殯葬管理條例新制7月1日實施 消基會呼籲「骨灰(骸)存放單位使用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第6、15、20條待修整
殯葬管理條例新制7月1日實施 消基會呼籲「骨灰(骸)存放單位使用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第6、15、20條待修整
2025.06.28
殯葬管理條例新制將在今(114)年7月1日施行。
新制「殯葬管理條例」明定私立公墓或納骨塔業者向消費者收取的契約一切費用,應包含有12%以上的管理費,同時將現行殯葬設施經營管理基金與管理費「兩制合一」,以強化私立公墓納骨塔安全保障與災後修護資源運用,並訂有一定的查核程序。
內政部表示,業者應將收取管理費的65%存入在金融機構開設的「日常支出」專戶,作為設施平日安全、整潔維護與內部行政的支出,其餘35%存入另外開設的「急難支出」專戶,作為設施發生重大災害事故或業者破產、廢弛管理時的緊急因應資金,取代原本的2%殯葬設施經營管理基金;同時要求業者應將設施內建築物投保火災保險及地震保險,使設施安全更多一層保障,另外透過會計簽證與政府查核機制,嚴格落實管理費專款專用,讓現行私立公墓、納骨塔管理費專戶支出範圍具體明確,提升管理費透明度並有助於設施永續經營。
針對以上措施,消基會看到政府擬祛除過去殯葬消費環境弊端的努力,但是,站在消費者保護的立場,消基會還要再針對即將要實施的殯葬管理條例及相關「骨灰(骸)存放單位使用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提出以下呼籲與建言:
1、明確定義「非定期使用權」
依據新修正的「骨灰(骸)存放單位使用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六條「骨灰骸存放設施使用權之使用期間」,分「定期使用權」及「非定期使用權」二類,消基會擔憂「非定期使用權」存在不確定性,業者是否可隨意取消契約?
此外,消基會認為,既然是正式契約書,就應清楚明訂各項權利義務,避免不確定文義,使權利向不合理傾斜。因此,建議將「非定期使用權」於定型化契約中明確定義,就建物使用年限及消費者購買時尚可使用年限為清楚約定,或不同使用年限不同價格約定,避免解釋上的爭議,畢竟民眾購買塔位等各項殯葬設施,是為了讓先人有一個長久安置的保障,不定期的解釋空間太大,可能損及消費權益。
2、管理費用的合理化
依據新修「骨灰(骸)存放單位使用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十五條:「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業者依本契約向消費者收取之一切費用,應包含骨灰(骸)存放單位使用權價金及骨灰(骸)存放設施之管理費。……第一項之管理費,不得低於該項所定一切費用之12%;依前項後段規定每期支付之管理費,不得低於每期支付費用之12% 。」
消基會認為12%以上的管理費規定過於含糊,相關業者的規模有大有小,經營成本不一,這12%的數據是如何訂出應對社會說明清楚;且站在消費者保護的角度,收取管理費用應訂定的是收費上限,而非下限,以免部分業者連年調高管理費用,受害的就是消費者。
3、消費者的終止權益
依據新修正的「骨灰(骸)存放單位使用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二十條「契約標的使用時繳交證明及使用定義」,對於「已使用」的定義為:
(1)消費者申請存放骨灰(骸)時,應持火化許可證明、起掘許可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及使用權證明向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業者辦理骨灰(骸)存放手續,手續完畢即為使用。
(2)消費者購買骨灰(骸)存放單位使用權,尚未辦理前項存放手續前,如買賣契約標的經「指定至樓區排層號」者,視為使用。
消基會認為,購買塔位,如買賣契約標的經「指定至樓區排層號」者,即視為使用,不能任意終止契約與退費,此將嚴重限縮消費者權益,畢竟民眾購買指定停車位也有權轉讓或取消,為何塔位要給予那麼嚴格的限制呢?!
雖然該條例第二十三條消費者有任意終止契約權利,但該條款是在消費者尚未依第二十點規定使用骨灰(骸)存放單位時,得以書面向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業者終止契約,但一旦「指定至樓區排層號」,便喪失了任意終止契約與退費權益,那就失之過嚴了。
因此,消基會呼籲主管機關內政部及相關業者應重視消費者的權益,確保「殯葬管理條例」和「骨灰(骸)存放單位使用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的實施能真正落實保護消費者的目的。本會建議:
- 1.將「非定期使用權」於定型化契約中明確定義,就建物使用年限及消費者購買時尚可使用年限為清楚約定,或不同使用年限不同價格約定,以避免解釋上的爭議。
- 2.提供消費者更多明確的資訊與選擇,使消費者能夠做出明智的決策,例如收取的管理費用是如何訂定,應讓消費者知悉,且應訂定收費上限,以免部分業者連年調高管理費用,受害的是消費者。
- 3.取消「指定至樓區排層號」者,即視為使用的規定,應訂定更為合理的標準,對消費者友善。
透過這些措施,我們相信可以建立一個更為公平、透明的殯葬消費環境,讓每位消費者的權益都能得到充分的保障。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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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電式家用電鑽抽檢3成品質不合格、6成標示不合格 消基會建議應將充電式家用電鑽納入應施檢驗商品
近年盛行DIY風潮,舉凡傢俱如櫃子、桌子、椅子等,或是居家裝潢,都可以透過零件組裝的方式自行完成。除了基礎的螺絲起子外,充電式家用電鑽也是居家DIY的好幫手,能幫助消費者更快速完成組裝。目前「充電式家用電鑽」雖非屬應施檢驗商品,惟為維護消費者的安全與權益,消基會和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下稱標準局)合作,於113年下半年在實體店面及網路平台購買10件樣品,進行「品質項目」檢測及「標示查核」。 檢驗結果: 本次查驗結果,檢測結果發現「品質項目」有3件不符合(項次1、2及5),「標示查核」計6件不符合(項次2、3、5、6、9、10),詳細調查結果如下: 1、「品質項目」檢測不符合之商品計3件為: 項次1號「Motorhead 20V鋰電震動電鑽」、項次2號「20V鋰電衝擊鑽」及項次5號「鋰電震動電鑽」,其 不符合之情形皆為:電池充電器之電源線為單層絕緣,不符合雙層絕緣規定。 2、「標示查核」不符合之商品計6件為: 項次2號「20V鋰電衝擊鑽」,其不符合之情形為:本體未標示製造年份且商品名稱及原產地未以正體中文標 示,說明書之規格說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項或警語等未以正體中文標示,未標示進口商或分裝商之名稱、 地址及服務電話。 項次3「鋰電無碳刷震動電鑽」,其不符合之情形為:本體未標示商品名稱及製造年份,原產地未以中文標 示,未標示國外製造商或國外委製商之外文名稱。 項次5「鋰電震動電鑽」,其不符合之情形為:本體未標示製造年份。 項次6「12V無刷鋰電震動電鑽」,其不符合之情形為:本體未標示商品名稱、原產地及製造年份,且未標示 進口商或分裝商名稱、地址及服務電話。 項次9「萊姆21V震動鋰電鑽起子機」,其不符合之情形為:本體未標示型號、製造年份及製造號碼。 項次10「充電式鋰電鑽」,其不符合之情形為:本體未標示原產地、製造年份及製造號碼,且未標示代理商 地址及國外製造商或國外委製商之外文名稱。 針對不符合商品之處理方式,標準局說明如下: 「充電式家用電鑽」非屬應施檢驗商品,針對「品質項目」不符合之商品(項次1、2、5),已依「消費者保護法」輔導業者停止銷售,現業者均已停止銷售及回收下架;有關「標示查核」不符合之商品(項次2、3、5、6、9、10),已請進口商或製造商所在縣市政府,依「商品標示法」及「電器及電子商品標示基準」要求業者限期改正,現業者均已改正。 建議與呼籲: 消基會表示,雖然「充電式家用電鑽」非屬應施檢驗商品,但業者仍應優先考量消費者的使用安全,尤其現今社會流行DIY,充電式家用電鑽因操作簡易且便於攜帶,深受消費者喜愛,因此為維護消費者使用安全,消基會建議應將「充電式家用電鑽」納入應施檢驗商品,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消基會與標準局期待業者能繼續維持對商品品質的重視,共同維護消費者權益,同時也提醒消費者,廠商應落實商品之安全性與標示正確性,以維護消費者權益,並提醒消費者選購及使用市售「充電式家用電鑽」時,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應檢視產品型號、廠商名稱、地址、電氣規格及產地等各項標示是否清楚及符合自身需求。 二、檢視是否附有產品使用說明書,內、外包裝上產品使用說明、注意事項、警語等標示,於使用前應詳細閱讀並確 實依照說明內容及注意事項使用。 三、不要在具有易燃氣體或粉塵的環境下操作電動手工具,電動手工具產生的火花可能會點燃氣體或粉塵。 四、使用個人防護裝置,如配戴護目鏡、使用防塵面具、防滑安全鞋、聽力防護等裝置減少傷害。 五、若有運轉不順暢或故障現象發生,應立即停止使用並聯絡廠商指定之維修站辦理檢修,切勿自行更換零件或拆解 修理,並應注意定期保養,以確保使用安全。 六、僅可使用說明書規定的電池組與電池充電器,使用其他電池組與電池充電器可能會發生著火危險。 七、充電式家用電鑽之配件電池充電器應符合國家標準CNS 60335-1(103年版)及CNS 60335-2-29(108年版),所規定 其電源線須為雙層絕緣。若電源線僅採用單層絕緣,使用單層絕緣電源線可能因絕緣保護不足,容易因電源線受 外力擠壓、扭曲或過度纏繞致絕緣層破損,易使產品無法正常使用。 消費者可由外觀判讀電源線的種類,亦可向商家確認。單層絕緣只有一層絕緣材料包覆,外層較薄;雙層絕緣有兩層絕緣材料,外層較厚,示意圖如下: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新聞稿附表】 標準局與消基會共同公布市售「充電式家用電鑽」商品檢測案 壹、檢測標準/法規、檢測項目、檢測/查核結果 檢測標準/法規 檢測項目 檢測/查核結果 CNS 62841-1(106年版)「手持型、可移置型電動工具及草坪與園藝用機械-安全性-第1部:通則」 CNS 62841-2-1(112年版)「手持型、可移置型電動工具及草坪與園藝用機械-安全性-第2-1部:手持型電鑽及衝擊電鑽之個別規定」 CNS 60335-1(103年版)「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器-安全性-第1部:通則」 CNS 60335-2-29(108年版)「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器-安全性-第2-29部:電池充電器之個別規定」 (一)品質項目: l 溫升試驗 l 構造檢查 l 異常操作試驗 l 電源連接及外部可撓性電源線 3件不符合「電源連接及外部可撓性電源線」規定(項次1、2及5):電池充電器之電源線為單層絕緣,不符合雙層絕緣規定。 商品標示法 電器及電子商品標示基準 (二)標示查核: 中文標示 6件不符合規定(項次2、3、5、6、9、10): 1. 項次2:本體未標示製造年份且商品名稱及原產地未以正體中文標示,說明書之規格說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項或警語等未以正體中文標示,未標示進口商或分裝商之名稱、地址及服務電話。 2. 項次3:本體未標示商品名稱及製造年份,原產地未以中文標示,未標示國外製造商或國外委製商之外文名稱。 3. 項次5:本體未標示製造年份。 4. 項次6:本體未標示商品名稱、原產地及製造年份,且未標示進口商或分裝商名稱、地址及服務電話。 5. 項次9:本體未標示型號、製造年份及製造號碼。 6. 項次10:本體未標示原產地、製造年份及製造號碼,且未標示代理商地址及國外製造商或國外委製商之外文名稱。 標準局與消基會113年度合作案「充電式家用電鑽」專案市場購樣檢測結果彙整表 項 次 品名 廠牌 型號/規格 產地 製造商或進口商等負責廠商(含地址、電話) 陳售地點(商店名稱、地址、電話) 價格 (單價/元) 標示查核結果 品質項目檢測結果 1 Motorhead 20V鋰電震動電鑽 Motorhead AQ75060G /DC 20V 中國大陸 委製/進口商: 特力屋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市內湖區湖元里新湖三路23號1、2、5樓 0800-008007 特力屋股份有限公司基隆義一分公司 基隆市中正區義一路99號1樓 02-24285316 1,999 ○中文標示 總評: ● ○溫升試驗 ○構造檢查 ○異常操作試驗 ●電源連接及外部可撓性電源線電池充電座之電源線為單層絕緣,不符合雙層絕緣規定。 2 20V鋰電衝擊鑽 DEVON 5283-Li-20TSI /DC 20V 中國大陸 進口商: 佳禾五金股份有限公司 臺中市梧棲區梧南路1之11號04-26301799 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105號15樓 02-23261460 https://24h.pchome.com.tw/prod/DECA4V-A900FOCRR 11,950 ●中文標示 1.本體未標示製造年份且商品名稱及原產地未以正體中文標示。 2.說明書之規格說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項或警語等未以正體中文標示。 3.未標示進口商或分裝商之名稱、地址及服務電話。 總評: ● ○溫升試驗 ○構造檢查 ○異常操作試驗 ●電源連接及外部可撓性電源線電池充電座之電源線為單層絕緣,不符合雙層絕緣規定。 3 鋰電無碳刷震動電鑽 Milwaukee M12 FPD2/ DC 12V 中國大陸 代理商: 正晴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桃園市觀音區忠愛路二段198之176號 03-4982158 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105號15樓 02-23261460 https://24h.pchome.com.tw/prod/DECA00-A900G3OAH 7,799 ●中文標示 1.本體未標示商品名稱及製造年份,且原產地未以中文標示 2.未標示國外製造商或國外委製商之外文名稱。 總評: ○ ○溫升試驗 ○構造檢查 ○異常操作試驗 ○電源連接及外部可撓性電源線 4 充電式電鑽 WORX WX129.4/ DC 12V 中國大陸 進口商: 天恕貿易有限公司 臺中市南屯區精科7路9號 04-23586815 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105號15樓 02-23261460 https://24h.pchome.com.tw/prod/DECA0A-1900C48SR?fq=/S/DQBE6R 3,299 ○中文標示 總評: ○ ○溫升試驗 ○構造檢查 ○異常操作試驗 ○電源連接及外部可撓性電源線 5 鋰電震動電鑽 Demos CHD-1830/ DC 18V 臺灣 製造商: 連成工業有限公司 桃園市中壢區文中路2段46巷6-10號 03-4558261 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105號15樓 02-23261460 https://24h.pchome.com.tw/prod/DECA0B-A900BHDJF 7,999 ●中文標示 本體未標示製造年份。 總評: ● ○溫升試驗 ○構造檢查 ○異常操作試驗 ●電源連接及外部可撓性電源線電池充電座之電源線為單層絕緣,不符合雙層絕緣規定。 6 12V無刷鋰電震動電鑽 Panrico BCH-DD12020/ DC 12V 中國大陸 委製商: 百利世貿易有限公司 臺北市大安區建國南路一段304巷10號1樓 02-27022266 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105號15樓 02-23261460 https://24h.pchome.com.tw/prod/DEAC9N-A900D7DTG 3,299 ●中文標示 1.本體未標示商品名稱、原產地及製造年份。 2.未標示進口商或分裝商名稱、地址及服務電話。 總評: ○ ○溫升試驗 ○構造檢查 ○異常操作試驗 ○電源連接及外部可撓性電源線 7 電鑽起子機 BLACK+DECKER LD12/ DC 12V 中國大陸 委製/進口商: 新加坡商百得電動工具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臺北市士林區德行西路33號2樓 02-28341741 特力屋股份有限公司羅東分公司 宜蘭縣羅東鎮光榮路388號 03-9552000 999 ○中文標示 總評: ○ ○溫升試驗 ○構造檢查 ○異常操作試驗 ○電源連接及外部可撓性電源線 8 鋰電電鑽/起子機 BOSCH GSR 120-LI /DC 10.8V/12V 馬來西亞 委製/進口商: 台灣羅伯特博世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市中山區建國北路一段90號6樓 02-77342588 特力屋股份有限公司羅東分公司 宜蘭縣羅東鎮光榮路388號 03-9552000 2,890 ○中文標示 總評: ○ ○溫升試驗 ○構造檢查 ○異常操作試驗 ○電源連接及外部可撓性電源線 9 萊姆21V震動鋰電鑽起子機 REAIM 未標示/ DC 21V 中國 大陸 委製/進口商: 卉多實業有限公司 臺中市烏日區溪南路一段197巷8號 04-23357775 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宜蘭中山店 宜蘭縣宜蘭市中山路二段36號 03-9333993 2,699 ●中文標示 本體未標示型號、製造年份及製造號碼。 總評: ○ ○溫升試驗 ○構造檢查 ○異常操作試驗 ○電源連接及外部可撓性電源線 10 充電式鋰電鑽 TAKANO TA9916NB /DC 16.8V 無標示 代理商: 程峰有限公司 桃園市中壢區龍興路387巷2號 03-4520678 大師傅五金有限公司 宜蘭縣冬山鄉冬山路三段492號1樓 03-9588895 3,150 ●中文標示 1.本體未標示原產地、製造年份及製造號碼。 2.未標示代理商地址及國外製造商或國外委製商之外文名稱。 總評: ○ ○溫升試驗 ○構造檢查 ○異常操作試驗 ○電源連接及外部可撓性電源線 符號「●」表示不符合規定;「○」則表示符合規定。 備註: 1.品質檢測:依據CNS 62841-1(106年版)、CNS 62841-2-1(112年版)、CNS 60335-1(103年版)及CNS 60335-2-29(108年版)。 (1)「溫升試驗」主要為確認充電式家用電鑽於正常使用時,其重要零組件及電器表面的溫度上升不超過標準規定 值,以避免過熱造成危險。 (2)「構造檢查」主要為檢測充電式家用電鑽之構造設計上是否符合安全之要求。 (3)「異常操作試驗」主要為模擬充電式家用電鑽在故障或可預期的使用者疏忽等不正常使用情況下,是否具有足夠 的保護,不致造成危害。 (4)「電源連接及外部可撓性電源線」主要為檢驗充電式家用電鑽之電池充電座電源線絕緣安全性。 2.中文 標示查核:依據「商品標示法」及「電器及電子標示基準」檢查充電式家用電鑽本體、包裝或中文說明書上, 中文標示應標示之規格及說明等項目,避免使用者錯誤使用而影響安全。 (1)商品名稱及型號。 (2)國內製造之商品,應標示製造商、委製商或分裝商名稱、地址及服務電話。進口之商品,應標示進口商或分裝商 名稱、地址、服務電話;及國外製造商或國外委製商之外文名稱。 (3)原產地。 (4)製造年份及製造號碼。 (5)額定電壓(V)及額定頻率(Hz)。 (6)總額定消耗電功率(W)或額定輸入電流(A)。 (7)規格。 (8)使用方法。 (9)注意事項或警語。 3.本次檢驗件數共10件,檢測結果為: (1)品質檢測: A.「溫升試驗」全數符合規定。 B.「構造檢查」全數符合規定。 C.「異常操作試驗」全數符合規定。 D.「電源連接及外部可撓性電源線」計3件不符合規定(項次1、2及5)。 (2)中文標示查核:計6件不符合規定(項次2、3、5、6、9及10)。美味藏玄機? 2025學童零食調查測試
零食因種類多樣,加上外觀鮮豔、美味和社交共享價值等而廣受學童歡迎。然而,過度食用零食可能帶來健康風險,尤其是加工零食中常見的人工著色劑、甜味劑及高糖、鈉含量。發育中的學童若過量攝入鈉,會對心血管系統造成壓力,且可能影響成年後的飲食習慣;人工著色劑可能引發過敏反應,部分研究指出可能影響其注意力或有潛在關聯;甜味劑過量時可能干擾腸道健康及代謝過程;高糖零食則可能導致肥胖和蛀牙,對學童與青少年的骨骼與牙齒發育不利。 本會多次接獲消費者反映校園周邊商店所販售的零食鈉與糖含量太高,對學童健康不利,且學童購買零食一般不會細看標示,遑論判斷商品營養價值,為避免學童因長期食用零食而影響健康,建議本會應進行市售零食調查,提醒家長觀察學童食用零食時可留意之處,故本次進行校園周邊、連鎖便利商店販售之糖果類、點心麵及餅乾類、果乾及蜜餞類、其他類等零食調查測試,作為選購時的參考,希望提醒消費者關心家中學童食用零食的情況及應注意事項,一同守護學童身體健康。 透過本會分事務所志工調查校園周邊以學童為主要販售對象的商行,發現並非調查的每所學校周邊都有這樣的商行,臺北市及新北市地區校園周邊較常見的是連鎖便利商店,並未發現專門經營販售給學童零食的店家,故本次樣品是以國中小校園周邊500公尺內的連鎖便利商店及一般商行內販售有糖果類、點心麵及餅乾類、果乾及蜜餞類與其他類等零食為採樣標的。 採樣 2025年2月間,於臺北市、新北市、臺中市、臺南市及高雄市之連鎖便利商店及商行,另外也在網路購物平臺「熱銷」分類購買零食樣品,其中糖果類9件、點心麵及餅乾類5件、果乾及蜜餞類2件與其他類4件,共計20件。 20件樣品中有3件(編號15、16及18號)為散裝樣品,其餘皆為包裝食品。17件包裝食品中,1件沒有標示原產地外,各有5件為臺灣及中國大陸、各有2件來自印尼及馬來西亞、各有1件來自韓國與捷克。(調查項目與測試方法請見表1) 表1、調查項目與測試方法 調查與測試項目 調查與測試方法 檢驗標準 調查檢驗單位 價格調查 依購買價格調查 消基會 標示調查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及第28條、 《散裝食品標示規定》 著色劑(色素)(8項) 衛生福利部2013年9月6日部授食字第1021950329號公告修正「食品中著色劑之檢驗方法」 《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 財團法人台灣商品檢測驗證中心 甜味劑(13項) 衛生福利部2020年9月9日衛授食字第1091901745號公告訂定「食品中甜味劑之檢驗方法-多重分析」 鈉含量 1. 衛生福利部2014年8月25日部授食字第1031901169號公告修正:「重金屬檢驗方法總則」 2. 台美檢驗自訂方法。檢驗儀器ICP-OES 《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 台美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調查與測試結果(請見表3) 一、標示調查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第22條:食品及食品原料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品名、內容物名稱、淨重、容量或數量、食品添加物名稱、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原產地(國)、有效日期、營養標示、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等。 本次17件「包裝樣品」中,有9件不符合規定,其中1件只標示製造及保存期限,其他資訊都沒有標示,為編號5號「(TH泰國本土零食『超級小芒果』)」;5件只標示製造及保存日期,其餘資訊以簡體中文及韓文標示為主,為編號6號「酸軟條糖果」、7號「閃電爽-葡萄味爽口片(膜片糖果)」及8號「藍莓味拉絲酸奶」、14號「(Enaak韓式小雞麵)」及20號「香辣酒鬼」,不符合《食安法》第22條標示規定;另3件雖然包裝標示有依據第22條規定進行標示,但著色劑測試結果與標示內容不符或鈉營養標示誤差值不符合《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規定,為編號4「口紅糖(草莓味)」、9「口紅糖(草莓味)」及19號「梅精仙楂菓(純素)」,請詳見下文各項測試內容之分析。 《散裝食品標示規定》中,「具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食品販賣業者販售散裝食品,應標示品名及原產地(國)」。本次3件散裝為編號15號「(紅色芒果乾)」、16號「(紅梅)」及18號「鱈魚片」,其中16號樣品販售店家有開立發票,但樣品沒有標示產地,不符規定;其餘2件之販售業者未提供購買單據(發票或收據),無法得知是否為具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食品販賣業者,故未列入本次標示調查。 二、著色劑(色素)(8項) 著色劑在食品加工中具有重要作用,通常分為天然色素與人工色素兩類。天然色素來自蔬果中的天然植化素,如花青素和胡蘿蔔素,不僅賦予食材色彩,還可能帶來健康益處。人工色素則透過化學合成,具備更佳的顯色效果與穩定性,因此廣泛應用於食品工業。然而,人工色素對健康的潛在影響日益受到關注,因而更傾向使用來源自然的天然色素,無論選擇哪種色素,平衡美觀與健康的重要性不容忽視。 本次對14件標示含著色劑(食用紅色6號、食用紅色7號、食用黃色4號、食用黃色5號、食用藍色1號、食用藍色2號、食用綠色3號、食用紅色40號)之樣品進行測試,結果有9件包裝及3件散裝有檢出著色劑(偵測極限50 ppm),其餘2件未檢出。依據《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本次測試的8項著色劑「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但不可使用於「生鮮肉類、生鮮魚貝類、生鮮豆類、生鮮蔬菜、生鮮水果、味噌、醬油、海帶、海苔、茶等」食品。 檢出的9件「包裝樣品」著色劑標示中:3件與包裝標示符合,為編號1號「彩虹糖混合水果口味」、2號「加倍佳壁虎造型-酸甜軟糖」及3號「綜合水果風味軟糖」;2件與包裝標示不符,為編號4號「口紅糖(草莓味)」及9號「玉米軟糖」,兩者均檢出食用黃色5號但未標示,不符合《食安法》第28條規定;4件無中文標示,不符《食安法》第22條規定,為編號5號「(TH泰國本土零食『超級小芒果』)」、6號「酸軟條糖果」、7號「閃電爽-葡萄味爽口片(膜片糖果)」及8號「藍莓味拉絲酸奶」。 3件「散裝樣品」編號15、16及18號雖有檢出1~2種食用色素,但依據《散裝食品標示規定》沒有要求標示添加物內容,不列入著色劑比對調查。 三、甜味劑(13項) 人工甜味劑是食品中提供甜味的常用添加物,包括醋磺內酯鉀、糖精、環己基(代)磺醯胺酸鈉、阿斯巴甜、紐甜及甘草素等。由於其甜度是砂糖的數百至數千倍,只需少量添加即可達到甜味效果。同時,人工甜味劑具有低熱量的特性,並可降低生產成本,因此廣泛用作砂糖替代品,添加於各類食品中。然而,雖然以人工甜味劑取代蔗糖能降低食品熱量,但研究顯示,過度使用可能帶來健康隱患,長期依賴人工甜味劑或會造成嗜甜的飲食習慣,而導致肥胖等健康問題。 本次測試14件「甜口味」樣品中的13項甜味劑(醋磺內酯鉀、糖精、甘精、環己基〔代〕磺醯胺酸鈉、阿斯巴甜、甘草素、紐甜、新橘皮苷二氫查爾酮、甜菊醣苷類〔甜菊糖、rebaudioside A、rebaudioside B〕、蔗糖素、alitame)含量(定量極限0.01 g/kg)。結果有9件未檢出,3件包裝及2件散裝樣品有檢出。 檢出的3件「包裝樣品」中,編號19號「梅精仙楂菓(純素)」檢出甘草素符合《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規定且與包裝標示符合;7號「閃電爽-葡萄味爽口片(膜片糖果)」檢出紐甜及阿斯巴甜,雖符合《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但沒有中文標示,不符《食安法》第22條;20號「香辣酒鬼」(調味麵製品)檢出環己基(代)磺醯胺酸鈉、蔗糖素、甜菊糖、rebaudioside A,其中檢出環己基(代)磺醯胺酸鈉不符合《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使用範圍,且沒有中文標示,也是不符合規定。本次檢出的甜味劑種類、使用食品範圍及限量及使用限制如表2。 「散裝樣品」編號15號「(紅色芒果乾)」檢出環己基(代)磺醯胺酸鈉、甘草素、紐甜、蔗糖素及16號「(紅梅)」檢出甘草素、紐甜、蔗糖素,檢出量符合《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但《散裝食品標示規定》沒有要求標示添加物,不列入甜味劑比對調查。 表2、本次甜味劑檢出的品項及使用食品範圍、限量及限制 種類 使用食品範圍、限量及限制 環己基(代)磺醯胺酸鈉 1.本品可使用於瓜子、蜜餞及梅粉;用量以Cyclamate計為1.0 g/kg 以下。 2.本品可使用於碳酸飲料;用量以Cyclamate計為0.2 g/kg 以下。 3.本品可使用於代糖錠劑及粉末。 4.本品可使用於特殊營養食品。 5.本品可使用於膠囊狀、錠狀食品;用量以Cyclamate計為1.25 g/kg 以下。 6.本品可使用於液態膳食補充品,用量以Cyclamate計為0.4 g/L以下。 使用限制:使用於特殊營養食品時,必須事先獲得中央主管機關之核准。 甜菊醣苷類 1.本品可使用於瓜子、蜜餞及梅粉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2.本品可使用於代糖錠劑及其粉末。 3.本品可使用於特殊營養食品。 4.本品可使用於豆品及乳品飲料、發酵乳及其製品、冰淇淋、糕餅、口香糖、糖果、點心零食及榖類早餐,用量為0.05%以下。 5.本品可使用於飲料、醬油、調味醬及醃製蔬菜,用量為0.1%以下。 使用限制:使用於特殊營養食品時,必須事先獲得中央主管機關之核准。 甘草素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使用限制:不得使用於代糖錠劑及粉末。 紐甜、蔗糖素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使用限制:使用於特殊營養食品時,必須事先獲得中央主管機關之核准。 阿斯巴甜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使用限制:限於食品製造或加工必須時使用。 四、鈉含量 鈉在人體中的主要功能為維持細胞內外平衡、神經傳導、肌肉收縮及調節血壓,當鈉攝取過高時可能引起高血壓、心臟病及腎臟負擔,而攝取不足時可能造成低血鈉症、疲倦和虛弱,鈉對人體健康至關重要,但需要注意適量攝取。世界衛生組織(WHO)建議成年人每天攝取的鈉不超過2公克(相當於5公克鹽);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建議健康成人每日鈉攝取量應控制在2,400毫克(約6公克鹽)以下。不同年齡層的建議攝取量如下:1~3歲:1,300毫克、4~6歲:1,700毫克、7~9歲:2,000毫克、10歲以上:2,300毫克。 本次測試11件「鹹口味」樣品中鈉的含量,每百公克鈉含量範圍在300〜350毫克有編號15號「(紅色芒果乾)」;600〜1,000毫克有編號11號「星太郎點心麵-大雞汁」、12號「好麗友烏龜玉米脆片」、13號「多力多滋爆蒜酷辣口味玉米片」及19號「梅精仙楂菓(純素)」;1,001〜2,000毫克有編號10號「科學麵」、14號「(Enaak韓式小雞麵)」、17號「魔芋爽香辣素毛肚」、18號「鱈魚片」及20號「香辣酒鬼」;而每百公克鈉含量範圍在2萬8,000〜2萬9,000毫克者有編號16號「(紅梅)」,此樣品每顆約2.5公克,淺嚐1顆攝取約700毫克的鈉,含鈉量實在驚人。 依據《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鈉含量標示值允許誤差範圍須小於等於標示值的120%,8件「包裝樣品」中,編號14號「(Enaak韓式小雞麵)」沒有中文營養標示無法比對,也不符《食安法》第22條,19號「梅精仙楂菓(純素)」檢測結果與標示鈉含量誤差超過了120%,不符合規定,其餘6件鈉標示量均符合規定;3件「散裝樣品」不須標示鈉含量,不列入標示比對調查。 目前國內無定義「高鈉食品」,若參考英國國民保健署(NHS)的建議,每100公克食品若含多於1.5公克鹽(約600毫克鈉)即屬高鈉食品,本次11件鈉含量測試中,唯有編號15號「(紅色芒果乾)」,每百公克鈉含量低於600毫克,其餘每百公克皆超過600毫克。 結論 綜合本次標示調查、著色劑、甜味劑與鈉含量測試結果,部分樣品有以下違規情形: 1. 未依《食安法》第22條或《散裝食品標示規定》相關規定進行標示:標示違規的包裝樣品包括9件標示調查不符合(僅標示保存日期、無中文標示、著色劑或甜味劑測試標示結果不符及鈉含量標示值誤差超過120%的情況)及1件散裝食品未標示產地。若判定不符規定,依同法第47條處新臺幣3萬元至300萬元罰鍰,情節重大者可命歇業、停業或廢止登記事項,並禁止1年內重新登錄。 2. 未依《食安法》第28條要求:2件著色劑與包裝標示不符者,依同法第45條處新臺幣4萬元至400萬元罰鍰,再次違規者可能面臨歇業、停業或登記事項廢止,並禁止1年內重新登錄。 3. 1件甜味劑使用範圍不符《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依《食安法》第47條處新臺幣3萬元至300萬元罰鍰,情節重大者亦可能面臨歇業、停業或登記事項廢止,並禁止1年內重新登錄。 對於本次調查測試,提出以下建議: 給消費者的建議 消費者在選購商品時,應養成仔細檢視商品標示的良好習慣,特別是注意成分標示中「人工添加物」對健康可能造成的影響。同時,營養標示也應納入考量,以了解熱量、糖分、鈉含量等是否符合個人健康需求。透過綜合評估商品的成分及營養資訊,能更準確地判斷商品是否值得購買,並掌握適當的食用份量,避免對健康造成不良影響。 此外,應引導家中學童選購零食時,注意檢視食品標示,避免過量攝取著色劑、甜味劑及鈉。透過家庭教育,培養學童關注食品標示,建立健康飲食與消費習慣,建議觀看食藥署「食品標示諮詢服務平台」網站的自學影片,讓學童可以輕鬆掌握如何檢視標示。 「吃重鹹」可能源於味蕾適應、高鹽加工食品、生理需求或心理壓力,長期高鹽飲食易引發健康風險如高血壓。幫助學童養成清淡飲食習慣,避免提供高鈉零食或重鹹食物,並善用天然調味料。逐步減少鹽分攝取,讓味蕾適應清淡口味,幫助學童建立健康飲食習慣,降低未來健康問題風險。 過量食用「甜食」對發育中學童健康有多方面影響,包括因糖分附著牙齒易滋生細菌,導致蛀牙風險增加;易有飽足感使正餐食慾下降,減少重要營養攝入而導致營養不均;因熱量過高但運動量不足,提高肥胖風險;血糖劇烈波動,影響能量與情緒穩定;可能形成甜食依賴或成癮。建議家長留意學童選購零食,適時教育避免養成嗜甜習慣。 消費者透過網路平臺購買食品,可以選擇有信譽、遵守我國食品標示規定的賣家,商品資訊揭露完整的商品。 給主管機關的建議 欣聞國健署於5月15日宣布,正蒐集國際相關標準,近日召開專家會議,希望今(2025)年底訂定相關標準,明年起推動食品警示紅綠燈標示,作為消費者選購時的參考。對於學童而言,更能憑藉顏色的辨識特性,在選購時迅速做出是否應該購買的決定,從小培養健康飲食的觀念。 以顏色區別各種營養項目的高低,提供簡單直觀的指引方式,可參考歐盟的「Nutri-Score」營養標示系統以顏色與字母(A~E)組合呈現,綠色A表示最佳選擇,紅色E則提醒需限量食用。該系統有以下優點:(1)直觀易懂:簡單的顏色及字母讓消費者能迅速理解食品營養價值;(2)促進健康選擇:引導消費者挑選更健康的食品,降低慢性病風險;(3)激勵市場競爭:鼓勵食品製造商改良配方,減少不利健康的成分,提供更多健康選項。透過這樣的標示系統,不僅能提高消費者對食品營養價值的敏感度,還能為學童創造更健康友善的指導工具,促進健康飲食文化全面普及。 國際研究顯示,兒童與青少年鈉攝取量普遍超標,主要來自外食、加工食品和快餐,可透過世界衛生組織與聯合國兒童基金會(The United Nations Children's Fund)建議通過食品分類、配方改良和警示措施,制定學童減少鈉攝取量相關政策,建議學校提供低鈉餐點並融入營養教育,加上家長挑選低鈉食品並鼓勵孩子參與食品營養學習,建立健康飲食文化及改善兒童長期健康。 行銷手法是商業活動重要一環,智利於2016年實施《食品標籤和廣告法》,限制高糖、高鈉等飲品銷售與廣告,並採用警告標籤政策,成功讓此類飲料購買量每日人均減少22.8毫升(23.7%)。2023年研究指出,結合人工智慧系統可提升食品行銷管理效益,建議政府考慮採用此類工具以強化政策效果。 電商平臺上有部分為跨境賣家,商品標示不在我國主管機關管轄範圍內,不受國內相關規定規範,建議主管機關要有相應管理辦法,以保障消費者購物權益。 給業者的建議 1. 本次標示調查有9件包裝樣品及1件散裝樣品不符合《食安法》第22條及《散裝食品標示規定》的標示規定,其中有7件為網路平臺購買,於網路平臺販售的商品包裝務必遵守相關規定確實標示。 2. 為使商品標示更友善學童購買者,建議以明亮顏色(如綠、黃、紅)凸顯鈉含量,幫助快速辨識。可搭配圖示如笑臉(低鈉)、普通臉(中鈉)、驚訝臉(高鈉),提升趣味性。此外,使用清晰且簡單的文字,如「低鈉,好健康!」或「高鈉,少量享用」,引導學童養成健康飲食習慣。同時需確保標示符合食品法規,實現教育與安全兼顧的目標。 3. 零食設計應符合現代家長及消費者的需求,並注重以下要點:配方需營養均衡,確保零食擁有良好營養價值;糖分含量適中,避免造成肥胖並保護孩童口腔健康;採用天然材料,如蔬菜汁或水果皮,提供自然色彩與風味,避免使用人工色素、香料及防腐劑等可能損害健康的添加物;保持成分表簡潔透明,清楚標示所含成分以獲得消費者信任。兼具美味與健康的零食能滿足市場需求,展現品牌對學童健康及永續發展的關注,提升企業形象。 4. 連鎖便利商店逐漸取代傳統校園周邊商行,應肩負起把關零食品質的責任,展現企業社會責任。便利商店應提供健康、優良的零食供學童選擇,同時透過清晰的陳列區分類設計,幫助學童方便挑選符合健康標準的商品,一同守護學童健康。 檢驗規範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產品比較試驗之樣品是由市面購得,報告內容係根據樣品送驗結果,並綜合專家分析、判斷得出結論、本超然、客觀、公正之原則給與評價。 對某廠牌、樣品的評價乃指經測試的該樣品而言,並非指該廠牌所有同型的產品,也非泛指該廠牌的所有其他產品。 有關產品比較試驗資料,未經本會書面同意,一律不得全部或部分轉載,亦不得作廣告或其他商業用途。 本檢驗報告僅對消基會採樣的樣品負責,至於其他商品的合法性,仍應由主管機關判定。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9成消費者在意買到瘦肉精的肉品 消基會呼籲食藥署檢出瘦肉精者應逐批檢驗 並標示萊劑
5月上旬,3批澳洲進口的冷凍豬腳遭檢出萊克多巴胺(又稱萊劑)0.001至0.003 ppm(百萬分之一濃度),低於我國所訂殘留容許量0.01ppm,肉品總重量70.24噸,食藥署依規定核發輸入許可,並強調合格產品放行不會公布流向,邊境查驗也不會調整強度。 儘管該3批澳洲進口肉品符合現行法規標準,但仍引發諸多討論,立法院社福及衛環委員會有多位立委建議衛福部應該針對澳洲豬肉肉品廠進行查廠,以及提高邊境豬肉查驗抽批比例,以安民心,經臨時提案通過,衛福部長邱泰源、食藥署長姜至剛承諾將進行研議,其中邊境抽批比例提高到20%至50%。 為此,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以下簡稱消基會)於5月5日至19日之間,蒐集了1054位消費者對進口豬牛肉品管理政策的看法與建議。特此整理相關意見,以供政府施政參考,期望能制定出符合國人最大利益的進口肉品管理政策。 調查題目與結果 在調查中顯示,購買牛豬肉品時,有80%消費者會看有無產地標示;有68%的消費者關注國產農產品CAS標誌;62%的消費者則注意有無萊劑(或瘦肉精)標示;54%消費者會檢視有無產地履歷標章;8%消費者則是不會特別注意任何標示。 然而,實際上,消費者在消費市場上,又會看到哪些標示呢? 有67%的消費者看到產地標示;64%消費者看到國產農產品CAS標誌;有33%消費者看到產地履歷標章;有18%消費者沒有看到任何標示(章);僅有11%消費者看到了萊劑標示。 當問到消費者在不在意買到瘦肉精的肉品時,有69%的消費者是非常在意的、有21%的消費者表示在意,因此,總計「在意」購買到瘦肉精的消費者總計有90%;而不是很在意與完全無所謂的消費者分別是8%、2%,總計有10%。 因為在意人數高達近9成,因此,消費者希望食藥署在海關邊境檢查上的「抽驗批次」上,有64%消費者希望逐批檢驗,而27%消費者則希望一旦檢出萊劑(或瘦肉精), 就每批次都要檢驗;僅有9%的消費者主張依政府規定辦理。 因為澳洲豬肉檢出萊劑,所以,當消基會徵詢消費者意見時,有67%的消費者主張只要含瘦肉精(或萊劑),就應要標示出來;有15%的消費者主張有檢出但未超標者,亦應標示「含瘦肉精」(或萊劑)肉品;13%消費者認為檢出未超標者,可以不標示「含瘦肉精」(或萊劑)肉品;有5%的消費者則抱持無所謂態度。 目前政府的態度是,進口肉品檢出瘦肉精(或萊劑)但未超標者,就會同意進入國境販售。消基會請教消費者意見時,絕對不同意者有41%、不同意者有35%,合計有76%表示是不同意在國境內販售含有瘦肉精(或萊劑)的肉品;表示同意販售的消費者有20%、無所謂的消費者有4%,合計有24%。 當消基會詢問消費者對於肉品市場(含傳統市場、超市、超商、量販店、百貨公司…等)的肉品產地標示制度的滿意程度。有41%消費者表示尚可;33%的消費者表示不滿意;13%消費者表達非常不滿意;有11%消費者是滿意的;2%的消費者表示非常滿意目前的肉品產地標示情況。 當消基會再問到受訪消費者對於肉品市場的產地標示的信任程度。有38%消費者表示尚可;26%消費者表示不信任;20%消費者表示信任;13%消費者表示非常不信任;3%消費者表示非常信任。 最後,消基會綜合1054位消費者對於政府在嚴格稽查肉品的產地標示一事上的看法,有67%消費者感覺政府已「冷」下來,沒有看過稽查動作;17%消費者幾乎沒有看到肉品產地標示;8%的消費者有經常看到政府展開稽查管理動作;8%的消費者則表示產地標示圖卡已模糊不清或斑駁掉落。 針對此點,消基會搜尋各縣市衛生局稽查肉品產地標示任務時,發現在110年度時,各縣市衛生局有大規模的重點稽查與輔導業者張貼肉品產地標示作業,如攤販、早餐店、一般餐廳、自助餐便當、速食業、觀光飯店、其他餐飲場所,當時這樣的輪流稽查結果見諸媒體,看似稽查頻率似乎很高。後來的產地標示稽查工作,從縣市衛生局網站看來是一年一查,所以,讓消費者感覺好似「冷」了下來,加上張貼的標示若位置不夠清楚、標示圖案風吹日曬的難免斑駁,因此,對於消費者希望看到完整、清楚而值得信任的產地標示內容與圖案的要求,應是各縣市衛生局在滿足消費者「知情權」上可以繼續努力的方向。針對本次調查,消基會的呼籲: 近9成的消費者對於購買含有瘦肉精的肉品表示非常在意或在意,這反映出消費者對食品安全和健康的高度關注。儘管近期檢出的三批澳洲進口冷凍豬腳的萊克多巴胺(萊劑)含量均低於我國法定的殘留容許量,但這並未減少消費者對進口肉品安全性的擔憂。消基會呼籲食藥署應加強海關邊境的檢驗與標示,特別是針對進口肉品已檢出者,應該逐批檢驗並明確標示,以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 調查中顯示,80%的消費者會注意肉品的產地標示,68%的消費者關注國產農產品的CAS標誌,62%消費者則注意有無萊劑標示。這些數據表明,消費者在選擇肉品時,對於標示的透明度和準確性有著明確且高度的期待。然而,實際上,只有11%的消費者能看到萊劑(或無萊劑)的標示,顯示出業者在標示上的不足,進一步加深了消費者對於肉品安全的疑慮。 當被問及對政府在進口肉品管理上的態度時,76%的消費者表示不同意在國境內販售含有瘦肉精的肉品。這一數字強調了消費者對於政府監管力度的期待,顯示出希望政府能夠採取更為嚴格的措施,保障食品安全。 在肉品產地標示的滿意度方面,41 %的消費者認為目前的標示狀況尚可,但33%和13%的消費者則表示不滿意或非常不滿意,這反映出消費者對於標示清晰度和透明度的強烈需求。對於政府的稽查行動,67%的消費者感覺政府的稽查行動已經「冷卻」,這顯示出消費者對於政府在食品安全監管上的信任度正在下降。 因此,未來食藥署及各級縣市政府衛生局應積極聽取消費者的聲音,並加強對肉品的稽查與檢驗,制定出更符合民眾需求的進口肉品管理政策。這不僅能提升消費者的信任感,還能確保食品安全,保障國人的健康與權益。消基會呼籲食藥署和各縣市衛生局持續努力,提升肉品標示的透明度,並加強對肉品來源的查驗,以滿足消費者對於安全、健康的期待。 (點選觀看圖表)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萊克多巴胺(又稱萊劑)對身體的影響 萊克多巴胺(又稱萊劑)原先是用來治療人類的氣喘,但因其強心作用,容易導致心臟產生如心跳加速、心律不整、心肌缺血等副作用,是一種類交感神經刺激劑,因此禁用於人體,其後被使用在動物飼料中,以達到增加家畜家禽瘦肉比例、降低脂肪比例及減少飼料用量等目的。依目前CODEX的標準,人體1公斤的萊克多巴胺容許劑量是1 ppb(微克),若以體重50公斤的成年人來計算,1天最大安全攝取量即為50微克(約1天要吃進5公斤以上的豬肉)。 但要提醒的是,經由代謝後殘留的萊克多巴胺,比較容易蓄積在如豬肝、豬腎等內臟組織,若有食用豬內臟習慣的消費者,會有較高機率攝入過量的瘦肉精,可能引發噁心、頭暈、手顫抖、心悸等症狀,同時也會增加心血管疾病的風險。欠債,強制執行保單還款 消基會呼籲替貧窮線區塊民眾保一線生機
109年10月14日,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裁定主文指出:「執行法院於『必要時』,得核發執行命令終止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命第三人保險公司償付解約金。」此見解一出,「必要時」三字在司法界、保險業界及民眾生活中引發了波瀾,並引起學界、司法界、保險業界及消保團體的廣泛關注與討論。 據媒體報導,十餘年前,侯先生因母親腦出血失能,決定全職照顧母親,並收起經營多年的機車行。不久後,父親也因病倒下,侯先生因長期照顧雙親而無法工作,經濟陷入困境。在這過程中,他陷入了「以卡養債」的惡性循環,最終欠下的債務已逾千萬元,名下的動產和不動產也陸續被變賣清償。侯先生以為人生的困境已經到達極限,卻不料去年收到法院的「強制執行命令通知」,使他僅存的兩張壽險保單也被扣押,相關的醫療保障隨之「被暫停」,使他陷入「不敢生病」的悲情境地。 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做出裁定後,有許多債務人的保單遭到執行,其中不乏影響民眾基本生活的醫療型保單,也有一些保單是設計為投資或資產傳承的規劃,因此在法制設計上需要權衡比較利益。 據了解,聲請保單抵債的債權人,可能是車禍的受害者或融資公司要求清償不良債權。回歸本質問題,台灣不同類型的保單同時存在,究竟是理財成分還是保障成分較多,這成為保單抵債認定的困難所在。 因此,金管會於2024年6月提出《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使8類保單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的標的。包含: 產險 健康險、一年期以下意外或旅平險、一年期壽險 小額終老險 被保險人合併保額不到100萬元的壽險 以上四項保單正在進行保險給付時,給付部分禁做扣押或強制執行。 進入年金給付的年金險 壽險保單的單筆解約金10萬元以內 以上兩項保單,當保險事故發生後,單筆給付額在10萬元以內者。 草案中還引入「介入權」機制,讓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可以替債務人的保單「贖身」,等於替債務人還債,成為該張保單的新要保人。 不過,金管會於2025年3月13日提出新版《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豁免執行的範圍大幅限縮為:若要保人為債務人的人壽契約,其有效契約的解約金債權金額若未超過債務人所在地區的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合計3個月的總額,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的標的。此外,健康險、傷害險等也不得作為強制執行標的。 本版修正草案的「介入權」制度比前版更為擴張,未來若要保人為債務人的人壽保險契約解約金債權經扣押,或要保人受破產宣告,有3類人可以書面通知保險人變更為新要保人,以延續保單效力: 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者; 要保人具名指定的受益人;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或兄弟姊妹。 以上符合條件的人仍需取得要保人及被保險人的書面同意,並向執行機關或執行命令所指定的人支付保險契約的解約金額,才能成為新要保人。 此次《保險法》修法的主要原因在於,自2022年12月9日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裁定後,執行法院在必要時可核發執行命令終止債務人為要保人的人壽保險契約。自2023年以來,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壽險契約聲請強制執行案件量明顯暴增。 根據司法院統計,自2023年1月至2024年12月,全國各地院民事執行處受理的債權人聲請執行標的涉及債務人對第三人的保險契約債權已超過70萬件,其中,40.3萬件來自銀行,19.2萬件來自其他自然人,18.4萬件來自資產管理公司,訟源不斷,成為壓垮司法人員的最後一根稻草。消基會的觀點 消基會認為,「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裁定」引起討論的重點包括: 執行保單解約是否經過審慎思量,並賦予債權人、債務人或利害關係人陳述意見的機會? 法院在執行時,是否考慮所採取的執行方法是否有助於達成執行目的?如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的方法,是否選擇對債務人損害最少的方法? 解約金的確定時點:保險人依壽險契約給付解約金的義務,於該契約成立時即屬確定,這與附停止條件法律行為的發生不確定性存在不同見解。 是否屬於得扣押壽險契約的權利:終止契約所得解約金與還本領回金的差額,以及受益人喪失身故保險金的影響,均應納入審查,避免對債務人及利害關係人造成過度損害。 關於保單價值的強制執行,現行草案的配套措施不足,且未細分債務人是否藉由保險規避債務,忽略了保險的本質目的,顯得不夠嚴謹。理由如下: 修正草案中只規定「要保 人為債務人之健康保險契 約之解約金債權,不得作 為扣押 或強 制執行之標 的。」沒有清楚定義健康保險是以主約方式存在或包含以附約方式存在的健康保險。現行健康險多以附約方式附加於人壽保險等主約,人壽保險主約被解約,附約也隨之解約。再者,健康保險屬於無現金價值的保險,根本不應在執行範圍內。建議應增加主約遭強制執行時,無現金價值的附約仍然單獨繼續有效的配套規定。 若要保人投保人壽保險早於債務發生,投保目的顯然非在妨害債權人的債權行使,而是因理財不當或遭遇不可預料的風險而生的財務困難。考量保險的目的主要是保護被保險人死亡後遺屬的生計,能強制執行的保單應限縮在債務發生後投保的保險,以達到更公平的結果。 介入權人範圍過大。新版草案比前版大幅擴張介入權人的範圍,比多數國家還廣,且抵觸我國保險法第16條要保人應有保險利益的要求,也與實務上的核保運作不符。 消基會建議 比例原則的強化:執行法院應更嚴格地評估終止保險契約對債務人造成的損害是否與債權人所得利益相符。 此外,除了目前不可執行的類型外,增訂只有在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債務人)利用保單規避債務或妨礙債權人債權行使之虞時,才能夠強制執行。 替代執行方案優先:在執行前,應優先考慮其他可能的執行方式,例如部分解約、保單借款、減額繳清等,以維持保險保障的基本功能。 納入小額終老保險:小額終老保險除了提供完全失能給付、提供喪葬費、更有照顧弱勢的政策色彩。豁免執行額度應該提升,並適當納入小額終老保險。 保障延續機制:建立更完善的保障延續機制,例如允許債務人在一定期限內補繳保費以恢復保單效力。 介入權範圍應限制。目前草案範圍過廣,銀行或錢莊也可以介入成為新要保人,不符合保險法與保險精神,也導致道德風險。介入權人範圍應有限制,以符合我國現行法規與實務運作。 消基會指出,「欠債還錢,理所當然」,這是社會運作的基本信任。 然而,在進入強制執行的程序前,更應謹慎思考公平與正義的平衡。我們不該只看見數字與債務,而忽略債務人背後的生活與尊嚴。債權人、債務人,乃至於其他利害關係人,都應被賦予表達意見的機會,讓制度聽見不同的聲音。 當執行手段有多種選擇時,是否能選擇對債務人衝擊最小的方式?這不只是技術問題,更是社會良知的考驗。若一味採取最嚴厲的手段,可能導致債務人徹底失去翻身的機會,甚至傷害其最基本的生存權利。如此一來,不僅無助於債務清償,更可能讓社會陷入「殺雞取卵」的惡性循環,背離我們共同追求的正義與人性價值。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鮮乳價格 消基會2016年即已發聲 消基會再次呼籲價格應早日合理化
紐西蘭進口液態乳今(2025)年元月起零關稅來台,但市售約1公升的紐西蘭鮮乳每瓶仍要價約85~120元,業務通路價格也沒有調降,讓不少消費者好奇「便宜的紐乳在哪裡」? 說起鮮乳價格,消基會在2016年即已透過國際訪價,針對鮮乳價格發聲過(請見消基會官網https://www.consumers.org.tw/product-detail-2727050.html)。當時,消基會表示,生乳收購價每公升22~30元,經簡單消毒,零售價竟高達80~90元。國民平均所得遠不如歐美國家的台灣,液態乳價格卻高達別人的兩、三倍。這就是為何進口商品不遠萬里而來,支付了冷藏運輸費和關稅之後,還能夠販售與國內商品同等價、甚至更低價的原因。國內商品扣除掉生乳成本、經營成本和零售利潤之後,企業本身究竟賺走多少呢? 因此,消基會呼籲:農委會(現為農業部)對我國相關食品企業的鮮乳暴利不再護航,應儘速想辦法還給農民與消費者應有的公道。遺憾的是,言者諄諄,聽者藐藐,9年過去了,鮮乳價格仍是高高在上,消費者為了健康,繼續忍痛以高價換取健康。 台灣鮮乳的「高貴」,全世界名列前茅,以Numbeo網站在2024年的鮮乳價格排行榜來看,109個國家中,台灣價格位居第二名(請見表一)每公升價格為2.7歐元(約合新台幣為101元),而紐西蘭的鮮乳價為1.71歐元(約合新台幣為63.9元),兩者相差1.6倍;再檢視2025年價格,挑出亞洲、歐洲與美澳地區的幾個國家/城市比較(請見附件二),台灣的鮮乳價格在表二的國家中,仍是第一名,除了新加坡的鮮乳價格也屬於價高者外,台灣鮮乳價格是歐美澳地區的2-3倍之多。 據了解,2024年德國超市每公升一般鮮奶平均售價為1.02歐元,而每公升有機牛奶售價為1.20歐元。根據營養與食品經濟研究所 (ife) 每年對牛奶價值鏈成本的計算,消費者在商店櫃檯購買牛奶所支付的錢中約有 48% 留給農民(截至 2022 年)。這就是乳牛場向乳牛場支付的原乳生產者價格,也就是所謂的生產者價格。 Ife表示,2022年牛奶零售價格的約30%流向了乳品廠:用於從生產設施到乳品廠的運輸、加工和包裝、管理、倉儲和物流,以及乳品廠的利潤。 牛奶從乳品廠出來後,會進入食品零售業(LEH),到2022年,這筆錢仍占到零售價的16%左右。除了利潤率外,食品零售業還利用這筆錢來資助倉儲、物流、人員以及商店飲用牛奶的冷藏。最後,國家保留7%的增值稅。這是德國或者說是歐盟地區鮮乳生產鏈的各項營業佔比。 反觀國內,中華民國乳業協會表示,超商通路的上架費是乳品價格居高不下的主因,台灣生乳每公升收購價約30元,這也是酪農實際所得,但消費者買到的價格約90元至100元,扣除乳商的加工包裝與運輸費用後,零售價約有4成都給了通路商的上架費。這也是讓台灣鮮乳沒有競爭力的主因。 因此,要讓鮮乳價格合理化,這是一個需要跨部會合作解決的議題。農業部、經濟部應該對乳品市場進行全面的調查與分析,了解價格形成的各個環節及其成本結構。這樣才能針對性地提出解決方案,降低消費者的負擔。 基於國人的健康維護,相關部會應介入促成價格結構的合理化,要求企業公開鮮乳的各項成本,讓消費者了解價格背後的真相。這不僅可以增強消費者的信任,還能促進市場的健康競爭。 對於超商及通路商的上架費用,經濟部應適時進行監管,降低消費者的負擔。這樣可以減少中介環節的利潤分配不均,讓生產者獲得更合理的收益。 農業部應加強對農民的支持,確保他們獲得合理的收益,從而促進整個產業的健康發展。這包括提供技術支持、資金援助及市場資訊,幫助農民提升生產效率,增加收益。 對於消費者教育亦刻不容緩,農業部、衛福部、經濟部、教育部等單位應讓消費者了解鮮乳(乳製品)的營養價值及其價格形成的過程。這樣可以提高消費者的意識,促進他們對於合理價格的追求,以及選用物美價廉的營養食品。 只有透過以上這些措施,才能讓台灣的鮮乳價格回歸合理水平,保障消費者的權益,並促進農業的持續發展。希望每位消費者都能為自己的權益發聲,善用手中的「消費選票」下架誠信商家(生產者與通路商),攜手推動鮮乳價格的變革!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輸不起還翻臉提訟?! 消基會呼籲公平會介入調查「喜傑獅」紛爭案
去年12強棒球賽期間,知名客製化筆電廠商「喜傑獅」在各大社群平台上發起了一項名為「1讚折1元」的活動。根據活動的宣傳,消費者在官方網站下單任何筆電均可享有相應的折價優惠。這一優惠措施迅速引起了網友的熱烈反響,活動的按讚數在短時間內便累積至1.7萬個,顯示出消費者對該活動的高度興趣和期待。 然而,隨著讚數的激增,喜傑獅卻面臨了前所未有的挑戰。由於參與者的數量遠超預期,業者不得不多次修改活動的規則,最終甚至選擇下架該活動。最近,業者對購買筆電的328名消費者提起訴訟,這一行為引發了社會的廣泛關注和質疑,許多人懷疑其背後是否存在不願負責出貨的意圖。 據了解,喜傑獅因為按讚數的迅速累積,多次悄悄修改活動的貼文,修改次數高達18次。活動的時間計算從原本的23:59提前至中華隊20:55安全落地的時間;而優惠期限也從原定的2024年底提前至11月26日。這一系列的變更讓消費者感到困惑和不安。 更令人驚訝的是,業者在活動進行期間疑似關閉了官方網站,導致許多網友無法順利下單。隨後,喜傑獅在臉書上發文稱其遭遇了「駭客攻擊」及「惡意人士P圖」,這一說法引發了外界的質疑,許多人認為這是業者自導自演的結果,拒絕承擔應有的後果。 在多次的變更與爭議之後,喜傑獅最終宣布將根據1.7萬個讚的數量折價17,000元,並承諾盡力補償消費者,確保照常出貨給客戶。然而,這一切已經難以挽回其商譽。今年初,該公司直接宣布退出消費市場,這一決定讓許多消費者感到失望和遺憾。 消基會對此事件進行了調查,發現「喜傑獅」的公司名為天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資本額僅有100萬元,但業務範圍卻涵蓋了菸酒、飲料、食品、布料、寢具、廚房器具、文教用品、樂器、育樂用品、電器、電腦及事務性機器設備、電信器材、資訊軟體及電子材料等多項批發業務。這樣的資本結構讓人質疑,既然公司資本額如此有限,在策劃活動時是否考慮到能否承擔活動所產生的成本? 隨著事件的發展,消基會指出,消費者在看到活動公告後,基於對活動的信賴而進行了相關交易。如果商家事後無故取消,便等同於傳達給消費者虛偽的訊息。根據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的規範,商家不得以虛偽不實的方式呈現與商品服務交易有關的事項。因此,無故取消抽獎活動或取消中獎人資格的做法,顯然違反了法律的規定。 根據同法第42條,如果商家違反上述規定,公平會可限期令違反的商家停止、改正這樣的行為,並採取必要的更正措施,例如刊登更正廣告等。此外,商家也可能面臨新臺幣5萬元至2,500萬元的罰鍰。如果限期屆滿,商家仍未遵從公平會的指示,公平會可繼續按次對其處以高達新臺幣10萬元至5,000萬元的罰鍰。 消基會因此呼籲公平交易委員會介入調查,並對喜傑獅給予應有的行政處罰,以導正市場秩序,降低消費者受害的情況。只有透過適當的法律手段,才能有效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並促進市場的健康發展。 於網路上參加各類抽獎或促銷活動時,呼籲消費者也應注意舉辦活動之業者是否為有信譽之商家,並注意該活動是否有請如律師等公正人士監督或於抽獎時全程錄影,以免滋生糾紛。 消基會認為,本案除應移送公平交易委員會外,若經調查有涉及刑法第339條之詐欺罪嫌,亦應移送檢調單位處理,建議業者於舉辦該類活動應注意相關規定,以免因小失大。 消基會同時表示,願意為此次發生糾紛的消費者爭取合理的權益,消費者若需要協助,請致電: 消基會主事務所:電話 (02) 2700-1234 中區分事務所: 電話 (04) 2375-7234 雲嘉南分事務所:電話 (06) 241-1234 南區分事務所: 電話 (07) 225-1234 整體而言,喜傑獅事件不僅反映了商家在推廣活動中的不負責任行為,也揭示了消費者在面對不公正對待時的脆弱與無奈。在未來,商家應更加謹慎地策劃與執行促銷活動,以維護自身的商譽與消費者的信任。同時,消費者也應該提高警覺,保護自己的權益,並在遇到問題時及時尋求法律援助。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同樣是機件故障 消基會呼籲歌詩達郵輪應更友善處理
歌詩達郵輪莎倫娜號於本(4)月8日搭載3536名旅客從基隆港出發,前往沖繩、石垣島,因機械故障滯留在沖繩那霸維修,並取消石垣島行程;該航班原訂11日上午返回基隆港,延至12日上午7時返港。 針對於此,歌詩達郵輪公司表示,因技術性問題滯留那霸,為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的影響,強調一切依「全球營運規範」處理,對延誤航次提出的補償方案為每人五十美元、免收房間小費,明年底前再搭該郵輪可再抵一百美元;另對原訂11到14日的航次取消的3000多名旅客,可提供全額退費,無手續費,或選擇未來搭乘6月25日至9月3日期間之莎倫娜號同艙等行程,與每艙房100美金船上消費金的補償方案。 發生滯留事件,消費者對於郵輪業者的因應措施普遍不滿,也缺乏信心,因為歌詩達郵輪公司的政策一改再改,一下子可以下船到沖繩玩,一下子又不准下船,船公司人員也不出面說明,讓消費者心生不安,實非國際企業應有的服務水準,危機處理亦有很大的改善空間。 消基會表示,郵輪發生機件故障,歌詩達郵輪公司歸咎為「不可抗力」因素,是不負責任的說法與作法,尤其賠償措施僅以每人五十美元「打發」消費者,實在是不負責任的態度。 在檢視過去郵輪公司發生事故的賠償措施時,可以看到一些更為合理的處理方式(請見附表)。例如,另一艘郵輪「榮耀號」,同樣是機件故障,船公司宣布取消航程後,負責安排接駁航班送旅客返回台灣,並全額退還2萬2千元的郵輪船票費用;繼續留在日本或是到海外,前者賠償每人不超過200美元或等值貨幣,後者則賠償每人不超過400美元或等值貨幣,作為交通費用;也將提供未來航程抵用券,每艙前兩名旅客的抵用券金額相當原支付船票金額的50%,其餘旅客則為定額的每人75美元,且適用於MSC地中海郵輪的任何可用航次。 他山之石,可以攻錯,針對此次事件,消基會呼籲歌詩達郵輪的經營者應展現善意,妥善處理此次事件,以重建消費者對公司的信心。以下是一些具體的建議: 1.透明度提升:郵輪公司應加強營運資訊的透明度,及時向旅客更新事件進展,並清楚解釋政策變動的原因。 2.合理賠償機制:建立合理的賠償體系,根據事件影響的程度和旅客的實際損失,提供相應的賠償,而不僅僅是固定金額的補償,尤其此次還取消石垣島行程,亦應合理賠償。 3.風險管理:郵輪公司應考慮建立保險制度,以分攤各項可能產生的風險,並設立良好的事故賠償機制。 4.客戶服務改善:增強客戶服務的質量,確保在事件發生時有專業的客服人員能夠及時解答旅客的疑問,並提供必要的支持。 5.建立信任:透過持續的良好服務和合理的處理措施,逐步重建消費者對郵輪業的信任。 根據台灣港務公司統計,包括基隆港、高雄港、蘇澳港、花蓮港及湖澎港等,2024年全港群的郵輪旅客量約90萬人次,透過郵輪旅遊的消費者人數不可謂不多,但環顧之前發生的郵輪消費事件,消基會認為船務公司應建立誠信、友善的糾紛處理模式與合理的賠償制度,避免就地喊價式的賠償。 消基會表示,郵輪旅遊是一個充滿魅力的選擇,吸引了大量的消費者。然而,當事件發生時,企業的應對能力和賠償措施將直接影響消費者的信任與滿意度。郵輪公司應以此次事件為契機,檢討自身的運營模式和危機處理能力,以便在未來能夠更好地服務於廣大旅客,促進郵輪旅遊的健康發展,才能在競爭中立於不敗之地。 消基會同時表示,願為本次發生糾紛的消費者爭取合理權益,因此,消費者若需要消基會協助,請致電: 消基會主事務所 電話 : (02) 2700-1234 中區分事務所 電話 : (04) 2375-7234 雲嘉南分事務所 電話 : (06) 241-1234 南區分事務所 電話 : (07) 225-1234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歷年郵輪事故原因及賠償措施整理表 郵輪公司 發生時間 事故原因 賠償措施 太陽公主號 2019.04.25 天候不佳導致行程延誤 所有旅客均可獲得500元現金及1000元的商品抵用券。 歌詩達莎倫娜號 2024.07.24 凱米颱風來襲 每人100美元船上消費金,並退回未走的行程(一日團費約2成)旅費。 挪威郵輪奮進號 2024.07.22及7.26 因颱風取消日本沖繩行程轉往香港 不同意的旅客可全額退費,參加者可獲200美元船上消費金且協助代辦香港電子簽證,改期者可獲9折優惠。 榮耀號(MSC) 2024.12.6 因引擎故障滯留日本那霸 12月10日,船務代理公司正式通知取消航程,公司負責安排接駁航班送旅客返回台灣,並全額退還2萬2千元的郵輪船票費用;繼續留在日本或是到海外,前者賠償每人不超過200美元或等值貨幣,後者則賠償每人不超過400美元或等值貨幣,作為交通費用。 也將提供未來航程抵用券,每艙前兩名旅客的抵用券金額相當原支付船票金額的50%,其餘旅客則為定額的每人75美元。抵用券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適用於MSC地中海郵輪的任何可用航次。 資料來源:媒體報導。2025指甲油檢測報告
現在有不少女性喜歡使用指甲油來修飾指甲外觀,在美麗之外,也能對脆弱的指甲達到保護的作用。消費者除了可以自行購買指甲油塗擦,也能到美甲店進行美甲,部分消費者甚至還會在指甲上變花樣,塗上不同的色彩,不僅能取悅自己,也能展現個人風格。 傳統上,指甲油的主要成分有溶劑、色素(著色劑)、硝化纖維素(Nitrocellulose)及增塑劑等,其中溶劑的作用是讓色素溶解,指甲油才會有不同的顏色變化,另一作用是讓指甲油塗上後能快速乾燥;硝化纖維素是皮膜形成劑,可在塗上指甲油的指甲形成一層帶有光亮的保護膜;增塑劑可增加指甲油的軟度、持久性及耐著度;增稠劑能讓產品成分均勻。 目前市面上有以水為基底,加上水溶性樹脂及顏料組成,卸除時不需要使用去光水,可以直接或浸泡溫熱水軟化後剝撕,標榜是對兒童及孕婦友善的「水性(或剝卸式)」指甲油,缺點則是不耐久,遇到水就容易掉落。 此外,許多女性會到美甲店進行「凝膠」指甲,凝膠指甲以前被稱為「光療」指甲,但「光療」二字衛福部認定有「涉及療效」,因此目前都被稱為「凝膠」。凝膠指甲油的主要成分為樹脂(丙烯酸酯單體,acrylate monomers),塗擦後還需照射美甲燈(LED燈)讓樹脂成分固化,和傳統指甲油相比,附著力較高且維持時間也較長(約2~4週),但缺點是不能用去光水卸除,最好是到美甲沙龍花費較長時間及金錢卸除。 香港消委會於2022年曾對25件凝膠指甲油進行抽測,發現近7成(17款)樣本檢出最少1種歐盟禁用的致癌物,包括苯、甲醛及多環芳香烴;2017年也曾針對13件兒童指甲油進行抽測,發現1件樣本檢出過量的塑化劑。 參考國內食藥署例行性對化妝品品質監測報告,2023年抽驗的50件樣品中,有3件樣品檢出過量的甲醛或禁用的苯,2019年則有1件甲醛不符合規定,2017年抽檢50件樣品中有7件檢出過量的甲醛及1件過量的塑化劑,顯示指甲油的品質仍存在風險。 有鑑於指甲油存在上述風險,本次特別針對市售標榜或標示兒童及孕婦可使用的「水性(或剝卸式)」指甲油及現代女性美甲時會使用的「凝膠」指甲油進行測試,以了解其品質及安全性,作為消費者選購的參考依據。 採樣 2025年1月中下旬於國內外網路平臺、美妝店及美甲專賣店購買標榜或標示兒童及孕婦可使用的水性(或剝卸式)指甲油及凝膠指甲油,共計購得23件樣品。 23件樣品中,有12件標示為「水性(或剝卸式)」或「兒童使用」指甲油,其餘11件為「凝膠」指甲油。 檢視產地標示,有5件為韓國、3件為臺灣、1件為美國,其餘14件都為中國大陸。(調查項目與測試方法請見表1) 表1、調查項目與測試方法 調查與測試結果(請見表2) 一、標示調查 依據《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7條第1項規定,「化粧品之外包裝或容器應明顯標示:品名、用途、用法及保存方法、淨重、容量或數量、全成分名稱,特定用途化粧品應另標示所含特定用途成分之含量、使用注意事項、製造或輸入業者之名稱、地址及電話號碼,輸入產品之原產地(國)、製造日期及有效期間,或製造日期及保存期限,或有效期間及保存期限、批號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標示事項」,且第2項也規定「前項所定標示事項,應以中文或國際通用符號標示之,但第5款(全成分名稱),得以英文標示之」。 經檢視,12件標示都符合規定,其餘11件標示有缺失,這11件分別為2號「recipebox Sticker Nail(Botanical Pink)」、3號「OUL'ISI 歐麗絲糖果精靈水性可剝指甲油(NO.39)」、4號「酷丹KUDAN 邂逅系列水性指甲油(色號:040)」、5號「O'YAFUN歐雅菲邂逅系列水性指甲油(色號:15)」、6號「BGlRL Nail Lacquer(色號:01)」、8號「pinky PAINT WATER BASED NAIL POLISH(C02)」、9號「BABLIE Bobly Kids 美甲貓貼紙型兒童美甲(粉紅瓶)」、10號「NBBEBE 兒童用指甲油(12號鮮豔的粉紅色)」、13號「Rsiiey COLOR GEL(色號:N003)」、14號「GUIBOFU Gel Nail Polish(F100)」及15號「kaymay gel polish(色號:026)」,標示缺失內容分別為:2件未標示品名、11件未標示用途及輸入業者資訊、8件未標示用法及保存方法和注意事項、5件未標示全成分、1件未標示製造日期及3件未標示批號。 樣品標示是否符合規定,仍待主管機關評定,其中有6件(編號8、9、10、13、14及15號)為境外(跨境)購入,若違反標示規定,可依《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23條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並得處1個月以上1年以下停業處分或令其歇業、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撤銷或廢止該化粧品之登錄或許可證。 二、游離甲醛(Free formaldehyde)測試 甲醛在室溫下為無色、刺鼻的易揮發氣體,其水溶液又稱「福馬林」,在工業上使用相當多元,如製造化學肥料、紙張、夾板以及合成樹脂等,由於甲醛具有防腐及殺菌的功能,所以早期也作為食品或化妝品的防腐劑及清潔劑。吸入微量的甲醛可能會造成眼睛、鼻子、喉嚨及皮膚的刺激,長期吸入更可能引起慢性呼吸道疾病,增加過敏或氣喘的風險,目前世界衛生組織(WHO)已經將甲醛確認為致癌物質。 指甲油若製作過程中有缺失或品管不佳時,就容易導致殘留過量的甲醛,衛福部早已禁止使用甲醛作為化妝品的原料,依食藥署「化粧品禁止使用成分表」中規定:「(1)化粧品中使用『成分(註)』作為防腐劑時,其總釋出之游離甲醛量,不得超過1,000 ppm。(2)未添加『成分(註)』等防腐劑成分,如於製造過程中,因所需使用原料或其他因素,且技術上無法避免,致含自然殘留微量時,則其最終製品中所含游離甲醛之殘留量,不得超過75 ppm」。 經檢測結果,有3件(編號6、14及20號)檢出游離甲醛含量介於6~36 ppm之間,低於法規限量的75 ppm,其餘20件都未檢出(偵測極限:5 ppm)。 三、鄰苯二甲酸酯類(7項塑化劑)測試 鄰苯二甲酸酯類為工業上最常使用的塑化劑,因為可增加產品之延展性、可塑性及黏著性。若使用於指甲油,除了增加延展性外,也可以改善覆蓋的均勻度,以修飾其光澤度。但該類塑化劑有類似女性荷爾蒙的作用,長期大量接觸,可能會增加乳癌、子宮癌的風險,女童會引起性早熟及乳房提早發育,即使低劑量也可能對健康產生影響。 鄰苯二甲酸酯類的塑化劑種類相當繁多,目前食藥署「化粧品禁止使用成分表」中規定,「鄰苯二甲酸二丁酯(dibutyl phthalate,DBP)、鄰苯二甲酸二(2-甲氧基乙基)酯(bis(2-methoxyethyl) phthalate,DMEP)、鄰苯二甲酸二正戊酯(di-n-pentyl phthalate,DnPP)、鄰苯二甲酸二異戊酯(diisopentyl phthalate,DiPP)、鄰苯二甲酸丁酯苯甲酯(benzyl butyl phthalate,BBP)、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bis(2-ethylhexyl)phthalate,DEHP)及鄰苯二甲酸二正辛酯(di-n-octyl phthalate,DnOP)等,化粧品於製造過程中,如因所需使用原料或其他因素,且技術上無法避免,致含自然殘留微量時,則其最終製品中所含鄰苯二甲酸酯類成分之總殘留量,不得超過100 ppm」。 經檢測結果,有2件樣品檢出鄰苯二甲酸二丁酯(DBP),含量低於法規限量的100 ppm,分別為6號檢出5ppm及19號檢出43 ppm,其餘則都未檢出(每項偵測極限:5 ppm)。 四、重金屬(砷、鉛、鎘及汞)測試 指甲油以多樣的色彩來吸引消費者目光,這些顏色通常都為煤焦油製成的人工合成色素或是礦物如氧化鋅、二氧化鈦、矽酸鹽 (滑石及雲母)等,這些原料可能會含有其他不純物質,重金屬即是不純物質之一。 雖然重金屬暴露的途徑以吸入及腸胃道的吸收較為嚴重,但長期接觸過量的重金屬仍會導致慢性中毒,尤其是有些人有啃咬指甲的習慣。慢性砷中毒可能導致皮膚暗沉、部位長出小型的疣、及周邊神經病變;鉛則會影響中樞神經系統的發展、貧血、腎功能受損等,尤其對發育中孩童及孕婦影響更甚;鎘則會誘發過敏性皮膚炎;皮膚長期接觸到汞化合物或汞蒸氣,可能造成神經及行為障礙,如失眠、震顫、記憶力衰退、頭痛及認知障礙等。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化粧品不得含有汞、鉛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使用之成分」,但「化粧品禁止使用成分表」有規範「化粧品於製造過程中,如因所需使用原料或其他因素,且技術上無法避免,致含自然殘留微量時,則其最終製品所含不純物重金屬之殘留量──砷不得超過3 ppm、鉛不得超過10 ppm、鎘不得超過5 ppm及汞不得超過 1 ppm」。 經檢測,23件樣品4種重金屬檢出量都低於 1 ppm,符合規定。 總結 參考食藥署官網於今(2025)年公布的「網路價購化粧品不合格產品清單」結果發現,指甲油類的商品中就有12件為登錄不合格,2件標示不合格(字體太小及未標示全成分),1件檢出禁用的苯,也未辦理產品登錄。本次購買的23件樣品中,有11件標示不符合國內法規規定,尤其是網路販售的商品。針對此次檢測結果,提供以下建議: 給消費者的建議 1.消費者購買指甲油時,除了挑選顏色外,也要檢視標示的資訊,如業者資訊、製造日期及保存期限等,才能保障消費者自身的權益。 2.標榜水性(或剝卸式)指甲油,雖卸除時不需要使用去光水類的商品,只要用溫水即可卸除,但其缺點就是碰到水如洗手、游泳、洗頭等就容易褪色。雖然兒童可以使用,但家長最好還是在通風處使用,塗完後也應注意孩童的皮膚是否有異常反應,如出現紅疹或發癢等症狀,就要立刻停用且尋求醫師的協助,也最好能夠當天卸除,以免孩童有啃咬的情況而誤食。 3.凝膠指甲油雖然以樹脂為主要成分,但也非絕對安全,要視其中確切成分、指甲的健康程度、使用頻率而定。建議有傷口或指甲疾病的消費者,應避免進行,一旦指甲出現發炎、紅腫或是按壓疼痛等異狀,要立即就醫,避免讓指甲的症狀更嚴重,導致指甲無法生長。 4.若要卸除凝膠指甲油,建議勿自行剝除,很容易將真甲也一併掀開,為了避免受到物理性的傷害,還是找美甲師協助,比較有保障。美甲師的工作室需要環境衛生且空氣流通,以避免吸入過量的溶劑或粉塵。 給業者的建議 1.網路購物已為現今購物之主要管道之一,但因無法檢視商品,所以業者不得有虛偽或誇大的宣傳及廣告外,也應於網站上提供商品相關資訊,更應於實體商品上依規定標示。 2.美甲師幫消費者進行美甲時,除了要選購符合標示及安全性的商品,並應告知品牌,以增加消費者的信任。操作時,要配戴口罩及手套,由於多數美甲店或工作室都屬於密閉式空間,最好也能加強室內整體換氣系統,以降低顧客及業者本身對有害物質的吸入風險。 給政府的建議 網路購物已成為消費者日常生活不可或缺的消費型態,目前網路販售商品標示不合格的比率仍偏高,政府應不定期抽驗網路販售商品的標示,並向業者宣導相關規定,特別是跨境的購物,才能降低不合格率。 註: 目前食藥署允許甲醛釋放型防腐劑的「成分」有二羥甲基二甲基乙內酰脲(DMDM Hydantoin)、咪唑烷基脲(Imidazolidinyl urea)、季銨鹽-15(Quaterium 15)、甲醛苄醇半縮醛(Benzylhemiformal)、5-溴-5-硝基-1,3-二噁烷(5-Bromo-5-nitro-1,3-dioxane)、溴硝丙二醇(Bronopol)、烏洛托品/六亞甲基四胺(Methenamine/Hexamethylenetetramine)、羥甲基甘氨酸鈉(Sodium hydroxymethylglycinate)、雙烷基咪唑脲(Diazolidinyl urea)等9種。 檢驗規範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產品比較試驗之樣品是由市面購得,報告內容係根據樣品送驗結果,並綜合專家分析、判斷得出結論、本超然、客觀、公正之原則給與評價。 對某廠牌、樣品的評價乃指經測試的該樣品而言,並非指該廠牌所有同型的產品,也非泛指該廠牌的所有其他產品。 有關產品比較試驗資料,未經本會書面同意,一律不得全部或部分轉載,亦不得作廣告或其他商業用途。 本檢驗報告僅對消基會採樣的樣品負責,至於其他商品的合法性,仍應由主管機關判定。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