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疫保單續約爭議,保險公司應 說清楚、講明白、善盡誠信與公平待客原則

防疫保單續約爭議,保險公司應 說清楚、講明白、善盡誠信與公平待客原則

2022/04/28

P_20220428_142858_1[1].jpg  新冠變種病毒Omicron變異株肆虐全台,造成國內確診病例數與隔離人數急速攀升,與此同時,去年同期大量投保的一年期防疫保單正屆臨到期的時效,產生保險市場龐大的投保與續保需求與壓力。

  近期新聞披露,多位防疫險消費者投訴表示,產險公司拒絕保戶契約到期前的續約申請,第一類情節是:防疫險保戶收到保險公司書面寄達的「續期保費繳款通知書」,獲告知因經保戶同意「附加自動續約附加條款」,通知保戶依照書面指示於期限前完成現金交付保費,將寄達本年度保險單,同意續約的消費者,依照指示完成現金繳款,卻被保險公司告知拒絕續保;第二類,同樣收取續約通知的信用卡自動扣款保戶,亦認為依照書面通知同意保險公司於指定時效前完成自動扣款,續約即可生效,怎料未待扣款發生前,保險公司即突襲式告知保戶無法續約;第三類是:收到續約通知書的保戶,在指定現金繳款期限日未抵達之前,經媒體披露後,才知悉保險公司拒絕續約。
 

  針對前情案例,本會亦收到不少遭遇雷同的消費者來電諮詢,對於保險屆臨失效而無法續保且缺乏替代方案感到憂心,一旦遭遇確診、配合隔離,影響經濟收入,增加醫療等開支等財損時無法移轉風險,轉而向本會諮詢求助。

  

  保險制度原則上係由保險人依據「危險因素」發生的多寡與發生機率,而決定是否接受投保並據以計算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繳納的保險費。此項依「危險」的發生機率與「危險」的大小與多寡為核心的保險制度,除依據《保險法》第59條規定,於危險發生時,應如何通知危險的發生以及重新評估應繳納的保險費之外,依同法第60條第一項規定,保險遇有前條(第59條)情形,保險人固得終止契約,或提議另定保險費。要保人對於另定保險費不同意者,其契約即為終止。因此,保險人有權針對非因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者而產生的風險變動,重新評估保險費用計算標準,另定保險費或終止契約。惟若依保險法第60條第二項規定:「保險人知危險增加後,仍繼續收受保險費,或於危險發生後給付賠償金額,或其他維持契約之表示者,喪失前項之權利。」。

  

  據此,觀察近期國內確診案例與隔離人數持續攀升,新冠肺炎疫情全球首次遭遇,疫情發展更從去年的Delta變異株的重症化、具感染力,近期轉變為Omicron變異株的輕症化、感染力增強、致死率降低趨勢。而政府的防疫作為也從確診清零、精準疫調的嚴格防疫,確立往重症清零、管控輕症、以篩代隔的方向調控,保險公司面對當今疫情變化與防疫管制政策的時空環境所發生的差異與變化,客觀上,各保險公司自去年所設計並銷售的防疫保單,其所擬「保障」、「控制」(或防止)的「危險」,顯然已經有明顯的變異,加以政府防疫指揮中心所擬定的防疫政策,近來亦有大幅變動,此種風險(危險)變遷情形,是否得以充分賦與保險公司有權進行防疫保險的風險管控,並進而可以行使「終止受理續約確診隔離型產險保單,並下架(保險)商品,以避免保險公司受到龐大理賠效應擴大至不可承受範圍」之權利?近日以來,即成為諸多消費者、民意代表與媒體關注的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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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會認為,防疫產險固屬於定期保險制度,一旦因為保險契約約定之期限到期,承保條件即告終止,且皆屬於不保證續保性質。然而,如前所述,保險法第60條第2項既規定:「保險人知危險增加後,仍繼續收受保險費,或於危險發生後給付賠償金額,或其他維持契約之表示者,喪失前項之權利。」,本會基於消費者代言人立場,對於前述已收到保險公司書面寄達「續期保費扣款通知書」,通知保戶依照書面指示期限完成交付保費之保戶,即應屬於保險法第60條第2項所指保險人知危險增加後,保險公司對於保戶所為之「其他維持契約之表示者」之情形,且因保險公司給予消費者之繳費寬限期間,亦屬保險公司給消費者之期限利益,消費者只要依照保險公司給予的繳費寬限期內完成約定保險費的繳納者,皆應認為保險公司不得拒絕保戶「依原契約條件」續約之情形,如此解釋與認定,方足以突顯保險公司應有之誠信待客立場。

  

  當保險風險發生變化時,如保險項目與保險內容變更、保費調整時,保險公司應該儘早針對契約到期不予續約、舊約到期重新投保變更的承保條件,或保費增加等重大權益變動之事項,向消費者善盡告知責任與義務,消費者更要謹慎詳加了解,避免影響保險權益。

  

  本會認為,於疫情發生明顯變化且政府防疫政策亦正改絃易轍之際,原有防疫保單擬何去何從?首先,保險公司如擬重新評估風險因素而調整契約內容及保險費用,應向消費者事先充分告知與說明,「說清楚、講明白」,取得保戶的瞭解,讓保戶決定是否要加費承保,或根據其風險分散需求轉換其他保單。其次,針對自動續保的爭議,不應以現金續保或是信用卡續保方式不同、或是保單在五月或六月或之後期間陸續到期而有不同之條件或不通知,保險公司均應通知所有保戶決定是否自動續保,不得濫用非保證保險之概念或公司有決定保單是否生效之條款讓保戶在自動續保蒙受不當的損失,亦不可等到續約之時突然再以保單非親簽或必須臨櫃完成確認等附加原保單未有之條件增加消費者不必要之負擔,若原始保單有非親簽無效之情形,保險公司為何會讓該保單生效至今?本會呼籲金管會應深入調查後讓民眾知悉,是否會波及到該保險公司其他種類的保戶保單的權利?若防疫險保單可以補簽是否可以擴及到其他保單?這樣的狀況是主管機關容許的嗎?再者,如果業務員已經承諾保戶續保,或者保險公司已經發出續約通知,並已繳納續約保費,或消費者尚得於保險公司給予的繳費期間內完成繳費者,保險公司皆不得拒絕接受續約,仍應依照舊約原有條件使契約生效;並且,如果保險公司已經發出續約通知,並給予保戶繳費期間,或約定信用卡自動扣款日,在期限尚未屆至前,保險公司亦不得拒絕續保,並且應尊重保戶意願,讓原有保險契約繼續生效,以維護保戶權益。本會認為保險是最大誠信契約,呼籲金管會應善盡監督職責,督促保險公司善盡誠信及公平待客責任。

  

  依據最新疫情,政府已宣布將保留全國醫療量能以醫治確診中重症患者,而無症狀、輕症確診者採行居家照護措施,避免拖垮國內醫療資源,因此,確診民眾住院機率降低、居家隔離者的居隔天數減少,勢必降低簽訂防疫保單的實質利益,建議消費者應該仔細思考符合自身需求的保單,並思考確診中重症的住院與醫療需求風險缺口。也呼籲保險公司推出相對應的保險保單,清楚說明相關的權益,讓消費者審慎判斷、正確選擇。

  

  最後呼籲,保險商品與服務屬於誠信金融的重要一環,保險公司應以「公平待客」為企業文化之核心,本諸公平、合理、誠信原則,與保險消費者簽定契約,善盡告知保單重要內容,充份揭露風險之義務。而民眾更不可以抱持僥倖心態投保,唯理賠金多寡做為唯一參考。正確投保心態,絕非為不幸確診時,您能獲利多少?而是,當不幸真的發生時,保險可以填補您傷害發生的損失。保險公司與消費者面對這波嚴苛的疫情海嘯,都應該採取正確的心態與做法,才能將疫情傷害減到最低,順利渡過病毒危機。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