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叟無欺?三成公有菜市場無公秤
童叟無欺?三成公有菜市場無公秤
2018/02/12
智慧型手機的普世,全球金融數位化的浪潮襲來,2018年,國發會預測將是電子行動支付百家爭鳴的一年。但值此快速變化的科技之下,農業時代遺留的風氣卻仍隱於城市的一角喧囂、鼓噪著。它賣的是俗擱大碗的誠意,秤的是叨叨絮絮的人情,它是你我兒時被母親牽著手,混著甜膩的鮮菜味,走入攤販間的回憶—傳統菜市場。
古有云:早起開門七件事,柴米油鹽醬醋茶。如今,年節將屆,在各大連鎖賣場與超商的林立下,卻仍有部分消費者依舊選擇上菜市場採買年貨。而消基會志工在受理民眾的諮詢時,也接獲不少抱怨市場攤販偷斤減兩之事。時隔二十年,本會為維護消費者權益,重啟國內菜市場調查,再次了解公有菜市場內是否皆設有公秤,以及攤販秤重結果是否與公秤ㄧ致。
本次調查區間為107年1月19日至1月30日,採樣地區為台北市、新北市、台中市、台南市、高雄市的公有傳統菜市場,調查員為消基會總會志工與中區分會、雲嘉南分會、南區分會志工。調查方式為請志工先檢查公秤是否公開陳列在市場明顯可見之處,若找不到再詢問市場管理員公秤的位置。接著,調查員再與攤販購買自身所需的蔬菜年貨,記下攤販所告知的斤數,再去公秤秤重,確認結果是否一致。
一、3成公有菜市場無公秤 8成未取得優良磅秤自主管理標章
本次調查擇定國內公有菜市場47家,其中台北市9家,新北市7家,台中市9家,台南市12家,高雄市10家,名單如下:台北市的編號1「西湖市場」、編號2「永春市場」、編號3「成德市場」、編號4「中崙市場」、編號5「木新市場」、編號6「湖光市場」、編號7「西寧市場」、編號8「南門市場」、編號9「水源市場」,新北市的編號10「光明市場」、編號11「重新市場」、編號12「中央市場」、編號13「永安市場」、編號14「枋寮市場」、編號15「泰山市場」、編號16「新莊第一市場」,台中市的編號17「東興市場」、編號18「台中市第二市場」、編號19「台中市第三市場」、編號20「台中市第五市場」、編號21「一心市場」、編號22「東光市場」、編號23「篤行市場」、編號24「南屯市場」、編號25「中義市場」。
台南市的編號26「台南市第一小康市場」、編號27「開元市場」、編號28「水仙宮市場」、編號29「鴨母寮市場」、編號30「綜合農產品批發市場」、編號31「延平市場」、編號32「東菜市無菸市場」、編號33「中山市場」、編號34「金華零售市場」、編號35「保安市場」、編號36「崇德零售市場」、編號37「復興零售市場」,高雄市的編號38「鼓山第一市場」、編號39「鼓山第三市場」、編號40「果貿市場」、編號41「龍華市場」、編號42「國民市場」、編號43「林德官市場」、編號44「前金第一區市場」、編號45「新興第一市場」、編號46「新興第二市場」、編號47「三民第一市場」。
調查結果,經志工詢問過市場管理員或攤販後,確認市場內沒有設置公秤的共15家,分別為編號4「中崙市場」、編號6「湖光市場」、編號10「光明市場」、編號11「重新市場」、編號12「中央市場」、編號14「枋寮市場」、編號28「水仙宮市場」、編號30「綜合農產品批發市場」、編號34「金華零售市場」、編號37「復興零售市場」、編號38「鼓山第一市場」、編號41「龍華市場」、編號42「國民市場」、編號44「前金第一區市場」、編號45「新興第一市場」。
編號41「龍華市場」與編號44「前金第一區市場」,管理員表示公秤故障中,目前無公秤。編號30「綜合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員解釋因現今攤販都使用電子秤,因此市場後來也不再放置公秤。
而有8家不確定是否有公秤,分別為編號18「台中市第二市場」,志工第一次前往時,因星期日管理員放假無法使用公秤,於是志工再於次日早上前往,但卻沒看見管理員,因此無法確認到底有沒有公秤。編號19「台中市第三市場」與編號31「延平市場」,志工們三次前往該市場,市場辦公室都沒人與上鎖,無法確認是否有公秤可使用。編號39「鼓山第三市場」,志工於平日營業時間前往,但辦公室上鎖。編號43「林德官市場」,管理員不在現場,志工自己巡視辦公室,沒有看見公秤。編號46「新興第二市場」與編號47「三民第一市場」,志工皆於中午後過去,管理員告知已將公秤收起。編號40「果貿市場」,管理員告訴志工公秤放在盒子裡,但自己不會使用,貌似也無意將公秤拿出來,志工因擔心起糾紛,也未堅持繼續借公秤。
而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為推動優良磅秤自主管理市場,輔導市場自願性實施定期自主檢測,確保磅秤準確公平,特訂定「優良磅秤自主管理市場須知」,由市場自願申請並通過標檢局評核。本會從標檢局網頁上所公佈取得標章的市場名單,截至今年1月為止,在本次調查的47家公有菜市場中,僅13家菜市場有取得標章,分別為編號1「西湖市場」、編號2「永春市場」、編號3「成德市場」、編號5「木新市場」、編號7「西寧市場」、編號8「南門市場」、編號9「水源市場」、編號15「泰山市場」、編號17「東興市場」、編號21「一心市場」、編號23「篤行市場」、編號25「中義市場」、編號27「開元市場」,其中除編號17「東興市場」、編號21「一心市場」、編號23「篤行市場」、編號25「中義市場」、編號27「開元市場」外,其餘8家公有市場公開陳列公秤提供消費者使用,值得鼓勵。
二、4成公秤放在管理會辦公室 形同虛設
在有公秤的24家公有菜市場中,公秤有公開陳列的共14家,分別為編號1「西湖市場」、編號2「永春市場」、編號3「成德市場」、編號5「木新市場」、編號7「西寧市場」、編號8「南門市場」、編號9「水源市場」、編號13「永安市場」、編號15「泰山市場」、編號16「新莊第一市場」、編號32「東菜市無菸市場」、編號33「中山市場」、編號35「保安市場」、編號36「崇德零售市場」。
其中以編號15「泰山市場」與編號16「新莊第一市場」的公秤位置最好。編號15「泰山市場」的公秤放在入口旁,現場不僅貼有醒目之公秤黃色告示牌,還有張貼通過標檢局評核之優良磅秤自主管理標章,期限也並未過期,也是14家中少數使用電子磅秤作為公秤的菜市場。編號16「新莊第一市場」的公秤設在西區二樓樓梯正上方,雖未設告示牌,但一目了然且與攤販位置鄰近,消費者幾乎可以隨時秤重商品,有「公」之精神。
而有些市場雖將公秤放在入口或側門,但卻無法使消費者明顯辨別,例如編號1「西湖市場」,因現場並未張貼公秤告示牌,因此志工特別詢問入口附近的攤販才發現公秤的位置,發現公秤是放在堆滿凌亂器具的層架上,志工若要秤重,得將商品高舉放上公秤才能使用。編號3「成德市場」則將公秤擺在市場最裡面的土地神像旁,且放在堆滿工具與灰塵的矮櫃上,不僅與編號1相同沒有告示牌,公秤的表面甚至還貼有膠帶殘膠。
另有10家菜市場皆將公秤放在市場辦公室裡,分別為編號17「東興市場」、編號20「台中市第五市場」、編號21「一心市場」、編號22「東光市場」、編號23「篤行市場」、編號24「南屯市場」、編號25「中義市場」、編號26「台南市第一小康市場」、編號27「開元市場」、編號29「鴨母寮市場」。編號23「篤行市場」為有取得標檢局優良磅秤自主管理市場標章的菜市場,但志工回報公秤卻放在辦公室內的雜亂貨物堆中,現場都是灰塵,十分骯髒。編號25「中義市場」亦同,在公共電話旁懸掛「請使用公秤」之牌,但公秤卻沒放在告示牌下方,消費者還要再走到右側辦公室內才能看見公秤。
在公秤與攤販秤重的調查中,僅有一家菜市場的攤販秤重與公秤有些微誤差斤兩,整體並無發現攤販有故意偷斤減兩,值得嘉許。
三、結論
本次調查可發現,有些公秤不是放在凌亂雜物堆中,就是被鎖在市場管理會辦公室裡。雖管理會可能是擔心公秤在外遭竊,但若公秤無法公開陳列給消費者使用,不免失去「公」之美意。且本會志工在調查時,認為與攤商購買完商品後,還要特地走進辦公室才能用公秤很奇怪,且南區分會更進一步表示,高雄的志工們在詢問市場辦公室的人有沒有公秤時,許多管理員的態度都很不友善,甚至還有管理員冷淡的反問說,為何志工不去用攤販的電子秤,反而想使用公秤?
雖現行法規並無強制公有菜市場與私人菜市場要設置公秤,但消基會特別呼籲,政府鼓勵設立公秤之目的即是讓消費者有雙重檢視,即使該市場之公秤仍是傳統彈簧秤,比不上攤販所用較精密的電子秤,但也該將公秤公開給消費者使用。本會也建議,傳統市場仍有許多忠誠的消費者,因此主管機關也應盡管理責任,汰換掉不合時宜的傳統彈簧秤,並使公秤發揮公開公用之功能,維護消費者權益。
綜上所述,針對本次調查47家公有菜市場,共15家菜市場沒有公秤,8家不確定是否有公秤;而在有設置公秤的共24家菜市場中, 10家菜市場將公秤放在管理會辦公室。因此,消基會特提出以下呼籲:
對政府
- 為輔導市場正確量測,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積極推動優良磅秤自主管理市場,並適時辦理說明會或教育訓練,並公開表揚鼓勵市場踴躍申請登錄。
- 對於已完成登錄並授予證書及標章之市場,標檢局應落實不定期查核機制,並輔導改善缺失,以建立標章之公信性。
對業者
- 業者應使用有檢驗合格標章之磅秤,並宜全面改用電子磅秤,使雙方都能同時看見商品總重與價格,杜絕消費糾紛。
- 市場應積極申請登錄「優良磅秤自主管理市場」,以取得標章,並依規定將公秤公開陳列提供消費者使用、且應備置檢測用標準法碼定期校驗比對、每月至少一次以上對所轄攤商磅秤執行檢測,以讓消費者購物安心。
對消費者
- 消費者應盡量選擇設有公秤的菜市場,若對攤商磅秤的準確性產生疑慮,可使用公秤比對確認。
- 若發現公秤損壞,應要求市場管理處改善,以維自己消費權益。
- 消費者若發現攤販使用的磅秤並未貼有經檢定合格的同字標記,可逕向標檢局檢舉。若攤販使用貼有「非供交易用」磅秤,例如家庭廚房用料理秤,此磅秤不得做為交易,違者將依度量衡法第53條規定處以新台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以下之罰鍰。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附件:調查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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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應盡速改善液化石油氣容器 (瓦斯鋼瓶)之行政管理
政府應盡速改善液化石油氣容器 (瓦斯鋼瓶)之行政管理 【新聞參考稿】 前日(2月1日)高市小港區便當店氣爆造成16人傷,據高市消防局表示,原因初判為員工不慎弄倒瓦斯桶,導致瓦斯管線脫落,瓦斯外洩引起,該起火勢於20分鐘獲得控制並撲滅,燃燒面積約20平方公尺,現場救出及疏散31名民眾,16名傷者已有12人出院,4人住院救治。 本案便當店並不屬於消防法第13條第1項所定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因此固然不需要依照消防法之規定實施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惟此類大量使用液化石油氣、具營業性質的餐廳或小吃店,亦屬於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且餐廳、小吃店因使用液化石油氣不慎造成氣爆之事件頻傳,政府應檢討相關法令,將此類未達一定規模,但大量使用液化石油氣具營業性質的供公眾使用場所納入消防檢查的範圍內。在修法前,因內政部依消防法第15條第2項規定訂定之「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73條第3項已規定,液化石油氣備用量,供營業使用者(如餐廳、小吃店),不得超過80公斤;供家庭使用者,不得超過40公斤。違反者依消防法第42條規定可處新台幣2萬元至10萬元罰鍰。法令既然已有處罰之規定,主管機關實應針對轄區內大量使用液化石油氣的營業場所加強查核,以確保此類事件不會再度發生。 在去年7月21日台中逢甲夜市瓦斯氣爆造成1死與14人受傷慘案中,本會曾建議主管機關應盡速召開公聽會,邀請相關產銷學者參與廣納多方意見,落實瓦斯行(桶裝)從業人員證照制度,以利立法保障消費者權益。但至今尚未見主管單位有所作為,任憑瓦斯氣暴慘案屢屢發生,實令本會遺憾。故本會強烈呼籲主管單位應盡速改善液化石油氣容器(瓦斯鋼瓶)之行政管理制度。 在相關制度尚未完善前,主管機關應繼續推動瓦斯行從業人員安全講習,包括專業知識課程、相關法律內容,並增加實務操作之教學,以幫助提升瓦斯行(桶裝)從業人員之專業素質,再藉由瓦斯行有專業有證照之從業人員教導店家或民眾正確使用液化石油氣容器,以保障民眾的人身安全與權益。 針對民眾或店家使用液化石油氣容器,本會建議應注意下列要點: 1.鋼瓶請注意檢驗期限並附有檢驗合格標誌。 2.鋼瓶請直立,且避免受猛烈震動。放置於通風良好且避免日曬之處所。鋼瓶上不可放置物品,以免引燃。 3.即將使用完畢之瓦斯桶,不可將鋼瓶放倒使用。 4.發現瓦斯配管(管線)有漏氣時,不可用火柴或打火機點火測試,應以肥皂泡沫檢查有無漏氣。 5.為早期探知發生火災,可設置獨立型偵煙(瓦斯漏氣)警報器及滅火器,遇有火災發生時能即時發出警報,增加避難逃生應變時間,並做初期滅火抑制火勢擴大。 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南區分會春節寒假瘋出遊 業者自訂賠償規定亂象多
調查摘要: 調查時間: 2018年1月16日~1月24日。 抽樣對象:有推出春節期間(2月15至2月18日)國內團體旅遊專案(二日以上)的旅行社,且遊覽行程、交通、食宿皆由業者安排規劃,總共15家業者。 調查方式:在各家業者官方網站上檢視其針對春節旅遊專案頁面及訂購頁面所載契約內容。 調查項目:旅行社在網站上所示旅客任意解約賠償規定是否與《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相符。 調查結果: 2家業者(7號、11號)賠償規定皆依照「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1家業者(12號)賠償規定依照「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但未完全揭露其規定。 4家業者(1號、6號、8號、13號)專案頁面旅客任意解約賠償規定與「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不符,但訂購頁面旅客任意解約賠償規定與「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相符。 8家業者(2號、3號、4號、5號、9號、10號、14號、15號、)賠償規定與「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不符。 春節假期將至,最是闔家團聚的時候,加上各個學校也陸續放寒假,適合計畫全家大小一同出遊。根據交通部觀光局2016年國人旅遊狀況調查,2016年國人國內旅遊1億9,038萬旅次,平均每人旅遊次數為9.04次,國內旅遊總費用更是高達3,971億元,平均每人每次花費2,086元,顯示在低薪過勞的時代,國人對旅遊品質仍相當重視,且出遊頻率十分頻繁。 過去在旅遊旺季後,消基會獲報的申訴案件也隨之增加,光在2017年間,向本會申訴及諮詢旅遊案件的消費者已逾百位,包括服務人員態度不佳、旅行社廣告不實、臨時變更行程等問題,其中以退費糾紛占最大宗。 為了照顧消費者年節出遊的心情,消基會擇定有推出春節國內旅遊專案(二日以上)的旅行社,於各該業者官方網站上檢視旅客任意解約賠償規定(下稱賠償規定),並依據《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對網站上所揭露資訊進行比較,檢視業者所訂定之賠償規定是否符合規範? 樣本情形與調查標準 本次調查期間為今年1月16日至24日,抽樣對象為有推出春節期間國內旅遊專案(二日以上)的旅行社,分別為1號「東南旅行社」、2號「可樂旅遊」、3號「易遊網」、4號「中華旅行社」、5號「燦星旅遊」、6號「長汎假期」、7號「五福旅遊」、8號「大豐旅遊」、9號「全日旅行社」、10號「千園旅行社」、11號「雄師旅遊」、12號「統元旅行社」、13號「綠生活旅行社」、14號「喜鴻假期」及15號「山富旅遊」。 調查的設定如下:1.出發日期為2月15至2月18日,報名人數2名成人(雙人房);2.擇定有推出二日以上國內團體旅遊專案的旅行社,且遊覽行程、交通、食宿皆由旅行社安排規劃。 調查結果,若不考量額外酌收之隨團司機、服務人員小費等,專案價格最高者為 15號「山富旅遊-樂遊港都文藝台中精選三日」,專案價2萬元/人;專案價格最低者為6號「長汎假期-上帝的部落司馬庫斯」,專案價5200元/人。但各家旅行的的行程、天數、路程距離及專案內容各有差異,消費者可依據自身的喜好做選擇。 調查結果 僅2家業者完全符合規範,尚有業者使用14年前契約範本 眾所皆知,春節寒假是旅遊的旺季,各家業者為了拼業績、搶旅客,早早就規劃一系列豐富的旅遊行程供消費者挑選,網站上,美麗的風景照片搭上”早鳥優惠價格”,讓每一個心動的消費者衝動報名並預付費用,卻忘了注意業者是否有針對”早鳥優惠”、”年節期間”等應節活動專案自訂不同的賠償規定;若付費後又看到其他更適合、更優惠的專案或因個人因素要取消原本訂購的行程時,便容易產生消費糾紛。 本會依交通部於105年9月13日公告之《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下稱「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檢視業者網站上專案頁面及訂購頁面所載之賠償規定;根據「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十三條,出發前旅客若解除契約者,應依旅行業提供之收據繳交行政規費,並賠償旅行業之損失,其賠償基準如下:(一)旅遊開始前第41日以前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5% (二)旅遊開始前第31日至第40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10% (三)旅遊開始前第21日至第30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20% (四)旅遊開始前第2日至第20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30% (五)旅遊開始前1日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50% (六)旅客於旅遊開始日或開始後解除契約或未通知不參加者,賠償旅遊費用100%,另旅行業如能證明其所受損害超過消費者所賠償之金額,得就其實際損害請求賠償。(此規定也與交通部於105年12月12日公告之《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書範本》第十二條相同。) 調查結果發現,7號「五福旅遊」與11號「雄獅旅遊」2家業者不論是在專案或訂購頁面上,其賠償規定皆依照「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另12號「統元旅行社」網頁賠償規定雖合格,但僅顯示出發日前30日內取消規範,未將旅遊開始前第31日至第40日以內解除契約及旅遊開始前第41日以前解除契約之規範完整顯示在網站上,讓人無法得知若在31日前取消,其規範是否真的與「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相同。 而1號「東南旅行社」、6號「長汎假期」、8號「大豐旅遊」及13號「綠生活旅行社」在專案頁面賠償規定皆與「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不符,但訂購頁面賠償規定卻相符。這樣一個專案卻有二種賠償規定的現象,讓人不禁懷疑,倘若消費者真要取消,應該遵守何項規定,又該如何計算賠償金額,勢必會引起一波消費爭議。 本次調查中,6號「長汎假期」、8號「大豐旅遊」及14號「喜鴻假期」網站所載之賠償規定為:「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書第十一條」,但翻閱過去及現行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與《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範本》,皆查無此規定,業者當初參照哪項法規,實在值得探討;而15號「山富旅遊」賠償規定則為交通部於民國93年公告之《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範本》第十八條,上述規定皆與現行規範不同;消基會呼籲,業者應該及時更新網站內容,並統一其說法,切勿讓消費者無所適從。 春節出遊退費有特別規範?都是業者自說自話! 本次擇定之出遊時間為2月15日至19日,屬於春節期間,調查中發現,1號「東南旅行社」、2號「可樂旅遊」、3號「易遊網」、4號「中華旅行社」、5號「燦星旅遊」及9號「全日旅行社」皆在專案網頁上特別記載「春節期間取消規定」,且其規定皆比「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嚴苛。 例如1號「東南旅行社」:「出發前4~10日工作天內取消者扣全部旅費50%,出發前1~3日工作天內取消者扣全部旅費70%,出發當日取消者恕不退費」,明顯比現行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嚴苛,但其訂購頁面賠償規定卻又與「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相同,如此一來,消費者在其網站上報名付款後,若要取消,該遵照哪項規範是否讓業者說了算,也實在費疑猜。 2號「可樂旅遊」及5號「燦星旅遊」的「春節期間取消規定」則是不論幾天前取消,皆不退還已繳費用;另3號「易遊網」是規定:「出發前45天取消,收取團費10%。前35天取消,收取團費20%。前30天取消,收取團費40%。前25天取消,收取團費60%。前20天取消,收取團費70%。前10天取消,收取團費100%。」;4號「中華旅行社(2/18出發)」則是:「1/16繳交全額團費後,1/17起取消訂位需扣團費40%違約金。1/24起取消訂位,需扣團費50%違約金,1/31起取消訂位,需扣團費75%違約金, 2/7起取消,團費全額不退」;9號「全日旅行社(2/16出發)」的退費方式為「除夕前七日(2/8 前)扣五成團費,除夕前十五日(1/31 前)扣三成團費。(當日無法準時出發及除夕前六日(2/9 日)內取消,恕不退費)」。 以3號「易遊網」來說,本次調查的專案為2月16出發的「大板根森林溫泉+天空之城3天」行程,費用為12900元,倘若消費者欲在2月1日(出發日前15天)取消,遵照「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十三條第四項「旅遊開始前第2日至第20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30%」,扣除行政規費後消費者應賠償旅行社3870元(12900*0.3),但依「易遊網」規定「出發前20天取消,收取團費70%取消費。」,即是要消費者賠償9030元(12900*0.7),兩者差額高達5160元。 上述6家業者皆在網頁上備註「春節期間取消規定」,但在「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中,並未提及特殊節日可使用非第十三條以外之賠償方式,且不得記載事項第四條「逾越主管機關規定、核定或備查之旅客最高賠償基準。」,其意指旅行社業者不得令消費者賠償比第十三條規範還要高的金額,除非業者能證明其所受損害超過賠償基準;即使如1號及4號雖皆在網頁上告知「春節期間因鐵路交通及飯店住宿本公司均已全額付款」、「春節需預付飯店訂房費用」,若業者主張因消費者任意取消訂購致受有超過賠償基準的損害,業者仍需舉證證明才可向消費者要求額外賠償,倘無法提出證明,即應回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賠償基準。 賠償規定五花八門,各家業者皆不相同 本會此次調查,除了發現多數業者賠償規定與「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不符外,也發現旅行社賠償規定五花八門,使消費者看起來頭昏眼花。 像是8號「大豐旅遊」和14號「喜鴻假期」在專案網頁所示之賠償規定(詳情請見附件表格),第1點為民國91年公告之舊版的《國內個別旅遊定型化契約書範本》(100年已公告更新版),第2點顯示的賠償規定又與上述契約書不符,且也都與現行「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不同,不僅自相矛盾也令消費者困惑。 另,2號「可樂旅遊」、3號「易遊網」、5號「燦星旅遊」、10號「千園旅行社」及15號「山富旅遊」,在網站顯示的賠償規定為《國內個別旅遊定型化契約範本》第十一條,其賠償基準如下:「一、通知於出發日前第21日至第30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10%。二、通知於出發日前第11日至第20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20%。三、通知於出發日前第4日至第10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30%。四、通知於出發日前1日至第3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70%。五、通知於出發當日以後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100%。」。 以15號「山富旅遊」為例,2月17日出發之「樂遊港都 文藝台中精選三日」行程,若在2月15日(出發日前2天)取消,依據「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扣除行政規費後消費者應賠償旅行社6000元(20000*0.3),但依《國內個別旅遊定型化契約範本》第十一條規定,消費者則需付14000元(20000*0.7)的賠償費用,價差高達8000元。 《國內個別旅遊定型化契約範本》定義為:「甲方要求乙方代為安排國內交通工具、住宿、旅遊行程;或甲方參加乙方所包裝販賣之交通工具、住宿、旅遊行程之個別旅遊產品。」,意指旅行業者推出之自由行、機加酒或非以團體行程之個別旅遊,本次調查對象均為團體旅遊之產品,不知是業者無心放錯或者有意混淆視聽。 消基會呼籲業者應隨時注意主管機關修正之規定,並盡速更新網頁上揭露之定型化契約書,避免產生各種專案有各種不同的賠償規定情形,使消費者無從依據。 綜上所述,針對本次調查15家業者之旅客任意解約賠償規定,4家業者(1號、6號、8號、13號)處於模糊地帶,8家業者不符合「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倘經主管機關調查違反情節屬實,主管機關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第一項公告之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者,除法律另有處罰規定外,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經再次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針對此議題,消基會呼籲 對政府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積極定期或不定期派員查核旅行社業者使用之定型化契約,對違反公告之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企業經營者,依法限期改正或裁罰。 交通部曾於91年12月16日公告《國內個別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但在100年1月17日修正發布《國內個別旅遊定型化契約範本》後,遲遲未檢討「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本會呼籲主管機關應盡速修正並更明確「個別旅遊」定義,使生拘束業者並利遵循的效果。 對業者 應隨時注意主管機關修正之規定,並盡速更新網頁上揭露之定型化契約書,避免產生賠償規定未符規範之爭議,並應依法提供消費者旅遊契約書與契約審閱期及在契約書上充分揭露旅遊產品資訊,保障消費者權益。 應依規定投保責任保險及履約保證保險,為旅客投保保險資訊,亦應出示透明化書面資料。 業者如與其他旅行社併團,除應經旅客書面同意外,均應彼此檢視合作約定是否符合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以免一方違反規定,衍生契約爭議。 對消費者 預付團費前,消費者應先詳閱業者網頁契約條款,檢視相關規定是否符合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如有違反情事,應向本會或消保官反應。 旅遊品質不應分國內外旅遊路線而有不同標準,為確保自身的消費權益,民眾參團旅遊,應選擇合法的旅行社,並要求簽定旅遊契約書,不應受廉價團費或無定金限制等因素影響,忽略應有的權利保障之道。 親自到旅行社繳費並索取收據,以瞭解業者經營實況,並保留相關資料單據,以利日後發生爭議時之舉證。 參加特別節慶期間旅遊專案行程,應在事前多比較各家業者推出的專案,並詳細瞭解其專案內容是否符合自己的需求再洽訂,否則已先繳款卻又反悔,不但可能衍生糾紛,徒增困擾,亦掃了遊興。 附件:調查表格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福利社會 不友善收費 家庭(族)旅遊,8成兒童佔床者團費與成人同價
在愈來愈重視福利社會的21世紀,兒童與銀髮族的福利,亦愈來愈得到關注。國內對於兒童和銀髮族福利的相關法規包括:「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33條裡規定,「……國內大眾交通運輸、文教設施、風景區與康樂場所等公營、公辦民營及民營事業,應以年齡為標準,提供兒童優惠措施,並應提供未滿一定年齡之兒童免費優惠。……」;「老人福利法」第25條亦規定,「老人搭乘國內公、民營水、陸、空大眾運輸工具、進入康樂場所及參觀文教設施,應予以半價優待。前項文教設施為中央機關(構)、行政法人經營者,平日應予免費。」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所稱兒童及少年,指未滿18歲之人;所稱兒童,指未滿12歲之人;所稱少年,指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老人福利法」所稱老人,則是指年滿65歲以上之人。 因此,在101年7~8月間,消基會為瞭解旅行社出團的兒童團費收取方式及標準,消基會於隨機挑選10個國外旅行團行程、6個國內行程的團費價格(由10個旅行社所推出),與行程內所含景點公佈的門票價格進行對照,藉以瞭解兒童計價的方式是否合理。 當時的調查結果顯示,6家業者國外旅遊兒童佔床與大人同價、2家未區分佔床與否均與大人同價,時隔6年半,經過消基會大力呼籲,情況是否變得更為友善呢? 本次調查是於1月20、21日隨機抽樣10家旅行社,分別在國內和國外旅遊團裡調查提供有大型遊樂園的行程,分別以佔床和不佔床作為調查基礎進行調查。(請見表一、二) 調查結果 國外旅遊團費調查情形 (一)8家業者國外旅遊兒童佔床與大人同價 完全未反映國外機票、住宿和景點所提供的優惠 一般而言,國外旅遊至少都是3、5天以上,住宿跟機票算是旅費中最大比例的支出,機票部分,2歲以下的嬰幼兒機票費用,只要票面價的十分之一(以返國日那天為計算基礎);兒童票(2-11歲)則是成人票面價的75折,所以,在機票上,兒童票價還是有差額的。 住房部分,在日本住宿,各家飯店規則不一,例如,消基會工作人員隨機在官網抽樣到東橫INN飯店,該飯店的不佔床兒童免費政策是:小學以下兒童與成人使用同一張床舖時,不收房費,還附免費早餐。 本次調查也以國人常去的:A)大阪環球影城的行程、B)東京迪士尼樂園與東京迪士尼海洋樂園為調查對象,發現A)大阪環球影城的1日入場券分有成人(12歲以上;含稅 7,600 日圓)、兒童(4-11歲;含稅 5,100 日圓)與長者(65歲以上含稅 6,830 日圓)三種票價,3歲以下免費入園;B) 東京迪士尼樂園與東京迪士尼海洋樂園(一日護照)也分全票(18歲以上;7,400日圓)、學生票(12~17歲;6,400日圓)、兒童票(4~11歲;4,800日圓)、敬老護照(65歲以上;6,700日圓)、3歲以下免費入園(請詳見表三) 。 但根據本次抽查10個國外旅遊行程的團費發現,編號3「易遊網 關西5天~環球影城.DIY拉麵章魚燒.彩繪車」團、編號4號「五福旅行社 京都世界遺產.奈良古都.大阪時尚.神戶風情」、編號5號「鳳凰旅行社 流轉京都琵琶湖、盡覽近江八幡美景、暢遊日本環球影城、戲雪饗宴五天」、編號6號「東南旅遊 小小兵天團‧黃色旋風★幸福關西‧古都回憶錄‧翱遊環球5日」、編號7號「雄獅旅遊 京阪奈三都.祕境大原之里三千院.宇治平等院.環球影城.章魚燒DIY五日」、編號8號「燦星國際旅行社 環球影城小小兵、小玉貓咪列車、鮪魚解剖秀、大好評章魚燒DIY體驗5日」、編號9號「喜鴻旅行社 浪漫龜岡小火車、大阪水上巴士、六甲山滑雪場、大阪環球影城+有馬古溫泉、豪華泡湯五日」共8家業者則是成人與兒童佔床之團費為均一價。 (二)兒童不佔床與成人價團費價差最高可達5,000元!(參見表三) 在兒童不佔床的情形下,與成人國外團費報價價差來看,編號1號「品冠國際旅行社 食尚關西好好玩~日本環球影城、哈利波特、飛天翼龍快速通關四項券、京阪神漫遊五日」不佔床的差價高達5,000元,算是友善旅行社。 編號2號「康福旅行社 漫遊三都物語、日本環球影城VIP專屬入園、阿倍野展望台五日」成人/小孩佔床差價有1,000元,不佔床差價有4,000元、編號3號「易遊網 關西5天~環球影城.DIY拉麵章魚燒.彩繪車」團、編號4號「五福旅行社 京都世界遺產.奈良古都.大阪時尚.神戶風情」、編號5號「鳳凰旅行社 流轉京都琵琶湖、盡覽近江八幡美景、暢遊日本環球影城、戲雪饗宴五天」差價達4,000元。 編號6號「東南旅遊 小小兵天團‧黃色旋風★幸福關西‧古都回憶錄‧翱遊環球5日」有3,000元差價。 編號7號「雄獅旅遊 京阪奈三都.祕境大原之里三千院.宇治平等院.環球影城.章魚燒DIY五日」、編號8號「燦星國際旅行社 環球影城小小兵、小玉貓咪列車、鮪魚解剖秀、大好評章魚燒DIY體驗5日」、編號9號「喜鴻旅行社 浪漫龜岡小火車、大阪水上巴士、六甲山滑雪場、大阪環球影城+有馬古溫泉、豪華泡湯五日」則有2,000元差價。 而編號10號「Ggogo吉帝旅遊 大阪環球影城阿倍野HARUKAS五天」則是無論佔不佔床,兒童與成人都是均一價,是對兒童福利最不友善的旅行社。 ◎ 國內旅遊費用調查情形:兒童不佔床者,與成人團費價差最大達11,600元! 而國內旅遊的行程共計5個樣本,以成人與兒童不佔床的團費價差來看,編號11號「eztravel易遊網 高雄義大世界+花蓮輕鬆選 豐富3天」:11,600元,是本次調查樣本中價差最大者;編號12號「燦星國際旅行社 高雄歡樂義大~台南奇美綠色隧道3日」:8,900~10,900元;編號13號「雄獅旅行社 高雄超值浪漫愛河港都.夢時代廣場.義大世界3日」:6,449元。 編號14號「東南旅遊 夜宿海生館.義大天悅.高鐵三日遊」沒有提供不佔床的價位,而編號15號「鳳凰國際旅行社 高雄義大世界‧海生館‧墾丁自然生態三日遊」則不分佔不佔床,為統包計價。 除了編號14號、15號之外,其他業者也都有將兒童佔床另設一種價位,將此價格與大人團費計算價差時發現,編號11號「eztravel易遊網 高雄義大世界+花蓮輕鬆選 豐富3天」:1,000元;編號12號五福旅遊「燦星國際旅行社 高雄歡樂義大~台南奇美綠色隧道3日」:1,900元;編號13號「雄獅旅行社 高雄超值浪漫愛河港都.夢時代廣場.義大世界3日」:500元;編號14號「東南旅遊 夜宿海生館.義大天悅.高鐵三日遊」:成人/資深公民/小孩佔床差價均為300元。 ◎國內大型遊樂園收費調查:均符合法規規定(請詳見表四) 依照行政院觀光遊樂業兒童對象收費標準,觀光遊樂業應予未滿12歲兒童,遊園及使用觀光遊樂設施收費優惠;其未滿3歲者,應予免費。未能出示證明而有判斷年齡疑義時,國民小學學生或身高滿90公分以上未滿150公分者,應予收費優惠;其身高未90公分者,應予免費。但業者有更優惠措施者,從其規定。以年齡為初判,身高為複判之雙重認定;「老人福利法」裡規定的「老人」,是指年滿65歲以上之人。 因此,消基會亦依此標準檢視遊樂園的收費是否符合規定。調查結果顯示,國內大型遊樂園均有落實「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和「老人福利法」,尤其是銀髮族的票價均落在半價範疇,值得嘉許。 消基會指出,參團旅遊,不一定全是親子團,也會有全家族的旅遊行程,加上國內外遊樂園或景點都會有兒童和銀髮族門票優惠(請見表三、四),因此,消基會呼籲旅遊業者的團費設計,應全面反應機票、住宿、景點等門票的優惠價格,以符合公平、合理與福利社會的原則。 結論 105年度一整年國人出國觀光已達14,588,923人次、國內旅遊人口亦達190,376,000人次,寒暑假的旅遊旺季,也是親子(家族)同遊的好時機,然而旅行社對兒童團費計價的方式僅以住宿費的床費減收為判斷基礎,尤其多數國外團旅遊如果兒童佔床就得付出與大人相同的旅費,對消費者來說似乎不合理,加以3歲以下幼兒既不佔床,景點、遊樂園又多免費,團費的差價又僅落在0~5000元之間,似乎頗有調整的空間。 《消保法》第5條規定:「業者提供商品或服務前,應提供消費者充分與正確之資訊」,消基會呼籲交通部觀光局應儘速深入瞭解並與旅行社業者協調兒童團費機制,以保障消費者權益!唯有創造更公平、透明的旅遊收費機制,才能開創繁榮旅遊前景。 針對本次議題,消基會呼籲: 政府 基於消費者保護原則,主管機關應協調業者落實旅遊資訊與標價透明制度,讓消費者可以安心享有選擇權。 基於公平、合理,應儘速將幼兒、兒童、銀髮族等相關法定福利規定,修訂於國內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中,以達維護兒少及老人權益,並提升安養和鼓勵生養的目標。 業界 旅遊業者應透明化收費標準,亦應具體反映價差,才是公平合理的作法。 基於創造友善旅遊環境,呼籲業者建立成人、銀髮族、兒童和幼兒分級團費制度,吸引消費者經常性家庭(族)旅遊,創造和諧社會氛圍。 消費者 消費者在規劃開心出遊的同時,也要仔細看清楚計價收費方式是否有暗藏不合理的費用或條款,充分掌握資訊才能保護自己,避免消費糾紛產生。 「貨比三家」才能促進良幣驅逐劣幣,本次調查有看到差價透明、回歸消費者的業者,因此,建議消費者鼓勵友善收費的業者,就是良幣驅逐劣幣的具體作為。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附件中小學校學童的PM2.5精準防護 迫在眉睫
摘要 消基會在106年10月~12月之間,選擇六都、新竹市、雲林縣各2所國小,共計16所國小,在學生上學、在校、放學時段,調查學區環境空氣PM2.5。主要以臺北市A國小和新竹市B國小2所國小巡檢結果,作為報告內容。 2所國小校園內的PM2.5巡檢值優於鄰近的環保署測站的PM2.5測值。 臺北市A國小學校周圍的學生上下學行經路段,潛在的PM2.5來源包括:校門口接送學童的汽機車排氣、道路上的汽機車排煙和大型遊覽車排氣、廚房烹調排出廢氣、巷道堵車時的汽車排氣、早餐店排出的油煙,汽機車排氣PM2.5濃度瞬間增加最高;新竹市B國小未發現生類似情形。 在PM2.5空氣品質不良,新竹市環境空氣PM2.5在50~60 g/m3間,B國小校園空氣PM2.5在48~55g/m3間,教室和室內體育場空氣PM2.5在42~48 g/m3間,校園內找不到PM2.5安全場所。在環境空氣PM2.5不良時,各校學童的PM2.5防護明顯不足。 民宅PM2.5連續監測,發現在環境空氣PM2.5不良時,自然通風的室內空氣會快速(~2分鐘)升到與戶外相當之PM2.5濃度。環保署空氣品質指標值(AQI)的PM2.5預報「移動平均值」,可能耽誤警示,且降低PM2.5預報值可信度,不能有效協助學童及時因應和防護PM2.5。 PM2.5防制的目標為保護民眾健康,建議優先提供學童PM2.5防護口罩且降低教室空氣PM2.5低於30 g/m3,提升環境空氣PM2.5的及時有效預警功能,推動環境教育教導學童認識和防護PM2.5。 環保署在103年公告的應符合「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之第一、二批公私立場所場所,包括了大學校園,卻沒有最需要被保護的中小學生所活動的校園;而教育部公告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因應空氣品質惡化處理措施暨緊急應變作業流程,是在飽受霧霾危害多年後的去(106)年7月7日才公告,因此,以105年度統計,共有117萬(1,173,882)位中小學生缺乏PM2.5防護,政府迫切需要儘速為中小學生訂定出合宜的防護措施。 在國際消費者聯盟(CI)的消費者八大權利五大義務裡,消費者有要求在安全不受威脅,且有人性尊嚴環境下生活之權利,也有就日常之消費品與消費行為,有了解是否對環境造成污染之義務,因此不過度消費、落實減量回收的綠色消費原則,是消費者為保障空氣品質能做的第一步。 緣起 近10年來,PM2.5(又稱細懸浮微粒)的研究愈來愈多,美國算是領頭羊,從1997年就首次發布PM2.5空氣污染物年平均值和24小時平均值之空氣質量標準,而世界衛生組織在2005年也發布了《空氣品質準則》。台灣呢?綜觀政府各部會的空氣品質管理(室內空氣品質),是在2014年才啟動管理機制,分批訂定場所的室內空氣品質管理規範與標準,其中規範的管理場所包括:大學校園、圖書館、醫院、養老、社福機構、公務部門、交通運輸處所(包括航空站)、商圈(量販店及各種營業場所)、百貨公司等公民營機構及公共場所,獨獨缺乏最需要保護的中小學生所活動的校園(教室)。 而教育部公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因應空氣品質惡化處理措施暨緊急應變作業流程,也是在飽受霧霾危害多年後的去(2017)年7月7日才公告,因此,以2016年度統計,共有117萬(1,173,882)位中小學生缺乏PM2.5防護。 在國際消費者聯盟(CI)的消費者「八大權利」、「五大義務」裡,消費者有要求在安全不受威脅,且有人性尊嚴環境下生活之權利,也有就日常之消費品與消費行為,有了解是否對環境造成污染之義務,因此不過度消費、落實減量回收的綠色消費原則,是消費者為保障空氣品質能做的第一步,政府各部會更應力求室內空氣品質在可以安全消費、居住、受教的環境,儘速訂定合宜的空品規範和保護措施。 因此,巡檢學區的空氣品質,據此檢視政府PM2.5防制措施,是否足以協助國人防護PM2.5,以保障學童健康,顯得格外重要且具意義。 基於尊重國人的環境品質「知情權」和「監測權」,消基會於106年底邀請志工使用經環檢所比對過之手持PM2.5空品裝置,用於監測和巡檢(個人或社區)環境中的PM2.5細懸浮微粒,利用其即時產生的測值、結合行動手機應用程式(APP)及雲端運算功能,快速整合巨量數據進行分析。手持空品裝置最大的好處,能釐清環境品質變化的原因,強化個人、住家、社區、學校的PM2.5防護措施,以降低個人、家人、學童的健康風險到最低。本次調查主要巡檢國民小學學區,目的包括:(1)瞭解學童活動區域的空氣品質情形;(2)公布空氣品質檢測結果,作為政府空氣品質管制政策修訂之參考;(3)研判和評估空氣品質對學童健康的威脅與損害;(4)了解校園空氣污染防制生活教育是否落實。 表1:調查(監測)項目、方法及標準 項目 調查與測試方法 監測巡檢標準 監測巡檢單位 地點調查 六都、新竹市、雲林縣各2所國小,共計16所國小。以臺北市A國小和新竹市B國小為例 學生人數達千人以上、校址為於交通幹道交會處、或較多汽機車接送、或受社會關注的校園內外及其附近周邊設施 消基會實驗室 細懸浮微粒巡檢 參考手持空品裝置監測巡檢環境細懸浮微粒作業程序,於學生上學、在校、放學時間進行巡檢 參考環保署「空氣品質標準」及「室內空氣品質標準」 志工、消基會實驗室、國立清華大學化學系綠色質譜分析實驗室 巡檢PM2.5結果(詳細巡檢經過與數據,請見附件一) 本次調查日期為106年10月~12月間,在六都、新竹市、雲林縣各2所學生人數較多、且位於交通幹道交會處、或較多汽機車接送、或受社會關注的國小,共計16所國小。於學生上學、在校、放學時段,巡檢學區環境空氣細懸浮微粒,樣品未攜回實驗室,因在現場巡檢可以完成測定。本文以臺北市A國小和新竹市B國小為例。請消基會分會志工協助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國小的巡檢工作。於臺北市和新竹市國小巡檢時,有在地環保局人員陪同,了解消基會的巡檢作業。 A)臺北市A國小巡檢PM2.5 消基會志工以手持空品裝置循著校園內外,尤其是交通幹道邊量測PM2.5,發現校門口接送學童的汽機車排氣、道路上的汽機車排煙和大型遊覽車排氣、廚房烹調排出廢氣、巷道堵車時的汽車排氣、早餐店排出的油煙,汽機車排氣PM2.5濃度都會瞬間增加,可見校園內外還是充滿可能對孩童不利的PM2.5。 B)新竹市B國小巡檢PM2.5 在監測PM2.5時,消基會志工發現:未發現家長開車或騎機車送學童上學或門口車輛等待紅燈怠速時,造成PM2.5巡檢值偏高的現象,可能因該校位於強風頻繁區域,所以,強風將PM2.5吹散了。 在PM2.5空氣品質不良,新竹市環境空氣PM2.5在50~60 g/m3間,B國小校園空氣PM2.5在48~55 g/m3間,教室和室內體育場空氣PM2.5在42~48 g/m3間,校園內找不到PM2.5安全場所。發現在環境空氣PM2.5不良時,各校學童的PM2.5防護明顯不足。 C)桃園市民宅連續監測PM2.5 發現在環境空氣PM2.5不良時,自然通風的室內空氣會在兩分鐘內快速升到與戶外相當之PM2.5濃度,因此,對於防護來說,應趕緊關閉門窗,打開空氣清淨設備來濾清空氣。 本次調查又發現,環保署空氣品質指標值(AQI)的PM2.5預報「移動平均值」是一小時前的數據,可能耽誤警示,且降低PM2.5預報值可信度,不能有效協助學童及時因應和防護PM2.5。(詳細數據和說明,請見附件二) 個人防護 口罩的選/使用及室內空氣防護天數(詳細數據和說明,請見附件三) 2012年「環境健康展望雜誌」中「降低個人暴露於微粒污染空氣 可改善冠狀動脈心臟疾病患者的心血管健康」研究論文,指出空氣污染暴露會增加心血管疾病的發病率和死亡率,是全球公共衛生的重要問題。該文針對冠狀動脈心臟疾病患者,調查減少其個人暴露於城市空氣污染的好處。發現北京市環境空氣污染物以PM2.5為主,高達74 g/m3,主要來自交通排放,含有有機碳、多環芳香烴、高度氧化、產生大量的自由基。 98名患者使用口罩,似乎並沒有影響心率或能量消耗。似乎可以減少症狀,並改善病患者的一系列心血管健康。減少個人暴露於PM空氣污染的干預,有可能降低這個高敏感族群的心血管事件發生率。 2015年「胸部疾病雜誌」研究論文「個人可以做些什麼來減少空氣污染造成的個人健康風險」,提出7種減少個人暴露於環境空氣污染的方法,包括:留在室內、清潔室內空氣、減少有效的吸入劑量的空氣污染、在空氣污染物濃度較高的時間和地點、避免戶外活動、減少暴露於鄰近交通汙染源的微環境、個人防護設備-呼吸器、知道個人或多或少可能是敏感的、干預措施以修改個人易感性等。 2016年「胸部疾病雜誌」中「霧霾天氣的日常生活方式」研究論文,指出中國正在遭受大規模持久的霧霾困擾,人們仍得工作和生活。所以,日常生活中盡量減少霧霾對個人健康的不利影響,益發顯得重要。在霧霾天氣,採取適當的措施,可以日常生活中,最大限度地減少其對個人的不利影響。這些措施包括攝入維生素、喝水、清潔室內空氣、在家休息、以及戶外戴口罩。這些措施簡單且證明是有效的。 2017年「刺胳針雜誌」中「環空氣污染造成的全球疾病負擔的估計和25年趨勢:2015年全球疾病負擔研究數據分析」研究論文,指出環境PM2.5是2015年排名第5的死亡率危險因素(1~4依序為高收縮血壓、抽煙、高空腹血糖、高總膽固醇,分別被歸類為新陳代謝型和個人行為型風險)。暴露於PM2.5導致420萬人死亡,占全球死亡總數的7.6%,東亞和南亞占其59%。對全球疾病負擔有很大的影響,減少暴露可以帶來巨大的健康效益。 2017年「總體環境科學雜誌」中「中國的霾、公共衛生和減緩措施:審查進當前證據和未來政策的效應」研究論文指出,鑑於短期內空氣污染水平,不可能大幅度降低,個人採取保護措施減少暴露,是必要的。如開展以空氣污染為背景的宣傳活動,提高公眾對健康風險的認識和相應的個人防護措施。對於一些敏感族群,如老人、孕婦和小孩,這可能包括留在室內的建議,避免在霧霾期間進行戶外活動。如果在霧霾天中,必須外出,戴上合適的口罩,可能會有所幫助。關閉門窗,打開空調,使用空氣加濕器或淨化器(如果預算允許),以改善人們在霧霾期間,留在室內時的空氣品質。 消基會指出,一般常見的口(面)罩有:紗布、棉布、活性碳、護理用、活性碳、防微粒(微粒)、防霾(PM2.5)等。 醫用面罩之性能規格(CNS 14774)包括次微米粒子防護效率試驗,防霾口罩(CNS15980),依防護效果分為A、B、C、D四個等級,分別可防護PM2.5濃度350、230、140、70 g/m3以下的環境。CNS15980剛於去年6月27日公布,市面上目前可能尚無符合CNS 15980之防護口罩。 國人熟悉之N95口罩,可提供相當於CNS 15980中A級之防護效果。N95為美國國家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NIOSH)對防微粒物口罩標準的分類之一,N表示非油性類微粒物,95表示過濾效率 ³ 95%,另有2種更高規格,N99和N100,濾效率分別為 ³ 99% 和 ³ 99.7%;歐洲(EN)也有3種相對應的標準, FFP1、FFP2、和FFP3,適合過濾油性和非油性微粒物,過濾效率分別為 ³ 80%、³ 94%、和 ³ 99%。口罩的防護效率決於「過濾效率」和「密合程度」。密合程度指口罩和配戴者的臉部需無縫密合,避免微粒物從洩漏處進入口罩。一般來說,口罩的過濾效率越高,空氣阻抗也越強,配戴者需更用力呼吸,口呼出的熱氣,不易排出口罩外,較易感覺悶熱和不適。對一般人而言,在工作場所,使用FFP1或N95口罩,過濾效率多已足夠,當然配戴時應先確定密合度,繫牢口罩帶子,夾緊鼻樑夾,口罩邊緣要和臉部密合,不應有不牢固或漏氣感覺;口罩設計的使用時間一般多為8小時(工作時間),長時間使用,過濾效率不會下降。出現破損和異味(細菌衛生故),以及明顯感覺呼吸阻力增加時,應馬上換新口罩。對於環境空氣PM2.5,比工作場所中微粒,時空變異性高,尤其個人所處的微環境、生活行為、活動時間、個人體質等,皆不相同。 鑑於環境空氣PM2.5為2015年全球排名第5的死亡率危險因素,PM2.5的精準防護應基於PM2.5為對國人健康的影響,有別於傳統污染物的防護之標準檢測和防制策略,PM2.5的防護納入精準醫學的預測性、預防性、藥物治療性、病患參與等P醫學原則(資料來源: http://www.tpms.org.tw/2017/http://www.tpms.org.tw/2017/02/02/精準醫學的範疇/)。 本調查使用巡檢學校鄰近的環保署空品測站(105年、15處)PM2.5 日均值數據,降低學童年暴露量降到年均值15 g/m3目標,估算室內空氣PM2.5防護效率80%所需防護天數,北部測站(松山、萬華、板橋、永和、桃園、中壢)~32天,竹苗(新竹)~15天,中部測站(沙鹿、忠明)~74天,雲嘉南測站(崙背、麥寮、安南、臺南)~121天,高屏測站(大寮、林園)~110天。 結論與建議 結論 臺北市A國小和新竹市B國小的PM2.5巡檢結果,顯示2所國小校園內的PM2.5空氣品質優於鄰近的環保署測站PM2.5測值,顯示綠化的生態校園可於降低PM2.5濃度。 .巡檢臺北市A國小學區,發現6類潛在PM2.5熱點,包括:(1)接送學童的汽機車排氣,PM2.5濃度最高增加~4 g/m3;(2)路上行駛的汽機車排煙,PM2.5濃度最高增加~12 g/m3;(3) 路上行駛的大型遊覽車排氣,PM2.5濃度最高增加~6 g/m3;(4)廚房烹調排出廢氣,PM2.5濃度最高增加~7 g/m3;(5)巷道堵車時的汽車排氣,PM2.5濃度最高增加~13 g/m3;(6)早餐店排出的油煙,PM2.5濃度最高增加~7 g/m3。瞬間增值的跳動,顯示PM2.5濃度在不同時間和微環境變異極高。 巡檢新竹市B國小學區,從清華大學開車到新竹B國小時,環境空氣PM2.5介於 50~60 g/m3。在紅綠燈路口等待時,看到前方大型遊覽車怠速,排放尾氣,PM2.5瞬間飆高至 76 g/m3,PM2.5濃度增加26 g/m3。B國小校園PM2.5介於48~55 g/m3,走在學校操場迎風面時,PM2.5瞬間升高至紫爆等級。校內教室迎風面側的門窗關閉,另一側門窗則是開啟,PM2.5仍介於45~48 g/m3,室內體育活動場地位於地下室,PM2.5巡檢值介於42~47 g/m3。校園內找不到PM2.5安全場所。 桃園市民宅PM2.5連續監測結果,發現自然通風的室內空氣,於~2分鐘時間內,快速升到與戶外相當之PM2.5濃度。若未能於第一時間得到戶外PM2.5濃度飆高訊息,學童可能多暴露在PM2.5高風險的戶外環境;回到自然通風教室,室內PM2.5濃度與戶外相當,不能降低學童的PM2.5暴露風險;若未能於第一時間得到戶外PM2.5濃度降低訊息,學童可能多暴露在PM2.5高風險的室內環境。環保署空氣品質指標值(AQI)的PM2.5 採「移動平均值」,預測性功能不足,可能耽誤警示,且降低PM2.5預報值的可信度,不能有效協助學童及時因應防護PM2.5。 巡檢國小發現於環境空氣高PM2.5濃度時,學生落實PM2.5個人防護(戴口罩或留在室內)的比例低,教室自然通風的學校,若無降低室內空氣PM2.5裝置,未能提供PM2.5安全場所,欠缺正確的須留在室內的時間,學童暴露於PM2.5的風險可能更高。 一般而言,PM2.5的來源(境內、境外、在地)、成分、時空變化、氣象、季節、和都會區特有的街谷效應,以及個人所處的微環境,皆會影響暴露量。A和B國小兩次巡檢時,PM2.5背景值相差分別為~10和~40 g/m3,顯示自然(氣象、季節)影響高於人為(在地、街谷)影響,有效防制自然因素導致PM2.5升高的技術,目前的代價高且需時久,欲有效降低國人PM2.5暴露量,不如優先做好PM2.5健康防護。本研究基於參考文獻報導及調查結果,提出下列建議,供各級政府機關參考。 建議 PM2.5防制的目標為保護民眾健康,建議優先提供學童PM2.5防護口罩且降低教室空氣PM2.5低於30 g/m3,提升環境空氣PM2.5的及時有效預警功能,推動環境教育教導學童認識和防護PM2.5。 各級政府機關(中央/地方之環保、教育、衛生主管機關)積極推動PM25防護工作,雙重防護學童免於PM2.5的毒害,建議工作事項如下: PM2.5防護經費:分配一定比例的PM2.5防制經費,用於PM2.5防護,購置防護口罩、補充預警設備、研發「以健康為基礎」之PM2.5管制及防護策略,尤其是室內空氣PM2.5清淨方法、擬定清淨設備補助標準和購置經費。 主動且及時預警:於高PM2.5風險日前來之24小時前,主動通知學童家長和教師,作好準備工作;冬天高PM2.5季節,提供學童防護口罩,隨身攜帶。教導學生出門前,穿薄外套、戴防護口罩、搭乘公共交通工具、避免戶外運動、走在靠近車多的道路、避開PM2.5熱點、減少在戶外活動的時間等。學校接到預警通知,預先緊閉教室門窗,用空氣清淨機過濾污染空氣。 PM2.5環境教育:參考香港2017年的健康空氣行動「全城齊度PM2.5」活動,過探討及巡檢學區的空氣品質,了解民生、健康及空氣污染的關係,包括:健康效應、街谷效應、綠化效應、政策效應、污染來源、安全路徑、自我防護等,加深學生對空氣污染與及社區的歷史文化之認識,教導學童認識和防護PM2.5。 空氣盒子PM2.5監測和預警:裝設地點,包括每間學校一間教室的室內和戶外、交通頻繁路口、應符合室內空氣品質的公私立場所、潛在PM2.5污染源,建置在地空氣盒子PM2.5的預警分析和及時通知功能,提供公民評估PM2.5防制和改善功效。 建置校園PM2.5安全地圖:標示低PM2.5風險走道、PM2.5警訊標示點和安全場所、防護工具點(防護口罩、空氣清淨機)、保健室等。 建置學區PM2.5安全地圖:於高PM2.5風險日時,學校周圍道路外圍劃出PM2.5安全區,限制或禁止柴油客、貨車,汽、機車進出區內。標示鄰近學區的PM2.5熱點,勸導學生減少接近,標示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公告的場所以及PM2.5安全場所。 校園和教室綠化:學校防霾加入綠化規劃,選擇適當之防霾植栽,室內、戶外兼顧,回收雨水,於教室出入門口處,建置水霧牆,協助淨化空氣。 PM2.5監測:分別在平日和PM2.5高風險日,巡檢應符合室內空氣品質場所的室內空氣、柴油車汽機車行經路口環境空氣PM2.5監測,包括表面化學組分和自由基強度等,以協助釐清在地污染、境外輸入、氣象因素的影響,以瞭解PM2.5對國人健康造成的影響。 最後,消基會指出,空氣品質的管理,我國起步算晚,PM2.5的危害眼看影響層面愈來愈深遠,因此,呼籲政府應儘速訂定分級管理措施,以保護校園學子。另,作為一名優質消費者,也應落實消費者義務,消費時應思考對環境是否造成污染,不要過度消費、落實減量回收的綠色消費原則。(本次調查工作感謝消基會中南部志工協助PM2.5巡檢) BOX:PM2.5防護,個人可以作什麼? 世界衛生組織(WHO)指出,空氣污染是健康的主要環境風險。通過減少空氣污染水平,各國可以減輕中風、心臟病、肺癌以及包括哮喘在內的慢性和急性呼吸系統疾病的負擔。 WHO國際癌症研究機構(IARC)2013年更進一步宣布將戶外空氣污染物列為對人類的一級致癌物,空氣污染的顆(微)粒物的組成分與癌症發病率增加密切相關,尤其是肺癌。細懸浮微粒(PM2.5)非常微細,可穿透人體肺部氣泡,直接進入血管,隨著血液循環全身,對人體健康的影響,近年來逐漸成為國內外最關注的空氣污染議題。 隨著霾害問題日益嚴重,國人發生氣喘、過敏、鼻炎、乾眼症、結膜炎等病症逐年升高。國健署資料顯示,近30年來台灣肺癌罹患人數、死亡人數,持續升高,105年全台有超過9千人死於肺癌,占死亡人數5.4%,不僅超過男性發生率最高的結腸直腸癌和女性發生率最高的乳癌,更首度比「國病」肝癌致死高出千人,成為「新國病」。 國健署健康久久網站「細懸浮微粒(PM2.5)對兒童健康的影響」,亦指出兒童是國家未來的主人翁,PM2.5對兒童健康的威脅,我們不容輕忽!特別是對孩童的氣管及認知能力。無論長期或短期暴露在高濃度PM2.5環境下,都會提高吸吸道疾病及死亡的風險,尤其是對於敏感性族群的影響更為顯著。健保署全民健康保險季刊119期,指出高PM2.5濃度不僅只是接觸身體表面,更會穿透肺部氣泡,直接進入血管中,隨著血液循環影響全身,特別是心、肝、肺、腎及大腦,可能損傷大腦、提高心血管疾病發生機率;對正值學習階段的幼兒,更可能影響腦部,降低學習力。 所以,加拿大政府於2012年在網站上公告「住宅室內空氣中細微粒(PM2.5)的指導」,指導居民專注於確定家庭中污染物的潛在來源,然後通過源頭控制,改善通風和其他補救措施(如空氣過濾)改善空氣品質。在大多數情況下,確定潛在來源,比室內空氣品質測試,更具信息性和成本效益,並比較測量值與量化準則值。室內PM2.5由從吸煙、烹飪和清潔等來源產生,室內產生的PM2.5和從外部滲入的PM2.5組成。 加拿大衛生部在不同加拿大城市開展的研究中,在沒有吸煙者的家庭中,室內PM2.5平均濃度低於 15g/m3,在吸煙者家庭中低於 35g/m3。一般來說,室內PM2.5水平低於直接在家庭外測量的戶外濃度,除了在有吸煙者的家庭。 降低室內PM2.5水平的其他措施,包括確保有足夠的通風,特別是在可能產生PM2.5的活動時。但是,如果戶外PM2.5水平較高,通風的潛在好處可能會減少或消除。還有證據表明,一些管道空氣過濾器或具有過濾器的便攜式空氣淨化器,可能有助於降低室內PM2.5水平。 美國環境工作組織(EWG,認識你的環境 保護你的健康)於2015年在其網站上刊登「如何改善您的兒童學校的空氣品質」,針對室內和戶外空氣,分別提供改善方法。 室內空氣改善方法,主要參考美國環保署提供學校的行動工具,包括IAQ工具,提供指導方針,最佳做法,樣本政策和樣品管理計畫。重點關注的領域包括改進HVAC系統,維護過濾器和一氧化碳探測器,控制濕度和黴菌,管理害蟲以及精心選擇清潔和建築材料。 戶外空氣改善方法,提出檢查你當地的空氣品質指數。每日指數報告你的空氣是如何污染的,以及它對你的健康意味著什麼。在其他污染物中,指數測試了地面臭氧(煙霧)和空氣微粒這兩種最危險的空氣污染類型。向你的孩子的學校詢問空氣品質政策,並分享環保署的教師空氣品質指數工具包。要查找您的空氣品質指數,請通過AirNow.com上的郵政編碼搜索,在EnviroFlash.info上註冊電子郵件警報。你看到巴士在你孩子的學校外面空轉嗎?柴油機尾氣會損傷肺部,刺激眼睛和喉嚨,引發哮喘或過敏,所以請檢查這些提示和減少公共氣車怠速的工具。這些資源不僅適用於學校,也適用於學生,家長和社區成員。和你的孩子談談空氣品質為什麼重要,並鼓勵他們參與。 附件市售老人非木質手杖 2成支撐力不足
輔具,即「輔助器具」的簡稱,ㄧ般所指的是輪椅、拐杖、廁所防滑措施、電動床等供銀髮族與失能長者方便獨力生活的輔助工具。據聯合國世界衛生組織定義,65歲以上老年人口占總人口比例達7%時稱「高齡化社會」,達14%是「高齡社會」,達20%則稱為「超高齡社會」。我國即將邁入高齡社會,預估115年時,65歲以上人口約佔全國20%,而高齡人口所需的輔具產品品質與安全性愈形重要。 爰此,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與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為維護消費者的安全及消費權益,於106年上半年於中部地區各輔具量販店及網路賣家等販售通路,隨機購買10件非木質手杖(包括宣稱有手杖功能的雨傘手杖)商品執行檢驗。檢測結果品質項目之「靜態負載試驗」計2件不符合國家標準規定,其餘品質項目皆符合規定;「商品檢驗標識」則有4件不符合規定,「中文標示」則有4件不符合規定。 檢測標準 標準檢驗局表示,本次購樣檢測係依國家標準CNS 15192「非木質手杖」之規定進行「靜態負載試驗」、「握把與杖身接合處的強度試驗」、「反覆負載試驗」等3項品質檢測項目,並依據商品檢驗法及CNS 15192「非木質手杖」查核「商品檢驗標識」及「中文標示」。 檢測結果 本次購樣商品之檢測結果如下: 一、品質項目: (一)「握把與杖身接合處的強度試驗」及「反覆負載試驗」等2項全數符合。 (二)「靜態負載試驗」計2件(編號7「多功能手杖傘具MP3播放器」及編號8「23*8K分離式拐杖傘」)不符合規定,不符合規定情形為施加標準規定負載時,杖身變形量超過標準規定之限制值(12mm),可能造成支撐力不足之風險。 二、標示查核: (一)「商品檢驗標識」:計4件不符合規定(編號4「雕花摺疊休閒杖(京扇)」、編號5「可摺疊收納調整高低手杖」、編號7「多功能手杖傘具MP3播放器」及編號8「23*8K分離式拐杖傘」),不符合情形為:1、無商品檢驗標識(涉及逃檢)(編號8「23*8K分離式拐杖傘」)。 2、商品檢驗標識不完全(編號4「雕花摺疊休閒杖(京扇)、編號5「可摺疊收納調整高低手杖」及編號7「多功能手杖傘具MP3播放器」)。 (二)「中文標示」:計4件不符合規定(編號1「分離式防風手杖傘」 、編號3「無段式伸縮調整手杖」、編號5「可摺疊收納調整高低手杖」及編號8「23*8K分離式拐杖傘」),不符合情形為: 1、未標示製造年份(編號1「分離式防風手杖傘」及編號5「可摺疊收納調整高低手杖」)。 2、本體沒有中文標示(編號3「無段式伸縮調整手杖」)。 3、未附使用說明書(編號1「分離式防風手杖傘」及編號5「可摺疊收納調整高低手杖」)。 4、未標示“使用前請詳閱使用者說明書”(編號5「可摺疊收納調整高低手杖」及編號8「23*8K分離式拐杖傘」)。 不符合規定後續處置事項 標準檢驗局說明,本次檢測不符合規定者處置如下: 一、「品質項目」不符合規定之商品,將依「商品檢驗法」第42條規定,廢止其驗證登錄,並依「商品檢驗法」第63條之1規定,通知業者限期回收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將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商品檢驗標識」不符合規定之商品: 1、無商品檢驗標識(涉及逃檢)(編號8「23*8K分離式拐杖傘」)之商品:經查證逃避檢驗屬實者,將依「商品檢驗法」第60條規定處新台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又經檢驗不符合者(編號8「23*8K分離式拐杖傘」),則處新台幣25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鍰。 2、商品檢驗標識不完全(編號4「雕花摺疊休閒杖(京扇)」、 編號5「可摺疊收納調整高低手杖」及編號7「多功能手杖傘具MP3播放器」)之商品:依商品檢驗法第59條規定,通知業者限期改正,若屆期未改正者,將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依同法第42條第2款規定廢止其商品驗證登錄。 三、「中文標示」不符合規定之商品,將依商品檢驗法第59條規定,通知業者限期改正,若屆期未改正者,將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依同法第42條第2款規定廢止其商品驗證登錄。 市售輔具繁多,但並非每一種輔具都列屬醫療器材管理。標準檢驗局指出,除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之醫療器材以外之「非木質手杖(包括宣稱有手杖功能的雨傘手杖)」商品,已於104年8月1日起列屬應施檢驗商品範圍,應完成檢驗程序後,始得運出廠場或輸入。對於市場上流通之商品,該局每年度均訂有市場檢查計畫,倘發現該類商品不合格者,即派員追蹤調查不合格原因,並作成訪談紀錄後依相關法規處理,以雙重把關機制維護消費者權益。 而屬於衛生福利部公告之醫療器材手杖,應在醫療器材店選購,且有標示醫療器材許可證字號。食藥署網站說明,醫療用手杖是用在行走時可提供最小支持力的醫用器材,物件型態分成:標準型手杖,前臂手杖,三腳架形,四腳架形以及有地面端有伸縮釘之手杖。且醫療器材不同於一般商品,除非業者有先取得藥商資格,並向該縣市衛生主管機關登記,否則不得於通訊平台販售,違者依觸犯藥事法第27條:「凡申請為藥商者,應申請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繳納執照費,領得許可執照後,方准營業。」與同法第65條:「非藥商不得為藥物廣告。」,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消基會提醒,民眾若要購買醫療器材手杖,務必選擇合法領有藥商許可證字號之商店,例如藥局、大賣場、藥妝店、便利商店等,且以在場有專業人員指導如何使用為佳,以免因不諳器材操作錯誤而造成健康傷害。而在購買醫療器材時,也遵守食藥署長期宣導之「醫材安心三步驟,一認、二看、三會用」,第一:要先認識什麼是醫療器材;第二:是在購買產品時看清楚包裝上載明的醫療器材許可證字號;第三:則是在使用時要詳閱說明書,才能正確使用醫療器材。 標準檢驗局提醒,消費者對於所購買之商品多一些瞭解,商品使用時就有多一分安全保障,消費者可至該局網站「商品安全資訊網」(http://safety.bsmi.gov.tw)查閱或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7123洽詢。 標檢局與消基會呼籲 對業者 廠商應落實商品安全性及標示正確性,以維護消費者權益。 老人輔具性質是讓行動不便之長者維持行動力,因此業者更應重視手杖之穩定性,以維消費者健康安全。 業者若販賣非醫療級器材輔具,不應在廣告詞及商品名稱中宣稱療效,以免觸法。 對消費者 消費者選購及使用市售「非木質手杖(包括宣稱有手杖功能的雨傘手杖)」商品時,應購買有貼附「商品檢驗標識」(圖例如 )之非木質手杖商品,並檢視廠商名稱、地址及型號等各項標示是否清楚;若該產品宣稱為醫療器材時,應標有衛生福利部之「醫療器材查驗登記許可證字號」之商品。而在選購前,也應先試試手杖是否穩固,以免未來發生消費糾紛。 選購時請檢視手杖商品之中文標示是否完整,包括商品名稱、製造年份、產品總長度(或可調整之最大及最小長度)、製造商及進口商之名稱、電話、地址、商品原產地、以及包含使用方式及注意事項等之使用說明書。選購時應依使用者身高挑選合適長度之手杖(如何依身高選定手杖長度之方式,應完整標示於產品之使用說明書中)。 使用時,應隨時檢查手杖,若有明顯之損傷,應立即停用,手杖之杖端膠頭為消耗品,當其出現磨損或顯著脫落等情形時,必須立即更換新品(杖端膠頭)。另使用時應特別注意在潮濕或結冰地面上行走時可能發生滑倒之意外,而在有溝槽或凹地上行走時,杖端可能陷入之危險。 非木質手杖之設計係為輔助行走用,使用時,勿將身體大部分或全部之重量施加於手杖之上,若必要時應選擇使用「助行器」。 消基會提醒,目前各縣市政府都有提供「失能老人輔具費用補助」,只要年齡符合資格的民眾,都可與主管機關申請。而各縣市對於服務對象認定及補助相關規定略有差異,申請補助前可先洽詢戶籍所在地與主管單位確認。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附件一106年度市售「老人輔具(非木質手杖)」市場購樣檢測結果彙整表2017年十大消費新聞 食安問題占半數!
歲末時節,農曆春節將屆,由消基會舉行的「年度十大消費新聞」活動已進入第35年,今年消基會依例從上百則消費新聞中,篩選出30則重大的消費議題,並於106年12月26日至今年1月5日展開網路票選活動,請消費者勾選出心目中認為重要的消費新聞。不幸的是,票選結果似乎仍以負面新聞居多,其中食安新聞更是佔半數,顯示消費者對食安問題的重視,也顯示政府應苦民所苦,對食安控管再加強。消基會期盼,此票選活動能讓政府、業者與民眾引以為鑑,並在新的一年揮別過去,走出令人惶恐的食安風暴圈。 票選結果如下: 第一名:國道遊覽車翻覆 33死11傷 106年2月13日於國道上發生30年來遊覽車事故死傷最慘重的事件,台北市「蝶戀花旅行社」向友力承租的遊覽車,組團前往武陵農場賞櫻,晚上9時許,車子行經國道5號連接國道3號南港交流道前大轉彎處,疑因車速過快,整輛車從邊坡翻覆,熟睡中的乘客猝不及防,在重力加速度下遭猛力撞擊,甚至活活被壓死,釀成33人死亡、11人輕重傷慘劇,現場搶救聲不斷,被削去車頂的車內宛如死城。 士林地檢署於9月4日偵查終結,認定車禍主因是車速過快,而車輛構造經鑑識後並未違反驗車規定,因司機康育薰已經死亡,因此與其他被告皆不起訴處分。 本會曾於106年2月18日至監察院外舉行記者會,指出近二年遊覽車重大事故頻傳,但交通部總遲遲未針對營運管理、車輛結構等進行全盤檢討,反而推給市場機制,讓消費者、被害人及家屬面對。並呼籲監察院應對相關負責人員進行調查與糾正,若確有公務人員失職情事,即對相關人員提案糾舉,要求確實檢討並改善,俾使國內旅遊安全獲致保障。 另,也對國內經營低價一日遊旅行社及其合作之遊覽車客運公司進行車輛安全性調查記者會,發現有7成低價一日遊遊覽車車齡老舊未經車身翻滾測試、五成低價一日遊合作遊覽車公司安全評鑑為丙、丁等,並呼籲主管機關應精進「遊覽車客運業安全與服務品質評鑑」制度及修訂大客車駕駛回訓制度,維護遊覽車行車安全,也保障消費者出遊安全。 消基會指出,遊覽車車齡老舊,拼裝的車體不禁撞擊和翻滾,有嚴重公安問題,再加上低價旅遊團使用的竟是安全評鑑丙、丁等的車輛,此種種遊覽車安全問題早已是多年陳痾,卻不見交通部提出有效的改善方案,實在是置消費者安全於不顧,消基會呼籲交通部應儘速提出老舊遊覽車的退場機制,必要時撤銷安全係數不符合規定的老舊遊覽車,以確保消費者安全。 第二名:戴奧辛雞蛋竄全台 市場生意掉3成 106年4月21日台灣驚傳在市售雞蛋中驗出世紀之毒「戴奧辛」,苗栗頭份合成批發行的蛋液檢出戴奧辛含量達5.2皮克/克脂肪,超出標準值2.5皮克/克脂肪,屬於異常偏高。26日,食藥署偕同農委會與環保署召開記者會說明檢驗結果,指出污染場為彰化芳苑「鴻彰」蛋雞場,其來源疑為飼料添加物,關鍵就在於遭到汙染物就是「四氯呋喃」。並也強調鴻彰畜牧場的雞蛋、雞隻將在27日、28日兩天內全數銷毀、撲殺,並焚化。 而就算如此,雞蛋、雞隻危及民眾健康或致癌風險並未解除,監察院財政與經濟委員會於106年11月8日通過提案,針對農委會及環保署迄未能就污染來源、遭污染飼料或添加物種類、污染傳播途徑等予以查明,且彰化縣政府對本事件畜牧場負責人更換、使用自配飼料等於事前毫無所悉,而事件發生後才進行訪查及裁處作為;農委會對地方主管機關就轄內畜牧場自配飼料稽查作為,竟以禽流感疫情頻傳致養禽業者管制出入,故短暫期間之自配飼料稽查確有難處等由辯解,肇生難以追查該畜牧場所使用之自配飼料,亦未能再行追蹤本案戴奧辛污染物之可能來源等不當行為予以糾正。 國人食用雞蛋、雞隻需求龐大,且戴奧辛無法從雞蛋表面查覺異狀,消費者無從判斷是否有問題,實難預防;呼籲主管機關應速建立蛋品(包含液蛋)的完善履歷制度,採取源頭管理,建立資料庫及流向追蹤,防止有毒物質流入食品,避免危害國人健康的風險。 第三名:公務機關「個資外洩」達十三萬筆,倘遭求償至少6800萬元,全民買單?! 消基會於106年3月30日召開記者會表示,經本會搜尋近1年來媒體披露新聞,公務機關已發生4起重大個資外洩案件,造成民眾個資外洩13萬筆。其中又以台北市資訊局的「薪資發放管理系統」出包最嚴重,外洩數量約7萬筆,其次則是勞動部,以及中華郵政、外交部。若被害人全數依《個資法》第34條委由消基會向法院請求公務機關損害賠償,賠償金至少要6800萬。 公務機關依法定職權蒐集民眾個資,卻未善盡保管責任,例如106年2月外交部領務局「出國登錄」系統遭駭,造成1萬5千筆旅客的姓名、護照號碼、電話、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等資料流出。 而監察院已於同年12月8日表示,台北市政府在1月間爆發個資外洩事件,使4萬餘名員工陷於個資外洩風險中,且因190筆薪資報表檔案連結外露,其中18張報表連結疑遭23個外部IP連結或下載,實際受影響的人數為2313名(可參考http://www.cna.com.tw/news/aipl/201712080108-1.aspx)。雖無媒體披露的7萬筆這麼龐大,但也的確對國人造成影響。 本會呼籲,政府相關單位應重視個資安全議題,加強公務機關資訊安全管理,嚴格檢討,並強化罰則,避免再有便宜行事、消極怠忽,而致個資洩漏事件發生。法務部也應主動調查個資外洩、竊取相關事件,以保障消費者的資訊安全為優先。 第四名:「臉書」網購糾紛多 退款困難申訴無門 「臉書」詐騙頻傳,台北市法務局於去年11月9日公布今年第三季消費警訊,包括puma、Beats耳機等數家網路購物業者,利用「臉書」廣告連結吸引民眾消費,卻未於網站提供聯絡資訊,一旦發生消費爭議恐申訴無門。消保官也指出,「臉書」不是網路購物平台,沒有任何交易安全機制,「臉書」上的交易對象不明,業者利用貨到付款方式取得消費者信任,消費者拿到貨發現有問題,卻沒辦法聯絡賣家申訴,想退款有很大困難。 另據本會統計,106整年度因臉書購物至本會申訴或洽詢的件數便逾百件,也於去年7月舉辦一場記者會,呼籲民眾應盡量避免向無評價或聯繫方式揭露不全的賣家購物,並須留意其取貨方式、退換貨、運費負擔、退款等規定,且應避免以私訊提供個資,以免個資外洩增加遭詐騙風險。 消基會認為,臉書或LINE的詐騙情事,雖大部分屬跨境消費領域,因無法律管轄權,處理上確實棘手,但近日討論到該類行為從「稅」下手,將網路交易查核列為查稅重點工作,尤其是常發生詐騙事件的網路銷售平台如臉書(Facebook)粉絲專頁、Line商品貼文等,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在短短四個月透過「網釣密搜」,已查獲158件逃漏稅,補稅及處罰總計5,669萬元,可見「非不能也,不為也」,呼籲政府各部會應儘速動員,務期儘速處理這全國最大宗的詐騙案件,還消費市場的清靜。 第五名:乳瑪琳過期重製 遠東油脂逾863噸流入市面 106年3月8日,桃園地檢署指揮桃園市調處、桃園市衛生局、食品藥物管理署前往遠東油脂工廠稽查,結果驚爆在台超過60年歷史的遠東油脂公司,竟然回收過期的乳瑪琳重製,並使用過期的無水奶油原料,製成乳瑪琳、頂好乳瑪琳、一品酥油、一品特酥油、酥油、金龍瑪雅琳、頂好瑪雅琳等19項商品,數量高達906噸,賣給下游的餐飲店,預估已有863噸商品流入市面。遠東油脂公司也發表聲明致歉,除自主透過經銷商回收,也接受消費者原價退費。 106年11月16日,歷經8個月桃園地檢署今偵結全案,就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先前已由衛生局行政裁罰240萬元,16日則是以詐欺取財罪嫌向84歲董事長謝榮泰、59歲實際負責人謝賢德父子等5人提起公訴,並向法院聲請沒收1億多元的不法所得。 第六名:食安問題頻傳:五星級酒店食材過期9個月、連鎖燒烤店疑似賣臭酸牛肉 食藥署106年5月16日突襲台東五星級飯店「知本金聯世紀酒店」,在庫房及冰箱裡發現過期的冷凍蝦、鮮奶優格及辣椒粉等,最久的過期長達九個月,業者僅坦言曾使用過期芥末醬,其餘無法確認;其他還有冷凍庫溫度不足、抽油煙機卡滿油垢、冷凍食材直接放在地上等,食品安全缺失高達10項。 另在5月17日,連鎖燒肉店「野宴」,也傳出離職員工爆料萬華桂林店疑似為了節省成本,要求員工將客人吃剩的食材重新裝盤後再上桌,並以洗衣粉代替洗碗精及不換洗碗水、食材掉地上再撿起來販售等問題。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 條第1 項第8 款規定,食品或食品添加物逾有效日期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消基會呼籲,業者應遵照規定,如發現食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應主動停止製造、販賣等行為,切勿特意為之,進而產生消費爭議,也讓自己名譽受損,得不償失。 第七名:頂新案消費者求償9億多 法院判賠1023萬元 103年9月4日,爆發強冠公司收購自「屏東郭烈成工廠」所回收榨過的廢油和餿水油,以33%劣質油混合67%豬油,出廠成為「全統香豬油」油品,而頂新集團味全公司所製造的肉醬、肉酥等12款加工製品,皆使用強冠公司「全統香豬油」製成;10月8日,又爆出正義豬油以「飼料用油」混充「食用豬油」,風波持續月餘後,購入正義油的頂新集團又被披露,由於頂新身為上市大集團,卻在1年內多次染上問題油,終於引發消費者發動大規模的滅頂活動,其中最為大眾所知的,便是消費者號召以「秒買秒退」的方式抵制味全旗下的林鳳營鮮奶事件。 這件從103年9月爆發後延燒至今的黑心劣油案影響人數眾多,台灣消費者保護協會代替全省公私立高中、國中、小學、幼兒園食用營養午餐之師生共1萬0650名消費者,提出團體民事訴訟,求償9億5850萬元;彰化地法院於106年8月16日判決頂新應賠償341名被害消費者每人各3萬元,共1023萬元;另台北地檢署也宣告前董事長魏應充二審被判兩年徒刑定讞,於106年7月28日發監執行。 消基會呼籲,政府主管機關應比照歐美先進國家的油品管理,將人類食用、飼料用和工業使用油品分別建立管理系統,並有溯源制度,才能真正正本清源,杜絕油品問題。 第八名:禽蛋芬普尼殘留量 今會議拍板放寬至10ppb 農委會防檢局於106年8月7日啟動禽場端芬普尼檢驗,在8月11日先完成5件檢驗,均未驗出芬普尼,然而在後續持續抽驗中,截至8月20日共完成45件檢驗,發現彰化地區的文政牧場、國賀牧場及連成牧場驗出芬普尼殘留量皆超出標準,其中彰化連成牧場153ppb為最高,引發國人吃蛋恐慌潮。 而食藥署勒令將有問題的雞蛋全數下架,並會對市場上的雞蛋進行採樣檢驗的話言猶在耳,9月及10月分別又在台南及彰化檢測出含有農藥芬普尼殘留的雞蛋,雖各縣市政府皆表示,購買到問題業者的雞蛋可退款退貨,但確讓消費者人心惶惶寧可不吃蛋也不願拿自己健康當賭注。 本會曾為芬普尼事件召開一場記者會,呼籲政府應採取源頭管理,建立資料庫及流向追蹤,防止有毒物質流入食品,避免危害國人健康的風險。11月27日,衛福部食藥署「食品衛生安全與營養諮議會」與農委會防檢局「農藥技術諮議會」召開聯席會議,表示因考量家禽飼料中就有芬普尼殘留的情形,決議家禽蛋芬普尼殘留量由現行儀器極限值的5ppb(十億分之一濃度)提高至10ppb,引起一陣驚呼,雖有專家表示此數值仍算勉強可接受範圍,但本會還是期盼政府能從加強管控源頭雞隻、雞蛋,並不定時抽驗稽察,以確保民眾飲食安全。 第九名:訂機票慘遭「個資外洩」被騙52萬 業者自稱受害者 消費權益誰負責? 消基會接獲民眾申訴,表示她2月21日在華信航空官方網站購買2張台北至台東單程機票,並刷卡支付新台幣2932元,卻在3月22日接到自稱是華信航空客服的來電,告知因作業人員的疏失,要她授權銀行配合辦理取消該自動付款的設定,以免被無故扣款。而自稱是華信航空的客服人員與她核對個人資料時,包含姓名、電話、購買商品、金額、搭機航班、班次時間、信用卡卡號等資料都正確無誤,使消費者不疑有他,便按照詐騙集團指示至ATM操作,結果一日內被轉帳十五筆,遭詐騙五十二萬元。 而消費者驚覺受騙後隨即報案,並要求洩漏個資的華信航空負起賠償責任,但華信航空卻表示自己也是受害者,並強調公司無人疑似洩漏旅客個資,公司網站系統也無安全問題,因此無法同意消費者請求賠償一事。但經本會調查,165防詐騙專線自3月12日接獲第一起民眾舉報「冒用華信航空詐騙」案件後,隔天即通知華信航空,而至3月22日的中間10天內,華信卻未通知已購票旅客注意預防詐騙事宜,因而延誤了防堵詐騙的黃金時間,實是難辭其咎。 本會也呼籲主管機關,面對近年個資外洩頻傳現況,應落實對非公務機關執行資料檔案安全維護例行性業務檢查,且對於未採行適當之個資安全維護措施,或因而致個資外洩或未即時通知消費者之非公務機關,應確實依個資法第48條規定查處裁罰,以提高企業資安意識。 第十名:貨到付款商品不符!? 宅配業者應啟動退款機制 消基會於106年1至4月已接獲逾200位消費者申訴,表示他們以「貨到付款」方式支付網路購物商品,拆封後發現商品不符,欲退換貨卻遍尋不著賣家,宅配業者也不願處理,且多數發生地點都是在臉書或Line上。本會表示,許多民眾以為「貨到付款」較安全,可避免商品遲遲未送達的風險,但根據申訴案例顯示,「貨到付款」已儼然成為詐欺集團的溫床,惡質賣家掌握了消費者的心態,紛紛主打貨到付款,然後透過宅配業者代收款項服務,讓消費者先付款再開箱。然而,當消費者一旦發現商品不符或毀損時,宅配業者不會退款也不會透露賣家資訊,消費者必須自行聯繫賣家退換貨事宜,此時若賣家神隱並靜待宅配業者匯款入帳,即可現金入袋且逃避追索。 本會呼籲,宅配業者雖非商品銷售者,但其運送商品、代收款項的業務內容,已聯繫、帶動了買賣雙方的消費關係。因此本會呼籲,宅配業者應全面比照郵局,完整、清楚的揭露寄件人資料,讓買賣雙方的資訊揭露處於平等位置,降低消費糾紛的發生;此外,受託代收貨款之宅配業者也應建置退款機制,當收件人發現商品不符,只要貨款還在宅配業者手中、尚未匯給特約客戶(寄件人),都應接受辦理退款,如此才能有效遏止惡質賣家、詐騙集團以「貨到付款」獲取不法利益,還給消費者安全的消費環境。 2017年酸莓獎 金酸莓獎:衛生福利部 2017年的十大消費新聞中,共有5則新聞與食品衛生相關,包括毒雞蛋事件、乳瑪琳過期、五星級酒店食材過期、燒肉店食材不新鮮等,每則新聞都讓國人恐慌擔憂,就怕吃到危害健康的食物,而令消基會難以忍受的是,在8月中爆出芬普尼雞蛋後,9月跟10月依然陸續驗出有芬普尼殘留之雞蛋,而衛福部不僅不採取溯源管理,反而在11月放寬芬普尼殘留量數值,金酸莓獎當之無愧。 金酸莓獎共同得主:彰化縣 芬普尼雞蛋事件爆發至今近5個月,共有51家業者驗出超標,其中彰化縣更占15家,但縣府迄今仍未開罰,農委會防檢局表示已數次函請縣府儘速處理,但彰化縣動物防疫所卻說,因彰化縣芬普尼雞蛋件數最多,所以花了一些時間在釐清這15件屬於哪種樣態才至今未開罰;而在間隔的5個月內,業者若有心逃避罰則,也的確有足夠的時間做更名、遷址、歇業等動作,彰化縣如此效率,金酸莓獎實至名歸。 銀酸莓獎:交通部 遊覽車安全問題早已是多年陳痾,卻不見交通部提出有效的改善方案,發生重大意外事故導致死傷的消費者(統計自1986~2017年)高達550人,實在是嚴重輕忽民眾的生命,而航空公司、旅行社的個資管理疏失,導致消費者個資外洩,交通部在業務管理督導不善的事實,都難辭其咎,因此消基會將銀酸莓獎頒發給交通部! 總結 2017年,由聯合報舉辦的年度代表性漢字第一名為「茫」,顯示國人對現在、未來都充滿了不安全感,也對周遭現象感到茫然;從本次食安問題佔半數的情況,顯見國人心中對飲食安全越來越重視,政府若想讓人民覺得生活有基本的保障,首先最應做的事,就是徹底把關食品安全與衛生,杜絕黑心食品再次出現,才能讓民眾食得安心! 消基會呼籲,此次列出的年度十大消費新聞,都具有其重要性,亦體現出消費者生活中所關心的問題,盼主管機關應研擬相關政策,適時修改法令並落實執法,以保障消費者權益;業者們能以過往的消費問題為鑒、以良心為依歸,製造品質優良的商品、提供完善的服務,才能建立買賣雙方間的互信;最後,消費者應扮演監督的角色,對政府、業者不當作為有所警覺,捍衛自身權利。本會站在消費者保護立場,也持續為廣大消費者努力,為消費者反應、處理消費爭議,共創更美好的消費環境。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附件:2013至2017年,前三名十大消費新聞 第一名 第二名 第三名 2017年 國道遊覽車翻覆 33死11傷 戴奧辛雞蛋竄全台 市場生意掉3成 公務機關「個資外洩」達十三萬筆 倘遭求償至少6800萬元 全民買單?! 2016年 遊覽車火燒車意外 須制訂通盤政策 日本食品輸入管制措施 應公開風險評估資訊;與UBER雙贏?合法後才有真正的雙贏;消基會結合國會力量 168位候選人宣誓成為消保立委 從缺 2015年 頂新偽油案一審判決無罪 八仙樂園塵爆事件,死傷慘重 福斯汽車造假案;《消保法》修法,通訊交易將排除部分商品七天鑑賞期 2014年 黑心油風波影響,一年二修食安法;解決一事不兩罰爭議、黑心食品致人於死個人最高罰2億、法人最高罰20億。 高鐵財務爛攤子,行政院通過接管高鐵條款、BOT「掰掰」;故障成常態,放假就有事! eTag全面上路出包不斷,重覆扣費、查詢難度高、未貼繳費不便民……,計程收費民怨沖天。 2013年 毒工業澱粉竄全台,猶如塑化劑翻版;食管署涉隱匿發布慢半拍! 宣稱「純」油品不純,低價棉籽油混充,大廠相繼淪陷!食管法「摻偽假冒」竟限定有害人體、消費者補償機制仍空轉! 天然麵包胖達人加香精;台灣產山水米用越南米混充,台灣食品界充斥「冒牌貨」,主管機關卻輕罰!2成羊毛圍巾實際成分與標示不符
冷冽的寒風,圍上一條羊毛圍巾出門,圈在肩頭,暖在身上。 為確保市售羊毛圍巾的品質與安全,標準檢驗局與消基會共同合作,於106年8月及9月間在桃園市、新竹市的百貨公司及購物網站等販售通路,隨機購買10件不同廠牌的羊毛圍巾,進行品質項目檢測及標示查核,檢測結果「品質項目」全數符合國家標準規定,「中文標示」則全數不符合規定。 檢測標準 標準檢驗局表示,本次依據標準及檢測項目如下: 國家標準CNS 15290「紡織品安全規範(一般要求)」檢測「游離甲醛」、「禁用之偶氮色料」2項品質項目。 國家標準CNS 2339-1「纖維混用率試驗法-第1部:纖維鑑別」、國家標準CNS 2339-2「纖維混用率試驗法-第2部:纖維混用率」檢測實際「纖維成分」。 「服飾標示基準」查核「中文標示」。 檢測結果 本次購樣商品的檢測結果如下: 品質項目:全數符合國家標準要求。 「游離甲醛」:甲醛是一種易燃、易揮發、具有刺激性的毒性氣體,為環保署公告列管的第二、三類毒性化學物質,其水溶液則稱為「福馬林」。在紡織加工中,常會使用到甲醛,除了可以防縐、防縮及阻燃之外,也能讓織品上色更耐久。 長期接觸含有甲醛類的紡織品,可能會吸入游離甲醛產生失眠、頭痛等症狀,若皮膚長期接觸,可能會引起過敏或濕疹性皮膚炎,也可能導致皮膚癌,目前世界衛生組織(WHO)已將甲醛列為致癌物之一。 本次檢測,所有樣品都符合標準。 禁用之「偶氮色料」:市售具偶氮結構的染料種類頗多,一般廣泛使用於塑料著色及纖維染色或印花,其中若含芳香胺(亦即苯胺或萘胺)等成分,長期接觸此類染料可能被皮膚吸收,並在人體內擴散,經正常代謝下,可能發生氮羥化及酯化之活化反應,而生成致癌的芳香胺化合物,並經過尿行轉移,引起人體病變和誘發癌症。 本次檢測,全數符合國家標準規定。 中文標示: (一)「一般標示」:10件皆不符合規定,不符合情形包括商品本體或外包裝未標示廠商名稱、電話、地址、尺寸尺碼、纖維成分、生產國別;洗燙處理方法未標或標示不一致及不正確;纖維成分、生產國別未用中文標示。 (二)「纖維成分」標示與實際檢驗結果不一致,計2件(編號6號「摩軒國際貿易公司販售之羊毛圍巾(遠東百貨桃園分公司)」、編號8號「Yahoo奇摩拍賣販售之羊毛圍巾」);不符合「服飾標示基準」纖維成分重量百分比許可差應在上下3%以內之規定。 其中,編號6號的羊毛圍巾,「纖維成分」標示「50%羊毛、50%亞克力」,但檢測結果顯示,羊毛為31.6%、亞克力纖維為68.4%;編號8號的羊毛圍巾,本體「纖維成分」標示「100% Exclusive Cashmere」,檢測結果:羊毛只有50.3.%,而尼龍為49.7%。 三、價格:本次採樣的10件羊毛圍巾,價格在340~1390元之間,均宣稱為「羊毛圍巾」,價差卻近達4倍。 不符合規定後續處置事項 標準檢驗局說明,羊毛圍巾商品非屬該局公告應施檢驗品目,「中文標示」不符合「服飾標示基準」規定部分,已移請經濟部中部辦公室依「商品標示法」處置。 違反「商品標示法」第6條規定,商品標示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者,將依第14條「流通進入市場之商品有第6條各款規定情事之一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生產、製造或進口商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其情節重大者,並得令其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下或歇業。」 未依「商品標示法」第9條規定標示者,而流通進入市場之商品依同法第15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生產、製造或進口商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 標檢局和消基會的呼籲 業界 商品標示是廠商對商品的品質承諾,廠商應落實商品之安全性與標示正確性,以維護消費者權益。 既然宣稱「羊毛圍巾」,就應該誠信且準確的標示出羊毛成分,以示負責,且同屬羊毛,然材質優劣差異甚大,應如實標示,避免廣告不實或誤導消費者。 消費者 消費者在選購及使用圍巾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選購標示清楚、詳細的產品,標示內容需包含: (一)國內產製者,應標示製造廠商名稱、電話及地址;其為進口者、應標示進口廠商名稱、電話及地址。 (二)尺寸或尺碼。 (三)生產國別(製品主要製程地之生產國別)。 (四)纖維或羽絨成分。 (五)洗燙處理方法:應包含「手洗或機械洗」、「紡織品專業維護」、「漂白」、「乾燥」、「熨燙及壓燙」之圖案。 挑選圍巾商品時,可以手觸摸檢視表布之質感及聞聞看有無刺鼻味,並留意所列的注意事項及洗滌方式。 圍巾使用注意事項: 使用時不要圍得過緊,避免造成頭暈或身體不舒適等情形。 大人使用的圍巾太長,不適宜給小朋友使用,避免造成小朋友誤勾到任何建物或家具,造成勒傷或跌倒等意外發生。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附件:106年市售「羊毛圍巾」檢測結果彙整表「醫療法」第82條強攻三讀 消基會籲民進黨團勿為歷史罪人
「醫療法」第82條立法修正一事,消基會分別於22日下午和25日下午密集拜會時代力量、國民黨、民進黨和親民黨各黨團,一一說明並呼籲「醫療法」第82條修正草案黨團協商結論,顯無助於解決所謂病患刑事濫訴問題,且相關配套機制尚未建立前,醫療機構在這樣的保護傘下,將更形商業化、財團化,導致我國醫療品質往下沈淪。 不料,民進黨團在獲知本會愷切呼籲後,旋於昨(26)日中午再次召開黨團協商,意圖透過一黨獨大的優勢,強勢為醫事機構和醫事人員將來可能發生的醫療事故,大幅脫免相關責任,置全國民眾醫療權益於不顧。 消基會指出,法律的制定必須基於大多數民眾的共識及福祉,並應具備衡平合理性,在這樣爭議連連、毫無配套,且無迫切性,又強渡的「醫療法」第82條修正條文,真不知意欲如何?!對於具有使命感和負責任的醫師,因為草率的修法,造成醫病關係遽然的對立,又突然要面對社會整體輿論批判,這叫有使命感的醫師如何面對他誓命要奉獻的醫療志業?! 據悉立院已將本修正案排入二、三讀議程,消基會強烈呼籲民進黨團勿一意孤行,應遵循民意、保護消費大眾,終止沒有實益的修法程序,以免「呷緊弄破碗」,引發全民反彈! 消基會本於保障廣大消費大眾醫療權益之公益團體立場,再次籲請,立即停止醫療法第82條修法程序,理由重申如下: 提高刑事責任門檻,絕無助解決病患濫訴問題: 依據實證研究,病人面對醫療事故,其主要訴求為一、公開情報,追求真相。二、道歉,誠意的面對。三、防止事件再度發生。因此,縱使提高刑事責任門檻,讓遭遇醫療事故之病患告不成「刑事」,病患為追查真相,仍可主張醫事人員故意行為而提告,同樣需進入偵審程序,毫無實益。 挾帶減輕醫療機構民事責任,恐犧牲全民醫療品質: 民事責任架構與刑事責任要件本屬不同,不該當刑事責任而仍成立民事責任之案例比比皆是,既然醫界關切的是避免病患以刑逼民,則引導病患循民事賠償機制尋求救濟,本屬正途,何以修正草案將醫療機構民事責任亦大幅減輕?其動機令人費解;尤其即便依現行醫療法第82條以故意或過失負損害賠償之規定,實務上審酌醫師的過失標準與要件,實已趨近於重大過失,則當本應負最終民事賠償責任的醫療機構亦進一步藉此修正條文作為民事免責之護身符時,顯然無法期待醫療機構會改善目前血汗醫院關於人力、進藥、設備等為人詬病情況,此舉根本無法提昇醫療品質,祇有向下沉淪。 未將醫事爭議調處及補償等病人權益保障制度應配套併同修法,違背全民共識: 醫療行為刑事責任限縮之討論與整體病人權利保障之架構調整,密不可分,已為包括立院黨團及各界之共識,不料此次黨團協商結論卻通過單獨將醫療法第82條修正立法,僅要求衛福部於下會期將「醫事爭議處理法制草案」送至立法院及將「醫事爭議調解之法制化草案」於106年12月底前送至行政院等2項附帶決議,此脫鈎處理之方式,不僅背離共識,完全無法取信消費大眾,且必然昇高醫病對立情勢,造成醫病雙輸。 因此消基會認為,目前並無單獨將醫療法第82條修法之急迫性,當務之急應是將「醫療糾紛賠償機制」和「醫療爭議處理法制」優先立法,先透過簡易的鑑定制度,初步釐清責任歸屬,讓醫療機構、醫事人員與病家瞭解法律上的優劣地位,再藉由合宜關懷的醫療糾紛的調解和補償機制,才能有效降低醫療事故的訟源,徹底改善日益緊張的醫病關係,讓所有醫事人員無後顧之憂,有效提昇醫療品質。 基此,消基會嚴正呼籲立委諸公苦民所苦,視病如親,勿草率通過醫療法第82條不當修法,以回歸全民的期待。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