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龜的眼淚 淨灘人的汗水 消基會呼籲手搖飲料業者拒用保麗龍、塑膠容器 還沙灘清與淨
海龜的眼淚 淨灘人的汗水 消基會呼籲手搖飲料業者拒用保麗龍、塑膠容器 還沙灘清與淨
2021/12/23
海龜的眼淚淨灘人的汗水
消基會呼籲手搖飲料業者拒用保麗龍、塑膠容器
還沙灘清與淨
現在最熱門的環保活動之一就是「淨灘」,各社團號召民眾搭乘遊覽車到海邊為沙灘清除垃圾、漂浮物,避免海中魚龜、鳥類生物誤食塑膠製品而致命。這樣的環境保護、民胞物與之情,實在令人感動。
然而,消基會也觀察到,海邊許多的保麗龍、塑膠製品,如手搖飲料杯正是會讓魚龜、鳥類生物肚子塞滿的「元兇」,最終使這些生物無法真正進食而餓死。因此,陸上禁絕使用塑膠、保麗龍製品,才是根本解決海面環保與生物生存問題的癥結。
手搖飲料杯堆砌出673,819棟台北101大樓
根據經濟部統計處統計台灣手搖飲營業額,在109年度達978億元,而110年1-10月亦達741億元,而且根據財政部營利事業家數統計,108年3月底飲料店數達2萬2,482家,其中以清心福全930家最多,五十嵐533家居次,星巴克460家第三。
若說, 109年度飲料營業額978億元的飲料,大約有多少杯飲料呢?以一杯平均50元計算,台灣一年販售的手搖飲料就達19.56億杯,再以台北101大樓高度換算(508米高,一杯飲料約為17.5公分,台北101大樓合算約有2903杯飲料的高度),一年賣出的手搖飲料竟然就有673,819棟台北101大樓的高度,飲料杯的包材耗費,實在是非常可觀。
試想,這麼龐大的手搖飲料杯就算是有回收,漏網之魚亦足以散見廣佈台灣西海岸的海邊,需要動員多少人力去淨灘呢?!
禁用保麗龍、塑膠 需要強大法源做後盾
消基會認為,唯有中央主管機關和地方政府聯手實施減碳環保,飲料店企業主全力配合,才能真正有效消滅塑膠、保麗龍的蹤跡,還大地清淨,給海中生物乾淨的生存環境,亦可避免塑膠微粒進入人類食物鏈中。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1條規定,環保署原擬在2013年年底公告連鎖飲料業者不得使用保麗龍飲料杯,當時台南市、台中市亦都率先宣佈禁止使用保麗龍杯,然而遺憾的是,當時宣佈的政策卻因法源問題及企業反對而宣告夭折。
據瞭解,在回收經濟市場中,體積龐大、質量輕、多雜質,且價格非常低廉的保麗龍飲料杯,碰到回收鏈和飲料業的消極阻礙,加上法源問題,以致禁用保麗龍制度受到挑戰,2013年的禁用政策,延至2021年才展現曙光,台中市政府環保局公告,今(2021)年1月1日起,台中市連鎖飲料店業者禁止提供保麗龍及其複合材質的飲料杯及餐具。
台中市環保局表示,依據「台中市發展低碳城市自治條例」規定,連鎖飲料販賣業者禁止提供保麗龍及其複合材質的飲料杯及餐具(含杯、碗、盤、碟、餐盒及餐盒內盛裝食物的內盤),違者將依自治條例規定,第一次施以警告勸導改善,第二次以上處12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按次處罰。
消基會指出,目前訂有「低碳城市自治條例」的縣市包括有:台中市、台南市、桃園市和金門縣(請詳見表一),要禁絕保麗龍、塑膠等一次用包材,還需要環保署和其他各縣市政府急起直追,營造低碳台灣的目標與未來。
企業不用保麗龍、塑膠容器
可以讓淨灘人少流許多的汗水
保麗龍杯就是聚苯乙烯發泡製成,遇熱容易釋出苯乙烯單體、多苯環等有毒物質,長期累積恐對人體產生致癌風險;部分保麗龍有顏色,甚至添加塑化劑或色素遇高溫、酸,都可能產生致癌物質,且丟棄後不易分解,對於環境和生物的健康都有重大威脅,所以,禁用的輿論一直不絕於耳,需要政府、產業和消費者的共識和決心才能貫徹。
由於市面上仍可見保麗龍杯飲料容器,為此,消基會特別發動台北、台中、台南和高雄志工,隨機調查目前市面上是否可見保麗龍飲料杯的蹤跡。結果發現,「清心福全」飲料店(彰化4家、南投2家、雲林1家、屏東1家)和茶の魔手(彰化1家、雲林1家、台中則是塑膠杯外罩保麗龍套件)和傻瓜冰茶(高雄1家)仍用保麗龍材質當作容器或容器套。可見,在通過「低碳城市自治條例」的城市裡,保麗龍及其複合材質的容器確實少見了,但未徹底實施(在台中潭子「茶の魔手」大豐店仍見複合材質的飲料杯)。
消基會指出,歐盟於 2019.06.05 公佈《一次用塑膠指令 (Directive (EU) 2019/904 on the reduction of the impact of certain plastic products on the environment) 》,透過一系列政策來解決歐洲海灘上最常見的一次性塑膠污染問題。針對市面上已有替代方案的一次性塑膠製品,於 2021 年 7 月實施市場通管制,若暫時無可廣泛取得的替代品,則要求應積極減量。因此自 2021 年 7 月起,歐盟市場將全面禁用包括餐具(刀、叉、勺、筷)、餐盤、吸管、棉花棒、飲料攪拌棒、氣球杆、保麗龍食物容器、飲料容器及飲料杯等一次用塑膠用品。
消基會重申,所有企業若能捨棄保麗龍、塑膠等包材包裝食物,海中生物不再誤食,有愛心的民眾也不用辛苦到海邊淨灘,人類的食物鏈更可以因此降低塑膠微粒的威脅,呼應全球環保減碳的訴求。
昨日(12/22下午)環保署終於發佈規範草案,明定明年7月起不得使用發泡塑膠材質(如保麗龍)飲料杯;連鎖飲料店、速食店、便利商店及超級市場應進一步提供消費者自備與未自備飲料杯至少應有新台幣5元價差優惠,並得不免費提供一次用飲料杯。
針對此政策,消基會表示肯定與支持,畢竟放眼國際、檢視台灣,不得使用發泡塑膠材質(如保麗龍)飲料杯已是不可逆的國際趨勢,消基會呼籲企業經營者呼應永續經營的國際觀,加速政策實施時機,及早採用環保材質的飲料容器,以積極行動展現愛台灣、愛地球的誠意,同時也呼籲消費者要心疼經常去參加淨灘的家人和朋友,以手中鈔票支持採用環保材質的企業,和企業攜手愛台灣、珍惜全體消費者的健康權益。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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萊豬公投正反比例相近 消費者疑慮猶存 維護消費安全 進口肉品應強制萊劑標示
「反萊豬進口」全國性公民投票提案,昨日完成投票作業,票選結果以393萬6554張同意票,未達投票權人總額1/4以上(495萬6367張)的法定門檻,而不同意票數多於同意票數,達413萬1023張,確定該項公投案不予通過。 消基會認為,「反萊豬進口」公投案是憲法授權公民施行國家重大政策複決權的直接民意,依中選會昨晚公布的投票結果,該公投案的投票率為41.09%,顯示多數公民對於萊豬進口的爭議政策,並未明確表示意見,更值得注意的是,本次不同意的票數比率20.84%,不僅未達25%的通過門檻,甚至與同意者的票數比率相近,僅0.98%些微之差,顯示國家對於此項爭議政策,並未取得正當性的確保,突顯國人對於萊豬影響人體健康仍然深具疑慮。提醒政府應當重視公投結果,加速提出更積極、更負責任的做法,確保國民健康不被國家政策而受不利風險。 消基會對於「反萊豬進口」的公投票選結果未能通過,表示予以尊重。然而多數國人對於萊豬的食安疑慮仍未消除,因此,市場販售進口豬肉及其肉製品的萊劑使用正面表列,以及加強市場把關的監督治理是唯一的解決之道。 身為維護國人食安消費權益的消費者代言團體,消基會呼籲政府應當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商品及服務風險標示規定,盡速採取更積極的風險管制原則,修改目前僅要求標示產地的既有規定,施行進口肉品應明確標示是否含有萊劑的規範,讓消費者可以輕易的辯識,以便消費者選擇;此外,更應加強進口檢驗及市場把關,強化監督進口肉品的安全管理,以維護消費者健康與權益。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加強超商治安維護 給消費者安全消費環境
近期一連三起便利商店(又稱超商)店員值勤時間因勸導民眾配戴口罩,發生重大傷亡案件,引起社會整體譁然。 9月26日一名男子疑因未戴口罩遭超商店員提醒,居然痛毆女店員,甚至徒手挖對方眼睛,導致女店員一眼視網膜剝落、嚴重甚至恐有失明風險;無獨有偶,10月22日凌晨,一位在超商服務的男性店員上大夜班,提醒一名顧客戴口罩,卻被對方用玻璃瓶打到昏迷,送醫後頭部有2處撕裂傷,而且眼眶碎裂、肋骨骨折;11月21日,又發生一名男子進超商未戴口罩,遭店員勸阻禁止入內,因而心生不滿,竟返家拿刀回店裡狂刺店員3刀,最後店員傷重不治死亡。 針對連續3起超商服務人員值勤重大受傷事件,消基會除表達關懷之意,亦對超商營業場所是否安全,有無構成消費者安全之疑慮,表達憂心。 國人平均每人每年逛超商137次 加強超商等營業處所的安全是政府責任 消基會表示,超商已經成為國人日常生活消費不可或缺的一環,街角生活好鄰居已是消費者生活必經之地,尤其公平會發佈便利商店(超商)來客數與消費金額調查發現,2020年全台便利商店產業年度總來客數,已有32.28億人次,國人平均每人每年逛超商137次,每次消費金額為新台幣84.16元。(請詳見附表一) 因此,超商的營運安全是政府相關單位和企業經營者在近期便利商店經營危機中,必需要面對、思索與改進營運政策的時候了。 雖然近期總統府、行政院、內政部和警政單位有提出關心和對策,例如加強巡邏、請員警到超商用餐、宣佈以告示廣播取代口頭勸導,甚至請業者為超商服務人員準備辣椒噴罐…等措施,但消基會認為仍未完全避免可能的安全疑慮,且過於置身事外。 加強警民互動與連線 美國作法值得傚法 在美國,營業額高的超商在夜間送銀到銀行存款過程中,會申請警車陪同,待當天營業金額存款妥當,警車才會離開,這是美國州政府相關單位強化治安、支持商業機構的積極作為,值得國內傚法。 美國波特蘭市設立社區聯絡官或地區警察官和社區或社區協會保持經常性互動,從事巡邏與緊急通報亦都互相熟悉,對於降低事故發生,具有正向意義。 消基會認為,針對治安問題,政府應提供更多的實質協助措施才是。例如:警政單位應將超商設定為巡邏定點,以加強版的定時巡查或夜間巡查等方式,確保營業場所的安全。 超商等營業場域應和警政單位建立警民連線,一旦店面發生事故,店員即可以腳踏或手按方式啟動連線,靜待警察出面處理,同時警政單位可請超商業者提供店面錄影帶做佐證,警政單位亦可考量在店家周圍30公尺以內之店外走廊、馬路配置攝影機作為主要取締證物,這樣店家自不用承擔過多或過大的「宣導」或治安責任。 防疫當前,當安全有疑慮時 業者可以規劃更多維安措施 公共場所必須配戴口罩已成為國家既定政策,政府相關部會就應整理思考、落實執行,切不可將配戴口罩的執行責任,加諸在企業經營者或店員身上,以免承擔過重責任,陷服務人員於重大風險之中。 倘若消費者偶有忘記戴口罩之時,由政府在超商配置公務用口罩,以備碰到民眾忘記戴口罩時之不時之需,或許亦能解決勸導不成,引發紛爭的可能性。 消基會指出,在危機管理上,有所謂5M原則,分別是人員(Man);機器設備(Machine);環境(Media);管理(Management);以及任務(Mission)。所以,企業經營者可以考量在設置攝影機、警鈴設置、隔板的設立、口罩的提供,甚至準備金屬探測器等配備,以加強營業場所的安全程度。 消基會也建議,超商等營業場所可以在營業場域明顯處加掛全程攝影機,並標示警語,讓進出店家的民眾知悉有攝錄機全程無死角的錄影存證,對於營業場域有更高的安全設計。 消基會指出,美國故總統甘迺迪早在1962年3月15日發表咨文時宣稱「保護消費者是政府的權力」,揭櫫消費者四大基本權利之一:講求安全的權利。 超商已成為民眾生活之必需,因此,政府相關部會應該協助超商之企業經營者祛除任何不安全因素,給消費者一個安全的消費環境;若如照明度不佳,治安有安全疑慮等,政府相關單位均應加強改善措施,進而提供安全消費環境。 如若一切可行的對策均無法提供消費者安全的消費環境,建議政府補貼企業經營者,或店面位於街角巷弄的企業經營者考慮暫時停止24小時服務的經營政策,更或者企業經營者加強以宅配外送方式遞送消費者所訂購商品,都是可以維護消費者生命安全的積極作為,值得企業經營者思考參用的營運策略。 前(14)日傍晚,新北市五股區1家超商被3名歹徒持槍闖入搶劫,得手120多萬元後逃逸,這一起發生在超商的搶案再度響起超商治安警示,消基會重申,營運場域的安全維護是政府和企業經營者必須努力承擔的責任,企業經營者切不可將該類事件歸諸於「意外」,讓服務人員單獨承擔受害的責任;政府更不能置身事外,應立即提出跨部門之因應政策,還以民眾安居、消費的安全環境,亦必須給超商從業人員一個安全上班的工作場域。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表一:2020年便利商店(超商)來客數與消費金額調查 1.資料取自公平會網頁gov.tw 。 2.5家便利商店(超商):統一超商、全家便利商店、萊爾富、來來(OK)超商,以及台糖蜜鄰等業者。 附件:因應 COVID-19 第二級疫情警戒相關措施及裁罰規定表 110.07.26 修正 防疫措施 法源依據 罰 則 定義說明 外出時全程佩戴口罩、配合實聯制 一、本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交通部、經濟部、 教育部、國防部、文化部、 內政部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l日會銜公告「防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進入本公告所示高感染傳播風險場域應佩戴口罩,並自中華民國 109年12月l日生效」及「傳染病防治法」第 37 條第 1 項第 6 款。 二、除前項「高感染傳播風險場域」應佩戴口罩外,依傳染病防治法第36 條, 民眾外出時應全程佩戴口罩,違反者依法裁處。 傳染病防治法第70條第 l項規定,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1萬5 千元以下罰鍰。 一、外出時確有飲食需求者,得於不特定對象保持社交距離或有適當阻隔設備之情形下,於飲食期間暫時取下口罩。 二、於符合指揮中心/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防疫措施得暫時脫下口罩之場所或活動(如開放餐飲內用之場所、台鐵高鐵用餐區、潛水、衝浪等),可暫免佩戴口罩。 說明:民眾要檢舉未戴口罩者,應就近向警察或各縣市衛生局(所)承辦單位檢舉。維護消費者健康 消基會反對萊豬進口
維護消費者健康,消基會反對萊豬進口 去年八月二十八日,政府宣佈開放添加萊克多巴胺(下稱萊劑)飼養的美國豬肉產品進口台灣,並同步修訂「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等法規,公告施行進口豬肉萊劑合法殘留量等九項行政命令,自此打破長期以來禁止台灣豬肉產品使用萊劑的國內禁令,並同時要求爾後於國內銷售的所有豬肉產品及供應豬肉製品的所有商店及業者,均應標示「產地來源」標示,而拒絕採取「萊劑標示」的風險管理配套。上述開放萊豬進口的政策,不僅徹底解放台灣豬肉品食安管理制度,也埋下各界對於食安的隱憂與爭議,對於國人的影響,十分深遠。 對於開放萊豬進口政策,消基會本於《憲法》第22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之國民健康權益保障立場,堅定認為國家在制定或頒布涉及國民健康權之法律制度及法令上,絕對應符合對人民健康權益安全無虞之保護要求,為此,消基會謹再度重申堅決反對政府開放進口萊豬政策,其主要理由如下: 開放萊豬進口政策,出發點欠缺正當性 國家推動萊豬解禁政策的伊始,始終宣稱在確保食安、照顧產業的前提下,基於為爭取更大的國際空間與經貿利益,並經過嚴謹的風險評估、參考國際規範之後,政府方始決定開放萊豬進口。然而,鑑於國際現今仍有高達160個以上的國家認為萊劑對人體健康確實存有風險,因而仍然禁止於動物飼料中添加使用萊劑,以保護境內國民安與健康。惟我政府卻反其道而行,開放萊豬進口,擬作為突破國際困境及對外發展經貿的籌碼,消基會對於政府所持的開放理由,堅決以為不妥,認為消費者的健康,不容被政府蠻橫的變賣,亦不能屆從於政府爭取國際空間及經貿利益的藉口! 消基會認為,國家負有憲法保障國民健康權利之法定義務,亦負有維護消費者食品安全的責任;國家不可將食安議題,作為與國際經貿利益作為交換的籌碼。因此,政府開放萊豬進口的出發點與動機,如果僅是基於為爭取更大的國際空間與經貿利益的目的,則是犯了原則與基本上的嚴重錯誤。再者,如果上述理由可以成立,並創下先例,則未來政府面對同樣具有外交及經貿壓力的台日關係,是否可以再度以此為藉口,犧牲消費者的健康而開放日本核食產品進口?消基會認國民健康利益不容一再淪為國家對外關係的俎上肉。如以此為由,一再犧牲消費者的健康,既不道德亦不具正當性! 科學驗證失嚴謹、諮議程序不正義 根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前半段規定,主管機關採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措施應以風險評估為基礎,,方能符合滿足:「國民享有健康、安全食品以及知的權利」、「科學證據原則」、「事先預防原則」以及「資訊透明原則」以及符合「應建構風險評估以及諮議體系」的法定要求。為辦理上述風險評估,中央主管機關應召集食品安全、毒理與風險評估等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組成食品風險評估諮議會為之。因此,政府依法做成開放萊豬進口與否的風險評估之報告,即應經由相關法律規範所定的「諮議程序」,循序具體落實。 而根據衛福部官網設置「美豬美牛進口議題專區」公開文件顯示,政府為開放萊豬而制定之安全殘留容許量,查係依據藥品動物毒性資料、殘留試驗資料與國人飲食調查,進行國人飲食所攝取殘留藥物的安全性評估參酌國際規範後,送請「食品衛生安全與營養諮議會」審查,並於官網公告風險評估摘要報告。 然而令人匪夷所思的是,開放萊豬係屬重大食安政策,按諸上述公開資訊顯示,衛福部並未依循《食安法》風險評估與諮議會之程序規定,召集食品安全、毒理與風險評估等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召開食品風險評估諮議會,而是另立「食品衛生安全與營養諮議會」進行審查,兩者的性質、組成成員並不相等,做成之審查結果可信度必然遭受質疑。此外,風險評估的經過與評估結果資訊,亦毫不透明,自始至終並未能提出深具科學實證的風險評估報告。更詫異的是,衛福部官網公開揭露的評估報告係以「9萬9990元」之金額「委外發包(招標)」,既規避未逾10萬元而不須公開招標的規定,讓衛福部得以直接委託特定學者進行研究,從而使得政府在實質上取得預先決定風險評估結果的影響力,讓風險評估淪為替政府政策背書的工具。 本會認為開放萊豬的法定程序充滿瑕疵與不正義,絲毫無法取信於民,無法祛除國人食不安心的憂慮,更迴避面對政策受監督的執政責任,種下種種對於食安的無比隱憂,實非民主國家應有的制度常態。再者,該評估報告並未將天天吃一副肝臟及腎臟的坐月子婦女高風險族群納入考量,訂定萊劑最大殘留容許量單位為ppm(即百萬分之一),而非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Codex)採行的ppb(十億分之一),而這項單位認定的不同,將導致部分微量超標的案件,會在四捨五入下通過篩檢,導至我國所訂的容許量標準,比國際上的常態要來得寬鬆! 標示產地畫錯重點,無法消弭消費者對於萊劑的風險疑慮 萊克多巴胺作為動物飼料添加物,因無法排除對人體健康的威脅,也因此仍被歐盟、中國大陸等世界多數國家地區管制禁止其添加於動物飼料,日本雖開放合法殘留量的萊豬進入市場,但於日本國內,則仍全面禁止使用萊劑。可見世界上主要國家與地區,對於萊劑的風險疑慮,確實迭始終無法消弭。 再看國內,政府為對美國開放萊豬開啓進口大門,竟以修訂「動物用藥殘留標準」,新增豬隻各身體部位的萊劑殘留容許量,並修改「農防字第1091472241號公告函」,來開放境外豬隻可以使用萊劑,惟卻又維持禁止國內豬隻使用乙型受體素,此一兩面手法,不啻宣告採取萊劑「一國兩制」雙重管制標準。更令人義憤的是,政府對進口萊豬在銷售市場的風險管理上,採取「原產地(國)標示」取代「萊劑標示」,不僅是對開放政策的更深度退讓,並大大侵害消費者選擇權與資訊被告知之權益,對消費者法律保障,著實為更鉅大重擊,也讓萊豬食安疑慮雪上加霜! 依《消保法》第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商品及服務風險標示規定,以及國際消費者協會(Consumers International)自1963年起推動之消費者享有安全消費權、被告知權、選擇權等八大權利(註1)進步思維,政府既採開放萊豬進口政策,本應採取高度風險管制政策,並依法制定進口肉品萊劑標示的管理規範,並善盡監督企業經營者履行規範之義務,以維護消費者健康權益。 但就現行法令觀之,對於不論以豬肉本身,或以豬肉以外其他可食部位做為食材或食品加工原料,包括包裝食品、散裝食品或直接供應飲食場所供應的食品,業者僅需標示其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國),但是對於進口豬肉品是否有無於飼料添加萊劑,以及有無萊劑殘留量及是否過量問題,均不在標示管制之列,此僅憑標示豬肉進口之生產國,例如美國、加拿大、西班牙等,直讓民眾根本無法於選購豬肉產品時,可以清楚藉以識別產品是否含有萊劑的風險,當然更無法完全避免食用到有萊劑殘留之豬肉食品。 尤有甚者,政府對於國人長期食用的水餃、香腸、肉丸子、肉鬆等加工製品之萊劑殘留標準與檢驗方法仍然付之闕如,如無萊劑之強制標示,開放萊豬之風險管理,不僅是畫錯重點,其做法上更形同協助業者規避風險源標示的法律責任,戕害消費者的知情權、選擇權與健康權益。 在美國,生產豬肉的大廠JBS公司於2018年8月從自家生產線中去除了萊克多巴胺,2020年起禁止其合同農場使用它。另一家大廠泰森食品公司亦在2020年起禁止使用萊克多巴胺。而加拿大政府為因應中國大陸市場禁用萊劑規定,更提供證明文件佐證從加拿大出口的豬肉,源自未曾餵食和(或)接觸過萊克多巴胺。衛福部和農委會的產地標示規定,嚴重漠視美、加等國際間停用萊克多巴胺的努力,風險管理限縮於產地標示恐將誤導消費者以為美豬等同萊豬,對後續可能引發的貿易紛爭,應負起全部責任。消基會一貫立場:堅決反對萊劑! 消基會一貫立場認為,萊劑對人體健康具有疑慮,反對以萊劑添加飼養畜牧動物。對於政府未能捍衛台灣消費者的健康利益,把持科學嚴謹立場與堅守風險源標示原則,開放萊豬進口,本會甚感遺憾。萊豬始終是食安問題,不是國際處境或經貿困境之難題,決策的基礎與管理及運作,絕不能背離食品安全專業、合法程序以及有效的市場風險管理及後市場監督責任,才能確保國民健康福祉。 政府開放萊豬進口即將屆滿一年之際,消基會重申反對的一貫立場,呼籲政府應重拾杜絕萊劑現蹤牛豬等肉品的政策堅持,才能完全保障國人安全消費與健康權益。孫中山先生有云:「國者,人之積也」,國家是由人民構成的;而政府則是由人民投票所組成,我們的民選政府必須尊重自已人民的意見,而人人都是消費者,當消費者對於健康有疑慮的萊豬食品表達意見時,政府必須傾聽消費者的聲音。 而美國自稱是民主世界的領頭羊,台灣則肯宣自身亦是實施民主制度的國家,自認與美國同時具有共同的民主信仰,而屬「價值聯盟」的友邦,誠如已逝的林肯總統1863年11月19日在美國賓夕法尼亞州蓋茲堡的蓋茲堡國家公墓(Gettysburg National Cemetery)揭幕式中,為哀悼美國南北戰爭中蓋茲堡戰役陣亡將士,發表著名的蓋茲堡演說,認為他們都是了確保「民有、民治、民享之國能永續於世」的將士」(the soldiers that sacrificed their lives in order 「that government of the people, by the people, for the people, shall not perish from the earth」),基於相同的民有、民治與民享的民主同盟,消基會籲請美國政府也傾聽、尊重台灣消費者反對萊豬進口的聲音。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消基會41週年暨消費者報導雜誌40週年感恩會發佈新聞稿
消保路上,消基會行政團隊接下第40支火炬後,即邁著穩健步伐,跑向第41年消費者保護運動的里程。 黃怡騰董事長領銜的行政團隊,都是消保運動的資深專業人士,吳榮達副董事長、徐則鈺秘書長、陳智義財務長、胡峰賓發行人、陳雅萍社長、凌永健檢驗長各有專精,在這一年中,適逢發生全球性疫情──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因此,消基會在防疫政策、因防疫衍生的消費紛爭等議題,就醫療、法制、科學防疫上多所著墨,為相關產業和消費者發聲,以求安度疫情肆虐。 消基會這一年中分別針對自助餐廳衛生防疫措施、防疫保單、防疫快篩、普篩制度、疫苗施打、鼓勵在宅抗疫的公用費率,籲請公私部門檢討減免或優惠、為美食外送員請命以提前施打疫苗、新冠肺炎快篩劑騰貴問題、疫情微解封,健身中心與消費者爭議未解套之探討,也呼籲要科學防疫,更要法制防疫,應儘速並從寬給付受害救濟金,以及防疫旅館管理與服務不佳,呼籲主管機關應加強品質把關……議題,連續建言,和消費者站在一起,維護應有合理的消費權益。 除了防疫、抗疫,消基會在其他消費議題亦見耕耘。例如,面對健保費率漲聲揚起,呼籲應凍漲或緩升;面對萊豬壓境,認為台灣消費者應該有「無萊豬」的更好選擇、又舉辦消費者連署,近20萬人連署嚴拒萊豬,消基會呼籲政策應懸崖勒馬;天雨路滑,建請一般鞋具應訂防滑標準;今年315世界消費者日,消基會邀請全民共飲環保咖啡;也針對配備主動安全設備的汽車,金管會和汽車業界應提供保險費降低等政策。 而3C當道,資安漏洞手機被暗植惡意程式,消基會呼籲業者須提出合理賠償,政府亦應速加強資安認證;簡訊「詐」不停,呼籲金管會、銀行的約定手機號碼變更應臨櫃辦理、遲延轉帳生效並訂金額上限;因為iPhone新機取消配件,消基會認為蘋果公司多重剝削新舊果粉,亦不尊重消費者自主選擇權,應整合充電器接頭規格終結市場壟斷。 公安部分,今年發生多起嚴重公共場所和交通意外事故,消基會提起首宗八大行業(錢櫃KTV)公安團訟;認為騰龍遊覽車重大意外事件是制度殺人,應立即加強遊覽車公安檢查,以安民心;太魯閣號事故造成49位消費者罹難、200多人受傷,而賠償偏低,消基會主動提出願協助受害人提起團訟,為犧牲者討回公道,因而促成比照飛航空難的賠償機制,並讓行政院團隊對鐵路安全有了積極檢討與處理的相關措施。 除了在消保路上持續努力,消基會也有出版關於消費者教育的刊物──《消費者報導》雜誌,創刊至今已40年從未間斷,至2021年11月號,已發行487期。《消費者報導》雜誌不僅作為消基會的發聲筒,傳播消保理念;另方面,民眾可透過訂閱雜誌的方式,瞭解各式的消保知識,而這些收入也會轉為消基會消保基金的籌募。 《消費者報導》雜誌作為專業的消保雜誌,客觀中立的報導態度,在各界樹立起良好的風評,曾榮獲教育部優良刊物獎(1990年、1993年)、新聞局金鼎獎評定為優良出版品(1994年);歷年亦有多篇文章獲得消費者權益報導獎的肯定。 40年來,《消費者報導》雜誌始終肩負著推廣消費教育的使命,期能透過消費訊息的傳播,促成消費者、業者、政府單位三者間良性互動,使台灣整體消費環境能更合理、更安全無虞。本刊內容遍及民眾生活息息相關的消費問題,其中的檢驗報告為每月主軸文章,以實驗室的科學數據,綜合專家的分析與評斷,提供消費者選購商品的指南,並就商品之品質,向業者提出改善建議,另以測試結果,對政府相關單位及國家標準提出修正意見,或要求政府正視不合理之政策與標準,以提升國內消費水準及商品品質。統計至2021年11月號,共發佈檢驗報告616篇。 除每月的檢驗報告,本刊也納入各類消費問題,透過專家學者的角度,提出實際且中肯的意見,讓消費者在日常生活中的食、衣、住、行、育、樂、醫療、保險及金融……各種消費行為,均可有所參考及依循。然近年因網路世代崛起,自媒體興盛,加上年輕人消費習性的改變,《消費者報導》雜誌也隨著新時代消費者的需求,不斷調整出版的策略與方向,盼能吸引更多民眾支持、訂閱《消費者報導》雜誌。 另外,在發行定期刊物的同時,也發展出雜誌書(Mook)性質的主題性專刊,主打「無時效性」與「工具書」之特點,集結相關類型文章,提供有特定需求目的消費者之所需,讓讀者飽覽及保存,這項調整也提升了訂購率,所以未來亦將持續出版更符合消費者需求的專刊,以服務讀者。順應時代的轉變,《消費者報導》雜誌亦會著力於電子化閱讀的提升。期盼這份全台惟一的專業消保雜誌能獲得更多讀者的支持。 11月1日消基會喜迎41歲,5月《消費者報導》雜誌喜迎40週年,我們將持續在消保道路上勤奮耕耘,為保護台灣消費者、提升消費權益而努力。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疫情期間 補習退費爭議多! 呼籲盡速明訂實體/線上「開學日」之認定
疫情期間 補習退費爭議多 呼籲儘速明訂實體、線上「開課日」之認定 Covid-19疫情稍緩,求職、求學者紛紛開始找尋適當的補習班,以求工作或學業上的精進。然,要提醒消費者的是,在過去兩年Covid-19防疫期間所發生的補習班退費糾紛,對於現在疫情尚未消停的今天來說,還是消費者得關心的重大議題。 消費者找尋補習班時,消基會建議消費者務必要注意學程、教師、教學方式、保證升學等資訊的定義,且需於契約中明訂,否則極易產生紛爭。尤其在這兩年的消費爭議中觀察,因為個人因素或在去、今年的防疫時期,消費者擔心疫情發展、補習班暫停課期間,以及後來發展出的線上教學等問題,消費者希望解除契約時,產生了退費紛爭,而補習退費問題一直在業者操作「上有政策、下有對策」中,讓消費者吃足苦頭。 消基會指出,補習班退費一直是消基會申訴排行榜的前五大排行,除7次舉辦記者會,提醒政府主管機關正視退費問題多多,亦呼籲應詳細規範開課日、退費比例等規範。遺憾的是,退費糾紛仍是不間斷,辦案的關鍵字也總有:「開課日」、「1/3」、「線上課程」……等字眼,其中之「魔鬼」也總藏在「下有對策」的細節中。請看以下的案例: 「繳費日」非「實際開課日」 李姓消費者於開課日20天前報名參加補習班並繳費後,經補習班告知半個月後能到班上課,但並非在原本的XX分校,而是在其他分校上課,李先生希望能在XX分校,因此只能等待開班。在此期間數次詢問開班日期,補習班一直藉口拖延,故在未開課亦未實際進班上課之時,消費者要求退費,然補習班卻稱只能退還50%的費用,因為補習班所指的「約定開課日」即為「繳費日」,而非「到班開課日」。 LLLLL LLLLL LLLLL 消費者王先生向XX補習班報名研究所面授班課程,學費4萬元,因面授班三月中才開始,補習班先給王先生教材和雲端課程帳號密碼預習。試聽幾次雲端課程,感覺不適應,王先生翻找合約,發現並無面授班學員聽取雲端課程有另外收費規定或收費標準,便提出退費要求。但是補習班認為消費者已使用雲端課程,依合約只能退題庫班10,000元和1/2正課費用,共計25,000元。消費者報名的是面授課,依教育局退費規定,在16-29日前要求退費應退報名費九成。 LLLLL LLLLL LLLLL 為學韓文,消費者楊先生報名參加「韓文40音課程一個月+會話課12個月」,一共是13個月21,900元。補習班給簽的定型化契約,是一張預將半年期補習課程,變更為一年期的定型化契約,且要消費者簽字認可。 契約約定開課日是今(110)年1月初,實際開課日已接近2月底,消費者對於課程並不適應,申請解約退款時,認為應尚未達學期之三分之一,但補習班卻不接受退費要求,而拒絕退費的理由是:補習班以簽約日11/17算開課日,這樣已超過三分之一的標準,不予退費。不過,消費者堅稱,表定開課日雖在1月初,但卻是延到2月底才真正開課。 其中5月中下旬,因為疫情停課,5月底,補習班開始採取線上教學,但因為消費者實在不適應,6月中旬,消費者又提出想先停課或請補習班提其他方案因應,卻遲遲等不到回應。6月下旬,消費者真的受不了,說要退費,補習班才提出其他方案,但始終沒有解決消費者的問題。補習班給的方案為:1. 可以採用線上課程;2. 6月底會有週日的韓文班可以隨班重新上課;3. 可以申請停課3個月,但3個月後一定要去上課,且只能挑那時已進行的課程去上。 楊先生認為,報名實體補習班是希望能到教室上課,但值疫情嚴峻階段,不想出門應可理解,且在密閉空間與多位學生長時間相處,風險極高,實在不想讓補習成為冒險之舉! 補習班開班型態已改變 實體、線上上課兼具 尊重消費者知情和選擇權仍屬必要 消基會指出,補習班開班型態,已從傳統固定時間班別,轉變為多元化之教學模式。現有之退費處理原則,是否足以因應新型態之上課模式,似有再行檢討之空間。 另,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警戒期間,常因線上教學、授課錄影等替代教學方案,品質與實體課程有所落差,亦迭生退費爭議事件。比如說,消費者是否應事前知悉線上教學的型態,並給予猶豫期?是否可以不接受線上教學,要求終止合約?部分補習班要求消費者聆聽錄音課程,尚須另外繳交費用是否合理?以及業者可否以增加線上課程為名目,多收費用?以上種種,爭議已經發生多起,都必須由主管機關教育部或行政院消保處趕緊召開會議,詳細明訂相關規範,讓業者有所依循,保障消費者權益。 以學習韓文的楊姓消費者之例來說,補習班將合約約定由原本一週上4次的課程改為一週上2次,總課程時數不變,半年的課程改為1年的課程,並約定若之後消費者申請退費,須以半年的時間計算退費。 這其中有以下3點值得深入討論: 1. 業者這種以事先印製好「變更修業期間」的定型化契約提供給消費者,已明確影響消費者權益,因為半年期課程的1/3為2個月,一年期則可拉長為4個月;楊先生想退費時,業者約定消費者申請退費,須以半年期為計算基準,讓消費者權益受損。 2. 補習班合約條款如下:課程變更(共同科目)係配合學員個人需求之額外服務,學員同意若變更後修業期間延長,未來學員因故申請退費仍以本服務契約之第三條-修業期間即開課日為計算依據;若變更後修業期間縮短,則以變更後修業期限為計算依據。 3. 疫情階段,依「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25條第3款規定:因天災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補習班之事由,補習班應自事實發生日之次日起十日內,按事由發生後賸餘課程時數比例退還當期開班已繳之費用。 但事實上,楊先生雖然在補習班工作人員指引下籤名,但根本不知道這份契約是業者事先「變更過」的契約書內容,消費者自始就認為他參加的是一年期課程,所以,這樣明目張膽的契約書條款,政府主管機關未予即時查核、取締,消費者權益嚴重受損。 而補習班未依「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25條第3項規定,將賸餘課程時數比例退還當期開班已繳之費用一事,不願退費的行為,更是嚴重侵害消費者權益。 因此,消基會主張:應以變更後之課程時間計算退費,不應逕自規定以期間較短的修業期間計算退費;且合約在簽約時即以定型化契約條款變更課程時間,業者似有意規避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7條修業期間之限制;而本案,消基會認為楊先生亦可用「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25條第3款規定:因天災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補習班之事由,補習班應自事實發生日之次日起十日內,按事由發生後賸餘課程時數比例退還當期開班已繳之費用。 補習班課程已非侷限於實體授課模式 不能再用傳統觀念認定「實際開課日」 此外,「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所建構之退費規定,係以傳統實體課程之模式進行立法及規範,但現階段補習班課程已非侷限於傳統實體授課模式,線上課程所衍生之爭議更為大宗。是以,教育部應通盤檢討現行退費模式,是否能因應新時代之需求。 「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24條所規定之「實際開課日」,應係在傳統實體課程概念下所為之立法。資訊時代,線上課程興起,已不能再用傳統之觀念認定「實際開課日」。線上課程,應以消費者實際登錄、閱讀線上課程之時,認定為「實際開課日」。 針對補習班退費爭議,消基會建議: 無論是實體或線上開課,都應該為「不適應者」保留一段猶豫期,否則目前開課日起2~6日但未逾1/3,申請退費即扣50%學費作為違約賠償金,以動輒數萬或十數萬元起算的補習費用來說,似有處罰過高之嫌。 中央和地方教育局對於退費相關辦法都應再修整,以縮短違約金賠償差距,降低爭議發生比例;至於退費比例,建議參照「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以每10天為一退費計算基礎,以達衡平原則。 明確記載補習資訊:補習業者除應於契約明確記載契約起訖期間(明訂實際開課日期、上線登錄日期)、服務項目(包括補習堂數、課程內容與補習方式,如實體或錄音、線上等)、總金額、指定講師姓名等外,特別是補習費用是否有履約信託、補習場所容留人數及補習場所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之重要資訊均應清楚揭露。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表:六都之短期補習班退費辦法比較 地區 台北市 新北市 桃園市 台中市 台南市 高雄市 修正發佈日 108年4月30日 100 年2月18日 105年7月1日 101年9月14日 101年12月13日 109年8月20日 開課前 開課日前第60日前提出退費,退還總額95%,但超過1000元部分仍應退還 開課日前30日(含)以前申請退費,應全額退還已繳費用 開課日前第30日前退費,退還費用總額 開課日30日前退費,退還總額百分之95%,但超過1000元部分仍應退還 開課日前60日提出退費,退還費用總額95%。但超過1000元部分仍應退還 開課日前30日 退出,全額退還 開課日前30日 前內退出,得扣除費用10%,但不得超過1000元 開課日前第59至開課日前退費,退還當總額90% ,超過1000元部分仍應退還 開課日前29日內申請退費,應退還已繳費用90% 開課日前第1日至第29日退費者,退還總額90%。但所收取金額以1000元為限 開課日前30日內退費,退還總額百分之90% 開課日前1日至59日提出退費,退還費用總額90% 開課日前3日(次)內退出,扣除費用70%。但不得超過7000元 開課後 開課日期起第2日上課前提出退費,退還總額70% 開課日後5日內申請退費,應退還已繳費用70% 開課日起5日內要求退費者,應退還費用總額80% 開課日起至第10日前,且未逾全期1/3期間內提出退費,退還總額80% 開課日後1週內提出退費,退還費用總額70% 開課日第3日(次)上課後至全期1/3前退出者,得扣除應繳費用50% 開課日期起第2日(或次)上課後且未逾全期1/3提出退費,退還費用50% 開課日後第6日起,但未逾1/3,申請退費者,應退還已繳費用50% 開課日起第6日,至全期或總課程時數1/3期間內要求退費者,應退還費用50% 開課日第10日起且未逾全期1/3期間內提出退費,退還費用60% 於全期或總課程時數1/3內提出退費,退還費用總額50% 開課已逾全期1/3,得全數不予退還 在班期間已逾1/3課程,得不予退費 已逾全期或總課程時數1/3者,費用得全數不予退還 全期1/3以上且未逾全期1/2期間內提出退費,退還費用40% 已逾全期或總課程時數1/3提出退費,不予退還 逾全期1/3退出者,不予退還 全期1/2以上提出退費,當期費用得全數不予退還 網址 goo.gl/uP2ZH7 goo.gl/aH4Vwz goo.gl/3bLPzq 臺中市政府網頁 goo.gl/PMw0QP goo.gl/hCnGWP ◎ 資料來源:直轄市(6都)政府教育局網站 ◎ 備註:表格中反黑者,代表對消費權益較為友善者 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 第 7 條 依本法第六條規定,補習班修業期限為一個月至一年六個月。 前項修業期間逾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者,應分為二期;逾一年者,應分為三期,每期不得逾六個月。 補習班招生、收費及課程,應依前項各期分別為之,並將相關資料留班備查。 第 24 條 補習班學生繳納費用後離班者,補習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 一、學生於實際開課日前提出退費申請者,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九十。但所收取之百分之十部分逾新臺幣一千元部分,仍應退還。 二、學生於實際開課日起,且未達全期或總課程時數之三分之一期間內提出退費申請者,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之二分之一。 三、學生於達全期或總課程時數之三分之一以上期間提出退費申請者,所收取之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得全數不予退還。 補習班違反第七條第三項應依各期分別收費之規定,其收費超過分期規定者,該期部分適用前項規定退費,其餘所收費用應全額退還。 第一項約定繳納費用總額,不得扣除補習班訂定之報名費、訂位金或其他收費項目。 補習班所收取之代辦費,應全額退還。但已購置成品者,發給成品。 課程開始後始報名插班者,應以報名後最近一次上課日作為第一項所定開課日,並以該課程剩餘期間作為總課程時數。 學生課程時數、堂數或期間等之認定,以雙方約定為準;未約定者,依實際開課情形認定。 學生僅繳納訂金,於開課前即離班者,補習班不得要求其補足補習班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得扣除之學費不足額部分。 第一項退費,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為提升對消費者權益之保護或其他公益性因素,於自治法規訂定更有利於消費者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 25 條 補習班有下列情形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 一、因可歸責於補習班之事由,致未能開班上課者,應於原定開課日前公告並通知學生,並應於原定開課日起七日內,全額退還已繳之費用。 二、因可歸責於補習班之事由,於課後因故停班或停課者,應按未上課日數比例退還已繳之費用。 三、因天災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補習班之事由,而有前二款之情形者,補習班應自事實發生日之次日起十日內,按事由發生後賸餘課程時數比例退還當期開班已繳之費用。但經學生同意以補課、提供授課錄影資料或其他適當方式處理者,不在此限。 學生因前項各款情事提出保留或轉讓要求,補習班拒絕時,應依前項規定退費。學生未成年者,所為保留或轉讓之意思表示,應經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有第一項各款情事,學生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仍繼續上課逾三次者,視為同意。 補習班因違法而受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廢止設立之處分者,補習班應按處分後賸餘課程時數比例退還當期開班已繳費用;其受停止招生處分,學生提出退費要求者,亦同。 第一項退費事由及退費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為提升對消費者權益之保護或其他公益性因素,得於自治法規訂定相關規範及賠償性規定。市售飲品、蜜餞類產品 檢測結果發布
食品的甜味來源,常見於具有熱量的蔗糖、葡萄糖、果糖等醣類或是來自於甜味劑類食品添加物。依聯合國糧農組織及世界衛生組織共同之食品法典委員會(Codex Alimentarius Commission)資料,甜味劑定義為:可提供食品甜味之食品添加物,惟不包含單醣及雙醣。 甜味劑種類繁多,常見的有醋磺內酯鉀、糖精、環己基(代)磺醯胺酸、阿斯巴甜、紐甜、甘草素等,有些甜味劑甜度為砂糖的數十至數百倍,甚至數千倍,只要添加少量就能使食品具有甜味,除了具有低熱量的特性之外,亦可降低成本,故常被用來作為砂糖的替代品添加於食品中。依食藥署《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目前允許添加於食品的甜味劑有26種。 香港今(2021)年5月有一篇研究──「2021 The Use of Non-Nutritive and Low-Calorie Sweeteners in 19,915 Local and Imported Pre-Packaged Foods in Hong Kong」,針對1萬9,915種進口與香港本地製造的食品進行甜味劑調查,調查結果,蔗糖素、醋磺內酯鉀、阿斯巴甜、甜菊糖與山梨糖醇是最常用的甜味劑,因為甜味劑在不同條件下的熱穩定性和化學穩定性不同,因此使用的甜味劑種類依食品類別而有所差異。研究中指出,有超過15%的一般食品也會添加1種以上的甜味劑,其中亦包含鹹味零食,而非僅加於低卡訴求的食物中。 食品以甜味劑取代蔗糖,雖能達到降低熱量的效果,但有研究指出,過度依賴人工甜味劑會養成嗜甜的飲食習慣,導致胰島素分泌失衡,造成肥胖及Ⅱ型糖尿病,影響身體健康。 二氧化硫(亞硫酸鹽類)是一種漂白劑,屬於合法的食品添加物,但是若添加過量,特別對於氣喘的消費者,食用殘留過量二氧化硫的食物,可能會引起哮喘、嘔吐、呼吸困難等症狀,影響健康。 有鑑於甜味劑與漂白劑二氧化硫對飲食習慣與身體健康的影響,本次消基會檢測市售宣稱低糖或無糖的飲料以及蜜餞類食品的甜味劑,以了解其中是否有違法添加甜味劑或標示不實的問題,另針對蜜餞類常添加的漂白劑二氧化硫進行檢測,檢測結果供給消費者作為選購時的參考。 採樣 於今年7月間,至台北市與新北市的量販店、福利中心、便利商店與線上購物等販售通路,購得10件飲料類樣品與15件蜜餞類樣品,共計25件樣品。(調查項目與測試方法請見表1) 調查及測試結果(請見表3) 一、價格調查 10件飲料樣品單罐內容量介於250~600毫升,換算100毫升單價介於3.8~20元,2號「維大力零熱量汽水」100毫升單價較低;7號「紅牛無糖能量飲料」較高。15件蜜餞類樣品內容量介於15~400公克,單包售價介於25~155元,換算100公克單價介於34~166.7元,13號「鄉村坊陳皮梅」100公克單價較低;24號「無籽梅肉」較高。 二、標示調查 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規定,食品及食品原料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下列事項:一、品名。二、內容物名稱;其為2種以上混合物時,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分別標示之。三、淨重、容量或數量。四、食品添加物名稱;混合2種以上食品添加物,以功能性命名者,應分別標明添加物名稱。五、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國內通過農產品生產驗證者,應標示可追溯之來源;有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公告之生產系統者,應標示生產系統。六、原產地(國)。七、有效日期。八、營養標示。九、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此外,依《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使用亞硫酸鹽類等,其終產品以二氧化硫殘留量計每公斤10毫克以上之製品」,須有過敏原標示。 本次25件樣品皆屬於包裝食品,其中25號樣品「泰國頭等倉果乾」成分未標示「紐甜」卻檢出此成分,雖檢出量符合規定,但仍涉及標示不實,主管機關應依同法第52條通知業者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賣,屆期未遵行者,沒入銷毀之,並可依同法第47條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1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其餘24件樣品標示皆符合規定。 三、二氧化硫 二氧化硫是一種漂白劑,在限量範圍內為合法的食品添加物,除了能漂白食品外觀,也能減緩食物腐敗,因此亦具有防腐的功能。依《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蜜餞類屬於脫水水果,二氧化硫殘留標準為0.50 g/kg以下。 本次15件蜜餞類樣品中,有5件檢出二氧化硫,但檢出量皆符合規定,其餘10件蜜餞樣品則皆未檢出二氧化硫,故本次15件蜜餞類樣品皆符合規定。 四、甜味劑 甜味劑為可提供食品甜味之食品添加物,但不包含單醣及雙醣,其甜度為砂糖的數十至數百倍,甚至數千倍,只要添加少量就能使食品具有甜味,除了具有低熱量的特性之外,亦可降低成本,故常被用來作為砂糖的替代品添加於食品中。依食藥署《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允許添加於食品的甜味劑有26種。 本次檢測的甜味劑種類有可以合法使用的甜味劑以及常見非法使用但具有甜味的物質,包括醋磺內酯鉀、糖精、甘精(dulcin)、環己基(代)磺醯胺酸(又稱甜精)、阿斯巴甜(aspartame)、甘草素、紐甜、新橙皮苷二氫查爾酮、蔗糖素、阿力甜(Alitame)、甜菊糖苷(包含Stevioside、Rebaudioside A、Rebaudoiside B)等13種(甜味劑特性與說明請見表2),其中甘精、新橙皮苷二氫查爾酮與阿力甜等3種甜味劑目前台灣不允許添加於食品,其他10種甜味劑為合法的食品添加物。 經檢測,25件樣品中有2件蜜餞類未檢出甜味劑,23件檢出1~5種甜味劑,檢出量皆符合《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但編號25號樣品「泰國頭等倉果乾」成分未標示「紐甜」卻檢出此成分,雖檢出量符合規定,但仍涉及標示不實。 五、結論 對業者之呼籲 本次甜味劑檢測結果,發現7件蜜餞類樣品在成分標示添加多種甜味劑,但實際檢出的甜味劑種類卻較標示的少,推測原因可能是食品加工過程中因高溫使甜味劑分解,或是業者修改配方但標示未更新。業者應依實際製程中的添加物正確標示,以提供消費者正確且完整的成分資訊。依《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2條各類食品添加物之品名、使用範圍及限量,應符合附表一之規定,非表列之食品品項,不得使用各該食品添加物。第3條食品添加物之規格,應符合如附表二之規定。正面表列准用的甜味劑之規格和限量,檢驗方法不一定能檢出不得使用的甜味劑,且未能提供所有甜味劑的總量,對消費者的可能風險,有待釐清。建議業者和消費者合作努力朝清潔標章方向努力,不使用非必要性的添加物。 甜味劑種類繁多,不同國家對於甜味劑的法規不盡相同,無論進口或出口食品,務必符合各國法規。例如台灣不允許食品添加「新橙皮苷二氫查爾酮」,但中國大陸與日本等國家將其列為合法食品添加物;台灣不允許添加阿力甜,但中國大陸將其列為合法食品添加物,因此業者在製作或進口食品時,須檢視其中的食品添加物是否符合《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以免觸法。 對消費者之呼籲 甜味劑由於甜度高,只要添加少量就能有甜味,因此幾乎沒有熱量,對糖尿病患者或是須控制體重的人來說,能滿足口腹之慾。但有研究指出,孩童期若食用大量含糖或添加人工甜味劑的食品,到成年時會特別偏好甜味,另有研究長期攝入含有人工代甜味劑的食品,可能使胰島素分泌失衡,造成肥胖及Ⅱ型糖尿病,因此消費者應避免對甜味劑過度依賴,以免養成嗜甜的飲食習慣,不利健康。 本次檢測結果,市售10件宣稱無糖、低糖、低熱量或是主打清爽訴求的飲品,皆添加1~3種甜味劑,甜味劑對人體健康的影響,世界各國至今尚無確切定論,消費者在選擇精製糖的替代品時,建議可優先選擇天然的蜂蜜或楓糖漿代替,而需要控制體重或是患有糖尿病的消費者,在使用任何糖替代品之前應先詢問醫生或營養師。攝入過多的添加糖甜味劑,甚至是天然甜味劑,都可能導致健康問題,惟有多攝取新鮮蔬菜水果、多喝水、均衡飲食,才是維持身體健康的不二法門。 對政府之呼籲 世界衞生組織建議,糖攝取量應限制在每日所需總熱量的10%以下,對健康較有助益,因此市面上有許多不添加砂糖,宣稱無糖的食品,依《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規定,飲品每100毫升含糖量不超過0.5公克、食品每100公克不超過0.5公克,即可宣稱「無糖」,但這些宣稱無糖的食品卻添加多種人工甜味劑,長期攝入含有人工代甜味劑的食品,並非對身體全然無害。不添加砂糖但添加其他人工甜味劑的食品,在外包裝標示「無糖」,可能有誤導消費者之虞,建議政府應研議添加人工代甜味劑代替砂糖的食品,在包裝應有更清楚的標示,以免消費者選擇無糖食品卻過度依賴人工代甜味劑,養成嗜甜的飲食習慣。 ※本檢驗報告僅對消基會採樣的樣品負責。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表1、調查項目與測試方法 調查與測試項目 調查與測試方法 檢驗標準 檢驗單位 標示調查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 消基會 價格調查 比較商品價格 比較百毫升或百公克單價 二氧化硫 食品中二氧化硫之檢驗方法(MOHWA0013.02) 《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 脫水水果:用量以SO2殘留量計為0.50 g/kg以下 甜味劑 食品中甜味劑之檢驗方法-多重分析(MOHWA0030.00) 《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 醋磺內酯鉀、阿斯巴甜、甘草素、紐甜、蔗糖素: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糖精:碳酸飲料-0.2 g/kg以下;蜜餞及梅粉-2.0 g/kg以下。 甘精、新橙皮苷二氫查爾酮、Alitame:不得檢出。 環己基(代)磺醯胺酸:碳酸飲料-0.2 g/kg以下;蜜餞及梅粉-1.0 g/kg以下。 甜菊醣苷(Stevioside、Rebaudioside A、Rebaudioside B):飲料-0.1%以下;蜜餞及梅粉-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財團法人台灣商品檢測驗證中心 表2、本次檢測的甜味劑特性與說明 編號 甜味劑名稱 特性與說明 是否為合法食品添加物 1 醋磺內酯鉀 (acesulfame-K) (1)俗稱AK糖,甜度約為蔗糖的200倍,具有 對熱穩定的特性。 (2)與其他甜味劑一起使用時,有甜味加乘的 效果。 ○ 2 糖精 (saccharin) (1)甜度約為蔗糖的300倍,具有對熱穩定的 特性,甜味略帶有苦味與金屬味。 (2)1970年以老鼠作為測試的實驗中,曾被 懷疑可能引起膀胱癌,但至今尚無明確的 證據證實其關聯性。 ○ 3 甘精 (dulcin) (1)甜度約為蔗糖的250倍。 (2)動物實驗中發現可能對膀胱和肝有致癌 性。 (3)IARC(國際癌症研究機構)將其列為第 三類致癌物。 (4)《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將其列 管為第四類毒化物,無論製造、輸入、 使用、販賣等,都需申請核可才可以運 作,而且必須定期申報運作情形。 ╳ 4 環己基(代)磺醯胺酸(cyclamate) (1)俗稱甜精,其甜度約為蔗糖的30至40 倍,具有低熱量、對熱穩定且溶解度高 等特點,常用於果汁、蜜餞、八仙果、 碳酸飲料等,也常用於控制體重及糖尿 病人之特殊營養食品。 (2)1969年美國學者曾發表一篇實驗報告, 懷疑老鼠膀胱癌與大量使用環己基(代) 磺醯胺酸鹽有關。 ○ 5 阿斯巴甜 (aspartame) (1)甜度約為蔗糖的200倍。 (2)高溫會使其分解而失去甜味,不適合用 於烹煮和熱飲。 (3)苯丙酮尿症(Phenylketonuria,PKU) 患者不可食用。 ○ 6 甘草素 甘草素萃取自甘草,甜度是砂糖的100倍。 ○ 7 紐甜 (neotame) 甜度約為蔗糖的8,000倍,具有對熱穩定的特性。 ○ 8 新橙皮苷二氫查爾酮(neohesperidosyl dihydrochalcone) (1)從柑橘植物中提取到的新橙皮苷氫化 而成的黃酮類衍生物。 (2)甜度約為蔗糖的1,500~1,800倍。 (3)今(2021)年1月日本進口糖果 「MIKAKUTO味覺糖草莓味軟糖 (MIKAKUTO PUCCHO ICHIGO CANDY)」於邊境查驗時被檢出甜 味劑新橙皮苷二氫查爾酮0.02 g/kg, 而該甜味劑非國內准用的食品添加物。 ╳ 9 蔗糖素 (sucralose) 又稱為三氯蔗糖,甜度約為蔗糖的600倍。 ○ 10 阿力甜 (Alitame) 甜度約為蔗糖的2,000倍。 ╳ 11 甜菊糖苷 (1)由菊科草本植物甜葉菊(或稱甜菊葉) 中提煉而成。 (2)甜度約為蔗糖的200~300倍。 ○ ※詳細檢測結果請見《消費者報導》雜誌2021年11月號487期。調查AED 半數主機已設置7年以上 堪用性待診斷 「安心場所認證」僅40% 其中還有一處認證已過期
過去十年來(99年-108年),心臟疾病穩居國人十大死因第二名,僅次於惡性腫瘤。不同於惡性腫瘤,部份心臟疾病發生得猝不及防,如突發的致命性心律不整,若能於一分鐘內即時給予去顫電擊,急救成功率高達90%,每延遲一分鐘,成功率將遞減7-10%,故消基會自102年起,即呼籲公眾場所應廣設AED,才能即時挽救民眾性命。 AED (Automated External Defibrillator),或稱「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能自動分析病患心律、並施以電擊使心臟恢復正常運作。102年衛福部公告《應置有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之公共場所》、《公共場所必要緊急救護設備管理辦法》,規範應設置AED的公共場所與設置方式。 消基會於110年4月份以志工明查暗訪雙管齊下,調查台北市、新北市應設置AED之七大類公共場所,調查場所種類分佈如右圖所示。暗訪部份調查共50處,觀察AED設置情形、指標、外觀等;明察則由志工持公文詢問現場工作人員是否可開啟AED,共調查31處,其中26處同意開啟,調查項目為耗材到期日、主機設置日期等。 本次調查有設置AED的公共場所中,儘管多數由外觀檢視看起來功能正常,但透過打開觀察其內部與檢視周遭環境,發現主機設置日期過久、指標指示不明顯、安心場所認證過期等問題,詳細調查結果以下一一說明: 標示指引不明顯,緊急時刻找不到 依據《公共場所必要緊急救護設備管理辦法》第5條第2項:「應於該場所平面圖上標示 AED位置,並於重要入口、AED置放處設有明顯指示標示。」此次調查中,由本會志工至各類公共場所檢視,於AED放置處有標示者66%、入口處明顯指示標示者48%、標示於平面圖者20%、樓層表則僅有16%有標示。 需要AED時往往狀況已十萬火急,在沒有明顯標示的情形下,無疑增加了尋找難度,延誤急救黃金時間,故AED設置地點應為場所內明顯、方便取得使用之處。本次調查中之公共場所,許多將AED設置於角落、邊陲地區,例如景美瀚星百貨設置於地下室,加上沒有指示標示,若無工作人員引導,難以找到其藏身地點。 除指引標示之外,找到AED後該如何使用?本次調查中,有18%設置AED的場所,沒有於外箱上展示使用方式,緊急使用時若人員未經過訓練,難以迅速確實地操作,業者應法規規定將使用方式以圖例方式張貼於AED外箱上,方便使用者快速了解。 儘管目前AED已有《公共場所必要緊急救護設備管理辦法》規範,但未制定罰則,業者未依據辦法設置及維護AED卻無法可罰,建議政府應儘速制定相關罰則,方能確保消費者生命安全。也呼籲業者既然已裝設AED,應完善相關指示標示,避免憾事發生。 半數主機已設置7年以上,堪用性待診斷 一般常見的AED打開外殼後有主機、電池、貼片等元件,電池、貼片等耗材均應設有有效日期,主機本身目前則查無相關規定,多數僅標示設置日期。經本會諮詢社團法人台灣公眾除顫發展協會,國外(如美國)對於超過保固期限的AED主機,有所謂的性能再認證的維護管理制度,檢測機器分析功能與放電值是否正常,若合格則可再延長使用,但一次、三年為限。 本次明察調查中,檢視26台AED主機,其中有13台於103年(含)以前設置,已服役7年以上,設置地點與設置日期如下表所示: 新光三越南西一館 101年7月 新光三越南西三館 102年1月 捷運中山站 102年5月9日 捷運芝山站 102年5月9日 捷運士林站 102年5月9日 捷運西湖站 102年5月12日 捷運東門站 102年6月18日 捷運忠孝敦化站 102年6月18日 遠東SOGO復興館 102年10月7日 捷運台北101/世貿站 102年10月31日 水美溫泉會館 102年11月15日 明曜百貨 103年6月 愛買量販店景美分店 103年4月 電器皆有其使用壽命,儘管外觀看起來「功能」正常仍有固定閃燈、亮燈,但內部零件、線路是否老化,而影響急救的電擊「效能」。本會建議政府應制定公共場所AED維護、汰換制度,確保緊急時機器能正常運作。除主機外,本次調查中的貼片、電池均在期限內。 圖 1 新光三越南西一館AED設置日期為101年7月 圖 2 家樂福桂林店安心場所為106年9月19日認證 不到四成有合格「安心場所認證」,政府應加強宣導 「安心場所認證」為自主性申請,由設置單位自主申請。通過「安心場所認證」的場所,代表70%以上的員工完成CPR+AED教育訓練、管理員完成管理員訓練課程,經審查通過後,有效期限為3年;如未依規定繼續維持認證,顯有誤導消費者之疑慮。此次調查中,志工有明確看到「安心場所認證」僅40%,其中還有一處(家樂福桂林店,如右圖所示)認證已過期,真正合格者僅38%。 安心場所認證用意良善,確保除了硬體有AED之外,場所的人員也有急救能力得以應付緊急狀況。政府應給予受認證場所實質鼓勵,並加強宣導其他場所參與認證。安心場所認證能給予消費者更多保障,業者應將其納入定期檢查項目中,確保人員均完整受訓。 結論 AED乍看之下似與你我無關,卻可能在關鍵時刻救活我們的性命。目前我國公共場所設置AED已相當廣泛,本次志工調查中僅有錢櫃SOGO店未設置AED,其餘抽查場所均有設置。但能否在關鍵時刻找到並使AED充分發揮作用,仍有檢驗的空間。 消基會呼籲政府應儘速修改《公共場所必要緊急救護設備管理辦法》制定相關罰則,並應納入AED主機的維護及退場機制,確保市面上AED的堪用性。也希望尚未設置AED的場所能增設,已設置的場所則應再次檢視指引標示設計、定時檢視機器與耗材期限,並提供員工持續性急救之教育訓練,為消費者打造安心的消費場所。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配備主動安全設備汽車 保險費應降低
配備主動安全設備汽車 保險費應降低 消基會最近經常接到消費者反映:他們近日買進標榜具有多項主動安全配備的汽車,但汽車保險費用卻反而更貴了。這是真的嗎?何以致之?消費者指出,他們花費較高的代價,購買配備更有安全保障效果主動安全設備的車輛,不僅提高駕駛與乘客的安全,更能降低車損的發生,也同時提高用路人的安全,但是汽車保險費用卻不降反升,他們感覺保險業費率的訂定,顯然與時代汽車安全科技的發展,背道而馳,嚴重脫節了。 科技大幅進步 新一代智慧型汽車紛紛出籠 近幾年以來,隨著AI科技以及網路通訊的進步,國內外的各大汽車製造業者莫不卯足全力,大量運用有關科技,投入汽車產業,開發出各種讓「汽車更加安全」的先進駕駛輔助系統(Advanced Driver Assistance Systems;ADAS)。尤其各種偵測設備、電腦運算與晶片的結合發展,汽車業者紛紛藉由大量的研發與科學試驗之後,所取得的各種實驗數據,發展出實證上確實可得以降低駕車風險的安全配備與控制科技,並開始大量運用於近年來推出上市的汽車上,這些科技設備的大量引進與應用,對於汽車駕駛與行車安全的協助,更為全面了。 上述這些汽車先進駕駛輔助系統(ADAS),主要是指具有如下功能的駕駛輔助系統: ➱ 前方碰撞預警(Forward Collision Warning System;簡稱FCW) ➱ 自動緊急煞停(Autonomous Emergency Braking;簡稱AEB) ➱ 主動車距維持定速(Adaptive Cruise Control;簡稱ACC) ➱ 盲點偵測警示(Blind Spot Monitoring;簡稱BSW) ➱ 車道偏離警示(Lane Departure Warning System;簡稱LDW) ➱ 車道維持輔助等( Keeping Assistance;簡稱LKA) 上述各種駕駛輔助系統的設計原理,主要是利用配置於汽車上、內建有各種不同功能駕駛控制系統的「車用電腦」,搭配裝置於車身上的視頻攝像頭、雷達傳感器,以及雷射測距器等感應設備,來偵知汽車周圍的交通與道路狀況,再透過數據的運算,對於汽車及車主發出指令與建議,指示車主配合左移、右轉、校正、或行或止,以避開危險或障礙物,這項運作系統,業界稱之為「搭配主動安全配備的安全駕駛或部分自動駕駛」系統。 目前為止,開發上述駕駛輔助系統的業者,無論國內或國外,廠商在行銷與宣傳的用語上,都有「各自命名」、「功能(效能)內涵不一」的混亂情形,這使得消費者初視之下,很不容易瞭解各種名目不同的駕駛輔助系統的真實功能,甚至容易被業者所誤導,本會認為這種混亂現象,有待改進。前此,由美國知名車輛評測機構「消費者報導」《Consumer Reports》所主導,與美國汽車協會(American Automobile Association;簡稱AAA)、美國公路安全保險協會(Insurance Institute for Highway Safety;簡稱IIHS)、國際知名市場調查機構(J.D.Power and Associates;簡稱 JD Power)、美國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局(National Highway Traffic Safety Administration;簡稱 NHTSA)等共 10 個知名車輛安全相關單位,為此達成共識,希望能幫助整合主動安全與駕駛輔助功能,提供一個通用的名稱,避免消費者感到混亂。 依美國「消費者報導」雜誌《Consumer Reports》的看法,現在所有的新車至少都應該配有「前方碰撞預警(FCW)」、「自動緊急煞停(AEB)」以及「盲點偵測警示(BSW)」等功能,且消費者有必要在購車之前,再三確認號稱具有這些功能的汽車,是否真正具有「主動」與「安全」的性能。 主被動安全配備的等級與區分 汽車設計大幅進展,理論上最終更可能達到汽車駕駛人可以不必手動,或僅部分動手,即可安全操控汽車的「自動駕駛」程度。美國汽車工程師協會(Society of Automotive Engineers;簡稱SAE)為此乃將自動駕駛等級區分為0~5級,即:等級0(Level 0):無自動化、等級1(Level 1):駕駛輔助、等級2(Level 2):部分自動、等級3(Level 3):有條件自動、等級4(Level 4):高度自動、等級5(Level 5):完全自動。其中,等級0~2的汽車,需要人類監控駕駛環境;而到達等級3~5的汽車,則可交由系統監控。目前國際產出的汽車已發展到L3等級。茲分述到等級5(Level 5)的性能分析: 等級0(Level 0) 即完全無自動、輔助功能,簡單的說,最早期的一般機械式車輛就是 L0 級,需要駕駛全程操控車輛。 等級1(Level 1) 需由駕駛者自行操作車輛,但個別的裝置有時能發揮作用,如車道偏離警告(LDW)、前碰預警(FCW)、電子穩定程式(ESP)或防鎖死煞車系統(ABS)可以幫助行車安全與減低駕駛疲勞。目前市面上絕大部分的汽車都是這個等級。 等級2(Level 2) 駕駛者主要控制車輛,但車輛上的輔助系統能發揮作用讓駕駛明顯減輕操作負擔,目前都是以主動式巡航定速(ACC)結合自動跟車和車道偏離示警搭配自動緊急煞停系統(AEB)和盲點偵測(BLIS)和汽車防撞系統的部分技術結合組成。 目前在台灣地區上市車種中,以搭配具有相當於Level 2等級的車種,較為多數。 等級3(Level 3) 車輛可以在大部分情況下自行駕駛,但駕駛者需隨時準備控制車輛。目前市面上達 L3自動駕駛等級的車輛有:Honda Legend Hybrid EX(搭載Honda Sensing Elite智慧安全主動防護)。 等級4(Level 4) L4 等級之下駕駛者可在條件允許下讓車輛完整自駕,包含轉彎、換車道與加速等工作,駕駛應監看車輛運作。 等級5(Level 5) L5等級的自駕車屬於「完全自動駕駛」的車輛,駕駛者不必在車內,乘客任何時刻都不會控制到車輛。 汽車保險未將配備主動安全設施列入保險費精算因子 與科技發展嚴重脫節 汽車科技發展已突飛猛進,安全度亦大幅提升的同時,國內的汽車保險制度與精算基礎有無與時俱進,讓科技進步的果實回饋給支持科技產品的車主呢?且讓消基會為大家進一步的檢視。 依汽車保險的保障內容,一般可分為二大類––車體損失險(含竊盜險)與責任險。 車體損失險是保障車主汽車因意外事故而與其他車輛發生碰撞受損時,可獲得修復損失的賠償。而責任險則是保障車主使用汽車時意外造成第三人財產或生命及身體受到傷害的賠償責任;此外,多數消費者還會再投保任意第三人責任險,以補足強制責任險賠償數額不足之處。 而核算車體損失保險保費的計算方式,依據「汽車保險規章費率」規定,以自用小客車、自用小貨車為例,係以如下的公式,計算得出車主應繳納的保險費: 檢視現行的保費計算方式是否合理且合於當時科技發展之現況,於從人因素係數之核算,可透過各項數據精準計算,但從車因素係數之核算,目前所適用的費率代號係數,為2018年實施數值,係由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根據過去三年度之損失經驗所釐訂,除了缺乏逐年檢視修訂的時效問題,此外,從車係數因素最大的因子,主要固在於車齡及廠牌、車系、車型、車價等,但是似乎並未把近二年以來車輛因為開始普遍運用與配備各種「主動安全駕駛輔助系統」這項因子,予以納入其中!如此一來,車主加價或以更高的車價選購具有「主動安全駕駛輔助系統」的車輛,雖然增加了被保險車輛的安全性,並減少了保險業者出險理賠的機率與責任,但是如果這項加價求安(全)未經列為保險費的從車因素係數考量,車主反而因為車價的提升,而被核計更高的保險費,這種未蒙其利反受其害的效應,豈非顯失公平? 呼籲重新檢討保費合理性 納增主安配備的核算因子 消基會認為,核算保險費率的車輛因素,本來即應當隨著汽車科技的演進不斷提升,持續產生正比例的變動,舉凡車殼(籠)結構,安全帶、安全氣囊等被動安全配備的產生,以及防鎖死煞車系統(ABS),與近年大量問世的先進駕駛輔助系統等主動安全配備的運用,皆大大提升行車安全的價值,發揮分散駕駛風險的功能,降低出險機率,實應適度反映在保費的計算,而核定保費的主管機關與權責機構,確實應當重視近來此項汽車安全科技的進步普遍應用議題的重要性,因此,消基會呼籲,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以及保險業者,應當針對汽車科技發展情形,重新檢討保費精算內容,納增汽車車款主動安全配備的核算因子,設計更合理的保費精算結構,形成差等的保費,進而鼓勵更多消費者購買更安全的汽車或選配的主安配備,以期形成良性循環,創造更加安全的行車環境,以免因為與科技發展脫節,讓消費者權益同步流失! 本文經發函金管會保險局,該局覆函內容:https://static.iyp.tw/40125/files/ef6579fb-a83d-418b-b1fa-5b73f7f44365.pdf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