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超商治安維護 給消費者安全消費環境

加強超商治安維護 給消費者安全消費環境

2021/12/16

近期一連三起便利商店(又稱超商)店員值勤時間因勸導民眾配戴口罩,發生重大傷亡案件,引起社會整體譁然。

9月26日一名男子疑因未戴口罩遭超商店員提醒,居然痛毆女店員,甚至徒手挖對方眼睛,導致女店員一眼視網膜剝落、嚴重甚至恐有失明風險;無獨有偶,10月22日凌晨,一位在超商服務的男性店員上大夜班,提醒一名顧客戴口罩,卻被對方用玻璃瓶打到昏迷,送醫後頭部有2處撕裂傷,而且眼眶碎裂、肋骨骨折;11月21日,又發生一名男子進超商未戴口罩,遭店員勸阻禁止入內,因而心生不滿,竟返家拿刀回店裡狂刺店員3刀,最後店員傷重不治死亡。

針對連續3起超商服務人員值勤重大受傷事件,消基會除表達關懷之意,亦對超商營業場所是否安全,有無構成消費者安全之疑慮,表達憂心。

國人平均每人每年逛超商137

加強超商等營業處所的安全是政府責任

消基會表示,超商已經成為國人日常生活消費不可或缺的一環,街角生活好鄰居已是消費者生活必經之地,尤其公平會發佈便利商店(超商)來客數與消費金額調查發現,2020年全台便利商店產業年度總來客數,已有32.28億人次,國人平均每人每年逛超商137次,每次消費金額為新台幣84.16元。(請詳見附表一)

因此,超商的營運安全是政府相關單位和企業經營者在近期便利商店經營危機中,必需要面對、思索與改進營運政策的時候了。

雖然近期總統府、行政院、內政部和警政單位有提出關心和對策,例如加強巡邏、請員警到超商用餐、宣佈以告示廣播取代口頭勸導,甚至請業者為超商服務人員準備辣椒噴罐…等措施,但消基會認為仍未完全避免可能的安全疑慮,且過於置身事外。

加強警民互動與連線  美國作法值得傚法

在美國,營業額高的超商在夜間送銀到銀行存款過程中,會申請警車陪同,待當天營業金額存款妥當,警車才會離開,這是美國州政府相關單位強化治安、支持商業機構的積極作為,值得國內傚法。

美國波特蘭市設立社區聯絡官或地區警察官和社區或社區協會保持經常性互動,從事巡邏與緊急通報亦都互相熟悉,對於降低事故發生,具有正向意義。

消基會認為,針對治安問題,政府應提供更多的實質協助措施才是。例如:警政單位應將超商設定為巡邏定點,以加強版的定時巡查或夜間巡查等方式,確保營業場所的安全。

超商等營業場域應和警政單位建立警民連線,一旦店面發生事故,店員即可以腳踏或手按方式啟動連線,靜待警察出面處理,同時警政單位可請超商業者提供店面錄影帶做佐證,警政單位亦可考量在店家周圍30公尺以內之店外走廊、馬路配置攝影機作為主要取締證物,這樣店家自不用承擔過多或過大的「宣導」或治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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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當前,當安全有疑慮時

業者可以規劃更多維安措施

公共場所必須配戴口罩已成為國家既定政策,政府相關部會就應整理思考、落實執行,切不可將配戴口罩的執行責任,加諸在企業經營者或店員身上,以免承擔過重責任,陷服務人員於重大風險之中。

倘若消費者偶有忘記戴口罩之時,由政府在超商配置公務用口罩,以備碰到民眾忘記戴口罩時之不時之需,或許亦能解決勸導不成,引發紛爭的可能性。

消基會指出,在危機管理上,有所謂5M原則,分別是人員(Man);機器設備(Machine);環境(Media);管理(Management);以及任務(Mission)。所以,企業經營者可以考量在設置攝影機、警鈴設置、隔板的設立、口罩的提供,甚至準備金屬探測器等配備,以加強營業場所的安全程度。 

消基會也建議,超商等營業場所可以在營業場域明顯處加掛全程攝影機,並標示警語,讓進出店家的民眾知悉有攝錄機全程無死角的錄影存證,對於營業場域有更高的安全設計。

消基會指出,美國故總統甘迺迪早在1962年3月15日發表咨文時宣稱「保護消費者是政府的權力」,揭櫫消費者四大基本權利之一:講求安全的權利。

超商已成為民眾生活之必需,因此,政府相關部會應該協助超商之企業經營者祛除任何不安全因素,給消費者一個安全的消費環境;若如照明度不佳,治安有安全疑慮等,政府相關單位均應加強改善措施,進而提供安全消費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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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若一切可行的對策均無法提供消費者安全的消費環境,建議政府補貼企業經營者,或店面位於街角巷弄的企業經營者考慮暫時停止24小時服務的經營政策,更或者企業經營者加強以宅配外送方式遞送消費者所訂購商品,都是可以維護消費者生命安全的積極作為,值得企業經營者思考參用的營運策略。

前(14)日傍晚,新北市五股區1家超商被3名歹徒持槍闖入搶劫,得手120多萬元後逃逸,這一起發生在超商的搶案再度響起超商治安警示,消基會重申,營運場域的安全維護是政府和企業經營者必須努力承擔的責任,企業經營者切不可將該類事件歸諸於「意外」,讓服務人員單獨承擔受害的責任;政府更不能置身事外,應立即提出跨部門之因應政策,還以民眾安居、消費的安全環境,亦必須給超商從業人員一個安全上班的工作場域。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表一:2020年便利商店(超商)來客數與消費金額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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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資料取自公平會網頁gov.tw

  1. 2.5家便利商店(超商):統一超商、全家便利商店、萊爾富、來來(OK)超商,以及台糖蜜鄰等業者。

                  附件:因應 COVID-19 第二級疫情警戒相關措施及裁罰規定表                                                      110.07.26 修正

防疫措施

法源依據

罰  則

定義說明

外出時全程佩戴口罩、配合實聯制

一、本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交通部、經濟部、 教育部、國防部、文化部、 內政部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l日會銜公告「防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進入本公告所示高感染傳播風險場域應佩戴口罩,並自中華民國 109年12月l日生效」及「傳染病防治法」第 37 條第 1 項第 6 款。

二、除前項「高感染傳播風險場域」應佩戴口罩外,依傳染病防治法第36 條, 民眾外出時應全程佩戴口罩,違反者依法裁處。

傳染病防治法第70條第 l項規定,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1萬5 千元以下罰鍰。

一、外出時確有飲食需求者,得於不特定對象保持社交距離或有適當阻隔設備之情形下,於飲食期間暫時取下口罩。

二、於符合指揮中心/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防疫措施得暫時脫下口罩之場所或活動(如開放餐飲內用之場所、台鐵高鐵用餐區、潛水、衝浪等),可暫免佩戴口罩。

說明:民眾要檢舉未戴口罩者,應就近向警察或各縣市衛生局(所)承辦單位檢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