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回應]藥手名家有限公司
[拒不回應]藥手名家有限公司
2025-04-29
申訴對象:藥手名家有限公司
門市地址:臺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五段236巷33號
登記地址:臺北市士林區至善路2段172號12樓(114年3月26日解散)
申訴內容:
消費者113年9月3日刷卡購買藥手名家有限公司約10堂整脊課程36,000元,於今年1月20日做完療程後,原本要預約剩下的最後一堂課程,但業者告知因韓國整骨院長的簽證尚未辦妥,無法確認下次可預約的時間,待確認院長時間後,他們會在IG上公告,再另行預約時間。
但至2月11日發現在IG上查不到業者的IG,Google maps亦顯示店家暫停歇業,透過LINE詢問業者的官方帳號亦未獲得回復,故提出申訴。
處理過程簡述:
本會於接獲消費者申訴後,先建議消費者同步循信用卡爭議款途徑尋求救濟,並發函二次予業者,請其處理,但皆未獲業者回復處理;電話聯絡業者,業者電話為空號,查詢公司登記,已於3月26日解散。
本會意見:
業者應依民法第348條,盡速提供服務與消費者。業者未履約應盡速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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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回應但未妥善處理]伊瑪格科技有限公司(米客邦miclub)
申訴對象:伊瑪格科技有限公司(米客邦miclub) 地 址:桃園市中壢區過嶺里松德路26號1樓 申訴內容: 消費者113年4月23日於業者官網訂購Pet Marvel寵物餵食機,並轉帳付款9,990元,商品原預計於5月出貨,米客邦miclub於113年8月17日至114年1月1日,不斷變更出貨時間一直拖延,最終於1月要求業者米客邦miclub退款,米客邦miclub要求簽署退款同意書。後於臉書社團、Dcard文章發現其為詐騙慣犯,且有多位受害者,故提出申訴。 處理過程簡述: 本會於接獲消費者申訴後,發函予業者,業者仍以帳戶遭凍結為由,須延至3月底預定解除帳戶解凍始會退款。 本會意見: 業者本應依民法第348條,盡速交付商品與消費者。消費者已依民法第254條催告業者履約,惟業者仍未履約,故通知解除契約,業者應盡速退款。[有回應但未妥善處理]茶山小商行(茶山小TEASSENTIAL)
申訴對象:茶山小商行(茶山小TEASSENTIAL) 地 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段123號 申訴內容: 消費者3月13日先消費了160元買2杯飲料,以及3元購買袋子,付完款後,業者說玩遊戲可以拿優惠,玩完後取得了第二單打88折的優惠,業者即要求消費者要再支付160元的88折金額,即141元去預購飲料,消費者認為這樣並不合理,不想再支付金額。但當不願支付此筆新增的金額,業者即拒絕提供原本已經付款160元購買的2杯飲料,消費者不願在現場與業者繼續爭執,最後甚麼也沒拿到就離開。 消費者認為業者推銷時,有關預購的部分僅讓消費者自己看遊戲規則,也並未說明清楚若不預購會損失第一單的飲料,認為業者的推銷方式不妥,故提出申訴。 處理過程簡述: 本會於接獲消費者申訴後,即發函予業者,請其處理。業者則檢附遊戲規則廣告,並回復,銷售時已說明清楚遊戲規則,並認為依照遊戲規則,消費者已經同意附加協議條款,若不給付第二筆訂單的金額,等同於只付了一半的錢,不可能只給一半的錢還要提供商品。 經檢視業者所提供之遊戲規則,遊戲依照消費者按到的秒數距離正確秒數差距0秒至0.07秒內,設有一等獎至三等獎3個獎項,而其中有關預購第二筆訂單之規定,僅寫明「秒數超過」必須預購,但並未寫明秒數係超過三等獎範圍須預購,或是超過一等獎範圍即須預購,遊戲規則亦未寫明,若不預購第二筆訂單會沒收第一筆訂單商品。 將上開意見再發函業者,請其應提出經消費者同意變更契約條件,及可拒絕支付第一筆訂單商品之證明。 業者則再提供當日銷售過程監視器之錄影畫面,認為已經詳細說明遊戲規則。 經檢視監視錄影畫面,業者雖有說明遊戲規則中,現在時間轉換為指定秒數之算法,也說明按到時間與指定時間相差秒數可獲得的折扣;但銷售中業者並未說明,就算消費者按到的時間差距秒數落在遊戲規則所設定的「獎項」內,也會被要求立即再支付下一筆訂單的金額,否則將被沒收已支付款項之第一筆訂單商品。 ※業者提供消費當日錄影監視畫面雙方對話譯文 業者:你要參加嗎?秒數按到,這163直接原筆退還,不用錢直接讓你帶走,這是一個遊戲,那參加這個遊戲有88折半價跟免單,然後沒有參加遊戲就是原價,然後給你看規則,規則如下,像是現在是11點59分就是11秒59,碼表開始到結束,可以按到11秒59這一個數字飲料不用錢,現在12秒,對對對,看你有沒有要參加,規則都了解後你再告訴我,你要不要玩。 消費者:OK,可以玩啊。 業者:可以玩齁,都了解齁,對,我現在試給你看,來,1秒2秒3秒4秒5秒6秒7秒8秒9.10.11.12,12秒06,阿是不是12秒,我是不是多06,02秒內的正負差半價,07秒內88折,按到12秒不用錢,輸的話就當作是再來買兩杯飲料而已,來12秒。 (消費者開始玩) 本會意見: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規定,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之條款,應本平等互惠之原則;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遊戲規則及業者所提供之銷售過程監視畫面,皆無法證明雙方已合意變更契約,則第一筆訂單契約經雙方合意成立,消費者給付價金後,業者應依民法第348條給付商品,若業者拒絕提供商品,則應返還價金給消費者。[無法送達]莫凡妮實業社(工典甜點)
申訴對象:莫凡妮實業社(工典甜點)地 址:臺中市大里區國光里德芳南路459號申訴內容: 113年10月23日訂購2個聖誕蛋糕並轉帳全額1,479元給店家,並跟店家約定12月24日送貨到指定地址。結果發現老闆夫婦已在12月中自殺身亡,沒有收到蛋糕,LINE也沒有回應。處理過程簡述: 本會於接獲消費者申訴後,發函予業者,惟致業者信函無法送達。本會意見: 業者應依民法第348條,盡速交付商品與消費者。業者未履約應盡速退款。[無法送達]莫凡妮實業社(工典甜點)
申訴對象:莫凡妮實業社(工典甜點)地 址:臺中市大里區國光里德芳南路459號申訴內容: 113年12月14日訂購年節禮盒並轉帳2,532元至業者指定帳號,12月19日欲詢問禮盒大小以準備紙袋,卻都無人回應,嗣後看新聞才發現負責人夫妻已自殺。處理過程簡述: 本會於接獲消費者申訴後,發函予業者,惟致業者信函無法送達。本會意見: 業者應依民法第348條,盡速交付商品與消費者。業者未履約應盡速退款。[有回應但未妥善處理]伊瑪格科技有限公司(米客邦miclub)
申訴對象:伊瑪格科技有限公司(米客邦miclub) 地 址: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97號17樓130室 申訴內容: 消費者113年7月30日於業者官網訂購QIN指靜脈智慧保險箱,並轉帳付款3,990元,商品原預計於8月底前出貨。惟至9月初都未接到出貨通知,而幾番詢問客服,則僅是不斷推延出貨的時間,從延至9月16日出貨又延到10月2日出貨。 後無法再繼續等待商品出貨,要求業者退款,業者則於9月21日回復需至一個月後10月25日才會統一退款,消費者無法接受向消保會提出申訴;惟公司仍以遭刑事案件調查,帳戶遭凍結為由,再延至10月31日退款;而至10月31日消費者仍是未收到退款,業者則再告知要再等到12月5日才會退款,不斷拖延退款時間,故消費者再向本會提出申訴。 處理過程簡述: 本會於接獲消費者申訴後,發函予業者,但業者未回復;而致電業者客服電話亦無法接通,也未退款予消費者,消費者已向警局報案。 再次發函請業者回復處理,業者終於回復,惟仍以帳戶遭凍結為由,須延至明年1月底解除帳戶解凍始會退款。 本會意見: 業者本應依民法第348條,盡速交付商品與消費者。消費者已依民法第254條催告業者履約,惟業者仍未履約,故通知解除契約,業者應依民法259條第2款返還受領之價金,並加計受領時起之利息。[有回應但未妥善處理]伊瑪格科技有限公司(米客邦miclub)
申訴對象:伊瑪格科技有限公司(米客邦miclub) 地 址: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97號17樓130室 申訴內容: 消費者113年6月14日於業者官網訂購Pet Marvel寵物烘毛箱,並轉帳付款9,880元,商品原預計於9月出貨,惟遲遲等不到出貨訊息,消費者最終於11月要求業者退款,業者則回復須至12月31日統一退款,消費者認為業者退款時間拖延太久,故提出申訴。 處理過程簡述: 本會於接獲消費者申訴後,發函予業者,業者則回復以帳戶遭凍結為由,須延至明年1月底解除帳戶解凍始會退款。 本會意見: 業者本應依民法第348條,盡速交付商品與消費者。消費者已依民法第254條催告業者履約,惟業者仍未履約,故通知解除契約,業者應依民法259條第2款返還受領之價金,並加計受領時起之利息。[有回應但未妥善處理]裕恰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燒肉chacha 新店裕隆城店)
申訴對象:裕恰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燒肉chacha 新店裕隆城店) 地 址:臺北市中正區汀州路3段190號2樓之1 申訴內容: 消費者共4人(2位大人2位小孩)於113年9月28日至新店裕隆城三樓燒肉cha cha用餐,因小孩身高超過140cm,當下依店家要求,也配合點了四份餐點,是想說吃不完可打包外帶,總計支付新台幣2,211元。 待用餐完畢還剩下很多燒肉,當下請店家提供外帶容器,店家卻態度強硬拒絕打包,理由是店家有提供半自助的沙拉吧,所以不提供外帶,而且在菜單上有註明。 消費者認為要打包外帶的只有付費的主餐,並沒有沙拉吧的食品,且覺得菜單上的註明不太明顯,沒有經提醒並不會注意到,希望店家應開放能將肉品打包外帶。 處理過程簡述: 本會於接獲消費者申訴函,即發函予業者處理,業者表示消費者選擇餐點時已有看到菜單上的用餐規定,也有於消費者入座後再次說明與確認。因考量餐點是由消費者自行燒烤肉品,若未烤熟可能造成生、熟肉品、食材混雜發生質變,基於保護消費者之食安與衛生,故規範不可打包外帶。 經與消費者確認後,表示看菜單時沒有看到用餐規定,業者也沒有說明。 本會二次發函,將行政院消保處之見解:餐飲業者規定未食用完畢不得打包,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而無效,提供予業者妥適處理與回應。後續再收到業者回覆同前,最後表示基於食安問題與保護消費者身體健康之理念,雖尚無法立即調整,但會納入參考。 本會意見: 依行政院消保處之見解:考量到國人避免浪費食物,會打包未食用完畢餐飲;以及餐飲業者多有協助消費者打包服務,或允許消費者自行打包未食用完畢餐飲之交易習慣。因而,倘餐飲業者規定未食用完畢之商品不得打包,此定型化契約條款恐違反消保法第12條第1項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規定而無效。 行政院消保處之見解:https://cpc.ey.gov.tw/Page/7167B631B7C52AFD/cc384ab2-1dec-4019-9bac-dfb8dc71d36f[拒不回應]J.C.W 美國全系列限定代購
申訴對象:J.C.W 美國全系列限定代購 地 址:新竹市中清路一段412號 網址:https://www.facebook.com/profile.php?id=100064373904003 申訴內容: 消費者從臉書看到「J.C.W 美國全系列限定代購」代購精品皮包的廣告,為贈送朋友生日禮物,於114年2月14日從業者臉書粉絲專頁連結至業者就醬播Jambo Live的直播賣場,下定轉帳購買MK Vincent大托特包,包含運費共1999元。 下定後經過1個半月,4月3日主動詢問業者何時會到貨,業者表示仍未到貨;再經過將近兩個月,5月29日再次主動詢問業者商品到貨狀況,業者則告知原訂購的顏色缺貨,若更換其他顏色可出貨,消費者同意更換後,業者於6月3日透過黑貓宅急便寄出商品。 消費者於6月4日收到商品,業者僅以簡易的破壞袋及氣泡紙包裝商品,拆開包裝後即發現包包底部凹痕嚴重,立即連絡請業者協助處理;惟業者認為商品沒有破洞或是背帶斷裂仍可正常使用,商品沒有瑕疵,是物流壓壞商品,要求消費者要自行連絡物流公司,之後就封鎖消費者不再處理。 消費者購買的是一個底部立體的皮包,認為業者既然是代購精品皮包,應該用更安全的包材來包裝保護商品,商品凹痕明顯,也不可能再拿來當禮物贈送,希望業者應該提供無瑕疵的商品,故提出申訴。 處理過程簡述: 本會於接獲消費者申訴後,發函二次予業者,請其處理,但皆未獲業者回復處理;電話聯絡業者,亦無法聯繫上業者。 本會意見: 依民法第373條規定,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於交付時起,始由買受人承受負擔;若商品於運輸過程中發生毀損,與物流公司之賠償爭議應由託運人即商品出賣人業者處理。業者則應依民法第354條、第359、第364條等規定退款或另給付無瑕疵之物給消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