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疫保單續約爭議,保險公司應 說清楚、講明白、善盡誠信與公平待客原則
防疫保單續約爭議,保險公司應 說清楚、講明白、善盡誠信與公平待客原則
2022/04/28
新冠變種病毒Omicron變異株肆虐全台,造成國內確診病例數與隔離人數急速攀升,與此同時,去年同期大量投保的一年期防疫保單正屆臨到期的時效,產生保險市場龐大的投保與續保需求與壓力。
近期新聞披露,多位防疫險消費者投訴表示,產險公司拒絕保戶契約到期前的續約申請,第一類情節是:防疫險保戶收到保險公司書面寄達的「續期保費繳款通知書」,獲告知因經保戶同意「附加自動續約附加條款」,通知保戶依照書面指示於期限前完成現金交付保費,將寄達本年度保險單,同意續約的消費者,依照指示完成現金繳款,卻被保險公司告知拒絕續保;第二類,同樣收取續約通知的信用卡自動扣款保戶,亦認為依照書面通知同意保險公司於指定時效前完成自動扣款,續約即可生效,怎料未待扣款發生前,保險公司即突襲式告知保戶無法續約;第三類是:收到續約通知書的保戶,在指定現金繳款期限日未抵達之前,經媒體披露後,才知悉保險公司拒絕續約。
針對前情案例,本會亦收到不少遭遇雷同的消費者來電諮詢,對於保險屆臨失效而無法續保且缺乏替代方案感到憂心,一旦遭遇確診、配合隔離,影響經濟收入,增加醫療等開支等財損時無法移轉風險,轉而向本會諮詢求助。
保險制度原則上係由保險人依據「危險因素」發生的多寡與發生機率,而決定是否接受投保並據以計算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繳納的保險費。此項依「危險」的發生機率與「危險」的大小與多寡為核心的保險制度,除依據《保險法》第59條規定,於危險發生時,應如何通知危險的發生以及重新評估應繳納的保險費之外,依同法第60條第一項規定,保險遇有前條(第59條)情形,保險人固得終止契約,或提議另定保險費。要保人對於另定保險費不同意者,其契約即為終止。因此,保險人有權針對非因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者而產生的風險變動,重新評估保險費用計算標準,另定保險費或終止契約。惟若依保險法第60條第二項規定:「保險人知危險增加後,仍繼續收受保險費,或於危險發生後給付賠償金額,或其他維持契約之表示者,喪失前項之權利。」。
據此,觀察近期國內確診案例與隔離人數持續攀升,新冠肺炎疫情全球首次遭遇,疫情發展更從去年的Delta變異株的重症化、具感染力,近期轉變為Omicron變異株的輕症化、感染力增強、致死率降低趨勢。而政府的防疫作為也從確診清零、精準疫調的嚴格防疫,確立往重症清零、管控輕症、以篩代隔的方向調控,保險公司面對當今疫情變化與防疫管制政策的時空環境所發生的差異與變化,客觀上,各保險公司自去年所設計並銷售的防疫保單,其所擬「保障」、「控制」(或防止)的「危險」,顯然已經有明顯的變異,加以政府防疫指揮中心所擬定的防疫政策,近來亦有大幅變動,此種風險(危險)變遷情形,是否得以充分賦與保險公司有權進行防疫保險的風險管控,並進而可以行使「終止受理續約確診隔離型產險保單,並下架(保險)商品,以避免保險公司受到龐大理賠效應擴大至不可承受範圍」之權利?近日以來,即成為諸多消費者、民意代表與媒體關注的焦點。



本會認為,防疫產險固屬於定期保險制度,一旦因為保險契約約定之期限到期,承保條件即告終止,且皆屬於不保證續保性質。然而,如前所述,保險法第60條第2項既規定:「保險人知危險增加後,仍繼續收受保險費,或於危險發生後給付賠償金額,或其他維持契約之表示者,喪失前項之權利。」,本會基於消費者代言人立場,對於前述已收到保險公司書面寄達「續期保費扣款通知書」,通知保戶依照書面指示期限完成交付保費之保戶,即應屬於保險法第60條第2項所指保險人知危險增加後,保險公司對於保戶所為之「其他維持契約之表示者」之情形,且因保險公司給予消費者之繳費寬限期間,亦屬保險公司給消費者之期限利益,消費者只要依照保險公司給予的繳費寬限期內完成約定保險費的繳納者,皆應認為保險公司不得拒絕保戶「依原契約條件」續約之情形,如此解釋與認定,方足以突顯保險公司應有之誠信待客立場。
當保險風險發生變化時,如保險項目與保險內容變更、保費調整時,保險公司應該儘早針對契約到期不予續約、舊約到期重新投保變更的承保條件,或保費增加等重大權益變動之事項,向消費者善盡告知責任與義務,消費者更要謹慎詳加了解,避免影響保險權益。
本會認為,於疫情發生明顯變化且政府防疫政策亦正改絃易轍之際,原有防疫保單擬何去何從?首先,保險公司如擬重新評估風險因素而調整契約內容及保險費用,應向消費者事先充分告知與說明,「說清楚、講明白」,取得保戶的瞭解,讓保戶決定是否要加費承保,或根據其風險分散需求轉換其他保單。其次,針對自動續保的爭議,不應以現金續保或是信用卡續保方式不同、或是保單在五月或六月或之後期間陸續到期而有不同之條件或不通知,保險公司均應通知所有保戶決定是否自動續保,不得濫用非保證保險之概念或公司有決定保單是否生效之條款讓保戶在自動續保蒙受不當的損失,亦不可等到續約之時突然再以保單非親簽或必須臨櫃完成確認等附加原保單未有之條件增加消費者不必要之負擔,若原始保單有非親簽無效之情形,保險公司為何會讓該保單生效至今?本會呼籲金管會應深入調查後讓民眾知悉,是否會波及到該保險公司其他種類的保戶保單的權利?若防疫險保單可以補簽是否可以擴及到其他保單?這樣的狀況是主管機關容許的嗎?再者,如果業務員已經承諾保戶續保,或者保險公司已經發出續約通知,並已繳納續約保費,或消費者尚得於保險公司給予的繳費期間內完成繳費者,保險公司皆不得拒絕接受續約,仍應依照舊約原有條件使契約生效;並且,如果保險公司已經發出續約通知,並給予保戶繳費期間,或約定信用卡自動扣款日,在期限尚未屆至前,保險公司亦不得拒絕續保,並且應尊重保戶意願,讓原有保險契約繼續生效,以維護保戶權益。本會認為保險是最大誠信契約,呼籲金管會應善盡監督職責,督促保險公司善盡誠信及公平待客責任。
依據最新疫情,政府已宣布將保留全國醫療量能以醫治確診中重症患者,而無症狀、輕症確診者採行居家照護措施,避免拖垮國內醫療資源,因此,確診民眾住院機率降低、居家隔離者的居隔天數減少,勢必降低簽訂防疫保單的實質利益,建議消費者應該仔細思考符合自身需求的保單,並思考確診中重症的住院與醫療需求風險缺口。也呼籲保險公司推出相對應的保險保單,清楚說明相關的權益,讓消費者審慎判斷、正確選擇。
最後呼籲,保險商品與服務屬於誠信金融的重要一環,保險公司應以「公平待客」為企業文化之核心,本諸公平、合理、誠信原則,與保險消費者簽定契約,善盡告知保單重要內容,充份揭露風險之義務。而民眾更不可以抱持僥倖心態投保,唯理賠金多寡做為唯一參考。正確投保心態,絕非為不幸確診時,您能獲利多少?而是,當不幸真的發生時,保險可以填補您傷害發生的損失。保險公司與消費者面對這波嚴苛的疫情海嘯,都應該採取正確的心態與做法,才能將疫情傷害減到最低,順利渡過病毒危機。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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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基會2021年度辦理 「中藥安全性──含西藥及重金屬」檢測報告
早期生病看中醫,多半是病患從醫師處獲得「藥單」,再到中藥行購買藥材後,將藥材浸泡於水中煎煮成湯液服用,但現在則多半從中醫師處取得「濃縮中藥製劑」。濃縮中藥製劑是藥廠依據傳統方劑的藥材煎煮脫水後,加入賦形劑製成丸劑、散劑、顆粒、錠劑或是膠囊等劑型。依現行法規規定,合法GMP藥廠都須先申請藥品查驗登記,待衛福部的相關單位審核通過,給予藥品許可證後才能在市面上販售。 濃縮中藥製劑不僅讓中藥服用變得簡單、方便,對於怕苦的病患則變得較容易接受;然而可能有不肖業者為求速效,於調劑中摻加西藥成分,但添加的藥物、劑量不明及加上藥品之間可能的交互作用,不知情的消費者若長期服用,對身體將造成負擔或傷害,所以衛福部早已明文規定調劑中藥中不能摻加西藥,且視為「偽藥」。 雖然中藥材大部分為植物藥材,但還包括動物如牡蠣、蟬蛻、阿膠等及少部分的礦物如芒硝、石膏、硃砂或鉛丹等,有些礦物藥材本身含有重金屬物質,如硃砂其實就是硫化汞、鉛丹,也就是四氧化三鉛的俗稱,目前都已被禁用。為因應大量使用,現今植物性中藥材多半採人工種植(國內單一藥材近9成來自中國大陸),如果生長環境及製造過程中受到重金屬的汙染,製成的中藥就可能含有重金屬,特別是重金屬會蓄積於人體內,長期服用對健康更是一大隱憂,因此衛福部中醫藥司特別為此訂定中藥材及製劑的重金屬限量規範。 消基會每年都會對國人開放「中藥含西藥及重金屬」的檢測服務,接受消費者的委託申請。因此,特別將去(2021)全年度中藥安全性委託申請檢驗的測試結果進行統計及分析,以提醒消費者注意用藥安全。 採樣 2021年消基會接受消費者委託送檢「中藥安全性──含西藥及重金屬」檢測,共計有45件中藥申請(註:每件可進行多種項目檢測),其中申請檢測有無摻加西藥的有38件,申請檢測是否含有重金屬鉛的有21件,申請檢測是否含有重金屬汞及鎘成分的,分別各有19件。 檢測結果(請見表2、3及4) 一、有無摻加西藥檢測 檢測有無摻加西藥的38件中藥中,依消費者送檢時填寫的資料顯示,購買來源為「國內醫療院所」及「國內藥商藥局」者,都未檢出西藥;而購買來源為「其他或不明來源管道」者,則共有6件檢出西藥,檢出率為23.1%(詳見表2),與2020年33.3%相較,略為下降,其中1件為「親友贈送」、3件為「託人購買」、1件為「郵購」及1件為「其他」(詳見表3)。 若依委託者所填寫的藥品作用類別比較(請見表4,消費者可以多重選擇),檢出含有西藥的6件藥品中,宣稱治療「跌打損傷」、「止痛類」或「補腎滋養類」,各有2件檢出西藥;其餘為「感冒咳嗽、過敏性鼻炎類」、「治尿酸、痛風類」及「抗過敏類」,則各有1件檢出西藥。 6件檢出藥品中,共檢出7種西藥成分(詳見表5),其中有3件都檢出相同的西藥成分,為「匹洛西卡(Piroxicam,消炎鎮痛劑)」、「咖啡因(Caffeine,中樞神經興奮劑)」及「凱妥普洛芬(Ketoprofen,消炎鎮痛劑)」;「乙醯胺酚(Acetaminophen,解熱鎮痛劑)」、「二克氯吩鈉(Diclofenac Sodium,消炎鎮痛劑)」、「他達拉非(Tadalafil,壯陽劑)」及「茶鹼(Theophylline,平滑肌鬆弛劑)」,則各有1件檢出。 中藥摻加西藥,已經違反《藥事法》第20條第1項「未經核准、擅自製造」而為「偽藥」,而這些販售偽藥的業者,可依《藥事法》第83條的規定,「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00萬元以下罰金」加以處罰。此外其他如網路,依法是不能提供藥品給消費者,這些業者已經涉及密醫行為,可依《醫師法》第28條規定:「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者,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金。」 二、重金屬檢測 檢測59件重金屬樣品都符合衛福部中醫藥司「複方製劑及單味製劑之總重金屬限量30 ppm以下」規定。 結論 和往年相同,中藥檢出含西藥仍以「止痛類」為多數,但值得注意的還有「補腎滋養類」,去(2021)年也有2件檢出含有西藥。依據食藥署公布2019~2020年受檢的案件中,2年都是以宣稱「補腎滋養類」的食品或藥品檢出西藥的比例最高,高達76%,且檢出的西藥也是以「補腎滋養類」的壯陽藥最多,其次為「減肥類」約23%及14%,而檢體來源則以「網購/郵購」最多,幾乎有5成的檢出率,其次才為其他機關(關務署)委託送件。 中藥一般多為多種單味中藥材組成的方劑,但西藥則多為單一藥品,無論是中藥或是西藥其實都是「藥」,都具有療效,相對地也會有副作用和毒性,因此中藥與西藥同時服用,可能會導致藥效降低、增加或是毒性作用增強的風險,例如許多人都知道吃藥不能搭配葡萄柚汁,因近年來研究證實,葡葡柚汁會與部分藥物產生明顯的藥物交互作用,其機轉在影響藥物的代謝,導致增加不良反應發生的風險或影響用藥的療效。 但消費者不知道的是除了葡萄柚外,中藥材中枳實或枳殼也有類似的成分及作用,若藥方中有此類藥材,就應避免與西藥併用;還有各種藥膳補品,以冬天常見的當歸鴨而言,其中的當歸、川芎等活血類的中藥材,就不建議和抗凝血藥併用,以免增加出血的風險。 去年所有的送檢中藥,驗得重金屬者,含量都低於法規的限量以下。因此建議消費者,若是健保給付的中藥通常為GMP中藥廠製造的「中藥濃縮製劑」,安全性較佳。 根據本會2018~2020年委託收件中藥安全性檢測統計,來自國內醫療院所(中醫診所或醫院)之樣品都未檢出含有西藥成分,且重金屬也都符合規範。另依衛生福利部2020年度稽查計畫,在中藥製劑方面,250件中僅有3件不符合規定(均為微生物總生菌數)。 消費者若需要購買中藥,不應聽信親朋好友介紹或託人購買有效的中藥,因為即使相同藥物,也會因體質差異而有不同的藥理反應,有些人可能會產生藥物中毒反應,有些人卻相安無事。所以,無論是調養身體或是治病,最好還是要先向合格中醫師詢問,如果有服用西藥也要記得清楚告知中西藥之用藥史,以利醫師評估用藥,比較有保障。 若是「自費」購買中藥,建議消費者要取得收據及「用藥明細」,「用藥明細」會記載醫師所使用的藥材及份量,也能保護醫病雙方的權益,萬一以後有醫療糾紛才有憑證。 ※本檢驗報告僅對消基會的測試樣品負責。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表1、檢測項目、方法及標準 測試項目 測試方法 測試標準 測試單位 西藥檢測 參照食藥署建議檢驗方法──「中藥及食品中摻加西藥之檢驗方法」進行 不得檢出 消基會實驗室 重金屬(鉛、鎘及汞)檢測 參照食藥署公告「重金屬檢驗方法總則」進行 「中藥濃縮製劑含異常物質之限量」,複方製劑總重金屬限量須低於30 ppm以下 表2、2021年消費者委託中藥安全性檢測結果之比較 檢測項目 有無西藥 重金屬(鉛、鎘及汞) 藥品來源 送檢件數 檢出件數 檢出百分比(%) 送檢件數 含量超過30 ppm件數 檢出百分比(%) 國內醫療院所 (註1) 7 0 0 15 0 0 國內藥商藥局 (註2) 5 0 0 20 0 0 其他或不明來源管道 (註3) 26 6 23.1 24 0 0 註: 1.「國內醫療院所」為國內中醫診所或醫院。 2.「國內藥商藥局」為國內中藥行、蔘藥行、西藥局(房)及中藥廠。 3.「其他或不明來源管道」為依法不得販售及提供藥品者,如國術館、國外、郵(網)購、託人購買及親友贈送等。 表3、藥品來源檢出西藥件數一覽表 藥品來源/件數統計 2021年期間共檢測38件 收件件數 檢出西藥件數 國內醫療院所:中醫診所(醫院) 7 0 國內藥商藥局:中藥行、蔘藥行 5 0 其他或不明來源管道26件 親友贈送 6 1 託人購買 3 3 郵購 5 1 國外 2 0 廟宇神壇 1 0 其他 9 1 表4、依送檢者聲稱之藥品作用類別檢出西藥情形(送檢者自行勾選,可多重選擇) 藥品作用類別 38件樣品中(件) 6件檢出西藥樣品中(件) 補腎滋養類 8 2 止痛類 3 2 跌打損傷類 2 2 感冒咳嗽、過敏性鼻炎類 1 1 治尿酸、痛風類 1 1 抗過敏類 3 1 治糖尿病類 4 0 健胃止瀉類 3 0 養肝類 2 0 其他類 19 2 表5、2021年檢出的西藥名稱、件數 西藥名稱 件數 1 匹洛西卡(Piroxicam,消炎鎮痛劑) 3 2 咖啡因(Caffeine,中樞神經興奮劑) 3 3 凱妥普洛芬(Ketoprofen,消炎鎮痛劑) 3 4 乙醯胺酚(Acetaminophen,解熱鎮痛劑) 1 5 二克氯吩鈉(Diclofenac Sodium,消炎鎮痛劑) 1 6 他達拉非(Tadalafil,壯陽劑) 1 7 茶鹼(Theophylline,平滑肌鬆弛劑) 1大電池故障,特斯拉汽車不「拉」 業者應主動召回檢修,做好善後
隨著各界對環境與氣候的危機意識抬頭,以電池為動力的電動汽車,愈來愈獲得擁抱高科技購車消費者的愛好。據媒體統計,光是2020年一年之間,在台灣的汽車市場中,就有高達5,819輛電動汽車的銷售成績,而其中前三名的銷售王,都是特斯拉(TESLA)汽車。 今(2022)年2月21日上午,共有338位民眾組成的「TESLA動力電池瑕疵自救會」13位車主代表到消基會投訴,在消基會代表的接待中,這些特斯拉車主沈痛表達他們熱烈擁抱的TESLA汽車,因為車上動力電池系統(簡稱大電池)有重大瑕疵,車主接車之後,經常造成故障,上路之後,帶給他們高度的憂慮、恐懼、不平和憤怒。 一位自救會的胡先生表示,依據該會持續對於特斯拉汽車電池故障事故的調查與統計顯示,特斯拉汽車發生電池系統故障的車型,大多集中在2018年末及2019年度出廠的特斯拉X型車款及S型車款(TESLA MODEL X或MODEL S)。而發生問題的焦點,復集中在使用D版及E版本電池的電動汽車上。據統計,2019年度特斯拉在台灣地區共售出約1,400多輛X型及S型車款,但累積竟已有超過百輛以上該年度X型及S型汽車,都陸續發生動力電池故障的瑕疵、因電池故障而致行駛中的汽車動力消失,無法繼續行駛,或無法上路的困擾。等到車主脫困,將汽車送到特斯拉修車廠修繕後,不少的車主發現,特斯拉修車廠並未有充足的備份電池可以立即替換、而將汽車留在維修廠內、等候1至6個月不等或甚至更久等候時間,才能更換動力電池系統。而在這段等候期間,這些車主多數要面臨無車可用的窘境,更只有少數人可以享有代步車的待遇。 除了特斯拉為車主更換動力電池系統耗時長是車主抱怨的問題之外,也有不少車主反映,在車主不知情情況下,特斯拉竟將車主汽車上的故障電池,以整修過(翻修品)的電池替換;而更讓一位車主不滿的是,當他將換上整修過舊電池的車輛開出特斯接的維修廠之後,當天立即再度在出廠的路上發生動力消失的故障。運氣好一點,沒有出廠日在路上掛掉的車主,也有幾位反映他的維修過電力系統的車子,在出廠行駛1周至6個月之後,也再度發生相同動力電池故障狀況,而需要再度進場等待維修。 據自救會的統計,特斯拉汽車電池故障的樣態,顯著者,包括如下: 一、在高速公路及一般道路上行駛時,汽車的大電池突然故障,汽車瞬間失去動力。計有多達13 位以上駕駛人遇過此種狀況。 二、在國道行駛中,儀表上雖顯示汽車的動力電池,仍有電量,但是接著不久,竟然突然完全失去動力,汽車無法加速,車主只得趕緊停靠路肩,更有一些車輛,在汽車失去動力之後,直接在內線車道上拋錨,無法動彈,驚險萬分。 三、車主已將電池超充至90%,但突然間竟歸零。 四、車主在自家充電,雖顯示已經充電完成,但是直到要用車出門時,竟發現汽車不能啟動。 五、超充後電池電量顯示竟是歸零,經救援中心檢視後又恢復正常,車主心有不安,被迫立即將特斯拉汽車開往台中體驗中心留車確認。 六、汽車充完電,正要離開,但待拔起充電線後,汽車的大電池就陣亡。 七、動力電池故障,原廠說,更換全新電池;但換上新電池後,車主發現新電池的可行里程減少、超級充電速度變慢。 八、同一電池連續二次以上故障。車主王先生等了二個多月,當日第一次超充後又隨即故障,再度回廠待料維修,前後共等了約五個多月,才獲得修繕完成。 茲整理二次故障之車主資料(14位): 王先生 楊先生 謝小姐 張先生 林先生 鐘先生 周先生 黃先生 郭先生 魏先生 蔣先生 莊小姐 陳先生 蔡先生 三次故障車主資料(3位): 鐘先生 陳先生 張先生 行駛中突然失去動力之車主資料(15位): 李先生 王先生 郭先生 陳先生 黃先生 林先生 林先生 黃先生 郭先生 陳先生 熊先生 陳先生 陳先生 林先生 黃先生 資料來源: TELSA動力電池瑕疵自救會 台灣特斯拉公司可議的售後服務 對於已經發生為數不少的特定車型相同類型大電池系統故障事件,台灣特斯拉公司(簡稱台特)的善後處理與消費服務,自救會亦有高度的不滿,這些為廣為自救會車主不滿並引起爭議的售後服務作為,自救會也毫不客氣提出如下述: 一、大電池發生大規模的「壞掉再修」(而且是ㄧ修再修),引發車主對於所購買的特斯拉汽車,認為有「品質和安全上疑慮」。而台特公司卻一直拿不出有力的解決方案,迫使車主集結起來組成自救會。 二、車主的汽車更換大電池之後,只有少數車主是以新電池更換,大部分都是由特斯拉公司以換上整修過的電池更換,而據車主反映,部分替換裝上的電池,竟是舊品,其使用年限甚至比車主汽車年份更久(更老),這讓車主很惶恐和憤怒,覺得特斯拉做生意不老實。 三、台特公司曾保證不會在行駛中失去動力,但在自救會群組中,就至少發生15起行駛中,汽車喪失動力的狀況。 四、特斯拉固然承諾在保固期間內,車主可以獲得免費維修大電池。但是車主認為:過保固期之後,就要自求多福。而未來更換大電池的費用十昂貴,車主對於大電池的的品質與可靠性,感到十分憂心,似乎並不像特拉官方所宣傳的,可以跑100萬公里。 五、車主維修期間漫長,更換或整修動力系統之後,車主認為特拉應該同步全面提供延長保固服務的期限。 六、台特公司並未對維修中的車主全面、主動提供代步車或代步津貼的服務,出現「有吵才有糖吃」的差別待待遇現象。 七、最不滿意的是台特公司除了提供0800電話服務之外,整個台特公司沒有提供任何一個對口,妥善處理並對車主負責解釋,並且服務態度十分高傲,甚至信口開河,無法取信消費者,並且一旦談及申訴事項,台特公司便推出法務人員出面理應,根本沒有客戶服務的標準作法,使車主感到特別焦慮。 八、車主面對愛車經歷一再維修的困擾,已是心生恐懼,但因為道德良心,不願將頻生故障的舊車再轉賣,以免貽害他人;(觀察TESLA MX中古車價,平均還有300萬元的價值,但是經探詢台特公司,該公司僅願以220萬元回購)。 消基會表示,根據「消費者保護法」第4條規定:「企業經營者對於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應重視消費者之健康與安全,……,維護交易之公平,提供消費者充分與正確之資訊,及實施其他必要之消費者保護措施」;同法第7條規定:「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因此,當許多消費者反應特斯拉汽車電池系統有系統性、持續性、同性質的故障問題出現、讓許多車主共同面臨上路行駛道路上失去動力情形時,即顯示特斯拉相關車型的品質,確有危害消費者的安全上疑慮,或可確認為特斯拉的某些型號汽車已有「重大汽車瑕疵問題」,台特公司應加以重視,快速處理,以負責的態度回應消費安全上的疑慮,應發布警訊,召回相關車型,回廠維修,進行完善的售後服務。 「消費者保護法」第33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認為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之虞者,應即進行調查。於調查完成後,得公開其經過及結果。」同法第36條亦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經第33條之調查,認為確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或確有損害之虞者,應命其限期改善、回收或銷燬,必要時並得命企業經營者立即停止該商品之設計、生產、製造、加工、輸入、經銷或服務之提供,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且第38條復規定:「中央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亦得為前五條規定之措施。」 呼籲 因此,針對特斯拉電池故障一案,鑑於消費者已經進行長期反映與申訴(分別與台特公司、消保單位、交通部、民意代表交涉反映),惟始終不見台特公司與主管機關受理,並提出具體解決方案,為此本會謹呼籲業者及政府主管機關,儘速拿因應政策,以維護車主的權益: 交通部和消保單位應趕緊立案調查,發布調查報告結果,以昭公信,必要時應要求業者實施召回、更換電池系統新品,並要求業者延長原有保固,以及維修期間提供代步車服務,以降低消費者的損失與不便。 台特公司應正視本案帶給企業的形象危機,應趕緊請客服人員(而非法務人員)踏實面對問題,向社會大眾公開說明因應之策,挽回企業形象。 呼籲特斯拉汽車的車主(消費者),倘若車主的愛車也遇到相同的電力系統瑕疵或故障現象,應立即回廠維護,以維護駕駛安全。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03/21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回文國產與進口草莓農藥殘留檢測 日本、臺灣草莓檢出不能使用的農藥
鮮紅欲滴、香氣十足的草莓,是許多消費者的最愛。每到冬季,就進入了草莓上市的季節,省產臺灣草莓的產季約在每年的11月至隔年4月之間,產季之外,臺灣市售的草莓,則多數來自日本、韓國或美國等地進口。草莓除了可供鮮食之外,在草莓盛產的時節,許多店家紛紛推出「草莓祭」活動,以草莓製成各式飲品、冰淇淋、蛋糕等精緻的甜品,酸甜的滋味,深受消費者喜愛。 依農委會資料,目前臺灣栽種草莓的面積約500~550公頃,9成栽種區域在苗栗縣,整體產值超過18億元,為極具經濟價值的水果。草莓屬於連續採收的農作物,若氣溫不穩定,易發生病蟲害,有些農民為了防範病蟲害及避免抗藥性的發生,會頻繁輪替使用不同作用機制的農藥,造成農藥殘留的風險提高。 除了臺灣自產的草莓之外,由日本、韓國等地進口的草莓亦非常受消費者青睞,但近年來進口草莓於邊境檢測驗出農藥殘留不合格的情況,也時有所聞,統計近2020年1月~2022年2月邊境檢驗進口草莓不合格的件數,2020年19件,2021年21件,2022年至2月11件,共計51件,其中以來自日本的39件為最多,顯示進口草莓亦有農藥殘留的疑慮。 草莓外表嬌嫩,在清洗時不能過度搓洗,僅能以流動的水輕輕沖洗或以清水稍微浸泡的方式清洗,若有農藥殘留,恐難以洗去。有鑑於此,本次消基會進行市售國產與進口草莓農藥檢測,以了解市售草莓是否有農藥殘留的問題,檢測結果提供消費者作為選購時的參考。 採樣 於2022年1月間,臺北市、臺中市、彰化縣與高雄市的量販店、超市、水果行、傳統市場、黃昏市場等販售通路進行採樣,購得6件國產草莓、5件日本草莓、1件韓國草莓,共計12件樣品。(調查項目與測試方法請見表1) 殘留農藥檢測結果(請見表3) 本次12件草莓檢測結果,1件韓國草莓未檢出農藥,11件草莓檢出1~17種農藥殘留。11件檢出農藥的草莓中有5件符合《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其餘6件不符合《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這些不符合標準的樣品為:編號4號(國產)、6號(國產)、7號(日本產)、9號(日本產)、10號(日本產)與11號(日本產)(總計共有2件國產與4件日本產的草莓不符合規定),以上6件中,各均檢出1~2種不得使用於草莓的農藥。 6件符合《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的草莓中,僅編號12號(韓國產)草莓未檢出農藥殘留,其他5件皆檢出1~17種農藥,惟檢出農藥的種類與檢出量符合《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 統計本次12件草莓農藥檢測結果,總體合格率為50%;若依草莓產地統計,國產草莓合格率為66.7%,日本草莓為20%,韓國草莓為100%。 本次農藥檢測不合格6件樣品,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5款規定,依同法第44條第1項第2款應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1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以及依同法第52條第1項第1款應予以沒入銷毀。 本次檢測的發現與建議 一、真有機?假有機? ▲編號3號樣品販售攤位的「有機」旗幟。 本次編號3號於臺中市北平路黃昏市場購得的國產草莓樣品,其販售攤位高掛「有機」旗幟,但卻檢出7種農藥,雖檢出量符合《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但依《有機農業促進法》,有機農業不可施用化學肥料及化學農藥等,且須通過嚴謹的驗證流程才能取得有機認證標章,若未經有機驗證合格就以驗證農產品等文字或其他足使他人誤認之表示方法,而販賣、標示、展示或廣告,即違反《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10條第1項規定,可依同法第26條未經驗證合格,以驗證農產品等文字或其他足使他人誤認之表示方法,而販賣、標示、展示或廣告,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業者應遵循相關規範,以免受罰。 在傳統市場有時可見宣稱「有機」的蔬果,消費者應注意是否有中央農政主管機關核可之有機認證字號及認證機構標章等相關證明文件,若沒有相關文件,即為業者自行宣稱的「假有機」商品,消費者應睜大眼睛,以免買到假有機的商品,成了冤大頭。 二、2件國產草莓樣品,檢出不得使用於草莓的農藥 本次2件農藥殘留不合格的國產草莓樣品,檢出的農藥皆為不得使用於草莓的農藥,推測原因可能是農民混用農藥,或是與其他農作物種植距離過近、種植密度過高,使農藥交互汙染,造成多種農藥殘留。其他4件有檢出但殘留量合格的國產草莓,其檢出農藥種類與農藥殘留量雖符合《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規定,但經檢出的農藥種類,則高達7~17種,相較日本草莓僅檢出1~7種農藥,以及韓國草莓並未檢出農藥的情形加以比較,國產草莓使用農藥的狀況,仍然有很大的進步空間,農友們應重視安全採收期,儘量少用農藥,或讓農藥能有足夠的時間消退,以降低農藥殘留的風險,生產安全的水果,讓消費者能安心選購。 三、食用草莓前,應確實清洗 本次12件草莓農藥檢測結果,總體合格率僅50%,無論是國產與日本產的草莓,皆有殘留農藥的問題。2015年有一篇「Removal of 16 pesticide residues from strawberries by washing with tap and ozone water,ultrasonic cleaning and boiling」(以自來水、臭氧水、超音波和煮沸法去除草莓中16種農藥殘留)論文指出,用自來水、臭氧水、超音波和煮沸法清洗草莓上殘留的16種農藥,實驗結果自來水清洗最多可去除68.1%的農藥,臭氧水清洗最多可去除75.1%的農藥,兩者差別不大,而超音波清洗最多去除91.2%的農藥,煮沸法最多去除92.9%的農藥。超音波清洗和煮沸法是減少草莓農藥殘留較有效的方法,但一般消費者家中無超音波清洗設備,也不會將草莓以煮沸法清洗,因此建議消費者在食用草莓前,可將草莓於流動的水中漂洗10~15分鐘,初步清洗表面後,再將草莓於水龍頭下個別沖洗並摘除葉片和蒂頭,清洗過的草莓應儘快食用,才能享受草莓最新鮮的滋味。 另,值得思考的還有,臭氧水可去除75.1%的農藥,清水亦有68.1%的農藥去除力,因此,消費者是否需要額外購買臭氧水(機)亦值得商榷。 四、落實食藥署所頒現行農藥測試方法,嚴格執行農藥檢測,可以奏效 目前食藥署的農藥測試方法主要有「多重殘留分析方法」公告檢驗方法與「質譜快速篩檢法」參考檢驗方法,本次檢測使用的「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多重殘留分析方法(五)」屬於前者,檢體採用QuEChERS方法前處理後,再以液相層析串聯質譜儀及氣相層析串聯質譜儀分析,適用於蔬果類等食品中阿巴汀等380項農藥多重殘留分析。「質譜快速篩檢法」則屬於後者,常用於大型果菜批發市場拍賣前的農藥檢驗,與農產品產銷及食品業者針對特定風險物質進行自主管理,檢測速度快,可即時提供檢測結果,但可檢測的農藥種類僅有191項,較「多重殘留分析方法」少。本次檢出不可使用於草莓的農藥有克凡派、脫芬瑞、賽安勃、氟尼胺、賽果培等5種,僅賽安勃無法以快篩法測得,其餘4種皆能使用快篩法測得,因此若在例行抽驗時使用「多重殘留分析方法」,搭配源頭管理端使用快篩法,再加上農政單位對農友的農藥用藥安全宣導教育,相關單位落實各個環節,才能達到農場到餐桌的食品安全。 五、國產草莓有重複用藥情形,有待改進 本次檢出的農藥可分為殺菌劑、殺蟎劑與殺蟲劑等3類(請見表2「檢出農藥與防治(除)蟲害」),比較國產草莓與進口草莓檢出的農藥種類數,6件國產草莓檢出7~17種農藥,相較於日本草莓檢出1~7種農藥與韓國草莓未檢出農藥,國產草莓檢出的農藥種類數明顯多於進口草莓,其中是否有重複用藥的情形,農政單位應深入了解。以本次2號國產草莓樣品為例,雖然檢出的17種農藥都沒有超標,但多種農藥混用可能對人體產生「雞尾酒效應」的加乘危害,因此,農政單位應加強農民正確用藥的觀念,減少農藥混用的情形,以降低「雞尾酒效應」對身體健康造成的危害。 六、難以置信的事實:日本進口草莓農藥殘留檢測不合格率偏高 統計2020年1月~2022年2月進口草莓邊境農藥殘留檢驗結果,2020年不合格件數為19件,2021年不合格件數為21件,2022年至2月不合格件數為11件,共計51件,其中39件來自日本,排除限量不得檢出類,不合格件數僅剩4件;而本次5件日本草莓有4件農藥殘留不合格,不合格率達80%,顯示日本進口的草莓有較嚴重的農藥殘留問題,以目前的邊境檢驗仍無法將農藥殘留不合格的草莓攔阻於邊境,仍有流入市面的情形,食藥署除加強對進口草莓的農藥殘留檢測之外,更不可忽略諸如本次調查的後市場監測,讓消費者能安心選購。 此外,在國產草莓的部分,統計2017~2021年農委會蔬果農殘檢測結果草莓不合格件數,2017年7件,2018年2件,2019年無不合格件數,2020年4件,2021年2件,草莓不合格件數並無明顯高於其他蔬果的情形,但本次國產草莓農藥檢測結果6件草莓中就有2件不合格,合格率僅66.7%,顯示國產草莓仍有很大的進步空間,對於民間機構抽驗不合格率高的蔬果,農委會應推廣以預防、監測、干預等核心概念為基礎的「有害生物綜合管理」模式,減少農藥用量和類別之外,並輔以加強抽驗的機制,官民合作,以提升國產蔬果的食品安全。 ※本檢驗報告僅對消基會採樣的樣品負責。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表1、調查(測試)項目、方法及標準 項目 調查、測試方法 調查、測試標準 測試單位 價格調查 換算每臺斤價格 比較每臺斤價格 消基會 殘留農藥檢驗 農藥殘留380項:衛授食字第1081900612號「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多重殘留分析方法(五)」 衛授食字第1101301706號《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 佳美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硫代胺基甲酸鹽:衛授食字第1071902338號「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殺菌劑二硫代胺基甲酸鹽類之檢驗(二)」 表2、檢出農藥與防治(除)蟲害 農藥名稱 草莓限量(ppm) 檢出件數 防治(除)蟲害 添加可共同作用的農藥 採收前需停止施藥天數 殺菌劑 凡殺同 2.0 2 草莓果腐病 克絕 採收前3天 平硫瑞 3.0 1 草莓灰黴病 — 採收前1天 白克列 3.0 1 草莓白粉病 — 採收前5天 草莓灰黴病 — 採收前5天 安美速 2.0 1 草莓果腐病 — 採收前12天 (設施栽培18天) 百克敏 0.5 2 草莓炭疽病 氟克殺 採收前9天 草莓白粉病 氟克殺 採收前9天 草莓灰黴病 氟克殺 採收前9天 草莓果腐病 達滅芬 採收前5天 草莓葉枯病 — 採收前9天 亞托敏 2.0 5 草莓果腐病 — 採收前6天 (設施栽培12天) 依普同 5.0 1 草莓灰黴病 — 採收前3~4天 草莓葉枯病 — 採收前3~4天 待克利 1.0 1 草莓炭疽病 — 採收前5天 草莓葉枯病 — 採收前5天 氟克殺 2.0 1 草莓白粉病 百克敏 採收前9天 草莓灰黴病 百克敏 採收前9天 草莓炭疽病 百克敏 採收前9天 氟派瑞 1.5 4 草莓炭疽病 三氟敏 採收前7天 草莓根瘤線蟲 — 延伸使用藥劑 派美尼 3.0 1 草莓灰黴病 — 採收前7天 滅派林 1.0 1 草莓灰黴病 — 採收前7天 達滅芬 2.0 2 草莓果腐病 — 採收前6天 百克敏 採收前5天 腐絕 5.0 1 草莓炭疽病 快得寧 採收前5天 草莓葉枯病 快得寧 採收前5天 撲滅寧 5.0 1 草莓灰黴病 — 採收前5天 賽座滅 1.0 2 草莓果腐病 — 採收前6天 賽普洛 5.0 6 草莓灰黴病 護汰寧 採收前5天 草莓葉枯病 護汰寧 採收前5天 護汰寧 2.0 6 草莓灰黴病 派滅芬 採收前3天 賽普洛 採收前5天 草莓葉枯病 賽普洛 採收前5天 貝芬替 3.0 1 無資料 無資料 無資料 二硫代胺基甲酸鹽類 5.0 1 無資料 無資料 無資料 殺蟎劑 必芬蟎 2.0 2 草莓葉蟎類 — 採收前3天 合賽多 1.0 3 草莓葉蟎類 — 採收前6天 克芬蟎 2.0 1 草莓葉蟎類 — 採收前3天 依殺蟎 0.5 2 草莓葉蟎類 — 採收前7天 芬殺蟎 0.1 1 草莓葉蟎類 — 採收前8天 畢達本 1.0 1 草莓葉蟎類 — 採收前7天 賽芬蟎 2.0 3 草莓葉蟎類 — 採收前5天 賽派芬 3.0 1 無資料 無資料 無資料 殺蟲劑 亞滅培 1.0 4 草莓葉部薊馬類 — 採收前7天 剋安勃 1.0 1 草莓夜蛾類 — 採收前7天 賽速安 採收前7天 氟大滅 1.0 1 草莓夜蛾類 — 採收前7天 達特南 1.5 1 草莓花薊馬 — 採收前3天 草莓蚜蟲類 — 採收前3天 賜滅芬 1.0 2 草莓葉蟎類 — 採收前7天 賽洛寧 1.0 3 草莓葉蟎類 — 採收前6天 (設施栽培12天) 草莓薊馬類 — 採收前6天 (設施栽培12天) 草莓葉部薊馬類 — 採收前6天 (設施栽培12天) 賽速安 0.5 4 草莓蚜蟲類 — 收前7天 草莓夜蛾類 剋安勃 採收前7天 克凡派 不得檢出 1 — — — 氟尼胺 不得檢出 3 — — — 脫芬瑞 不得檢出 1 — — — 賽安勃 不得檢出 2 — — — 賽果培 不得檢出 1 — — — 資料來源: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植物保護資訊系統 ※詳細檢驗結果表格請見《消費者報導》雜誌2022年3月號491期53~60頁。當前能源政策應重新檢討 不容以「重工業,輕民生」的錯誤手段, 犧牲民生消費用電者的權益
本年3月3日爆發興達電場開關場停電事故,造成全台549萬用戶大斷電災情,這是繼去年513停電事件之後,又一起更加嚴峻的斷電災難,創下僅次於1999年921大地震以來,最大規模的停電事件,造成民生與工業損失最為慘重的事故。 回看過去5年期間,總共連續爆發5次大停電,每次停電皆造成不少災況,曝露出當前的政府能源政策已出現問題,導致民生消費與工商業蒙受重大損失,執政當局每次肇事之後檢討,都說要痛定思痛,嚴加改進,但結果呢? 根據媒體報導,303停電事件,導致全台灣549萬戶無電可用,130萬戶無預警停止用水,連帶爆發全台共328件電梯受困事件,2千多處交通號誌故障異常,高鐵、台鐵各有三班次、三十六列次受到影響,波及4,185名旅客,高捷、高雄輕軌緊急停駛、500多間郵局自動櫃員機一度無法提領,部份電信公司基地台當機,尤以台南、高雄的用戶影響最大。停電造成全國民生災情,從北到南,無一倖免。台南、高雄一帶更是重災區。停電事件,同時也使得國內的半導體、光電、石化、鋼鐵等產業嚴重受創,工業界的損失,估計高達上百億元。 過去幾年以來,政府強力推動能源發展與轉型政策,目標設定計畫於2025年達成非核家園,屆時達成50%燃氣、30%燃煤、20%再生能源的能源配比目標。但是言猶在耳,過去五年以來,卻接連創下5年5次大停電的空前紀錄(見附表一)。光是去年就爆發三起停電事件,使得當時總統蔡英文必須親自出面致歉,直言她也不能接受(停電)!要求內部立即進行檢討,但去年的道歉之後,時至今年,跳電事件竟再度發生,全台停電的噩夢,並未就此終止! 為確保國內電力供應系統的穩定及安全,《電業法》第27條規定,發電業及售電業銷售電能予其用戶時,應就其電能銷售量準備適當備用供電容量,並向電業管制機關申報。 觀察國內電力供電穩定程度,台電公司官網公布兩項指標,一是備用容量率,二是備轉容量率。前者用以衡量當年系統發電端的供電可靠程度,計算方式是以系統在各發電機組正常發電下可提供之最大發電容量(系統規劃淨尖峰能力)扣除每年之「最高小時用電量」(系統尖峰負載)之差額,再除以尖峰負載量所得到百分比。後者用以衡量每日供電可靠度之指標,其計算是以當天系統淨尖峰供電能力,扣除尖峰負載後的差異值,再除以尖峰負載量所得到百分比,供電能力計算已扣除電力系統歲修(機組大修)、小修(機組檢修)及故障機組容量,代表電力系統發生突發性的電源喪失事故時,系統所能處理該電源喪失事故的餘裕。 2012年起,經濟部同意台電公司每年備用容量率目標值為15%(見圖一),而根據台電公司官網公布數據,2016-2018年,台電公司備用容量率過去實績值各為10.4%、9.8%、10%,明顯低於政府核定目標值15%,2019-2020年雖然回升到16.8%、16.4%,但2021年再度降至13.5%,顯示台電供電可靠程度出現警訊! 而在303大停電當天,台電公司發佈事故新聞稿表示,當日上午系統備轉容量率達24.61%,可提供電力是707萬瓩,遠遠高於台電公司官網公告備轉容量率餘裕充足的10%數值(6%達警戒值將增加限電機率)。從本次斷電情形觀之,台電公司揭露3月3日備轉容量率24.61%,用來處理斷電意外,應該餘裕充足才是,但卻出現完全相反的結果,不禁另人質疑台電公布數字的真實性,並無法如實地反應供電系統的每日穩定度! 回顧2021年5月13日爆發的「513大停電」事件,當時興達電廠四組燃煤機組跳電,影響全國達415萬戶無電可用,而當天公布的備轉容量率為10.03%(近367萬瓩電力),應屬餘裕充足的狀態,但事故發生後台電公司施行五小時共計六輪的緊急分區輪流停電,何以致之?從經濟部公布該次事故檢討報告中顯示,當日事發時備轉容量率不如數值,其因素包含太陽光電出力逐漸下降、該年水情不佳,水力廠無法增加發電、抽蓄電廠需配合節水,機組無法連續滿載運轉等因素。從上所知,台電公司公告的備轉容量率,其計入不穩定的太陽能電力及水力供電來源,因此導致台電統計數值的真實性,難以被查知!如果台電公司一直無法詳實說明備轉容量中「穩定」與「非穩定」電力供給能量的比例,則台電目前公布的備轉容量率數值,將再度淪為政府規避問題與推卸責任的數字遊戲,不僅難昭公信,亦無法迫使政府誠實面對能源政策失靈的錯誤。 從經濟部公布本次停電事件的檢討報告中,亦突顯台電公司電網結構出現系統性瑕疵,以及人員專業訓練不足,窘於應付緊急事故,導致備轉容量電力調度出現災難性的錯誤。 本會認為,近期連續爆發的全台停電災情,正在敲響台灣未來缺電的警鐘,主因難以脫離目前的政府推動能源轉型政策的因素,導致備載電力供給趕不上需求的具大挑戰。而供給量能的挑戰,不僅來自執政團隊廢除核電決策的操之過急,銜接的非核綠能建設速度太慢,太陽能、風力等再生能源受制氣候影響造成產能的不穩定,復以新增天然氣接收站面臨環保生態抗爭拖累進度,導致備載電力供給系統幾乎失靈。需求面則是錯估國內半導體業的蓬勃發展,窮於應付科技產業擴廠所需鉅量電力的需求,令全體民生用電被迫犧牲權益,無人可以倖免必須共同承擔政府政策錯誤的代價。 電力固然是工業之母,但電力亦為民生之父。面對將來仍然無法完全排除的停電危機,本會呼籲政府應該重新評估各項電力建設計畫,務實檢討能源政策,成立「獨立電業監管機制」,由電業及產業等專業人員管理監督,以確保台灣電力正常運作。配合綠能發電系統建置進度,徹底體檢其建置進度、改革電網結構問題,此外,政府應當迫切關注台電公司人才斷層與專業能力提升需求,要求全面加強模擬訓練,提升應變能力,以維持民生與產業經濟的永續發展。 面對當前錯誤的政策,如果不思檢討改革,未來勢必再度影響民生消費的用電需求,繼而衍生電費調漲、成本增加的爭議,消基會為消費者權益的代言團體,自303大停電以來,迭次接到許多消費者意見反映,應為全國的民用消費用電者的權益把關,不容許政府在處理備載電力供需失衡問題,採取「重工業,輕民生(消費者)」的錯誤手段,藉著犧牲民生用電消費者的權益,來做為穩定工商業用電的代價。如果政府確有犧牲全國民生消費者用電的錯誤政策,應該重新檢討。 本會為此謹提出呼籲,請政府切實檢討當前備受國人垢病的能源政策,記取近年多次發生大停電的教訓,立即思考當前國家現實電力供應條件與需求,改弦易轍,務實調整不切實際的能源政策,不可犧牲民生消費用電的需求,迴避消費者需要穩定可靠電力供應的基本權利,以保障人民應有的民生消費福祉 。 最後再告誡我們的政府,消費者要的是電力,不是雞排!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歷時14年「壓力比山大」團訟 終於一審宣判了
歷時14年「壓力比山大」團訟 終於一審宣判了 民國96年12月亞歷山大健身中心倒閉案,造成眾多消費者受害的團體訴訟,歷經十四年的法院審理,終於在111年2月16日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作成第一審宣判。 這宗訴訟,既打破國內消費團體訴訟耗時最久的紀錄,亦嚴重考驗著受害消費者耐心,更令十四年來,付出無比毅力和韌性的受理團體訴訟的消保組織—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感慨萬千!千呼萬喚之後,正義固然姍姍而來,然而,究竟誰才是贏家? 民國96年12月10日,亞歷山大健身中心因財務危機,總裁唐雅君宣布公司業務全面停業。當時亞歷山大健身中心全台擁有20家分店,其中包括:亞歷山大股份有限公司、亞爵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均隸屬於由唐雅君所經營之「亞歷山大」健身俱樂部集團,累積會員人數超過26萬人,實際繳費的會員約有10萬人,估計20多家門市之年營收金額達20億元。 儘管擁有如上的大型規模,經營看似十分的成功,但讓人不解的是,亞歷山大集團負責人唐雅君明知財務狀況惡化已達無力支應程度,竟未預先安排員工及會員之善後事宜,更隱藏財務狀況惡化事實,仍然藉著繼續大肆宣傳吸收會員加入;根據被告集團之網站資料, 96年11月15日起至97年1月20日止尚推出以單日消費2萬元,可抽獎3輛日本原裝休旅車之「亞歷山大百萬好禮大放送」活動;顯見其不顧財務惡化之事實,仍以促銷方式進行吸金,已達經濟犯罪的條件。因此,十四年之前,在消基會董事會詳細評估、仔細討論後,毅然的同意挺身而出,承接為受害消費者爭取權益的消費團體訴訟。 細數來時路,本案自民國97年1月22日向台北地方法院遞交起訴狀至今,歷經5位法官、承辦人員幾度換手、求償人數最多的團體訴訟案件,終於在110年12月29日一審辯論終結,法官諭知在111年2月16日宣判。 本案起訴時,本會依法受讓將近1萬2千多位消費者的請求權。請求損害賠償金額約3千5百萬元(依民國97.3.12筆錄記載);其後,經過14年歲月,受害消費者有人因為接受和解、放棄請求權等諸多因素影響,迄109.2.26所提出的民事更正訴之聲明暨陳報狀為準,有效受讓消費者之請求權,仍有8,564位。至於向所有被告提出之請求損害賠償金額,共約新台幣5億8千萬元餘元(包含懲罰性賠償金)。而自起訴時起至本案辯論終結時止,本案開庭總次數為66次。 本案的被告共有7名,分別如下: 亞歷山大股份有限公司、 君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亞爵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至於參與本案的義務律師人數共有7名:林啟瑩律師、徐則鈺律師、楊延壽律師、楊進銘律師、謝天仁律師、游開雄律師、陳智義律師等。本會謹對於他們14年長期的奉獻,表達無上的謝意! 辦理訴訟案件一定得支出成本的。從研討消費者受害事實的整理至訴訟策略的擬定,以致以訴訟書狀的正式提出等等,無一不是每位義務律師在百忙之中,共同在消基會會議室經歷長時間的討論、更正、調整與日以繼夜的挑燈夜戰之後,方始最終定型,送入法院,進入訴訟程序。而在民國97~99年間,消基會固曾獲得當時的體委會及臺北市政府補助新台幣440餘萬元的補助,然而因本案耗時過久,政府嗣後即任何無預算支應,本案自100年後無任何補助,而由消基會以自有有限的財源,獨力承擔至今。 如果以轉讓請求權方式委託提出訴訟消費者人數約為8,000人為計,本會總共接受主管機關共計約新台幣4,400,000元的補助,平均每位消費者所受到的補助款,僅為新台幣513元而已。換算下來,本會為8,000位消費者打了一個十四年的官司,最後僅收到每位消費者新台幣513元的補助,老實說,以此種對價,為消費者提供服務14年,最終獲得司法判決的代價,其實是建立在消基會與義務律師的犧牲與奉獻基礎之上,始克有成! 消基會指出,亞歷山大團訟案之所以會拖到14年尚未完成判決,最重要的因素是亞歷山大公司聘請律師使用「焦土策略」,不斷在萬名以上消費者的資料中,提出「對帳」、「程序」問題,企圖拖延訴訟的進行,對造爭執證據資料後,本會工作人員便要在如浩瀚大海般的資料裡,翻出各種資料佐證本會主張。例如,對造律師主張,某某消費者已和解、退款多少元,甚或是一句—要重新核對信用卡、對帳單等等,在14年的訴訟程序中,本會亞歷山大案歷任多位承辦工作人員的工作重點便是--翻箱倒櫃地搜尋著資料、製表,堪比「八年抗戰」還要慘烈,因為對造律師一句話,本會便是翻天覆地搜索資訊。這對受害消費者、承辦團體訴訟的消基會,甚或是日後的團體訴訟制度來說,已經是一個最糟的公益經驗和團訟示範,必須要儘速調整訴訟制度和細節。 消基會指出,司法制度評斷的是法與理,依法依理讓受害者得到正義伸張,填補損害或因傷痛得到賠償;加害人則應在法理之下,將侵害他人不義所得退回,必要時亦應得到適度懲罰,以矯正行為並安受害人之心。 所以,消基會指出,對於類似亞歷山大等案情單純、人數眾多的消費者團體訴訟制度,應該再加以改良、訴訟制度及程序應再求簡化,不要讓意圖滯延訴訟的律師的訴訟策略,而賜給業者再度蹂躪消費者以及以焦土抗戰策略,滯延訴訟程序、濫用司法資源的機會。 很不容易地,亞歷山大一案終於在111年2月16日一審宣判,一審宣判的結果是: 被告亞歷山大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億捌仟陸佰零貳萬貳仟參佰陸拾柒(1億8602萬2367元),及自民國97年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率。 被告亞爵國際育樂公司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仟柒佰貳拾捌萬玖仟捌佰玖拾元(5728萬9890)元,及自民國97年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率。 被告君生活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仟貳佰玖拾貳萬捌仟陸佰零柒(1292萬8607)元,及自民國97年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率。 此外,消基會要向所有參與團訟的受害消費者說聲:「您的等待,辛苦了!」而對於最辛苦的義務律師群、承辦同仁,以及承辦法官、書記官、法官助理,消基會同樣表達慰勉與感謝之意,期盼繼續加油,一鼓作氣,儘速追求訴訟定讞,以慰受害消費者,以正社會秩序。 最後,本會也還是要提醒所有受害消費者,本案仍須靜候法院判決、且敗訴的一造(被告)不再上訴,以及願意支付賠償之後,消費者才有機會獲得損害賠償或和解金。且請再等待消基會取得賠償(和解)金額後,方能按照比例,分配所有受害消費者應得之賠償金額。損害賠償的最後一里路,仍然漫長,期盼所有受害消費者和消基會一起耐心等待,迎接姍姍而來的正義,不致成為獲得勝訴的輸家!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BOX:健身中心類的消費爭議,消基會除了團體訴訟,還做過哪些努力? 綜觀消基會自90年至92年的健身中心申訴案例,發現相同的問題一再發生,甚至有業者已被列入消基會「消保牧場」當中屢勸不改的黑牛區; 而在93年度,消基會又進行7家健身中心調查,也發現: (一) 6家拒絕讓消費者攜回契約書審閱,佔86%。 (二)另外有1家業者「佳姿」,雖然同意訪員將契約攜回,但其提供的卻是由衛生署公告的「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範本」,而非採用「體適能定型化契約範本」。此外,還發現: (一) 解除會籍及退費標準不合理,或收取過高之違約金 (二) 會籍不可轉讓或收取轉讓手續費不合理 (三) 補發會員卡收費過高 (四) 業者自定免責條款,於法不合 由於「健身房(體適能中心)定型化契約範本」無強制力,形同具文,故消基會力呼主管機關早日公佈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將上述不合理現象做一明確的限制,包括違約金上限、退會限制等,讓消費者有所依循,並有效約束業者。 3年後,亞力山大健身集團爆發無預警歇業,影響所及的是近10萬名消費者的消費權益,以及該產業的其他業者發展,其後,佳姿破產、金牌易主,相關產業發生一連串倒閉、易主等犧牲消費者權益情事,再再都讓消基會深覺不推動具強制效力的「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不足以捍衛廣大消費者權益。幾經消基會在每個健身中心的相關議題,都會喊出:儘速訂定「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的訴求;而後在體委會(現為體育署)、消保處等單位努力、消基會積極參與下,終於近5年之後(101年6月18日)完成「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的頒佈(相關條文,請參閱:https://reurl.cc/m9mYOl ),完成法制消保工作。 消基會指出,「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明文表示,業者之廣告說明,不得使用「終身」、「永久」等用語或類似字樣,之後對於短期補教業也有類似規範,消費者終於擺脫「終身」、「永久」等文字的不實誘惑,免受陷阱之害。市售零食營養素、抗氧化劑及丙烯醯胺檢測結果發布
吃零食是許多人解饞抒壓的方式之一,目前市面上有許多零食,常見如甜的蛋捲、奶油或夾心餅乾,鹹的則有洋芋片、蘇打餅乾或是古早味餅乾等,每個年齡層都有喜歡的零食。 雖然營養師都會宣導患有慢性疾病或是一般消費者,注意各類零食所含有的熱量,無論如何最好「少吃」一些,因為一不小心,就容易攝取過多的脂肪、糖和鈉,患有慢性疾病或是一般消費者如果沒有好好控制,輕則不僅體重增加,消費過量的零食時,三高等疾病也會慢慢地找上門。 食品在加工或儲存過程中,容易因環境及溫度的影響而產生氧化反應,含有高量油脂的零食更容易與空氣中的氧氣反應而變色、酸敗或變質,甚至於影響其風味及保存。因此有些業者會在零食中加入抗氧化劑,以避免油品出現氧化、油耗味等,讓食品能在「食用期限」內更加穩定。 此外,食物若本身含有豐富的胺基酸----天門冬醯胺(Asparagine)----例如馬鈴薯在高溫(超過120℃)烘烤、烘焙或油炸方式會與還原醣反應生成丙烯醯胺(Acrylamide)。而除了馬鈴薯外,其他如穀類或是咖啡、黑糖等也會產生相同的作用。 因此,本會乃辦理本次市售零食所含鈉、粗脂肪、膽固醇、抗氧化劑及丙烯醯胺等項含量檢測。希望透過本次檢測,了解市售零食的營養及安全,作為消費者選購時的參考,讓消費者在享受美味時能更加安心。 採樣 採樣期間為2021年5月底至6月初,採樣期間,因疫情處於三級警戒期間,故本會人員僅於臺北市及新北市兩地的量販店、官方網站及網路商店等地購買25件樣品;其中蛋捲、洋芋片及雪花酥各有5件,奶油或起司口味的餅乾(棒)則有10件。 檢視產地有17件為臺灣生產,其餘8件為進口,其中6件來自馬來西亞、另菲律賓及印尼各1件。(調查(測試)項目、方法及標準(詳見表1))。 調查及測試結果(請見表3、4) 一、標示調查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以下簡稱《食安法》)第22條規定,「食品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下列事項:品名,內容物名稱,淨重、容量或數量,食品添加物名稱,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原產地(國),有效日期,營養標示,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經檢視,除了營養標示外,所有樣品都符合規定。 二、營養素含量測試 1.鈉含量測試 鈉可維持人體機能正常運作,也是神經傳導和肌肉收縮的必需物質之一,是身體攝取的重要物質。喜愛重口味的消費者,容易吃入過量的鈉,長久下來可能造成身體浮腫、水腫、血壓過高、動脈硬化、心臟負荷加重和腎臟水分排泄困難等問題。 經檢測,本次採樣的樣品,每百公克鈉含量的最高與最低值,介於55~760毫克之間,值量比例十分懸殊。惟由目前國內並未對「高鈉」設定有明確的定義,若參考「香港食安中心」的資料建議標準,每百公克固體食物超過600毫克鈉者,即屬於「高鈉」食品,則本次測試中屬於高鈉食物則有3件(編號16號「金黃蔬活起士棒餅」、17號「奇比樂起士餅」及25號「起士洋芋脆餅(量販包)」),即屬於「高鈉」食品。(另請注意這三件食品「均為含起司」口味的餅乾)。 此外,依據我國《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鈉允許誤差範圍須小於等於標示值的120%,與標示比對後,竟有1件樣品實測與標示差異過大:即編號5號「手工米蛋捲」的外包裝上所標示鈉含量換算為每百公克84毫克,但實測時發現其每百公克實際的鈉含量卻有230毫克,超過標示值的120%以上,而高達2倍以上之多。此項食品的標示內容,顯然不符合實際食品的含量,而屬不合格商品,如有違反《食安法》第22條情形,可依該法第47條規定「處以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2.粗脂肪含量測試 脂肪是食物的營養素之一,也是維持身體正常機能的必需品,若沒有攝取足夠的脂肪,會導致「必需脂肪酸」缺乏,或荷爾蒙分泌不足等,進而影響生理狀態及代謝作用。依照目前國民飲食型態多是脂肪攝取量過多,過多的脂肪不僅會造成肥胖,還會提高心血管疾病、糖尿病或癌症等風險。 經檢測,本次25件樣品每百公克的脂肪均介於3~40公克之間。參考「香港食安中心」的資料建議,每百公克固體食物超過20公克的總脂肪者,即屬於「高油脂」食物,依此標準以觀,本次樣品中計有18件食品,列屬於高油脂食物,包括5件蛋捲、5件洋芋片及8件餅乾(棒)(編號18~25號)。此外,依據《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脂肪的允許誤差範圍須小於等於標示值的120%,本次所檢測樣品與其標示比對後,所有25件樣品均符合規定,數值均在誤差值之內。 3.膽固醇測試 膽固醇存在於動物的細胞膜內,是合成人體數種重要荷爾蒙及膽汁的材料之一,亦是人體必需的物質。人體的膽固醇多半來自肝臟或小腸細胞自行合成,僅約20%才來自食物。 早期國健署建議,每日膽固醇攝取量應低於300毫克,但美國心臟學會(AHA)及美國心臟學院(ACC)的研究顯示,「吃下去的膽固醇與血液中的膽固醇」兩者的關聯性並不絕對。於是,國健署2018公布的飲食指南,取消來自食物中膽固醇的限制,且2020~2025年美國農業部(USAD)發表的飲食指南建議在不影響足夠營養情況下應儘可能降低反式脂肪和膽固醇的攝取。依據2018年「台灣地區食品營養成分資料庫」,膽固醇較高的食物有動物的內臟(豬腦)、蛋黃、小卷干等。 經檢測結果,本次檢測樣品中僅10件起司餅乾和洋芋片樣品每百公克低於5毫克以下,其餘15件的膽固醇檢出含量,介於5~260毫克/每百公克之間不等,建議消費者在採購食用這些零食時,多多注意這些食品上的膽固醇含量的標示,以保健康。 三、抗氧化劑測試 食品製造業者在容易酸敗、架售期比較長,或是產品拆封後不在短時間內會食用完畢的食品中,會視情況加入抗氧化劑,以減少酸敗。 依據食藥署《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可使用於食品中的「抗氧化劑」種類相當多種,如二丁基羥基甲苯(Dibutyl Hydroxyl Toluene,以下簡稱BHT)、丁基羥基甲氧苯(Butyl Hydroxyanisole,以下簡稱BHA)、第三丁基氫醌(Tertiary Butyl Hydroquinone,以下簡稱TBHQ)及沒食子酸丙酯(Propyl Gallate)等,由於這些抗氧化劑成本低廉且效果極佳,因此普遍為食品業者摻用在脂肪和油含量高的食物中使用,以延緩酸敗的過程。 目前食藥署對於抗氧化劑的種類及使用範圍均訂有規定,其中BHT和BHA可以使用於冷凍魚貝類浸漬液、魚貝類乾製品及鹽藏品、口香糖及泡泡糖、油脂、乳酪和奶油、脫水馬鈴薯、乾燥穀類早餐、膠囊狀及錠狀食品,而TBHQ、沒食子酸丙酯及癒創樹脂僅允許添加於油脂、乳酪及奶油。 經檢測後,25件樣品中有4件檢出抗氧化劑,含量介於0.01~0.02公克/公斤。這些樣品為:編號8號「倫敦香脆薯片(原味)」檢出BHA、編號19號「特鮮起士餅」檢出TBHQ,編號20號「鹹味芝士餅乾」及編號25號「起士洋芋脆餅(量販包)」2件樣品,均檢出使用BHT。 以上4件樣品中,編號8號符合限量標準規定。其餘3件:編號19號「特鮮起士餅」、編號20號「鹹味芝士餅乾」及編號25號「起士洋芋脆餅(量販包)」,因其種類屬於餅乾,依規定是不許額外添加,惟何以竟仍檢出?由於本次的檢出量很少,推估可能來自油脂原料帶入於最終食品所致,未來有必要進一步追蹤!另外,以上4件樣品與標示成分比對後,25號「起士洋芋脆餅(量販包)」的標示顯示其含有TBHQ,但經本會本次檢測發現,竟然檢出BHT,此種所使用抗氧化劑標示不符情況,是否符合商品標示規定?也待主管機關事後進一步判定。 四、丙烯醯胺含量測試 雖然對於自飲食攝入丙烯醯胺是否會致癌尚無定論,但目前世界衛生組織國際癌症研究署(International Agency for Research on Cancer,以下簡稱IARC)則已將丙烯醯胺列為Group 2A物質(即「極有可能為致癌因子」)。 國內食藥署則於2016年訂定「食品中丙烯醯胺指標值之參考指引」提供對各種食物含量的指標值(請見表2),而歐盟也於2018年訂定不同食品類別丙烯醯胺的基準含量並提供減量措施;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CODEX)則未訂定每日容許攝取量。 因此,本會本次也隨機抽測4件洋芋片樣品,結果發現4件樣品含量介於211~564微克/公斤之間(請見表4),本次本會檢測的數據都低於歐盟及國內的建議量以下。 結論 依現行的「營養標示規範」應標示「熱量、蛋白質、脂肪、飽和脂肪(酸)、反式脂肪(酸)、碳水化合物、糖及鈉」等8種,允許的誤差範圍除了蛋白質和碳水化合物外,其餘6項都應低於或等於標示值的120%以下,而蛋白質和碳水化合物的實際值僅允許其標示值限於20%誤差範圍內。 本次檢測的25件樣品,有1件樣品營養標示不符合規定(另1件內含添加物是否符合規定,有待再予判定),業者標示營養成分應符合規範要求,畢竟有許多需控制飲食的消費者,須依賴產品給的資訊來估算每日的攝取值。 此外,雖然膽固醇並非強制標示的營養素之一,但有些國家的確有規範須標示,食藥署也有規範若在商品上標示非強制標示的營養素,誤差的允許範圍須低於或等於標示值的120%,業者若要標示商品的膽固醇含量,則應確實依循規範進行標示,且應避免誤差過大而影響其標示的參考價值。 依據國健署2018年的「國民飲食指標手冊」及「每日飲食指南手冊」,建議成人(19歲以上)每日鈉總攝取量不宜超過2,400毫克(即6公克鹽),對於18歲以下則無規範,但美國版飲食指南及英國國民保健署(NHS)均有針對不同年齡層建議每日的鈉攝取上限量(請見表5)詳細規定,臺灣是否該同步跟進?建議主管機關加以考慮;此外也建議脂肪攝取量應為總熱量的20~30%之間,「添加糖」攝取量也不宜超過總熱量的10%;國外則對脂肪攝取量有略微差異,約占25~35%的熱量,糖分則相同。也就是每日需攝取2,000大卡的人,脂肪及糖不得超過66及50公克(以1公克脂肪9大卡及1公克糖4大卡計算)。 此外,目前國內並未對「高鈉」、「高油脂」或「高糖」食物定有法規上的明確定義,若參考「香港食安中心」的資料,每百公克固體食物超過20公克的總脂肪(約4茶匙的油,1茶匙=5公克)、600毫克鈉及15公克的糖,就屬於「高油脂」、「高鈉」及「高糖」的食物。這點,本會建議主管機關也不妨參考。 檢視本次樣品的營養標示及測試,共有3件「高鈉」樣品所含的鈉含量對國小孩童而言,已是每日建議攝取量的三分之一,且根據研究,一旦鈉攝取過量可能有長不高的風險,也會影響智力發展;共有18件「高油」樣品已達到國健署「每日飲食指南手冊」中熱量需求為1,800大卡每人每日所需的油脂量20公克以上(不含堅果種子部分);還有不可忽略的「糖」,參考美國心臟協會(AHA)更建議2~18歲孩童每天應攝取少於25克的添加糖,而從廠商提供的營養標示估算,每百公克含有超過15克的「高糖」的樣品居然高達14件(共有5件蛋捲及雪花酥、18、19、21及23號),例如有些雪花酥雖然不屬於「高油」食物,但只要吃4~5份,就會超過每日攝取的糖含量,多餘的糖分會讓孩童上課時間注意力不集中,也容易導致日後第二類型糖尿病的發生,建議消費者最好還是淺嚐,否則容易攝取過量,而導致過胖及疾病產生。 本次檢出的3種抗氧劑安全性都仍有爭議,如TBHQ雖被視為防止油炸過程脂質氧化酸敗的最佳抗氧化劑,但有國外動物實驗研究指出過量可能增加罹患胃癌風險,儘管抗氧化劑對人體健康的影響尚無確切定論,仍提醒消費者注意。 4件樣品檢出微量的抗氧化劑,除了1件洋芋片外,其餘3件都是餅乾類,推估應該是原料(棕櫚油/椰子油,或是炸油)所含的抗氧化劑帶入最終食品,而非刻意額外添加。目前法規規範原料帶入的食品添加物,且該食品添加物含量明顯低於直接添加於食品中所需量或含量極微,對最終產品顯無功能者,可以不用展開不必標示,但餅乾是不允許使用抗氧化劑,建議業者最好能標示,畢竟《食安法》已規範所有原料、複方食品添加物都要展開,讓消費者有知及選擇的權利。 還有,隨機抽檢4件洋芋片的丙烯醯胺含量雖都符合歐盟及國內規範,丙烯醯胺並非人工添加,而是加工製程中產生的副產品。根據研究,丙烯醯胺的形成與穀物(馬鈴薯、咖啡)的品種、種植環境、加工烹調方式等因素有關,即使相同食品,不同製造日期或批次,其丙烯醯胺含量也會有相當差異。 由於食材須經過固定的烹調方式才能製成相關的食品,目前食藥署雖有提供「降低食品中丙烯醯胺含量加工手冊」及「指引」,但並無強制規範及罰則,加上也未要求食品需標示丙烯醯胺及含量,消費者恐難從日常食品包裝上了解吃下去的東西其中丙烯醯胺含量有多少。建議可參考2021年美國加州65號法案通過建議業者須在食品的標示上標示「產品可能會因高溫烘焙而產生丙烯醯胺」的警語,以提醒消費者注意。 給政府的建議 1.除了例行性的衛生抽查,建議政府要不定期監測廠商的營養標示是否符合。2021年9月消保處公布稽查61家現場調 製飲料業者的糖量及熱量實際與標示差異,就有7家飲料總糖量及總熱量標示不符規定。 2.建議不定期監控新興污染物,推廣嬰幼兒食品的源頭(食用油脂)訂定限量標準及製程指引到關注食品,讓食品業 者能遵循,也讓消費者安心。 給業者的建議 1.零食已成為國人喜愛的食品之一,對於8項營養素的標示,應謹慎看待,提供正確的資訊,對特別需要控制營養攝 取的病患,更是重要,也能讓消費者對產品品牌產生信賴感。 2.在採購及加工過程中,應遵守政府提供的指引,以降低新興污染物的出現。 給消費者的建議 1.消費者購買零食時,除檢視包裝完整外,應挑選標示符合規範的產品,此外,每家的成分比例雖然不太相同,也可 相互比較營養成分,挑選較適合的產品。 2.最好避免購買高溫油炸的食物,以降低攝取新興污染物的風險,多吃新鮮蔬果,以降低其對身體的危害。 3.無論何種零食,雖然可以療癒心情,但吃入熱量都不低。研發零食的目的之一,就是希望消費者一口接一口吃,因 此在油、糖、鹽的比例調整上,多會參考多數人的喜好比例。消費者不應將零食當成主食,淺嚐即可。最好能購買 小包裝及「原味」為主,以免攝取過多熱量,也能減少食品添加物的攝取。最重要是要慎選買給小朋友吃的零食。 ※本檢驗報告僅對消基會採樣的樣品負責。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表1、調查(測試)、項目、方法及標準 調查、測試項目 調查、測試方法 調查、測試標準 檢驗單位 標示調查 比較樣品的購買價格。 消基會 標示調查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進行 鈉含量測試 依據CNS 12869「嬰兒配方食品中礦物質之檢驗方法–銅、鐵、鎂、錳、鉀、鈉、鋅之檢驗」 《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 營養標示值誤差允許範圍:鈉、脂肪、膽固醇≦標示值之120% 粗脂肪含量測試 依據CNS 5036「食品中粗脂肪之檢驗方法」 膽固醇含量測試 依據AOAC 994.10-Cholesterol in Foods 抗氧化劑含量測試 衛授食字第1081900166號公告修正「食品中抗氧化劑之檢驗方法─多重分析方法」進行 《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之「抗氧化劑」,脫水馬鈴薯片或粉:二丁基羥基甲苯(BHT)及丁基羥基甲氧苯(BHA)限量都為0.05公克/公斤 財團法人台灣商品檢測驗證中心 丙烯醯胺含量測試 衛福部公布建議檢驗方法「食品中丙烯醯胺之檢驗方法(LC-MS/MS)」進行 食藥署「食品中丙烯醯胺指標值之參考指引」,洋芋片限量為1,000微克/公斤、餅乾限量為450~1,000微克/公斤 振泰科技檢驗公司 表2、臺灣和歐盟(2017/2158法規)對數種食物的丙烯醯胺基準含量 單位:微克/公斤 食物種類 臺灣 歐盟 (2018年生效) 薯條(即食) 600 500 洋芋片、馬鈴薯製餅乾 1,000 750 小麥製麵包 80 50 早餐穀物 200~400 150~300 餅乾、威化餅乾 500 350 非馬鈴薯類的脆餅乾類(crackers) 500 400 其他類餅乾(脆麥餅、薑餅及其他類餅乾) 450~1,000 300~800 烘焙咖啡/即溶咖啡 450/900 400/850 其他──黑糖、油條 1,000 ―(未列) 表5、美國及英國建議18歲以下鈉每日攝取量上限 美國飲食指南(2020版) 英國保健署(2021版) (National Health Service,NHS) 年齡 每日鈉攝取上限 年齡 每日鈉(鹽)攝取上限 1~3歲 1,200毫克 1~3歲 800毫克(2公克) 4~8歲 1,500毫克 4~6歲 1,200毫克(3公克) 9~13歲 1,800毫克 7~10歲 2,000毫克(5公克) 13歲以上 2,300毫克 11歲以上 2,400毫克(6公克) 詳細測試結果表格請見《消費者報導》雜誌2022年2月號490期49~60頁。春節期間加強防疫 別讓餐廳成為消費者染疫溫床 消基會呼籲餐廳業者落實防疫措施
春節期間加強防疫 別讓餐廳成為消費者染疫溫床 消基會呼籲餐廳業者落實防疫措施 本土Omicron疫情持續延燒,近一個多月以來,繼桃園西堤連鎖餐廳、錢都涮涮鍋,近日高雄「赤鬼牛排」餐廳亦相繼淪陷,依據衛福部的統計,目前新產生的感染案例,約有6成的染疫均和餐廳聚餐有關。 由於春節將屆,許多消費者在過年期間到各處訪親探友,極有可能湧向餐廳餐敘,如何讓餐廳不會成為染疫溫床,消基會呼籲政府、業界和消費者共同努力,大家配合作好防疫措施,不讓疫情升級,全民安渡新春佳節。 消基會指出,新冠疫情肆虐全球,已將近二年,這段期間以來,嚴重影響消費者的作息和生活方式,其中餐廳業者是受害最深的產業之一,也因此在前一陣子,台灣地區疫情較為紓緩之際,許多消費者紛紛重回餐廳,回味老味道,而各個餐廳也莫不把握「景氣回春」的機會,努力拼出業績,爭取生機;召回員工,增加員工收入,並藉此彌補虧損,亦同時為消費者提供各種美味服務。 但「君子愛財,取之有道」。在台灣本土疫情因為新的變種病毒Omicron侵入之後而變得更為緊俏之際,儘管防疫中心一直未有提昇防疫警戒等級之議,但是鑒於近來新增的疫情案例,已從防疫旅館移轉向一般消費者聚集的大眾化餐廳,特別是許多大型連鎖式餐廳之後,消費者、餐廳業者以及政府防疫單位,實應積極構思如何強化並落實在未來春節期間消費者大量湧現後的「餐廳疫情管控」議題,以免因防疫的不力,使得春節期間的餐廳消費成為消費者染疫溫床,成為防疫的破口。 春節期間,要讓餐廳不會成為消費者染疫的溫床,消基會建議: 對於餐廳業者的建議 加強人力,落實執行來店費者實名制和掃描QRcode的管理。 落實執行室內容留人數規定,確保防疫空間的安全性。 落實餐廳的安全感染控制管理,例如:室內通風設備的清消、餐廳用餐空間應保持適當間距、加置隔板、屏風,多利用包廂或其他足以區隔用餐空間、公共空間定時清消、保持室內空氣的流通、吧檯餐具不能輪流使用。 洗手間的防疫管理更是防疫的魔鬼細節,應加強清消密度,讓消費者可以安心使用。 工作人員要有防疫安全訓練,對於餐具、桌面等環境清消要周延而徹底。 員工的管理應有紀律,積極發揮職業道德與自我約束,餐飲服務人員做好自我的防疫管理,避免任何沾染可能的病毒。 對於政府主管機關的建議 檢討目前的用餐指引,如有不足,應即時強化頒布,讓業者有所遵循。 落實查察業者執行實名制和掃描QRcode的狀況。 加強查察餐廳執行防疫之各項措施。 春節期間持續推動疫苗施打服務,以控制疫情傳播效力。 對於消費者的建議 春節期間儘量減少聚會,親友聚餐宜儘量控制人數,並遵守餐飲防疫措施。 慎選能夠落實執行防疫措施的餐廳,拒絕光臨執行防疫不力的餐廳。 配合落實實聯制、體溫監測等防疫規範。 落實戴口罩、勤洗手,如有感冒症狀就不去如餐廳等公共場所。 除用餐外,出入餐廳應全程配戴口罩。 進出餐廳洗手間,應勤洗手,並加強清消。 儘量避免參加可能密集接觸不特定人的聚會或活動,及前往人潮聚集、密閉空間或通風不良的公共場所。 與不特定人保持適當社交距離(室內5公尺、室外1公尺)。 外出時可攜帶乾洗手用品隨時保持手部清潔,並準備備用口罩以便替換,返回住所時,要確實執行手部衛生。 若本身或家人屬於慢性病患者、老年人、孕婦、體重過重、嬰幼兒等免疫力比較不好的族群,容易受感染及感染後病症較為嚴重,請符合接種條件者,儘速完整接種疫苗,獲得保護力。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物價蠢動 上漲不休 消基會呼籲加強查察、調控關稅、貨物稅 並運用綜合所得稅作為因應工具
物價蠢動 上漲不休 消基會呼籲加強查察、調控關稅、貨物稅並運用綜合所得稅作為因應工具 自2020年疫情爆發後,面對疫情、國際物料高漲、工資攀升的三重挑戰,各行各業的商品價格紛紛蠢動,決定全面或部分調整商品價格,使得消費者莫不唉聲震天,紛喊日子又更加難過了! 消基會指出,源頭的低利率與貨幣寬鬆,因而造成房價與租金失控(請見圖一);零碳排與綠電,則有必然的生產轉換與投資成本,物價只會一路看漲。除非政府有在量販的適度補貼與零售的大幅整併,讓消費環境的質能夠補償在價、量的損失;同時以利率、匯率的彈性出擊來做因應,否則這一波的預期心理跟全面的成本轉嫁,真是難、難、難! 從業者提出的漲價項目與漲幅資料(請見表一)來觀察,整體商品價格確實蠢蠢欲動。但消基會不解的是,2020年和2021年兩年都深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但從主計總處2020年的消費者物價指數和躉售物價指數觀察起來(請見圖二、三、表二),年增率多為跌勢,2021年才轉為漲勢,「疫情」恐怕不是這波漲價的主要原因,而漲漲跌跌素為經濟發展常態,因此,消基會呼籲政府主管機關務必要加強查察,禁絕趁機哄抬、超漲或囤積居奇?目前的漲價趨勢應先釐清是否為正常市場機制?還是業者為填補疫情損失的操作?又,漲價幅度是否合理?同時期業者決定漲價,有無聯合行為?此種種都需要政府相關單位積極介入調查,也需要企業合理說明。 消基會認為,疫情之後,經濟需要大幅復甦,尤其年關在即,企業價格的訂定哲學,應鼓勵消費者投入消費市場,刺激經濟發展,而非因噎廢食地漲價,逼使消費者縮減或不願消費。尤其主計總處日昨(1/10)發布2021年前十一月全體受僱員工每人每月經常性薪資平均43,138元,年增1.86%,總薪資平均55,819元,增加2.95%。但剔除物價因素後,實質經常性薪資則為41,391元,年減0.05%,是2017年、近五年以來首度出現負成長,代表民眾實質購買力下滑,因此,企業要做到大力刺激消費,不僅不應「漲價」,還應「薄利多銷」才是最為有效的刺激經濟方式。 大幅調降大宗物資關稅、貨物稅 有助抑制物價上揚 消基會認為政府掌握物價波動,應有以下措施: 協助上游產業的紓困,大幅調降大宗物資關稅、貨物稅,如牛豬肉、黃豆、小麥、玉米、油脂、……等各種攸關民生物資稅賦,使得中下游產業不必然面對非漲不可的態勢。 調降下來的關稅,政府應定期公布品項、成立專案小組嚴格監控中下游商品價格如實反應下降的稅賦,並成立專線接受中下游產業的反應或申訴,而相關公會亦應該協助勸導相關產業如實調整價格,使得一條龍產業的物價能多面向透明化,杜絕產業之蟲的蠹生機會,危害民生發展。 報載,行政院責成法務部召集各部會組成稽查小組,從速食、火鍋等先前已漲價的店家查起,截至4日已完成稽查24家連鎖品牌餐飲業者,檢查進貨資料後發現「進口牛肉、本土豬肉、本土雞肉、食用油、加工火鍋料」5類食材漲最多。所以,呼籲應緊盯年關時節或民生必需物資價格與漲勢波動變化是否合理。 行政院穩定物價小組和各縣市消保單位應在特別時期任勞任怨地經常性查價並公布「不漲價企業」名單,爭取消費者的支持,促使產業穩定發展,進一步維護消費者合理權益。 加大調高綜合所得稅各項免稅額,以抒緩全民生活壓力 在所得追不上物價全面漲價的高峰之際,政府相關單位還應思考在五月萬萬「稅」時期的平均起徵線應予調高,例如綜所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及薪資扣除額等諸多稅制均應加大調升幅度;同時亦應思考「量能課稅」,對於所得金字塔頂端之10%以上或行有餘力者,訂定等比級數課稅稅級;而對於生活在貧窮線正負差10%的民眾,則給予免稅,甚或補貼機制,免得中低收入戶面臨生存雪上加霜的窘境。 消基會指出,面臨物價波動的非常時期,即日起將匯集民眾申訴及投書等相關資料,向政府相關單位積極反映,協助政府掌握情資,有效調控物價飛漲的局面;消基會也希望業者能夠提出正當理由或是相應抑制漲價的策略,以因應疫情後的非常時期。 物價龍頭-公用費率應先凍漲,避免帶動物價上揚 對於公用事業,如水電、瓦斯、公共運輸等攸關公共利益的費率龍頭,消基會重申,不應帶頭漲價,反而應在此時暫時凍漲,以展現體恤民生、共體時艱,協助民眾暫渡通貨膨脹或物價全面飛漲的難關,讓國民所得在中位數階層的中產階級以下的民眾(國內有半數受薪民眾,約405萬受僱者,年薪在50.1萬元以下,月薪不到4.2萬元),在疫情之後、年關時節可以暫時獲得喘息的機會。 消基會強調,對於公用事業的漲價,政府主管機關的思慮應更周延,以避免陷入龍頭漲價,牽動百行百業紛紛起漲,卻又難以遏阻通貨膨脹的窘境,大大增加廣大民眾生活不易的困境。 弱勢中之弱勢 政府經濟照護,責無旁貸 最後,消基會提醒,衛福部、教育部、內政部等相關部會應加強對弱勢族群的保護與照顧,例如偏鄉兒童的學校營養午餐或孤老銀髮族、街友的飲食照護,以安弱勢身心。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