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成本航空「可改名」陷阱多 消基會籲航空公司應揭露改票費、保障消費者知情權
低成本航空「可改名」陷阱多 消基會籲航空公司應揭露改票費、保障消費者知情權
低成本航空「可改名」陷阱多 消基會籲航空公司應揭露改票費、保障消費者知情權
2025.12.21
航空公司票務政策差異引發爭議,一位旅客因英文名拼寫錯誤而被中國國際航空收取高額改票費用。康先生購買了台北至廈門的中國國航機票以及廈門至南寧的廈門航空機票,兩張機票的英文名均有錯誤,但廈門航空免費協助處理,中國國際航空卻收取兩張改票手續費共4390元。這顯現出不同的航空公司對於機票改名會有不同的收費政策,消費者需先知情,避免購買機票發生英文名稱拼寫錯誤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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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基會於10月16日至30日間便針對在台灣營運或與台北(TPE)有航線往來之主要航空公司,進行「機票改名(Name Change/Correction)與改票(Rebooking/Reissue)手續費」實地進行調查。結果顯示:
不同航空公司間的改名收費費率差距大,部分低成本航空雖開放「可改名」,卻常附帶高額票差與稅差補收機制,導致消費者誤以為「能改名」,卻實際上「幾乎等於重新購票」。
消基會提醒,改名不等於換人,改票不等於免費,航空公司應依法揭露明確費率與退改條件;主管機關交通部則應督促業者於官網、票價頁面及中文條款中清楚揭示相關資訊,避免消費糾紛。
台灣三大航空公司:不允換人、僅限更正 手續費透明度仍待提升
根據消基會統整資料發現,國籍三大航空公司——長榮航空(EVA Air)、中華航空(China Airlines)及星宇航空(STARLUX Airlines)——皆採「不允換人(transfer not allowed)」制度,但容許拼字錯誤或同一人合理更正(correction only)。
- 1.長榮航空/立榮航空:依官網公告,乘客姓名若有小幅錯誤,得辦理一次性更正,手續費 USD 50(約新台幣1,542元)。若因航空公司班表異動需重開票,則可免收重開票費。
2.中華航空/華信航空:提供「相同乘客姓名修正」服務,中華航空收取 TWD 600 或 USD 20 手續費,若姓名錯誤超出修正範圍,或變更為不同旅客,必須重新開票;華信航空機票改名(更換姓名)的收費規定為:若僅改名(不變更行程),通常需支付服務費 TWD 1500(或同等金額的外幣),但第一次改名可能免收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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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星宇航空:須由客服核准辦理姓名修正,乘客需檢附身分證明或文件,手續費依個案處理。改票部分,則依票價條款收取「改票費 + 票差 + 稅差」。
消基會指出,上述三家屬於「傳統型航空公司」,在國際規範上確實有合理理由禁止換人,以防止黃牛轉售票券。然而,多數乘客對「更名」與「換人」的法律區分並不熟悉。例如:若護照姓名為“CHEN YI-TING”(化名),訂票時打“CHEN YUTING”,雖僅打錯一個英文字,卻可能導致系統判定「不同旅客」。因此,消基會呼籲航空公司應主動於網站及訂票頁面以中文說明「改名僅限同一人」,明確列舉可更正與不可更正的範例,避免造成混淆與爭議。
低成本航空改名費最高近三千元 換人需另補票差
調查還發現,「低成本航空(Low-Cost Carriers, LCC)又稱廉價航空」雖多允許改名或換人,但手續費昂貴且限制嚴格。
●台灣虎航(Tigerair Taiwan):若需改名(包含轉讓),客服中心收費 TWD 1,500/每人每筆訂位,機場櫃檯收 TWD 1,800。如僅為拼字錯誤,得以較低費率修正。
●酷航(Scoot):允許乘客更換姓名或轉讓他人,但視票價、線上或客服中心申請而定,收費為TWD1380~2990元,另須補足票差與稅差。
●亞洲航空(AirAsia):多數航空公司不允許換人,但允許小幅更正;若旅客購買高彈性方案(Flex Fare)可享一次免費改名或改期。
消基會分析,LCC模式通常以「低票價+高附加費」營利,改名、改期、行李等費用皆列為額外收費項。部分消費者誤以為「能改名」即可安心訂票,事後發現「改名可行但成本幾乎等同重買」,形成實質價格誤導。
因此,消基會建議主管機關應比照《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之精神,要求LCC業者在購票頁面清楚標註「改名需另付票差」及「可改名≠可改期」,以維護市場資訊透明。
- ●中國東方航空(China Eastern):符合規則可「一次免費變更」(姓名或證件號擇一),且有起飛前時限、外航段限制等;台灣非直銷管道相關服務費(如 NT$500、換開每次 NT$700)以公告為準。
- ●中國南方航空(China Southern Airlines):公告「錯購客票」下,姓名錯誤可在條件內免費更正(中文/英文更正字數、順序、重複、稱謂等),並另規範「姓名正確時」可免費改部分證件資訊(限次/限字元)。
- ●海南航空(Hainan Airlines):國際及地區航線的「錯購客票」公告中,符合範圍可免費更正姓名一次(含台灣/香港拼音差異等),並規範其他證件資訊可免費更正(限次/限字元);改票仍以客票使用條件與運送總條件為準。
外籍航空公司規定不一
在外籍航空部分,調查涵蓋國泰航空(Cathay Pacific)、新加坡航空(Singapore Airlines)、全日空(ANA)、日本航空(JAL)、大韓航空(Korean Air)、韓亞航空(Asiana)、阿聯酋(Emirates)與卡達航空(Qatar Airways)等主要航空公司。
- ●國泰航空:對同一乘客的拼字錯誤或姓名順序顛倒,可免費修正;若經旅行社開票則可能由代理商收取約 USD 60(約NT$1,850) 的作業費。
- ●新加坡航空:宣布自 2025 年 2 月 1 日起,取消 USD 50 名稱更正費,改採「免費一次性更正」制度。
- ●全日空(全日本空輸株式會社;ANA)/日本航空(JAL):皆允許「合理錯誤更正」,但不開放換人。費用依地區票務中心決定。
- ●韓亞/大韓航空:國際航班採3萬韓元統一標準。
- ●阿聯酋與卡達航空:依票價品牌不同,改名/改期費用介於10~20英鎊(合新台幣約422~844元)。
消基會表示,外籍航空票價品牌細分明確,但中文官網往往僅顯示促銷票價,未揭露背後「不可更改」條件。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條規定:「企業經營者對於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應重視消費者之健康與安全,並向消費者說明商品或服務之使用方法,維護交易之公平,提供消費者充分與正確之資訊,及實施其他必要之消費者保護措施。」,業者對契約重要內容應以顯著方式揭露,若以外文票則或需另行點開檢視,形同降低資訊可近性,應列為主管機關查核項目。
除改名外,本會同時比較「改票/換航班(Change flight/date)」政策。傳統航空公司多依票種收取改票手續費並補票差;而LCC則以固定改票費為主。
例如:
- ●長榮、華航、星宇皆依艙等與票價品牌(如Economy Saver/Flex)收費;
- ●虎航改票費為 TWD 1,200(官網)~1,800(機場);
- ●酷航改期費視票價、線上或客服中心而定,收費為TWD1380~2990元,並須在起飛前4小時內完成。
若航班延誤或取消,則另適用各地法令(如EU261或民航局退票規範)。消基會強調,消費者若購買促銷票或最低票價方案,通常不可更改日期、航點亦不可轉讓,但此限制未必明列於購票首頁。
若業者未於交易前明確揭示「不可改票、不可退票」等限制,恐構成《消保法》第12條「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之情形。
此外,依據民法第247-1條:「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為左列各款之約定,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一、免除或減輕預定契約條款之當事人之責任者。二、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者。三、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者。四、其他於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者。」
因此,消基會認為,航空公司對消費者應負有三項義務:
- 1.揭露義務
根據《消費者保護法》第4條,業者應提供「商品或服務之內容、費用、限制等重要交易資訊」。改名、改票費用屬於交易的主要條件,航空公司如僅以英文註記或隱藏於票則中,均違反誠信原則。
2.合理費率原則
若手續費遠高於合理行政成本,例如改名費高達原票價的30%以上,恐有「顯失公平」疑慮。依《消保法》第12條,可主張條款無效或要求主管機關審查。
3.資訊可近性與語言平權
現行部分外籍航空公司僅提供英文票則,導致中文旅客難以理解限制條款。依比照《行政院消保會110年函釋》精神,跨國交易若面向台灣消費者,業者應以中文揭露主要契約內容,否則影響消費者決策權。
消基會建議主管機關三項政策行動
(一)訂定「航空改名改票資訊揭露指引」
由交通部民航局、消保處共同研議,要求所有在台營運航空公司在官網、APP及合作訂票平台明確揭露改名、改票、退票費率,並以台幣標示。
(二)納入「定型化契約審查制度」
比照電信業與旅行業,將國際航空電子票合約納入主管機關審查。針對「不可改票」「高額手續費」條款,要求業者提出合理性說明。
(三)加強消費教育與平台監督
消基會呼籲各線上訂票平台(OTA)亦應共同揭露航空改票條件,避免因介面不清造成誤購。主管機關應要求業者提供中文票則摘要,並強化平台責任。
消基會提醒消費者:
- 1.購票前詳閱票價條款(Fare Rules):確認是否可改期、退票或換人。
2.確保姓名與護照一致:即使少一個空格或符號亦可能導致登機受阻。
3.保留電子票證與往來紀錄:發生爭議時,電子郵件或截圖可作為證據。
4.選擇可彈性票種(Flex或Standard):雖票價略高,但改票更方便。
5.發生爭議即時申訴:可向航空公司客服、民航局或消基會提出;若涉詐欺或廣告不實,可轉報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
透明揭露是重建信任的關鍵
消基會指出,隨國際旅遊市場復甦、航空業競爭激烈,票價結構日益複雜。若業者僅以「低票價」吸引消費者,而未同步揭露附加費與限制,等同侵蝕消費者的選擇權。消基會強調:「消費者有權在購票前明白知道,改名要多少錢、改期要花多少時間。」航空公司應建立「透明票價資訊制度」,讓旅客能明確比價不同票種,不應讓資訊不對等成為市場競爭手段。
消基會呼籲航空公司應強化中文揭露、公開費率、合理計費;主管機關應建立「航空票務透明標章」,作為業者自律與民眾信任的指標。
唯有資訊公開、價格合理、申訴暢通,才能讓國際旅客在後疫情時代重拾對航空市場的信任,讓「飛行」真正回歸安全、便捷與公平。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各大航空公司姓名更正與改票政策摘要表
航空公司 | 是否允許改名 / 換人 | 姓名更正費 / 限制 /手續費(元) | 改票 / 換航班變更政策概要 | 特別注意 / 備註 |
EVA Air / UNI Air (長榮航空/立榮航空) | 不允許「換人」,但可做姓名更正/修正 | 可更正拼字、名字順序、Title 錯誤等;姓名「不能變動為其他人名稱」/ UND50或等值地方幣值。 | 改期/航班變更視票價類別而定,要支付手續費 + 票價差額 + 稅差;若因航空公司班表異動,可能免收重開票手續費 | 姓名錯誤更正需聯絡原票務單位或 EVA 客服;更改須在航班起飛前完成 |
China Airlines / Mandarin Airlines (中華航空 /華信航空) | 允許有限更正(相同乘客) | 姓名變更費用 TWD 600 或 USD 20(或等值) / TWD 1500(或同等金額的外幣) | 更改航班/日期視票價品牌規則,需支付改票手續費 + 票差 + 稅差 | 若透過旅行社訂票,需向原開票單位處理 |
STARLUX (星宇航空) | 否(僅限修正) | 須客服審核 | 改票費+票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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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hay Pacific (國泰航空) | 不允許換人;允許小幅姓名更正 / 修正 | 若是更正屬合理錯誤(如拼字、順序、Title),可免費(視具體情況)處理 | 改航班/日期視票價種類,重訂手續費可能 USD 60 / HKD 470,需補票差與稅差 | 獎勵票改期費為 USD 50 或 Asia Miles 7,500(若條件允許) |
Singapore Airlines (新加坡航空) | 不允許換人;允許小幅更正 | 舊有政策中有 USD 50 名稱更正費;但自 2025/02/01 起對合格更正案例已取消該費用 | 根據票價品牌 (Lite / Value / Standard / Flex) 決定是否可改票,改票手續費 + 票差 + 稅差 | 若票價為最基礎可能不允許改票或改票費用極高 |
Tigerair Taiwan(虎航) | 是(可換人) | TWD 1,500(客服)/1,800(櫃檯) | 改票費 TWD 1,200–1,800+票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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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oot(酷航) | 允許換人 / 改名 | 改名費 + 補票差 + 稅差(依航段與票價而定) 視票價、線上或客服中心而定,收費為TWD1380~2990元 | 可改期/改航班(通常需在起飛前數小時完成),收改票手續費 + 票差 + 稅差 | LCC 類型,較嚴格限制;不一定允許目的地改變等複雜改動 |
ANA (全日空) | 一般不允許換人;允許有限更正 | 給予細微拼字或姓名錯誤修正(視票價/票務處) | 改票依票價條款、航段、時間限制等收費手續費 + 票差 | 官方並未公開統一改名費用,需查票面條款 |
JAL (日本航空) | 一般不允許換人;允許小幅更正 | 同上述,細微更正為主,費用視票價條件 | 改航班/日期需看票價條款 + 支付改票手續費 + 票差 | 最基礎票種可能限制較多 |
Peach (樂桃航空) | 不允許換人;允許拼字錯誤 / 婚後更名等修正 | 可修正錯誤字母、婚後改姓等(視規定) | 基本票種(Minimum / Standard)改票限制多;較高票種允許付手續費 + 票差改票 | 不同票價等級差異大 |
Korean Air (大韓航空) | 不允許換人;允許小幅更正 | 小錯誤可修正;較大更名需依票務部門處理;統一收費3萬韓元。 | 改票政策依票種規則 + 手續費 + 票差 | 韓國航空在不同市場可能有不同名稱更正政策 |
Asiana (韓亞航空) | 不允許換人;小幅更正為主 | 小錯誤可修正;較大變動通常不允許 | 改票依票價品牌 + 手續費 + 票差 | 與 Korean 類似,在各市場條款不同 |
HK Express (香港快運) | 不允許換人;允許小幅更正 | 名稱更正費 HKD 350(約 TWD 1,600) | 改票需付改票手續費 + 票差 + 稅差 | 作為 LCC,其限制較多 |
Hong Kong Airlines (香港航空) | 不允許換人;允許小幅更正 | 修正姓名錯誤需付手續費(如 USD 50 / HKD 400 等) | 改票視票價條款 + 手續費 + 票差 | 票種限制可能較為嚴格 |
AirAsia (亞洲航空) | 多數航空公司不允許換人;允許細微更正 | 更正名字需付費(各市場依費表而定) | 改票依目的地與票價品牌 + 改票手續費 + 票差 | LCC 模式,彈性與限制並存 |
Emirates (阿聯酋航空) | 不允許換人;允許更正錯誤 | 姓名錯誤修正允許,需聯絡航空公司或票務處理;直接預訂的機票(亦即透過阿聯酋航空網站、售票辦事處或客服中心),每張機票的修改費用為 10 英鎊 透過旅行社預訂(或非阿聯酋航空網站)的機票,每張機票的修改費用為 20 英鎊。 | 改票視票價條款 + 手續費 + 票差 | 長程航線票價變化大,更改費用可能高 |
Qatar Airways (卡達航空) | 不允許換人;允許更正 | 小幅修正可能允許;變更需聯絡客服 | 改票視票價 + 手續費 + 票差 | 票價品牌區別大,規則複雜 |
China Eastern (中國東方航空)
| 不允許改名換人(不得轉讓)。 僅限「姓名或證件號」更正(屬輸入錯誤)且同一客票限一次,兩者擇一。 | 一次免費更正(符合規則)。 限制: • 不得晚於起飛前 2 小時申請 • 客票部分使用後不得更正 • 同一客票:姓名與證件號只能更改其中一項,且僅一次 • 出生年月日原則不得更改 • 證件號更改:改 2 位(含)內可直接;超過須提供證件影本/掃描件 • 票號/承運限制:僅適用 781 票本、東航/東上聯航實際承運;含外航航段客票通常不可操作(多需退票重購) | 依票價規則與訂位艙等辦理改票/改期/改艙;以東航台灣官網購票者可用「訂單管理」線上改票/取消。 透過旅行社/平台購票者通常須回原購票處辦理。 | 常見可更正類型:姓/名顛倒、姓名重複、英文拼字少量字母錯誤、曾用名/冠夫姓/中間名增補(需證明)、斜槓錯位、MR/MS 等稱謂更正、雙證件姓名不一致但可證明為同一人。 ※實際是否收取通路服務費,依原購票處/出票管道規定。 |
China Southern Airlines (中國南方航空) | 不允許換人(不得轉讓)。 姓名輸入錯誤符合條件者:可「免費更正」,或採「重購新票→舊票免費退」補救。 | 免費更正(符合規則;非團體票)。 適用:票號前三位 784 之南航國內/國際客票。 限制:旅客姓名與其他證件資訊不得同時變更。 免費更正範圍(摘錄): • 中文姓名:6字(含)以上可更正 2 個字;6字以下可更正 1 個字(可同音/形似字,亦可在限字數內增減字) • 英文姓名:最多更正 3 個英文字母 • 姓名順序錯、姓名重複 • 生僻字/系統無法識別字改拼音/英文 • 台灣/香港拼音與漢語拼音差異、繁簡差異導致姓名有誤 • 漏填中間名 • 性別稱謂 MR/MS/MRS 有誤 | 改票(改期/改航班/改艙等)依票價規則、座位狀況與售票管道辦理;官網出票通常可用線上自助改票。 若「票面姓名」與證件不一致,官方FAQ多要求回原出票地辦理換開/重出。 | 辦理管道:南航直屬銷售單位、客服(境內 95539/境外 +86-4008695539)或指定銷售代理。 另:旅客類型/航班資訊填錯等,部分情形另有『時限內重購後可免費退錯票』規則(仍以公告為準)。 |
Hainan Airlines (海南航空) | 不允許換人(不得轉讓)。 姓名/證件資訊屬錯輸者:在「錯購客票」規則下,符合條件可免費更正(姓名更正通常限一次)。 | 國際/地區航線(海航實際承運)錯購客票: • 客票狀態須為 OPEN FOR USE • 姓名免費更改:一般拼音/英文可變更 ≤3 個字母,但若可判定同一人,部分情形可不受 3 字母限制(含姓/名顛倒、台灣/香港拼音差異、姓名重複、斜槓錯位、稱謂錯誤、曾用名/冠夫姓等) • 免費更改姓名限一次;已更改過再更改通常按自願退票處理 • 限制:姓名更改後不得再更改證件號 • 若姓名正確且未更改,但其他證件資訊部分錯:可免費變更『任意兩項』(如證件號/有效期/簽發國/國籍/性別/出生日期),限一次;證件號修改通常限 ≤3 個字符;更改證件資訊後不得再更改姓名 另:航班資訊(航程/航班號/日期)錯訂,符合『出票後24小時內取消並重購』等條件者,完成正確行程後可申請錯票免費退票。 | 改票/改期/改艙等以客票使用條件(票價規則)為準,通常需補收變更費與票價/稅差;若屬航班取消/延誤等非自願情形,依其公告/運送條款可免收變更費(以實際規定為準)。 | 適用範圍、時限、是否可操作,與『是否為海航實際承運、是否團體票、票面狀態』高度相關。 建議:先確認票號前三碼、承運航段是否含外航、以及購票渠道(多需回原出票地/原平台辦理)。 |
[第十九條]「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2條規定相關問題。 日期:110-02-02 資料來源:消費者保護處 【函釋要旨】 有關商品或服務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解除權之適用,其告知方式,依同法第18條第1項序文之規定,企業經營者應以「清楚易懂」之文句提供消費者。建議以確保消費者最容易獲取資訊之明顯處為之,企業經營者若將告知義務摻夾於定型化契約條款中致消費者難以注意其意旨者,於實務判決中易被認定為不符合「清楚易懂」之告知義務要件。 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 院臺消保字第1090092557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