殯葬管理條例新制7月1日實施 消基會呼籲「骨灰(骸)存放單位使用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第6、15、20條待修整

殯葬管理條例新制7月1日實施 消基會呼籲「骨灰(骸)存放單位使用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第6、15、20條待修整

2025.06.28

        殯葬管理條例新制將在今(114)年7月1日施行。

        新制「殯葬管理條例」明定私立公墓或納骨塔業者向消費者收取的契約一切費用,應包含有12%以上的管理費,同時將現行殯葬設施經營管理基金與管理費「兩制合一」,以強化私立公墓納骨塔安全保障與災後修護資源運用,並訂有一定的查核程序。

        內政部表示,業者應將收取管理費的65%存入在金融機構開設的「日常支出」專戶,作為設施平日安全、整潔維護與內部行政的支出,其餘35%存入另外開設的「急難支出」專戶,作為設施發生重大災害事故或業者破產、廢弛管理時的緊急因應資金,取代原本的2%殯葬設施經營管理基金;同時要求業者應將設施內建築物投保火災保險及地震保險,使設施安全更多一層保障,另外透過會計簽證與政府查核機制,嚴格落實管理費專款專用,讓現行私立公墓、納骨塔管理費專戶支出範圍具體明確,提升管理費透明度並有助於設施永續經營。

        針對以上措施,消基會看到政府擬祛除過去殯葬消費環境弊端的努力,但是,站在消費者保護的立場,消基會還要再針對即將要實施的殯葬管理條例及相關「骨灰(骸)存放單位使用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提出以下呼籲與建言:

        1明確定義「非定期使用權」

        依據新修正的「骨灰(骸)存放單位使用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六條「骨灰骸存放設施使用權之使用期間」,分「定期使用權」及「非定期使用權」二類,消基會擔憂「非定期使用權」存在不確定性,業者是否可隨意取消契約?

        此外,消基會認為,既然是正式契約書,就應清楚明訂各項權利義務,避免不確定文義,使權利向不合理傾斜。因此,建議將「非定期使用權」於定型化契約中明確定義,就建物使用年限及消費者購買時尚可使用年限為清楚約定,或不同使用年限不同價格約定,避免解釋上的爭議,畢竟民眾購買塔位等各項殯葬設施,是為了讓先人有一個長久安置的保障,不定期的解釋空間太大,可能損及消費權益。

        2管理費用的合理化

        依據新修「骨灰(骸)存放單位使用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十五條:「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業者依本契約向消費者收取之一切費用,應包含骨灰(骸)存放單位使用權價金及骨灰(骸)存放設施之管理費。……第一項之管理費,不得低於該項所定一切費用之12%;依前項後段規定每期支付之管理費,不得低於每期支付費用之12% 。」

        消基會認為12%以上的管理費規定過於含糊,相關業者的規模有大有小,經營成本不一,這12%的數據是如何訂出應對社會說明清楚;且站在消費者保護的角度,收取管理費用應訂定的是收費上限,而非下限,以免部分業者連年調高管理費用,受害的就是消費者。

        3消費者的終止權益

        依據新修正的「骨灰(骸)存放單位使用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二十條「契約標的使用時繳交證明及使用定義」,對於「已使用」的定義為:

               (1)消費者申請存放骨灰(骸)時,應持火化許可證明、起掘許可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及使用權證明向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業者辦理骨灰(骸)存放手續,手續完畢即為使用。

               (2)消費者購買骨灰(骸)存放單位使用權,尚未辦理前項存放手續前,如買賣契約標的經「指定至樓區排層號」者,視為使用。

        消基會認為,購買塔位,如買賣契約標的經「指定至樓區排層號」者,即視為使用,不能任意終止契約與退費,此將嚴重限縮消費者權益,畢竟民眾購買指定停車位也有權轉讓或取消,為何塔位要給予那麼嚴格的限制呢?!

雖然該條例第二十三條消費者有任意終止契約權利,但該條款是在消費者尚未依第二十點規定使用骨灰(骸)存放單位時,得以書面向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業者終止契約,但一旦「指定至樓區排層號」,便喪失了任意終止契約與退費權益,那就失之過嚴了。

        因此,消基會呼籲主管機關內政部及相關業者應重視消費者的權益,確保「殯葬管理條例」和「骨灰(骸)存放單位使用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的實施能真正落實保護消費者的目的。本會建議:

  1.         1.將「非定期使用權」於定型化契約中明確定義,就建物使用年限及消費者購買時尚可使用年限為清楚約定,或不同使用年限不同價格約定,以避免解釋上的爭議。

  2.         2.提供消費者更多明確的資訊與選擇,使消費者能夠做出明智的決策,例如收取的管理費用是如何訂定,應讓消費者知悉,且應訂定收費上限,以免部分業者連年調高管理費用,受害的是消費者。

  3.         3.取消「指定至樓區排層號」者,即視為使用的規定,應訂定更為合理的標準,對消費者友善。

        透過這些措施,我們相信可以建立一個更為公平、透明的殯葬消費環境,讓每位消費者的權益都能得到充分的保障。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