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曬產品檢驗報告說明

防曬產品檢驗報告說明

消基會為保護消費者之公益團體,「安全」是本會維護消費者權益的至高原則,產品測試報告的立論點亦然,因此,在安全的提前下,提醒消費者在選購防曬商品,應依個人需求進行選購。

一、本篇防曬成分測試報告內容為參考國際環境工作組織及國內外相關研究,主要希望透過測試,提醒消費者防曬成分潛藏的危機。

二、文中防曬係數SPF及透光度測試段落「……其中約5%來自UVB,會傷害皮膚表層,使皮膚發紅或曬傷;其他5%來自UVA,因穿透力強…..」 及「UVA又可細分為UVA-1(320~340 nm)及UVA-2(340~400 nm)」,應為「……其中約5%來自UVB,會傷害皮膚表層,使皮膚發紅或曬傷;其他95%來自UVA,因穿透力強…..」及「UVA又可細分為UVA-1(340~400 nm)UVA-2(320~340 nm)」,係因誤植,特此更正。

三、目前全球對於SPF,一般分為Low protection、Medium protection、High protection、Very high protection(低、中、高、最高防曬等級)。中國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因應國際趨勢於2016年6月1日發佈「防曬化妝品防曬效果標識管理要求」(2016年第107號):防曬指數(SPF)的標識應當以產品實際測定的SPF值為依據。當產品的實測SPF值小於2時,不得標識防曬效果;當產品的實測SPF值在2~50(包括2和50)時,應當標識該實測SPF值;當產品的實測SPF值大於50時,應當標識為SPF50+,依此,其SPF標示應以實際測定為依據。自2016年12月1日起,其申報行政許可的防曬化妝品,防曬效果標識應當該公告要求。之前已獲得批准文號的防曬化妝品,其產品包裝可使用至2017年6月30日止。唯本次採樣、測試的大部分樣品為2015年至2016間製造,基於法律不溯既往原則,仍依舊規定判定、謄寫。

四、體外測試方法進行之測試為經樣品後的透光度或吸光度可由比爾定律進行轉換,其光的吸收度(absorbance)為經光線照射到樣品時,部份的光線會被樣品吸收,剩下的光線則穿透樣品,造成入射光線,及穿透光線的差值,自此可經由公式轉換,於本次測試結果並無錯誤。

五、國際間目前仍是建議以人體測試SPF防曬係數,包括食藥署於105年底公告的「化粧品防曬係數SPF測試(人體測試)技術規範指引」,作為國內業者執行化妝品防曬系數SPF測試(人體測試)之參考。測試結果的適用性和精密度,無庸置疑。但人體測試方法耗時、複雜、且昂貴,實務推廣上可能有困難,這或許是國內迄今尚無防曬係數(In Vitro)檢驗成份之認證實驗室(資料來源:食藥署認證資訊網),且未有相關的SPF測試(人體測試)報告的原因。本會因此參考化妝品化學家學會期刊的SPF測試方法論文(J. Soc. Cosmet. Chem., 40, 127-133 (May/June 1989),該方法具有不須冗長準備工作、設備取用容易、技術簡便、價格便宜等優點,測試結果與已知SPF防曬係數的FDA與DIN的標準參考配方和市售防曬產品共計14件相互比較,結果相當一致,該論文迄今已被引用234次,深具參考價值。

六、目前市面上大部分樣品標示方式為以SPF防曬係數、PA等級及星等為主要標示方式。本會測試報告以消費者「知」的權益為其重要任務,希望透報告內容提醒消費者選購產品時應注意的事項,保護消費者的權益,並感謝網友的指正 。透過本次防曬測試,再次提醒消費者:

  1. 即使擦了防曬產品也不應肆無忌憚地曝曬在太陽底下,多數防曬產品應在20分鐘前提前擦用,另外應優先搭配具防曬功能的帽子、洋傘、長袖服裝等,可減少防曬產品的使用量。
  2. 選購防曬產品除了SPF及「PA」等防曬效能外,應檢視成分是否安全,尤其為兒童選擇防曬產品更應重視成分的安全,建議可以選購致敏性較低的物理性或偏物理性的混和性防曬產品。
  3. 夏季陽光強烈,且溫度高,日照長,應儘量避免在陽光強烈的時間外出。
  4. 塗抹防曬品要適量(2 mg/cm2),且依活動強度及環境條件,適時(一般2小時,夏天戶外水上活動為1小時,室內環境則可長達6小時)。
  5. 紫外線並非夏天才會出現,在室內暴露到長波段UVA的機會愈高,因此平時就應注意防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