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 補習退費爭議多!呼籲盡速明訂實體/線上「開學日」之認定

疫情期間 補習退費爭議多! 呼籲盡速明訂實體/線上「開學日」之認定

2021/11/05

疫情期間  補習退費爭議多

呼籲儘速明訂實體、線上「開課日」之認定

 

Covid-19疫情稍緩,求職、求學者紛紛開始找尋適當的補習班,以求工作或學業上的精進。然,要提醒消費者的是,在過去兩年Covid-19防疫期間所發生的補習班退費糾紛,對於現在疫情尚未消停的今天來說,還是消費者得關心的重大議題。

消費者找尋補習班時,消基會建議消費者務必要注意學程、教師、教學方式、保證升學等資訊的定義,且需於契約中明訂,否則極易產生紛爭。尤其在這兩年的消費爭議中觀察,因為個人因素或在去、今年的防疫時期,消費者擔心疫情發展、補習班暫停課期間,以及後來發展出的線上教學等問題,消費者希望解除契約時,產生了退費紛爭,而補習退費問題一直在業者操作「上有政策、下有對策」中,讓消費者吃足苦頭。

消基會指出,補習班退費一直是消基會申訴排行榜的前五大排行,除7次舉辦記者會,提醒政府主管機關正視退費問題多多,亦呼籲應詳細規範開課日、退費比例等規範。遺憾的是,退費糾紛仍是不間斷,辦案的關鍵字也總有:「開課日」、「1/3」、「線上課程」……等字眼,其中之「魔鬼」也總藏在「下有對策」的細節中。請看以下的案例:

 

「繳費日」非「實際開課日」

 

李姓消費者於開課日20天前報名參加補習班並繳費後,經補習班告知半個月後能到班上課,但並非在原本的XX分校,而是在其他分校上課,李先生希望能在XX分校,因此只能等待開班。在此期間數次詢問開班日期,補習班一直藉口拖延,故在未開課亦未實際進班上課之時,消費者要求退費,然補習班卻稱只能退還50%的費用,因為補習班所指的「約定開課日」即為「繳費日」,而非「到班開課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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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王先生向XX補習班報名研究所面授班課程,學費4萬元,因面授班三月中才開始,補習班先給王先生教材和雲端課程帳號密碼預習。試聽幾次雲端課程,感覺不適應,王先生翻找合約,發現並無面授班學員聽取雲端課程有另外收費規定或收費標準,便提出退費要求。但是補習班認為消費者已使用雲端課程,依合約只能退題庫班10,000元和1/2正課費用,共計25,000元。消費者報名的是面授課,依教育局退費規定,在16-29日前要求退費應退報名費九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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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學韓文,消費者楊先生報名參加「韓文40音課程一個月+會話課12個月」,一共是13個月21,900元。補習班給簽的定型化契約,是一張預將半年期補習課程,變更為一年期的定型化契約,且要消費者簽字認可。

契約約定開課日是今(110)年1月初,實際開課日已接近2月底,消費者對於課程並不適應,申請解約退款時,認為應尚未達學期之三分之一,但補習班卻不接受退費要求,而拒絕退費的理由是:補習班以簽約日11/17算開課日,這樣已超過三分之一的標準,不予退費。不過,消費者堅稱,表定開課日雖在1月初,但卻是延到2月底才真正開課。

其中5月中下旬,因為疫情停課,5月底,補習班開始採取線上教學,但因為消費者實在不適應,6月中旬,消費者又提出想先停課或請補習班提其他方案因應,卻遲遲等不到回應。6月下旬,消費者真的受不了,說要退費,補習班才提出其他方案,但始終沒有解決消費者的問題。補習班給的方案為:1. 可以採用線上課程;2. 6月底會有週日的韓文班可以隨班重新上課;3. 可以申請停課3個月,但3個月後一定要去上課,且只能挑那時已進行的課程去上。

楊先生認為,報名實體補習班是希望能到教室上課,但值疫情嚴峻階段,不想出門應可理解,且在密閉空間與多位學生長時間相處,風險極高,實在不想讓補習成為冒險之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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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習班開班型態已改變  實體、線上上課兼具 

尊重消費者知情和選擇權仍屬必要

 

消基會指出,補習班開班型態,已從傳統固定時間班別,轉變為多元化之教學模式。現有之退費處理原則,是否足以因應新型態之上課模式,似有再行檢討之空間。

另,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警戒期間,常因線上教學、授課錄影等替代教學方案,品質與實體課程有所落差,亦迭生退費爭議事件。比如說,消費者是否應事前知悉線上教學的型態,並給予猶豫期?是否可以不接受線上教學,要求終止合約?部分補習班要求消費者聆聽錄音課程,尚須另外繳交費用是否合理?以及業者可否以增加線上課程為名目,多收費用?以上種種,爭議已經發生多起,都必須由主管機關教育部或行政院消保處趕緊召開會議,詳細明訂相關規範,讓業者有所依循,保障消費者權益。

 

以學習韓文的楊姓消費者之例來說,補習班將合約約定由原本一週上4次的課程改為一週上2次,總課程時數不變,半年的課程改為1年的課程,並約定若之後消費者申請退費,須以半年的時間計算退費。

這其中有以下3點值得深入討論:

1. 業者這種以事先印製好「變更修業期間」的定型化契約提供給消費者,已明確影響消費者權益,因為半年期課程的1/3為2個月,一年期則可拉長為4個月;楊先生想退費時,業者約定消費者申請退費,須以半年期為計算基準,讓消費者權益受損。

2. 補習班合約條款如下:課程變更(共同科目)係配合學員個人需求之額外服務,學員同意若變更後修業期間延長,未來學員因故申請退費仍以本服務契約之第三條-修業期間即開課日為計算依據;若變更後修業期間縮短,則以變更後修業期限為計算依據。

3. 疫情階段,依「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25條第3款規定:因天災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補習班之事由,補習班應自事實發生日之次日起十日內,按事由發生後賸餘課程時數比例退還當期開班已繳之費用。

但事實上,楊先生雖然在補習班工作人員指引下籤名,但根本不知道這份契約是業者事先「變更過」的契約書內容,消費者自始就認為他參加的是一年期課程,所以,這樣明目張膽的契約書條款,政府主管機關未予即時查核、取締,消費者權益嚴重受損。

而補習班未依「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25條第3項規定,將賸餘課程時數比例退還當期開班已繳之費用一事,不願退費的行為,更是嚴重侵害消費者權益。

因此,消基會主張:應以變更後之課程時間計算退費,不應逕自規定以期間較短的修業期間計算退費;且合約在簽約時即以定型化契約條款變更課程時間,業者似有意規避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7條修業期間之限制;而本案,消基會認為楊先生亦可用「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25條第3款規定:因天災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補習班之事由,補習班應自事實發生日之次日起十日內,按事由發生後賸餘課程時數比例退還當期開班已繳之費用。

 

補習班課程已非侷限於實體授課模式

不能再用傳統觀念認定「實際開課日」

 

此外,「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所建構之退費規定,係以傳統實體課程之模式進行立法及規範,但現階段補習班課程已非侷限於傳統實體授課模式,線上課程所衍生之爭議更為大宗。是以,教育部應通盤檢討現行退費模式,是否能因應新時代之需求。

「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24條所規定之「實際開課日」,應係在傳統實體課程概念下所為之立法。資訊時代,線上課程興起,已不能再用傳統之觀念認定「實際開課日」。線上課程,應以消費者實際登錄、閱讀線上課程之時,認定為「實際開課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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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補習班退費爭議,消基會建議:

  • 無論是實體或線上開課,都應該為「不適應者」保留一段猶豫期,否則目前開課日起2~6日但未逾1/3,申請退費即扣50%學費作為違約賠償金,以動輒數萬或十數萬元起算的補習費用來說,似有處罰過高之嫌。
  • 中央和地方教育局對於退費相關辦法都應再修整,以縮短違約金賠償差距,降低爭議發生比例;至於退費比例,建議參照「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以每10天為一退費計算基礎,以達衡平原則。
  • 明確記載補習資訊:補習業者除應於契約明確記載契約起訖期間(明訂實際開課日期、上線登錄日期)、服務項目(包括補習堂數、課程內容與補習方式,如實體或錄音、線上等)、總金額、指定講師姓名等外,特別是補習費用是否有履約信託、補習場所容留人數及補習場所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之重要資訊均應清楚揭露。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表:六都之短期補習班退費辦法比較

地區

台北市

新北市

桃園市

台中市

台南市

高雄市

修正發佈日

108年4月30日

100 年2月18日

105年7月1日

101年9月14日

101年12月13日

109年8月20日

開課前

開課日前第60日前提出退費,退還總額95%,但超過1000元部分仍應退還

開課日前30日(含)以前申請退費,應全額退還已繳費用

開課日前第30日前退費,退還費用總額

開課日30日前退費,退還總額百分之95%,但超過1000元部分仍應退還

開課日前60日提出退費,退還費用總額95%。但超過1000元部分仍應退還

開課日前30日

退出,全額退還

開課日前30日

前內退出,得扣除費用10%,但不得超過1000元

開課日前第59至開課日前退費,退還當總額90% ,超過1000元部分仍應退還

開課日前29日內申請退費,應退還已繳費用90%

開課日前第1日至第29日退費者,退還總額90%。但所收取金額以1000元為限

開課日前30日內退費,退還總額百分之90%

開課日前1日至59日提出退費,退還費用總額90%

開課日前3日(次)內退出,扣除費用70%。但不得超過7000元

開課後

開課日期起第2日上課前提出退費,退還總額70%

開課日後5日內申請退費,應退還已繳費用70%

開課日起5日內要求退費者,應退還費用總額80%

開課日起至第10日前,且未逾全期1/3期間內提出退費,退還總額80%

開課日後1週內提出退費,退還費用總額70%

開課日第3日(次)上課後至全期1/3前退出者,得扣除應繳費用50%

開課日期起第2日(或次)上課後且未逾全期1/3提出退費,退還費用50%

開課日後第6日起,但未逾1/3,申請退費者,應退還已繳費用50%

開課日起第6日,至全期或總課程時數1/3期間內要求退費者,應退還費用50%

開課日第10日起且未逾全期1/3期間內提出退費,退還費用60%

於全期或總課程時數1/3內提出退費,退還費用總額50%

開課已逾全期1/3,得全數不予退還

在班期間已逾1/3課程,得不予退費

已逾全期或總課程時數1/3者,費用得全數不予退還

全期1/3以上且未逾全期1/2期間內提出退費,退還費用40%

已逾全期或總課程時數1/3提出退費,不予退還

逾全期1/3退出者,不予退還

全期1/2以上提出退費,當期費用得全數不予退還

網址

goo.gl/uP2ZH7

goo.gl/aH4Vwz

goo.gl/3bLPzq

臺中市政府網頁

goo.gl/PMw0QP

goo.gl/hCnGWP

◎ 資料來源:直轄市(6都)政府教育局網站 ◎ 備註:表格中反黑者,代表對消費權益較為友善者

 

 

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

第 7 條

依本法第六條規定,補習班修業期限為一個月至一年六個月。

前項修業期間逾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者,應分為二期;逾一年者,應分為三期,每期不得逾六個月。

補習班招生、收費及課程,應依前項各期分別為之,並將相關資料留班備查。

 

第 24 條

補習班學生繳納費用後離班者,補習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

一、學生於實際開課日前提出退費申請者,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九十。但所收取之百分之十部分逾新臺幣一千元部分,仍應退還。

二、學生於實際開課日起,且未達全期或總課程時數之三分之一期間內提出退費申請者,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之二分之一。

三、學生於達全期或總課程時數之三分之一以上期間提出退費申請者,所收取之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得全數不予退還。

補習班違反第七條第三項應依各期分別收費之規定,其收費超過分期規定者,該期部分適用前項規定退費,其餘所收費用應全額退還。

第一項約定繳納費用總額,不得扣除補習班訂定之報名費、訂位金或其他收費項目。

補習班所收取之代辦費,應全額退還。但已購置成品者,發給成品。

課程開始後始報名插班者,應以報名後最近一次上課日作為第一項所定開課日,並以該課程剩餘期間作為總課程時數。

學生課程時數、堂數或期間等之認定,以雙方約定為準;未約定者,依實際開課情形認定。

學生僅繳納訂金,於開課前即離班者,補習班不得要求其補足補習班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得扣除之學費不足額部分。

第一項退費,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為提升對消費者權益之保護或其他公益性因素,於自治法規訂定更有利於消費者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 25 條

補習班有下列情形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

一、因可歸責於補習班之事由,致未能開班上課者,應於原定開課日前公告並通知學生,並應於原定開課日起七日內,全額退還已繳之費用。

二、因可歸責於補習班之事由,於課後因故停班或停課者,應按未上課日數比例退還已繳之費用。

三、因天災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補習班之事由,而有前二款之情形者,補習班應自事實發生日之次日起十日內,按事由發生後賸餘課程時數比例退還當期開班已繳之費用。但經學生同意以補課、提供授課錄影資料或其他適當方式處理者,不在此限。

學生因前項各款情事提出保留或轉讓要求,補習班拒絕時,應依前項規定退費。學生未成年者,所為保留或轉讓之意思表示,應經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有第一項各款情事,學生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仍繼續上課逾三次者,視為同意。

補習班因違法而受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廢止設立之處分者,補習班應按處分後賸餘課程時數比例退還當期開班已繳費用;其受停止招生處分,學生提出退費要求者,亦同。

第一項退費事由及退費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為提升對消費者權益之保護或其他公益性因素,得於自治法規訂定相關規範及賠償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