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售豬肉樣品檢測結果發布 豬肉萊劑標示仍有改進必要

市售豬肉樣品檢測結果發布

豬肉萊劑標示仍有改進必要

2022.01.11

  總統2020年8月28日宣布2021年起開放進口含萊克多巴胺(Ractopamine,為乙型受體素類動物用藥的一種)的豬肉產品,消息傳出,引起許多消費者的重視,而衛福部也隨之研擬將萊克多巴胺列入《動物用藥殘留標準》中,並在進口豬肉的不同部位,分別增列相關殘留量標準。

  目前美國為允許使用萊克多巴胺飼養豬隻的國家之一,與我國禁止使用的情況不同,長久以來相關資訊也讓國人對於殘留萊克多巴胺的豬肉應敬而遠之的觀念,因此在國內仍禁用萊克多巴胺的情況下,卻允許國外進口豬肉可以有法定殘留量,此舉讓許多消費者對食安感到擔憂。

  據主管機關的公開資訊,自2021年1月至10月中旬,美國豬肉進口已將近1,800公噸,其他包括豬肝、豬腎、豬其他可食部位也超過2,000公噸,但開放進口至今,在市面上仍找不到有標示產地為「美國」的豬肉產品,依農委會表示應該是直接流向加工品區,所以消費者在市面上仍難以發現。

  然而隨著進口量增加,標示不夠透明化,消費者無法從外觀分辨是否含有萊克多巴胺,希望在資訊透明的狀況下有知與選擇的權利。消基會希望藉由測試,一同探討含萊克多巴胺殘留的豬肉產品開放進口後,消費者應該如何選擇及自我保護,以維護自身權益。

  有鑑於豬肉為大部分消費者都會食用的肉類,且飼養豬隻的過程難免會使用藥劑,以及含萊克多巴胺豬肉產品開放輸入可能殘留的疑慮,為維護消費者健康,消基會進行市售豬肉產品乙型受體素類動物用藥殘留量調查測試,提供消費者選用時作為參考。

  

採樣

  因時序進入冬季,加上國人在冬季喜愛食用火鍋,而豬肉更是許多消費者必點的肉品之一,本次調查測試挑選消費者在市面經常可以購買到的豬肉產品樣態為主,以「涮涮鍋餐廳裡調理的豬肉片」、「市面冷凍肉片」或「未標示產地的豬肉片」為採樣標的。

  於2021年9及10月間,於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市、台中市、台南市及高雄市六都購買,其中6件為連鎖涮涮鍋餐廳(簡易包裝)、3件透過網路平台購買(有包裝),其餘9件於實體店面購買(含包裝及散裝)。(調查(測試)項目、方法與標準請見表1)

  

調查及測試結果(請見表2

一、價格調查

  本次測試的18件樣品,每100克單價為20~114元,餐廳(涮涮鍋)每百公克單價較高,零售店面(含網路)業者單價較低。

  

二、標示調查(相關條文請見文末BOX)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規定應標示:品名、內容物名稱、淨量、容量或數量、食品添加物名稱、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原產地、有效日期、營養標示、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另外,依據《包裝食品之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標示規定》第2點,含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包裝食品,應於容器或外包裝以中文顯著標示該原料之原產地(國);第3點:前點之原產地(國),應以其屠宰地(國)為據。

  本次調查18件樣品,其中有7件包裝食品(編號7、9〜10、15、16〜18號),其餘11件為散裝食品。依據《包裝食品之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標示規定》均須標示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國),其中12件有標示產地符合規定,5件未標示產地,為編號6號「豬肉片(億品鍋)」、12號「豬肉(順興肉鋪)」、13號「梅花豬肉(小明肉品)」、14號「梅花豬肉片」及18號「豬肉片(長勝紘)」。此外另有1件包裝樣品未標示廠商資料,為15號「進口豬頰肉火鍋片(好市多)」,皆不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上述6件未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規定標示者,依同法第47條第1項第8款,得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1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三、乙型受體素類動物用藥殘留量檢測

  依據《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3條定義動物用藥品之管理範圍包括:本法所稱動物用藥品,指下列各款之一之原料藥、製劑及成藥:一、依微生物學、免疫學或分子生物學學理製造,專供預防、治療動物疾病之生物藥品。二、專供預防、治療動物疾病之抗生素。三、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專供診斷動物疾病之診斷劑。四、前三款以外,專供預防、治療動物疾病,促進或調節其生理機能之藥品。其中,第32條明訂「動物用藥品之使用對象、用途、用法、用量、停藥期及使用上應注意事項等,應遵守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使用準則」供畜禽水產養殖及飼料製造業者遵循(註:該準則為《動物用藥品使用準則》)。

  乙型受體素類(β-agonists)係為腎上腺素乙型受體作用劑(β-adrenergic agonist),具有擬交感神經活性之合成分子,屬於結構與功能類似腎上腺素及正腎上腺素之苯乙醇胺類衍生物,包括萊克多巴胺、齊帕特羅、西馬特羅、克倫布特羅及沙丁胺醇等。乙型受體素類可作為治療人或動物之支氣管疾病,例如克倫布特羅及沙丁胺醇於國內為核准的人用藥品。

  近期消費者關注的萊克多巴胺,是一種乙型受體素藥物,用於動物飼料添加物的商品名稱為「培林」,培林與其他相關藥物,如克倫布特羅、沙丁胺醇、齊帕特羅等,添加於飼料,具有蛋白質合成功能,增加瘦肉的比例,因此通稱為「瘦肉精」。

  依據《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5條第1項第1款公告(2012年9月7日農防字第1011473960號公告,2020年9月7日修正,並自2021年1月1日生效),乙型受體素(β-agonist)為禁止國內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陳列之藥品;牛及豬於國外使用萊克多巴胺,不在規範之列,因此目前台灣仍屬禁用。

  萊克多巴胺目前有26個國家(或地區),如美國、加拿大等登記核准供豬隻或牛隻與火雞等使用,歐盟與中國大陸則列為禁藥,原本在台灣的農畜產品都不得檢出,然而自2020年8月28日政府宣布將按國際標準訂定進口豬肉萊克多巴胺安全容許值,並放寬30月齡以上的美國牛肉進口,國內食藥署也在同年公布相關殘留標準。其中消費者食用比例較高的豬肉產品,萊克多巴胺的相關限量(請詳見文末附表1)在肌肉限量為0.01 ppm、脂(含皮)為0.01 ppm、肝為0.04 ppm、腎為0.04 ppm、其他可供食用部位為0.01 ppm。

  依上述規範,產地為台灣者不可檢出含有乙型受體素,進口豬肉限量則須符合《動物用藥殘留標準》,其中又僅有萊克多巴胺有限量標準。本次採購18件樣品,總共進行21項乙型受體素類動物用藥殘留量檢測(詳細品項請見文末附表2),18件測試結果均未檢出(21個測試品項偵測極限均為0.001 p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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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本次標示調查,發現近3成不符合現行《包裝食品之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標示規定》,其中未標示豬肉原產地的有5件,1件包裝食品未標示廠商資訊,顯見標示規定並不落實。本次購買樣品的類別有供現場調理的餐廳肉品、實體店面的包裝與散裝類及近年興起的電商平台產品,依2021年起實施的《包裝食品之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標示規定》,全部豬肉產品都需要標示豬肉原產地。

  目前中央及地方發出提供業者標示產地的「產地標章」或「產地貼紙」樣式多款(請見文末附表3),檢視後發現,消費者不易辨識其中意義及內容真偽。其中農委會發出「臺灣豬標章」須提供產地證明等文件才能申請。至於「產地貼紙」則是由各地衛生單位依據《食品衛生安全管理法》規定所實施的標示,大部分取得的管道是自行下載或經過簡單的申請程序取得,目的是提供業者「自行」標示,內容真實性如何,難以辨認,公信力不足。另外,樣態型式造成混淆,例如經濟部提供之台灣豬標示貼紙,與農委會臺灣豬標章樣式相近,易造成消費者誤認。

  本次測試18件豬肉樣品均未檢出乙型受體素類動物用藥殘留。查閱國內食藥署2016至2021年公布的監測動物用藥殘留結果資料發現,豬肉產品(豬肉(含進口)、豬內臟(含進口)、貢丸原料肉),合格率(指符合國內《動物用藥殘留標準》)在98%以上。

  另外,國內公布的殘留限量標準(單位為ppm)與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以下皆稱CODEX)公布的(單位為µg/kg相當於ppb,各項標準請見文末BOX:附表1)單位不同,在檢驗實務上,檢驗結果進位與否,將影響殘留標準合格與不合格的判定,例如:國內豬肝臟的萊克多巴胺殘留標準為0.04 ppm,若某件樣品最終檢出量為0.044 ppm(儀器一般可測得的位數通常超過3個位數),檢驗結果四捨五入進位後為0.04 ppm,判定為符合標準,商品可能就可以進入市面;若以ppb表示,為44 ppb,以CODEX的標準來看,是不符合標準的,因此就單位的不同,可能造成判定結果的落差,這在食品安全上可是打了折扣。

  國內自2021年起允許進口豬肉含有萊克多巴胺,這對許多消費者及業者來說造成相當大的衝擊,因為自此,我們可能會在市面上購買到含萊克多巴胺殘留的豬肉產品,且依目前的標示規定,僅須標示產地,消費者無法從外觀判斷購買的豬肉產品是否有萊克多巴胺的殘留,即使是國內標準所允許的殘留量,然而在萊克多巴胺對健康的影響有疑慮的狀況下,很多消費者還是難以接受。

  國內醫師表示,萊克多巴胺原先是用來治療人類的氣喘,但因其強心作用,容易導致心臟產生如心跳加速、心律不整、心肌缺血等副作用,是一種類交感神經刺激劑,因此禁用於人體,其後被使用在動物飼料中,以達到增加家畜家禽瘦肉比例、降低脂肪比例及減少飼料用量等目的。依目前CODEX的標準,人體1公斤的萊克多巴胺容許劑量是1 ppb(微克),若以體重50公斤的成年人來計算,1天最大安全攝取量即為50微克(約1天要吃進5公斤以上的豬肉)。但要提醒的是,經由代謝後殘留的萊克多巴胺,比較容易蓄積在如豬肝、豬腎等內臟組織,若有食用豬內臟習慣的消費者,會有較高機率攝入過量的瘦肉精,可能引發噁心、頭暈、手顫抖、心悸等症狀,同時也會增加心血管疾病的風險。

  

  本次調查測試結果,提供以下建議:

給消費者的建議

1.應挑選標示符合《包裝食品之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標示規定》的產品。

2.含有微量萊克多巴胺殘留但符合國內限量標準者,無法由產品標示判斷,建議消費者多方比較產品來源,挑選不含萊劑的肉品。

3.國內目前禁止養豬使用萊克多巴胺,建議可以挑選國產豬肉。

4.購買含豬肉的加工產品應注意成分中豬肉來源相關產地標示,判斷是否可能含有萊劑,再考慮是否購買。

5.萊克多巴胺內臟的殘留限量標準較高,喜食內臟料理的消費者,應審慎評估食用。

6.萊克多巴胺會活化β交感神經,引發心悸、心律不整、心肌缺血等副作用,有心血管疾病患者(例如:心臟病、高血壓、腦中風等心血管疾病)應避免食用;肝臟、腎臟病患代謝功能較差,比一般人更不易將萊克多巴胺代謝排出,另外,孕婦、孩童、年長者,或是身體健康處於較敏感狀態,也都應該避免食用。

7.在萊豬開放進口後,雖然教育部函文公私立各級學校,要求學校膳食「一律採用國內在地豬肉、牛肉之生鮮食材」,因《學校衛生法》第23條用語為「應優先」採用在地優良農業產品,函文實際約束力效力如何,還有待考驗;另外在《學校衛生法》中,幼兒園不屬管理範疇,在未有明確的規範前,建議消費者挑選幼兒園時,可以對幼兒園供餐措施進行了解,作為選擇幼稚園的參考指標之一。

  

給政府的建議

1.食品安全重在源頭管理,安全的產品可以讓消費者安心選擇。

2.標示應更具選擇性:除了產地標示,為使消費者安心選購,建議對於飼養中有使用萊克多巴胺的進口豬肉產品,應強制標示「飼養中有使用萊克多巴胺」,提供給消費者實用的選購資訊。

3.權責單位應定期公布市售豬肉產品動物用藥殘留抽驗結果,提供消費者選購參考。尤其是學校及幼兒園膳食管理,是許多家長極為重視的一環,應落實源頭法令的管理,且加強抽驗,讓消費者安心。

4.殘留標準單位應與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CODEX)一致,以避免因單位不一致造成檢驗結果落差,影響消費者權益。

5.建議不論是「產地標章」或「產地貼紙」,應統一由具公信力及有約束力單位發出,方便消費者識別內容真實性,達到消費者保護的作用,不致讓消費者混淆,造成無參考價值或流於形式。

6.本次調查標示,部分產品及餐廳,豬肉產地來源標示還未落實,建議主管單位應加緊查察。

7.透過電商平台消費為新興消費型態,主管機關應重視電商平台提供的生鮮產品消費安全及是否符合相關法令。

  

給業者的建議

1.產地標示應落實。豬肉產品不論包裝或散裝,都應符合《包裝食品之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標示規定》。

2.加強自主管理,提供消費者安全的產品,展現企業責任。

   

※本檢驗報告僅對消基會採樣的樣品負責。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相關法規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

  食品及食品原料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下列事項:

一、品名。

二、內容物名稱;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分別標示之。

三、淨重、容量或數量。

四、食品添加物名稱;混合二種以上食品添加物,以功能性命名者,應分別標明添加物名稱。

五、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國內通過農產品生產驗證者,應標示可追溯之來源;有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公告之生產系統者,應標示生產系統。

六、原產地(國)。

七、有效日期。

八、營養標示。

九、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前項第2款內容物之主成分應標明所占百分比,其應標示之產品、主成分項目、標示內容、方式及各該產品實施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1項第8款及第9款標示之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1項第5款僅標示國內負責廠商名稱者,應將製造廠商、受託製造廠商或輸入廠商之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通報轄區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應開放其他主管機關共同查閱。

  

  

表1、調查(測試)項目、方法與標準

調查、測試項目

調查、測試方法

調查、測試標準

檢驗單位

標示調查

比較樣品每百公克的購買價格

佳美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標示調查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散裝食品標示規定》*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

《包裝食品之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標示規定》**

21項乙型受體素類動物用藥殘留量

衛生福利部2021.05.27衛授食字第1101901019號公告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乙型受體素類多重殘留分析」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2項

《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第3條未列之藥品品目,不得檢出。其中萊克多巴胺限量為:肌肉限量為0.01 ppm、脂(含皮)為0.01 ppm、肝為0.04 ppm、腎為0.04 ppm、其他可供食用部位為0.01 ppm

  

*《散裝食品標示規定》是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5條第2項規定訂定。

**《包裝食品之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標示規定》是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第1項第10款規定訂定。

  

  新聞稿附表

    

  詳細測試結果表格請見《消費者報導》雜誌2022年1月號489期50~6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