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市售幼兒圍兜調查與測試結果 建議訂立更嚴格的幼兒產品標準

公布市售幼兒圍兜調查與測試結果  建議訂立更嚴格的幼兒產品標準

2022.7.8

  當嬰兒成長到4個月大時,口水分泌量開始增加,有些家長就會開始讓嬰幼兒使用「圍兜」。傳統的圍兜材質為紡織品,主要在幼兒流口水時可以吸收,減少因口水造成衣物潮濕而需要頻繁更換。隨著消費者使用需求不斷演變,市面上出現另一種防水材質或目的為方便清洗的圍兜。

  目前市面上標榜「幼兒圍兜」的材質有許多種,天然材質有棉和紗布,其他還包括塑膠、矽膠和聚氨酯(PU)等材質。對於較幼小嬰兒,因為皮膚脆弱,會建議以棉或紗材質為主。棉質類吸水力佳且耐洗,但最大缺點就是不容易乾;紗布材質除了透氣外,吸水力也佳,因是多層組成,容易藏污納垢;當寶寶長大到可以吃副食品時,建議使用塑膠、矽膠或是聚氨酯(PU)等材質的防水圍兜,防水力佳,好清洗,且可以折疊,出門時方便攜帶,因此受到許多家長的喜愛及推薦。

  有鑑於市售圍兜材質多樣化,使用的對象為嬰幼兒,其材質安全需求比成人更高,值得消費者重視,因此本次進行市售「幼兒圍兜」檢測,作為消費者選購時的參考。

 

採樣

  本次測試樣品於2022年2月間,於臺北市及新北市的連鎖藥局及藥妝店、婦嬰用品店及網路購買,共計採得15件樣品。以材質分類,11件為其他類(矽膠或塑料聚合物材質),其餘4件為紡織品類(棉或聚酯纖維);若以生產國別來看,除了2件沒有標示生產國別之外;其餘13件中,有4件為臺灣製造,其餘9件都為中國大陸製造。(調查(測試)項目、方法及標準,詳見表1)

  

本次調查與測試結果(請見表3)

一、標示調查

  幼兒圍兜屬於一般商品,應遵循《商品標示法》標示,依第9條規定:「商品於流通進入市場時,生產、製造或進口商應標示下列事項:一、商品名稱。二、生產、製造商名稱、電話、地址及商品原產地。屬進口商品者,並應標示進口商名稱、電話及地址。三、商品內容:(一)主要成分或材料。(二)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等;其淨重、容量或度量應標示法定度量衡單位,必要時,得加註其他單位。四、國曆或西曆製造日期。但有時效性者,應加註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五、其他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行標示之事項。」另外,若以「天然或人造纖維織成的織品」也須遵循《服飾標示基準》的規定,依第3點規定,「服飾之應行標示事項:(一)國內產製者,應標示製造廠商名稱、電話及地址;其為進口者,應標示進口廠商名稱、電話及地址。(二)尺寸或尺碼。(三)生產國別(製品主要製程地之生產國別)。(四)纖維成分或填充物成分。(五)洗燙處理方法。」且該基準第6點也規定「第3點第3款至第5款規定之應行標示事項,應於商品本體上附縫標籤、烙印、燙印或印刷;其位置應明顯易見,且經洗滌後不易破損及字體清晰不褪色。但下列服飾(嬰兒衣物等)得以附掛、說明書、貼標等其他顯著方式標示之」。(註:《商品標示法》已於2022年5月18日修正,1年後實施,本次樣品於2022年2月購買,仍適用舊法規)

  目前「嬰幼兒穿著之服裝及服飾附屬品」都已列為應施檢驗項目,範圍包括「供24個月以下或身高86公分以下之嬰幼兒穿著之服裝及服飾附屬品,嬰兒鞋、羽絨(毛)製嬰幼兒穿著之服裝及客製紡織品除外」,對於嬰幼兒圍兜,也屬於應施檢驗項目,且須有「商品檢驗標識」才能允許於市場上販售。但標準檢驗局於2019年有修訂說明「矽膠圍兜/塑料圍兜(為全矽膠及一體成形之塑膠成分)則非屬紡織品,不屬應施檢驗項目,但若與皮膚接觸部分為紡織材質,仍屬應施檢驗」。

  檢視15件樣品標示發現,共有5件不符合《商品標示法》,分別為3件沒有標示製造或進口廠商資訊、1件沒有標示主要成分或材質、2件沒有標示生產國別、5件沒有標示製造日期(詳見表3「標示」ㄧ欄)。此外,若依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以下簡稱CNS) 15503「兒童用品ㄧ般安全要求」建議應標示「適用年齡」,也有9件沒有標示(詳見表3「適用年齡」ㄧ欄)。

  雖然CNS不具強制性,但5件不符合《商品標示法》的商品,都依同法第15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生產、製造或進口廠商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

 

二、壬基酚(NP)及壬基酚聚氧乙烯醚(NPEO)測試

  壬基酚(Nonylphenol,NP)為製造壬基酚聚氧乙烯醚(Nonylphenol ethoxylates,以下稱NPEO)的原料之一,通常使用於製造生產表面活性劑,也用於抗氧劑、紡織印染助劑、潤滑油添加劑、農藥乳化劑、樹脂改性劑、樹脂及橡膠穩定劑等,紡織加工的製程中都有可能會使用而殘留於衣物上,消費者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在清洗衣物時NPEO被大量釋放,隨著廢水排放進入湖泊和海洋,而造成環境的污染。由於NPEO會被分解成NP,且NP的結構類似雌性荷爾蒙,會造成水中的雄性生物雌性化,因此目前已經被歸類為環境荷爾蒙的一種。

依CNS 15290「紡織品安全規範(一般要求)」中對壬基酚及NPEO規範為「紡織品之NPEO及NP總量不得超過1,000 mg/kg(毫克/公斤)」。

  經檢測結果,4件樣品都符合CNS 15290的規定,但編號15號「貝喜力克造型圍兜_豬(D345)」檢出180毫克/公斤NPEO。

  

三、游離甲醛含量檢測

  甲醛是一種易揮發且具有刺激性的毒性氣體,市面上以溶於水的溶液最常見,也就是「福馬林」。除了具有防腐的效果外,甲醛也廣泛使用於各種工業,如製造合成樹酯、三聚氰胺、油漆或是人造纖維的主要材料;在紡織加工中,也都會使用到甲醛,除了防縐、抗縮、增加織物的硬挺外,也能增加織物印花的耐久性。

但若長期接觸含有甲醛類的紡織品,容易對身體造成影響,即使是低濃度,都可能刺激眼睛流淚、鼻子及皮膚過敏或濕疹的風險,若長期吸入低濃度的甲醛就可能引起頭痛、慢性呼吸道疾病、基因突變甚至導致皮膚癌、鼻咽癌等,目前世界衛生組織(WHO)已將甲醛列為致癌物之一。

  依據CNS 14940「紡織製品中游離甲醛之限量」的規定,嬰幼兒(年齡在24個月以內者)用的紡織品其游離甲醛限量為20 mg/kg。

  經檢測結果,4件紡織品類樣品都未檢出游離甲醛。

  

四、重金屬(鉛、鎘)溶出檢測

  無論是玩具或是圍兜,都喜歡使用較鮮豔的色彩吸引幼童的目光,但是較鮮豔的色彩就容易含有鉛或鎘的染料或印花的油墨,加上幼兒發展時期對周遭好奇的事物會以手及口直接碰觸,若重金屬過量就容易對幼童的健康造成影響。

  鉛和鎘雖較少會經由皮膚被吸收,但若皮膚有傷口就會被吸收。由於鉛及鎘的代謝速度都相當緩慢,加上幼兒耐受性較差,長期累積還是可能會造成慢性重金屬中毒,如鉛會造成智力及中樞神經的發展不足,而長期暴露於低劑量鎘的空氣、水或食物,會累積於腎臟而導致腎臟疾病的產生及骨骼的脆弱。

依CNS規定,14歲以下孩童用品重金屬的溶出量,都和玩具的規定相同,其中鉛不得超過90毫克/公斤(mg/kg),鎘不得超過75毫克/公斤。

  經檢測結果,所有樣品都未溶出鉛及鎘。

  

五、多環芳烴(16種)檢測

  多環芳烴(Polycyclic Aromatic Hydrocarbons,以下簡稱PAHs)是由許多碳及氫組成的化合物,當煤炭、瓦斯、垃圾或其他有機物質(如菸草或肉)燃燒不完全時就會形成,其他還有煉鋁及煉鋼廠、汽機車輛及瀝青處理都可能會排放PAHs,大自然界的天然災害如森林大火或火山爆發也會產生。此外,PAHs也會存在於石化原料及其產品或是因製造過程而殘留在產品中,例如塑膠、染料及殺蟲劑等產品的製程中,還有如電子產品中的塑膠、橡膠材質、黑色或深色的硬性聚合物材料、表面塗料與油漆,用於刷毛、皮革、紡織品和木材的防腐劑都可能含有PAHs。

  根據研究指出,PAHs進入人體後,會轉換成致癌的先驅物質,漸而形成惡性腫瘤,國際癌症研究機構(International Agency of Research on Cancer,IARC)已將苯并(a)芘(benzo(a)pyrene,BaP)列為第1類致癌物。長期暴露在PAHs之下,與皮膚癌、呼吸器官癌症及其他器官之癌症發生有相關,特別是有些PAHs對生物的蓄積性及毒性相當持久。

  依據CNS 15503規定,兒童用品中使用塑膠材料之多環芳烴,苯并(a)芘含量不得超過1毫克/公斤,且16種多環芳烴總量不得超過10毫克/公斤。經檢測結果,所有樣品都符合CNS的規定。

  

總結與討論

  標準檢驗局曾於2007年針對紡織品類的幼兒圍兜進行抽驗,抽驗的20件中,雖品質測試均符合安全規範,但有16件標示不符合《商品標示法》。

  本次消基會測試的15件樣品,有5件標示不符合《商品標示法》的規定,業者應立即改善,以保障消費者的權益。尤其不合格的樣品均購自網路,網路購物逐漸成為消費者主要購物方式之一,但許多網路販售的商品,往往欠缺相關標示。無論是實體或是虛擬店面,廠商於出貨時應檢視標示是否符合規定,商品標示不僅能詳述產品的內容外,也是業者對產品負責,更是消費者對產品認識的重要資訊。此外,提供網路平臺的業者,也應不定時宣導及盡把關之責任並告知賣家應提供標示符合的產品上架販售給消費者,以確保消費者的權益及避免觸法。

  此外,若參考CNS 15503「兒童用品ㄧ般安全要求」,除了遵循商品的標示基準外,還規範應標示「適用年齡」,但本次測試的樣品中有9件沒有標示適用年齡,雖然CNS非強制性,但每個幼兒成長的速度也不同,建議業者也應提供更多資訊,讓家長避免買到不適用的商品。

  品質測試中,游離甲醛、重金屬(鉛及鎘)溶出、壬基酚及壬基酚聚氧乙烯醚(NPEO)和PAHs(多環芳烴)等項都符合國家標準規定,但若參考歐盟於2021年2月3日規定「所有紡織品包括服裝、配飾、室內裝飾織物、纖維、紗、面料和針織品的壬基酚聚氧乙烯醚(NPEO)使用限量為0.01%(100 ppm)」,本次就有1件樣品不符合歐盟的規範,本會也曾多次呼籲標準檢驗局應依據各國相關規範修改標準,特別是針對幼童使用的產品應有更嚴格的規範,業者也應基於企業責任,檢視自家產品是否有需改善的地方,以保護幼童的健康。

  另外,歐盟及德國也對PAHs有相當嚴格的規範(請見表2),今(2022)年香港的消委會有針對「可擠壓玩具」及「舒壓矽膠玩具」進行檢測,發現29件樣品中有25件(逾8成半)樣本的物料檢出潛在致癌物多環芳烴,當中2款樣本的萘含量更超出德國的安全規範上限,超過4倍及11倍。PAHs對人體的主要危害部位是呼吸道和皮膚,屬於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其中更有不少PAHs已被定為或是潛在的致癌物質,目前國內CNS雖有限量多環芳烴的總量,但相較歐盟規範更為寬鬆,建議主管單位可參考國際間的相關標準,進一步提升對兒童產品安全的要求,特別是對於較幼小的幼兒,因耐受性也不同,應區隔出嬰幼兒用品的限量,以保障幼童的健康。

  

給消費者的建議

1.對家長而言,每位孩子都是寶,選購商品時,首先應檢視標示是否符合《商品標示法》或是《服飾標示基準》等法規,標示不清的商品應避免購買,特別是沒有標示製造(代理)商的商品,日後若發生消費糾紛,有求償無門的風險。網路購買時,也可檢視頁面是否有提供標示說明。

2.幼兒圍兜最重要的還是穿戴上的安全,應避免有配件或細綁繩,以免對寶寶造成危險。選購圍兜時,應以款式愈簡單的愈好,以確保使用上的安全。

3.紡織品最好先清洗過再用,其他類可先打開包裝讓異味散去再使用。

4.圍兜使用後,應依標示提供之清洗或保存方式處理。最好經常清洗更換,建議選擇易清洗、耐洗的款式,以減少購買的機會。

 

給政府單位的建議

  1. 1.隨著宅經濟興起,電商平臺商品標示完整愈趨重要,本次調查顯示仍有業者未落實資訊標示完整。主管單位應不定期抽查商品的標示,特別是網路販售的商品。
  2. 2.兒童防水圍兜使用對象為年齡層較小的孩童,他們對於有害物質耐受性較成人低,材質安全規範應更嚴謹。建議主管單位重新檢視相關安全標準,不應與一般兒童商品標準相同,並建議應列為應施檢驗項目。
  3. 3.檢討國際與國內法令的落差,及時更新更具前瞻與保護力的相關規範,例如歐盟的「所有紡織品包括服裝、配飾、室內裝飾織物、纖維、紗、面料和針織品的壬基酚聚氧乙烯醚(NPEO)使用限量為0.01%(100 ppm)」,應適用於幼童使用的產品。再如PAHs應區隔出嬰幼兒的限量標準外,對於其他較有害物質也應有個別規範。
  4.   

給業者的建議

1.業者應遵循法規,特別是網路賣家,商品標示不僅能詳述產品的內容,也是業者對產品負責的態度,為滿足消費者「知」和「選擇」的權利,業者有完整標示的義務,也可避免受罰。

2.此外,幼童的耐受力不如較大的孩童,對嬰幼兒的商品,各國的規範都愈來愈嚴格,業者應以更嚴格的標準生產製造,以保護幼童的健康。

  

※本檢驗報告僅對消基會採樣的樣品負責。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1、調查(測試)項目、方法及標準

項目

調查、測試方法

調查、測試標準

測試單位

價格調查

依據實際購買價格

消基會

標示調查

依據《商品標示法》、《服飾標示基準》進行

壬基酚(NP)及壬基酚聚氧乙烯醚(NPEO)測試

參照國家標準(CNS)第15579號「紡織品-表面活性劑測定-烷基酚聚氧乙烯醚」

CNS 15290「紡織品安全規範(一般要求)」:壬基酚及壬基酚聚氧乙烯醚不得超過1,000毫克/公斤(mg/kg)、嬰幼兒(年齡在24個月以內者)用紡織品類游離甲醛限量為20 mg/kg

游離甲醛測試

CNS 15580-1「紡織品-甲醛測定法-1部 游離及水解甲醛(水萃取法)」

重金屬(鉛及鎘)溶出測試

CNS 4797-2「玩具安全(特定元素之遷移)」

CNS 15503「兒童用品一般安全要求」:重金屬遷移量:鉛低於90毫克/公斤,鎘低於75毫克/公斤,苯并(a)芘含量不得超過1毫克/公斤,16種多環芳烴總量不得超過10毫克/公斤

16種多環芳烴測試

CNS 3478「塑膠鞋」

 

2、各國對兒童用品PAHs的規範

地區及國家

臺灣

歐盟

德國

標準(公布實施日期)

CNS 15503(2019.09.23

EU No.1272/2013(2015.12.27

德國產品安全委員會(AfPS)GS 2019:01 PAK2020.07.01

種類

14歲以下兒童使用的各種兒童用品

玩具,包括活動用玩具,以及兒童護理產品,橡膠或塑膠部件與人體皮膚或口腔長時間或短時間重複直接接觸

意圖放入口中的物料,或指令2009/48/EC範圍內的玩具或3歲以下兒童使用的產品中預期與皮膚長時間接觸(超過30秒)的物料

PAHs限量規範

16種(BaPBaACHRYBbFABkFADBAhAACPACPYANTHRBghiPFLFLUINDPHENPYR、萘)總量不得超10 mg/kg,其中BaP含量不得超過1 mg/kg

BaP、BePBaABbFABjFABkFACHRDBAhA各項都須低於0.5 mg/kg

15種總量為1 mg/kg,但BaPBePBaABbFABjFABkFABghiPCHRYDBAhAIND10種都須低於0.2 mg/kgANTHRFLPHENPYR 4種總和須低於1 mg/kg,萘須低於1 mg/kg

  

※詳細表3檢驗結果請見《消費者報導》雜誌2022年7月號495期頁60~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