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劑令衍生健身中心退費糾紛 消基會認為三劑令即為請假、終止契約法定理由

三劑令衍生健身中心退費糾紛 消基會認為三劑令即為請假、終止契約法定理由

2022.05.24

       

【記者會直播回顧】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於4月22日宣布疫苗新制(三劑令)上路。除了原先規定八大行業消費者需要打滿三劑,方得能入內消費之外,再新增「遶境、進香團、旅遊團和進入健身房運動」的民眾,均需打滿三劑,才能參加。                                                                         

       上述新增防疫政策發布之後,一時之間消費者羣起譁然,不少消費者前來本會投訴彼等與健身房業者間發生的糾紛。分析本會接獲消費者投訴案件類型,具有代表性的爭議類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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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費者李小姐表示,夫妻兩人各繳交會費一個月1,288元,另參加健身課程與活動每一堂課收1,180元。自從政府宣布未打三劑疫苗不能進健身房規定後,夫妻兩人便不能再使用任何服務。經詢業者World Gym回復,依規定要另付599元手續費,才可以「未打三劑」不能進健身房的理由,辦理請假暫停會籍,並且會籍停止日期也不能溯及自4月22日起效(即申請辦妥請假手續之後方始生效)。消費者為因為三劑令而一直沒辦法進健身房,但健身房卻已經對消費者扣收了每月1,288元會費。

        投訴的消費者表示:通常健身房請假是無須手續費,消費者因為政府和健身房的規定而不能進入健身房消費,業者除要求消費者繼續繳交會費,還得另付599元請假手續費,才能請假,此外業者也不同意消費者以未打三劑不能進健身房的理由,提前解約;消費者表示,他們因此成為政府和健身房規定下的受害者,真是情何以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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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位陳姓消費者來電本會表示,根據衛福部疫情指揮中心說法,如果接種疫苗既不能預防確診和傳染,只能預防重症,「三劑令」即無必要。消費者亦認為,打不打疫苗是個人選擇,現行法律並無強制接種的規定,接種疫苗既然無法保證不傳播病毒,自然不應該以這種不合理的(三劑令)規定,限制已繳會費的會員出入健身房。

        消費者表示,運動是提升免疫力最佳方式之一,消費者選擇不打疫苗,靠天天運動加強體能和心肺能力,迄今健康平安。然而健身房只因承受不住政府施壓,貿然實施這項三劑令門禁,顯然危害會員的健康自主權,要求查驗接種紀錄,更有侵犯個資之虞,也是明顯的歧視性作法。消費者長期在健身房運動,原本無意解約(按應為「終止契約」之意),但在受到限制無法入內,想請假也處處受限,不知要到何時才能解除禁令,恢復正常。為免受到更多不確定因素影響,消費者來電詢問,可否以三劑令門禁妨礙消費者使用權益為由,對健身房主張提前解約(終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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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位徐同學原本熱愛參加健身中心活動,但因為政府要求業者實施三劑令門禁規定,他不能進健身中心運動,於是寫一紙「會籍暫停申請書」寄至健身中心,不料,健身中心竟然發一則簡訊告知消費者:「因您帳款問題欠款(4月份月費),且未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檢附學生證,請補110-2註冊收據)。未能通過您提出的會籍暫停申請,請與原加入俱樂部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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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多起消費者前來投訴因為三劑令門禁而引發的糾紛後,本會乃向業者查詢,業者回復說,他們是依據教育部體育署發布的「強化COVID-19疫苗第3劑接種規範」相關Q&A (最新版為111.5.6更新版)的規定辦理。具體的根據如下:

Q1:民眾進入什麼類型的場館須接種3劑疫苗才可以入場?

A: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下稱指揮中心)規範,4/22起民眾進入健身房須接種3劑疫苗,並配合規範入場時提供接種疫苗證明供業者檢查。

Q9:如果消費者因身體因素經醫師評估且開立不建議施打疫苗,並持有醫生證明者,該如何請假?

A:消費者如於110年12月31日前簽約者,可依據「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簡稱舊版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第10點第1項,向業者提出請假申請。

  1. 消費者如於111年1月1日後簽約者,可依據「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簡稱修正版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第8點第1項,向業者提出請假申請。

Q10:如果消費者因為個人因素未完成施打3劑疫苗者,該如何請假?

A:目前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布的「強化COVID-19疫苗第3劑接種規範」,要求健身房參與者必須完整接種3劑疫苗才可以入場。

  1. 消費者如因自身考量,暫無意願完成3劑疫苗施打,可向業者提出請假申請,但考量此原因非屬「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的法定請假事由,業者得否收取請假手續費,則應與消費者有約定者為限。

  2. 為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防疫政策,仍呼籲符合施打第3劑接種年齡資格之參與者,應遵循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之規定,儘速完成施打,共同朝向恢復正常生活前進。

Q11:消費者如未完成接種3劑疫苗,可以解約嗎?

A:1.依據「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消費者於契約期間屆滿前,可以隨時終止契約。

2.消費者如未完成接種3劑疫苗欲辦理解約,可依據「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於契約期間屆滿前,隨時終止契約,惟提前終止契約時,業者是否得收取手續費,仍需視雙方契約簽訂之內容而定;如因自身意願未完成接種3劑疫苗,因非屬法定不可歸責於消費者之事由,尚不得主張無條件終止契約。

        對於業者的說法,固然有其根據,但是經細分析,主管機關的見解,仍有過度偏坦業者的考量,因此對於消費者的權益,仍有未盡公平合理之處,消基會為此提出如下看法:

一、依現行法規,並無強制國人應接種疫苗之義務,三劑令形同強制國人接種疫苗:
本會認為因為現行防疫法令,無論是「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或「傳染病防制法」,均未以法律明令強制國人有接種疫苗的義務,法令既無強制,未種疫苗民眾的基本權益,即應受到公平保障,政府頒布未完整接種三劑疫苗即不得進入健身房運動,甚至亦不得參加旅行團及進香團的三劑令門禁規定,是否有足夠的法律依據,值得質疑。再者,三劑令的門禁規定,亦形同禁止業者的往來交易對象,一旦嚴格執行,豈不違反「與疫情和平共存」的最新防疫政策?  

二、新冠疫苗係依「緊急使用授權」(EUA)而提供施打,科學及臨床研究結果,接受施打者須承風險,三劑令形同強制國人施打疫苗:
鑒於現行施打的各種新冠疫苗,均屬由政府頒授「緊急使用授權」(EUA)許可的疫苗,科學及臨床研究結果,對於接受施打者,仍存在一定的風險,這亦正是現行國家法令並未敢強制規定國人均有注射疫苗義務的原因,民眾如有個人理由,或因為健康因素,自然皆可免予施打疫苗(迄目前為止,國內新冠疫苗覆蓋率尚未達於七成以上),國內既仍有不少民眾,尚未完整接種三劑疫苗,防疫主管機關此時祭出「三劑令」禁令,難道不是一項對於尚未完整接種三劑疫苗國人的不公平待遇措施嗎? 

三、「三劑令」是阻止消費者行使契約權利的法定理由,法律上亦屬「不可歸責於消費者」的事由:
教育部體育署推出「強化COVID-19疫苗第3劑接種規範」相關Q&A中說明中,對於「未完成三劑接種」之事實,認定為「非屬『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的法定請假事由,業者得否收取請假手續費,則應與消費者有約定者為限」,此項規定,消基會的看法恰好相反,認為「三劑令」本身其實就是「法定的理由」!消基會認為,「三劑令」的形式,顧名思義,三劑令既是政府所發佈的法規性命令,當然就是「法定規定」;然而消費者因為政府三劑令頒布之後,因而無法使用健身房的事實,既然是可歸因於政府的規定使然,自然就不是「可歸責於消費者」的事由(或至少也是一項「不可歸責於雙方」之事由),但無論如何,衡情論法,就是不能歸由已繳費、但卻無法使用健身房的消費者,即要擔負(健身房)契約無法履行(執行)的後果,所以無論消費者與健身房的契約係何時訂定,不能上健身房的結果,既然不可歸責於消費者,無論健身房契約是否己有訂定「三劑令門禁」請假理(事)由,消費者如果向業者主張請假,延後契約的期限,業者自然不得無理由拒絕,更因為「不能進入健身房的責任」不能歸責在消費者身上,消費者主張或申請辦理請假手續時,業者除不得無故拒絕之外,更不可對於消費者收取手續費!

四、因「三劑令」而辦理請假者,應可主張溯及於4月22日政府頒布實施之日起:
「三劑令」在本年四月二十二日一聲令下之後,未施打完整三劑令疫苗的消費者,依照政府規定既然方始「開始」不能進入健身中心運動,基於上述「不可歸責於消費者」的理由,消費者除了可以主張(無責)請假之外,關於契約因之暫停之起始期日,除雙方另有約定者外,消費者應該可以主張溯及於政府於四月二十二日頒布「不可歸責於消費者」事由之日起開始發生暫停的「請假」效力。

五、倘使「三劑令門禁」未能及時廢止或撤銷,門禁時間愈久,消費者就愈有主張終止契約的理由:
抑有進者,健身房契約既然已經因為政府的法令規定,而對於未施打完整三劑疫苗的消費者開始出現「契約無法履行」或「無法依據契約行使入場運動的權利)的障礙,倘若此項未盡公平合理的三劑門禁令,未能及時解除,或者禁令何時可以解除,遙遙無期,時日一久,此種履約障礙的長期存在,更會導出消費者是否可以進一步主張讓「依照政府法令不得使用健身中心」的消費者,主張終止契約的權利,那才算是真正的公平合理!

六、業者向消費者「另收取請假手續費」,才同意請假,乃是將「不能入場運動(消費)的不利益結果(「責任」)」,轉嫁給消費者,並不符合公平原則:
上述「強化COVID-19疫苗第3劑接種規範」相關Q&A中說明,「未完成三劑,非屬『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的法定請假事由」,實際上既是業者與消費者的爭執所在。如今,業者以「繼續收繳月會」,再「追繳請假手續費」後,才同意消費者請假,是將「不能入場運動(消費)的不利益結果(「責任」)」,藉三劑令的公布,轉嫁給消費者,根本不符合公平原則,行政院消保處以及各縣市消保官,均應出面糾正查察,導正違法亂象。

七、消基會主張不論何時簽約,均應依一體適用現行「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規定」退費辦法第11點規定:
依現行教育部體育署發布的Q&A指引所述,於111年1月1日後才簽約的消費者,可以依據「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規定」退費辦法第11點規定:「不可歸責雙方事由之終止與效果」規定:「因天災、戰亂、政府法令之新增或變更等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難以完成本契約之服務時,任何一方得終止契約,業者並應依未到期時間比例(含所贈與之會籍期間)計算餘額退還予消費者,不得收取手續費、違約金或任何名目費用。)」而終止合約,固屬合理,但同理為何於111年1月1日以前簽約的消費者,就無法溯及適用上述規定終止契約?更不能請假,只能被迫一直繳費給健身房,此種差別待遇情形,殊不合理,亦亟待解決。本會主張,不論簽約於111年1月1日以前或之後,因為「三劑令門禁,而致不能使用健身房,履行/行使契約權義」的原因,既不可歸責於消費者,基於同一法理規定,消費者皆應一視同仁,可以主張「任何一方得終止契約,業者並應依未到期時間比例(含所贈與之會籍期間)計算餘額退還予消費者,不得收取手續費、違約金或任何名目費用)。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附件: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附註:教育部體育署已即於五月二十七日發布新聞,修改並停止實施須打滿三劑才能進健身中心的禁令。

https://bit.ly/111527ru04g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