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能源政策應重新檢討 不容以「重工業,輕民生」的錯誤手段, 犧牲民生消費用電者的權益
當前能源政策應重新檢討 不容以「重工業,輕民生」的錯誤手段, 犧牲民生消費用電者的權益
2022/03/10
本年3月3日爆發興達電場開關場停電事故,造成全台549萬用戶大斷電災情,這是繼去年513停電事件之後,又一起更加嚴峻的斷電災難,創下僅次於1999年921大地震以來,最大規模的停電事件,造成民生與工業損失最為慘重的事故。
回看過去5年期間,總共連續爆發5次大停電,每次停電皆造成不少災況,曝露出當前的政府能源政策已出現問題,導致民生消費與工商業蒙受重大損失,執政當局每次肇事之後檢討,都說要痛定思痛,嚴加改進,但結果呢?
根據媒體報導,303停電事件,導致全台灣549萬戶無電可用,130萬戶無預警停止用水,連帶爆發全台共328件電梯受困事件,2千多處交通號誌故障異常,高鐵、台鐵各有三班次、三十六列次受到影響,波及4,185名旅客,高捷、高雄輕軌緊急停駛、500多間郵局自動櫃員機一度無法提領,部份電信公司基地台當機,尤以台南、高雄的用戶影響最大。停電造成全國民生災情,從北到南,無一倖免。台南、高雄一帶更是重災區。停電事件,同時也使得國內的半導體、光電、石化、鋼鐵等產業嚴重受創,工業界的損失,估計高達上百億元。


過去幾年以來,政府強力推動能源發展與轉型政策,目標設定計畫於2025年達成非核家園,屆時達成50%燃氣、30%燃煤、20%再生能源的能源配比目標。但是言猶在耳,過去五年以來,卻接連創下5年5次大停電的空前紀錄(見附表一)。光是去年就爆發三起停電事件,使得當時總統蔡英文必須親自出面致歉,直言她也不能接受(停電)!要求內部立即進行檢討,但去年的道歉之後,時至今年,跳電事件竟再度發生,全台停電的噩夢,並未就此終止!
為確保國內電力供應系統的穩定及安全,《電業法》第27條規定,發電業及售電業銷售電能予其用戶時,應就其電能銷售量準備適當備用供電容量,並向電業管制機關申報。
觀察國內電力供電穩定程度,台電公司官網公布兩項指標,一是備用容量率,二是備轉容量率。前者用以衡量當年系統發電端的供電可靠程度,計算方式是以系統在各發電機組正常發電下可提供之最大發電容量(系統規劃淨尖峰能力)扣除每年之「最高小時用電量」(系統尖峰負載)之差額,再除以尖峰負載量所得到百分比。後者用以衡量每日供電可靠度之指標,其計算是以當天系統淨尖峰供電能力,扣除尖峰負載後的差異值,再除以尖峰負載量所得到百分比,供電能力計算已扣除電力系統歲修(機組大修)、小修(機組檢修)及故障機組容量,代表電力系統發生突發性的電源喪失事故時,系統所能處理該電源喪失事故的餘裕。
2012年起,經濟部同意台電公司每年備用容量率目標值為15%(見圖一),而根據台電公司官網公布數據,2016-2018年,台電公司備用容量率過去實績值各為10.4%、9.8%、10%,明顯低於政府核定目標值15%,2019-2020年雖然回升到16.8%、16.4%,但2021年再度降至13.5%,顯示台電供電可靠程度出現警訊!
而在303大停電當天,台電公司發佈事故新聞稿表示,當日上午系統備轉容量率達24.61%,可提供電力是707萬瓩,遠遠高於台電公司官網公告備轉容量率餘裕充足的10%數值(6%達警戒值將增加限電機率)。從本次斷電情形觀之,台電公司揭露3月3日備轉容量率24.61%,用來處理斷電意外,應該餘裕充足才是,但卻出現完全相反的結果,不禁另人質疑台電公布數字的真實性,並無法如實地反應供電系統的每日穩定度!
回顧2021年5月13日爆發的「513大停電」事件,當時興達電廠四組燃煤機組跳電,影響全國達415萬戶無電可用,而當天公布的備轉容量率為10.03%(近367萬瓩電力),應屬餘裕充足的狀態,但事故發生後台電公司施行五小時共計六輪的緊急分區輪流停電,何以致之?從經濟部公布該次事故檢討報告中顯示,當日事發時備轉容量率不如數值,其因素包含太陽光電出力逐漸下降、該年水情不佳,水力廠無法增加發電、抽蓄電廠需配合節水,機組無法連續滿載運轉等因素。從上所知,台電公司公告的備轉容量率,其計入不穩定的太陽能電力及水力供電來源,因此導致台電統計數值的真實性,難以被查知!如果台電公司一直無法詳實說明備轉容量中「穩定」與「非穩定」電力供給能量的比例,則台電目前公布的備轉容量率數值,將再度淪為政府規避問題與推卸責任的數字遊戲,不僅難昭公信,亦無法迫使政府誠實面對能源政策失靈的錯誤。
從經濟部公布本次停電事件的檢討報告中,亦突顯台電公司電網結構出現系統性瑕疵,以及人員專業訓練不足,窘於應付緊急事故,導致備轉容量電力調度出現災難性的錯誤。
本會認為,近期連續爆發的全台停電災情,正在敲響台灣未來缺電的警鐘,主因難以脫離目前的政府推動能源轉型政策的因素,導致備載電力供給趕不上需求的具大挑戰。而供給量能的挑戰,不僅來自執政團隊廢除核電決策的操之過急,銜接的非核綠能建設速度太慢,太陽能、風力等再生能源受制氣候影響造成產能的不穩定,復以新增天然氣接收站面臨環保生態抗爭拖累進度,導致備載電力供給系統幾乎失靈。需求面則是錯估國內半導體業的蓬勃發展,窮於應付科技產業擴廠所需鉅量電力的需求,令全體民生用電被迫犧牲權益,無人可以倖免必須共同承擔政府政策錯誤的代價。
電力固然是工業之母,但電力亦為民生之父。面對將來仍然無法完全排除的停電危機,本會呼籲政府應該重新評估各項電力建設計畫,務實檢討能源政策,成立「獨立電業監管機制」,由電業及產業等專業人員管理監督,以確保台灣電力正常運作。配合綠能發電系統建置進度,徹底體檢其建置進度、改革電網結構問題,此外,政府應當迫切關注台電公司人才斷層與專業能力提升需求,要求全面加強模擬訓練,提升應變能力,以維持民生與產業經濟的永續發展。
面對當前錯誤的政策,如果不思檢討改革,未來勢必再度影響民生消費的用電需求,繼而衍生電費調漲、成本增加的爭議,消基會為消費者權益的代言團體,自303大停電以來,迭次接到許多消費者意見反映,應為全國的民用消費用電者的權益把關,不容許政府在處理備載電力供需失衡問題,採取「重工業,輕民生(消費者)」的錯誤手段,藉著犧牲民生用電消費者的權益,來做為穩定工商業用電的代價。如果政府確有犧牲全國民生消費者用電的錯誤政策,應該重新檢討。
本會為此謹提出呼籲,請政府切實檢討當前備受國人垢病的能源政策,記取近年多次發生大停電的教訓,立即思考當前國家現實電力供應條件與需求,改弦易轍,務實調整不切實際的能源政策,不可犧牲民生消費用電的需求,迴避消費者需要穩定可靠電力供應的基本權利,以保障人民應有的民生消費福祉
。
最後再告誡我們的政府,消費者要的是電力,不是雞排!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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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時14年「壓力比山大」團訟 終於一審宣判了
歷時14年「壓力比山大」團訟 終於一審宣判了 民國96年12月亞歷山大健身中心倒閉案,造成眾多消費者受害的團體訴訟,歷經十四年的法院審理,終於在111年2月16日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作成第一審宣判。 這宗訴訟,既打破國內消費團體訴訟耗時最久的紀錄,亦嚴重考驗著受害消費者耐心,更令十四年來,付出無比毅力和韌性的受理團體訴訟的消保組織—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感慨萬千!千呼萬喚之後,正義固然姍姍而來,然而,究竟誰才是贏家? 民國96年12月10日,亞歷山大健身中心因財務危機,總裁唐雅君宣布公司業務全面停業。當時亞歷山大健身中心全台擁有20家分店,其中包括:亞歷山大股份有限公司、亞爵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均隸屬於由唐雅君所經營之「亞歷山大」健身俱樂部集團,累積會員人數超過26萬人,實際繳費的會員約有10萬人,估計20多家門市之年營收金額達20億元。 儘管擁有如上的大型規模,經營看似十分的成功,但讓人不解的是,亞歷山大集團負責人唐雅君明知財務狀況惡化已達無力支應程度,竟未預先安排員工及會員之善後事宜,更隱藏財務狀況惡化事實,仍然藉著繼續大肆宣傳吸收會員加入;根據被告集團之網站資料, 96年11月15日起至97年1月20日止尚推出以單日消費2萬元,可抽獎3輛日本原裝休旅車之「亞歷山大百萬好禮大放送」活動;顯見其不顧財務惡化之事實,仍以促銷方式進行吸金,已達經濟犯罪的條件。因此,十四年之前,在消基會董事會詳細評估、仔細討論後,毅然的同意挺身而出,承接為受害消費者爭取權益的消費團體訴訟。 細數來時路,本案自民國97年1月22日向台北地方法院遞交起訴狀至今,歷經5位法官、承辦人員幾度換手、求償人數最多的團體訴訟案件,終於在110年12月29日一審辯論終結,法官諭知在111年2月16日宣判。 本案起訴時,本會依法受讓將近1萬2千多位消費者的請求權。請求損害賠償金額約3千5百萬元(依民國97.3.12筆錄記載);其後,經過14年歲月,受害消費者有人因為接受和解、放棄請求權等諸多因素影響,迄109.2.26所提出的民事更正訴之聲明暨陳報狀為準,有效受讓消費者之請求權,仍有8,564位。至於向所有被告提出之請求損害賠償金額,共約新台幣5億8千萬元餘元(包含懲罰性賠償金)。而自起訴時起至本案辯論終結時止,本案開庭總次數為66次。 本案的被告共有7名,分別如下: 亞歷山大股份有限公司、 君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亞爵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至於參與本案的義務律師人數共有7名:林啟瑩律師、徐則鈺律師、楊延壽律師、楊進銘律師、謝天仁律師、游開雄律師、陳智義律師等。本會謹對於他們14年長期的奉獻,表達無上的謝意! 辦理訴訟案件一定得支出成本的。從研討消費者受害事實的整理至訴訟策略的擬定,以致以訴訟書狀的正式提出等等,無一不是每位義務律師在百忙之中,共同在消基會會議室經歷長時間的討論、更正、調整與日以繼夜的挑燈夜戰之後,方始最終定型,送入法院,進入訴訟程序。而在民國97~99年間,消基會固曾獲得當時的體委會及臺北市政府補助新台幣440餘萬元的補助,然而因本案耗時過久,政府嗣後即任何無預算支應,本案自100年後無任何補助,而由消基會以自有有限的財源,獨力承擔至今。 如果以轉讓請求權方式委託提出訴訟消費者人數約為8,000人為計,本會總共接受主管機關共計約新台幣4,400,000元的補助,平均每位消費者所受到的補助款,僅為新台幣513元而已。換算下來,本會為8,000位消費者打了一個十四年的官司,最後僅收到每位消費者新台幣513元的補助,老實說,以此種對價,為消費者提供服務14年,最終獲得司法判決的代價,其實是建立在消基會與義務律師的犧牲與奉獻基礎之上,始克有成! 消基會指出,亞歷山大團訟案之所以會拖到14年尚未完成判決,最重要的因素是亞歷山大公司聘請律師使用「焦土策略」,不斷在萬名以上消費者的資料中,提出「對帳」、「程序」問題,企圖拖延訴訟的進行,對造爭執證據資料後,本會工作人員便要在如浩瀚大海般的資料裡,翻出各種資料佐證本會主張。例如,對造律師主張,某某消費者已和解、退款多少元,甚或是一句—要重新核對信用卡、對帳單等等,在14年的訴訟程序中,本會亞歷山大案歷任多位承辦工作人員的工作重點便是--翻箱倒櫃地搜尋著資料、製表,堪比「八年抗戰」還要慘烈,因為對造律師一句話,本會便是翻天覆地搜索資訊。這對受害消費者、承辦團體訴訟的消基會,甚或是日後的團體訴訟制度來說,已經是一個最糟的公益經驗和團訟示範,必須要儘速調整訴訟制度和細節。 消基會指出,司法制度評斷的是法與理,依法依理讓受害者得到正義伸張,填補損害或因傷痛得到賠償;加害人則應在法理之下,將侵害他人不義所得退回,必要時亦應得到適度懲罰,以矯正行為並安受害人之心。 所以,消基會指出,對於類似亞歷山大等案情單純、人數眾多的消費者團體訴訟制度,應該再加以改良、訴訟制度及程序應再求簡化,不要讓意圖滯延訴訟的律師的訴訟策略,而賜給業者再度蹂躪消費者以及以焦土抗戰策略,滯延訴訟程序、濫用司法資源的機會。 很不容易地,亞歷山大一案終於在111年2月16日一審宣判,一審宣判的結果是: 被告亞歷山大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億捌仟陸佰零貳萬貳仟參佰陸拾柒(1億8602萬2367元),及自民國97年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率。 被告亞爵國際育樂公司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仟柒佰貳拾捌萬玖仟捌佰玖拾元(5728萬9890)元,及自民國97年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率。 被告君生活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仟貳佰玖拾貳萬捌仟陸佰零柒(1292萬8607)元,及自民國97年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率。 此外,消基會要向所有參與團訟的受害消費者說聲:「您的等待,辛苦了!」而對於最辛苦的義務律師群、承辦同仁,以及承辦法官、書記官、法官助理,消基會同樣表達慰勉與感謝之意,期盼繼續加油,一鼓作氣,儘速追求訴訟定讞,以慰受害消費者,以正社會秩序。 最後,本會也還是要提醒所有受害消費者,本案仍須靜候法院判決、且敗訴的一造(被告)不再上訴,以及願意支付賠償之後,消費者才有機會獲得損害賠償或和解金。且請再等待消基會取得賠償(和解)金額後,方能按照比例,分配所有受害消費者應得之賠償金額。損害賠償的最後一里路,仍然漫長,期盼所有受害消費者和消基會一起耐心等待,迎接姍姍而來的正義,不致成為獲得勝訴的輸家!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BOX:健身中心類的消費爭議,消基會除了團體訴訟,還做過哪些努力? 綜觀消基會自90年至92年的健身中心申訴案例,發現相同的問題一再發生,甚至有業者已被列入消基會「消保牧場」當中屢勸不改的黑牛區; 而在93年度,消基會又進行7家健身中心調查,也發現: (一) 6家拒絕讓消費者攜回契約書審閱,佔86%。 (二)另外有1家業者「佳姿」,雖然同意訪員將契約攜回,但其提供的卻是由衛生署公告的「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範本」,而非採用「體適能定型化契約範本」。此外,還發現: (一) 解除會籍及退費標準不合理,或收取過高之違約金 (二) 會籍不可轉讓或收取轉讓手續費不合理 (三) 補發會員卡收費過高 (四) 業者自定免責條款,於法不合 由於「健身房(體適能中心)定型化契約範本」無強制力,形同具文,故消基會力呼主管機關早日公佈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將上述不合理現象做一明確的限制,包括違約金上限、退會限制等,讓消費者有所依循,並有效約束業者。 3年後,亞力山大健身集團爆發無預警歇業,影響所及的是近10萬名消費者的消費權益,以及該產業的其他業者發展,其後,佳姿破產、金牌易主,相關產業發生一連串倒閉、易主等犧牲消費者權益情事,再再都讓消基會深覺不推動具強制效力的「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不足以捍衛廣大消費者權益。幾經消基會在每個健身中心的相關議題,都會喊出:儘速訂定「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的訴求;而後在體委會(現為體育署)、消保處等單位努力、消基會積極參與下,終於近5年之後(101年6月18日)完成「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的頒佈(相關條文,請參閱:https://reurl.cc/m9mYOl ),完成法制消保工作。 消基會指出,「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明文表示,業者之廣告說明,不得使用「終身」、「永久」等用語或類似字樣,之後對於短期補教業也有類似規範,消費者終於擺脫「終身」、「永久」等文字的不實誘惑,免受陷阱之害。市售零食營養素、抗氧化劑及丙烯醯胺檢測結果發布
吃零食是許多人解饞抒壓的方式之一,目前市面上有許多零食,常見如甜的蛋捲、奶油或夾心餅乾,鹹的則有洋芋片、蘇打餅乾或是古早味餅乾等,每個年齡層都有喜歡的零食。 雖然營養師都會宣導患有慢性疾病或是一般消費者,注意各類零食所含有的熱量,無論如何最好「少吃」一些,因為一不小心,就容易攝取過多的脂肪、糖和鈉,患有慢性疾病或是一般消費者如果沒有好好控制,輕則不僅體重增加,消費過量的零食時,三高等疾病也會慢慢地找上門。 食品在加工或儲存過程中,容易因環境及溫度的影響而產生氧化反應,含有高量油脂的零食更容易與空氣中的氧氣反應而變色、酸敗或變質,甚至於影響其風味及保存。因此有些業者會在零食中加入抗氧化劑,以避免油品出現氧化、油耗味等,讓食品能在「食用期限」內更加穩定。 此外,食物若本身含有豐富的胺基酸----天門冬醯胺(Asparagine)----例如馬鈴薯在高溫(超過120℃)烘烤、烘焙或油炸方式會與還原醣反應生成丙烯醯胺(Acrylamide)。而除了馬鈴薯外,其他如穀類或是咖啡、黑糖等也會產生相同的作用。 因此,本會乃辦理本次市售零食所含鈉、粗脂肪、膽固醇、抗氧化劑及丙烯醯胺等項含量檢測。希望透過本次檢測,了解市售零食的營養及安全,作為消費者選購時的參考,讓消費者在享受美味時能更加安心。 採樣 採樣期間為2021年5月底至6月初,採樣期間,因疫情處於三級警戒期間,故本會人員僅於臺北市及新北市兩地的量販店、官方網站及網路商店等地購買25件樣品;其中蛋捲、洋芋片及雪花酥各有5件,奶油或起司口味的餅乾(棒)則有10件。 檢視產地有17件為臺灣生產,其餘8件為進口,其中6件來自馬來西亞、另菲律賓及印尼各1件。(調查(測試)項目、方法及標準(詳見表1))。 調查及測試結果(請見表3、4) 一、標示調查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以下簡稱《食安法》)第22條規定,「食品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下列事項:品名,內容物名稱,淨重、容量或數量,食品添加物名稱,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原產地(國),有效日期,營養標示,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經檢視,除了營養標示外,所有樣品都符合規定。 二、營養素含量測試 1.鈉含量測試 鈉可維持人體機能正常運作,也是神經傳導和肌肉收縮的必需物質之一,是身體攝取的重要物質。喜愛重口味的消費者,容易吃入過量的鈉,長久下來可能造成身體浮腫、水腫、血壓過高、動脈硬化、心臟負荷加重和腎臟水分排泄困難等問題。 經檢測,本次採樣的樣品,每百公克鈉含量的最高與最低值,介於55~760毫克之間,值量比例十分懸殊。惟由目前國內並未對「高鈉」設定有明確的定義,若參考「香港食安中心」的資料建議標準,每百公克固體食物超過600毫克鈉者,即屬於「高鈉」食品,則本次測試中屬於高鈉食物則有3件(編號16號「金黃蔬活起士棒餅」、17號「奇比樂起士餅」及25號「起士洋芋脆餅(量販包)」),即屬於「高鈉」食品。(另請注意這三件食品「均為含起司」口味的餅乾)。 此外,依據我國《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鈉允許誤差範圍須小於等於標示值的120%,與標示比對後,竟有1件樣品實測與標示差異過大:即編號5號「手工米蛋捲」的外包裝上所標示鈉含量換算為每百公克84毫克,但實測時發現其每百公克實際的鈉含量卻有230毫克,超過標示值的120%以上,而高達2倍以上之多。此項食品的標示內容,顯然不符合實際食品的含量,而屬不合格商品,如有違反《食安法》第22條情形,可依該法第47條規定「處以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2.粗脂肪含量測試 脂肪是食物的營養素之一,也是維持身體正常機能的必需品,若沒有攝取足夠的脂肪,會導致「必需脂肪酸」缺乏,或荷爾蒙分泌不足等,進而影響生理狀態及代謝作用。依照目前國民飲食型態多是脂肪攝取量過多,過多的脂肪不僅會造成肥胖,還會提高心血管疾病、糖尿病或癌症等風險。 經檢測,本次25件樣品每百公克的脂肪均介於3~40公克之間。參考「香港食安中心」的資料建議,每百公克固體食物超過20公克的總脂肪者,即屬於「高油脂」食物,依此標準以觀,本次樣品中計有18件食品,列屬於高油脂食物,包括5件蛋捲、5件洋芋片及8件餅乾(棒)(編號18~25號)。此外,依據《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脂肪的允許誤差範圍須小於等於標示值的120%,本次所檢測樣品與其標示比對後,所有25件樣品均符合規定,數值均在誤差值之內。 3.膽固醇測試 膽固醇存在於動物的細胞膜內,是合成人體數種重要荷爾蒙及膽汁的材料之一,亦是人體必需的物質。人體的膽固醇多半來自肝臟或小腸細胞自行合成,僅約20%才來自食物。 早期國健署建議,每日膽固醇攝取量應低於300毫克,但美國心臟學會(AHA)及美國心臟學院(ACC)的研究顯示,「吃下去的膽固醇與血液中的膽固醇」兩者的關聯性並不絕對。於是,國健署2018公布的飲食指南,取消來自食物中膽固醇的限制,且2020~2025年美國農業部(USAD)發表的飲食指南建議在不影響足夠營養情況下應儘可能降低反式脂肪和膽固醇的攝取。依據2018年「台灣地區食品營養成分資料庫」,膽固醇較高的食物有動物的內臟(豬腦)、蛋黃、小卷干等。 經檢測結果,本次檢測樣品中僅10件起司餅乾和洋芋片樣品每百公克低於5毫克以下,其餘15件的膽固醇檢出含量,介於5~260毫克/每百公克之間不等,建議消費者在採購食用這些零食時,多多注意這些食品上的膽固醇含量的標示,以保健康。 三、抗氧化劑測試 食品製造業者在容易酸敗、架售期比較長,或是產品拆封後不在短時間內會食用完畢的食品中,會視情況加入抗氧化劑,以減少酸敗。 依據食藥署《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可使用於食品中的「抗氧化劑」種類相當多種,如二丁基羥基甲苯(Dibutyl Hydroxyl Toluene,以下簡稱BHT)、丁基羥基甲氧苯(Butyl Hydroxyanisole,以下簡稱BHA)、第三丁基氫醌(Tertiary Butyl Hydroquinone,以下簡稱TBHQ)及沒食子酸丙酯(Propyl Gallate)等,由於這些抗氧化劑成本低廉且效果極佳,因此普遍為食品業者摻用在脂肪和油含量高的食物中使用,以延緩酸敗的過程。 目前食藥署對於抗氧化劑的種類及使用範圍均訂有規定,其中BHT和BHA可以使用於冷凍魚貝類浸漬液、魚貝類乾製品及鹽藏品、口香糖及泡泡糖、油脂、乳酪和奶油、脫水馬鈴薯、乾燥穀類早餐、膠囊狀及錠狀食品,而TBHQ、沒食子酸丙酯及癒創樹脂僅允許添加於油脂、乳酪及奶油。 經檢測後,25件樣品中有4件檢出抗氧化劑,含量介於0.01~0.02公克/公斤。這些樣品為:編號8號「倫敦香脆薯片(原味)」檢出BHA、編號19號「特鮮起士餅」檢出TBHQ,編號20號「鹹味芝士餅乾」及編號25號「起士洋芋脆餅(量販包)」2件樣品,均檢出使用BHT。 以上4件樣品中,編號8號符合限量標準規定。其餘3件:編號19號「特鮮起士餅」、編號20號「鹹味芝士餅乾」及編號25號「起士洋芋脆餅(量販包)」,因其種類屬於餅乾,依規定是不許額外添加,惟何以竟仍檢出?由於本次的檢出量很少,推估可能來自油脂原料帶入於最終食品所致,未來有必要進一步追蹤!另外,以上4件樣品與標示成分比對後,25號「起士洋芋脆餅(量販包)」的標示顯示其含有TBHQ,但經本會本次檢測發現,竟然檢出BHT,此種所使用抗氧化劑標示不符情況,是否符合商品標示規定?也待主管機關事後進一步判定。 四、丙烯醯胺含量測試 雖然對於自飲食攝入丙烯醯胺是否會致癌尚無定論,但目前世界衛生組織國際癌症研究署(International Agency for Research on Cancer,以下簡稱IARC)則已將丙烯醯胺列為Group 2A物質(即「極有可能為致癌因子」)。 國內食藥署則於2016年訂定「食品中丙烯醯胺指標值之參考指引」提供對各種食物含量的指標值(請見表2),而歐盟也於2018年訂定不同食品類別丙烯醯胺的基準含量並提供減量措施;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CODEX)則未訂定每日容許攝取量。 因此,本會本次也隨機抽測4件洋芋片樣品,結果發現4件樣品含量介於211~564微克/公斤之間(請見表4),本次本會檢測的數據都低於歐盟及國內的建議量以下。 結論 依現行的「營養標示規範」應標示「熱量、蛋白質、脂肪、飽和脂肪(酸)、反式脂肪(酸)、碳水化合物、糖及鈉」等8種,允許的誤差範圍除了蛋白質和碳水化合物外,其餘6項都應低於或等於標示值的120%以下,而蛋白質和碳水化合物的實際值僅允許其標示值限於20%誤差範圍內。 本次檢測的25件樣品,有1件樣品營養標示不符合規定(另1件內含添加物是否符合規定,有待再予判定),業者標示營養成分應符合規範要求,畢竟有許多需控制飲食的消費者,須依賴產品給的資訊來估算每日的攝取值。 此外,雖然膽固醇並非強制標示的營養素之一,但有些國家的確有規範須標示,食藥署也有規範若在商品上標示非強制標示的營養素,誤差的允許範圍須低於或等於標示值的120%,業者若要標示商品的膽固醇含量,則應確實依循規範進行標示,且應避免誤差過大而影響其標示的參考價值。 依據國健署2018年的「國民飲食指標手冊」及「每日飲食指南手冊」,建議成人(19歲以上)每日鈉總攝取量不宜超過2,400毫克(即6公克鹽),對於18歲以下則無規範,但美國版飲食指南及英國國民保健署(NHS)均有針對不同年齡層建議每日的鈉攝取上限量(請見表5)詳細規定,臺灣是否該同步跟進?建議主管機關加以考慮;此外也建議脂肪攝取量應為總熱量的20~30%之間,「添加糖」攝取量也不宜超過總熱量的10%;國外則對脂肪攝取量有略微差異,約占25~35%的熱量,糖分則相同。也就是每日需攝取2,000大卡的人,脂肪及糖不得超過66及50公克(以1公克脂肪9大卡及1公克糖4大卡計算)。 此外,目前國內並未對「高鈉」、「高油脂」或「高糖」食物定有法規上的明確定義,若參考「香港食安中心」的資料,每百公克固體食物超過20公克的總脂肪(約4茶匙的油,1茶匙=5公克)、600毫克鈉及15公克的糖,就屬於「高油脂」、「高鈉」及「高糖」的食物。這點,本會建議主管機關也不妨參考。 檢視本次樣品的營養標示及測試,共有3件「高鈉」樣品所含的鈉含量對國小孩童而言,已是每日建議攝取量的三分之一,且根據研究,一旦鈉攝取過量可能有長不高的風險,也會影響智力發展;共有18件「高油」樣品已達到國健署「每日飲食指南手冊」中熱量需求為1,800大卡每人每日所需的油脂量20公克以上(不含堅果種子部分);還有不可忽略的「糖」,參考美國心臟協會(AHA)更建議2~18歲孩童每天應攝取少於25克的添加糖,而從廠商提供的營養標示估算,每百公克含有超過15克的「高糖」的樣品居然高達14件(共有5件蛋捲及雪花酥、18、19、21及23號),例如有些雪花酥雖然不屬於「高油」食物,但只要吃4~5份,就會超過每日攝取的糖含量,多餘的糖分會讓孩童上課時間注意力不集中,也容易導致日後第二類型糖尿病的發生,建議消費者最好還是淺嚐,否則容易攝取過量,而導致過胖及疾病產生。 本次檢出的3種抗氧劑安全性都仍有爭議,如TBHQ雖被視為防止油炸過程脂質氧化酸敗的最佳抗氧化劑,但有國外動物實驗研究指出過量可能增加罹患胃癌風險,儘管抗氧化劑對人體健康的影響尚無確切定論,仍提醒消費者注意。 4件樣品檢出微量的抗氧化劑,除了1件洋芋片外,其餘3件都是餅乾類,推估應該是原料(棕櫚油/椰子油,或是炸油)所含的抗氧化劑帶入最終食品,而非刻意額外添加。目前法規規範原料帶入的食品添加物,且該食品添加物含量明顯低於直接添加於食品中所需量或含量極微,對最終產品顯無功能者,可以不用展開不必標示,但餅乾是不允許使用抗氧化劑,建議業者最好能標示,畢竟《食安法》已規範所有原料、複方食品添加物都要展開,讓消費者有知及選擇的權利。 還有,隨機抽檢4件洋芋片的丙烯醯胺含量雖都符合歐盟及國內規範,丙烯醯胺並非人工添加,而是加工製程中產生的副產品。根據研究,丙烯醯胺的形成與穀物(馬鈴薯、咖啡)的品種、種植環境、加工烹調方式等因素有關,即使相同食品,不同製造日期或批次,其丙烯醯胺含量也會有相當差異。 由於食材須經過固定的烹調方式才能製成相關的食品,目前食藥署雖有提供「降低食品中丙烯醯胺含量加工手冊」及「指引」,但並無強制規範及罰則,加上也未要求食品需標示丙烯醯胺及含量,消費者恐難從日常食品包裝上了解吃下去的東西其中丙烯醯胺含量有多少。建議可參考2021年美國加州65號法案通過建議業者須在食品的標示上標示「產品可能會因高溫烘焙而產生丙烯醯胺」的警語,以提醒消費者注意。 給政府的建議 1.除了例行性的衛生抽查,建議政府要不定期監測廠商的營養標示是否符合。2021年9月消保處公布稽查61家現場調 製飲料業者的糖量及熱量實際與標示差異,就有7家飲料總糖量及總熱量標示不符規定。 2.建議不定期監控新興污染物,推廣嬰幼兒食品的源頭(食用油脂)訂定限量標準及製程指引到關注食品,讓食品業 者能遵循,也讓消費者安心。 給業者的建議 1.零食已成為國人喜愛的食品之一,對於8項營養素的標示,應謹慎看待,提供正確的資訊,對特別需要控制營養攝 取的病患,更是重要,也能讓消費者對產品品牌產生信賴感。 2.在採購及加工過程中,應遵守政府提供的指引,以降低新興污染物的出現。 給消費者的建議 1.消費者購買零食時,除檢視包裝完整外,應挑選標示符合規範的產品,此外,每家的成分比例雖然不太相同,也可 相互比較營養成分,挑選較適合的產品。 2.最好避免購買高溫油炸的食物,以降低攝取新興污染物的風險,多吃新鮮蔬果,以降低其對身體的危害。 3.無論何種零食,雖然可以療癒心情,但吃入熱量都不低。研發零食的目的之一,就是希望消費者一口接一口吃,因 此在油、糖、鹽的比例調整上,多會參考多數人的喜好比例。消費者不應將零食當成主食,淺嚐即可。最好能購買 小包裝及「原味」為主,以免攝取過多熱量,也能減少食品添加物的攝取。最重要是要慎選買給小朋友吃的零食。 ※本檢驗報告僅對消基會採樣的樣品負責。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表1、調查(測試)、項目、方法及標準 調查、測試項目 調查、測試方法 調查、測試標準 檢驗單位 標示調查 比較樣品的購買價格。 消基會 標示調查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進行 鈉含量測試 依據CNS 12869「嬰兒配方食品中礦物質之檢驗方法–銅、鐵、鎂、錳、鉀、鈉、鋅之檢驗」 《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 營養標示值誤差允許範圍:鈉、脂肪、膽固醇≦標示值之120% 粗脂肪含量測試 依據CNS 5036「食品中粗脂肪之檢驗方法」 膽固醇含量測試 依據AOAC 994.10-Cholesterol in Foods 抗氧化劑含量測試 衛授食字第1081900166號公告修正「食品中抗氧化劑之檢驗方法─多重分析方法」進行 《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之「抗氧化劑」,脫水馬鈴薯片或粉:二丁基羥基甲苯(BHT)及丁基羥基甲氧苯(BHA)限量都為0.05公克/公斤 財團法人台灣商品檢測驗證中心 丙烯醯胺含量測試 衛福部公布建議檢驗方法「食品中丙烯醯胺之檢驗方法(LC-MS/MS)」進行 食藥署「食品中丙烯醯胺指標值之參考指引」,洋芋片限量為1,000微克/公斤、餅乾限量為450~1,000微克/公斤 振泰科技檢驗公司 表2、臺灣和歐盟(2017/2158法規)對數種食物的丙烯醯胺基準含量 單位:微克/公斤 食物種類 臺灣 歐盟 (2018年生效) 薯條(即食) 600 500 洋芋片、馬鈴薯製餅乾 1,000 750 小麥製麵包 80 50 早餐穀物 200~400 150~300 餅乾、威化餅乾 500 350 非馬鈴薯類的脆餅乾類(crackers) 500 400 其他類餅乾(脆麥餅、薑餅及其他類餅乾) 450~1,000 300~800 烘焙咖啡/即溶咖啡 450/900 400/850 其他──黑糖、油條 1,000 ―(未列) 表5、美國及英國建議18歲以下鈉每日攝取量上限 美國飲食指南(2020版) 英國保健署(2021版) (National Health Service,NHS) 年齡 每日鈉攝取上限 年齡 每日鈉(鹽)攝取上限 1~3歲 1,200毫克 1~3歲 800毫克(2公克) 4~8歲 1,500毫克 4~6歲 1,200毫克(3公克) 9~13歲 1,800毫克 7~10歲 2,000毫克(5公克) 13歲以上 2,300毫克 11歲以上 2,400毫克(6公克) 詳細測試結果表格請見《消費者報導》雜誌2022年2月號490期49~60頁。春節期間加強防疫 別讓餐廳成為消費者染疫溫床 消基會呼籲餐廳業者落實防疫措施
春節期間加強防疫 別讓餐廳成為消費者染疫溫床 消基會呼籲餐廳業者落實防疫措施 本土Omicron疫情持續延燒,近一個多月以來,繼桃園西堤連鎖餐廳、錢都涮涮鍋,近日高雄「赤鬼牛排」餐廳亦相繼淪陷,依據衛福部的統計,目前新產生的感染案例,約有6成的染疫均和餐廳聚餐有關。 由於春節將屆,許多消費者在過年期間到各處訪親探友,極有可能湧向餐廳餐敘,如何讓餐廳不會成為染疫溫床,消基會呼籲政府、業界和消費者共同努力,大家配合作好防疫措施,不讓疫情升級,全民安渡新春佳節。 消基會指出,新冠疫情肆虐全球,已將近二年,這段期間以來,嚴重影響消費者的作息和生活方式,其中餐廳業者是受害最深的產業之一,也因此在前一陣子,台灣地區疫情較為紓緩之際,許多消費者紛紛重回餐廳,回味老味道,而各個餐廳也莫不把握「景氣回春」的機會,努力拼出業績,爭取生機;召回員工,增加員工收入,並藉此彌補虧損,亦同時為消費者提供各種美味服務。 但「君子愛財,取之有道」。在台灣本土疫情因為新的變種病毒Omicron侵入之後而變得更為緊俏之際,儘管防疫中心一直未有提昇防疫警戒等級之議,但是鑒於近來新增的疫情案例,已從防疫旅館移轉向一般消費者聚集的大眾化餐廳,特別是許多大型連鎖式餐廳之後,消費者、餐廳業者以及政府防疫單位,實應積極構思如何強化並落實在未來春節期間消費者大量湧現後的「餐廳疫情管控」議題,以免因防疫的不力,使得春節期間的餐廳消費成為消費者染疫溫床,成為防疫的破口。 春節期間,要讓餐廳不會成為消費者染疫的溫床,消基會建議: 對於餐廳業者的建議 加強人力,落實執行來店費者實名制和掃描QRcode的管理。 落實執行室內容留人數規定,確保防疫空間的安全性。 落實餐廳的安全感染控制管理,例如:室內通風設備的清消、餐廳用餐空間應保持適當間距、加置隔板、屏風,多利用包廂或其他足以區隔用餐空間、公共空間定時清消、保持室內空氣的流通、吧檯餐具不能輪流使用。 洗手間的防疫管理更是防疫的魔鬼細節,應加強清消密度,讓消費者可以安心使用。 工作人員要有防疫安全訓練,對於餐具、桌面等環境清消要周延而徹底。 員工的管理應有紀律,積極發揮職業道德與自我約束,餐飲服務人員做好自我的防疫管理,避免任何沾染可能的病毒。 對於政府主管機關的建議 檢討目前的用餐指引,如有不足,應即時強化頒布,讓業者有所遵循。 落實查察業者執行實名制和掃描QRcode的狀況。 加強查察餐廳執行防疫之各項措施。 春節期間持續推動疫苗施打服務,以控制疫情傳播效力。 對於消費者的建議 春節期間儘量減少聚會,親友聚餐宜儘量控制人數,並遵守餐飲防疫措施。 慎選能夠落實執行防疫措施的餐廳,拒絕光臨執行防疫不力的餐廳。 配合落實實聯制、體溫監測等防疫規範。 落實戴口罩、勤洗手,如有感冒症狀就不去如餐廳等公共場所。 除用餐外,出入餐廳應全程配戴口罩。 進出餐廳洗手間,應勤洗手,並加強清消。 儘量避免參加可能密集接觸不特定人的聚會或活動,及前往人潮聚集、密閉空間或通風不良的公共場所。 與不特定人保持適當社交距離(室內5公尺、室外1公尺)。 外出時可攜帶乾洗手用品隨時保持手部清潔,並準備備用口罩以便替換,返回住所時,要確實執行手部衛生。 若本身或家人屬於慢性病患者、老年人、孕婦、體重過重、嬰幼兒等免疫力比較不好的族群,容易受感染及感染後病症較為嚴重,請符合接種條件者,儘速完整接種疫苗,獲得保護力。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物價蠢動 上漲不休 消基會呼籲加強查察、調控關稅、貨物稅 並運用綜合所得稅作為因應工具
物價蠢動 上漲不休 消基會呼籲加強查察、調控關稅、貨物稅並運用綜合所得稅作為因應工具 自2020年疫情爆發後,面對疫情、國際物料高漲、工資攀升的三重挑戰,各行各業的商品價格紛紛蠢動,決定全面或部分調整商品價格,使得消費者莫不唉聲震天,紛喊日子又更加難過了! 消基會指出,源頭的低利率與貨幣寬鬆,因而造成房價與租金失控(請見圖一);零碳排與綠電,則有必然的生產轉換與投資成本,物價只會一路看漲。除非政府有在量販的適度補貼與零售的大幅整併,讓消費環境的質能夠補償在價、量的損失;同時以利率、匯率的彈性出擊來做因應,否則這一波的預期心理跟全面的成本轉嫁,真是難、難、難! 從業者提出的漲價項目與漲幅資料(請見表一)來觀察,整體商品價格確實蠢蠢欲動。但消基會不解的是,2020年和2021年兩年都深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但從主計總處2020年的消費者物價指數和躉售物價指數觀察起來(請見圖二、三、表二),年增率多為跌勢,2021年才轉為漲勢,「疫情」恐怕不是這波漲價的主要原因,而漲漲跌跌素為經濟發展常態,因此,消基會呼籲政府主管機關務必要加強查察,禁絕趁機哄抬、超漲或囤積居奇?目前的漲價趨勢應先釐清是否為正常市場機制?還是業者為填補疫情損失的操作?又,漲價幅度是否合理?同時期業者決定漲價,有無聯合行為?此種種都需要政府相關單位積極介入調查,也需要企業合理說明。 消基會認為,疫情之後,經濟需要大幅復甦,尤其年關在即,企業價格的訂定哲學,應鼓勵消費者投入消費市場,刺激經濟發展,而非因噎廢食地漲價,逼使消費者縮減或不願消費。尤其主計總處日昨(1/10)發布2021年前十一月全體受僱員工每人每月經常性薪資平均43,138元,年增1.86%,總薪資平均55,819元,增加2.95%。但剔除物價因素後,實質經常性薪資則為41,391元,年減0.05%,是2017年、近五年以來首度出現負成長,代表民眾實質購買力下滑,因此,企業要做到大力刺激消費,不僅不應「漲價」,還應「薄利多銷」才是最為有效的刺激經濟方式。 大幅調降大宗物資關稅、貨物稅 有助抑制物價上揚 消基會認為政府掌握物價波動,應有以下措施: 協助上游產業的紓困,大幅調降大宗物資關稅、貨物稅,如牛豬肉、黃豆、小麥、玉米、油脂、……等各種攸關民生物資稅賦,使得中下游產業不必然面對非漲不可的態勢。 調降下來的關稅,政府應定期公布品項、成立專案小組嚴格監控中下游商品價格如實反應下降的稅賦,並成立專線接受中下游產業的反應或申訴,而相關公會亦應該協助勸導相關產業如實調整價格,使得一條龍產業的物價能多面向透明化,杜絕產業之蟲的蠹生機會,危害民生發展。 報載,行政院責成法務部召集各部會組成稽查小組,從速食、火鍋等先前已漲價的店家查起,截至4日已完成稽查24家連鎖品牌餐飲業者,檢查進貨資料後發現「進口牛肉、本土豬肉、本土雞肉、食用油、加工火鍋料」5類食材漲最多。所以,呼籲應緊盯年關時節或民生必需物資價格與漲勢波動變化是否合理。 行政院穩定物價小組和各縣市消保單位應在特別時期任勞任怨地經常性查價並公布「不漲價企業」名單,爭取消費者的支持,促使產業穩定發展,進一步維護消費者合理權益。 加大調高綜合所得稅各項免稅額,以抒緩全民生活壓力 在所得追不上物價全面漲價的高峰之際,政府相關單位還應思考在五月萬萬「稅」時期的平均起徵線應予調高,例如綜所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及薪資扣除額等諸多稅制均應加大調升幅度;同時亦應思考「量能課稅」,對於所得金字塔頂端之10%以上或行有餘力者,訂定等比級數課稅稅級;而對於生活在貧窮線正負差10%的民眾,則給予免稅,甚或補貼機制,免得中低收入戶面臨生存雪上加霜的窘境。 消基會指出,面臨物價波動的非常時期,即日起將匯集民眾申訴及投書等相關資料,向政府相關單位積極反映,協助政府掌握情資,有效調控物價飛漲的局面;消基會也希望業者能夠提出正當理由或是相應抑制漲價的策略,以因應疫情後的非常時期。 物價龍頭-公用費率應先凍漲,避免帶動物價上揚 對於公用事業,如水電、瓦斯、公共運輸等攸關公共利益的費率龍頭,消基會重申,不應帶頭漲價,反而應在此時暫時凍漲,以展現體恤民生、共體時艱,協助民眾暫渡通貨膨脹或物價全面飛漲的難關,讓國民所得在中位數階層的中產階級以下的民眾(國內有半數受薪民眾,約405萬受僱者,年薪在50.1萬元以下,月薪不到4.2萬元),在疫情之後、年關時節可以暫時獲得喘息的機會。 消基會強調,對於公用事業的漲價,政府主管機關的思慮應更周延,以避免陷入龍頭漲價,牽動百行百業紛紛起漲,卻又難以遏阻通貨膨脹的窘境,大大增加廣大民眾生活不易的困境。 弱勢中之弱勢 政府經濟照護,責無旁貸 最後,消基會提醒,衛福部、教育部、內政部等相關部會應加強對弱勢族群的保護與照顧,例如偏鄉兒童的學校營養午餐或孤老銀髮族、街友的飲食照護,以安弱勢身心。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市售豬肉樣品檢測結果發布 豬肉萊劑標示仍有改進必要
總統2020年8月28日宣布2021年起開放進口含萊克多巴胺(Ractopamine,為乙型受體素類動物用藥的一種)的豬肉產品,消息傳出,引起許多消費者的重視,而衛福部也隨之研擬將萊克多巴胺列入《動物用藥殘留標準》中,並在進口豬肉的不同部位,分別增列相關殘留量標準。 目前美國為允許使用萊克多巴胺飼養豬隻的國家之一,與我國禁止使用的情況不同,長久以來相關資訊也讓國人對於殘留萊克多巴胺的豬肉應敬而遠之的觀念,因此在國內仍禁用萊克多巴胺的情況下,卻允許國外進口豬肉可以有法定殘留量,此舉讓許多消費者對食安感到擔憂。 據主管機關的公開資訊,自2021年1月至10月中旬,美國豬肉進口已將近1,800公噸,其他包括豬肝、豬腎、豬其他可食部位也超過2,000公噸,但開放進口至今,在市面上仍找不到有標示產地為「美國」的豬肉產品,依農委會表示應該是直接流向加工品區,所以消費者在市面上仍難以發現。 然而隨著進口量增加,標示不夠透明化,消費者無法從外觀分辨是否含有萊克多巴胺,希望在資訊透明的狀況下有知與選擇的權利。消基會希望藉由測試,一同探討含萊克多巴胺殘留的豬肉產品開放進口後,消費者應該如何選擇及自我保護,以維護自身權益。 有鑑於豬肉為大部分消費者都會食用的肉類,且飼養豬隻的過程難免會使用藥劑,以及含萊克多巴胺豬肉產品開放輸入可能殘留的疑慮,為維護消費者健康,消基會進行市售豬肉產品乙型受體素類動物用藥殘留量調查測試,提供消費者選用時作為參考。 採樣 因時序進入冬季,加上國人在冬季喜愛食用火鍋,而豬肉更是許多消費者必點的肉品之一,本次調查測試挑選消費者在市面經常可以購買到的豬肉產品樣態為主,以「涮涮鍋餐廳裡調理的豬肉片」、「市面冷凍肉片」或「未標示產地的豬肉片」為採樣標的。 於2021年9及10月間,於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市、台中市、台南市及高雄市六都購買,其中6件為連鎖涮涮鍋餐廳(簡易包裝)、3件透過網路平台購買(有包裝),其餘9件於實體店面購買(含包裝及散裝)。(調查(測試)項目、方法與標準請見表1) 調查及測試結果(請見表2) 一、價格調查 本次測試的18件樣品,每100克單價為20~114元,餐廳(涮涮鍋)每百公克單價較高,零售店面(含網路)業者單價較低。 二、標示調查(相關條文請見文末BOX)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規定應標示:品名、內容物名稱、淨量、容量或數量、食品添加物名稱、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原產地、有效日期、營養標示、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另外,依據《包裝食品之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標示規定》第2點,含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包裝食品,應於容器或外包裝以中文顯著標示該原料之原產地(國);第3點:前點之原產地(國),應以其屠宰地(國)為據。 本次調查18件樣品,其中有7件包裝食品(編號7、9〜10、15、16〜18號),其餘11件為散裝食品。依據《包裝食品之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標示規定》均須標示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國),其中12件有標示產地符合規定,5件未標示產地,為編號6號「豬肉片(億品鍋)」、12號「豬肉(順興肉鋪)」、13號「梅花豬肉(小明肉品)」、14號「梅花豬肉片」及18號「豬肉片(長勝紘)」。此外另有1件包裝樣品未標示廠商資料,為15號「進口豬頰肉火鍋片(好市多)」,皆不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上述6件未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規定標示者,依同法第47條第1項第8款,得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1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三、乙型受體素類動物用藥殘留量檢測 依據《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3條定義動物用藥品之管理範圍包括:本法所稱動物用藥品,指下列各款之一之原料藥、製劑及成藥:一、依微生物學、免疫學或分子生物學學理製造,專供預防、治療動物疾病之生物藥品。二、專供預防、治療動物疾病之抗生素。三、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專供診斷動物疾病之診斷劑。四、前三款以外,專供預防、治療動物疾病,促進或調節其生理機能之藥品。其中,第32條明訂「動物用藥品之使用對象、用途、用法、用量、停藥期及使用上應注意事項等,應遵守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使用準則」供畜禽水產養殖及飼料製造業者遵循(註:該準則為《動物用藥品使用準則》)。 乙型受體素類(β-agonists)係為腎上腺素乙型受體作用劑(β-adrenergic agonist),具有擬交感神經活性之合成分子,屬於結構與功能類似腎上腺素及正腎上腺素之苯乙醇胺類衍生物,包括萊克多巴胺、齊帕特羅、西馬特羅、克倫布特羅及沙丁胺醇等。乙型受體素類可作為治療人或動物之支氣管疾病,例如克倫布特羅及沙丁胺醇於國內為核准的人用藥品。 近期消費者關注的萊克多巴胺,是一種乙型受體素藥物,用於動物飼料添加物的商品名稱為「培林」,培林與其他相關藥物,如克倫布特羅、沙丁胺醇、齊帕特羅等,添加於飼料,具有蛋白質合成功能,增加瘦肉的比例,因此通稱為「瘦肉精」。 依據《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5條第1項第1款公告(2012年9月7日農防字第1011473960號公告,2020年9月7日修正,並自2021年1月1日生效),乙型受體素(β-agonist)為禁止國內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陳列之藥品;牛及豬於國外使用萊克多巴胺,不在規範之列,因此目前台灣仍屬禁用。 萊克多巴胺目前有26個國家(或地區),如美國、加拿大等登記核准供豬隻或牛隻與火雞等使用,歐盟與中國大陸則列為禁藥,原本在台灣的農畜產品都不得檢出,然而自2020年8月28日政府宣布將按國際標準訂定進口豬肉萊克多巴胺安全容許值,並放寬30月齡以上的美國牛肉進口,國內食藥署也在同年公布相關殘留標準。其中消費者食用比例較高的豬肉產品,萊克多巴胺的相關限量(請詳見文末附表1)在肌肉限量為0.01 ppm、脂(含皮)為0.01 ppm、肝為0.04 ppm、腎為0.04 ppm、其他可供食用部位為0.01 ppm。 依上述規範,產地為台灣者不可檢出含有乙型受體素,進口豬肉限量則須符合《動物用藥殘留標準》,其中又僅有萊克多巴胺有限量標準。本次採購18件樣品,總共進行21項乙型受體素類動物用藥殘留量檢測(詳細品項請見文末附表2),18件測試結果均未檢出(21個測試品項偵測極限均為0.001 ppm)。 結論 本次標示調查,發現近3成不符合現行《包裝食品之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標示規定》,其中未標示豬肉原產地的有5件,1件包裝食品未標示廠商資訊,顯見標示規定並不落實。本次購買樣品的類別有供現場調理的餐廳肉品、實體店面的包裝與散裝類及近年興起的電商平台產品,依2021年起實施的《包裝食品之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標示規定》,全部豬肉產品都需要標示豬肉原產地。 目前中央及地方發出提供業者標示產地的「產地標章」或「產地貼紙」樣式多款(請見文末附表3),檢視後發現,消費者不易辨識其中意義及內容真偽。其中農委會發出「臺灣豬標章」須提供產地證明等文件才能申請。至於「產地貼紙」則是由各地衛生單位依據《食品衛生安全管理法》規定所實施的標示,大部分取得的管道是自行下載或經過簡單的申請程序取得,目的是提供業者「自行」標示,內容真實性如何,難以辨認,公信力不足。另外,樣態型式造成混淆,例如經濟部提供之台灣豬標示貼紙,與農委會臺灣豬標章樣式相近,易造成消費者誤認。 本次測試18件豬肉樣品均未檢出乙型受體素類動物用藥殘留。查閱國內食藥署2016至2021年公布的監測動物用藥殘留結果資料發現,豬肉產品(豬肉(含進口)、豬內臟(含進口)、貢丸原料肉),合格率(指符合國內《動物用藥殘留標準》)在98%以上。 另外,國內公布的殘留限量標準(單位為ppm)與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以下皆稱CODEX)公布的(單位為µg/kg相當於ppb,各項標準請見文末BOX:附表1)單位不同,在檢驗實務上,檢驗結果進位與否,將影響殘留標準合格與不合格的判定,例如:國內豬肝臟的萊克多巴胺殘留標準為0.04 ppm,若某件樣品最終檢出量為0.044 ppm(儀器一般可測得的位數通常超過3個位數),檢驗結果四捨五入進位後為0.04 ppm,判定為符合標準,商品可能就可以進入市面;若以ppb表示,為44 ppb,以CODEX的標準來看,是不符合標準的,因此就單位的不同,可能造成判定結果的落差,這在食品安全上可是打了折扣。 國內自2021年起允許進口豬肉含有萊克多巴胺,這對許多消費者及業者來說造成相當大的衝擊,因為自此,我們可能會在市面上購買到含萊克多巴胺殘留的豬肉產品,且依目前的標示規定,僅須標示產地,消費者無法從外觀判斷購買的豬肉產品是否有萊克多巴胺的殘留,即使是國內標準所允許的殘留量,然而在萊克多巴胺對健康的影響有疑慮的狀況下,很多消費者還是難以接受。 國內醫師表示,萊克多巴胺原先是用來治療人類的氣喘,但因其強心作用,容易導致心臟產生如心跳加速、心律不整、心肌缺血等副作用,是一種類交感神經刺激劑,因此禁用於人體,其後被使用在動物飼料中,以達到增加家畜家禽瘦肉比例、降低脂肪比例及減少飼料用量等目的。依目前CODEX的標準,人體1公斤的萊克多巴胺容許劑量是1 ppb(微克),若以體重50公斤的成年人來計算,1天最大安全攝取量即為50微克(約1天要吃進5公斤以上的豬肉)。但要提醒的是,經由代謝後殘留的萊克多巴胺,比較容易蓄積在如豬肝、豬腎等內臟組織,若有食用豬內臟習慣的消費者,會有較高機率攝入過量的瘦肉精,可能引發噁心、頭暈、手顫抖、心悸等症狀,同時也會增加心血管疾病的風險。 本次調查測試結果,提供以下建議: 給消費者的建議 1.應挑選標示符合《包裝食品之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標示規定》的產品。 2.含有微量萊克多巴胺殘留但符合國內限量標準者,無法由產品標示判斷,建議消費者多方比較產品來源,挑選不含萊劑的肉品。 3.國內目前禁止養豬使用萊克多巴胺,建議可以挑選國產豬肉。 4.購買含豬肉的加工產品應注意成分中豬肉來源相關產地標示,判斷是否可能含有萊劑,再考慮是否購買。 5.萊克多巴胺內臟的殘留限量標準較高,喜食內臟料理的消費者,應審慎評估食用。 6.萊克多巴胺會活化β交感神經,引發心悸、心律不整、心肌缺血等副作用,有心血管疾病患者(例如:心臟病、高血壓、腦中風等心血管疾病)應避免食用;肝臟、腎臟病患代謝功能較差,比一般人更不易將萊克多巴胺代謝排出,另外,孕婦、孩童、年長者,或是身體健康處於較敏感狀態,也都應該避免食用。 7.在萊豬開放進口後,雖然教育部函文公私立各級學校,要求學校膳食「一律採用國內在地豬肉、牛肉之生鮮食材」,因《學校衛生法》第23條用語為「應優先」採用在地優良農業產品,函文實際約束力效力如何,還有待考驗;另外在《學校衛生法》中,幼兒園不屬管理範疇,在未有明確的規範前,建議消費者挑選幼兒園時,可以對幼兒園供餐措施進行了解,作為選擇幼稚園的參考指標之一。 給政府的建議 1.食品安全重在源頭管理,安全的產品可以讓消費者安心選擇。 2.標示應更具選擇性:除了產地標示,為使消費者安心選購,建議對於飼養中有使用萊克多巴胺的進口豬肉產品,應強制標示「飼養中有使用萊克多巴胺」,提供給消費者實用的選購資訊。 3.權責單位應定期公布市售豬肉產品動物用藥殘留抽驗結果,提供消費者選購參考。尤其是學校及幼兒園膳食管理,是許多家長極為重視的一環,應落實源頭法令的管理,且加強抽驗,讓消費者安心。 4.殘留標準單位應與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CODEX)一致,以避免因單位不一致造成檢驗結果落差,影響消費者權益。 5.建議不論是「產地標章」或「產地貼紙」,應統一由具公信力及有約束力單位發出,方便消費者識別內容真實性,達到消費者保護的作用,不致讓消費者混淆,造成無參考價值或流於形式。 6.本次調查標示,部分產品及餐廳,豬肉產地來源標示還未落實,建議主管單位應加緊查察。 7.透過電商平台消費為新興消費型態,主管機關應重視電商平台提供的生鮮產品消費安全及是否符合相關法令。 給業者的建議 1.產地標示應落實。豬肉產品不論包裝或散裝,都應符合《包裝食品之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標示規定》。 2.加強自主管理,提供消費者安全的產品,展現企業責任。 ※本檢驗報告僅對消基會採樣的樣品負責。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相關法規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 食品及食品原料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下列事項: 一、品名。 二、內容物名稱;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分別標示之。 三、淨重、容量或數量。 四、食品添加物名稱;混合二種以上食品添加物,以功能性命名者,應分別標明添加物名稱。 五、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國內通過農產品生產驗證者,應標示可追溯之來源;有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公告之生產系統者,應標示生產系統。 六、原產地(國)。 七、有效日期。 八、營養標示。 九、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前項第2款內容物之主成分應標明所占百分比,其應標示之產品、主成分項目、標示內容、方式及各該產品實施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1項第8款及第9款標示之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1項第5款僅標示國內負責廠商名稱者,應將製造廠商、受託製造廠商或輸入廠商之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通報轄區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應開放其他主管機關共同查閱。 表1、調查(測試)項目、方法與標準 調查、測試項目 調查、測試方法 調查、測試標準 檢驗單位 標示調查 比較樣品每百公克的購買價格 — 佳美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標示調查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散裝食品標示規定》*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 《包裝食品之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標示規定》** 21項乙型受體素類動物用藥殘留量 衛生福利部2021.05.27衛授食字第1101901019號公告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乙型受體素類多重殘留分析」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2項 《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第3條未列之藥品品目,不得檢出。其中萊克多巴胺限量為:肌肉限量為0.01 ppm、脂(含皮)為0.01 ppm、肝為0.04 ppm、腎為0.04 ppm、其他可供食用部位為0.01 ppm *《散裝食品標示規定》是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5條第2項規定訂定。 **《包裝食品之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標示規定》是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第1項第10款規定訂定。 新聞稿附表 詳細測試結果表格請見《消費者報導》雜誌2022年1月號489期50~61頁。2021年度十大消費新聞聯合記者會
2021年度十大消費新聞聯合記者會 2021年是一個令消費者動盪不安的年度。不僅發生台鐵太魯閣號出軌意外令人悲慟的不幸事件;高雄城中城的大火,竟帶走46條人命,意外揭開潛藏在許多老舊住宅的公安危機;國人與新冠肺炎共處的第二年,防疫物資的供應是否順 暢,以及預售屋炒房亂象在年終之際,依舊亟須各界共同關注。 回望剛剛過去的2021年,消基會由台北總會與中區分會、雲嘉南分會、南區分會共同選出2021年度十大消費新聞,並同步舉行聯合記者會,以同步視訊連線方式,帶領消費者回顧去年度發生的重大消費新聞。 兼具全國性與地區性特色的新聞排行 有別於往年慣例,消基會公布2021年度十大消費新聞,打破歷來「自台北看天下」的觀點,同步衡酌台灣中部、雲嘉南地區,以及高屏地區在地人的觀點,交互融合產生各地區的重點,讓本次的年度十大消費新聞,可以同時展現全台的重要性新聞,也同時兼顧地方關注消費議題的特色。 經過以上的分地區及多視角觀察,我們也同時發現,消費者主要關注的議題雖然常態圍繞於全國性消費新聞事件,但各地區發生的消費事件,也同時具有值得全國消費者關注的不同焦點。 消基會為全國性民間公益團體,台北總會向來較關注全國性的消費議題:消費調查、商品檢驗、爭議調處與教育宣導等相關事務,而消基會所屬各地分會:中區分會、雲嘉南分會以及南區分會,則分別以在中南高等地區的深耕觀點,深入各縣市加強消費申訴與法律諮詢運作,服務各地民眾。 本次消基會聯合發動三大分會同步進行大台中地區、雲嘉南地區、大高雄地區十大消費新聞票選作業,將其結果收攏納入全國十大消費新聞排行,並同步揭曉地方票選結果(請參P10-11),可謂兼具全國性與地區性的特色排行報告。 經由票選,高雄市城中城大火所呈現的公安危機、反萊豬公投失敗但亟需萊劑強制標示的議題、民事大法庭裁定消費爭議案件中精神損害可計入懲罰性賠償、美食外送年糾紛不斷,其申訴案件直逼近2千件大關等四大消費新聞議題,既同時是全國十大消費新聞與地區十大消費新聞的共同交集,可謂全國十大新聞當中的地區之重。 十大新聞加入專家委員會評選意見,突顯專業之重 本次排行公布,除了反應全國與地方消費新聞特色,並加入消基會各領域學者、專家的評選意見,突顯專業領域的評析觀點,票選產生的新聞事件可謂十大新聞的重中之重。 經由十六個專家委員會票選其專業領域關切的消費新聞重要性排行,產生八大消費新聞,包含:台鐵太魯閣號出軌意外、城中城大火公安危機、騰龍遊覽車事件、反萊豬公投失敗、錢櫃大火案,消基會提請團訟求償近四千萬元、民事大法庭裁定精神損害可計入懲罰性賠償、美食外送年申訴案逼近2千件、公平會主動出擊嚇阻預售屋炒房歪風,皆為專業領域人士亟為重視的首要新聞。 本次加入評選的消基會專門委員會包含食品、日用品、房屋、交通、資通訊、法律、休閒育樂、媒體、中醫藥、醫療、衛生福利、金融保險、公共政策、保護動物、檢驗、義務律師團等十六個委員會。 消基會總會年度十大消費新聞 排行 新聞事件 地區票選 專家 委員會 票選 ㄧ 太魯閣號出軌釀49死213傷,民意沸騰要求改革 入選 二 高雄市城中城大火,奪走46條人命,燒出都會城市的公安危機 南部第一名 雲嘉南第五名 入選 三 反萊豬公投雖未過關,萊劑強制標示應再加強,以祛消費者不安 中部第二名 雲嘉南第一名 入選 四 台北市林森北路錢櫃大火案,消基會提消費者團體訴訟,求償四千萬元 入選 五 民事大法庭裁定消費爭議案件的精神損害,可以計入懲罰性賠償,以遏止不肖企業侵害消費者 南部第八名 入選 六 騰龍遊覽車撞山6死39傷,撞出國內大客車車身結構安全大問題,交通消費者人身安全,無法確保 入選 六 美食外送正夯,但服務爭議不斷,年申訴案件量逼近2千件 南部第七名 入選 六 房市炒風瀰漫全台,預售屋銷售紅單助長漲勢,打擊炒房、遏止房價飊漲,有待政府拿出決心、祭出有效手段 入選 六 台灣每年消耗20億個塑料杯,亟待全台消費者共同推動減塑行動 十 彩色口罩安全嗎?消基會市場抽驗,3件含鉛! 第一名 太魯閣號出軌釀49死213傷,民意沸騰要求改革 2021年4月2日上午9時28分,ㄧ輛載有494名乘客及4名台鐵人員的台鐵408次太魯閣號,行經和仁到崇德間之東正線,於清水隧道北口前,遭ㄧ輛從鐵軌上方施工便道邊坡滑落的大貨車撞上,造成該列車8節車廂全部出軌,擦撞山壁扭曲變形,釀成49人罹難、213人受傷的嚴重傷亡。2018年普悠瑪事件殷鑒不遠,花東遊子鐵路返鄉竟是險途,舉國不滿民意沸騰,交通部長林佳龍引咎請辭。 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事故調查報告直指台鐵局、專管的中棪工程、設計監造的聯合大地、施工的東新營造共有六大工程管理以及工程安全缺失。 花蓮地檢署火速就肇事責任完成首波偵結,起訴包商李義祥、借牌的東新營造負責人黃平和父子等7人,對李義祥共起訴過失致死、肇事逃逸、違反政府採購法等八大罪名,分別求刑五年、七年。並就台鐵監督不實之責,追加起訴台鐵花工段潘姓主辦工程司,涉嫌「過失致死」、「偽造文書」之責。 第二名 高雄市城中城大火,奪走46條人命,燒出都會城市的公安危機 高雄市鹽埕區「城中城大樓」10月14日凌晨2時44分爆發嚴重火警,釀成46死43傷的悲劇。 高雄市政府組成行政調查小組,調查結果點出消防局、工務局各3項疏失,包括消防安檢、輔導成立管委會、修法積極度、跨機關聯繫不足等行政作為不夠積極,顯有疏失。高雄市政府消防局長、工務局長引咎辭職,消防局公布懲處名單,包含專委以降職務,共9人。 外界對於調查小組成員球員兼裁判,缺乏公正第三方監督,檢討報告卸責目的大於究責釐清真相,導致重大災害應負的行政責任至今仍舊未明。 第三名 反萊豬公投雖未過關,萊劑強制標示應再加強,以祛消費者不安 12月18日「反萊豬進口」全國性公民投票提案未達投票權人總額法定門檻,不同意票數多於同意票數,中選會宣布公投案不予通過。該案投票率41.09%,而不同意票比例20.84%,未達通過門檻,且逼近同意票比例19.86%,顯示多數公民對於萊豬進口爭議政策,並未明確表態,也突顯國家對於此項爭議政策未能取得正當性的確保,亦無法降低民眾對肉品安全的疑慮。 消基會呼籲,政府當務之急應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商品及服務風險標示原則,盡速修改進口肉品標示規範,強制萊劑標示,並強化進口檢驗與市場把關,以維護消費者的選擇權與健康權益。 第四名 台北市林森北路錢櫃大火案,消基會提消費者團體訴訟,求償四千萬元 錢櫃林森店於4月26日發生火災,造成6人死亡,89人受傷的公安意外。同年10月,台北地檢署間依《刑法》失火燒燬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過失致人於死、過失傷害等罪起訴練台生等7人;負責經營錢櫃林森店的迪廣公司也被依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起訴。 20名受害消費者委託消基會進行團體訴訟,對法人迪廣公司、錢櫃公司、企業經營者練台生及5名員工,以及工程行王姓負責人,請求連帶賠償新台幣3,047萬6752元。另外,迪廣、錢櫃公司應連帶給付3倍懲罰性賠償金924萬5442元,合計3,972萬2194元。 第五名 民事大法庭裁定消費爭議案件的精神損害,可計入懲罰性賠償,遏止不肖企業侵害消費者 去年2月26日,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裁定,將《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規定的適用範圍,明確及於請求「財產」與「非財產(精神撫慰金)」的損害金額1到5倍做為懲罰性賠償。 此一裁定,終結司法實務上對於消費者保護事件之懲罰性賠償金得否請求計算非財產上損害的爭議。未來針對重大消費者權益事件,例如之前劣質食用油事件,將形成超高額懲罰性賠償的判決裁定,讓企業不敢蓄意為惡,大幅提升消費者權益,遏止不肖企業再犯,產生最佳嚇阻力。 第六名 騰龍遊覽車撞山6死39傷,撞出國內大客車車身結構安全大問題,交通消費者人身安全,無法確保 3月16日,騰龍運通公司遊覽車自花蓮返回台北途中,行經台9線114.7公里處下坡彎道,失控衝撞山壁,釀成6人死亡、39人輕重傷的交通悲劇,事故現場乘客被強烈衝撞拋出車外、高速飛墜山溝。 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發布事故調查期中安全通告,建議應全面檢視遊覽車及國道客運車的乘客座椅安裝及固定方式,優先檢視此前3項重大事故同型車輛。交通部召回1189輛車,發現有789輛車座椅固定方式,與當初辦理審驗時報告不符,判定業者品質一致性核驗不合格,限制辦理安審資格、限制相關同型式車輛登檢領照;並令業者限期提出說明及改善措施,並召回全部已登檢領照車輛實施改正及辦理臨時檢驗,才能申請辦理複驗恢復資格。 案經宜蘭地方法院審結,肇事司機游志豪於審理時坦承操作失當,在山區道路未依速限行駛,緊急時刻入錯空檔釀禍,與死者家屬、傷者達成和解,宜蘭地方法院依過失致死罪,判處1年6個月徒刑。 第六名 美食外送正夯,但服務爭議不斷,年申訴案件量逼近2千件 新冠肺炎爆發後,推升美食外送平台業績成長,而消費爭議案件數也隨之增加,行政院消者保處統計,2020年foodpanda、Uber Eats消費申訴案件數總共1,977件,前者占1,688件,後者占289件。兩家業者都以取消訂單不退費為消費爭議的大宗,而光是foodpanda單ㄧ業者就高達1038件。 分析爭議樣態,foodpanda除了取消訂單不退費最為詬病,其次是未輸入優惠碼或下訂錯誤,卻無法取消訂單,以及外送員或客服人員服務態度不佳等。Uber Eats部分,也以取消訂單不退費最惹議,其次為業者未獲同意免外送費卻續約扣款,以及下訂錯誤無法取消訂單等爭議。 第六名 房市炒風瀰漫全台,預售屋銷售紅單助長漲勢,打擊炒房、遏止房價飊漲,有待政府拿出決心、祭出有效手段 打預售屋炒房,公平會祭旗立威。為維護預售屋正常交易秩序,避免消費者衝動而被誤導,公平會對銷售預售屋之促銷行為,訂有相關規範促請建商及代銷業者遵循,其中尤其重視資訊揭露,包含:公共設施、公設比、各層平面圖、停車位等資訊,皆須說清楚講明白,如有違法行為,最高可裁處新臺幣2,500萬元。 如業者提供的資訊與實際情形有違,例如,明明還沒有賣完,卻說建案已銷售一空,或以不實手法營造搶購氛圍,誤導消費者而使市場競爭秩序喪失原有效能,足以產生不公平競爭的效果,公平會將以違反《公平交易法》論處。 第六名 台灣每年消耗20億個塑料杯,亟待全台消費者共同推動減塑行動 全台灣限塑項目中的塑膠飲料杯,每年用量已經突破20億個,2020年疫情爆發以來,外送及外帶需求更是大增。2021年國際消費者協會(Consumers International;簡稱CI)宣佈,315消費者權益日的主題是「杜絕塑膠污染」,鼓勵全球消費者採取更永續的消費方式,有鑑於此,行政院消保處、消基會積極邀請全民響應315主題,展現台灣環保力,從外帶咖啡做起,呼籲連鎖咖啡店、超商、量販店等販售咖啡的企業,可進一步強化消費者自備環保杯的優惠措施,一起齊手力行減塑、無塑活動,支持環境保護的實際行動。 第十名 彩色口罩安全嗎?消基會市場抽驗,3件含鉛! 疫情時代,口罩防疫成為全民日常,彩色口罩也大行其道。消基會抽樣19件醫療用口罩及1件一般拋棄式口罩,進行重金屬測試,結果顯示有3件樣品的外層部位含鉛,含量為6〜11 mg/kg,若參考CNS 15290 「紡織品安全規範(一般要求)」中,規範12歲以下兒童用紡織品表面圖層之含鉛量不得超過90 mg/kg,是符合的,但若參照國際環保紡織協會與皮膚接觸產品中鉛的規範為1 mg/kg,顯然已超過相關標準。 此外,「PM2.5過濾效率」測試項目,將其過濾效率轉換為次微米粒子防護效率(%),檢測結果計6件樣品的防護效率低於80%。在當前口罩防疫政策不變的狀態下,主管單位應定期抽驗市售產品,確保產品功效。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中部十大消費新聞 排行 新聞事件 ㄧ 中藥中醫中毒事件,消基會為受害者提起團體訴訟 二 美國萊豬進口,食安堪憂 三 通膨來了,物價上漲有感 四 台中市房價飛漲籲推囤房稅 五 疫情嚴峻,詐騙案創新 六 防疫旅館服務品質落差大問題多 七 防疫保單大賣 八 「2021台中購物節」,天天抽現金 九 學童在家學習,線上購買遊戲點數 十 臺中捷運試營運6天暫停,於110年3月重啟營運4月正式通車 雲嘉南十大消費新聞 排行 新聞事件 ㄧ 萊豬來了!台南豬肉攤貼上「台灣豬貼紙」備戰 二 跨境網購詐騙以「貨到付款詐騙」 三 上半年南部房產消費糾紛:屋況與契約問題消費者多注意 四 防疫保單熱銷藏理賠爭議,籲金管會因應 五 老舊宅消防安全管理,消基會籲納保險制度 六 疫情影響離島爆退團潮!澎湖13飯店沒收訂金挨批 七 誤觸APP內購買,消費糾紛最多 八 補習班改線上授課,不給退費惹議 九 全聯併購大潤發,網爆一事不太妙:台灣經濟怎麼了? 十 彩色口罩恐含致癌偶氮染料,食藥署即日起進行抽驗 南部十大消費新聞 排行 新聞事件 ㄧ 高雄城中城大火燒出弱勢消費者居住安全問題 二 台積電進駐高雄帶動南部房價上漲,預售屋市場炒作哄抬 三 萬物皆漲!台灣物價吹起漲價風 四 消費者瘋買防疫保單,保險費500元理賠10萬元 五 媒體踢爆畜產會放水非使用國產豬之業者申請台灣豬標章 六 疫情影響下網購消費爭議暴增,各大電商平台申訴量成長快速 七 美食外送服務最顧人怨?「取消訂單不退費」列消費爭議第一名 八 民事大法庭裁定消費爭議案件的精神損害,可以計入懲罰性賠償,避免消費者求償金額受限 九 政府抽驗網路平台及實體店面販售之彩色口罩是否含致癌物質 十 幽靈包裹、一頁式廣告詐騙消費者頻傳春節期間雙北計程車延長加成期間,並調漲加成收費,幅度皆達50% 消基會呼籲共體時艱,緩漲並減少漲幅
春節期間雙北計程車延長加成期間,並調漲加成收費,幅度皆達50% 消基會呼籲共體時艱,緩漲並減少漲幅 長期以來,在春節期間搭計程車,皆有加成收費的慣例,這種加成收費的慣例,一旦實施久了,雖然大家都習以為常,但是今(111)年的春節加成收費漲幅,以及實施加成收費的期間變長,恐怕要出乎大家的意料之外。 日前台北市交通局開會後宣布,自1月23日起至2月6日止,總共十五天的期間,在雙北市地區搭乘計程車,每趟將加收加成費由之新台幣20漲至30元,而加成收費的期間,較諸往年每年收加成費的期間10天,亦多出5天,而長達15天之久。經消基會計算,這次宣布的雙漲局面,加成費漲幅度高達50%,而收取加成費用的期間,自往年的10天,延長為15天,漲價期間,亦多出50%! 據了解,在過去20年來,春節計程車加成收費金額,一向維持在每趟新台幣20元左右;並且104年以前的春節運價加成天數,亦係以春節期間為主(即除夕前2天至年假結束日),每年配合春節年假天數,而有長短不同情形。嗣後於104年,台北市政府交通局費率審議委員會決議:春節運價天數機制改為:「除夕前2日至年假結束期間,如不足10日則以國定年假最後1日(含)往前推算10日。由此可見,最近幾年來的加成收費期間,已經固定為10天,消費者雖屢有異見,惟因為社會共識認為這是一項給計程車駕駛的小小補貼,以慰問他們年假出勤的辛勞,並且如果加成期間只是短暫的時間,雖然出行費用調高了,惟多數人還勉強認為可以接受(請見表:110年度春節加成調查表)。 台北市交通局不敵計程車業者壓力,同意50%漲幅並延長加成期間 不料,在去(110年)12月初,台北市計程車駕駛工會便開始放風聲,向台北市交通局公共運輸處建議應該調整加成金額及加成天數,而依台北市計程車駕駛工會內部作成問卷顯示,有高達8成3司機認為應該應該「加價50元」,其建議漲幅,竟高然達250%。 對於台北市計程車駕駛工會的提議,台北市交通為此於12月24日召開「臺北市計程車諮詢及審議委員會」會議討論。對於由雙北市計程車公(工)會共同討論後的提案,最後乃於該次會議中作成「111年春節調整為加成15天(自1月23日起漲至2月6日止)及每趟加收30元」之結論。 仍然是上班日 卻同意計程車硬多收5天的加成紅包 計程車公(工)會認為,春節加成15天屬合理且可行範圍,可「立即照顧計程車駕駛生計」,但消基會認為,這個加成天數的制度實施了7年,行之有年,豈能任意更動收費規則?! 消基會指出,在沒有其他合理的理由之下,任意調整加成收費的漲幅,並加長加成收費的天數,無論是提出漲價建議的時機,以及建議漲價的方案,都不恰當。特別是在百物齊漲的時機,對於社會大眾因為疫情而造成經濟困頓之際,各行各業和消費者都在默默承受、忍耐,因此,計程車業者此時提出高達50%加成收費的漲幅和加長加成天數亦高達50%的漲價一事,確有必要重新思考,要有更合理的理由才行。 首先消基會反對加成天數從1月23日起連漲15天,超過往年的10天。今年的農曆春節是從1月31日(除夕)至2月6日,惟1月23日到1月28日,則仍是一般上班日,計程車業訂出1月23日起漲,不僅是提油救火,更是忽視消費者權益。 能管公車,交通局管不了計程車 此外,檢視同樣是大眾運輸的公共汽車,一樣在春節期間出勤,但維持一樣的運價,交通局和公車業者能夠體恤民情,為何面對計程車業,交通局卻是寬鬆到同意計程車業的調漲,放任計程車司機轉向消費者索要漲價?這是慷他人之慨,並未承擔交通主管機關應有的職責。 消基會表示,這一陣子,百物騰貴,不少業者漲風四起,消基會並不是一味反對漲價,而是一再強調認為業者如要調漲服務價格,一定要有漲價的合理理由。並且,也一再要求政府各主管機關也是負責核實把關的責任。但是很不幸的,許多的政府主管單位,在面對業者要求「漲價」的時候,應該要積極地依據專業及法令規章,嚴格把關審查,並要有魄力拒絕業者不合理的要求,這次交通主管單位的專業在哪裡?魄力在哪裡呢? 消基會也提醒計程車業,若加成的「紅包」取得過程,讓消費者過於不樂,而改搭公車、捷運等大眾運輸或其他各種多元運輸方案,實在也是揠苗助長,喪失過年旺季賺錢時機,那損失就更多了,計程車業不可不慎思。 雙北齊漲後,其他縣市也會跟進消費者權益難獲確保 消基會也提醒交通部,目前是雙北市交通局同意計程車業調漲春節期間的加成金額和天數,相信其他縣市也會紛紛跟進,那麼這一股連動漲風,中央主管機關能為消費者把關嗎? 消基會呼籲,對於公用事業,如水電、瓦斯、公共運輸等攸關公共利益的費率,政府不應同意業界任意帶頭漲價,反而應在此時暫時凍漲,以展現體恤民生、共體時艱,協助民眾暫渡通貨膨脹或物價全面飛漲的難關,讓國民所得在中位數階層的中產階級以下的民眾(國內有半數受薪民眾,約405萬受僱者,年薪在50.1萬元以下,月薪不到4.2萬元),在疫情之後、年關時節可以暫時獲得喘息機會。 漲價幅度過大,理由欠合理性 消基會呼籲緩漲並減少漲幅 消基會重申,目前的「漲價」趨勢應先釐清是否為正常市場機制,還是業者藉機哄抬?又或者是填補疫情的損失呢?計程車漲價是否超過合理幅度?同時期雙北市計程車公(工)會聯合決定漲價,有無寡占聯合行為?此種種均需要政府相關單位介入調查,也需要計程車業清楚、合理的說明,否則在欠缺合理、公平性的對話與思考前,消基會呼籲春節期間計程車加成制度緩漲並減少加成幅度。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110年度各縣市計程車春節運價期間及收費 (資料來源:各地縣市政府) 縣市區域 春節 收費日期 春節 收費標準 北北基(不含瑞芳、烏來) 2/7-2/16 總計10天 加收20元 桃園市(不含桃園國際機場) 2/7-2/16 總計10天 加收50元 台灣桃園國際機場排班計程車 2/7-2/16 總計10天 加收100元 新竹縣市 2/9-2/16 總計8天 加收30% 苗栗縣市 2/10-2/16 總計7天 加收30% 台中市 2/7-2/16 總計10天 加收50元 彰化縣市 2/11-2/16 總計6天 加收100元 南投縣 2/11-2/16 總計6天 加收100元 雲林縣 2/7-2/16 總計10天 加收50元 嘉義縣市 2/7-2/16 總計10天 加收50元 台南市 2/7-2/16 總計10天 加50元 高雄市 2/7-2/16 總計10天 加50元 宜蘭縣市 2/7-2/16 總計10天 加30元 花蓮縣市 2/9-2/16 總計8天 加50元 台東縣市 2/9-2/18 總計10天 加50元 屏東縣市 2/7-2/16 總計10天 加50元 金門縣 2/7-2/16 總計10天 加50元(夜間加20%)路邊攤筷子 甲醛等品質檢驗不符合規定 呼籲政府加強電商和路邊攤商採樣把關
筷子可說是國人家庭中必備的餐具之一。近來因減塑政策,餐飲業者多改用不鏽鋼或美耐皿筷,有些家庭也會使用合金筷,加上不少消費者為了健康及衛生風險,會隨身攜帶環保餐具,其中以不鏽鋼餐具能重複使用、好清洗、耐腐蝕而成為首選。 參考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和國際上制定的不鏽鋼種類規範,依成分不同區分種類。其中300系列以不同「鉻鎳」比例組成,具有良好的耐蝕性、耐熱性等特性,被廣泛使用於各種工業如建材、食品食器及醫療器材等;因為鎳價格高昂,所以又有以「錳」取代鎳為主的200系列,價格較低廉,耐腐蝕性及機能性較差,加工性範圍會較300系列窄;其他還有如400系列,雖具有磁性,價格及耐氯化物腐蝕性優於300系列,但是成形性、可焊性及抗張強度等較差,常可見於汽車零組件、家電產品、食器及刀具和醫療器材等。 目前《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並未規定不鏽鋼食品容器具的鋼材種類,並無所謂的「食品級」或「醫療級」鋼材的分級,相關標準僅有CNS 12324「不銹鋼製餐盒」和12323「不銹鋼保溫杯」要求使用304材質的不鏽鋼。 此外,現今許多餐館仍提供美耐皿餐具,耐熱溫度約為110~130℃;因具有造型、色彩鮮豔的美觀特性,加上耐用、耐酸、耐鹼、不易摔壞等特質,成本亦相對低廉,是許多餐廳、小吃攤和家庭中使用較為廣泛的餐具。 美耐皿就是「三聚氰胺」及「甲醛」聚合而成的塑膠材質,搭配色彩的運用(顏料內含有重金屬),如果品質不良或產品有刮痕,極有可能造成三聚氰胺、甲醛或重金屬等物質溶出,進而透過食物而進入人體。 有鑑於筷子是大部分消費者每日必用的食品器具,消基會對市售「筷子」進行抽驗,除了材質測試外,也進行溶出(重金屬、蒸發殘渣等項)測試,結果供消費者選購時作參考。 採樣 2021年8月底於台北市及新北市的生活百貨、生活用品店、五金百貨、10元商店及網路等地購買,共計10件樣品,其中5件為不鏽鋼筷,4件為美耐皿筷,1件為合金筷。 若檢視產地,僅有1件為台灣生產,7件為中國大陸製造,2件沒有標示產地。(調查(測試)項目、方法及標準,詳見表1) 調查及測試結果(請見表3) 一、價格調查 本次購買的10件樣品,因材質的不同,價格介於20~279元之間。 二、標示調查(相關條文請見文末BOX) 本次測試的筷子樣品屬於「食品器具」的一種,其中材質為「美耐皿」屬於塑膠類的一種,標示須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以下簡稱《食安法》)第26條規定標示「品名、材質及耐熱溫度、淨重、廠商資訊、製造日期及警語」等;材質為「不鏽鋼」者,則須符合《商品標示法》及食藥署2018年修正的「不鏽鋼食品容器具標示作業指引」的規定,須標示「品名、廠商資訊、原產地、主要成分或材料、淨重、製造日期」等。 檢視標示,5件不鏽鋼樣品標示都符合《商品標示法》規定;4號「王樣OSAMA金砂筷(J-00188C)」的生產日期早於公布前,無須遵循「不鏽鋼食品容器具標示作業指引」;其餘4件中3號「鍋之尊(19)真空筷6入」及5號「金愛兒餐具組(M-3015)」未標示「鋼材名稱」及「其他事項」,不符合「不鏽鋼食品容器具標示作業指引」規定。 至於美耐皿和合金筷樣品則有3件不符合《食安法》規定,包括:編號9號「日風筷(25A03)」及10號「合金筷(箸)」2件樣品未有任何繁體中文標示;8號「OSAMA螺紋筷(五雙入)」未標示「供食品接觸用途」及「使用注意事項和警語」。 標示不合格的樣品違反《食安法》第26條,可以依第47條規定「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1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三、材質測試 1.鎳及錳含量測試 參考CNS 8497及8499「冷軋」及「熱軋」不鏽鋼鋼材規範,鉻含量至少須達到11.5%,才能阻絕鋼氧化生鏽,才可稱為「不鏽鋼」。 此外,不同系列所含的鎳、錳及其他元素也有所不同(請見表2),例如300系列的不鏽鋼規範鎳至少介於6%以上,除了常見的304系列外,其他如316系列則多添加了鉬,以提高耐腐蝕性,特別是對氯化物,因此更適用於沿海地區及海洋中設備。 因國際鎳價不斷攀升,有廠商因此採用價格較低的錳取代鎳,目前CNS列出201及202系列就是錳含量較高的類別。 經檢測結果發現,5件不鏽鋼樣品,錳含量介於1~13%之間,鎳含量則介於1~12%之間,若與表2成分含量比對,只有2件屬於300系列,其餘3件都不是300系列的不鏽鋼,也無法用CNS現行標準歸類。若與標示核對,2件標示為300系列的樣品都符合規定,這2件分別為1號「PERFECT極緻316不銹鋼筷(IKH-84023-5)」及2號「角落小伙伴-可愛不鏽鋼筷子」。 2.美耐皿材質鉛及鎘測試 塑膠或是美耐皿樹脂材質的商品,在製造過程中,常會因客製化要求而改變顏色,會使用到較多的顏料或著色劑,品質較差的顏料或著色劑可能含有重金屬鉛或鎘。 依據《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塑膠類材質重金屬鉛及鎘含量都須低於100 ppm(百萬分之一)以下,經檢測,4件美耐皿及1件合金筷樣品都未檢出鉛或鎘,符合規定。 四、溶出測試 溶出測試模擬在實際使用情況下,可能溶出的殘渣是否含有重金屬、不可揮發固形物或其他有機物質,常用於食品器具或包裝材質的品質測試。本調查依據《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規定,僅針對塑膠材質──4件美耐皿及1件合金筷進行測試。 1.蒸發殘渣測試 「蒸發殘渣」模擬遇到酸性食物(4%醋酸)時,是否會溶出不可揮發固形物,影響到食品的色、香、味等食用質感之外,且可能會對人體健康產生不良影響。 依規定,酸性條件下的蒸發殘渣含量須低於30 ppm以下。經檢測,5件樣品都符合規定。 2.高錳酸鉀消耗量測試 「高錳酸鉀消耗量」乃檢測在使用時是否會溶出有機物質(如油墨、顏料、增塑劑或其他添加劑),可能會遷移到接觸的食品上,進而被消費者吃進去,對健康造成影響。依規定,塑膠類材質限量須低於10 ppm以下。 經檢測有4件樣品符合規定,而9號「日風筷(25A03)」高錳酸鉀消耗量,介於50~60 ppm之間,不符合規定。該樣品已違反《食安法》第17條及《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的規定,並依《食安法》第48條「經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台幣3到300萬元罰鍰」。 3.甲醛溶出測試 甲醛俗稱「福馬林」,會透過吸入、飲食或皮膚接觸等進入人體內,暴露過多會造成劇痛、嘔吐、腹瀉等症狀,目前世界衛生組織已將甲醛列為致癌及致畸形物質。 依規定,甲醛溶出量須為陰性,經檢測5件非鋼類材質的樣品,4件樣品為陰性,但9號「日風筷(25A03)」檢出20~25 ppm的甲醛,不符合規定。 4.三聚氰胺溶出測試 三聚氰胺和甲醛進行聚合反應就成了「三聚氰胺甲醛樹脂」,可以作為熱固性樹脂的原料,廣泛用於許多日用品上如美耐皿餐具等。三聚氰胺雖屬於低急毒性物質,但根據研究指出,較差的美耐皿只要裝40℃以上的食物,就可能會溶出三聚氰胺,可能對腎臟造成威脅。 依規定,在4%醋酸溶液95℃的條件下,三聚氰胺溶出量須低於2.5 ppm以下,經檢測,5件非鋼類材質的樣品溶出量都低於法規以下。 結論 本次測試的10件樣品中,有3件標示不符合規定,其中有2件僅有簡體字,並無標示繁體字及負責廠商;另外1件美耐皿樣品未標示食品接觸用途及警語;3件標示不合格的商品有2件購自網路,因疫情的關係,消費者更傾向網路購物,網路平台販賣業者更應將產品資訊清楚標示,不僅應符合法規,也能讓消費者對業者產生信任。 此外,本次測試的5件不鏽鋼樣品,依鎳錳比例僅有2件屬於300系列不鏽鋼,其餘3件以現行標準無法歸類,檢視這3件樣品僅標示「不鏽鋼」或「高級不鏽鋼」,並未列出是何種系列的鋼材。目前食藥署指引僅建議要標示鋼材種類但無要求須使用何種鋼材,僅CNS有制定須採用304系列,但若參考食藥署2013年公布的研究報告摘要指出「比較200、300及400系列不鏽鋼材之食品容器具於各種溶媒之溶出情形,均以200系列不鏽鋼材之金屬錳溶出量較高」,建議消費者最好還是購買300系列的不鏽鋼,且檢視筷子的標示或本體,是否有標示鉻鎳比為18/10或18-8、304等,才較有保障。 在溶出測試中,有1件樣品在「高錳酸鉀消耗量」及「甲醛」溶出量都不符合規定,當消費者使用該筷子夾取熱食時,可能產品的有機物如甲醛會遷移到食品上,進而被吃進肚子裡,長久下來會對身體造成傷害。業者應立即將該產品下架回收,以保障消費者的健康。 參考2019及2020年臺北市衛生局抽驗美耐皿類食品容器具的結果,僅有1件樣品標示不符合規定,但2021年抽驗的20件美耐皿類食品容器具卻有6件(3件筷子、2件湯匙及1件碗)檢出三聚氰胺不符合《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且也有2件標示不符合規定,顯示不符合規定的商品有增多趨勢,消費者採購要特別當心。 給政府的建議 1.建議政府不定期的抽驗食品器皿及包裝,以確保消費者的健康。 2.隨著製造技術的進步與發達,許多業者都會不斷地開發新的材質使用於食品器皿及包材,主管機關應與時俱進,積極把關。 3.市面上有許多不鏽鋼食品器具,主要都以接觸食品為目的,但卻僅列為一般商品,雖然有指引但無強制規定,建議標示也應列入《食安法》管理,而非僅衛生標準。此外,許多業者也已經都自主標示「鋼材名稱」,顯見標示鋼材名稱非窒礙難行之舉,建議也列入強制標示項目。 給業者的建議 1.隨著宅經濟發酵,許多消費者購買時僅能依圖片和賣家提供的資訊來判斷,無論何種食品器皿,業者更應落實標示以示負責,也能減少退換貨的麻煩;另外,建議電商平台應加強商品標示與品質的把關,尤其標示是消費者選擇產品最基本的第一道資訊,應確保商品標示符合國內相關法規,再允以上架。 2.對於不鏽鋼食具,業者應確實依循「不鏽鋼食品容器具標示作業指引」標示鋼材的種類,而非「不鏽鋼」或「高級不鏽鋼」,讓消費者有自由選擇的權利。 3.此外,商品應符合《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規範,以保障消費者的健康。 給消費者的建議 1.購買食品容器具時,應注意產品標示內容,選購標示完整之產品。若是不鏽鋼,是否商品本體有標示鋼材,例如304或鉻鎳比18-8等;若是美耐皿及其他塑膠材質器具,也要檢視耐熱溫度及警語。 2.購買回家後,要依標示使用,無論是不鏽鋼或是美耐皿,應避免接觸酸性食品。特別是美耐皿類,清洗時建議不要以高溫清洗,最好使用海綿替代菜瓜布,以免留下刮痕而造成細菌孳生、變色,導致有害物質釋出,也要避免烘乾或是紫外線消毒,擦乾保存即可。新筷子使用前,先在鍋子中或電鍋中以沸騰100℃水煮數分鐘之後,再開始用會更好。 3.筷子用久若有刮痕、霧化,最好也不要再使用;部分美耐皿商品標示使用壽命約5~10年,消費者最好能定期更換。 ※本檢驗報告僅對消基會採樣的樣品負責。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相關法規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6條 經中央主關機關公告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一、品名。二、材質名稱及耐熱溫度;其為2種以上材質組成者,應分別標明。三、淨重、容量或數量。四、國內負責廠商之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五、原產地(國)。六、製造日期;其有時效性者,並應加註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限。七、使用注意事項或微波等其他警語。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此外依部授食字第1041304938號公告訂定「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標示相關規定」:一、本規定法源之依據。二、應註明「供食品接觸用途」之規定。三、食品接觸面含塑膠材質者,應註明其為供重複性使用或供一次使用之規定。四、應註明勿與高油脂及高溫之食品直接接觸之警語。 《商品標示法》第9條 商品流通於市面,生產、製造或進口商應標示:「一、商品名稱。二、生產、製造商名稱、電話、地址及商品原產地。屬進口商品者,並應標示進口商名稱、電話及地址。三、商品內容:主要成分或材料;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等。四、國曆或西曆製造日期。五、其他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標示之事項。」 食藥署2018年12月20日修正「不鏽鋼食品容器具標示作業指引」 為提供消費者更充足之資訊,建議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一、品名。二、鋼材名稱:其為2種以上材質組成者,建議分別標明。三、淨重、容量或數量。四、廠商資訊。五、原產地(國)。六、製造日期。七、其他事項。」 表1、調查(測試)、項目、方法及標準 項目 調查、測試方法 調查、測試標準 測試單位 價格調查 比較樣品的購買價格 — 消基會 標示調查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6條及《商品標示法》第9條及「不鏽鋼食品容器具標示作業指引」進行 重量測試 秤量單雙筷子的重量或多雙的平均重量 材質及溶出測試 參照CNS 11012「鋼及鐵分析法通則」及 依據衛食字第1071901850號「食品器具、容器、包裝檢驗方法-以甲醛-三聚氰胺為合成原料之塑膠類之檢驗」和衛授食字第1071901983號「食品器具、容器、包裝檢驗方法-塑膠類之檢驗」進行 CNS 8497「熱軋不銹鋼鋼板、鋼片及鋼帶」及8499「冷軋不銹鋼鋼板、鋼片及鋼帶」, 《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 美耐皿(以甲醛-三聚氰胺為合成材料塑膠): 材質測試:鉛、鎘含量低於100 ppm以下 溶出測試: 蒸發殘渣:30 ppm以下 高錳酸鉀消耗量;10 ppm以下 甲醛:陰性 三聚氰胺:2.5 ppm以下 表2、市面上常見不同系列鋼材所含的成分比例 依CNS 8497及8499各類的不鏽鋼化學成分有碳(C)、矽(Si)、錳(Mn)、磷(P)、硫(S)、鎳(Ni)及鉻(Cr)。 結構分類 CNS編號分類 鉻(%) 錳(%) 鎳(%) 其他元素(%) 特性 沃斯田體系 200 201 16~18 5.5~7.5 3.5~5.5 氮(N)0.25以下 價格低廉、腐蝕性及加工性較300系列差,廢棄鋼材無法回收 202 17~19 7.5~10 4~6 氮(N)0.25以下 300 301 16~18 2以下 6~8 — 具有極佳加工性、耐腐蝕性,合適的強度及硬度,其中以304最廣泛生產製造,316在海洋和化學工業環境中的抗腐蝕能力大大地優於304 304 18~20 2以下 8~10.5 — 316 16~18 2以下 10~14 鉬(Mo)2~3 麻田散體系 400 410 11.5~13.5 1以下 不得超過0.6 — 強度及硬度都高(有磁性),但抗腐蝕性差 肥粒體系 430 16~18 1以下 不得超過0.6 — 導熱性佳,成形性及耐氧化性優,但抗腐蝕性不如304系列 表3、市售筷子樣品測試結果 詳細測試結果表格請見《消費者報導》雜誌2021年12月號488期58~6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