籲旅行社依法處理郵輪國外旅遊解約糾紛

籲旅行社依法處理郵輪國外旅遊解約糾紛

2020/02/13

新型冠狀病毒(COVID-19)疫情持續延燒,已造成抗疫防線從陸地、航空快速擴增至海上防線。2月3日鑽石公主號遊輪因有乘客感染,返回日本橫濱母港後,更發現9名乘客和1名船員確診,因此全傳進行船上防疫隔離。日本厚生勞動省證實至2/13已累計達218例人確診感染新型冠狀病毒,其中1名為我國籍遊客。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在2月6日宣佈,即日起禁止國際郵輪靠泊我國港口。而根據台灣港務公司估計,今起到3月底受到影響地郵輪旅遊共112艘次,約14.4萬旅客人次。

消基會(2/4~2/7)接獲相關諮詢或申訴案情摘要如下:

1.簽訂麗星郵輪2/11宮古島行程,要求解約,業者回覆不能退費。

2.良友旅行社代辦新夢郵輪世界夢號郵輪行程,原定3/23出航,2/4提出解約,業者稱,郵輪公司表示出發前60日內通知,不予退費。

  1. 雄獅旅行社代辦歌詩達威尼斯號郵輪行程,3/31出發,業者以包船為由,不願停航退費。

4.擬解除5月公主號郵輪日本行程合約,業者要求收取10%旅遊費解約金。

5.易遊網旅行社星夢郵輪那霸石垣島4日遊,訂6/29出發,因教育部施行暑假延課兩週命令致使無法履約而要求解約,業者表示,需依「特別協議書」支付1萬5000元的取消費(註:本案經申訴處理,已圓滿解決)。

上述爭議皆可歸因於政府下達2/6起國際郵輪禁止停泊國內港口與暑假延課兩週之舉措,此乃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簽約雙方當事人之事由。國內消費者參加郵輪旅遊,係與國內旅行社簽訂旅遊契約,各依團體旅遊或是個別旅遊性質,分別適用於《民法》以及《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或《國外個別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定。(今年2月6日交通部雖已公告《郵輪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且即日生效,但不能溯及2月6日前簽訂的郵輪旅遊契約)。

       

實務上,旅行社與外國郵輪公司訂位時,其約定之付款條件、解約、契約變更及退費規定較為嚴格,因此多數旅行社要求消費者要同時簽訂「郵輪特別協議書」(部分業者與消費者簽約時未事先告知,需簽此特別協議書),以排除旅客出發前臨時取消行程賠償規定、旅程中因不可抗力事由致旅遊內容變更之退費規定適用。然旅行社多未依《旅行業管理規則》第24條第2項規定,將上述「郵輪特別協議書」,報請交通部觀光局核准,即已實施。即便如此,「郵輪特別協議書」內容因未符合《消費者保護法》、《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國外個別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定,不會獲得觀光局核准,因此消費者有無簽訂特別協議書,皆不受其約束。綜合而言,郵輪國外旅遊契約應回歸於《民法》以及《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或《國外個別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定。

因此本會呼籲:

一、郵輪旅客與旅行社簽訂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者

因受郵輪靠泊禁令或延課令,而主張解約者,依《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14點規定,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本契約之全部或一部無法履行時,任何一方得解除契約,且不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情形,旅行業應提出已代繳之行政規費或履行本契約已支付之必要費用之單據,經核實後予以扣除,並將餘款退還旅客。任何一方知悉旅遊活動無法成行時,應即通知他方並說明其事由;其怠於通知致他方受有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

二、郵輪旅客與旅行社簽訂國外個別旅遊定型化契約者

旅行社解約通知應按《國外個別旅遊定型化契約範本》第17點規定,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本契約之全部或一部無法履行時,得解除契約之全部或一部,不負損害賠償責任。旅行社應將已代繳之規費或履行本契約已支付之全部必要費用扣除後之餘款退還旅客。但雙方於知悉旅遊活動無法成行時應即通知他方並說明事由;其怠於通知致使他方受有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

最後

提醒消費者,在全球疫情尚未獲得有效控制前,儘量不宜規劃郵輪行程,以免衍生的退費糾紛難解。如有契約解除的相關爭議,可向本會諮詢或申訴以協助與旅行社進行協調。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