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價蠢動 上漲不休
消基會呼籲加強查察、調控關稅、貨物稅 並運用綜合所得稅作為因應工具
物價蠢動 上漲不休
消基會呼籲加強查察、調控關稅、貨物稅 並運用綜合所得稅作為因應工具
2022.01.12
物價蠢動 上漲不休
消基會呼籲加強查察、調控關稅、貨物稅
並運用綜合所得稅作為因應工具
自2020年疫情爆發後,面對疫情、國際物料高漲、工資攀升的三重挑戰,各行各業的商品價格紛紛蠢動,決定全面或部分調整商品價格,使得消費者莫不唉聲震天,紛喊日子又更加難過了!
消基會指出,源頭的低利率與貨幣寬鬆,因而造成房價與租金失控(請見圖一);零碳排與綠電,則有必然的生產轉換與投資成本,物價只會一路看漲。除非政府有在量販的適度補貼與零售的大幅整併,讓消費環境的質能夠補償在價、量的損失;同時以利率、匯率的彈性出擊來做因應,否則這一波的預期心理跟全面的成本轉嫁,真是難、難、難!
從業者提出的漲價項目與漲幅資料(請見表一)來觀察,整體商品價格確實蠢蠢欲動。但消基會不解的是,2020年和2021年兩年都深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但從主計總處2020年的消費者物價指數和躉售物價指數觀察起來(請見圖二、三、表二),年增率多為跌勢,2021年才轉為漲勢,「疫情」恐怕不是這波漲價的主要原因,而漲漲跌跌素為經濟發展常態,因此,消基會呼籲政府主管機關務必要加強查察,禁絕趁機哄抬、超漲或囤積居奇?目前的漲價趨勢應先釐清是否為正常市場機制?還是業者為填補疫情損失的操作?又,漲價幅度是否合理?同時期業者決定漲價,有無聯合行為?此種種都需要政府相關單位積極介入調查,也需要企業合理說明。
消基會認為,疫情之後,經濟需要大幅復甦,尤其年關在即,企業價格的訂定哲學,應鼓勵消費者投入消費市場,刺激經濟發展,而非因噎廢食地漲價,逼使消費者縮減或不願消費。尤其主計總處日昨(1/10)發布2021年前十一月全體受僱員工每人每月經常性薪資平均43,138元,年增1.86%,總薪資平均55,819元,增加2.95%。但剔除物價因素後,實質經常性薪資則為41,391元,年減0.05%,是2017年、近五年以來首度出現負成長,代表民眾實質購買力下滑,因此,企業要做到大力刺激消費,不僅不應「漲價」,還應「薄利多銷」才是最為有效的刺激經濟方式。
大幅調降大宗物資關稅、貨物稅 有助抑制物價上揚
消基會認為政府掌握物價波動,應有以下措施:
- 協助上游產業的紓困,大幅調降大宗物資關稅、貨物稅,如牛豬肉、黃豆、小麥、玉米、油脂、……等各種攸關民生物資稅賦,使得中下游產業不必然面對非漲不可的態勢。
- 調降下來的關稅,政府應定期公布品項、成立專案小組嚴格監控中下游商品價格如實反應下降的稅賦,並成立專線接受中下游產業的反應或申訴,而相關公會亦應該協助勸導相關產業如實調整價格,使得一條龍產業的物價能多面向透明化,杜絕產業之蟲的蠹生機會,危害民生發展。
- 報載,行政院責成法務部召集各部會組成稽查小組,從速食、火鍋等先前已漲價的店家查起,截至4日已完成稽查24家連鎖品牌餐飲業者,檢查進貨資料後發現「進口牛肉、本土豬肉、本土雞肉、食用油、加工火鍋料」5類食材漲最多。所以,呼籲應緊盯年關時節或民生必需物資價格與漲勢波動變化是否合理。
- 行政院穩定物價小組和各縣市消保單位應在特別時期任勞任怨地經常性查價並公布「不漲價企業」名單,爭取消費者的支持,促使產業穩定發展,進一步維護消費者合理權益。
加大調高綜合所得稅各項免稅額,以抒緩全民生活壓力
在所得追不上物價全面漲價的高峰之際,政府相關單位還應思考在五月萬萬「稅」時期的平均起徵線應予調高,例如綜所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及薪資扣除額等諸多稅制均應加大調升幅度;同時亦應思考「量能課稅」,對於所得金字塔頂端之10%以上或行有餘力者,訂定等比級數課稅稅級;而對於生活在貧窮線正負差10%的民眾,則給予免稅,甚或補貼機制,免得中低收入戶面臨生存雪上加霜的窘境。
消基會指出,面臨物價波動的非常時期,即日起將匯集民眾申訴及投書等相關資料,向政府相關單位積極反映,協助政府掌握情資,有效調控物價飛漲的局面;消基會也希望業者能夠提出正當理由或是相應抑制漲價的策略,以因應疫情後的非常時期。
物價龍頭-公用費率應先凍漲,避免帶動物價上揚
對於公用事業,如水電、瓦斯、公共運輸等攸關公共利益的費率龍頭,消基會重申,不應帶頭漲價,反而應在此時暫時凍漲,以展現體恤民生、共體時艱,協助民眾暫渡通貨膨脹或物價全面飛漲的難關,讓國民所得在中位數階層的中產階級以下的民眾(國內有半數受薪民眾,約405萬受僱者,年薪在50.1萬元以下,月薪不到4.2萬元),在疫情之後、年關時節可以暫時獲得喘息的機會。
消基會強調,對於公用事業的漲價,政府主管機關的思慮應更周延,以避免陷入龍頭漲價,牽動百行百業紛紛起漲,卻又難以遏阻通貨膨脹的窘境,大大增加廣大民眾生活不易的困境。
弱勢中之弱勢 政府經濟照護,責無旁貸
最後,消基會提醒,衛福部、教育部、內政部等相關部會應加強對弱勢族群的保護與照顧,例如偏鄉兒童的學校營養午餐或孤老銀髮族、街友的飲食照護,以安弱勢身心。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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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售豬肉樣品檢測結果發布 豬肉萊劑標示仍有改進必要
總統2020年8月28日宣布2021年起開放進口含萊克多巴胺(Ractopamine,為乙型受體素類動物用藥的一種)的豬肉產品,消息傳出,引起許多消費者的重視,而衛福部也隨之研擬將萊克多巴胺列入《動物用藥殘留標準》中,並在進口豬肉的不同部位,分別增列相關殘留量標準。 目前美國為允許使用萊克多巴胺飼養豬隻的國家之一,與我國禁止使用的情況不同,長久以來相關資訊也讓國人對於殘留萊克多巴胺的豬肉應敬而遠之的觀念,因此在國內仍禁用萊克多巴胺的情況下,卻允許國外進口豬肉可以有法定殘留量,此舉讓許多消費者對食安感到擔憂。 據主管機關的公開資訊,自2021年1月至10月中旬,美國豬肉進口已將近1,800公噸,其他包括豬肝、豬腎、豬其他可食部位也超過2,000公噸,但開放進口至今,在市面上仍找不到有標示產地為「美國」的豬肉產品,依農委會表示應該是直接流向加工品區,所以消費者在市面上仍難以發現。 然而隨著進口量增加,標示不夠透明化,消費者無法從外觀分辨是否含有萊克多巴胺,希望在資訊透明的狀況下有知與選擇的權利。消基會希望藉由測試,一同探討含萊克多巴胺殘留的豬肉產品開放進口後,消費者應該如何選擇及自我保護,以維護自身權益。 有鑑於豬肉為大部分消費者都會食用的肉類,且飼養豬隻的過程難免會使用藥劑,以及含萊克多巴胺豬肉產品開放輸入可能殘留的疑慮,為維護消費者健康,消基會進行市售豬肉產品乙型受體素類動物用藥殘留量調查測試,提供消費者選用時作為參考。 採樣 因時序進入冬季,加上國人在冬季喜愛食用火鍋,而豬肉更是許多消費者必點的肉品之一,本次調查測試挑選消費者在市面經常可以購買到的豬肉產品樣態為主,以「涮涮鍋餐廳裡調理的豬肉片」、「市面冷凍肉片」或「未標示產地的豬肉片」為採樣標的。 於2021年9及10月間,於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市、台中市、台南市及高雄市六都購買,其中6件為連鎖涮涮鍋餐廳(簡易包裝)、3件透過網路平台購買(有包裝),其餘9件於實體店面購買(含包裝及散裝)。(調查(測試)項目、方法與標準請見表1) 調查及測試結果(請見表2) 一、價格調查 本次測試的18件樣品,每100克單價為20~114元,餐廳(涮涮鍋)每百公克單價較高,零售店面(含網路)業者單價較低。 二、標示調查(相關條文請見文末BOX)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規定應標示:品名、內容物名稱、淨量、容量或數量、食品添加物名稱、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原產地、有效日期、營養標示、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另外,依據《包裝食品之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標示規定》第2點,含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包裝食品,應於容器或外包裝以中文顯著標示該原料之原產地(國);第3點:前點之原產地(國),應以其屠宰地(國)為據。 本次調查18件樣品,其中有7件包裝食品(編號7、9〜10、15、16〜18號),其餘11件為散裝食品。依據《包裝食品之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標示規定》均須標示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國),其中12件有標示產地符合規定,5件未標示產地,為編號6號「豬肉片(億品鍋)」、12號「豬肉(順興肉鋪)」、13號「梅花豬肉(小明肉品)」、14號「梅花豬肉片」及18號「豬肉片(長勝紘)」。此外另有1件包裝樣品未標示廠商資料,為15號「進口豬頰肉火鍋片(好市多)」,皆不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上述6件未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規定標示者,依同法第47條第1項第8款,得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1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三、乙型受體素類動物用藥殘留量檢測 依據《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3條定義動物用藥品之管理範圍包括:本法所稱動物用藥品,指下列各款之一之原料藥、製劑及成藥:一、依微生物學、免疫學或分子生物學學理製造,專供預防、治療動物疾病之生物藥品。二、專供預防、治療動物疾病之抗生素。三、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專供診斷動物疾病之診斷劑。四、前三款以外,專供預防、治療動物疾病,促進或調節其生理機能之藥品。其中,第32條明訂「動物用藥品之使用對象、用途、用法、用量、停藥期及使用上應注意事項等,應遵守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使用準則」供畜禽水產養殖及飼料製造業者遵循(註:該準則為《動物用藥品使用準則》)。 乙型受體素類(β-agonists)係為腎上腺素乙型受體作用劑(β-adrenergic agonist),具有擬交感神經活性之合成分子,屬於結構與功能類似腎上腺素及正腎上腺素之苯乙醇胺類衍生物,包括萊克多巴胺、齊帕特羅、西馬特羅、克倫布特羅及沙丁胺醇等。乙型受體素類可作為治療人或動物之支氣管疾病,例如克倫布特羅及沙丁胺醇於國內為核准的人用藥品。 近期消費者關注的萊克多巴胺,是一種乙型受體素藥物,用於動物飼料添加物的商品名稱為「培林」,培林與其他相關藥物,如克倫布特羅、沙丁胺醇、齊帕特羅等,添加於飼料,具有蛋白質合成功能,增加瘦肉的比例,因此通稱為「瘦肉精」。 依據《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5條第1項第1款公告(2012年9月7日農防字第1011473960號公告,2020年9月7日修正,並自2021年1月1日生效),乙型受體素(β-agonist)為禁止國內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陳列之藥品;牛及豬於國外使用萊克多巴胺,不在規範之列,因此目前台灣仍屬禁用。 萊克多巴胺目前有26個國家(或地區),如美國、加拿大等登記核准供豬隻或牛隻與火雞等使用,歐盟與中國大陸則列為禁藥,原本在台灣的農畜產品都不得檢出,然而自2020年8月28日政府宣布將按國際標準訂定進口豬肉萊克多巴胺安全容許值,並放寬30月齡以上的美國牛肉進口,國內食藥署也在同年公布相關殘留標準。其中消費者食用比例較高的豬肉產品,萊克多巴胺的相關限量(請詳見文末附表1)在肌肉限量為0.01 ppm、脂(含皮)為0.01 ppm、肝為0.04 ppm、腎為0.04 ppm、其他可供食用部位為0.01 ppm。 依上述規範,產地為台灣者不可檢出含有乙型受體素,進口豬肉限量則須符合《動物用藥殘留標準》,其中又僅有萊克多巴胺有限量標準。本次採購18件樣品,總共進行21項乙型受體素類動物用藥殘留量檢測(詳細品項請見文末附表2),18件測試結果均未檢出(21個測試品項偵測極限均為0.001 ppm)。 結論 本次標示調查,發現近3成不符合現行《包裝食品之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標示規定》,其中未標示豬肉原產地的有5件,1件包裝食品未標示廠商資訊,顯見標示規定並不落實。本次購買樣品的類別有供現場調理的餐廳肉品、實體店面的包裝與散裝類及近年興起的電商平台產品,依2021年起實施的《包裝食品之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標示規定》,全部豬肉產品都需要標示豬肉原產地。 目前中央及地方發出提供業者標示產地的「產地標章」或「產地貼紙」樣式多款(請見文末附表3),檢視後發現,消費者不易辨識其中意義及內容真偽。其中農委會發出「臺灣豬標章」須提供產地證明等文件才能申請。至於「產地貼紙」則是由各地衛生單位依據《食品衛生安全管理法》規定所實施的標示,大部分取得的管道是自行下載或經過簡單的申請程序取得,目的是提供業者「自行」標示,內容真實性如何,難以辨認,公信力不足。另外,樣態型式造成混淆,例如經濟部提供之台灣豬標示貼紙,與農委會臺灣豬標章樣式相近,易造成消費者誤認。 本次測試18件豬肉樣品均未檢出乙型受體素類動物用藥殘留。查閱國內食藥署2016至2021年公布的監測動物用藥殘留結果資料發現,豬肉產品(豬肉(含進口)、豬內臟(含進口)、貢丸原料肉),合格率(指符合國內《動物用藥殘留標準》)在98%以上。 另外,國內公布的殘留限量標準(單位為ppm)與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以下皆稱CODEX)公布的(單位為µg/kg相當於ppb,各項標準請見文末BOX:附表1)單位不同,在檢驗實務上,檢驗結果進位與否,將影響殘留標準合格與不合格的判定,例如:國內豬肝臟的萊克多巴胺殘留標準為0.04 ppm,若某件樣品最終檢出量為0.044 ppm(儀器一般可測得的位數通常超過3個位數),檢驗結果四捨五入進位後為0.04 ppm,判定為符合標準,商品可能就可以進入市面;若以ppb表示,為44 ppb,以CODEX的標準來看,是不符合標準的,因此就單位的不同,可能造成判定結果的落差,這在食品安全上可是打了折扣。 國內自2021年起允許進口豬肉含有萊克多巴胺,這對許多消費者及業者來說造成相當大的衝擊,因為自此,我們可能會在市面上購買到含萊克多巴胺殘留的豬肉產品,且依目前的標示規定,僅須標示產地,消費者無法從外觀判斷購買的豬肉產品是否有萊克多巴胺的殘留,即使是國內標準所允許的殘留量,然而在萊克多巴胺對健康的影響有疑慮的狀況下,很多消費者還是難以接受。 國內醫師表示,萊克多巴胺原先是用來治療人類的氣喘,但因其強心作用,容易導致心臟產生如心跳加速、心律不整、心肌缺血等副作用,是一種類交感神經刺激劑,因此禁用於人體,其後被使用在動物飼料中,以達到增加家畜家禽瘦肉比例、降低脂肪比例及減少飼料用量等目的。依目前CODEX的標準,人體1公斤的萊克多巴胺容許劑量是1 ppb(微克),若以體重50公斤的成年人來計算,1天最大安全攝取量即為50微克(約1天要吃進5公斤以上的豬肉)。但要提醒的是,經由代謝後殘留的萊克多巴胺,比較容易蓄積在如豬肝、豬腎等內臟組織,若有食用豬內臟習慣的消費者,會有較高機率攝入過量的瘦肉精,可能引發噁心、頭暈、手顫抖、心悸等症狀,同時也會增加心血管疾病的風險。 本次調查測試結果,提供以下建議: 給消費者的建議 1.應挑選標示符合《包裝食品之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標示規定》的產品。 2.含有微量萊克多巴胺殘留但符合國內限量標準者,無法由產品標示判斷,建議消費者多方比較產品來源,挑選不含萊劑的肉品。 3.國內目前禁止養豬使用萊克多巴胺,建議可以挑選國產豬肉。 4.購買含豬肉的加工產品應注意成分中豬肉來源相關產地標示,判斷是否可能含有萊劑,再考慮是否購買。 5.萊克多巴胺內臟的殘留限量標準較高,喜食內臟料理的消費者,應審慎評估食用。 6.萊克多巴胺會活化β交感神經,引發心悸、心律不整、心肌缺血等副作用,有心血管疾病患者(例如:心臟病、高血壓、腦中風等心血管疾病)應避免食用;肝臟、腎臟病患代謝功能較差,比一般人更不易將萊克多巴胺代謝排出,另外,孕婦、孩童、年長者,或是身體健康處於較敏感狀態,也都應該避免食用。 7.在萊豬開放進口後,雖然教育部函文公私立各級學校,要求學校膳食「一律採用國內在地豬肉、牛肉之生鮮食材」,因《學校衛生法》第23條用語為「應優先」採用在地優良農業產品,函文實際約束力效力如何,還有待考驗;另外在《學校衛生法》中,幼兒園不屬管理範疇,在未有明確的規範前,建議消費者挑選幼兒園時,可以對幼兒園供餐措施進行了解,作為選擇幼稚園的參考指標之一。 給政府的建議 1.食品安全重在源頭管理,安全的產品可以讓消費者安心選擇。 2.標示應更具選擇性:除了產地標示,為使消費者安心選購,建議對於飼養中有使用萊克多巴胺的進口豬肉產品,應強制標示「飼養中有使用萊克多巴胺」,提供給消費者實用的選購資訊。 3.權責單位應定期公布市售豬肉產品動物用藥殘留抽驗結果,提供消費者選購參考。尤其是學校及幼兒園膳食管理,是許多家長極為重視的一環,應落實源頭法令的管理,且加強抽驗,讓消費者安心。 4.殘留標準單位應與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CODEX)一致,以避免因單位不一致造成檢驗結果落差,影響消費者權益。 5.建議不論是「產地標章」或「產地貼紙」,應統一由具公信力及有約束力單位發出,方便消費者識別內容真實性,達到消費者保護的作用,不致讓消費者混淆,造成無參考價值或流於形式。 6.本次調查標示,部分產品及餐廳,豬肉產地來源標示還未落實,建議主管單位應加緊查察。 7.透過電商平台消費為新興消費型態,主管機關應重視電商平台提供的生鮮產品消費安全及是否符合相關法令。 給業者的建議 1.產地標示應落實。豬肉產品不論包裝或散裝,都應符合《包裝食品之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標示規定》。 2.加強自主管理,提供消費者安全的產品,展現企業責任。 ※本檢驗報告僅對消基會採樣的樣品負責。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相關法規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 食品及食品原料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下列事項: 一、品名。 二、內容物名稱;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分別標示之。 三、淨重、容量或數量。 四、食品添加物名稱;混合二種以上食品添加物,以功能性命名者,應分別標明添加物名稱。 五、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國內通過農產品生產驗證者,應標示可追溯之來源;有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公告之生產系統者,應標示生產系統。 六、原產地(國)。 七、有效日期。 八、營養標示。 九、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前項第2款內容物之主成分應標明所占百分比,其應標示之產品、主成分項目、標示內容、方式及各該產品實施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1項第8款及第9款標示之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1項第5款僅標示國內負責廠商名稱者,應將製造廠商、受託製造廠商或輸入廠商之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通報轄區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應開放其他主管機關共同查閱。 表1、調查(測試)項目、方法與標準 調查、測試項目 調查、測試方法 調查、測試標準 檢驗單位 標示調查 比較樣品每百公克的購買價格 — 佳美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標示調查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散裝食品標示規定》*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 《包裝食品之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標示規定》** 21項乙型受體素類動物用藥殘留量 衛生福利部2021.05.27衛授食字第1101901019號公告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乙型受體素類多重殘留分析」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2項 《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第3條未列之藥品品目,不得檢出。其中萊克多巴胺限量為:肌肉限量為0.01 ppm、脂(含皮)為0.01 ppm、肝為0.04 ppm、腎為0.04 ppm、其他可供食用部位為0.01 ppm *《散裝食品標示規定》是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5條第2項規定訂定。 **《包裝食品之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標示規定》是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第1項第10款規定訂定。 新聞稿附表 詳細測試結果表格請見《消費者報導》雜誌2022年1月號489期50~61頁。2021年度十大消費新聞聯合記者會
2021年度十大消費新聞聯合記者會 2021年是一個令消費者動盪不安的年度。不僅發生台鐵太魯閣號出軌意外令人悲慟的不幸事件;高雄城中城的大火,竟帶走46條人命,意外揭開潛藏在許多老舊住宅的公安危機;國人與新冠肺炎共處的第二年,防疫物資的供應是否順 暢,以及預售屋炒房亂象在年終之際,依舊亟須各界共同關注。 回望剛剛過去的2021年,消基會由台北總會與中區分會、雲嘉南分會、南區分會共同選出2021年度十大消費新聞,並同步舉行聯合記者會,以同步視訊連線方式,帶領消費者回顧去年度發生的重大消費新聞。 兼具全國性與地區性特色的新聞排行 有別於往年慣例,消基會公布2021年度十大消費新聞,打破歷來「自台北看天下」的觀點,同步衡酌台灣中部、雲嘉南地區,以及高屏地區在地人的觀點,交互融合產生各地區的重點,讓本次的年度十大消費新聞,可以同時展現全台的重要性新聞,也同時兼顧地方關注消費議題的特色。 經過以上的分地區及多視角觀察,我們也同時發現,消費者主要關注的議題雖然常態圍繞於全國性消費新聞事件,但各地區發生的消費事件,也同時具有值得全國消費者關注的不同焦點。 消基會為全國性民間公益團體,台北總會向來較關注全國性的消費議題:消費調查、商品檢驗、爭議調處與教育宣導等相關事務,而消基會所屬各地分會:中區分會、雲嘉南分會以及南區分會,則分別以在中南高等地區的深耕觀點,深入各縣市加強消費申訴與法律諮詢運作,服務各地民眾。 本次消基會聯合發動三大分會同步進行大台中地區、雲嘉南地區、大高雄地區十大消費新聞票選作業,將其結果收攏納入全國十大消費新聞排行,並同步揭曉地方票選結果(請參P10-11),可謂兼具全國性與地區性的特色排行報告。 經由票選,高雄市城中城大火所呈現的公安危機、反萊豬公投失敗但亟需萊劑強制標示的議題、民事大法庭裁定消費爭議案件中精神損害可計入懲罰性賠償、美食外送年糾紛不斷,其申訴案件直逼近2千件大關等四大消費新聞議題,既同時是全國十大消費新聞與地區十大消費新聞的共同交集,可謂全國十大新聞當中的地區之重。 十大新聞加入專家委員會評選意見,突顯專業之重 本次排行公布,除了反應全國與地方消費新聞特色,並加入消基會各領域學者、專家的評選意見,突顯專業領域的評析觀點,票選產生的新聞事件可謂十大新聞的重中之重。 經由十六個專家委員會票選其專業領域關切的消費新聞重要性排行,產生八大消費新聞,包含:台鐵太魯閣號出軌意外、城中城大火公安危機、騰龍遊覽車事件、反萊豬公投失敗、錢櫃大火案,消基會提請團訟求償近四千萬元、民事大法庭裁定精神損害可計入懲罰性賠償、美食外送年申訴案逼近2千件、公平會主動出擊嚇阻預售屋炒房歪風,皆為專業領域人士亟為重視的首要新聞。 本次加入評選的消基會專門委員會包含食品、日用品、房屋、交通、資通訊、法律、休閒育樂、媒體、中醫藥、醫療、衛生福利、金融保險、公共政策、保護動物、檢驗、義務律師團等十六個委員會。 消基會總會年度十大消費新聞 排行 新聞事件 地區票選 專家 委員會 票選 ㄧ 太魯閣號出軌釀49死213傷,民意沸騰要求改革 入選 二 高雄市城中城大火,奪走46條人命,燒出都會城市的公安危機 南部第一名 雲嘉南第五名 入選 三 反萊豬公投雖未過關,萊劑強制標示應再加強,以祛消費者不安 中部第二名 雲嘉南第一名 入選 四 台北市林森北路錢櫃大火案,消基會提消費者團體訴訟,求償四千萬元 入選 五 民事大法庭裁定消費爭議案件的精神損害,可以計入懲罰性賠償,以遏止不肖企業侵害消費者 南部第八名 入選 六 騰龍遊覽車撞山6死39傷,撞出國內大客車車身結構安全大問題,交通消費者人身安全,無法確保 入選 六 美食外送正夯,但服務爭議不斷,年申訴案件量逼近2千件 南部第七名 入選 六 房市炒風瀰漫全台,預售屋銷售紅單助長漲勢,打擊炒房、遏止房價飊漲,有待政府拿出決心、祭出有效手段 入選 六 台灣每年消耗20億個塑料杯,亟待全台消費者共同推動減塑行動 十 彩色口罩安全嗎?消基會市場抽驗,3件含鉛! 第一名 太魯閣號出軌釀49死213傷,民意沸騰要求改革 2021年4月2日上午9時28分,ㄧ輛載有494名乘客及4名台鐵人員的台鐵408次太魯閣號,行經和仁到崇德間之東正線,於清水隧道北口前,遭ㄧ輛從鐵軌上方施工便道邊坡滑落的大貨車撞上,造成該列車8節車廂全部出軌,擦撞山壁扭曲變形,釀成49人罹難、213人受傷的嚴重傷亡。2018年普悠瑪事件殷鑒不遠,花東遊子鐵路返鄉竟是險途,舉國不滿民意沸騰,交通部長林佳龍引咎請辭。 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事故調查報告直指台鐵局、專管的中棪工程、設計監造的聯合大地、施工的東新營造共有六大工程管理以及工程安全缺失。 花蓮地檢署火速就肇事責任完成首波偵結,起訴包商李義祥、借牌的東新營造負責人黃平和父子等7人,對李義祥共起訴過失致死、肇事逃逸、違反政府採購法等八大罪名,分別求刑五年、七年。並就台鐵監督不實之責,追加起訴台鐵花工段潘姓主辦工程司,涉嫌「過失致死」、「偽造文書」之責。 第二名 高雄市城中城大火,奪走46條人命,燒出都會城市的公安危機 高雄市鹽埕區「城中城大樓」10月14日凌晨2時44分爆發嚴重火警,釀成46死43傷的悲劇。 高雄市政府組成行政調查小組,調查結果點出消防局、工務局各3項疏失,包括消防安檢、輔導成立管委會、修法積極度、跨機關聯繫不足等行政作為不夠積極,顯有疏失。高雄市政府消防局長、工務局長引咎辭職,消防局公布懲處名單,包含專委以降職務,共9人。 外界對於調查小組成員球員兼裁判,缺乏公正第三方監督,檢討報告卸責目的大於究責釐清真相,導致重大災害應負的行政責任至今仍舊未明。 第三名 反萊豬公投雖未過關,萊劑強制標示應再加強,以祛消費者不安 12月18日「反萊豬進口」全國性公民投票提案未達投票權人總額法定門檻,不同意票數多於同意票數,中選會宣布公投案不予通過。該案投票率41.09%,而不同意票比例20.84%,未達通過門檻,且逼近同意票比例19.86%,顯示多數公民對於萊豬進口爭議政策,並未明確表態,也突顯國家對於此項爭議政策未能取得正當性的確保,亦無法降低民眾對肉品安全的疑慮。 消基會呼籲,政府當務之急應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商品及服務風險標示原則,盡速修改進口肉品標示規範,強制萊劑標示,並強化進口檢驗與市場把關,以維護消費者的選擇權與健康權益。 第四名 台北市林森北路錢櫃大火案,消基會提消費者團體訴訟,求償四千萬元 錢櫃林森店於4月26日發生火災,造成6人死亡,89人受傷的公安意外。同年10月,台北地檢署間依《刑法》失火燒燬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過失致人於死、過失傷害等罪起訴練台生等7人;負責經營錢櫃林森店的迪廣公司也被依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起訴。 20名受害消費者委託消基會進行團體訴訟,對法人迪廣公司、錢櫃公司、企業經營者練台生及5名員工,以及工程行王姓負責人,請求連帶賠償新台幣3,047萬6752元。另外,迪廣、錢櫃公司應連帶給付3倍懲罰性賠償金924萬5442元,合計3,972萬2194元。 第五名 民事大法庭裁定消費爭議案件的精神損害,可計入懲罰性賠償,遏止不肖企業侵害消費者 去年2月26日,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裁定,將《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規定的適用範圍,明確及於請求「財產」與「非財產(精神撫慰金)」的損害金額1到5倍做為懲罰性賠償。 此一裁定,終結司法實務上對於消費者保護事件之懲罰性賠償金得否請求計算非財產上損害的爭議。未來針對重大消費者權益事件,例如之前劣質食用油事件,將形成超高額懲罰性賠償的判決裁定,讓企業不敢蓄意為惡,大幅提升消費者權益,遏止不肖企業再犯,產生最佳嚇阻力。 第六名 騰龍遊覽車撞山6死39傷,撞出國內大客車車身結構安全大問題,交通消費者人身安全,無法確保 3月16日,騰龍運通公司遊覽車自花蓮返回台北途中,行經台9線114.7公里處下坡彎道,失控衝撞山壁,釀成6人死亡、39人輕重傷的交通悲劇,事故現場乘客被強烈衝撞拋出車外、高速飛墜山溝。 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發布事故調查期中安全通告,建議應全面檢視遊覽車及國道客運車的乘客座椅安裝及固定方式,優先檢視此前3項重大事故同型車輛。交通部召回1189輛車,發現有789輛車座椅固定方式,與當初辦理審驗時報告不符,判定業者品質一致性核驗不合格,限制辦理安審資格、限制相關同型式車輛登檢領照;並令業者限期提出說明及改善措施,並召回全部已登檢領照車輛實施改正及辦理臨時檢驗,才能申請辦理複驗恢復資格。 案經宜蘭地方法院審結,肇事司機游志豪於審理時坦承操作失當,在山區道路未依速限行駛,緊急時刻入錯空檔釀禍,與死者家屬、傷者達成和解,宜蘭地方法院依過失致死罪,判處1年6個月徒刑。 第六名 美食外送正夯,但服務爭議不斷,年申訴案件量逼近2千件 新冠肺炎爆發後,推升美食外送平台業績成長,而消費爭議案件數也隨之增加,行政院消者保處統計,2020年foodpanda、Uber Eats消費申訴案件數總共1,977件,前者占1,688件,後者占289件。兩家業者都以取消訂單不退費為消費爭議的大宗,而光是foodpanda單ㄧ業者就高達1038件。 分析爭議樣態,foodpanda除了取消訂單不退費最為詬病,其次是未輸入優惠碼或下訂錯誤,卻無法取消訂單,以及外送員或客服人員服務態度不佳等。Uber Eats部分,也以取消訂單不退費最惹議,其次為業者未獲同意免外送費卻續約扣款,以及下訂錯誤無法取消訂單等爭議。 第六名 房市炒風瀰漫全台,預售屋銷售紅單助長漲勢,打擊炒房、遏止房價飊漲,有待政府拿出決心、祭出有效手段 打預售屋炒房,公平會祭旗立威。為維護預售屋正常交易秩序,避免消費者衝動而被誤導,公平會對銷售預售屋之促銷行為,訂有相關規範促請建商及代銷業者遵循,其中尤其重視資訊揭露,包含:公共設施、公設比、各層平面圖、停車位等資訊,皆須說清楚講明白,如有違法行為,最高可裁處新臺幣2,500萬元。 如業者提供的資訊與實際情形有違,例如,明明還沒有賣完,卻說建案已銷售一空,或以不實手法營造搶購氛圍,誤導消費者而使市場競爭秩序喪失原有效能,足以產生不公平競爭的效果,公平會將以違反《公平交易法》論處。 第六名 台灣每年消耗20億個塑料杯,亟待全台消費者共同推動減塑行動 全台灣限塑項目中的塑膠飲料杯,每年用量已經突破20億個,2020年疫情爆發以來,外送及外帶需求更是大增。2021年國際消費者協會(Consumers International;簡稱CI)宣佈,315消費者權益日的主題是「杜絕塑膠污染」,鼓勵全球消費者採取更永續的消費方式,有鑑於此,行政院消保處、消基會積極邀請全民響應315主題,展現台灣環保力,從外帶咖啡做起,呼籲連鎖咖啡店、超商、量販店等販售咖啡的企業,可進一步強化消費者自備環保杯的優惠措施,一起齊手力行減塑、無塑活動,支持環境保護的實際行動。 第十名 彩色口罩安全嗎?消基會市場抽驗,3件含鉛! 疫情時代,口罩防疫成為全民日常,彩色口罩也大行其道。消基會抽樣19件醫療用口罩及1件一般拋棄式口罩,進行重金屬測試,結果顯示有3件樣品的外層部位含鉛,含量為6〜11 mg/kg,若參考CNS 15290 「紡織品安全規範(一般要求)」中,規範12歲以下兒童用紡織品表面圖層之含鉛量不得超過90 mg/kg,是符合的,但若參照國際環保紡織協會與皮膚接觸產品中鉛的規範為1 mg/kg,顯然已超過相關標準。 此外,「PM2.5過濾效率」測試項目,將其過濾效率轉換為次微米粒子防護效率(%),檢測結果計6件樣品的防護效率低於80%。在當前口罩防疫政策不變的狀態下,主管單位應定期抽驗市售產品,確保產品功效。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中部十大消費新聞 排行 新聞事件 ㄧ 中藥中醫中毒事件,消基會為受害者提起團體訴訟 二 美國萊豬進口,食安堪憂 三 通膨來了,物價上漲有感 四 台中市房價飛漲籲推囤房稅 五 疫情嚴峻,詐騙案創新 六 防疫旅館服務品質落差大問題多 七 防疫保單大賣 八 「2021台中購物節」,天天抽現金 九 學童在家學習,線上購買遊戲點數 十 臺中捷運試營運6天暫停,於110年3月重啟營運4月正式通車 雲嘉南十大消費新聞 排行 新聞事件 ㄧ 萊豬來了!台南豬肉攤貼上「台灣豬貼紙」備戰 二 跨境網購詐騙以「貨到付款詐騙」 三 上半年南部房產消費糾紛:屋況與契約問題消費者多注意 四 防疫保單熱銷藏理賠爭議,籲金管會因應 五 老舊宅消防安全管理,消基會籲納保險制度 六 疫情影響離島爆退團潮!澎湖13飯店沒收訂金挨批 七 誤觸APP內購買,消費糾紛最多 八 補習班改線上授課,不給退費惹議 九 全聯併購大潤發,網爆一事不太妙:台灣經濟怎麼了? 十 彩色口罩恐含致癌偶氮染料,食藥署即日起進行抽驗 南部十大消費新聞 排行 新聞事件 ㄧ 高雄城中城大火燒出弱勢消費者居住安全問題 二 台積電進駐高雄帶動南部房價上漲,預售屋市場炒作哄抬 三 萬物皆漲!台灣物價吹起漲價風 四 消費者瘋買防疫保單,保險費500元理賠10萬元 五 媒體踢爆畜產會放水非使用國產豬之業者申請台灣豬標章 六 疫情影響下網購消費爭議暴增,各大電商平台申訴量成長快速 七 美食外送服務最顧人怨?「取消訂單不退費」列消費爭議第一名 八 民事大法庭裁定消費爭議案件的精神損害,可以計入懲罰性賠償,避免消費者求償金額受限 九 政府抽驗網路平台及實體店面販售之彩色口罩是否含致癌物質 十 幽靈包裹、一頁式廣告詐騙消費者頻傳春節期間雙北計程車延長加成期間,並調漲加成收費,幅度皆達50% 消基會呼籲共體時艱,緩漲並減少漲幅
春節期間雙北計程車延長加成期間,並調漲加成收費,幅度皆達50% 消基會呼籲共體時艱,緩漲並減少漲幅 長期以來,在春節期間搭計程車,皆有加成收費的慣例,這種加成收費的慣例,一旦實施久了,雖然大家都習以為常,但是今(111)年的春節加成收費漲幅,以及實施加成收費的期間變長,恐怕要出乎大家的意料之外。 日前台北市交通局開會後宣布,自1月23日起至2月6日止,總共十五天的期間,在雙北市地區搭乘計程車,每趟將加收加成費由之新台幣20漲至30元,而加成收費的期間,較諸往年每年收加成費的期間10天,亦多出5天,而長達15天之久。經消基會計算,這次宣布的雙漲局面,加成費漲幅度高達50%,而收取加成費用的期間,自往年的10天,延長為15天,漲價期間,亦多出50%! 據了解,在過去20年來,春節計程車加成收費金額,一向維持在每趟新台幣20元左右;並且104年以前的春節運價加成天數,亦係以春節期間為主(即除夕前2天至年假結束日),每年配合春節年假天數,而有長短不同情形。嗣後於104年,台北市政府交通局費率審議委員會決議:春節運價天數機制改為:「除夕前2日至年假結束期間,如不足10日則以國定年假最後1日(含)往前推算10日。由此可見,最近幾年來的加成收費期間,已經固定為10天,消費者雖屢有異見,惟因為社會共識認為這是一項給計程車駕駛的小小補貼,以慰問他們年假出勤的辛勞,並且如果加成期間只是短暫的時間,雖然出行費用調高了,惟多數人還勉強認為可以接受(請見表:110年度春節加成調查表)。 台北市交通局不敵計程車業者壓力,同意50%漲幅並延長加成期間 不料,在去(110年)12月初,台北市計程車駕駛工會便開始放風聲,向台北市交通局公共運輸處建議應該調整加成金額及加成天數,而依台北市計程車駕駛工會內部作成問卷顯示,有高達8成3司機認為應該應該「加價50元」,其建議漲幅,竟高然達250%。 對於台北市計程車駕駛工會的提議,台北市交通為此於12月24日召開「臺北市計程車諮詢及審議委員會」會議討論。對於由雙北市計程車公(工)會共同討論後的提案,最後乃於該次會議中作成「111年春節調整為加成15天(自1月23日起漲至2月6日止)及每趟加收30元」之結論。 仍然是上班日 卻同意計程車硬多收5天的加成紅包 計程車公(工)會認為,春節加成15天屬合理且可行範圍,可「立即照顧計程車駕駛生計」,但消基會認為,這個加成天數的制度實施了7年,行之有年,豈能任意更動收費規則?! 消基會指出,在沒有其他合理的理由之下,任意調整加成收費的漲幅,並加長加成收費的天數,無論是提出漲價建議的時機,以及建議漲價的方案,都不恰當。特別是在百物齊漲的時機,對於社會大眾因為疫情而造成經濟困頓之際,各行各業和消費者都在默默承受、忍耐,因此,計程車業者此時提出高達50%加成收費的漲幅和加長加成天數亦高達50%的漲價一事,確有必要重新思考,要有更合理的理由才行。 首先消基會反對加成天數從1月23日起連漲15天,超過往年的10天。今年的農曆春節是從1月31日(除夕)至2月6日,惟1月23日到1月28日,則仍是一般上班日,計程車業訂出1月23日起漲,不僅是提油救火,更是忽視消費者權益。 能管公車,交通局管不了計程車 此外,檢視同樣是大眾運輸的公共汽車,一樣在春節期間出勤,但維持一樣的運價,交通局和公車業者能夠體恤民情,為何面對計程車業,交通局卻是寬鬆到同意計程車業的調漲,放任計程車司機轉向消費者索要漲價?這是慷他人之慨,並未承擔交通主管機關應有的職責。 消基會表示,這一陣子,百物騰貴,不少業者漲風四起,消基會並不是一味反對漲價,而是一再強調認為業者如要調漲服務價格,一定要有漲價的合理理由。並且,也一再要求政府各主管機關也是負責核實把關的責任。但是很不幸的,許多的政府主管單位,在面對業者要求「漲價」的時候,應該要積極地依據專業及法令規章,嚴格把關審查,並要有魄力拒絕業者不合理的要求,這次交通主管單位的專業在哪裡?魄力在哪裡呢? 消基會也提醒計程車業,若加成的「紅包」取得過程,讓消費者過於不樂,而改搭公車、捷運等大眾運輸或其他各種多元運輸方案,實在也是揠苗助長,喪失過年旺季賺錢時機,那損失就更多了,計程車業不可不慎思。 雙北齊漲後,其他縣市也會跟進消費者權益難獲確保 消基會也提醒交通部,目前是雙北市交通局同意計程車業調漲春節期間的加成金額和天數,相信其他縣市也會紛紛跟進,那麼這一股連動漲風,中央主管機關能為消費者把關嗎? 消基會呼籲,對於公用事業,如水電、瓦斯、公共運輸等攸關公共利益的費率,政府不應同意業界任意帶頭漲價,反而應在此時暫時凍漲,以展現體恤民生、共體時艱,協助民眾暫渡通貨膨脹或物價全面飛漲的難關,讓國民所得在中位數階層的中產階級以下的民眾(國內有半數受薪民眾,約405萬受僱者,年薪在50.1萬元以下,月薪不到4.2萬元),在疫情之後、年關時節可以暫時獲得喘息機會。 漲價幅度過大,理由欠合理性 消基會呼籲緩漲並減少漲幅 消基會重申,目前的「漲價」趨勢應先釐清是否為正常市場機制,還是業者藉機哄抬?又或者是填補疫情的損失呢?計程車漲價是否超過合理幅度?同時期雙北市計程車公(工)會聯合決定漲價,有無寡占聯合行為?此種種均需要政府相關單位介入調查,也需要計程車業清楚、合理的說明,否則在欠缺合理、公平性的對話與思考前,消基會呼籲春節期間計程車加成制度緩漲並減少加成幅度。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110年度各縣市計程車春節運價期間及收費 (資料來源:各地縣市政府) 縣市區域 春節 收費日期 春節 收費標準 北北基(不含瑞芳、烏來) 2/7-2/16 總計10天 加收20元 桃園市(不含桃園國際機場) 2/7-2/16 總計10天 加收50元 台灣桃園國際機場排班計程車 2/7-2/16 總計10天 加收100元 新竹縣市 2/9-2/16 總計8天 加收30% 苗栗縣市 2/10-2/16 總計7天 加收30% 台中市 2/7-2/16 總計10天 加收50元 彰化縣市 2/11-2/16 總計6天 加收100元 南投縣 2/11-2/16 總計6天 加收100元 雲林縣 2/7-2/16 總計10天 加收50元 嘉義縣市 2/7-2/16 總計10天 加收50元 台南市 2/7-2/16 總計10天 加50元 高雄市 2/7-2/16 總計10天 加50元 宜蘭縣市 2/7-2/16 總計10天 加30元 花蓮縣市 2/9-2/16 總計8天 加50元 台東縣市 2/9-2/18 總計10天 加50元 屏東縣市 2/7-2/16 總計10天 加50元 金門縣 2/7-2/16 總計10天 加50元(夜間加20%)路邊攤筷子 甲醛等品質檢驗不符合規定 呼籲政府加強電商和路邊攤商採樣把關
筷子可說是國人家庭中必備的餐具之一。近來因減塑政策,餐飲業者多改用不鏽鋼或美耐皿筷,有些家庭也會使用合金筷,加上不少消費者為了健康及衛生風險,會隨身攜帶環保餐具,其中以不鏽鋼餐具能重複使用、好清洗、耐腐蝕而成為首選。 參考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和國際上制定的不鏽鋼種類規範,依成分不同區分種類。其中300系列以不同「鉻鎳」比例組成,具有良好的耐蝕性、耐熱性等特性,被廣泛使用於各種工業如建材、食品食器及醫療器材等;因為鎳價格高昂,所以又有以「錳」取代鎳為主的200系列,價格較低廉,耐腐蝕性及機能性較差,加工性範圍會較300系列窄;其他還有如400系列,雖具有磁性,價格及耐氯化物腐蝕性優於300系列,但是成形性、可焊性及抗張強度等較差,常可見於汽車零組件、家電產品、食器及刀具和醫療器材等。 目前《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並未規定不鏽鋼食品容器具的鋼材種類,並無所謂的「食品級」或「醫療級」鋼材的分級,相關標準僅有CNS 12324「不銹鋼製餐盒」和12323「不銹鋼保溫杯」要求使用304材質的不鏽鋼。 此外,現今許多餐館仍提供美耐皿餐具,耐熱溫度約為110~130℃;因具有造型、色彩鮮豔的美觀特性,加上耐用、耐酸、耐鹼、不易摔壞等特質,成本亦相對低廉,是許多餐廳、小吃攤和家庭中使用較為廣泛的餐具。 美耐皿就是「三聚氰胺」及「甲醛」聚合而成的塑膠材質,搭配色彩的運用(顏料內含有重金屬),如果品質不良或產品有刮痕,極有可能造成三聚氰胺、甲醛或重金屬等物質溶出,進而透過食物而進入人體。 有鑑於筷子是大部分消費者每日必用的食品器具,消基會對市售「筷子」進行抽驗,除了材質測試外,也進行溶出(重金屬、蒸發殘渣等項)測試,結果供消費者選購時作參考。 採樣 2021年8月底於台北市及新北市的生活百貨、生活用品店、五金百貨、10元商店及網路等地購買,共計10件樣品,其中5件為不鏽鋼筷,4件為美耐皿筷,1件為合金筷。 若檢視產地,僅有1件為台灣生產,7件為中國大陸製造,2件沒有標示產地。(調查(測試)項目、方法及標準,詳見表1) 調查及測試結果(請見表3) 一、價格調查 本次購買的10件樣品,因材質的不同,價格介於20~279元之間。 二、標示調查(相關條文請見文末BOX) 本次測試的筷子樣品屬於「食品器具」的一種,其中材質為「美耐皿」屬於塑膠類的一種,標示須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以下簡稱《食安法》)第26條規定標示「品名、材質及耐熱溫度、淨重、廠商資訊、製造日期及警語」等;材質為「不鏽鋼」者,則須符合《商品標示法》及食藥署2018年修正的「不鏽鋼食品容器具標示作業指引」的規定,須標示「品名、廠商資訊、原產地、主要成分或材料、淨重、製造日期」等。 檢視標示,5件不鏽鋼樣品標示都符合《商品標示法》規定;4號「王樣OSAMA金砂筷(J-00188C)」的生產日期早於公布前,無須遵循「不鏽鋼食品容器具標示作業指引」;其餘4件中3號「鍋之尊(19)真空筷6入」及5號「金愛兒餐具組(M-3015)」未標示「鋼材名稱」及「其他事項」,不符合「不鏽鋼食品容器具標示作業指引」規定。 至於美耐皿和合金筷樣品則有3件不符合《食安法》規定,包括:編號9號「日風筷(25A03)」及10號「合金筷(箸)」2件樣品未有任何繁體中文標示;8號「OSAMA螺紋筷(五雙入)」未標示「供食品接觸用途」及「使用注意事項和警語」。 標示不合格的樣品違反《食安法》第26條,可以依第47條規定「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1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三、材質測試 1.鎳及錳含量測試 參考CNS 8497及8499「冷軋」及「熱軋」不鏽鋼鋼材規範,鉻含量至少須達到11.5%,才能阻絕鋼氧化生鏽,才可稱為「不鏽鋼」。 此外,不同系列所含的鎳、錳及其他元素也有所不同(請見表2),例如300系列的不鏽鋼規範鎳至少介於6%以上,除了常見的304系列外,其他如316系列則多添加了鉬,以提高耐腐蝕性,特別是對氯化物,因此更適用於沿海地區及海洋中設備。 因國際鎳價不斷攀升,有廠商因此採用價格較低的錳取代鎳,目前CNS列出201及202系列就是錳含量較高的類別。 經檢測結果發現,5件不鏽鋼樣品,錳含量介於1~13%之間,鎳含量則介於1~12%之間,若與表2成分含量比對,只有2件屬於300系列,其餘3件都不是300系列的不鏽鋼,也無法用CNS現行標準歸類。若與標示核對,2件標示為300系列的樣品都符合規定,這2件分別為1號「PERFECT極緻316不銹鋼筷(IKH-84023-5)」及2號「角落小伙伴-可愛不鏽鋼筷子」。 2.美耐皿材質鉛及鎘測試 塑膠或是美耐皿樹脂材質的商品,在製造過程中,常會因客製化要求而改變顏色,會使用到較多的顏料或著色劑,品質較差的顏料或著色劑可能含有重金屬鉛或鎘。 依據《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塑膠類材質重金屬鉛及鎘含量都須低於100 ppm(百萬分之一)以下,經檢測,4件美耐皿及1件合金筷樣品都未檢出鉛或鎘,符合規定。 四、溶出測試 溶出測試模擬在實際使用情況下,可能溶出的殘渣是否含有重金屬、不可揮發固形物或其他有機物質,常用於食品器具或包裝材質的品質測試。本調查依據《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規定,僅針對塑膠材質──4件美耐皿及1件合金筷進行測試。 1.蒸發殘渣測試 「蒸發殘渣」模擬遇到酸性食物(4%醋酸)時,是否會溶出不可揮發固形物,影響到食品的色、香、味等食用質感之外,且可能會對人體健康產生不良影響。 依規定,酸性條件下的蒸發殘渣含量須低於30 ppm以下。經檢測,5件樣品都符合規定。 2.高錳酸鉀消耗量測試 「高錳酸鉀消耗量」乃檢測在使用時是否會溶出有機物質(如油墨、顏料、增塑劑或其他添加劑),可能會遷移到接觸的食品上,進而被消費者吃進去,對健康造成影響。依規定,塑膠類材質限量須低於10 ppm以下。 經檢測有4件樣品符合規定,而9號「日風筷(25A03)」高錳酸鉀消耗量,介於50~60 ppm之間,不符合規定。該樣品已違反《食安法》第17條及《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的規定,並依《食安法》第48條「經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台幣3到300萬元罰鍰」。 3.甲醛溶出測試 甲醛俗稱「福馬林」,會透過吸入、飲食或皮膚接觸等進入人體內,暴露過多會造成劇痛、嘔吐、腹瀉等症狀,目前世界衛生組織已將甲醛列為致癌及致畸形物質。 依規定,甲醛溶出量須為陰性,經檢測5件非鋼類材質的樣品,4件樣品為陰性,但9號「日風筷(25A03)」檢出20~25 ppm的甲醛,不符合規定。 4.三聚氰胺溶出測試 三聚氰胺和甲醛進行聚合反應就成了「三聚氰胺甲醛樹脂」,可以作為熱固性樹脂的原料,廣泛用於許多日用品上如美耐皿餐具等。三聚氰胺雖屬於低急毒性物質,但根據研究指出,較差的美耐皿只要裝40℃以上的食物,就可能會溶出三聚氰胺,可能對腎臟造成威脅。 依規定,在4%醋酸溶液95℃的條件下,三聚氰胺溶出量須低於2.5 ppm以下,經檢測,5件非鋼類材質的樣品溶出量都低於法規以下。 結論 本次測試的10件樣品中,有3件標示不符合規定,其中有2件僅有簡體字,並無標示繁體字及負責廠商;另外1件美耐皿樣品未標示食品接觸用途及警語;3件標示不合格的商品有2件購自網路,因疫情的關係,消費者更傾向網路購物,網路平台販賣業者更應將產品資訊清楚標示,不僅應符合法規,也能讓消費者對業者產生信任。 此外,本次測試的5件不鏽鋼樣品,依鎳錳比例僅有2件屬於300系列不鏽鋼,其餘3件以現行標準無法歸類,檢視這3件樣品僅標示「不鏽鋼」或「高級不鏽鋼」,並未列出是何種系列的鋼材。目前食藥署指引僅建議要標示鋼材種類但無要求須使用何種鋼材,僅CNS有制定須採用304系列,但若參考食藥署2013年公布的研究報告摘要指出「比較200、300及400系列不鏽鋼材之食品容器具於各種溶媒之溶出情形,均以200系列不鏽鋼材之金屬錳溶出量較高」,建議消費者最好還是購買300系列的不鏽鋼,且檢視筷子的標示或本體,是否有標示鉻鎳比為18/10或18-8、304等,才較有保障。 在溶出測試中,有1件樣品在「高錳酸鉀消耗量」及「甲醛」溶出量都不符合規定,當消費者使用該筷子夾取熱食時,可能產品的有機物如甲醛會遷移到食品上,進而被吃進肚子裡,長久下來會對身體造成傷害。業者應立即將該產品下架回收,以保障消費者的健康。 參考2019及2020年臺北市衛生局抽驗美耐皿類食品容器具的結果,僅有1件樣品標示不符合規定,但2021年抽驗的20件美耐皿類食品容器具卻有6件(3件筷子、2件湯匙及1件碗)檢出三聚氰胺不符合《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且也有2件標示不符合規定,顯示不符合規定的商品有增多趨勢,消費者採購要特別當心。 給政府的建議 1.建議政府不定期的抽驗食品器皿及包裝,以確保消費者的健康。 2.隨著製造技術的進步與發達,許多業者都會不斷地開發新的材質使用於食品器皿及包材,主管機關應與時俱進,積極把關。 3.市面上有許多不鏽鋼食品器具,主要都以接觸食品為目的,但卻僅列為一般商品,雖然有指引但無強制規定,建議標示也應列入《食安法》管理,而非僅衛生標準。此外,許多業者也已經都自主標示「鋼材名稱」,顯見標示鋼材名稱非窒礙難行之舉,建議也列入強制標示項目。 給業者的建議 1.隨著宅經濟發酵,許多消費者購買時僅能依圖片和賣家提供的資訊來判斷,無論何種食品器皿,業者更應落實標示以示負責,也能減少退換貨的麻煩;另外,建議電商平台應加強商品標示與品質的把關,尤其標示是消費者選擇產品最基本的第一道資訊,應確保商品標示符合國內相關法規,再允以上架。 2.對於不鏽鋼食具,業者應確實依循「不鏽鋼食品容器具標示作業指引」標示鋼材的種類,而非「不鏽鋼」或「高級不鏽鋼」,讓消費者有自由選擇的權利。 3.此外,商品應符合《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規範,以保障消費者的健康。 給消費者的建議 1.購買食品容器具時,應注意產品標示內容,選購標示完整之產品。若是不鏽鋼,是否商品本體有標示鋼材,例如304或鉻鎳比18-8等;若是美耐皿及其他塑膠材質器具,也要檢視耐熱溫度及警語。 2.購買回家後,要依標示使用,無論是不鏽鋼或是美耐皿,應避免接觸酸性食品。特別是美耐皿類,清洗時建議不要以高溫清洗,最好使用海綿替代菜瓜布,以免留下刮痕而造成細菌孳生、變色,導致有害物質釋出,也要避免烘乾或是紫外線消毒,擦乾保存即可。新筷子使用前,先在鍋子中或電鍋中以沸騰100℃水煮數分鐘之後,再開始用會更好。 3.筷子用久若有刮痕、霧化,最好也不要再使用;部分美耐皿商品標示使用壽命約5~10年,消費者最好能定期更換。 ※本檢驗報告僅對消基會採樣的樣品負責。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相關法規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6條 經中央主關機關公告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一、品名。二、材質名稱及耐熱溫度;其為2種以上材質組成者,應分別標明。三、淨重、容量或數量。四、國內負責廠商之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五、原產地(國)。六、製造日期;其有時效性者,並應加註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限。七、使用注意事項或微波等其他警語。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此外依部授食字第1041304938號公告訂定「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標示相關規定」:一、本規定法源之依據。二、應註明「供食品接觸用途」之規定。三、食品接觸面含塑膠材質者,應註明其為供重複性使用或供一次使用之規定。四、應註明勿與高油脂及高溫之食品直接接觸之警語。 《商品標示法》第9條 商品流通於市面,生產、製造或進口商應標示:「一、商品名稱。二、生產、製造商名稱、電話、地址及商品原產地。屬進口商品者,並應標示進口商名稱、電話及地址。三、商品內容:主要成分或材料;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等。四、國曆或西曆製造日期。五、其他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標示之事項。」 食藥署2018年12月20日修正「不鏽鋼食品容器具標示作業指引」 為提供消費者更充足之資訊,建議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一、品名。二、鋼材名稱:其為2種以上材質組成者,建議分別標明。三、淨重、容量或數量。四、廠商資訊。五、原產地(國)。六、製造日期。七、其他事項。」 表1、調查(測試)、項目、方法及標準 項目 調查、測試方法 調查、測試標準 測試單位 價格調查 比較樣品的購買價格 — 消基會 標示調查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6條及《商品標示法》第9條及「不鏽鋼食品容器具標示作業指引」進行 重量測試 秤量單雙筷子的重量或多雙的平均重量 材質及溶出測試 參照CNS 11012「鋼及鐵分析法通則」及 依據衛食字第1071901850號「食品器具、容器、包裝檢驗方法-以甲醛-三聚氰胺為合成原料之塑膠類之檢驗」和衛授食字第1071901983號「食品器具、容器、包裝檢驗方法-塑膠類之檢驗」進行 CNS 8497「熱軋不銹鋼鋼板、鋼片及鋼帶」及8499「冷軋不銹鋼鋼板、鋼片及鋼帶」, 《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 美耐皿(以甲醛-三聚氰胺為合成材料塑膠): 材質測試:鉛、鎘含量低於100 ppm以下 溶出測試: 蒸發殘渣:30 ppm以下 高錳酸鉀消耗量;10 ppm以下 甲醛:陰性 三聚氰胺:2.5 ppm以下 表2、市面上常見不同系列鋼材所含的成分比例 依CNS 8497及8499各類的不鏽鋼化學成分有碳(C)、矽(Si)、錳(Mn)、磷(P)、硫(S)、鎳(Ni)及鉻(Cr)。 結構分類 CNS編號分類 鉻(%) 錳(%) 鎳(%) 其他元素(%) 特性 沃斯田體系 200 201 16~18 5.5~7.5 3.5~5.5 氮(N)0.25以下 價格低廉、腐蝕性及加工性較300系列差,廢棄鋼材無法回收 202 17~19 7.5~10 4~6 氮(N)0.25以下 300 301 16~18 2以下 6~8 — 具有極佳加工性、耐腐蝕性,合適的強度及硬度,其中以304最廣泛生產製造,316在海洋和化學工業環境中的抗腐蝕能力大大地優於304 304 18~20 2以下 8~10.5 — 316 16~18 2以下 10~14 鉬(Mo)2~3 麻田散體系 400 410 11.5~13.5 1以下 不得超過0.6 — 強度及硬度都高(有磁性),但抗腐蝕性差 肥粒體系 430 16~18 1以下 不得超過0.6 — 導熱性佳,成形性及耐氧化性優,但抗腐蝕性不如304系列 表3、市售筷子樣品測試結果 詳細測試結果表格請見《消費者報導》雜誌2021年12月號488期58~61頁。海龜的眼淚 淨灘人的汗水 消基會呼籲手搖飲料業者拒用保麗龍、塑膠容器 還沙灘清與淨
海龜的眼淚淨灘人的汗水 消基會呼籲手搖飲料業者拒用保麗龍、塑膠容器 還沙灘清與淨 現在最熱門的環保活動之一就是「淨灘」,各社團號召民眾搭乘遊覽車到海邊為沙灘清除垃圾、漂浮物,避免海中魚龜、鳥類生物誤食塑膠製品而致命。這樣的環境保護、民胞物與之情,實在令人感動。 然而,消基會也觀察到,海邊許多的保麗龍、塑膠製品,如手搖飲料杯正是會讓魚龜、鳥類生物肚子塞滿的「元兇」,最終使這些生物無法真正進食而餓死。因此,陸上禁絕使用塑膠、保麗龍製品,才是根本解決海面環保與生物生存問題的癥結。 手搖飲料杯堆砌出673,819棟台北101大樓 根據經濟部統計處統計台灣手搖飲營業額,在109年度達978億元,而110年1-10月亦達741億元,而且根據財政部營利事業家數統計,108年3月底飲料店數達2萬2,482家,其中以清心福全930家最多,五十嵐533家居次,星巴克460家第三。 若說, 109年度飲料營業額978億元的飲料,大約有多少杯飲料呢?以一杯平均50元計算,台灣一年販售的手搖飲料就達19.56億杯,再以台北101大樓高度換算(508米高,一杯飲料約為17.5公分,台北101大樓合算約有2903杯飲料的高度),一年賣出的手搖飲料竟然就有673,819棟台北101大樓的高度,飲料杯的包材耗費,實在是非常可觀。 試想,這麼龐大的手搖飲料杯就算是有回收,漏網之魚亦足以散見廣佈台灣西海岸的海邊,需要動員多少人力去淨灘呢?! 禁用保麗龍、塑膠 需要強大法源做後盾 消基會認為,唯有中央主管機關和地方政府聯手實施減碳環保,飲料店企業主全力配合,才能真正有效消滅塑膠、保麗龍的蹤跡,還大地清淨,給海中生物乾淨的生存環境,亦可避免塑膠微粒進入人類食物鏈中。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1條規定,環保署原擬在2013年年底公告連鎖飲料業者不得使用保麗龍飲料杯,當時台南市、台中市亦都率先宣佈禁止使用保麗龍杯,然而遺憾的是,當時宣佈的政策卻因法源問題及企業反對而宣告夭折。 據瞭解,在回收經濟市場中,體積龐大、質量輕、多雜質,且價格非常低廉的保麗龍飲料杯,碰到回收鏈和飲料業的消極阻礙,加上法源問題,以致禁用保麗龍制度受到挑戰,2013年的禁用政策,延至2021年才展現曙光,台中市政府環保局公告,今(2021)年1月1日起,台中市連鎖飲料店業者禁止提供保麗龍及其複合材質的飲料杯及餐具。 台中市環保局表示,依據「台中市發展低碳城市自治條例」規定,連鎖飲料販賣業者禁止提供保麗龍及其複合材質的飲料杯及餐具(含杯、碗、盤、碟、餐盒及餐盒內盛裝食物的內盤),違者將依自治條例規定,第一次施以警告勸導改善,第二次以上處12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按次處罰。 消基會指出,目前訂有「低碳城市自治條例」的縣市包括有:台中市、台南市、桃園市和金門縣(請詳見表一),要禁絕保麗龍、塑膠等一次用包材,還需要環保署和其他各縣市政府急起直追,營造低碳台灣的目標與未來。 企業不用保麗龍、塑膠容器 可以讓淨灘人少流許多的汗水 保麗龍杯就是聚苯乙烯發泡製成,遇熱容易釋出苯乙烯單體、多苯環等有毒物質,長期累積恐對人體產生致癌風險;部分保麗龍有顏色,甚至添加塑化劑或色素遇高溫、酸,都可能產生致癌物質,且丟棄後不易分解,對於環境和生物的健康都有重大威脅,所以,禁用的輿論一直不絕於耳,需要政府、產業和消費者的共識和決心才能貫徹。 由於市面上仍可見保麗龍杯飲料容器,為此,消基會特別發動台北、台中、台南和高雄志工,隨機調查目前市面上是否可見保麗龍飲料杯的蹤跡。結果發現,「清心福全」飲料店(彰化4家、南投2家、雲林1家、屏東1家)和茶の魔手(彰化1家、雲林1家、台中則是塑膠杯外罩保麗龍套件)和傻瓜冰茶(高雄1家)仍用保麗龍材質當作容器或容器套。可見,在通過「低碳城市自治條例」的城市裡,保麗龍及其複合材質的容器確實少見了,但未徹底實施(在台中潭子「茶の魔手」大豐店仍見複合材質的飲料杯)。 消基會指出,歐盟於 2019.06.05 公佈《一次用塑膠指令 (Directive (EU) 2019/904 on the reduction of the impact of certain plastic products on the environment) 》,透過一系列政策來解決歐洲海灘上最常見的一次性塑膠污染問題。針對市面上已有替代方案的一次性塑膠製品,於 2021 年 7 月實施市場通管制,若暫時無可廣泛取得的替代品,則要求應積極減量。因此自 2021 年 7 月起,歐盟市場將全面禁用包括餐具(刀、叉、勺、筷)、餐盤、吸管、棉花棒、飲料攪拌棒、氣球杆、保麗龍食物容器、飲料容器及飲料杯等一次用塑膠用品。 消基會重申,所有企業若能捨棄保麗龍、塑膠等包材包裝食物,海中生物不再誤食,有愛心的民眾也不用辛苦到海邊淨灘,人類的食物鏈更可以因此降低塑膠微粒的威脅,呼應全球環保減碳的訴求。 昨日(12/22下午)環保署終於發佈規範草案,明定明年7月起不得使用發泡塑膠材質(如保麗龍)飲料杯;連鎖飲料店、速食店、便利商店及超級市場應進一步提供消費者自備與未自備飲料杯至少應有新台幣5元價差優惠,並得不免費提供一次用飲料杯。 針對此政策,消基會表示肯定與支持,畢竟放眼國際、檢視台灣,不得使用發泡塑膠材質(如保麗龍)飲料杯已是不可逆的國際趨勢,消基會呼籲企業經營者呼應永續經營的國際觀,加速政策實施時機,及早採用環保材質的飲料容器,以積極行動展現愛台灣、愛地球的誠意,同時也呼籲消費者要心疼經常去參加淨灘的家人和朋友,以手中鈔票支持採用環保材質的企業,和企業攜手愛台灣、珍惜全體消費者的健康權益。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萊豬公投正反比例相近 消費者疑慮猶存 維護消費安全 進口肉品應強制萊劑標示
「反萊豬進口」全國性公民投票提案,昨日完成投票作業,票選結果以393萬6554張同意票,未達投票權人總額1/4以上(495萬6367張)的法定門檻,而不同意票數多於同意票數,達413萬1023張,確定該項公投案不予通過。 消基會認為,「反萊豬進口」公投案是憲法授權公民施行國家重大政策複決權的直接民意,依中選會昨晚公布的投票結果,該公投案的投票率為41.09%,顯示多數公民對於萊豬進口的爭議政策,並未明確表示意見,更值得注意的是,本次不同意的票數比率20.84%,不僅未達25%的通過門檻,甚至與同意者的票數比率相近,僅0.98%些微之差,顯示國家對於此項爭議政策,並未取得正當性的確保,突顯國人對於萊豬影響人體健康仍然深具疑慮。提醒政府應當重視公投結果,加速提出更積極、更負責任的做法,確保國民健康不被國家政策而受不利風險。 消基會對於「反萊豬進口」的公投票選結果未能通過,表示予以尊重。然而多數國人對於萊豬的食安疑慮仍未消除,因此,市場販售進口豬肉及其肉製品的萊劑使用正面表列,以及加強市場把關的監督治理是唯一的解決之道。 身為維護國人食安消費權益的消費者代言團體,消基會呼籲政府應當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商品及服務風險標示規定,盡速採取更積極的風險管制原則,修改目前僅要求標示產地的既有規定,施行進口肉品應明確標示是否含有萊劑的規範,讓消費者可以輕易的辯識,以便消費者選擇;此外,更應加強進口檢驗及市場把關,強化監督進口肉品的安全管理,以維護消費者健康與權益。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加強超商治安維護 給消費者安全消費環境
近期一連三起便利商店(又稱超商)店員值勤時間因勸導民眾配戴口罩,發生重大傷亡案件,引起社會整體譁然。 9月26日一名男子疑因未戴口罩遭超商店員提醒,居然痛毆女店員,甚至徒手挖對方眼睛,導致女店員一眼視網膜剝落、嚴重甚至恐有失明風險;無獨有偶,10月22日凌晨,一位在超商服務的男性店員上大夜班,提醒一名顧客戴口罩,卻被對方用玻璃瓶打到昏迷,送醫後頭部有2處撕裂傷,而且眼眶碎裂、肋骨骨折;11月21日,又發生一名男子進超商未戴口罩,遭店員勸阻禁止入內,因而心生不滿,竟返家拿刀回店裡狂刺店員3刀,最後店員傷重不治死亡。 針對連續3起超商服務人員值勤重大受傷事件,消基會除表達關懷之意,亦對超商營業場所是否安全,有無構成消費者安全之疑慮,表達憂心。 國人平均每人每年逛超商137次 加強超商等營業處所的安全是政府責任 消基會表示,超商已經成為國人日常生活消費不可或缺的一環,街角生活好鄰居已是消費者生活必經之地,尤其公平會發佈便利商店(超商)來客數與消費金額調查發現,2020年全台便利商店產業年度總來客數,已有32.28億人次,國人平均每人每年逛超商137次,每次消費金額為新台幣84.16元。(請詳見附表一) 因此,超商的營運安全是政府相關單位和企業經營者在近期便利商店經營危機中,必需要面對、思索與改進營運政策的時候了。 雖然近期總統府、行政院、內政部和警政單位有提出關心和對策,例如加強巡邏、請員警到超商用餐、宣佈以告示廣播取代口頭勸導,甚至請業者為超商服務人員準備辣椒噴罐…等措施,但消基會認為仍未完全避免可能的安全疑慮,且過於置身事外。 加強警民互動與連線 美國作法值得傚法 在美國,營業額高的超商在夜間送銀到銀行存款過程中,會申請警車陪同,待當天營業金額存款妥當,警車才會離開,這是美國州政府相關單位強化治安、支持商業機構的積極作為,值得國內傚法。 美國波特蘭市設立社區聯絡官或地區警察官和社區或社區協會保持經常性互動,從事巡邏與緊急通報亦都互相熟悉,對於降低事故發生,具有正向意義。 消基會認為,針對治安問題,政府應提供更多的實質協助措施才是。例如:警政單位應將超商設定為巡邏定點,以加強版的定時巡查或夜間巡查等方式,確保營業場所的安全。 超商等營業場域應和警政單位建立警民連線,一旦店面發生事故,店員即可以腳踏或手按方式啟動連線,靜待警察出面處理,同時警政單位可請超商業者提供店面錄影帶做佐證,警政單位亦可考量在店家周圍30公尺以內之店外走廊、馬路配置攝影機作為主要取締證物,這樣店家自不用承擔過多或過大的「宣導」或治安責任。 防疫當前,當安全有疑慮時 業者可以規劃更多維安措施 公共場所必須配戴口罩已成為國家既定政策,政府相關部會就應整理思考、落實執行,切不可將配戴口罩的執行責任,加諸在企業經營者或店員身上,以免承擔過重責任,陷服務人員於重大風險之中。 倘若消費者偶有忘記戴口罩之時,由政府在超商配置公務用口罩,以備碰到民眾忘記戴口罩時之不時之需,或許亦能解決勸導不成,引發紛爭的可能性。 消基會指出,在危機管理上,有所謂5M原則,分別是人員(Man);機器設備(Machine);環境(Media);管理(Management);以及任務(Mission)。所以,企業經營者可以考量在設置攝影機、警鈴設置、隔板的設立、口罩的提供,甚至準備金屬探測器等配備,以加強營業場所的安全程度。 消基會也建議,超商等營業場所可以在營業場域明顯處加掛全程攝影機,並標示警語,讓進出店家的民眾知悉有攝錄機全程無死角的錄影存證,對於營業場域有更高的安全設計。 消基會指出,美國故總統甘迺迪早在1962年3月15日發表咨文時宣稱「保護消費者是政府的權力」,揭櫫消費者四大基本權利之一:講求安全的權利。 超商已成為民眾生活之必需,因此,政府相關部會應該協助超商之企業經營者祛除任何不安全因素,給消費者一個安全的消費環境;若如照明度不佳,治安有安全疑慮等,政府相關單位均應加強改善措施,進而提供安全消費環境。 如若一切可行的對策均無法提供消費者安全的消費環境,建議政府補貼企業經營者,或店面位於街角巷弄的企業經營者考慮暫時停止24小時服務的經營政策,更或者企業經營者加強以宅配外送方式遞送消費者所訂購商品,都是可以維護消費者生命安全的積極作為,值得企業經營者思考參用的營運策略。 前(14)日傍晚,新北市五股區1家超商被3名歹徒持槍闖入搶劫,得手120多萬元後逃逸,這一起發生在超商的搶案再度響起超商治安警示,消基會重申,營運場域的安全維護是政府和企業經營者必須努力承擔的責任,企業經營者切不可將該類事件歸諸於「意外」,讓服務人員單獨承擔受害的責任;政府更不能置身事外,應立即提出跨部門之因應政策,還以民眾安居、消費的安全環境,亦必須給超商從業人員一個安全上班的工作場域。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表一:2020年便利商店(超商)來客數與消費金額調查 1.資料取自公平會網頁gov.tw 。 2.5家便利商店(超商):統一超商、全家便利商店、萊爾富、來來(OK)超商,以及台糖蜜鄰等業者。 附件:因應 COVID-19 第二級疫情警戒相關措施及裁罰規定表 110.07.26 修正 防疫措施 法源依據 罰 則 定義說明 外出時全程佩戴口罩、配合實聯制 一、本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交通部、經濟部、 教育部、國防部、文化部、 內政部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l日會銜公告「防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進入本公告所示高感染傳播風險場域應佩戴口罩,並自中華民國 109年12月l日生效」及「傳染病防治法」第 37 條第 1 項第 6 款。 二、除前項「高感染傳播風險場域」應佩戴口罩外,依傳染病防治法第36 條, 民眾外出時應全程佩戴口罩,違反者依法裁處。 傳染病防治法第70條第 l項規定,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1萬5 千元以下罰鍰。 一、外出時確有飲食需求者,得於不特定對象保持社交距離或有適當阻隔設備之情形下,於飲食期間暫時取下口罩。 二、於符合指揮中心/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防疫措施得暫時脫下口罩之場所或活動(如開放餐飲內用之場所、台鐵高鐵用餐區、潛水、衝浪等),可暫免佩戴口罩。 說明:民眾要檢舉未戴口罩者,應就近向警察或各縣市衛生局(所)承辦單位檢舉。維護消費者健康 消基會反對萊豬進口
維護消費者健康,消基會反對萊豬進口 去年八月二十八日,政府宣佈開放添加萊克多巴胺(下稱萊劑)飼養的美國豬肉產品進口台灣,並同步修訂「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等法規,公告施行進口豬肉萊劑合法殘留量等九項行政命令,自此打破長期以來禁止台灣豬肉產品使用萊劑的國內禁令,並同時要求爾後於國內銷售的所有豬肉產品及供應豬肉製品的所有商店及業者,均應標示「產地來源」標示,而拒絕採取「萊劑標示」的風險管理配套。上述開放萊豬進口的政策,不僅徹底解放台灣豬肉品食安管理制度,也埋下各界對於食安的隱憂與爭議,對於國人的影響,十分深遠。 對於開放萊豬進口政策,消基會本於《憲法》第22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之國民健康權益保障立場,堅定認為國家在制定或頒布涉及國民健康權之法律制度及法令上,絕對應符合對人民健康權益安全無虞之保護要求,為此,消基會謹再度重申堅決反對政府開放進口萊豬政策,其主要理由如下: 開放萊豬進口政策,出發點欠缺正當性 國家推動萊豬解禁政策的伊始,始終宣稱在確保食安、照顧產業的前提下,基於為爭取更大的國際空間與經貿利益,並經過嚴謹的風險評估、參考國際規範之後,政府方始決定開放萊豬進口。然而,鑑於國際現今仍有高達160個以上的國家認為萊劑對人體健康確實存有風險,因而仍然禁止於動物飼料中添加使用萊劑,以保護境內國民安與健康。惟我政府卻反其道而行,開放萊豬進口,擬作為突破國際困境及對外發展經貿的籌碼,消基會對於政府所持的開放理由,堅決以為不妥,認為消費者的健康,不容被政府蠻橫的變賣,亦不能屆從於政府爭取國際空間及經貿利益的藉口! 消基會認為,國家負有憲法保障國民健康權利之法定義務,亦負有維護消費者食品安全的責任;國家不可將食安議題,作為與國際經貿利益作為交換的籌碼。因此,政府開放萊豬進口的出發點與動機,如果僅是基於為爭取更大的國際空間與經貿利益的目的,則是犯了原則與基本上的嚴重錯誤。再者,如果上述理由可以成立,並創下先例,則未來政府面對同樣具有外交及經貿壓力的台日關係,是否可以再度以此為藉口,犧牲消費者的健康而開放日本核食產品進口?消基會認國民健康利益不容一再淪為國家對外關係的俎上肉。如以此為由,一再犧牲消費者的健康,既不道德亦不具正當性! 科學驗證失嚴謹、諮議程序不正義 根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前半段規定,主管機關採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措施應以風險評估為基礎,,方能符合滿足:「國民享有健康、安全食品以及知的權利」、「科學證據原則」、「事先預防原則」以及「資訊透明原則」以及符合「應建構風險評估以及諮議體系」的法定要求。為辦理上述風險評估,中央主管機關應召集食品安全、毒理與風險評估等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組成食品風險評估諮議會為之。因此,政府依法做成開放萊豬進口與否的風險評估之報告,即應經由相關法律規範所定的「諮議程序」,循序具體落實。 而根據衛福部官網設置「美豬美牛進口議題專區」公開文件顯示,政府為開放萊豬而制定之安全殘留容許量,查係依據藥品動物毒性資料、殘留試驗資料與國人飲食調查,進行國人飲食所攝取殘留藥物的安全性評估參酌國際規範後,送請「食品衛生安全與營養諮議會」審查,並於官網公告風險評估摘要報告。 然而令人匪夷所思的是,開放萊豬係屬重大食安政策,按諸上述公開資訊顯示,衛福部並未依循《食安法》風險評估與諮議會之程序規定,召集食品安全、毒理與風險評估等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召開食品風險評估諮議會,而是另立「食品衛生安全與營養諮議會」進行審查,兩者的性質、組成成員並不相等,做成之審查結果可信度必然遭受質疑。此外,風險評估的經過與評估結果資訊,亦毫不透明,自始至終並未能提出深具科學實證的風險評估報告。更詫異的是,衛福部官網公開揭露的評估報告係以「9萬9990元」之金額「委外發包(招標)」,既規避未逾10萬元而不須公開招標的規定,讓衛福部得以直接委託特定學者進行研究,從而使得政府在實質上取得預先決定風險評估結果的影響力,讓風險評估淪為替政府政策背書的工具。 本會認為開放萊豬的法定程序充滿瑕疵與不正義,絲毫無法取信於民,無法祛除國人食不安心的憂慮,更迴避面對政策受監督的執政責任,種下種種對於食安的無比隱憂,實非民主國家應有的制度常態。再者,該評估報告並未將天天吃一副肝臟及腎臟的坐月子婦女高風險族群納入考量,訂定萊劑最大殘留容許量單位為ppm(即百萬分之一),而非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Codex)採行的ppb(十億分之一),而這項單位認定的不同,將導致部分微量超標的案件,會在四捨五入下通過篩檢,導至我國所訂的容許量標準,比國際上的常態要來得寬鬆! 標示產地畫錯重點,無法消弭消費者對於萊劑的風險疑慮 萊克多巴胺作為動物飼料添加物,因無法排除對人體健康的威脅,也因此仍被歐盟、中國大陸等世界多數國家地區管制禁止其添加於動物飼料,日本雖開放合法殘留量的萊豬進入市場,但於日本國內,則仍全面禁止使用萊劑。可見世界上主要國家與地區,對於萊劑的風險疑慮,確實迭始終無法消弭。 再看國內,政府為對美國開放萊豬開啓進口大門,竟以修訂「動物用藥殘留標準」,新增豬隻各身體部位的萊劑殘留容許量,並修改「農防字第1091472241號公告函」,來開放境外豬隻可以使用萊劑,惟卻又維持禁止國內豬隻使用乙型受體素,此一兩面手法,不啻宣告採取萊劑「一國兩制」雙重管制標準。更令人義憤的是,政府對進口萊豬在銷售市場的風險管理上,採取「原產地(國)標示」取代「萊劑標示」,不僅是對開放政策的更深度退讓,並大大侵害消費者選擇權與資訊被告知之權益,對消費者法律保障,著實為更鉅大重擊,也讓萊豬食安疑慮雪上加霜! 依《消保法》第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商品及服務風險標示規定,以及國際消費者協會(Consumers International)自1963年起推動之消費者享有安全消費權、被告知權、選擇權等八大權利(註1)進步思維,政府既採開放萊豬進口政策,本應採取高度風險管制政策,並依法制定進口肉品萊劑標示的管理規範,並善盡監督企業經營者履行規範之義務,以維護消費者健康權益。 但就現行法令觀之,對於不論以豬肉本身,或以豬肉以外其他可食部位做為食材或食品加工原料,包括包裝食品、散裝食品或直接供應飲食場所供應的食品,業者僅需標示其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國),但是對於進口豬肉品是否有無於飼料添加萊劑,以及有無萊劑殘留量及是否過量問題,均不在標示管制之列,此僅憑標示豬肉進口之生產國,例如美國、加拿大、西班牙等,直讓民眾根本無法於選購豬肉產品時,可以清楚藉以識別產品是否含有萊劑的風險,當然更無法完全避免食用到有萊劑殘留之豬肉食品。 尤有甚者,政府對於國人長期食用的水餃、香腸、肉丸子、肉鬆等加工製品之萊劑殘留標準與檢驗方法仍然付之闕如,如無萊劑之強制標示,開放萊豬之風險管理,不僅是畫錯重點,其做法上更形同協助業者規避風險源標示的法律責任,戕害消費者的知情權、選擇權與健康權益。 在美國,生產豬肉的大廠JBS公司於2018年8月從自家生產線中去除了萊克多巴胺,2020年起禁止其合同農場使用它。另一家大廠泰森食品公司亦在2020年起禁止使用萊克多巴胺。而加拿大政府為因應中國大陸市場禁用萊劑規定,更提供證明文件佐證從加拿大出口的豬肉,源自未曾餵食和(或)接觸過萊克多巴胺。衛福部和農委會的產地標示規定,嚴重漠視美、加等國際間停用萊克多巴胺的努力,風險管理限縮於產地標示恐將誤導消費者以為美豬等同萊豬,對後續可能引發的貿易紛爭,應負起全部責任。消基會一貫立場:堅決反對萊劑! 消基會一貫立場認為,萊劑對人體健康具有疑慮,反對以萊劑添加飼養畜牧動物。對於政府未能捍衛台灣消費者的健康利益,把持科學嚴謹立場與堅守風險源標示原則,開放萊豬進口,本會甚感遺憾。萊豬始終是食安問題,不是國際處境或經貿困境之難題,決策的基礎與管理及運作,絕不能背離食品安全專業、合法程序以及有效的市場風險管理及後市場監督責任,才能確保國民健康福祉。 政府開放萊豬進口即將屆滿一年之際,消基會重申反對的一貫立場,呼籲政府應重拾杜絕萊劑現蹤牛豬等肉品的政策堅持,才能完全保障國人安全消費與健康權益。孫中山先生有云:「國者,人之積也」,國家是由人民構成的;而政府則是由人民投票所組成,我們的民選政府必須尊重自已人民的意見,而人人都是消費者,當消費者對於健康有疑慮的萊豬食品表達意見時,政府必須傾聽消費者的聲音。 而美國自稱是民主世界的領頭羊,台灣則肯宣自身亦是實施民主制度的國家,自認與美國同時具有共同的民主信仰,而屬「價值聯盟」的友邦,誠如已逝的林肯總統1863年11月19日在美國賓夕法尼亞州蓋茲堡的蓋茲堡國家公墓(Gettysburg National Cemetery)揭幕式中,為哀悼美國南北戰爭中蓋茲堡戰役陣亡將士,發表著名的蓋茲堡演說,認為他們都是了確保「民有、民治、民享之國能永續於世」的將士」(the soldiers that sacrificed their lives in order 「that government of the people, by the people, for the people, shall not perish from the earth」),基於相同的民有、民治與民享的民主同盟,消基會籲請美國政府也傾聽、尊重台灣消費者反對萊豬進口的聲音。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