攜帶式卡式爐抽查 一件逃檢商品品質項目不符規定 購買時應認明檢驗合格標識

攜帶式卡式爐抽查 一件逃檢商品品質項目不符規定購買時應認明檢驗合格標識

2021/09/17

中秋節連假,國人除喜好團聚烤肉歡度佳節,亦選擇簡易野炊來增添趣味,而「攜帶式卡式爐」(下稱卡式爐)因輕巧便利,易於攜帶及移動、便於裝卸瓦斯罐,不僅是烤肉聚會的良伴,更是戶外野炊的熱門商品。近年來,偶有發生民眾使用卡式爐引發爆炸之情形,造成火災及人員燒傷之意外事件,除為人為操作方式的錯誤,卡式爐亦有燃氣洩漏、火災等之安全性及耐用性等使用風險,而列屬「應施檢驗商品」之範圍,依法須經完成法定檢驗程序後,使得推向市場銷售。

為瞭解市售「攜帶式卡式爐」之安全性,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與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合作,本年5月期間於量販賣場、生活用品商場、網購平台等販售通路,抽樣10件不同廠牌型號卡式爐,依《商品檢驗法》、CNS 14529「攜帶式卡式爐」之國家標準,進行檢測,並公布檢驗結果。

本次抽測之商品,施行檢測項目包含「品質項目」以及「標示查核」兩項。在品質項目檢測內容包含下列六種:

(1)構造檢查:
確認為器具及器具各部之構造,製造時有關燃氣洩漏、發生火災之安全性及耐用性,於通常運輸、安裝、使用時會否產生破損或對使用上有障礙之變形。

(2)燃氣通路之氣密性檢查:
檢視燃氣從容器(攜帶式瓦斯罐)經器具到焰口處是否有洩漏。

(3)燃氣通路之耐壓性檢查:
檢視燃氣通路之耐壓規定,不得變形、破損或洩漏。

(4)燃燒狀態檢查:
檢視使用時其廢氣中一氧化碳濃度、確實移火、不得熄火及回火、火焰要均勻及不發生煤煙等規定。

(5)電氣點火性能檢查:
10次中有8次以上能點著,不得有連續不點火,且不得有爆炸性點火。

(6)壓力感知安全裝置檢查:
檢視如容器内壓力過高時,能否自動切斷燃氣通路且絕不自動復位。

至於「標示查核」項目,依《商品檢驗法》、CNS 14529「攜帶式卡式爐」之標準,檢視商品本體有無商品檢驗標識,中文標示是否符合規定。

檢測結果

檢測結果顯示,抽查的10件商品,「標示查核」計有2件不符合規定,「品質項目」計有1件不符合規定。

「標示查核」不符之商品為:市購商品項次1的「FIRE火鳥BIRD卡式爐」,其商品標示之「燃氣消耗量」與技術文件資料不同,其「標示查核」評定應為「不符合」。另外,網購商品項次7的「宝禾BAOHE─品名無標示」,其商品係未經標檢局檢驗合格,商品本體未貼附「商品檢驗標識」、未黏貼「成品標示」、「使用標示」,商品亦無「報驗義務人之姓名或名稱、地址」、所附說明書「非使用正體中文」,其「標示查核」亦經評定為「不符合」。

「品質項目」不符之商品為:網購商品項次7的「宝禾BAOHE─品名無標示」,其品質檢測計有:「爐體可裝入備用瓦斯罐」、「容器誤裝時可與器具接合且接合處燃氣洩漏」、「卡式爐開關未關閉時仍可安裝瓦斯罐」、以及「壓力感知安全裝置作動後未能使容器脫離」等項目不符合情形。

上述「品質項目」不符規定之情形,可能產生使用風險說明如下:

一、爐體可裝入備用瓦斯罐時,在瓦斯罐處於點火使用狀態下,可能造成備用瓦斯罐溫度急遽升高,進而致罐體爆炸風險。

二、容器誤裝造成瓦斯洩漏,若此時爐具旁邊有火源,可能會引起火災。

三、卡式爐開關未在關閉位置時,若仍可接上瓦斯罐,會造成爐體內部瓦斯的聚集,點火時易有爆燃的危險。

四、壓力感知安全裝置作動後,安全裝置無法使受熱瓦斯罐退罐或切斷瓦斯,可能會造成瓦斯罐爆炸意外。

標準檢驗局表示,項次1商品不符合「標示查核」部份,將依《商品檢驗法》第59條規定,通知業者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百萬元以下罰鍰。項次7商品不符合品質檢測部分,倘經查證屬逃避檢驗者,後續將依《商品檢驗法》第60條規定,處新臺幣25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鍰外,另將依同法第63條第2項通知報驗義務人限期回收或改正。商品不符檢測規定之處置,標準檢驗局將依《商品檢驗法》第40條第1項規定要求業者補辦申請核准,違者將廢止其商品驗證登錄,經廢止後,不得將該商品運出廠場或輸出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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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檢測項目及檢測標準/法規

檢測項目

檢測標準/法規

()品質項目:

構造檢查

燃氣通路之氣密性

燃氣通路之耐壓性

燃燒狀態

電氣點火性能

壓力感知安全裝置

CNS 14529「攜帶式卡式爐」

()標示查核:

商品檢驗標識

中文標示

《商品檢驗法》

CNS 14529「攜帶式卡式爐」

 

  • 檢測/查核結果

  • 品質項目
  1. 檢測項目:

  • 構造檢查

  • 燃氣通路之氣密性

  • 燃氣通路之耐壓性

  • 燃燒狀態

  • 電氣點火性能

  • 壓力感知安全裝置

  1. 檢測結果全數符合規定

  • 構造檢查:計有1件不符合規定(項次7)

不符合原因如下:

  1. 在通常使用狀態時,能裝入預備容器。

  2. 器具開關不在關閉位置時,容器與器具可接合。

  • 容器誤裝時可與器具接合且接合處燃氣洩漏。

  • 燃氣通路之氣密性:全數符合規定

  • 燃氣通路之耐壓性:全數符合規定

  • 燃燒狀態:全數符合規定

  • 電氣點火性能:全數符合規定

  • 壓力感知安全裝置:計有1件不符合規定(項次7),不符合原因係安全裝置作動後,容器未能與器具脫離。

  • 標示查核

  • 商品檢驗標識-1件不符合規定(項次7),不符合情形係因商品本體未貼附商品檢驗標識。

  • 中文標示-2件不符合規定,不符合情形如下:

項次1:本體標示燃氣消耗量為155 g/h,與技術文件資料165 g/h不符。

項次7:

  1. 本體未黏貼成品標示、使用標示。

  2. 商品無報驗義務人之姓名或名稱、地址。

  • 所附說明書非使用正體中文。

結論

對消費者的呼籲

  • 1.應購買有標示「商品安全標識」(圖例如:標檢局-1.png  或 標檢局-2.png)之商品。

  • 2.商品檢驗標識查詢:https://civil.bsmi.gov.tw/bsmi_pqn/)

  • 3.檢視器具名稱、型號、規格、製造日期、使用容器型式及製造商或進口商名稱、地址、電話、產地、材質等各項標示是否清楚。

  • 4.檢視商品本體上的操作標示、警語與使用注意事項等是否清楚標示,產品是否附有中文使用說明書。

  • 5.使用前應詳細閱讀使用說明書內容,並依照使用步驟說明操作(如:裝置瓦斯罐、點火、熄火等),尤其是點火前,必須先確認瓦斯罐是否裝置正確,確認無聞到瓦斯味後再點火,以避免發生危險。

  • 6.為避免瓦斯罐過熱發生氣爆,使用卡式爐時,不可雙爐或多爐併用,以及不要使用過大鍋具烹煮食物。

  • 7.在使用卡式爐時,切勿將預備瓦斯罐靠近爐具,週遭也不可有易燃物。

  • 8.有關使用上應注意與禁止事項,及日常的檢查及清潔保養等,必須確實遵照說明書內容的指示。

  • 9.卡式瓦斯罐應置於陰涼、乾燥且通風良好處,避免陽光直接照射,並勿放置在高溫或密閉空間,如汽車內部空間及機車行李箱。

 

對業者的呼籲

標準檢驗局指出,卡式爐已列屬「應施檢驗商品」範圍,應完成檢驗程序後,始得運出廠場或輸入,對於市場上流通之商品,該局每年度均訂有市場檢查計畫,倘發現該類商品不合格者,即派員追蹤調查不合格原因,並作成訪談紀錄後依相關法規處理,以雙重把關機制維護消費者權益。

消基會呼籲廠商應落實商品之安全性及標示之正確性,以維護消費者權益及安全。為確保網購商品之消費者權益,網路賣家於網路販售應施檢驗商品時,應於銷售網頁主動揭示商品檢驗標識或提供商品檢驗證書。消費者於網購平臺上購買到不符合商品時,亦應儘速與網路賣家或網購平臺聯繫,以保障自身權益。標準檢驗局將持續與網購平臺合作,針對不安全及涉違規商品進行宣導及下架,以維護網路商品交易安全性。

檢驗報告附表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