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護消費者健康 消基會反對萊豬進口

維護消費者健康 消基會反對萊豬進口

2021/12/13

維護消費者健康,消基會反對萊豬進口

 

去年八月二十八日,政府宣佈開放添加萊克多巴胺(下稱萊劑)飼養的美國豬肉產品進口台灣,並同步修訂「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等法規,公告施行進口豬肉萊劑合法殘留量等九項行政命令,自此打破長期以來禁止台灣豬肉產品使用萊劑的國內禁令,並同時要求爾後於國內銷售的所有豬肉產品及供應豬肉製品的所有商店及業者,均應標示「產地來源」標示,而拒絕採取「萊劑標示」的風險管理配套。上述開放萊豬進口的政策,不僅徹底解放台灣豬肉品食安管理制度,也埋下各界對於食安的隱憂與爭議,對於國人的影響,十分深遠。

 
對於開放萊豬進口政策,消基會本於《憲法》第22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之國民健康權益保障立場,堅定認為國家在制定或頒布涉及國民健康權之法律制度及法令上,絕對應符合對人民健康權益安全無虞之保護要求,為此,消基會謹再度重申堅決反對政府開放進口萊豬政策,其主要理由如下:

開放萊豬進口政策,出發點欠缺正當性

 

國家推動萊豬解禁政策的伊始,始終宣稱在確保食安、照顧產業的前提下,基於為爭取更大的國際空間與經貿利益,並經過嚴謹的風險評估、參考國際規範之後,政府方始決定開放萊豬進口。
然而,鑑於國際現今仍有高達160個以上的國家認為萊劑對人體健康確實存有風險,因而仍然禁止於動物飼料中添加使用萊劑,以保護境內國民安與健康。惟我政府卻反其道而行,開放萊豬進口,擬作為突破國際困境及對外發展經貿的籌碼,消基會對於政府所持的開放理由,堅決以為不妥,認為消費者的健康,不容被政府蠻橫的變賣,亦不能屆從於政府爭取國際空間及經貿利益的藉口!

 
消基會認為,國家負有憲法保障國民健康權利之法定義務,亦負有維護消費者食品安全的責任;國家不可將食安議題,作為與國際經貿利益作為交換的籌碼。因此,政府開放萊豬進口的出發點與動機,如果僅是基於為爭取更大的國際空間與經貿利益的目的,則是犯了原則與基本上的嚴重錯誤。再者,如果上述理由可以成立,並創下先例,則未來政府面對同樣具有外交及經貿壓力的台日關係,是否可以再度以此為藉口,犧牲消費者的健康而開放日本核食產品進口?消基會認國民健康利益不容一再淪為國家對外關係的俎上肉。如以此為由,一再犧牲消費者的健康,既不道德亦不具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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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驗證失嚴謹、諮議程序不正義

 

根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前半段規定,主管機關採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措施應以風險評估為基礎,,方能符合滿足:「國民享有健康、安全食品以及知的權利」、「科學證據原則」、「事先預防原則」以及「資訊透明原則」以及符合「應建構風險評估以及諮議體系」的法定要求。為辦理上述風險評估,中央主管機關應召集食品安全、毒理與風險評估等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組成食品風險評估諮議會為之。因此,政府依法做成開放萊豬進口與否的風險評估之報告,即應經由相關法律規範所定的「諮議程序」,循序具體落實。

 
而根據衛福部官網設置「美豬美牛進口議題專區」公開文件顯示,政府為開放萊豬而制定之安全殘留容許量,查係依據藥品動物毒性資料、殘留試驗資料與國人飲食調查,進行國人飲食所攝取殘留藥物的安全性評估參酌國際規範後,送請「食品衛生安全與營養諮議會」審查,並於官網公告風險評估摘要報告。

 
然而令人匪夷所思的是,開放萊豬係屬重大食安政策,按諸上述公開資訊顯示,衛福部並未依循《食安法》風險評估與諮議會之程序規定,召集食品安全、毒理與風險評估等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召開食品風險評估諮議會,而是另立「食品衛生安全與營養諮議會」進行審查,兩者的性質、組成成員並不相等,做成之審查結果可信度必然遭受質疑。此外,風險評估的經過與評估結果資訊,亦毫不透明,自始至終並未能提出深具科學實證的風險評估報告。更詫異的是,衛福部官網公開揭露的評估報告係以「9萬9990元」之金額「委外發包(招標)」,既規避未逾10萬元而不須公開招標的規定,讓衛福部得以直接委託特定學者進行研究,從而使得政府在實質上取得預先決定風險評估結果的影響力,讓風險評估淪為替政府政策背書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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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認為開放萊豬的法定程序充滿瑕疵與不正義,絲毫無法取信於民,無法祛除國人食不安心的憂慮,更迴避面對政策受監督的執政責任,種下種種對於食安的無比隱憂,實非民主國家應有的制度常態。再者,該評估報告並未將天天吃一副肝臟及腎臟的坐月子婦女高風險族群納入考量,訂定萊劑最大殘留容許量單位為ppm(即百萬分之一),而非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Codex)採行的ppb(十億分之一),而這項單位認定的不同,將導致部分微量超標的案件,會在四捨五入下通過篩檢,導至我國所訂的容許量標準,比國際上的常態要來得寬鬆! 

 

標示產地畫錯重點,無法消弭消費者對於萊劑的風險疑慮

 

萊克多巴胺作為動物飼料添加物,因無法排除對人體健康的威脅,也因此仍被歐盟、中國大陸等世界多數國家地區管制禁止其添加於動物飼料,日本雖開放合法殘留量的萊豬進入市場,但於日本國內,則仍全面禁止使用萊劑。可見世界上主要國家與地區,對於萊劑的風險疑慮,確實迭始終無法消弭。

 
再看國內,政府為對美國開放萊豬開啓進口大門,竟以修訂「動物用藥殘留標準」,新增豬隻各身體部位的萊劑殘留容許量,並修改「農防字第1091472241號公告函」,來開放境外豬隻可以使用萊劑,惟卻又維持禁止國內豬隻使用乙型受體素,此一兩面手法,不啻宣告採取萊劑「一國兩制」雙重管制標準。更令人義憤的是,政府對進口萊豬在銷售市場的風險管理上,採取「原產地(國)標示」取代「萊劑標示」,不僅是對開放政策的更深度退讓,並大大侵害消費者選擇權與資訊被告知之權益,對消費者法律保障,著實為更鉅大重擊,也讓萊豬食安疑慮雪上加霜!

 
依《消保法》第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商品及服務風險標示規定,以及國際消費者協會(Consumers International)自1963年起推動之消費者享有安全消費權、被告知權、選擇權等八大權利(註1)進步思維,政府既採開放萊豬進口政策,本應採取高度風險管制政策,並依法制定進口肉品萊劑標示的管理規範,並善盡監督企業經營者履行規範之義務,以維護消費者健康權益。

 
但就現行法令觀之,對於不論以豬肉本身,或以豬肉以外其他可食部位做為食材或食品加工原料,包括包裝食品、散裝食品或直接供應飲食場所供應的食品,業者僅需標示其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國),但是對於進口豬肉品是否有無於飼料添加萊劑,以及有無萊劑殘留量及是否過量問題,均不在標示管制之列,此僅憑標示豬肉進口之生產國,例如美國、加拿大、西班牙等,直讓民眾根本無法於選購豬肉產品時,可以清楚藉以識別產品是否含有萊劑的風險,當然更無法完全避免食用到有萊劑殘留之豬肉食品。

 
尤有甚者,政府對於國人長期食用的水餃、香腸、肉丸子、肉鬆等加工製品之萊劑殘留標準與檢驗方法仍然付之闕如,如無萊劑之強制標示,開放萊豬之風險管理,不僅是畫錯重點,其做法上更形同協助業者規避風險源標示的法律責任,戕害消費者的知情權、選擇權與健康權益。

 
在美國,生產豬肉的大廠JBS公司於2018年8月從自家生產線中去除了萊克多巴胺,2020年起禁止其合同農場使用它。另一家大廠泰森食品公司亦在2020年起禁止使用萊克多巴胺。而加拿大政府為因應中國大陸市場禁用萊劑規定,更提供證明文件佐證從加拿大出口的豬肉,源自未曾餵食和(或)接觸過萊克多巴胺。
衛福部和農委會的產地標示規定,嚴重漠視美、加等國際間停用萊克多巴胺的努力,風險管理限縮於產地標示恐將誤導消費者以為美豬等同萊豬,對後續可能引發的貿易紛爭,應負起全部責任。
消基會一貫立場:堅決反對萊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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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基會一貫立場認為,萊劑對人體健康具有疑慮,反對以萊劑添加飼養畜牧動物。對於政府未能捍衛台灣消費者的健康利益,把持科學嚴謹立場與堅守風險源標示原則,開放萊豬進口,本會甚感遺憾。萊豬始終是食安問題,不是國際處境或經貿困境之難題,決策的基礎與管理及運作,絕不能背離食品安全專業、合法程序以及有效的市場風險管理及後市場監督責任,才能確保國民健康福祉。

 
政府開放萊豬進口即將屆滿一年之際,消基會重申反對的一貫立場,呼籲政府應重拾杜絕萊劑現蹤牛豬等肉品的政策堅持,才能完全保障國人安全消費與健康權益。
孫中山先生有云:「國者,人之積也」,國家是由人民構成的;而政府則是由人民投票所組成,我們的民選政府必須尊重自已人民的意見,而人人都是消費者,當消費者對於健康有疑慮的萊豬食品表達意見時,政府必須傾聽消費者的聲音。

 
而美國自稱是民主世界的領頭羊,台灣則肯宣自身亦是實施民主制度的國家,自認與美國同時具有共同的民主信仰,而屬「價值聯盟」的友邦,誠如已逝的林肯總統1863年11月19日在美國賓夕法尼亞州蓋茲堡的蓋茲堡國家公墓(Gettysburg National Cemetery)揭幕式中,為哀悼美國南北戰爭中蓋茲堡戰役陣亡將士,發表著名的蓋茲堡演說,認為他們都是了確保「民有、民治、民享之國能永續於世」的將士」(the soldiers that sacrificed their lives in order 「that government of the people, by the people, for the people, shall not perish from the earth」),基於相同的民有、民治與民享的民主同盟,消基會籲請美國政府也傾聽、尊重台灣消費者反對萊豬進口的聲音。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