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輪故障頻傳 消費者權益亟待保障
郵輪故障頻傳 消費者權益亟待保障
2025.07.25
隨著全球旅遊市場的蓬勃發展,郵輪已逐漸成為消費者日益受歡迎的旅遊方式。無論是家庭度假、蜜月旅行,還是與朋友的團體出遊,郵輪旅遊以其獨特的魅力吸引著越來越多的旅客。郵輪不僅提供豪華的住宿和多樣的娛樂設施,還能讓旅客在舒適的環境中探索多個目的地,享受海上旅程的樂趣。
然而,日前表定7月9日晚上9點要從石垣島返台的歌詩達郵輪卻出現狀況。乘客們已經上了船,但到了半夜卻仍未啟航,延誤了好幾個小時。乘客們表示,雖然機械故障的理由可以理解,但船方卻完全未能告知具體情況,甚至一度發生房間停電和冷氣壞掉的情況,後續行程也未能事先調整。在這樣的混亂中,消費者最為不滿的就是,究竟發生了什麼事,完全沒有人說清楚。
隨著郵輪事故的頻繁發生,消費者的權益面臨嚴峻挑戰。根據資料顯示,包括歌詩達郵輪、MSC郵輪及挪威郵輪等多家郵輪公司相繼發生機械故障、行程延誤等事件,對乘客的旅遊計畫造成了重大影響。這些事故不僅讓旅客失望,還引發了對郵輪公司維修管理及賠償措施的質疑。
近一年郵輪故障三度發生,消費者擔心維修頻率與品質
消基會檢視資料發現,短短近一年內發生了三起郵輪機件故障事件。首先,歌詩達郵輪在2025年7月9日因機械故障導致部分房間停電、冷氣壞掉,後續行程大亂且無法事先調整,影響了乘客的旅行體驗。更早之前,歌詩達莎倫娜號在2025年4月8日也因船隻機械故障延誤返港;而榮耀號(MSC)在2024年12月6日則發生引擎故障滯留日本那霸。這些故障不僅影響了乘客的旅遊體驗,也引發了對郵輪公司維修管理及賠償措施的質疑。
郵輪公司在事故發生後的處理失當,賠償措施與消費者所繳交的郵輪費用不成比例,讓消費者感到極度失望。例如,歌詩達郵輪莎倫娜號引擎發生故障,最終協調的結果是賠償乘客每人200美元、免收這趟的服務費,並約定於明(2026)年底前再搭該郵輪可抵100美元。榮耀號(MSC)郵輪在2024年12月6日因引擎故障滯留日本那霸,最終導致航程被取消。雖然郵輪公司負責安排接駁航班送旅客返回台灣,但對於已支付的船票費用卻只退還全額的2萬2千元,並且對於繼續留在日本或是到海外的賠償標準也不盡合理。這樣的賠償措施讓許多乘客感到不滿,認為郵輪公司應該承擔更多責任。
此外,挪威郵輪奮進號在2024年7月22日及7月26日因颱風取消日本沖繩行程,雖然不願意接受變更的旅客可全額退費,但參加者獲得的200美元船上消費金卻無法彌補他們的失望與困擾。這些事故的頻繁發生,無疑讓消費者對郵輪旅行的安全性產生疑慮。
郵輪制定片面的「特別協議」,消費者權益相對脆弱
在這些事故中,郵輪公司往往以「特別協議」為由,限制消費者的權益。例如,歌詩達郵輪的特別協議書中,郵輪公司基於環境之不可抗力因素或基於旅客安全考量,可以在未事先通知的情況下,對行程中登船、抵/離港時間及停泊港口做出必要的變更。若有上述情況發生,郵輪公司及旅行社不負任何退款和賠償責任。
對於消費者取消行程的費用規定卻極為嚴格,甚至在出發前14天內取消者,將面臨全額團費的損失;榮耀號(MSC)則規定出發前15天收取100%船艙費用。這樣的條款對於消費者來說,無疑是單方面的不利條件,缺乏合理的彈性與保障。
依照現行「郵輪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旅客於旅遊開始前解除契約者,應依旅行業提供之收據,繳交行政規費,並按下列情形賠償旅行業之損失:
通知於旅遊開始前第41日以前到達者,賠償郵輪旅遊行程以外費用5%。
通知於旅遊開始日前第31日至第40日以內到達者,賠償郵輪旅遊行程以外費用10%。
通知於旅遊開始前第21日至第30日以內到達者,賠償郵輪旅遊行程以外費用20%。
通知於旅遊開始前第2日至第20日以內到達者,賠償郵輪旅遊行程以外費用30%。
通知於旅遊開始前1日到達者,賠償郵輪旅遊行程以外費用50%。
通知於旅遊開始當日以後到達者,賠償郵輪旅遊行程以外費用100%。
相比之下,郵輪業者的規定不僅違法,且對消費者極為不友善。此外,郵輪公司在合約中設置了各種限制條款,使得消費者在面對突發情況時無法靈活應對。例如,歌詩達郵輪的特別協議書中要求消費者在出發前64天支付全額團費,榮耀號(MSC)則規定45天內要支付全額費用,若未能按時支付,將面臨艙位被轉售的風險。這樣的做法不僅增加了消費者的壓力,也使他們在計劃行程時感到不安。
目前,旅行業辦理郵輪國外旅遊,多係以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範本附加「郵輪特別協議書」與旅客訂約,惟該協議書內容與「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有不符之情形。因此,交通部指出,為保障旅客權益,正進一步完善郵輪相關的定型化契約機制,草案目前在部內審議,預計暑假前完成。
正在修訂的「郵輪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總說明及逐點說明」中,關於因天候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郵輪行程變更,致旅遊團無法成行或變更行程,旅行業應於知悉時立即通知旅客,並說明事由。旅行業怠於通知致旅客受有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然而,實際上,許多郵輪公司在事故發生後,對於賠償措施的執行卻顯得模糊不清,甚至推卸責任,這使得消費者在遇到問題時,往往無法獲得應有的賠償。
基於保護消費者權益的角度,消基會主張:同樣是出國旅遊,理應受同等權益保護,「郵輪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攸關消費者權益部分,應比照「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條款進行調整。
例如:「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22點(因可歸責於旅行業之事由行程延誤時間之浪費)規定,因可歸責於旅行業之事由,致行程未依約定進行者,旅客就其時間之浪費,得按日請求賠償。每日賠償金額以全部旅遊費用除以全部旅遊日數計算;前項行程延誤之時間浪費,在五小時以上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算;旅客受有其他損害者,另得請求賠償。
再者,「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23點(棄置或留滯旅客)規定,旅行業於旅遊途中,因故意棄置或留滯旅客時,除應負擔棄置或留滯期間旅客支出之食宿及其他必要費用,按實計算退還旅客未完成旅程之費用,及由出發地至第一旅遊地與最後旅遊地返回之交通費用外,並應至少賠償依全部旅遊費用除以全部旅遊日數乘以棄置或留滯日數後相同金額五倍之違約金。旅行業於旅遊途中,因重大過失有前項棄置或留滯旅客情事時,旅行業除應依前項規定負擔相關費用外,並應賠償依前項規定計算之三倍違約金;因過失有第一項棄置或留滯旅客情事時,旅行業除應依前項規定負擔相關費用外,並應賠償依第一項規定計算之一倍違約金。前三項情形之棄置或留滯旅客之時間,在五小時以上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算;旅行業並應儘速依預訂旅程安排旅遊活動,或安排旅客返國;旅客受有損害者,另得請求賠償。
消基會認為:
113年12月地中海榮耀號因可歸責於船方的機械故障停泊日本沖繩那霸港,無法啟航,故取消郵輪航程,提供最高200元美金日本國內及400元海外交通補助費用(以實際支付為限,因業者之故消費者實際多支出之交通費用,業者本即應負擔),另船票全退(取消航程退費本屬當然)及額外贈送未來可用於船上消費金。
歌詩達號於114年4月前往沖繩、石垣島,因機械故障滯留沖繩那霸港維修,並取消石垣島行程,原定4月11日返回基隆港,延至12日上午7時返港。機械故障是屬可歸責於業者之事由,但歌詩達號主張為不可抗力因素,補償每人50元美金,免收房間小費(航程出狀況,服務不佳,不收小費也屬當然),並對於115年底前再搭郵輪者提供100元美金折抵。後續遭取消航程尚未出發之旅客,提供無條件全額退費(未出發本來就應退費,此非補償),或選擇未來搭乘6月25日至9月3日同艙等行程,可提供每艙房100美金船上補償方案。
以上的賠償措施皆過於傾斜向業者,不利消費者。也可以看出目前郵輪故障案件所提供對消費者補償方案明顯劣於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對消費者之補償,且郵輪業者所提供者除極低額補償外(如歌詩達號50美金),多為再次消費之減價方案,但消費者未必會再次搭乘。此種補償方案究竟是對消費者之補償,還是另一種促銷方案?對於郵輪業者提出如此顯不利於消費者之補償方案,主管機關有無公權力可確保消費者權益?或者當紛爭發生時,消費者只能被迫接受業者顯不公平之補償方案?主管機關應如何要求業者負起相應責任?
另消費者多是透過旅行社購買郵輪行程,旅行社與郵輪公司間之契約關係如何(買斷或代理商?),消費者不得而知。當事故發生時,消費者究竟是找旅行社或郵輪公司負責,如何避免互踢皮球之情形?
面對一再發生之郵輪機械故障事件,加上郵輪出發後,消費者均仰賴船上飲食,消基會要求業者揭露重要消費資訊,讓消費者在選購郵輪行程時可納入考量,例如:船舶船齡、船舶(含船舶設施)維修紀錄、食安維護措施等。
對郵輪公司管理,消費者質疑交通部管理不力
郵輪事故的頻繁發生,無疑暴露了郵輪公司在管理及維修方面的不足。許多郵輪公司在追求利潤的同時,卻忽視了對船隻的定期維護與檢查。郵輪的機械故障往往與維護不當有關,因此,郵輪公司應加強對船隻的檢查與維修,確保船隻的安全性。
此外,郵輪公司在事故發生後的應對措施也顯得不夠及時與有效。許多郵輪公司在面對乘客的投訴時,往往採取拖延戰術,讓消費者在漫長的等待中感到無助。這樣的做法不僅損害了公司的形象,也讓消費者對郵輪旅行的安全性產生疑慮。
針對郵輪一再發生事故,消基會呼籲:
郵輪公司
一、為了提升消費者的信任與滿意度,郵輪公司應加強對郵輪的維修與檢查,確保船隻的安全性,並將維修記錄公告周知,讓消費者知悉。
二、郵輪公司應遵循相關法律規範,確保消費者擁有三天契約審閱期,在簽署合約前充分了解所有條款。
三、必須修正不利於消費者權益的單方面「特別協議」,提供更加公正合理的賠償措施,以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四、郵輪公司應在合約中明確列出所有可能的風險,並在事故發生後,能夠迅速處理乘客的賠償請求,這不僅能提升消費者的滿意度,也能增強公司的市場競爭力。
交通部
一、「郵輪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攸關消費者權益部分,應比照「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條款儘速進行調整,以維護消費者權益。
二、交通部應該加強對郵輪公司與旅行社的管理,確保郵輪公司、旅行社遵循法律的規範,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三、透過建立健全的管理機制,使消費者在遇到問題時,能夠有管道尋求幫助,減少郵輪公司和旅行社互推責任的不當行為發生。
四、旅遊旺季到來,消基會呼籲應加速審查「郵輪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的修訂工作,綜合以往發生爭議的各種類型與紛爭型態,訂定出符合法令規定與消費者保護的規定,確實保障消費者權益。
消費者
一、消費者自身應加強對郵輪旅遊的了解。在選擇郵輪公司時,除了瞭解市場行情外,更要注意郵輪公司的口碑與形象,尤其是發生事故後的處理態度,以選擇重視消費權益的企業。
二、消費者應慎重執行契約審閱期,尤其是對郵輪公司的「特別協議」應仔細閱讀合約條款,了解各項規定,特別是有關取消政策及賠償措施的部分。透過了解自己的權益,消費者能夠在遇到問題時,更加有底氣地維護自己的權益。
消基會強調,郵輪公司在追求利潤的同時,必須更加重視消費者的權益。唯有如此,才能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立於不敗之地。隨著郵輪旅遊市場的日益擴大,消費者的需求與期望也在不斷提高。郵輪公司若能夠在管理、維修及賠償措施上做出相應的改進,將有助於提升品牌形象,吸引更多的消費者選擇郵輪旅行,並在市場中贏得消費者的信任,實現可持續發展的遠景。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本文發佈後,消基會發函給交通部觀光署、交通部航管局,回應請點擊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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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樣是環保訴求 貼心因應更勝一籌 消基會建議旅宿備品在櫃臺提供取用
在當前全球環保意識逐漸抬頭的背景下,各國政府紛紛推出一系列環保政策,以期減少環境負擔。台灣自今(114)年元旦起實施觀光旅宿業者的環保新政策,禁止業者提供小容量的洗髮乳、沐浴乳,以及禁止在房間內陳列牙刷(膏)等備品,意在減少塑膠廢棄物的產生。 根據環境部的規定,觀光旅宿業者不得提供容量小於180毫升的洗髮乳、潤髮乳、沐浴乳及乳液等產品,並禁止在營業場所(房間內)陳列梳子、牙刷、牙膏、刮鬍刀、刮鬍泡及浴帽等備品。違規者將根據「廢棄物清理法」第51條第3項規定,面臨新臺幣1,200至6,000元的罰款。 根據環境部的估算,這項措施預計每年可減少4.6億個小瓶裝旅宿用品的使用,減少約2100公噸的重量,並相當於每年減碳約2500公噸。小瓶洗髮乳等容器的替換將使整體塑膠使用量減少約30%。這些數據顯示,政策的環保意圖是明確的,並且具有相當的潛在效益。 然而,自政策實施以來,消費者的反應卻呈現兩極化。許多人認為這項政策具有良好的環保意義,並表示支持,他們認為,與免洗餐具一樣,對環境有害的產品應該減少使用,能自備的就自備。然而,亦有不少消費者提出質疑,認為飯店省下了備品的成本卻不見反映在房價上,這樣的做法可能不盡友善與公平。 以鄰國日本為例,環保意識深植於民眾心中,政府與企業也積極推動相關措施。雖然日本的旅宿業者未主動提供牙刷等備品,但他們在環保政策的推動中,更加重視消費者的便利性與感受。許多飯店會在櫃台提供備品,讓需要的房客自行索取。這樣的做法不僅符合環保要求,還能滿足消費者的需求。此外,有些飯店也會以收費方式販賣高品質、可重複使用的備品,這不僅促進了環保,也提升了消費者的滿意度。日本旅宿業者的做法實踐了「不主動提供,卻也貼近消費者所需」的理念。 日本消費者對於環保政策的接受度較高,是因為他們在日常生活中已經習慣了這種模式。雖然飯店不主動提供備品,但消費者能夠根據自身需求向櫃台索取,這樣的做法反而讓他們感到便利和舒適,不僅減少了不必要的浪費,還增強了消費者的參與感。 台灣的環保政策主要集中在減少塑膠使用和環境保護,而日本則在推動環保的同時,強調消費者的便利性。雖然兩者的政策目的是一致的,但在具體作法上卻存在差異。 台灣的政策在消費者體驗上受到了質疑,許多人擔心飯店的成本節省沒有反映在房價上,甚至還販售備品給消費者,金額也有差異,甚至高達數百元,令消費者觀感不佳,導致不滿。而日本的做法則較為靈活,能夠根據消費者的需求進行調整,從而提升了消費者的滿意度。 在環保意識方面,日本的消費者普遍對於環保政策有更高的接受度,這與他們長期以來對環保的重視有關。台灣雖然也在努力推動環保,但在消費者的教育與認知上仍有加強的空間。 為了瞭解國內飯店旅宿業者的環保措施,消基會於1月20~23日以電話方式訪問觀光署核可的合法旅宿業者,包括:卓越五星、五星級、四星級、三星級、二星級、一星級等172家觀光飯店入住時是否提供備品?該備品是免費提供、索取即送、付費購買或不提供,消費者須外出購買?後再於實施5個月後的6月10~12日間抽查部分旅宿業者的備品供應政策是否有改變,發現並無大的變動。 調查結果顯示:(請詳見調查表) 1.主動提供:有2家飯店在入住時仍然實質性主動提供牙刷等備品;佔比約1%。 2.索取免費提供:37家飯店在客人入住時,若未攜帶牙刷等備品,可至櫃台索取,佔比約4%,例如:台南大員皇冠假日酒店、台北君品大酒店、台南遠東香格里拉、日暉國際渡假村、維多麗亞酒店、耐斯王子大飯店、寒軒國際大飯店、遠雄悅來大飯店、漢來大飯店、台北遠東香格里拉、大地酒店、晶華酒店、台北君悅酒店、福華大飯店、老爺大酒店、和逸飯店桃園青埔館、雅霖大飯店、新竹福華大飯店、梅園樓觀景飯店、河堤國際商旅、豐家大飯店、豐谷賓館、挪威森林森森休閒旅館、挪威森林頂級汽車旅館、黃金海岸商務旅舘、安禾嚼旅、南科贊美酒店、正一經典汽車商務旅館、花蓮力麗華美達安可酒店、家和商旅、嘉義觀止飯店、雲都商務飯店、都會商旅七賢館、帝后大飯店、孟宗山莊大飯店、富堡汽車旅館、鴻瑞輕旅-中華館等37家旅宿業者(部分業者提供至取用完畢後再討論企業政策或額外多取需付費等;請詳見調查表格)。 3.條件式提供:5家飯店設定條件提供備品,如新加入會員、按人數或數量索取等;佔比約8%。 4.公益模式:3家飯店走公益路線,索取備品時需在公益捐款箱內投錢,以支持公益;佔比約7%。 5.付費購買:102家飯店需付費購買備品,其中販售價格最貴的是高雄洲際酒店的680元/套;以付費購買備品的旅宿業者佔比為3%。 6.不提供:24家飯店則全不提供,需消費者自行外出購買,佔比約14%。 這些結果顯示,台灣的旅宿業者在環保政策實施後,對於備品的提供方式多樣化,有21.4%(37家)的旅宿業者響應政府環保政策,不主動提供備品,但若消費者忘記攜帶,仍會貼心的提供櫃臺取用政策;有58.3%(101家)的旅宿業者則需付費購買備品,甚至最貴者高達680元,收費之高,可能影響消費者的質疑與滿意度。 為了提升消費者的滿意度,建議政府在推動環保政策的同時,考慮調整相關規定。例如,可以鼓勵飯店在環保的基礎上,在櫃臺處提供必要的備品,讓消費者感受到實際的便利。消基會呼籲旅宿業者可以兼顧環保與消費者的需求,提升整體的滿意度與支持度,找到更好的平衡點。 同時,消基會也表示,政府應加強消費者的環保教育,提高他們對環保政策的理解與支持,透過宣導活動,讓消費者認識到減少塑膠使用的重要性,並鼓勵他們在日常生活中積極參與環保行動。 消基會指出,3月15日是世界消費者權益日,今(2025)年度主題是:「公平過渡到永續生活方式」,其重點在說明,過去十年創紀錄的高溫、極端天氣、生物多樣性喪失和污染,對地球和人類的健康構成越來越大的威脅。這些危機的影響不僅在環境,也會對經濟和社會產生威脅,並破壞了永續發展目標( SDG)的進展。因此,我們需要從生活上的根本改變我們的飲食方式、出行方式和生活所需的提供方式,例如,出外旅遊自備牙刷(膏)、拖鞋等備品就是一個尋求永續生活方式的最佳方式。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本次記者會後,本會函請環境部加強輔導與稽查,該部回應如下:點擊觀看 表1、觀光署核可的合法旅宿業者提供備品方式調查表 飯店星級: 全部 卓越5星 5 4 3 2 1 飯店名稱: 飯店地區: 全部 臺北市 新北市 桃園市 臺中市 臺南市 高雄市 基隆市 新竹市 新竹縣 苗栗縣 彰化縣 南投縣 雲林縣 嘉義市 嘉義縣 屏東縣 宜蘭縣 花蓮縣 臺東縣 澎湖縣 金門縣 是否提供備品: 全部 是 否 是否提供備品索取: 全部 是 否 索取是否付費: 全部 是 否 由業者提供: 全部 是 否 執行搜尋 編號 飯店星級 飯店名稱 飯店地區 是否提供備品 (是/否) 現場是否提供備品索取 索取是否 付費 備品價格(元) 資訊來源是否由業者提供(是/否) 1 卓越5星 瑞穗天合國際觀光酒店 花蓮縣瑞穗鄉 否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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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有提供) 否(環境部) 33 5 新竹國賓大飯店 新竹市東區 否 是 是 100 是 34 5 台中金典酒店 台中市西區 否 是 是 10*2+10(刮鬍刀) 是 35 5 高雄福華大飯店 高雄市新興區 否 否 - 須外購 是 36 5 漢來大飯店 高雄市前金區 否 是 否 0(可以索取) 是 37 5 台北遠東香格里拉 台北市大安區 否 是 否 0(可以索取;但未來不確定) 是 38 5 長榮桂冠酒店(台中) 臺中市西屯區 否 是 是 100 是 39 5 大地酒店 臺北市北投區 否 是 否 0(可以索取) 是 40 5 晶華酒店 臺北市中山區 否 是 否 0(可以索取) 是 41 5 台北君悅酒店 臺北市信義區 否 是 否 0(可以索取) 是 42 5 福華大飯店 臺北市大安區 否 是 條件內提供 可以索取,第二套80 是 43 5 老爺大酒店 臺北市中山區 否 是 否 0(可以索取) 是 44 5 台北寒舍喜來登大飯店 臺北市中正區 否 是 是 200*2 是 45 5 亞都麗緻大飯店 臺北市中山區 否 是 是 100*2(組)、 40(牙刷單品) 是 46 5 天成大飯店 臺北市中正區 否 否 - 須外購 是 47 5 圓山大飯店 臺北市中山區 否 是 是 130*2 是 48 4 和逸飯店桃園青埔館 桃園市中壢區 否 是 否 0(需要可於入住時索取) 是 49 4 福容大飯店 福隆 新北市貢寮區 否 是 是 塑膠材質10元/環保材質70元(牙膏牙刷一組) 其餘每項各10元 是 50 4 住都大飯店 桃園市桃園區 否 是 是 100元 是 51 4 福容大飯店 高雄 高雄市鹽埕區 否 是 是 10元(牙膏牙刷一組、梳子、刮鬍刀) 5元(浴帽) 是 52 4 翰品酒店 高雄 高雄市鹽埕區 否 是 是 30元 是 53 4 皇家金宸大飯店 高雄市鳳山區 否 是 是 40元(牙膏牙刷一組) 10元(梳子、浴帽、肥皂一組) 是 54 4 雅霖大飯店 澎湖縣馬公市 否 是 否 0(需要可於入住時索取) 是 55 4 兆品酒店 嘉義市西區 否 是 是 30元 是 56 4 台北慕軒 臺北市大安區 否 是 是 電話不報價需到現場看 是 57 4 桃園喜來登酒店 桃園市大園區 否 是 是 20元(牙膏牙刷一組) 15元(刮鬍刀) 5元(浴帽) 是 58 4 阿里山之峰皇品酒店 嘉義市西區 否 否 - 旅客自行攜帶,不提供備品 是 59 4 和逸.台北民生館 臺北市中山區 否 否 - 旅客自行攜帶,不提供備品 是 60 4 將捷金鬱金香酒店 新北市淡水區 否 是 是 15元(牙膏牙刷一組) 5元(浴帽、梳子) 是 61 4 尚順君樂飯店 苗栗縣頭份市 否 否 - 旅客自行攜帶,不提供備品 是 62 4 煙波大飯店花蓮館 花蓮縣花蓮市 否 是 是 79元(兩人份) 是 63 4 宜蘭礁溪福朋喜來登酒店 宜蘭縣礁溪鄉 否 是 是 20元(7月後可更改價格) 是 64 4 福容大飯店 台北二館 新北市深坑區 否 是 是 10元(牙膏牙刷一組、刮鬍刀、梳子) 5元(浴帽) 是 65 4 福容大飯店 墾丁 屏東縣恆春鎮 否 是 條件內提供 若是新加入會員可免費領備品 10元(牙膏牙刷一組、刮鬍刀) 5元(浴帽) 是 66 4 富信大飯店 臺南市北區 否 是 是 150元 是 67 4 福容大飯店 桃園 桃園市桃園區 否 是 是 舊款10元(牙刷、牙膏、刮鬍刀) 新款環保材質(牙膏牙刷一組70元/刮鬍刀50元) 是 68 4 澎澄飯店 澎湖縣馬公市 否 是 是 100元 是 69 4 台一楓樺卉館(休閒農場) 南投縣埔里鎮 否 是 是 50元 是 70 4 台中港酒店 臺中市梧棲區 否 否 - 旅客自行攜帶,不提供備品 是 71 4 新竹福華大飯店 新竹市北區 否 是 條件內提供 目前有庫存,需要可至櫃台免費索取 庫存沒有後還未預估價格,預估一組90元 是 72 4 瓏山林台北中和飯店 新北市中和區 否 是 是 每項各20元 是 73 4 悅川酒店 宜蘭縣宜蘭市 否 是 是 洗潄組50元(牙刷、牙膏、刮鬍刀) 修容組30元(浴帽、棉花棒、化妝棉、髮圈、指甲銼棒) 20元(梳子) 是 74 4 福容大飯店 花蓮 花蓮縣花蓮市 否 是 是 10元(牙膏牙刷一組、梳子、刮鬍刀) 5元(浴帽、棉花棒) 是 75 4 陽明山天籟渡假酒店 新北市金山區 否 是 是 每項各20元 是 76 4 兄弟大飯店 臺北市松山區 否 否 - 旅客自行攜帶,不提供備品 是 77 3 梅園樓觀景飯店 義縣番路鄉 否 是 否 建議旅客自行攜帶,但真的忘記可以至櫃台索取 是 78 3 緻麗伯爵酒店 雲林縣斗六市 否 是 是 1組25元 是 79 3 京城大飯店 高雄市三民區 否 是 是 1組50元 是 80 3 帝綸溫泉大飯店(帝綸溫泉渡假大飯店) 南投縣信義鄉 否 是 是 1種10元(牙膏牙刷合計算1種) 是 81 3 棲蘭山莊(棲蘭森林遊樂區) 宜蘭縣大同鄉 否 是 是 1組50元 是 82 3 玖屋文旅 宜蘭縣羅東鎮 否 是 公益捐款 目前櫃台樂捐創世基金會 是 83 3 明池山莊(明池森林遊樂區) 宜蘭縣大同鄉 否 是 是 50(兩人份) 是 84 3 河堤國際商旅 高雄市小港區 否 是 否 0(櫃台免費領取) 是 85 3 高雄信宗大飯店 高雄市三民區 否 是 是 30/樣 是 86 3 九福大飯店 高雄市新興區 否 否 - 旅客自行攜帶,不提供備品 是 87 3 豐家大飯店 澎湖縣馬公市 否 是 否 0(飯店內健身房可以免費索取) 是 88 3 甲桂林商務旅館 桃園市蘆竹區 否 否 - 尚未販售,未來可能會販售 是 89 3 碧港良居商旅西子灣二館 高雄市鼓山區 否 是 是 拖鞋25/雙、牙膏+牙刷10/組、刮鬍刀15/支、梳子15/支、牙線5/包、棉花棒5/包 是 90 3 承攜行旅中壢中正館 桃園市中壢區 否 是 是 100 是 91 3 麗格休閒飯店 花蓮縣花蓮市 否 是 是 每項各10元 是 92 3 馥都飯店 新北市板橋區 否 是 是 10元(浴帽)20元(牙膏牙刷一組、梳子、刮鬍刀) 是 93 3 中科大飯店 臺中市北屯區 否 否 - 旅客自行攜帶,不提供備品購買,附近有超商可購買 是 94 3 豐谷賓館 澎湖縣馬公市 否 是 否 0(需要可於入住時索取) 是 95 3 蔚藍海岸休閒SPA汽車旅館 基隆市安樂區 否 是 條件內提供 可免費提供兩樣,第三樣須購買 是 96 3 挪威森林森森休閒旅館 新北市淡水區 否 是 否 0(需要可於入住時索取) 是 97 3 歐遊國際連鎖精品旅館彰化館 彰化縣彰化市 否 是 是 200元(無會員)、100元(有會員)50元(牙膏牙刷一組)、30元(梳子)、10元(浴帽) 是 98 3 歐遊國際連鎖精品旅館嘉義館 嘉義市西區 否 是 是 200元(無會員)、100元(有會員)50元(牙膏牙刷一組)、30元(梳子)、10元(浴帽) 是 99 3 彰化桂冠汽車旅館 彰化縣彰化市 否 否 - 旅客自行攜帶,不提供備品購買 是 100 3 香堤時尚旅館 高雄市橋頭區 否 是 是 每項各10元 是 101 3 艾蔓精緻旅館-土城館 新北市土城區 否 是 是 男女各100元組合包 是 102 3 挪威森林頂級汽車旅館 新北市板橋區 否 是 條件內提供 0(需要可於入住時索取,若多要則須收費) 是 103 3 歐遊國際連鎖精品旅館(屏東館) 屏東縣屏東市 否 是 是 200元(無會員)、100元(有會員)50元(牙膏牙刷一組)、30元(梳子)、10元(浴帽) 是 104 3 元泰大飯店 澎湖縣馬公市 否 是 是 50元(牙刷牙膏兩組、梳子、刮鬍刀、浴帽)入住時免費索取(拖鞋、肥皂) 是 105 3 歐遊國際連鎖精品旅館(高雄館) 高雄市苓雅區 否 是 是 200元(無會員)、100元(有會員)50元(牙膏牙刷一組)、30元(梳子)、10元(浴帽) 是 106 3 高雄商旅 高雄市新興區 否 是 是 50 元 是 107 3 觀月商務休閒旅館 雲林縣斗六市 否 是 是 1組80元 是 108 3 薇緹文旅 桃園市桃園區 否 是 是 1組50元 是 109 3 歐遊國際精品旅館(台中館) 臺中市南屯區 否 是 是 200元(無會員)、100元(有會員)50元(牙膏牙刷一組)、30元(梳子)、10元(浴帽) 是 110 3 台北桃禧大飯店 臺北市大同區 否 否 - 旅客自行攜帶,不提供備品購買 是 111 3 歐遊國際連鎖精品旅館(竹山館) 南投縣竹山鎮 否 是 是 200元(無會員)、100元(有會員)50元(牙膏牙刷一組)、30元(梳子)、10元(浴帽) 是 112 3 永悅商務大飯店 嘉義市西區 否 是 是 1組10元 是 113 3 香堤精品旅館 高雄市大寮區 否 是 是 一項10元 是 114 3 夏優旅居 高雄市鹽埕區 否 是 是 牙膏牙刷、刮鬍刀各10元浴帽5元 是 115 3 南元休閒農場湖上渡假村 臺南市柳營區 否 否 - 旅客自行攜帶,不提供備品購買 是 116 3 台糖花蓮旅館 花蓮縣光復鄉 否 是 是 建議旅客自行攜帶,價格依現場公告(電話不告知) 是 117 3 康橋商旅-六合夜市七賢館 高雄市新興區 否 否 - 旅客自行攜帶,不提供備品購買 是 118 3 麗軒國際飯店 花蓮縣花蓮市 否 是 是 每項10元 是 119 3 冠閣大飯店 嘉義市西區 否 否 - 旅客自行攜帶或至周圍超商購買,不提供備品購買 是 120 3 歐遊精品旅館宜蘭分館 宜蘭縣宜蘭市 否 是 是 200元(無會員)、100元(有會員)50元(牙膏牙刷一組)、30元(梳子)、10元(浴帽) 是 121 3 成旅晶贊飯店 臺中市中區 否 是 是 價錢還未定 是 122 3 台中富信大飯店 臺中市中區 否 是 是 150元 是 123 3 南科贊美酒店 臺南市善化區 否 是 否 0(需要可於入住時索取) 是 124 3 首福大飯店 高雄市新興區 否 是 是 99元 是 125 3 歐遊國際精品旅館花蓮館 花蓮縣吉安鄉 否 是 是 200元 是 126 3 御品王朝旅店 雲林縣斗南鎮 否 是 是 價錢未定 是 127 3 福泰商務飯店 彰化縣彰化市 否 是 是 每項各30元組合包100元 是 128 3 正一經典汽車商務旅館 臺東縣臺東市 否 是 否 汽車旅館免費提供 是 129 3 夏禾國際行舘 嘉義市西區 否 是 是 20元 是 130 3 好地方旅居文旅 高雄市苓雅區 否 是 是 每項各20元 是 131 3 花蓮力麗華美達安可酒店 花蓮縣花蓮市 否 否 否 目前沒有販售,未來可能會販售 是 132 3 家和商旅 高雄市三民區 否 是 否 0(需要可於入住時索取) 是 133 3 雲端商務旅館 臺中市中區 否 是 是 50元 是 134 3 歐遊國際精品旅館 臺東縣臺東市 否 是 是 200元(無會員)、100元(有會員)50元(牙膏牙刷一組)、30元(梳子)、10元(浴帽) 是 135 3 嘉義觀止飯店 嘉義市西區 否 是 否 0(需要可於入住時索取) 是 136 3 雲都商務飯店 雲林縣麥寮鄉 否 是 否 0(需要可於入住時索取) 是 137 3 星空海藍大飯店 花蓮縣花蓮市 否 是 是 10元(牙膏牙刷一組、梳子、浴帽)20元(刮鬍刀) 是 138 3 綺麗渡假村 臺東縣鹿野鄉 否 是 是 20元 是 139 3 日月光國際大飯店 新竹市東區 否 是 是 各10元(牙膏牙刷一組、梳子、浴帽、刮鬍刀) 是 140 3 都會商旅七賢館 高雄市前金區 否 是 否 0(需要可於入住時索取) 是 141 3 歐遊國際連鎖精品旅館 新北市新莊區 否 是 是 200元(無會員)、100元(有會員)50元(牙膏牙刷一組)、30元(梳子)、10元(浴帽) 是 142 3 里亞行旅 嘉義市西區 否 是 是 各10元(牙膏牙刷一組、梳子、浴帽、刮鬍刀) 是 143 3 布袋文創HOTEL 嘉義縣布袋鎮 否 否 - 旅客自行攜帶,不提供備品購買 是 144 3 高雄富野渡假酒店 高雄市前鎮區 否 是 公益捐款 各10元,投入捐款箱(牙膏牙刷一組、梳子、浴帽、刮鬍刀)拖鞋50元(可開發票) 是 145 3 碧港良居商務站前館 高雄市三民區 否 是 是 牙膏牙刷一組、梳子、浴帽各10元刮鬍刀15元拖鞋25元 是 146 3 福容大飯店 福隆貝悅 新北市貢寮區 否 是 是 環保材質牙刷含牙膏70元刮鬍刀50元 是 147 3 媚力泊旅館 高雄市仁武區 否 是 是 30元一組(牙膏牙刷一組、梳子、刮鬍刀) 是 148 3 帝后大飯店 高雄市鹽埕區 否 是 否 0(旅客自行攜帶,不提供備品購買,但有需求可以跟櫃台詢問) 是 149 3 同一大飯店 臺北市中山區 否 是 條件內提供 不提供備品購買,有需求可以跟櫃台詢問是否還有庫存,之後會設立自動販賣機 是 150 3 挪威森林文創休閒旅館 臺中市南區 否 是 條件內提供 旅客自行攜帶,有需求可跟櫃台索取,前2樣免費,第3樣開始每樣30元 是 151 3 長灘運動休閒飯店 屏東縣車城鄉 否 是 是 50 是 152 3 雀客藏居台北南港 臺北市南港區 否 否 - 旅客自行攜帶,不提供備品購買 是 153 3 孟宗山莊大飯店 南投縣鹿谷鄉 否 是 否 0(旅客自行攜帶,不提供備品購買,但有需求可以詢問櫃檯) 是 154 2 雲端精緻旅館 高雄市新興區 否 是 是 50 是 155 2 帝堡汽車旅館 花蓮縣吉安鄉 否 是 是 價格未定 是 156 2 溫馨旅館 桃園市龍潭區 否 否 - 旅客自行攜帶,不提供備品購買 是 157 2 西悠巢旅台北館 臺北市大同區 否 是 是 50 是 158 2 黃金海岸商務旅舘 桃園市觀音區 否 否 - 旅客自行攜帶,不提供備品購買 是 159 2 安禾嚼旅 宜蘭縣羅東鎮 否 是 是 20 是 160 2 墨鐵會館 臺中市中區 否 是 是 20/支 是 161 2 阿里山月灣Villa 嘉義縣中埔鄉 否 是 是 牙刷10/支,50/組 是 162 2 美之旅商務飯店 臺中市西區 否 是 是 50(兩人份) 是 163 2 三華大飯店 高雄市新興區 否 否 - 旅客自行攜帶,不提供備品購買 是 164 2 創意時尚旅店 臺中市北區 否 是 是 100(兩人份) 是 165 2 博奇大飯店 臺中市中區 否 是 是 10/支 是 166 2 富堡汽車旅館 花蓮縣花蓮市 否 是 否 0(不主動提供但櫃檯免費領) 是 167 2 梧棲行旅 臺中市梧棲區 否 是 是 刮鬍刀20/支、其他10/支 是 168 2 鴻瑞輕旅-中華館 臺東縣臺東市 否 是 否 0(不主動提供但櫃檯免費領) 是 169 2 河堤美學商旅 高雄市三民區 否 否 - 旅客自行攜帶,不提供備品購買 是 170 2 溫莎堡汽車旅館 臺南市新營區 否 是 是 30 是 171 2 巧合大飯店 臺中市中區 否 是 是 10/支 是 172 2 中華典藏商旅 臺東縣臺東市 否 是 是 50(兩人份) 是 *說明:"條件內提供"表示第一套備品係免費提供或送完即須購買。儲存變更2025奇亞籽、亞麻籽及藜麥類商品調查測試
奇亞籽、亞麻籽及藜麥是近年備受推崇的食物,蒐集網路資訊可以發現部分健康相關網站報導「奇亞籽」(中文名稱為鼠尾草種子)富含有蛋白質、纖維和維生素B,有降血壓、膽固醇的幫助及解便祕等功效說法;「亞麻籽」富含有Omega-3、維生素E、膳食纖維等,可幫助維護心血管健康,甚至有降血壓、預防大腸癌、改善血脂、降低三酸甘油酯等功效的說法;「藜麥」則是以富含膳食纖維、蛋白質和抗發炎物質,能幫助心血管保健、幫助降低膽固醇,且有抗發炎功效的說法。 這三項食品近年經常與「超級食物(Superfood)」這個詞彙一起出現在健康、減重、降三高等健康資訊上,超級食物雖然並非科學或醫學上的正式定義,但它往往可以吸引對健康意識強烈、追求飲食流行趨勢消費者的關注,然而,需要提醒的是,多數營養學家仍強調均衡飲食的重要性,不應完全依賴某些所謂的「超級食物」。 植物在生長過程中可能吸收微量重金屬元素,這些元素有些是植物生長所需的微量營養素,如鐵、錳、銅、鋅、硼等,但若含量過高,則可能對植物及環境造成影響,使得經常食用者重金屬攝取過量,影響健康。 在食藥署公布的「113年10~12月市售食品中重金屬監測計畫」中發現有亞麻籽商品重金屬檢驗不合格,另外,查閱2024年間歐盟RASFF食品預警通報發現,亞麻籽、奇亞籽有重金屬及農藥殘留的相關通報,有鑑於這三項商品是標榜能促進健康的食品,因此消基會進行市售奇亞籽、亞麻籽及藜麥類商品農藥殘留及重金屬含量的調查測試,提供給消費者作為選購參考。 樣品 2025年3月間,於臺北市、新北市及網路購物平臺購買,其中奇亞籽類8件為編號1〜8號、亞麻籽類8件為編號9〜16號及藜麥類8件為編號17〜24號,共24件。 產地有臺灣5件、秘魯4件、墨西哥3件、巴拉圭2件、加拿大2件、阿根廷1件、印度1件、中國大陸1件、美國1件、玻利維亞1件及標示產地為墨西哥、巴拉圭1件,無標示產地2件。(調查項目與測試方法請見表1) 表1、調查項目與測試方法 調查與測試項目 調查與測試方法 檢驗標準 調查檢驗單位 價格調查 依購買價格調查 消基會 標示調查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28條、 《散裝食品標示規定》 奇亞籽、亞麻籽中砷及鉛,編號16號砷、鉛及鎘 重金屬檢驗方法總則(MOHWH0014.03) (定量極限:0.02 mg/kg) 《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依《食安法》第17條訂定) 歐陸食品檢驗股份有限公司 奇亞籽、亞麻籽中的鎘 蔬果植物類、果醬和果凍食品中重金屬檢驗方法(MOHWH0024.01) (定量極限:0.02 mg/kg) 藜麥的砷、鉛、鎘、汞 穀類中重金屬檢驗方法(MOHWH0032.00) (定量極限:0.02 mg/kg) 殘留農藥 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多重殘留分析方法(五)(MOHWP0055.05)(410品項) 《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依《食安法》第15條訂定) 財團法人台灣商品檢測驗證中心 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殺菌劑二硫代胺基甲酸鹽類之檢驗(二)(MOHWP0054.04) 調查與測試結果(請見表2) 一、標示調查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第22條:食品及食品原料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品名、內容物名稱、淨重、容量或數量、食品添加物名稱、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原產地(國)、有效日期、營養標示、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等。 本次20件「包裝樣品」中,有16件符合規定,3件不符合規定,為編號11號「黃金亞麻籽」標示為簡體中文,18號「紅藜麥」沒有營養標示,不符合《食安法》第22條標示規定;19號「帶殼紅藜」有2個保存期限,恐有標示不實及易生誤解之嫌,不符合《食安法》第28條標示規定;10號「(Good Habit 炒亞麻籽)」是透過跨境電商購買由韓國直接出貨的跨境商品,商品為韓文標示,非《食安法》規範範圍。 4件「散裝樣品」中,有3件符合《散裝食品標示規定》,另1件編號12號「(亞麻籽)」販售陳列處「未標產地」,依《散裝食品標示規定》規定「具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食品販賣業者販售散裝食品,應標示品名及原產地(國)」,但該販售業者無提供購買單據,無從得知是否為具登記之食品販賣業者,須由主管機關認定是否符合規定,不列入本次調查。 未依《食安法》第22條或《散裝食品標示規定》相關規定進行標示,依《食安法》第47條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可命歇業、停業或廢止登記事項,並禁止1年內重新登錄;未依《食安法》第28條要求者,依第45條規定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再次違規者可能面臨歇業、停業或登記事項廢止,並禁止1年內重新登錄。 二、重金屬(砷、鉛、鎘及汞)測試 「鉛」主要影響神經系統,特別是兒童,可能導致智力發展遲緩、學習困難及行為問題,此外,鉛暴露還與高血壓和腎功能損害相關;「鎘」則對腎臟和骨骼健康構成威脅,長期暴露可能導致腎功能衰退及骨質疏鬆;「砷」則因其致癌性而備受關注,長期攝入可能增加皮膚癌、肺癌及膀胱癌的風險,並對心血管和肝腎功能造成損害。 本次測試砷、鉛、鎘及汞(藜麥類)四個重金屬項目,測試結果為: 8件「奇亞籽」類中,編號2號「奇亞籽」檢出砷及鉛,5號「Nature's Earthly Choice 奇亞籽」及7號「奇亞籽」均檢出砷,這3件檢出砷或鉛樣品檢出量均小於0.1 mg/kg;鎘則是都沒有檢出;其餘5件樣品砷、鉛及鎘均未檢出。目前《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沒有直接規範奇亞籽類重金屬的限量,「砷」的部分若參考標準中「供為製造嬰幼兒食品之原料米」,「無機砷」的限量為0.1 mg/kg,「鉛」的部分若參考「穀類」限量為0.2 mg/kg,本次檢出樣品均沒有超過這些參考限量。 8件「亞麻籽」類中,有2件檢出砷,為編號11號「黃金亞麻籽」及16號「紅布朗黃金亞麻籽粉」,目前《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沒有直接規範亞麻籽中「砷」的限量,但即使比較標準中的「供為製造嬰幼兒食品之原料米」的「無機砷」限量0.1 mg/kg,此2件檢出量也都小於0.1 mg/kg;鎘的測試8件均檢出,檢出量在0.13〜0.66 mg/kg,依據《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亞麻籽(油籽類)的「鎘」限量為0.5 mg/kg,有2件超過限量,為編號9號「黃金亞麻籽」及12號「(亞麻籽)」,不符合限量標準,另1件16號「紅布朗黃金亞麻籽粉」也檢出鎘超過0.5 mg/kg,但該樣品是經過加工研磨的商品,是否適用《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亞麻籽(油籽類)的「鎘」限量,須由主管機關認定;鉛的部分則均未檢出。 8件「藜麥」類中,砷有2件及鎘有8件樣品檢出,砷與鎘的檢出量均小於0.1mg/kg,符合《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中「其他穀類」「砷」1 mg/kg及「鎘」0.1 mg/kg的限量;鉛測試有2件檢出小於0.1 mg/kg,符合《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穀類」0.2 mg/kg的限量;編號19號「帶殼紅藜」檢出超過0.2 mg/kg的限量,但檢出值四捨五入後是否符合法規,須由主管機關判定;其餘5件則未檢出;汞的測試結果8件均未檢出。 不符合《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相關規定者,依《食安法》第48條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1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三、殘留農藥(411項)測試 測試24件樣品410項殘留農藥及殺菌劑二硫代胺基甲酸鹽類,有1件檢出益達胺 0.03 ppm(定量極限0.01 ppm),為編號19號「帶殼紅藜」,檢出量符合《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雜糧類」0.05 ppm,風險係數為0.6,其餘23件則均未檢出。 結論 透過本次調查測試,提供以下建議: 給消費者的建議 1.奇亞籽、亞麻籽和藜麥雖然營養豐富,但食用時仍需注意份量及安全。「奇亞籽」含有大量膳食纖維,過量可能導致腹脹或消化不良,且不可乾吃,以免吞嚥困難或食道阻塞。此外,少數人可能對奇亞籽過敏,服用血糖或血壓調控藥物者應特別留意可能的影響;「亞麻籽」含有氰甙類化合物,過量可能影響甲狀腺功能,因此一般會建議加熱處理後才可以食用,消費者可選購經烘烤且研磨過後的商品適量攝取,以利消化與營養吸收。由於亞麻籽富含Omega-3,可能影響血液凝固,服用抗凝血劑者應先諮詢醫師;「藜麥」則含有皂苷,過量可能影響腸胃健康,食用前應充分清洗,部分消費者可能對其過敏。這些食材雖然營養價值高,但適量食用才能確保健康並避免潛在風險。 2.牛津字典中「超級食物」為「被認為對健康有益的非常營養的食物」,而公益組織「英國癌症研究協會」表示「超級食物」只是個行銷手法,另外,歐盟在2007年(EC) No 1924/2006「關於食品營養與健康聲明」文件中規範使用超級食物這類詞彙,需有精確的醫學宣稱且有可靠的科學研究支持。目前國內並無主管單位對何謂「超級食物」有認證或科學標準,建議消費者對於商品廣告標榜內容有需求,還是應該尋求專業醫師的建議,勿對單一食品過量食用,以免造成身體的負擔,飲食還是應以均衡為主。 3.網路電商平臺上的商品可能是跨境出貨,商品標示可能不完整或非依據國內標示法規進行標示,消費者購買前應仔細辨識,避免買到不符合期待的商品或影響售後服務。 給主管機關的建議 1.標示調查有2件樣品不符合《食安法》第22條標示規定,1件不符合《食安法》第28條標示規定,須主管機關進行查察;另有1件在電商平臺購買樣品是業者直接出貨給購買者,目前國內電商平臺上有部分為跨境賣家,商品標示不在我國主管機關管轄範圍內,建議主管機關要有相應管理辦法,以保障消費者購物權益。 2.鎘測試中,有2件不符合限量標準,奇亞籽、亞麻籽及藜麥為近年新興起的食品,市面上已經有許多品牌,各大賣場、有機商店、雜糧行等都有這些商品,建議主管機關應加強進行抽驗把關。 3.對於所謂「超級食物」的食用安全,主管單位應有相應的管理及食用安全宣導,幫助消費者建立正確的飲食觀念。 給業者的建議 1.商品在電商平臺販售應遵循《食安法》第22條標示規定。另外,跨境平臺的商品是賣家直接出貨到消費者手上,電商平臺有義務預先幫消費者把關商品標示的相關規定應符合法規,以確保消費者買到符合期待的商品,確保消費者購買權益。 2.建議具有規模的企業應主動送檢轄下所販售商品,尤其是宣稱促進健康的食品,以免不小心,壞了商譽。 3.消費者對奇亞籽、亞麻籽及藜麥這類商品可能比較不熟悉,為避免消費者僅憑標榜內容過量食用或食用方法錯誤等,建議這類商品應該清楚標示食用方法及份量、保存方式、食用注意事項或警語。 檢驗規範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產品比較試驗之樣品是由市面購得,報告內容係根據樣品送驗結果,並綜合專家分析、判斷得出結論、本超然、客觀、公正之原則給與評價。 對某廠牌、樣品的評價乃指經測試的該樣品而言,並非指該廠牌所有同型的產品,也非泛指該廠牌的所有其他產品。 有關產品比較試驗資料,未經本會書面同意,一律不得全部或部分轉載,亦不得作廣告或其他商業用途。 本檢驗報告僅對消基會採樣的樣品負責,至於其他商品的合法性,仍應由主管機關判定。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2025奇亞籽、亞麻籽及藜麥類商品調查測試說明 本會2025年7月9日發布之「2025奇亞籽、亞麻籽及藜麥類商品調查測試」結果,編號9號「黃金亞麻籽」檢出鎘0.51 mg/kg(限量 0.5 mg/kg)及19號「帶殼紅藜」檢出鉛0.21 mg/kg(限量 0.2 mg/kg),經諮詢食藥署,該署認為經四捨五入後與限量值(至小數點第一位數)相當時,尚屬符合規定。 特此說明。詐騙行為猖獗,政府應正視並積極拿出辦法,協助公益組織捐款帳戶避免被詐騙集團不法濫用
近年來,詐騙事件層出不窮,已成為社會的一大隱憂。令人憂心的情況是,連消基會的捐款帳號也不幸成為詐騙集團的利用對象。民國(下同)113年5月至6月間,消基會接獲2筆附有異常註記的「捐款」,經過調查,發現詐騙集團透過Instagram(IG)或Google尋找民眾投資虛擬貨幣(類似用語包括虛擬通貨、加密貨幣、加密資產、虛擬資產等語,請消費者在接收到類似項目時請務必不要因為投資利潤失去警覺性與安全性,更要仔細明辨是否為詐騙,若有疑問請直接來電本會)。在正式轉帳前,詐騙者會先提供一個銀行帳號給受害人匯款,以測試其帳戶的可用性,結果消基會的捐款帳戶便不幸成為詐騙集團的測試對象,這不僅影響了消基會的信譽,甚至公益組織擔憂帳戶可能因此成為「凍結戶(警示戶)」,那麼經費運作將頓時受到嚴重打擊。 截至114年6月25日止,消基會已累計收到40筆此類可疑捐款,並在調查過程中發現不僅是消基會的帳戶受到利用,其他公益組織也遭遇類似情況。而這些所謂的「不樂之捐」可別以為是公益組織可隨意運用的資產,因為消基會在113年12月23日接到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的要求,需至該局製作筆錄;而在114年4月21日,又收到台灣台北地方檢察署的刑事傳票,要求以被告身份接受偵查庭訊。消基會在赴訊時表示,對於這些非本意之「捐款」,同意依原匯款人申請退回,顯示對於這一事件的負責態度。 然而,公益帳戶被詐騙集團利用之風險仍然存在,消基會耗費人力物力處理42筆異常註記捐款退還之餘,也苦思如何避免類此事件一再發生,經向金融機構洽詢,得到的答案是「除非關閉帳戶,否則無法避免防範」,此回應讓消基會備感無力,擔心未來可能因接獲過多警局或地檢署通知而疲於奔命,亦擔憂消基會帳戶會無端遭列為警示帳戶而凍結,影響會務運作。然面對此可能之風險,消基會除憂慮外竟無計可施,僅能被動應對,際遇之窘迫,無疑為詐騙事件的另類受害人。 然而,令人難過的是,直至114年6月25日為止,消基會仍然不斷收到類似款項,註記內容與165「打詐儀表板」的類型相關,如假交友(投資詐財)、假投資詐騙等,這些情況值得全社會的高度關注。 根據刑事警察局統計資料:年度詐騙案件發生數量從109年的23054件暴增到113年的101122件,財損金額也一路攀升,從109年的42.55億元暴增到113年11底的393.78億元/新台幣(刑案紀錄表數據),若是根據刑事局從去年8月上路的「打詐儀表板」則更為驚人。 根據刑事警察局打詐儀表板揭示的數據,從113年8月起,台灣平均每月詐團犯罪所造成的民眾財產損失最少都在119億元/新台幣以上,其中以113年8月單月財損高達138.29億元最高。 詐騙集團橫行,盤點113年全台詐騙財損金額,光是打詐儀錶板上路後的8到12月,詐騙財損金額就高達629.62億元,同期受理報案件數就高達93379件,推算全台整年詐騙金額至少破千億元。 113年8月至12月詐騙手法前5名 詐騙手法 受理數(件) 財損金額(元) 假投資詐騙 22,399 416億4001萬 網路購物詐騙 12,567 3億5072萬 假買家騙賣家 10,192 9億5503萬 假交友(投資詐財) 6,210 78億3347萬 中獎通知 5,587 5億8733萬 資料來源:165打詐儀錶板網站公布數據彙整 事實上,在消基會貢獻的義務律師團律師也有承辦詐騙訴訟的經驗,消基會彙總該等詐騙類型有以下態樣: 1.詐騙案類型: 靈骨塔交易、假股票投資、虛擬貨幣投資、感情詐騙、大量奶粉買賣、爛尾樓假建案裝潢、假錶、求職、民間融資、打工賺外快、網購交易、假冒金融機構及檢警詐騙、家庭緊急事故。 2.須防範是詐騙案的情況: (1)下載不明投資app軟體投資股票、虛擬貨幣。 (2)靈骨塔、骨灰罐,更換材質、越買越多。 (3)網友、商家小額交易取得信任後,開始大量叫貨後即不付錢。 (4)要求借用帳戶進行資金流動,在無法確認對方的真實身分,以及款項的來源時,十之八九是詐騙。 根據消基會義務律師們承辦的詐騙相關案件,可以看出詐騙與生活息息相關,稍一不慎,民眾便極可能掉進陷阱,造成財務上的重大損失。 面對猖獗的詐騙情事,消基會呼籲: 政府單位 內政部警政署、金管會在查察警示帳戶時,亦應同時關注公益組織帳戶被詐騙集團利用的狀況,針對公益組織目前面臨的窘境,研議如何在實務上給予行政上之協助,以避免公益組織的帳戶受到波及,進而致公益組織之運作受有影響。 一旦公益組織帳戶被波及,亦應詳予查明該公益組織是否確實參與詐騙案,抑或僅是無辜之受害者,再決定是否將該帳戶列為警示戶而凍結,避免一經被害人報案即將公益組織帳戶列為「警示戶」或「凍結戶」,影響公益志業的運作。 金融機構 當金融機構進行櫃臺關懷服務時,對於在匯款單上有奇怪註記的客戶,應該給予特別的關懷和提醒。這些奇怪的註記可能暗示著潛在的詐騙風險,因此,櫃臺人員應主動詢問客戶相關情況,並提供必要的資訊和建議,以免不知情的民眾受到詐騙的影響。 金融機構還應該加強培訓櫃臺人員,讓他們能夠識別可疑的交易模式和行為,並了解如何有效地與客戶溝通,增強客戶的防詐騙意識。 民眾 1.針對日益嚴重的詐騙問題,消基會呼籲社會大眾提高警覺,特別是在面對任何可疑的金錢交易或投資邀約時,務必要仔細核實其來源。詐騙者往往利用人們的信任和善心來達成不法目的,因此,民眾在進行任何形式的轉帳或投資前,應該保持高度的警惕。 2.對於來自社交媒體或不明電話的投資或捐款邀約,應保持懷疑態度,避免輕易相信和轉帳。 3.選擇受信賴的支付平台進行交易,避免使用不明或不安全的支付方式。 4.不隨意按下不明或陌生的網路連結,以免誤入詐騙集團的陷阱。 5.定期檢查自己的銀行帳戶和信用卡帳單,及時發現任何可疑的交易,並立即向銀行報告。 6.若發現可疑的詐騙行為,應立即向警方或相關機構報案,並提供所有可能的證據,以協助調查。 消基會相信,唯有全社會共同努力,才能有效遏止詐騙行為,保護每一位民眾的財產安全。讓我們攜手對抗詐騙,守護社會的信任與安全!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本文發佈後,消基會發文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該會之回應,敬請參閱: https://static.iyp.tw/40125/files/4556da8b-c838-42ce-a18e-b39cc4c65457.pdf殯葬管理條例新制7月1日實施 消基會呼籲「骨灰(骸)存放單位使用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第6、15、20條待修整
殯葬管理條例新制將在今(114)年7月1日施行。 新制「殯葬管理條例」明定私立公墓或納骨塔業者向消費者收取的契約一切費用,應包含有12%以上的管理費,同時將現行殯葬設施經營管理基金與管理費「兩制合一」,以強化私立公墓納骨塔安全保障與災後修護資源運用,並訂有一定的查核程序。 內政部表示,業者應將收取管理費的65%存入在金融機構開設的「日常支出」專戶,作為設施平日安全、整潔維護與內部行政的支出,其餘35%存入另外開設的「急難支出」專戶,作為設施發生重大災害事故或業者破產、廢弛管理時的緊急因應資金,取代原本的2%殯葬設施經營管理基金;同時要求業者應將設施內建築物投保火災保險及地震保險,使設施安全更多一層保障,另外透過會計簽證與政府查核機制,嚴格落實管理費專款專用,讓現行私立公墓、納骨塔管理費專戶支出範圍具體明確,提升管理費透明度並有助於設施永續經營。 針對以上措施,消基會看到政府擬祛除過去殯葬消費環境弊端的努力,但是,站在消費者保護的立場,消基會還要再針對即將要實施的殯葬管理條例及相關「骨灰(骸)存放單位使用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提出以下呼籲與建言: 1、 明確定義「非定期使用權」 依據新修正的「骨灰(骸)存放單位使用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六條「骨灰骸存放設施使用權之使用期間」,分「定期使用權」及「非定期使用權」二類,消基會擔憂「非定期使用權」存在不確定性,業者是否可隨意取消契約? 此外,消基會認為,既然是正式契約書,就應清楚明訂各項權利義務,避免不確定文義,使權利向不合理傾斜。因此,建議將「非定期使用權」於定型化契約中明確定義,就建物使用年限及消費者購買時尚可使用年限為清楚約定,或不同使用年限不同價格約定,避免解釋上的爭議,畢竟民眾購買塔位等各項殯葬設施,是為了讓先人有一個長久安置的保障,不定期的解釋空間太大,可能損及消費權益。 2、 管理費用的合理化 依據新修「骨灰(骸)存放單位使用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十五條:「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業者依本契約向消費者收取之一切費用,應包含骨灰(骸)存放單位使用權價金及骨灰(骸)存放設施之管理費。……第一項之管理費,不得低於該項所定一切費用之12%;依前項後段規定每期支付之管理費,不得低於每期支付費用之12% 。」 消基會認為12%以上的管理費規定過於含糊,相關業者的規模有大有小,經營成本不一,這12%的數據是如何訂出應對社會說明清楚;且站在消費者保護的角度,收取管理費用應訂定的是收費上限,而非下限,以免部分業者連年調高管理費用,受害的就是消費者。 3、 消費者的終止權益 依據新修正的「骨灰(骸)存放單位使用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二十條「契約標的使用時繳交證明及使用定義」,對於「已使用」的定義為: (1)消費者申請存放骨灰(骸)時,應持火化許可證明、起掘許可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及使用權證明向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業者辦理骨灰(骸)存放手續,手續完畢即為使用。 (2)消費者購買骨灰(骸)存放單位使用權,尚未辦理前項存放手續前,如買賣契約標的經「指定至樓區排層號」者,視為使用。 消基會認為,購買塔位,如買賣契約標的經「指定至樓區排層號」者,即視為使用,不能任意終止契約與退費,此將嚴重限縮消費者權益,畢竟民眾購買指定停車位也有權轉讓或取消,為何塔位要給予那麼嚴格的限制呢?! 雖然該條例第二十三條消費者有任意終止契約權利,但該條款是在消費者尚未依第二十點規定使用骨灰(骸)存放單位時,得以書面向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業者終止契約,但一旦「指定至樓區排層號」,便喪失了任意終止契約與退費權益,那就失之過嚴了。 因此,消基會呼籲主管機關內政部及相關業者應重視消費者的權益,確保「殯葬管理條例」和「骨灰(骸)存放單位使用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的實施能真正落實保護消費者的目的。本會建議: 1.將「非定期使用權」於定型化契約中明確定義,就建物使用年限及消費者購買時尚可使用年限為清楚約定,或不同使用年限不同價格約定,以避免解釋上的爭議。 2.提供消費者更多明確的資訊與選擇,使消費者能夠做出明智的決策,例如收取的管理費用是如何訂定,應讓消費者知悉,且應訂定收費上限,以免部分業者連年調高管理費用,受害的是消費者。 3.取消「指定至樓區排層號」者,即視為使用的規定,應訂定更為合理的標準,對消費者友善。 透過這些措施,我們相信可以建立一個更為公平、透明的殯葬消費環境,讓每位消費者的權益都能得到充分的保障。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充電式家用電鑽抽檢3成品質不合格、6成標示不合格 消基會建議應將充電式家用電鑽納入應施檢驗商品
近年盛行DIY風潮,舉凡傢俱如櫃子、桌子、椅子等,或是居家裝潢,都可以透過零件組裝的方式自行完成。除了基礎的螺絲起子外,充電式家用電鑽也是居家DIY的好幫手,能幫助消費者更快速完成組裝。目前「充電式家用電鑽」雖非屬應施檢驗商品,惟為維護消費者的安全與權益,消基會和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下稱標準局)合作,於113年下半年在實體店面及網路平台購買10件樣品,進行「品質項目」檢測及「標示查核」。 檢驗結果: 本次查驗結果,檢測結果發現「品質項目」有3件不符合(項次1、2及5),「標示查核」計6件不符合(項次2、3、5、6、9、10),詳細調查結果如下: 1、「品質項目」檢測不符合之商品計3件為: 項次1號「Motorhead 20V鋰電震動電鑽」、項次2號「20V鋰電衝擊鑽」及項次5號「鋰電震動電鑽」,其 不符合之情形皆為:電池充電器之電源線為單層絕緣,不符合雙層絕緣規定。 2、「標示查核」不符合之商品計6件為: 項次2號「20V鋰電衝擊鑽」,其不符合之情形為:本體未標示製造年份且商品名稱及原產地未以正體中文標 示,說明書之規格說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項或警語等未以正體中文標示,未標示進口商或分裝商之名稱、 地址及服務電話。 項次3「鋰電無碳刷震動電鑽」,其不符合之情形為:本體未標示商品名稱及製造年份,原產地未以中文標 示,未標示國外製造商或國外委製商之外文名稱。 項次5「鋰電震動電鑽」,其不符合之情形為:本體未標示製造年份。 項次6「12V無刷鋰電震動電鑽」,其不符合之情形為:本體未標示商品名稱、原產地及製造年份,且未標示 進口商或分裝商名稱、地址及服務電話。 項次9「萊姆21V震動鋰電鑽起子機」,其不符合之情形為:本體未標示型號、製造年份及製造號碼。 項次10「充電式鋰電鑽」,其不符合之情形為:本體未標示原產地、製造年份及製造號碼,且未標示代理商 地址及國外製造商或國外委製商之外文名稱。 針對不符合商品之處理方式,標準局說明如下: 「充電式家用電鑽」非屬應施檢驗商品,針對「品質項目」不符合之商品(項次1、2、5),已依「消費者保護法」輔導業者停止銷售,現業者均已停止銷售及回收下架;有關「標示查核」不符合之商品(項次2、3、5、6、9、10),已請進口商或製造商所在縣市政府,依「商品標示法」及「電器及電子商品標示基準」要求業者限期改正,現業者均已改正。 建議與呼籲: 消基會表示,雖然「充電式家用電鑽」非屬應施檢驗商品,但業者仍應優先考量消費者的使用安全,尤其現今社會流行DIY,充電式家用電鑽因操作簡易且便於攜帶,深受消費者喜愛,因此為維護消費者使用安全,消基會建議應將「充電式家用電鑽」納入應施檢驗商品,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消基會與標準局期待業者能繼續維持對商品品質的重視,共同維護消費者權益,同時也提醒消費者,廠商應落實商品之安全性與標示正確性,以維護消費者權益,並提醒消費者選購及使用市售「充電式家用電鑽」時,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應檢視產品型號、廠商名稱、地址、電氣規格及產地等各項標示是否清楚及符合自身需求。 二、檢視是否附有產品使用說明書,內、外包裝上產品使用說明、注意事項、警語等標示,於使用前應詳細閱讀並確 實依照說明內容及注意事項使用。 三、不要在具有易燃氣體或粉塵的環境下操作電動手工具,電動手工具產生的火花可能會點燃氣體或粉塵。 四、使用個人防護裝置,如配戴護目鏡、使用防塵面具、防滑安全鞋、聽力防護等裝置減少傷害。 五、若有運轉不順暢或故障現象發生,應立即停止使用並聯絡廠商指定之維修站辦理檢修,切勿自行更換零件或拆解 修理,並應注意定期保養,以確保使用安全。 六、僅可使用說明書規定的電池組與電池充電器,使用其他電池組與電池充電器可能會發生著火危險。 七、充電式家用電鑽之配件電池充電器應符合國家標準CNS 60335-1(103年版)及CNS 60335-2-29(108年版),所規定 其電源線須為雙層絕緣。若電源線僅採用單層絕緣,使用單層絕緣電源線可能因絕緣保護不足,容易因電源線受 外力擠壓、扭曲或過度纏繞致絕緣層破損,易使產品無法正常使用。 消費者可由外觀判讀電源線的種類,亦可向商家確認。單層絕緣只有一層絕緣材料包覆,外層較薄;雙層絕緣有兩層絕緣材料,外層較厚,示意圖如下: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新聞稿附表】 標準局與消基會共同公布市售「充電式家用電鑽」商品檢測案 壹、檢測標準/法規、檢測項目、檢測/查核結果 檢測標準/法規 檢測項目 檢測/查核結果 CNS 62841-1(106年版)「手持型、可移置型電動工具及草坪與園藝用機械-安全性-第1部:通則」 CNS 62841-2-1(112年版)「手持型、可移置型電動工具及草坪與園藝用機械-安全性-第2-1部:手持型電鑽及衝擊電鑽之個別規定」 CNS 60335-1(103年版)「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器-安全性-第1部:通則」 CNS 60335-2-29(108年版)「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器-安全性-第2-29部:電池充電器之個別規定」 (一)品質項目: l 溫升試驗 l 構造檢查 l 異常操作試驗 l 電源連接及外部可撓性電源線 3件不符合「電源連接及外部可撓性電源線」規定(項次1、2及5):電池充電器之電源線為單層絕緣,不符合雙層絕緣規定。 商品標示法 電器及電子商品標示基準 (二)標示查核: 中文標示 6件不符合規定(項次2、3、5、6、9、10): 1. 項次2:本體未標示製造年份且商品名稱及原產地未以正體中文標示,說明書之規格說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項或警語等未以正體中文標示,未標示進口商或分裝商之名稱、地址及服務電話。 2. 項次3:本體未標示商品名稱及製造年份,原產地未以中文標示,未標示國外製造商或國外委製商之外文名稱。 3. 項次5:本體未標示製造年份。 4. 項次6:本體未標示商品名稱、原產地及製造年份,且未標示進口商或分裝商名稱、地址及服務電話。 5. 項次9:本體未標示型號、製造年份及製造號碼。 6. 項次10:本體未標示原產地、製造年份及製造號碼,且未標示代理商地址及國外製造商或國外委製商之外文名稱。 標準局與消基會113年度合作案「充電式家用電鑽」專案市場購樣檢測結果彙整表 項 次 品名 廠牌 型號/規格 產地 製造商或進口商等負責廠商(含地址、電話) 陳售地點(商店名稱、地址、電話) 價格 (單價/元) 標示查核結果 品質項目檢測結果 1 Motorhead 20V鋰電震動電鑽 Motorhead AQ75060G /DC 20V 中國大陸 委製/進口商: 特力屋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市內湖區湖元里新湖三路23號1、2、5樓 0800-008007 特力屋股份有限公司基隆義一分公司 基隆市中正區義一路99號1樓 02-24285316 1,999 ○中文標示 總評: ● ○溫升試驗 ○構造檢查 ○異常操作試驗 ●電源連接及外部可撓性電源線電池充電座之電源線為單層絕緣,不符合雙層絕緣規定。 2 20V鋰電衝擊鑽 DEVON 5283-Li-20TSI /DC 20V 中國大陸 進口商: 佳禾五金股份有限公司 臺中市梧棲區梧南路1之11號04-26301799 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105號15樓 02-23261460 https://24h.pchome.com.tw/prod/DECA4V-A900FOCRR 11,950 ●中文標示 1.本體未標示製造年份且商品名稱及原產地未以正體中文標示。 2.說明書之規格說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項或警語等未以正體中文標示。 3.未標示進口商或分裝商之名稱、地址及服務電話。 總評: ● ○溫升試驗 ○構造檢查 ○異常操作試驗 ●電源連接及外部可撓性電源線電池充電座之電源線為單層絕緣,不符合雙層絕緣規定。 3 鋰電無碳刷震動電鑽 Milwaukee M12 FPD2/ DC 12V 中國大陸 代理商: 正晴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桃園市觀音區忠愛路二段198之176號 03-4982158 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105號15樓 02-23261460 https://24h.pchome.com.tw/prod/DECA00-A900G3OAH 7,799 ●中文標示 1.本體未標示商品名稱及製造年份,且原產地未以中文標示 2.未標示國外製造商或國外委製商之外文名稱。 總評: ○ ○溫升試驗 ○構造檢查 ○異常操作試驗 ○電源連接及外部可撓性電源線 4 充電式電鑽 WORX WX129.4/ DC 12V 中國大陸 進口商: 天恕貿易有限公司 臺中市南屯區精科7路9號 04-23586815 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105號15樓 02-23261460 https://24h.pchome.com.tw/prod/DECA0A-1900C48SR?fq=/S/DQBE6R 3,299 ○中文標示 總評: ○ ○溫升試驗 ○構造檢查 ○異常操作試驗 ○電源連接及外部可撓性電源線 5 鋰電震動電鑽 Demos CHD-1830/ DC 18V 臺灣 製造商: 連成工業有限公司 桃園市中壢區文中路2段46巷6-10號 03-4558261 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105號15樓 02-23261460 https://24h.pchome.com.tw/prod/DECA0B-A900BHDJF 7,999 ●中文標示 本體未標示製造年份。 總評: ● ○溫升試驗 ○構造檢查 ○異常操作試驗 ●電源連接及外部可撓性電源線電池充電座之電源線為單層絕緣,不符合雙層絕緣規定。 6 12V無刷鋰電震動電鑽 Panrico BCH-DD12020/ DC 12V 中國大陸 委製商: 百利世貿易有限公司 臺北市大安區建國南路一段304巷10號1樓 02-27022266 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105號15樓 02-23261460 https://24h.pchome.com.tw/prod/DEAC9N-A900D7DTG 3,299 ●中文標示 1.本體未標示商品名稱、原產地及製造年份。 2.未標示進口商或分裝商名稱、地址及服務電話。 總評: ○ ○溫升試驗 ○構造檢查 ○異常操作試驗 ○電源連接及外部可撓性電源線 7 電鑽起子機 BLACK+DECKER LD12/ DC 12V 中國大陸 委製/進口商: 新加坡商百得電動工具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臺北市士林區德行西路33號2樓 02-28341741 特力屋股份有限公司羅東分公司 宜蘭縣羅東鎮光榮路388號 03-9552000 999 ○中文標示 總評: ○ ○溫升試驗 ○構造檢查 ○異常操作試驗 ○電源連接及外部可撓性電源線 8 鋰電電鑽/起子機 BOSCH GSR 120-LI /DC 10.8V/12V 馬來西亞 委製/進口商: 台灣羅伯特博世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市中山區建國北路一段90號6樓 02-77342588 特力屋股份有限公司羅東分公司 宜蘭縣羅東鎮光榮路388號 03-9552000 2,890 ○中文標示 總評: ○ ○溫升試驗 ○構造檢查 ○異常操作試驗 ○電源連接及外部可撓性電源線 9 萊姆21V震動鋰電鑽起子機 REAIM 未標示/ DC 21V 中國 大陸 委製/進口商: 卉多實業有限公司 臺中市烏日區溪南路一段197巷8號 04-23357775 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宜蘭中山店 宜蘭縣宜蘭市中山路二段36號 03-9333993 2,699 ●中文標示 本體未標示型號、製造年份及製造號碼。 總評: ○ ○溫升試驗 ○構造檢查 ○異常操作試驗 ○電源連接及外部可撓性電源線 10 充電式鋰電鑽 TAKANO TA9916NB /DC 16.8V 無標示 代理商: 程峰有限公司 桃園市中壢區龍興路387巷2號 03-4520678 大師傅五金有限公司 宜蘭縣冬山鄉冬山路三段492號1樓 03-9588895 3,150 ●中文標示 1.本體未標示原產地、製造年份及製造號碼。 2.未標示代理商地址及國外製造商或國外委製商之外文名稱。 總評: ○ ○溫升試驗 ○構造檢查 ○異常操作試驗 ○電源連接及外部可撓性電源線 符號「●」表示不符合規定;「○」則表示符合規定。 備註: 1.品質檢測:依據CNS 62841-1(106年版)、CNS 62841-2-1(112年版)、CNS 60335-1(103年版)及CNS 60335-2-29(108年版)。 (1)「溫升試驗」主要為確認充電式家用電鑽於正常使用時,其重要零組件及電器表面的溫度上升不超過標準規定 值,以避免過熱造成危險。 (2)「構造檢查」主要為檢測充電式家用電鑽之構造設計上是否符合安全之要求。 (3)「異常操作試驗」主要為模擬充電式家用電鑽在故障或可預期的使用者疏忽等不正常使用情況下,是否具有足夠 的保護,不致造成危害。 (4)「電源連接及外部可撓性電源線」主要為檢驗充電式家用電鑽之電池充電座電源線絕緣安全性。 2.中文 標示查核:依據「商品標示法」及「電器及電子標示基準」檢查充電式家用電鑽本體、包裝或中文說明書上, 中文標示應標示之規格及說明等項目,避免使用者錯誤使用而影響安全。 (1)商品名稱及型號。 (2)國內製造之商品,應標示製造商、委製商或分裝商名稱、地址及服務電話。進口之商品,應標示進口商或分裝商 名稱、地址、服務電話;及國外製造商或國外委製商之外文名稱。 (3)原產地。 (4)製造年份及製造號碼。 (5)額定電壓(V)及額定頻率(Hz)。 (6)總額定消耗電功率(W)或額定輸入電流(A)。 (7)規格。 (8)使用方法。 (9)注意事項或警語。 3.本次檢驗件數共10件,檢測結果為: (1)品質檢測: A.「溫升試驗」全數符合規定。 B.「構造檢查」全數符合規定。 C.「異常操作試驗」全數符合規定。 D.「電源連接及外部可撓性電源線」計3件不符合規定(項次1、2及5)。 (2)中文標示查核:計6件不符合規定(項次2、3、5、6、9及10)。美味藏玄機? 2025學童零食調查測試
零食因種類多樣,加上外觀鮮豔、美味和社交共享價值等而廣受學童歡迎。然而,過度食用零食可能帶來健康風險,尤其是加工零食中常見的人工著色劑、甜味劑及高糖、鈉含量。發育中的學童若過量攝入鈉,會對心血管系統造成壓力,且可能影響成年後的飲食習慣;人工著色劑可能引發過敏反應,部分研究指出可能影響其注意力或有潛在關聯;甜味劑過量時可能干擾腸道健康及代謝過程;高糖零食則可能導致肥胖和蛀牙,對學童與青少年的骨骼與牙齒發育不利。 本會多次接獲消費者反映校園周邊商店所販售的零食鈉與糖含量太高,對學童健康不利,且學童購買零食一般不會細看標示,遑論判斷商品營養價值,為避免學童因長期食用零食而影響健康,建議本會應進行市售零食調查,提醒家長觀察學童食用零食時可留意之處,故本次進行校園周邊、連鎖便利商店販售之糖果類、點心麵及餅乾類、果乾及蜜餞類、其他類等零食調查測試,作為選購時的參考,希望提醒消費者關心家中學童食用零食的情況及應注意事項,一同守護學童身體健康。 透過本會分事務所志工調查校園周邊以學童為主要販售對象的商行,發現並非調查的每所學校周邊都有這樣的商行,臺北市及新北市地區校園周邊較常見的是連鎖便利商店,並未發現專門經營販售給學童零食的店家,故本次樣品是以國中小校園周邊500公尺內的連鎖便利商店及一般商行內販售有糖果類、點心麵及餅乾類、果乾及蜜餞類與其他類等零食為採樣標的。 採樣 2025年2月間,於臺北市、新北市、臺中市、臺南市及高雄市之連鎖便利商店及商行,另外也在網路購物平臺「熱銷」分類購買零食樣品,其中糖果類9件、點心麵及餅乾類5件、果乾及蜜餞類2件與其他類4件,共計20件。 20件樣品中有3件(編號15、16及18號)為散裝樣品,其餘皆為包裝食品。17件包裝食品中,1件沒有標示原產地外,各有5件為臺灣及中國大陸、各有2件來自印尼及馬來西亞、各有1件來自韓國與捷克。(調查項目與測試方法請見表1) 表1、調查項目與測試方法 調查與測試項目 調查與測試方法 檢驗標準 調查檢驗單位 價格調查 依購買價格調查 消基會 標示調查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及第28條、 《散裝食品標示規定》 著色劑(色素)(8項) 衛生福利部2013年9月6日部授食字第1021950329號公告修正「食品中著色劑之檢驗方法」 《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 財團法人台灣商品檢測驗證中心 甜味劑(13項) 衛生福利部2020年9月9日衛授食字第1091901745號公告訂定「食品中甜味劑之檢驗方法-多重分析」 鈉含量 1. 衛生福利部2014年8月25日部授食字第1031901169號公告修正:「重金屬檢驗方法總則」 2. 台美檢驗自訂方法。檢驗儀器ICP-OES 《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 台美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調查與測試結果(請見表3) 一、標示調查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第22條:食品及食品原料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品名、內容物名稱、淨重、容量或數量、食品添加物名稱、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原產地(國)、有效日期、營養標示、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等。 本次17件「包裝樣品」中,有9件不符合規定,其中1件只標示製造及保存期限,其他資訊都沒有標示,為編號5號「(TH泰國本土零食『超級小芒果』)」;5件只標示製造及保存日期,其餘資訊以簡體中文及韓文標示為主,為編號6號「酸軟條糖果」、7號「閃電爽-葡萄味爽口片(膜片糖果)」及8號「藍莓味拉絲酸奶」、14號「(Enaak韓式小雞麵)」及20號「香辣酒鬼」,不符合《食安法》第22條標示規定;另3件雖然包裝標示有依據第22條規定進行標示,但著色劑測試結果與標示內容不符或鈉營養標示誤差值不符合《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規定,為編號4「口紅糖(草莓味)」、9「口紅糖(草莓味)」及19號「梅精仙楂菓(純素)」,請詳見下文各項測試內容之分析。 《散裝食品標示規定》中,「具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食品販賣業者販售散裝食品,應標示品名及原產地(國)」。本次3件散裝為編號15號「(紅色芒果乾)」、16號「(紅梅)」及18號「鱈魚片」,其中16號樣品販售店家有開立發票,但樣品沒有標示產地,不符規定;其餘2件之販售業者未提供購買單據(發票或收據),無法得知是否為具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食品販賣業者,故未列入本次標示調查。 二、著色劑(色素)(8項) 著色劑在食品加工中具有重要作用,通常分為天然色素與人工色素兩類。天然色素來自蔬果中的天然植化素,如花青素和胡蘿蔔素,不僅賦予食材色彩,還可能帶來健康益處。人工色素則透過化學合成,具備更佳的顯色效果與穩定性,因此廣泛應用於食品工業。然而,人工色素對健康的潛在影響日益受到關注,因而更傾向使用來源自然的天然色素,無論選擇哪種色素,平衡美觀與健康的重要性不容忽視。 本次對14件標示含著色劑(食用紅色6號、食用紅色7號、食用黃色4號、食用黃色5號、食用藍色1號、食用藍色2號、食用綠色3號、食用紅色40號)之樣品進行測試,結果有9件包裝及3件散裝有檢出著色劑(偵測極限50 ppm),其餘2件未檢出。依據《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本次測試的8項著色劑「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但不可使用於「生鮮肉類、生鮮魚貝類、生鮮豆類、生鮮蔬菜、生鮮水果、味噌、醬油、海帶、海苔、茶等」食品。 檢出的9件「包裝樣品」著色劑標示中:3件與包裝標示符合,為編號1號「彩虹糖混合水果口味」、2號「加倍佳壁虎造型-酸甜軟糖」及3號「綜合水果風味軟糖」;2件與包裝標示不符,為編號4號「口紅糖(草莓味)」及9號「玉米軟糖」,兩者均檢出食用黃色5號但未標示,不符合《食安法》第28條規定;4件無中文標示,不符《食安法》第22條規定,為編號5號「(TH泰國本土零食『超級小芒果』)」、6號「酸軟條糖果」、7號「閃電爽-葡萄味爽口片(膜片糖果)」及8號「藍莓味拉絲酸奶」。 3件「散裝樣品」編號15、16及18號雖有檢出1~2種食用色素,但依據《散裝食品標示規定》沒有要求標示添加物內容,不列入著色劑比對調查。 三、甜味劑(13項) 人工甜味劑是食品中提供甜味的常用添加物,包括醋磺內酯鉀、糖精、環己基(代)磺醯胺酸鈉、阿斯巴甜、紐甜及甘草素等。由於其甜度是砂糖的數百至數千倍,只需少量添加即可達到甜味效果。同時,人工甜味劑具有低熱量的特性,並可降低生產成本,因此廣泛用作砂糖替代品,添加於各類食品中。然而,雖然以人工甜味劑取代蔗糖能降低食品熱量,但研究顯示,過度使用可能帶來健康隱患,長期依賴人工甜味劑或會造成嗜甜的飲食習慣,而導致肥胖等健康問題。 本次測試14件「甜口味」樣品中的13項甜味劑(醋磺內酯鉀、糖精、甘精、環己基〔代〕磺醯胺酸鈉、阿斯巴甜、甘草素、紐甜、新橘皮苷二氫查爾酮、甜菊醣苷類〔甜菊糖、rebaudioside A、rebaudioside B〕、蔗糖素、alitame)含量(定量極限0.01 g/kg)。結果有9件未檢出,3件包裝及2件散裝樣品有檢出。 檢出的3件「包裝樣品」中,編號19號「梅精仙楂菓(純素)」檢出甘草素符合《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規定且與包裝標示符合;7號「閃電爽-葡萄味爽口片(膜片糖果)」檢出紐甜及阿斯巴甜,雖符合《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但沒有中文標示,不符《食安法》第22條;20號「香辣酒鬼」(調味麵製品)檢出環己基(代)磺醯胺酸鈉、蔗糖素、甜菊糖、rebaudioside A,其中檢出環己基(代)磺醯胺酸鈉不符合《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使用範圍,且沒有中文標示,也是不符合規定。本次檢出的甜味劑種類、使用食品範圍及限量及使用限制如表2。 「散裝樣品」編號15號「(紅色芒果乾)」檢出環己基(代)磺醯胺酸鈉、甘草素、紐甜、蔗糖素及16號「(紅梅)」檢出甘草素、紐甜、蔗糖素,檢出量符合《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但《散裝食品標示規定》沒有要求標示添加物,不列入甜味劑比對調查。 表2、本次甜味劑檢出的品項及使用食品範圍、限量及限制 種類 使用食品範圍、限量及限制 環己基(代)磺醯胺酸鈉 1.本品可使用於瓜子、蜜餞及梅粉;用量以Cyclamate計為1.0 g/kg 以下。 2.本品可使用於碳酸飲料;用量以Cyclamate計為0.2 g/kg 以下。 3.本品可使用於代糖錠劑及粉末。 4.本品可使用於特殊營養食品。 5.本品可使用於膠囊狀、錠狀食品;用量以Cyclamate計為1.25 g/kg 以下。 6.本品可使用於液態膳食補充品,用量以Cyclamate計為0.4 g/L以下。 使用限制:使用於特殊營養食品時,必須事先獲得中央主管機關之核准。 甜菊醣苷類 1.本品可使用於瓜子、蜜餞及梅粉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2.本品可使用於代糖錠劑及其粉末。 3.本品可使用於特殊營養食品。 4.本品可使用於豆品及乳品飲料、發酵乳及其製品、冰淇淋、糕餅、口香糖、糖果、點心零食及榖類早餐,用量為0.05%以下。 5.本品可使用於飲料、醬油、調味醬及醃製蔬菜,用量為0.1%以下。 使用限制:使用於特殊營養食品時,必須事先獲得中央主管機關之核准。 甘草素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使用限制:不得使用於代糖錠劑及粉末。 紐甜、蔗糖素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使用限制:使用於特殊營養食品時,必須事先獲得中央主管機關之核准。 阿斯巴甜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使用限制:限於食品製造或加工必須時使用。 四、鈉含量 鈉在人體中的主要功能為維持細胞內外平衡、神經傳導、肌肉收縮及調節血壓,當鈉攝取過高時可能引起高血壓、心臟病及腎臟負擔,而攝取不足時可能造成低血鈉症、疲倦和虛弱,鈉對人體健康至關重要,但需要注意適量攝取。世界衛生組織(WHO)建議成年人每天攝取的鈉不超過2公克(相當於5公克鹽);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建議健康成人每日鈉攝取量應控制在2,400毫克(約6公克鹽)以下。不同年齡層的建議攝取量如下:1~3歲:1,300毫克、4~6歲:1,700毫克、7~9歲:2,000毫克、10歲以上:2,300毫克。 本次測試11件「鹹口味」樣品中鈉的含量,每百公克鈉含量範圍在300〜350毫克有編號15號「(紅色芒果乾)」;600〜1,000毫克有編號11號「星太郎點心麵-大雞汁」、12號「好麗友烏龜玉米脆片」、13號「多力多滋爆蒜酷辣口味玉米片」及19號「梅精仙楂菓(純素)」;1,001〜2,000毫克有編號10號「科學麵」、14號「(Enaak韓式小雞麵)」、17號「魔芋爽香辣素毛肚」、18號「鱈魚片」及20號「香辣酒鬼」;而每百公克鈉含量範圍在2萬8,000〜2萬9,000毫克者有編號16號「(紅梅)」,此樣品每顆約2.5公克,淺嚐1顆攝取約700毫克的鈉,含鈉量實在驚人。 依據《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鈉含量標示值允許誤差範圍須小於等於標示值的120%,8件「包裝樣品」中,編號14號「(Enaak韓式小雞麵)」沒有中文營養標示無法比對,也不符《食安法》第22條,19號「梅精仙楂菓(純素)」檢測結果與標示鈉含量誤差超過了120%,不符合規定,其餘6件鈉標示量均符合規定;3件「散裝樣品」不須標示鈉含量,不列入標示比對調查。 目前國內無定義「高鈉食品」,若參考英國國民保健署(NHS)的建議,每100公克食品若含多於1.5公克鹽(約600毫克鈉)即屬高鈉食品,本次11件鈉含量測試中,唯有編號15號「(紅色芒果乾)」,每百公克鈉含量低於600毫克,其餘每百公克皆超過600毫克。 結論 綜合本次標示調查、著色劑、甜味劑與鈉含量測試結果,部分樣品有以下違規情形: 1. 未依《食安法》第22條或《散裝食品標示規定》相關規定進行標示:標示違規的包裝樣品包括9件標示調查不符合(僅標示保存日期、無中文標示、著色劑或甜味劑測試標示結果不符及鈉含量標示值誤差超過120%的情況)及1件散裝食品未標示產地。若判定不符規定,依同法第47條處新臺幣3萬元至300萬元罰鍰,情節重大者可命歇業、停業或廢止登記事項,並禁止1年內重新登錄。 2. 未依《食安法》第28條要求:2件著色劑與包裝標示不符者,依同法第45條處新臺幣4萬元至400萬元罰鍰,再次違規者可能面臨歇業、停業或登記事項廢止,並禁止1年內重新登錄。 3. 1件甜味劑使用範圍不符《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依《食安法》第47條處新臺幣3萬元至300萬元罰鍰,情節重大者亦可能面臨歇業、停業或登記事項廢止,並禁止1年內重新登錄。 對於本次調查測試,提出以下建議: 給消費者的建議 消費者在選購商品時,應養成仔細檢視商品標示的良好習慣,特別是注意成分標示中「人工添加物」對健康可能造成的影響。同時,營養標示也應納入考量,以了解熱量、糖分、鈉含量等是否符合個人健康需求。透過綜合評估商品的成分及營養資訊,能更準確地判斷商品是否值得購買,並掌握適當的食用份量,避免對健康造成不良影響。 此外,應引導家中學童選購零食時,注意檢視食品標示,避免過量攝取著色劑、甜味劑及鈉。透過家庭教育,培養學童關注食品標示,建立健康飲食與消費習慣,建議觀看食藥署「食品標示諮詢服務平台」網站的自學影片,讓學童可以輕鬆掌握如何檢視標示。 「吃重鹹」可能源於味蕾適應、高鹽加工食品、生理需求或心理壓力,長期高鹽飲食易引發健康風險如高血壓。幫助學童養成清淡飲食習慣,避免提供高鈉零食或重鹹食物,並善用天然調味料。逐步減少鹽分攝取,讓味蕾適應清淡口味,幫助學童建立健康飲食習慣,降低未來健康問題風險。 過量食用「甜食」對發育中學童健康有多方面影響,包括因糖分附著牙齒易滋生細菌,導致蛀牙風險增加;易有飽足感使正餐食慾下降,減少重要營養攝入而導致營養不均;因熱量過高但運動量不足,提高肥胖風險;血糖劇烈波動,影響能量與情緒穩定;可能形成甜食依賴或成癮。建議家長留意學童選購零食,適時教育避免養成嗜甜習慣。 消費者透過網路平臺購買食品,可以選擇有信譽、遵守我國食品標示規定的賣家,商品資訊揭露完整的商品。 給主管機關的建議 欣聞國健署於5月15日宣布,正蒐集國際相關標準,近日召開專家會議,希望今(2025)年底訂定相關標準,明年起推動食品警示紅綠燈標示,作為消費者選購時的參考。對於學童而言,更能憑藉顏色的辨識特性,在選購時迅速做出是否應該購買的決定,從小培養健康飲食的觀念。 以顏色區別各種營養項目的高低,提供簡單直觀的指引方式,可參考歐盟的「Nutri-Score」營養標示系統以顏色與字母(A~E)組合呈現,綠色A表示最佳選擇,紅色E則提醒需限量食用。該系統有以下優點:(1)直觀易懂:簡單的顏色及字母讓消費者能迅速理解食品營養價值;(2)促進健康選擇:引導消費者挑選更健康的食品,降低慢性病風險;(3)激勵市場競爭:鼓勵食品製造商改良配方,減少不利健康的成分,提供更多健康選項。透過這樣的標示系統,不僅能提高消費者對食品營養價值的敏感度,還能為學童創造更健康友善的指導工具,促進健康飲食文化全面普及。 國際研究顯示,兒童與青少年鈉攝取量普遍超標,主要來自外食、加工食品和快餐,可透過世界衛生組織與聯合國兒童基金會(The United Nations Children's Fund)建議通過食品分類、配方改良和警示措施,制定學童減少鈉攝取量相關政策,建議學校提供低鈉餐點並融入營養教育,加上家長挑選低鈉食品並鼓勵孩子參與食品營養學習,建立健康飲食文化及改善兒童長期健康。 行銷手法是商業活動重要一環,智利於2016年實施《食品標籤和廣告法》,限制高糖、高鈉等飲品銷售與廣告,並採用警告標籤政策,成功讓此類飲料購買量每日人均減少22.8毫升(23.7%)。2023年研究指出,結合人工智慧系統可提升食品行銷管理效益,建議政府考慮採用此類工具以強化政策效果。 電商平臺上有部分為跨境賣家,商品標示不在我國主管機關管轄範圍內,不受國內相關規定規範,建議主管機關要有相應管理辦法,以保障消費者購物權益。 給業者的建議 1. 本次標示調查有9件包裝樣品及1件散裝樣品不符合《食安法》第22條及《散裝食品標示規定》的標示規定,其中有7件為網路平臺購買,於網路平臺販售的商品包裝務必遵守相關規定確實標示。 2. 為使商品標示更友善學童購買者,建議以明亮顏色(如綠、黃、紅)凸顯鈉含量,幫助快速辨識。可搭配圖示如笑臉(低鈉)、普通臉(中鈉)、驚訝臉(高鈉),提升趣味性。此外,使用清晰且簡單的文字,如「低鈉,好健康!」或「高鈉,少量享用」,引導學童養成健康飲食習慣。同時需確保標示符合食品法規,實現教育與安全兼顧的目標。 3. 零食設計應符合現代家長及消費者的需求,並注重以下要點:配方需營養均衡,確保零食擁有良好營養價值;糖分含量適中,避免造成肥胖並保護孩童口腔健康;採用天然材料,如蔬菜汁或水果皮,提供自然色彩與風味,避免使用人工色素、香料及防腐劑等可能損害健康的添加物;保持成分表簡潔透明,清楚標示所含成分以獲得消費者信任。兼具美味與健康的零食能滿足市場需求,展現品牌對學童健康及永續發展的關注,提升企業形象。 4. 連鎖便利商店逐漸取代傳統校園周邊商行,應肩負起把關零食品質的責任,展現企業社會責任。便利商店應提供健康、優良的零食供學童選擇,同時透過清晰的陳列區分類設計,幫助學童方便挑選符合健康標準的商品,一同守護學童健康。 檢驗規範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產品比較試驗之樣品是由市面購得,報告內容係根據樣品送驗結果,並綜合專家分析、判斷得出結論、本超然、客觀、公正之原則給與評價。 對某廠牌、樣品的評價乃指經測試的該樣品而言,並非指該廠牌所有同型的產品,也非泛指該廠牌的所有其他產品。 有關產品比較試驗資料,未經本會書面同意,一律不得全部或部分轉載,亦不得作廣告或其他商業用途。 本檢驗報告僅對消基會採樣的樣品負責,至於其他商品的合法性,仍應由主管機關判定。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9成消費者在意買到瘦肉精的肉品 消基會呼籲食藥署檢出瘦肉精者應逐批檢驗 並標示萊劑
5月上旬,3批澳洲進口的冷凍豬腳遭檢出萊克多巴胺(又稱萊劑)0.001至0.003 ppm(百萬分之一濃度),低於我國所訂殘留容許量0.01ppm,肉品總重量70.24噸,食藥署依規定核發輸入許可,並強調合格產品放行不會公布流向,邊境查驗也不會調整強度。 儘管該3批澳洲進口肉品符合現行法規標準,但仍引發諸多討論,立法院社福及衛環委員會有多位立委建議衛福部應該針對澳洲豬肉肉品廠進行查廠,以及提高邊境豬肉查驗抽批比例,以安民心,經臨時提案通過,衛福部長邱泰源、食藥署長姜至剛承諾將進行研議,其中邊境抽批比例提高到20%至50%。 為此,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以下簡稱消基會)於5月5日至19日之間,蒐集了1054位消費者對進口豬牛肉品管理政策的看法與建議。特此整理相關意見,以供政府施政參考,期望能制定出符合國人最大利益的進口肉品管理政策。 調查題目與結果 在調查中顯示,購買牛豬肉品時,有80%消費者會看有無產地標示;有68%的消費者關注國產農產品CAS標誌;62%的消費者則注意有無萊劑(或瘦肉精)標示;54%消費者會檢視有無產地履歷標章;8%消費者則是不會特別注意任何標示。 然而,實際上,消費者在消費市場上,又會看到哪些標示呢? 有67%的消費者看到產地標示;64%消費者看到國產農產品CAS標誌;有33%消費者看到產地履歷標章;有18%消費者沒有看到任何標示(章);僅有11%消費者看到了萊劑標示。 當問到消費者在不在意買到瘦肉精的肉品時,有69%的消費者是非常在意的、有21%的消費者表示在意,因此,總計「在意」購買到瘦肉精的消費者總計有90%;而不是很在意與完全無所謂的消費者分別是8%、2%,總計有10%。 因為在意人數高達近9成,因此,消費者希望食藥署在海關邊境檢查上的「抽驗批次」上,有64%消費者希望逐批檢驗,而27%消費者則希望一旦檢出萊劑(或瘦肉精), 就每批次都要檢驗;僅有9%的消費者主張依政府規定辦理。 因為澳洲豬肉檢出萊劑,所以,當消基會徵詢消費者意見時,有67%的消費者主張只要含瘦肉精(或萊劑),就應要標示出來;有15%的消費者主張有檢出但未超標者,亦應標示「含瘦肉精」(或萊劑)肉品;13%消費者認為檢出未超標者,可以不標示「含瘦肉精」(或萊劑)肉品;有5%的消費者則抱持無所謂態度。 目前政府的態度是,進口肉品檢出瘦肉精(或萊劑)但未超標者,就會同意進入國境販售。消基會請教消費者意見時,絕對不同意者有41%、不同意者有35%,合計有76%表示是不同意在國境內販售含有瘦肉精(或萊劑)的肉品;表示同意販售的消費者有20%、無所謂的消費者有4%,合計有24%。 當消基會詢問消費者對於肉品市場(含傳統市場、超市、超商、量販店、百貨公司…等)的肉品產地標示制度的滿意程度。有41%消費者表示尚可;33%的消費者表示不滿意;13%消費者表達非常不滿意;有11%消費者是滿意的;2%的消費者表示非常滿意目前的肉品產地標示情況。 當消基會再問到受訪消費者對於肉品市場的產地標示的信任程度。有38%消費者表示尚可;26%消費者表示不信任;20%消費者表示信任;13%消費者表示非常不信任;3%消費者表示非常信任。 最後,消基會綜合1054位消費者對於政府在嚴格稽查肉品的產地標示一事上的看法,有67%消費者感覺政府已「冷」下來,沒有看過稽查動作;17%消費者幾乎沒有看到肉品產地標示;8%的消費者有經常看到政府展開稽查管理動作;8%的消費者則表示產地標示圖卡已模糊不清或斑駁掉落。 針對此點,消基會搜尋各縣市衛生局稽查肉品產地標示任務時,發現在110年度時,各縣市衛生局有大規模的重點稽查與輔導業者張貼肉品產地標示作業,如攤販、早餐店、一般餐廳、自助餐便當、速食業、觀光飯店、其他餐飲場所,當時這樣的輪流稽查結果見諸媒體,看似稽查頻率似乎很高。後來的產地標示稽查工作,從縣市衛生局網站看來是一年一查,所以,讓消費者感覺好似「冷」了下來,加上張貼的標示若位置不夠清楚、標示圖案風吹日曬的難免斑駁,因此,對於消費者希望看到完整、清楚而值得信任的產地標示內容與圖案的要求,應是各縣市衛生局在滿足消費者「知情權」上可以繼續努力的方向。針對本次調查,消基會的呼籲: 近9成的消費者對於購買含有瘦肉精的肉品表示非常在意或在意,這反映出消費者對食品安全和健康的高度關注。儘管近期檢出的三批澳洲進口冷凍豬腳的萊克多巴胺(萊劑)含量均低於我國法定的殘留容許量,但這並未減少消費者對進口肉品安全性的擔憂。消基會呼籲食藥署應加強海關邊境的檢驗與標示,特別是針對進口肉品已檢出者,應該逐批檢驗並明確標示,以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 調查中顯示,80%的消費者會注意肉品的產地標示,68%的消費者關注國產農產品的CAS標誌,62%消費者則注意有無萊劑標示。這些數據表明,消費者在選擇肉品時,對於標示的透明度和準確性有著明確且高度的期待。然而,實際上,只有11%的消費者能看到萊劑(或無萊劑)的標示,顯示出業者在標示上的不足,進一步加深了消費者對於肉品安全的疑慮。 當被問及對政府在進口肉品管理上的態度時,76%的消費者表示不同意在國境內販售含有瘦肉精的肉品。這一數字強調了消費者對於政府監管力度的期待,顯示出希望政府能夠採取更為嚴格的措施,保障食品安全。 在肉品產地標示的滿意度方面,41 %的消費者認為目前的標示狀況尚可,但33%和13%的消費者則表示不滿意或非常不滿意,這反映出消費者對於標示清晰度和透明度的強烈需求。對於政府的稽查行動,67%的消費者感覺政府的稽查行動已經「冷卻」,這顯示出消費者對於政府在食品安全監管上的信任度正在下降。 因此,未來食藥署及各級縣市政府衛生局應積極聽取消費者的聲音,並加強對肉品的稽查與檢驗,制定出更符合民眾需求的進口肉品管理政策。這不僅能提升消費者的信任感,還能確保食品安全,保障國人的健康與權益。消基會呼籲食藥署和各縣市衛生局持續努力,提升肉品標示的透明度,並加強對肉品來源的查驗,以滿足消費者對於安全、健康的期待。 (點選觀看圖表)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萊克多巴胺(又稱萊劑)對身體的影響 萊克多巴胺(又稱萊劑)原先是用來治療人類的氣喘,但因其強心作用,容易導致心臟產生如心跳加速、心律不整、心肌缺血等副作用,是一種類交感神經刺激劑,因此禁用於人體,其後被使用在動物飼料中,以達到增加家畜家禽瘦肉比例、降低脂肪比例及減少飼料用量等目的。依目前CODEX的標準,人體1公斤的萊克多巴胺容許劑量是1 ppb(微克),若以體重50公斤的成年人來計算,1天最大安全攝取量即為50微克(約1天要吃進5公斤以上的豬肉)。 但要提醒的是,經由代謝後殘留的萊克多巴胺,比較容易蓄積在如豬肝、豬腎等內臟組織,若有食用豬內臟習慣的消費者,會有較高機率攝入過量的瘦肉精,可能引發噁心、頭暈、手顫抖、心悸等症狀,同時也會增加心血管疾病的風險。欠債,強制執行保單還款 消基會呼籲替貧窮線區塊民眾保一線生機
109年10月14日,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裁定主文指出:「執行法院於『必要時』,得核發執行命令終止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命第三人保險公司償付解約金。」此見解一出,「必要時」三字在司法界、保險業界及民眾生活中引發了波瀾,並引起學界、司法界、保險業界及消保團體的廣泛關注與討論。 據媒體報導,十餘年前,侯先生因母親腦出血失能,決定全職照顧母親,並收起經營多年的機車行。不久後,父親也因病倒下,侯先生因長期照顧雙親而無法工作,經濟陷入困境。在這過程中,他陷入了「以卡養債」的惡性循環,最終欠下的債務已逾千萬元,名下的動產和不動產也陸續被變賣清償。侯先生以為人生的困境已經到達極限,卻不料去年收到法院的「強制執行命令通知」,使他僅存的兩張壽險保單也被扣押,相關的醫療保障隨之「被暫停」,使他陷入「不敢生病」的悲情境地。 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做出裁定後,有許多債務人的保單遭到執行,其中不乏影響民眾基本生活的醫療型保單,也有一些保單是設計為投資或資產傳承的規劃,因此在法制設計上需要權衡比較利益。 據了解,聲請保單抵債的債權人,可能是車禍的受害者或融資公司要求清償不良債權。回歸本質問題,台灣不同類型的保單同時存在,究竟是理財成分還是保障成分較多,這成為保單抵債認定的困難所在。 因此,金管會於2024年6月提出《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使8類保單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的標的。包含: 產險 健康險、一年期以下意外或旅平險、一年期壽險 小額終老險 被保險人合併保額不到100萬元的壽險 以上四項保單正在進行保險給付時,給付部分禁做扣押或強制執行。 進入年金給付的年金險 壽險保單的單筆解約金10萬元以內 以上兩項保單,當保險事故發生後,單筆給付額在10萬元以內者。 草案中還引入「介入權」機制,讓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可以替債務人的保單「贖身」,等於替債務人還債,成為該張保單的新要保人。 不過,金管會於2025年3月13日提出新版《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豁免執行的範圍大幅限縮為:若要保人為債務人的人壽契約,其有效契約的解約金債權金額若未超過債務人所在地區的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合計3個月的總額,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的標的。此外,健康險、傷害險等也不得作為強制執行標的。 本版修正草案的「介入權」制度比前版更為擴張,未來若要保人為債務人的人壽保險契約解約金債權經扣押,或要保人受破產宣告,有3類人可以書面通知保險人變更為新要保人,以延續保單效力: 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者; 要保人具名指定的受益人;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或兄弟姊妹。 以上符合條件的人仍需取得要保人及被保險人的書面同意,並向執行機關或執行命令所指定的人支付保險契約的解約金額,才能成為新要保人。 此次《保險法》修法的主要原因在於,自2022年12月9日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裁定後,執行法院在必要時可核發執行命令終止債務人為要保人的人壽保險契約。自2023年以來,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壽險契約聲請強制執行案件量明顯暴增。 根據司法院統計,自2023年1月至2024年12月,全國各地院民事執行處受理的債權人聲請執行標的涉及債務人對第三人的保險契約債權已超過70萬件,其中,40.3萬件來自銀行,19.2萬件來自其他自然人,18.4萬件來自資產管理公司,訟源不斷,成為壓垮司法人員的最後一根稻草。消基會的觀點 消基會認為,「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裁定」引起討論的重點包括: 執行保單解約是否經過審慎思量,並賦予債權人、債務人或利害關係人陳述意見的機會? 法院在執行時,是否考慮所採取的執行方法是否有助於達成執行目的?如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的方法,是否選擇對債務人損害最少的方法? 解約金的確定時點:保險人依壽險契約給付解約金的義務,於該契約成立時即屬確定,這與附停止條件法律行為的發生不確定性存在不同見解。 是否屬於得扣押壽險契約的權利:終止契約所得解約金與還本領回金的差額,以及受益人喪失身故保險金的影響,均應納入審查,避免對債務人及利害關係人造成過度損害。 關於保單價值的強制執行,現行草案的配套措施不足,且未細分債務人是否藉由保險規避債務,忽略了保險的本質目的,顯得不夠嚴謹。理由如下: 修正草案中只規定「要保 人為債務人之健康保險契 約之解約金債權,不得作 為扣押 或強 制執行之標 的。」沒有清楚定義健康保險是以主約方式存在或包含以附約方式存在的健康保險。現行健康險多以附約方式附加於人壽保險等主約,人壽保險主約被解約,附約也隨之解約。再者,健康保險屬於無現金價值的保險,根本不應在執行範圍內。建議應增加主約遭強制執行時,無現金價值的附約仍然單獨繼續有效的配套規定。 若要保人投保人壽保險早於債務發生,投保目的顯然非在妨害債權人的債權行使,而是因理財不當或遭遇不可預料的風險而生的財務困難。考量保險的目的主要是保護被保險人死亡後遺屬的生計,能強制執行的保單應限縮在債務發生後投保的保險,以達到更公平的結果。 介入權人範圍過大。新版草案比前版大幅擴張介入權人的範圍,比多數國家還廣,且抵觸我國保險法第16條要保人應有保險利益的要求,也與實務上的核保運作不符。 消基會建議 比例原則的強化:執行法院應更嚴格地評估終止保險契約對債務人造成的損害是否與債權人所得利益相符。 此外,除了目前不可執行的類型外,增訂只有在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債務人)利用保單規避債務或妨礙債權人債權行使之虞時,才能夠強制執行。 替代執行方案優先:在執行前,應優先考慮其他可能的執行方式,例如部分解約、保單借款、減額繳清等,以維持保險保障的基本功能。 納入小額終老保險:小額終老保險除了提供完全失能給付、提供喪葬費、更有照顧弱勢的政策色彩。豁免執行額度應該提升,並適當納入小額終老保險。 保障延續機制:建立更完善的保障延續機制,例如允許債務人在一定期限內補繳保費以恢復保單效力。 介入權範圍應限制。目前草案範圍過廣,銀行或錢莊也可以介入成為新要保人,不符合保險法與保險精神,也導致道德風險。介入權人範圍應有限制,以符合我國現行法規與實務運作。 消基會指出,「欠債還錢,理所當然」,這是社會運作的基本信任。 然而,在進入強制執行的程序前,更應謹慎思考公平與正義的平衡。我們不該只看見數字與債務,而忽略債務人背後的生活與尊嚴。債權人、債務人,乃至於其他利害關係人,都應被賦予表達意見的機會,讓制度聽見不同的聲音。 當執行手段有多種選擇時,是否能選擇對債務人衝擊最小的方式?這不只是技術問題,更是社會良知的考驗。若一味採取最嚴厲的手段,可能導致債務人徹底失去翻身的機會,甚至傷害其最基本的生存權利。如此一來,不僅無助於債務清償,更可能讓社會陷入「殺雞取卵」的惡性循環,背離我們共同追求的正義與人性價值。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