擴香相關產品調查測試結果報告 標示仍有不合格、部分成分對健康有疑慮 呼籲主管機關應儘速訂定管理規範

擴香相關產品調查測試結果報告

標示仍有不合格、部分成分對健康有疑慮

呼籲主管機關應儘速訂定管理規範

2022.06.06

  

【記者會直播回顧】

  

     「香味」會令人產生心情愉悅的感覺,除了「香水」會發出香味之外,消費者還可以發現市面上有許多添加「香精」的產品,也會散發宜人的味道,例如:化妝品、洗髮精、室內芳香劑、織物上芳香噴霧等。這些產品常見的使用方式,除了直接噴灑之外,近年來可以發現有愈來愈多產品,例如:擴香或香氛產品,就是以該產品本身的揮發物質,透過介質,或直接散發到空氣中,使用空間充滿香氣。再加上這些產品的外觀設計,亦多數頗具巧思,讓使用者在味覺及視覺上都可以得到享受,而普受消費者的喜愛。

 

政府迄未研訂相關管理規範

  經進一步了解,可以發現市面上的擴香、香氛產品,其成分很多都標示為香精、溶劑等,但其中成分是否安全?大部分消費者其實並不太了解。本會專家委員會就曾對此類產品的管理進行討論,並去函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詢問,請教目前政府對於擴香產品的管理規範狀況。經該局回函表示,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第34次會議紀錄(2015.3.11)提案事項第四案主席裁示(三):「請經濟部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依本報告建議事項賡續辦理」並研處以下事項:研訂「消費性化學商品標示基準」,以強化化學性商品之管理;針對芳香劑之成分(如有機溶劑釋出)、使用方法、警語及閃火點等,研議強化標示之管理等。惟至目前為止,上述「消費性化學商品標示基準」仍未頒布;另外,依據2012年5月行政院解釋,為維護消費者之健康與安全,請環保署參照所主管之相關法令,如《空氣污染防制法》、《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註:現行名稱已改為《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及其他相關法令等,研議限制「市售空氣液態芳香劑」含有毒化學物質(包括甲醇)之劑量。惟隨著時間的經過,相關的管理規範,仍付之闕如。
  有鑑於此類產品在市面上愈來愈多,進口或本國製產品都有,但在政府相關管理法規,仍屬聲聲慢的情形下,本會特在在尚未有國家相關產品安全規範之前,規劃進行擴香相關產品調查測試,提供給消費者參考。

 

採樣
  於2021年11及12月間,本會於臺北市及新北市的量販店、生活用品店、美妝百貨及網路電商開始購買採樣,其中在實體店面購買11件,電商平臺2件,共計購得13件樣品。(調查(測試)項目、方法請見表1)

 

調查及測試結果(請見表2)
一、商品標示調查
  本次擴香、香氛樣品屬一般商品,依《商品標示法》第7條,商品標示應以中文為主;第9條:商品應標示商品名稱、廠商資訊、商品主要成分或材料、容量及數量、重量、製造保存日期等資訊;第10條:商品有危險性、與衛生安全有關、具有特殊性質或需特別處理情形之一者,應標示其用途、使用與保存方法及其他應注意事項(詳細條文請見文末BOX)。
  13件樣品中,有2件標示不符合規範,為12號「KAINUYA(梔子花)」,未標示廠商名稱,及13號「KUXUAN JASMINE(茉莉)」僅有產地標示(詳見表2),不符合第9條規定。
  標示未符合《商品標示法》第7、9及10條者,依同法第15條: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生產、製造或進口商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

 

二、商品含「甲醛」成分檢測
  甲醛在室溫下為無色、具特殊氣味且刺鼻的易燃性氣體。甲醛常用來製造化學肥料、紙張、夾板以及尿素膠樹脂。它也可以作為食品防腐劑,以及住家相關的許多產品,如消毒劑、藥品及化妝品。甲醛是室內空氣污染公認具有代表性之一的化學物質,目前已經被世界衛生組織列為致癌和致畸形物質。
  本次測試13件樣品,有1件測得甲醛約60 ppm,為編號1號「去味大師竹木香-茉莉白茶」,其餘12件未測得甲醛。
  目前對市面上擴香、香氛產品中甲醛含量並無相關規範,國內對化妝品的規範為「因添加作為防腐劑物質,其總釋出游離甲醛量,不得超過1,000 ppm;如於製造過程中致含自然殘留微量時,則其最終製品中所含游離甲醛殘留量,不得超過75 ppm」,而於食品、紡織品及建築材料等,則另有相關規範。然而,擴香產品在其用途上為使產品中的香味揮發至使用空間,其性質上與化妝品、食品、紡織品及建材有所不同,難以適用現有相關標準加以規範。

 

三、塑化劑(鄰苯二甲酸酯類)

  鄰苯二甲酸酯類化合物可當作香水等含香味產品的「定香劑」,然而近年研究發現,其因類似女性荷爾蒙,長期大量暴露,恐引起罹患乳癌、子宮內膜癌等女性荷爾蒙相關癌症的風險增加;對於男性來說,亦恐抑制生殖能力,所以許多國家對其用途漸漸都以法令加以限制。

  我國近年來也頒布相關法令,限制其含量,例如:《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6條第3項公告訂定「化粧品禁止使用成分表」規定,鄰苯二甲酸二丁酯(DBP)、鄰苯二甲酸丁酯苯甲酯(BBP)、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DEHP)、鄰苯二甲酸二(2-甲氧基乙基)酯(DMEP)、鄰苯二甲酸二異戊酯(DiPP)、鄰苯二甲酸二正戊酯(DnPP)、鄰苯二甲酸二辛酯(DnOP)等7項鄰苯二甲酸酯類化合物,不得添加於化妝品中,如化妝品於製造過程中,技術上無法避免,致含自然殘留微量之鄰苯二甲酸酯類成分時,則其最終製品中所含鄰苯二甲酸酯類成分之總殘留量,不得超過100 ppm。

  13件樣品檢體經以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有1件測得塑化劑DEP,為編號13號「KUXUAN JASMINE(茉莉)」,含量超過10,000 ppm,其餘12件均未測得塑化劑。

  塑化劑DEP(鄰苯二甲酸二乙酯,Diethyl phthalate)為我國第一類毒性化學物質(為在環境中不易分解或因生物蓄積、生物濃縮、生物轉化等作用,致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者);目前未列入《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訂定的「化粧品禁限用成分管理規定」中。

 

四、過敏原物質及人造麝香

  香料成分一般由許多化學物質組合而成,也是許多公司的商業機密,市售含香味產品的成分標示,經常以含「香精」或「香料」表示之,但有些人接觸特定香料成分,可能會產生過敏反應如打噴嚏、皮膚泛紅或哮喘等症狀,但卻無法判別因何種成分而引發過敏。

  參考歐盟消費者安全科學委員會(SCCS),在化妝品中的香料過敏原列出的26種過敏原(指能誘導某些人處於過敏狀態,刺激身體,產生反應且引起過敏症狀的物質)。本次測試13件樣品中測得9件(請見表2),共計有6種歐盟化妝品法規(第1223/2009號法規)列出的過敏原化學品:羥基香茅醛(Hydroxycitronellal)、香豆素(Coumarin)、鈴蘭醛(Butylphenyl methylpropional)、沉香醇(Linalool)、檸檬油精(Limonene)、紫羅蘭酮(Alpha-isomethyl ionone)。值得注意的是,鈴蘭醛(俗稱:Lilial)為具鈴蘭或百合花氣味,被歐盟物質和混合物的分類、標籤和包裝的條例(EC)No 1272/2008歸類為過敏原及致癌物等級,歐盟對於此項有關鈴蘭醛的新分類,剛於2022年3月1日生效。

  天然麝香為雄麝鹿肚臍和生殖器之間的腺囊的分泌物,可以製成香料或入藥,然而取得1公斤的天然麝香須撲殺高達30~50頭的雄麝鹿,基於保育及使用需求,人造麝香遂逐漸取代了天然麝香。人造麝香揮發性低、可溶於有機溶劑,香氣更均勻持久,對提香和定香有加分的效果。目前使用的人造麝香以多環麝香為大宗,但多環麝香在環境中不易被分解,類雌激素及職業性氣喘的疑慮,甚至可能誘導其他毒性物質使其毒性增強,因此其暴露是否造成健康危害,非常值得關注。

  本次有7件樣品(請見表2)測得佳樂麝香(Galaxolide,多環麝香類)。歐洲化學品管理局(ECHA)將其評估為有持久性、生物累積性和毒性的屬性;美國環保署2014年則評估,作為商業和消費品中的成分香料風險,表明不存在擔憂。

 

總結

  在標示部分,13件樣品中,有2件標示不符合《商品標示法》規定。2件標示不合格的商品都是購自電子商務平臺,目前網路購物已經成為許多消費者購物的管道,電商平臺更應嚴格規範該平臺的賣家,確實遵守相關規定。
13件樣品中,有1件樣品測得含有甲醛60 ppm,1件樣品檢出10,000 ppm的DEP,因為此類產品目前無相應規範可供依循,其是否符合安全規定,有待主管機關認定。

  考量擴香相關產品使用方式是將成分持續散發於空間中,其揮發物質會經呼吸道吸入人體,為保障消費者使用安全,消基會曾於2021年去函經濟部建議應對市面上擴香產品進行管理,惟據回函了解,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第34次會議紀錄(2015.3.11)提案事項第四案主席裁示有相關研議強化標示之管理等(請見前文),然至目前該基準仍未制頒。

 

  經由本調查測試,提供以下建議:

給消費者的建議
1.懷孕婦女、兒童、幼童、有呼吸道疾病者及體質較敏感的消費者,在不確定成分內容是否安全的情況下,建議應斟
 酌使用。
2.使用時應確實參考商品正確使用方法,建議應保持通風,遠離火源。存放地點也要避免讓孩童輕易取得。
3.現今資訊查詢管道很多,建議消費者可以先對成分有適當的了解再評估購買。
4.應選購標示完整的產品。
5.避免購買來路不明的產品,尤其是網路上不明賣家或臨時攤商的商品,若使用後發生問題可能求償無門。

 

給主管機關的建議

1.儘速訂定相關此類產品成分安全及過敏原等相關規範,且因此類擴香、香氛、芳香劑類、汽車芳香劑等產品,在使
 用期間會持續吸入人體,成分安全攸關消費者健康,應進行全成分標示,讓消費者有選擇的權利。

2.加強市售擴香產品標示稽查,抽驗市售相關產品成分安全,並公布調查測試結果,提供消費者參考。

3.現今電商平臺購物方便,然而部分商品購買後發現,經常不符合標示相關規範,主管機關應研議管理辦法,建議應
 於產品網頁揭露標示資訊,供消費者購買前查詢,確保消費者權益。

4.調查及建立市售相關產品化學成分安全,並建立資料庫供消費者查詢。

 

給業者的建議
1.目前國內未有法規規範,建議應檢視自家產品成分安全,提供消費者安心使用的商品。
2.標示應確實讓消費者可以第一時間了解商品,例如溶劑、香精種類等,讓消費者可以選擇是否適用。

 

BOX《商品標示法》第7條、第9條、第10條

 

第7條
商品標示所用文字,應以中文為主,得輔以英文或其他外文。
商品標示事項難以中文為適當標示者,得以國際通用文字或符號標示。

 
第9條
商品於流通進入市場時,生產、製造或進口商應標示下列事項:
一、商品名稱。
二、生產、製造商名稱、電話、地址及商品原產地。屬進口商品者,並應標示進口商名稱、電話及地址。
三、商品內容:
(一)主要成分或材料。
(二)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等;其淨重、容量或度量應標示法定度量衡單位,必要時,得加註其他單位。
四、國曆或西曆製造日期。但有時效性者,應加註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
五、其他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行標示之事項。
商品經認定原產地為我國者,得標示台灣生產標章。
前項原產地之認定、標章之圖樣、推廣、獎勵及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10條
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標示其用途、使用與保存方法及其他應注意事項:
一、有危險性。
二、與衛生安全有關。
三、具有特殊性質或需特別處理。

 

※本檢驗報告僅對消基會採樣的樣品負責。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表1、調查(測試)項目、方法

調查、測試項目

調查、測試方法

調查測試單位

價格調查

比較購買價格

消基會

標示調查

依據《商品標示法》第7910條檢視

甲醛

參考食藥署「化粧品中甲醛之鑑別及含量測定(一)RA03B004.001」

塑化劑、過敏原物質及人造麝香

檢體經甲醇萃取後,以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

編號13號樣品塑化劑含量測試(8項)

鄰苯二甲酸二丁酯(DBP

鄰苯二甲酸丁酯苯甲酯(BBP

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DEHP

鄰苯二甲酸二(2-甲氧基乙基)酯(DMEP

鄰苯二甲酸二異戊酯(DiPP

鄰苯二甲酸二正戊酯(DnPP

鄰苯二甲酸二辛酯(DnOP

鄰苯二甲酸二乙酯(DEP

全國公證檢驗股份有限公司

 

※詳細檢驗結果表格請見《消費者報導》雜誌2022年6月號494期19~2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