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過8成高齡者曾有被歧視的消費經驗 消基會與壯世代協會共倡消費平權
超過8成高齡者曾有被歧視的消費經驗 消基會與壯世代協會共倡消費平權
2022/10/20
消費者文教基金會與壯世代教科文協會進行「年齡針對性」消費經驗調查註一,發現超過8成高齡者的消費經驗中,曾感受到被歧視。其中超過6成以上對於被貼上與時尚流行絕緣、需要營養保健食品的標籤,感到不舒服。消基會指出,台灣即將進入「超高齡社會」,企業應自我檢視,在提供產品或服務的同時,是否藏有「年齡歧視」的疑慮?同時呼籲企業從產品開發、服務設計源頭就應思考「消費平權」,抓住高齡者消費市場,掌握近2,300億元的潛在商機註二。
依據國發會最新人口推估報告,台灣於2025年進入超高齡社會,「人口紅利」將於2028年消失。近年來壯世代協會積極倡議,應以「壯世代」取代「老人」、「銀髮族」等字眼,重建高齡論述,翻轉各界對高齡的負面認知。面對消費人口年齡板塊的移動,對於企業而言,首當其衝的影響為何?企業是否已做足準備,搶先布局潛在商機?
本次問卷調查主要針對壯世代在消費時是否有被歧視的感受,問卷內容依據店員的服務「態度」、商業的「文化」氛圍、消費的「通路」設施和「產品」內容,共四大面向、12種情境,依受訪者感受的強烈程度予以0-10的評分,選擇0分為完全無感、選擇1-3分為輕度感受、選擇4-7分為中度感受、選擇8-10分則為重度強烈感受。
在12個消費情境中,「產品」面向的年齡歧視感受最為強烈,近9成壯世代對此有感,其中,甚至有35%是達到重度等級的感受;其次為「文化」面向,中重度感受佔比為59%;第三則是,「通路」面向,中重度感受佔比為57%;最後為「態度」面向,中重度感受佔比為49%。
圖:在四大消費情境中,「產品」面向的年齡針對性感受最為強烈,近9成壯世代對此有感
壯世代理事長:企業應傾聽壯世代心聲,及早布局「壯」商機
在「產品」面向的「產品說明文字閱讀性」情境中,高達9成7的壯世代感受被歧視,中重度感受佔比為81%。而在「文化」面向的情境中,超過6成以上對於自己被貼上標籤與時尚流行絕緣、需要營養保健食品或家電,感受到強烈的被歧視感。「這何嘗不是一種刻板印象!」壯世代教科文協會理事長吳春城直言「未來的20年內,台灣的人口結構將變成倒金字塔,50歲以上的人口將大於50歲以下的人口。從本次調查的結果可以了解壯世代消費族群的心聲,企業應該重新思考、翻轉新的商業模式,及早布局『壯商機』,創造企業與消費者的雙贏。」
消基會:高齡者不應受歧視,企業應重視消費平權
「本活動限定50歲以下參加!」某些旅遊行程,基於保護長者的健康與安全而設定參與年齡的限制。然而,隨著醫學與科技的進步,年齡已不再是判斷健康及體力的唯一指標。對於特定年齡的限制,無形中反而強化了中老年人等於身體狀況不佳的刻板印象。此外,對於壯世代而言,進入潮流服飾店被店員詢問「是要幫小孩買的嗎?」,讓他們感受到被歧視,這極可能使得原有的消費意願最後打消念頭。
壯世代的人口佔比逐年增加,企業的產品與消費市場卻慢慢地在脫鉤,消費人口的板塊已逐漸往中高齡在移動,過去的刻板印象或規則,反而讓市場上最有「錢」力的消費者產生「年齡歧視」的感受,這無疑是企業的最大的潛在危機。消基會董事長黃怡騰強調:「超過8成的壯世代在過往的消費經驗中,曾有過『被歧視』的感受,這是一個值得社會與企業深思的問題,在2025年即將邁入超高齡社會的台灣,每5人即有1人是長者,企業應該重視『消費平權』。」


有溫度的服務才是打入壯世代市場的關鍵鑰匙
COVID-19讓中高齡長者數位化,防疫隔離造成民眾減少外出,也激發了中高齡族群使用數位科技的比例暴增。然而,88%已擁有數位化「網路購物絕技」的壯世代,對於企業的數位通路卻仍然感受到「年齡針對性」。數位科技有其便利性,然而消費過程中少了人與人之間的連結,溫度感流失,讓壯世代在消費體驗中感受到不友善。而在實體的消費情境中,「店員消極的回應態度」也讓78%的壯世代感受到不友善的年齡針對性。提供具「情感」和「溫度」的消費體驗或許是企業擄獲壯世代的決勝關鍵。
【註一】
問卷調查時間:2022年8月22(一)~9月4日(日)
問卷調查對象:50歲以上民眾
問卷調查方式:網路問卷
問卷有效樣本數:723份
【註二】根據國家發展委員會人口推估資料(2022年8月),臺灣50歲以上人口高推估有930萬人,且逐年增加中,顯示壯世代消費市場也在逐年擴大。本次問卷調查亦發現,壯世代每月平均消費金額落在2萬至3萬元間,潛在市場高達2,300億商機。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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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心食安! 國外進口青花菜、葡萄及蘋果 農藥殘留調查測試報告
今(2022)年1月時,消基會曾進行市售12件草莓(6件國產、6件進口)農藥殘留檢測,結果有2件國產與4件日本產的草莓農藥檢測結果不符合規定,檢測數據顯示國外進口蔬果雖然經過海關邊境檢驗程序,但仍有農藥殘留的疑慮。 據美國非營利環保機構「環境工作組織」(Environmental Working Group, EWG)歷年來分析美國農業部和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的數據,針對47種水果和蔬菜中的農藥進行調查,統計指出2022年最「髒」的12種蔬果清單為:1.草莓、2.菠菜、3.甘藍、羽衣甘藍與芥菜、4.油桃、5.蘋果、6.葡萄、7.甜椒和辣椒、8.櫻桃、9.桃子、10.梨、11.芹菜、12.番茄。 為此,消基會乃搜尋歷年5月份臺灣進口量較多的蔬果,包括青花菜、葡萄、蘋果等,其中葡萄與蘋果名列在美國「環境工作組織」發布的最「髒」12種蔬果清單中,青花菜則為消費者經常食用的蔬果之一。有鑑於此,本次(2022年5月)消基會乃選定市售進口青花菜、葡萄與蘋果等3種國外進口蔬果進行農藥殘留的檢測,以了解國外進口到臺灣的蔬果中,是否仍有農藥殘留的問題,提供檢測結果和注意事項予各界及消費者,作為選購前和食用前的參考。 採 樣 於本(2022)年5月底,本會市調人員前往位於臺北市與新北市的量販店、超市等販售通路進行採樣,共計取得18件樣品。其中8件蘋果,係分別來自美國、紐西蘭、智利及南非;7件葡萄則分別來自澳洲、智利及日本;3件青花菜分別來自美國及越南。(調查項目與測試方法請見表1) 表1、調查項目與測試方法 調查、測試項目 調查、測試方法 調查、測試標準 調查、測試單位 價格調查 換算每顆或每臺斤價格 比較每顆或每臺斤價格 消基會 殘留農藥檢驗 農藥殘留380項:衛授食字第1081900612號「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多重殘留分析方法(五)」 衛授食字第1111300921號《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 財團法人台灣商品檢測驗證中心 二硫代胺基甲酸鹽:衛授食字第1071902338號「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殺菌劑二硫代胺基甲酸鹽類之檢驗(二)」 本次農藥殘留調查與檢測結果(請見表5) 本次8件蘋果樣品中有1件未檢出農藥,7件檢出1~4種農藥,其中1件檢出不得使用於蘋果的「陶斯松」(相關作用說明請見表2),為編號2號「翠玉蘋果」。 7件葡萄樣品檢出1~6種農藥,惟檢出的農藥種類與檢出量皆符合《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 3件青花菜樣品皆未檢出農藥。 本次農藥檢測不合格的2號「翠玉蘋果」樣品,已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5款規定,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情形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依同法第44條第1項第2款應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1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表2、本次檢出不可使用於蘋果的農藥 農藥名稱 作用 說明 陶斯松(Chlorpyrifos) 殺蟲劑 陶斯松是一種殺蟲劑,被使用於防治蟑螂、跳蚤和白蟻,也被使用在某些寵物跳蚤和壁蝨。 陶斯松會緊密地吸附在土壤顆粒,不與水混合,所以幾乎不會進入供水系統。 吸入含陶斯松的空氣,可能會產生各種神經系統的影響,包含頭痛、視力模糊、淚流不止等。暴露於高濃度可能會導致嚴重的出汗、腸道失控、嚴重的肌肉顫抖、抽搐、失去意識(昏迷)或死亡。 資料來源:國家環境毒物研究中心-食品安全資訊網。 結論 本次檢出的農藥作用種類,蘋果的殺蟲劑檢出數量高於殺菌劑,葡萄則是殺菌劑高出於殺蟲劑,至於生長調節劑只有在蘋果檢出,其中葡萄因為在不同的生長階段皆被噴灑不同農藥,故本次檢測發現,檢出較多種類的農藥殘留(詳見表3)。 表3、測出農殘種類數量及作用品項數量(未計入不得使用的農藥) 編號 測出農殘種類總和 農藥作用種類統計 殺菌劑 殺蟲劑 生長調節劑 蘋果 1 3 2 0 1 2 3 2 0 1 3 3 1 2 0 4 3 1 2 0 5 0 0 0 0 6 1 0 1 0 7 1 0 1 0 8 4 1 3 0 總計 18 7 9 2 葡萄 9 4 3 1 0 10 3 2 1 0 11 5 5 0 0 12 5 3 2 0 13 3 3 0 0 14 6 4 2 0 15 1 1 0 0 總計 27 21 6 0 青花菜 16 0 0 0 0 17 0 0 0 0 18 0 0 0 0 總計 0 0 0 0 比較本次檢出的各項農藥,臺灣衛福部、美國環保署(USEPA)、聯合國食品法典委員會(CODEX ALIMENTARIUS)及歐盟(EU)的農藥殘留限量標準(詳見表4),我國的農藥標準與美國較相近,其中「二苯胺(Diphenylamine)」(生長調節劑)在歐盟的標準比其他三個區域低,本次2件檢出二苯胺的蘋果樣品,其產地均為美國,1件為0.05 ppm,另一件為0.13 ppm,雖均符合我國標準,但相較於歐盟標準,則是相等或略高。二苯胺是用來保鮮、防腐和抗氧化的農藥,例如用於蘋果果皮上的打蠟成分中,研究指出:二苯胺因為可分解出致癌物亞硝胺,有一定的風險存在。 另一項被檢出的「大利松」在蘋果與葡萄的農殘標準,我國的標準也是分別高出歐盟的標準100及50倍,本次有1件蘋果(智利產地)檢出大利松0.05 ppm,符合國內標準,但高於歐盟的標準。 表4、本次檢出農殘種類、其檢出數量及我國與國際間標準列表 農藥種類 英文 檢出數量 作用 我國與國際間標準列表 臺 灣 單位ppm 美國EPA 單位ppm CODEX 單位mg/kg 歐盟 單位mg/kg 蘋果 葡萄 蘋果 葡萄 蘋果 葡萄 蘋果 葡萄 護汰寧 Fludioxonil 5 殺菌劑 5 2 5 2 — 2 5 5 Fenhexamid Fenhexamid 5 殺菌劑 — 4 — 4 — 15 0.01 15 亞滅培 Acetamiprid 4 殺蟲劑 1 1 1 0.35 — 0.5 0.4 0.5 派美尼 Pyrimethanil 4 殺菌劑 7 4 15 5.0 — 4 15 5 剋安勃 Chlorantraniliprole 4 殺蟲劑 0.5 1 1.2 2.5 — — 0.5 1 賽普洛 Cyprodinil 4 殺菌劑 1 3 1.7 3.0 — 3 2 3 白克列 Boscalid 3 殺菌劑 2 1 3 5 — 5 2 5 二苯胺 Diphenylamine 2 生長調節劑 10 — 10 — 10 — 0.05 0.05 腐絕 Thiabendazole 2 殺菌劑 5 5 10 — — — 4 0.01 大利松 Diazinon 1 殺蟲劑 1 0.5 0.5 — — — 0.01 0.01 賽安勃 Cyantraniliprole 1 殺蟲劑 0.5 — 1.5 — — — 0.8 1.5 Flupyradifurone Flupyradifurone 1 殺蟲劑 — 3 0.7 5 — 3 0.6 3 滅達樂 Metalaxyl 1 殺菌劑 0.2 2 0.2 2 — 1 1 2 納乃得 Methomyl 1 殺蟲劑 0.5 2 1 — 0.3 0.3 0.01 0.01 快諾芬 Quinoxyfen 1 殺菌劑 — 2 — 2 — 2 0.05 1 可尼丁 Clothianidin 1 殺蟲劑 1 1 — 0.6 — 0.7 0.4 0.7 百克敏 Pyraclostrobin 1 殺菌劑 1 2 1.5 2.0 — 2 0.5 0.3 益達胺 Imidacloprid 1 殺蟲劑 0.5 1 0.5 1.0 0.5 1 0.01 0.7 滅芬農 Metrafenone 1 殺菌劑 1 2 1.5 4.5 — 5 1 7 速殺氟 Sulfoxaflor 1 殺蟲劑 0.5 2 0.5 2.0 — 2 0.4 2 得克利 Tebuconazole 1 殺菌劑 1 2 1 6.0 1 6 0.3 0.5 陶斯松 Chlorpyrifos 1 殺蟲劑 — 1 — 0.5 — 0.5 0.01 0.01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美國環保署(USEPA)食品中農藥容許量介紹網站、聯合國食品法典委員會(CODEX ALIMENTARIUS)、歐盟(EU)。 經由本次調查測試,消基會提供以下建議: 給消費者之建議 本次8件蘋果、7件葡萄、3件青花菜樣品中,僅1件蘋果樣品的農藥殘檢不合格,檢測結果與今年1月進行的市售草莓農藥殘檢相比,本次合格率與農藥使用種類、數量都明顯較佳,顯示蘋果、葡萄與青花菜是比草莓農藥殘留風險較低的蔬果。消費者選購蔬果時,除應優先選擇符合國家標準之外,亦可視個人喜好,將符合國際農藥殘留標準或是檢出農藥殘留數目納入選購參考。 消費者清洗蔬果時可參考三步驟。 第一步「浸泡」:將蔬果浸泡在水中約3分鐘,讓表面的農藥溶解; 第二步「沖洗」:打開水龍頭,用流動的清水沖洗蔬果,讓水流把殘留的農藥帶走; 第三步「切除」:使用刀具切除蔬果的蒂頭、根部、或表皮等不容易清洗的凹陷部位。 以正確的方式清洗蔬果,除去這些附著在蔬果上的殘留農藥,就能降低攝食農藥的風險,吃得健康又安心。富含蔬菜和水果的飲食對健康的益處,超過攝食農藥的風險。消基會建議國人遵循衛福部國民健康署的建議,選購當季、在地、色彩多樣、原態水果,養成「3蔬2果」的健康飲食型態。 給政府之建議 本次檢驗結果顯示,進口青花菜為農藥殘留風險最低的蔬果,因此建議可調整抽驗比例,將邊境檢驗能量轉移至農藥殘留風險較高的蔬果,依農藥殘留檢測結果統計農藥殘留風險高低以調整檢驗量能,讓邊境檢驗能發揮最大效能,在第一線為消費者的健康把關。 給業者之建議 由於各國的氣候、環境、種植及施藥方式不同,各國的農藥殘留容許量有所差異,提醒業者在辦理蔬果進出口時,應注意進出口國與我國的農藥法規,可能有不同的情況,進口蔬果皆須符合我國《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的規定。業者可參考《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及附表的相關資訊,以免進口蔬果因農藥殘留不符規定,造成退關或遭銷毀的情形。本次農藥殘留標準查詢步驟,如:(1)從《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的附表五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表中農作物類農產品之分類表,在農作物類農產品欄,找出對應的類別,如青花菜、葡萄、蘋果,對應的類別分為5.包葉菜類、15.小漿果類、17.梨果類;(2)從附表一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表(該表中未列者,均不得檢出),找出葡萄(蘋果),分別得到96(92)筆或在作物類別欄找出小漿果類(梨果類),可分別得到75(72)筆;(3)從附表一國際普通名稱欄及普通名稱欄,找出對應之農藥英文名稱及中文名稱;(4)從附表一容許量欄,找出對應之殘留容許量標準。以1件蘋果樣品檢出「陶斯松」為例,在步驟(3)找不到「陶斯松」,即表示為不得使用於蘋果和梨果類。再以2件蘋果樣品檢出「二苯胺」為例,在步驟(3)需用diphenylamine及梨、蘋果、蘋果汁作物類別,才能找到其對應容許量5.0、10.0、0.5 ppm。 ※本檢驗報告僅對消基會採樣的樣品負責。 ※表5請見《消費者報導》雜誌2022年10月號頁32~35。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遊戲玩家動起來!消基會呼籲消費者參與線上遊戲第三方查驗,查驗遊戲機率真實性
若論目前全世界最多人玩的休閒活動是什麼?根據SuperData 2020 Year In Review Digital Games and Interactive Media資料顯示,全球線上遊戲人口已達27億人;其中台灣遊戲人口佔其中的1,500萬人。而在前兩年,2018年7月,一份來自荷蘭的「遊戲與電競市場調查組織」發佈的報告顯示,針對全球28個國家/地區公開的2018年遊戲消費預測報告,當時台灣以1,450萬名玩家,花費達13億美金(約新台幣390億元),在全球遊戲市場排列第15名;2年後的資料,2020年台灣遊戲人口則達1,500萬名,台灣手遊營收排名已占全球第7名,付費玩家產生的營收排名,也到了全球第三名,顯見全球線上遊戲的風潮驚人,台灣排名更是居高不下。 臺灣遊戲人口及消費排名;資料來源:SuperData 2020 YEAR IN REVIEW DIGITAL GAMESAND INTERACTIVE MEDI App Annie、2021 台灣遊戲產業分析與行銷洞察、數位產業署健全數位娛樂環境與開發者輔導創新計畫整理 早期的線上遊戲是以付費包月制為主要營運模式。由玩家每月固定消費一筆百元台幣的金額,取得登入遊戲的使用權利。到了中期,線上遊戲陸續轉變成免費商城制,意即玩家不再需要包月就可免費暢玩遊戲,但這時的遊戲中新增了虛擬商城系統,玩家可以選擇是否花費新台幣儲值遊戲點數,來購買遊戲中的道具、時裝、轉蛋,使遊戲體驗變得更加順暢、裝備更強、遊戲進度更快、操作更便利。這種用新台幣儲值的動作於現今稱作「課金」,而花費高達新台幣至數萬、十萬的玩家,又被尊稱為「課長」。到了後期,遊戲的虛擬商城中,會販賣一種「虛擬戰利品箱」,虛擬戰利品箱在每種遊戲裡呈現的樣貌,都不同,通常為「寶箱」、「轉蛋」、「寶石」、「卡牌」等樣貌,打開之後,玩家可以獲得「隨機」道具或寶物,遊戲中也增加「抽獎」的概念,但其中稀有、素質好、價值高的寶物,能被抽到的機率極低,因此常有玩家願意花費大量的金錢來個十抽、二十抽、甚至百抽,以求遊戲可以玩得更順暢。 線上遊戲轉蛋機率高幾何? 業者說歸說,消費者問號多多 然而,當大家開始熱衷線上遊戲的轉蛋、寶物的抽取後,卻也漸漸的發現,寶物被抽到的機率頗有疑慮,尤其有為數甚多的國內外消費者明明投資了數萬或數十萬、百萬的課金,卻總是抽不到想要的寶物,近期最有名的網紅事件,即引發了軒然大波。 因此,2021年6月13日,在國家發展委員會所設置的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上,正式有一位消費者Paul,依照政府規定,提出:「討論台灣線上遊戲轉蛋法推動」一案,最終獲得高達6,560人次的附議,9月30日正式等候權責機關回應。 因應民意 修法之外,建立查驗機制 為此,經濟部工業局(業務現已移撥至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於2022年08月10日因應消費者訴求而公告修正「網路連線遊戲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六點規定,要求業者應揭露機會型商品或活動之機率,並訂於2023年1月1日生效。至於未來俟上述「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六點規定生效施行之後,對於業者公告的機率是否屬實?必然會引起各界的關注。這部份除了需要業者自律、主管機關的輔導以及消保單位提供民眾申訴救濟外,輔助的「查驗機制」的建立,則是法規能否被有效落實的關鍵。 由於目前國際上並沒有相關作法,因此經過甫於八月底成立的數位發展部所屬的數位產業署邀請數位遊戲產業自律推動委員會、台北市電腦公會等有關部門的多方討論,並請臺灣科技大學資工系戴文凱教授所領導研究團隊參與研析之後,預計針對遊戲內的特定活動,募集玩家抽獎過程的紀錄影像檔,加以統計分析,比對機率是否符合統計學之信賴區間,提供玩家、業者以及消保機關,共同來驗證、參酌與判斷。 為了強化查驗推廣計畫,數位產業署特邀請民間非營利組織: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加入推廣行列,希望透過與消基會的合作能夠使第三方查驗計畫的執行更加順利,並且將相關資訊透過消基會的知名度增進消費者的連署效益,透過消費者集結的力量,參與查驗方法研析計畫,查驗業者所推出的「轉蛋機率」是否貼近他們所宣稱的機率,以擴大消費者保護的權益以及查驗的成效。 至今年年底,本計畫預計試辦抽查20款遊戲內機會型商品或活動,篩選標準則以熱門、新上市,並有轉蛋機制之遊戲為主,第一波預計抽查遊戲名單,將依據活動推出時程,於查驗網站加以確定並更新(網址:https://gacha.gamelab.com.tw/)。 以「玩遊戲」方式參與查驗調查 消費者也可以共同參與,揭開「機率」神秘面紗 消基會表示,線上遊戲消費者在國內已高達1,500萬人,每天面對網路遊戲業者鋪天蓋地的廣告宣傳,轉蛋機率應予落實管理,方為公平的根本,因此,為達到線上遊戲發展正常化,呼籲消費者應挺身而出,以「玩遊戲」方式,親力參與本次活動,協助進行第三方查驗活動,以消費者的力量,共同查驗遊戲公司的轉蛋機率是否符合其宣稱,揭開遊戲公司「機率」的神秘面紗。(加入查驗行動的網址:https://gacha.gamelab.com.tw/) 台北市電腦公會表示,多數業者在法規生效前已經標示機率,透過這個機率查驗的試辦,一方面凸顯產業自律形象;另一方面推廣並落實新的管理法規,讓玩家共同來關心自身權益。未來,業者如有實務上機率標示的困難,公會將協助溝通輔導,也希望可以建立更多消費者與業者間可信任的查驗機制,共同維護健康與公平的遊戲消費環境。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石斑魚採樣藥檢結果出爐 保障食安 兩岸應共同打擊不法、保護消費者
【記者會直播回看】 石斑魚採樣藥檢結果出爐保障食安 兩岸應共同打擊不法、保護消費者 今(2022)年06月10日,中國大陸海關總署對於來自台灣地區輸出至大陸的石斑魚,以經檢出使用禁藥為由,宣布自6月13日起暫停台灣地區石斑魚的輸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聞訊,立即委請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辦理採樣檢測,三日之後,即6月16日,漁業署立即公布畜產會採樣檢測供貨給2艘搬運船、發生使用禁藥爭議的11家台灣地區養殖場魚體檢驗結果,全部均合格,並未查有違法使用藥物。漁業署並就所有受檢魚體均未檢出有違法使用藥物情形為由,對於對岸海關單位禁止輸入理由,提出質疑。 惟由於負責執行檢驗的單位是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據「畜牧法」第25條及民法規定而輔導設立的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外界質疑由農委會屬轄的畜產會執行檢測,不無「球員兼裁判」的嫌疑,質疑其檢驗結果的公正性。因而,消費大眾對於台灣地區所養殖的各種石斑魚,到底是否使用禁藥而含有危害消費者食安的成分,並未因為畜產會公布檢測結果而平息。 發生此一事件後,6月14日農委會主委陳吉仲透過媒體,「怒斥」大陸片面做法違反國際規範,宣稱政府將再向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提出申訴;7月14日農委會主委陳吉仲再度提出「少吃鮭魚救石斑 」;7月21日復傳出教育部擬祭出6億元,讓石斑魚進入學校營養午餐,供應學童食用……。 以上種種政府部門事後的回應,由於政府首長的出現「情緒性語言」的慣常回應,或者台灣民間不少民眾未能信賴由政府部門公布的檢測結果,認為「讓石斑魚進入學校營養午餐,供應學童食用」的提議,簡直是「治絲愈棼」,除了反對把有食安疑慮的石斑魚送進學童的肚子,議論者認為事情發生之後,不見主管機關農委會理性討論台灣石斑魚違規驗出使用禁藥的毒害事件的對應之道,積極調查事實的真相,昭告台灣民眾,事件到底是怎麼一回事?未來如何杜絕類似事件發生,或與大陸積極交涉,以保障消費者食用安全?反而只出現流於「情緒化」的反應或出現「逢中必反」的過激反應。消基會自事件發生之後,持續觀察至今,惟一直沒有等到政府主管機關,就台灣養殖的石斑魚,到底有無禁藥問題?問題的發生出現在那一個環節上?未來如何改進石斑魚的產銷管理制度,於事後提出進一步的說明,本會認為事件尚未落幕,就事論事,有必要追查真相,以便向熱愛石斑魚美味的兩岸消費者提出一個合理交待。 追求真相,消基會決定自行採樣檢測----石斑魚禁銷事件有待釐清的問題 石斑魚常見種類約有龍膽石斑、老虎斑、青斑、紅斑及龍虎斑等,其中屬於高價位的為龍膽石斑。龍膽石斑屬於石斑當中體型最大的魚種,其肉質細緻、魚皮Q彈富含膠質,深受高檔餐館中客戶的青睞。 龍虎斑為老虎斑的雌魚與龍膽石斑的雄魚,利用人工培育出的雜交種,但在體型方面,龍虎斑體高較高,較接近老虎斑。紀錄中最大體長為95公分,體重約10餘公斤,在臺灣屬於常見養殖魚種,中南部許多縣市皆有養殖。 有鑑於近些年以來,經由台灣地區養殖業精心人工育種與養殖之下,石斑魚中的龍膽石斑與老虎斑魚,已成為市面上單價高、肉質甘美的高級魚種,向來更是宴會必備主力佳肴之一,卻不意因為受到大陸海關退運並暫停進口影響,向來是消費者寵兒的台灣出產石斑魚,在台灣地區的市場上銷路大受影響,並頓時讓台灣地區的消費者產生食安疑慮,許多消費者因之卻步,養殖業者為此叫苦連天。 面對兩岸對於「石斑魚有無使用禁藥」這個爭議發生之後,產生的「不清不楚、人言言殊」局面,消基會為追求真相,決定自行採樣檢測,但在採樣之前,本會認為必需事先思索如下幾個基本問題: ●台灣地區外銷到大陸及港澳地區的石斑魚,是否真的使用禁藥? ●如果真有問題,到底是那個環節出了問題?在石斑魚的養殖、生產、搬運以及使用搬運船運送活魚外銷的過程中,是那一個環節出了問題?是養殖業者出問題?還是石斑魚輸出過程中搬運業者違規施用禁藥? ●如果都沒問題,為何大陸及港澳地區海關單位皆不約而同的接二連三叫停了台灣石斑魚的出口? ●農委會事後固然迅速的委請所屬中央畜產會辦理採樣與檢測,但為何畜產會檢測結果,無法完全取得公信? ●台灣地區有沒有其他值得信賴的檢驗機構,可以作出令人信服的檢驗,好讓台灣及大陸兩岸消費者都可以安心吃石斑魚呢? 本會自對岸於本年六月中旬宣布暫緩進口台產石斑魚之後,即約於同時起至七月底為止,分別在臺北市、新北市、高雄市以及屏東縣等石斑魚的「銷售市場」與「養殖產地業者」,辦理採樣,進行石斑魚是否含有「四環黴素類抗生素」、「孔雀石綠及其代謝物含量」的檢測。本會的檢測是以民間公益組織身分,運用公正採樣及科學檢測方法,提出客檢測數據,並對外公布,目的是為讓兩岸消費者瞭解事實的真相,讓關心的消費者知道台灣地區所產的石斑魚,到底有無問題?如果有問題,又是出在那個可能的環節上。 採 樣 本次樣品係於2022年6及7月間,由本會分自臺北市、新北市連鎖大賣場購得1件(編號1號)、農會超市1件(編號2號)、公有市場1件(編號3號)、傳統市場1件(編號4號)另向屏東縣養殖戶以宅配方式購買2件(編號5及6號樣品)、高雄市養殖場現場購買6件(編號7~12號樣品)。共購得6件龍膽石斑樣品、5件龍虎斑樣品,1件石斑魚樣品,共計12件石斑魚樣品。 其中4件為包裝產品,分別為編號1、2、5及6號,其餘8件為散裝產品。 (調查(測試)項目、方法請見表1) 表1、調查(測試)項目、方法 調查、測試項目 調查、測試方法 調查、測試標準 調查測試單位 價格調查 比較購買價格 — 消基會 標示調查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 四環黴素類抗生素 2021年2月8日衛授食字第1101900018號公告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四環黴素類抗生素之檢驗(MOHWV0036.05) 依據《動物用藥殘留標準》,魚僅准予殘留羥四環黴素,限量0.2 ppm(為百萬分之一),不得殘留氯四環黴素及四環黴素;脫氧羥四環黴素為0.01 ppm 歐陸食品檢驗股份有限公司 孔雀石綠及其代謝物 2013年9月6日部授食字第1021950329號公告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檢驗方法-孔雀綠及其代謝物之檢驗(MOHWV0003.01) 不得檢出 調查及測試結果(請見表2) 一、價格調查 本次採樣取得12件石斑魚樣品,換算每百公克單價介於46~180元之間,單價最高的為編號1號「履歷龍膽石斑菲力」(包裝,家樂福購買);單價最低的為編號11號「盛洋冷凍食品(龍虎斑)」(散裝,盛洋冷凍食品購買)。 二、標示調查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食品及食品原料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品名、內容物名稱、淨重、容量或數量、食品添加物名稱、製造廠商資料、電話號碼及地址、原產地(國)、有效日期、營養標示、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等(詳細條文請見文末)。 經檢視本次樣品其中4件包裝樣品標示,其中有1件編號6號「龍膽石斑(輪切)」(安在專業魚業養殖場宅配購得)係向養殖戶以宅配方式購買的包裝樣品(具有固定密封包裝),其中無任何標示,不符合規範《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規定。 另編號3及4號為散裝樣品,未見產地標示。然而依據《散裝食品標示規定》,未辦理商業登記之販賣業者,因為必須標示產地的散裝食品品項中,並未將「生鮮魚類」列為應標示產地的項目,故不適用上述《散裝食品標示規定》之規範。 至於編號7及11號樣品,則是採樣人員直接赴位於高雄市的養殖戶現場購買所得的散裝產品,購買時是業者從養殖戶的冷凍裝置取出(商家宣稱是自己養殖的),因無法判斷是否確為出售的業者自己養殖的,故其真正產地,還有待主管機關進一步認定。 三、四環黴素類抗生素 本次測試四環黴素類抗生素共7項,為脫氧羥四環黴素(Doxycycline)、氯四環黴素(Chlortetracycline)、羥四環黴素(Oxytetracycline)、四環黴素(Tetracycline)、4-Epimer-tetracycline(4-表異構物-四環黴素)、4-Epimer-oxytetracycline(4-表異構物-羥四環黴素)及4-Epimer-chlortetracycline(4-表異構物-氯四環黴素),後三項為同分異構物。依據《動物用藥殘留標準》,脫氧羥四環黴素殘留容許量為0.01 ppm,羥四環黴素容許量為0.2 ppm,氯四環黴素及四環黴素為不得殘留。 本次採樣的12件樣品,測試7種四環黴素類抗生素,均未檢出(定量極限為0.005 ppm)。 四、孔雀石綠及其代謝物 孔雀石綠(Malachite green,亦稱孔雀綠)最早用於染色之用,其後科學家陸續發現孔雀綠水溶液可以減少真菌感染並可殺死微生物、預防魚類傷口感染、去除魚體內及體外的寄生蟲後,開始用在水產養殖的用途上。孔雀綠會被魚類組織吸收和進行新陳代謝,其代謝產物還原型孔雀綠(Leucomalachite green)會長時間留在魚組織內,造成消費者經攝食魚而暴露於還原型孔雀綠的量比暴露於孔雀綠的量還高。基於研究發現,還原型孔雀綠具致突變性,會誘導雌性小鼠產生肝細胞腺瘤及癌症,世界衛生組織食品添加物專家委員會認為不宜訂定孔雀綠的每日可接受攝入劑量,而且不支持孔雀綠使用於作為食品生產的動物(資料來源:國家環境毒物研究中心)。因此,多數國家都明令禁止於水產品中使用該物質,我國亦在禁用之列。目前我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已將孔雀綠歸類為「第四類毒性化合物」,即「雖無立即性危害、但有汙染環境與危害人體之疑慮」。 本次採樣的12件樣品,測試孔雀石綠及其代謝物,均未檢出(定量極限為0.5 ppb(十億分之一))。 ※本檢驗報告僅對消基會採樣的樣品負責 總 結 消基會指出,此次外銷輸往中國大陸、港澳地區石斑魚為中國大陸禁銷事件,消基會事後辦理的市場產品檢驗,檢測結果均未發現在台灣區市場銷售及養殖場業者自行銷售的石斑魚品有使用禁藥違規情形,此一檢驗結果,固值得消費者欣喜,不必憂心,但是事後深入檢討,本起大陸海關禁運的事件發生之後,我們政府當時的即時回應說法以及因應方式,本會認為容有下述值得省思與改進之處: 一、台灣石斑魚業的「產銷生態」,向來均有「借牌(洗魚)」(或借單洗魚)的現象。今年6月10日大陸海關總署以經檢出使用禁藥為由,宣布自6月13日起暫停台灣地區石斑魚輸入之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固然立即辦理採樣檢測,並於三日之後,即6月16日,公布魚體採樣檢測結果,宣布全部均合格,並未查有違法使用藥物。惟依資料顯示,畜產會僅只針對「供貨(出貨)給二艘搬運船、發生使用禁藥爭議的11家台灣地區養殖場」為魚體採樣對象,對其進行採檢,並未進一步向該11家養殖場以外其他「借牌外銷」的養殖業者(其他未登錄養殖場)同步採檢,由於採驗對象並不完全含台灣的所有業者,以致畜產會快速作成的「局部」採檢結果,無法獲得「完整的公信力」,殊為可惜。 二、其次,台灣地區石斑魚銷往大陸的模式,向來係採取特有的「活魚運輸」方式,由合法登記養殖業者及其他借牌業者將各場所產石斑魚,集中委託專門的「搬運船」負責運送活魚至大陸地區銷售,為此,政府曾依「漁業法」第五十四條第五款規定,訂定「漁船運搬養殖活魚管理辦法」,藉以規範兩岸活魚的外銷運輸活動。此次,農委會漁業署事後所辦理的魚體採樣與檢測,是否亦同時也將採檢對象包括及於「搬運船」運送的魚體在內?如果沒有,政府公布的檢驗結果,是否發生「漏網之魚」,而能說具有完整的公信力嗎? 三、理論上較為務實做法,於今年6月10日大陸海關總署以經其檢驗台灣銷陸石斑魚使用禁藥而宣布暫停石斑魚輸入時,我們的主管機關應該立即向大陸方面索取發生違規禁藥的有關具體事證:例如涉嫌違規的搬運船為何?經檢驗出有違規使用禁藥的魚貨,來源業者為何?係養殖業者事先施用禁藥?抑或搬運船的業者私自在運送過程中使用禁藥?大陸官方檢出違規的事實與檢驗數據為何,是否充份提供我方機構參考,以便據以溯源追蹤,正本清源,追查不法添加,杜絕不法,作為事後強化石斑魚活魚外銷管理制度之用?惟據本會調查發現,兩岸政府的溝通並不順暢,事後似乎並未「務實面對」,開誠布公檢討水產品被禁止輸入之違規原因,以便可以「落實依法管理」,維護石斑魚消費者的食安與健康,而竟流於以「泛政治化」與「情緒化」語言及態度回應,我們不禁懷疑,相關部會首長以挑起「兩岸敵意螺旋」(罵阿共仔)的回應,除了僅是「一逞口舌之快」之外,是否是藉此「移轉焦點」,「避重就輕」,藉此掩飾主管機關對於石斑魚產銷制度管理不力的真相?特別是漁業署對於行走兩岸之間的石斑魚搬運船,其有無在運送過程中違規使用禁藥?漁業署人員的管理是否確實到位,是否依據「漁船運搬養殖活魚管理辦法」及有關食安法規,確實執行登船檢驗、隨船監督,避免給不肖人士有施用禁藥的可趁之機? 四、本次外銷石斑魚被暫停進口爭議發生之後,我政府主管機關雖然在事件發生之初,立即快速交由中央畜產會提出安全無虞的檢驗報告,但是由於負責檢驗並提出報告的畜產會,結構上是由農委會依法設立並監督的所屬機構,我們相信畜產會確實依照農委會指示,戮力執行採檢,並快速提出檢測報告,但是是否因為上述採樣對象的不完足,機關屬性的因素,逐令各界對於畜產會的檢測報告,竟以「左手交給右手」、「球員兼裁判」的原因,對於畜產會的檢測報告,提出質疑。對於政府辦理的檢測結果,受到人民懷疑的現象,本會也同感無奈,也發現仍然無助於解除消費者對於石斑魚是否使用禁藥的疑慮。本會認為,類此食安事件,最好的解決方式便是事件一發生之初,便應邀請具有公信力的民間第三方部門的單位參與並協助採檢,啟動「第三方公正採樣與檢驗」機制,以此模式管控「危機」,以昭公信。四十二年以來,本會長期獨立辦理食安檢測,向來受到消費者信賴,未來如果機會得以受邀以第三方公正單位的身分,參與政府的食安調查作業,相信「政府檢測公信力不足」的現象,可以避免! 消費無國界、人人都是消費者,維護食安,兩岸應共同保護消費者 眼前儘管兩岸關係不佳,但兩岸的經貿往來卻依舊熱絡。2022年1月15日的大陸海關總署統計顯示,去(2021)年台灣對大陸(不含香港)出口總額近達2,500億美元,台灣地區對大陸的輸出,享有高達1700億美元以上貿易順差,達到約1716億美元,創出歷史新高。兩岸貿易的高度依存關係,可見一斑。合理推論,在如此頻繁的兩岸往來關係中,無論是消費者的飲食、衣著、日用品、觀光旅遊或交流住宿,凡與消費者的健康、衛生、安全等相關環節上,兩岸的主管機關均應投以高度的關注,消基會期盼兩岸摒棄成見與敵意,聯手共同打擊不法,共同營造兩岸消費者安全與安心消費環境。畢竟,人人都是消費者,消費無國界,對岸的消費者長期以來既然始終熱愛台灣出產的美味石斑魚,對於他們的食安與消費者安全議題,更值得兩岸政府共同關心。未來兩岸主管機關確有必要共同合作,不應坐視產銷業者違規施用禁藥,而竟視而不見或流於意氣之爭,任令事態停滯無解,最終傷害台灣的養殖業者以及消費者的市場。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每日必吃!與國人健康息息相關 市售食用油多環芳香族碳氫化合物調查測試
油脂為人體必需的營養素之一,為提供人體熱量及必需脂肪酸的來源,而且有穩定神經和細胞、幫助脂溶性維生素吸收與利用的功能,也可以形成保護內臟的保護層。 油脂的來源一般可分為動物性和植物性,動物性油脂來自禽畜類(如豬、牛、鵝油等)、海生(魚油)或動物的內臟、脂肪,植物性油脂大多來自植物的種子,常見的如橄欖油、葵花油、大豆油等。 植物性油脂的製作一般會經過「油脂抽取」及「油脂精製」兩部分。食用植物油「抽取」方法有兩種,一種是壓榨法(原料經過篩選、清洗、浸潤、去皮、破碎、加熱後,以直接壓榨方式使油脂流出);另一則是萃取法(將原料破碎壓成片狀,蒸煮加熱後,以溶劑進行批式或連續式的萃取)。「油脂精製」為經過壓榨或萃取流程所取得的粗製油脂,經過精製或稱為精煉、脫色、脫臭、冬化等步驟,以增加食用油脂安定性及保存性。動物性油脂一般為直接加熱或水煮加熱熬製而成。 苯(a)駢芘(benzo(a)pyrene)是一種多環芳香族碳氫化合物(簡稱PAHs),被國際癌症研究署(International Agency for Research on Cancer,IARC)列為致癌性物質,食物中的PAHs主要來自加工處理過程或烹調方式(如燒烤、煙燻、乾燥、烘焗、煎炸等)。食用油會含有PAHs的原因可能是油籽在乾燥過程中接觸到燃燒產生的氣體或加工過程產生。相關檢測結果顯示某些食用油如花生油、葡萄籽油、葵花籽油和橄欖渣油等的苯(a)駢芘含量相對偏高。 有鑑於食用油是消費者每日必會食用的產品,其產品安全與消費者健康關係密切,消基會進行市售油品多環芳香族碳氫化合物含量測試,提供消費者選購時作為參考。 採樣 於2022年4月間,於新北市連鎖大賣場、餐廳、福利中心及網路電商平臺購買,在實體店面購買10件,電商平臺購買5件。其中含鵝油產品4件(1件含油蔥)、豬油產品1件(含油蔥)、沙拉油油蔥1件(含油蔥)、調合油4件、橄欖油3件及葵花油2件,共計購得15件樣品。(調查(測試)項目、方法請見表1) 調查與測試結果(請見表2) 一、標示調查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規定,食品及食品原料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品名、內容物名稱、淨重、容量或數量、食品添加物名稱、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原產地、有效日期、營養標示、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等。另外「調合油」類包裝標示,須符合「市售包裝調合油外包裝品名標示相關規定」應於外包裝明顯易見處,標明「調合油」字樣等(詳細條文請見文末BOX)。 檢視本次15件樣品,標示均符合規定,4件調合油亦符合「市售包裝調合油外包裝品名標示相關規定」之(一)市售包裝調合油外包裝品名標示原則,第4、5點規定。 二、多環芳香族碳氫化合物(PAHs) 多環芳香族碳氫化合物(polycyclic aromatic hydrocarbons,PAHs)為含碳化合物不完全燃燒所產生的有機污染物,會由食品加工或烹調過程(例如:煙燻、烘焙、乾燥或燒烤等)中產生。國際癌症研究署已報告有多種PAHs具致突變性或致癌性,其中以苯(a)駢芘(benzo(a)pyrene)之致癌性最強,被列為1級致癌物。歐洲食品安全局評估認為,食品中PAHs至少需監測,即苯(a)駢芘(benzo(a)pyrene)、苯(a)駢蒽(benz(a)anthracene)(2B級)、苯(b)苯駢苊(benzo(b)fluoranthene)(2B級)和䓛(chrysene)(2B級)這4個品項(以下簡稱PAH4)。 國內目前相關規範為,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7條規定訂定之《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中,直接供食或作為食品加工使用之油脂,不包括可可脂,其苯(a)駢芘限量為2.0 µg/kg(微克/公斤,以下同);另外「降低食品中多環芳香族碳氫化合物含量之作業指引」中,直接供食或作為食品加工使用之油脂,不包括可可脂及椰子油,PAH4的總和指標值為10 µg/kg。 本次15件樣品,5件含動物油脂,10件植物油脂,均未檢出苯(a)駢芘,但有2件檢出苯(a)駢蒽及䓛,為編號5號「尚旺油蔥香」(成分為沙拉油(軟質棕櫚油、大豆油、芥花油)、蔥頭等)及7號「日清沙拉油」(調合油,成分為大豆油、油菜籽油),含量總和均小於5 µg/kg,符合「降低食品中多環芳香族碳氫化合物含量之作業指引」指標值。 總結 經由本調查測試,提供以下建議: 給消費者的建議 1.選購油品時,應詳細檢視商品標示,不購買來源不明或標示不清之商品。 2.東方飲食習慣用煎、煮、炒、炸的烹調方式,建議加熱溫度不同的烹調方式,應搭配不同的油品;且油脂高溫烹調較容易氧化變質,儘量減少油炸方式,建議消費者可以留意標示上建議的適用烹調方式再使用。 3.人體因飲食暴露於PAHs的來源可為攝取的食物本身存在的PAHs、加工食品過程或烹調中產生,建議消費者保持均衡飲食習慣,避免過量食用加工產品,食物也不要過度烹調。 給主管機關的建議 1.食用油為大部分消費者每日會食用,建議應列為年度食品檢驗計畫,且應將PAH4列入檢測項目,檢驗結果應提供消費者方便查詢。 2.國人外食人口比率高,建議應定期抽驗熟食、便當等業者業務用油,保障消費者權益。 3.食用油適用範圍應列入標示規定,便於消費者清楚知道適用於何種烹調方式。 給業者的建議 1.食品業者應慎選合格原物料來源。 2.對於測到PAH4的油品,即使符合參考規範,建議應監測和追蹤,以消除污染源。 3.建議應標示使用方式,例如「可使用在煎、煮、炒、炸或拌等」,讓消費者清楚知道油品的適用範圍。 BOX「市售包裝調合油外包裝品名標示相關規定」(部授食字第1021350359號令修正): 一、訂定市售包裝調合油外包裝品名標示相關規定: (一)市售包裝調合油外包裝品名標示原則: 1.市售包裝調合油外包裝品名,僅可以2種以下(含2種)油脂名稱為品名。 2.市售包裝調合油外包裝品名中只宣稱1種油脂名稱者,該項油脂需占產品內容物含量50%以上。 3.市售包裝調合油外包裝品名中宣稱2種油脂名稱者,該2種油脂須各占產品內容物含量30%以上,且油脂名稱於品名中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排列之。 4.市售包裝調合油如非以油脂名稱為品名者,不得於外包裝上宣稱和油脂名稱類似詞句,如「○○○風味」或「○○○配方」等字樣。 5.花生油為我國特有之調合油,且與其他植物油調合後,仍可保有獨特風味。為符合國人飲食習慣,其命名方式得不依本規定辦理,但仍應於品名中加標「花生風味調合油」字樣。 (二)「調合油」字樣標示原則: 1.市售包裝調合油應於外包裝明顯易見處,標明「調合油」字樣。 2.「調合油」字樣之字體,長寬不得小於6公厘。 3.「調合油」字樣之字體顏色須與產品外包裝底色明顯不同,俾利辨認。 ※本檢驗報告僅對消基會採樣的樣品負責。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表1、調查(測試)項目、方法 調查、測試項目 調查、測試方法 調查、測試標準 調查、測試單位 價格調查 比較購買價格 — 消基會 標示調查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22條 食品中多環芳香族 碳氫化合物 食品中多環芳香族碳氫化合物之檢驗方法(TFDAO0030.01) 《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benzo(a)pyrene限量為2.0 µg/kg;及參考「降低食品中多環芳香族碳氫化合物含量之作業指引」PAH4的總和指標值為10 µg/kg 財團法人台灣商品檢測驗證中心 ※詳細表2檢驗結果請見《消費者報導》雜誌2022年8月號496期頁59~65。一劑快篩售價315元,簡直是暴利; 快篩劑售價價格錨定效應,產生價格剝削
【記者會直播】 近期當新冠肺炎疫情仍然繼續肆虐台灣之際,變種病毒BA.4、BA.5甚至BA.2.75更有可能來勢洶洶的進入台灣。在政府5月26日起改採「快篩陽性即確診」的政策下,使用新冠肺炎的快篩劑,成為國人檢測是否染疫的重要判別工具。消費者只要個人使用快篩試劑,檢測結果為「陽性」,不分年齡及族群,只要再經指定診所醫事人員研判,即可確定病例為確診。 在這樣的政策下,消費者對快篩試劑需求日益增加;有人偶感不適、有人咳嗽或喉痛時、有人懷疑是否確診時,或者確診者在出關前,判斷自已是否已「陽轉陰」的確認等……,在在都是國人必須使用新冠炎快篩劑的必要時機。所人說,新冠肺炎快篩劑不僅是消費者自我判定確診的方式,更是監測平時生活是否健康的必需品,在疫情尚未結之前,國人對於新冠快篩劑的需求,在未來可以預期一段漫長時間中,若說是新冠快篩劑是「無法一日無他」的「日用品」,也許並不為過。 消費者健康檢測,購買快篩篩成為最大經濟負擔 一位消費者張小姐致電消基會表示,近日她五歲的長子在幼兒園染疫,為此她便開始使用快篩劑來檢測同住家人們5口是否健康,或跟著染疫。很不幸的,在兩三天之內,經過她的家人使用快篩劑檢測後,確定家人相繼染疫;緊接著,染疫之後家人的這段「3+4居隔期間」,她的家人便開始一盒一盒的使用實名制快篩劑:首先是因為新冠病毒潛伏期,一般大約是三天,不會馬上呈現陽性反應,疫情指揮中心也建議消費者至少間隔1天以上再做快篩,因此以她們便以政府所訂的每盒(內裝五劑)公訂售價新台幣500元的快篩劑進行檢測,張小姐說,他們家中第1人有疑似症狀之後,全家五口便在短短的三、四天之內,僅只為了檢測自已及家人是否確診,就先花了新台幣1,000元的代價(購買2 盒實名制快篩劑使用,每盒500元)。 張小姐進一步說,三、四天內,她的家人除了使用快篩劑來確認陽性反應之外,在接下來的「3+4居隔期間」,除了引頸企盼檢測是否陽轉陰,而在居隔期間做的檢測之外,在隔離期滿之後的第一天以及其後數天,還要再使用快篩劑做是否「陽轉陰」的確認。如上所述,張小姐說她的家人從疑似感染到確診,前前後後五位家人,每人至少需要使用5支以上快篩試劑,總共至少需要使用25至30支快篩劑,共計5盒至6盒快篩劑。以她一家五口人為例,若使用配售快篩劑,一劑價格為100元,則需花費2500元至3000元以上。張小姐說,若是使用市售快篩劑,價格可能就會超過5000元以上。這一筆錢,相當於一般家庭半個月的菜錢,張小姐說,現在物價通膨厲害,她們家人染疫之後遇到這種額外快篩劑支出,真會讓荷包禁受不住,希望消基會能為消費者說個話,促使快篩劑價格能夠更加親民! 快篩劑配售價格產生「錨定效應」,率先拉高供應底價 消基會曾在今年五月初召開記者會,對於政府及各界呼籲:「快篩劑一劑難求,政府徵用的快篩劑,應無償供應或提供補助,佐以開放進口,保證價與量的合理供應」。現在,三個月過去了,消基會當時擔心政府為保障進口廠商的利潤,強制將快篩劑售價定為每劑100元的價格,固然有鼓勵廠商進口意願的效果,但消基會也同時擔心當時的公定價,已經高出遴近國家地區的售價不少,政府還以更高的配售價格配售給國民使用,未來一定會造成市售快篩劑售價,只會更高不會更低的「價格錨定效應」!消基會當時的擔憂,事後經過實證調查發現,消基會三個月前的擔憂,現在果然不幸言中!如今台灣地區市售快篩試劑價格,確實一如消基會所預測的高,而政府當時所訂的「公定配售定價」(每劑100元),無形中竟成為市場保底價格,只見所有民間業者一直往加高販售價格,卻不見市售快篩劑因為市場競爭和大量供應結果,發生售價競爭效應,而往下調整。 市售快篩劑售價過高的真相價差最高達3.15倍,簡直是暴利 為此,消基會乃於日前發動台北、台中、台南和高雄志工,進行市售快篩劑的訪價調查(請詳見附件表格,調查期間:6月20日~7月05日期間)。經本會調查發現: 首先,目前市售快篩劑市場價格,無論是「鼻腔快篩」用或「唾液快篩」用快篩劑,市售快篩劑的價格區間,始終停留在一劑125~315元之間,市面上根本沒有出現低於配售價格100元以下的快篩劑,最低的也從高出配售價格的二成五起跳,這項調查結果,在在坐實了消基會三個月前所指出的預言:配售價格定為100元一定會產生「價格錨定」的現象。 其次,此次調查亦發現,市售單支快篩劑平均售價,「鼻腔快篩劑」為:160.94元;「唾液快篩劑」則為:164.58元。其平均售價,均高出配售公定價六成以上。消費者的負擔,顯然過高。其中,售價最高的,竟然以位於台北市的「杏一藥局(台北婦幼店)」(2022.06.28日調查)銷售價格為新每一劑315元為最高,高達配售價格的3.15倍,此外售價新台幣200元上下的售價(依序為280、250、200、180、175不等),亦復占近半數。 本次調查的結果顯示,政府配售快篩劑制定價格的這隻「看得見的手」,實施結果,反而竟然成為持續「堆高」市售快篩試劑價格「居高不下」的一隻黑手! 消基會進一步指出,同樣是以「健康鑑別」為目的其他種檢測試劑,例如以檢測的「血糖試劑」為例,市售由Accu-Chek 羅氏生產的「Guide智航血糖試片」(50片/盒),其售價是新台幣900元一盒,換算成一片,單價為新台幣18元一片;新冠快篩試劑一片為則為新台幣100元~315元,其間的價格竟相差達5.6~15.6倍之多。上述二種檢測試劑製造技術也許不同,製造的難易程度相異不大,但是為何銷售價格卻是相差如此之大?在疫情來襲之際,難道一切有關防疫醫療器材的銷售與訂價,都非得要把消費者當作冤大頭,政府率先把快篩劑配售價格拉高,民間業者接著跟進,持繼加碼,售價居高不下,疫情期間,政府與業者上下交征利,難道不是一起攜手共同趁機發災難財嗎?消費者知道真相之後能不生氣嗎? 市售快篩劑價格騰貴是對消費者的價格剝削,應該趕緊遏止 消基會指出,自四月記者會提出呼籲過後,政府並沒有苦民所苦,在市場供應充足穩定之後,繼續積極的監督市售快篩劑的售價是否過高。消基會以為,若因快篩劑價格不合理的高,消費者選擇不篩不理,將導致台灣染疫人數失控,造成確診黑數一再增加,打垮的將不只是台灣的醫療系統,因之而增加的是消費者醫療支出。迄目前(8月7日)為止,全台已累計超過460萬人以上確診,未來預估尚有1,840萬以上的國人有可能次第染疫,目前市售快篩劑騰貴產生的價格剝削現象,應該趕緊遏止,「解鈴還須繫鈴人」,政府應該從以下三個方向試加導正: 一、市售快篩劑價格太貴,是政府為配售快劑定價為每劑100元之後產生的「價格錨定」效應所致,追根究底,首先在於政府應檢討目前由政府辦理「徵用、定價、訂定配額」方式,辦理「公家配售」現行制度,是否應予改絃更張。本會認為,目前台灣地區用來作為檢測用快篩劑的供應數量,並未如前年口罩短缺時嚴重;而且,快篩劑也並非如口罩一樣,人人需要隨時使用。所以快篩劑是否需要如當時口罩國家隊的做法,繼續辦理「公家配售」制度,本會認為主管機關此時可以檢討評估。主張停辦的理由,除了快篩劑配售價格訂價過高的不當之外,亦證實配售價格確所產生的「價格錨定」現象,對於市售價格遍高,產生推波助瀾的效應;抑且,快篩劑單價金額頗高,若透過由國家提供補助方式配售,長期而言,對於國家財政,也形同是一項由納稅人提供的負擔。畢竟,疫情不知蔓延至何時?而且以當時的口罩國家隊為鑑,快篩劑的徵用,一直有國家收購價格不明、獨惠特定廠商等坊間四起的流言,與其政府為難,本會建議,認真檢討快篩劑徵用配售制度是否停止,此其時也。 二、其次如果政府認為當前的「快篩劑配售制度」仍有保留的必要,果此,政府就更應該帶頭檢討調降快篩劑供應價格的必要性,並佐以開放快篩劑零賣、(對於中低收入及社會弱勢者)擴大快篩劑免費供應、並對於確診者提供購買補助等方式,從政府既有的供應面著手,引導售業者降價,致力減輕消費者負擔。 三、三個月前快篩劑供應不足時,政府為及時加強供貨量與,因而祭出保證收購價格,向「民間友人」購買快篩劑,固然及時滿足了國人對於快篩劑的需求,但是因為「定價顯然過高」的「保證蒐購價格」,一旦成型之後,對於由此產生的「價格錨定」效應,在政府價格不再往下調整的前提下,每劑100元的配售價格,必將成為保底價格,成為政府保證民間者可以賺取更高利潤的起跳點!解決價格騰貴現象,除了政府採取上述調降手段之外,主管機關(例如:衛福部及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還應該進一步主動介入調查,對於市售價格予以有效管理,從中瞭解市售價格是否有「不當約定價格(price fixing)」、「非法(價格)壟斷」等「市場力量不當與違法聯合與壟斷」情形,讓目前市售價格導向暴利的不合理現象,儘快消除。 四、此外,向政府購買快篩劑時,仍然受限於原先制定的「限量限購」的條件,民眾必須一次購整整五劑,在數量上面毫無選擇空間,換算單劑價格雖為100元,但一次得買五劑的情況下,對於只需要少量應急的消費者,只好被迫「過度消費」,或者被迫轉向市售業者購買較貴的「單劑」包裝,「一次買五劑」的銷售模式形同剝奪消費者選擇的權益,「為淵驅魚」,迫使消費者用更高價格購零星單劑。政府供應的配售快篩劑,除了降價之外,亦宜開放零賣,讓僅有單劑需求消費者,都可以方便取得單劑供應。 最後,消基會呼籲,今年四月政府實施快篩劑配售制度所產生的「價格錨定效應」,確實已成為如今市售快篩劑售價居高不下的原因,政府除應帶頭降低快篩劑配售價格外,主管機關更應積極調查現有市售價格不合理偏高的現象,針對其中的不法現象,依法處罰,讓市售快篩劑銷售的市場競爭機制,早日回歸正常,以免目前快篩劑銷售價格過高,形成消費者不合理負擔的問題,儘速迎刃而解。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說明:本會於8月8日發佈「台北市的「杏一藥局(台北婦幼店)」(2022.06.28日調 查)銷售價格為新每一劑315元為最高」一事,杏一藥局當天說明:出現較高價格是來自單家門市人員未即時因應更換價格標之疏失,以至於造成外界誤解,杏一未來將會加強監督,以防相關事宜再發生。 杏一藥局來函:https://static.iyp.tw/40125/files/ef61566d-5f33-4601-a3f6-8bfcd41b4f5f.docx (貼至9/15日止)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消基會呼籲建立「維修免責條款」保全專利權又兼顧消費權益,是解套良方
日前,德國賓士汽車公司跨海來台打專利戰,控告國內車燈大廠帝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帝寶公司」)設計侵權,智慧財產法院於111年7月14日做出二審宣判,帝寶公司原應支付賠償金,從原本3000萬元減到1800萬元,但仍維持侵權判決,每年產值逾2千億元的台灣汽車零組件產業,挨告危機仍未解除。 針對這項涉及汽車副廠零配件龐大市場的跨國官司,在「專利權」和「合理消費權益」天平的兩端拉扯,產官學界也各有許多支持者搖旗吶喊,到底這一場汽車副廠零配件官司影響著消費權益有多深遠呢? 保護「專利權」固然重要, 「有選擇」才是符合消費者合理權益的積極作法 對此,消基會表示,副廠零件應在合理保護專利期限之後應開放「維修免責條款」方能兼顧汽車大廠利益,又能兼顧保護消費者合理權益。 目前,世界各國汽車大廠,將原廠汽車上所有的零配件在世界各國全部申請專利權的保護,一旦這些零配件都得到專利權的保護,任何未經汽車原廠同意生產相同零配件的副廠,就會構成侵害汽車原廠的專利權,汽車原廠可以提起訴訟,禁止副廠繼續生產侵害其專利權之零配件,同時要求高額的賠償。副廠擔心若生產相同的零配件就會被告,沒有工廠有辦法承擔這樣的風險,久之市面上恐不會再有副廠的零件存在,若維修零件被原廠壟斷,市面上恐再也沒有副廠的零件供消費者選擇,從而,消費者的車輛使用一段相當時間後,難免有需要維修零配件的需求,在副廠零配件被消失後,日後修車時也只能以較高費用向原廠購買零配件與維修服務,這樣對消費者而言,無異於不能自由選擇想要消費的產品與自由,對消費者的權益顯有影響。 「維修免責條款」不用面對侵害專利權問題,是解套良方 這個問題並非我國獨有,在歐美各國也已經討論了許久,而歐盟經過長年研究,更是已經有了解套的方法,也就是在《歐盟設計法》內增加「維修免責條款」,把副廠在維修汽車的目的以恢復其原有外觀範圍內,生產與原廠相同的零件排除在侵犯原廠零配件之專利權之效力外。 有了維修免責條款,副廠就可以生產取代原廠的維修零件、維修廠可以副廠零件進行維修服務,而不用面對侵害專利權的問題,使消費者在愛車出現擦撞或日常使用耗損的情形下,可以用親民的價格買到維修零件與服務,使愛車回復至原有的外觀以及狀態。有了維修免責條款,汽車的第二次市場也必須接受競爭的考驗,不論是原廠還是各別副廠,都必須用價格以及品質來彼此競爭,消費者可以有更多的選擇,得到最合適的商品。 目前國際上已有多國設有「維修權益條款」:德國、英國、義大利、西班牙、荷蘭、愛爾蘭、澳洲、波蘭、奧地利、比利時、盧森堡、拉脫維亞、匈牙利、新加坡及其他前英國殖民地等。 消基會曾於2018年8月曾倡議「維修權益條款」入法之重要性,並調查國內各廠牌汽車零組件價格,發現零件價差可達2至19倍;只是官方單位擔心影響廠商重大權益,偏向不同意增訂「維修權益條款」,以致就算在國內有頗高聲量的討論,主管機關仍「靜觀其變」,以致日前這起跨海來台的專利戰,維持侵權的判決,嚴重影響了消費者權益,消基會殊為遺憾! 事實上,眼見國外各國已經紛紛在往合理的「維修免責」方向傾斜,以兼顧原廠和消費者權益,反觀國內主管機關反而靠向原廠或根本默不做聲,任由原廠和消費者權益拉扯,這實在有失主管機關的權責和應有的擔當。 消基會主張,專利權是因法律而定的專有(屬)權利,只應享有其一定的權限範圍,不能造成專制,形成「霸王條款」,妨害社會的公共利益。因此,消基會呼籲:我國也應該限制汽車原廠的專利權,給予副廠業者生存的空間,讓消費者購入的車輛在一定期間後有副廠零件可供選擇,以免一輩子被原廠汽車業者綁架,方是消費者的合理權益。 消基會強調,若主管機關因種種原因,不願修改專利法,將讓「維修免責條款」入法,那麼,消基會建議可考慮在「消費者保護法」下增訂「維修免責」相關條款,用消費者保護精神,保障使用汽車消費者的合理權益。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別讓消費者承擔健康及安全風險, 烹飪加熱避免不當使用燃料膏
平價又親民的小火鍋、臭臭鍋,或是清蒸鮮魚、蝦、蟹等佳餚,為了提升用餐體驗或加熱食材,部份餐廳業者選擇便利的燃料膏,做為餐桌上即時加熱的燃料。 曾有消費者表示,在吃小火鍋時,因用餐環境通風不佳,燃料膏燃燒揮發的氣體讓眼睛感覺異常不適。此外,媒體也都多次披露,燃料膏直接添加於仍有餘焰的盛裝器皿,瞬間引燃造成燒燙傷的用餐悲劇。 據了解,市售烹飪用的燃料膏,其主成分可為乙醇、乙二醇、甲醇等醇類原料,而多數燃料膏的內容物係以「甲醇」為主,原因在於甲醇價格便宜,且燃燒效能佳,而廣受餐飲業者喜愛。「甲醇」是一種有機化合物,揮發性高、無色、易燃且有毒,易對眼睛造成刺激,接觸到皮膚也容易造成接觸性皮膚炎及過敏。 以甲醇為主成分的燃料膏,要留意安全上的危害:一、避免透過呼吸及皮膚接觸進入體內;二、避免不當使用,造成引燃及爆炸;此外,商品保存上,燃料膏商品多為瓶裝,開封後不僅不宜存放在密閉空間,甚至開封後久儲,也可能因蓄積的濃度,引發爆炸,所以,必須儲存在通風陰涼,且小孩不易拿取的地方。 消基會也發現,部份市售燃料膏產品逕以「酒精」膏為商品名稱,實非消費者認知之酒精(乙醇)作為主要原料,有誤導消費者與標示不實之嫌。 為瞭解目前國內市售「燃料膏」之安全性,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合作於各大販售通路隨機購買10件燃料膏商品進行檢測;項目包含「主要成分」及「中文標示」兩大項。 一、 「主要成分」:依據國家標準CNS8523「含甲醇製品中之甲醇檢驗法」,檢測主要成分及含量是否與標示一致。 二、 「中文標示」:依據《商品標示法》第9條規定:商品於流通進入市場時,生產、製造或進口商應標示下列事項: (一) 商品名稱。 (二) 生產、製造商名稱、電話、地址。屬進口商品者,並應標示進口商名稱、電話及地址。 (三) 原產地。 (四) 主要成分或材料。 (五) 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等;其淨重、容量或度量應標示法定度量衡單位,必要時,得加註其他單位。 (六) 國曆或西曆製造日期。但有時效性者,應加註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 另,依據經濟部107年11月23日經商字第10702425870號解釋令(自108年6月1日生效):「市售燃料膏應依據《商品標示法》第10條規定:「商品有危險性、與衛生安全相關或具有特殊性質或需特別處理,應標示用途、使用與保存方法及其他應注意事項。」,故市售燃料膏瓶包裝,應標示包含「如需補充本產品,請直接更換器皿再添加本產品,以免發生危險」或類似用語。 檢測結果: 本次檢驗件數共10件,經檢測「主要成分」併查核「中文標示」,「主要成分」計有2件不符合《商品標示法》規定;而「中文標示」計有4件不符合《商品標示法》規定。 其中「主要成分」不符之商品為,項次4「純燃料膏(工業酒精)(甲醇)」及項次5「純工業酒精」,2件商品主要成分皆標示為99.9 %木精(甲醇),實際檢驗結果皆為甲醇,且含量僅66.8 %,含量標示不一致。「木精」為甲醇別名,又有「木醇」之稱,源自於曾經其主要的生產方式是自木醋液(為木材乾餾或裂解的產物之一)萃取。 另外,「中文標示」不符之商品為,項次3「夜來香燃料」商品資訊標有「酒精膏」(以小及紅色字體標示在商品名稱後),與主要成分標示為「甲醇」名稱不一致;項次4「純燃料膏(工業酒精)(甲醇)」未標示原產地、製造商電話;項次5「純工業酒精」未標示注意事項用語;項次8「城乙-酒精膏」商品名稱標示為「酒精膏」與主要成分標示為「甲醇」名稱不一致,亦未標示製造日期、有效日期或期間、原產地、注意事項用語。 若商品標示與實際含量不一致,恐對消費者在選擇產品上產生誤導,且未標示相關注意事項用語,在使用安全上恐造成可能性的危害。關於商品不符規定之處置,標準檢驗局表示,酒精膏商品非屬該局公告應施檢驗品目,本次採購檢測查核不符合《商品標示法》規定者,已函請經濟部中部辦公室依《商品標示法》處理。 檢測項目及檢測標準/法規 檢測項目 檢測標準/法規 檢測項目:主要成分 CNS 8523「含甲醇製品中之甲醇檢驗法」 標示查核:中文標示 《商品標示法》第九條 經濟部107年11月23日經商字第10702425870號解釋令 二、 檢測/查核結果 (一) 主要成分: 檢測項目: 主要成分及含量 檢測結果-2件不符合規定,不符合情形如下: 兩件(項次4「純燃料膏(工業酒精)(甲醇)」、項次5「純工業酒精」)主要成分標示為「木精(甲醇)99.9 %」,其檢測結果皆為「甲醇,含量66.8 %」,與主要成分含量標示不一致。 (二) 檢測項目: 1.商品名稱 2.生產、製造商名稱、電話、地址 3.原產地 4.主要成分或材料。 5.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 6.國曆或西曆製造日期。 檢測結果: 4件不符合規定,不符合情形如下: 2件(項次5「純工業酒精」、項次8「城乙-酒精膏」)未標示「如需補充本產品,請直接更換器皿再添加本產品,以免發生危險」或類似注意事項用語。 2件(項次3「夜來香燃料」、項次8「城乙-酒精膏」)商品資訊標有「酒精膏」或商品名稱與主要成分標示為「甲醇」名稱不一致 1件(項次8「城乙-酒精膏」)未標示製造日期、有效日期或期間。 2件(項次4「純燃料膏(工業酒精)(甲醇)」、項次8「城乙-酒精膏」)未標示原產地。 1件(項次4「純燃料膏(工業酒精)(甲醇)」)未標示製造商電話。 消基會的建議與呼籲: 消基會秉持消費者健康第一的觀念,長期關心消費者在燃料膏使用上的安全,酒精膏目前非屬經濟部應施檢驗商品,市售商品的品質與安全,端仰賴政府加強商品標示管理與市場查核,以確保消費者權益,呼籲主管機關督促餐飲業者加強餐飲職場人員安全教育訓練,避免不當使用造成消費者健康與財產損害。 根據此次檢驗結果,目前市售燃料膏產品主成分均為甲醇,含量皆高於50%以上,名稱上大部分產品雖已改以「燃料膏」標示,但仍有部分商品僅以酒精膏為名,甚至無任何警語標示於瓶身,容易讓消費者誤以為所購買的商品是安全無毒的。呼籲國內生產販售廠商應依循《商品標示法》,若要命名為「酒精膏」則主要成分應為「乙醇」,若為其他醇類,則不得稱之為「酒精膏」,應誠實正確標示,維護消費者權益。 目前市售燃料膏多為瓶裝膠狀燃料,有時會有在使用中補充的需求,因此應有明顯的警語「不得直接添加,應更換器皿再添加」標示,引免發生引燃意外,不過為了降低風險,建議推廣使用一次性罐裝燃料膏,以避免危害消費者人身安全。 標準檢驗局呼籲業者,應落實燃料膏商品標示之正確性,以維護消費者權益,同時提醒消費者選購及使用時,應檢視標示是否完整,注意選擇危害性較低之主要成分,並詳閱標示用途、使用與保存方法,及相關危害說明,以保障自身權益及安全。 對消費者的建議 (1) 選購時應檢視標示是否完整,注意主要成分選擇較低危害者,並詳閱標示用途、使用與保存方法,及相關危害說明。 (2) 產品主要成分若為甲醇,須注意遠離強氧化劑及酸類,儲存於通風良好的地方,遠離火源,及避免長期暴露、噴濺到眼睛或誤食。 (3) 考量醇類具易燃性,使用時須注意避免翻倒、溢漏,造成周遭著火風險。 (4) 燃餘燃料膏可能尚存目視不易察覺的餘焰,如需補充,不得直接添加,應更換器皿再添加。 (5) 使用燃料膏溫熱食物時,須注意場所通風,並避免於密閉空間使用,以免燃燒不完全,造成一氧化碳中毒,並儘量以電熱等其他安全加熱方式替代燃料膏加熱食物。 對廠商的呼籲 (1) 應落實燃料膏商品標示主成分之正確性及控管料源品質,勿以「酒精膏」作為通稱,誤導消費者。 (2) 產品警語應標示明顯清楚,「如需補充本產品,請直接更換器皿再添加本產品,以免發生危險」,避免因標示不清,造成消費者操作不當,發生憾事。 (3) 在包裝安全方面,建議推廣一次性罐裝燃料膏,避免瓶裝使用時,產生燃料膏保存問題,或中途添加產生引燃意外等風險。公布市售幼兒圍兜調查與測試結果 建議訂立更嚴格的幼兒產品標準
當嬰兒成長到4個月大時,口水分泌量開始增加,有些家長就會開始讓嬰幼兒使用「圍兜」。傳統的圍兜材質為紡織品,主要在幼兒流口水時可以吸收,減少因口水造成衣物潮濕而需要頻繁更換。隨著消費者使用需求不斷演變,市面上出現另一種防水材質或目的為方便清洗的圍兜。 目前市面上標榜「幼兒圍兜」的材質有許多種,天然材質有棉和紗布,其他還包括塑膠、矽膠和聚氨酯(PU)等材質。對於較幼小嬰兒,因為皮膚脆弱,會建議以棉或紗材質為主。棉質類吸水力佳且耐洗,但最大缺點就是不容易乾;紗布材質除了透氣外,吸水力也佳,因是多層組成,容易藏污納垢;當寶寶長大到可以吃副食品時,建議使用塑膠、矽膠或是聚氨酯(PU)等材質的防水圍兜,防水力佳,好清洗,且可以折疊,出門時方便攜帶,因此受到許多家長的喜愛及推薦。 有鑑於市售圍兜材質多樣化,使用的對象為嬰幼兒,其材質安全需求比成人更高,值得消費者重視,因此本次進行市售「幼兒圍兜」檢測,作為消費者選購時的參考。 採樣 本次測試樣品於2022年2月間,於臺北市及新北市的連鎖藥局及藥妝店、婦嬰用品店及網路購買,共計採得15件樣品。以材質分類,11件為其他類(矽膠或塑料聚合物材質),其餘4件為紡織品類(棉或聚酯纖維);若以生產國別來看,除了2件沒有標示生產國別之外;其餘13件中,有4件為臺灣製造,其餘9件都為中國大陸製造。(調查(測試)項目、方法及標準,詳見表1) 本次調查與測試結果(請見表3) 一、標示調查 幼兒圍兜屬於一般商品,應遵循《商品標示法》標示,依第9條規定:「商品於流通進入市場時,生產、製造或進口商應標示下列事項:一、商品名稱。二、生產、製造商名稱、電話、地址及商品原產地。屬進口商品者,並應標示進口商名稱、電話及地址。三、商品內容:(一)主要成分或材料。(二)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等;其淨重、容量或度量應標示法定度量衡單位,必要時,得加註其他單位。四、國曆或西曆製造日期。但有時效性者,應加註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五、其他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行標示之事項。」另外,若以「天然或人造纖維織成的織品」也須遵循《服飾標示基準》的規定,依第3點規定,「服飾之應行標示事項:(一)國內產製者,應標示製造廠商名稱、電話及地址;其為進口者,應標示進口廠商名稱、電話及地址。(二)尺寸或尺碼。(三)生產國別(製品主要製程地之生產國別)。(四)纖維成分或填充物成分。(五)洗燙處理方法。」且該基準第6點也規定「第3點第3款至第5款規定之應行標示事項,應於商品本體上附縫標籤、烙印、燙印或印刷;其位置應明顯易見,且經洗滌後不易破損及字體清晰不褪色。但下列服飾(嬰兒衣物等)得以附掛、說明書、貼標等其他顯著方式標示之」。(註:《商品標示法》已於2022年5月18日修正,1年後實施,本次樣品於2022年2月購買,仍適用舊法規) 目前「嬰幼兒穿著之服裝及服飾附屬品」都已列為應施檢驗項目,範圍包括「供24個月以下或身高86公分以下之嬰幼兒穿著之服裝及服飾附屬品,嬰兒鞋、羽絨(毛)製嬰幼兒穿著之服裝及客製紡織品除外」,對於嬰幼兒圍兜,也屬於應施檢驗項目,且須有「商品檢驗標識」才能允許於市場上販售。但標準檢驗局於2019年有修訂說明「矽膠圍兜/塑料圍兜(為全矽膠及一體成形之塑膠成分)則非屬紡織品,不屬應施檢驗項目,但若與皮膚接觸部分為紡織材質,仍屬應施檢驗」。 檢視15件樣品標示發現,共有5件不符合《商品標示法》,分別為3件沒有標示製造或進口廠商資訊、1件沒有標示主要成分或材質、2件沒有標示生產國別、5件沒有標示製造日期(詳見表3「標示」ㄧ欄)。此外,若依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以下簡稱CNS) 15503「兒童用品ㄧ般安全要求」建議應標示「適用年齡」,也有9件沒有標示(詳見表3「適用年齡」ㄧ欄)。 雖然CNS不具強制性,但5件不符合《商品標示法》的商品,都依同法第15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生產、製造或進口廠商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 二、壬基酚(NP)及壬基酚聚氧乙烯醚(NPEO)測試 壬基酚(Nonylphenol,NP)為製造壬基酚聚氧乙烯醚(Nonylphenol ethoxylates,以下稱NPEO)的原料之一,通常使用於製造生產表面活性劑,也用於抗氧劑、紡織印染助劑、潤滑油添加劑、農藥乳化劑、樹脂改性劑、樹脂及橡膠穩定劑等,紡織加工的製程中都有可能會使用而殘留於衣物上,消費者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在清洗衣物時NPEO被大量釋放,隨著廢水排放進入湖泊和海洋,而造成環境的污染。由於NPEO會被分解成NP,且NP的結構類似雌性荷爾蒙,會造成水中的雄性生物雌性化,因此目前已經被歸類為環境荷爾蒙的一種。 依CNS 15290「紡織品安全規範(一般要求)」中對壬基酚及NPEO規範為「紡織品之NPEO及NP總量不得超過1,000 mg/kg(毫克/公斤)」。 經檢測結果,4件樣品都符合CNS 15290的規定,但編號15號「貝喜力克造型圍兜_豬(D345)」檢出180毫克/公斤NPEO。 三、游離甲醛含量檢測 甲醛是一種易揮發且具有刺激性的毒性氣體,市面上以溶於水的溶液最常見,也就是「福馬林」。除了具有防腐的效果外,甲醛也廣泛使用於各種工業,如製造合成樹酯、三聚氰胺、油漆或是人造纖維的主要材料;在紡織加工中,也都會使用到甲醛,除了防縐、抗縮、增加織物的硬挺外,也能增加織物印花的耐久性。 但若長期接觸含有甲醛類的紡織品,容易對身體造成影響,即使是低濃度,都可能刺激眼睛流淚、鼻子及皮膚過敏或濕疹的風險,若長期吸入低濃度的甲醛就可能引起頭痛、慢性呼吸道疾病、基因突變甚至導致皮膚癌、鼻咽癌等,目前世界衛生組織(WHO)已將甲醛列為致癌物之一。 依據CNS 14940「紡織製品中游離甲醛之限量」的規定,嬰幼兒(年齡在24個月以內者)用的紡織品其游離甲醛限量為20 mg/kg。 經檢測結果,4件紡織品類樣品都未檢出游離甲醛。 四、重金屬(鉛、鎘)溶出檢測 無論是玩具或是圍兜,都喜歡使用較鮮豔的色彩吸引幼童的目光,但是較鮮豔的色彩就容易含有鉛或鎘的染料或印花的油墨,加上幼兒發展時期對周遭好奇的事物會以手及口直接碰觸,若重金屬過量就容易對幼童的健康造成影響。 鉛和鎘雖較少會經由皮膚被吸收,但若皮膚有傷口就會被吸收。由於鉛及鎘的代謝速度都相當緩慢,加上幼兒耐受性較差,長期累積還是可能會造成慢性重金屬中毒,如鉛會造成智力及中樞神經的發展不足,而長期暴露於低劑量鎘的空氣、水或食物,會累積於腎臟而導致腎臟疾病的產生及骨骼的脆弱。 依CNS規定,14歲以下孩童用品重金屬的溶出量,都和玩具的規定相同,其中鉛不得超過90毫克/公斤(mg/kg),鎘不得超過75毫克/公斤。 經檢測結果,所有樣品都未溶出鉛及鎘。 五、多環芳烴(16種)檢測 多環芳烴(Polycyclic Aromatic Hydrocarbons,以下簡稱PAHs)是由許多碳及氫組成的化合物,當煤炭、瓦斯、垃圾或其他有機物質(如菸草或肉)燃燒不完全時就會形成,其他還有煉鋁及煉鋼廠、汽機車輛及瀝青處理都可能會排放PAHs,大自然界的天然災害如森林大火或火山爆發也會產生。此外,PAHs也會存在於石化原料及其產品或是因製造過程而殘留在產品中,例如塑膠、染料及殺蟲劑等產品的製程中,還有如電子產品中的塑膠、橡膠材質、黑色或深色的硬性聚合物材料、表面塗料與油漆,用於刷毛、皮革、紡織品和木材的防腐劑都可能含有PAHs。 根據研究指出,PAHs進入人體後,會轉換成致癌的先驅物質,漸而形成惡性腫瘤,國際癌症研究機構(International Agency of Research on Cancer,IARC)已將苯并(a)芘(benzo(a)pyrene,BaP)列為第1類致癌物。長期暴露在PAHs之下,與皮膚癌、呼吸器官癌症及其他器官之癌症發生有相關,特別是有些PAHs對生物的蓄積性及毒性相當持久。 依據CNS 15503規定,兒童用品中使用塑膠材料之多環芳烴,苯并(a)芘含量不得超過1毫克/公斤,且16種多環芳烴總量不得超過10毫克/公斤。經檢測結果,所有樣品都符合CNS的規定。 總結與討論 標準檢驗局曾於2007年針對紡織品類的幼兒圍兜進行抽驗,抽驗的20件中,雖品質測試均符合安全規範,但有16件標示不符合《商品標示法》。 本次消基會測試的15件樣品,有5件標示不符合《商品標示法》的規定,業者應立即改善,以保障消費者的權益。尤其不合格的樣品均購自網路,網路購物逐漸成為消費者主要購物方式之一,但許多網路販售的商品,往往欠缺相關標示。無論是實體或是虛擬店面,廠商於出貨時應檢視標示是否符合規定,商品標示不僅能詳述產品的內容外,也是業者對產品負責,更是消費者對產品認識的重要資訊。此外,提供網路平臺的業者,也應不定時宣導及盡把關之責任並告知賣家應提供標示符合的產品上架販售給消費者,以確保消費者的權益及避免觸法。 此外,若參考CNS 15503「兒童用品ㄧ般安全要求」,除了遵循商品的標示基準外,還規範應標示「適用年齡」,但本次測試的樣品中有9件沒有標示適用年齡,雖然CNS非強制性,但每個幼兒成長的速度也不同,建議業者也應提供更多資訊,讓家長避免買到不適用的商品。 品質測試中,游離甲醛、重金屬(鉛及鎘)溶出、壬基酚及壬基酚聚氧乙烯醚(NPEO)和PAHs(多環芳烴)等項都符合國家標準規定,但若參考歐盟於2021年2月3日規定「所有紡織品包括服裝、配飾、室內裝飾織物、纖維、紗、面料和針織品的壬基酚聚氧乙烯醚(NPEO)使用限量為0.01%(100 ppm)」,本次就有1件樣品不符合歐盟的規範,本會也曾多次呼籲標準檢驗局應依據各國相關規範修改標準,特別是針對幼童使用的產品應有更嚴格的規範,業者也應基於企業責任,檢視自家產品是否有需改善的地方,以保護幼童的健康。 另外,歐盟及德國也對PAHs有相當嚴格的規範(請見表2),今(2022)年香港的消委會有針對「可擠壓玩具」及「舒壓矽膠玩具」進行檢測,發現29件樣品中有25件(逾8成半)樣本的物料檢出潛在致癌物多環芳烴,當中2款樣本的萘含量更超出德國的安全規範上限,超過4倍及11倍。PAHs對人體的主要危害部位是呼吸道和皮膚,屬於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其中更有不少PAHs已被定為或是潛在的致癌物質,目前國內CNS雖有限量多環芳烴的總量,但相較歐盟規範更為寬鬆,建議主管單位可參考國際間的相關標準,進一步提升對兒童產品安全的要求,特別是對於較幼小的幼兒,因耐受性也不同,應區隔出嬰幼兒用品的限量,以保障幼童的健康。 給消費者的建議 1.對家長而言,每位孩子都是寶,選購商品時,首先應檢視標示是否符合《商品標示法》或是《服飾標示基準》等法規,標示不清的商品應避免購買,特別是沒有標示製造(代理)商的商品,日後若發生消費糾紛,有求償無門的風險。網路購買時,也可檢視頁面是否有提供標示說明。 2.幼兒圍兜最重要的還是穿戴上的安全,應避免有配件或細綁繩,以免對寶寶造成危險。選購圍兜時,應以款式愈簡單的愈好,以確保使用上的安全。 3.紡織品最好先清洗過再用,其他類可先打開包裝讓異味散去再使用。 4.圍兜使用後,應依標示提供之清洗或保存方式處理。最好經常清洗更換,建議選擇易清洗、耐洗的款式,以減少購買的機會。 給政府單位的建議 1.隨著宅經濟興起,電商平臺商品標示完整愈趨重要,本次調查顯示仍有業者未落實資訊標示完整。主管單位應不定期抽查商品的標示,特別是網路販售的商品。 2.兒童防水圍兜使用對象為年齡層較小的孩童,他們對於有害物質耐受性較成人低,材質安全規範應更嚴謹。建議主管單位重新檢視相關安全標準,不應與一般兒童商品標準相同,並建議應列為應施檢驗項目。 3.檢討國際與國內法令的落差,及時更新更具前瞻與保護力的相關規範,例如歐盟的「所有紡織品包括服裝、配飾、室內裝飾織物、纖維、紗、面料和針織品的壬基酚聚氧乙烯醚(NPEO)使用限量為0.01%(100 ppm)」,應適用於幼童使用的產品。再如PAHs應區隔出嬰幼兒的限量標準外,對於其他較有害物質也應有個別規範。 給業者的建議 1.業者應遵循法規,特別是網路賣家,商品標示不僅能詳述產品的內容,也是業者對產品負責的態度,為滿足消費者「知」和「選擇」的權利,業者有完整標示的義務,也可避免受罰。 2.此外,幼童的耐受力不如較大的孩童,對嬰幼兒的商品,各國的規範都愈來愈嚴格,業者應以更嚴格的標準生產製造,以保護幼童的健康。 ※本檢驗報告僅對消基會採樣的樣品負責。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表1、調查(測試)項目、方法及標準 項目 調查、測試方法 調查、測試標準 測試單位 價格調查 依據實際購買價格 - 消基會 標示調查 依據《商品標示法》、《服飾標示基準》進行 壬基酚(NP)及壬基酚聚氧乙烯醚(NPEO)測試 參照國家標準(CNS)第15579號「紡織品-表面活性劑測定-烷基酚聚氧乙烯醚」 CNS 15290「紡織品安全規範(一般要求)」:壬基酚及壬基酚聚氧乙烯醚不得超過1,000毫克/公斤(mg/kg)、嬰幼兒(年齡在24個月以內者)用紡織品類游離甲醛限量為20 mg/kg 游離甲醛測試 CNS 15580-1「紡織品-甲醛測定法-第1部 游離及水解甲醛(水萃取法)」 重金屬(鉛及鎘)溶出測試 CNS 4797-2「玩具安全(特定元素之遷移)」 CNS 15503「兒童用品一般安全要求」:重金屬遷移量:鉛低於90毫克/公斤,鎘低於75毫克/公斤,苯并(a)芘含量不得超過1毫克/公斤,16種多環芳烴總量不得超過10毫克/公斤 16種多環芳烴測試 CNS 3478「塑膠鞋」 表2、各國對兒童用品PAHs的規範 地區及國家 臺灣 歐盟 德國 標準(公布實施日期) CNS 15503(2019.09.23) EU No.1272/2013(2015.12.27) 德國產品安全委員會(AfPS)GS 2019:01 PAK(2020.07.01) 種類 14歲以下兒童使用的各種兒童用品 玩具,包括活動用玩具,以及兒童護理產品,橡膠或塑膠部件與人體皮膚或口腔長時間或短時間重複直接接觸 意圖放入口中的物料,或指令2009/48/EC範圍內的玩具或3歲以下兒童使用的產品中預期與皮膚長時間接觸(超過30秒)的物料 PAHs限量規範 16種(BaP、BaA、CHRY、BbFA、BkFA、DBAhA、ACP、ACPY、ANTHR、BghiP、FL、FLU、IND、PHEN、PYR、萘)總量不得超10 mg/kg,其中BaP含量不得超過1 mg/kg BaP、BeP、BaA、BbFA、BjFA、BkFA、CHR、DBAhA各項都須低於0.5 mg/kg 15種總量為1 mg/kg,但BaP、BeP、BaA、BbFA、BjFA、BkFA、BghiP、CHRY、DBAhA及IND等10種都須低於0.2 mg/kg,ANTHR、FL、PHEN及PYR 4種總和須低於1 mg/kg,萘須低於1 mg/kg ※詳細表3檢驗結果請見《消費者報導》雜誌2022年7月號495期頁60~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