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車與電動滑板車事故頻傳 全民交通安全陷險境

自行車與電動滑板車事故頻傳 全民交通安全陷險境

2025.10.27

        近年來,台灣的道路上多了許多新型態交通工具,包括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微型電動二輪車,以及日益受到年輕族群歡迎的電動滑板車,甚至連寵物電動車都上了道路。這些交通工具輕巧、便利、低碳環保,符合綠色運輸趨勢,然而伴隨而來的卻是日益嚴重的交通事故與責任糾紛。

根據媒體公開資訊顯示,相關事故已逐年增加,許多案件凸顯出台灣法規落後、配套不足與執法真空的問題。事故一旦發生,責任往往由駕駛人自行承擔,民眾安全淪為「個人風險」,而非「公共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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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案例:真實悲劇一再重演

台北市松山區(2024 年)

        一名上班族騎乘電動滑板車趕上班,選擇在人行道上與行人爭道。由於車輛缺乏穩定性與警示設備,最終失控撞上一位長者,導致骨折住院。警方僅能依「慢車不得上路」條文開罰 1200 元,卻無法協助釐清責任。受害家屬質疑:「既然禁止上路,為什麼商店可以隨意販售?」此案暴露了銷售與管理規範嚴重脫節的現象。

新北市新莊(2023 年)

        兩名國中生在放學後騎乘一輛「未掛牌」的微型電動二輪車,雙載並闖紅燈,與一輛機車發生碰撞,造成三人受傷。由於該車並未投保強制責任險,導致醫療與後續賠償完全由家長負擔。這起事件凸顯:雖然《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明訂微電車應掛牌並納入強制險,但實務上宣導不足、執法鬆散,許多家長誤以為「這只是電動腳踏車,不需要掛牌」,以致扛負了理賠與肇事的責任,一旦出事就面臨沈重的財務風險

台中市(2022 年)

        一名夜間打工的學生騎自行車返家,由於自行車沒有裝設燈光與反光設備,在昏暗路口遭汽車撞擊身亡。警方表示,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19 條,自行車「應裝設鈴、燈與反光器」,但缺乏強制檢查與稽核機制,導致多數民眾並未確實遵守。該案凸顯出台灣的自行車安全規範仍停留在「文字規範」,未能落實於日常執行。

高雄市(2022 年)

        一名大學生購買電動滑板車作為通勤工具,騎乘於一般車道時遭公車擦撞,幸未釀死亡。然而,由於高雄市並未公告開放滑板車合法行駛路段,警方僅能依「慢車不得上路」規定開罰 1200 元。肇事責任難以釐清,學生無法順利向保險公司或對方求償。該案例凸顯出台灣在「法條已修、卻未訂實施日期」的落差,使事故處理陷入困境。

這些案例共同揭示:台灣的法規空白與管理遲滯,已經讓行人和新型交通工具使用者成為馬路上的「弱中之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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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落後:有法無期、民眾陷灰色地帶

        台灣在 2022 4 月雖已三讀通過修法,將「個人行動器具」如電動滑板車納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9 條,正式定位為「慢車」的一類。然而,至今法條仍停留在「原則禁止、例外開放」的架構,各縣市政府幾乎沒有公告合法行駛路段,導致電動滑板車實質上仍「全面禁止」。

更嚴重的是,修法通過後,主管機關未能即時公布正式實施日期,讓民眾與業者陷入「有法無期」的僵局。商店與電商平台仍大肆銷售電動滑板車、寵物電動車等,卻未明確提醒「不得上路」;消費者誤以為購買即可使用,實際上卻成為潛在違法者。一旦發生事故,不僅法律責任歸屬模糊,消費者更可能陷入求償無門的困境。

        相較之下,日本在 2022 年亦同步修法,並於一年內完成制度落地。除了明確規範速限、燈光、安全帽與使用範圍外,還結合民間「Micromobility 推進協議會」,在購買與租賃平台上強制標註法律規範,並設置過渡期讓民眾逐步適應。如今,日本各大城市已能見到共享電動滑板車,制度配套齊全,事故風險相對降低。

執法真空:警方「敢不敢抓」?

        除了法規落後,更大的問題在於執法力道不足,結果形成「宣導代替執法」的現象。因此,即便常見的違規行為包括:

  •         .自行車與電動車邊聊天邊騎行,併排行駛於車道;
  •         .夜間未開燈、未配戴安全帽;
  •         .微電車闖紅燈或高速騎行;

        警方大多僅口頭勸導,鮮少實際開單。這讓違規成為「習慣」,事故風險大幅上升。當事故發生,卻又以「民眾自行負責」結案,等於讓弱勢用路人背負不對等的風險。

政策建議:完善法規、落實執法、教育宣導

        為此混沌不明、危機重重的狀態,消基會呼籲主管機關,應正視以下改革方向:

  •        
            1.明確納管電動滑板車
    :訂定速限、設備規格(燈光、剎車)、合法行駛路段,並設定確切實施日期。
  •         2.強化微型電動二輪車掛牌與保險稽查:透過監理站與警方聯合稽查,杜絕無牌無險車輛上路。
  •         3.借鏡日本:建立「過渡期+民間合作」模式,結合共享租賃平台與推廣團體,普及守法觀念。
  •         4.提升自行車安全規範:立法強制配戴安全帽、夜間燈光檢查,並建立定期設備抽驗機制。
  •         5.全面檢討標誌標線:建置連續性自行車道,避免「斷頭路」或「與機車爭道」現象。
  •         6.落實執法責任:制定「執法指引」,要求警方針對自行車與電動車違規確實取締。
  •         7.推動教育宣導:結合民間透過各式媒體全面宣導,將交通安全教育納入校園必修,並要求租賃平台於使用前強制教育。
  •         8.建立數據透明機制:定期公布事故統計與責任分析,讓社會檢視政策成效。
  •         9.跨部會合作:由交通部、教育部、警政署、消保機構共同推動,避免「各管各的」的漏洞。


全民交通安全,不容拖延

        台灣正全力推動低碳運輸與綠色交通,然而若法規停留在紙上,執法形同虛設,新興交通工具將淪為道路安全的新死角。從北到南,一再重演的事故案例證明:民眾需要的不是口號,而是明確可執行的制度

        消基會嚴正呼籲:主管機關交通部應以最快速度完成法規落實與執法規範,並借鏡國際經驗,結合民間推動與全民教育。唯有如此,台灣才能真正邁向安全、低碳與永續的交通新時代。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表一:慢車管理之相關法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32-1條:非屬汽車、動力機械及個人行動器具範圍之動力載具、動力運動休閒器材或其他相類之動力器具,於道路上行駛或使用者,處行為人新臺幣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或使用。

69

慢車種類及名稱如下:

一、自行車:

(一)腳踏自行車。

(二)電動輔助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

(三)微型電動二輪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不含電池在四十公斤以下或車重含電池在六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

二、其他慢車:

(一)人力行駛車輛:指客、貨車、手拉(推)貨車等。包含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行駛於指定路段之慢車。

(二)獸力行駛車輛:指牛車、馬車等。

(三)個人行動器具:指設計承載一人,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之自平衡或立式器具。

前項第二款第一目至第二目其他慢車未依規定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登記,領取證照即行駛道路者,處所有人新臺幣三百元罰鍰,並禁止其通行。

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至第二目其他慢車登記、發給證照、規格、指定行駛路段、時間及其他管理事項之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個人行動器具,應依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定規格、指定行駛路段、時間、速度限制、安全注意及其他相關管理事項辦法之規定,始得行駛道路。

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個人行動器具違反前項及本章各條規定者,處行為人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或使用。

69-1

電動輔助自行車應經檢測及型式審驗合格,並黏貼審驗合格標章後,始得行駛道路。

微型電動二輪車應經檢測及型式審驗合格,並登記、領用、懸掛牌照後,始得行駛道路。

前二項電動輔助自行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之檢測基準、檢測方式、型式審驗、品質一致性、申請資格、審驗合格證明書有效期限、查核及監督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交通部並得委託車輛專業技術研究機構辦理之。

微型電動二輪車所有人應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規定,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未依規定投保者,公路監理機關不予受理登記、換照或發照。

已領用牌照之微型電動二輪車未依規定再行訂立保險契約而行駛道路,經主管機關書面通知所有人限期續保,屆期仍未訂立保險契約繼續行駛道路者,註銷其牌照。

69-2

微型電動二輪車所有人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車輛過戶、註銷牌照或換發牌照前,應繳清其所有違反本條例第二章、第三章尚未結案之罰鍰。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2條之1規定:「微型電動二輪車於道路行駛或使用,行駛速率超過型式審驗合格允許之最大行駛速率每小時25公里者,處駕駛人新臺幣9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2-2條:1.未滿14歲之人,駕駛微型電動二輪車或個人行動器具者,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車輛移置保管。2.微型電動二輪車或個人行動器具租賃業者,未於租借微型電動二輪車或個人行動器具予駕駛人前,教導駕駛人車輛操作方法及道路行駛規定者,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9條第4項規定:「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個人行動器具,應依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定規格、指定行駛路段、時間、速度限制、安全注意及其他相關管理事項辦法之規定,始得行駛道路。」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6條:個人行動器具:指設計承載一人,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之自平衡或立式器具。

122條第2項規定:「年滿18歲駕駛人使用合格腳踏自行車或電動輔助自行車,並安裝合格兒童座椅之前座椅者,以附載1歲以上4歲以下且重量15公斤以下幼童為限;其屬安裝後座椅者,以附載1歲以上6歲以下且重量22公斤以下幼童為限。」

83-3條:非屬汽車、動力機械及個人行動器具範圍之動力載具、動力運動休閒器材或其他相類之動力器具,不得於道路上行駛或使用。

 

表二:六都對於慢車的相關管理

直轄市

慢車規範

臺北市

現行如電動滑板車等個人行動器具尚無法在臺北市道路上使用,目前僅能在非屬道路之私人或封閉場域內使用。

目前在道路範圍內行駛或使用電動獨輪車、電動滑板車或電動雙輪車等「個人行動器具」,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9條第5項規定,將處行為人新臺幣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或使用,請民眾特別留意勿違規使用。

新北市

在尚未訂定個人行動器具相關管理辦法前,電動獨輪車、電動滑板車、電動雙輪車等「個人行動器具」禁止行駛於道路,違規者將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9條第5項規定,處以新臺幣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或使用

桃園市

尚未開放於道路上使用個人行動器具(包含電動獨輪車、電動滑板車、電動雙輪車等),僅能在非屬道路之私人或封閉場域內使用,違規者將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9條第5項規定,處以新臺幣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或使用。

臺中市

目前只有「臺中市移置保管妨礙道路交通微型電動二輪車自治條例」,其他尚無。

臺南市

高雄市

相關法令: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9條增訂「個人行動器具」歸類為慢車,另授權依各地方政府所定規格、指定行駛路段、時間、速度限制、安全注意及其他相關管理事項辦法之規定後,始得行駛道路,故原則禁止行駛道路;尚須由各地方政府完成相關管理事項規範,始得依規定於指定路段使用。

 表三:「慢車」的分類與法規要求

類別

定義

最高時速

掛牌

駕照

安全帽

法源依據

電動輔助自行車

人力為主,電力輔助啟動(踩踏後才有動力)

25 km/h 以下

❌ 不需掛牌(需合格標章)

不需要

建議

配戴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9條第1款第2

微型電動二輪車

以電力為主動力(可不踩踏就前進)

25 km/h 以下

✅ 需掛牌

不需要

強制

配戴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9條第1款第3

寵物電動二輪車

以電力為主動力(可不踩踏就前進)

25 km/h 以下

✅ 需掛牌

不需要

強制

配戴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9條第1款第3

個人行動器具(電動滑板車)

承載一人,以電力為主之自平衡或立式器具

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

❌ 不需掛牌(需合格標章)

不需要

建議

配戴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9條第2款第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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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電動車是屬於「微型電動二輪車」(類似機車、無踏板)還是「電動輔助自行車」(類似腳踏車、有踏板)。 只有微型電動二輪車才需要進行掛牌。 

資料來源:交通部公路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