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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濟部]婚紗攝影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經濟部]婚紗攝影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經濟部]婚紗攝影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經濟部]婚紗攝影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婚紗攝影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108年7月15日經濟部經商字第10802414910號公告自109年1月1日生效
壹、前言
本事項所稱婚紗攝影服務,指提供婚紗拍攝及禮服租用之服務。但
單純提供禮服租用者,不適用之。
貳、應記載事項
一、契約審閱權
本契約於中華民國(以下同)○年○月○日經消費者攜回審閱○日(契約審
閱期間至少三日)。
二、服務範圍
本契約服務之內容詳如附件「婚紗攝影服務項目」。
三、契約總金額
本契約之總金額為新臺幣(以下同)○元,除另有約定外,業者不得增收其
他服務報酬及費用。
四、服務報酬及押金之交付
交付金額及交付日期如下:
(一)定金:
□不收定金
□定金:○元
交付日:○年○月○日
(二)選定禮服或擇定拍攝日期:○元
交付日:○年○月○日
(三)拍攝付款:○元
交付日:○年○月○日
(四)選定樣片付款:○元
交付日:○年○月○日
(選定樣片係指選定底片、毛片或數位攝影之電子檔案)
(五)取件付款:○元
交付日:○年○月○日
(取件係指受領選定之樣片及照片)
(六)取得禮服付清尾款:○元
交付日:○年○月○日
(七)禮服押金:
□不收押金
□押金:○元
交付日:○年○月○日
(八)其他約定收費服務項目:○元
交付日:○年○月○日
業者收取前項各款金額之比例限制,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第一款金額不得逾契約總金額百分之二十。
(二)第一款及第二款金額之累計,不得逾契約總金額百分之五十;第一款至第
三款金額之累計,不得逾契約總金額百分之六十;第一款至第四款金額之
累計,不得逾契約總金額百分之八十。
(三)第七款金額不得逾契約總金額百分之十。
五、消費者之協力義務
雙方約定之化妝、試穿、拍攝、外景拍攝等日期之工作,需消費者協力行
為始能完成而消費者未為者,業者應定七日以上之期限,催告消費者為
之。
消費者無正當理由未於前項期限內為其行為者,業者得解除契約,並得請
求賠償因解除契約而生之損害。
六、外景拍攝之風險分擔
外景拍攝之天候,與雙方所約定不符,致無法完成拍攝工作時,得由雙方
約定另擇期拍攝或以其他拍攝方式替代。
前項約定另擇期拍攝,如須再次造型、化妝者,除另有約定外,業者不得
收取費用。
七、受領遲延
消費者應於約定之日期選定樣片或取件。
消費者違反前項約定者,業者應定七日以上之期限,催告消費者選定樣片
或取件。
消費者未於前項期限內選定樣片或取件者,業者自期限屆滿之日起,僅就
故意或重大過失之行為,負保管責任。
業者自第二項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後得不負保管責任。
八、照片製作瑕疵修補義務
經消費者選定樣片後,因照片製作有瑕疵者,消費者得請求業者於約定期
限內修補或重新製作。
業者未於前項期限內修補或重新製作,或其瑕疵不能修補者,消費者得解
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
因可歸責於業者之事由,致發生第一項瑕疵者,消費者除依前二項之規定
主張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九、禮服租用押金之返還及賠償
租用之禮服無毀損、滅失情形,或因不可歸責於消費者之事由致毀損、滅
失者,業者應返還收受之押金。
因可歸責於消費者之事由,致租用之禮服有毀損、滅失之情形者,業者求
償金額以押金為限。但業者如能證明所受損害超過押金者,不在此限。
十、選定樣片及照片之著作權歸屬
經消費者選定之樣片及照片,除另有約定外,其著作人為業者,著作財產
權人為消費者。
十一、未經選定樣片及照片之使用限制
未經消費者選定之其他樣片及照片,除經書面同意者外,業者不得使
用,並應銷毀之。
業者違反前項約定致生損害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十二、 消費者終止契約之權利
消費者得隨時終止契約。
契約終止時,業者得請求契約終止前已提供服務之報酬;其另受有損害
者,並得請求賠償。
十三、指定攝影師或造型師之變更
消費者如指定攝影師或造型師者,業者不得任意更換該被指定人員。
前項被指定人員因故無法提供服務時,業者應立即通知消費者重新選定。
前項情形,消費者已支付指定費而不願重新選定者,得終止契約,並得請
求加倍返還所收取之指定費。終止契約時,業者應退還尚未提供服務之報
酬。
參、不得記載事項
一、不得記載消費者應繳回契約書。
二、不得記載減輕或免除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民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規定應履
行之義務。
三、不得記載廣告、傳單或其他宣傳品僅供參考。
四、不得記載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顯失公平之條款。
附件、婚紗攝影服務項目
消費者姓名:○
聯絡電話:○
門市聯絡窗口及電話:○
一、時程安排:
(一)選定禮服日期:○年○月○日
(二)拍攝日期:○年○月○日
(三)選定樣片日期:○年○月○日
(四)取件日期:○年○月○日
二、拍攝地點:
三、拍攝組數:
(一)底片○組
(二)選定○組,如約定業者得使用消費者所選定之樣片及照片者,應載明
其用途。
四、攝影師或造型師:
(一)攝影師:
□指定(攝影師:○)
□指定收費:○元
□指定不收費
□不指定
(二)造型師:
□指定(造型師:○)
□指定收費:○元
□指定不收費
□不指定
五、相本、相框及照片之數量及規格:
六、禮服租用件數、式樣及使用歸還日期:
七、禮服使用之費用及押金收取:
八、其他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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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自用汽車保險定型化契約範本
自用汽車保險定型化契約範本 請點此下載[金管會]自用汽車保險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自用汽車保險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107年12月21日金管保產字第10701966121號公告自108年4月1日生效 壹、應記載事項一、保險契約應載明保險公司名稱、營業所、電話,以及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姓名、性別、電話、住居所等基本資料。 二、保險契約應載明保險商品名稱。三、保險契約應載明承保險種類別、保險期間、保險金額、保險費、訂約之年月日。四、保險契約應載明被保險汽車之汽車種類、廠牌型式、使用性質、汽車牌照號碼、引擎號碼或車身號碼等基本資料。五、保險契約應載明契約之條款、附加保險、附加條款以及有關之要保書與其他約定文件。六、保險契約應載明法定解釋原則。七、保險契約應載明告知義務、違反義務時解除契約之要件及解除權行使之限制。八、保險契約應載明保險費之交付時點及未交付之效力。九、保險契約應載明保險公司與要保人終止契約之條件、方式,與終止後保險費退還之計算方式及其效力。十、保險契約應載明汽車車體損失保險全損理賠之條件、程序及同一保險契約承保其他險種類別未滿期保險費之處理方式。十一、保險契約應載明保險公司代位權行使之條件及限制。十二、保險契約應載明與其他保險契約承保同一事故損失之處理方式及計算公式。十三、保險契約應載明保險標的與契約權益移轉之要件及契約移轉或未移轉時雙方當事人之權利義務。十四、保險契約應載明防範損失擴大之必要行為及費用償還之約定。十五、保險契約應載明汽車車體損失保險及汽車竊盜損失保險之保險標的修理前勘估之約定。十六、保險契約應載明各險種之理賠範圍、理賠方式及申請理賠時應具備之文件。十七、保險契約應載明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於危險發生時之通知義務。十八、保險契約應載明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之保險公司參與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就其責任所為之承認、和解或賠償之權利。十九、保險契約應載明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人行使直接給付請求權之約定。二十、保險契約應載明理賠給付期限及遲延利息之計算方式。二十一、保險契約應載明汽車竊盜損失保險失竊車尋回之處理方式。二十二、保險契約應載明契約當事人就契約所生爭議得提起申訴、調解、仲裁或評議之權利。 貳、不得記載事項一、保險公司之書面詢問事項,不得記載與風險評估無關之事項。二、保險契約不得記載違反法律強制禁止之規定或為其他顯失公平之約定。三、保險契約不得約定保險公司之廣告非本保險契約之一部分。四、保險契約不得記載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五、保險契約不得約定理賠期限超過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交齊證明文件起十五日。[內政部]住宅轉租契約書範本
住宅轉租契約書範本 中華民國108年2月23日內政部內授中辦地字第1080260817號公告頒行 契約審閱期 住宅轉租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於民國__年__月__日經承租人攜回審閱__日(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三日)。 包租業簽章: 承租人簽章: 立契約書人包租業 公司,承租人 茲為住宅租賃事宜,雙方同意本契約條款如下: 第一條 租賃標的 (一)租賃住宅標示: 1、門牌__縣(市)__鄉(鎮、市、 區)__街(路)__段__巷__弄__號__樓之 (基地坐落__段__小段__地號)。無門牌者,其房屋稅籍編號: 或其位置略圖。 2、專有部分建號 ,權利範圍 ,面積共計 平方公尺。 (1)主建物面積: __層__平方公尺,__層__平方公尺,__層__平方公尺共計__平方公尺,用途__。 (2)附屬建物用途__,面積__平方公尺。 3、共有部分建號__,權利範圍__,持分面積__平方公尺。 4、車位:□有(汽車停車位 個、機車停車位 個)□無。 5、□有□無設定他項權利,若有,權利種類: 。 6、□有□無查封登記。 (二)租賃範圍: 1、租賃住宅□全部□部分:第__層□房間 間□第 室,面積 平方公尺(如「租賃住宅位置格局示意圖」標註之租賃範圍)。 2、車位(如無則免填): (1)汽車停車位種類及編號: 地上(下)第__層□平面式停車位□機械式停車位,編號第__號。 (2)機車停車位:地上(下)第__層編號第__號或其位置示意圖。 (3)使用時間: □全日□日間□夜間□其他___。 3、租賃附屬設備: □有□無附屬設備,若有,除另有附屬設備清單外,詳如後附租賃標的現況確認書(如附件一)。 4、其他: 。 第二條 租賃期間 租賃期間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止。 租賃期間不得少於三十日,並不得逾包租契約之租賃期間。 第三條 租金約定及支付 承租人每月租金為新臺幣(下同) 元整,每期應繳納 個月租金,並於每□月□期 日前支付,不得藉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絕;包租業於租賃期間亦不得藉任何理由要求調漲租金。 租金支付方式:□現金繳付□轉帳繳付:金融機構: ,戶名: ,帳號: 。□其他: 。 第四條 押金約定及返還 押金由租賃雙方約定為___個月租金,金額為 元整(最高不得超過二個月租金之總額)。承租人應於簽訂本契約之同時給付包租業。 前項押金,除有第十三條第三項、第十四條第四項及第十九條第二項得抵充之情形外,包租業應於租期屆滿或租賃契約終止,承租人返還租賃住宅時,返還押金或抵充本契約所生債務後之賸餘押金。 第五條 租賃期間相關費用之支付 租賃期間,使用租賃住宅所生之相關費用: (一)管理費: □由包租業負擔。 □由承租人負擔。 租賃住宅每月 元整。 停車位每月 元整。 租賃期間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本費用增加者,承租人就增加部分之金額,以負擔百分之十為限;如本費用減少者,承租人負擔減少後之金額。 □其他: 。 (二)水費: □由包租業負擔。 □由承租人負擔。 □其他: 。 (三)電費: □由包租業負擔。 □由承租人負擔(但不得超過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所定夏季用電量最高級距之每度金額)。 □其他: 。 (四)瓦斯費: □由包租業負擔。 □由承租人負擔。 □其他: 。 (五)網路費: □由包租業負擔。 □由承租人負擔。 □其他: 。 (六)其他費用及其支付方式: 。 第六條 稅費負擔之約定 本契約有關稅費,依下列約定辦理: (一)包租業收取現金者,其銀錢收據應貼用之印花稅票,由包租業負擔。 (二)依營業稅法規定應開立發票報繳之營業稅,由包租業負擔。 (三)其他稅費及其支付方式: 。 本契約租賃雙方同意辦理公證者,其有關費用依下列約定辦理: (一)公證費 元整。 □由包租業負擔。 □由承租人負擔。 □由租賃雙方平均負擔。 □其他: 。 (二)公證代辦費 元整。 □由包租業負擔。 □由承租人負擔。 □由租賃雙方平均負擔。 □其他: 。 第七條 使用租賃住宅之限制 本租賃住宅係供居住使用,承租人不得變更用途。 承租人同意遵守公寓大廈規約或其他住戶應遵行事項,不得違法使用、存放有爆炸性或易燃性物品,影響公共安全、公共衛生或居住安寧。 承租人不得將本租賃住宅之全部或一部分轉租,或將租賃權轉讓於他人。 第八條 修繕 租賃住宅或附屬設備損壞時,應由包租業負責修繕。但其損壞係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前項由包租業負責修繕者,承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修繕,如包租業未於承租人所定相當期限內修繕時,承租人得自行修繕,並請求包租業償還其費用或於第三條約定之租金中扣除。 包租業為修繕租賃住宅所為之必要行為,應於相當期間先期通知,承租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前項包租業於修繕期間,致租賃住宅全部或一部不能居住使用者,承租人得請求包租業扣除該期間全部或一部之租金。 第九條 室內裝修 承租人有室內裝修之需要,應經包租業同意並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且不得損害原有建築結構之安全。 承租人經包租業同意裝修者,其裝修增設部分若有損壞,由承租人負責修繕。 第一項情形,承租人返還租賃住宅時,□應負責回復原狀□現況返還□其他 。 第十條 包租業之義務及責任 本契約租賃期間,包租業之義務及責任如下: (一)應出示租賃住宅服務業登記證影本,供承租人核對。 (二)應向承租人提供包租契約之出租人(以下簡稱原出租人)同意轉租之書面文件,並載明其與原出租人之租賃標的範圍、租賃期間及得終止住宅包租契約之事由。 (三)應以合於所約定居住使用之租賃住宅,交付承租人,並於租賃期間保持其合於居住使用之狀態。 (四)簽訂本契約,應先向承租人說明租賃住宅由包租業負責修繕項目及範圍,並提供有修繕必要時之聯絡方式。 (五)應製作租賃標的現況確認書(如附件一),並於簽訂本契約時,以該確認書及本契約向承租人解說。 (六)應於收受承租人之有關費用或文件時,開立統一發票或掣給收據。 (七)應執行日常修繕維護並製作紀錄,提供承租人查詢或取閱。 (八)原出租人有修繕之必要行為時,包租業應於相當期間先期通知承租人配合辦理。 (九)應配合承租人設立戶籍需要,協助向原出租人取得可供設籍之相關證明。 前項第二款、第四款之同意轉租及負責修繕項目、範圍,如附件二「出租人同意轉租範圍、租賃期間及終止租約事由確認書」及附件三「包租業負責修繕項目及範圍確認書」。 第十一條 承租人之義務及責任 承租人應於簽訂本契約時,出示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供包租業核對。 承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使用租賃住宅。 承租人違反前項義務,致租賃住宅毀損或滅失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約定之方法或依租賃住宅之性質使用,致有變更或毀損者,不在此限。 第十二條 租賃住宅部分滅失 租賃關係存續中,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致租賃住宅之一部滅失者,承租人得按滅失之部分,請求減少租金。 第十三條 提前終止租約之約定 本契約於期限屆滿前,除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規定外,租賃雙方□得□不得終止租約。 依約定得終止租約者,租賃之一方應至少於終止前一個月通知他方。一方未為先期通知而逕行終止租約者,應賠償他方最高不得超過一個月租金額之違約金。 前項承租人應賠償之違約金得由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之押金抵充。 租期屆滿前,依第二項規定終止租約者,包租業已預收之租金應返還予承租人。 第十四條 租賃住宅之返還 租期屆滿或租賃契約終止時,包租業應即結算承租人第五條約定之相關費用,並會同承租人共同完成屋況及附屬設備之點交手續,承租人應將租賃住宅返還包租業並遷出戶籍或其他登記。 前項租賃之一方未會同點交,經他方定相當期限催告仍不會同者,視為完成點交。 承租人未依第一項規定返還租賃住宅時,包租業應明示不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並得向承租人請求未返還租賃住宅期間之相當月租金額,及相當月租金額計算之違約金(未足一個月者,以日租金折算)至返還為止。 前項金額及承租人未繳清第五條約定之相關費用,包租業得由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之押金中抵充。 第十五條 租賃住宅所有權之讓與 本契約租賃期間,租賃住宅所有權人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包租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本契約不因此而受影響。 前項情形,包租業應於接獲原出租人通知後,以書面通知承租人。 第十六條 包租業提前終止租約 租賃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包租業得提前終止租約,承租人不得要求任何賠償: (一)原出租人為重新建築而必要收回。 (二)承租人遲付租金之總額達二個月之金額,經包租業定相當期限催告,仍不為支付。 (三)承租人積欠管理費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達二個月之租金額,經包租業定相當期限催告,仍不為支付。 (四)承租人違反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擅自變更用途,經包租業阻止仍繼續為之。 (五)承租人違反第七條第二項規定,違法使用、存放有爆炸性或易燃性物品,經包租業阻止仍繼續為之。 (六)承租人違反第七條第三項規定,擅自將租賃住宅轉租或轉讓租賃權予他人,經包租業阻 止仍未終止轉租或轉讓契約。 (七)承租人毀損租賃住宅或附屬設備,經包租業定相當期限催告修繕仍不為修繕或相當之賠 償。 (八)承租人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未經包租業同意,擅自進行室內裝修,經包租業阻止仍 繼續為之。 (九)承租人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未依相關法令規定進行室內裝修,經包租業阻止仍繼續 為之。 (十)承租人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進行室內裝修,損害原有建築結構之安全。 包租業依前項規定提前終止租約者,應依下列規定期限,檢附相關事證,以書面通知承租人: (一)依前項第一款規定終止者,於終止前三個月。 (二)依前項第二款至第十款規定終止者,於終止前三十日。但前項第五款及第十款有公共安全之危害情形者,得不先期通知。 第十七條 承租人提前終止租約 租賃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致難以繼續居住者,承租人得提前終止租約,包租業不得要求任何賠償: (一)租賃住宅未合於居住使用,並有修繕之必要,經承租人依第八條第二項規定催告,仍不於期限內修繕。 (二)租賃住宅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致一部滅失,且其存餘部分不能達租賃之目的。 (三)租賃住宅有危及承租人或其同居人之安全或健康之瑕疵;承租人於簽約時已明知該瑕疵或拋棄終止租約權利者,亦同。 (四)承租人因疾病、意外產生有長期療養之需要。 (五)因第三人就租賃住宅主張其權利,致承租人不能為約定之居住使用。 (六)包租業經主管機關撤銷、廢止其許可或登記。 承租人依前項各款規定提前終止租約者,應於終止前三十日,檢附相關事證,以書面通知包租業。但前項第三款前段其情況危急或有第六款之情形者,得不先期通知。 承租人死亡,其繼承人得主張終止租約,其通知期限及方式,準用前項規定。 第十八條 提前終止包租契約之處理 包租業應於知悉原出租人提前終止包租契約之次日起五日內通知承租人終止本契約,協調返還租賃住宅、執行屋況及附屬設備點交事務、退還預收租金及全部或一部押金,並協助承租人優先承租其他租賃住宅。 前項原出租人提前終止包租契約之情形,於包租業因故停業、解散或他遷不明時,得由原出租人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並得請求所在地租賃住宅服務商業同業公會或其全國聯合會協調續租事宜,該同業公會或其全國聯合會不得拒絕。 前二項原出租人提前終止包租契約之情形,因可歸責於包租業之事由,致承租人受損害時,包租業應負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 遺留物之處理 本契約租期屆滿或提前終止租約,依第十四條完成點交或視為完成點交之手續後,承租人仍於租賃住宅有遺留物者,除租賃雙方另有約定外,經包租業定相當期限向承租人催告,逾期仍不取回時,視為拋棄其所有權。 包租業處理前項遺留物所生費用,得由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之押金中抵充,如有不足,並得向承租人請求給付不足之費用。 第二十條 履行本契約之通知 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租賃雙方相互間之通知,以郵寄為之者,應以本契約所記載之地址為準;如因地址變更未告知他方,致通知無法到達時,以第一次郵遞之日期推定為到達日。 前項之通知得經租賃雙方約定以□電子郵件信箱: □手機簡訊□即時通訊軟體以文字顯示方式為之。 第二十一條 其他約定 本契約租賃雙方□同意□不同意辦理公證。 本契約經辦理公證者,租賃雙方□不同意;□同意公證書載明下列事項應逕受強制執行: □(一)承租人如於租期屆滿後不返還租賃住宅。 □(二)承租人未依約給付之欠繳租金、費用及包租業或租賃住宅所有權人代繳之管理費,或違約時應支付之金額。 □(三)包租業如於租期屆滿或本契約終止時,應返還承租人之全部或一部押金。 公證書載明金錢債務逕受強制執行時,如有保證人者,前項後段第 款之效力及於保證人。 第二十二條 條款疑義處理 本契約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承租人之解釋。 第二十三條 契約及其相關附件效力 本契約自簽約日起生效,雙方各執一份契約正本。 包租業之廣告及相關附件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第二十四條 未盡事宜之處置 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依有關法令、習慣、平等互惠及誠實信用原則公平解決之。 附件 □租賃標的現況確認書 □出租人同意轉租範圍、租賃期間及終止租約事由確認書 □包租業負責修繕項目及範圍確認書 □雙方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授權代理人簽約同意書 □租賃住宅位置格局示意圖 □附屬設備清單 □其他(測量成果圖、室內空間現狀照片、稅籍證明等) 立契約書人 包租業: 公司名稱: 簽章 代表人姓名: 統一編號: 登記證字號: 營業地址: 聯絡電話: 電子郵件信箱: 承租人: 姓名(名稱): 簽章 統一編號或身分證明文件編號: 戶籍地址: 通訊地址: 聯絡電話: 電子郵件信箱: 租賃住宅管理人員: 姓名: 簽章 證書字號: 通訊地址: 聯絡電話: 電子郵件信箱: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附件一 租賃標的現況確認書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項次 內容 備註說明 1 □有□無包括未登記之改建、增建、加建、違建部分: □壹樓 平方公尺□ 樓 平方公尺。 □頂樓 平方公尺。 □其他處所: 平方公尺。 若為違建(未依法申請增、加建之建物),包租業應確實加以說明,使承租人得以充分認知此範圍之建物隨時有被拆除之虞或其他危險。 2 建物型態:_________。 建物現況格局:__房(間、室)__廳__衛□有□無隔間。 一、建物型態: (一)一般建物:單獨所有權無共有部分(包括獨棟、連棟、雙併等)。 (二)區分所有建物:公寓(五樓含以下無電梯)、透天厝、店面(店鋪)、辦公商業大樓、住宅或複合型大樓(十一層含以上有電梯)、華廈(十層含以下有電梯)、套房(一房、一廳、一衛)等。 (三)其他特殊建物:如工廠、廠辦、農舍、倉庫等型態。 二、現況格局(例如:房間、廳、衛浴數,有無隔間)。 3 汽車停車位種類及編號: 地上(下)第__層□平面式停車位□機械式停車位□其他__。 編號:第__號車位 個,□有□無獨立權狀。 □有□無檢附分管協議及圖說。 機車停車位:地上(下)第__層,編號第__號車位 個或其位置示意圖。 4 □有□無住宅用火災警報器。 □有□無其他消防設施,若有,項目: (1)____(2)____(3)____。 □有□無定期辦理消防安全檢查。 非屬應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住宅所有權人應依消防法第六條第五項規定設置及維護住宅用火災警報器。 5 □有□無滲漏水之情形,滲漏水處:__。 若有滲漏水處之處理: □由包租業修繕後交屋。 □以現況交屋: □其他______。 6 □有□無曾經做過輻射屋檢測? 若有,請檢附檢測證明文件。 檢測結果是否有輻射異常?□是□否;若有: □由包租業修繕後交屋。 □以現況交屋:□其他____。 七十一年至七十三年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應特別留意檢測。如欲進行改善,應向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洽詢技術協助。 7 □有□無曾經做過混凝土中水溶性氯離子含量檢測(例如海砂屋檢測事項) ;若有 檢測結果:_________。 一、八十四年六月三十日以前已建築完成之建築物,參照八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修訂公布之CNS 3090檢測標準,混凝土中最大水溶性氯離子含量(依水溶法)容許值為0.6㎏/m3。 二、八十四年七月一日至一百零四年一月十二日依建築法規申報施工勘驗之建築物,混凝土中最大水溶性氯離子含量參照CNS 3090檢測標準,容許值含量為0.3㎏/m3。 三、一百零四年一月十三日(含)以後依建築法規申報施工勘驗之建築物,混凝土中最大水溶性氯離子含量參照CNS 3090檢測標準,容許值含量為0.15㎏/m3。 四、上開檢測資料可向建築主管機關申請,不同時期之檢測值,互有差異,租賃雙方應自行注意。 8 本租賃住宅(專有部分)是否曾發生兇殺、自殺、一氧化碳中毒或其他非自然死亡之情事: (1)包租業確認原出租人於產權持有期間□有□無曾發生上列情事。 (2)於產權持有前,包租業確認原出租人: □無上列情事。 □知道曾發生上列情事。 □不知道曾否發生上列情事。 9 供水及排水□是□否正常。若不正常,由□包租業□承租人負責維修。 10 □有□無公寓大廈規約或其他住戶應遵行事項;若有,□有□無檢附規約或其他住戶應遵行事項。 11 □有□無管理委員會統一管理,若有 租賃住宅管理費為□月繳新臺幣__元□季繳新臺幣__元□年繳新臺幣__元□其他___。 停車位管理費為□月繳新臺幣__元□季繳新臺幣__元□年繳新臺幣__元□其他___。 □有□無積欠租賃住宅、停車位管理費;若有,新臺幣____元。 停車位管理費以清潔費名義收取者亦同。 12 附屬設備項目如下: □電視__臺□電視櫃__件□沙發__組□茶几__件□餐桌(椅)__組□鞋櫃__件□窗簾__組□燈飾__件□冰箱__臺□洗衣機__臺□書櫃__件□床組(頭)__件□衣櫃__組□梳妝台__件□書桌椅__組□餐桌椅__組□置物櫃__件□電話__具□保全設施__組□微波爐__臺□洗碗機__臺□冷氣__臺□排油煙機__件□流理台__件□瓦斯爐__臺□熱水器__臺□天然瓦斯□其他 。 包租業:___________________ (簽章) 租賃住宅管理人員:___________________ (簽章) 承租人:___________________ (簽章) 簽章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附件二 出租人同意轉租範圍、租賃期間及終止租約事由確認書 出租人 將後列住宅出租予包租業 ,並於民國 年 月 日簽訂住宅包租契約書在案,茲同意包租業得於租賃期間轉租,但包租業應於簽訂轉租契約三十日內,將轉租範圍、期間及承租人之姓名、通訊地址等相關資料告知本人。本人同意轉租範圍及租賃相關事項如附明細表。 此致 包租業 出租人 (簽章) 中華民國年月日 出租人同意轉租範圍、租賃期間及終止租約事由明細表(請逐戶填載) 租賃住宅標的 轉租之範圍 租賃起迄期間 有無提前終止租約之約定 備註 縣市 鄉鎮市區 街路 段 巷 弄 號 樓 □全部□一部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有 □無(若有,請註明) 同意轉租範圍如為一部者,應檢附該部分位置示意圖 □全部□一部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有 □無(若有,請註明) 附註:本住宅包租契約於租賃期間,如有提前終止租約之約定者,其提前終止租約之事由如下: 附件三 包租業負責修繕項目及範圍確認書 包租業 將住宅出租予承租人 ,並於民國 年 月 日簽訂住宅轉租契約在案,茲同意依本契約第 條第 項約定出具本租賃住宅負責修繕項目及範圍之確認書如附明細表(僅為例示,應由租賃雙方依實際情形自行約定後確認之)。 此致 承租人 包租業 (簽章)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包租業負責修繕項目及範圍明細表 設備或設施及數量 點交狀態 租賃期間損壞之修繕責任 備註 室外 大門 □現狀 □修繕後點交 □有 □無 門鎖 □現狀 □修繕後點交 □有 □無 門鈴 □現狀 □修繕後點交 □有 □無 對講機 □現狀 □修繕後點交 □有 □無 房門 □現狀 □修繕後點交 □有 □無[內政部]住宅轉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108年6月1日生效)
住宅轉租契約書範本 中華民國108年2月23日內政部內授中辦地字第1080260817號公告頒行 契約審閱期 住宅轉租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於民國__年__月__日經承租人攜回審閱__日(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三日)。 包租業簽章: 承租人簽章: 立契約書人包租業 公司,承租人 茲為住宅租賃事宜,雙方同意本契約條款如下: 第一條 租賃標的 (一)租賃住宅標示: 1、門牌__縣(市)__鄉(鎮、市、 區)__街(路)__段__巷__弄__號__樓之 (基地坐落__段__小段__地號)。無門牌者,其房屋稅籍編號: 或其位置略圖。 2、專有部分建號 ,權利範圍 ,面積共計 平方公尺。 (1)主建物面積: __層__平方公尺,__層__平方公尺,__層__平方公尺共計__平方公尺,用途__。 (2)附屬建物用途__,面積__平方公尺。 3、共有部分建號__,權利範圍__,持分面積__平方公尺。 4、車位:□有(汽車停車位 個、機車停車位 個)□無。 5、□有□無設定他項權利,若有,權利種類: 。 6、□有□無查封登記。 (二)租賃範圍: 1、租賃住宅□全部□部分:第__層□房間 間□第 室,面積 平方公尺(如「租賃住宅位置格局示意圖」標註之租賃範圍)。 2、車位(如無則免填): (1)汽車停車位種類及編號: 地上(下)第__層□平面式停車位□機械式停車位,編號第__號。 (2)機車停車位:地上(下)第__層編號第__號或其位置示意圖。 (3)使用時間: □全日□日間□夜間□其他___。 3、租賃附屬設備: □有□無附屬設備,若有,除另有附屬設備清單外,詳如後附租賃標的現況確認書(如附件一)。 4、其他: 。 第二條 租賃期間 租賃期間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止。 租賃期間不得少於三十日,並不得逾包租契約之租賃期間。 第三條 租金約定及支付 承租人每月租金為新臺幣(下同) 元整,每期應繳納 個月租金,並於每□月□期 日前支付,不得藉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絕;包租業於租賃期間亦不得藉任何理由要求調漲租金。 租金支付方式:□現金繳付□轉帳繳付:金融機構: ,戶名: ,帳號: 。□其他: 。 第四條 押金約定及返還 押金由租賃雙方約定為___個月租金,金額為 元整(最高不得超過二個月租金之總額)。承租人應於簽訂本契約之同時給付包租業。 前項押金,除有第十三條第三項、第十四條第四項及第十九條第二項得抵充之情形外,包租業應於租期屆滿或租賃契約終止,承租人返還租賃住宅時,返還押金或抵充本契約所生債務後之賸餘押金。 第五條 租賃期間相關費用之支付 租賃期間,使用租賃住宅所生之相關費用: (一)管理費: □由包租業負擔。 □由承租人負擔。 租賃住宅每月 元整。 停車位每月 元整。 租賃期間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本費用增加者,承租人就增加部分之金額,以負擔百分之十為限;如本費用減少者,承租人負擔減少後之金額。 □其他: 。 (二)水費: □由包租業負擔。 □由承租人負擔。 □其他: 。 (三)電費: □由包租業負擔。 □由承租人負擔(但不得超過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所定夏季用電量最高級距之每度金額)。 □其他: 。 (四)瓦斯費: □由包租業負擔。 □由承租人負擔。 □其他: 。 (五)網路費: □由包租業負擔。 □由承租人負擔。 □其他: 。 (六)其他費用及其支付方式: 。 第六條 稅費負擔之約定 本契約有關稅費,依下列約定辦理: (一)包租業收取現金者,其銀錢收據應貼用之印花稅票,由包租業負擔。 (二)依營業稅法規定應開立發票報繳之營業稅,由包租業負擔。 (三)其他稅費及其支付方式: 。 本契約租賃雙方同意辦理公證者,其有關費用依下列約定辦理: (一)公證費 元整。 □由包租業負擔。 □由承租人負擔。 □由租賃雙方平均負擔。 □其他: 。 (二)公證代辦費 元整。 □由包租業負擔。 □由承租人負擔。 □由租賃雙方平均負擔。 □其他: 。 第七條 使用租賃住宅之限制 本租賃住宅係供居住使用,承租人不得變更用途。 承租人同意遵守公寓大廈規約或其他住戶應遵行事項,不得違法使用、存放有爆炸性或易燃性物品,影響公共安全、公共衛生或居住安寧。 承租人不得將本租賃住宅之全部或一部分轉租,或將租賃權轉讓於他人。 第八條 修繕 租賃住宅或附屬設備損壞時,應由包租業負責修繕。但其損壞係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前項由包租業負責修繕者,承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修繕,如包租業未於承租人所定相當期限內修繕時,承租人得自行修繕,並請求包租業償還其費用或於第三條約定之租金中扣除。 包租業為修繕租賃住宅所為之必要行為,應於相當期間先期通知,承租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前項包租業於修繕期間,致租賃住宅全部或一部不能居住使用者,承租人得請求包租業扣除該期間全部或一部之租金。 第九條 室內裝修 承租人有室內裝修之需要,應經包租業同意並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且不得損害原有建築結構之安全。 承租人經包租業同意裝修者,其裝修增設部分若有損壞,由承租人負責修繕。 第一項情形,承租人返還租賃住宅時,□應負責回復原狀□現況返還□其他 。 第十條 包租業之義務及責任 本契約租賃期間,包租業之義務及責任如下: (一)應出示租賃住宅服務業登記證影本,供承租人核對。 (二)應向承租人提供包租契約之出租人(以下簡稱原出租人)同意轉租之書面文件,並載明其與原出租人之租賃標的範圍、租賃期間及得終止住宅包租契約之事由。 (三)應以合於所約定居住使用之租賃住宅,交付承租人,並於租賃期間保持其合於居住使用之狀態。 (四)簽訂本契約,應先向承租人說明租賃住宅由包租業負責修繕項目及範圍,並提供有修繕必要時之聯絡方式。 (五)應製作租賃標的現況確認書(如附件一),並於簽訂本契約時,以該確認書及本契約向承租人解說。 (六)應於收受承租人之有關費用或文件時,開立統一發票或掣給收據。 (七)應執行日常修繕維護並製作紀錄,提供承租人查詢或取閱。 (八)原出租人有修繕之必要行為時,包租業應於相當期間先期通知承租人配合辦理。 (九)應配合承租人設立戶籍需要,協助向原出租人取得可供設籍之相關證明。 前項第二款、第四款之同意轉租及負責修繕項目、範圍,如附件二「出租人同意轉租範圍、租賃期間及終止租約事由確認書」及附件三「包租業負責修繕項目及範圍確認書」。 第十一條 承租人之義務及責任 承租人應於簽訂本契約時,出示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供包租業核對。 承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使用租賃住宅。 承租人違反前項義務,致租賃住宅毀損或滅失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約定之方法或依租賃住宅之性質使用,致有變更或毀損者,不在此限。 第十二條 租賃住宅部分滅失 租賃關係存續中,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致租賃住宅之一部滅失者,承租人得按滅失之部分,請求減少租金。 第十三條 提前終止租約之約定 本契約於期限屆滿前,除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規定外,租賃雙方□得□不得終止租約。 依約定得終止租約者,租賃之一方應至少於終止前一個月通知他方。一方未為先期通知而逕行終止租約者,應賠償他方最高不得超過一個月租金額之違約金。 前項承租人應賠償之違約金得由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之押金抵充。 租期屆滿前,依第二項規定終止租約者,包租業已預收之租金應返還予承租人。 第十四條 租賃住宅之返還 租期屆滿或租賃契約終止時,包租業應即結算承租人第五條約定之相關費用,並會同承租人共同完成屋況及附屬設備之點交手續,承租人應將租賃住宅返還包租業並遷出戶籍或其他登記。 前項租賃之一方未會同點交,經他方定相當期限催告仍不會同者,視為完成點交。 承租人未依第一項規定返還租賃住宅時,包租業應明示不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並得向承租人請求未返還租賃住宅期間之相當月租金額,及相當月租金額計算之違約金(未足一個月者,以日租金折算)至返還為止。 前項金額及承租人未繳清第五條約定之相關費用,包租業得由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之押金中抵充。 第十五條 租賃住宅所有權之讓與 本契約租賃期間,租賃住宅所有權人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包租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本契約不因此而受影響。 前項情形,包租業應於接獲原出租人通知後,以書面通知承租人。 第十六條 包租業提前終止租約 租賃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包租業得提前終止租約,承租人不得要求任何賠償: (一)原出租人為重新建築而必要收回。 (二)承租人遲付租金之總額達二個月之金額,經包租業定相當期限催告,仍不為支付。 (三)承租人積欠管理費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達二個月之租金額,經包租業定相當期限催告,仍不為支付。 (四)承租人違反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擅自變更用途,經包租業阻止仍繼續為之。 (五)承租人違反第七條第二項規定,違法使用、存放有爆炸性或易燃性物品,經包租業阻止仍繼續為之。 (六)承租人違反第七條第三項規定,擅自將租賃住宅轉租或轉讓租賃權予他人,經包租業阻止仍未終止轉租或轉讓契約。 (七)承租人毀損租賃住宅或附屬設備,經包租業定相當期限催告修繕仍不為修繕或相當之賠償。 (八)承租人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未經包租業同意,擅自進行室內裝修,經包租業阻止仍繼續為之。 (九)承租人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未依相關法令規定進行室內裝修,經包租業阻止仍繼續為之。 (十)承租人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進行室內裝修,損害原有建築結構之安全。 包租業依前項規定提前終止租約者,應依下列規定期限,檢附相關事證,以書面通知承租人: (一)依前項第一款規定終止者,於終止前三個月。 (二)依前項第二款至第十款規定終止者,於終止前三十日。但前項第五款及第十款有公共安全之危害情形者,得不先期通知。 第十七條 承租人提前終止租約 租賃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致難以繼續居住者,承租人得提前終止租約,包租業不得要求任何賠償: (一)租賃住宅未合於居住使用,並有修繕之必要,經承租人依第八條第二項規定催告,仍不於期限內修繕。 (二)租賃住宅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致一部滅失,且其存餘部分不能達租賃之目的。 (三)租賃住宅有危及承租人或其同居人之安全或健康之瑕疵;承租人於簽約時已明知該瑕疵或拋棄終止租約權利者,亦同。 (四)承租人因疾病、意外產生有長期療養之需要。 (五)因第三人就租賃住宅主張其權利,致承租人不能為約定之居住使用。 (六)包租業經主管機關撤銷、廢止其許可或登記。 承租人依前項各款規定提前終止租約者,應於終止前三十日,檢附相關事證,以書面通知包租業。但前項第三款前段其情況危急或有第六款之情形者,得不先期通知。 承租人死亡,其繼承人得主張終止租約,其通知期限及方式,準用前項規定。 第十八條 提前終止包租契約之處理 包租業應於知悉原出租人提前終止包租契約之次日起五日內通知承租人終止本契約,協調返還租賃住宅、執行屋況及附屬設備點交事務、退還預收租金及全部或一部押金,並協助承租人優先承租其他租賃住宅。 前項原出租人提前終止包租契約之情形,於包租業因故停業、解散或他遷不明時,得由原出租人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並得請求所在地租賃住宅服務商業同業公會或其全國聯合會協調續租事宜,該同業公會或其全國聯合會不得拒絕。 前二項原出租人提前終止包租契約之情形,因可歸責於包租業之事由,致承租人受損害時,包租業應負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 遺留物之處理 本契約租期屆滿或提前終止租約,依第十四條完成點交或視為完成點交之手續後,承租人仍於租賃住宅有遺留物者,除租賃雙方另有約定外,經包租業定相當期限向承租人催告,逾期仍不取回時,視為拋棄其所有權。 包租業處理前項遺留物所生費用,得由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之押金中抵充,如有不足,並得向承租人請求給付不足之費用。 第二十條 履行本契約之通知 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租賃雙方相互間之通知,以郵寄為之者,應以本契約所記載之地址為準;如因地址變更未告知他方,致通知無法到達時,以第一次郵遞之日期推定為到達日。 前項之通知得經租賃雙方約定以□電子郵件信箱: □手機簡訊□即時通訊軟體以文字顯示方式為之。 第二十一條 其他約定 本契約租賃雙方□同意□不同意辦理公證。 本契約經辦理公證者,租賃雙方□不同意;□同意公證書載明下列事項應逕受強制執行: □(一)承租人如於租期屆滿後不返還租賃住宅。 □(二)承租人未依約給付之欠繳租金、費用及包租業或租賃住宅所有權人代繳之管理費,或違約時應支付之金額。 □(三)包租業如於租期屆滿或本契約終止時,應返還承租人之全部或一部押金。 公證書載明金錢債務逕受強制執行時,如有保證人者,前項後段第 款之效力及於保證人。 第二十二條 條款疑義處理 本契約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承租人之解釋。 第二十三條 契約及其相關附件效力 本契約自簽約日起生效,雙方各執一份契約正本。 包租業之廣告及相關附件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第二十四條 未盡事宜之處置 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依有關法令、習慣、平等互惠及誠實信用原則公平解決之。 附件 □租賃標的現況確認書 □出租人同意轉租範圍、租賃期間及終止租約事由確認書 □包租業負責修繕項目及範圍確認書 □雙方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授權代理人簽約同意書 □租賃住宅位置格局示意圖 □附屬設備清單 □其他(測量成果圖、室內空間現狀照片、稅籍證明等) 立契約書人 包租業: 公司名稱: 簽章 代表人姓名: 統一編號: 登記證字號: 營業地址: 聯絡電話: 電子郵件信箱: 承租人: 姓名(名稱): 簽章 統一編號或身分證明文件編號: 戶籍地址: 通訊地址: 聯絡電話: 電子郵件信箱: 租賃住宅管理人員: 姓名: 簽章 證書字號: 通訊地址: 聯絡電話: 電子郵件信箱: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附件一 租賃標的現況確認書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項次 內容 備註說明 1 □有□無包括未登記之改建、增建、加建、違建部分: □壹樓 平方公尺□ 樓 平方公尺。 □頂樓 平方公尺。 □其他處所: 平方公尺。 若為違建(未依法申請增、加建之建物),包租業應確實加以說明,使承租人得以充分認知此範圍之建物隨時有被拆除之虞或其他危險。 2 建物型態:_________。 建物現況格局:__房(間、室)__廳__衛□有□無隔間。 一、建物型態: (一)一般建物:單獨所有權無共有部分(包括獨棟、連棟、雙併等)。 (二)區分所有建物:公寓(五樓含以下無電梯)、透天厝、店面(店鋪)、辦公商業大樓、住宅或複合型大樓(十一層含以上有電梯)、華廈(十層含以下有電梯)、套房(一房、一廳、一衛)等。 (三)其他特殊建物:如工廠、廠辦、農舍、倉庫等型態。 二、現況格局(例如:房間、廳、衛浴數,有無隔間)。 3 汽車停車位種類及編號: 地上(下)第__層□平面式停車位□機械式停車位□其他__。 編號:第__號車位 個,□有□無獨立權狀。 □有□無檢附分管協議及圖說。 機車停車位:地上(下)第__層,編號第__號車位 個或其位置示意圖。 4 □有□無住宅用火災警報器。 □有□無其他消防設施,若有,項目: (1)____(2)____(3)____。 □有□無定期辦理消防安全檢查。 非屬應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住宅所有權人應依消防法第六條第五項規定設置及維護住宅用火災警報器。 5 □有□無滲漏水之情形,滲漏水處:__。 若有滲漏水處之處理: □由包租業修繕後交屋。 □以現況交屋: □其他______。 6 □有□無曾經做過輻射屋檢測? 若有,請檢附檢測證明文件。 檢測結果是否有輻射異常?□是□否;若有: □由包租業修繕後交屋。 □以現況交屋:□其他____。 七十一年至七十三年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應特別留意檢測。如欲進行改善,應向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洽詢技術協助。 7 □有□無曾經做過混凝土中水溶性氯離子含量檢測(例如海砂屋檢測事項) ;若有 檢測結果:_________。 一、八十四年六月三十日以前已建築完成之建築物,參照八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修訂公布之CNS 3090檢測標準,混凝土中最大水溶性氯離子含量(依水溶法)容許值為0.6㎏/m3。 二、八十四年七月一日至一百零四年一月十二日依建築法規申報施工勘驗之建築物,混凝土中最大水溶性氯離子含量參照CNS 3090檢測標準,容許值含量為0.3㎏/m3。 三、一百零四年一月十三日(含)以後依建築法規申報施工勘驗之建築物,混凝土中最大水溶性氯離子含量參照CNS 3090檢測標準,容許值含量為0.15㎏/m3。 四、上開檢測資料可向建築主管機關申請,不同時期之檢測值,互有差異,租賃雙方應自行注意。 8 本租賃住宅(專有部分)是否曾發生兇殺、自殺、一氧化碳中毒或其他非自然死亡之情事: (1)包租業確認原出租人於產權持有期間□有□無曾發生上列情事。 (2)於產權持有前,包租業確認原出租人: □無上列情事。 □知道曾發生上列情事。 □不知道曾否發生上列情事。 9 供水及排水□是□否正常。若不正常,由□包租業□承租人負責維修。 10 □有□無公寓大廈規約或其他住戶應遵行事項;若有,□有□無檢附規約或其他住戶應遵行事項。 11 □有□無管理委員會統一管理,若有 租賃住宅管理費為□月繳新臺幣__元□季繳新臺幣__元□年繳新臺幣__元□其他___。 停車位管理費為□月繳新臺幣__元□季繳新臺幣__元□年繳新臺幣__元□其他___。 □有□無積欠租賃住宅、停車位管理費;若有,新臺幣____元。 停車位管理費以清潔費名義收取者亦同。 12 附屬設備項目如下: □電視__臺□電視櫃__件□沙發__組□茶几__件□餐桌(椅)__組□鞋櫃__件□窗簾__組□燈飾__件□冰箱__臺□洗衣機__臺□書櫃__件□床組(頭)__件□衣櫃__組□梳妝台__件□書桌椅__組□餐桌椅__組□置物櫃__件□電話__具□保全設施__組□微波爐__臺□洗碗機__臺□冷氣__臺□排油煙機__件□流理台__件□瓦斯爐__臺□熱水器__臺□天然瓦斯□其他 。 包租業:___________________ (簽章) 租賃住宅管理人員:___________________ (簽章) 承租人:___________________ (簽章) 簽章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附件二 出租人同意轉租範圍、租賃期間及終止租約事由確認書 出租人 將後列住宅出租予包租業 ,並於民國 年 月 日簽訂住宅包租契約書在案,茲同意包租業得於租賃期間轉租,但包租業應於簽訂轉租契約三十日內,將轉租範圍、期間及承租人之姓名、通訊地址等相關資料告知本人。本人同意轉租範圍及租賃相關事項如附明細表。 此致 包租業 出租人 (簽章) 中華民國年月日 出租人同意轉租範圍、租賃期間及終止租約事由明細表(請逐戶填載) 租賃住宅標的 轉租之範圍 租賃起迄期間 有無提前終止租約之約定 備註 縣市 鄉鎮市區 街路 段 巷 弄 號 樓 □全部□一部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有 □無(若有,請註明) 同意轉租範圍如為一部者,應檢附該部分位置示意圖 □全部□一部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有 □無(若有,請註明) 附註:本住宅包租契約於租賃期間,如有提前終止租約之約定者,其提前終止租約之事由如下:[經濟部]網路連線遊戲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
網路連線遊戲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 95年2月17日 經授工字第09500511980號公告訂定 99年12月7日經授工字第09920421120號公告修正107年10月19日經授工字第10720428631號公告修正 本契約之審閱期為___日(至少三日)。 立契約書人 消費者(以下簡稱「甲方」,請依會員註冊流程填寫) 企業經營者名稱: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代表人: 電話: 電子郵件: 營業所地址: 網址: 統一編號: 第一條 法定代理人 甲方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者,本契約訂定時,應經甲方之法定代理人同意,本契約始生效力;甲方為無行為能力人者,本契約之訂定,應由甲方之法定代理人代為之。 若有限制行為能力人未經同意或無行為能力人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為付費購買點數致生法定代理人主張退費時,法定代理人得依官網公告流程,備妥證明文件並提出申請,經乙方確認後,退還甲方未使用之遊戲費用。 乙方應於官網首頁、遊戲登入頁面或購買頁面以中文明顯標示,若甲方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除應符合第一項規定外,並應於甲方之法定代理人閱讀、瞭解並同意本契約之所有內容後,方得使用本遊戲服務,本契約條款變更時亦同。 第二條 契約適用之範圍 乙方提供甲方網路連線遊戲服務及其他相關服務(以下簡稱本遊戲服務),甲乙雙方關於本遊戲服務之權利義務,依本契約條款之約定定之。 第三條 契約之內容 以下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與本契約條款具有相同之效力: 一、乙方有關本遊戲服務之廣告或宣傳內容。 二、計費制遊戲之費率表及遊戲管理規則。 本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甲方有利之解釋。 第四條 名詞定義 本契約之名詞定義如下: 一、網路連線遊戲:係指甲方透過電腦、智慧型裝置或其他電子化載具,連結網際網路至乙方指定之伺服器所進行連線遊戲。但不包括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所稱電子遊戲機、單純區域連線或其他無需透過網路連結遊戲伺服器之遊戲服務。 二、遊戲網站:係指由乙方為提供本遊戲服務所建置之網站。 三、遊戲管理規則:係指由乙方訂立,供為規範遊戲進行方式之規則且不影響雙方契約上之權利義務者。 四、遊戲歷程:係指自甲方登入本遊戲起至登出本遊戲時止,電腦系統對甲方遊戲進行過程所為之紀錄。 五、外掛程式:係指非由乙方提供,以影響或改變乙方網路連線遊戲運作為目的之程式。 第五條 服務範圍 本契約所提供之遊戲服務,係由乙方指定之伺服器,讓甲方透過網際網路連線登入使用本遊戲服務。但不包括甲方向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業者申請接取網際網路之服務,及提供上網所需之各項硬體設備。 第六條 遊戲登錄 甲方申請使用本遊戲服務,應依申請流程,於遊戲網站登錄與身分證明文件相符之個人資料或其他必要資訊。為確保甲方使用本遊戲服務之權益,甲方提供之資料應可驗證身分,若有不正確或已變更時,應立即通知乙方更新。 乙方若有為提供本遊戲服務與甲方聯絡之必要,而甲方未提供正確之個人資料或原提供之資料不符合真實且未更新,乙方得於甲方提供真實資料或更新資料前,暫停甲方遊戲進行及遊戲歷程查詢之服務。但甲方能證明其為契約當事人者,不在此限。 第七條 契約解除權規定 甲方得於開始遊戲後七日內,以書面告知乙方解除本契約,甲方無需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 前項情形,甲方得就未使用之付費購買點數向乙方請求退費。 第八條 計費方式 本遊戲服務之收費計算方式為: □免費制 □計時制(應敘明計價單位及幣別,計價單位最高不得逾二小時) □其他費制_____ 本遊戲服務內(例如:遊戲商城、線上商店等)有提供需甲方額外付費購買之點數、商品或其他服務(例如:虛擬貨幣或寶物、進階道具等),乙方應在官網首頁、遊戲登入頁面或購買頁面公告載明付款方式及商品資訊。 費率調整時,乙方應於預定調整生效日三十日前於官網首頁、遊戲登入頁面或購買頁面公告;若甲方於註冊帳號時已登錄通訊資料者,並依甲方登錄之通訊資料通知甲方。 費率如有調整時,應自調整生效日起按新費率計收;若新費率高於舊費率時,甲方在新費率生效日前已於官網中登錄之付費購買點數或遊戲費用應依舊費率計收。 第九條 本遊戲服務應載明之資訊 乙方應於官網首頁、遊戲登入頁面或購買頁面及遊戲套件包裝上載明以下事項: 一、依遊戲軟體分級管理辦法規定標示遊戲分級級別及禁止或適合使用之年齡層。 二、進行本遊戲服務之最低軟硬體需求。 三、有提供安全裝置者,其免費或付費資訊。 四、有提供付費購買之機會中獎商品或活動,其活動內容、獎項、中獎及機率或稀有商品數量等資訊,並應記載「此為機會中獎商品,消費者購買或參與活動不代表即可獲得特定商品」等提示。 第十條 帳號與密碼之使用 甲方完成註冊程序後取得之帳號及密碼,僅供甲方使用。 前項之密碼得依乙方提供之修改機制進行變更。乙方人員(含客服人員、遊戲管理員)不得主動詢問甲方之密碼。乙方應於契約終止後____日內(不得低於三十日),保留甲方之帳號及附隨於該帳號之電磁紀錄。 契約非因可歸責甲方之事由而終止者,甲方於前項期間內辦理續用後,有權繼續使用帳號及附隨於該帳號之電磁紀錄。 第二項期間屆滿時,甲方仍未辦理續用,乙方得刪除該帳號及附隨於該帳號之所有資料,但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十一條 帳號密碼遭非法使用之通知與處理 當事人一方如發現帳號、密碼被非法使用時,應立即通知對方並由乙方進行查證,經乙方確認有前述情事後,得暫停該組帳號或密碼之使用權,更換帳號或密碼予甲方,立即限制第三人就本遊戲服務之使用權利,並將相關處理方式揭載於遊戲管理規則。 乙方應於暫時限制遊戲使用權利之時起,即刻以官網公告、簡訊、電子郵件、推播或其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前項第三人提出說明。如該第三人未於接獲通知時起七日內提出說明,乙方應直接回復遭不當移轉之電磁紀錄予甲方,如不能回復時可採其他雙方同意之相當補償方式,並於回復後解除對第三人之限制。但乙方有提供免費安全裝置(例如:防盜卡、電話鎖等)而甲方不使用或有其他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乙方不負回復或補償責任。 第一項之第三人不同意乙方前項之處理時,甲方得依報案程序,循司法途徑處理。 乙方依第一項規定限制甲方或第三人之使用權時,在限制使用期間內,乙方不得向甲方或第三人收取費用。 甲方如有申告不實之情形致生乙方或第三人權利受損時,應負一切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 遊戲歷程之保存與查詢 乙方應保存甲方之個人遊戲歷程紀錄,且保存期間為____日(不得低於三十日),以供甲方查詢。 甲方得以書面、網路,或親至乙方之服務中心申請調閱甲方之個人遊戲歷程,且須提出與身分證明文件相符之個人資料以供查驗,查詢費用如下,由甲方負擔: □免費。 □____元(不得超過新臺幣二百元)。 □其他計費方式(計費方式另行公告於官網首頁、遊戲登入頁面或購買頁面,其收費不得超過新臺幣二百元)。 乙方接獲甲方之查詢申請,應提供第一項所列之甲方個人遊戲歷程,並於七日內以儲存媒介或書面、電子郵件方式提供資料。 第十三條 個人資料 關於個人資料之保護,依相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 電磁紀錄 本遊戲之所有電磁紀錄均屬乙方所有,乙方並應維持甲方相關電磁紀錄之完整。 甲方對於前項電磁紀錄有使用支配之權利。但不包括本遊戲服務範圍外之移轉、收益行為。 第十五條 資訊公開 乙方應於遊戲網站上提供本遊戲服務之伺服器可容納人數、同時上線人數與連線狀況等相關資訊,並定期更新。 第十六條 連線品質 乙方為維護本遊戲服務相關系統及軟硬體設備而預先規劃暫停本遊戲服務之全部或一部時,應於七日前於官網首頁、遊戲登入頁面或購買頁面公告。但因臨時性、急迫性或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因可歸責乙方事由,致甲方不能連線使用本遊戲服務時,乙方應立即更正或修復。對於甲方於無法使用期間遭扣除遊戲費用或遊戲內商品,乙方應返還遊戲費用或商品,無法返還時則應提供其他合理之補償。 第十七條 企業經營者及消費者責任 乙方應依本契約之規定負有於提供本服務時,維護其自身電腦系統,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電腦系統或電磁紀錄受到破壞,或電腦系統運作異常時,乙方應於採取合理之措施後儘速予以回復。 乙方違反前二項規定或因遊戲程式漏洞致生甲方損害時,應依甲方受損害情形,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乙方能證明其無過失者,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乙方電腦系統發生第二項所稱情況時,於完成修復並正常運作之前,乙方不得向甲方收取費用。 甲方因共用帳號、委託他人付費購買點數衍生與第三人間之糾紛,乙方得不予協助處理。 第十八條 遊戲管理規則 為規範遊戲進行之方式,乙方應訂立合理公平之遊戲管理規則,甲方應遵守乙方公告之遊戲管理規則。 遊戲管理規則之變更應依第二十一條之程序為之。 遊戲管理規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規定無效:: 一、牴觸本契約之規定。 二、剝奪或限制甲方之契約上權利。但乙方依第十九條之規定處理者,不在此限。 第十九條 違反遊戲管理規則之處理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有事實足證甲方於本遊戲服務中違反遊戲管理規則時,乙方應於官網首頁、遊戲登入頁面或購買頁面公告,並依甲方登錄之通訊資料通知甲方。 甲方第一次違反遊戲管理規則,乙方應通知甲方於一定期間內改善。經乙方通知改善而未改善者,乙方得依遊戲管理規則,按其情節輕重限制甲方之遊戲使用權利。如甲方因同一事由再次違反遊戲管理規則時,乙方得立即依遊戲管理規則限制甲方進行遊戲之權利。 乙方依遊戲管理規則限制甲方進行遊戲之權利,每次不得超過___日(至長不得超過七日)。 第二十條 申訴權利 甲方不滿意乙方提供之連線品質、遊戲管理、費用計費、其他相關之服務品質,或對乙方依遊戲管理規則之處置不服時,得於收到通知之翌日起七日內至乙方之服務中心或以電子郵件或書面提出申訴,乙方應於接獲申訴後,於____日(至長不得超過十五日)內回覆處理之結果。 乙方應於官網或遊戲管理規則中明定服務專線、電子郵件等相關聯絡資訊與二十四小時申訴管道。 甲方反映第三人利用外掛程式或其他影響遊戲公平性之申訴,依第一項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 契約之變更 乙方修改本契約時,應於官網首頁、遊戲登入頁面或購買頁面公告之,並依甲方登錄之通訊資料通知甲方。 乙方未依前項進行公告及通知者,其契約之變更無效。 甲方於第一項通知到達後十五日內:。 一、甲方未為反對之表示者,乙方依契約變更後之內容繼續提供本遊戲服務。 二、甲方為反對之表示者,依甲方終止契約方式處理。 第二十二條 契約之終止及退費 甲方得隨時通知乙方終止本契約。 乙方得與甲方約定,若甲方逾___期間(不得少於一年)未登入使用本遊戲服務,乙方得定相當期限(不得少於十五日)通知甲方登入,如甲方屆期仍未登入使用,則乙方得終止本契約。 甲方有下列重大情事之一者,乙方依甲方登錄之通訊資料通知甲方後,得立即終止本契約: 一、利用任何系統或工具對乙方電腦系統之惡意攻擊或破壞。 二、以利用外掛程式、病毒程式、遊戲程式漏洞或其他違反遊戲常態設定或公平合理之方式進行遊戲。 三、以冒名、詐騙或其他虛偽不正等方式付費購買點數或遊戲內商品。 四、因同一事由違反遊戲管理規則達一定次數(不得少於三次)以上,經依第十九條第二項通知改善而未改善者。 五、經司法機關查獲從事任何不法之行為。 乙方對前項事實認定產生錯誤或無法舉證時,乙方應對甲方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契約終止時,乙方於扣除必要成本後,應於三十日內以現金、信用卡、匯票或掛號寄發支票方式退還甲方未使用之付費購買之點數或遊戲費用,或依雙方同意之方式處理前述點數或費用。 第二十三條 停止營運 因乙方停止本遊戲服務之營運而終止契約者,應於停止終止前__日(不得少於三十日)公告於官網首頁、遊戲登錄頁面或購買頁面,並依甲方登錄之通訊資料通知甲方。 乙方未依前項期間公告並通知,除應退還甲方未使用之付費購買點數或遊戲費用且不得扣除必要成本外,並應提供其他合理之補償。 第二十四條 送達 有關本契約所有事項之通知,甲方同意乙方依甲方登錄之通訊資料為送達。 前項登錄通訊資料若有變更,甲方應即通知乙方。乙方應依變更後之通訊資料為送達。 乙方依甲方登錄之通訊資料所為之通知發出後,以書面通知到達甲方,或電子郵件進入甲方之電子郵件伺服器中,推定為已送達。 因甲方之故意或過失致乙方無法為送達者,乙方對甲方因無法送達所致之損害不負賠償責任。 第二十五條 準據法 本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第二十六條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而生之事件,雙方合意以____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前項約定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之適用。[經濟部]網路連線遊戲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網路連線遊戲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107年10月8日經工字第10704605180號公告,自108年1月8日生效 本事項適用於遊戲營運業者提供消費者透過電腦、智慧型裝置或其他電子化載具,連結網際網路至業者指定之伺服器所進行連線遊戲服務(以下簡稱本遊戲服務)締結之定型化契約。但不包括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所稱電子遊戲機、單純區域連線或其他無需透過網路連結遊戲伺服器之遊戲服務。 壹、應記載事項 一、當事人及其基本資料 (一)消費者(請依會員註冊流程填寫)。 (二)企業經營者:業者之名稱、代表人、電話、營業所、網址、電子郵件及統一編號。 二、法定代理人 消費者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者,本契約訂定時,應經消費者之法定代理人同意,本契約始生效力;消費者為無行為能力人者,本契約之訂定,應由消費者之法定代理人代為之。 若有限制行為能力人未經同意或無行為能力人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為付費購買點數致生法定代理人主張退費時,法定代理人得依官網公告流程,備妥證明文件並提出申請,經企業經營者確認後,退還消費者未使用之遊戲費用。 企業經營者應於官網首頁、遊戲登入頁面或購買頁面以中文明顯標示,若消費者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除應符合第一項規定外,並應於消費者之法定代理人閱讀、瞭解並同意本契約之所有內容後,方得使用本遊戲服務,本契約條款變更時亦同。 三、契約內容 以下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與本契約條款具有相同之效力: (一)企業經營者有關本遊戲服務之廣告或宣傳內容。 (二)計費制遊戲之費率表及遊戲管理規則。 本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消費者有利之解釋。 四、契約解除權規定 消費者得於開始遊戲後七日內,以書面告知企業經營者解除本契約,消費者無需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 前項情形,消費者得就未使用之付費購買點數向企業經營者請求退費。 五、計費標準、變更及其通知相關規定 本遊戲服務之收費計算方式為: □免費制 □計時制(應敘明計價單位及幣別,計價單位最高不得逾二小時) □其他費制_____ 本遊戲服務內(例如:遊戲商城、線上商店等)有提供需消費者額外付費購買之點數、商品或其他服務(例如:虛擬貨幣或寶物、進階道具等),企業經營者應在官網首頁、遊戲登入頁面或購買頁面公告載明付款方式及商品資訊。 費率調整時,企業經營者應於預定調整生效日三十日前於官網首頁、遊戲登入頁面或購買頁面公告;若消費者於註冊帳號時已登錄通訊資料者,並依消費者登錄之通訊資料通知消費者。 費率如有調整時,應自調整生效日起按新費率計收;若新費率高於舊費率時,消費者在新費率生效日前已於官網中登錄之付費購買點數或遊戲費用應依舊費率計收。 六、本遊戲服務應載明之資訊 企業經營者應於官網首頁、遊戲登入頁面或購買頁面及遊戲套件包裝上載明以下事項: (一)依遊戲軟體分級管理辦法規定標示遊戲分級級別及禁止或適合使用之年齡層。 (二)進行本遊戲服務之最低軟硬體需求。 (三)有提供安全裝置者,其免費或付費資訊。 (四)有提供付費購買之機會中獎商品或活動,其活動內容、獎項及中獎等資訊,並應記載「此為機會中獎商品,消費者購買或參與活動不代表即可獲得特定商品」等提示。 七、帳號密碼之使用 消費者完成註冊程序後取得之帳號及密碼,僅供消費者使用。 前項之密碼得依企業經營者提供之修改機制進行變更。企業經營者人員(含客服人員、遊戲管理員)不得主動詢問消費者之密碼。企業經營者應於契約終止後____日內(不得低於三十日),保留消費者之帳號及附隨於該帳號之電磁紀錄。 契約非因可歸責消費者之事由而終止者,消費者於前項期間內辦理續用後,有權繼續使用帳號及附隨於該帳號之電磁紀錄。 第二項期間屆滿時,消費者仍未辦理續用,企業經營者得刪除該帳號及附隨於該帳號之所有資料,但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八、帳號密碼遭非法使用之通知與處理 當事人一方如發現帳號、密碼被非法使用時,應立即通知對方並由企業經營者進行查證,經企業經營者確認有前述情事後,得暫停該組帳號或密碼之使用權,更換帳號或密碼予消費者,立即限制第三人就本遊戲服務之使用權利,並將相關處理方式揭載於遊戲管理規則。 企業經營者應於暫時限制遊戲使用權利之時起,即刻以官網公告、簡訊、電子郵件、推播或其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前項第三人提出說明。如該第三人未於接獲通知時起七日內提出說明,企業經營者應直接回復遭不當移轉之電磁紀錄予消費者,不能回復時可採其他雙方同意之相當補償方式,並於回復後解除對第三人之限制。但企業經營者有提供免費安全裝置(例如:防盜卡、電話鎖等)而消費者不使用或有其他可歸責於消費者之事由,企業經營者不負回復或補償責任。 第一項之第三人不同意企業經營者前項之處理時,消費者得依報案程序,循司法途徑處理。 企業經營者依第一項規定限制消費者或第三人之使用權時,在限制使用期間內,企業經營者不得向消費者或第三人收取費用。 消費者如有申告不實之情形致生企業經營者或第三人權利受損時,應負一切法律責任。 九、遊戲歷程之保存期限、查詢方式及費用 企業經營者應保存消費者之個人遊戲歷程紀錄,且保存期間為____日(不得低於三十日),以供消費者查詢。 消費者得以書面、網路,或親至企業經營者之服務中心申請調閱消費者之個人遊戲歷程,且須提出與身分證明文件相符之個人資料以供查驗,查詢費用如下,由消費者負擔: □免費。 □ ____元(不得超過新臺幣二百元)。 □其他計費方式(計費方式另行公告於官網首頁、遊戲登入頁面或購買頁面,其收費不得超過新臺幣二百元)。 企業經營者接獲消費者之查詢申請,應提供第一項所列之消費者個人遊戲歷程,並於七日內以儲存媒介或書面、電子郵件方式提供資料。 十、個人資料 關於個人資料之保護,依相關法律規定處理。 十一、電磁紀錄 本遊戲之所有電磁紀錄均屬企業經營者所有,企業經營者並應維持消費者相關電磁紀錄之完整。 消費者對於前項電磁紀錄有使用支配之權利。但不包括本遊戲服務範圍外之移轉、收益行為。 十二、連線品質 企業經營者為維護本遊戲服務相關系統及軟硬體設備而預先規劃暫停本遊戲服務之全部或一部時,應於七日前於官網首頁、遊戲登入頁面或購買頁面公告。但因臨時性、急迫性或不可歸責於企業經營者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因可歸責企業經營者事由,致消費者不能連線使用本遊戲服務時,企業經營者應立即更正或修復。對於消費者於無法使用期間遭扣除遊戲費用或遊戲內商品,企業經營者應返還遊戲費用或商品,無法返還時則應提供其他合理之補償。 十三、企業經營者及消費者責任 企業經營者應依本契約之規定負有於提供本服務時,維護其自身電腦系統,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電腦系統或電磁紀錄受到破壞,或電腦系統運作異常時,企業經營者應於採取合理之措施後儘速予以回復。 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或因遊戲程式漏洞致生消費者損害時,應依消費者受損害情形,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企業經營者電腦系統發生第二項所稱情況時,於完成修復並正常運作之前,企業經營者不得向消費者收取費用。 消費者因共用帳號、委託他人付費購買點數衍生與第三人間之糾紛,企業經營者得不予協助處理。 十四、遊戲管理規則 為規範遊戲進行之方式,企業經營者應訂立合理公平之遊戲管理規則,消費者應遵守企業經營者公告之遊戲管理規則。 遊戲管理規則之變更應依第十七點之程序為之。 遊戲管理規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規定無效: (一)牴觸本契約之規定。 (二)剝奪或限制消費者之契約上權利。但企業經營者依第十五點之規定處理者,不在此限。 十五、違反遊戲管理規則之處理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有事實足證消費者於本遊戲服務中違反遊戲管理規則時,企業經營者應於官網首頁、遊戲登入頁面或購買頁面公告,並依消費者登錄之通訊資料通知消費者。 消費者第一次違反遊戲管理規則,企業經營者應通知消費者於一定期間內改善。經企業經營者通知改善而未改善者,企業經營者得依遊戲管理規則,按其情節輕重限制消費者之遊戲使用權利。如消費者因同一事由再次違反遊戲管理規則時,企業經營者得立即依遊戲管理規則限制消費者進行遊戲之權利。 企業經營者依遊戲管理規則限制消費者進行遊戲之權利,每次不得超過___日(至長不得超過七日)。 十六、申訴權利 消費者不滿意企業經營者提供之連線品質、遊戲管理、費用計費、其他相關之服務品質,或對企業經營者依遊戲管理規則之處置不服時,得於收到通知之翌日起七日內至企業經營者之服務中心或以電子郵件或書面提出申訴,企業經營者應於接獲申訴後,於____日(至長不得超過十五日)內回覆處理之結果。 企業經營者應於官網或遊戲管理規則中明定服務專線、電子郵件等相關聯絡資訊與二十四小時申訴管道。 消費者反映第三人利用外掛程式或其他影響遊戲公平性之申訴,依第一項規定辦理。 十七、契約之變更 企業經營者修改本契約時,應於官網首頁、遊戲登入頁面或購買頁面公告之,並依消費者登錄之通訊資料通知消費者。 企業經營者未依前項進行公告及通知者,其契約之變更無效。 消費者於第一項通知到達後十五日內: (一)消費者未為反對之表示者,企業經營者依契約變更後之內容繼續提供本遊戲服務。 (二)消費者為反對之表示者,依消費者終止契約方式處理。 十八、契約之終止及退費 消費者得隨時通知企業經營者終止本契約。 企業經營者得與消費者約定,若消費者逾___期間(不得少於一年)未登入使用本遊戲服務,企業經營者得定相當期限(不得少於十五日)通知消費者登入,如消費者屆期仍未登入使用,則企業經營者得終止本契約。 消費者有下列重大情事之一者,企業經營者依消費者登錄之通訊資料通知消費者後,得立即終止本契約: (一)利用任何系統或工具對企業經營者電腦系統之惡意攻擊或破壞。 (二)以利用外掛程式、病毒程式、遊戲程式漏洞或其他違反遊戲常態設定或公平合理之方式進行遊戲。 (三)以冒名、詐騙或其他虛偽不正等方式付費購買點數或遊戲內商品。 (四)因同一事由違反遊戲管理規則達一定次數(不得少於三次)以上,經依第十五點第二項通知改善而未改善者。 (五)經司法機關查獲從事任何不法之行為。 企業經營者對前項事實認定產生錯誤或無法舉證時,企業經營者應對消費者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契約終止時,企業經營者於扣除必要成本後,應於三十日內以現金、信用卡、匯票或掛號寄發支票方式退還消費者未使用之付費購買之點數或遊戲費用,或依雙方同意之方式處理前述點數或費用。 十九、停止營運 因企業經營者停止本遊戲服務之營運而終止契約者,應於終止前__日(不得少於三十日)公告於官網首頁、遊戲登入頁面或購買頁面;若消費者於註冊帳號時已登錄通訊資料者,並依消費者登錄之通訊資料通知消費者。 企業經營者未依前項期間公告並通知者,除應退還消費者未使用之付費購買點數或遊戲費用且不得扣除必要成本外,並應提供消費者其他合理之補償。 二十、管轄法院 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得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 前項約定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之適用。 貳、不得記載事項 一、不得約定拋棄契約審閱期間。 二、不得約定概括授權企業經營者得就消費者所提供之各項個人資料,為履行契約目的範圍外之利用或洩露。 三、不得約定排除消費者之任意解除及終止契約之權利。 四、企業經營者不得約定其得減輕或免除依消費者保護法應負之責任及無故任意解除及終止契約而不負賠償責任。 五、不得約定企業經營者之廣告不構成契約內容,亦不得約定廣告僅供參考。 六、不得約定如有糾紛,限以企業經營者所保存之遊戲歷程及相關電子資料為認定標準。 七、不得約定所有使用消費者帳號和密碼進入企業經營者管理之電腦系統後之行為,均視為消費者之行為。 八、不得約定其得單方變更契約內容。 九、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約定因本契約提供之服務所生之糾紛涉訟,應賠償企業經營者所支出之律師費用。 十、不得記載付費購買點數之使用期限。 十一、不得記載企業經營者對契約內容有最終解釋權。[交通部]遊覽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遊覽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交通部104年9月14日交路 (一)字第10486004451號公告 交通部107年10月4日交路(一)字 第10786005661號公告修正,並自即日生效 壹、應記載事項 一、租賃車輛數及租賃期間 應記載承租人租賃之車輛數及租賃使用期間(計日或計時)。 二、租金費用計算方式 應記載租金費用(含營業稅)係以計日或計時方式計費,其費用應已包含停車費、過路通行費與駕駛員及隨車服務人員之差旅食宿費用。 三、定金與租金費用支付期程 應記載承租人於簽約時預付之定金不得高於租金總額百分之二十及租金餘額支付期程。 四、租金費用支付方式 應記載租金付款方式係以現金、信用卡或其他方式支付。 五、租賃車輛基本資料 應記載遊覽車客運業者提供車輛之車號、出廠年月(車齡計算方式由出廠日期起算)、廠牌、座位數、最近三年合格定期檢驗紀錄、下次指定檢驗日期、最近車輛維修保養紀錄、五年內事故紀錄。 六、油耗及違規罰鍰之支付 應記載車輛油費、車輛耗材費及車輛違反公路法、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等法規之罰鍰費用由遊覽車客運業者負擔。 七、報到及出車時間、地點及行程路線與休息地點 應記載承租人告知報到與出車之時間,及雙方協議之合法地點;如未能準時報到及出車,致損害承租人權益,應由遊覽車客運業者負賠償責任,但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租賃期間行程安排之路線有行經公路主管機關公告之應特別注意路段時,遊覽車客運業者應告知承租人,並不得安排行駛公路主管機關公告之禁行路段。 遊覽車客運業者應記載行程、路線及休息地點。 未經承租人與遊覽車客運業者雙方同意,不得變更行程、路線及休息地點,另雙方同意變更後之行程不得違反相關工作及駕駛時間法令規定。 八、服務內容與安全應注意事項 應記載遊覽車客運業者應於出車前,確使所有乘客知悉該款式車輛安全設施、逃生設備位置及使用方法、宣導遵守交通法規規定,並維護車輛整潔及雙方約定應提供之服務。 乘客如有違反交通法規規定之要求,駕駛員應予拒絕。 遊覽車客運業者所屬駕駛員及隨車服務人員不得主動向乘客兜售或媒介商品或其他服務。 乘客非必要時不得任意取下或碰撞車內安全設備,並嚴禁攜帶違禁品、危險品上車。 遊覽車客運業者應依交通部公路總局訂定之「機關、團體租(使)用遊覽車出發前檢查及逃生演練紀錄表」填列相關資料後,交由承租人或其授權之人核對及收執。 租賃期間遇相關主管機關執行稽查時,駕駛員及乘客應配合辦理其作業。 九、駕駛員酒測應符合規定 應記載遊覽車客運業者派任之駕駛員於行程前及行程中各休息站(點)、遊憩點行車前應接受酒精檢測以確認未有飲酒情事,如駕駛員未能通過酒測時應於一小時內更換駕駛員,或暫緩旅遊行程進行,其所致延誤行程或不能完成預定行程,除當日不得收費外,應由遊覽車客運業者依所收費用總額每日平均之數額負賠償責任。 承租人如能證明損害超過前項數額者,遊覽車客運業者就超過部分仍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十、派用合格駕駛員 應記載遊覽車客運業者派任之駕駛員為合格駕駛員,簽約時應出示有效之遊覽車客運業駕駛人登記證與行車執照等證明文件供查驗,並檢附公立醫院或衛生機關或公路監理機關指定醫院出具之一年內有效之合格健康證明書及駕駛員之交通違規紀錄。 倘遊覽車客運業者於行車前因故需更換駕駛員,亦應出示前項相關證明文件。 十一、駕駛員服務工時應符合相關規定 應記載租賃期間遊覽車客運業者派任駕駛員駕駛車輛營業時,除應符合勞動基準法等相關法令關於工作時間之規定外,其調派單一駕駛員勤務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每日自工作開始至結束之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每日最多駕車時間不得超過十小時。 (二)連續駕車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休息,休息時間如採分次實施者每次應不得少於十五分鐘。但因工作具連續性或交通壅塞者,得另行調配休息時間;其最多連續駕車時間不得超過六小時,且休息須一次休滿四十五分鐘。 (三)連續兩個工作日之間,應有連續十小時以上休息時間。但因排班需要,得調整為連續八小時以上,一週以二次為限,並不得連續為之。 十二、事故、臨時道路障礙、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之處置與賠償應記載租賃期間車輛故障時遊覽車客運業者應於一小時內接駁至下一地點,二小時內提供同品質車輛使用及提供適當飲料或餐點,如導致預定行程延誤或不能完成者,遊覽車客運業者應依第九點所定方式負賠償責任。 租賃期間發生事故,遊覽車客運業者除應派人協助處理乘客相關善後事宜外,若遊覽車客運業者有歸責事由時,應負賠償責任。 因臨時道路障礙、天災事變等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遊覽車客運業者未能依規定出車者,承租人得解除契約並要求退還預付定金;如已出車致未能完成預定行程者,承租人與遊覽車客運業者雙方得就行程、路線、休息地點另行約定。 十三、解約時定金返還標準 應記載因可歸責於遊覽車客運業者之事由而解約者,遊覽車客運業者應加倍返還定金;因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而解約者,承租人得依下列標準要求返還已繳之定金: (一)預定用車日十日前通知解約,得請求返還已付定金百分之百。 (二)預定用車日九至七日前通知解約,得請求返還已付定金百分之五十。 (三)預定用車日六日內通知解約,不得要求返還已付定金。 十四、續租時應遵守之原則 應記載承租人欲續租遊覽車時應先聯繫遊覽車客運業者同意,且不得非法使用。 十五、保險 遊覽車客運業者應依主管機關之規定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及乘客責任保險,並應載明保險證(單)號碼,保險金額不得低於主管機關公告之金額。 十六、訴訟管轄地 應記載契約發生履約爭議訴訟時,管轄法院所在地。 十七、申訴管道 應記載消費爭議處理申訴(客服)專線。 貳、不得記載事項 一、租用之車型、配備等內容不得記載「僅供參考」或使用其他不確定用語之文字。 二、不得約定遊覽車客運業者對承租人所負義務事項,排除原刊登之廣告內容。 三、不得約定排除對承租人之任意解除或終止契約權利及逾越主管機關規定或核備承租人之最高賠償標準內容。 四、不得約定遊覽車客運業者得片面變更契約內容,而承租人不得異議。 五、不得約定遊覽車客運業者除收取約定之租車費用外,以其他方式變相或額外加價。 六、不得約定免除或減輕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消費者保護法、租車契約所載或其他相關法規規定應履行義務。 七、不得約定記載其他違反誠信原則、平等互惠原則等不利承租人之約定。 八、不得約定承租人拋棄訴訟權。 九、不得約定免除或限制遊覽車客運業者之責任。[交通部]鐵路旅客運送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鐵路旅客運送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交通部107年5月23日交路監(一)字第10797000591 號自即日生效一、 本事項所稱鐵路機構,係指鐵路法所定以鐵路營運為業務之公營機構,或以鐵路之興建或營運為業務之民營機構者,不包括依大眾捷運法所設立系統之營運機構,例如捷運、輕軌… 等。二、 本事項規定中所稱「運送契約」,係指鐵路機構依鐵路法及其相關法令所定之旅客運送契約。三、 【 】鐵路機構應依鐵路運送規則規定及實際營運狀況填寫,並得視需要訂定分級基準。壹、應記載事項 一、 鐵路機構應將營業時間、票價、雜費、列車時刻表、運送契約與各項使用須知揭示於相關車站明顯處所及鐵路機構網站。二、 運送契約應載明鐵路機構之基本資訊,內容至少應包括鐵路機構名稱、服務電話、網址、消費者客服專線及消費爭議處理申訴專線。三、 兒童、老人及身心障礙者優待票之規定:(一) 兒童身高未滿一百十五公分,或滿一百十五公分而未滿六歲經出示身分證件者,免費;享免費之兒童,鐵路機構得不提供座位,且須由已購買全票或成年之旅客陪同,每位旅客以二位免費兒童同行為限,逾限者,應購買兒童票。(二) 兒童身高滿一百十五公分但未滿一百五十公分,或滿一百五十公分而未滿十二歲經出示身分證件者,應購買兒童票,依全票半價收費。(三) 旅客為年滿六十五歲以上之國民,經出示相關證明文件,應予全票半價優待,鐵路機構為依法申請優待票差額補貼,得登錄旅客姓名及身分證字號。(四) 身心障礙者憑我國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應予全票半價優待;身心障礙者經需求評估結果,認需人陪伴者,其必要陪伴者以一人為限,得享全票半價優待;鐵路機構為依法申請優待票差額補貼,得登錄旅客姓名及身分證字號。前項優待僅能擇一,不能享有二重以上優待。四、 旅客持未經查驗之車票,經鐵路機構同意後,得依下列規定辦理搭乘日期、班次或車種之變更;其變更手續費之收取,第一次免收,第二次則依第五點第一項退票規定辦理:(一) 指定車次之車票辦理變更,最遲應於列車開車前【 】分鐘辦理。(二) 非指定車次之車票辦理變更,應於車票有效期間內辦理。非法定優待之其他優惠車票之變更,依其使用須知規定辦理。五、 旅客於車票有效期間內,未經查驗之車票得依下列規定辦理退票:(一) 指定車次之車票辦理退票,最遲應於列車開車前【 】分鐘辦理。(二) 非指定車次之車票辦理退票,應於車票有效期間內辦理。(三) 旅客辦理退票時,鐵路機構得依車票種類、距乘車日之期間長短收取退票手續費(應於運送契約內載明退票手續費,一般車票及法定優待票最高不得超過票價百分之二十,團體車票最高不得超過票價百分之四十。但計算結果未達【 】元時得按【 】元計收)。(四) 非法定優待之其他優惠車票之退票,依其使用須知規定辦理。旅客持經查驗之車票乘車時,如有下列情事者,得依鐵路機構規定辦理退票:(一) 於車票有效期間內,因疾病等正當事由。(二) 經鐵路機構同意。六、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回數票、定期票旅客分別依其使用須知規定辦理外,旅客得憑票請求退還票價及雜費,並免收退票手續費:(一) 因車輛故障或不可歸責於旅客之事由而中止乘車或改乘不同列車或車廂種類。(二) 因列車運行中斷,在起程站停止乘車或在中斷站中止乘車。(三) 因列車遲延,在起程站停止乘車或到達銜接站後相當時間內無銜接列車或不及換乘指定之列車而中止乘車。(四) 因列車班次取消,在起程站停止乘車。(五) 購買有發布海上颱風警報之日起至解除之日止之車票且未搭乘。前項各款退還票價及雜費基準如下:(一) 在起程站停止乘車者,得辦理退還實收票價。(二) 在中斷站中止乘車者,得辦理退還未乘區間票價。(三) 改乘不同列車或車廂種類者,如改乘較低票價車廂或列車時,得辦理退還改乘區間之票價差額,如改乘較高票價車廂或列車時,免補收票價差額。(四) 如旅客持用之車票未記載票價或記載為零者,以該車票記載之身分別之全額票價為其實收票價。但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前二項退還基準不影響旅客依民法及其他法律請求賠償之權利。七、 旅客遺失記名及無記名車票時,得依下列規定辦理:(一) 記名車票之旅客得依使用須知掛失後辦理退費或補發車票。(二) 無記名車票之旅客經向鐵路機構報備,先購買或補買同日、同起訖區間車票乘車,並以遺失車票車次為原則,旅客事後尋獲車票,且經鐵路機構查明該票未曾使用或未完成旅程者,得於一年內請求鐵路機構退還票價之百分之【 】。(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八十)八、 旅客列車未能依列車時刻表運轉時,鐵路機構應將其事由及運轉變更情形迅即通報旅客,並於車站及列車上以廣播或資訊顯示等方式隨時更新。鐵路機構未能依列車時刻表將旅客準時送達時,應依下列規定負遲延之賠償責任:(一) 列車遲延原因可歸責於鐵路機構者:遲延【 】分鐘以上時,應退還實收票價百分之【 】。(應於運送契約中,按遲延時間訂定分級基準)(二) 列車遲延原因不可歸責於鐵路機構者:遲延【 】分鐘以上時,應退還實收票價百分之【 】。(應於運送契約中,按遲延時間訂定分級基準)(三) 列車遲延原因為不可抗力之事由者:賠償以旅客因遲延而增加支出之必要費用為限。旅客所受損害超過前項賠償規定者,仍得依民法及其他法律請求賠償。九、 冷氣車廂之冷氣故障時,受影響旅客得請求退還實收票價百分之【 】。十、 鐵路機構因行車及其他事故致旅客死亡、傷害或財物毀損喪失者,應依「鐵路行車及其他事故損害賠償暨補助費發給辦法」負賠償責任。旅客所受損害超過前項辦法所定之賠償基準者,仍得依民法及其他法律請求賠償。十一、 運送契約條款如較本應記載事項規定基準對消費者更為有利者,從其約定。十二、 運送契約如有合意管轄法院之約定,仍不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及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之適用。貳、不得記載事項一、 不得記載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顯失公平或欺罔等事項。二、 不得記載鐵路機構得片面更改運送契約內容,而乘客不得異議之條款。三、 除法律規定外,不得記載免除或限制鐵路機構責任。四、 不得記載廣告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