動自行車一旦超速將會處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消費者不可不慎。政府亦應加強管理違法的電動自行車商品,並加強查緝改裝車輛,別讓電動自行車成為另一種市虎,而危險的代名詞。 | 網路販賣中的電動自行車亂象並不只是速限問題而已,許多商家為了提升SEO(搜尋引擎最佳化)排序,會將多種關鍵字放入商品標題中。本次調查中發現編號1號、編號3號、編號4號及編號11號電動自行車的產品標題中,竟標有「摩托車」、「機車」等字樣的混淆奇怪現象。 | | 不僅是產品名稱,此次調查中的車款,許多外觀也與機車無異。為了解一般民眾對電動自行車的認知,本會對一般消費者進行問卷調查,問卷中第一題為「下列哪些可能是『電動自行車』?(複選)」 填答者多數認為A(73.6%)、B(74.5%)才可能是電動自行車,勾選C者僅26.8%,選擇D者更只有13.6% | | 事實上B、C、D均為網路上搜尋出的「電動自行車」商品,A則為「電動輔助自行車」。可看出民眾對電動自行車定義的混淆與不了解。 | 在消費者問卷中,共設計了8題電動車法規測驗,包含:是否需要駕照、牌照?是否需戴安全帽?有無年齡限制?是否須投保強制險?最高時速限制、可否載人以及酒駕是否會有罰則,8題中完全答對者僅10份,您不妨也試試看能獲得幾分:| | 常見到電動自行車在街頭出現,但對於有關規範民眾卻不甚了解,平均分數僅60.4分勉強及格,其中有45.5%的填答者在問卷中至少一題選擇了「不知道」。若再以「是否有電動自行車騎乘經驗」細分,有騎乘經驗者平均分數為66.6分,無騎乘經驗者平均分數為58.6分,儘管有實際使用經驗者分數較高,但分數仍不理想。 ∣ 不了解法規並非全然是消費者的錯,因為法律的規範確實複雜難辨,例如「電動自行車是否可載人」一題,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22 條: 「慢車之裝載,應依下列規定:一、自行車不得附載坐人。但腳踏自行車或電動輔助自行車依規定附載一名幼童者,不在此限。」 | 規範自行車與電動輔助自行車可以在一定條件下承載幼童,但是電動自行車並不在此列。本次調查中有3家業者(編號5號、編號6號、編號12號)在販售業面都提到了「接送小孩」、「雙人」等暗示可載人的用語,可見這樣的規範可能連業者都不了解。政府應加強宣導並釐清相關法規,降低因不知道、錯誤理解而生的爭議,以維護用路人權益。 | 儘管對電動自行車法規不盡了解,但對於電動自行車仍抱持的正面的態度者仍有39%,超過持負面態度的18.3% | 支持的原因包含方便、環保、省力等,反對原因則有危險、法規模糊、易威脅到行人等,例如儘管大部份人都知道騎乘電動自行車要戴安全帽,實際在路上確常能看到未戴安全帽的駕駛,在本次調查中也有3家廠商(編號1號、編號2號、編號9號)在販售頁面的試騎影片中,做出未戴安全帽的壞示範。 | 電動自行車介於自行車與機車之間,對於其法令規範民眾不甚了解、業者亦不清楚,騎乘電動自行車的駕駛中許多為長者、青少年或移工,直接把它當成門檻較低的機車使用,但許多電動自行車產品幾乎已達到與機車相近的性能與價格,若是以機車的規範觀點來看,目前的法規足夠嗎? | 消基會呼籲政府應加緊檢討對電動自行車的監理政策,包含是否應投保強制險、需具有牌照等,是否需考領駕照,或至少需通過等同汽機車駕照的筆試考驗,才能確保使用者充分了解交通規則,以維交通安全。 | 此外針對電動自行車相關法規宣導的力道明顯不足,消費者未了解法規便上路,可能造成自己或他人生命財產損失;不僅針對消費者,也要使業者充分了解,於販售前、販售後提供消費者正確的觀念。 | 消費者若欲購買電動自行車,需認明合格閃電標章,並且切勿自行改裝,因為除了會受罰外,也可能讓自己暴露 於危險中,若真的想要速度快一點,還是騎機車吧! 附件:調查表 (圖片來源:Wikimedia Commons, https://www.flaticon.com)黃瑽寧醫師遭冒名詐騙 一頁式廣告+農場文 受害眾多待解決
日前,消基會接到一則特殊受害人申訴(寄件人:黃富源;刑事告發人:黃瑽寧)。告發人知名小兒科醫師黃瑽寧醫師表示,網路平台有數個「一頁式廣告」盜用黃醫師和其父親(黃富源醫師,曾任衛生署副署長,是第四屆台灣兒童醫療貢獻獎終身貢獻得主)的照片,在網路上販售「三降茶」,號稱可以治療所有糖尿病。 三降茶結合「一頁式廣告」和「內容農場」故事行銷詐欺消費者 黃瑽寧醫師表示:他和父親都不是糖尿病患,也並非治療糖尿病的專家,而在這些一頁式廣告卻大量盜用黃富源和黃瑽寧醫師的照片,甚至將黃瑽寧醫師的姓名改為「黃一寧醫師」,以規避「刑法」第210條偽造文書的刑事責任。事實上,消基會指出,該類冒用照片的詐術,不僅涉犯「刑法」第339條詐欺罪之刑責外,亦侵害攝影著作權。 消基會表示,這類似的「詐騙」案情,通常會過度放大「病情」,如廣告說:「10年前的冬天,父親的腿被暖氣片燙傷,傷口不大,但是因為血糖高,傷口潰爛流膿,……醫師說,可能要截肢…」,配上令人觸目驚心的病肢。很有「驚嚇效果」。 而在廣告中,亦陳述:「抗糖名人:黃一寧,是中華民國糖尿病學會理事、馬偕醫院醫師、台北醫學大學醫學系教授、好醫師主持人。他從事糖尿病研究多年……為了老父親的糖尿病放棄出國深造機會,潛心研究糖尿病,研究三降茶,讓億萬糖友們吃上了飽飯。…」 資料中還顯示,病患因為罹患糖尿病,不僅可能截肢,還得了視網膜黃斑病變,右眼快失明了,…此一張張照片,配上感人文字「能不能發明能讓病人吃了,沒有副作用的產品,胰島素降糖藥,我們真吃怕了,多久沒吃飽飯了」,牽動病友的心情,…。於是,「黃一寧醫師」花了5年的時間研究糖尿病,研究糖尿病最安全、快速的產品。 在這齣以糖尿病患以及黃醫師所演出的「內容農場(又稱農場文)」,最後上演高潮迭起的勵志劇情,「我(黃一寧醫師)只有一個信念,一定要研發一款真正快速有效的產品,讓糖尿病患能夠吃飽,不再忍飢挨餓,把血糖、血壓、血脂都能控制住,讓併發症不要出現;而我真做到了,現在通過吃我的『三降茶』,受益的糖尿病患已經有好幾十萬人;我的父親血糖也正常了,現在和我一起從返崗位。」 「內容農場」文字經常出現在臉書、LINE等社交軟體,以杜撰、帶有低潮、受苦,再翻轉劇情的文字,吸引民眾深入故事。而「三降茶」廣告,不僅盜用照片,又結合「內容農場」編撰感人肺腑的故事,再塑造「黃一寧」醫師的英雄事蹟,拯救幾十萬病友可以吃飽飯,從糖尿病中解脫。 黃瑽寧醫師表示,本案中警察單位亦表示有無奈之處,比如這個三降茶,網頁伺服器在新加坡,email位置設於中國大陸,所有產品都從中國海外寄送,所以台灣境內找不到犯罪人,基本上無「法」可管。 消基會表示,「三降茶」的廣告宣稱,事實上已涉及刑事詐欺,更涉及療效,已經違反「食品及相關產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等相關規定;在本案的情況,業者所稱之「三降茶」應屬食品性質,卻不當宣稱有治療糖尿病的療效,有可能一併構成違反「藥事法」第69條,依第91條可以處60~2500萬元罰鍰;藥物廣告未經核准或與核准內容不符,依違反「藥事法」第66規定可處2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因此,本案雖屬跨境犯罪,但只要受害人在台灣,廣告通路商在台灣有分公司,衛福部除了發布新聞,提出警示外,應考慮針對廣告平台加強開罰,並協調檢調單位查辦,將不法之徒繩之以法,避免消費者繼續受害。 根據國民健康署統計,全國約有200多萬名糖尿病的病友,且每年以25,000名的速度持續增加;台灣的糖尿病學會與糖尿病衛教學會,整理國內健保資料庫的糖尿病病患資料,出版台灣2019糖尿病年鑑顯示,國內糖尿病患正式突破220萬人。在台灣,去年糖尿病排名國人十大死因第5位,不過因為照護進步,死亡率逐年下降,但最新統計也發現,20歲以下族群病患增加4成,因此,消基會建議民眾防治疾病應由醫師確診,遵從醫囑運動、調整飲食,早期治療,及早得到控制和治療,才是維護健康的重點。 一頁式廣告隨處可見 政府缺乏強力掃蕩與取締 由於「一頁式廣告」氾濫於臉書、LINE,甚至各大網站平台,警政署刑事局也特別提出「一頁式詐騙廣告的9大特徵」: 1.網頁上沒有公司地址、客服電話,或没人接聽,只留下電子信箱或加LINE私下交易:經常刷卡消費或確認訂單之後,消費者拿到商品與相片不符時,就會被對方封鎖,求償無門。 2.售價明顯低於市場行情。 3.常以限時特價搶購或倒數方式銷售以吸引民眾。 4.號稱免運費、7天鑑賞期、可拆箱驗貨、不滿意包退等:等實際拿到商品,想要驗貨時,宅配人員卻表示已和賣家簽有「不可驗貨的約定」,拒絕消費者驗貨。 5.廣告相關留言都是正評、沒有負評。 6.只能使用貨到付款或信用卡刷卡付款,信用卡刷卡頁面多為歹徒虛設,將有被盜刷風險。 7.網頁偶會夾雜簡體字或中國大陸用語,例如激光、直邮、邮费等,且網頁大多粗糙不精美。 8.頁面有檢驗合格資料、專利證書、得獎的獎狀、頒獎照片、醫師或專家推薦:為培養您對於廣告的鑑別力,建議消費者可用附表二的查證管道,探究廣告的事實與真相。 9.食品宣傳療效,或藥品誇大療效:以本次討論的「三降茶」就是典型宣稱療效的違法廣告。 課責廣告刊登平台,或可大幅降低一頁式廣告詐騙機率 2019年7月,台北市衛生局曾針對Facebook、Instagram、YouTube、Line等新興網站、社群媒體,行文各媒體之台灣分公司,務必善盡企業責任針對所屬網站進行自主管理,於廣告刊登前應嚴謹審查,並自行定期審視網站平台內刊登之訊息及內容是否符合規定,然而,就消基會近一個月的關注,發現上述網站、社群媒體的一頁式廣告依然猖獗,恐繼續危害消費者權益。 消基會指出,一頁式廣告仍是廣告,因此公平會仍有管理之職責,只是實務上,有關醫藥、食品方面的違規廣告,依行政協調,主要是由食藥署和各地衛生局處理。如果有涉及詐欺事件受害者,衛生局除了對業者做行政裁處,也可能會告發、移送檢調單位。 由於事涉多個單位管轄,消基會認為,有相當高比例的一頁式廣告屬於詐騙,應屬警政署權責,另「法務部高檢署偵查經濟犯罪中心」當然也是權責單位之一,上開違法情事,行政主管機關,不管是衛福部還是公平會,更應依法開罰;至於涉犯犯罪偵防部分,則應協調司法、調查單位加強查辦,以防止民眾上當、受騙機會。 為徹底解決「一頁式廣告」危害的狀態,消基會認為,依「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規定,一頁式廣告刊登平台(如臉書、Google、各大入口網站)提供廣告服務時,應可合理期待業者具基本之廣告審查機制,確認廣告主及廣告內容之真實性,避免消費者受害。 廣告刊登平台放任一頁式不實廣告持續侵害消費者權益,依「消費者保護法」第23條、「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5項規定、公平法第30條和 31條等都有相關管理與賠償的責任。消基會認為,跨境爭議容或有法律管轄問題,但建立課責機制於廣告刊登平台,或許是有效杜絕不實、詐騙廣告,以避免民眾權益受損的積極作為。(相關條款請見附件一) 消基會呼籲行政院應整合行政、司法等相關主管與檢調單位,將「一頁式廣告」完整納管,並給予刊登平台廣告審查機制與責任,以確保消費者合理權益。 由於國內食品、藥品、化妝品、不動產、日用品(例如家電)等食衣住行各項消費商品與服務不實廣告之猖獗,消基會憂心不已,為有效遏止這股歪風,減少受害消費者健康與財務的損失,消基會呼籲全民和消基會一起對抗消費商品與服務的不實廣告亂象。 即日起,消基會已經在官網設立「不實廣告蒐集站」(網址:https://www.consumers.org.tw/false-ad-collection.html ),邀請您一同蒐集各平台的不實廣告,不論是滑手機、看新聞、搭捷運還是路上傳單看到都可以隨時隨地上傳,和消基會一起打擊不實廣告,端正不實廣告歪風!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附表一: (一)課責廣告刊登平台之相關條文 「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規定,一頁式廣告刊登平台(如臉書、Google、各大入口網站)提供廣告服務時,應可合理期待業者具基本之廣告審查機制,確認廣告主及廣告內容之真實性,避免消費者受害。 「消費者保護法」第23條:「刊登或報導廣告之媒體經營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廣告內容與事實不符者,就消費者因信賴該廣告所受之損害與企業經營者負連帶責任。前項損害賠償責任,不得預先約定限制或拋棄。」; 「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5項規定:「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公平法第30條:「事業違反本法之規定,致侵害他人權益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公平法第31條:「法院因前條被害人之請求,如為事業之故意行為,得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以上之賠償。但不得超過已證明損害額之三倍。侵害人如因侵害行為受有利益者,被害人得請求專依該項利益計算損害額。」等相關條文,都是建立課責機制於廣告刊登平台,以杜絕不實、詐騙廣告損害民眾權益的積極作為。 (二)一頁式醫療效能廣告之規範法條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條,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第2項,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 處分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5條,「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或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八條第三項所定辦法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違反同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再次違反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違反前項廣告規定之食品業者,應按次處罰至其停止刊播為止。違反第二十八條有關廣告規定之一,情節重大者,除依前二項規定處分外,主管機關並應命其不得販賣、供應或陳列;且應自裁處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於原刊播之同一篇幅、時段,刊播一定次數之更正廣告,其內容應載明表達歉意及排除錯誤之訊息。違反前項規定,繼續販賣、供應、陳列或未刊播更正廣告者,處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廣告處理原則第五點:「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得認定為情節重大,應命違反廣告規定者,不得販賣、供應或陳列違規廣告產品,且應自裁處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於原刊播之同一篇幅、時段,刊播一定次數之更正廣告:(一)違規廣告宣稱醫療效能,經衛生主管機關裁處仍未停止刊播。(二)違規廣告使民眾產生錯誤認知,致生人體健康之實害或致人於死。」(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影響消費者權益之程度與前二款情節相當者。 藥事法 「藥事法」第2條:本法所稱衛生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藥事法」第65條:「非藥商不得為藥物廣告。」 「藥事法」第91條:「違反第六十五條或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違反第六十九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其違法物品沒入銷燬之。」 「藥事法」第66條:「藥商刊播藥物廣告時,應於刊播前將所有文字、圖畫或言詞,申請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並向傳播業者送驗核准文件。原核准機關發現已核准之藥物廣告內容或刊播方式危害民眾健康或有重大危害之虞時,應令藥商立即停止刊播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廢止之。 藥物廣告在核准登載、刊播期間不得變更原核准事項。 傳播業者不得刊播未經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與核准事項不符、已廢止或經令立即停止刊播並限期改善而尚未改善之藥物廣告。 接受委託刊播之傳播業者,應自廣告之日起六個月,保存委託刊播廣告者之姓名(法人或團體名稱)、身分證或事業登記證字號、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及電話等資料,且於主管機關要求提供時,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藥事法」第92條第4項,違反第六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藥事法」第95條:「傳播業者違反第六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其經衛生主管機關通知限期停止而仍繼續刊播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應按次連續處罰,至其停止刊播為止。 傳播業者違反第六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應按次連續處罰。」 「藥事法」第24條:「本法所稱藥物廣告,係指利用傳播方法,宣傳醫療效能,以達招徠銷售為目的之行為。」 「藥事法」第69條:「非本法所稱之藥物,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或宣傳。」 「藥事法」第70條:「採訪、報導或宣傳,其內容暗示或影射醫療效能者,視為藥物廣告。」 食品及相關產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以下簡稱認定準則) 網址:https://reurl.cc/AqVlkY 第四條 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食品及相關產品之標示、宣傳或廣告,表述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認定為涉及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 一、與事實不符。 二、無證據,或證據不足以佐證。 三、涉及維持或改變人體器官、組織、生理或外觀之功能。 四、引用機關公文書字號或類似意義詞句。但依法令規定應標示之核准公文書字號,不在此限。 第五條 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食品之標示、宣傳或廣告,表述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認定為涉及醫療效能: 一、涉及預防、改善、減輕、診斷或治療疾病、疾病症候群或症狀。 二、涉及減輕或降低導致疾病有關之體內成分。 三、涉及中藥材效能。 附表二:不實保健食品廣告查證方法 違規食品藥物化粧品廣告民眾查詢系統 專利查詢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全球專利檢索系統(包含美、日、歐、韓、中國專利):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中華民國專利檢索系統: 澳洲專利檢索系統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藥商、藥品和醫療器材許可證查詢) 藥商藥廠資料查詢 西藥、醫療器材、特定用途化粧品許可證查詢 健康食品認證查詢(健康食品查詢) 保健食品可廣告的功效:調節血脂、胃腸功能改善、護肝、免疫調節、骨質保健、不易形成體脂肪、抗疲勞、輔助調整過敏體質、調節血糖、延緩衰老、牙齒保健、促進鐵吸收、輔助調節血壓。 食品藥物管理署認證實驗室查詢 暐凱國際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食品安心資訊大平台 SGS認證檢驗報告查詢 藥品優良製造證明書(GMP藥廠查詢) 藥品優良製造證明書是我國衛生福利部允許國內符合GMP(藥品優良製造作業規範)的製藥工廠或是製藥工廠製造、加工、分裝符合『藥物製造工廠設廠標準』得以申請藥品優良製造證明書。因此藥品優良製造證明書代表該藥品於製造時符合特定的標準,但並不等同該產品具有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