遮掩的舞台,模糊的權益 消基會籲文化部正視「資訊揭露」與「補償機制」制度缺口
遮掩的舞台,模糊的權益 消基會籲文化部正視「資訊揭露」與「補償機制」制度缺口
2025.11.17
近年台灣演唱會市場蓬勃發展,韓流、華語、日系及跨國藝文活動頻繁舉辦。然而,隨著高價票券熱賣,消費糾紛也隨之攀升。消基會今年度接獲多起「演唱會座位視線不良」之申訴案件,消費者共同的困惑是:「花了數千元購票入場,卻只能看到舞台後方鐵架、攝影機或LED牆背面,這樣合理嗎?」
根據消基會彙整資料(請見附件一),消費者投訴主辦單位包括理想國演藝股份有限公司、拓元股份有限公司與寬宏藝術經紀股份有限公司等。案件顯示,即便主辦單位事前公告「部分區域視線遮蔽」,但實際現場的遮蔽狀況往往超出預期,舞台設計、道具升降、燈光吊架、攝影機軌道等,均可能讓消費者在整場演出中無法清楚觀看表演。
其中有個案指出,雖然主辦方公告「開演十分鐘內可向工作人員反映並調整座位」,但當日現場滿場,工作人員回覆「無其他座位可調,僅能退票或原位觀賞」。消費者無奈表示:「退票等於錯過難得的演出,不退又看不到舞台全貌,只能吞下委屈。」此情況並非個案,而是制度上長期缺乏明確指引與補救機制所致。
法令有規定,卻缺乏「看得見」的保障
依據文化部公告的《藝文表演票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2點規定,業者應於票券銷售資訊中載明票價、演出時間、演出地點、座次、節目名稱及「其他應告知消費者之事項」。然而,「視線遮蔽」是否屬於「應告知事項」之一,實務上並無明確定義,也無強制揭露方式。
目前主辦業者多半在購票頁面以小字備註「部分座位視線受限」、「舞台設計以現場為準」,但並未說明遮蔽比例或具體範圍。消費者在購票前,難以掌握「能否看到主螢幕」、「是否被機器遮擋」、「舞台中段是否有盲區」等實際狀況。
消基會指出,若售票資訊揭露不完整,恐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4條:「企業經營者對於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應…向消費者說明商品或服務之使用方法,維護交易之公平,提供消費者充分與正確之資訊,及實施其他必要之消費者保護措施。」、第5條關於「…企業經營者…均應致力充實消費資訊,提供消費者運用,俾能採取正確合理之消費行為,以維護其安全與權益。」之規定。消費者購票時基於信賴,合理期待所購座位能有正常視野;若因資訊不足導致消費者權益受損,應由企業負起賠償之責。
個案觀察:不同主辦、不同結果,標準不一難以服眾
觀察近年案例:
- ⋅江蕙《無‧有》演唱會:主辦單位於部分場次出現主螢幕被舞台道具遮擋情形,經消費者反映後,業者主動重新安排場次並升等座位補償,展現正面處理態度。
- ⋅韓團2NE1《WELCOME BACK》台灣場與Trendy Taipei Boom等案例,主辦方則以「舞台設計依表演需求」為由拒絕退費,並表示「各項設置均經藝人方同意」,使消費者無法獲得救濟。
消基會指出,這顯示出目前缺乏一致的補償標準與認定依據。所謂「視線不良」究竟是舞台遮蔽幾成、主螢幕被擋多久才構成退票事由?現行法無從判定。消保官與調解單位在處理時也因缺乏客觀標準,常需仰賴主辦單位提供照片、影片佐證,導致調解過程曠日廢時。
消基會立場:資訊揭露、現場補救、制度改革三面並行
消基會認為,演唱會門票雖屬「藝文表演服務」,但其本質仍為有償消費契約。主辦單位與售票平台應提供「透明資訊、合理補救、公平條件」,以符合《消保法》第4條「資訊揭露義務」及第11條「平等互惠」之精神。
(一)資訊揭露:應強化視線遮蔽揭露義務
文化部應修訂《藝文表演票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將「視線遮蔽說明」列為強制揭露項目,並要求業者:
- 以彩色座位圖標明遮蔽區域比例(如20%、50%)。
- 若舞台設計變動,應於演出前一定時間前公告且給消費者充分時間行使權益,並賦予消費者退票或退款的選擇權。
- 以文字、圖像並列方式揭露,禁止模糊敘述。
(二)現場補救:設置「視線確認與補償機制」
建議文化部與地方政府協調主辦單位,於大型演唱會設置「視線確認櫃檯」,由工作人員及第三方(如公證人)共同判定視線遮蔽情形,並提供以下補救方案:
- 若場內尚有空位,協助調整座位。
- 若無空位,應提供票價部分退還、升等折價券或次場補償票。
- 補償辦法應於售票前公告,避免臨時認定爭議。
文化政策應與消費保護並行
消基會強調,演唱會不僅是文化產業的一環,更是涉及數萬名民眾的高額消費活動。若主管機關僅以「宣導」方式處理,而未建立具體規範,勢必讓消費爭議不斷重演。
現行《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12條第1項第20款,已授權文化部推動藝文表演市場秩序。消基會呼籲文化部應更進一步,透過跨部會協調(包含消保處、公平會),研擬「大型藝文展演消費爭議評估指引」,並建立「舞台設計異動及視線遮蔽揭露標準」。
唯有將「資訊透明」、「消費安全」、「公平補償」納入政策核心,才能讓藝文活動的美好回歸初衷,而非成為消費者的遺憾。
演唱會的現場魅力,來自於觀眾與表演者的真實互動。然而,當觀眾必須隔著機架、柱子、或LED背板觀看時,那份期待與感動已被制度性忽視。
消基會呼籲:
- 1.文化部應立即檢討《藝文表演票券定型化契約》,增列「視線揭露與補償」條款。
- 2.售票平台與主辦單位應自律建立「視線保障機制」,並落實資訊揭露與現場補償。
- 3.消費者在購票時應注意票面公告、舞台設計圖及遮蔽警語,保留購票證明與現場紀錄,以利日後申訴。
一張票,不只是進場的通行證,更是消費者對文化活動的信任契約。消基會將持續督促主管機關檢討制度,並提供民眾申訴協助,讓每位觀眾都能「看得見舞台、也看得見權益」。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附件:各演唱會糾紛類型與處理結果
進案日 | 申訴對象 | 票價 | 演唱會場次 | 處理結果 |
114/2/10 | 理想國演藝股份有限公司、拓元股份有限公司 | 2800/人 | 韓國團體2ne1《WELCOME BACK》台灣場2/9演唱會 | 公司回復: |
114/2/10 | 5800/人 | |||
114/2/18 | 5800/人 | |||
114/7/16 | 寬宏藝術經紀股份有限公司 | 3880/人 | 江蕙「無‧有」演唱會 | 業者重新安排其他場次演唱會,且升等座位補償,因消費者不克前往,轉讓家人使用。 |
114/9/9 | 寬宏藝術經紀股份有限公司 | 5980/人+50手續費 | 2025/09/06潮台北Trendy Taipei Boom 台北小巨蛋KOREA GIRL’S POWER | 公司拒絕,並回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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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車與電動滑板車事故頻傳 全民交通安全陷險境
近年來,台灣的道路上多了許多新型態交通工具,包括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微型電動二輪車,以及日益受到年輕族群歡迎的電動滑板車,甚至連寵物電動車都上了道路。這些交通工具輕巧、便利、低碳環保,符合綠色運輸趨勢,然而伴隨而來的卻是日益嚴重的交通事故與責任糾紛。 根據媒體公開資訊顯示,相關事故已逐年增加,許多案件凸顯出台灣法規落後、配套不足與執法真空的問題。事故一旦發生,責任往往由駕駛人自行承擔,民眾安全淪為「個人風險」,而非「公共保障」。 ※※※ ※※※ ※※※ 事故案例:真實悲劇一再重演 台北市松山區(2024 年): 一名上班族騎乘電動滑板車趕上班,選擇在人行道上與行人爭道。由於車輛缺乏穩定性與警示設備,最終失控撞上一位長者,導致骨折住院。警方僅能依「慢車不得上路」條文開罰 1200 元,卻無法協助釐清責任。受害家屬質疑:「既然禁止上路,為什麼商店可以隨意販售?」此案暴露了銷售與管理規範嚴重脫節的現象。 新北市新莊(2023 年): 兩名國中生在放學後騎乘一輛「未掛牌」的微型電動二輪車,雙載並闖紅燈,與一輛機車發生碰撞,造成三人受傷。由於該車並未投保強制責任險,導致醫療與後續賠償完全由家長負擔。這起事件凸顯:雖然《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明訂微電車應掛牌並納入強制險,但實務上宣導不足、執法鬆散,許多家長誤以為「這只是電動腳踏車,不需要掛牌」,以致扛負了理賠與肇事的責任,一旦出事就面臨沈重的財務風險。 台中市(2022 年): 一名夜間打工的學生騎自行車返家,由於自行車沒有裝設燈光與反光設備,在昏暗路口遭汽車撞擊身亡。警方表示,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19 條,自行車「應裝設鈴、燈與反光器」,但缺乏強制檢查與稽核機制,導致多數民眾並未確實遵守。該案凸顯出台灣的自行車安全規範仍停留在「文字規範」,未能落實於日常執行。 高雄市(2022 年): 一名大學生購買電動滑板車作為通勤工具,騎乘於一般車道時遭公車擦撞,幸未釀死亡。然而,由於高雄市並未公告開放滑板車合法行駛路段,警方僅能依「慢車不得上路」規定開罰 1200 元。肇事責任難以釐清,學生無法順利向保險公司或對方求償。該案例凸顯出台灣在「法條已修、卻未訂實施日期」的落差,使事故處理陷入困境。 這些案例共同揭示:台灣的法規空白與管理遲滯,已經讓行人和新型交通工具使用者成為馬路上的「弱中之弱」。 ※※※ ※※※ ※※※ 法規落後:有法無期、民眾陷灰色地帶 台灣在 2022 年 4 月雖已三讀通過修法,將「個人行動器具」如電動滑板車納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9 條,正式定位為「慢車」的一類。然而,至今法條仍停留在「原則禁止、例外開放」的架構,各縣市政府幾乎沒有公告合法行駛路段,導致電動滑板車實質上仍「全面禁止」。 更嚴重的是,修法通過後,主管機關未能即時公布正式實施日期,讓民眾與業者陷入「有法無期」的僵局。商店與電商平台仍大肆銷售電動滑板車、寵物電動車等,卻未明確提醒「不得上路」;消費者誤以為購買即可使用,實際上卻成為潛在違法者。一旦發生事故,不僅法律責任歸屬模糊,消費者更可能陷入求償無門的困境。 相較之下,日本在 2022 年亦同步修法,並於一年內完成制度落地。除了明確規範速限、燈光、安全帽與使用範圍外,還結合民間「Micromobility 推進協議會」,在購買與租賃平台上強制標註法律規範,並設置過渡期讓民眾逐步適應。如今,日本各大城市已能見到共享電動滑板車,制度配套齊全,事故風險相對降低。 執法真空:警方「敢不敢抓」? 除了法規落後,更大的問題在於執法力道不足,結果形成「宣導代替執法」的現象。因此,即便常見的違規行為包括: .自行車與電動車邊聊天邊騎行,併排行駛於車道; .夜間未開燈、未配戴安全帽; .微電車闖紅燈或高速騎行; 警方大多僅口頭勸導,鮮少實際開單。這讓違規成為「習慣」,事故風險大幅上升。當事故發生,卻又以「民眾自行負責」結案,等於讓弱勢用路人背負不對等的風險。 政策建議:完善法規、落實執法、教育宣導 為此混沌不明、危機重重的狀態,消基會呼籲主管機關,應正視以下改革方向: 1.明確納管電動滑板車:訂定速限、設備規格(燈光、剎車)、合法行駛路段,並設定確切實施日期。 2.強化微型電動二輪車掛牌與保險稽查:透過監理站與警方聯合稽查,杜絕無牌無險車輛上路。 3.借鏡日本:建立「過渡期+民間合作」模式,結合共享租賃平台與推廣團體,普及守法觀念。 4.提升自行車安全規範:立法強制配戴安全帽、夜間燈光檢查,並建立定期設備抽驗機制。 5.全面檢討標誌標線:建置連續性自行車道,避免「斷頭路」或「與機車爭道」現象。 6.落實執法責任:制定「執法指引」,要求警方針對自行車與電動車違規確實取締。 7.推動教育宣導:結合民間透過各式媒體全面宣導,將交通安全教育納入校園必修,並要求租賃平台於使用前強制教育。 8.建立數據透明機制:定期公布事故統計與責任分析,讓社會檢視政策成效。 9.跨部會合作:由交通部、教育部、警政署、消保機構共同推動,避免「各管各的」的漏洞。 全民交通安全,不容拖延 台灣正全力推動低碳運輸與綠色交通,然而若法規停留在紙上,執法形同虛設,新興交通工具將淪為道路安全的新死角。從北到南,一再重演的事故案例證明:民眾需要的不是口號,而是明確可執行的制度。 消基會嚴正呼籲:主管機關交通部應以最快速度完成法規落實與執法規範,並借鏡國際經驗,結合民間推動與全民教育。唯有如此,台灣才能真正邁向安全、低碳與永續的交通新時代。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表一:慢車管理之相關法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32-1條:非屬汽車、動力機械及個人行動器具範圍之動力載具、動力運動休閒器材或其他相類之動力器具,於道路上行駛或使用者,處行為人新臺幣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或使用。 第 69 條 慢車種類及名稱如下: 一、自行車: (一)腳踏自行車。 (二)電動輔助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 (三)微型電動二輪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不含電池在四十公斤以下或車重含電池在六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 二、其他慢車: (一)人力行駛車輛:指客、貨車、手拉(推)貨車等。包含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行駛於指定路段之慢車。 (二)獸力行駛車輛:指牛車、馬車等。 (三)個人行動器具:指設計承載一人,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之自平衡或立式器具。 前項第二款第一目至第二目其他慢車未依規定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登記,領取證照即行駛道路者,處所有人新臺幣三百元罰鍰,並禁止其通行。 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至第二目其他慢車登記、發給證照、規格、指定行駛路段、時間及其他管理事項之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個人行動器具,應依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定規格、指定行駛路段、時間、速度限制、安全注意及其他相關管理事項辦法之規定,始得行駛道路。 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個人行動器具違反前項及本章各條規定者,處行為人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或使用。 第 69-1 條 電動輔助自行車應經檢測及型式審驗合格,並黏貼審驗合格標章後,始得行駛道路。 微型電動二輪車應經檢測及型式審驗合格,並登記、領用、懸掛牌照後,始得行駛道路。 前二項電動輔助自行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之檢測基準、檢測方式、型式審驗、品質一致性、申請資格、審驗合格證明書有效期限、查核及監督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交通部並得委託車輛專業技術研究機構辦理之。 微型電動二輪車所有人應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規定,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未依規定投保者,公路監理機關不予受理登記、換照或發照。 已領用牌照之微型電動二輪車未依規定再行訂立保險契約而行駛道路,經主管機關書面通知所有人限期續保,屆期仍未訂立保險契約繼續行駛道路者,註銷其牌照。 第 69-2 條 微型電動二輪車所有人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車輛過戶、註銷牌照或換發牌照前,應繳清其所有違反本條例第二章、第三章尚未結案之罰鍰。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2條之1規定:「微型電動二輪車於道路行駛或使用,行駛速率超過型式審驗合格允許之最大行駛速率每小時25公里者,處駕駛人新臺幣9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2-2條:1.未滿14歲之人,駕駛微型電動二輪車或個人行動器具者,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車輛移置保管。2.微型電動二輪車或個人行動器具租賃業者,未於租借微型電動二輪車或個人行動器具予駕駛人前,教導駕駛人車輛操作方法及道路行駛規定者,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9條第4項規定:「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個人行動器具,應依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定規格、指定行駛路段、時間、速度限制、安全注意及其他相關管理事項辦法之規定,始得行駛道路。」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6條:個人行動器具:指設計承載一人,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之自平衡或立式器具。 第122條第2項規定:「年滿18歲駕駛人使用合格腳踏自行車或電動輔助自行車,並安裝合格兒童座椅之前座椅者,以附載1歲以上4歲以下且重量15公斤以下幼童為限;其屬安裝後座椅者,以附載1歲以上6歲以下且重量22公斤以下幼童為限。」 第83-3條:非屬汽車、動力機械及個人行動器具範圍之動力載具、動力運動休閒器材或其他相類之動力器具,不得於道路上行駛或使用。 表二:六都對於慢車的相關管理 直轄市 慢車規範 臺北市 現行如電動滑板車等個人行動器具尚無法在臺北市道路上使用,目前僅能在非屬道路之私人或封閉場域內使用。 目前在道路範圍內行駛或使用電動獨輪車、電動滑板車或電動雙輪車等「個人行動器具」,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9條第5項規定,將處行為人新臺幣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或使用,請民眾特別留意勿違規使用。 新北市 在尚未訂定個人行動器具相關管理辦法前,電動獨輪車、電動滑板車、電動雙輪車等「個人行動器具」禁止行駛於道路,違規者將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9條第5項規定,處以新臺幣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或使用 桃園市 尚未開放於道路上使用個人行動器具(包含電動獨輪車、電動滑板車、電動雙輪車等),僅能在非屬道路之私人或封閉場域內使用,違規者將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9條第5項規定,處以新臺幣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或使用。 臺中市 目前只有「臺中市移置保管妨礙道路交通微型電動二輪車自治條例」,其他尚無。 臺南市 無 高雄市 無 相關法令: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9條增訂「個人行動器具」歸類為慢車,另授權依各地方政府所定規格、指定行駛路段、時間、速度限制、安全注意及其他相關管理事項辦法之規定後,始得行駛道路,故原則禁止行駛道路;尚須由各地方政府完成相關管理事項規範,始得依規定於指定路段使用。 表三:「慢車」的分類與法規要求 類別 定義 最高時速 掛牌 駕照 安全帽 法源依據 電動輔助自行車 人力為主,電力輔助啟動(踩踏後才有動力) 25 km/h 以下 ❌ 不需掛牌(需合格標章) ❌ 不需要 ※ 建議 配戴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9條第1款第2目 微型電動二輪車 以電力為主動力(可不踩踏就前進) 25 km/h 以下 ✅ 需掛牌 ❌ 不需要 ✅ 強制 配戴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9條第1款第3目 寵物電動二輪車 以電力為主動力(可不踩踏就前進) 25 km/h 以下 ✅ 需掛牌 ❌ 不需要 ✅ 強制 配戴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9條第1款第3目 個人行動器具(電動滑板車) 承載一人,以電力為主之自平衡或立式器具 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 ❌ 不需掛牌(需合格標章) ❌ 不需要 ※ 建議 配戴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9條第2款第3目 確認電動車是屬於「微型電動二輪車」(類似機車、無踏板)還是「電動輔助自行車」(類似腳踏車、有踏板)。 只有微型電動二輪車才需要進行掛牌。 資料來源:交通部公路局
不搭也要被扣40元?叫車平台取消費惹爭議 消基會籲主管機關訂定明確規範
自2013年Uber進入台灣市場以來,叫車平台如雨後春筍般興起,逐漸成為通勤族、上班族與旅客的重要選項之一。然而,消基會注意到,各平台設置的「取消費」制度,已引發不少消費爭議,恐使消費者在不知不覺間淪為弱勢一方。 近期,有消費者向消基會反映,搭乘 Uber時,司機未依指定地點停靠,而是停在對向車道或鄰近巷口。由於平台採用衛星定位,難免出現誤差,但系統仍會顯示「司機已抵達」,讓乘客在原地苦等;若等待超過 5 分鐘後司機取消訂單,乘客因此被收取「取消費」。另有消費者指出,司機有時尚未抵達精確的上車地點,距離仍有 20 公尺,App 就已顯示「司機已抵達」並開始計算等候時間,讓乘客措手不及。更有案例顯示,司機原本告知需 8 分鐘才能抵達,卻提前 4 分鐘出現,並立即開始倒數等候時間,導致乘客難以及時反應並準確上車。 根據消基會查詢,LINE TAXI在客服中心「TAXI—付款方式與車資」的說明中指出:即使乘客抵達上車地點時已超過3分鐘而被司機取消訂單,但若最後仍搭上同一輛車,仍需支付取消費。同樣地,即便乘客事先告知駕駛會稍晚抵達,平台仍依規定收取費用。理由是基於交通法規與執法環境的考量,為避免駕駛因長時間停等而受罰,只要等待時間超過3分鐘,就會自動產生取消費。 此外,即便消費者選擇自行取消訂單,也難以避免糾紛。平台通常會立即扣取「取消費」,而當乘客欲提出申訴時,多只能透過文字客服進行,處理速度緩慢且常見「罐頭式回覆」。更有平台會要求消費者自行舉證司機未到達指定地點,等於將舉證責任轉嫁給消費者,使其在爭議中處於不利地位。 三大平台取消費規則比較 目前各大平台對「取消費」的規範各有不同,但普遍以「40元」為基本收費標準。 ◆Uber:乘客在預約行程後超過3分鐘取消,或司機抵達並等待超過5分鐘取消,乘客需支付取消費40元。 ◆yoxi(2025年1月1日起):即時行程若乘客取消或超過3分鐘未上車,需支付40元;預約行程取消則收取80元。( yoxi官網上有明確告知:依照交通法規,司機停等3分鐘將可能被檢舉開罰,故將等候時間設定為3分鐘。) ◆Line Taxi:乘客在司機抵達後取消,或司機等候3分鐘未見乘客上車,皆收取40元。若為機場專車,取消費更可能高達300元。 從規則設計來看,業者普遍採取「短時間等待+固定費用」的模式。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若乘客遲到就必須付費,但若司機遲到或臨時取消,平台多半僅提供「重新派車」,卻無相對應補償措施,殊為不公。 取消費恐涉法律疑慮 消基會指出,目前取消費的設計涉及多項法律爭議: 一、 消保法:資訊揭露不足與顯失公平 1.定型化契約條款:《消保法》第12條規定,若定型化契約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即屬無效。若取消費未事先明確告知,或收費標準過於苛刻,恐構成顯失公平。 2.資訊揭露義務:《消保法》第11-1條第1項要求企業經營者在締約前應給予一定期間之審閱期以確保消費者充分了解契約內容;同法第11條第2項規定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然而,許多消費者反映在叫車時,平台未清楚揭露額外費用,甚至資訊隱晦,造成資訊不對等問題。 二、民法:權利義務的失衡 1.契約履行與違約責任:依《民法》第254條,若一方遲延給付,另一方於定相當期限催告履行後得解除契約。另依同法第230條規定,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未為給付者,債務人不負遲延責任。然而,乘客遲到是否必然具可歸責性而構成違約?司機是否有明確催告?尤其僅3分鐘的等候時間,對於找尋上車地點或突發狀況而言,顯然過短,得否認為該催告期間已已屬相當? 2.損害賠償原則:《民法》第216條規定,損害賠償應以填補實際損失及所失利益為限。司機等待3分鐘的損失(含所失利益)難以精確計算,40元取消費是否合理值得商榷。況且,司機仍能接其他訂單,並非完全喪失營業利益。 三、道路交通管理相關法規:收費應符合主管機關規定 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二章第四節「計程車客運業」第91條第1項第2款「二、車輛應裝設計程車計費表,並按規定收費,不得安裝營業區域以外費率之計程車計費表」及同條第3項「經營多元化計程車客運服務之業者,應提供下列服務: (一)於消費者叫車時提供相關資訊: 1.車輛:至少應包括車輛廠牌、牌照號碼、出廠年份、車門數等。 2.駕駛人:至少應包括有效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之顯示、消費者乘車評價。 3.預估行駛路線及應付車資。但以計費表計收車資者,應提供預估車資。 4.前目應付車資於消費者確認後,因故需變更車資之收費規定」,可知多元化計程車的收費項目是應該經過主管機關審查及同意,此有《多元化計程車營業計畫書應載明事項》第4、5項「四、乘客預約及取消方式。五、多元化計程車規劃之費率及收費方式」。可知計程車營業除受《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相關營業規範管制外,業者收費標準應符合主管機關規定,不得任意增加收費項目。目前,主管機關對於此類遲到手續費並無明確的統一規範,導致業者可以自行訂定,增加了消費爭議的可能性。然,法既然規定應依規定收費,那麼,既未規定得收費,則應不得收費為當。 計程車業者的「單方權利」而犧牲消費者權益? (一)懲罰機制不對等:消費者叫計程車時,若司機超過預定時間5分鐘才抵達,卻未見計程車司機賠償消費者40元的遲到費用;若消費者因等太久取消再叫另一台,消費者等待的損失在LINE TAXI、YOXI及Uber的平台規範中亦無相對應的保障。此舉顯然有違公平原則,因此其「遲延取消費用」之規定應屬無效。 (二)僅用等候時間作為取消依據:目前的取消費收取方式,僅以「司機等候時間」作為判斷標準。然而,消費者未能在停靠點即時上車,往往可能有多種原因。例如突發緊急狀況、受到交通阻塞或天候影響,甚至因衛星定位不精準,導致司機停錯地點,各該可能影響消費者未能於約定等候期間內上車之因,未必均可歸責於消費者,甚至可能出於應歸責於平台或司機之因。若僅憑平台片面規定之等待時間就收取費用,而未探究消費者遲延之因,沒有給予消費者合理的緩衝或履約機會,也未釐清問題是否出在消費者身上,這樣的做法顯然對消費者並不公平。 (三)資訊不對等與權利義務失衡:消費者對此項收費政策認知普遍不足,叫車時相關費用資訊往往往未被充分揭露,且收費標準的制定過程也缺乏透明度。更甚者,司機得以單方面決定離開並收取費用,而乘客卻缺乏相應的救濟機制,這種權利與義務的嚴重失衡,正是此條款「顯失公平」的核心問題。 對消費者的建議: 消基會提醒消費者,面對爭議情境時,可以採取以下方式保護自身權益: 1.保留證據:截圖叫車紀錄、通話內容、扣款通知等,以利申訴。 2.善用客服與申訴管道:若認為收費不合理,應向平台申訴,必要時向地方政府消保官或消基會反映。 3.選擇資訊透明業者:多比較不同平台的收費規則,選擇資訊揭露清楚、制度較合理的服務。 4.即時溝通:如遇司機遲到或定位誤差,應立即透過App內的「打電話」或「傳訊息」與司機確認,以此保留證據,降低爭議。 對主管機關的建議與呼籲: 1.制定明確收費規範:主管機關應積極介入,制定統一的額外收費標準,避免業者任意訂定,保障計程車業者的收費行為合法合理。 2.強化資訊揭露要求:要求業者在叫車前,必須以清晰、顯眼的方式明確告知所有可能產生的額外費用,確保消費者擁有充分的知情權。 3.建立有效申訴機制:建立完善、便捷的消費爭議處理機制,讓消費者在權益受損時能有效申訴並獲得救濟。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2025旭蟹類、丁香魚類、海膽類及生蠔類之鉛及鎘含量調查測試 建議「鮮/濕重計」法規定義應更明確
水產品在國人日常飲食中占有重要地位,不僅是優質蛋白質的來源,更富含Omega-3脂肪酸、維生素D、鈣、碘、硒等多種微量營養素,對於維持身體機能與預防慢性疾病具有顯著效益。兒童與青少年透過攝取魚類可促進腦部與視力發展;成年人則可藉由水產品降低心血管疾病風險;老年人則需補充足夠蛋白質與鈣質,以維持肌肉與骨骼健康。水產品的營養價值橫跨各年齡層,為均衡飲食不可或缺的一環。然而,在鼓勵攝取水產品的同時,亦須正視其可能潛藏的食品安全風險,特別是重金屬汙染問題。 根據食藥署公布的食品不合格資料顯示,在重金屬類不合格商品中,經常出現水產品,顯示其為重金屬汙染風險的主要品項之一。其中,旭蟹、丁香魚、海膽、生蠔等品項的不合格比例尤高,值得注意。水產品不僅是蛋白質的重要來源,亦是鈣質攝取的關鍵食物,尤其丁香魚因可整尾食用,成為許多消費者補充鈣質的首選。若此類高攝取頻率的品項存在重金屬過高的疑慮,將直接影響民眾健康,有鑑於此,本次進行市售旭蟹、丁香魚、海膽、生蠔之鉛及鎘含量調查測試,提供消費者選購時作為參考,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樣品 2025年7月間,於臺北市傳統市場、新北市大賣場及網路購物平臺購買旭蟹類、丁香魚類、海膽類及生蠔類,共計購得26件樣品。 6件旭蟹類樣品的產地有緬甸2件、泰國2件、菲律賓及臺灣各1件;10件丁香魚類的產地有日本5件、臺灣3件、越南及沒標示產地各1件;5件海膽類的產地有智利2件、中國大陸2件、越南1件;5件生蠔類的產地有美國3件、韓國及日本各1件。(調查項目與測試方法請見表1) 表1、調查項目與測試方法 調查與 測試項目 調查與測試方法 檢驗標準 調查檢驗單位 價格調查 比較購買單價 消基會 標示調查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 《散裝食品標示規定》 重金屬(鉛及鎘)測試 水產動物類、禽畜產品類及蜂蜜中重金屬檢驗方法(MOHWH0028.00) (定量極限均為0.02 mg/kg) 《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鮮/濕重計) 鉛-水產動物類: 0.3 mg/kg(魚類)、 1.5 mg/kg(貝類不含殼)、 0.5 mg/kg(甲殼類之可食肌肉﹝包括附肢肌肉﹞)、 0.3 mg/kg(其他水產動物); 鎘-水產動物類: 0.25 mg/kg(鯷魚﹝Engraulis屬﹞)、 0.05 mg/kg(其他魚類)、 1 mg/kg(貝類不含殼)、 0.5 mg/kg(甲殼類之可食肌肉﹝包括附肢肌肉﹞)、 0.3 mg/kg(其他水產動物) 振泰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調查與測試結果(請見表2) 一、標示調查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第22條:食品及食品原料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品名、內容物名稱、淨重、容量或數量、食品添加物名稱、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及地址資訊、原產地(國)、有效日期、營養標示、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等。《散裝食品標示規定》中,「具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食品販賣業者販售散裝食品,應標示品名及原產地(國)。但現場烘焙(烤)及現場調理即食食品不在此限」。 檢視本次26件樣品中,有7件包裝樣品的標示不符合《食安法》第22條,為編號1號「活凍旭蟹-去內臟(公)」、18號「特A級智利海膽」及22號「全殼生蠔-M」未標示內容物;編號5號「生凍旭蟹」未標示內容物、重量,另外,賣場標示產地為菲律賓,但樣品標示有菲律賓字樣及產地為臺灣,有混淆之虞;編號6號「旭蟹」未標示內容物、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編號8號「(6cm-8cm日本丁香魚)」及21號「(生食馬糞海膽)」沒有任何標示。其餘19件均符合《食安法》第22條或《散裝食品標示規定》。 前述7件標示不符合樣品,若經主管機關認定違反《食安法》第22條標示規定,依同法第47條,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1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二、重金屬(鉛及鎘)測試 鉛及鎘為常見的環境汙染物,因海洋汙染、養殖水源或加工過程而殘留於水產品中。「鉛」會影響神經系統發育,對兒童與胎兒尤具危害;「鎘」則可能損害腎臟功能,長期暴露亦與骨質疏鬆及癌症風險相關。消費者若長期攝取含鉛、鎘超標的水產品,可能面臨慢性健康風險,尤其是孕婦、嬰幼兒與老年人等敏感族群。因此,掌握市售水產品的重金屬含量,對於保障民眾飲食安全至關重要。 依據《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以下為本次樣品重金屬(鉛及鎘)的測試結果: 1.旭蟹類 6件「旭蟹類」中都未檢出鉛;鎘僅有1件檢出0.16 mg/kg,符合「甲殼類之可食肌肉(包括附肢肌肉)」的0.5 mg/kg限量標準,其餘5件檢出1.4~2.3 mg/kg之間,高於限量標準,這5件分別為編號2號「旭蟹」、3號「生凍旭蟹400/500」、4號「野生大旭蟹」、5號「生凍旭蟹」及6號「旭蟹」,但法規以鮮/濕重計,是否符合規定則須由主管機關判定。 2.丁香魚類 農業部水產試驗所指出,丁香魚為鯡科(Clupeidae)銀帶鯡屬(Spratelloides)中的日本銀帶鯡(Spratelloides gracilis)的俗稱,但市面上有些業者會將鱙魚或銀灰半稜鯷標示為丁香魚,鱙魚或銀灰半稜鯷屬於鯷科(Engraulidae)鯷屬(Engraulis)。依據《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規範,魚類鉛限量為0.3 mg/kg,鯷魚的鎘限量為0.25 mg/kg、丁香魚則屬其他魚類,限量為0.05 mg/kg,均採鮮/濕重計。 10件「丁香魚」樣品中,僅編號16號「特選丁香魚乾」成分標示為「堯魚」,其餘9件品名或內容物標示或宣稱丁香魚。經檢測,鉛有4件未檢出,其餘6件檢出0.02~0.09 mg/kg之間,都小於魚類的限量0.3 mg/kg以下。鎘的測試結果,10件都有檢出,其中2件檢出0.04 mg/kg,均低於其他魚類限量為0.05 mg/kg以下,7件檢出0.07~0.13 mg/kg之間,分別為編號7號「凍丁香魚」、9號「特級活凍 日本特大丁香魚」、10號「(日本丁香魚)」、11號「冷凍日本丁香魚」、12號「冷凍丁香魚」、14號「澎湖丁香魚」及15號「(丁香魚)」,這7件都宣稱為丁香魚,檢出量超過其他魚類限量0.05 mg/kg,若經主管機關判定確實為鯡科,則不符合標準;16號「特選丁香魚乾」(成分標示「堯魚」,為鯷魚﹝Engraulis屬﹞)檢出0.35 mg/kg,該樣品為魚乾,但法規採以鮮/濕重計,若推估其含水率情況下應仍符合標準。 3.海膽類 5件「海膽類」中,都未檢出鉛,符合「其他水產動物」的0.3 mg/kg限量標準;有3件檢出鎘,其中2件都低於限量標準0.3 mg/kg,1件編號21號「(生食馬糞海膽)」檢出0.8 mg/kg,高於限量,但法規採鮮/濕重計,加上海膽含水量相當高,是否符合規定仍須由主管機關判定,其餘2件未檢出。 4.生蠔類 5件「生蠔類」中,5件均有檢出鉛及鎘,其中鉛檢出量介於0.02~0.1 mg/kg之間,都符合「貝類(不含殼)」限量1.5 mg/kg以下;3件樣品鎘檢出量介於0.26~1 mg/kg之間,符合「貝類(不含殼)」限量1 mg/kg,其餘2件帶殼生蠔編號23號「美國巨無霸XXXL生蠔」及24號「(【尚佳】美國生蠔)」均檢出2 mg/kg,高於限量,但法規採鮮/濕重計,是否符合規定則須由主管機關判定。 結論 給消費者的建議 1.檢視標示:網路購買海鮮已經成為流行,消費者不要被價格吸引而衝動購買,應檢視是否有提供充分的標示資訊,才能避免買到過期、斤兩不足或來源不明的商品,如發生消費糾紛,也不至於求償無門。因海鮮屬於易腐敗的食品,除非食品本身有瑕疵,否則並無《消費者保護法》中7天無條件退貨的權利。留意水產魚類品名與成分,避免業者混充,如選購「丁香魚」時,檢視標示是否為鯡科的日本銀帶鯡,而非鯷科的魩鱙。 2.優先選購有來源追溯與檢驗合格標示的商品:對於高風險品項如旭蟹、生蠔、海膽等,建議選擇有清楚檢驗報告或政府認證標章的商品。 3.避免過量攝取高風險海產,特別是對重金屬高度敏感的族群:鉛及鎘具累積毒性,建議孕婦及育齡婦女(另外也包括1~11歲的幼童)要特別注意飲食,減少攝取來源不明或重金屬風險高的海產。 4.避免攝取高風險重金屬部位:如旭蟹類的肝胰腺、蟹黃、鰓,丁香魚類的肝臟、腎臟、鰓,海膽類的消化系統和生殖腺等軟體器官、堅硬的鈣化部位,包括刺、牙齒和骨骼,及生蠔類的鰓、胃、內臟團。 5.關注政府公告與抽驗結果,調整購買習慣:建議定期查閱衛福部或地方衛生局公布的抽驗結果,作為選購參考依據。 6.主動向業者或平臺詢問魚種與檢驗資訊:若標示不清,消費者有權要求業者提供魚種學名與檢驗報告,以保障自身健康權益。 給主管機關的建議 1.宣導消費者認識魚種:市面上可食的魚種相當豐富,有些更屬於臺灣的特有種,但許多消費者或業者對魚種的認識往往是一知半解,建議主管機關應以簡易方式宣導消費者辨識魚種及其俗名。 2.更明確定義「鮮/濕重計」:當水產動物活體離開水池後,因本體的水分或環境突然改變而吐水,都會產生失水重的狀況,但目前《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規定水產動物的重金屬限量都以「鮮/濕重計」,應更明確的定義「鮮/濕重計」,尤其市面上有些水產都會經過微加工,一旦有微量的重金屬檢出時,就容易造成判別上的爭議。 3.提高抽驗頻率:針對高不合格率品項(如旭蟹、生蠔),未來應提高進口時抽驗比率,且在高消費量季節加強抽驗以利源頭管理,除了公開不合格商品資訊外,也應建立方便的查詢平臺,讓有需要的消費者可以直接查詢。 4.輔導業者正確標示:輔導中小型業者正確標示商品,特別是水產類,也應減少使用俗名標示,降低誤標的風險。 5.宣導網路販售業者正確標示:採取與實體通路一致的標準,要求業者在網頁上提供所有必要的食品資訊,以保護消費者的知情權,更強化網路販售的食品安全管理。 給業者的建議 1.應明確標示內容物名稱:以本次「丁香魚」類商品為例,建議業者應以「丁香魚(鯡科日本銀帶鯡)」或內容物實際魚種名稱標示,才能讓消費者清楚明瞭。 2.應遵守食品標示法規,以提升信任度:於網路平臺販售食品時,應於網站上提供商品的相關標示資訊,特別是無法退換、易腐敗的食品;對於高風險品項,建議也於平臺上提供重金屬檢驗結果與來源追溯資訊,讓消費者購得安心。 3.建立原料來源控管機制,避免混料或誤標:特別是進口或加工環節,應確保魚種與標示正確性,降低違規風險。 檢驗規範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產品比較試驗之樣品是由市面購得,報告內容係根據樣品送驗結果,並綜合專家分析、判斷得出結論、本超然、客觀、公正之原則給與評價。 對某廠牌、樣品的評價乃指經測試的該樣品而言,並非指該廠牌所有同型的產品,也非泛指該廠牌的所有其他產品。 有關產品比較試驗資料,未經本會書面同意,一律不得全部或部分轉載,亦不得作廣告或其他商業用途。 本檢驗報告僅對消基會採樣的樣品負責,至於其他商品的合法性,仍應由主管機關判定。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中藥材重金屬安全解讀: 天然環境難達「零檢出」,重點在「超標」
近年來養生文化盛行,從保健食品、中藥材到天然草本飲品,逐漸融入國人日常。日前一則新聞檢驗報告指出,市售枸杞等產品「檢出」重金屬殘留,引發社會廣泛關注。由於部分消費者誤以為該訊息出自消基會,消基會特別澄清,該報告並非由本會發佈。 此報導造成社會震驚,然而社會大眾在面對重金屬殘留議題時,仍須有正確的理解與認識,避免不必要的恐慌。 該篇檢驗報導,不僅震驚社會,也引發專家學者對中藥材的安全性與把關制度進行廣泛的檢討。 中藥材及蔬果含有重金屬的原因 關於中藥材與蔬果中檢出重金屬的新聞,引發消費者對食品與藥材安全的疑慮。重金屬如鎘(Cd)、鉛(Pb)、砷(As)及汞(Hg),其實是自然界土壤中原本就存在的元素,並非全然來自污染,但人為活動確實會加劇其在環境中的累積與影響。 中藥材多為多年生植物,或栽種於特定地理環境下,其根系長期深入土壤。因為重金屬原本就廣泛存在於自然界中。這些元素是地殼的一部分,存在於土壤、岩石、水體與空氣中,透過風化、降雨與地下水滲流等自然過程,進入農作物的生長環境。研究顯示,包括大氣沉降、灌溉水源與施肥方式,皆是藥材與蔬果中檢出重金屬的重要因素。 中藥材與蔬果大多會存有重金屬背景值,無法要求「零檢出」 學界普遍認為,「完全不含重金屬」是不切實際的期待。這並非業者管理不善或產品本身有問題,由於植物會從環境中吸收水分與礦物質,因此即使是在未受污染的地區栽種,任何作物——包括中藥材、蔬菜、水果與穀類等——或多或少都會含有微量的重金屬,這部分被稱為「背景值」,這是一種自然現象,而非品質瑕疵。「檢出」不等於「超標」,更不等於「有害」。 應注意重金屬是否「超標」而非「零檢出」 食品與藥品安全的管理標準,是根據大量毒理研究與人體耐受量設計的。國際機構如聯合國糧農組織(FAO)、世界衛生組織(WHO),以及各國食藥監管單位,包括我國衛福部,皆有針對不同品項與用途,訂定重金屬容許量。例如鉛與鎘,在不同的作物與劑型中都有明確的標準值。只要檢測結果低於這些標準,表示產品在正常使用下對人體健康的風險極低。 因此,評估一項商品是否安全,應著重於「含量是否在安全範圍內」、「長期攝取是否超過人體耐受上限」,而非單看是否檢出重金屬。消費者在閱讀報導或檢驗數據時,應建立正確觀念,避免過度恐慌,也不要陷入「零檢出」迷思,才能真正掌握產品安全的核心原則。 此外,如本次枸杞測試來看,乾果含水率應有一定範圍,所以應註記強調目前標準為乾重標準,如為鮮重測定,亦應依照乾燥率換算比對,以免滋生誤會。 對消費者的建議:正確認識「重金屬」 ●中藥材與蔬果在天然無污染的環境中成長,仍會有重金屬,而一般消費者不太可能因一次性食用少量中藥材而急性中毒。 ●應注意重金屬是否「超標」而非「零檢出」,消費者在閱讀報導或檢驗數據時,應建立正確觀念,避免過度恐慌,也不要陷入「零檢出」迷思。 對政府的建議:責任不可迴避 1.適時修訂檢驗標準 依據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Codex)或歐盟標準,適時調整重金屬容許量。 2.邊境把關與市場抽檢 邊境檢驗:對進口高風險作物加強批次檢驗。 市場稽查:強化通路商與網購平台的責任,要求下架不合格產品。 對業界的建議:建立自律管理及推動轉型 1.進口商與通路商 自律檢驗:不應僅依賴政府抽檢,而應定期委託第三方實驗室檢驗。 2.中藥產業的轉型契機 推動安全品牌:強調「通過各項檢驗合格」作為行銷訴求。 從「養生」兼顧「安心」 中藥材含重金屬的問題,牽涉到對重金屬正確的認識、安全制度的建立、消費教育與產業責任。唯有政府妥適制訂法規、業界自律、消費者有正確認識,才能真正實現「安心養生」。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守護口腔健康 2025兒童牙膏與漱口水調查測試
近期一項來自美國獨立組織「Lead Safe Mama(無鉛安全媽媽)」的檢測報告揭露,約90%市售牙膏樣品驗出鉛、砷、汞與鎘等重金屬殘留,引發消費者對牙膏安全性的關注。這項調查涵蓋成人與兒童使用的牙膏與牙粉樣品,甚至連標榜天然與兒童專用的商品亦未能倖免。牙膏作為消費者日常生活中高頻率使用的民生必需品,其安全性應受到更嚴格的監管,以確保健康。 前述報告指出,這些重金屬殘留主要來自配方中的礦物研磨劑,如膨潤土、碳酸鈣與羥基磷灰石。由於這些成分多為天然礦物,若在開採與製程中未嚴格控管,極可能夾帶重金屬殘留,對長期使用者的健康構成潛在風險。另外,消基會調查發現,目前市面上除了兒童專用牙膏,另有專為兒童設計之漱口水,考量均為兒童口腔清潔用品,因此也將兒童漱口水一併列入調查。 有鑑於市售兒童專用牙膏及漱口水品牌眾多,且是許多兒童每天使用的商品,其品質攸關消費者口腔健康及使用安全,值得重視,而衛福部已經在2021年起將牙膏及漱口水納入化粧品管理的範圍,希望透過本次調查測試,檢視市售兒童專用牙膏及漱口水是否符合國內規範,藉以提供消費者選購及使用時參考。 樣品 2025年6月間,於臺北市、新北市連鎖賣場、生活用品店、福利中心及網路購物平臺購買,其中兒童專用牙膏有19件,為編號1〜19號;兒童漱口水有6件,為編號20〜25號;共計25件。 產地有臺灣10件、日本3件、義大利3件、中國大陸2件、韓國2件、泰國2件、馬來西亞、德國及斯洛伐克各1件。(調查項目與測試方法請見表1) 表1、調查項目與測試方法 調查與測試項目 調查與測試方法 檢驗標準 調查檢驗單位 價格調查 比較購買單價 消基會 標示調查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7條 鉛、鎘、砷及汞測試 參考1.Microwave Assisted Acid Digestion of Siliceous And Organically Based Matrics.1996 US EPA Method 3052. 2.Inductively Coupled Plasma-Optical Emission Spectormetry 2014 US EPA Method 6010D. 3.化妝品重金屬之檢驗程序(文件編號:SOPM-105)。檢測儀器:ICP-OES。 「化粧品禁止使用成分表」 台美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調查與測試結果(請見表2) 一、標示調查 依據《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7條規定,化粧品之外包裝或容器,應明顯標示下列事項:一、品名。二、用途。三、用法及保存方法。四、淨重、容量或數量。五、全成分名稱,特定用途化粧品應另標示所含特定用途成分之含量。六、使用注意事項。七、製造或輸入業者之名稱、地址及電話號碼;輸入產品之原產地(國)。八、製造日期及有效期間,或製造日期及保存期限,或有效期間及保存期限。九、批號。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標示事項等。 經檢視,本次25件樣品標示均符合規定。 二、重金屬(鉛、鎘、砷及汞)測試 「鉛」主要影響神經系統,特別是兒童,可能導致智力發展遲緩、學習困難及行為問題。此外,鉛暴露還與高血壓和腎功能損害有相關。「鎘」則對腎臟和骨骼健康構成威脅,長期暴露可能導致腎功能衰退及骨質疏鬆。「砷」則因其致癌性而備受關注,長期攝入可能增加皮膚癌、肺癌及膀胱癌的風險,並對心血管和肝腎功能造成損害。神經系統對「汞」很敏感,若暴露於極高濃度下的汞,可引起腦、腎、肺的損傷,並可能損害發育中的胎兒。 依據「化粧品禁止使用成分表」規定,化粧品禁止含有鉛、鎘、砷及汞,如因所需使用原料或其他因素,且技術上無法避免,致含自然殘留微量時,則其最終製品中所含不純物重金屬鉛、鎘、砷及汞之殘留量,分別不得超過10、5、3及1 ppm。 本次測試25件兒童專用牙膏及漱口水中的鉛、鎘、砷及汞,結果均未檢出(定量極限為1 ppm),符合規定。 結論 本次25件樣品的鉛、鎘、砷及汞均未達檢出量。2022年香港消費者委員會抽驗30款牙膏,有26件檢出鉛,檢出範圍0.052〜0.8 mg/kg(相當為ppm),均低於1 ppm,符合中國大陸《化妝品安全技術規範》的鉛限量10 mg/kg標準;另一份在2025年引發關注的牙膏重金屬檢測報告,是來自美國非營利環境倡議組織「Lead Safe Mama(無鉛安全媽媽)」,針對53款市售牙膏與牙粉樣品進行檢測(此為該單位2025年4月22日的更新資料),結果顯示:鉛檢出量超過5 ppb(1 ppb為0.001 ppm)的樣品有49件,檢出範圍為0.0168〜7.8 ppm,符合美國FDA的規範20 ppm,也符合我國的鉛不得超過10 ppm的規定,但本會仍追蹤檢驗,為消費者把關。 本次25件樣品均有添加「香料」,提醒消費者,食藥署於今(2025)年預告訂定「化粧品應標示之特定香精或香料成分」草案,主要目的為提升商品成分透明度、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並接軌國際規範。草案中列出24項成分,若商品中含量超過規定濃度門檻(沖洗型>0.01%、非沖洗型>0.001%),即須具名標示於成分表中,不得僅以「香精」、「香料」、「Fragrance」、「Flavor」等籠統標示。 檢視本次25件樣品,僅編號10號「舒酸定強化琺瑯質兒童牙膏溫和薄荷 65克」有明確揭露草案中列管香料成分(如Limonene);其餘24件均標示為「Flavor」、「Fragrance」或「Aroma」,未具名標示實際香料成分,未來若這些商品的香料中含有草案列管的24項成分,且濃度超過0.01%(沖洗型)或0.001%(非沖洗型),依草案規定將須強制具名標示。 給消費者的建議 1. 選擇標示清楚的商品:優先挑選具體列出香料成分、氟含量、使用方式、保存期限與原產地等完整資訊的商品,資訊透明將更安心。 2. 確認是否標示氟濃度及適齡:含氟牙膏可防蛀牙,選購時應確認是否有明確標示含氟說明。依「化粧品成分使用限制表」應刊載之注意事項:非藥用牙膏的氟含量達1~0.15%者,若未刊載禁止孩童使用的標示,則應刊載:6歲以下孩童之使用量約為豌豆尺寸,且儘量避免吞食。若以其他途徑攝取氟化物者,應諮詢牙醫師或醫師。 3. 避免過度使用人工添加物:敏感族群可選擇標示「無香料」、「無色素」或「無防腐劑」的商品,以降低刺激與添加物風險。 4. 注意天然成分的潛在風險:含膨潤土或羥基磷灰石礦物成分,若未經適當淨化,可能含有重金屬殘留。購買前應先確認品質是否符合《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相關規定。 給主管機關的建議 1. 持續監測重金屬風險來源,雖然市售商品均未檢出重金屬,但應強化針對天然礦物(如膨潤土、羥基磷灰石)等原料之背景研究與抽驗頻率,建立科學依據。 2. 公開抽驗結果與風險說明,建議建立公開平臺公布牙膏及漱口水商品重金屬監測結果,並搭配消費者友善說明,提升市場透明度與消費者信任。 3. 為提升消費者選購安全,主管機關可加強宣導「香料具名標示」與過敏風險辨識,進而強化商品透明度與知情權。提供標示格式範例與指引,協助業者提前完成包材與文案調整,以降低法規實施過程中的落差與誤解。 給業者的建議 1. 提前核對香料組成,確認是否含草案列管的24項成分,依規定內容預先準備具名標示與包材調整。 2. 確保天然原料的安全與純度,如商品含天然礦物(如膨潤土、羥基磷灰石)或萃取物,建議主動進行重金屬檢測(鉛、鎘、砷及汞)並保留報告供查驗,提高通路信賴與消費者安心度。 檢驗規範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產品比較試驗之樣品是由市面購得,報告內容係根據樣品送驗結果,並綜合專家分析、判斷得出結論、本超然、客觀、公正之原則給與評價。 對某廠牌、樣品的評價乃指經測試的該樣品而言,並非指該廠牌所有同型的產品,也非泛指該廠牌的所有其他產品。 有關產品比較試驗資料,未經本會書面同意,一律不得全部或部分轉載,亦不得作廣告或其他商業用途。 本檢驗報告僅對消基會採樣的樣品負責,至於其他商品的合法性,仍應由主管機關判定。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雙北建案契約審閱期落實度不足 消基會籲強化稽查與懲處 公平交易法與消費者保護法應雙管齊下保障購屋族權益
在高房價與高房貸壓力的時代,購屋不僅是人生重大投資,更是長期財務負擔的起點。由於購屋契約涉及龐大金額、複雜法律條款及履約風險,消費者能否在簽約前獲得充分時間閱讀與理解契約,直接影響其權益保障。 消基會於2025年4月20日至7月30日,針對台北市及新北市建案進行實地調查,發現多數案場雖受《消費者保護法》第11之1條規範,應提供至少五日契約審閱期且不得附加條件,實務上仍有拒絕提供契約、不當設限或限制攜回等行為,顯示制度落實度不足。更有被公平交易委員會處分之案例涉及《公平交易法》第25條所禁止的「顯失公平行為」,被公平會裁罰高額罰鍰。 一、調查背景與法律依據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1之1條,企業經營者在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提供契約書並給予不少於30日的合理審閱期;違反者依同法第56條可處新台幣3萬至30萬元罰鍰,並按次處罰。 內政部公布的《預售屋買賣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亦要求契約審閱期不得少於五日,交屋驗收保留款比例須達總價5%。 若業者以附加條件(如先付定金)限制攜回契約審閱,除違反上述規範,還可能構成《公平交易法》第25條「顯失公平」行為。該條禁止任何足以影響交易秩序的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不以已造成實際損害為必要,只要有影響交易秩序的可能性即屬違法。 二、調查範圍與方法 期間:2025年4月20日至7月30日 地區:台北市及新北市(涵蓋永和、中和、新莊、土城、鶯歌、大安、信義、文山、大同、中正等) 標的:預售屋與新成屋接待中心(含銷售中與已結束案場) 重點: ◆是否主動提供完整契約書 ◆是否可攜回審閱並提供至少五日審閱期 ◆是否附加金錢、證件或借據等取閱條件 ◆履約擔保機制類型 ◆交屋保留款比例是否達總價5% 調查以實地訪查為主,採統一表格紀錄並分析。 三、主要發現 (一) 契約審閱期落實度不足 1.完全拒絕提供契約書:無。 2.附加不合理條件: 例:新北市永和區「新碩永傳」、永和「敦南宴」、「大同新紀元」、「宴京國際煌都」、「新月大河」需付定或留證件影本;「鼎吉水岸」攜回契約須預付10萬元(可當簽約金);「皇居」、「𤋮鼎九簷」要求先付定金。 → 違反「無附加條件」原則,脫離立法保障原意,亦有可能構成公平交易法第25條顯失公平行為。 3.僅限現場查閱 例:「頂溪大苑」、「敘文山」等僅能現場翻閱或拍照契約書。 → 雖形式合規,但實質上削弱審閱期保障效果。 值得肯定的是,「馥華之道」、「文華苑」、「合康雙匯」、「朗沐」、「國家新美院」、「緻信義」、「大隱青后」、「國美榕遇」、「詠論朔望」、「京旺 大安 the ONE」、「富都馨」、「元利四季莊園」、「漢皇蒔序」、「丰景」、「毅聯WIN」、「三盤橋峯」等案場,均明確提供契約書或以合理方式讓消費者攜回審閱。 (二) 履約擔保機制 多數採「不動產開發信託」或「價金信託」,少數採「同業連帶擔保」或「價金返還保證」;「價金返還保證」是唯一安全的擔保機制。 (三) 交屋驗收保留款比例 調查案場全數符合總價5%之規定,落實度較高。 四、違法疑慮與公平交易法適用 依公平會近年案例,若業者要求購屋人先付訂金始能攜回契約書,屬利用資訊優勢限制消費者契約審閱權,影響交易秩序,符合《公平交易法》第25條構成要件。 例如2024年公平會處分「雍悅一方」案,博元建設及代銷公司巨豐旅館管理顧問,因要求消費者先付10萬元定金才能攜回契約書,遭裁罰共新台幣600萬元。公平會認為,購屋金額高且契約條款繁複,業者應於收取定金前提供契約讓消費者充分審閱,否則會妨礙其作成理性交易決策,並對守法同業造成不公平競爭。 再依消保處見解,合理審閱期間之長短應視契約重要性與複雜程度而定,違反者原則上該條款不構成契約內容,且不得藉由定型化條款讓消費者拋棄該權利。 因此,針對本次調查結果,消基會建議如下: 對主管機關 一、建立主動稽查機制,針對拒絕提供契約或附加不合理條件的案場,依《消費者保護法》、《公平交易法》裁罰。 二、公布違規名單,形成市場壓力。 三、要求接待中心張貼「契約審閱權」告示並附QR碼下載契約範本。 四、加強宣導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https://lvr.land.moi.gov.tw/)(可以查詢預售屋建案查詢之核備預售屋契約書),讓民眾知悉,可以充分閱覽預售屋契約書內容,再行購屋。 對建設公司與代銷業者 一、主動提供契約並解說重點條款,落實無附加條件原則。 二、以契約透明建立口碑與品牌信任,從長遠看有助銷售。 對消費者 一、堅持行使審閱權,不接受任何附加條件限制,尤其是要付定金、身份證影本等條件。 二、善用審閱期並諮詢律師、地政專家或消保團體,確保理解契約書內容。 契約審閱期並非形式規定,而是防止資訊不對稱與壓迫性銷售的關鍵機制。違反者除涉違反《消費者保護法》外,若利用資訊優勢限制消費者權利,更可能構成《公平交易法》第25條的顯失公平行為,最高可處新台幣2,500萬元罰鍰。 此次調查顯示,雙北地區部分建案雖在制度上已受法律規範,但實務上落實度仍不足,甚至有業者採取變相阻礙方式,對消費者權益造成威脅。消基會呼籲政府加強查察與處罰力度,讓違法成本高於利益,並加強宣導資訊公開化與線上化,確保購屋族在簽約前能獲得充分資訊與自主決策權。 →點選觀看附件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本文發佈後,本會函請行政院消保處加強稽查與管理,消保處回函如下:https://static.iyp.tw/40125/files/e96b5e58-2277-4c9d-b1ed-f2ef50435b1b.pdf本本會再函請內政部加強管理,內政部回應如下:https://static.iyp.tw/40125/files/55c4c9df-f53c-465a-908f-e713e07740dd.pdf
2025陳皮、黃耆、苦杏仁及 五加皮4種中藥材基原鑑別
國內的中藥材主要來源為境外,加上各種藥材的產地也不盡相同,有些中藥材品項因慣用名稱的差異,就容易出現同名異物、同物異名、混淆誤用、代用及偽品等情形,特別是許多植物經過乾燥及切片等加工過程後更是難以辨識,功效也不盡相同,若是誤用藥材,除了價格的差異外,也會影響民眾的用藥安全,因此中藥材的鑑定就顯得十分重要。 中藥材基原鑑別的主要目的是確保藥材的品質和安全,防止誤用或使用劣質藥材,從而保障用藥安全和有效性。傳統上無論是業者或消費者,都以觀察如藥材的顏色、形狀、大小、質地、氣味等特徵來區分中藥材品項,但外觀與性狀鑑別都需要專業知識與長年的經驗累積,且也容易造成主觀誤判情形發生,因此隨著時代的演變,除了建立龐大的資料庫讓鑑別藥材更方便外,也會以顯微鏡觀察其切片組織及內容物,或其他如去氧核醣核酸(DNA)等鑑定技術,以更精確的方式鑑別辨識中藥材的真實性。 但許多中藥材並非消費者平時觸手可及,且許多中藥材自古以來就為「藥食同源」,除了可以治療疾病外,也可以當作食材使用,或者將部分中藥材添加在食品中用以調養身體,稱之為「藥膳」。針對可作為食品使用之中藥材,衛生福利部中醫藥司公告37種「可同時提供食品使用之中藥材」,自2018年2月22日生效,可在食品藥物管理署的「食品原料整合查詢平臺」上查詢。 有鑑於消費者無法確認食品使用之中藥材品項是否正確,本會特別挑選「陳皮、黃耆、苦杏仁及五加皮」等4種較容易誤認或誤用的中藥材進行基原鑑別測試,以提醒消費者購買時注意。 採樣 2025年3月中下旬至4月初於臺北市、新北市、臺中市及高雄市的中藥行或蔘藥行等地,告知店家購買陳皮、黃耆、苦杏仁及五加皮等4種中藥材,每種藥材購買10件,共計購得40件。 40件樣品中僅有2件為包裝樣品,且標示來自中國大陸,其餘皆為散裝樣品。(調查項目與測試方法請見表1) 表1、調查項目與測試方法 調查與測試項目 調查與測試方法 檢驗標準 檢驗單位 價格調查 比較每件價格 消基會 標示調查 「中藥材飲片之標籤或包裝應標示事項處理原則」 中藥材基原鑑別測試 《臺灣中藥典》、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編印「中藥檢驗方法專輯(十二)-易混淆及誤用藥材之鑑別(I)」、《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 禾百安 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調查與測試結果(請見表2) 一、標示調查 依「中藥材飲片之標籤或包裝應標示事項處理原則」:「市售中藥材飲片之標籤或包裝應標示品名、重量、廠商名稱及地址、製造日期及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批號、類別、炮製方式(屬毒劇中藥材之應標示項目)、產地(國家)、保存方法與使用建議注意事項」。 經檢視,僅有2件(編號2及21號)為包裝樣品,也符合規定。 二、中藥材基原鑑別測試 (一)陳皮 陳皮為芸香科(Rutaceae)植物橘Citrus reticulata Blanco及其栽培變種的乾燥成熟陳年果皮。中藥材分為「廣陳皮」和「陳皮」,味苦且帶有橘子的芳香,有調理脾胃、祛濕化痰的功效;根據研究,陳皮也含有橙皮苷、類檸檬苦素、揮發油、維生素B1等成分,可入膳或泡茶,但對胃酸過多者、服藥期間及孕婦等,陳皮則為禁忌。 陳皮並非新鮮的橘子皮曝曬乾燥,依據《本草備要》記載,放置3年以上的柑橘皮才能稱作「陳皮」,柑橘皮顏色會隨著每年晾曬而轉黑,且放愈久,香味愈濃、藥用效果愈好,通常陳皮要經炮製、乾燥、陳化,讓其中的揮發油成分散失後才能使用。 經鑑別,10件樣品皆為陳皮。 (二)黃耆 黃耆又稱為黃芪或北耆,為豆科(Leguminosae)植物蒙古黃耆 Astragalus mongholicus Bunge(A. membranaceus 〔Fisch.〕 Bunge var. mongholicus 〔Bunge〕 P.K.Hsiao)或膜莢黃耆Astragalus membranaceus (Fisch.) Bunge之乾燥根,味甘,具有補氣升陽及利水消腫的功效;根據研究指出,黃耆因含有葡萄醣醛酸、胺基酸、膽鹼及黃酮類等成分,除了補氣益血外,也可增強免疫功能、強心、調理脾胃、消炎抗菌及養顏美容。但服用過量則容易造成臉頰泛紅或心煩氣躁,火氣大、感冒或經期、懷孕期、陰虛、濕熱、熱毒較重的人等都不適合使用黃耆。 消費者到中藥行購買黃耆時,有時會發現包裝上寫的是「紅耆(晉耆)」,紅耆的根皮為紅色,切面皮部為紅棕色,肉質中心偏黃色。紅耆為豆科植物多序岩黃耆Hedysarum polybotrys Hand.-Mazz.之乾燥根,雖也具有補氣的功效,但效果不如黃耆佳,味道除了較黃耆甜外,也沒有豆腥味,咀嚼後纖維較黃耆多,因此多用於藥膳或食補中。 經檢測結果發現,3件為黃耆,其餘7件疑似為紅耆。 (三)苦杏仁 苦杏仁為薔薇科(Rosaceae)植物山杏Prunus armeniaca L. var. ansu Maxim.、西伯利亞杏Prunus sibirica L.、東北杏Prunus mandshurica (Maxim.) Koehne或杏Prunus armeniaca L.之乾燥成熟種子。而目前市面上有分甜杏仁(又稱南杏,Prunus armeniaca L.)及苦杏仁(又稱北杏,Prunus armeniaca Linne var. ansu Maximowicz)兩種,苦杏仁味苦,以藥用居多,主要藥效為止咳平喘、潤腸通便,但因內含有苦杏仁苷,經水解後會產生氫氰酸化合物,會引發中毒,所以不宜過量;甜杏仁味甘甜,多用於甜品,如市面上的杏仁茶或杏仁餅乾,但過敏族群或腎臟代謝功能較差的人則需注意使用。 此外,苦杏仁外觀呈米黃色的扁心臟狀,頂端略尖,基部鈍圓,左右不對稱。甜杏仁體型較苦杏仁大些、細長且左右對稱,香氣淡而雅緻,這兩者和市面上堅果類「杏仁」並不相同,因為堅果的「杏仁」其實是「扁桃仁」。 經鑑別,10件樣品皆為苦杏仁。 (四)五加皮 五加皮屬五加科(Araliaceae)植物細柱五加Acanthopanax gracilistylus W.W.Sm.乾燥根皮,條長且皮厚,呈現不規則捲筒狀,表皮為灰褐色,有稍扭曲的縱皺紋和橫長皮孔樣斑痕;內面為淡黃色,有細縱紋。五加皮體輕、質脆、易折斷,斷面不整齊,呈灰白色;氣微香,味微辣而苦,主要作用為祛風濕、強筋骨及利尿消水腫。根據研究指出,五加皮含有鞣質、棕櫚酸、亞麻仁油酸及維生素A、B1,因此具有抗炎、鎮痛的作用,也可治療慢性氣管炎、神經衰弱、心血管疾病及糖尿病等,但陰虛火旺者、孕婦則須慎用。 市面上也有所謂的「北五加」,又稱香加皮,屬蘿摩科(Asclepiadaceae)植物杠柳 Periploca sepium Bge.的根皮,主要用於強心、利尿及止痛,除了功效不相同外,香加皮還具有毒性,不可過量及長期服用,以免蓄積中毒。 經檢測結果發現,2件為五加皮,其餘8件疑似為香加皮。 ▲確認為五加皮。 ▲疑似為香加皮。 ▲確認為黃耆。 ▲疑似為紅耆。 結果與討論 本次抽驗的4種中藥材,若為藥品誤用,可能構成《藥事法》第20條(偽藥)或第21條(劣藥),可依同法第82條「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第83條「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00萬元以下罰金」,或第90條「製造或輸入劣藥者,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罰鍰,販賣、供應或調劑者,則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罰鍰」;查詢「食品原料整合查詢平臺」,除五加皮列為「供茶包、膳食調理包或萃取後作為原料」外,其餘3種都列為「可供直接食用」,若為食品誤用,屬《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7款:「攙偽或假冒食品原料」,可依同法第44條「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但是否違規仍應由主管機關判定。 本次隨機抽樣4種中藥材,以黃耆與五加皮較容易被誤認。依中醫藥司2024年統計資料,黃耆及紅耆的總進口量高達1,200公噸以上,而本次抽驗發現市售容易以紅耆取代黃耆,雖然都是補氣藥,但在口感、味道及效用上還是有些許差異,黃耆及紅耆應名符其實,才能確保療效。參考2008年藥物食品檢驗局調查研究年報指出,抽驗的43件檢體中,僅有9件(20.9%)為五加皮;2020年食品藥物研究年報中也指出,2016~2019年間抽驗的10件中,僅有1件為五加皮,誤用率為90%,顯示五加皮經常被誤用,也未獲得改善。因此,提供建議如下: 給消費者的建議 1.消費者除了到信任的中藥行購買外,最好可以先告知用途,避免業者給予錯誤的藥材。正確藥材才能保證正確的有效成分。 2.若是有包裝的中藥材,需檢視產品的包裝標示是否有提供詳細的資訊,如品名、製造日期與有效期限、保存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項等。 3.挑選散裝藥材時,要檢視其乾燥度及脆度,若藥材微濕鬆軟,則較容易腐敗,還需觀察藥材有無發霉、蟲蛀、蟲卵、灰塵附著等。植物類的中藥材顏色不應過於鮮豔、也不應過於均一,且會飄散自然的香味,若是散發酸味,代表可能燻過硫磺。 4.購買時可先詢問店家如何存放藥材;通常應放置於通風、陰涼、避光及乾燥的環境,藥材若長期暴露於陽光或空氣中,容易變質或腐壞。建議購買所需要的用量即可,因為有些藥材的有效成分會隨著時間而衰退。 5.建議民眾烹煮或食用前,可以用流動的清水稍加沖洗,但不宜沖洗浸泡太久,以免流失具有療效的成分。 給政府的建議 1.主管機關應不定期抽查市售藥材是否有遭到誤用,特別是誤認比例較高的藥材,才能保障消費者。 2.主管機關也應不定期教育業者,告知從業人員如何辨別正確的藥材,才能避免業者將錯誤藥材販賣給消費者,也能避免誤認。應該努力導正使用正品藥材,以確保療效。 給業者的建議 1.業者應不定期安排課程輔導訓練中藥行從業人員,教導如何提高對藥材的辨識能力,才能減少誤用之情形發生。 2.目前小家庭居多,建議販售業者也可提供小包裝的中藥材,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浪費。 檢驗規範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產品比較試驗之樣品是由市面購得,報告內容係根據樣品送驗結果,並綜合專家分析、判斷得出結論、本超然、客觀、公正之原則給與評價。 對某廠牌、樣品的評價乃指經測試的該樣品而言,並非指該廠牌所有同型的產品,也非泛指該廠牌的所有其他產品。 有關產品比較試驗資料,未經本會書面同意,一律不得全部或部分轉載,亦不得作廣告或其他商業用途。 本檢驗報告僅對消基會採樣的樣品負責,至於其他商品的合法性,仍應由主管機關判定。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美國施壓開放含萊肉品標準換關稅減免? 消基會呼籲消費者知情權不能被犧牲 應強化肉品產地標示 以捍衛消費者健康權
在台美暫時性關稅協議確定20%後,總統賴清德召開記者會,強調「仍有努力空間」,並重申談判團隊堅守的四大原則:保障國家利益、產業利益、糧食安全,以及國人健康。雖然談判仍在進行中,國人期待成果的同時,更加關心這四項原則能否在實務談判中得到堅持。 美國貿易代表署(USTR)今(2025)年初曾點名台灣應廢除美牛禁令、放寬萊豬萊克多巴胺殘留值,由於台美關稅談判觸及排除非關稅貿易障礙,近期盛傳我方有意放行過去管制的美牛內臟及絞肉,並將豬腎萊劑容許值比照國際標準。我國目前針對美豬腎的萊劑容許值為0.04ppm,要比照放寬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Codex)的0.09ppm,顯然更為放寬。 除了進口限制外,美方可能進一步要求台灣取消美豬、美牛的產地標示制度,並批評我國的邊境檢驗與餐飲業查察為「技術性貿易障礙」(TBT)。這不僅是經貿談判的手段,更關乎消費者的知情權、選擇權與健康保障權。若標示制度被撤除,人民將無法得知自己食用的肉品來源,極可能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攝取高風險食品。 萊克多巴胺爭議未解,風險不能打折 美國主張其肉品符合Codex(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標準,應享有自由貿易待遇,但卻忽略了Codex標準本身的高度爭議性。2012年該委員會以極小票差(69比67)通過萊克多巴胺殘留容許量(MRL),遭多國批評為政治妥協而非科學共識。 萊克多巴胺作為瘦肉精,可能對人體產生不良影響,嚴重者甚至可能心跳加速、心律不整、心肌缺血等副作用。全球包括歐盟成員國、俄羅斯和中國大陸,出於安全考量禁止使用萊克多巴胺作為豬飼料添加劑。這些國家的做法不是無的放矢,而是基於對人體健康的深切關懷。 消基會重申:「食品安全不能僅以『合格與否』論斷,而應基於預防原則與風險管理為管理重點。」制度漏洞未補,取消標示風險更劇 消基會於2024年6、7月間進行調查,發現市場上仍有6.5%(39件)商品未依規定標示豬肉產地。美國2024年公布的「貿易障礙報告」中,再次關切台灣對美豬的產地標示要求。消基會強調,政府應堅守清楚標示產地的立場,維護消費者的選擇權與知情權,切勿將消費者的健康安全作為政治交易的籌碼。 如果政府接受美方要求,全面取消美豬、美牛的標示義務,將使市場陷入資訊黑箱,消費者將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購物,這對於國民的健康與安全是一種重大的威脅。 開放可以談,資訊不能棄守 消基會重申立場:「我們不反對與美方進行貿易談判,但堅決反對以犧牲消費者權益作為談判代價。」尤其美國前總統甘迺迪在1962年提出消費者應享有四大基本權利:安全的權利、被告知的權利、選擇的權利,以及表達意見的權利。今天,政府的談判團隊應該勇敢引用這一理念,告訴美方:農產品必須明確標示產地,這是對國民健康的基本保障。 政府應該挺直腰桿,為國民的健康、產業發展與消費者權益,堅定立場,爭取應有的保障與尊嚴。 創新策略,反向保障消費者 如果美方一再逼迫施壓,那麼,退而求其次,消基會提出創新「間接辨識策略」。當市場上唯有美豬、美牛沒有標示來源時,若加強肉品產地標示查察工作,使其他國家肉品標示清楚,消費者即可反向判斷未標示者可能來自美國,進而迴避風險。這雖非理想狀態,但在政治現實下,仍是保護消費者選擇權的務實手段。 消基會具體建議如下: 強化非美國肉品標示稽查:嚴格要求來自其他國家的肉品揭露產地,並進行定期查察與公告。 開發肉品追溯查詢平台:建立網站或APP,供民眾掃描包裝條碼,查詢來源國、進口商、配送通路與檢驗紀錄。 修法賦予產地未標示者為「高風險品」:將「標示不明商品」自動視為高風險,要求提高邊境檢驗比率並限制通路販售。 透過上述制度設計,即使美方壓制標示,政府與民間仍能保有一條「資訊防火線」。 資訊透明是民主社會的底線,食安標示不僅保障健康,更是人民選擇自由的基石。衛福部食藥署及各縣市政府應堅守標示原則,並在不得已的情況下,以強化他國標示方式建立間接保護機制,反制標示真空。唯有如此,台灣才能在國際貿易中維持自主判斷、永續信任與公平健康的消費環境。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本文發佈後,發函請衛福部加強查察,該部回函說明如下:點擊觀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