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價「劫貧濟富」 消基會反對民生用電漲價
電價「劫貧濟富」 消基會反對民生用電漲價
2022.06.24
近二日以來,電價即將調漲的訊息,在媒體傳開。一些消費者致電消基會,強烈表達對於民生用電漲價的不安,他們表示,近二年以來物價騰貴,經濟負擔已經不小,加上疫情尚未停竭,許多居家辦公或隔離檢疫的人,在家使用水電、冷氣,不少人反而為此增加居家的電費支出,現在一聽說電價還要大漲,簡直受不了,他們因而來電消基會,希望出面為他表達消費者生活不易的痛苦心聲,對於政府擬調漲電價之舉,本會向來關注,對於消費者的心聲,本會亦深有同感。
消基會指出,依經濟部能源局於2022年4月公布2021年度用電量統計資料,2021年度全台用電量為2,830億度,用電量最多的部門,是工業部門,約1,614億度,占全體57%。而同一(2021)年,全台因COVID-19疫情升溫進入三級警戒後,居家上班、上課人數增加,家庭住宅用電因此大幅增加約200萬度;住宅部門用電約527億度,但是也僅占全國用電約18%而己,因此全國的用電大戶,不但是工業用戶,且其用電總量,也幾乎是民生用電的三倍之多。
據了解,電力愈用愈多,國際燃料價格卻持續攀升,台電、中油因購買石油及天然氣燃料成本的價格日益攀高,台電與中油的財務狀況紛紛告急,統計台電今年1至4月虧損,即高達新台幣469億元,對比去年同期,燃料支出幾乎翻倍,顯見電價調漲壓力之大。
從媒體的採訪得知,部分明智的工業界領袖舉雙手贊成漲工業電價,他們認為,台灣的電價已是全世界數一數二最低的國家,像德國工業用電每度從10.6調高到14.2元,義大利從7.6調高到9.8元,而台灣只有2.56元,歐洲的電價是台灣的四倍;他們認為,唯有適度調高電價,才能提升能源效率。
消基會認為:
全台用電量最多的工業部門,用電占全體57%。家庭住宅用電只占全國用電約18%。如果台電公司長期以低於成本的價格售電,所產生的虧損勢必以納人的錢來補貼,則比重占57%用電量最多的工業用電,長期大量獲得政府的電價補貼,既造成「用得愈多補貼愈多」的不公,政策上顯然就是「劫貧濟富」,要調整此種長期不公的現象,如果政府考量要以調漲電價的方式以對,那麼電價的調漲,只能先從對工業部門開始,非有必要,不宜調漲民生用電的價格!
工業大戶的電價可以將漲價成本轉嫁到所生產的各項商品之上,工廠或公司亦有經濟能力可以透過各項節電或節約耗能設施,甚至自籌發電設備或綠能發電,增加電力使用,種種自救措施都可以避開電力漲價的壓力。
民生用電是一般家庭的生活必需品,許多民生消費者,每月收入固定,根本無力以自籌綠能或採取多餘的節電措施以對,更無法轉嫁給任何因電費增加而生的生活成本,消費者在吸收漲價能力上根本沒有任何彈性,尤其在疫情尚未消退期間,消費者因為居家上班、在家隔離,增加許多居家使用電力的需求,電費也因此增加不少,也不見任何政府或公司的電力補貼,殊不公平。
所以,在這物價飆漲的漲風之中,調漲民生用電對消費者確實頗為沉重的負擔與壓力,因此,在這波必然要漲價的趨勢下,消基會呼籲,應該凍漲的是民生電價!消費會為民請命,反對政府在此時調漲民生用電費率!
消基會強烈要求政府,調漲電價的第一順位應該是長期以低於成本價購電、用電量佔全國用電57%的工業用電,而非持續壓榨已飽受民生物價飛漲、用電量僅佔18%而且電價已長期高於工業用電的住宅部門。如果政坐視政府任令「劫貧濟富」的不公現象繼續存在,並且調高民生用電的電價,必遭受到民眾的唾棄!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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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市售免洗筷調查與測試結果 維護健康及環保,應持續減量使用並自備餐具
【記者會直播回顧】 近年來環保意識抬頭,許多消費者已建立外出用餐自備餐具的概念,但2021年5月以及今(2022)年4月開始,臺灣兩波本土疫情升溫,外帶與外送餐點成了疫情下大幅成長的消費模式,消費型態的改變,更助長免洗餐具的使用量大幅增加。免洗餐具雖使用方便,但免洗筷卻可能有過氧化氫與二氧化硫殘留的問題,網路上因此經常流傳許多有關「免洗筷有毒」的訊息,引起眾多消費者對於免洗筷的安全與衛生,產生疑慮。 歷年各界對於免洗筷的安全性均有檢測 消基會曾於2008年進行免洗筷二氧化硫與過氧化氫檢測,當時40件樣品皆未檢出過氧化氫,但有28件檢出二氧化硫,其中1件超標(標準:500 ppm以下); 食藥署「104年度免洗筷稽查抽驗專案」,抽驗市售免洗筷225件,檢驗二氧化硫、聯苯及過氧化氫,檢驗結果二氧化硫皆符合規定,但1件檢出聯苯0.22 ppm(標準:不得檢出),3件檢出過氧化氫(標準:不得檢出);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於2019年進行食品容器具抽驗,檢測15件免洗筷或木製攪拌棒的二氧化硫、聯苯及過氧化氫,檢驗結果二氧化硫與過氧化氫皆符合規定,但1件檢出聯苯0.834 ppm(標準:不得檢出)。 本次消基會對於免洗筷的檢測 市售一次性免洗筷材質多為木製或竹製,近年來另有稻殼加上聚丙烯的材質,但較常見的材質仍為木製或竹製。為了解市售免洗筷是否有使用上的疑慮,故本次消基會進行市售木製或竹製免洗筷過氧化氫、二氧化硫與聯苯檢測,將檢測結果供給消費者參考,並提醒消費者外帶外送餐點時,應儘量自備環保餐具,以降低一次性免洗筷的使用量,為環境保護盡一份心力。 採樣 於2022年3月間,至臺北市與新北市的量販店、五金生活百貨以及便利商店等販售通路購得16件木製或竹製免洗筷樣品。(調查項目與測試方法請見表1) 本次調查與測試結果(請見表2) 一、標示調查 依《商品標示法》第9條規定,商品於流通進入市場時,生產、製造或進口商應標示下列事項:一、商品名稱;二、生產、製造商名稱、電話、地址及商品原產地。屬進口商品者,並應標示進口商名稱、電話及地址;三、商品內容:(一)主要成分或材料。(二)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等;其淨重、容量或度量應標示法定度量衡單位,必要時,得加註其他單位;四、國曆或西曆製造日期。但有時效性者,應加註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五、其他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行標示之事項。 經檢視免洗筷,編號10號「一次性包裝筷」未標示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不符合《商品標示法》第9條規定,依同法第15條,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生產、製造或進口商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 編號8號「免洗筷#666」與14號「紙包日式圓筷」,於外包裝標示「不含漂白劑」但卻檢出二氧化硫,雖檢出量符合規定,但仍涉及標示不實,違反《商品標示法》第6條,依同法第14條,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生產、製造或進口商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其情節重大者,並得令其停止營業6個月以下或歇業。 二、二氧化硫檢測 「二氧化硫」(亞硫酸鹽類)是漂白劑的一種,具有抑制微生物生長、防止褐變的作用。為了保持較好的賣相,部分業者會在製作免洗筷過程中使用亞硫酸鹽類處理,以防止筷子變黑與發霉。 一般人吃下亞硫酸鹽後,在體內可轉變為硫酸鹽,隨尿液排出體外,但有些人會對亞硫酸鹽產生過敏現象,尤其是氣喘患者。食入過量的亞硫酸鹽可能會造成呼吸困難、腹瀉、嘔吐等症狀。 本次16件免洗筷樣品中,有9件檢出二氧化硫,檢出量介於13~145 ppm,依《免洗筷衛生標準》,免洗筷二氧化硫殘留量為500 ppm以下,故本次16件免洗筷樣品皆符合規定;然而,一日三餐老是在外的消費者,還是應注意免洗筷的二氧化硫超量問題,經常使用免洗筷的消費者,心中難免產生對於「二氧化硫雖未超標,但殘留數量累積性影響」的憂心。 三、過氧化氫 「過氧化氫」俗稱雙氧水,屬於殺菌劑的一種,具有殺菌及漂白的作用,消費者若長期使用殘留過氧化氫的免洗筷,可能會刺激腸胃道,影響人體健康。 依《免洗筷衛生標準》的規定,免洗筷不得檢出過氧化氫。經檢測,本次16件樣品皆未檢出過氧化氫,符合規定。 四、聯苯 「聯苯」是一種防腐劑,可抑制微生物生長,但接觸會刺激皮膚和眼睛,若大量食入聯苯會刺激上消化系統產生噁心、嘔吐、昏睡等症狀,長期暴露則會導致肝功能退化。 依《免洗筷衛生標準》的規定,免洗筷不得檢出聯苯。經檢測,本次16件樣品皆未檢出聯苯,符合規定。 結論與呼籲 一、對業者之呼籲 觀察採樣成品的來源,近年來,外食人口與外送外賣的消費型態與日俱增,免洗筷需求增加,為了降低成本,免洗筷大多都是由中國大陸或東南亞地區進口,其品質本應由進口商及國外製造商多加掌控。本會提醒業者,進口免洗筷需向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辦理輸入查驗,作業流程需符合《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規定,並依《食品器具免洗筷輸入查驗作業細節》辦理,重點檢驗項目為二氧化硫、過氧化氫及聯苯,查驗標準則以《免洗筷衛生標準》為規範,業者需依規定辦理,把關商品品質,以維護使用者的權益。 基於環保因素,本會呼籲餐飲業者應主動提出「消費者自備餐具」的優惠措施,以鼓勵消費者自備餐具,進而減少一次性免洗餐具的使用量與消耗量。 二、對消費者之呼籲 市面上的免洗筷大多都是由中國大陸或東南亞地區進口,中國大陸每年生產的一次性筷子,除了供給內需之外,還會對外出口超過8萬噸的一次性免洗筷,如此大量的生產,需要消耗大量的木材或竹子,且一次性免洗筷使用後丟棄會產生大量的垃圾,對於環境造成危害。 根據環保署的資料,臺灣每年約使用45億雙免洗筷,其總長度足以繞地球20圈,再加上其他免洗餐具的使用,製造時所消耗的資源及廢棄物產生的數量相當可觀。免洗餐具製造和回收處理的過程中,更會不斷消耗自然資源與加重廢棄物處理負荷,而為環境帶來負面影響。 此外,製作免洗筷過程,難免添加過氧化氫或二氧化硫等添加物以抑菌或漂白,危害身體健康,因此鼓勵消費者減少使用免洗餐具,本是正本清源之道,建議消費者多養成自備餐具,使其認知減量使用免洗餐具並自備餐具,方是珍惜自己身體健康的具體作法,尤其市面上本即有許多可重複使用且攜帶方便的環保餐具組商品,消費者在內用時,使用自備餐具,既安全又衛生。而在有外帶或外送需求時,如果消費者更能主動告知店家,消費者並不需要免洗餐具,自然更可達到「免洗餐具減量,既環保又健康」的效果,多為自己及家人及環境保護,盡上一份心力。 消費者若不得已必須使用免洗筷時,可於使用前先看看免洗竹筷或木筷是否顏色過白或有黑灰霉斑,若筷子顏色過白就可能有過度漂白的風險;接著聞聞是否有酸味,若有酸味,即可能殘留過量二氧化硫,可於使用前先用熱水浸泡2~3分鐘,使二氧化硫溶出於水中,以減少筷子中的二氧化硫殘留量。 三、對政府之呼籲 近年來衛福部食藥署及各縣市政府衛生局每年都會進行「免洗筷稽查抽驗」專案,不合格率逐年下降,顯示政府管理免洗筷的衛生安全已有成效,但免洗筷丟棄產生大量的垃圾,對於環境造成危害與負擔,則是政府還要進一步努力宣導的工作。 結論 「一雙筷子,一世情」,在華人世界如中港臺澳新加坡等地,代代相傳的飲食文化,莫不是以筷子傳遞親情與特有文化傳承,所以,「筷子文化」的延續正是華人社會美好印象與親情的延續,期盼國人為自己或父母、孩子選雙喜歡的筷子,作為家庭信物,隨身攜帶,或在家裡、辦公間備份使用,在忙碌的生活中,綴點出家庭的那份親情牽掛和祝福。 ※本檢驗報告僅對消基會採樣的樣品負責。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表1、調查項目與測試方法 調查與測試項目 調查與測試方法 檢驗標準 檢驗單位 價格調查 比較免洗筷單價 比較免洗筷單價 消基會 標示調查 《商品標示法》 《商品標示法》 二氧化硫 免洗筷中二氧化硫之檢驗方法(MOHWU0022.02) 《免洗筷衛生標準》:500 ppm以下 過氧化氫 免洗筷中過氧化氫之檢驗方法(MOHWU0021.01) 《免洗筷衛生標準》:不得檢出 聯苯 免洗筷中聯苯之檢驗方法(MOHWU0020.01) 《免洗筷衛生標準》:不得檢出 ※詳細檢驗結果表格請見《消費者報導》雜誌2022年6月號494期28~35頁。擴香相關產品調查測試結果報告 標示仍有不合格、部分成分對健康有疑慮 呼籲主管機關應儘速訂定管理規範
【記者會直播回顧】 「香味」會令人產生心情愉悅的感覺,除了「香水」會發出香味之外,消費者還可以發現市面上有許多添加「香精」的產品,也會散發宜人的味道,例如:化妝品、洗髮精、室內芳香劑、織物上芳香噴霧等。這些產品常見的使用方式,除了直接噴灑之外,近年來可以發現有愈來愈多產品,例如:擴香或香氛產品,就是以該產品本身的揮發物質,透過介質,或直接散發到空氣中,使用空間充滿香氣。再加上這些產品的外觀設計,亦多數頗具巧思,讓使用者在味覺及視覺上都可以得到享受,而普受消費者的喜愛。 政府迄未研訂相關管理規範 經進一步了解,可以發現市面上的擴香、香氛產品,其成分很多都標示為香精、溶劑等,但其中成分是否安全?大部分消費者其實並不太了解。本會專家委員會就曾對此類產品的管理進行討論,並去函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詢問,請教目前政府對於擴香產品的管理規範狀況。經該局回函表示,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第34次會議紀錄(2015.3.11)提案事項第四案主席裁示(三):「請經濟部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依本報告建議事項賡續辦理」並研處以下事項:研訂「消費性化學商品標示基準」,以強化化學性商品之管理;針對芳香劑之成分(如有機溶劑釋出)、使用方法、警語及閃火點等,研議強化標示之管理等。惟至目前為止,上述「消費性化學商品標示基準」仍未頒布;另外,依據2012年5月行政院解釋,為維護消費者之健康與安全,請環保署參照所主管之相關法令,如《空氣污染防制法》、《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註:現行名稱已改為《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及其他相關法令等,研議限制「市售空氣液態芳香劑」含有毒化學物質(包括甲醇)之劑量。惟隨著時間的經過,相關的管理規範,仍付之闕如。 有鑑於此類產品在市面上愈來愈多,進口或本國製產品都有,但在政府相關管理法規,仍屬聲聲慢的情形下,本會特在在尚未有國家相關產品安全規範之前,規劃進行擴香相關產品調查測試,提供給消費者參考。 採樣 於2021年11及12月間,本會於臺北市及新北市的量販店、生活用品店、美妝百貨及網路電商開始購買採樣,其中在實體店面購買11件,電商平臺2件,共計購得13件樣品。(調查(測試)項目、方法請見表1) 調查及測試結果(請見表2)一、商品標示調查 本次擴香、香氛樣品屬一般商品,依《商品標示法》第7條,商品標示應以中文為主;第9條:商品應標示商品名稱、廠商資訊、商品主要成分或材料、容量及數量、重量、製造保存日期等資訊;第10條:商品有危險性、與衛生安全有關、具有特殊性質或需特別處理情形之一者,應標示其用途、使用與保存方法及其他應注意事項(詳細條文請見文末BOX)。 13件樣品中,有2件標示不符合規範,為12號「KAINUYA(梔子花)」,未標示廠商名稱,及13號「KUXUAN JASMINE(茉莉)」僅有產地標示(詳見表2),不符合第9條規定。 標示未符合《商品標示法》第7、9及10條者,依同法第15條: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生產、製造或進口商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 二、商品含「甲醛」成分檢測 甲醛在室溫下為無色、具特殊氣味且刺鼻的易燃性氣體。甲醛常用來製造化學肥料、紙張、夾板以及尿素膠樹脂。它也可以作為食品防腐劑,以及住家相關的許多產品,如消毒劑、藥品及化妝品。甲醛是室內空氣污染公認具有代表性之一的化學物質,目前已經被世界衛生組織列為致癌和致畸形物質。 本次測試13件樣品,有1件測得甲醛約60 ppm,為編號1號「去味大師竹木香-茉莉白茶」,其餘12件未測得甲醛。 目前對市面上擴香、香氛產品中甲醛含量並無相關規範,國內對化妝品的規範為「因添加作為防腐劑物質,其總釋出游離甲醛量,不得超過1,000 ppm;如於製造過程中致含自然殘留微量時,則其最終製品中所含游離甲醛殘留量,不得超過75 ppm」,而於食品、紡織品及建築材料等,則另有相關規範。然而,擴香產品在其用途上為使產品中的香味揮發至使用空間,其性質上與化妝品、食品、紡織品及建材有所不同,難以適用現有相關標準加以規範。 三、塑化劑(鄰苯二甲酸酯類) 鄰苯二甲酸酯類化合物可當作香水等含香味產品的「定香劑」,然而近年研究發現,其因類似女性荷爾蒙,長期大量暴露,恐引起罹患乳癌、子宮內膜癌等女性荷爾蒙相關癌症的風險增加;對於男性來說,亦恐抑制生殖能力,所以許多國家對其用途漸漸都以法令加以限制。 我國近年來也頒布相關法令,限制其含量,例如:《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6條第3項公告訂定「化粧品禁止使用成分表」規定,鄰苯二甲酸二丁酯(DBP)、鄰苯二甲酸丁酯苯甲酯(BBP)、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DEHP)、鄰苯二甲酸二(2-甲氧基乙基)酯(DMEP)、鄰苯二甲酸二異戊酯(DiPP)、鄰苯二甲酸二正戊酯(DnPP)、鄰苯二甲酸二辛酯(DnOP)等7項鄰苯二甲酸酯類化合物,不得添加於化妝品中,如化妝品於製造過程中,技術上無法避免,致含自然殘留微量之鄰苯二甲酸酯類成分時,則其最終製品中所含鄰苯二甲酸酯類成分之總殘留量,不得超過100 ppm。 13件樣品檢體經以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有1件測得塑化劑DEP,為編號13號「KUXUAN JASMINE(茉莉)」,含量超過10,000 ppm,其餘12件均未測得塑化劑。 塑化劑DEP(鄰苯二甲酸二乙酯,Diethyl phthalate)為我國第一類毒性化學物質(為在環境中不易分解或因生物蓄積、生物濃縮、生物轉化等作用,致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者);目前未列入《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訂定的「化粧品禁限用成分管理規定」中。 四、過敏原物質及人造麝香 香料成分一般由許多化學物質組合而成,也是許多公司的商業機密,市售含香味產品的成分標示,經常以含「香精」或「香料」表示之,但有些人接觸特定香料成分,可能會產生過敏反應如打噴嚏、皮膚泛紅或哮喘等症狀,但卻無法判別因何種成分而引發過敏。 參考歐盟消費者安全科學委員會(SCCS),在化妝品中的香料過敏原列出的26種過敏原(指能誘導某些人處於過敏狀態,刺激身體,產生反應且引起過敏症狀的物質)。本次測試13件樣品中測得9件(請見表2),共計有6種歐盟化妝品法規(第1223/2009號法規)列出的過敏原化學品:羥基香茅醛(Hydroxycitronellal)、香豆素(Coumarin)、鈴蘭醛(Butylphenyl methylpropional)、沉香醇(Linalool)、檸檬油精(Limonene)、紫羅蘭酮(Alpha-isomethyl ionone)。值得注意的是,鈴蘭醛(俗稱:Lilial)為具鈴蘭或百合花氣味,被歐盟物質和混合物的分類、標籤和包裝的條例(EC)No 1272/2008歸類為過敏原及致癌物等級,歐盟對於此項有關鈴蘭醛的新分類,剛於2022年3月1日生效。 天然麝香為雄麝鹿肚臍和生殖器之間的腺囊的分泌物,可以製成香料或入藥,然而取得1公斤的天然麝香須撲殺高達30~50頭的雄麝鹿,基於保育及使用需求,人造麝香遂逐漸取代了天然麝香。人造麝香揮發性低、可溶於有機溶劑,香氣更均勻持久,對提香和定香有加分的效果。目前使用的人造麝香以多環麝香為大宗,但多環麝香在環境中不易被分解,類雌激素及職業性氣喘的疑慮,甚至可能誘導其他毒性物質使其毒性增強,因此其暴露是否造成健康危害,非常值得關注。 本次有7件樣品(請見表2)測得佳樂麝香(Galaxolide,多環麝香類)。歐洲化學品管理局(ECHA)將其評估為有持久性、生物累積性和毒性的屬性;美國環保署2014年則評估,作為商業和消費品中的成分香料風險,表明不存在擔憂。 總結 在標示部分,13件樣品中,有2件標示不符合《商品標示法》規定。2件標示不合格的商品都是購自電子商務平臺,目前網路購物已經成為許多消費者購物的管道,電商平臺更應嚴格規範該平臺的賣家,確實遵守相關規定。13件樣品中,有1件樣品測得含有甲醛60 ppm,1件樣品檢出10,000 ppm的DEP,因為此類產品目前無相應規範可供依循,其是否符合安全規定,有待主管機關認定。 考量擴香相關產品使用方式是將成分持續散發於空間中,其揮發物質會經呼吸道吸入人體,為保障消費者使用安全,消基會曾於2021年去函經濟部建議應對市面上擴香產品進行管理,惟據回函了解,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第34次會議紀錄(2015.3.11)提案事項第四案主席裁示有相關研議強化標示之管理等(請見前文),然至目前該基準仍未制頒。 經由本調查測試,提供以下建議: 給消費者的建議1.懷孕婦女、兒童、幼童、有呼吸道疾病者及體質較敏感的消費者,在不確定成分內容是否安全的情況下,建議應斟 酌使用。2.使用時應確實參考商品正確使用方法,建議應保持通風,遠離火源。存放地點也要避免讓孩童輕易取得。3.現今資訊查詢管道很多,建議消費者可以先對成分有適當的了解再評估購買。4.應選購標示完整的產品。5.避免購買來路不明的產品,尤其是網路上不明賣家或臨時攤商的商品,若使用後發生問題可能求償無門。 給主管機關的建議 1.儘速訂定相關此類產品成分安全及過敏原等相關規範,且因此類擴香、香氛、芳香劑類、汽車芳香劑等產品,在使 用期間會持續吸入人體,成分安全攸關消費者健康,應進行全成分標示,讓消費者有選擇的權利。 2.加強市售擴香產品標示稽查,抽驗市售相關產品成分安全,並公布調查測試結果,提供消費者參考。 3.現今電商平臺購物方便,然而部分商品購買後發現,經常不符合標示相關規範,主管機關應研議管理辦法,建議應 於產品網頁揭露標示資訊,供消費者購買前查詢,確保消費者權益。 4.調查及建立市售相關產品化學成分安全,並建立資料庫供消費者查詢。 給業者的建議1.目前國內未有法規規範,建議應檢視自家產品成分安全,提供消費者安心使用的商品。2.標示應確實讓消費者可以第一時間了解商品,例如溶劑、香精種類等,讓消費者可以選擇是否適用。 BOX《商品標示法》第7條、第9條、第10條 第7條商品標示所用文字,應以中文為主,得輔以英文或其他外文。商品標示事項難以中文為適當標示者,得以國際通用文字或符號標示。 第9條商品於流通進入市場時,生產、製造或進口商應標示下列事項:一、商品名稱。二、生產、製造商名稱、電話、地址及商品原產地。屬進口商品者,並應標示進口商名稱、電話及地址。三、商品內容:(一)主要成分或材料。(二)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等;其淨重、容量或度量應標示法定度量衡單位,必要時,得加註其他單位。四、國曆或西曆製造日期。但有時效性者,應加註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五、其他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行標示之事項。商品經認定原產地為我國者,得標示台灣生產標章。前項原產地之認定、標章之圖樣、推廣、獎勵及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10條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標示其用途、使用與保存方法及其他應注意事項:一、有危險性。二、與衛生安全有關。三、具有特殊性質或需特別處理。 ※本檢驗報告僅對消基會採樣的樣品負責。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表1、調查(測試)項目、方法 調查、測試項目 調查、測試方法 調查測試單位 價格調查 比較購買價格 消基會 標示調查 依據《商品標示法》第7、9、10條檢視 甲醛 參考食藥署「化粧品中甲醛之鑑別及含量測定(一)RA03B004.001」 塑化劑、過敏原物質及人造麝香 檢體經甲醇萃取後,以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 編號13號樣品塑化劑含量測試(8項) 鄰苯二甲酸二丁酯(DBP) 鄰苯二甲酸丁酯苯甲酯(BBP) 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DEHP) 鄰苯二甲酸二(2-甲氧基乙基)酯(DMEP) 鄰苯二甲酸二異戊酯(DiPP) 鄰苯二甲酸二正戊酯(DnPP) 鄰苯二甲酸二辛酯(DnOP) 鄰苯二甲酸二乙酯(DEP) 全國公證檢驗股份有限公司 ※詳細檢驗結果表格請見《消費者報導》雜誌2022年6月號494期19~27頁。三劑令衍生健身中心退費糾紛 消基會認為三劑令即為請假、終止契約法定理由
【記者會直播回顧】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於4月22日宣布疫苗新制(三劑令)上路。除了原先規定八大行業消費者需要打滿三劑,方得能入內消費之外,再新增「遶境、進香團、旅遊團和進入健身房運動」的民眾,均需打滿三劑,才能參加。 上述新增防疫政策發布之後,一時之間消費者羣起譁然,不少消費者前來本會投訴彼等與健身房業者間發生的糾紛。分析本會接獲消費者投訴案件類型,具有代表性的爭議類型如下: ※※※ ※※※ ※※※ 消費者李小姐表示,夫妻兩人各繳交會費一個月1,288元,另參加健身課程與活動每一堂課收1,180元。自從政府宣布未打三劑疫苗不能進健身房規定後,夫妻兩人便不能再使用任何服務。經詢業者World Gym回復,依規定要另付599元手續費,才可以「未打三劑」不能進健身房的理由,辦理請假暫停會籍,並且會籍停止日期也不能溯及自4月22日起效(即申請辦妥請假手續之後方始生效)。消費者為因為三劑令而一直沒辦法進健身房,但健身房卻已經對消費者扣收了每月1,288元會費。 投訴的消費者表示:通常健身房請假是無須手續費,消費者因為政府和健身房的規定而不能進入健身房消費,業者除要求消費者繼續繳交會費,還得另付599元請假手續費,才能請假,此外業者也不同意消費者以未打三劑不能進健身房的理由,提前解約;消費者表示,他們因此成為政府和健身房規定下的受害者,真是情何以堪。 ※※※ ※※※ ※※※ 一位陳姓消費者來電本會表示,根據衛福部疫情指揮中心說法,如果接種疫苗既不能預防確診和傳染,只能預防重症,「三劑令」即無必要。消費者亦認為,打不打疫苗是個人選擇,現行法律並無強制接種的規定,接種疫苗既然無法保證不傳播病毒,自然不應該以這種不合理的(三劑令)規定,限制已繳會費的會員出入健身房。 消費者表示,運動是提升免疫力最佳方式之一,消費者選擇不打疫苗,靠天天運動加強體能和心肺能力,迄今健康平安。然而健身房只因承受不住政府施壓,貿然實施這項三劑令門禁,顯然危害會員的健康自主權,要求查驗接種紀錄,更有侵犯個資之虞,也是明顯的歧視性作法。消費者長期在健身房運動,原本無意解約(按應為「終止契約」之意),但在受到限制無法入內,想請假也處處受限,不知要到何時才能解除禁令,恢復正常。為免受到更多不確定因素影響,消費者來電詢問,可否以三劑令門禁妨礙消費者使用權益為由,對健身房主張提前解約(終止契約)? ※※※ ※※※ ※※※ 一位徐同學原本熱愛參加健身中心活動,但因為政府要求業者實施三劑令門禁規定,他不能進健身中心運動,於是寫一紙「會籍暫停申請書」寄至健身中心,不料,健身中心竟然發一則簡訊告知消費者:「因您帳款問題欠款(4月份月費),且未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檢附學生證,請補110-2註冊收據)。未能通過您提出的會籍暫停申請,請與原加入俱樂部聯絡……」。 上述多起消費者前來投訴因為三劑令門禁而引發的糾紛後,本會乃向業者查詢,業者回復說,他們是依據教育部體育署發布的「強化COVID-19疫苗第3劑接種規範」相關Q&A (最新版為111.5.6更新版)的規定辦理。具體的根據如下: Q1:民眾進入什麼類型的場館須接種3劑疫苗才可以入場? A: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下稱指揮中心)規範,4/22起民眾進入健身房須接種3劑疫苗,並配合規範入場時提供接種疫苗證明供業者檢查。 Q9:如果消費者因身體因素經醫師評估且開立不建議施打疫苗,並持有醫生證明者,該如何請假? A:消費者如於110年12月31日前簽約者,可依據「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簡稱舊版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第10點第1項,向業者提出請假申請。 消費者如於111年1月1日後簽約者,可依據「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簡稱修正版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第8點第1項,向業者提出請假申請。 Q10:如果消費者因為個人因素未完成施打3劑疫苗者,該如何請假? A:目前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布的「強化COVID-19疫苗第3劑接種規範」,要求健身房參與者必須完整接種3劑疫苗才可以入場。 消費者如因自身考量,暫無意願完成3劑疫苗施打,可向業者提出請假申請,但考量此原因非屬「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的法定請假事由,業者得否收取請假手續費,則應與消費者有約定者為限。 為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防疫政策,仍呼籲符合施打第3劑接種年齡資格之參與者,應遵循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之規定,儘速完成施打,共同朝向恢復正常生活前進。 Q11:消費者如未完成接種3劑疫苗,可以解約嗎? A:1.依據「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消費者於契約期間屆滿前,可以隨時終止契約。 2.消費者如未完成接種3劑疫苗欲辦理解約,可依據「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於契約期間屆滿前,隨時終止契約,惟提前終止契約時,業者是否得收取手續費,仍需視雙方契約簽訂之內容而定;如因自身意願未完成接種3劑疫苗,因非屬法定不可歸責於消費者之事由,尚不得主張無條件終止契約。 對於業者的說法,固然有其根據,但是經細分析,主管機關的見解,仍有過度偏坦業者的考量,因此對於消費者的權益,仍有未盡公平合理之處,消基會為此提出如下看法: 一、依現行法規,並無強制國人應接種疫苗之義務,三劑令形同強制國人接種疫苗:本會認為因為現行防疫法令,無論是「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或「傳染病防制法」,均未以法律明令強制國人有接種疫苗的義務,法令既無強制,未種疫苗民眾的基本權益,即應受到公平保障,政府頒布未完整接種三劑疫苗即不得進入健身房運動,甚至亦不得參加旅行團及進香團的三劑令門禁規定,是否有足夠的法律依據,值得質疑。再者,三劑令的門禁規定,亦形同禁止業者的往來交易對象,一旦嚴格執行,豈不違反「與疫情和平共存」的最新防疫政策? 二、新冠疫苗係依「緊急使用授權」(EUA)而提供施打,科學及臨床研究結果,接受施打者須承風險,三劑令形同強制國人施打疫苗:鑒於現行施打的各種新冠疫苗,均屬由政府頒授「緊急使用授權」(EUA)許可的疫苗,科學及臨床研究結果,對於接受施打者,仍存在一定的風險,這亦正是現行國家法令並未敢強制規定國人均有注射疫苗義務的原因,民眾如有個人理由,或因為健康因素,自然皆可免予施打疫苗(迄目前為止,國內新冠疫苗覆蓋率尚未達於七成以上),國內既仍有不少民眾,尚未完整接種三劑疫苗,防疫主管機關此時祭出「三劑令」禁令,難道不是一項對於尚未完整接種三劑疫苗國人的不公平待遇措施嗎? 三、「三劑令」是阻止消費者行使契約權利的法定理由,法律上亦屬「不可歸責於消費者」的事由:教育部體育署推出「強化COVID-19疫苗第3劑接種規範」相關Q&A中說明中,對於「未完成三劑接種」之事實,認定為「非屬『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的法定請假事由,業者得否收取請假手續費,則應與消費者有約定者為限」,此項規定,消基會的看法恰好相反,認為「三劑令」本身其實就是「法定的理由」!消基會認為,「三劑令」的形式,顧名思義,三劑令既是政府所發佈的法規性命令,當然就是「法定規定」;然而消費者因為政府三劑令頒布之後,因而無法使用健身房的事實,既然是可歸因於政府的規定使然,自然就不是「可歸責於消費者」的事由(或至少也是一項「不可歸責於雙方」之事由),但無論如何,衡情論法,就是不能歸由已繳費、但卻無法使用健身房的消費者,即要擔負(健身房)契約無法履行(執行)的後果,所以無論消費者與健身房的契約係何時訂定,不能上健身房的結果,既然不可歸責於消費者,無論健身房契約是否己有訂定「三劑令門禁」請假理(事)由,消費者如果向業者主張請假,延後契約的期限,業者自然不得無理由拒絕,更因為「不能進入健身房的責任」不能歸責在消費者身上,消費者主張或申請辦理請假手續時,業者除不得無故拒絕之外,更不可對於消費者收取手續費! 四、因「三劑令」而辦理請假者,應可主張溯及於4月22日政府頒布實施之日起:「三劑令」在本年四月二十二日一聲令下之後,未施打完整三劑令疫苗的消費者,依照政府規定既然方始「開始」不能進入健身中心運動,基於上述「不可歸責於消費者」的理由,消費者除了可以主張(無責)請假之外,關於契約因之暫停之起始期日,除雙方另有約定者外,消費者應該可以主張溯及於政府於四月二十二日頒布「不可歸責於消費者」事由之日起開始發生暫停的「請假」效力。 五、倘使「三劑令門禁」未能及時廢止或撤銷,門禁時間愈久,消費者就愈有主張終止契約的理由:抑有進者,健身房契約既然已經因為政府的法令規定,而對於未施打完整三劑疫苗的消費者開始出現「契約無法履行」或「無法依據契約行使入場運動的權利)的障礙,倘若此項未盡公平合理的三劑門禁令,未能及時解除,或者禁令何時可以解除,遙遙無期,時日一久,此種履約障礙的長期存在,更會導出消費者是否可以進一步主張讓「依照政府法令不得使用健身中心」的消費者,主張終止契約的權利,那才算是真正的公平合理! 六、業者向消費者「另收取請假手續費」,才同意請假,乃是將「不能入場運動(消費)的不利益結果(「責任」)」,轉嫁給消費者,並不符合公平原則:上述「強化COVID-19疫苗第3劑接種規範」相關Q&A中說明,「未完成三劑,非屬『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的法定請假事由」,實際上既是業者與消費者的爭執所在。如今,業者以「繼續收繳月會」,再「追繳請假手續費」後,才同意消費者請假,是將「不能入場運動(消費)的不利益結果(「責任」)」,藉三劑令的公布,轉嫁給消費者,根本不符合公平原則,行政院消保處以及各縣市消保官,均應出面糾正查察,導正違法亂象。 七、消基會主張不論何時簽約,均應依一體適用現行「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規定」退費辦法第11點規定:依現行教育部體育署發布的Q&A指引所述,於111年1月1日後才簽約的消費者,可以依據「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規定」退費辦法第11點規定:「不可歸責雙方事由之終止與效果」規定:「因天災、戰亂、政府法令之新增或變更等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難以完成本契約之服務時,任何一方得終止契約,業者並應依未到期時間比例(含所贈與之會籍期間)計算餘額退還予消費者,不得收取手續費、違約金或任何名目費用。)」而終止合約,固屬合理,但同理為何於111年1月1日以前簽約的消費者,就無法溯及適用上述規定終止契約?更不能請假,只能被迫一直繳費給健身房,此種差別待遇情形,殊不合理,亦亟待解決。本會主張,不論簽約於111年1月1日以前或之後,因為「三劑令門禁,而致不能使用健身房,履行/行使契約權義」的原因,既不可歸責於消費者,基於同一法理規定,消費者皆應一視同仁,可以主張「任何一方得終止契約,業者並應依未到期時間比例(含所贈與之會籍期間)計算餘額退還予消費者,不得收取手續費、違約金或任何名目費用)。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附件: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附註:教育部體育署已即於五月二十七日發布新聞,修改並停止實施須打滿三劑才能進健身中心的禁令。 https://bit.ly/111527ru04gp他山之石 可以攻錯 來自香港防疫經驗的分享
【記者會直播回顧】 連日疫情陰霾下,消基會研究香港過去3個月的抗疫經驗,分享國人。 不能對於Omicron病毒掉以輕心 香港這第5波的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自今(2022)年2到5月發生,總計累積118.9萬多例病例,其中74.4萬多例是核酸檢測陽性,44.4萬多例是快速測試陽性個案;疫情總死亡個案累計9,036例(其中第5波有8千餘人,很多是未打疫苗或打得過慢的老人家和幼兒),病死率為0.76%。由於Omicron病毒來勢凶凶,無差別的感染,死亡率亦不低,國人千萬不能對於Omicron病毒掉以輕心! 開放快篩劑進口與自購,可以有效增加供應並降低售價 此外,疫情發生初始,快篩劑也是相當匱乏,而且昂貴,好在因為香港是國際港都,透過國際運送到港,兩至三週後快篩劑的供應漸漸寬裕,價格也漸漸調降。為此,香港消委會特別製作快篩劑品牌、規格調查(請詳網址)供居民參考,使快篩劑的匱乏問題漸漸趨於正常。建議快篩劑不需要一下子買得過多,只要買家人足夠篩檢的量,再稍稍等一等,快篩劑的價格一定可以更合理化。 快篩劑品質及標示應嚴格把關,保障消費者權益 香港消費者委員會亦曾收到有關市快篩劑品質的投訴個案,其中包括:快篩劑完全無任何顯示,或商品只有到期日,並無生產日期等,甚至部分商品價格昂貴,效期卻過短……等,這些有關快篩劑品質及標示的投訴事項,值得台灣地區主管機關以及消費者多加注意。 發放「防疫包」,免費供應防疫物資及快篩劑 當香港疫情日趨嚴重時,香港政府每戶都發有「防疫包」,內有口罩、體溫計、快篩劑等等,方便民眾防疫之用;只是受當時受囤積心理影響,消費者搶購防疫物資,造成香港物價飆高,或優惠縮水減少。為此,香港消委會(屬香港法定機構) 透過蒐集超市的網上價格,很快的將查得物價資訊整理分析,提供香港民眾注意、選購,這些資訊的透明化有助於香港居民的採購計畫,協力不少。 普設快篩站、設置類方艙醫院 此外,因為疫情發燒,開始也發生快篩站與醫院病房數嚴重不足情形,後來香港政府普設快篩站,為市民提供免費快篩服務;並趕工推出類方艙醫院,一下子多了8千多個的床位,民眾免費進住,由政府完全支應,情況也緩解下來。 提醒消費者,在防疫情間,藥用酒精和消毒水是防疫期間最重要物資之一,正確且經常性消毒、滅菌可以維持正常的生活,而香港居民也備妥常用藥品,緩解頭痛、流鼻水、咳嗽等症狀,也協助他們渡過這一波的疫情,經驗可以參考。 針對這珍貴的抗疫經驗,消基會認為兩地社會結構相近,疫情經歷類似,他山之石,可以攻錯,尤其看到台灣因為部分防疫物資準備不足時,導致消費者產生不安之時,更須參考香港的經驗有所因應。 消基會的建議與呼籲: 一、香港於查知新冠確診人數增多,快篩劑供應不足情形時,立即發揮「自由港」的靈活效能,開放獲美加英國等地核准販售快篩劑,並向各界提供蒐羅完整的快篩劑合格供應廠商名單、開放供業者參考進口,供應香港居民購買,同時亦放寬快篩劑進口審查等措施,都能有助發揮緊急供應並壓低售價的效果;因此,本會呼籲主管機關參考香港作法,儘速開放各種合法、合規快篩劑進口,並開放民眾得為自用目的而向國外採購快篩劑的進口。同時呼籲政府亦應發揮「苦民所苦」的服務精神,蒐集目前已經為主要國家核准的新冠病毒快篩試劑產品名單,向社會大眾公布,便利民眾自用採購以及有意進口業者的查閱與利用。 二、由於目前國人對於快篩劑的需求,萬分殷切,在開放進口的同時,政府亦應同時監督市售快篩劑的品質與效能,例如:核准字號的真偽難辨、使用期限不明、標示不清、效期不明等問題,讓消費者透過市場銷售管道而取得的快篩劑品質可以獲得確保。 三、面對因為確診而需居家隔離的人數愈來愈多,各地衛生單位亦應極更新推出「防疫包」的內容,除提供各種詳細的防疫指引供給民眾所需之外,亦應同時於「防疫包」內免費附贈快篩劑,提供民眾使用,以便隔離中民眾得以免去居家隔離中無法外出購買快篩劑或購買不到快篩劑使用的種種不便。 四、依照香港的經驗,確診人數一旦增多,即表示居家隔離人數同時增多。在此預期下,許多人認為既然自己未來一定會染疫而依規定隔離,便產生「預期囤貨」的心理,事先大肆採購民生必需品,以備「屆時之需」。香港的經驗顯示,這種預期心理而產生的囤貨現象,不但發生在快篩劑的供應上,也同時發生在相關民生消費物品上,屆時一定會有無良業者借機哄抬供應價格,或減少原有的優惠的現象,讓市場發生價格動盪,並發生許多消費糾紛。為此建議政府機關有必要及早因應,加強市場供需秩序的監督,不要讓民眾因為確診染疫而心身不安之際,又是受氣又是受害。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快篩劑一劑難求 政府徵用的快篩劑,應無償供應或提供補助,佐以開放進口,保證價與量的合理供應
今年5月4日下午2時,中央疫情指揮中心宣布,國內新增3萬零35例本土病例,且有5例死亡、73例中重症案例,這已是連續第8天確診破萬例以上,累計確診案例已逾二十萬以上。 然而連日以來,面對如此嚴峻疫情,消費者使用快篩劑需求暴增,台灣竟然出現快篩劑供應量嚴重不足以及消費者大量抱怨快篩劑價格太貴,負擔過重的情形。消基會指出,依目前疫情發展態勢,惟有實施高強度快篩的作為,才是維持整體社會安定的必要手段,所以快篩劑已是全民的需求,但是若要普遍實施快篩,快篩劑一定要能夠充分的供應,但講到快篩劑的供應,之前由於政府基於「清零政策」實施的各項疫情管控措施,尚稱順手,使得政府的疫情防控思維,一直排斥全面實施普篩,使得台灣地區的消費者使用快篩劑實際需求,一直不高。在需求不高情形下,國內少數的快篩劑業者,產能多供外銷之用;而進口業者進口數量也一直不高,並且快篩劑的零售價格,在需求不振情形下,也跟著居高不下。這個「供應少、價格高」的現象,反正在需求不多情形下,自然無法促使業者願意大量進口、低價促銷,降低販售價格。因此,在過去一段長時間以來,儘管國內快篩劑零售價格,普遍比實施普篩的外國還貴,但是因為之前台灣使用快篩劑的需求實在較少,國內進口量低、售價偏高的現象,一直沒有引起國人太多的關心。政府也基於過往一直不鼓勵普篩的心態,因而迨誤了應超前布署、事先大量採購備用的警戒,政府對於國內生產業者既未能提前要求增加產能,亦未能及時要求進口業擴大進口供應,直至民間消費者因確診病例爆增,引起消費者恐慌,對於快篩劑需求爆量大增之後,政府方才發現手上既無充足現貨可用、民間業者亦不及事先備貨進口供應,消費者到此時也這才驚覺發現,快篩劑竟是奇貨可居、售價過高,消費者想買根本買不到,弄到民怨四起之後,政府才匆忙祭出「類口罩」的徵用手法,緊急辦理國內外採購及委託相關業者進口應急。 分析政府在急忙之間,匆匆推出應急的快篩劑徵用以及實施實名配售的制度,首先是快篩劑的定價(每劑新台幣一百元),不少國人及民意代表,紛紛批評售價太貴,並同時揭發應急採購的過程中隱藏不少貓膩,更糟糕的是政府提供配售的數量,竟遠遠不足在街頭四處湧現的「國家隊」(國家要消費者乖乖出來排隊)消費者的需求,許多人加入國家隊還買不到!更有消費者指出:現行實名制要求「一次買五劑」,更讓開賣之後,頓時即售罄,排在後端的消費者根本無法買到,他們指出,他們只需要一、二劑快篩劑,為何不同時開放只購買一、二劑的選項?「一次買五劑」的措施,只會讓快篩劑供應量不足的現象「雪上加霜」! 本會希望政府苦民所苦,改變目前決策,立即停止目前的實名制配售作業,首先對於國內中低收入者,而有一定的優惠措施,以減輕其經濟負擔,並且本會建議,如果國家的經費充裕,亦可將目前政府以徵用方式取得或掌握到的快篩劑,依據消費者基本需求或按按消費者家庭人口數,採取定額(量)、定時由國家公(免)費配發方式,無償提供消費者上網預約並憑證領取使用,而毋須再勞動消費者成為街頭上的國家隊;而在此時,亦應採取蔡總統的意見,立即回歸市場機制,鼓勵國內業者大量進口、自行舖貨銷售!本會認為,現行以公定價格實施快篩劑實名制銷售,一定會發生「價格錨定」的現象,如果政府改採免費供應或補助供應的政策,才會讓民間業者參與進口銷售的快篩劑供應,回歸市場竸爭機制,此時民間業者既能發揮私經濟部門的效率,大量的進口並上市供應,並且在政府免費供應或補助供應的「錨定效應」之下,民間業者源源不斷的供應才會出現,供應量的增加,再加上政府定額定時定量免費供應或補助供應政策,目前的供應量不足及價格過高的問題,才能一併解決。如此,對於竄新高的確診率,一定會有平抑或緩解的效果。 蔡英文總統日昨(5/4)日在民進黨中常會上表示,應另闢商業機制,協調更多元的快篩購買通路,讓消費者能更便利、自由地購買。本會固然贊成此項決定,惟目前徵用下的每劑100元價格,確實會對未來開放民間進口快篩劑的價格產生「錨定」效果,因此,未來經常檢視國內外快篩劑價格,有效調整徵用快篩劑的販售數量,將可進一步促成多元供應快篩劑管道價格的合理化,讓消費者可以買到需要的快篩劑以因應疫情驟變情況。 消基會指出,以目前實名制購買一劑一百元的快篩劑來計算,若消費者一家5口(老人家+父母、子女),在經常快篩、長期使用下,兩三個月就要近萬元快篩費,這讓一般受薪家庭承受不了,這是一個很高的經濟門檻,讓消費者無法透過快篩進行健康管理,疫情失控,遭殃的還是台灣的經濟以及政府穩定社會的力量。 並且,若因快篩劑價格不菲,消費者選擇不篩不理,未來若導致台灣每日失控的增加數萬或數十萬名確診病患,打垮的將不只是台灣的醫療系統,因之而增加的醫療支出,台灣賴以維生的經濟,將會受到排山倒海的衝擊。因此,中央疫情指揮中心或行政院若能儘速介入快篩服務的提供,方便消費者的自我健康管理,將有助於疫情的控管和發展。消基會呼籲除了開放業者進口,增加供應以外,政府應將徵用取得快篩劑改採無償或補助方式供應,減輕消費者負擔,以保證誘導市場價格的合理化。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防疫保單續約爭議,保險公司應 說清楚、講明白、善盡誠信與公平待客原則
新冠變種病毒Omicron變異株肆虐全台,造成國內確診病例數與隔離人數急速攀升,與此同時,去年同期大量投保的一年期防疫保單正屆臨到期的時效,產生保險市場龐大的投保與續保需求與壓力。 近期新聞披露,多位防疫險消費者投訴表示,產險公司拒絕保戶契約到期前的續約申請,第一類情節是:防疫險保戶收到保險公司書面寄達的「續期保費繳款通知書」,獲告知因經保戶同意「附加自動續約附加條款」,通知保戶依照書面指示於期限前完成現金交付保費,將寄達本年度保險單,同意續約的消費者,依照指示完成現金繳款,卻被保險公司告知拒絕續保;第二類,同樣收取續約通知的信用卡自動扣款保戶,亦認為依照書面通知同意保險公司於指定時效前完成自動扣款,續約即可生效,怎料未待扣款發生前,保險公司即突襲式告知保戶無法續約;第三類是:收到續約通知書的保戶,在指定現金繳款期限日未抵達之前,經媒體披露後,才知悉保險公司拒絕續約。 針對前情案例,本會亦收到不少遭遇雷同的消費者來電諮詢,對於保險屆臨失效而無法續保且缺乏替代方案感到憂心,一旦遭遇確診、配合隔離,影響經濟收入,增加醫療等開支等財損時無法移轉風險,轉而向本會諮詢求助。 保險制度原則上係由保險人依據「危險因素」發生的多寡與發生機率,而決定是否接受投保並據以計算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繳納的保險費。此項依「危險」的發生機率與「危險」的大小與多寡為核心的保險制度,除依據《保險法》第59條規定,於危險發生時,應如何通知危險的發生以及重新評估應繳納的保險費之外,依同法第60條第一項規定,保險遇有前條(第59條)情形,保險人固得終止契約,或提議另定保險費。要保人對於另定保險費不同意者,其契約即為終止。因此,保險人有權針對非因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者而產生的風險變動,重新評估保險費用計算標準,另定保險費或終止契約。惟若依保險法第60條第二項規定:「保險人知危險增加後,仍繼續收受保險費,或於危險發生後給付賠償金額,或其他維持契約之表示者,喪失前項之權利。」。 據此,觀察近期國內確診案例與隔離人數持續攀升,新冠肺炎疫情全球首次遭遇,疫情發展更從去年的Delta變異株的重症化、具感染力,近期轉變為Omicron變異株的輕症化、感染力增強、致死率降低趨勢。而政府的防疫作為也從確診清零、精準疫調的嚴格防疫,確立往重症清零、管控輕症、以篩代隔的方向調控,保險公司面對當今疫情變化與防疫管制政策的時空環境所發生的差異與變化,客觀上,各保險公司自去年所設計並銷售的防疫保單,其所擬「保障」、「控制」(或防止)的「危險」,顯然已經有明顯的變異,加以政府防疫指揮中心所擬定的防疫政策,近來亦有大幅變動,此種風險(危險)變遷情形,是否得以充分賦與保險公司有權進行防疫保險的風險管控,並進而可以行使「終止受理續約確診隔離型產險保單,並下架(保險)商品,以避免保險公司受到龐大理賠效應擴大至不可承受範圍」之權利?近日以來,即成為諸多消費者、民意代表與媒體關注的焦點。 本會認為,防疫產險固屬於定期保險制度,一旦因為保險契約約定之期限到期,承保條件即告終止,且皆屬於不保證續保性質。然而,如前所述,保險法第60條第2項既規定:「保險人知危險增加後,仍繼續收受保險費,或於危險發生後給付賠償金額,或其他維持契約之表示者,喪失前項之權利。」,本會基於消費者代言人立場,對於前述已收到保險公司書面寄達「續期保費扣款通知書」,通知保戶依照書面指示期限完成交付保費之保戶,即應屬於保險法第60條第2項所指保險人知危險增加後,保險公司對於保戶所為之「其他維持契約之表示者」之情形,且因保險公司給予消費者之繳費寬限期間,亦屬保險公司給消費者之期限利益,消費者只要依照保險公司給予的繳費寬限期內完成約定保險費的繳納者,皆應認為保險公司不得拒絕保戶「依原契約條件」續約之情形,如此解釋與認定,方足以突顯保險公司應有之誠信待客立場。 當保險風險發生變化時,如保險項目與保險內容變更、保費調整時,保險公司應該儘早針對契約到期不予續約、舊約到期重新投保變更的承保條件,或保費增加等重大權益變動之事項,向消費者善盡告知責任與義務,消費者更要謹慎詳加了解,避免影響保險權益。 本會認為,於疫情發生明顯變化且政府防疫政策亦正改絃易轍之際,原有防疫保單擬何去何從?首先,保險公司如擬重新評估風險因素而調整契約內容及保險費用,應向消費者事先充分告知與說明,「說清楚、講明白」,取得保戶的瞭解,讓保戶決定是否要加費承保,或根據其風險分散需求轉換其他保單。其次,針對自動續保的爭議,不應以現金續保或是信用卡續保方式不同、或是保單在五月或六月或之後期間陸續到期而有不同之條件或不通知,保險公司均應通知所有保戶決定是否自動續保,不得濫用非保證保險之概念或公司有決定保單是否生效之條款讓保戶在自動續保蒙受不當的損失,亦不可等到續約之時突然再以保單非親簽或必須臨櫃完成確認等附加原保單未有之條件增加消費者不必要之負擔,若原始保單有非親簽無效之情形,保險公司為何會讓該保單生效至今?本會呼籲金管會應深入調查後讓民眾知悉,是否會波及到該保險公司其他種類的保戶保單的權利?若防疫險保單可以補簽是否可以擴及到其他保單?這樣的狀況是主管機關容許的嗎?再者,如果業務員已經承諾保戶續保,或者保險公司已經發出續約通知,並已繳納續約保費,或消費者尚得於保險公司給予的繳費期間內完成繳費者,保險公司皆不得拒絕接受續約,仍應依照舊約原有條件使契約生效;並且,如果保險公司已經發出續約通知,並給予保戶繳費期間,或約定信用卡自動扣款日,在期限尚未屆至前,保險公司亦不得拒絕續保,並且應尊重保戶意願,讓原有保險契約繼續生效,以維護保戶權益。本會認為保險是最大誠信契約,呼籲金管會應善盡監督職責,督促保險公司善盡誠信及公平待客責任。 依據最新疫情,政府已宣布將保留全國醫療量能以醫治確診中重症患者,而無症狀、輕症確診者採行居家照護措施,避免拖垮國內醫療資源,因此,確診民眾住院機率降低、居家隔離者的居隔天數減少,勢必降低簽訂防疫保單的實質利益,建議消費者應該仔細思考符合自身需求的保單,並思考確診中重症的住院與醫療需求風險缺口。也呼籲保險公司推出相對應的保險保單,清楚說明相關的權益,讓消費者審慎判斷、正確選擇。 最後呼籲,保險商品與服務屬於誠信金融的重要一環,保險公司應以「公平待客」為企業文化之核心,本諸公平、合理、誠信原則,與保險消費者簽定契約,善盡告知保單重要內容,充份揭露風險之義務。而民眾更不可以抱持僥倖心態投保,唯理賠金多寡做為唯一參考。正確投保心態,絕非為不幸確診時,您能獲利多少?而是,當不幸真的發生時,保險可以填補您傷害發生的損失。保險公司與消費者面對這波嚴苛的疫情海嘯,都應該採取正確的心態與做法,才能將疫情傷害減到最低,順利渡過病毒危機。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消基會2021年度辦理 「中藥安全性──含西藥及重金屬」檢測報告
早期生病看中醫,多半是病患從醫師處獲得「藥單」,再到中藥行購買藥材後,將藥材浸泡於水中煎煮成湯液服用,但現在則多半從中醫師處取得「濃縮中藥製劑」。濃縮中藥製劑是藥廠依據傳統方劑的藥材煎煮脫水後,加入賦形劑製成丸劑、散劑、顆粒、錠劑或是膠囊等劑型。依現行法規規定,合法GMP藥廠都須先申請藥品查驗登記,待衛福部的相關單位審核通過,給予藥品許可證後才能在市面上販售。 濃縮中藥製劑不僅讓中藥服用變得簡單、方便,對於怕苦的病患則變得較容易接受;然而可能有不肖業者為求速效,於調劑中摻加西藥成分,但添加的藥物、劑量不明及加上藥品之間可能的交互作用,不知情的消費者若長期服用,對身體將造成負擔或傷害,所以衛福部早已明文規定調劑中藥中不能摻加西藥,且視為「偽藥」。 雖然中藥材大部分為植物藥材,但還包括動物如牡蠣、蟬蛻、阿膠等及少部分的礦物如芒硝、石膏、硃砂或鉛丹等,有些礦物藥材本身含有重金屬物質,如硃砂其實就是硫化汞、鉛丹,也就是四氧化三鉛的俗稱,目前都已被禁用。為因應大量使用,現今植物性中藥材多半採人工種植(國內單一藥材近9成來自中國大陸),如果生長環境及製造過程中受到重金屬的汙染,製成的中藥就可能含有重金屬,特別是重金屬會蓄積於人體內,長期服用對健康更是一大隱憂,因此衛福部中醫藥司特別為此訂定中藥材及製劑的重金屬限量規範。 消基會每年都會對國人開放「中藥含西藥及重金屬」的檢測服務,接受消費者的委託申請。因此,特別將去(2021)全年度中藥安全性委託申請檢驗的測試結果進行統計及分析,以提醒消費者注意用藥安全。 採樣 2021年消基會接受消費者委託送檢「中藥安全性──含西藥及重金屬」檢測,共計有45件中藥申請(註:每件可進行多種項目檢測),其中申請檢測有無摻加西藥的有38件,申請檢測是否含有重金屬鉛的有21件,申請檢測是否含有重金屬汞及鎘成分的,分別各有19件。 檢測結果(請見表2、3及4) 一、有無摻加西藥檢測 檢測有無摻加西藥的38件中藥中,依消費者送檢時填寫的資料顯示,購買來源為「國內醫療院所」及「國內藥商藥局」者,都未檢出西藥;而購買來源為「其他或不明來源管道」者,則共有6件檢出西藥,檢出率為23.1%(詳見表2),與2020年33.3%相較,略為下降,其中1件為「親友贈送」、3件為「託人購買」、1件為「郵購」及1件為「其他」(詳見表3)。 若依委託者所填寫的藥品作用類別比較(請見表4,消費者可以多重選擇),檢出含有西藥的6件藥品中,宣稱治療「跌打損傷」、「止痛類」或「補腎滋養類」,各有2件檢出西藥;其餘為「感冒咳嗽、過敏性鼻炎類」、「治尿酸、痛風類」及「抗過敏類」,則各有1件檢出西藥。 6件檢出藥品中,共檢出7種西藥成分(詳見表5),其中有3件都檢出相同的西藥成分,為「匹洛西卡(Piroxicam,消炎鎮痛劑)」、「咖啡因(Caffeine,中樞神經興奮劑)」及「凱妥普洛芬(Ketoprofen,消炎鎮痛劑)」;「乙醯胺酚(Acetaminophen,解熱鎮痛劑)」、「二克氯吩鈉(Diclofenac Sodium,消炎鎮痛劑)」、「他達拉非(Tadalafil,壯陽劑)」及「茶鹼(Theophylline,平滑肌鬆弛劑)」,則各有1件檢出。 中藥摻加西藥,已經違反《藥事法》第20條第1項「未經核准、擅自製造」而為「偽藥」,而這些販售偽藥的業者,可依《藥事法》第83條的規定,「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00萬元以下罰金」加以處罰。此外其他如網路,依法是不能提供藥品給消費者,這些業者已經涉及密醫行為,可依《醫師法》第28條規定:「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者,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金。」 二、重金屬檢測 檢測59件重金屬樣品都符合衛福部中醫藥司「複方製劑及單味製劑之總重金屬限量30 ppm以下」規定。 結論 和往年相同,中藥檢出含西藥仍以「止痛類」為多數,但值得注意的還有「補腎滋養類」,去(2021)年也有2件檢出含有西藥。依據食藥署公布2019~2020年受檢的案件中,2年都是以宣稱「補腎滋養類」的食品或藥品檢出西藥的比例最高,高達76%,且檢出的西藥也是以「補腎滋養類」的壯陽藥最多,其次為「減肥類」約23%及14%,而檢體來源則以「網購/郵購」最多,幾乎有5成的檢出率,其次才為其他機關(關務署)委託送件。 中藥一般多為多種單味中藥材組成的方劑,但西藥則多為單一藥品,無論是中藥或是西藥其實都是「藥」,都具有療效,相對地也會有副作用和毒性,因此中藥與西藥同時服用,可能會導致藥效降低、增加或是毒性作用增強的風險,例如許多人都知道吃藥不能搭配葡萄柚汁,因近年來研究證實,葡葡柚汁會與部分藥物產生明顯的藥物交互作用,其機轉在影響藥物的代謝,導致增加不良反應發生的風險或影響用藥的療效。 但消費者不知道的是除了葡萄柚外,中藥材中枳實或枳殼也有類似的成分及作用,若藥方中有此類藥材,就應避免與西藥併用;還有各種藥膳補品,以冬天常見的當歸鴨而言,其中的當歸、川芎等活血類的中藥材,就不建議和抗凝血藥併用,以免增加出血的風險。 去年所有的送檢中藥,驗得重金屬者,含量都低於法規的限量以下。因此建議消費者,若是健保給付的中藥通常為GMP中藥廠製造的「中藥濃縮製劑」,安全性較佳。 根據本會2018~2020年委託收件中藥安全性檢測統計,來自國內醫療院所(中醫診所或醫院)之樣品都未檢出含有西藥成分,且重金屬也都符合規範。另依衛生福利部2020年度稽查計畫,在中藥製劑方面,250件中僅有3件不符合規定(均為微生物總生菌數)。 消費者若需要購買中藥,不應聽信親朋好友介紹或託人購買有效的中藥,因為即使相同藥物,也會因體質差異而有不同的藥理反應,有些人可能會產生藥物中毒反應,有些人卻相安無事。所以,無論是調養身體或是治病,最好還是要先向合格中醫師詢問,如果有服用西藥也要記得清楚告知中西藥之用藥史,以利醫師評估用藥,比較有保障。 若是「自費」購買中藥,建議消費者要取得收據及「用藥明細」,「用藥明細」會記載醫師所使用的藥材及份量,也能保護醫病雙方的權益,萬一以後有醫療糾紛才有憑證。 ※本檢驗報告僅對消基會的測試樣品負責。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表1、檢測項目、方法及標準 測試項目 測試方法 測試標準 測試單位 西藥檢測 參照食藥署建議檢驗方法──「中藥及食品中摻加西藥之檢驗方法」進行 不得檢出 消基會實驗室 重金屬(鉛、鎘及汞)檢測 參照食藥署公告「重金屬檢驗方法總則」進行 「中藥濃縮製劑含異常物質之限量」,複方製劑總重金屬限量須低於30 ppm以下 表2、2021年消費者委託中藥安全性檢測結果之比較 檢測項目 有無西藥 重金屬(鉛、鎘及汞) 藥品來源 送檢件數 檢出件數 檢出百分比(%) 送檢件數 含量超過30 ppm件數 檢出百分比(%) 國內醫療院所 (註1) 7 0 0 15 0 0 國內藥商藥局 (註2) 5 0 0 20 0 0 其他或不明來源管道 (註3) 26 6 23.1 24 0 0 註: 1.「國內醫療院所」為國內中醫診所或醫院。 2.「國內藥商藥局」為國內中藥行、蔘藥行、西藥局(房)及中藥廠。 3.「其他或不明來源管道」為依法不得販售及提供藥品者,如國術館、國外、郵(網)購、託人購買及親友贈送等。 表3、藥品來源檢出西藥件數一覽表 藥品來源/件數統計 2021年期間共檢測38件 收件件數 檢出西藥件數 國內醫療院所:中醫診所(醫院) 7 0 國內藥商藥局:中藥行、蔘藥行 5 0 其他或不明來源管道26件 親友贈送 6 1 託人購買 3 3 郵購 5 1 國外 2 0 廟宇神壇 1 0 其他 9 1 表4、依送檢者聲稱之藥品作用類別檢出西藥情形(送檢者自行勾選,可多重選擇) 藥品作用類別 38件樣品中(件) 6件檢出西藥樣品中(件) 補腎滋養類 8 2 止痛類 3 2 跌打損傷類 2 2 感冒咳嗽、過敏性鼻炎類 1 1 治尿酸、痛風類 1 1 抗過敏類 3 1 治糖尿病類 4 0 健胃止瀉類 3 0 養肝類 2 0 其他類 19 2 表5、2021年檢出的西藥名稱、件數 西藥名稱 件數 1 匹洛西卡(Piroxicam,消炎鎮痛劑) 3 2 咖啡因(Caffeine,中樞神經興奮劑) 3 3 凱妥普洛芬(Ketoprofen,消炎鎮痛劑) 3 4 乙醯胺酚(Acetaminophen,解熱鎮痛劑) 1 5 二克氯吩鈉(Diclofenac Sodium,消炎鎮痛劑) 1 6 他達拉非(Tadalafil,壯陽劑) 1 7 茶鹼(Theophylline,平滑肌鬆弛劑) 1大電池故障,特斯拉汽車不「拉」 業者應主動召回檢修,做好善後
隨著各界對環境與氣候的危機意識抬頭,以電池為動力的電動汽車,愈來愈獲得擁抱高科技購車消費者的愛好。據媒體統計,光是2020年一年之間,在台灣的汽車市場中,就有高達5,819輛電動汽車的銷售成績,而其中前三名的銷售王,都是特斯拉(TESLA)汽車。 今(2022)年2月21日上午,共有338位民眾組成的「TESLA動力電池瑕疵自救會」13位車主代表到消基會投訴,在消基會代表的接待中,這些特斯拉車主沈痛表達他們熱烈擁抱的TESLA汽車,因為車上動力電池系統(簡稱大電池)有重大瑕疵,車主接車之後,經常造成故障,上路之後,帶給他們高度的憂慮、恐懼、不平和憤怒。 一位自救會的胡先生表示,依據該會持續對於特斯拉汽車電池故障事故的調查與統計顯示,特斯拉汽車發生電池系統故障的車型,大多集中在2018年末及2019年度出廠的特斯拉X型車款及S型車款(TESLA MODEL X或MODEL S)。而發生問題的焦點,復集中在使用D版及E版本電池的電動汽車上。據統計,2019年度特斯拉在台灣地區共售出約1,400多輛X型及S型車款,但累積竟已有超過百輛以上該年度X型及S型汽車,都陸續發生動力電池故障的瑕疵、因電池故障而致行駛中的汽車動力消失,無法繼續行駛,或無法上路的困擾。等到車主脫困,將汽車送到特斯拉修車廠修繕後,不少的車主發現,特斯拉修車廠並未有充足的備份電池可以立即替換、而將汽車留在維修廠內、等候1至6個月不等或甚至更久等候時間,才能更換動力電池系統。而在這段等候期間,這些車主多數要面臨無車可用的窘境,更只有少數人可以享有代步車的待遇。 除了特斯拉為車主更換動力電池系統耗時長是車主抱怨的問題之外,也有不少車主反映,在車主不知情情況下,特斯拉竟將車主汽車上的故障電池,以整修過(翻修品)的電池替換;而更讓一位車主不滿的是,當他將換上整修過舊電池的車輛開出特斯接的維修廠之後,當天立即再度在出廠的路上發生動力消失的故障。運氣好一點,沒有出廠日在路上掛掉的車主,也有幾位反映他的維修過電力系統的車子,在出廠行駛1周至6個月之後,也再度發生相同動力電池故障狀況,而需要再度進場等待維修。 據自救會的統計,特斯拉汽車電池故障的樣態,顯著者,包括如下: 一、在高速公路及一般道路上行駛時,汽車的大電池突然故障,汽車瞬間失去動力。計有多達13 位以上駕駛人遇過此種狀況。 二、在國道行駛中,儀表上雖顯示汽車的動力電池,仍有電量,但是接著不久,竟然突然完全失去動力,汽車無法加速,車主只得趕緊停靠路肩,更有一些車輛,在汽車失去動力之後,直接在內線車道上拋錨,無法動彈,驚險萬分。 三、車主已將電池超充至90%,但突然間竟歸零。 四、車主在自家充電,雖顯示已經充電完成,但是直到要用車出門時,竟發現汽車不能啟動。 五、超充後電池電量顯示竟是歸零,經救援中心檢視後又恢復正常,車主心有不安,被迫立即將特斯拉汽車開往台中體驗中心留車確認。 六、汽車充完電,正要離開,但待拔起充電線後,汽車的大電池就陣亡。 七、動力電池故障,原廠說,更換全新電池;但換上新電池後,車主發現新電池的可行里程減少、超級充電速度變慢。 八、同一電池連續二次以上故障。車主王先生等了二個多月,當日第一次超充後又隨即故障,再度回廠待料維修,前後共等了約五個多月,才獲得修繕完成。 茲整理二次故障之車主資料(14位): 王先生 楊先生 謝小姐 張先生 林先生 鐘先生 周先生 黃先生 郭先生 魏先生 蔣先生 莊小姐 陳先生 蔡先生 三次故障車主資料(3位): 鐘先生 陳先生 張先生 行駛中突然失去動力之車主資料(15位): 李先生 王先生 郭先生 陳先生 黃先生 林先生 林先生 黃先生 郭先生 陳先生 熊先生 陳先生 陳先生 林先生 黃先生 資料來源: TELSA動力電池瑕疵自救會 台灣特斯拉公司可議的售後服務 對於已經發生為數不少的特定車型相同類型大電池系統故障事件,台灣特斯拉公司(簡稱台特)的善後處理與消費服務,自救會亦有高度的不滿,這些為廣為自救會車主不滿並引起爭議的售後服務作為,自救會也毫不客氣提出如下述: 一、大電池發生大規模的「壞掉再修」(而且是ㄧ修再修),引發車主對於所購買的特斯拉汽車,認為有「品質和安全上疑慮」。而台特公司卻一直拿不出有力的解決方案,迫使車主集結起來組成自救會。 二、車主的汽車更換大電池之後,只有少數車主是以新電池更換,大部分都是由特斯拉公司以換上整修過的電池更換,而據車主反映,部分替換裝上的電池,竟是舊品,其使用年限甚至比車主汽車年份更久(更老),這讓車主很惶恐和憤怒,覺得特斯拉做生意不老實。 三、台特公司曾保證不會在行駛中失去動力,但在自救會群組中,就至少發生15起行駛中,汽車喪失動力的狀況。 四、特斯拉固然承諾在保固期間內,車主可以獲得免費維修大電池。但是車主認為:過保固期之後,就要自求多福。而未來更換大電池的費用十昂貴,車主對於大電池的的品質與可靠性,感到十分憂心,似乎並不像特拉官方所宣傳的,可以跑100萬公里。 五、車主維修期間漫長,更換或整修動力系統之後,車主認為特拉應該同步全面提供延長保固服務的期限。 六、台特公司並未對維修中的車主全面、主動提供代步車或代步津貼的服務,出現「有吵才有糖吃」的差別待待遇現象。 七、最不滿意的是台特公司除了提供0800電話服務之外,整個台特公司沒有提供任何一個對口,妥善處理並對車主負責解釋,並且服務態度十分高傲,甚至信口開河,無法取信消費者,並且一旦談及申訴事項,台特公司便推出法務人員出面理應,根本沒有客戶服務的標準作法,使車主感到特別焦慮。 八、車主面對愛車經歷一再維修的困擾,已是心生恐懼,但因為道德良心,不願將頻生故障的舊車再轉賣,以免貽害他人;(觀察TESLA MX中古車價,平均還有300萬元的價值,但是經探詢台特公司,該公司僅願以220萬元回購)。 消基會表示,根據「消費者保護法」第4條規定:「企業經營者對於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應重視消費者之健康與安全,……,維護交易之公平,提供消費者充分與正確之資訊,及實施其他必要之消費者保護措施」;同法第7條規定:「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因此,當許多消費者反應特斯拉汽車電池系統有系統性、持續性、同性質的故障問題出現、讓許多車主共同面臨上路行駛道路上失去動力情形時,即顯示特斯拉相關車型的品質,確有危害消費者的安全上疑慮,或可確認為特斯拉的某些型號汽車已有「重大汽車瑕疵問題」,台特公司應加以重視,快速處理,以負責的態度回應消費安全上的疑慮,應發布警訊,召回相關車型,回廠維修,進行完善的售後服務。 「消費者保護法」第33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認為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之虞者,應即進行調查。於調查完成後,得公開其經過及結果。」同法第36條亦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經第33條之調查,認為確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或確有損害之虞者,應命其限期改善、回收或銷燬,必要時並得命企業經營者立即停止該商品之設計、生產、製造、加工、輸入、經銷或服務之提供,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且第38條復規定:「中央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亦得為前五條規定之措施。」 呼籲 因此,針對特斯拉電池故障一案,鑑於消費者已經進行長期反映與申訴(分別與台特公司、消保單位、交通部、民意代表交涉反映),惟始終不見台特公司與主管機關受理,並提出具體解決方案,為此本會謹呼籲業者及政府主管機關,儘速拿因應政策,以維護車主的權益: 交通部和消保單位應趕緊立案調查,發布調查報告結果,以昭公信,必要時應要求業者實施召回、更換電池系統新品,並要求業者延長原有保固,以及維修期間提供代步車服務,以降低消費者的損失與不便。 台特公司應正視本案帶給企業的形象危機,應趕緊請客服人員(而非法務人員)踏實面對問題,向社會大眾公開說明因應之策,挽回企業形象。 呼籲特斯拉汽車的車主(消費者),倘若車主的愛車也遇到相同的電力系統瑕疵或故障現象,應立即回廠維護,以維護駕駛安全。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03/21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回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