攜帶式卡式爐抽查 一件逃檢商品品質項目不符規定購買時應認明檢驗合格標識
攜帶式卡式爐抽查 一件逃檢商品品質項目不符規定購買時應認明檢驗合格標識
2021/09/17
中秋節連假,國人除喜好團聚烤肉歡度佳節,亦選擇簡易野炊來增添趣味,而「攜帶式卡式爐」(下稱卡式爐)因輕巧便利,易於攜帶及移動、便於裝卸瓦斯罐,不僅是烤肉聚會的良伴,更是戶外野炊的熱門商品。近年來,偶有發生民眾使用卡式爐引發爆炸之情形,造成火災及人員燒傷之意外事件,除為人為操作方式的錯誤,卡式爐亦有燃氣洩漏、火災等之安全性及耐用性等使用風險,而列屬「應施檢驗商品」之範圍,依法須經完成法定檢驗程序後,使得推向市場銷售。
為瞭解市售「攜帶式卡式爐」之安全性,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與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合作,本年5月期間於量販賣場、生活用品商場、網購平台等販售通路,抽樣10件不同廠牌型號卡式爐,依《商品檢驗法》、CNS 14529「攜帶式卡式爐」之國家標準,進行檢測,並公布檢驗結果。
本次抽測之商品,施行檢測項目包含「品質項目」以及「標示查核」兩項。在品質項目檢測內容包含下列六種:
(1)構造檢查:
確認為器具及器具各部之構造,製造時有關燃氣洩漏、發生火災之安全性及耐用性,於通常運輸、安裝、使用時會否產生破損或對使用上有障礙之變形。
(2)燃氣通路之氣密性檢查:
檢視燃氣從容器(攜帶式瓦斯罐)經器具到焰口處是否有洩漏。
(3)燃氣通路之耐壓性檢查:
檢視燃氣通路之耐壓規定,不得變形、破損或洩漏。
(4)燃燒狀態檢查:
檢視使用時其廢氣中一氧化碳濃度、確實移火、不得熄火及回火、火焰要均勻及不發生煤煙等規定。
(5)電氣點火性能檢查:
10次中有8次以上能點著,不得有連續不點火,且不得有爆炸性點火。
(6)壓力感知安全裝置檢查:
檢視如容器内壓力過高時,能否自動切斷燃氣通路且絕不自動復位。
至於「標示查核」項目,依《商品檢驗法》、CNS 14529「攜帶式卡式爐」之標準,檢視商品本體有無商品檢驗標識,中文標示是否符合規定。
檢測結果
檢測結果顯示,抽查的10件商品,「標示查核」計有2件不符合規定,「品質項目」計有1件不符合規定。
「標示查核」不符之商品為:市購商品項次1的「FIRE火鳥BIRD卡式爐」,其商品標示之「燃氣消耗量」與技術文件資料不同,其「標示查核」評定應為「不符合」。另外,網購商品項次7的「宝禾BAOHE─品名無標示」,其商品係未經標檢局檢驗合格,商品本體未貼附「商品檢驗標識」、未黏貼「成品標示」、「使用標示」,商品亦無「報驗義務人之姓名或名稱、地址」、所附說明書「非使用正體中文」,其「標示查核」亦經評定為「不符合」。
「品質項目」不符之商品為:網購商品項次7的「宝禾BAOHE─品名無標示」,其品質檢測計有:「爐體可裝入備用瓦斯罐」、「容器誤裝時可與器具接合且接合處燃氣洩漏」、「卡式爐開關未關閉時仍可安裝瓦斯罐」、以及「壓力感知安全裝置作動後未能使容器脫離」等項目不符合情形。
上述「品質項目」不符規定之情形,可能產生使用風險說明如下:
一、爐體可裝入備用瓦斯罐時,在瓦斯罐處於點火使用狀態下,可能造成備用瓦斯罐溫度急遽升高,進而致罐體爆炸風險。
二、容器誤裝造成瓦斯洩漏,若此時爐具旁邊有火源,可能會引起火災。
三、卡式爐開關未在關閉位置時,若仍可接上瓦斯罐,會造成爐體內部瓦斯的聚集,點火時易有爆燃的危險。
四、壓力感知安全裝置作動後,安全裝置無法使受熱瓦斯罐退罐或切斷瓦斯,可能會造成瓦斯罐爆炸意外。
標準檢驗局表示,項次1商品不符合「標示查核」部份,將依《商品檢驗法》第59條規定,通知業者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百萬元以下罰鍰。項次7商品不符合品質檢測部分,倘經查證屬逃避檢驗者,後續將依《商品檢驗法》第60條規定,處新臺幣25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鍰外,另將依同法第63條第2項通知報驗義務人限期回收或改正。商品不符檢測規定之處置,標準檢驗局將依《商品檢驗法》第40條第1項規定要求業者補辦申請核准,違者將廢止其商品驗證登錄,經廢止後,不得將該商品運出廠場或輸出入外。



檢測項目及檢測標準/法規
檢測項目 | 檢測標準/法規 |
(一)品質項目:構造檢查燃氣通路之氣密性燃氣通路之耐壓性燃燒狀態電氣點火性能壓力感知安全裝置 | CNS 14529「攜帶式卡式爐」 |
(二)標示查核:商品檢驗標識中文標示 | 《商品檢驗法》CNS 14529「攜帶式卡式爐」 |
檢測/查核結果
- 品質項目
檢測項目:
構造檢查
燃氣通路之氣密性
燃氣通路之耐壓性
燃燒狀態
電氣點火性能
壓力感知安全裝置
檢測結果—全數符合規定
構造檢查:計有1件不符合規定(項次7)
不符合原因如下:
在通常使用狀態時,能裝入預備容器。
器具開關不在關閉位置時,容器與器具可接合。
容器誤裝時可與器具接合且接合處燃氣洩漏。
燃氣通路之氣密性:全數符合規定
燃氣通路之耐壓性:全數符合規定
燃燒狀態:全數符合規定
電氣點火性能:全數符合規定
壓力感知安全裝置:計有1件不符合規定(項次7),不符合原因係安全裝置作動後,容器未能與器具脫離。
標示查核
商品檢驗標識-1件不符合規定(項次7),不符合情形係因商品本體未貼附商品檢驗標識。
中文標示-2件不符合規定,不符合情形如下:
項次1:本體標示燃氣消耗量為155 g/h,與技術文件資料165 g/h不符。
項次7:
本體未黏貼成品標示、使用標示。
商品無報驗義務人之姓名或名稱、地址。
所附說明書非使用正體中文。
結論
對消費者的呼籲
1.應購買有標示「商品安全標識」(圖例如:
或
)之商品。
2.商品檢驗標識查詢:https://civil.bsmi.gov.tw/bsmi_pqn/)
3.檢視器具名稱、型號、規格、製造日期、使用容器型式及製造商或進口商名稱、地址、電話、產地、材質等各項標示是否清楚。
4.檢視商品本體上的操作標示、警語與使用注意事項等是否清楚標示,產品是否附有中文使用說明書。
5.使用前應詳細閱讀使用說明書內容,並依照使用步驟說明操作(如:裝置瓦斯罐、點火、熄火等),尤其是點火前,必須先確認瓦斯罐是否裝置正確,確認無聞到瓦斯味後再點火,以避免發生危險。
6.為避免瓦斯罐過熱發生氣爆,使用卡式爐時,不可雙爐或多爐併用,以及不要使用過大鍋具烹煮食物。
7.在使用卡式爐時,切勿將預備瓦斯罐靠近爐具,週遭也不可有易燃物。
8.有關使用上應注意與禁止事項,及日常的檢查及清潔保養等,必須確實遵照說明書內容的指示。
9.卡式瓦斯罐應置於陰涼、乾燥且通風良好處,避免陽光直接照射,並勿放置在高溫或密閉空間,如汽車內部空間及機車行李箱。
對業者的呼籲
標準檢驗局指出,卡式爐已列屬「應施檢驗商品」範圍,應完成檢驗程序後,始得運出廠場或輸入,對於市場上流通之商品,該局每年度均訂有市場檢查計畫,倘發現該類商品不合格者,即派員追蹤調查不合格原因,並作成訪談紀錄後依相關法規處理,以雙重把關機制維護消費者權益。
消基會呼籲廠商應落實商品之安全性及標示之正確性,以維護消費者權益及安全。為確保網購商品之消費者權益,網路賣家於網路販售應施檢驗商品時,應於銷售網頁主動揭示商品檢驗標識或提供商品檢驗證書。消費者於網購平臺上購買到不符合商品時,亦應儘速與網路賣家或網購平臺聯繫,以保障自身權益。標準檢驗局將持續與網購平臺合作,針對不安全及涉違規商品進行宣導及下架,以維護網路商品交易安全性。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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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北地區「魚漿煉製品」採樣檢測 1件包裝樣品未標示過敏原醒語 16件樣品均未檢出過氧化氫殘留和硼酸及其鹽類
台灣四面環海,占地利之便,擁有豐富的海洋資源,加上養殖技術發達,隨時都有新鮮的魚類可以食用,魚類除了提供重要優質的蛋白質,還含有豐富的維生素D和鈣、磷、鐵等礦物質。魚類除了可直接食用魚肉,水產加工也為漁業帶來更多的產業價值,很多魚類可以全尾利用,常見的魚鬆、魚漿煉製品、魚罐頭及魚油等,都是魚類產品物盡其用的例子。 其中,魚漿為魚肉去刺再擂潰為泥狀,與鹽、糖、太白粉、地瓜粉、胡椒粉等調味料攪拌均勻之製品,魚漿可再進而加工製成消費者經常購買的魚丸、甜不辣、魚板、魚冊、魚餃、魚麵、魚酥、魚排等食物,是經常在餐桌上可以看到的菜品,不論單獨食用或當作配菜,都可以變化出美味的料理。這些產品雖美味且隨處可見,卻可能是「看不出食物原型」的最佳代表,現代消費者講究健康,且許多訊息推廣儘量食用原型食物,因此面對加工食品時,對於其製造過程,難免會心存疑慮。 在2016年間台中市衛生局抽驗的魚丸製品中,發現有部分樣品檢出過氧化氫(陽性,標準為不得殘留檢出),過氧化氫依規定作為殺菌劑可以使用在魚肉煉製品,但不得殘留檢出;另外消費者一定接受過的「魚丸很Q彈是因為加了硼砂」的說法。魚丸與甜不辣這2項魚肉煉製品,除了是火鍋的必備商品外,也是鹽酥雞攤上的明星商品,更是烤肉活動的不敗食品,可見受歡迎的程度。市面上不論包裝或零售的產品,部分吃起來非常Q彈,尤其烤過的魚丸和甜不辣,刷上些許醬油,香味四溢,大人小孩都喜愛。 有鑑於國內消費者在中秋佳節喜愛舉行烤肉活動,魚丸與甜不辣會有較多的食用機會,為維護消費者健康,本會特在台北市與新北市兩個人口眾多的都會地區,再度進行市售魚漿煉製品調查測試,以提供消費者選購時參考。 採樣 於2021年6~7月間,至台北市及新北市傳統市場、超市及量販店購買魚漿煉製品,其中10件為魚丸、花枝丸及6件為甜不辣,共計購得16件樣品。(調查(測試)項目、方法與標準請見表1) 調查及測試結果(請見表2) 一、價格調查 本次測試的16件樣品,每100克單價為16~28元,其中單價較低的是3號「甜不辣」(延吉市場購買)、4號「甜不辣」(阿霞火鍋料總匯購買)及10號「虱目旗魚丸」(板橋福德市場購買),單價較高的是15號「丸子」(阿霞火鍋料總匯購買)。 二、標示調查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規定,「食品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品名,內容物名稱,淨重、容量或數量,食品添加物名稱,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原產地(國),有效日期,營養標示,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另外,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訂定之《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市售包裝食品之魚類及其製品為過敏原強制標示項目,及依第25條訂定之《散裝食品標示規定》中原產地(國)的標示相關規定(請詳見文末BOX)進行檢視。 本次調查16件樣品,有2件是包裝食品,為編號8號「達人上菜花枝風味丸」及16號「花枝風味丸」,經檢視,8號「達人上菜花枝風味丸」標示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16號「花枝風味丸」則未依據《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標示過敏原醒語。其餘14件散裝食品,編號1、2、7及9號符合《散裝食品標示規定》,另外10件因在採樣過程中未取得發票或收據,故無法知曉其是否具有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食品販賣業者,因此無法依現行《散裝食品標示規定》判斷是否須納入標示原產地的規範。 現行《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包裝食品未依《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辦理標示,將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規定,處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標示不實依違反同法第28條規定,處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產品依第52條限期回收改正。 三、過氧化氫殘留檢測 「過氧化氫」即一般稱為雙氧水,經常被使用在作為食品的殺菌劑,除了能延長食品的保存期限,也具有漂白的效果,但若攝取殘留過氧化氫的食物,會刺激人體的腸胃道。世界衛生組織國際癌症研究機構(IARC)將過氧化氫列為Group 3,表示為動物的致癌物質,但對人體無法判定為人類致癌物。 依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二)類殺菌劑的規定,「過氧化氫可使用於魚肉煉製品、除麵粉及其製品以外之其他食品;用量以過氧化氫(H₂O₂)殘留量計:食品中不得殘留。」 本次測試16件樣品中的過氧化氫殘留量,均未檢出。 四、硼酸及其鹽類檢測 硼砂(又稱四硼酸鈉)是一種常見的含硼鹽類,外觀為無色晶體或白色粉末,易溶於水,水溶液中的硼酸分子進一步發生化學變化,是硼砂可使食物更為 Q 彈的關鍵;另外亦可以抑制酵母菌與黴菌的生長,曾被錯誤沿用當作防腐劑,作為抑制酪胺酸酵素(tyrosinase)作用,防止酪胺酸(tyrosine)氧化成黑色素,例如使用於蝦類食品防止黑變,保持其色澤美觀。硼砂對人體的危害,主要為硼砂會與胃酸反應的產物「硼酸」,會被腸胃道或是受損的皮膚迅速吸收,但不易排出的「蓄積性毒物」。 硼酸與硼砂並非合法的食品添加物,1994年已經公告禁用在食品中,早期有業者會違法使用,拿來增加食品彈性口感與保水度,延長保存期限或是保持色澤美觀,就曾有鹼粽、年糕、油麵、貢丸、魚板及蝦仁等食品被違法使用了 硼酸。主管單位多建議以「三偏磷酸鈉」(為磷酸鹽類品質改良劑)作為硼砂的替代品,一樣可增加食品的彈性與口感,且安全性高。 硼酸及其鹽類禁止使用於食品中,為不得檢出,本次測試16件樣品中,均未檢出含硼酸。 五、結論 本次樣品標示調查結果,有1件包裝食品的標示未依《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標示醒語,業者應儘速改善。此外,測試16件魚漿煉製品中過氧化氫殘留及硼酸及其鹽類含量,均未檢出,然而應提醒消費者注意的是,加工製品在製程上,為了讓成品較美味,可能會經過較多的調味,食用時一定要注意食用量,避免食入過多的調味品及添加物。 魚漿煉製品的基本製作步驟為採肉、漂洗、擂潰、成型,以及最後的加熱,本次測試的部分樣品,觸感非常Q彈,而造成Q彈的關鍵一般來說應該與製程中「擂潰」的步驟息息相關。魚漿加工製品應是以純魚肉為主要原料,通過製程,添加必要的鹽分、糖分、調味料等材料,充分攪拌後再經過成型與加熱。另外,添加澱粉類與水加熱後會有糊化作用,可以增加成品的含水性及改善成品在冷凍狀態下的安定性,但若添加太多,可能影響彈性及口感。 現行《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中的「卡德蘭熱凝膠(curdlan)」,曾有報導被拿來取代魚漿製作魚丸,卡德蘭膠是一種萃取自菌類的多醣類,是法規上允許添加的,且為使用上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沒有使用量上面的限制,但添加過量會使產品變脆,反而影響口感,所以無法完全取代魚漿。 另外,《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中作為結著劑的磷酸鹽類,也是可以合法使用在魚肉煉製品中,用量以磷酸鹽(phosphate)計為3 公克∕公斤(g/kg)以下。魚丸中添加磷酸鹽可以確保成型及口感,雖然加了磷酸鹽的魚丸吃起來較為彈牙,許多消費者也已經習慣彈牙的魚丸產品,但市面上也有無添加磷酸鹽的魚丸,用提高澱粉或添加修飾澱粉來取代使用磷酸鹽,但若是經過較長的冷凍期,口感會變得比較差。少量磷酸鹽存在於各類食物中,因磷酸鹽有穩定蛋白質與酸鹼值的功能,食物中以乳品、肉品、水產品、堅果及豆類作物的含量較高。另外,加工食品為增加其保水性,使產品表面緊實、乾燥,避免蛋白質變性、鮮度降低與油脂氧化等問題,使用磷酸鹽作為結著劑極為普遍,雖然磷是人體必需營養素,但攝取過多仍可能造成鈣磷平衡失調,引起腎結石或心血管疾病等風險,消費者在食用時應該注意飲食均衡,避免過量攝取。 給消費者的建議 1.購買魚漿產品時,建議挑選有清楚標示的產品,優先選擇有標示產地及成分者。 2.挑選時,可以留意若觸感非常Q彈或產品久煮不爛,可能是加入較多食品添加物。 3.魚肉煉製品製程中會經過調味,依「食品營養成分資料庫」2019年版,市售魚丸,無論是花枝丸、虱目魚丸或是旗魚丸,每百公克(約2〜3顆)鈉含量就高達450〜700毫克之間,依據衛生福利部建議,成人每日鈉總攝取量不宜超過2,400毫克(即鹽6公克),食用100克魚丸的鈉含量,約占每日鈉建議攝取量的五分之一至三分之一之間,建議需要控制鹽分攝取的消費者留意淺嚐,此外也要注意磷酸鹽,特別是腎功能不佳者,若長期攝入過量磷酸鹽恐致高血磷症、腎性骨病變等。 給政府的建議 1.建議定期抽驗市售魚漿煉製品其中魚肉含量及添加物。 2.市面散裝加工製品種類眾多,《散裝食品標示規定》並未規定魚漿煉製品須標示成分,建議應研議對此類消費者經常食用的加工產品,至少應標示主成分比例,讓消費者在選購及食用時,斟酌購買及食用份量。 給業者的建議 目前具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食品販賣業者販售散裝食品應標示品名及原產地(國),國家已制定《散裝食品標示規定》並於2021年1月1日施行,建議業者若非具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食品販賣業者,仍應自主進行標示品名、成分原產地(國),提供消費者更多選購資訊。同時,目前法規尚未要求散裝食品標示過敏原,然而部分食品不易從外觀分辨是否含有過敏原,加上未來全球COVID-19疫情緩和,國際旅遊解禁,會有更多國際觀光客來台灣品嘗美食,沒有人希望會發生食品過敏的遺憾,因此可以考量散裝食品自行標示過敏原。 ※本檢驗報告僅對消基會採樣的樣品負責。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表1、調查(測試)項目、方法與標準 調查、測試項目 調查、測試方法 調查、測試標準 檢驗單位 價格調查 比較樣品每百公克的購買價格 - 消基會 標示調查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散裝食品標示規定》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及25條 過氧化氫 食品中過氧化氫之檢驗方法 《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二)類殺菌劑規定,過氧化氫:本品可使用於魚肉煉製品、除麵粉及其製品以外之其他食品;用量以H2O2殘留量計:食品中不得殘留。 硼酸及其鹽類:禁止使用於食品中,不得檢出。 硼酸及其鹽類 食品中硼酸及其鹽類之檢驗方法 ※詳細檢測結果請見《消費者報導》雜誌2021年9月號485期。電子帳單應提供固定優惠
近年來各種長期固定消費帳單因推行節能減碳政策,舉凡水電、天然氣、信用卡、電信、保險…等等業者均鼓勵消費者改採電子帳單,但目前除了自來水公司優惠3元、台灣電力公司優惠10元(自110年01月起)之外,其他各種電子帳單均無固定減收之優惠,無法有效鼓勵消費者響應環保並有違消費權益。 早期推動電子帳單是公部門為落實2030年達到「帳單零碳」的目標,由於帳單除紙張外,還有透明的塑膠片,屬於複合性材質,每年預計會產生9億份紙本帳單,換算每人日用水量為280公升,所省的水可竟讓一個人使用30年之久。 消基會中區分會於疫情期間蒐集各家公司各類電子帳單,發現許多業者以便利及響應環保之名,鼓勵消費者以轉帳或扣款方式繳費並採用電子帳單;消基會對需固定繳費之電子帳單進行調查(如附表),發現消費者改採電子帳單的回饋,除了自來水公司優惠3元、電力公司優惠10元之外, 一般例行繳費的瓦斯費、市話(中華電信)及各家行動通訊業者的電信費、銀行對帳單&信用卡費、保險公司保費,各項電子帳單均無固定減收之優惠予消費者。 以四大電信業者來說,用戶如將原先的紙本帳單轉為電子帳單,有的可獲得抽獎機會,品項則為中華電信的Hami Point點數或是遠東集團旗下百貨的禮券等;而以銀行或是保險公司為例,雖有部分像是台新銀行的業者,偶爾推出活動給予誘因藉以推廣電子帳單,比如除可免費騎乘共享機車GoShare,還可抽電動機車等外,優惠回饋給消費者十分有限,企業經營者卻可省下所費不貲的成本。 消基會呼籲,企業經營者在原先紙本帳單的紙張、印刷、裝訂、郵票郵寄、人事的成本都已省下,經年累月下來,金額十分可觀,而且企業經營者若僅是提供點數、小額禮券或是單次抽獎、1次性的減免並不符合比例原則,且對一般消費者誘因不大,不會積極由紙本帳單改用電子帳單。消基會認為消費者使用電子帳單應該比照水電公司「還利於民」,每期提供固定優惠,對消費者而言才是真正的公平回饋。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科學防疫 更要法制防疫 接種疫苗 讓民眾清楚風險 因接種受害,應儘速並從寬給付受害救濟金
科學防疫,更要法制防疫接種疫苗,讓民眾清楚風險 因接種受害,應儘速並從寬給付受害救濟金 根據新冠肺炎防疫指揮中心8月25日公布資料,台灣地區自疫苗開打以來,因接種疫苗而發生不良反應事件的最新統計,已累積有663例疑似因接種疫苗致死案例。其中有540例接種AZ疫苗、119例接種莫德納疫苗、4例接種高端疫苗。AZ與莫德納疫苗分別在施打73天、26天後,才出現死亡案例,但反觀高端疫苗自8月23日開始施打,卻迄今僅5天,竟已經傳出4例施打後死亡個案,顯然國人因施打疫苗而發生重大傷病甚至死亡情事,不論是國產或進口疫苗,確定皆有其一定的風險存在,已可確認。 依疾管署公布之統計資料,截至本年8月24日止,AZ共接種6,440,517劑,莫德納接種3,677,248劑,高端共接種286,957劑。有關因施打疫苗後而發生嚴重不良反應事件(所指嚴重不良反應事件係包括:死亡以及各種身體傷害)中,因施打AZ而發生2,075例疑似嚴重不良反應事件中,死亡者有540例,死亡占比約為0.0084%;因施打莫德納而發生616例嚴重不良反應事件中,死亡者為119例,死亡占比約為0.0032%;施打高端疫苗而發生死亡事件共4例,死亡占比約為0.0014%。總計疑似因施打疫苗而死亡人數,高達663個個案。 防疫法制化 「疫苗接種」與「受害救濟補償」應雙軌並行 保障國人「知情」與「健康維護權」 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36條規定,「民眾於傳染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應配合接受主管機關之檢查、治療、預防接種或其他防疫、檢疫措施」,依據此項規定,「民眾有接受預防接種的法定義務」;為此,同法第30條規定乃進一步規定:「因預防接種而受害者,得請求救濟補償」。而為辦理此項接種疫苗而受害者的救濟補償措施並籌措其補償金的財源,同法第30條第3項進一步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向疫苗供應者徵收一定金額,充作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 消基會認為,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36條規定,「民眾既然有接受預防接種的法定義務」,基此規定,政府為防治疫情、維護國人健康,對國人接種的新冠肺炎疫苗,無論是在國內所生產、製造,或是自國外引進的疫苗,政府依法當然具有法定的管理權限與職責。對於疫苗接種所可能發生的風險或副作用,政府應當讓國人事先充分知悉,以落實國人的「知情權」以及保障國人的「健康維護權」。 其次,政府對於所自行採購或受贈的各種新冠肺炎疫苗,無論是購自國內,或自國外藥廠引進,對於疫苗的品質與安全性,本來即有嚴格把關的法定責任;對於採購或受贈的各種疫苗,接種之後可能產生的各種副作用,亦應事先科學評估,對於施打疫苗之後,可能發生的各種不良反應(死亡或傷害等),妥定「接種疫苗受害者的救濟與補償措施」。惟有事先充分告知與揭露、事後對於各種疑似接種的不良反應,儘速提供充分的救濟補償,方為政府應有的法制作為。 面對已不幸逝世的663位國人寶貴生命,我們誠願政府機關積極出面說明每個死亡或重大不良案例的可能原因,儘快給因接種疫苗而重大傷病者或死者家屬一個清楚的交代,而不願只是聽到指揮中心說:「打疫苗利大於弊」,而未見採取更積極迅速的作為。因為對於配合防疫措施接受疫苗施打,但不幸卻致生傷病甚至死亡結果的國人而言,協助他們儘速的接受救濟補償,以及公布具體的調查結果,瞭解損害發生的原因,才是真正的補救之道,以免招致「遲來的正義,非正義」的批評。 疫苗接種與受害救濟補償必須雙軌並行 消基會指出,施打疫苗和所有醫療行為都有著不確定性,尤其目前人類對於近來出現的新冠肺炎病毐,一再變異,所有為緊急因應疫情而研發的各種疫苗,除近日已確定獲得美國授以藥物許可證的輝瑞疫苗外,其餘各種疫苗,目前皆僅以獲得「緊急施打授權」(EUA)的形式,獲得施打的緊急使用許可,我們確信未來隨著生物科技的進步,人類一定可以人定勝天,研發出更有預防療效、副作用更低、安全性更高的新冠肺炎疫苗,但是由於醫療科技發展的不確定性,屆時仍然會有一定疫苗安全性風險存在,故而在此之前,對於現行施打的各種疫苗,我們除要抱持「疫苗接種一定會出現風險」的充分認知,並在接種施打之際,同步要求政府建立並完善執行「疫苗接種受害救濟補償」制度。 傳染病防治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因預防接種而受害者,得請求救濟補償」,同條第3項及第4項進一步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於疫苗檢驗合格時,徵收一定金額充作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前項徵收之金額、繳交期限、免徵範圍與預防接種受害救濟之資格、給付種類、金額、審議方式、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上述規定,是目前國人接種疫苗如果發生不良反應案例時的「受害救濟」法源,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依據此一規定,早於民國93年7月13日即由當時的行政院衛生署研定並發布全文 14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一種,此後並配合母法的修訂及事實上需要,經過九次修訂,目前最近一次的修訂(最新的現行法)為民國 110 年 02 月 18 日的修訂施行。 依據現行「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第 3 條規定:「疫苗製造或輸入廠商應繳納一定金額,充作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每一人劑疫苗,徵收新臺幣一點五元。但基金總額未達新臺幣一億五千萬元或逾新臺幣四億元時,中央主管機關得依基金收支運用情形調整之。」 緊急授權疫苗具風險 宜從寬、從速救濟安民心 對於疫苗副作用疑慮一直是各國政府關注焦點,根據國外各媒體報導,香港針對接種疫苗後出現傷亡情況,最高可獲賠港幣300萬元(約新台幣1,080萬元);日本則承諾,要是有人因為接種疫苗導致死亡,家屬可以一次性領到4,420萬日圓賠償金(大約1,100多萬台幣);韓國政府在今年一月份時,也針對所有疫苗引發的副作用進行救濟,包含住院和任何醫療費用;英國則在去年緊急批准施打疫苗之前,也推出疫苗副作用救濟計畫,最高可給付120,000英鎊(約480萬台幣)。 因此,放眼國際,針對接種經以「授權利用許可」(EUA)方式取得接種許可疫苗,主要的國家政府,對於受害民眾,皆有相當完備救濟方案或措施。相較而言,我國對於接種疫苗所產生危害救濟,在法制上算是相對完備。但是徒法不足以自行,目前國人對於這套救濟補償制度的實際運作情形,並非熟悉;抑且,國人對於受理機關就疑似接種疫苗受害案件的審議效率,則多所質疑。這些意見,主要包括: ♦衛福部現在工作重點,似乎置重點於衝高接種疫苗的覆蓋率,而對於接種疫苗受害補償救濟案件審議,則未為相對重視。♦相對而言,審議委員會未能儘速審定傷病或死亡與施打疫苗的關連性,除未能充分體認傷病者或死者家屬心理感受之外,或許也會讓國人對於是否應接種疫苗,產生卻步心理。 經消基會仔細檢視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官網,目前衛福部所設置的「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審議小組」,共有24位成員(委)員,但是他們幾乎都是兼任人員,並非專任,處理人力是否足夠?先值檢討。再者,目前審議委員會係以「每個月定期集會」方式審議受害者救濟案件,但是目前台灣發生接種疫苗受害案件,已經高達2,693件之多,以每次會議討論30個個案計算,審議效率應該還要再提高,否則難符合國人期待! 從寬認定預防接種受害救濟之因果關係,加速預防接種受害案件審議效率 依美國於1988年「國家預防接種傷害救濟制度」(National Vaccine Injury Compensation Program 簡稱VICP)的成立宗旨,認為審議民眾接種疫苗而受損害案件時,應當採取比傳統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更為有效的救濟制度。特別是關於「是否成立因果關係」的認定,不宜比照民法侵權行為因果關係作為認定標準,應該從寬認定。基於此一觀點,我們建議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審議委員會,在依照審議辦法審議申請接種疫苗受害補償救濟案件時,宜參考我國建立「預防接種受害救濟補償制度」的立法理由與立法目的,從寬認定因果關係。因為判斷是否成立救濟補償,其重點並不是為了查明是由何人造成損害?何人應該負責任?也不在於判斷何人是否具有疏失,審議認定的重點其實是在於「釐清接種疫苗所產生的副作用或不良反應的事實是否存在?」以及「發生在疫苗接種者身上的不良反應,是否與所接種的疫苗有關?」這二點而已。為儘速完成受害救濟補償,消基會建議接種疫苗受害救濟審議委員會對於相關案件的審議,能採納上述見解,儘速完成審議。 消基會進一步指出,目前我國已經接種的新冠疫苗,除了部分是由台灣自己購買之外,也有為數不少來自於友邦的捐贈。而在不久的將來(最快本月底或九月初),由永齡基金會、台積電與慈濟捐贈的BNT疫苗,亦將相繼抵台,提供國人施打。政府原用來購買疫苗的經費,因為前述機構大量捐贈,顯然節省不少政府的採購預算,基於此一理由,主管機關對於國人因為接受疫苗注射而發生受害的補償救濟,自不宜過於嚴苛!許多人因此建議:政府應當善用減省採購疫苗的節餘經費,掖注充實疫苗接種受害補償救濟基金,從寬認定,並儘速發給受害人。 針對新冠肺炎的救濟制度,消基會謹呼籲如下: 一、建請政府對於疫苗施打政策與受害救濟補償制度,儘速向國人完整說明,提供完整而透明資訊。 二、對於先天即具有一定風險的疫苗接種,政府應事先讓國人知悉其可能風險與各種副作用,佐以完善執行「疫苗接種受害救濟補償制度」各項措施,以鼓勵尚未接種的民眾繼續接種,以正向、積極態度對抗疫情。三、應效法先進國家積極作法,對於申請受害救濟補償案件,從寬認定,儘速給予救濟,早日讓受害者及其家屬安心,平息社會的不安。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傳染病防治法: 第36條:「民眾於傳染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應配合接受主管機關之檢查、治療、預防接種或其他防疫、檢疫措施」; 第30條:「因預防接種而受害者,得請求救濟補償。 前項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受害情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受害發生日起,逾五年者亦同。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疫苗檢驗合格時,徵收一定金額充作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 前項徵收之金額、繳交期限、免徵範圍與預防接種受害救濟之資格、給付種類、金額、審議方式、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人或母體疑因預防接種而受害者,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請求救濟。 前項預防接種之範圍,包括施打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許可證或專案核准進口,並經檢驗或書面審查合格之疫苗。 第3條 疫苗製造或輸入廠商應繳納一定金額,充作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每一人劑疫苗,徵收新臺幣一點五元。但基金總額未達新臺幣一億五千萬元或逾新臺幣四億元時,中央主管機關得依基金收支運用情形調整之。 前項基金之徵收基準如下: 一、依疫苗檢驗合格之劑數,按劑計算。 二、依本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緊急專案採購之疫苗,以其製造或輸入之劑數按劑計算。 第一項徵收金之免徵範圍如下: 一、製造供輸出之疫苗。 二、由主管機關專案採購以援助外國之疫苗。 三、其他專案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免徵之疫苗。 第4條 疫苗製造或輸入廠商應於中央主管機關核發疫苗檢驗合格證明、檢驗或書面審查報告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繳納徵收金至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 疫苗製造或輸入廠商逾期繳納徵收金者,應自繳納期限屆至之次日起,每逾二日按滯納金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第5條 預防接種受害救濟給付種類及請求權人如下: 一、死亡給付:疑似受害人之法定繼承人。 二、障礙給付:疑似受害人。 三、嚴重疾病給付:疑似受害人。 四、其他不良反應給付:疑似受害人。 第6條 請求權人申請預防接種受害救濟,應填具預防接種受害救濟申請書(以下簡稱申請書),並檢附受害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受害之資料,向接種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主管機關得通知請求權人限期提供健康檢查、非以全民健康保險身分就醫之病歷、身心障礙鑑定結果證明或其他相關資料;請求權人屆期不提供者,依審議前已取得資料進行審議。 第7條 地方主管機關受理前條申請後,應於七日內就預防接種受害情形進行調查。 地方主管機關應將前項調查結果填入預防接種受害調查表,連同申請書、疑似受害人就醫病歷及相關證明資料,送請中央主管機關審議。 第8條 依前條調查之疑似受害人就醫病歷,其範圍如下: 一、年齡未滿三歲或罹患先天性疾病之兒童:出生起訖申請日止之全部病歷。 二、罹患慢性疾病者:接種前至少三年迄申請日止之全部病歷。 三、前二款以外者:接種前一年迄申請日止之全部病歷。 第9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預防接種受害救濟之審議,應設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審議小組(以下簡稱審議小組),其任務如下: 一、預防接種受害救濟申請案之審議。 二、預防接種與受害情形關聯性之鑑定。 三、預防接種受害救濟給付金額之審定。 四、其他與預防接種受害救濟之相關事項。 第10條 審議小組置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五人;委員由中央主管機關就醫藥衛生、解剖病理、法學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聘兼之,並指定一人為召集人。 前項法學專家、社會公正人士人數,合計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委員之單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任期內出缺時,得就原代表之同質性人員補足聘任,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審議小組之召集人,負責召集會議,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第11條 審議小組審議預防接種受害救濟案時,得指定委員或委託有關機關、學術機構先行調查研究;必要時,並得邀請有關機關或學者專家參與鑑定或列席諮詢。 第12條 審議小組於必要時,得依職權或依請求權人之申請,通知其於指定期日、處所陳述意見。 第13條 審議小組鑑定預防接種與受害情形關聯性之分類如下: 一、無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鑑定結果為無關: (一)臨床檢查或實驗室檢驗結果,證實受害情形係由預防接種以外其他原因所致。 (二)醫學實證證實為無關聯性或醫學實證未支持其關聯性。 (三)醫學實證支持其關聯性,但受害情形非發生於預防接種後之合理期間內。 (四)衡酌醫學常理且經綜合研判不支持受害情形與預防接種之關聯性。 二、相關:符合下列情形者,鑑定結果為相關: (一)醫學實證、臨床檢查或實驗室檢驗結果,支持預防接種與受害情形之關聯性。 (二)受害情形發生於預防接種後之合理期間內。 (三)經綜合研判具有相當關聯性。 三、無法確定:無前二款情形,經綜合研判後,仍無法確定其關聯性。 前項醫學實證,指以人口群體或致病機轉為研究基礎,發表於國內外期刊之實證文獻。 第一項綜合研判,指衡酌疑似受害人接種前後之病史、家族病史、過去接種類似疫苗後之反應、藥物使用、毒素暴露、生物學上之贊同性及其他相關因素所為之醫療專業判斷。 第14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案件資料齊全之次日起交由審議小組於六個月內完成審定。必要時,得予延長,並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三個月。 請求權人於審議期間或進行陳述意見時,補具理由或事證者,審議期間自收受最後補具理由或事證之次日起算。 請求權人於延長審議期間或進行陳述意見時,補具理由或事證者,審議期間自收受補具理由或事證之次日起算,不得逾三個月。 第15條 審議小組置辦事人員,協助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審議相關事項,由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現職人員擔任;並得視救濟審議業務需要,進用相關專業或技術人員。 第16條 預防接種受害救濟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審定: 一、逾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所定請求期間。 二、受害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受害之資料不足,不能補正或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第17條 預防接種受害救濟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予救濟: 一、發生死亡、障礙、嚴重疾病或其他不良反應與預防接種確定無關。 二、常見、輕微之可預期預防接種不良反應。 三、轉化症或其他因心理因素所致之障礙。 四、非因預防接種目的使用疫苗致生損害。 第18條 審議小組依救濟給付種類,審定給付金額範圍如附表。 審定給付金額,應依受害人之受害就醫過程、醫療處置、實際傷害、死亡或致身心障礙程度、與預防接種之關聯性及其他相關事項為之。 障礙程度之認定,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令所定障礙類別、等級。 嚴重疾病之認定,依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或嚴重藥物不良反應通報辦法所列嚴重藥物不良反應。 給付種類發生競合時,擇其較高金額給付之;已就較低金額給付者,補足其差額。 第19條 預防接種受害救濟案件,有下列各款情事者,得酌予補助: 一、疑因預防接種致嚴重不良反應症狀,經審議與預防接種無關者,得考量其為釐清症狀與預防接種之關係,所施行之合理檢查及醫療費用,最高給予新臺幣二十萬元。 二、疑因預防接種受害致死,並經病理解剖者,給付喪葬補助費新臺幣三十萬元。 三、孕婦疑因預防接種致死產或流產,其胎兒或胚胎經解剖或檢驗,孕程滿二十週,給付新臺幣十萬元;未滿二十週,給付新臺幣五萬元。 第20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就審議小組之審定結果,以書面通知請求權人,並副知地方主管機關。 第21條 救濟給付由中央主管機關依前條核定結果,一次撥付請求權人。但審定結果需視預防接種受害人之受害程度或治療情況分次給付者,不在此限。 救濟給付應於救濟給付行政處分送達日起三個月內完成撥付手續。 第22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預防接種受害救濟業務,得委任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團體辦理下列事項: 一、預防接種受害救濟業務之審議準備及結果通知等工作。 二、救濟金之給付。 三、其他與預防接種受害救濟業務有關事項。 第23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五倍券浪費成本、又不環保」 九成民眾贊成發放現金 刺激消費/振興經濟,更要有紓困配套 消基會呼籲苦民所苦,紓困與振興並行
本年7月21日國內新冠肺炎疫情開始比較舒緩之際,行政院蘇貞昌院長對外表示,鑒於去(109)年發放振興三倍券非常成功,為台灣創造逾千億元之新台幣經濟效益的先例,且因為本年五月開始的這波本土疫情,對於台灣內需產業、企業、個人,包括:餐飲、零售、百貨,甚至電影、展演等行業,帶來更大程度的衝擊與損害;對於受到衝擊的企業,政府應想盡辦法協助,因此,行政院長乃指示所屬,仿去年三倍券的式,研議規畫發行財務規模更大的五倍振興券之議。 行政院指出,發行五倍券有4大優點,第一,民眾拿到現金不一定會馬上消費,但五倍券有使用期限,能在短期刺激經濟;第二,現金是一次性消費,但商家拿到五倍券可以再消費,創造循環使用效益;第三,為了鼓勵民眾多消費,商家會祭出優惠,地方政府也會加碼,經濟效益會擴大,現金則無法加碼;最後,透過參與式經濟,讓民眾透過支出1,000元一起振興市場,在心理上也不會想浪費錢。 然而,當上述的政策初步成形之際,民間卻不斷傳出「都快餓死了,還有餘力存錢?!」、「印製振興券需要22億元印製成本」等異聲,而比例相當高的民意代表,不分黨派,也不斷高喊:「發現金」、「免收1000元」種種呼聲。消基會基於政府規畫中「五倍券」振興措施的財源,來自全民納稅錢,期待政府能夠本諸「取之於民、用之於民」理念,妥適規劃滿足民眾需求、達到振興經濟效果的方策,為此爰基於民間消費者團體立場,決定辦理網路民意調查,廣泛蒐集消費者意見,聽取民眾說法,為公眾事務發聲,並提供政府參考。 本次調查原預訂自民國110年8月12日(星期四)15:00起至8月17日15:00止,為期六天,提供費者填答問卷。惟迄至8月14日15:00止,消基會的問卷,上架只有二天,便獲得消費者熱烈回應,二天以來已有高達二萬人次以上消費者登上本會官網填答問卷。本會自調查開始,即密切觀察上網人次的流量變化,並定時觀察消費者意見的形成趨勢,發現消費者填答意願十分踴躍,人次數量累積快速、且填人意見快速發生「集中化」現象;加以行政院臨時於8/13(周五)晚間表示,將於(8/16)(周一)和民進黨團討論,並於8/19日(周四)行政院會形成五倍券的政策基礎之原因,本會爰乃決定:如果此次民意調查的填寫樣本數量,達到足夠進行客觀分析的規模,提前公布統計數據以及分析調查結果,應無不可,爰決定提前於8月15日(日)上午10時舉行本次網路民意調查記者會,依目前取得調查教據,向各界公布,以爭取為民眾發聲,向政府建言的機會。 本次網上調查報告所採取數據,係依據自民國110年8月12日(四)15:00起至8月14日(日)15:00止(共兩日)之期間,實際上網填寫問卷人數(總計21,003人次)的填答內容以及所呈現結果,作為本次分析及討論之準據。 調查結果(一) 一、個人資料 1-1年齡: 本次參與調查的消費者年齡,介於20歲以下者有(1.6%); 21~30歲者有(7.7%); 31~40歲者有(13.8%); 41~50歲者有(19.4%); 51~60歲者有(27.3%);61~70歲者有(23.7%);達71歲以上者有(6.4%)。 從數據看起來,以51~70歲填答人數占最多;31~50歲者次之;20歲以下民眾填答人數較少。 1-2性別: 男性為(50.3%),女性為(49.7%),填答比例相差不多,與全國民眾人口的性別結構相當。 1-3居住地: 本次填答者分布,以六個都會區消費者居多,依序分別是:新北市(23.1%)、臺北市(21.1%)、臺中市(10.5%)、桃園市(9.4%)、高雄市(9.1%)及臺南市(5.6%)。 其他縣市則依序包括:彰化縣(2.7%)、新竹縣(2%)、基隆市(1.8%)、屏東縣(1.8%)、新竹市(1.8%)、雲林縣(1.7%)、花蓮縣(1.5%)、宜蘭縣(1.4%)、苗栗縣(1.4%)、南投縣(1.4%)、嘉義市(1.1%)、臺東縣(1.1%)、嘉義縣(0.9%)、金門縣(0.4%)等。 1-4學歷: 填答消費者的學歷結構,分別是:國中及以下(4%) 、高中職(25.3%)、五專(13%)、大學(41.3%)、碩士(14.2%) 、博士(2.2%)。 1-5職業: 本次填答消費者的職業別,分別是:學生(2.9%)、軍公教(8.6%)、服務業(17%)、金融業(3.6%)、資訊/科技業(5.2%)、傳播/廣告/設計業(1.6%)、藝文業(0.7%)、自由業(7.8%)、醫療業(2.8%)、製造業(9.4%)、農林漁牧業(1.1%)、公益組織(0.6%)、家管/退休(28.3%),觀察起來分布情況亦頗為平均,符合目前社會形態。 從整體填答人口來塑型,本次調查描繪出本次填答民眾為:教育程度較為偏高、偏白領階級,偏都會區的投票人口,而樣本性狀與在政策配合的積極參與程度相符。 調查結果(二)----問卷主題、調查結果與分析 2-1 政府擬發放「五倍券」振興經濟,您贊成政府這項政策嗎?(單選題) 完成本題填答的消費者當中,贊成的有(47.7%),不贊成者有(47.6%),其他者有(4.7%)。 惟經進一步觀察填答「不贊成」或填答「其他理由」者,其所具理由,大多則是:「希望發現金」、「先紓困再振興」、「先買疫苗才能根本解決疫情」及「別債留子孫」。多數填寫「不贊成」者的理由,其心中之真意,似未必「不贊成發放」,而是期待政府「發現金」或要求政府尚應同時考慮採取配套措施:「先紓困再振興」、「先買疫苗」。 2-2 如果您贊成政府發放「五倍券」,但另有人建議發放「現金」,請問您認為發放哪一種比較好?(單選題) 填答消費者中,贊成發放五倍券的只有(9.8%),而贊成發現金的則高達(90.2%)。填寫者一面倒、毫無懸念的表達「發放現金」的意見,顯然訊息十分的強烈! 2-3如果您填答「現金」,請問您贊成發放現金的理由:(可複選) 「不用花時間去領,發放現金既直接又好用」意見者,居次(79.3%);填答本題者表示:「印製五倍券的行政費用太浪費,不如折成現金發放」(86.7%)意見者,居最大多數; 「發放現金比較環保」(65%); 「五倍券有使用限期,現金則沒有」(41.4%)。 「發放現金可以作為存款或其他用途(如繳交學費)」(34.4%); 填寫「其他」意見者的內容,則包括如下理由:「避免領券時群聚」、「發五倍券勞民傷財」、「容易造成舞弊、徇私機會」、「直接發現金更能幫助到小店(攤販)」、「循G7模式(多方議定)以免日後有政治責任的爭議」,「(發現金)能將經費花到刀口(內需產業能得及時雨,民眾有感)」等。 觀察中進一步發現:有消費者進一步點明(發現金):「生活不受影響的家庭,一定會將現金花掉提振經濟,生活已深受影響者則可以繳交水電瓦斯費用於生活補助之上」;「發現金可以小額消費,沒有找零問題」、「偏遠地區用途選擇受限,選擇性少」,「身為學生不敢打工,發現金才能救急」、「目前許多小型店家都因疫情衝擊其經濟,現在需要的是現金周轉,大多沒有能力收券,最終券只會流向大企業振興大企業,而排擠現在最需要幫助的小店家」等;從以上意見可以看出,生活在底層的民眾和超微型企業(小店)者,已因疫情來襲,生活變得十分艱苦,對他們而言,發放現金救急,才是目前他們所最需要。 此外,還有一位身障人士表示,他已經沒辦法工作,如果限制要在限期內用完振興券,那後面日子只會更難過(「就像紓困金說是大多數人都有領,但實際上低收和老人的固定4500元補助,領了補助後,就沒辦法再領紓困金」)。 2-4如果您填答「五倍券」,請問您贊發放五倍券的理由:(可複選) 觀察參與調查者在回答這個詢問題目的意見分布,可以看出來,他們對於政府規畫「五倍券」的政策模式以及這套模式所擬期待的政策功能(放大振興經濟效果),上網填寫意見的消費者,顯然十分熟悉,並非不清楚政府規畫發放「五倍券」想幹麻?但是何以多數填答者依然反對發放「五倍券」?民眾強烈反對政府「為民興利」的計畫,這個問題的答案,恐怕得請政府多去想想。回答「五倍券是花錢購買的,一定會用來消費,有助振興產業」(45.5%);「業者會針對五倍券加碼競爭,吸引消費,對消費者較有利」(42.6%);「五倍券能循環使用,持續滾動,有助產生振興經濟的倍數效果」(36.9%);「五倍券是用來振興經濟、刺激景氣,如果要救貧救急,應該另採紓困手段」(62.9%);其他占(11%)。 2-5如果政府要民眾必須支出新台幣1,000元來換取「五倍券」,請問您還贊成發放五倍券嗎?(單選題) 顯而易見,有78.1%的民眾是反對多花1000元來換取五倍券;而有21.9%的民眾則「贊成」應支出1,000元。對於此一詢問,回答「贊成」者(21.9%);「反對」者(78.1%)。 2-6 如果您認為「都不用發放」,您的理由是?(可複選) 「發放現金或五倍券都會造成債留子孫」(55.9%);本題中,填答情形如下: 「我可以自力更生,不需要增加納稅人的負擔」(21.9%); 「振與產業應該採取其他紓困措施,不應該人人有獎」(34.3%); 「五倍券和現金都只有五千元,金額太少了,如果只發放一種,不如都不發」(27.1%); 填答:「其他」者(8.6%)。本會進一步分析觀察填寫其他者的意見,如下: 「如果錢用來真正用在公共建設、安全性補強或支持農民應該比振興更好」;「政府做事必須合情合理合法,必須盡到保護所有人的權益,而不是多數人或特定人」;「應排富再發放現金」;「是紓困,要疫苗,大家都打疫苗都安全了,各行各業自然就興旺起來了」。 2-7如果地方政府或各部會也擬加碼發放振興券或現金,您的想法:(可複選) 本題中,填答情形如下: 「我贊成加碼發放,能產生競爭效應,對消費者更為有利」(29.7%); 「我贊成加碼發放,但是希望能採取現金發放」(50.9%); 「反對加碼發放,會債留子孫」(19.3%); 「反對加碼發放,地方政府財務能力各有不同,會造成差別待遇」(21.5%); 「反對中央與地方各自為政,政府應該統合資源,一次發放,效益更好」(27.3%); 「其他」(1.8%):地方政府可整合店家,以達此措施的最大效能。 本次調查結果分析 TVBS新聞網曾於8月3日進行網路投票,結果顯示有高達93%網友認為最贊成採用現金方式,只有4%最贊成用紙本券,3%最贊成電子支付等數位券。當時共成功回收6,048份有效問卷。 消基會此次在兩整天的消費者問卷也得出90.2%民眾希望發現金;僅有少於一成(9.8%)的消費者贊成發放五倍券,兩者結果相差不遠,都是民意的展現。 消基會認為,5倍券預定10月上路,時序剛好進入秋季,觀察國外疫情的發展,如果屆時又見疫情升溫,更應趁現在疫情降溫的時候,趕緊發放現金,讓民眾(包括微型企業)可以先解決燃眉之急! 消基會指出,從這次短短二天之內,即有超過2萬以上消費者積極上網填答,民間對於這項五倍券的議題,顯然極為關心,政府機關對於這次民意流速快速匯集的現象,千萬不可輕忽;並且本會從問卷填答的內容中,亦深刻體會民眾和微型企業(小店)正在被疫情困擾的現況,全台此時正處在「民心不安,生活不濟」的艱難程度,更是前所未見!因此,本會認為政府研擬中的「發放五倍券」計畫,原先圖求「刺激消費/振興經濟」的目標想法,不經意之間,正好掀起已被疫情困擾經年的沸騰民意,既想向政府要及時有效的疫苗、也要精準的纾困措施、更要求政府不可浪費、不要以煩雜的算計與擾民的手續,向政府要求發放現金,是要政府謙虛面對國民的生計、人民的生存問題而已!民眾並不反對振興經濟,但是先要政府直接發給現金紓困,民生有了着落之後,一定不會反對政府推出刺激消費振興經濟的各項措施,甚至也會大力參與,活絡整體的社會經濟。 因此,針對政府的五倍券政策,消基會提出如下呼籲: 請尊重2%以上的民意,儘速發放現金,讓一再受到疫情所苦的普羅大眾,度過疫情災難,提振生活能力,政府亦應同時承諾研究並提出精準的纾困措施,民眾才會支持「振興經濟」的號召。 請尊重86 .7%民眾認為印製五倍券的行政費用太浪費,,以及65%民眾認為發放現金比較環保的看法,發放現金。 觀察消費者填答問題的內容,民眾正長期深受疫情來襲及政府頒施的各項警戒管理措施的苦果,人民積怨頗深,「水可載舟、亦可覆舟」,現在政府需要做的,是要真誠面對民眾「所受之苦」,要有同理心,能苦民之苦,能感同深受,要先順應民心,「發放現金可以疏洪」,就能同時「紓困」,也因此要求民眾消費,才有正當性,到時政府「振興經濟」的懸念,才能水到渠成。 依大法官會議解釋,無論是「發放現金」或「五倍券」模式,性質上屬於「措施性法律案」,要有法制基礎,需要政府以提出預算案方式,經立法院審議通過。相關決策一旦定案,一定要儘速進行法律程序,讓振興政策有法可循,有令可據。 若政府仍決定發放「振興券」,消基會呼籲儘量不要設定使用期限,或將使用期限拉長(譬如一年為期,或更長)讓受苦民眾可以自由決定,不要輕易被限期使用,以便他們度過難關。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7件市售燕麥類製品、3件紅豆樣品 皆未檢出嘉磷塞殘留 呼籲政府守護食安 維持比國外嚴格的嘉磷塞標準
「年年春」是1974年由孟山都公司研發上市的廣效型有機磷除草劑,其中的主要成分為「嘉磷塞」,雖然使用範圍廣且除草效果好,但卻具有致癌性的爭議。近年來,生產「年年春」的孟山都公司因嘉磷塞的致癌疑雲,在美國陷入多起官司,舊金山州法院在2018年8月宣判,孟山都公司須為加州校園管理員罹癌負責,賠償2.9億美金(約90億台幣),美國另有數千名罹患癌症的病人與家人,對孟山都公司隱瞞嘉磷塞致癌性一事提起訴訟。目前國際癌症研究機構(IARC)將嘉磷塞列為「2A」可能致癌的物質,奧地利於2019年禁止使用嘉磷塞,捷克、義大利和荷蘭也實行了限用措施,法國計畫在2023年前逐步淘汰,德國擬自2023年起禁用嘉磷塞除草劑。 食藥署在2016年5月曾進行市售36件燕麥產品農藥殘留檢測,檢測結果有10件樣品檢出農藥嘉磷塞(規定:不得檢出),檢出值介於0.1~1.8 ppm,不合格率約為28%,不合格的產品包括桂格大燕麥片等知名品牌。由於台灣極少產燕麥,因此市售燕麥片原料多為國外進口,許多國家對於燕麥訂有嘉磷塞殘留容許量,美國為30 ppm、歐盟和日本為20 ppm、加拿大為15 ppm、澳洲為0.1 ppm,台灣則為不得檢出。食藥署2019年曾預告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擬放寬嘉磷塞殘留容許量,將燕麥、大麥、小米、高粱、黑麥、蕎麥、藜等7項穀物,由原本不得檢出放寬為10 ppm,杜蘭小麥、黑小麥由5 ppm改為10 ppm,油菜籽由不得檢出改為6 ppm。此舉在當時曾引起輿論廣泛的討論,後來食藥署於同年決定暫緩放寬嘉磷塞相關修訂,維持燕麥不得檢出嘉磷塞的標準至今。由於國外對於燕麥類嘉磷塞的標準較台灣寬鬆,因此許多消費者對於進口的燕麥類食品有所疑慮。 除了燕麥類食品之外,紅豆一直是國人喜愛的豆類之一。早期有些紅豆農友會在紅豆收成前使用巴拉刈作為落葉劑,讓紅豆葉子乾枯以方便收成,但自2020年2月開始,台灣已禁止販售及使用巴拉刈,因此有些紅豆農友轉而使用嘉磷塞作為落葉劑,引起許多消費者憂心紅豆是否也有農藥嘉磷塞殘留過量的問題。目前法規對於包括紅豆在內的乾豆類(小扁豆、葵花籽、豌豆、大豆除外),嘉磷塞容許量為2 ppm。 有鑑於此,消基會進行市售麥片、綜合穀片、麥精與紅豆的農藥嘉磷塞及其代謝物檢測,以了解是否有嘉磷塞殘留的問題,檢測結果提供消費者作為選購時的參考。 採樣 於2021年4月間,至台北市與新北市的量販店、母嬰用品專賣店等販售通路,購得7件麥片、綜合穀片與麥精樣品、3件紅豆樣品,共計10件樣品。(調查(測試)項目、方法與檢驗標準請見表1) 調查及測試結果(請見表2) 一、價格調查 7件麥片、綜合穀片與麥精樣品,內容量介於260~800公克,售價介於89~309元,換算100公克單價介於11.1~100元,1號「馬玉山高纖大黑麥燕麥片」百公克單價較低;7號「Blevit貝樂維燕麥麥精」較高。3件紅豆樣品內容量皆為600公克,售價介於88~210元,換算100公克單價介於14.7~35元,8號「家樂福屏東紅豆」百公克單價較低;10號「老鷹紅豆」較高。 二、標示調查 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規定,食品及食品原料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下列事項:一、品名。二、內容物名稱;其為2種以上混合物時,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分別標示之。三、淨重、容量或數量。四、食品添加物名稱;混合2種以上食品添加物,以功能性命名者,應分別標明添加物名稱。五、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國內通過農產品生產驗證者,應標示可追溯之來源;有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公告之生產系統者,應標示生產系統。六、原產地(國)。七、有效日期。八、營養標示。九、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本次10件樣品皆屬於包裝食品,經檢視,皆符合標示規定。 三、嘉磷塞及其代謝物 「嘉磷塞」是世界上使用最廣泛的除草劑之一,美國環境保護署(U.S. EPA)根據動物和人類研究證據,將「嘉磷塞」分類為「不太可能」對人類致癌的物質,而國際癌症研究機構(IARC)則將嘉磷塞分類為可能對人類致癌「2A」物質。 依食藥署《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嘉磷塞」殘留容許量較高的為大豆(黃豆、黑豆)10 ppm;葵花籽7 ppm;小扁豆(乾)、豌豆(乾)與小麥5 ppm,其餘數種的「嘉磷塞」殘留容許量則為0.1~2 ppm不等,而燕麥為不得檢出,紅豆限量為2 ppm。 經檢測,本次10件樣品皆未檢出,符合規定。 四、結論 對業者之呼籲 2016年食藥署所進行的「105年燕麥產品抽驗計畫」,檢測36件樣品中,有10件檢出嘉磷塞殘留,合格率約為72%。本次消基會的檢測,10件樣品皆未檢出嘉磷塞,合格率為100%,顯示業者對於商品品質已有所改進,期待業者對於商品品質能持續把關,以符合消費者對於提升食安的期待。 對消費者之呼籲 台灣極少生產燕麥,因此市售燕麥類商品原料多為美國、歐洲與澳洲進口,雖然國外對於燕麥嘉磷塞的標準較為寬鬆,但本次檢測結果顯示,市售燕麥類商品與紅豆皆未檢出嘉磷塞殘留,因此消費者無須過度擔心。 對政府之呼籲 依食藥署《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燕麥類為不得檢出,這部分的規定較美國(30 ppm)、歐盟(20 ppm)、日本(20 ppm)、加拿大(15 ppm)與澳洲(0.1 ppm)嚴格。本次檢測結果,所有樣品皆未檢出嘉磷塞,顯示食品廠商能夠提供符合台灣消費者要求較嚴格的商品,因此政府對於嘉磷塞應維持目前較國外嚴格的標準,嚴謹的把關,讓消費者能享受高品質的商品。 ※本檢驗報告僅對消基會採樣的樣品負責。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表1、調查(測試)項目、方法與標準 調查與測試項目 調查與測試方法 檢驗標準 檢驗單位 標示調查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 消基會 價格調查 比較商品價格 比較商品售價與百公克單價 嘉磷塞及其代謝物 食藥署建議檢測方法: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極性農藥及其代謝物多重殘留分析方法(TFDAP0006.00) (2017年4月19日) 《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 燕麥類:不得檢出 紅豆:2.0 ppm以下 歐陸食品檢驗股份有限公司 ※詳細檢測結果請見《消費者報導》雜誌2021年8月號484期。「不請自來」的侵擾,層出不窮! 消基會呼籲消費者切莫接受來路不明商品 請物流業與通路商共同協助防止詐騙集團
經常網購的消費者常會接收到簡訊,告訴消費者網購訂貨已到,通知前往超商付款取貨。一位呂姓消費者向本會投訴:前些日下午,她接到簡訊,通知她網購的貨品已經送達她住家附近的超商,消費者可以前往付款領取。因為最近疫情警戒因素,她多數時間宅在家,響應網路代替馬路,經常上網採購一些家用物品或食品。由於購買次數多了,她經常收到前往超商取貨的通知,至於是什麼貨品到貨,有時她真的一時會想不起,但因為超商就在她家附近,隨時可達,久而久之,這位消費者已經不自覺的養成收到通知就先赴超商付款取貨,再回家檢視商品的習慣。這次,消費者也不疑有它,先到超商付款新台幣700元,再拿回家中拆封檢視。但這回當消費者打開之後,卻傻了眼,消費者發現盒內裝的竟是令她感到陌生的貨品----「芒果乾兩罐」!她立即聯想:「我並沒有訂購芒果乾啊!」「為什麼會通知她付款取貨呢?」「出貨廠商如何知道她的地址和電話,甚至也知道她經常往來取貨的超商?」「為什麼會這樣呢?」………許許多多的為什麼,立即紛擾這位消費者。她既然沒有訂購芒果乾,為何商品卻不請自來,害她糊里糊塗的「先付款700元」,等她回到家中檢視拆封之後,才知道事情不對勁了。 這一次呂姓消費者進一步和家人確認,家中確實無人訂購芒果乾,她不甘就此損失700元,呂小姐初步意欲退貨,再次回到超商,講明收到的貨品並非她和家人所訂購,詢問超商是否允許退貨還錢,解除該筆買賣,但是超商表示,他們僅是提貨平台,並非賣家,超商也不會發簡訊通知消費者來店取貨,消費者既然己經來店付款取貨,超商也依照寄託關係,將貨物交給指定的收貨人,超商的交付任務已經完成,主張他們不負擔解約退款責任。超商表示,消費者想要退貨,應該找賣家或供貨商受理。 事後消費者呂小姐經過重重的聯繫,並和超商主管多次洽商之後,終於取得供貨商的資料,經她追查下,知道是由一家自稱是「代寄公司」的單位出的貨。再經聯繫這家「代寄公司」,他們回稱:他們僅是接受賣家交付貨品之後,再將貨品交給超商代為交貨收款,「代寄公司」也非賣家。並且「代寄公司」還回稱如果消費者對貨品不滿意想退貨,消費者除應負責將貨品寄回給賣家之外,還要消費者向賣家提供消費者的受款銀行帳戶與帳號。至於賣家是誰?如何聯絡?「代寄公司」推稱:消費者自己應該知道,基於個資保護,「代寄公司」不便提供賣家資料,要消費者自己與賣家聯繫!消費者追問到此,不禁傻了眼,「代寄公司」不但一問三不知,還要消費者提供個人銀行帳戶資料,消費者那有人還敢進一步再提供人金融個資呢?消費者相關的追查聯繫與維權行動,至此被迫斷念,並且斷頭。 這宗「不請自來的芒果乾」雖然僅只新台幣700元,消費者想要退貨還錢,竟然花費消費者呂小姐兩週的時間追查,最終仍還是以資訊斷頭和遺憾告終。消費者呂小姐告訴本會,倘若日後再任由這種賣家利用消費者對於超商形象的信賴,繼續再以「無頭、隨機」方式寄送「不請自來」且「來路不明」的商品給不明究裡的消費者,一定會讓許多「不虞有詐」的消費者繼續上當受騙。如果政府坐視不管,或消費者不知防範,任其一再發生,一定會助長「詐騙賣家」為惡之風。 呂小姐不願日後還有許多消費者受害,乃挺身而出,來電向消基會檢舉、申訴,並反映本會能為社會示警,提醒眾多消費者注意,不要再上當受騙。 ※※※ ※※※ ※※※ 7月初,林小姐收到快遞公司寄來包裹,貨到付款900元,基於習慣擬當面檢視商品時,快遞公司說,與寄件人簽有保密條款,不能讓林小姐檢視商品內容,請林小姐必須先行交付貨款,才願交付貨品包裹,因為林小姐自己有網購習慣,深怕漏失了自己網購的商品,乃便交付900元並收取貨品包裹之後,才打開商品,但這才發現裡面內裝的是兩件已穿著過的二手外套。林小姐她記得自己並沒有訂購這種商品,並驚訝怎會有人知道她的姓名、地址和電話,莫名其妙地送來這個「不請自來」的商品。 900元,對林小姐來說,也接近一天的工資,經仔細檢視包裹上的寄件人資料,發現記載含糊不清,致電過去竟是空號;不甘損失的林小姐,好不容易找到快遞公司的電話,表明並未訂購該件包裹,要求對方提供寄件人資料,快遞公司說,他們只負責送貨,不負責售後服務,更無法代寄件人退費,「盧」了好幾天,林小姐終於拿到一組聯繫網址,要求她在網頁留言,發現竟只收到電腦機器人回覆,而且退款流程,竟然要20多天,林小姐忙了好幾天,最終仍不得退費。 政府165反詐騙專線多次發出警訊,但除惡未盡,受害事件仍層出不窮 消基會接到消費者投訴此類案件後,認為事態嚴重,乃即向警政署165防詐專線查詢,獲知該類詐騙多屬「境外包裹」,近年相關案例有增無減,且多屬以「超商貨到付款」或「宅配到家」模式對不明究裡的消費者進行詐騙。 由於上述案例多到讓消費者不能容忍,本會亦在國家發展委員會的「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中以「貨到付款」模式搜尋,計有2件「宅配貨到付款(超商取貨付款),境外詐騙包裹氾濫成災,消費者求助無門」成案;3件未成案(連署人未超過5千人)或3件未附議(提案已成案,權責機關業已回應,根據【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實施要點】第8點規範,因此本案不進入附議)。 內政部警政署165防詐專線表示,建議消費者收到簡訊或直接收到宅配商品,務必要先查證之後再付款,尤其當親人不在家中,要代收付款前,也務必要向家人查證清楚之後再代收。 內政部警政署165防詐專線進一步表示,萬一消費者不小心付款了,該署建議消費者按如下步驟處理,以保護自已的權益: 1、打給「寄件人」,辦理退款。 2、沒有寄件人,詢問宅配業者或超商,該寄件人的聯絡方式。3、寄件人電話打不通,Line已(不)讀不回,請將包裹託運單清楚拍照後,到各地警察機關報案。 165防詐專線表示,這幾年該類案件叢生,據他們觀察,消費者常因受害金額不高(約在千元左右)、查詢困難、退款不易,甚至還得再行提供消費者自己的個資,恐生二次受害;或因必須循司法途徑,以刑事或民事提訟,太過耗時費事,以致常見消費者懷著「心有不甘」的心情下「認賠」結案。可以想見被詐騙的黑數真的為數不少,而浮出檯面的件數,很可能只是冰山一角。 受害者眾 限於法令,政府難以解決 貨到付款的詐騙案件實在太多,去(109)年間行政院消保處及相關機關為此召開會議,並宣布已促請各貨運業者應依規定,落實於包裹上提供託運人(如係境輸入貨品時,該貨品的國內代理人)資訊,供消費者識別;此外,更協調貨運及超商業者強化貨到付款爭議協處機制並充分揭露,業者均應善盡企業責任配合辦理。 針業上述來自政府的對策指引,消基會爰此檢視國內規模較大業者目前配合採行的作法,並略述如下: 一、貨運業部分: (一)新竹物流、統一速達:收貨7天內可直接退貨退款,超過則轉知託運人處理。 (二)台灣宅配通:1.未訂購者,收貨3日內可協助轉知託運人處理;如7日內未獲回復,則逕行退款。2.有訂購,但內容不一致者,則轉知託運人處理。 二、超商部分: 統一超商及全家超商,各均設置提供客服專線(統一超商:0800-008711、全家超商:03-2550119),並由專人受理立案後,轉知託運人處理。 然而,由於呂小姐向本會申訴是最近一週的事情,送交的包裹,仍是「沒有寄件人」的包裹;而林小姐的包裹雖有寄件人,資料卻是含糊不清,電話也是空號,顯見這類案件並未改善、消失,受害者仍一再產生,消基會表示,若要解決該類詐騙,僅只是倚靠165防詐騙專線教育宣導或召開會議,以政府部會發出警訊,都不足以有效遏止犯罪行為的銷聲匿跡。 要積極保障消費者的財物損失,就必須採源頭管理,斬斷一切可能危害的機會,萬一消費者受害,也要能夠凍結資金外流,使消費者有機會追回財物損失。 消費者信賴超商取貨管道 超商亦應擔負嚴選上游廠商的責任 倘若發生三起以上的可能詐騙情事,便應中斷提貨 經多年來的經營,一向讓消費者稱便的好鄰居—便利超商,已經成為消費者採買生活品、寄發、領取商品……等多方面的生活管家,他們在消費者的信賴度,始終居高不下。也因此,消基會認為,要防止上述詐騙行為繼續危害消費者,負責扮演到(交)貨取款的超商平台,其實扮演著防止詐騙發生不可或缺的角色,倘若超商不讓自己只是扮演收取微薄小利(服務手續費)的角色,若更願積極「嚴選合作伙伴」,將可有效杜絕詐騙情事發生。 消基會建議超商系統運用內部通報機制,將全國轄下可能被詐騙的情事,經常進行通報和整合,一旦發生「同一廠商、同一天被投訴發生3起可能的詐騙情事」時,便應立即將問題商家的往來案款予以凍結,並停止提供服務,且於事後若一旦確認該廠商涉及詐騙屬實,更立即將其下架。如此一來,消費者便不會再在超商通路上當受騙。且一旦所有提供「提(送)貨」物流的中間商家(例如:宅配貨運商或其他超商)都能見賢思齊、自願擔任防詐騙角色,「貨到付款」的詐騙情事就可能漸漸消滅。 防禁個資外洩不很容易 消費者仍應善盡任何個資外洩的可能 並提高警覺,拒收不請自來的貨品包裹 話說回那個呂小姐的案子。供貨業者雖然在接到呂小姐退還款的電話請求,表示願意受理退貨還款,但業者卻說另外還需要呂小姐提供她的個人資料及以銀行匯款帳號,以備退款之用。呂小姐認為,這個不請自來的商品不就是因為她的個人資料外洩導致,受此教訓,她不願再留任何個人資料給中間的業者,這筆700元的貨款,也就仍無法成功退費。 消基會表示,預防個人資料(姓名、電話、地址、身份證字號…等)外洩,就得從自身做起,如不隨意提供個人資料給擺攤(申辦信用卡……)、網路申請會員、抽獎、路邊填問卷、身份證影本(參加旅行團、求職…)、網路算命、臉書各式遊戲、各種免費APP等等。 消基會最後呼籲消費者,除了網購平台等業者,對於消費者的交易個資,應該加強保護措施之外,建議消費者對於近年來十分猖獗的「不請自來」貨品包裹,不要冒然取貨;而對於宅配到府及付款的貨品包裹,也請消費者記得要事先向家人詳細查證之後,才能放心簽收付款;特別是更要留意貨品包裹上寄件人託運人的資訊是否「完整或清楚記載」,如有記載不完整或不清楚的可疑之處,消費者應該拒絕收受。只有消費者提高警覺,不要冒然取貨或拒絕收受,才是防止「不請自來」詐騙的最後一道防線。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疫情微解封 健身中心與消費者爭議仍未解套 消基會主張微解封后未進場消費者 仍可主張免繳月費、免辦請假手續
國內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考量國內疫情控制與百廢待興的平衡,於7月21日下午宣布從26日起「降級不解封」。在長達2個月的軟封城的禁止群聚期間,民眾一面擔心疫情變化,不敢隨意出門,一面又怕人人在封城期間成為「楊貴妃」和「安祿山」,期盼有回歸健身房(中心)的日子。 在這段時間裡,消基會迭次接獲不少消費者反應:一、健身中心因疫情而停止營業,但信用卡仍一直扣款,很多會員抱怨,希望消基會能出面處理。二、因為疫情不知何時結束,想終止健身契約。三、七月中旬微解封,但健身中心宣稱仍有健身器材可使用,故照例正常收月費。 消基會指出,依據教育部體育署所定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0點規定,消費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應檢附相關證明或釋明文件,事先以書面向業者辦理暫停會員權行使: (一)因出國逾二個月者。 (二)因傷害、疾病或身體不適致不宜運動者。 (三)因懷孕或有育養出生未逾六個月嬰兒之需要者。 (四)因服兵役致難以行使會員權者。 (五)因職務異動或遷居致難以行使會員權者。 (六)其他雖不符合前列各款事由,但不可歸責於消費者事由致無法使用健身設備者。 於辦妥停權手續之後,於停權期間,消費者得免繳月費,且會員權利有效期間順延。 然而,在新冠肺炎疫情來襲之後,業者依照政府規定,於疫情三級警戒暫停營業期間,此一停業原因係出於「政府規定」以及「不可歸責於消費者」,業者即應主動延長健身中心會員之會籍(含健身教練契約),也不能要求消費者於暫停營業期間須辦理請假手續(更無向消費者要求請假手續費的問題)。 但是隨著疫情演變,疫情指揮中心考量國內疫情控制與經濟上百廢待興的平衡,甫於7月21日下午宣布從7月從26日起「降級不解封」,惟對於何謂「降級不解封」?雖有人解為「微解封」,但是消基會認為雖有警戒上的降級,但是未必是對健身中心營業管制的解封,至多僅是「一步一步的放鬆」,未來可能會「逐步放寬管制」之義,因此消基會認為不論「降級不解封」或是「微解封」,健身中心的營業與使用,仍繼續處於受到政府高度使用條件管制措施之下,除非消費者自願選擇接受在政府所定的「健身中心配合疫情防控所做的使用人數限制」規定條件下,前往健身中心運動,進場使用中心內的設備及設施的情形,應另當別論之外,目前消費者在政府宣布「降級不解封」或是「微解封」的條件下,消基會認為,如果只是降級並未解封,消費者使用權益的行使範圍,依然不算完整,除非消費者與業者另有其他約定或處理,有在原有健身中心契約的履行障礙無法完全排除之前,契約效力未必當然回復,因此消費者仍然可以以「不可歸責於消費者事由」仍然存續為理由,主張暫停繳納月費,並且不必另行辦理「暫停會員權行使」的請假手續,且會員權利有效期間並應順延。 因此,消基會呼籲健身中心因為政府尚未同意完全解封開放消費者使用之前,即應延續三級警戒階段時的做法,即消費者無須辦理請假手續、業者不能無故收繳月費,等待會員能夠無礙使用健身中心內各種健身器材、選擇各式課程時,才是恢復正常營運與收費的時機。 健身中心屬高風險場域,以年青人為使用大宗 應俟年輕人施打足夠疫苗,才宜開放 .日前,台北市又連環爆出連鎖健身房World Gym世界健身俱樂部發生染疫確診消費者進入場館運動的案例,消息傳來,讓許多健身中心使用愛好者人心惶惶;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復表示,若在健身中心發現有染疫者的足跡時,就要調降營運人數。消基會則指出,就算降載營運,健身中心仍以年輕人進出居多,而年輕人多數排列在接種疫苗的末端類別,迄前為止國內絕大多數年輕人,均未注射新冠肺炎疫苗,且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陳時中7月21日下午表示,近來疫情確診者的年齡,確有下降趨勢;同日晚間指揮中心發言人莊人祥進一步表示,年輕人染疫比率確實增加,於本年5月11日時候,20到39歲年輕人占確診者只有15%,但是到上周(7月17日)期間,20到39歲年輕染疫確診者比率,則已上升到42%。面對一旦開放為多數熱愛運動健身年輕人進入健身之後,如果登門而來多是風險高、疫苗接種率偏低的年輕族群,消基會認為後果一定十分嚴重。為此消基會特再呼籲,衛福部應積極為年輕人引進充足數量疫苗,快快為國內年輕族群施打,當只有年輕人施打足夠疫苗之後,開放向受年輕人鍾愛支持的健身中心,才具有積極意義。 . 疫苗覆蓋率達到效果之前,消費者快篩陰性才能進場 在室內外健身中心或運動場館運動動時,因為使用場地條件的限制,多因空間密閉、近距離接觸、或運動人員汗水交流,而有造成諸多難以防免的防疫顧慮,貿然宣布全面解封,客觀上染疫風險太高。消基會呼籲,當消費者進出的健身中心仍屬高風險營業場所,且年輕人幾未施打疫苗,屬於高風險一群,政府主管機關冒然開放,十分不妥,當務之急,只有全面的、快速的為年輕人接種疫苗,並輔以進行PCR或一般快篩檢測陰性之才准進場,方是終結健身中心被迫停止營業的最佳良方,在此之前,任何不同程度的解封企圖,都不是最佳的辦法。而對短期內仍無法全面提供服務的健身中心業者,消基會進一步呼籲政府對於健身中心業者,積極紓困,維護此業的永續生存與經營,如此才能創造消費者與業者的雙贏。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台產輸港豬肉加工製品 萊劑超標?消基會火速平行檢測 檢驗結果報告
今年6月3日,香港文匯報刊登一篇名為「肉製品瘦肉精超標 台美樣本八中有七」的檢驗報告[1],文章指出,該報近日抽驗八款台灣及美國、加拿大生產進口到香港的豬肉製品,當中高達七款商品被驗出萊克多巴胺含量超出標準達4.4~27.6倍,而七款商品當中,有四款來源地為台灣,包含:黑橋牌「炭烤豬肉乾」(超標4.4倍)、新東陽「豬肉鬆」(超標11.1倍)、新東陽「滷肉燥」(超標7.2倍)、阿中丸子麻香貢丸(超標8.2倍)。另一款來源地標示來自「台灣及加拿大肉品」的台灣慶豐包餡貢丸,萊劑超標則為5.1倍。該次檢驗,唯一合格的商品為台灣黑橋牌所產的「德國Q脆腸」,但報導指該項商品並未標示產品內的豬肉來源地為何。 香港文匯報同時指出,該次檢驗除針對樣品測試萊劑含量外,也針對樣品中是否含有早已為香港已經禁止使用的「克崙特羅」瘦肉精,辦理抽測,結果發現,八件商品中有四件樣品經查驗後發現有檢出,其中有三件來自台灣,分別為:黑橋牌「炭烤豬肉乾」、新東陽「豬肉鬆」、新東陽「滷肉燥」,另一款則來自美國Smithfield「豬柳漢堡扒」。報導稱,「克崙特羅」乃係香港已經禁用的瘦肉精,早經香港當地政府列為限制輸入並禁止出售含有「克崙特羅」的魚、肉類或奶類等產品。 香港文匯報表示,該次檢驗係委由一間合資格化驗所執行,並採用美國FDA(食品藥品監管局)的標準加以檢測。化驗報告交由北京師範大學-香港浸會大學聯合國際學院研究助理梁浩文博士解讀,該專家質疑台商可能使用美國含瘦肉精的豬肉加工後,出口香港牟利,長期食用不排除增加心血管和肝腎疾病以及致癌風險,亦指陳事件暴露香港特區政府的抽查制度存在漏洞,因此促請當地政府應對台製食品增加抽查次數。而負責監管香港食安及環境衛生的食物環境衞生署回覆該報查詢時表示,食物安全中心定期從進口、批發和零售層面抽取食物樣本化驗。過去 3 年(2018 年至 2020年)共抽取約 600個豬肉、牛肉及相關製品樣本作乙類促效劑(乙型受體素)檢測,全部通過檢測。今年1月至5月,食安中心亦共檢測了 71個來自不同國家和地區的豬肉、牛肉及相關製品(包括來自台灣的豬肉製品)樣本的乙類促效劑含量,當中包括萊克多巴胺和克崙特羅,全部樣本通過檢測。 由於經香港文匯報調查檢出萊劑超標之台灣肉製品,其中不乏來自台灣知名食品大廠,在台灣地區的市占率高,消息傳出,自然引發香港以及台灣兩地民眾的高度關注。目前為止,台灣衛福部食藥署6月4日透過新聞稿表示,將透過香港辦事處協洽香港官方進行查證,同時已協同地方政府衛生局赴廠稽查。而台灣農委會更公布新聞稿表示,已針對香港文匯報檢出萊劑超標之台灣商品,採檢相同批號之產品送驗,包括貢丸、豬肉酥、豬肉乾、滷肉燥、德國香腸等製品,結果均是「未檢出」,完全符合標準,農委會因而要求香港文匯報公開向台灣豬農及商譽受損的業者道歉。 消基會火速立案調查 由於遭到香港文匯報點名的產品,多係來自台灣著名食品廠商,這些台灣知名品牌廠商也都同時在台銷售相同產品,且市占率不小,對於來自香港文匯報的檢測結果,同時引起台灣廣大消費者的關注,對於在台灣同樣也有銷售的肉製品,是否也有萊劑超標的問題,萬分關心。因此,消基會乃在第一時間掌握消息後,便立刻透過消保盟友—香港消費者委員會,嘗試聯繫負責該篇報導的香港文匯報記者,希望取得第一手資料,再進一步採樣該等商品,進行抽驗,以保障消費者的健康。與此同時,消基會亦通過香港文匯報官網公告電郵向撰文記者提出申請,以取得該篇報導所引用的檢驗報告及相關資料,但截至今日(7月7日)消基會召開記者會的此刻,尚未獲得文匯報撰文記者進一步的回覆,殊為可惜。 為儘速協助國人釐清食安疑慮,保障消費者的健康權益,消基會秉持科學精神,立即針對香港文匯報於6月3日發佈之五件檢驗出含有超標萊劑的台製銷港加工肉製品,立案進行萊劑的「平行抽驗」調查,並於今日將檢驗的結果,向外公布,對消費大眾說明,以釐清疑慮。 台灣平行抽測結果 萊劑測試皆為未檢出 抽樣說明 本次抽樣係採取「平行抽驗」方式辦理,乃係參照香港文匯報在香港地區所採樣檢測的之五件萊劑超標商品,同步抽測同一家廠商、在台灣地區銷售的同一類產品(但不是同一批次產品),進行市場採樣,進行檢測。採樣日期為2021年6月4日至6月9日,自台北市、新北市地區的量販店、超市、品牌門市等通路,共計採檢取得四款同類產品及一款同一廠商在台灣地銷售的非同類型商品,總共五款樣品,進行檢測。上述四款同類產品包含:NO.1新東陽「滷肉燥」、NO.2 新東陽精緻「豬肉鬆」、NO.3 黑橋牌「炭烤豬肉乾」、NO.4 阿中丸子麻香貢丸。至於另一件同一廠商非同類型商品,則係NO.5 慶豐新竹貢丸。由於第五款樣品,其台灣廠商並未在台灣地區銷售同種產品,故而消基會乃改採該同一廠商在台灣銷售之相近產品,作為檢測樣品,特別予以說明。 檢測方法 本次檢驗,係委託已取「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乙型受體素類多重殘留分析」方法認證之「振泰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進行檢測。惟本次所採之「檢驗方法」,因為僅適用於畜禽產品,尚不包括加工肉製品,因此,此次測試係採用擴充「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乙型受體素類多重殘留分析」原始方法適用基質,進行檢測,併予說明。(調查(測試)項目、方法請見表一) 關於萊劑殘留量的比對依據 本次豬肉加工製品萊克多巴胺含量檢驗結果之判讀,因台灣現行國家標準中,並未對豬肉加工製品的萊劑安全容許量制訂規範,因此本次結果判讀,只能參考衛福部於2020年9月17日公告修訂「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用來比對豬肉原料含肌肉及脂(含皮)、肝、腎、其他可供食用部位之萊克多巴胺含量是否高於上述由衛福部公告的殘留容許量。 台灣地區自今年元旦開始,核准開放含萊克多巴胺之豬肉及肉品進入台灣市場後,政府的食安管理係採取源頭管制方向進行監管,並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二款之規定,於2020年9月17日修訂頒布「動物用藥殘留標準」,正式公告萊克多巴胺於進口豬肉及肉品原料之合法容許量,以加強食用動物殘留動物用藥之管理。 「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第三條規定,食品中之動物用藥殘留量應符合標準所表列的相關規定,表中未列之藥品品目,不得檢出。若表中藥品品目非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准國內使用之動物用藥,僅適用進口肉品。上述標準,對於萊克多巴胺於豬之殘留部位核准的殘留容許量,管制如下: 豬之肌肉及脂(含皮)部位殘留容許量0.01ppm、 豬之肝及腎部位殘留容許量0.04ppm、 豬之腎部位殘留容許量0.04ppm、 豬之其他可供食用部位殘留容許量0.01ppm。 (其他可供食用部位包含胃、腸、心臟、肺臟、舌頭、肚、腦、血等部位)。 表一 調查(測試)項目、方法、標準 調查、測試項目 調查、測試方法 判讀依據 委託測試單位 21種乙型受體素: Brombuterol(溴布特羅)、 t-Butylnorsynephrine (Buctopamine)、 Cimaterol(西馬特羅) Cimbuterol(西布特羅) Clenbuterol(克倫特羅) Clencyclohexerol(克倫塞羅) Clenisopenterol hydrochloride(克倫異磅特羅) Clenpenterol hydrochloride(克倫潘特) Clenproperol(克倫普羅) Fenoterol(菲諾特洛氫溴酸鹽) Formoterol(富馬酸福莫特羅) Isoxsuprine(異舒普林) Mabuterol(馬布特羅) Mapenterol(馬噴特羅) 3-o-Methyl-colterol (可爾特羅代謝物) Ractopamine(萊克多巴胺) Salbutamol(沙丁胺醇) Salmeterol(沙美特羅) Terbutaline(特布他林) Tulobuterol (妥布特羅) Zilpaterol(齊帕特羅) 參照衛授食字第1101901019號公告之「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乙型受體素類多重殘留分析」(MOHWV0041.05),以擴充原始方法適用基質。 參考「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第三條規定,食品中動物用殘留量應符合表列之規定, 萊克多巴胺- 於豬之肌肉、脂(含皮)部位殘留容許量0.01ppm、 於豬之肝、腎部位殘留容許量0.04ppm、 於豬之其他可供食用部位殘留容許量0.01ppm 振泰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檢測結果(請見表二) 試驗結果顯示,本次抽樣的五件商品其21項乙型受體素,包含萊克多巴胺(Ractopamine)、克倫特羅(Clenbuterol)等項目,其結果均為「未檢出」,(低於檢測儀器的偵測極限)。如參考衛福部於109年9月17日公告修訂「動物用藥殘留標準」,豬之肌肉、脂(含皮)部位萊劑殘留容許量0.01ppm,則抽測之五件豬肉加工製品皆符合上述標準。 本會相關作為 一、本會辦理上述檢驗後,立即舉行記者會向大眾公布結果,讓台灣消費者快速掌握此一重大食安報告,協助民眾安心消費;與此同時,本會亦發文香港消費者委員會、澳門消費者委員會,與之分享本次檢驗報告參考資訊,共同攜手保護各地消費者權益。 二、針對香港文匯報6月3日發表之「肉製品瘦肉精超標 台美樣本八中有七」文章及檢驗報告,由於該報並未公布測試方法並具名實驗室,且報導文章內,復將萊劑超標達27.6倍的美國產豬肉加工製品(Smithfield豬柳漢堡扒)與台灣產豬肉加工製品合併陳述,恐有混淆閱讀大眾,誤認台灣產肉製品品質低劣之印象,均有違媒體應遵循報導詳實且內容中立公正之信念,本會深表遺憾。 三、針對開放萊豬進口的食安監督,消基會日後亦將持續進行各項市場抽測計畫,公布檢驗報告,繼續為保障台灣地區消費者權益而努力。 呼籲 民眾經常飲食的豬肉及其加工肉製品,早已是國人飲食文化重要的一環,對於食用豬肉原肉的方法,不僅建立一套煎、煮、炒、炸的烹調系統與技藝,且進一步利用食品科技方法,製作各式各樣從原肉衍生而出的肉類加工製品,例如:水餃、香腸、肉丸子、肉鬆、肉脯、肉乾、肉燥等食品,而這些肉類加工食品都是台灣民眾長期仰賴的飲食來源與重要選擇。 而政府自開放含萊劑的豬肉及肉品進口政策,食安政策監管除應針對肉品原料嚴加管制,更應針對以各類肉品為原料所衍生製成的各式各樣豬肉加工製品,加強監管與檢測,因為一旦市場上缺乏可供業者遵循的自主管理機制,對於業者生產肉品的品質管控以及消費者的健康權益,均將產生多重影響。 藉由本次的檢驗發現,國內對於肉品含萊克多巴胺的限量管制,重點僅在對於豬肉及牛肉之肉品原料,加以設防;惟卻對於亦屬為台灣消費者喜好的豬肉「加工製品」,似乎卻未有嚴格的監管,政府並未對於豬肉「加工製品」制定國家檢測方法以及檢測標準,果如是,這將不利於對於豬肉加工品的食安監督,呼籲政府應補足此項檢驗與市場監管的法制的闕漏,完整建立從肉品原料端到肉品加工端的食安監測機制,以便各界得以有效參與政的監督,並利業者的自主管理,有所遵循。 最後,消基會提醒台灣的食品製造廠,特別是仰賴出口市場的食品業者,對於在市場銷售之產品,不分係在國內及國外市場,均應提供符合各個消費地所制定食安標準的肉製品,善盡企業責任,以便維持台灣出口產品向來的優良口碑與良好商譽。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1] https://www.wenweipo.com/a/202106/03/AP60b7eaa3e4b08d3407c3bb28.html BOX: 動物用藥殘留標準(94.04.15 訂定) 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09 月 17 日 第 1 條 本標準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所稱殘留容許量係「指標性殘留物質(marker residue)」之含量,包括該藥物原體及與該藥物殘留量具明顯關係之代謝產物。 第 3 條 食品中之動物用藥殘留量應符合下列規定,本表中未列之藥品品目,不得檢出。若表中藥品品目非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准國內使用之動物用藥,僅適用進口肉品。 藥品名稱 殘留部位 動物種類 殘留容許量 (ppm) 學名 中文名稱 Ractopamine 萊克多巴胺 肌肉 牛 0.01 肌肉、 脂(含皮) 豬 0.01 肝 0.04 腎 0.04 其他可供食用部位 0.01 列表說明:本標準規範144項動物用藥的殘留量管制,本表僅針對本文討論之萊克多巴胺進行整理。 第 4 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表二 檢測結果 編號 品名 採樣日期 價格 產地 乙型受體素21項測試結果(ppm)(註1、2) 廠商資料 購買地點 1 新東陽滷肉燥 2021.6.7 38元 台灣 未檢出 負責廠商:新東陽股份有限公司 新東陽(板橋二店) 新北市板橋區南門街18號 2 新東陽精緻豬肉鬆 2021.6.5 195元 豬肉、豬油 原產地:台灣 未檢出 負責廠商:新東陽股份有限公司 家樂福(土城日月光店) 新北市土城區學府路二段210號B2樓 3 黑橋牌炭烤豬肉乾 2021.6.7 220元 台灣 (豬肉原產地:台灣) 未檢出 黑橋牌企業(股)公司 黑橋牌(永和門市) 新北市永和區竹林路189號 4 阿中麻香貢丸 2021.6.4 159元 豬肉/豬脂 原產地:台灣 未檢出 製造商:振鈁有限公司 家樂福(新店店) 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三段1號 5 慶豐新竹貢丸 2021.6.9 99元 原產地:台灣 豬來源產地國:台灣 未檢出 製造商:慶豐食品 喜互惠生鮮超市(和平店) 宜蘭縣礁溪鄉和平路120號 (註1)檢出數值低於定量極限或偵測極限,檢驗結果以未檢出或者陰性表示。 (註2)乙型受體素21項檢測定量極限(肌肉)0.001ppm、定量極限(內臟)0.005pp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