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AED 半數主機已設置7年以上 堪用性待診斷 「安心場所認證」僅40% 其中還有一處認證已過期
調查AED 半數主機已設置7年以上 堪用性待診斷 「安心場所認證」僅40% 其中還有一處認證已過期
2021/10/29
過去十年來(99年-108年),心臟疾病穩居國人十大死因第二名,僅次於惡性腫瘤。不同於惡性腫瘤,部份心臟疾病發生得猝不及防,如突發的致命性心律不整,若能於一分鐘內即時給予去顫電擊,急救成功率高達90%,每延遲一分鐘,成功率將遞減7-10%,故消基會自102年起,即呼籲公眾場所應廣設AED,才能即時挽救民眾性命。
AED (Automated External Defibrillator),或稱「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能自動分析病患心律、並施以電擊使心臟恢復正常運作。102年衛福部公告《應置有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之公共場所》、《公共場所必要緊急救護設備管理辦法》,規範應設置AED的公共場所與設置方式。
消基會於110年4月份以志工明查暗訪雙管齊下,調查台北市、新北市應設置AED之七大類公共場所,調查場所種類分佈如右圖所示。暗訪部份調查共50處,觀察AED設置情形、指標、外觀等;明察則由志工持公文詢問現場工作人員是否可開啟AED,共調查31處,其中26處同意開啟,調查項目為耗材到期日、主機設置日期等。
本次調查有設置AED的公共場所中,儘管多數由外觀檢視看起來功能正常,但透過打開觀察其內部與檢視周遭環境,發現主機設置日期過久、指標指示不明顯、安心場所認證過期等問題,詳細調查結果以下一一說明:
標示指引不明顯,緊急時刻找不到
依據《公共場所必要緊急救護設備管理辦法》第5條第2項:「應於該場所平面圖上標示 AED位置,並於重要入口、AED置放處設有明顯指示標示。」此次調查中,由本會志工至各類公共場所檢視,於AED放置處有標示者66%、入口處明顯指示標示者48%、標示於平面圖者20%、樓層表則僅有16%有標示。
需要AED時往往狀況已十萬火急,在沒有明顯標示的情形下,無疑增加了尋找難度,延誤急救黃金時間,故AED設置地點應為場所內明顯、方便取得使用之處。本次調查中之公共場所,許多將AED設置於角落、邊陲地區,例如景美瀚星百貨設置於地下室,加上沒有指示標示,若無工作人員引導,難以找到其藏身地點。
除指引標示之外,找到AED後該如何使用?本次調查中,有18%設置AED的場所,沒有於外箱上展示使用方式,緊急使用時若人員未經過訓練,難以迅速確實地操作,業者應法規規定將使用方式以圖例方式張貼於AED外箱上,方便使用者快速了解。
儘管目前AED已有《公共場所必要緊急救護設備管理辦法》規範,但未制定罰則,業者未依據辦法設置及維護AED卻無法可罰,建議政府應儘速制定相關罰則,方能確保消費者生命安全。也呼籲業者既然已裝設AED,應完善相關指示標示,避免憾事發生。

半數主機已設置7年以上,堪用性待診斷
一般常見的AED打開外殼後有主機、電池、貼片等元件,電池、貼片等耗材均應設有有效日期,主機本身目前則查無相關規定,多數僅標示設置日期。經本會諮詢社團法人台灣公眾除顫發展協會,國外(如美國)對於超過保固期限的AED主機,有所謂的性能再認證的維護管理制度,檢測機器分析功能與放電值是否正常,若合格則可再延長使用,但一次、三年為限。
本次明察調查中,檢視26台AED主機,其中有13台於103年(含)以前設置,已服役7年以上,設置地點與設置日期如下表所示:
新光三越南西一館 | 101年7月 |
新光三越南西三館 | 102年1月 |
捷運中山站 | 102年5月9日 |
捷運芝山站 | 102年5月9日 |
捷運士林站 | 102年5月9日 |
捷運西湖站 | 102年5月12日 |
捷運東門站 | 102年6月18日 |
捷運忠孝敦化站 | 102年6月18日 |
遠東SOGO復興館 | 102年10月7日 |
捷運台北101/世貿站 | 102年10月31日 |
水美溫泉會館 | 102年11月15日 |
明曜百貨 | 103年6月 |
愛買量販店景美分店 | 103年4月 |
電器皆有其使用壽命,儘管外觀看起來「功能」正常仍有固定閃燈、亮燈,但內部零件、線路是否老化,而影響急救的電擊「效能」。本會建議政府應制定公共場所AED維護、汰換制度,確保緊急時機器能正常運作。除主機外,本次調查中的貼片、電池均在期限內。


圖 1
新光三越南西一館AED設置日期為101年7月
圖 2
家樂福桂林店安心場所為106年9月19日認證
不到四成有合格「安心場所認證」,政府應加強宣導
「安心場所認證」為自主性申請,由設置單位自主申請。通過「安心場所認證」的場所,代表70%以上的員工完成CPR+AED教育訓練、管理員完成管理員訓練課程,經審查通過後,有效期限為3年;如未依規定繼續維持認證,顯有誤導消費者之疑慮。此次調查中,志工有明確看到「安心場所認證」僅40%,其中還有一處(家樂福桂林店,如右圖所示)認證已過期,真正合格者僅38%。
安心場所認證用意良善,確保除了硬體有AED之外,場所的人員也有急救能力得以應付緊急狀況。政府應給予受認證場所實質鼓勵,並加強宣導其他場所參與認證。安心場所認證能給予消費者更多保障,業者應將其納入定期檢查項目中,確保人員均完整受訓。
結論
AED乍看之下似與你我無關,卻可能在關鍵時刻救活我們的性命。目前我國公共場所設置AED已相當廣泛,本次志工調查中僅有錢櫃SOGO店未設置AED,其餘抽查場所均有設置。但能否在關鍵時刻找到並使AED充分發揮作用,仍有檢驗的空間。
消基會呼籲政府應儘速修改《公共場所必要緊急救護設備管理辦法》制定相關罰則,並應納入AED主機的維護及退場機制,確保市面上AED的堪用性。也希望尚未設置AED的場所能增設,已設置的場所則應再次檢視指引標示設計、定時檢視機器與耗材期限,並提供員工持續性急救之教育訓練,為消費者打造安心的消費場所。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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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備主動安全設備汽車 保險費應降低
配備主動安全設備汽車 保險費應降低 消基會最近經常接到消費者反映:他們近日買進標榜具有多項主動安全配備的汽車,但汽車保險費用卻反而更貴了。這是真的嗎?何以致之?消費者指出,他們花費較高的代價,購買配備更有安全保障效果主動安全設備的車輛,不僅提高駕駛與乘客的安全,更能降低車損的發生,也同時提高用路人的安全,但是汽車保險費用卻不降反升,他們感覺保險業費率的訂定,顯然與時代汽車安全科技的發展,背道而馳,嚴重脫節了。 科技大幅進步 新一代智慧型汽車紛紛出籠 近幾年以來,隨著AI科技以及網路通訊的進步,國內外的各大汽車製造業者莫不卯足全力,大量運用有關科技,投入汽車產業,開發出各種讓「汽車更加安全」的先進駕駛輔助系統(Advanced Driver Assistance Systems;ADAS)。尤其各種偵測設備、電腦運算與晶片的結合發展,汽車業者紛紛藉由大量的研發與科學試驗之後,所取得的各種實驗數據,發展出實證上確實可得以降低駕車風險的安全配備與控制科技,並開始大量運用於近年來推出上市的汽車上,這些科技設備的大量引進與應用,對於汽車駕駛與行車安全的協助,更為全面了。 上述這些汽車先進駕駛輔助系統(ADAS),主要是指具有如下功能的駕駛輔助系統: ➱ 前方碰撞預警(Forward Collision Warning System;簡稱FCW) ➱ 自動緊急煞停(Autonomous Emergency Braking;簡稱AEB) ➱ 主動車距維持定速(Adaptive Cruise Control;簡稱ACC) ➱ 盲點偵測警示(Blind Spot Monitoring;簡稱BSW) ➱ 車道偏離警示(Lane Departure Warning System;簡稱LDW) ➱ 車道維持輔助等( Keeping Assistance;簡稱LKA) 上述各種駕駛輔助系統的設計原理,主要是利用配置於汽車上、內建有各種不同功能駕駛控制系統的「車用電腦」,搭配裝置於車身上的視頻攝像頭、雷達傳感器,以及雷射測距器等感應設備,來偵知汽車周圍的交通與道路狀況,再透過數據的運算,對於汽車及車主發出指令與建議,指示車主配合左移、右轉、校正、或行或止,以避開危險或障礙物,這項運作系統,業界稱之為「搭配主動安全配備的安全駕駛或部分自動駕駛」系統。 目前為止,開發上述駕駛輔助系統的業者,無論國內或國外,廠商在行銷與宣傳的用語上,都有「各自命名」、「功能(效能)內涵不一」的混亂情形,這使得消費者初視之下,很不容易瞭解各種名目不同的駕駛輔助系統的真實功能,甚至容易被業者所誤導,本會認為這種混亂現象,有待改進。前此,由美國知名車輛評測機構「消費者報導」《Consumer Reports》所主導,與美國汽車協會(American Automobile Association;簡稱AAA)、美國公路安全保險協會(Insurance Institute for Highway Safety;簡稱IIHS)、國際知名市場調查機構(J.D.Power and Associates;簡稱 JD Power)、美國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局(National Highway Traffic Safety Administration;簡稱 NHTSA)等共 10 個知名車輛安全相關單位,為此達成共識,希望能幫助整合主動安全與駕駛輔助功能,提供一個通用的名稱,避免消費者感到混亂。 依美國「消費者報導」雜誌《Consumer Reports》的看法,現在所有的新車至少都應該配有「前方碰撞預警(FCW)」、「自動緊急煞停(AEB)」以及「盲點偵測警示(BSW)」等功能,且消費者有必要在購車之前,再三確認號稱具有這些功能的汽車,是否真正具有「主動」與「安全」的性能。 主被動安全配備的等級與區分 汽車設計大幅進展,理論上最終更可能達到汽車駕駛人可以不必手動,或僅部分動手,即可安全操控汽車的「自動駕駛」程度。美國汽車工程師協會(Society of Automotive Engineers;簡稱SAE)為此乃將自動駕駛等級區分為0~5級,即:等級0(Level 0):無自動化、等級1(Level 1):駕駛輔助、等級2(Level 2):部分自動、等級3(Level 3):有條件自動、等級4(Level 4):高度自動、等級5(Level 5):完全自動。其中,等級0~2的汽車,需要人類監控駕駛環境;而到達等級3~5的汽車,則可交由系統監控。目前國際產出的汽車已發展到L3等級。茲分述到等級5(Level 5)的性能分析: 等級0(Level 0) 即完全無自動、輔助功能,簡單的說,最早期的一般機械式車輛就是 L0 級,需要駕駛全程操控車輛。 等級1(Level 1) 需由駕駛者自行操作車輛,但個別的裝置有時能發揮作用,如車道偏離警告(LDW)、前碰預警(FCW)、電子穩定程式(ESP)或防鎖死煞車系統(ABS)可以幫助行車安全與減低駕駛疲勞。目前市面上絕大部分的汽車都是這個等級。 等級2(Level 2) 駕駛者主要控制車輛,但車輛上的輔助系統能發揮作用讓駕駛明顯減輕操作負擔,目前都是以主動式巡航定速(ACC)結合自動跟車和車道偏離示警搭配自動緊急煞停系統(AEB)和盲點偵測(BLIS)和汽車防撞系統的部分技術結合組成。 目前在台灣地區上市車種中,以搭配具有相當於Level 2等級的車種,較為多數。 等級3(Level 3) 車輛可以在大部分情況下自行駕駛,但駕駛者需隨時準備控制車輛。目前市面上達 L3自動駕駛等級的車輛有:Honda Legend Hybrid EX(搭載Honda Sensing Elite智慧安全主動防護)。 等級4(Level 4) L4 等級之下駕駛者可在條件允許下讓車輛完整自駕,包含轉彎、換車道與加速等工作,駕駛應監看車輛運作。 等級5(Level 5) L5等級的自駕車屬於「完全自動駕駛」的車輛,駕駛者不必在車內,乘客任何時刻都不會控制到車輛。 汽車保險未將配備主動安全設施列入保險費精算因子 與科技發展嚴重脫節 汽車科技發展已突飛猛進,安全度亦大幅提升的同時,國內的汽車保險制度與精算基礎有無與時俱進,讓科技進步的果實回饋給支持科技產品的車主呢?且讓消基會為大家進一步的檢視。 依汽車保險的保障內容,一般可分為二大類––車體損失險(含竊盜險)與責任險。 車體損失險是保障車主汽車因意外事故而與其他車輛發生碰撞受損時,可獲得修復損失的賠償。而責任險則是保障車主使用汽車時意外造成第三人財產或生命及身體受到傷害的賠償責任;此外,多數消費者還會再投保任意第三人責任險,以補足強制責任險賠償數額不足之處。 而核算車體損失保險保費的計算方式,依據「汽車保險規章費率」規定,以自用小客車、自用小貨車為例,係以如下的公式,計算得出車主應繳納的保險費: 檢視現行的保費計算方式是否合理且合於當時科技發展之現況,於從人因素係數之核算,可透過各項數據精準計算,但從車因素係數之核算,目前所適用的費率代號係數,為2018年實施數值,係由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根據過去三年度之損失經驗所釐訂,除了缺乏逐年檢視修訂的時效問題,此外,從車係數因素最大的因子,主要固在於車齡及廠牌、車系、車型、車價等,但是似乎並未把近二年以來車輛因為開始普遍運用與配備各種「主動安全駕駛輔助系統」這項因子,予以納入其中!如此一來,車主加價或以更高的車價選購具有「主動安全駕駛輔助系統」的車輛,雖然增加了被保險車輛的安全性,並減少了保險業者出險理賠的機率與責任,但是如果這項加價求安(全)未經列為保險費的從車因素係數考量,車主反而因為車價的提升,而被核計更高的保險費,這種未蒙其利反受其害的效應,豈非顯失公平? 呼籲重新檢討保費合理性 納增主安配備的核算因子 消基會認為,核算保險費率的車輛因素,本來即應當隨著汽車科技的演進不斷提升,持續產生正比例的變動,舉凡車殼(籠)結構,安全帶、安全氣囊等被動安全配備的產生,以及防鎖死煞車系統(ABS),與近年大量問世的先進駕駛輔助系統等主動安全配備的運用,皆大大提升行車安全的價值,發揮分散駕駛風險的功能,降低出險機率,實應適度反映在保費的計算,而核定保費的主管機關與權責機構,確實應當重視近來此項汽車安全科技的進步普遍應用議題的重要性,因此,消基會呼籲,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以及保險業者,應當針對汽車科技發展情形,重新檢討保費精算內容,納增汽車車款主動安全配備的核算因子,設計更合理的保費精算結構,形成差等的保費,進而鼓勵更多消費者購買更安全的汽車或選配的主安配備,以期形成良性循環,創造更加安全的行車環境,以免因為與科技發展脫節,讓消費者權益同步流失! 本文經發函金管會保險局,該局覆函內容:https://static.iyp.tw/40125/files/ef6579fb-a83d-418b-b1fa-5b73f7f44365.pdf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iPhone新機取消配件 多重剝削新舊果粉 亦不尊重消費者自主選擇權 整合充電器接頭規格 終結市場壟斷
歐盟委員會近年來一直致力在成員國境內推動手機和其他電器裝置的充電器規格的整合,以減少各種電器和電子設備因生命週期短與維修選項少而遭淘汰命運後所產生的大量電子垃圾,例如各種電器和電子設備所配備的電池、插頭及連接線等,以降低碳排放量和對生態環境的污染。而掌握全球9億以上手機活躍用戶的科技巨擘蘋果公司,旗下所生產的iPhone手機,自始即搭配合和自行研定規格的各種周邊配備,例如電源連接線、有線耳機、影像設備轉接器等,歷代以來,一向皆採用Lightning接口特定規格,這使得另一個相互競爭的Android系統手機相關配件,長期以來即根本無法相容,不能通用,也產生不同系統的手機用戶,一旦在決定轉換手機系統時,產生極大的使用障礙,更引發資源重複購置的質疑聲浪。 去年10月14日(台灣時間),蘋果公司藉著iPhone12新機發表會,破天荒的對外宣布,因為考量環保因素,新機隨盒將不再提供蘋果手機問世以來,一向皆提供Lightning對應USB電源轉接器與EarPods有線耳機的政策,這項政策不僅擴及將於近日問世的iPhone13系列新機,更溯及蘋果過去發售的手機產品。 由於充電器為手機得以開始並維持運作的必要的基本配備,一些關心這項議題的消費者向本會表示,蘋果公司取消新機附隨電源轉接器(即充電器)與有線耳機政策,雖然著眼環境保護之利益,立意非無意義,但卻犧牲手機用戶應有的消費權益,認為蘋果公司如此做法,不僅未盡完善,甚至不無變相漲價之嫌! 向消基會提出這些意見的消費者提出主張,他們認為自從各式各樣品牌手機開始問世以來,例皆隨機提供消費者充電器及其他必要周邊配備(有線耳機等),此項自手機產品問世以來,即「行之有年」的政策,若依照我國〈民法〉第68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非主物之成分,常助主物之效用,而同屬於一人者,為從物。但交易上有特別習慣者,依其習慣」、「主物之處分,及於從物。」等規定,手機充電器及其他必要周邊配備與手機的關係,似乎可認為已構成我國〈民法〉上「主物」與「從物」的關係,消費者經由交易而取得的手機,需要透過充電器才能充電,並取得運作所需電力,充電器即屬「常助主物才能發揮經濟效用」之從物,手機製造商銷售手機,如未併附充電器或充電線,消費者即使買到功能齊全、效益絕佳的高端智慧手機,當然無法正常開始啟動並使用手機(此時更無理由要求消費者另外尋覓公用或無線充電設備取得電源)。蘋果公司在決定取消新機銷售附隨充電器,並將充電器分拆為需另外購買的加售商品時,這是否是讓已經付出日漸高昂價格購入新機的消費者,必須再被蘋果公司剝上另一層皮?被蘋果公司要求必需加購充電器,一直有消費者認為涉及變相漲價!以上消費者的看法,本會基於維護其權益的向來立場,亦頗認同,而願意同此為消費者發聲,提出質疑。 取消配件政策 新舊果粉權益都受害 歷來,蘋果公司於新機售出時,商品包裝盒一律附隨第一代5W充電套組(USB對Lightning連接線、USB電源轉接器)以及Lightning有線耳機,以供應手機的正常功能。而2019年9月,蘋果公司發售iPhone11系列商品,附隨配件則為第二代18W充電器套組(USB-C對Lightning連接線、18W USB-C電源轉接器),以匹配該系列手機強打的電池快充功能。 而2020年10月16日起,蘋果公司斷然取消充電器與有線耳機隨盒政策,就連第一代5W USB電源轉接器也不再附隨,僅配置USB-C對Lightning連接線。 前項結果導致暫別Android手機、轉而擁抱iPhone12系列的新果粉,因舊有手機配件無法相容於蘋果手機Lightning接口,需再掏腰包加價購買20W USB-C電源轉接器(新台幣590元,下同)及Lightning有線耳機(590元),以發揮手機正常功能,並獲得接聽電話不需貼耳的加值效果,這形同對新果粉的雙重剝削。 而不僅新果粉受害,舊果粉同樣得為iPhone12系列手機宣稱的內建電池快充功能,付出金錢代價。那些持有iPhone 8到XR、XS系列,跨代升級為iPhone12的舊果粉,雖可透過舊機持有的第一代5W充電套組,維持手機功能運作,卻無法立刻享受機身搭載電池快充的優異效能(充電30分鐘達50%電量),除非消費者自行加購20W充電器(590元),否則快充功能純粹是看得到,卻吃不到的廣告名詞。 然而,蘋果公司宣布取消手機附隨充電器與有線耳機政策,勢必減少可觀的製造成本,是否合理反映於手機售價上,蘋果並未對此具體說明,反而以環保為由,取消手機使用的必要配件,令消費者的權益受到減損。而基於消費者保護原則的資訊揭露責任,蘋果公司亦未公開說明,似乎未對市場做出好的示範。 蘋果公司改變盒裝配件 意在減碳?還是銷售? 而蘋果公司亦知研發生產特殊規格的手機充電設備無法相容於市場商品,卻斷然取消新機配送充電器及耳機,不僅影響消費者的使用權益,甚至減損商品的最佳效能,導致消費者重複購置同功能配件的資源浪費,顯與其宣稱的環保政策有所違背。 目前為止,蘋果公司銷售的各款手機隨盒僅附隨USB-C對Lightning連接線,與舊果粉所持有的其他iPhone型號(iPhone11 Pro / Pro Max除外)充電器無法相容,導致用戶無法使用這款連接線,而除非消費者願意加購20W USB-C電源轉接器,但這又產生另一波的惡性循環,持續加劇充電器的製造,導致更多的碳排放。 蘋果手機擁有全球9億以上的活躍用戶,長期主宰高階手機市場,而從過去經驗可見,該公司持續透過Lightning接口與特殊規格配件,壟斷市場銷售、賺取第三方業者生產蘋果手機配件的高價授權金,此外,也採取改變商品盒裝配件來影響用戶使用習慣,如今取消附贈USB電源轉接器及有線耳機,自不能排除是為推動第三代充電器或提升無線充電裝置使用率,創造蘋果AirPods藍芽耳機的銷售目的,讓喜新厭舊的消費者,一買再買,欲罷不能! 歐盟委員會進年大力推動減少電子垃圾的各項提案,未來是否完成境內手機和其他裝置充電器規格統一的立法行動,牽動蘋果公司利益。而本會早在2008年,即呼籲政府以國際通用為原則,立法要求手機業者統一充電器的接頭規格,此舉落實,消費端將不受制於廠商的特殊規格,減少重覆購置配件的資源浪費,各大手機廠取消配件,減少碳排放之目標才能水到渠成。 消基會的呼籲 讓消費者有選擇權 業者落實充電器接頭規格整合與統一之前,本會認為,推動綠色消費固是企業長期的社會責任,但其實踐則不應以減損消費者權益為代價。因此,慎重呼籲蘋果公司,在即將到來的iPhone13新機上市期間,重新思考並推出兼具環保與消費者權益的配件政策,妥適針對新舊果粉用戶,提供功能足以正常運作且不應減損手機最佳效能的充電套組及耳機配件,以保障消費者的權利。 針對現行取消充電器及有線耳機隨盒政策,蘋果公司應將成本合理反應於手機售價,讓民眾知悉資訊。為緩減日趨嚴重的電子垃圾汙染,呼籲蘋果公司應制定消費者取消配件的折價標準,讓消費者認同環保理念的同時,可以按自身使用需求,自主選擇與是否購買相關配件,以落實尊重消費「自主選擇」的消費權利,如消費者選擇不需購買配件,則消費者可依標準價格,進行折抵,以落實並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選擇權,亦能彰顯綠色消費的價值,產生消費市場的正向教育。 最後,智慧型手機持續推陳出新,運用的充電技術與設備也不斷升級,因此可能產生新舊系統相容與否的問題,消費者如誤把快充設備運用於不支援快充功能的手機上,除將影響手機的電池壽命,也增加維修頻率與花費,製造更多的資源浪費,呼籲業者應宣導消費者正確的充電器使用方式、商品加入防呆設計,避免消費者誤用造成權益受損。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防疫旅館管理與服務不佳 主管機關應加強品質把關
本(110)年9月6日,新北市一家幼兒園傳出1名教師施打莫德納疫苗仍染疫;過二天新北市板橋區也傳出幼兒園感染群聚一案中,某個確診個案居住的同社區大樓,因為也篩出1例PCR陽性個案,CT值38;經基因定序為Delta變異株後,為防止感染持續擴大,新北市政府即刻下令將該社區大樓128戶住戶共約400人清空,集體送往指定集中檢疫所及防疫旅館隔離檢疫十五天。 近來世界各國疫情緊張,中央疫情指揮中心為防免自國外地區入境台灣旅客將病毒帶入台灣,再傳染給社區,並為防止社區感染擴大,政府決定依據法定「傳染病防治法」定,自今(110)年6月27日零時起(抵臺時間),全面提升入境人員檢疫措施,分別對於來自「重點高風險國家」(指巴西、印度、英國、秘魯、以色列、印尼、孟加拉和緬甸等共8國)入境旅客,以及前述8國以外地區的入境旅客及民眾,於入境之後,均應接受為期14天的隔離檢疫,前者一律入住集中檢疫所,後者則應入住防疫旅宿或自費入住集中檢疫所(固定收費2,000元),檢疫期間均為14天,且於檢疫期滿前,應配合接受PCR檢測,直到確定無染疫風險為止。 上述必須入住防疫旅宿,接受檢疫的入境旅客及民眾,他們依照政府規定,每日必須自行負擔入住費用(入住集中檢疫所者則須固定收費2,000元),他們既然必須支付費用(對價)換取旅宿業者提供住宿及相關的服務,兩者的法律關係,屬於「消費者保護法」上所指的「消費關係」,而有「消費者保護法」的適用;而提供入住的旅宿業者,依據「交通部觀光局獎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推動溫韾防疫旅宿實施要點」,業者會由中央政府發給防疫旅館補助金,每入住一人,每日補助新台幣800元。這些業者既然接受政府補償,依法被徵用作為檢疫旅館使用,他們既然接受了政府的協助防疫措施的委託,對於他們提供作為檢疫使用的設施及服務項目,究竟是否完備?政府事先有無訂定妥適的標準,作為審核與監督的準據?前述審核與監督的準據訂定之後,政府是否核實進行審核與把關?由於這些事項攸關入住其內入境旅客以及被強制隔離民眾的切身權益,自然值得各界關心,特別是他們都是自費入住的消費者,我們應當重視他們的消費權益,並且更應依法保障。 日前,消基會接到一位劉姓消費者來電申訴,他說因為在大陸經商,經常往返大陸和台灣,家中父母一直住在苗栗老家,所以只要有空,這位劉姓消費者回台期間,便常回苗栗家中陪伴父母。 這次消費者是在9月3日返國,他在登機前48小時便按照政府規定預定好防疫旅館,他是事先透過網路訂了一家位在苗栗縣境內的防疫旅館,惟不意待他回台入住後,竟然連續數日發現室內有不少蟑螂、螞蟻、蒼蠅、蚊子等昆蟲出入,連床頭和床墊也有發霉現象,處此環境,致令這位消費者數日難安,無心作息,並導致氣喘發作。 劉先生說,更讓他不能接受的是,入住的這家防疫旅館,每日收費新台幣2,700元,聽說政府還另外每天補貼業者800元,合計起來業者一天的收入高達3,500元,但是劉先生認為接受到的服務品質和水準,絕對不值這個價格,他認為政府徵用這樣低劣品質的旅館作為檢疫使用,到底事先有沒有盡到把關、審查與管理的責任呢? 劉先生另亦質疑這家旅館官網上所展示的各種設施圖片,業者有事先修圖處理的情形,等他實際入住之後,發現旅館官網所描述的都與事實相差甚大,他認為在入境台灣之前惟一可以相信的是旅館的官網說明,但是如果官網內容不實在,讓無法實際到場的消費者發生誤信,政府事先的查核如果又未能落實,無異是詐欺犯的幫兇!一旦讓消費者入住之後,後悔也來不及了,這時候有什麼人會伸出援手,幫忙受困其中的消費者一把嗎?消費者劉先生認為,政府事先未能認真查核業者提供的設備與服務能力,對於入住消費者反映的意見,似乎又沒有在意,對於他所遇到的防疫旅館亂象,他認為業者真的是無良,而政府更是失職! 入住防疫旅館 也是消費關係 消基會認為,對於需要入住防疫旅館消費者而言,乃係配合政府防疫政策,不得不然。但是旅客及民眾入住防疫旅館接受檢疫,並非坐牢,可是一旦入住之後,在長達半個月的期間,消費者既不得任意外出,沒有交際,相對於食宿環境,以及業者提供的服務,是否符合約定?是否具有合理的水準?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在防疫工作忙碌之餘,也應該傾聽接受隔離檢疫者的意見,努力監督業者善待入住的消費者。 這一陣子以來,本會所接到消費者的各種抱怨意見,不外如下: 1.防疫旅館的官網文宣和實際入住的房間狀況,差異過大; 2.防疫旅館業者每天供應餐盒內食材內容幾乎大同小異且顯寒酸,吃這伙食,好似坐監; 3.旅館內空調不涼,經多次反應,才願意更換房間; 4.旅客出國多日,時差尚未調整回來,半夜肚子餓卻得不到可以提供食物的服務; 5.旅客吃膩了飯店供餐,想外叫Foodpanda或Uber Eats等外送服務,飯店卻說,只負責供餐時段的外送,其餘時間送到的訂餐,無法及時送到房間。 提供符合衛生、安全、防疫功能的住宿服務是防疫旅館的基本義務 消基會指出,從消費者對於防疫旅館的申訴意見內容來看,旅館經營業者可能有「欺生」(欺負外來客)嫌疑,以為這些海外入境旅客人生地不熟,所以對於他的服務過於怠慢;另有少數業者則吝於加強旅館設備的提升,頗有發「災難財」的心態,他們「趁機轉型」,接受政府徵用作為防疫旅館,大有多賺一票之意向,如果提供防疫服務的旅館業者以這樣的心態加入行列,這樣的業者提供的設備與服務,必然迭起爭議。 另外,國內部分防疫旅館為了避免引起不必要的恐慌,選擇不公開旅館名稱,而以「A」或「B」等不同的代號為旅館重新命名,這種作法對於從國外入境的消費者而言,他們根本無從由網頁得知旅館的真實名稱、評價和口碑,因此,消基會呼籲防疫旅館經營者注意改善如下措施: 入住防疫旅館的消費者來自國外者,基本上多少存在語言溝通障礙及時差等問題,因此在備餐上應考量其飲食習慣、口味差異和生理時差問題。建議給這類消費者更多體貼的選擇:菜單經常更換,符合營養原則。 倘若旅館無法配合時差供餐,請積極協助投宿旅客點叫外送平台補位供餐,並且在服務時程要儘量做到無縫接軌,提供免費隨到隨送服務最好。 業者應為外籍人士準備必要翻譯人員或翻譯工具,以展現台灣人「以客為尊」、「來者是客」的態度,體貼服務外籍人士。 本會另建議消費者於預定防疫旅館時,應先跟業者確認以下事項,以求安心: 是否需要收取定金? 訂房後幾日內可以免費取消? 付款後取消訂房,能退多少費用? 入住期間內發生確診,必須改至醫院收治時,剩下的住宿費可以退費嗎? 入住期間內確診後改住醫院,會有其他費用產生嗎? 消基會的呼籲 消基會向來關心上述接受強制檢疫的消費者所受的待遇及所處的消費環境,是否安全、無瑕疵,是否受到客觀並合理期待的接待與服務,特此呼籲業者應善待消費者,並請政府各主管機關,本諸職權,對於業者提供的服務應嚴格把關,並核實管理,以免侵害消費者權益。 消基會為此呼籲如後: 強化防疫旅館官網網頁查核,事先確認旅館所刊登內容是否與實際相符,防止不實欺罔,並查證品質是否相符;若發現防疫旅館服務品質不佳、屢被投宿旅客申訴,應即以查明,對於違規事實查有實據者,應予除名,以維護消費者應有權益; 主管機關對於入選為防疫旅館之業者,事前應實地查核,確認旅館各項防疫設施是否完備、供餐品質是否符合衛生、安全、營養標準、消防公安是否符合規定。並以經審查通過,且始終維持設備品質,才能核發許可以及給與各種補助; 建立完整的防疫旅館名單及資料(例如:不應以「板橋E旅館」代號命名),讓消費者可以事先查核,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情與選擇權; 防疫旅館應向消費者提供以中文及其他通用外文作成的「消費者(入住者)服務品質意見調查表」以及「入住消費者的評鑑表」,讓消費者有填寫表達意見的機會;主管機關亦應於指定網址上提供消費者意見調查表,讓消費者上網填寫對防疫旅館服務的意見或投訴意見,主管機關並應認真查閱,時常檢討以落實為消費者服務品質的把關工作,消費者反映意見及改進情形,並應由主管機關定期整理、向外公布,以供消費者參考; 設立消費者檢舉或反映意見專線電話(信箱),以提供住宿在防疫旅館民眾隨時利用,方便提供意見,作為政府掌握業者服務品質的考核參考(讓消費者以手中的「消費選票」,達到讓良幣驅逐劣幣效果,藉機提升防疫旅館品質)。 設立緊急協助機制,讓在隔離期間發生不適應或發生衛生與安全堪慮情事時,消費者可以及時得到應有協助。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BOX:集中隔離、檢疫民眾得補償 防疫旅館領有獎助金 指揮中心為因應 Delta變異株於全球日益擴散且其傳播力高,自今(110)年6月27日零時起(抵臺時間),全面提升入境人員檢疫措施如下: 一、「重點高風險國家」入境旅客(過去14天旅遊史、含轉機)之檢疫措施:自空港或海港入境後一律入住集中檢疫所14天,且須配合入住時、檢疫期滿進行PCR檢測,旅客不需支付檢疫所及採檢費用。目前「重點高風險國家」為巴西(巴西變異株)、印度、英國、秘魯、以色列、印尼、孟加拉和緬甸等共8國。 二、前述8國旅遊史以外之所有入境旅客,入境後應入住防疫旅宿或自費入住集中檢疫所(固定收費2,000元)14天,且於居家檢疫期滿前配合進行PCR檢測。若違反相關規定將開罰1至15萬元。 入住防疫旅館,須進行隔離14天,例如,在9/1入境台灣,9/2開始算隔離第1天,9/15 0:00解除隔離,9/16退房。 此外,居家隔離家庭,若有確認者,基於一人一室原則,也會由衛生單位安排並入住專收居家隔離者之防疫旅館,最近新北市下令將某社區128戶400人送往集中檢疫所或防疫旅館即屬此例。 該等檢疫措施,為政府力行隔離防疫政策,民眾勉力配合亦屬非不得已,因此,政府訂有防疫補償政策。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隔離及檢疫期間防疫補償辦法」,中央政府訂有發給入住防疫旅館補助金,每日會補償新台幣1,000元,而部分地方政府還會有另外的防疫補助(例如台北市政府補助500元;新北市視條件免費入住;其他各縣市補助條件不一)。 防疫補償對象則為:經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接受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離或檢疫者,而請假或無法從事工作之家屬;「國人」或「持居留證者」得請領防疫補償等相關民眾。不管是受隔離或檢疫者或及其照顧者,每人按日發給新臺幣1,000元。 值得注意的是,入住防疫旅館,如果經過快篩檢測為陽性,防疫旅館與治療費用會由公費支付;而快篩結果為陰性,防疫旅館費用需自行負擔。 此外,為鼓勵合法旅宿參與防疫行列增加防疫能量,交通部觀光局於本(109)年4月公布實施「交通部觀光局獎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推動溫韾防疫旅宿實施要點」,獎助提供居家檢疫者或居家隔離者入住之防疫旅宿業者,配合政府防疫政策,並考量國際疫情及預算能有效延長運用,自109年10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後延長至110年6月30日),每房每日補助新臺幣800元;並自109年10月1日起,僅補助提供本國籍或持永久居留證之居家檢疫者及居家隔離者入住之防疫旅宿。攜帶式卡式爐抽查 一件逃檢商品品質項目不符規定購買時應認明檢驗合格標識
中秋節連假,國人除喜好團聚烤肉歡度佳節,亦選擇簡易野炊來增添趣味,而「攜帶式卡式爐」(下稱卡式爐)因輕巧便利,易於攜帶及移動、便於裝卸瓦斯罐,不僅是烤肉聚會的良伴,更是戶外野炊的熱門商品。近年來,偶有發生民眾使用卡式爐引發爆炸之情形,造成火災及人員燒傷之意外事件,除為人為操作方式的錯誤,卡式爐亦有燃氣洩漏、火災等之安全性及耐用性等使用風險,而列屬「應施檢驗商品」之範圍,依法須經完成法定檢驗程序後,使得推向市場銷售。 為瞭解市售「攜帶式卡式爐」之安全性,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與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合作,本年5月期間於量販賣場、生活用品商場、網購平台等販售通路,抽樣10件不同廠牌型號卡式爐,依《商品檢驗法》、CNS 14529「攜帶式卡式爐」之國家標準,進行檢測,並公布檢驗結果。 本次抽測之商品,施行檢測項目包含「品質項目」以及「標示查核」兩項。在品質項目檢測內容包含下列六種: (1)構造檢查:確認為器具及器具各部之構造,製造時有關燃氣洩漏、發生火災之安全性及耐用性,於通常運輸、安裝、使用時會否產生破損或對使用上有障礙之變形。 (2)燃氣通路之氣密性檢查:檢視燃氣從容器(攜帶式瓦斯罐)經器具到焰口處是否有洩漏。 (3)燃氣通路之耐壓性檢查:檢視燃氣通路之耐壓規定,不得變形、破損或洩漏。 (4)燃燒狀態檢查:檢視使用時其廢氣中一氧化碳濃度、確實移火、不得熄火及回火、火焰要均勻及不發生煤煙等規定。 (5)電氣點火性能檢查:10次中有8次以上能點著,不得有連續不點火,且不得有爆炸性點火。 (6)壓力感知安全裝置檢查:檢視如容器内壓力過高時,能否自動切斷燃氣通路且絕不自動復位。 至於「標示查核」項目,依《商品檢驗法》、CNS 14529「攜帶式卡式爐」之標準,檢視商品本體有無商品檢驗標識,中文標示是否符合規定。 檢測結果 檢測結果顯示,抽查的10件商品,「標示查核」計有2件不符合規定,「品質項目」計有1件不符合規定。 「標示查核」不符之商品為:市購商品項次1的「FIRE火鳥BIRD卡式爐」,其商品標示之「燃氣消耗量」與技術文件資料不同,其「標示查核」評定應為「不符合」。另外,網購商品項次7的「宝禾BAOHE─品名無標示」,其商品係未經標檢局檢驗合格,商品本體未貼附「商品檢驗標識」、未黏貼「成品標示」、「使用標示」,商品亦無「報驗義務人之姓名或名稱、地址」、所附說明書「非使用正體中文」,其「標示查核」亦經評定為「不符合」。 「品質項目」不符之商品為:網購商品項次7的「宝禾BAOHE─品名無標示」,其品質檢測計有:「爐體可裝入備用瓦斯罐」、「容器誤裝時可與器具接合且接合處燃氣洩漏」、「卡式爐開關未關閉時仍可安裝瓦斯罐」、以及「壓力感知安全裝置作動後未能使容器脫離」等項目不符合情形。 上述「品質項目」不符規定之情形,可能產生使用風險說明如下: 一、爐體可裝入備用瓦斯罐時,在瓦斯罐處於點火使用狀態下,可能造成備用瓦斯罐溫度急遽升高,進而致罐體爆炸風險。 二、容器誤裝造成瓦斯洩漏,若此時爐具旁邊有火源,可能會引起火災。 三、卡式爐開關未在關閉位置時,若仍可接上瓦斯罐,會造成爐體內部瓦斯的聚集,點火時易有爆燃的危險。 四、壓力感知安全裝置作動後,安全裝置無法使受熱瓦斯罐退罐或切斷瓦斯,可能會造成瓦斯罐爆炸意外。 標準檢驗局表示,項次1商品不符合「標示查核」部份,將依《商品檢驗法》第59條規定,通知業者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百萬元以下罰鍰。項次7商品不符合品質檢測部分,倘經查證屬逃避檢驗者,後續將依《商品檢驗法》第60條規定,處新臺幣25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鍰外,另將依同法第63條第2項通知報驗義務人限期回收或改正。商品不符檢測規定之處置,標準檢驗局將依《商品檢驗法》第40條第1項規定要求業者補辦申請核准,違者將廢止其商品驗證登錄,經廢止後,不得將該商品運出廠場或輸出入外。 檢測項目及檢測標準/法規 檢測項目 檢測標準/法規 (一)品質項目: 構造檢查 燃氣通路之氣密性 燃氣通路之耐壓性 燃燒狀態 電氣點火性能 壓力感知安全裝置 CNS 14529「攜帶式卡式爐」 (二)標示查核: 商品檢驗標識 中文標示 《商品檢驗法》 CNS 14529「攜帶式卡式爐」 檢測/查核結果 品質項目 檢測項目: 構造檢查 燃氣通路之氣密性 燃氣通路之耐壓性 燃燒狀態 電氣點火性能 壓力感知安全裝置 檢測結果—全數符合規定 構造檢查:計有1件不符合規定(項次7) 不符合原因如下: 在通常使用狀態時,能裝入預備容器。 器具開關不在關閉位置時,容器與器具可接合。 容器誤裝時可與器具接合且接合處燃氣洩漏。 燃氣通路之氣密性:全數符合規定 燃氣通路之耐壓性:全數符合規定 燃燒狀態:全數符合規定 電氣點火性能:全數符合規定 壓力感知安全裝置:計有1件不符合規定(項次7),不符合原因係安全裝置作動後,容器未能與器具脫離。 標示查核 商品檢驗標識-1件不符合規定(項次7),不符合情形係因商品本體未貼附商品檢驗標識。 中文標示-2件不符合規定,不符合情形如下: 項次1:本體標示燃氣消耗量為155 g/h,與技術文件資料165 g/h不符。 項次7: 本體未黏貼成品標示、使用標示。 商品無報驗義務人之姓名或名稱、地址。 所附說明書非使用正體中文。 結論 對消費者的呼籲 1.應購買有標示「商品安全標識」(圖例如: 或 )之商品。 2.商品檢驗標識查詢:https://civil.bsmi.gov.tw/bsmi_pqn/) 3.檢視器具名稱、型號、規格、製造日期、使用容器型式及製造商或進口商名稱、地址、電話、產地、材質等各項標示是否清楚。 4.檢視商品本體上的操作標示、警語與使用注意事項等是否清楚標示,產品是否附有中文使用說明書。 5.使用前應詳細閱讀使用說明書內容,並依照使用步驟說明操作(如:裝置瓦斯罐、點火、熄火等),尤其是點火前,必須先確認瓦斯罐是否裝置正確,確認無聞到瓦斯味後再點火,以避免發生危險。 6.為避免瓦斯罐過熱發生氣爆,使用卡式爐時,不可雙爐或多爐併用,以及不要使用過大鍋具烹煮食物。 7.在使用卡式爐時,切勿將預備瓦斯罐靠近爐具,週遭也不可有易燃物。 8.有關使用上應注意與禁止事項,及日常的檢查及清潔保養等,必須確實遵照說明書內容的指示。 9.卡式瓦斯罐應置於陰涼、乾燥且通風良好處,避免陽光直接照射,並勿放置在高溫或密閉空間,如汽車內部空間及機車行李箱。 對業者的呼籲 標準檢驗局指出,卡式爐已列屬「應施檢驗商品」範圍,應完成檢驗程序後,始得運出廠場或輸入,對於市場上流通之商品,該局每年度均訂有市場檢查計畫,倘發現該類商品不合格者,即派員追蹤調查不合格原因,並作成訪談紀錄後依相關法規處理,以雙重把關機制維護消費者權益。 消基會呼籲廠商應落實商品之安全性及標示之正確性,以維護消費者權益及安全。為確保網購商品之消費者權益,網路賣家於網路販售應施檢驗商品時,應於銷售網頁主動揭示商品檢驗標識或提供商品檢驗證書。消費者於網購平臺上購買到不符合商品時,亦應儘速與網路賣家或網購平臺聯繫,以保障自身權益。標準檢驗局將持續與網購平臺合作,針對不安全及涉違規商品進行宣導及下架,以維護網路商品交易安全性。 檢驗報告附表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雙北地區「魚漿煉製品」採樣檢測 1件包裝樣品未標示過敏原醒語 16件樣品均未檢出過氧化氫殘留和硼酸及其鹽類
台灣四面環海,占地利之便,擁有豐富的海洋資源,加上養殖技術發達,隨時都有新鮮的魚類可以食用,魚類除了提供重要優質的蛋白質,還含有豐富的維生素D和鈣、磷、鐵等礦物質。魚類除了可直接食用魚肉,水產加工也為漁業帶來更多的產業價值,很多魚類可以全尾利用,常見的魚鬆、魚漿煉製品、魚罐頭及魚油等,都是魚類產品物盡其用的例子。 其中,魚漿為魚肉去刺再擂潰為泥狀,與鹽、糖、太白粉、地瓜粉、胡椒粉等調味料攪拌均勻之製品,魚漿可再進而加工製成消費者經常購買的魚丸、甜不辣、魚板、魚冊、魚餃、魚麵、魚酥、魚排等食物,是經常在餐桌上可以看到的菜品,不論單獨食用或當作配菜,都可以變化出美味的料理。這些產品雖美味且隨處可見,卻可能是「看不出食物原型」的最佳代表,現代消費者講究健康,且許多訊息推廣儘量食用原型食物,因此面對加工食品時,對於其製造過程,難免會心存疑慮。 在2016年間台中市衛生局抽驗的魚丸製品中,發現有部分樣品檢出過氧化氫(陽性,標準為不得殘留檢出),過氧化氫依規定作為殺菌劑可以使用在魚肉煉製品,但不得殘留檢出;另外消費者一定接受過的「魚丸很Q彈是因為加了硼砂」的說法。魚丸與甜不辣這2項魚肉煉製品,除了是火鍋的必備商品外,也是鹽酥雞攤上的明星商品,更是烤肉活動的不敗食品,可見受歡迎的程度。市面上不論包裝或零售的產品,部分吃起來非常Q彈,尤其烤過的魚丸和甜不辣,刷上些許醬油,香味四溢,大人小孩都喜愛。 有鑑於國內消費者在中秋佳節喜愛舉行烤肉活動,魚丸與甜不辣會有較多的食用機會,為維護消費者健康,本會特在台北市與新北市兩個人口眾多的都會地區,再度進行市售魚漿煉製品調查測試,以提供消費者選購時參考。 採樣 於2021年6~7月間,至台北市及新北市傳統市場、超市及量販店購買魚漿煉製品,其中10件為魚丸、花枝丸及6件為甜不辣,共計購得16件樣品。(調查(測試)項目、方法與標準請見表1) 調查及測試結果(請見表2) 一、價格調查 本次測試的16件樣品,每100克單價為16~28元,其中單價較低的是3號「甜不辣」(延吉市場購買)、4號「甜不辣」(阿霞火鍋料總匯購買)及10號「虱目旗魚丸」(板橋福德市場購買),單價較高的是15號「丸子」(阿霞火鍋料總匯購買)。 二、標示調查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規定,「食品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品名,內容物名稱,淨重、容量或數量,食品添加物名稱,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原產地(國),有效日期,營養標示,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另外,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訂定之《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市售包裝食品之魚類及其製品為過敏原強制標示項目,及依第25條訂定之《散裝食品標示規定》中原產地(國)的標示相關規定(請詳見文末BOX)進行檢視。 本次調查16件樣品,有2件是包裝食品,為編號8號「達人上菜花枝風味丸」及16號「花枝風味丸」,經檢視,8號「達人上菜花枝風味丸」標示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16號「花枝風味丸」則未依據《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標示過敏原醒語。其餘14件散裝食品,編號1、2、7及9號符合《散裝食品標示規定》,另外10件因在採樣過程中未取得發票或收據,故無法知曉其是否具有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食品販賣業者,因此無法依現行《散裝食品標示規定》判斷是否須納入標示原產地的規範。 現行《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包裝食品未依《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辦理標示,將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規定,處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標示不實依違反同法第28條規定,處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產品依第52條限期回收改正。 三、過氧化氫殘留檢測 「過氧化氫」即一般稱為雙氧水,經常被使用在作為食品的殺菌劑,除了能延長食品的保存期限,也具有漂白的效果,但若攝取殘留過氧化氫的食物,會刺激人體的腸胃道。世界衛生組織國際癌症研究機構(IARC)將過氧化氫列為Group 3,表示為動物的致癌物質,但對人體無法判定為人類致癌物。 依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二)類殺菌劑的規定,「過氧化氫可使用於魚肉煉製品、除麵粉及其製品以外之其他食品;用量以過氧化氫(H₂O₂)殘留量計:食品中不得殘留。」 本次測試16件樣品中的過氧化氫殘留量,均未檢出。 四、硼酸及其鹽類檢測 硼砂(又稱四硼酸鈉)是一種常見的含硼鹽類,外觀為無色晶體或白色粉末,易溶於水,水溶液中的硼酸分子進一步發生化學變化,是硼砂可使食物更為 Q 彈的關鍵;另外亦可以抑制酵母菌與黴菌的生長,曾被錯誤沿用當作防腐劑,作為抑制酪胺酸酵素(tyrosinase)作用,防止酪胺酸(tyrosine)氧化成黑色素,例如使用於蝦類食品防止黑變,保持其色澤美觀。硼砂對人體的危害,主要為硼砂會與胃酸反應的產物「硼酸」,會被腸胃道或是受損的皮膚迅速吸收,但不易排出的「蓄積性毒物」。 硼酸與硼砂並非合法的食品添加物,1994年已經公告禁用在食品中,早期有業者會違法使用,拿來增加食品彈性口感與保水度,延長保存期限或是保持色澤美觀,就曾有鹼粽、年糕、油麵、貢丸、魚板及蝦仁等食品被違法使用了 硼酸。主管單位多建議以「三偏磷酸鈉」(為磷酸鹽類品質改良劑)作為硼砂的替代品,一樣可增加食品的彈性與口感,且安全性高。 硼酸及其鹽類禁止使用於食品中,為不得檢出,本次測試16件樣品中,均未檢出含硼酸。 五、結論 本次樣品標示調查結果,有1件包裝食品的標示未依《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標示醒語,業者應儘速改善。此外,測試16件魚漿煉製品中過氧化氫殘留及硼酸及其鹽類含量,均未檢出,然而應提醒消費者注意的是,加工製品在製程上,為了讓成品較美味,可能會經過較多的調味,食用時一定要注意食用量,避免食入過多的調味品及添加物。 魚漿煉製品的基本製作步驟為採肉、漂洗、擂潰、成型,以及最後的加熱,本次測試的部分樣品,觸感非常Q彈,而造成Q彈的關鍵一般來說應該與製程中「擂潰」的步驟息息相關。魚漿加工製品應是以純魚肉為主要原料,通過製程,添加必要的鹽分、糖分、調味料等材料,充分攪拌後再經過成型與加熱。另外,添加澱粉類與水加熱後會有糊化作用,可以增加成品的含水性及改善成品在冷凍狀態下的安定性,但若添加太多,可能影響彈性及口感。 現行《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中的「卡德蘭熱凝膠(curdlan)」,曾有報導被拿來取代魚漿製作魚丸,卡德蘭膠是一種萃取自菌類的多醣類,是法規上允許添加的,且為使用上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沒有使用量上面的限制,但添加過量會使產品變脆,反而影響口感,所以無法完全取代魚漿。 另外,《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中作為結著劑的磷酸鹽類,也是可以合法使用在魚肉煉製品中,用量以磷酸鹽(phosphate)計為3 公克∕公斤(g/kg)以下。魚丸中添加磷酸鹽可以確保成型及口感,雖然加了磷酸鹽的魚丸吃起來較為彈牙,許多消費者也已經習慣彈牙的魚丸產品,但市面上也有無添加磷酸鹽的魚丸,用提高澱粉或添加修飾澱粉來取代使用磷酸鹽,但若是經過較長的冷凍期,口感會變得比較差。少量磷酸鹽存在於各類食物中,因磷酸鹽有穩定蛋白質與酸鹼值的功能,食物中以乳品、肉品、水產品、堅果及豆類作物的含量較高。另外,加工食品為增加其保水性,使產品表面緊實、乾燥,避免蛋白質變性、鮮度降低與油脂氧化等問題,使用磷酸鹽作為結著劑極為普遍,雖然磷是人體必需營養素,但攝取過多仍可能造成鈣磷平衡失調,引起腎結石或心血管疾病等風險,消費者在食用時應該注意飲食均衡,避免過量攝取。 給消費者的建議 1.購買魚漿產品時,建議挑選有清楚標示的產品,優先選擇有標示產地及成分者。 2.挑選時,可以留意若觸感非常Q彈或產品久煮不爛,可能是加入較多食品添加物。 3.魚肉煉製品製程中會經過調味,依「食品營養成分資料庫」2019年版,市售魚丸,無論是花枝丸、虱目魚丸或是旗魚丸,每百公克(約2〜3顆)鈉含量就高達450〜700毫克之間,依據衛生福利部建議,成人每日鈉總攝取量不宜超過2,400毫克(即鹽6公克),食用100克魚丸的鈉含量,約占每日鈉建議攝取量的五分之一至三分之一之間,建議需要控制鹽分攝取的消費者留意淺嚐,此外也要注意磷酸鹽,特別是腎功能不佳者,若長期攝入過量磷酸鹽恐致高血磷症、腎性骨病變等。 給政府的建議 1.建議定期抽驗市售魚漿煉製品其中魚肉含量及添加物。 2.市面散裝加工製品種類眾多,《散裝食品標示規定》並未規定魚漿煉製品須標示成分,建議應研議對此類消費者經常食用的加工產品,至少應標示主成分比例,讓消費者在選購及食用時,斟酌購買及食用份量。 給業者的建議 目前具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食品販賣業者販售散裝食品應標示品名及原產地(國),國家已制定《散裝食品標示規定》並於2021年1月1日施行,建議業者若非具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食品販賣業者,仍應自主進行標示品名、成分原產地(國),提供消費者更多選購資訊。同時,目前法規尚未要求散裝食品標示過敏原,然而部分食品不易從外觀分辨是否含有過敏原,加上未來全球COVID-19疫情緩和,國際旅遊解禁,會有更多國際觀光客來台灣品嘗美食,沒有人希望會發生食品過敏的遺憾,因此可以考量散裝食品自行標示過敏原。 ※本檢驗報告僅對消基會採樣的樣品負責。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表1、調查(測試)項目、方法與標準 調查、測試項目 調查、測試方法 調查、測試標準 檢驗單位 價格調查 比較樣品每百公克的購買價格 - 消基會 標示調查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散裝食品標示規定》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及25條 過氧化氫 食品中過氧化氫之檢驗方法 《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二)類殺菌劑規定,過氧化氫:本品可使用於魚肉煉製品、除麵粉及其製品以外之其他食品;用量以H2O2殘留量計:食品中不得殘留。 硼酸及其鹽類:禁止使用於食品中,不得檢出。 硼酸及其鹽類 食品中硼酸及其鹽類之檢驗方法 ※詳細檢測結果請見《消費者報導》雜誌2021年9月號485期。電子帳單應提供固定優惠
近年來各種長期固定消費帳單因推行節能減碳政策,舉凡水電、天然氣、信用卡、電信、保險…等等業者均鼓勵消費者改採電子帳單,但目前除了自來水公司優惠3元、台灣電力公司優惠10元(自110年01月起)之外,其他各種電子帳單均無固定減收之優惠,無法有效鼓勵消費者響應環保並有違消費權益。 早期推動電子帳單是公部門為落實2030年達到「帳單零碳」的目標,由於帳單除紙張外,還有透明的塑膠片,屬於複合性材質,每年預計會產生9億份紙本帳單,換算每人日用水量為280公升,所省的水可竟讓一個人使用30年之久。 消基會中區分會於疫情期間蒐集各家公司各類電子帳單,發現許多業者以便利及響應環保之名,鼓勵消費者以轉帳或扣款方式繳費並採用電子帳單;消基會對需固定繳費之電子帳單進行調查(如附表),發現消費者改採電子帳單的回饋,除了自來水公司優惠3元、電力公司優惠10元之外, 一般例行繳費的瓦斯費、市話(中華電信)及各家行動通訊業者的電信費、銀行對帳單&信用卡費、保險公司保費,各項電子帳單均無固定減收之優惠予消費者。 以四大電信業者來說,用戶如將原先的紙本帳單轉為電子帳單,有的可獲得抽獎機會,品項則為中華電信的Hami Point點數或是遠東集團旗下百貨的禮券等;而以銀行或是保險公司為例,雖有部分像是台新銀行的業者,偶爾推出活動給予誘因藉以推廣電子帳單,比如除可免費騎乘共享機車GoShare,還可抽電動機車等外,優惠回饋給消費者十分有限,企業經營者卻可省下所費不貲的成本。 消基會呼籲,企業經營者在原先紙本帳單的紙張、印刷、裝訂、郵票郵寄、人事的成本都已省下,經年累月下來,金額十分可觀,而且企業經營者若僅是提供點數、小額禮券或是單次抽獎、1次性的減免並不符合比例原則,且對一般消費者誘因不大,不會積極由紙本帳單改用電子帳單。消基會認為消費者使用電子帳單應該比照水電公司「還利於民」,每期提供固定優惠,對消費者而言才是真正的公平回饋。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科學防疫 更要法制防疫 接種疫苗 讓民眾清楚風險 因接種受害,應儘速並從寬給付受害救濟金
科學防疫,更要法制防疫接種疫苗,讓民眾清楚風險 因接種受害,應儘速並從寬給付受害救濟金 根據新冠肺炎防疫指揮中心8月25日公布資料,台灣地區自疫苗開打以來,因接種疫苗而發生不良反應事件的最新統計,已累積有663例疑似因接種疫苗致死案例。其中有540例接種AZ疫苗、119例接種莫德納疫苗、4例接種高端疫苗。AZ與莫德納疫苗分別在施打73天、26天後,才出現死亡案例,但反觀高端疫苗自8月23日開始施打,卻迄今僅5天,竟已經傳出4例施打後死亡個案,顯然國人因施打疫苗而發生重大傷病甚至死亡情事,不論是國產或進口疫苗,確定皆有其一定的風險存在,已可確認。 依疾管署公布之統計資料,截至本年8月24日止,AZ共接種6,440,517劑,莫德納接種3,677,248劑,高端共接種286,957劑。有關因施打疫苗後而發生嚴重不良反應事件(所指嚴重不良反應事件係包括:死亡以及各種身體傷害)中,因施打AZ而發生2,075例疑似嚴重不良反應事件中,死亡者有540例,死亡占比約為0.0084%;因施打莫德納而發生616例嚴重不良反應事件中,死亡者為119例,死亡占比約為0.0032%;施打高端疫苗而發生死亡事件共4例,死亡占比約為0.0014%。總計疑似因施打疫苗而死亡人數,高達663個個案。 防疫法制化 「疫苗接種」與「受害救濟補償」應雙軌並行 保障國人「知情」與「健康維護權」 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36條規定,「民眾於傳染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應配合接受主管機關之檢查、治療、預防接種或其他防疫、檢疫措施」,依據此項規定,「民眾有接受預防接種的法定義務」;為此,同法第30條規定乃進一步規定:「因預防接種而受害者,得請求救濟補償」。而為辦理此項接種疫苗而受害者的救濟補償措施並籌措其補償金的財源,同法第30條第3項進一步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向疫苗供應者徵收一定金額,充作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 消基會認為,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36條規定,「民眾既然有接受預防接種的法定義務」,基此規定,政府為防治疫情、維護國人健康,對國人接種的新冠肺炎疫苗,無論是在國內所生產、製造,或是自國外引進的疫苗,政府依法當然具有法定的管理權限與職責。對於疫苗接種所可能發生的風險或副作用,政府應當讓國人事先充分知悉,以落實國人的「知情權」以及保障國人的「健康維護權」。 其次,政府對於所自行採購或受贈的各種新冠肺炎疫苗,無論是購自國內,或自國外藥廠引進,對於疫苗的品質與安全性,本來即有嚴格把關的法定責任;對於採購或受贈的各種疫苗,接種之後可能產生的各種副作用,亦應事先科學評估,對於施打疫苗之後,可能發生的各種不良反應(死亡或傷害等),妥定「接種疫苗受害者的救濟與補償措施」。惟有事先充分告知與揭露、事後對於各種疑似接種的不良反應,儘速提供充分的救濟補償,方為政府應有的法制作為。 面對已不幸逝世的663位國人寶貴生命,我們誠願政府機關積極出面說明每個死亡或重大不良案例的可能原因,儘快給因接種疫苗而重大傷病者或死者家屬一個清楚的交代,而不願只是聽到指揮中心說:「打疫苗利大於弊」,而未見採取更積極迅速的作為。因為對於配合防疫措施接受疫苗施打,但不幸卻致生傷病甚至死亡結果的國人而言,協助他們儘速的接受救濟補償,以及公布具體的調查結果,瞭解損害發生的原因,才是真正的補救之道,以免招致「遲來的正義,非正義」的批評。 疫苗接種與受害救濟補償必須雙軌並行 消基會指出,施打疫苗和所有醫療行為都有著不確定性,尤其目前人類對於近來出現的新冠肺炎病毐,一再變異,所有為緊急因應疫情而研發的各種疫苗,除近日已確定獲得美國授以藥物許可證的輝瑞疫苗外,其餘各種疫苗,目前皆僅以獲得「緊急施打授權」(EUA)的形式,獲得施打的緊急使用許可,我們確信未來隨著生物科技的進步,人類一定可以人定勝天,研發出更有預防療效、副作用更低、安全性更高的新冠肺炎疫苗,但是由於醫療科技發展的不確定性,屆時仍然會有一定疫苗安全性風險存在,故而在此之前,對於現行施打的各種疫苗,我們除要抱持「疫苗接種一定會出現風險」的充分認知,並在接種施打之際,同步要求政府建立並完善執行「疫苗接種受害救濟補償」制度。 傳染病防治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因預防接種而受害者,得請求救濟補償」,同條第3項及第4項進一步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於疫苗檢驗合格時,徵收一定金額充作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前項徵收之金額、繳交期限、免徵範圍與預防接種受害救濟之資格、給付種類、金額、審議方式、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上述規定,是目前國人接種疫苗如果發生不良反應案例時的「受害救濟」法源,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依據此一規定,早於民國93年7月13日即由當時的行政院衛生署研定並發布全文 14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一種,此後並配合母法的修訂及事實上需要,經過九次修訂,目前最近一次的修訂(最新的現行法)為民國 110 年 02 月 18 日的修訂施行。 依據現行「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第 3 條規定:「疫苗製造或輸入廠商應繳納一定金額,充作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每一人劑疫苗,徵收新臺幣一點五元。但基金總額未達新臺幣一億五千萬元或逾新臺幣四億元時,中央主管機關得依基金收支運用情形調整之。」 緊急授權疫苗具風險 宜從寬、從速救濟安民心 對於疫苗副作用疑慮一直是各國政府關注焦點,根據國外各媒體報導,香港針對接種疫苗後出現傷亡情況,最高可獲賠港幣300萬元(約新台幣1,080萬元);日本則承諾,要是有人因為接種疫苗導致死亡,家屬可以一次性領到4,420萬日圓賠償金(大約1,100多萬台幣);韓國政府在今年一月份時,也針對所有疫苗引發的副作用進行救濟,包含住院和任何醫療費用;英國則在去年緊急批准施打疫苗之前,也推出疫苗副作用救濟計畫,最高可給付120,000英鎊(約480萬台幣)。 因此,放眼國際,針對接種經以「授權利用許可」(EUA)方式取得接種許可疫苗,主要的國家政府,對於受害民眾,皆有相當完備救濟方案或措施。相較而言,我國對於接種疫苗所產生危害救濟,在法制上算是相對完備。但是徒法不足以自行,目前國人對於這套救濟補償制度的實際運作情形,並非熟悉;抑且,國人對於受理機關就疑似接種疫苗受害案件的審議效率,則多所質疑。這些意見,主要包括: ♦衛福部現在工作重點,似乎置重點於衝高接種疫苗的覆蓋率,而對於接種疫苗受害補償救濟案件審議,則未為相對重視。♦相對而言,審議委員會未能儘速審定傷病或死亡與施打疫苗的關連性,除未能充分體認傷病者或死者家屬心理感受之外,或許也會讓國人對於是否應接種疫苗,產生卻步心理。 經消基會仔細檢視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官網,目前衛福部所設置的「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審議小組」,共有24位成員(委)員,但是他們幾乎都是兼任人員,並非專任,處理人力是否足夠?先值檢討。再者,目前審議委員會係以「每個月定期集會」方式審議受害者救濟案件,但是目前台灣發生接種疫苗受害案件,已經高達2,693件之多,以每次會議討論30個個案計算,審議效率應該還要再提高,否則難符合國人期待! 從寬認定預防接種受害救濟之因果關係,加速預防接種受害案件審議效率 依美國於1988年「國家預防接種傷害救濟制度」(National Vaccine Injury Compensation Program 簡稱VICP)的成立宗旨,認為審議民眾接種疫苗而受損害案件時,應當採取比傳統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更為有效的救濟制度。特別是關於「是否成立因果關係」的認定,不宜比照民法侵權行為因果關係作為認定標準,應該從寬認定。基於此一觀點,我們建議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審議委員會,在依照審議辦法審議申請接種疫苗受害補償救濟案件時,宜參考我國建立「預防接種受害救濟補償制度」的立法理由與立法目的,從寬認定因果關係。因為判斷是否成立救濟補償,其重點並不是為了查明是由何人造成損害?何人應該負責任?也不在於判斷何人是否具有疏失,審議認定的重點其實是在於「釐清接種疫苗所產生的副作用或不良反應的事實是否存在?」以及「發生在疫苗接種者身上的不良反應,是否與所接種的疫苗有關?」這二點而已。為儘速完成受害救濟補償,消基會建議接種疫苗受害救濟審議委員會對於相關案件的審議,能採納上述見解,儘速完成審議。 消基會進一步指出,目前我國已經接種的新冠疫苗,除了部分是由台灣自己購買之外,也有為數不少來自於友邦的捐贈。而在不久的將來(最快本月底或九月初),由永齡基金會、台積電與慈濟捐贈的BNT疫苗,亦將相繼抵台,提供國人施打。政府原用來購買疫苗的經費,因為前述機構大量捐贈,顯然節省不少政府的採購預算,基於此一理由,主管機關對於國人因為接受疫苗注射而發生受害的補償救濟,自不宜過於嚴苛!許多人因此建議:政府應當善用減省採購疫苗的節餘經費,掖注充實疫苗接種受害補償救濟基金,從寬認定,並儘速發給受害人。 針對新冠肺炎的救濟制度,消基會謹呼籲如下: 一、建請政府對於疫苗施打政策與受害救濟補償制度,儘速向國人完整說明,提供完整而透明資訊。 二、對於先天即具有一定風險的疫苗接種,政府應事先讓國人知悉其可能風險與各種副作用,佐以完善執行「疫苗接種受害救濟補償制度」各項措施,以鼓勵尚未接種的民眾繼續接種,以正向、積極態度對抗疫情。三、應效法先進國家積極作法,對於申請受害救濟補償案件,從寬認定,儘速給予救濟,早日讓受害者及其家屬安心,平息社會的不安。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傳染病防治法: 第36條:「民眾於傳染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應配合接受主管機關之檢查、治療、預防接種或其他防疫、檢疫措施」; 第30條:「因預防接種而受害者,得請求救濟補償。 前項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受害情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受害發生日起,逾五年者亦同。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疫苗檢驗合格時,徵收一定金額充作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 前項徵收之金額、繳交期限、免徵範圍與預防接種受害救濟之資格、給付種類、金額、審議方式、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人或母體疑因預防接種而受害者,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請求救濟。 前項預防接種之範圍,包括施打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許可證或專案核准進口,並經檢驗或書面審查合格之疫苗。 第3條 疫苗製造或輸入廠商應繳納一定金額,充作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每一人劑疫苗,徵收新臺幣一點五元。但基金總額未達新臺幣一億五千萬元或逾新臺幣四億元時,中央主管機關得依基金收支運用情形調整之。 前項基金之徵收基準如下: 一、依疫苗檢驗合格之劑數,按劑計算。 二、依本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緊急專案採購之疫苗,以其製造或輸入之劑數按劑計算。 第一項徵收金之免徵範圍如下: 一、製造供輸出之疫苗。 二、由主管機關專案採購以援助外國之疫苗。 三、其他專案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免徵之疫苗。 第4條 疫苗製造或輸入廠商應於中央主管機關核發疫苗檢驗合格證明、檢驗或書面審查報告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繳納徵收金至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 疫苗製造或輸入廠商逾期繳納徵收金者,應自繳納期限屆至之次日起,每逾二日按滯納金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第5條 預防接種受害救濟給付種類及請求權人如下: 一、死亡給付:疑似受害人之法定繼承人。 二、障礙給付:疑似受害人。 三、嚴重疾病給付:疑似受害人。 四、其他不良反應給付:疑似受害人。 第6條 請求權人申請預防接種受害救濟,應填具預防接種受害救濟申請書(以下簡稱申請書),並檢附受害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受害之資料,向接種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主管機關得通知請求權人限期提供健康檢查、非以全民健康保險身分就醫之病歷、身心障礙鑑定結果證明或其他相關資料;請求權人屆期不提供者,依審議前已取得資料進行審議。 第7條 地方主管機關受理前條申請後,應於七日內就預防接種受害情形進行調查。 地方主管機關應將前項調查結果填入預防接種受害調查表,連同申請書、疑似受害人就醫病歷及相關證明資料,送請中央主管機關審議。 第8條 依前條調查之疑似受害人就醫病歷,其範圍如下: 一、年齡未滿三歲或罹患先天性疾病之兒童:出生起訖申請日止之全部病歷。 二、罹患慢性疾病者:接種前至少三年迄申請日止之全部病歷。 三、前二款以外者:接種前一年迄申請日止之全部病歷。 第9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預防接種受害救濟之審議,應設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審議小組(以下簡稱審議小組),其任務如下: 一、預防接種受害救濟申請案之審議。 二、預防接種與受害情形關聯性之鑑定。 三、預防接種受害救濟給付金額之審定。 四、其他與預防接種受害救濟之相關事項。 第10條 審議小組置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五人;委員由中央主管機關就醫藥衛生、解剖病理、法學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聘兼之,並指定一人為召集人。 前項法學專家、社會公正人士人數,合計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委員之單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任期內出缺時,得就原代表之同質性人員補足聘任,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審議小組之召集人,負責召集會議,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第11條 審議小組審議預防接種受害救濟案時,得指定委員或委託有關機關、學術機構先行調查研究;必要時,並得邀請有關機關或學者專家參與鑑定或列席諮詢。 第12條 審議小組於必要時,得依職權或依請求權人之申請,通知其於指定期日、處所陳述意見。 第13條 審議小組鑑定預防接種與受害情形關聯性之分類如下: 一、無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鑑定結果為無關: (一)臨床檢查或實驗室檢驗結果,證實受害情形係由預防接種以外其他原因所致。 (二)醫學實證證實為無關聯性或醫學實證未支持其關聯性。 (三)醫學實證支持其關聯性,但受害情形非發生於預防接種後之合理期間內。 (四)衡酌醫學常理且經綜合研判不支持受害情形與預防接種之關聯性。 二、相關:符合下列情形者,鑑定結果為相關: (一)醫學實證、臨床檢查或實驗室檢驗結果,支持預防接種與受害情形之關聯性。 (二)受害情形發生於預防接種後之合理期間內。 (三)經綜合研判具有相當關聯性。 三、無法確定:無前二款情形,經綜合研判後,仍無法確定其關聯性。 前項醫學實證,指以人口群體或致病機轉為研究基礎,發表於國內外期刊之實證文獻。 第一項綜合研判,指衡酌疑似受害人接種前後之病史、家族病史、過去接種類似疫苗後之反應、藥物使用、毒素暴露、生物學上之贊同性及其他相關因素所為之醫療專業判斷。 第14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案件資料齊全之次日起交由審議小組於六個月內完成審定。必要時,得予延長,並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三個月。 請求權人於審議期間或進行陳述意見時,補具理由或事證者,審議期間自收受最後補具理由或事證之次日起算。 請求權人於延長審議期間或進行陳述意見時,補具理由或事證者,審議期間自收受補具理由或事證之次日起算,不得逾三個月。 第15條 審議小組置辦事人員,協助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審議相關事項,由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現職人員擔任;並得視救濟審議業務需要,進用相關專業或技術人員。 第16條 預防接種受害救濟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審定: 一、逾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所定請求期間。 二、受害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受害之資料不足,不能補正或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第17條 預防接種受害救濟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予救濟: 一、發生死亡、障礙、嚴重疾病或其他不良反應與預防接種確定無關。 二、常見、輕微之可預期預防接種不良反應。 三、轉化症或其他因心理因素所致之障礙。 四、非因預防接種目的使用疫苗致生損害。 第18條 審議小組依救濟給付種類,審定給付金額範圍如附表。 審定給付金額,應依受害人之受害就醫過程、醫療處置、實際傷害、死亡或致身心障礙程度、與預防接種之關聯性及其他相關事項為之。 障礙程度之認定,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令所定障礙類別、等級。 嚴重疾病之認定,依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或嚴重藥物不良反應通報辦法所列嚴重藥物不良反應。 給付種類發生競合時,擇其較高金額給付之;已就較低金額給付者,補足其差額。 第19條 預防接種受害救濟案件,有下列各款情事者,得酌予補助: 一、疑因預防接種致嚴重不良反應症狀,經審議與預防接種無關者,得考量其為釐清症狀與預防接種之關係,所施行之合理檢查及醫療費用,最高給予新臺幣二十萬元。 二、疑因預防接種受害致死,並經病理解剖者,給付喪葬補助費新臺幣三十萬元。 三、孕婦疑因預防接種致死產或流產,其胎兒或胚胎經解剖或檢驗,孕程滿二十週,給付新臺幣十萬元;未滿二十週,給付新臺幣五萬元。 第20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就審議小組之審定結果,以書面通知請求權人,並副知地方主管機關。 第21條 救濟給付由中央主管機關依前條核定結果,一次撥付請求權人。但審定結果需視預防接種受害人之受害程度或治療情況分次給付者,不在此限。 救濟給付應於救濟給付行政處分送達日起三個月內完成撥付手續。 第22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預防接種受害救濟業務,得委任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團體辦理下列事項: 一、預防接種受害救濟業務之審議準備及結果通知等工作。 二、救濟金之給付。 三、其他與預防接種受害救濟業務有關事項。 第23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五倍券浪費成本、又不環保」 九成民眾贊成發放現金 刺激消費/振興經濟,更要有紓困配套 消基會呼籲苦民所苦,紓困與振興並行
本年7月21日國內新冠肺炎疫情開始比較舒緩之際,行政院蘇貞昌院長對外表示,鑒於去(109)年發放振興三倍券非常成功,為台灣創造逾千億元之新台幣經濟效益的先例,且因為本年五月開始的這波本土疫情,對於台灣內需產業、企業、個人,包括:餐飲、零售、百貨,甚至電影、展演等行業,帶來更大程度的衝擊與損害;對於受到衝擊的企業,政府應想盡辦法協助,因此,行政院長乃指示所屬,仿去年三倍券的式,研議規畫發行財務規模更大的五倍振興券之議。 行政院指出,發行五倍券有4大優點,第一,民眾拿到現金不一定會馬上消費,但五倍券有使用期限,能在短期刺激經濟;第二,現金是一次性消費,但商家拿到五倍券可以再消費,創造循環使用效益;第三,為了鼓勵民眾多消費,商家會祭出優惠,地方政府也會加碼,經濟效益會擴大,現金則無法加碼;最後,透過參與式經濟,讓民眾透過支出1,000元一起振興市場,在心理上也不會想浪費錢。 然而,當上述的政策初步成形之際,民間卻不斷傳出「都快餓死了,還有餘力存錢?!」、「印製振興券需要22億元印製成本」等異聲,而比例相當高的民意代表,不分黨派,也不斷高喊:「發現金」、「免收1000元」種種呼聲。消基會基於政府規畫中「五倍券」振興措施的財源,來自全民納稅錢,期待政府能夠本諸「取之於民、用之於民」理念,妥適規劃滿足民眾需求、達到振興經濟效果的方策,為此爰基於民間消費者團體立場,決定辦理網路民意調查,廣泛蒐集消費者意見,聽取民眾說法,為公眾事務發聲,並提供政府參考。 本次調查原預訂自民國110年8月12日(星期四)15:00起至8月17日15:00止,為期六天,提供費者填答問卷。惟迄至8月14日15:00止,消基會的問卷,上架只有二天,便獲得消費者熱烈回應,二天以來已有高達二萬人次以上消費者登上本會官網填答問卷。本會自調查開始,即密切觀察上網人次的流量變化,並定時觀察消費者意見的形成趨勢,發現消費者填答意願十分踴躍,人次數量累積快速、且填人意見快速發生「集中化」現象;加以行政院臨時於8/13(周五)晚間表示,將於(8/16)(周一)和民進黨團討論,並於8/19日(周四)行政院會形成五倍券的政策基礎之原因,本會爰乃決定:如果此次民意調查的填寫樣本數量,達到足夠進行客觀分析的規模,提前公布統計數據以及分析調查結果,應無不可,爰決定提前於8月15日(日)上午10時舉行本次網路民意調查記者會,依目前取得調查教據,向各界公布,以爭取為民眾發聲,向政府建言的機會。 本次網上調查報告所採取數據,係依據自民國110年8月12日(四)15:00起至8月14日(日)15:00止(共兩日)之期間,實際上網填寫問卷人數(總計21,003人次)的填答內容以及所呈現結果,作為本次分析及討論之準據。 調查結果(一) 一、個人資料 1-1年齡: 本次參與調查的消費者年齡,介於20歲以下者有(1.6%); 21~30歲者有(7.7%); 31~40歲者有(13.8%); 41~50歲者有(19.4%); 51~60歲者有(27.3%);61~70歲者有(23.7%);達71歲以上者有(6.4%)。 從數據看起來,以51~70歲填答人數占最多;31~50歲者次之;20歲以下民眾填答人數較少。 1-2性別: 男性為(50.3%),女性為(49.7%),填答比例相差不多,與全國民眾人口的性別結構相當。 1-3居住地: 本次填答者分布,以六個都會區消費者居多,依序分別是:新北市(23.1%)、臺北市(21.1%)、臺中市(10.5%)、桃園市(9.4%)、高雄市(9.1%)及臺南市(5.6%)。 其他縣市則依序包括:彰化縣(2.7%)、新竹縣(2%)、基隆市(1.8%)、屏東縣(1.8%)、新竹市(1.8%)、雲林縣(1.7%)、花蓮縣(1.5%)、宜蘭縣(1.4%)、苗栗縣(1.4%)、南投縣(1.4%)、嘉義市(1.1%)、臺東縣(1.1%)、嘉義縣(0.9%)、金門縣(0.4%)等。 1-4學歷: 填答消費者的學歷結構,分別是:國中及以下(4%) 、高中職(25.3%)、五專(13%)、大學(41.3%)、碩士(14.2%) 、博士(2.2%)。 1-5職業: 本次填答消費者的職業別,分別是:學生(2.9%)、軍公教(8.6%)、服務業(17%)、金融業(3.6%)、資訊/科技業(5.2%)、傳播/廣告/設計業(1.6%)、藝文業(0.7%)、自由業(7.8%)、醫療業(2.8%)、製造業(9.4%)、農林漁牧業(1.1%)、公益組織(0.6%)、家管/退休(28.3%),觀察起來分布情況亦頗為平均,符合目前社會形態。 從整體填答人口來塑型,本次調查描繪出本次填答民眾為:教育程度較為偏高、偏白領階級,偏都會區的投票人口,而樣本性狀與在政策配合的積極參與程度相符。 調查結果(二)----問卷主題、調查結果與分析 2-1 政府擬發放「五倍券」振興經濟,您贊成政府這項政策嗎?(單選題) 完成本題填答的消費者當中,贊成的有(47.7%),不贊成者有(47.6%),其他者有(4.7%)。 惟經進一步觀察填答「不贊成」或填答「其他理由」者,其所具理由,大多則是:「希望發現金」、「先紓困再振興」、「先買疫苗才能根本解決疫情」及「別債留子孫」。多數填寫「不贊成」者的理由,其心中之真意,似未必「不贊成發放」,而是期待政府「發現金」或要求政府尚應同時考慮採取配套措施:「先紓困再振興」、「先買疫苗」。 2-2 如果您贊成政府發放「五倍券」,但另有人建議發放「現金」,請問您認為發放哪一種比較好?(單選題) 填答消費者中,贊成發放五倍券的只有(9.8%),而贊成發現金的則高達(90.2%)。填寫者一面倒、毫無懸念的表達「發放現金」的意見,顯然訊息十分的強烈! 2-3如果您填答「現金」,請問您贊成發放現金的理由:(可複選) 「不用花時間去領,發放現金既直接又好用」意見者,居次(79.3%);填答本題者表示:「印製五倍券的行政費用太浪費,不如折成現金發放」(86.7%)意見者,居最大多數; 「發放現金比較環保」(65%); 「五倍券有使用限期,現金則沒有」(41.4%)。 「發放現金可以作為存款或其他用途(如繳交學費)」(34.4%); 填寫「其他」意見者的內容,則包括如下理由:「避免領券時群聚」、「發五倍券勞民傷財」、「容易造成舞弊、徇私機會」、「直接發現金更能幫助到小店(攤販)」、「循G7模式(多方議定)以免日後有政治責任的爭議」,「(發現金)能將經費花到刀口(內需產業能得及時雨,民眾有感)」等。 觀察中進一步發現:有消費者進一步點明(發現金):「生活不受影響的家庭,一定會將現金花掉提振經濟,生活已深受影響者則可以繳交水電瓦斯費用於生活補助之上」;「發現金可以小額消費,沒有找零問題」、「偏遠地區用途選擇受限,選擇性少」,「身為學生不敢打工,發現金才能救急」、「目前許多小型店家都因疫情衝擊其經濟,現在需要的是現金周轉,大多沒有能力收券,最終券只會流向大企業振興大企業,而排擠現在最需要幫助的小店家」等;從以上意見可以看出,生活在底層的民眾和超微型企業(小店)者,已因疫情來襲,生活變得十分艱苦,對他們而言,發放現金救急,才是目前他們所最需要。 此外,還有一位身障人士表示,他已經沒辦法工作,如果限制要在限期內用完振興券,那後面日子只會更難過(「就像紓困金說是大多數人都有領,但實際上低收和老人的固定4500元補助,領了補助後,就沒辦法再領紓困金」)。 2-4如果您填答「五倍券」,請問您贊發放五倍券的理由:(可複選) 觀察參與調查者在回答這個詢問題目的意見分布,可以看出來,他們對於政府規畫「五倍券」的政策模式以及這套模式所擬期待的政策功能(放大振興經濟效果),上網填寫意見的消費者,顯然十分熟悉,並非不清楚政府規畫發放「五倍券」想幹麻?但是何以多數填答者依然反對發放「五倍券」?民眾強烈反對政府「為民興利」的計畫,這個問題的答案,恐怕得請政府多去想想。回答「五倍券是花錢購買的,一定會用來消費,有助振興產業」(45.5%);「業者會針對五倍券加碼競爭,吸引消費,對消費者較有利」(42.6%);「五倍券能循環使用,持續滾動,有助產生振興經濟的倍數效果」(36.9%);「五倍券是用來振興經濟、刺激景氣,如果要救貧救急,應該另採紓困手段」(62.9%);其他占(11%)。 2-5如果政府要民眾必須支出新台幣1,000元來換取「五倍券」,請問您還贊成發放五倍券嗎?(單選題) 顯而易見,有78.1%的民眾是反對多花1000元來換取五倍券;而有21.9%的民眾則「贊成」應支出1,000元。對於此一詢問,回答「贊成」者(21.9%);「反對」者(78.1%)。 2-6 如果您認為「都不用發放」,您的理由是?(可複選) 「發放現金或五倍券都會造成債留子孫」(55.9%);本題中,填答情形如下: 「我可以自力更生,不需要增加納稅人的負擔」(21.9%); 「振與產業應該採取其他紓困措施,不應該人人有獎」(34.3%); 「五倍券和現金都只有五千元,金額太少了,如果只發放一種,不如都不發」(27.1%); 填答:「其他」者(8.6%)。本會進一步分析觀察填寫其他者的意見,如下: 「如果錢用來真正用在公共建設、安全性補強或支持農民應該比振興更好」;「政府做事必須合情合理合法,必須盡到保護所有人的權益,而不是多數人或特定人」;「應排富再發放現金」;「是紓困,要疫苗,大家都打疫苗都安全了,各行各業自然就興旺起來了」。 2-7如果地方政府或各部會也擬加碼發放振興券或現金,您的想法:(可複選) 本題中,填答情形如下: 「我贊成加碼發放,能產生競爭效應,對消費者更為有利」(29.7%); 「我贊成加碼發放,但是希望能採取現金發放」(50.9%); 「反對加碼發放,會債留子孫」(19.3%); 「反對加碼發放,地方政府財務能力各有不同,會造成差別待遇」(21.5%); 「反對中央與地方各自為政,政府應該統合資源,一次發放,效益更好」(27.3%); 「其他」(1.8%):地方政府可整合店家,以達此措施的最大效能。 本次調查結果分析 TVBS新聞網曾於8月3日進行網路投票,結果顯示有高達93%網友認為最贊成採用現金方式,只有4%最贊成用紙本券,3%最贊成電子支付等數位券。當時共成功回收6,048份有效問卷。 消基會此次在兩整天的消費者問卷也得出90.2%民眾希望發現金;僅有少於一成(9.8%)的消費者贊成發放五倍券,兩者結果相差不遠,都是民意的展現。 消基會認為,5倍券預定10月上路,時序剛好進入秋季,觀察國外疫情的發展,如果屆時又見疫情升溫,更應趁現在疫情降溫的時候,趕緊發放現金,讓民眾(包括微型企業)可以先解決燃眉之急! 消基會指出,從這次短短二天之內,即有超過2萬以上消費者積極上網填答,民間對於這項五倍券的議題,顯然極為關心,政府機關對於這次民意流速快速匯集的現象,千萬不可輕忽;並且本會從問卷填答的內容中,亦深刻體會民眾和微型企業(小店)正在被疫情困擾的現況,全台此時正處在「民心不安,生活不濟」的艱難程度,更是前所未見!因此,本會認為政府研擬中的「發放五倍券」計畫,原先圖求「刺激消費/振興經濟」的目標想法,不經意之間,正好掀起已被疫情困擾經年的沸騰民意,既想向政府要及時有效的疫苗、也要精準的纾困措施、更要求政府不可浪費、不要以煩雜的算計與擾民的手續,向政府要求發放現金,是要政府謙虛面對國民的生計、人民的生存問題而已!民眾並不反對振興經濟,但是先要政府直接發給現金紓困,民生有了着落之後,一定不會反對政府推出刺激消費振興經濟的各項措施,甚至也會大力參與,活絡整體的社會經濟。 因此,針對政府的五倍券政策,消基會提出如下呼籲: 請尊重2%以上的民意,儘速發放現金,讓一再受到疫情所苦的普羅大眾,度過疫情災難,提振生活能力,政府亦應同時承諾研究並提出精準的纾困措施,民眾才會支持「振興經濟」的號召。 請尊重86 .7%民眾認為印製五倍券的行政費用太浪費,,以及65%民眾認為發放現金比較環保的看法,發放現金。 觀察消費者填答問題的內容,民眾正長期深受疫情來襲及政府頒施的各項警戒管理措施的苦果,人民積怨頗深,「水可載舟、亦可覆舟」,現在政府需要做的,是要真誠面對民眾「所受之苦」,要有同理心,能苦民之苦,能感同深受,要先順應民心,「發放現金可以疏洪」,就能同時「紓困」,也因此要求民眾消費,才有正當性,到時政府「振興經濟」的懸念,才能水到渠成。 依大法官會議解釋,無論是「發放現金」或「五倍券」模式,性質上屬於「措施性法律案」,要有法制基礎,需要政府以提出預算案方式,經立法院審議通過。相關決策一旦定案,一定要儘速進行法律程序,讓振興政策有法可循,有令可據。 若政府仍決定發放「振興券」,消基會呼籲儘量不要設定使用期限,或將使用期限拉長(譬如一年為期,或更長)讓受苦民眾可以自由決定,不要輕易被限期使用,以便他們度過難關。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