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陳皮、黃耆、苦杏仁及
五加皮4種中藥材基原鑑別
2025陳皮、黃耆、苦杏仁及
五加皮4種中藥材基原鑑別
2025.08.12
國內的中藥材主要來源為境外,加上各種藥材的產地也不盡相同,有些中藥材品項因慣用名稱的差異,就容易出現同名異物、同物異名、混淆誤用、代用及偽品等情形,特別是許多植物經過乾燥及切片等加工過程後更是難以辨識,功效也不盡相同,若是誤用藥材,除了價格的差異外,也會影響民眾的用藥安全,因此中藥材的鑑定就顯得十分重要。
中藥材基原鑑別的主要目的是確保藥材的品質和安全,防止誤用或使用劣質藥材,從而保障用藥安全和有效性。傳統上無論是業者或消費者,都以觀察如藥材的顏色、形狀、大小、質地、氣味等特徵來區分中藥材品項,但外觀與性狀鑑別都需要專業知識與長年的經驗累積,且也容易造成主觀誤判情形發生,因此隨著時代的演變,除了建立龐大的資料庫讓鑑別藥材更方便外,也會以顯微鏡觀察其切片組織及內容物,或其他如去氧核醣核酸(DNA)等鑑定技術,以更精確的方式鑑別辨識中藥材的真實性。
但許多中藥材並非消費者平時觸手可及,且許多中藥材自古以來就為「藥食同源」,除了可以治療疾病外,也可以當作食材使用,或者將部分中藥材添加在食品中用以調養身體,稱之為「藥膳」。針對可作為食品使用之中藥材,衛生福利部中醫藥司公告37種「可同時提供食品使用之中藥材」,自2018年2月22日生效,可在食品藥物管理署的「食品原料整合查詢平臺」上查詢。
有鑑於消費者無法確認食品使用之中藥材品項是否正確,本會特別挑選「陳皮、黃耆、苦杏仁及五加皮」等4種較容易誤認或誤用的中藥材進行基原鑑別測試,以提醒消費者購買時注意。
採樣
2025年3月中下旬至4月初於臺北市、新北市、臺中市及高雄市的中藥行或蔘藥行等地,告知店家購買陳皮、黃耆、苦杏仁及五加皮等4種中藥材,每種藥材購買10件,共計購得40件。
40件樣品中僅有2件為包裝樣品,且標示來自中國大陸,其餘皆為散裝樣品。(調查項目與測試方法請見表1)
表1、調查項目與測試方法
調查與測試項目 | 調查與測試方法 | 檢驗標準 | 檢驗單位 |
價格調查 | 比較每件價格 | 消基會 | |
標示調查 | 「中藥材飲片之標籤或包裝應標示事項處理原則」 | ||
中藥材基原鑑別測試 | 《臺灣中藥典》、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編印「中藥檢驗方法專輯(十二)-易混淆及誤用藥材之鑑別(I)」、《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 | 禾百安 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
調查與測試結果(請見表2)
一、標示調查
依「中藥材飲片之標籤或包裝應標示事項處理原則」:「市售中藥材飲片之標籤或包裝應標示品名、重量、廠商名稱及地址、製造日期及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批號、類別、炮製方式(屬毒劇中藥材之應標示項目)、產地(國家)、保存方法與使用建議注意事項」。
經檢視,僅有2件(編號2及21號)為包裝樣品,也符合規定。
二、中藥材基原鑑別測試
(一)陳皮
陳皮為芸香科(Rutaceae)植物橘Citrus reticulata Blanco及其栽培變種的乾燥成熟陳年果皮。中藥材分為「廣陳皮」和「陳皮」,味苦且帶有橘子的芳香,有調理脾胃、祛濕化痰的功效;根據研究,陳皮也含有橙皮苷、類檸檬苦素、揮發油、維生素B1等成分,可入膳或泡茶,但對胃酸過多者、服藥期間及孕婦等,陳皮則為禁忌。
陳皮並非新鮮的橘子皮曝曬乾燥,依據《本草備要》記載,放置3年以上的柑橘皮才能稱作「陳皮」,柑橘皮顏色會隨著每年晾曬而轉黑,且放愈久,香味愈濃、藥用效果愈好,通常陳皮要經炮製、乾燥、陳化,讓其中的揮發油成分散失後才能使用。
經鑑別,10件樣品皆為陳皮。
(二)黃耆
黃耆又稱為黃芪或北耆,為豆科(Leguminosae)植物蒙古黃耆 Astragalus mongholicus Bunge(A. membranaceus 〔Fisch.〕 Bunge var. mongholicus 〔Bunge〕 P.K.Hsiao)或膜莢黃耆Astragalus membranaceus (Fisch.) Bunge之乾燥根,味甘,具有補氣升陽及利水消腫的功效;根據研究指出,黃耆因含有葡萄醣醛酸、胺基酸、膽鹼及黃酮類等成分,除了補氣益血外,也可增強免疫功能、強心、調理脾胃、消炎抗菌及養顏美容。但服用過量則容易造成臉頰泛紅或心煩氣躁,火氣大、感冒或經期、懷孕期、陰虛、濕熱、熱毒較重的人等都不適合使用黃耆。
消費者到中藥行購買黃耆時,有時會發現包裝上寫的是「紅耆(晉耆)」,紅耆的根皮為紅色,切面皮部為紅棕色,肉質中心偏黃色。紅耆為豆科植物多序岩黃耆Hedysarum polybotrys Hand.-Mazz.之乾燥根,雖也具有補氣的功效,但效果不如黃耆佳,味道除了較黃耆甜外,也沒有豆腥味,咀嚼後纖維較黃耆多,因此多用於藥膳或食補中。
經檢測結果發現,3件為黃耆,其餘7件疑似為紅耆。
(三)苦杏仁
苦杏仁為薔薇科(Rosaceae)植物山杏Prunus armeniaca L. var. ansu Maxim.、西伯利亞杏Prunus sibirica L.、東北杏Prunus mandshurica (Maxim.) Koehne或杏Prunus armeniaca L.之乾燥成熟種子。而目前市面上有分甜杏仁(又稱南杏,Prunus armeniaca L.)及苦杏仁(又稱北杏,Prunus armeniaca Linne var. ansu Maximowicz)兩種,苦杏仁味苦,以藥用居多,主要藥效為止咳平喘、潤腸通便,但因內含有苦杏仁苷,經水解後會產生氫氰酸化合物,會引發中毒,所以不宜過量;甜杏仁味甘甜,多用於甜品,如市面上的杏仁茶或杏仁餅乾,但過敏族群或腎臟代謝功能較差的人則需注意使用。
此外,苦杏仁外觀呈米黃色的扁心臟狀,頂端略尖,基部鈍圓,左右不對稱。甜杏仁體型較苦杏仁大些、細長且左右對稱,香氣淡而雅緻,這兩者和市面上堅果類「杏仁」並不相同,因為堅果的「杏仁」其實是「扁桃仁」。
經鑑別,10件樣品皆為苦杏仁。
(四)五加皮
五加皮屬五加科(Araliaceae)植物細柱五加Acanthopanax gracilistylus W.W.Sm.乾燥根皮,條長且皮厚,呈現不規則捲筒狀,表皮為灰褐色,有稍扭曲的縱皺紋和橫長皮孔樣斑痕;內面為淡黃色,有細縱紋。五加皮體輕、質脆、易折斷,斷面不整齊,呈灰白色;氣微香,味微辣而苦,主要作用為祛風濕、強筋骨及利尿消水腫。根據研究指出,五加皮含有鞣質、棕櫚酸、亞麻仁油酸及維生素A、B1,因此具有抗炎、鎮痛的作用,也可治療慢性氣管炎、神經衰弱、心血管疾病及糖尿病等,但陰虛火旺者、孕婦則須慎用。
市面上也有所謂的「北五加」,又稱香加皮,屬蘿摩科(Asclepiadaceae)植物杠柳 Periploca sepium Bge.的根皮,主要用於強心、利尿及止痛,除了功效不相同外,香加皮還具有毒性,不可過量及長期服用,以免蓄積中毒。
經檢測結果發現,2件為五加皮,其餘8件疑似為香加皮。
▲確認為五加皮。 ▲疑似為香加皮。
▲確認為黃耆。 ▲疑似為紅耆。
結果與討論
本次抽驗的4種中藥材,若為藥品誤用,可能構成《藥事法》第20條(偽藥)或第21條(劣藥),可依同法第82條「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第83條「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00萬元以下罰金」,或第90條「製造或輸入劣藥者,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罰鍰,販賣、供應或調劑者,則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罰鍰」;查詢「食品原料整合查詢平臺」,除五加皮列為「供茶包、膳食調理包或萃取後作為原料」外,其餘3種都列為「可供直接食用」,若為食品誤用,屬《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7款:「攙偽或假冒食品原料」,可依同法第44條「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但是否違規仍應由主管機關判定。
本次隨機抽樣4種中藥材,以黃耆與五加皮較容易被誤認。依中醫藥司2024年統計資料,黃耆及紅耆的總進口量高達1,200公噸以上,而本次抽驗發現市售容易以紅耆取代黃耆,雖然都是補氣藥,但在口感、味道及效用上還是有些許差異,黃耆及紅耆應名符其實,才能確保療效。參考2008年藥物食品檢驗局調查研究年報指出,抽驗的43件檢體中,僅有9件(20.9%)為五加皮;2020年食品藥物研究年報中也指出,2016~2019年間抽驗的10件中,僅有1件為五加皮,誤用率為90%,顯示五加皮經常被誤用,也未獲得改善。因此,提供建議如下:
給消費者的建議
- 1.消費者除了到信任的中藥行購買外,最好可以先告知用途,避免業者給予錯誤的藥材。正確藥材才能保證正確的有效成分。
- 2.若是有包裝的中藥材,需檢視產品的包裝標示是否有提供詳細的資訊,如品名、製造日期與有效期限、保存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項等。
- 3.挑選散裝藥材時,要檢視其乾燥度及脆度,若藥材微濕鬆軟,則較容易腐敗,還需觀察藥材有無發霉、蟲蛀、蟲卵、灰塵附著等。植物類的中藥材顏色不應過於鮮豔、也不應過於均一,且會飄散自然的香味,若是散發酸味,代表可能燻過硫磺。
- 4.購買時可先詢問店家如何存放藥材;通常應放置於通風、陰涼、避光及乾燥的環境,藥材若長期暴露於陽光或空氣中,容易變質或腐壞。建議購買所需要的用量即可,因為有些藥材的有效成分會隨著時間而衰退。
5.建議民眾烹煮或食用前,可以用流動的清水稍加沖洗,但不宜沖洗浸泡太久,以免流失具有療效的成分。
給政府的建議
- 1.主管機關應不定期抽查市售藥材是否有遭到誤用,特別是誤認比例較高的藥材,才能保障消費者。
- 2.主管機關也應不定期教育業者,告知從業人員如何辨別正確的藥材,才能避免業者將錯誤藥材販賣給消費者,也能避免誤認。應該努力導正使用正品藥材,以確保療效。
給業者的建議
- 1.業者應不定期安排課程輔導訓練中藥行從業人員,教導如何提高對藥材的辨識能力,才能減少誤用之情形發生。
2.目前小家庭居多,建議販售業者也可提供小包裝的中藥材,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浪費。
檢驗規範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產品比較試驗之樣品是由市面購得,報告內容係根據樣品送驗結果,並綜合專家分析、判斷得出結論、本超然、客觀、公正之原則給與評價。 對某廠牌、樣品的評價乃指經測試的該樣品而言,並非指該廠牌所有同型的產品,也非泛指該廠牌的所有其他產品。 有關產品比較試驗資料,未經本會書面同意,一律不得全部或部分轉載,亦不得作廣告或其他商業用途。 本檢驗報告僅對消基會採樣的樣品負責,至於其他商品的合法性,仍應由主管機關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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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美暫時性關稅協議確定20%後,總統賴清德召開記者會,強調「仍有努力空間」,並重申談判團隊堅守的四大原則:保障國家利益、產業利益、糧食安全,以及國人健康。雖然談判仍在進行中,國人期待成果的同時,更加關心這四項原則能否在實務談判中得到堅持。 美國貿易代表署(USTR)今(2025)年初曾點名台灣應廢除美牛禁令、放寬萊豬萊克多巴胺殘留值,由於台美關稅談判觸及排除非關稅貿易障礙,近期盛傳我方有意放行過去管制的美牛內臟及絞肉,並將豬腎萊劑容許值比照國際標準。我國目前針對美豬腎的萊劑容許值為0.04ppm,要比照放寬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Codex)的0.09ppm,顯然更為放寬。 除了進口限制外,美方可能進一步要求台灣取消美豬、美牛的產地標示制度,並批評我國的邊境檢驗與餐飲業查察為「技術性貿易障礙」(TBT)。這不僅是經貿談判的手段,更關乎消費者的知情權、選擇權與健康保障權。若標示制度被撤除,人民將無法得知自己食用的肉品來源,極可能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攝取高風險食品。 萊克多巴胺爭議未解,風險不能打折 美國主張其肉品符合Codex(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標準,應享有自由貿易待遇,但卻忽略了Codex標準本身的高度爭議性。2012年該委員會以極小票差(69比67)通過萊克多巴胺殘留容許量(MRL),遭多國批評為政治妥協而非科學共識。 萊克多巴胺作為瘦肉精,可能對人體產生不良影響,嚴重者甚至可能心跳加速、心律不整、心肌缺血等副作用。全球包括歐盟成員國、俄羅斯和中國大陸,出於安全考量禁止使用萊克多巴胺作為豬飼料添加劑。這些國家的做法不是無的放矢,而是基於對人體健康的深切關懷。 消基會重申:「食品安全不能僅以『合格與否』論斷,而應基於預防原則與風險管理為管理重點。」制度漏洞未補,取消標示風險更劇 消基會於2024年6、7月間進行調查,發現市場上仍有6.5%(39件)商品未依規定標示豬肉產地。美國2024年公布的「貿易障礙報告」中,再次關切台灣對美豬的產地標示要求。消基會強調,政府應堅守清楚標示產地的立場,維護消費者的選擇權與知情權,切勿將消費者的健康安全作為政治交易的籌碼。 如果政府接受美方要求,全面取消美豬、美牛的標示義務,將使市場陷入資訊黑箱,消費者將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購物,這對於國民的健康與安全是一種重大的威脅。 開放可以談,資訊不能棄守 消基會重申立場:「我們不反對與美方進行貿易談判,但堅決反對以犧牲消費者權益作為談判代價。」尤其美國前總統甘迺迪在1962年提出消費者應享有四大基本權利:安全的權利、被告知的權利、選擇的權利,以及表達意見的權利。今天,政府的談判團隊應該勇敢引用這一理念,告訴美方:農產品必須明確標示產地,這是對國民健康的基本保障。 政府應該挺直腰桿,為國民的健康、產業發展與消費者權益,堅定立場,爭取應有的保障與尊嚴。 創新策略,反向保障消費者 如果美方一再逼迫施壓,那麼,退而求其次,消基會提出創新「間接辨識策略」。當市場上唯有美豬、美牛沒有標示來源時,若加強肉品產地標示查察工作,使其他國家肉品標示清楚,消費者即可反向判斷未標示者可能來自美國,進而迴避風險。這雖非理想狀態,但在政治現實下,仍是保護消費者選擇權的務實手段。 消基會具體建議如下: 強化非美國肉品標示稽查:嚴格要求來自其他國家的肉品揭露產地,並進行定期查察與公告。 開發肉品追溯查詢平台:建立網站或APP,供民眾掃描包裝條碼,查詢來源國、進口商、配送通路與檢驗紀錄。 修法賦予產地未標示者為「高風險品」:將「標示不明商品」自動視為高風險,要求提高邊境檢驗比率並限制通路販售。 透過上述制度設計,即使美方壓制標示,政府與民間仍能保有一條「資訊防火線」。 資訊透明是民主社會的底線,食安標示不僅保障健康,更是人民選擇自由的基石。衛福部食藥署及各縣市政府應堅守標示原則,並在不得已的情況下,以強化他國標示方式建立間接保護機制,反制標示真空。唯有如此,台灣才能在國際貿易中維持自主判斷、永續信任與公平健康的消費環境。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預售屋解約潮席捲台灣 制度失衡下的消費者危機與改革呼籲
台灣預售屋市場正面臨一場前所未有的風暴。從表面看,這場解約潮起於金融政策的急轉彎——新青安貸款激起購屋熱潮,卻也迅速觸發銀行限貸防火牆,一紙「限貸令」將數以萬計購屋者推入資金斷裂的深淵。從本質看,這不僅是一場房市結構性失衡的反映,更是法律制度與現實經濟間的劇烈衝突。而在這場交錯的博弈中,受創最深的,正是那群本意單純、夢想擁有一個家的消費者。 限貸令引爆解約潮:消費者陷入資金困局 自2023年底起,因應新青安政策推升房市交易熱度,國內多家銀行的房貸放款比重迅速逼近金融監理的「紅線」——貸款水位26%至28%的警戒值。為遏止信貸過熱與資產泡沫風險,2024年初,中央銀行祭出「限貸令」,提高自住以外購屋者的貸款成數門檻,並要求銀行強化放款審查與資金控管。 政策轉彎雖屬常態,但對消費者而言卻是晴天霹靂。許多早在2021~2023年間簽下預售屋合約的自住型民眾,原先規劃以7至8成的房貸順利交屋,卻在面臨實際交屋時,被銀行告知僅核貸6成5、甚至更低的貸款比例。這些突如其來的資金缺口往往高達數百萬元,對於多數家庭而言已形同斷頭一擊。 由於預售屋合約往往簽訂時間距今已久,且資金安排多已固定,臨時湊出額外數百萬資金並不現實。對此,消費者唯有選擇「解約」,卻又不得不面對鉅額違約金與合約法律責任的雙重打擊。這就是目前席捲全台的「預售屋解約潮」背後最真實的消費者處境。 消基會表示,尊重房市的自由經濟市場機制,不會去干預市場作為,也不為投資客說項,但市場裡還是有購屋自住的消費者,眼見消費者陷入困局,不得不提出建言,替消費者解開僵局。 預售屋法令限制,讓解約變成雙輸困境 消基會指出,根據《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預售屋在未辦理第一次移轉登記前,原則上不得任意轉售。此一規定原意為防止短期炒作行為、穩定房價市場,但在現今市場轉向、房價走跌、利率升高的情況下,卻讓手中持有預售屋、卻無力繼續履約的消費者陷入死胡同。 以目前一般預售合約條款為例,一旦消費者無法如期交屋,選擇解約,建商往往可依約收取已付上限15%價金作為違約金,並保有原屋重新銷售之權利。消費者不但無法將房屋釋出、找尋其他買家減輕損失,還被迫接受「由建商回收、消費者單方面損失」的不對等條件。消基會認為,房價高昂,現行違約罰則過高,有必要檢討並下降違約金,或許可解套此僵局。 而更令人憂心的是,當市場出現轉售需求時,不乏願意接手預售屋的潛在買家。然而,根據地政司函釋,若透過讓渡書進行契約轉讓,仍屬於違規「換約」行為,可處以新台幣50至300萬元罰鍰。儘管法律承認讓渡契約的私法效力,但實務上建商多以「不願承擔行政風險」為由,拒絕換約要求,使得原買受人即便找到接手者,也無法脫身。 在現今市場,禁止換約使制度失衡 在這場由制度引爆的風暴中,唯一站穩腳步的,恐怕只有建商。因為根據現行制度: 一、違約金保障:建商可依法取得上限15%的違約金。 二、物件再行銷售:建商可重新釋出相同物件,甚至以較高價格轉售。 三、市場話語權:在轉售受限條件下,建商成為唯一主導者,能挾市場稀缺性進一步操控價格。 不難看出,在目前的法規設計下,無論房市景氣與否,建商總能取得穩定利潤,而消費者卻暴露在房價、貸款、法律風險等多重不確定中。 解構現行履約擔保制度:良法為何難以落實? 在現行制度下,預售屋買賣應設有「履約擔保機制」,原意為保障買方權益、防範建商倒閉或違約,但實際執行卻存在重大落差。目前政府核准的五大履約機制包括: 1.不動產開發信託:建商將土地與資金信託至銀行,由銀行監控撥款。 2.價金返還保證:若建案未依期完成,銀行需返還買方已付款項。 3.價金信託專戶:購屋款由銀行專戶管理,並依工程進度撥付。 4.同業連帶擔保:若建商違約,由其他業者共同擔保完工。 5.公會連帶保證協定:建商加入公會保證體系,承擔共同責任。 然而,實務上多數建案僅採最低限度之保障措施,甚至有部分業者與金融機構間缺乏足夠監管與查核,導致履約擔保淪為形式。加上主管機關查察人力有限、資訊揭露不透明,消費者往往難以掌握自身購屋是否真正受保障。 法律與政策應與時俱進 消基會四大建議 針對此波預售屋解約潮,消基會呼籲政府正視制度與市場脫節的現象,提出以下四點建議,以強化對消費者的實質保護: 一、修法彈性化:針對特殊情況放寬轉讓限制 在市場下行或金融緊縮時,應允許因失業、貸款不足、重大變故等因素所導致的「非投機性讓渡」可進行換約轉售,並設置明確審核標準,如對於因經濟困難而需要解約的自住型消費者加入除外條款之中,以免違規濫用。這樣既可避免消費者鉅額違約損失,也不至於鬆綁成為投機漏洞。 二、強化履約擔保監管 落實資訊揭露制度 主管機關應建立預售屋履約擔保的公開資訊平台,所有建案應強制揭露其保障機制、金融機構名稱、查核紀錄等,供消費者查詢與比較。同時應強化金融機構與建商間的履約稽核與責任歸屬制度,讓履約擔保不再只是「紙上條文」。 三、設立專責法律援助窗口 協助消費者解約與求償 消費者在面對建商不願換約、貸款落差、違約爭議等問題時,常缺乏法律資源。內政部應設立專責法律諮詢平台,或結合各縣市消保官資源,提供消費者具體的解約程序協助、契約解讀與法律訴訟支援。 四、推動購屋教育納入社會宣導計畫 政府應主動編撰《購屋風險手冊》,並與房仲業者、公協會合作,於購屋前提供消費者風險說明及教育課程,提升其對契約條款、貸款限制、履約制度等重點的認知與警覺。唯有落實知情權,購屋才真正公平。 制度補漏 為房市僵局找出路 從表面來看,這場預售屋解約潮是一場因政策緊縮導致的金融事件。但深入檢視,我們看到的是法律與市場錯配所造成的系統性失衡。 房子是人民的基本需求,不是資本逐利的遊戲棋子。當法律為了防炒作而設限時,也應同時設想到當市場反轉、經濟困難時,消費者的退場機制在哪裡?當履約擔保變成選配制度時,又有誰能真正確保消費者不成為「爛尾樓」的代價? 在這樣的關鍵時刻,我們呼籲政府不應僅是市場的仲裁者,更應是消費者的守護者。該修的法要修,該落實的制度不能再等。否則,每一位走進售屋中心、懷抱購屋夢的民眾,都可能成為下一個房市制度的犧牲者。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消費小百科:限貸令是什麼? 為避免房市過熱造成銀行在不動產部位曝險過高,央行於2024年9月19日理監事會後宣布「 第七波選擇性信用管制」並即刻實施,限制民眾貸款成數等措施。 限貸令是指根據銀行法72-2條「商業銀行辦理住宅建築及企業建築放款之總額,不得超過放款時所收存款總餘額及金融債券發售額之和30%」,銀行撥款至房貸的比例,不得超過其資金(含存款餘額、金融債券等)三成。 消費小百科:限制換約轉售 《平均地權條例》自112年7月1日修法上路,明定「預售屋禁止換約」,規範預售屋或新建成屋的買受人,簽約後不得隨意轉售契約予第三人,以遏止炒作房市、保障自住需求。 買受人違規換約轉售,按交易戶(棟)數處50萬-300萬元罰鍰;違規刊登換約廣告,除處前開罰鍰外,並限期改正或為必要處置,屆期未改正或處置,按次罰。 銷售者(建商)違規同意或協助買受人換約,或受託刊登換約廣告,同上開處罰。 得經例外申請准予換約者: 重大事故種類包括: 1. 買受人因非自願離職,且逾6個月未就業; 2. 買受人或其家庭成員罹患重大傷病或特定病症,經專科醫師診斷,認定有6個月以上全日照顧者; 3. 買受人或其家庭成員之房屋,因災害毀損而須另行租屋; 4. 買受人或其家庭成員因重大意外事故,致他人死亡而須支付賠償; 5. 原買受人死亡,其繼承人無力繳款或不願承受貸款; 6. 共同買受人之間轉讓(不含法人)等六種情形。郵輪故障頻傳 消費者權益亟待保障
隨著全球旅遊市場的蓬勃發展,郵輪已逐漸成為消費者日益受歡迎的旅遊方式。無論是家庭度假、蜜月旅行,還是與朋友的團體出遊,郵輪旅遊以其獨特的魅力吸引著越來越多的旅客。郵輪不僅提供豪華的住宿和多樣的娛樂設施,還能讓旅客在舒適的環境中探索多個目的地,享受海上旅程的樂趣。 然而,日前表定7月9日晚上9點要從石垣島返台的歌詩達郵輪卻出現狀況。乘客們已經上了船,但到了半夜卻仍未啟航,延誤了好幾個小時。乘客們表示,雖然機械故障的理由可以理解,但船方卻完全未能告知具體情況,甚至一度發生房間停電和冷氣壞掉的情況,後續行程也未能事先調整。在這樣的混亂中,消費者最為不滿的就是,究竟發生了什麼事,完全沒有人說清楚。 隨著郵輪事故的頻繁發生,消費者的權益面臨嚴峻挑戰。根據資料顯示,包括歌詩達郵輪、MSC郵輪及挪威郵輪等多家郵輪公司相繼發生機械故障、行程延誤等事件,對乘客的旅遊計畫造成了重大影響。這些事故不僅讓旅客失望,還引發了對郵輪公司維修管理及賠償措施的質疑。 近一年郵輪故障三度發生,消費者擔心維修頻率與品質 消基會檢視資料發現,短短近一年內發生了三起郵輪機件故障事件。首先,歌詩達郵輪在2025年7月9日因機械故障導致部分房間停電、冷氣壞掉,後續行程大亂且無法事先調整,影響了乘客的旅行體驗。更早之前,歌詩達莎倫娜號在2025年4月8日也因船隻機械故障延誤返港;而榮耀號(MSC)在2024年12月6日則發生引擎故障滯留日本那霸。這些故障不僅影響了乘客的旅遊體驗,也引發了對郵輪公司維修管理及賠償措施的質疑。 郵輪公司在事故發生後的處理失當,賠償措施與消費者所繳交的郵輪費用不成比例,讓消費者感到極度失望。例如,歌詩達郵輪莎倫娜號引擎發生故障,最終協調的結果是賠償乘客每人200美元、免收這趟的服務費,並約定於明(2026)年底前再搭該郵輪可抵100美元。榮耀號(MSC)郵輪在2024年12月6日因引擎故障滯留日本那霸,最終導致航程被取消。雖然郵輪公司負責安排接駁航班送旅客返回台灣,但對於已支付的船票費用卻只退還全額的2萬2千元,並且對於繼續留在日本或是到海外的賠償標準也不盡合理。這樣的賠償措施讓許多乘客感到不滿,認為郵輪公司應該承擔更多責任。 此外,挪威郵輪奮進號在2024年7月22日及7月26日因颱風取消日本沖繩行程,雖然不願意接受變更的旅客可全額退費,但參加者獲得的200美元船上消費金卻無法彌補他們的失望與困擾。這些事故的頻繁發生,無疑讓消費者對郵輪旅行的安全性產生疑慮。 郵輪制定片面的「特別協議」,消費者權益相對脆弱 在這些事故中,郵輪公司往往以「特別協議」為由,限制消費者的權益。例如,歌詩達郵輪的特別協議書中,郵輪公司基於環境之不可抗力因素或基於旅客安全考量,可以在未事先通知的情況下,對行程中登船、抵/離港時間及停泊港口做出必要的變更。若有上述情況發生,郵輪公司及旅行社不負任何退款和賠償責任。 對於消費者取消行程的費用規定卻極為嚴格,甚至在出發前14天內取消者,將面臨全額團費的損失;榮耀號(MSC)則規定出發前15天收取100%船艙費用。這樣的條款對於消費者來說,無疑是單方面的不利條件,缺乏合理的彈性與保障。 依照現行「郵輪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旅客於旅遊開始前解除契約者,應依旅行業提供之收據,繳交行政規費,並按下列情形賠償旅行業之損失: 通知於旅遊開始前第41日以前到達者,賠償郵輪旅遊行程以外費用5%。 通知於旅遊開始日前第31日至第40日以內到達者,賠償郵輪旅遊行程以外費用10%。 通知於旅遊開始前第21日至第30日以內到達者,賠償郵輪旅遊行程以外費用20%。 通知於旅遊開始前第2日至第20日以內到達者,賠償郵輪旅遊行程以外費用30%。 通知於旅遊開始前1日到達者,賠償郵輪旅遊行程以外費用50%。 通知於旅遊開始當日以後到達者,賠償郵輪旅遊行程以外費用100%。 相比之下,郵輪業者的規定不僅違法,且對消費者極為不友善。此外,郵輪公司在合約中設置了各種限制條款,使得消費者在面對突發情況時無法靈活應對。例如,歌詩達郵輪的特別協議書中要求消費者在出發前64天支付全額團費,榮耀號(MSC)則規定45天內要支付全額費用,若未能按時支付,將面臨艙位被轉售的風險。這樣的做法不僅增加了消費者的壓力,也使他們在計劃行程時感到不安。 目前,旅行業辦理郵輪國外旅遊,多係以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範本附加「郵輪特別協議書」與旅客訂約,惟該協議書內容與「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有不符之情形。因此,交通部指出,為保障旅客權益,正進一步完善郵輪相關的定型化契約機制,草案目前在部內審議,預計暑假前完成。 正在修訂的「郵輪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總說明及逐點說明」中,關於因天候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郵輪行程變更,致旅遊團無法成行或變更行程,旅行業應於知悉時立即通知旅客,並說明事由。旅行業怠於通知致旅客受有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然而,實際上,許多郵輪公司在事故發生後,對於賠償措施的執行卻顯得模糊不清,甚至推卸責任,這使得消費者在遇到問題時,往往無法獲得應有的賠償。 基於保護消費者權益的角度,消基會主張:同樣是出國旅遊,理應受同等權益保護,「郵輪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攸關消費者權益部分,應比照「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條款進行調整。 例如:「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22點(因可歸責於旅行業之事由行程延誤時間之浪費)規定,因可歸責於旅行業之事由,致行程未依約定進行者,旅客就其時間之浪費,得按日請求賠償。每日賠償金額以全部旅遊費用除以全部旅遊日數計算;前項行程延誤之時間浪費,在五小時以上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算;旅客受有其他損害者,另得請求賠償。 再者,「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23點(棄置或留滯旅客)規定,旅行業於旅遊途中,因故意棄置或留滯旅客時,除應負擔棄置或留滯期間旅客支出之食宿及其他必要費用,按實計算退還旅客未完成旅程之費用,及由出發地至第一旅遊地與最後旅遊地返回之交通費用外,並應至少賠償依全部旅遊費用除以全部旅遊日數乘以棄置或留滯日數後相同金額五倍之違約金。旅行業於旅遊途中,因重大過失有前項棄置或留滯旅客情事時,旅行業除應依前項規定負擔相關費用外,並應賠償依前項規定計算之三倍違約金;因過失有第一項棄置或留滯旅客情事時,旅行業除應依前項規定負擔相關費用外,並應賠償依第一項規定計算之一倍違約金。前三項情形之棄置或留滯旅客之時間,在五小時以上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算;旅行業並應儘速依預訂旅程安排旅遊活動,或安排旅客返國;旅客受有損害者,另得請求賠償。 消基會認為: 113年12月地中海榮耀號因可歸責於船方的機械故障停泊日本沖繩那霸港,無法啟航,故取消郵輪航程,提供最高200元美金日本國內及400元海外交通補助費用(以實際支付為限,因業者之故消費者實際多支出之交通費用,業者本即應負擔),另船票全退(取消航程退費本屬當然)及額外贈送未來可用於船上消費金。 歌詩達號於114年4月前往沖繩、石垣島,因機械故障滯留沖繩那霸港維修,並取消石垣島行程,原定4月11日返回基隆港,延至12日上午7時返港。機械故障是屬可歸責於業者之事由,但歌詩達號主張為不可抗力因素,補償每人50元美金,免收房間小費(航程出狀況,服務不佳,不收小費也屬當然),並對於115年底前再搭郵輪者提供100元美金折抵。後續遭取消航程尚未出發之旅客,提供無條件全額退費(未出發本來就應退費,此非補償),或選擇未來搭乘6月25日至9月3日同艙等行程,可提供每艙房100美金船上補償方案。 以上的賠償措施皆過於傾斜向業者,不利消費者。也可以看出目前郵輪故障案件所提供對消費者補償方案明顯劣於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對消費者之補償,且郵輪業者所提供者除極低額補償外(如歌詩達號50美金),多為再次消費之減價方案,但消費者未必會再次搭乘。此種補償方案究竟是對消費者之補償,還是另一種促銷方案?對於郵輪業者提出如此顯不利於消費者之補償方案,主管機關有無公權力可確保消費者權益?或者當紛爭發生時,消費者只能被迫接受業者顯不公平之補償方案?主管機關應如何要求業者負起相應責任? 另消費者多是透過旅行社購買郵輪行程,旅行社與郵輪公司間之契約關係如何(買斷或代理商?),消費者不得而知。當事故發生時,消費者究竟是找旅行社或郵輪公司負責,如何避免互踢皮球之情形? 面對一再發生之郵輪機械故障事件,加上郵輪出發後,消費者均仰賴船上飲食,消基會要求業者揭露重要消費資訊,讓消費者在選購郵輪行程時可納入考量,例如:船舶船齡、船舶(含船舶設施)維修紀錄、食安維護措施等。 對郵輪公司管理,消費者質疑交通部管理不力 郵輪事故的頻繁發生,無疑暴露了郵輪公司在管理及維修方面的不足。許多郵輪公司在追求利潤的同時,卻忽視了對船隻的定期維護與檢查。郵輪的機械故障往往與維護不當有關,因此,郵輪公司應加強對船隻的檢查與維修,確保船隻的安全性。 此外,郵輪公司在事故發生後的應對措施也顯得不夠及時與有效。許多郵輪公司在面對乘客的投訴時,往往採取拖延戰術,讓消費者在漫長的等待中感到無助。這樣的做法不僅損害了公司的形象,也讓消費者對郵輪旅行的安全性產生疑慮。 針對郵輪一再發生事故,消基會呼籲: 郵輪公司 一、為了提升消費者的信任與滿意度,郵輪公司應加強對郵輪的維修與檢查,確保船隻的安全性,並將維修記錄公告周知,讓消費者知悉。二、郵輪公司應遵循相關法律規範,確保消費者擁有三天契約審閱期,在簽署合約前充分了解所有條款。三、必須修正不利於消費者權益的單方面「特別協議」,提供更加公正合理的賠償措施,以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四、郵輪公司應在合約中明確列出所有可能的風險,並在事故發生後,能夠迅速處理乘客的賠償請求,這不僅能提升消費者的滿意度,也能增強公司的市場競爭力。 交通部一、「郵輪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攸關消費者權益部分,應比照「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條款儘速進行調整,以維護消費者權益。二、交通部應該加強對郵輪公司與旅行社的管理,確保郵輪公司、旅行社遵循法律的規範,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三、透過建立健全的管理機制,使消費者在遇到問題時,能夠有管道尋求幫助,減少郵輪公司和旅行社互推責任的不當行為發生。四、旅遊旺季到來,消基會呼籲應加速審查「郵輪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的修訂工作,綜合以往發生爭議的各種類型與紛爭型態,訂定出符合法令規定與消費者保護的規定,確實保障消費者權益。 消費者一、消費者自身應加強對郵輪旅遊的了解。在選擇郵輪公司時,除了瞭解市場行情外,更要注意郵輪公司的口碑與形象,尤其是發生事故後的處理態度,以選擇重視消費權益的企業。二、消費者應慎重執行契約審閱期,尤其是對郵輪公司的「特別協議」應仔細閱讀合約條款,了解各項規定,特別是有關取消政策及賠償措施的部分。透過了解自己的權益,消費者能夠在遇到問題時,更加有底氣地維護自己的權益。 消基會強調,郵輪公司在追求利潤的同時,必須更加重視消費者的權益。唯有如此,才能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立於不敗之地。隨著郵輪旅遊市場的日益擴大,消費者的需求與期望也在不斷提高。郵輪公司若能夠在管理、維修及賠償措施上做出相應的改進,將有助於提升品牌形象,吸引更多的消費者選擇郵輪旅行,並在市場中贏得消費者的信任,實現可持續發展的遠景。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本文發佈後,消基會發函給交通部觀光署,該署之回應,敬請參閱: https://static.iyp.tw/40125/files/5183872d-45d7-40ce-96e2-a0658663c1fb.pdf同樣是環保訴求 貼心因應更勝一籌 消基會建議旅宿備品在櫃臺提供取用
在當前全球環保意識逐漸抬頭的背景下,各國政府紛紛推出一系列環保政策,以期減少環境負擔。台灣自今(114)年元旦起實施觀光旅宿業者的環保新政策,禁止業者提供小容量的洗髮乳、沐浴乳,以及禁止在房間內陳列牙刷(膏)等備品,意在減少塑膠廢棄物的產生。 根據環境部的規定,觀光旅宿業者不得提供容量小於180毫升的洗髮乳、潤髮乳、沐浴乳及乳液等產品,並禁止在營業場所(房間內)陳列梳子、牙刷、牙膏、刮鬍刀、刮鬍泡及浴帽等備品。違規者將根據「廢棄物清理法」第51條第3項規定,面臨新臺幣1,200至6,000元的罰款。 根據環境部的估算,這項措施預計每年可減少4.6億個小瓶裝旅宿用品的使用,減少約2100公噸的重量,並相當於每年減碳約2500公噸。小瓶洗髮乳等容器的替換將使整體塑膠使用量減少約30%。這些數據顯示,政策的環保意圖是明確的,並且具有相當的潛在效益。 然而,自政策實施以來,消費者的反應卻呈現兩極化。許多人認為這項政策具有良好的環保意義,並表示支持,他們認為,與免洗餐具一樣,對環境有害的產品應該減少使用,能自備的就自備。然而,亦有不少消費者提出質疑,認為飯店省下了備品的成本卻不見反映在房價上,這樣的做法可能不盡友善與公平。 以鄰國日本為例,環保意識深植於民眾心中,政府與企業也積極推動相關措施。雖然日本的旅宿業者未主動提供牙刷等備品,但他們在環保政策的推動中,更加重視消費者的便利性與感受。許多飯店會在櫃台提供備品,讓需要的房客自行索取。這樣的做法不僅符合環保要求,還能滿足消費者的需求。此外,有些飯店也會以收費方式販賣高品質、可重複使用的備品,這不僅促進了環保,也提升了消費者的滿意度。日本旅宿業者的做法實踐了「不主動提供,卻也貼近消費者所需」的理念。 日本消費者對於環保政策的接受度較高,是因為他們在日常生活中已經習慣了這種模式。雖然飯店不主動提供備品,但消費者能夠根據自身需求向櫃台索取,這樣的做法反而讓他們感到便利和舒適,不僅減少了不必要的浪費,還增強了消費者的參與感。 台灣的環保政策主要集中在減少塑膠使用和環境保護,而日本則在推動環保的同時,強調消費者的便利性。雖然兩者的政策目的是一致的,但在具體作法上卻存在差異。 台灣的政策在消費者體驗上受到了質疑,許多人擔心飯店的成本節省沒有反映在房價上,甚至還販售備品給消費者,金額也有差異,甚至高達數百元,令消費者觀感不佳,導致不滿。而日本的做法則較為靈活,能夠根據消費者的需求進行調整,從而提升了消費者的滿意度。 在環保意識方面,日本的消費者普遍對於環保政策有更高的接受度,這與他們長期以來對環保的重視有關。台灣雖然也在努力推動環保,但在消費者的教育與認知上仍有加強的空間。 為了瞭解國內飯店旅宿業者的環保措施,消基會於1月20~23日以電話方式訪問觀光署核可的合法旅宿業者,包括:卓越五星、五星級、四星級、三星級、二星級、一星級等172家觀光飯店入住時是否提供備品?該備品是免費提供、索取即送、付費購買或不提供,消費者須外出購買?後再於實施5個月後的6月10~12日間抽查部分旅宿業者的備品供應政策是否有改變,發現並無大的變動。 調查結果顯示:(請詳見調查表) 1.主動提供:有2家飯店在入住時仍然實質性主動提供牙刷等備品;佔比約1%。 2.索取免費提供:37家飯店在客人入住時,若未攜帶牙刷等備品,可至櫃台索取,佔比約4%,例如:台南大員皇冠假日酒店、台北君品大酒店、台南遠東香格里拉、日暉國際渡假村、維多麗亞酒店、耐斯王子大飯店、寒軒國際大飯店、遠雄悅來大飯店、漢來大飯店、台北遠東香格里拉、大地酒店、晶華酒店、台北君悅酒店、福華大飯店、老爺大酒店、和逸飯店桃園青埔館、雅霖大飯店、新竹福華大飯店、梅園樓觀景飯店、河堤國際商旅、豐家大飯店、豐谷賓館、挪威森林森森休閒旅館、挪威森林頂級汽車旅館、黃金海岸商務旅舘、安禾嚼旅、南科贊美酒店、正一經典汽車商務旅館、花蓮力麗華美達安可酒店、家和商旅、嘉義觀止飯店、雲都商務飯店、都會商旅七賢館、帝后大飯店、孟宗山莊大飯店、富堡汽車旅館、鴻瑞輕旅-中華館等37家旅宿業者(部分業者提供至取用完畢後再討論企業政策或額外多取需付費等;請詳見調查表格)。 3.條件式提供:5家飯店設定條件提供備品,如新加入會員、按人數或數量索取等;佔比約8%。 4.公益模式:3家飯店走公益路線,索取備品時需在公益捐款箱內投錢,以支持公益;佔比約7%。 5.付費購買:102家飯店需付費購買備品,其中販售價格最貴的是高雄洲際酒店的680元/套;以付費購買備品的旅宿業者佔比為3%。 6.不提供:24家飯店則全不提供,需消費者自行外出購買,佔比約14%。 這些結果顯示,台灣的旅宿業者在環保政策實施後,對於備品的提供方式多樣化,有21.4%(37家)的旅宿業者響應政府環保政策,不主動提供備品,但若消費者忘記攜帶,仍會貼心的提供櫃臺取用政策;有58.3%(101家)的旅宿業者則需付費購買備品,甚至最貴者高達680元,收費之高,可能影響消費者的質疑與滿意度。 為了提升消費者的滿意度,建議政府在推動環保政策的同時,考慮調整相關規定。例如,可以鼓勵飯店在環保的基礎上,在櫃臺處提供必要的備品,讓消費者感受到實際的便利。消基會呼籲旅宿業者可以兼顧環保與消費者的需求,提升整體的滿意度與支持度,找到更好的平衡點。 同時,消基會也表示,政府應加強消費者的環保教育,提高他們對環保政策的理解與支持,透過宣導活動,讓消費者認識到減少塑膠使用的重要性,並鼓勵他們在日常生活中積極參與環保行動。 消基會指出,3月15日是世界消費者權益日,今(2025)年度主題是:「公平過渡到永續生活方式」,其重點在說明,過去十年創紀錄的高溫、極端天氣、生物多樣性喪失和污染,對地球和人類的健康構成越來越大的威脅。這些危機的影響不僅在環境,也會對經濟和社會產生威脅,並破壞了永續發展目標( SDG)的進展。因此,我們需要從生活上的根本改變我們的飲食方式、出行方式和生活所需的提供方式,例如,出外旅遊自備牙刷(膏)、拖鞋等備品就是一個尋求永續生活方式的最佳方式。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表1、觀光署核可的合法旅宿業者提供備品方式調查表 飯店星級: 全部 卓越5星 5 4 3 2 1 飯店名稱: 飯店地區: 全部 臺北市 新北市 桃園市 臺中市 臺南市 高雄市 基隆市 新竹市 新竹縣 苗栗縣 彰化縣 南投縣 雲林縣 嘉義市 嘉義縣 屏東縣 宜蘭縣 花蓮縣 臺東縣 澎湖縣 金門縣 是否提供備品: 全部 是 否 是否提供備品索取: 全部 是 否 索取是否付費: 全部 是 否 由業者提供: 全部 是 否 執行搜尋 編號 飯店星級 飯店名稱 飯店地區 是否提供備品 (是/否) 現場是否提供備品索取 索取是否 付費 備品價格(元) 資訊來源是否由業者提供(是/否) 1 卓越5星 瑞穗天合國際觀光酒店 花蓮縣瑞穗鄉 否 否 - 0(到附近7-11購買) 是 2 卓越5星 台北美福大飯店 台北市中山區 否 否 - 0(到附近7-11購買) 是 3 5 太魯閣晶英酒店 花蓮縣秀林鄉 否 是 是 100 是 4 5 礁溪老爺酒店 宜蘭縣礁溪鄉 否 是 公益捐款 自由樂捐 (捐公益) 是 5 5 承億酒店 高雄市前鎮區 否 是 是 150 是 6 5 高雄洲際酒店 高雄市前鎮區 否 是 是 680/套 是 7 5 桃園國際機場凱悅酒店 桃園市大園區 是 房內有提供 - 0(有提供備品) 是 8 5 澎澄飯店 澎湖縣馬公市 否 否 - 0(附近店家購買) 是 9 5 台南大員皇冠假日酒店 台南市安平區 否 是 否 0(免費索取) 是 10 5 礁溪寒沐酒店 宜蘭縣礁溪鄉 否 是 是 40(1人) 是 11 5 礁溪寒沐行館 宜蘭縣礁溪鄉 否 是 是 40(1人) 是 12 5 澎湖福朋喜來登酒店 澎湖縣馬公市 否 是 是 89*2 是 13 5 台北萬豪酒店 台北市中山區 否 是 是 100*2 是 14 5 日月千禧酒店 台中市西屯區 否 是 是 100 是 15 5 大倉久和大飯店 台北市中山區 否 是 條件式提供 牙刷可免費提供;刮鬍刀附近店家購買 是 16 5 福容大飯店 淡水漁人碼頭 新北市淡水區 否 是 是 70*2(牙膏)+50(刮鬍刀) 是 17 5 北投麗禧溫泉酒店 台北市北投區 否 是 是 100*2 是 18 5 台北寒舍艾美酒店 台北市信義區 否 是 是 300(1組) 是 19 5 台北花園大酒店 台北市中正區 否 否 - 自行外出購買 是 20 5 台北君品大酒店 台北市大同區 否 是 否 0(索取會給) 是 21 5 義大皇家酒店 高雄市大樹區 否 否 - 自行外出購買 是 22 5 新竹喜來登大飯店 新竹縣竹北市 否 是 是 150*2 是 23 5 台南遠東香格里拉 台南市東區 否 是 否 0(可以索取) 是 24 5 日暉國際渡假村 台東縣池上鄉 否 是 否 0(可以索取) 是 25 5 雲品溫泉酒店日月潭 南投縣魚池鄉 否 是 是 120*2 是 26 5 維多麗亞酒店 台北市中山區 否 是 否 0(可以索取) 是 27 5 耐斯王子大飯店 嘉義市東區 否 是 否 0(可以索取) 是 28 5 清新溫泉飯店 台中市烏日區 否 是 是 100 是 29 5 寒軒國際大飯店 高雄市苓雅區 否 是 否 0(可先索取,若沒有時,須外購) 是 30 5 遠雄悅來大飯店 花蓮縣壽豐鄉 否 是 否 0(可以索取) 是 31 5 理想大地渡假飯店 花蓮縣壽豐鄉 否 是 是 99 是 32 5 涵碧樓大飯店 南投縣魚池鄉 否 若需要備品,房內有提供 - 0(有提供) 是 33 5 新竹國賓大飯店 新竹市東區 否 是 是 100 是 34 5 台中金典酒店 台中市西區 否 是 是 10*2+10(刮鬍刀) 是 35 5 高雄福華大飯店 高雄市新興區 否 否 - 須外購 是 36 5 漢來大飯店 高雄市前金區 否 是 否 0(可以索取) 是 37 5 台北遠東香格里拉 台北市大安區 否 是 否 0(可以索取;但未來不確定) 是 38 5 長榮桂冠酒店(台中) 臺中市西屯區 否 是 是 100 是 39 5 大地酒店 臺北市北投區 否 是 否 0(可以索取) 是 40 5 晶華酒店 臺北市中山區 否 是 否 0(可以索取) 是 41 5 台北君悅酒店 臺北市信義區 否 是 否 0(可以索取) 是 42 5 福華大飯店 臺北市大安區 否 是 條件內提供 可以索取,第二套80 是 43 5 老爺大酒店 臺北市中山區 否 是 否 0(可以索取) 是 44 5 台北寒舍喜來登大飯店 臺北市中正區 否 是 是 200*2 是 45 5 亞都麗緻大飯店 臺北市中山區 否 是 是 100*2(組)、 40(牙刷單品) 是 46 5 天成大飯店 臺北市中正區 否 否 - 須外購 是 47 5 圓山大飯店 臺北市中山區 否 是 是 130*2 是 48 4 和逸飯店桃園青埔館 桃園市中壢區 否 是 否 0(需要可於入住時索取) 是 49 4 福容大飯店 福隆 新北市貢寮區 否 是 是 塑膠材質10元/環保材質70元(牙膏牙刷一組) 其餘每項各10元 是 50 4 住都大飯店 桃園市桃園區 否 是 是 100元 是 51 4 福容大飯店 高雄 高雄市鹽埕區 否 是 是 10元(牙膏牙刷一組、梳子、刮鬍刀) 5元(浴帽) 是 52 4 翰品酒店 高雄 高雄市鹽埕區 否 是 是 30元 是 53 4 皇家金宸大飯店 高雄市鳳山區 否 是 是 40元(牙膏牙刷一組) 10元(梳子、浴帽、肥皂一組) 是 54 4 雅霖大飯店 澎湖縣馬公市 否 是 否 0(需要可於入住時索取) 是 55 4 兆品酒店 嘉義市西區 否 是 是 30元 是 56 4 台北慕軒 臺北市大安區 否 是 是 電話不報價需到現場看 是 57 4 桃園喜來登酒店 桃園市大園區 否 是 是 20元(牙膏牙刷一組) 15元(刮鬍刀) 5元(浴帽) 是 58 4 阿里山之峰皇品酒店 嘉義市西區 否 否 - 旅客自行攜帶,不提供備品 是 59 4 和逸.台北民生館 臺北市中山區 否 否 - 旅客自行攜帶,不提供備品 是 60 4 將捷金鬱金香酒店 新北市淡水區 否 是 是 15元(牙膏牙刷一組) 5元(浴帽、梳子) 是 61 4 尚順君樂飯店 苗栗縣頭份市 否 否 - 旅客自行攜帶,不提供備品 是 62 4 煙波大飯店花蓮館 花蓮縣花蓮市 否 是 是 79元(兩人份) 是 63 4 宜蘭礁溪福朋喜來登酒店 宜蘭縣礁溪鄉 否 是 是 20元(7月後可更改價格) 是 64 4 福容大飯店 台北二館 新北市深坑區 否 是 是 10元(牙膏牙刷一組、刮鬍刀、梳子) 5元(浴帽) 是 65 4 福容大飯店 墾丁 屏東縣恆春鎮 否 是 條件內提供 若是新加入會員可免費領備品 10元(牙膏牙刷一組、刮鬍刀) 5元(浴帽) 是 66 4 富信大飯店 臺南市北區 否 是 是 150元 是 67 4 福容大飯店 桃園 桃園市桃園區 否 是 是 舊款10元(牙刷、牙膏、刮鬍刀) 新款環保材質(牙膏牙刷一組70元/刮鬍刀50元) 是 68 4 澎澄飯店 澎湖縣馬公市 否 是 是 100元 是 69 4 台一楓樺卉館(休閒農場) 南投縣埔里鎮 否 是 是 50元 是 70 4 台中港酒店 臺中市梧棲區 否 否 - 旅客自行攜帶,不提供備品 是 71 4 新竹福華大飯店 新竹市北區 否 是 條件內提供 目前有庫存,需要可至櫃台免費索取 庫存沒有後還未預估價格,預估一組90元 是 72 4 瓏山林台北中和飯店 新北市中和區 否 是 是 每項各20元 是 73 4 悅川酒店 宜蘭縣宜蘭市 否 是 是 洗潄組50元(牙刷、牙膏、刮鬍刀) 修容組30元(浴帽、棉花棒、化妝棉、髮圈、指甲銼棒) 20元(梳子) 是 74 4 福容大飯店 花蓮 花蓮縣花蓮市 否 是 是 10元(牙膏牙刷一組、梳子、刮鬍刀) 5元(浴帽、棉花棒) 是 75 4 陽明山天籟渡假酒店 新北市金山區 否 是 是 每項各20元 是 76 4 兄弟大飯店 臺北市松山區 否 否 - 旅客自行攜帶,不提供備品 是 77 3 梅園樓觀景飯店 義縣番路鄉 否 是 否 建議旅客自行攜帶,但真的忘記可以至櫃台索取 是 78 3 緻麗伯爵酒店 雲林縣斗六市 否 是 是 1組25元 是 79 3 京城大飯店 高雄市三民區 否 是 是 1組50元 是 80 3 帝綸溫泉大飯店(帝綸溫泉渡假大飯店) 南投縣信義鄉 否 是 是 1種10元(牙膏牙刷合計算1種) 是 81 3 棲蘭山莊(棲蘭森林遊樂區) 宜蘭縣大同鄉 否 是 是 1組50元 是 82 3 玖屋文旅 宜蘭縣羅東鎮 否 是 公益捐款 目前櫃台樂捐創世基金會 是 83 3 明池山莊(明池森林遊樂區) 宜蘭縣大同鄉 否 是 是 50(兩人份) 是 84 3 河堤國際商旅 高雄市小港區 否 是 否 0(櫃台免費領取) 是 85 3 高雄信宗大飯店 高雄市三民區 否 是 是 30/樣 是 86 3 九福大飯店 高雄市新興區 否 否 - 旅客自行攜帶,不提供備品 是 87 3 豐家大飯店 澎湖縣馬公市 否 是 否 0(飯店內健身房可以免費索取) 是 88 3 甲桂林商務旅館 桃園市蘆竹區 否 否 - 尚未販售,未來可能會販售 是 89 3 碧港良居商旅西子灣二館 高雄市鼓山區 否 是 是 拖鞋25/雙、牙膏+牙刷10/組、刮鬍刀15/支、梳子15/支、牙線5/包、棉花棒5/包 是 90 3 承攜行旅中壢中正館 桃園市中壢區 否 是 是 100 是 91 3 麗格休閒飯店 花蓮縣花蓮市 否 是 是 每項各10元 是 92 3 馥都飯店 新北市板橋區 否 是 是 10元(浴帽)20元(牙膏牙刷一組、梳子、刮鬍刀) 是 93 3 中科大飯店 臺中市北屯區 否 否 - 旅客自行攜帶,不提供備品購買,附近有超商可購買 是 94 3 豐谷賓館 澎湖縣馬公市 否 是 否 0(需要可於入住時索取) 是 95 3 蔚藍海岸休閒SPA汽車旅館 基隆市安樂區 否 是 條件內提供 可免費提供兩樣,第三樣須購買 是 96 3 挪威森林森森休閒旅館 新北市淡水區 否 是 否 0(需要可於入住時索取) 是 97 3 歐遊國際連鎖精品旅館彰化館 彰化縣彰化市 否 是 是 200元(無會員)、100元(有會員)50元(牙膏牙刷一組)、30元(梳子)、10元(浴帽) 是 98 3 歐遊國際連鎖精品旅館嘉義館 嘉義市西區 否 是 是 200元(無會員)、100元(有會員)50元(牙膏牙刷一組)、30元(梳子)、10元(浴帽) 是 99 3 彰化桂冠汽車旅館 彰化縣彰化市 否 否 - 旅客自行攜帶,不提供備品購買 是 100 3 香堤時尚旅館 高雄市橋頭區 否 是 是 每項各10元 是 101 3 艾蔓精緻旅館-土城館 新北市土城區 否 是 是 男女各100元組合包 是 102 3 挪威森林頂級汽車旅館 新北市板橋區 否 是 條件內提供 0(需要可於入住時索取,若多要則須收費) 是 103 3 歐遊國際連鎖精品旅館(屏東館) 屏東縣屏東市 否 是 是 200元(無會員)、100元(有會員)50元(牙膏牙刷一組)、30元(梳子)、10元(浴帽) 是 104 3 元泰大飯店 澎湖縣馬公市 否 是 是 50元(牙刷牙膏兩組、梳子、刮鬍刀、浴帽)入住時免費索取(拖鞋、肥皂) 是 105 3 歐遊國際連鎖精品旅館(高雄館) 高雄市苓雅區 否 是 是 200元(無會員)、100元(有會員)50元(牙膏牙刷一組)、30元(梳子)、10元(浴帽) 是 106 3 高雄商旅 高雄市新興區 否 是 是 50 元 是 107 3 觀月商務休閒旅館 雲林縣斗六市 否 是 是 1組80元 是 108 3 薇緹文旅 桃園市桃園區 否 是 是 1組50元 是 109 3 歐遊國際精品旅館(台中館) 臺中市南屯區 否 是 是 200元(無會員)、100元(有會員)50元(牙膏牙刷一組)、30元(梳子)、10元(浴帽) 是 110 3 台北桃禧大飯店 臺北市大同區 否 否 - 旅客自行攜帶,不提供備品購買 是 111 3 歐遊國際連鎖精品旅館(竹山館) 南投縣竹山鎮 否 是 是 200元(無會員)、100元(有會員)50元(牙膏牙刷一組)、30元(梳子)、10元(浴帽) 是 112 3 永悅商務大飯店 嘉義市西區 否 是 是 1組10元 是 113 3 香堤精品旅館 高雄市大寮區 否 是 是 一項10元 是 114 3 夏優旅居 高雄市鹽埕區 否 是 是 牙膏牙刷、刮鬍刀各10元浴帽5元 是 115 3 南元休閒農場湖上渡假村 臺南市柳營區 否 否 - 旅客自行攜帶,不提供備品購買 是 116 3 台糖花蓮旅館 花蓮縣光復鄉 否 是 是 建議旅客自行攜帶,價格依現場公告(電話不告知) 是 117 3 康橋商旅-六合夜市七賢館 高雄市新興區 否 否 - 旅客自行攜帶,不提供備品購買 是 118 3 麗軒國際飯店 花蓮縣花蓮市 否 是 是 每項10元 是 119 3 冠閣大飯店 嘉義市西區 否 否 - 旅客自行攜帶或至周圍超商購買,不提供備品購買 是 120 3 歐遊精品旅館宜蘭分館 宜蘭縣宜蘭市 否 是 是 200元(無會員)、100元(有會員)50元(牙膏牙刷一組)、30元(梳子)、10元(浴帽) 是 121 3 成旅晶贊飯店 臺中市中區 否 是 是 價錢還未定 是 122 3 台中富信大飯店 臺中市中區 否 是 是 150元 是 123 3 南科贊美酒店 臺南市善化區 否 是 否 0(需要可於入住時索取) 是 124 3 首福大飯店 高雄市新興區 否 是 是 99元 是 125 3 歐遊國際精品旅館花蓮館 花蓮縣吉安鄉 否 是 是 200元 是 126 3 御品王朝旅店 雲林縣斗南鎮 否 是 是 價錢未定 是 127 3 福泰商務飯店 彰化縣彰化市 否 是 是 每項各30元組合包100元 是 128 3 正一經典汽車商務旅館 臺東縣臺東市 否 是 否 汽車旅館免費提供 是 129 3 夏禾國際行舘 嘉義市西區 否 是 是 20元 是 130 3 好地方旅居文旅 高雄市苓雅區 否 是 是 每項各20元 是 131 3 花蓮力麗華美達安可酒店 花蓮縣花蓮市 否 否 否 目前沒有販售,未來可能會販售 是 132 3 家和商旅 高雄市三民區 否 是 否 0(需要可於入住時索取) 是 133 3 雲端商務旅館 臺中市中區 否 是 是 50元 是 134 3 歐遊國際精品旅館 臺東縣臺東市 否 是 是 200元(無會員)、100元(有會員)50元(牙膏牙刷一組)、30元(梳子)、10元(浴帽) 是 135 3 嘉義觀止飯店 嘉義市西區 否 是 否 0(需要可於入住時索取) 是 136 3 雲都商務飯店 雲林縣麥寮鄉 否 是 否 0(需要可於入住時索取) 是 137 3 星空海藍大飯店 花蓮縣花蓮市 否 是 是 10元(牙膏牙刷一組、梳子、浴帽)20元(刮鬍刀) 是 138 3 綺麗渡假村 臺東縣鹿野鄉 否 是 是 20元 是 139 3 日月光國際大飯店 新竹市東區 否 是 是 各10元(牙膏牙刷一組、梳子、浴帽、刮鬍刀) 是 140 3 都會商旅七賢館 高雄市前金區 否 是 否 0(需要可於入住時索取) 是 141 3 歐遊國際連鎖精品旅館 新北市新莊區 否 是 是 200元(無會員)、100元(有會員)50元(牙膏牙刷一組)、30元(梳子)、10元(浴帽) 是 142 3 里亞行旅 嘉義市西區 否 是 是 各10元(牙膏牙刷一組、梳子、浴帽、刮鬍刀) 是 143 3 布袋文創HOTEL 嘉義縣布袋鎮 否 否 - 旅客自行攜帶,不提供備品購買 是 144 3 高雄富野渡假酒店 高雄市前鎮區 否 是 公益捐款 各10元,投入捐款箱(牙膏牙刷一組、梳子、浴帽、刮鬍刀)拖鞋50元(可開發票) 是 145 3 碧港良居商務站前館 高雄市三民區 否 是 是 牙膏牙刷一組、梳子、浴帽各10元刮鬍刀15元拖鞋25元 是 146 3 福容大飯店 福隆貝悅 新北市貢寮區 否 是 是 環保材質牙刷含牙膏70元刮鬍刀50元 是 147 3 媚力泊旅館 高雄市仁武區 否 是 是 30元一組(牙膏牙刷一組、梳子、刮鬍刀) 是 148 3 帝后大飯店 高雄市鹽埕區 否 是 否 0(旅客自行攜帶,不提供備品購買,但有需求可以跟櫃台詢問) 是 149 3 同一大飯店 臺北市中山區 否 是 條件內提供 不提供備品購買,有需求可以跟櫃台詢問是否還有庫存,之後會設立自動販賣機 是 150 3 挪威森林文創休閒旅館 臺中市南區 否 是 條件內提供 旅客自行攜帶,有需求可跟櫃台索取,前2樣免費,第3樣開始每樣30元 是 151 3 長灘運動休閒飯店 屏東縣車城鄉 否 是 是 50 是 152 3 雀客藏居台北南港 臺北市南港區 否 否 - 旅客自行攜帶,不提供備品購買 是 153 3 孟宗山莊大飯店 南投縣鹿谷鄉 否 是 否 0(旅客自行攜帶,不提供備品購買,但有需求可以詢問櫃檯) 是 154 2 雲端精緻旅館 高雄市新興區 否 是 是 50 是 155 2 帝堡汽車旅館 花蓮縣吉安鄉 否 是 是 價格未定 是 156 2 溫馨旅館 桃園市龍潭區 否 否 - 旅客自行攜帶,不提供備品購買 是 157 2 西悠巢旅台北館 臺北市大同區 否 是 是 50 是 158 2 黃金海岸商務旅舘 桃園市觀音區 否 否 - 旅客自行攜帶,不提供備品購買 是 159 2 安禾嚼旅 宜蘭縣羅東鎮 否 是 是 20 是 160 2 墨鐵會館 臺中市中區 否 是 是 20/支 是 161 2 阿里山月灣Villa 嘉義縣中埔鄉 否 是 是 牙刷10/支,50/組 是 162 2 美之旅商務飯店 臺中市西區 否 是 是 50(兩人份) 是 163 2 三華大飯店 高雄市新興區 否 否 - 旅客自行攜帶,不提供備品購買 是 164 2 創意時尚旅店 臺中市北區 否 是 是 100(兩人份) 是 165 2 博奇大飯店 臺中市中區 否 是 是 10/支 是 166 2 富堡汽車旅館 花蓮縣花蓮市 否 是 否 0(不主動提供但櫃檯免費領) 是 167 2 梧棲行旅 臺中市梧棲區 否 是 是 刮鬍刀20/支、其他10/支 是 168 2 鴻瑞輕旅-中華館 臺東縣臺東市 否 是 否 0(不主動提供但櫃檯免費領) 是 169 2 河堤美學商旅 高雄市三民區 否 否 - 旅客自行攜帶,不提供備品購買 是 170 2 溫莎堡汽車旅館 臺南市新營區 否 是 是 30 是 171 2 巧合大飯店 臺中市中區 否 是 是 10/支 是 172 2 中華典藏商旅 臺東縣臺東市 否 是 是 50(兩人份) 是 *說明:"條件內提供"表示第一套備品係免費提供或送完即須購買。2025奇亞籽、亞麻籽及藜麥類商品調查測試
奇亞籽、亞麻籽及藜麥是近年備受推崇的食物,蒐集網路資訊可以發現部分健康相關網站報導「奇亞籽」(中文名稱為鼠尾草種子)富含有蛋白質、纖維和維生素B,有降血壓、膽固醇的幫助及解便祕等功效說法;「亞麻籽」富含有Omega-3、維生素E、膳食纖維等,可幫助維護心血管健康,甚至有降血壓、預防大腸癌、改善血脂、降低三酸甘油酯等功效的說法;「藜麥」則是以富含膳食纖維、蛋白質和抗發炎物質,能幫助心血管保健、幫助降低膽固醇,且有抗發炎功效的說法。 這三項食品近年經常與「超級食物(Superfood)」這個詞彙一起出現在健康、減重、降三高等健康資訊上,超級食物雖然並非科學或醫學上的正式定義,但它往往可以吸引對健康意識強烈、追求飲食流行趨勢消費者的關注,然而,需要提醒的是,多數營養學家仍強調均衡飲食的重要性,不應完全依賴某些所謂的「超級食物」。 植物在生長過程中可能吸收微量重金屬元素,這些元素有些是植物生長所需的微量營養素,如鐵、錳、銅、鋅、硼等,但若含量過高,則可能對植物及環境造成影響,使得經常食用者重金屬攝取過量,影響健康。 在食藥署公布的「113年10~12月市售食品中重金屬監測計畫」中發現有亞麻籽商品重金屬檢驗不合格,另外,查閱2024年間歐盟RASFF食品預警通報發現,亞麻籽、奇亞籽有重金屬及農藥殘留的相關通報,有鑑於這三項商品是標榜能促進健康的食品,因此消基會進行市售奇亞籽、亞麻籽及藜麥類商品農藥殘留及重金屬含量的調查測試,提供給消費者作為選購參考。 樣品 2025年3月間,於臺北市、新北市及網路購物平臺購買,其中奇亞籽類8件為編號1〜8號、亞麻籽類8件為編號9〜16號及藜麥類8件為編號17〜24號,共24件。 產地有臺灣5件、秘魯4件、墨西哥3件、巴拉圭2件、加拿大2件、阿根廷1件、印度1件、中國大陸1件、美國1件、玻利維亞1件及標示產地為墨西哥、巴拉圭1件,無標示產地2件。(調查項目與測試方法請見表1) 表1、調查項目與測試方法 調查與測試項目 調查與測試方法 檢驗標準 調查檢驗單位 價格調查 依購買價格調查 消基會 標示調查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28條、 《散裝食品標示規定》 奇亞籽、亞麻籽中砷及鉛,編號16號砷、鉛及鎘 重金屬檢驗方法總則(MOHWH0014.03) (定量極限:0.02 mg/kg) 《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依《食安法》第17條訂定) 歐陸食品檢驗股份有限公司 奇亞籽、亞麻籽中的鎘 蔬果植物類、果醬和果凍食品中重金屬檢驗方法(MOHWH0024.01) (定量極限:0.02 mg/kg) 藜麥的砷、鉛、鎘、汞 穀類中重金屬檢驗方法(MOHWH0032.00) (定量極限:0.02 mg/kg) 殘留農藥 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多重殘留分析方法(五)(MOHWP0055.05)(410品項) 《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依《食安法》第15條訂定) 財團法人台灣商品檢測驗證中心 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殺菌劑二硫代胺基甲酸鹽類之檢驗(二)(MOHWP0054.04) 調查與測試結果(請見表2) 一、標示調查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第22條:食品及食品原料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品名、內容物名稱、淨重、容量或數量、食品添加物名稱、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原產地(國)、有效日期、營養標示、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等。 本次20件「包裝樣品」中,有16件符合規定,3件不符合規定,為編號11號「黃金亞麻籽」標示為簡體中文,18號「紅藜麥」沒有營養標示,不符合《食安法》第22條標示規定;19號「帶殼紅藜」有2個保存期限,恐有標示不實及易生誤解之嫌,不符合《食安法》第28條標示規定;10號「(Good Habit 炒亞麻籽)」是透過跨境電商購買由韓國直接出貨的跨境商品,商品為韓文標示,非《食安法》規範範圍。 4件「散裝樣品」中,有3件符合《散裝食品標示規定》,另1件編號12號「(亞麻籽)」販售陳列處「未標產地」,依《散裝食品標示規定》規定「具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食品販賣業者販售散裝食品,應標示品名及原產地(國)」,但該販售業者無提供購買單據,無從得知是否為具登記之食品販賣業者,須由主管機關認定是否符合規定,不列入本次調查。 未依《食安法》第22條或《散裝食品標示規定》相關規定進行標示,依《食安法》第47條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可命歇業、停業或廢止登記事項,並禁止1年內重新登錄;未依《食安法》第28條要求者,依第45條規定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再次違規者可能面臨歇業、停業或登記事項廢止,並禁止1年內重新登錄。 二、重金屬(砷、鉛、鎘及汞)測試 「鉛」主要影響神經系統,特別是兒童,可能導致智力發展遲緩、學習困難及行為問題,此外,鉛暴露還與高血壓和腎功能損害相關;「鎘」則對腎臟和骨骼健康構成威脅,長期暴露可能導致腎功能衰退及骨質疏鬆;「砷」則因其致癌性而備受關注,長期攝入可能增加皮膚癌、肺癌及膀胱癌的風險,並對心血管和肝腎功能造成損害。 本次測試砷、鉛、鎘及汞(藜麥類)四個重金屬項目,測試結果為: 8件「奇亞籽」類中,編號2號「奇亞籽」檢出砷及鉛,5號「Nature's Earthly Choice 奇亞籽」及7號「奇亞籽」均檢出砷,這3件檢出砷或鉛樣品檢出量均小於0.1 mg/kg;鎘則是都沒有檢出;其餘5件樣品砷、鉛及鎘均未檢出。目前《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沒有直接規範奇亞籽類重金屬的限量,「砷」的部分若參考標準中「供為製造嬰幼兒食品之原料米」,「無機砷」的限量為0.1 mg/kg,「鉛」的部分若參考「穀類」限量為0.2 mg/kg,本次檢出樣品均沒有超過這些參考限量。 8件「亞麻籽」類中,有2件檢出砷,為編號11號「黃金亞麻籽」及16號「紅布朗黃金亞麻籽粉」,目前《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沒有直接規範亞麻籽中「砷」的限量,但即使比較標準中的「供為製造嬰幼兒食品之原料米」的「無機砷」限量0.1 mg/kg,此2件檢出量也都小於0.1 mg/kg;鎘的測試8件均檢出,檢出量在0.13〜0.66 mg/kg,依據《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亞麻籽(油籽類)的「鎘」限量為0.5 mg/kg,有2件超過限量,為編號9號「黃金亞麻籽」及12號「(亞麻籽)」,不符合限量標準,另1件16號「紅布朗黃金亞麻籽粉」也檢出鎘超過0.5 mg/kg,但該樣品是經過加工研磨的商品,是否適用《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亞麻籽(油籽類)的「鎘」限量,須由主管機關認定;鉛的部分則均未檢出。 8件「藜麥」類中,砷有2件及鎘有8件樣品檢出,砷與鎘的檢出量均小於0.1mg/kg,符合《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中「其他穀類」「砷」1 mg/kg及「鎘」0.1 mg/kg的限量;鉛測試有2件檢出小於0.1 mg/kg,符合《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穀類」0.2 mg/kg的限量;編號19號「帶殼紅藜」檢出超過0.2 mg/kg的限量,但檢出值四捨五入後是否符合法規,須由主管機關判定;其餘5件則未檢出;汞的測試結果8件均未檢出。 不符合《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相關規定者,依《食安法》第48條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1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三、殘留農藥(411項)測試 測試24件樣品410項殘留農藥及殺菌劑二硫代胺基甲酸鹽類,有1件檢出益達胺 0.03 ppm(定量極限0.01 ppm),為編號19號「帶殼紅藜」,檢出量符合《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雜糧類」0.05 ppm,風險係數為0.6,其餘23件則均未檢出。 結論 透過本次調查測試,提供以下建議: 給消費者的建議 1.奇亞籽、亞麻籽和藜麥雖然營養豐富,但食用時仍需注意份量及安全。「奇亞籽」含有大量膳食纖維,過量可能導致腹脹或消化不良,且不可乾吃,以免吞嚥困難或食道阻塞。此外,少數人可能對奇亞籽過敏,服用血糖或血壓調控藥物者應特別留意可能的影響;「亞麻籽」含有氰甙類化合物,過量可能影響甲狀腺功能,因此一般會建議加熱處理後才可以食用,消費者可選購經烘烤且研磨過後的商品適量攝取,以利消化與營養吸收。由於亞麻籽富含Omega-3,可能影響血液凝固,服用抗凝血劑者應先諮詢醫師;「藜麥」則含有皂苷,過量可能影響腸胃健康,食用前應充分清洗,部分消費者可能對其過敏。這些食材雖然營養價值高,但適量食用才能確保健康並避免潛在風險。 2.牛津字典中「超級食物」為「被認為對健康有益的非常營養的食物」,而公益組織「英國癌症研究協會」表示「超級食物」只是個行銷手法,另外,歐盟在2007年(EC) No 1924/2006「關於食品營養與健康聲明」文件中規範使用超級食物這類詞彙,需有精確的醫學宣稱且有可靠的科學研究支持。目前國內並無主管單位對何謂「超級食物」有認證或科學標準,建議消費者對於商品廣告標榜內容有需求,還是應該尋求專業醫師的建議,勿對單一食品過量食用,以免造成身體的負擔,飲食還是應以均衡為主。 3.網路電商平臺上的商品可能是跨境出貨,商品標示可能不完整或非依據國內標示法規進行標示,消費者購買前應仔細辨識,避免買到不符合期待的商品或影響售後服務。 給主管機關的建議 1.標示調查有2件樣品不符合《食安法》第22條標示規定,1件不符合《食安法》第28條標示規定,須主管機關進行查察;另有1件在電商平臺購買樣品是業者直接出貨給購買者,目前國內電商平臺上有部分為跨境賣家,商品標示不在我國主管機關管轄範圍內,建議主管機關要有相應管理辦法,以保障消費者購物權益。 2.鎘測試中,有2件不符合限量標準,奇亞籽、亞麻籽及藜麥為近年新興起的食品,市面上已經有許多品牌,各大賣場、有機商店、雜糧行等都有這些商品,建議主管機關應加強進行抽驗把關。 3.對於所謂「超級食物」的食用安全,主管單位應有相應的管理及食用安全宣導,幫助消費者建立正確的飲食觀念。 給業者的建議 1.商品在電商平臺販售應遵循《食安法》第22條標示規定。另外,跨境平臺的商品是賣家直接出貨到消費者手上,電商平臺有義務預先幫消費者把關商品標示的相關規定應符合法規,以確保消費者買到符合期待的商品,確保消費者購買權益。 2.建議具有規模的企業應主動送檢轄下所販售商品,尤其是宣稱促進健康的食品,以免不小心,壞了商譽。 3.消費者對奇亞籽、亞麻籽及藜麥這類商品可能比較不熟悉,為避免消費者僅憑標榜內容過量食用或食用方法錯誤等,建議這類商品應該清楚標示食用方法及份量、保存方式、食用注意事項或警語。 檢驗規範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產品比較試驗之樣品是由市面購得,報告內容係根據樣品送驗結果,並綜合專家分析、判斷得出結論、本超然、客觀、公正之原則給與評價。 對某廠牌、樣品的評價乃指經測試的該樣品而言,並非指該廠牌所有同型的產品,也非泛指該廠牌的所有其他產品。 有關產品比較試驗資料,未經本會書面同意,一律不得全部或部分轉載,亦不得作廣告或其他商業用途。 本檢驗報告僅對消基會採樣的樣品負責,至於其他商品的合法性,仍應由主管機關判定。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2025奇亞籽、亞麻籽及藜麥類商品調查測試說明 本會2025年7月9日發布之「2025奇亞籽、亞麻籽及藜麥類商品調查測試」結果,編號9號「黃金亞麻籽」檢出鎘0.51 mg/kg(限量 0.5 mg/kg)及19號「帶殼紅藜」檢出鉛0.21 mg/kg(限量 0.2 mg/kg),經諮詢食藥署,該署認為經四捨五入後與限量值(至小數點第一位數)相當時,尚屬符合規定。 特此說明。詐騙行為猖獗,政府應正視並積極拿出辦法,協助公益組織捐款帳戶避免被詐騙集團不法濫用
近年來,詐騙事件層出不窮,已成為社會的一大隱憂。令人憂心的情況是,連消基會的捐款帳號也不幸成為詐騙集團的利用對象。民國(下同)113年5月至6月間,消基會接獲2筆附有異常註記的「捐款」,經過調查,發現詐騙集團透過Instagram(IG)或Google尋找民眾投資虛擬貨幣(類似用語包括虛擬通貨、加密貨幣、加密資產、虛擬資產等語,請消費者在接收到類似項目時請務必不要因為投資利潤失去警覺性與安全性,更要仔細明辨是否為詐騙,若有疑問請直接來電本會)。在正式轉帳前,詐騙者會先提供一個銀行帳號給受害人匯款,以測試其帳戶的可用性,結果消基會的捐款帳戶便不幸成為詐騙集團的測試對象,這不僅影響了消基會的信譽,甚至公益組織擔憂帳戶可能因此成為「凍結戶(警示戶)」,那麼經費運作將頓時受到嚴重打擊。 截至114年6月25日止,消基會已累計收到40筆此類可疑捐款,並在調查過程中發現不僅是消基會的帳戶受到利用,其他公益組織也遭遇類似情況。而這些所謂的「不樂之捐」可別以為是公益組織可隨意運用的資產,因為消基會在113年12月23日接到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的要求,需至該局製作筆錄;而在114年4月21日,又收到台灣台北地方檢察署的刑事傳票,要求以被告身份接受偵查庭訊。消基會在赴訊時表示,對於這些非本意之「捐款」,同意依原匯款人申請退回,顯示對於這一事件的負責態度。 然而,公益帳戶被詐騙集團利用之風險仍然存在,消基會耗費人力物力處理42筆異常註記捐款退還之餘,也苦思如何避免類此事件一再發生,經向金融機構洽詢,得到的答案是「除非關閉帳戶,否則無法避免防範」,此回應讓消基會備感無力,擔心未來可能因接獲過多警局或地檢署通知而疲於奔命,亦擔憂消基會帳戶會無端遭列為警示帳戶而凍結,影響會務運作。然面對此可能之風險,消基會除憂慮外竟無計可施,僅能被動應對,際遇之窘迫,無疑為詐騙事件的另類受害人。 然而,令人難過的是,直至114年6月25日為止,消基會仍然不斷收到類似款項,註記內容與165「打詐儀表板」的類型相關,如假交友(投資詐財)、假投資詐騙等,這些情況值得全社會的高度關注。 根據刑事警察局統計資料:年度詐騙案件發生數量從109年的23054件暴增到113年的101122件,財損金額也一路攀升,從109年的42.55億元暴增到113年11底的393.78億元/新台幣(刑案紀錄表數據),若是根據刑事局從去年8月上路的「打詐儀表板」則更為驚人。 根據刑事警察局打詐儀表板揭示的數據,從113年8月起,台灣平均每月詐團犯罪所造成的民眾財產損失最少都在119億元/新台幣以上,其中以113年8月單月財損高達138.29億元最高。 詐騙集團橫行,盤點113年全台詐騙財損金額,光是打詐儀錶板上路後的8到12月,詐騙財損金額就高達629.62億元,同期受理報案件數就高達93379件,推算全台整年詐騙金額至少破千億元。 113年8月至12月詐騙手法前5名 詐騙手法 受理數(件) 財損金額(元) 假投資詐騙 22,399 416億4001萬 網路購物詐騙 12,567 3億5072萬 假買家騙賣家 10,192 9億5503萬 假交友(投資詐財) 6,210 78億3347萬 中獎通知 5,587 5億8733萬 資料來源:165打詐儀錶板網站公布數據彙整 事實上,在消基會貢獻的義務律師團律師也有承辦詐騙訴訟的經驗,消基會彙總該等詐騙類型有以下態樣: 1.詐騙案類型: 靈骨塔交易、假股票投資、虛擬貨幣投資、感情詐騙、大量奶粉買賣、爛尾樓假建案裝潢、假錶、求職、民間融資、打工賺外快、網購交易、假冒金融機構及檢警詐騙、家庭緊急事故。 2.須防範是詐騙案的情況: (1)下載不明投資app軟體投資股票、虛擬貨幣。 (2)靈骨塔、骨灰罐,更換材質、越買越多。 (3)網友、商家小額交易取得信任後,開始大量叫貨後即不付錢。 (4)要求借用帳戶進行資金流動,在無法確認對方的真實身分,以及款項的來源時,十之八九是詐騙。 根據消基會義務律師們承辦的詐騙相關案件,可以看出詐騙與生活息息相關,稍一不慎,民眾便極可能掉進陷阱,造成財務上的重大損失。 面對猖獗的詐騙情事,消基會呼籲: 政府單位 內政部警政署、金管會在查察警示帳戶時,亦應同時關注公益組織帳戶被詐騙集團利用的狀況,針對公益組織目前面臨的窘境,研議如何在實務上給予行政上之協助,以避免公益組織的帳戶受到波及,進而致公益組織之運作受有影響。 一旦公益組織帳戶被波及,亦應詳予查明該公益組織是否確實參與詐騙案,抑或僅是無辜之受害者,再決定是否將該帳戶列為警示戶而凍結,避免一經被害人報案即將公益組織帳戶列為「警示戶」或「凍結戶」,影響公益志業的運作。 金融機構 當金融機構進行櫃臺關懷服務時,對於在匯款單上有奇怪註記的客戶,應該給予特別的關懷和提醒。這些奇怪的註記可能暗示著潛在的詐騙風險,因此,櫃臺人員應主動詢問客戶相關情況,並提供必要的資訊和建議,以免不知情的民眾受到詐騙的影響。 金融機構還應該加強培訓櫃臺人員,讓他們能夠識別可疑的交易模式和行為,並了解如何有效地與客戶溝通,增強客戶的防詐騙意識。 民眾 1.針對日益嚴重的詐騙問題,消基會呼籲社會大眾提高警覺,特別是在面對任何可疑的金錢交易或投資邀約時,務必要仔細核實其來源。詐騙者往往利用人們的信任和善心來達成不法目的,因此,民眾在進行任何形式的轉帳或投資前,應該保持高度的警惕。 2.對於來自社交媒體或不明電話的投資或捐款邀約,應保持懷疑態度,避免輕易相信和轉帳。 3.選擇受信賴的支付平台進行交易,避免使用不明或不安全的支付方式。 4.不隨意按下不明或陌生的網路連結,以免誤入詐騙集團的陷阱。 5.定期檢查自己的銀行帳戶和信用卡帳單,及時發現任何可疑的交易,並立即向銀行報告。 6.若發現可疑的詐騙行為,應立即向警方或相關機構報案,並提供所有可能的證據,以協助調查。 消基會相信,唯有全社會共同努力,才能有效遏止詐騙行為,保護每一位民眾的財產安全。讓我們攜手對抗詐騙,守護社會的信任與安全!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本文發佈後,消基會發文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該會之回應,敬請參閱: https://static.iyp.tw/40125/files/4556da8b-c838-42ce-a18e-b39cc4c65457.pdf殯葬管理條例新制7月1日實施 消基會呼籲「骨灰(骸)存放單位使用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第6、15、20條待修整
殯葬管理條例新制將在今(114)年7月1日施行。 新制「殯葬管理條例」明定私立公墓或納骨塔業者向消費者收取的契約一切費用,應包含有12%以上的管理費,同時將現行殯葬設施經營管理基金與管理費「兩制合一」,以強化私立公墓納骨塔安全保障與災後修護資源運用,並訂有一定的查核程序。 內政部表示,業者應將收取管理費的65%存入在金融機構開設的「日常支出」專戶,作為設施平日安全、整潔維護與內部行政的支出,其餘35%存入另外開設的「急難支出」專戶,作為設施發生重大災害事故或業者破產、廢弛管理時的緊急因應資金,取代原本的2%殯葬設施經營管理基金;同時要求業者應將設施內建築物投保火災保險及地震保險,使設施安全更多一層保障,另外透過會計簽證與政府查核機制,嚴格落實管理費專款專用,讓現行私立公墓、納骨塔管理費專戶支出範圍具體明確,提升管理費透明度並有助於設施永續經營。 針對以上措施,消基會看到政府擬祛除過去殯葬消費環境弊端的努力,但是,站在消費者保護的立場,消基會還要再針對即將要實施的殯葬管理條例及相關「骨灰(骸)存放單位使用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提出以下呼籲與建言: 1、 明確定義「非定期使用權」 依據新修正的「骨灰(骸)存放單位使用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六條「骨灰骸存放設施使用權之使用期間」,分「定期使用權」及「非定期使用權」二類,消基會擔憂「非定期使用權」存在不確定性,業者是否可隨意取消契約? 此外,消基會認為,既然是正式契約書,就應清楚明訂各項權利義務,避免不確定文義,使權利向不合理傾斜。因此,建議將「非定期使用權」於定型化契約中明確定義,就建物使用年限及消費者購買時尚可使用年限為清楚約定,或不同使用年限不同價格約定,避免解釋上的爭議,畢竟民眾購買塔位等各項殯葬設施,是為了讓先人有一個長久安置的保障,不定期的解釋空間太大,可能損及消費權益。 2、 管理費用的合理化 依據新修「骨灰(骸)存放單位使用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十五條:「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業者依本契約向消費者收取之一切費用,應包含骨灰(骸)存放單位使用權價金及骨灰(骸)存放設施之管理費。……第一項之管理費,不得低於該項所定一切費用之12%;依前項後段規定每期支付之管理費,不得低於每期支付費用之12% 。」 消基會認為12%以上的管理費規定過於含糊,相關業者的規模有大有小,經營成本不一,這12%的數據是如何訂出應對社會說明清楚;且站在消費者保護的角度,收取管理費用應訂定的是收費上限,而非下限,以免部分業者連年調高管理費用,受害的就是消費者。 3、 消費者的終止權益 依據新修正的「骨灰(骸)存放單位使用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二十條「契約標的使用時繳交證明及使用定義」,對於「已使用」的定義為: (1)消費者申請存放骨灰(骸)時,應持火化許可證明、起掘許可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及使用權證明向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業者辦理骨灰(骸)存放手續,手續完畢即為使用。 (2)消費者購買骨灰(骸)存放單位使用權,尚未辦理前項存放手續前,如買賣契約標的經「指定至樓區排層號」者,視為使用。 消基會認為,購買塔位,如買賣契約標的經「指定至樓區排層號」者,即視為使用,不能任意終止契約與退費,此將嚴重限縮消費者權益,畢竟民眾購買指定停車位也有權轉讓或取消,為何塔位要給予那麼嚴格的限制呢?! 雖然該條例第二十三條消費者有任意終止契約權利,但該條款是在消費者尚未依第二十點規定使用骨灰(骸)存放單位時,得以書面向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業者終止契約,但一旦「指定至樓區排層號」,便喪失了任意終止契約與退費權益,那就失之過嚴了。 因此,消基會呼籲主管機關內政部及相關業者應重視消費者的權益,確保「殯葬管理條例」和「骨灰(骸)存放單位使用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的實施能真正落實保護消費者的目的。本會建議: 1.將「非定期使用權」於定型化契約中明確定義,就建物使用年限及消費者購買時尚可使用年限為清楚約定,或不同使用年限不同價格約定,以避免解釋上的爭議。 2.提供消費者更多明確的資訊與選擇,使消費者能夠做出明智的決策,例如收取的管理費用是如何訂定,應讓消費者知悉,且應訂定收費上限,以免部分業者連年調高管理費用,受害的是消費者。 3.取消「指定至樓區排層號」者,即視為使用的規定,應訂定更為合理的標準,對消費者友善。 透過這些措施,我們相信可以建立一個更為公平、透明的殯葬消費環境,讓每位消費者的權益都能得到充分的保障。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充電式家用電鑽抽檢3成品質不合格、6成標示不合格 消基會建議應將充電式家用電鑽納入應施檢驗商品
近年盛行DIY風潮,舉凡傢俱如櫃子、桌子、椅子等,或是居家裝潢,都可以透過零件組裝的方式自行完成。除了基礎的螺絲起子外,充電式家用電鑽也是居家DIY的好幫手,能幫助消費者更快速完成組裝。目前「充電式家用電鑽」雖非屬應施檢驗商品,惟為維護消費者的安全與權益,消基會和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下稱標準局)合作,於113年下半年在實體店面及網路平台購買10件樣品,進行「品質項目」檢測及「標示查核」。 檢驗結果: 本次查驗結果,檢測結果發現「品質項目」有3件不符合(項次1、2及5),「標示查核」計6件不符合(項次2、3、5、6、9、10),詳細調查結果如下: 1、「品質項目」檢測不符合之商品計3件為: 項次1號「Motorhead 20V鋰電震動電鑽」、項次2號「20V鋰電衝擊鑽」及項次5號「鋰電震動電鑽」,其 不符合之情形皆為:電池充電器之電源線為單層絕緣,不符合雙層絕緣規定。 2、「標示查核」不符合之商品計6件為: 項次2號「20V鋰電衝擊鑽」,其不符合之情形為:本體未標示製造年份且商品名稱及原產地未以正體中文標 示,說明書之規格說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項或警語等未以正體中文標示,未標示進口商或分裝商之名稱、 地址及服務電話。 項次3「鋰電無碳刷震動電鑽」,其不符合之情形為:本體未標示商品名稱及製造年份,原產地未以中文標 示,未標示國外製造商或國外委製商之外文名稱。 項次5「鋰電震動電鑽」,其不符合之情形為:本體未標示製造年份。 項次6「12V無刷鋰電震動電鑽」,其不符合之情形為:本體未標示商品名稱、原產地及製造年份,且未標示 進口商或分裝商名稱、地址及服務電話。 項次9「萊姆21V震動鋰電鑽起子機」,其不符合之情形為:本體未標示型號、製造年份及製造號碼。 項次10「充電式鋰電鑽」,其不符合之情形為:本體未標示原產地、製造年份及製造號碼,且未標示代理商 地址及國外製造商或國外委製商之外文名稱。 針對不符合商品之處理方式,標準局說明如下: 「充電式家用電鑽」非屬應施檢驗商品,針對「品質項目」不符合之商品(項次1、2、5),已依「消費者保護法」輔導業者停止銷售,現業者均已停止銷售及回收下架;有關「標示查核」不符合之商品(項次2、3、5、6、9、10),已請進口商或製造商所在縣市政府,依「商品標示法」及「電器及電子商品標示基準」要求業者限期改正,現業者均已改正。 建議與呼籲: 消基會表示,雖然「充電式家用電鑽」非屬應施檢驗商品,但業者仍應優先考量消費者的使用安全,尤其現今社會流行DIY,充電式家用電鑽因操作簡易且便於攜帶,深受消費者喜愛,因此為維護消費者使用安全,消基會建議應將「充電式家用電鑽」納入應施檢驗商品,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消基會與標準局期待業者能繼續維持對商品品質的重視,共同維護消費者權益,同時也提醒消費者,廠商應落實商品之安全性與標示正確性,以維護消費者權益,並提醒消費者選購及使用市售「充電式家用電鑽」時,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應檢視產品型號、廠商名稱、地址、電氣規格及產地等各項標示是否清楚及符合自身需求。 二、檢視是否附有產品使用說明書,內、外包裝上產品使用說明、注意事項、警語等標示,於使用前應詳細閱讀並確 實依照說明內容及注意事項使用。 三、不要在具有易燃氣體或粉塵的環境下操作電動手工具,電動手工具產生的火花可能會點燃氣體或粉塵。 四、使用個人防護裝置,如配戴護目鏡、使用防塵面具、防滑安全鞋、聽力防護等裝置減少傷害。 五、若有運轉不順暢或故障現象發生,應立即停止使用並聯絡廠商指定之維修站辦理檢修,切勿自行更換零件或拆解 修理,並應注意定期保養,以確保使用安全。 六、僅可使用說明書規定的電池組與電池充電器,使用其他電池組與電池充電器可能會發生著火危險。 七、充電式家用電鑽之配件電池充電器應符合國家標準CNS 60335-1(103年版)及CNS 60335-2-29(108年版),所規定 其電源線須為雙層絕緣。若電源線僅採用單層絕緣,使用單層絕緣電源線可能因絕緣保護不足,容易因電源線受 外力擠壓、扭曲或過度纏繞致絕緣層破損,易使產品無法正常使用。 消費者可由外觀判讀電源線的種類,亦可向商家確認。單層絕緣只有一層絕緣材料包覆,外層較薄;雙層絕緣有兩層絕緣材料,外層較厚,示意圖如下: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新聞稿附表】 標準局與消基會共同公布市售「充電式家用電鑽」商品檢測案 壹、檢測標準/法規、檢測項目、檢測/查核結果 檢測標準/法規 檢測項目 檢測/查核結果 CNS 62841-1(106年版)「手持型、可移置型電動工具及草坪與園藝用機械-安全性-第1部:通則」 CNS 62841-2-1(112年版)「手持型、可移置型電動工具及草坪與園藝用機械-安全性-第2-1部:手持型電鑽及衝擊電鑽之個別規定」 CNS 60335-1(103年版)「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器-安全性-第1部:通則」 CNS 60335-2-29(108年版)「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器-安全性-第2-29部:電池充電器之個別規定」 (一)品質項目: l 溫升試驗 l 構造檢查 l 異常操作試驗 l 電源連接及外部可撓性電源線 3件不符合「電源連接及外部可撓性電源線」規定(項次1、2及5):電池充電器之電源線為單層絕緣,不符合雙層絕緣規定。 商品標示法 電器及電子商品標示基準 (二)標示查核: 中文標示 6件不符合規定(項次2、3、5、6、9、10): 1. 項次2:本體未標示製造年份且商品名稱及原產地未以正體中文標示,說明書之規格說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項或警語等未以正體中文標示,未標示進口商或分裝商之名稱、地址及服務電話。 2. 項次3:本體未標示商品名稱及製造年份,原產地未以中文標示,未標示國外製造商或國外委製商之外文名稱。 3. 項次5:本體未標示製造年份。 4. 項次6:本體未標示商品名稱、原產地及製造年份,且未標示進口商或分裝商名稱、地址及服務電話。 5. 項次9:本體未標示型號、製造年份及製造號碼。 6. 項次10:本體未標示原產地、製造年份及製造號碼,且未標示代理商地址及國外製造商或國外委製商之外文名稱。 標準局與消基會113年度合作案「充電式家用電鑽」專案市場購樣檢測結果彙整表 項 次 品名 廠牌 型號/規格 產地 製造商或進口商等負責廠商(含地址、電話) 陳售地點(商店名稱、地址、電話) 價格 (單價/元) 標示查核結果 品質項目檢測結果 1 Motorhead 20V鋰電震動電鑽 Motorhead AQ75060G /DC 20V 中國大陸 委製/進口商: 特力屋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市內湖區湖元里新湖三路23號1、2、5樓 0800-008007 特力屋股份有限公司基隆義一分公司 基隆市中正區義一路99號1樓 02-24285316 1,999 ○中文標示 總評: ● ○溫升試驗 ○構造檢查 ○異常操作試驗 ●電源連接及外部可撓性電源線電池充電座之電源線為單層絕緣,不符合雙層絕緣規定。 2 20V鋰電衝擊鑽 DEVON 5283-Li-20TSI /DC 20V 中國大陸 進口商: 佳禾五金股份有限公司 臺中市梧棲區梧南路1之11號04-26301799 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105號15樓 02-23261460 https://24h.pchome.com.tw/prod/DECA4V-A900FOCRR 11,950 ●中文標示 1.本體未標示製造年份且商品名稱及原產地未以正體中文標示。 2.說明書之規格說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項或警語等未以正體中文標示。 3.未標示進口商或分裝商之名稱、地址及服務電話。 總評: ● ○溫升試驗 ○構造檢查 ○異常操作試驗 ●電源連接及外部可撓性電源線電池充電座之電源線為單層絕緣,不符合雙層絕緣規定。 3 鋰電無碳刷震動電鑽 Milwaukee M12 FPD2/ DC 12V 中國大陸 代理商: 正晴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桃園市觀音區忠愛路二段198之176號 03-4982158 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105號15樓 02-23261460 https://24h.pchome.com.tw/prod/DECA00-A900G3OAH 7,799 ●中文標示 1.本體未標示商品名稱及製造年份,且原產地未以中文標示 2.未標示國外製造商或國外委製商之外文名稱。 總評: ○ ○溫升試驗 ○構造檢查 ○異常操作試驗 ○電源連接及外部可撓性電源線 4 充電式電鑽 WORX WX129.4/ DC 12V 中國大陸 進口商: 天恕貿易有限公司 臺中市南屯區精科7路9號 04-23586815 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105號15樓 02-23261460 https://24h.pchome.com.tw/prod/DECA0A-1900C48SR?fq=/S/DQBE6R 3,299 ○中文標示 總評: ○ ○溫升試驗 ○構造檢查 ○異常操作試驗 ○電源連接及外部可撓性電源線 5 鋰電震動電鑽 Demos CHD-1830/ DC 18V 臺灣 製造商: 連成工業有限公司 桃園市中壢區文中路2段46巷6-10號 03-4558261 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105號15樓 02-23261460 https://24h.pchome.com.tw/prod/DECA0B-A900BHDJF 7,999 ●中文標示 本體未標示製造年份。 總評: ● ○溫升試驗 ○構造檢查 ○異常操作試驗 ●電源連接及外部可撓性電源線電池充電座之電源線為單層絕緣,不符合雙層絕緣規定。 6 12V無刷鋰電震動電鑽 Panrico BCH-DD12020/ DC 12V 中國大陸 委製商: 百利世貿易有限公司 臺北市大安區建國南路一段304巷10號1樓 02-27022266 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105號15樓 02-23261460 https://24h.pchome.com.tw/prod/DEAC9N-A900D7DTG 3,299 ●中文標示 1.本體未標示商品名稱、原產地及製造年份。 2.未標示進口商或分裝商名稱、地址及服務電話。 總評: ○ ○溫升試驗 ○構造檢查 ○異常操作試驗 ○電源連接及外部可撓性電源線 7 電鑽起子機 BLACK+DECKER LD12/ DC 12V 中國大陸 委製/進口商: 新加坡商百得電動工具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臺北市士林區德行西路33號2樓 02-28341741 特力屋股份有限公司羅東分公司 宜蘭縣羅東鎮光榮路388號 03-9552000 999 ○中文標示 總評: ○ ○溫升試驗 ○構造檢查 ○異常操作試驗 ○電源連接及外部可撓性電源線 8 鋰電電鑽/起子機 BOSCH GSR 120-LI /DC 10.8V/12V 馬來西亞 委製/進口商: 台灣羅伯特博世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市中山區建國北路一段90號6樓 02-77342588 特力屋股份有限公司羅東分公司 宜蘭縣羅東鎮光榮路388號 03-9552000 2,890 ○中文標示 總評: ○ ○溫升試驗 ○構造檢查 ○異常操作試驗 ○電源連接及外部可撓性電源線 9 萊姆21V震動鋰電鑽起子機 REAIM 未標示/ DC 21V 中國 大陸 委製/進口商: 卉多實業有限公司 臺中市烏日區溪南路一段197巷8號 04-23357775 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宜蘭中山店 宜蘭縣宜蘭市中山路二段36號 03-9333993 2,699 ●中文標示 本體未標示型號、製造年份及製造號碼。 總評: ○ ○溫升試驗 ○構造檢查 ○異常操作試驗 ○電源連接及外部可撓性電源線 10 充電式鋰電鑽 TAKANO TA9916NB /DC 16.8V 無標示 代理商: 程峰有限公司 桃園市中壢區龍興路387巷2號 03-4520678 大師傅五金有限公司 宜蘭縣冬山鄉冬山路三段492號1樓 03-9588895 3,150 ●中文標示 1.本體未標示原產地、製造年份及製造號碼。 2.未標示代理商地址及國外製造商或國外委製商之外文名稱。 總評: ○ ○溫升試驗 ○構造檢查 ○異常操作試驗 ○電源連接及外部可撓性電源線 符號「●」表示不符合規定;「○」則表示符合規定。 備註: 1.品質檢測:依據CNS 62841-1(106年版)、CNS 62841-2-1(112年版)、CNS 60335-1(103年版)及CNS 60335-2-29(108年版)。 (1)「溫升試驗」主要為確認充電式家用電鑽於正常使用時,其重要零組件及電器表面的溫度上升不超過標準規定 值,以避免過熱造成危險。 (2)「構造檢查」主要為檢測充電式家用電鑽之構造設計上是否符合安全之要求。 (3)「異常操作試驗」主要為模擬充電式家用電鑽在故障或可預期的使用者疏忽等不正常使用情況下,是否具有足夠 的保護,不致造成危害。 (4)「電源連接及外部可撓性電源線」主要為檢驗充電式家用電鑽之電池充電座電源線絕緣安全性。 2.中文 標示查核:依據「商品標示法」及「電器及電子標示基準」檢查充電式家用電鑽本體、包裝或中文說明書上, 中文標示應標示之規格及說明等項目,避免使用者錯誤使用而影響安全。 (1)商品名稱及型號。 (2)國內製造之商品,應標示製造商、委製商或分裝商名稱、地址及服務電話。進口之商品,應標示進口商或分裝商 名稱、地址、服務電話;及國外製造商或國外委製商之外文名稱。 (3)原產地。 (4)製造年份及製造號碼。 (5)額定電壓(V)及額定頻率(Hz)。 (6)總額定消耗電功率(W)或額定輸入電流(A)。 (7)規格。 (8)使用方法。 (9)注意事項或警語。 3.本次檢驗件數共10件,檢測結果為: (1)品質檢測: A.「溫升試驗」全數符合規定。 B.「構造檢查」全數符合規定。 C.「異常操作試驗」全數符合規定。 D.「電源連接及外部可撓性電源線」計3件不符合規定(項次1、2及5)。 (2)中文標示查核:計6件不符合規定(項次2、3、5、6、9及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