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時14年「壓力比山大」團訟 終於一審宣判了

歷時14年「壓力比山大」團訟 終於一審宣判了

2022.2.17


歷時14年「壓力比山大」團訟
終於一審宣判了


民國96年12月亞歷山大健身中心倒閉案,造成眾多消費者受害的團體訴訟,歷經十四年的法院審理,終於在111年2月16日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作成第一審宣判。

這宗訴訟,既打破國內消費團體訴訟耗時最久的紀錄,亦嚴重考驗著受害消費者耐心,更令十四年來,付出無比毅力和韌性的受理團體訴訟的消保組織—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感慨萬千!千呼萬喚之後,正義固然姍姍而來,然而,究竟誰才是贏家?

民國96年12月10日,亞歷山大健身中心因財務危機,總裁唐雅君宣布公司業務全面停業。當時亞歷山大健身中心全台擁有20家分店,其中包括:亞歷山大股份有限公司、亞爵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均隸屬於由唐雅君所經營之「亞歷山大」健身俱樂部集團,累積會員人數超過26萬人,實際繳費的會員約有10萬人,估計20多家門市之年營收金額達20億元。

儘管擁有如上的大型規模,經營看似十分的成功,但讓人不解的是,亞歷山大集團負責人唐雅君明知財務狀況惡化已達無力支應程度,竟未預先安排員工及會員之善後事宜,更隱藏財務狀況惡化事實,仍然藉著繼續大肆宣傳吸收會員加入;根據被告集團之網站資料, 96年11月15日起至97年1月20日止尚推出以單日消費2萬元,可抽獎3輛日本原裝休旅車之「亞歷山大百萬好禮大放送」活動;顯見其不顧財務惡化之事實,仍以促銷方式進行吸金,已達經濟犯罪的條件。因此,十四年之前,在消基會董事會詳細評估、仔細討論後,毅然的同意挺身而出,承接為受害消費者爭取權益的消費團體訴訟。

細數來時路,本案自民國97年1月22日向台北地方法院遞交起訴狀至今,歷經5位法官、承辦人員幾度換手、求償人數最多的團體訴訟案件,終於在110年12月29日一審辯論終結,法官諭知在111年2月16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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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起訴時,本會依法受讓將近1萬2千多位消費者的請求權。請求損害賠償金額約3千5百萬元(依民國97.3.12筆錄記載);其後,經過14年歲月,受害消費者有人因為接受和解、放棄請求權等諸多因素影響,迄109.2.26所提出的民事更正訴之聲明暨陳報狀為準,有效受讓消費者之請求權,仍有8,564位。至於向所有被告提出之請求損害賠償金額,共約新台幣5億8千萬元餘元(包含懲罰性賠償金)。而自起訴時起至本案辯論終結時止,本案開庭總次數為66次。

本案的被告共有7名,分別如下:

  1. 亞歷山大股份有限公司、
  2. 君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3. 亞爵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4. 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
  5.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至於參與本案的義務律師人數共有7名:林啟瑩律師、徐則鈺律師、楊延壽律師、楊進銘律師、謝天仁律師、游開雄律師、陳智義律師等。本會謹對於他們14年長期的奉獻,表達無上的謝意!

辦理訴訟案件一定得支出成本的。從研討消費者受害事實的整理至訴訟策略的擬定,以致以訴訟書狀的正式提出等等,無一不是每位義務律師在百忙之中,共同在消基會會議室經歷長時間的討論、更正、調整與日以繼夜的挑燈夜戰之後,方始最終定型,送入法院,進入訴訟程序。而在民國97~99年間,消基會固曾獲得當時的體委會及臺北市政府補助新台幣440餘萬元的補助,然而因本案耗時過久,政府嗣後即任何無預算支應,本案自100年後無任何補助,而由消基會以自有有限的財源,獨力承擔至今。

如果以轉讓請求權方式委託提出訴訟消費者人數約為8,000人為計,本會總共接受主管機關共計約新台幣4,400,000元的補助,平均每位消費者所受到的補助款,僅為新台幣513元而已。換算下來,本會為8,000位消費者打了一個十四年的官司,最後僅收到每位消費者新台幣513元的補助,老實說,以此種對價,為消費者提供服務14年,最終獲得司法判決的代價,其實是建立在消基會與義務律師的犧牲與奉獻基礎之上,始克有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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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基會指出,亞歷山大團訟案之所以會拖到14年尚未完成判決,最重要的因素是亞歷山大公司聘請律師使用「焦土策略」,不斷在萬名以上消費者的資料中,提出「對帳」、「程序」問題,企圖拖延訴訟的進行,對造爭執證據資料後,本會工作人員便要在如浩瀚大海般的資料裡,翻出各種資料佐證本會主張。例如,對造律師主張,某某消費者已和解、退款多少元,甚或是一句—要重新核對信用卡、對帳單等等,在14年的訴訟程序中,本會亞歷山大案歷任多位承辦工作人員的工作重點便是--翻箱倒櫃地搜尋著資料、製表,堪比「八年抗戰」還要慘烈,因為對造律師一句話,本會便是翻天覆地搜索資訊。這對受害消費者、承辦團體訴訟的消基會,甚或是日後的團體訴訟制度來說,已經是一個最糟的公益經驗和團訟示範,必須要儘速調整訴訟制度和細節。


消基會指出,司法制度評斷的是法與理,依法依理讓受害者得到正義伸張,填補損害或因傷痛得到賠償;加害人則應在法理之下,將侵害他人不義所得退回,必要時亦應得到適度懲罰,以矯正行為並安受害人之心。

所以,消基會指出,對於類似亞歷山大等案情單純、人數眾多的消費者團體訴訟制度,應該再加以改良、訴訟制度及程序應再求簡化,不要讓意圖滯延訴訟的律師的訴訟策略,而賜給業者再度蹂躪消費者以及以焦土抗戰策略,滯延訴訟程序、濫用司法資源的機會。

很不容易地,亞歷山大一案終於在111年2月16日一審宣判,一審宣判的結果是:

  • 被告亞歷山大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億捌仟陸佰零貳萬貳仟參佰陸拾柒(1億8602萬2367元),及自民國97年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率。

  • 被告亞爵國際育樂公司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仟柒佰貳拾捌萬玖仟捌佰玖拾元(5728萬9890)元,及自民國97年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率。

  • 被告君生活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仟貳佰玖拾貳萬捌仟陸佰零柒(1292萬8607)元,及自民國97年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率。

此外,消基會要向所有參與團訟的受害消費者說聲:「您的等待,辛苦了!」而對於最辛苦的義務律師群、承辦同仁,以及承辦法官、書記官、法官助理,消基會同樣表達慰勉與感謝之意,期盼繼續加油,一鼓作氣,儘速追求訴訟定讞,以慰受害消費者,以正社會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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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本會也還是要提醒所有受害消費者,本案仍須靜候法院判決、且敗訴的一造(被告)不再上訴,以及願意支付賠償之後,消費者才有機會獲得損害賠償或和解金。且請再等待消基會取得賠償(和解)金額後,方能按照比例,分配所有受害消費者應得之賠償金額。損害賠償的最後一里路,仍然漫長,期盼所有受害消費者和消基會一起耐心等待,迎接姍姍而來的正義,不致成為獲得勝訴的輸家!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BOX:健身中心類的消費爭議,消基會除了團體訴訟,還做過哪些努力?

綜觀消基會自90年至92年的健身中心申訴案例,發現相同的問題一再發生,甚至有業者已被列入消基會「消保牧場」當中屢勸不改的黑牛區; 而在93年度,消基會又進行7家健身中心調查,也發現:

(一) 6家拒絕讓消費者攜回契約書審閱,佔86%。

(二)另外有1家業者「佳姿」,雖然同意訪員將契約攜回,但其提供的卻是由衛生署公告的「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範本」,而非採用「體適能定型化契約範本」。此外,還發現:

(一) 解除會籍及退費標準不合理,或收取過高之違約金

(二) 會籍不可轉讓或收取轉讓手續費不合理

(三) 補發會員卡收費過高

(四) 業者自定免責條款,於法不合

由於「健身房(體適能中心)定型化契約範本」無強制力,形同具文,故消基會力呼主管機關早日公佈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將上述不合理現象做一明確的限制,包括違約金上限、退會限制等,讓消費者有所依循,並有效約束業者。

3年後,亞力山大健身集團爆發無預警歇業,影響所及的是近10萬名消費者的消費權益,以及該產業的其他業者發展,其後,佳姿破產、金牌易主,相關產業發生一連串倒閉、易主等犧牲消費者權益情事,再再都讓消基會深覺不推動具強制效力的「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不足以捍衛廣大消費者權益。幾經消基會在每個健身中心的相關議題,都會喊出:儘速訂定「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的訴求;而後在體委會(現為體育署)、消保處等單位努力、消基會積極參與下,終於近5年之後(101年6月18日)完成「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的頒佈(相關條文,請參閱:https://reurl.cc/m9mYOl ),完成法制消保工作。

消基會指出,「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明文表示,業者之廣告說明,不得使用「終身」、「永久」等用語或類似字樣,之後對於短期補教業也有類似規範,消費者終於擺脫「終身」、「永久」等文字的不實誘惑,免受陷阱之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