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劑快篩售價315元,簡直是暴利; 快篩劑售價價格錨定效應,產生價格剝削
一劑快篩售價315元,簡直是暴利; 快篩劑售價價格錨定效應,產生價格剝削
2022/8/8
【記者會直播】
近期當新冠肺炎疫情仍然繼續肆虐台灣之際,變種病毒BA.4、BA.5甚至BA.2.75更有可能來勢洶洶的進入台灣。在政府5月26日起改採「快篩陽性即確診」的政策下,使用新冠肺炎的快篩劑,成為國人檢測是否染疫的重要判別工具。消費者只要個人使用快篩試劑,檢測結果為「陽性」,不分年齡及族群,只要再經指定診所醫事人員研判,即可確定病例為確診。
在這樣的政策下,消費者對快篩試劑需求日益增加;有人偶感不適、有人咳嗽或喉痛時、有人懷疑是否確診時,或者確診者在出關前,判斷自已是否已「陽轉陰」的確認等……,在在都是國人必須使用新冠炎快篩劑的必要時機。所人說,新冠肺炎快篩劑不僅是消費者自我判定確診的方式,更是監測平時生活是否健康的必需品,在疫情尚未結之前,國人對於新冠快篩劑的需求,在未來可以預期一段漫長時間中,若說是新冠快篩劑是「無法一日無他」的「日用品」,也許並不為過。
消費者健康檢測,
購買快篩篩成為最大經濟負擔
一位消費者張小姐致電消基會表示,近日她五歲的長子在幼兒園染疫,為此她便開始使用快篩劑來檢測同住家人們5口是否健康,或跟著染疫。很不幸的,在兩三天之內,經過她的家人使用快篩劑檢測後,確定家人相繼染疫;緊接著,染疫之後家人的這段「3+4居隔期間」,她的家人便開始一盒一盒的使用實名制快篩劑:首先是因為新冠病毒潛伏期,一般大約是三天,不會馬上呈現陽性反應,疫情指揮中心也建議消費者至少間隔1天以上再做快篩,因此以她們便以政府所訂的每盒(內裝五劑)公訂售價新台幣500元的快篩劑進行檢測,張小姐說,他們家中第1人有疑似症狀之後,全家五口便在短短的三、四天之內,僅只為了檢測自已及家人是否確診,就先花了新台幣1,000元的代價(購買2 盒實名制快篩劑使用,每盒500元)。
張小姐進一步說,三、四天內,她的家人除了使用快篩劑來確認陽性反應之外,在接下來的「3+4居隔期間」,除了引頸企盼檢測是否陽轉陰,而在居隔期間做的檢測之外,在隔離期滿之後的第一天以及其後數天,還要再使用快篩劑做是否「陽轉陰」的確認。如上所述,張小姐說她的家人從疑似感染到確診,前前後後五位家人,每人至少需要使用5支以上快篩試劑,總共至少需要使用25至30支快篩劑,共計5盒至6盒快篩劑。以她一家五口人為例,若使用配售快篩劑,一劑價格為100元,則需花費2500元至3000元以上。張小姐說,若是使用市售快篩劑,價格可能就會超過5000元以上。這一筆錢,相當於一般家庭半個月的菜錢,張小姐說,現在物價通膨厲害,她們家人染疫之後遇到這種額外快篩劑支出,真會讓荷包禁受不住,希望消基會能為消費者說個話,促使快篩劑價格能夠更加親民!

快篩劑配售價格產生「錨定效應」,
率先拉高供應底價
消基會曾在今年五月初召開記者會,對於政府及各界呼籲:「快篩劑一劑難求,政府徵用的快篩劑,應無償供應或提供補助,佐以開放進口,保證價與量的合理供應」。現在,三個月過去了,消基會當時擔心政府為保障進口廠商的利潤,強制將快篩劑售價定為每劑100元的價格,固然有鼓勵廠商進口意願的效果,但消基會也同時擔心當時的公定價,已經高出遴近國家地區的售價不少,政府還以更高的配售價格配售給國民使用,未來一定會造成市售快篩劑售價,只會更高不會更低的「價格錨定效應」!消基會當時的擔憂,事後經過實證調查發現,消基會三個月前的擔憂,現在果然不幸言中!如今台灣地區市售快篩試劑價格,確實一如消基會所預測的高,而政府當時所訂的「公定配售定價」(每劑100元),無形中竟成為市場保底價格,只見所有民間業者一直往加高販售價格,卻不見市售快篩劑因為市場競爭和大量供應結果,發生售價競爭效應,而往下調整。
市售快篩劑售價過高的真相
價差最高達3.15倍,簡直是暴利
為此,消基會乃於日前發動台北、台中、台南和高雄志工,進行市售快篩劑的訪價調查(請詳見附件表格,調查期間:6月20日~7月05日期間)。經本會調查發現:
首先,目前市售快篩劑市場價格,無論是「鼻腔快篩」用或「唾液快篩」用快篩劑,市售快篩劑的價格區間,始終停留在一劑125~315元之間,市面上根本沒有出現低於配售價格100元以下的快篩劑,最低的也從高出配售價格的二成五起跳,這項調查結果,在在坐實了消基會三個月前所指出的預言:配售價格定為100元一定會產生「價格錨定」的現象。
其次,此次調查亦發現,市售單支快篩劑平均售價,「鼻腔快篩劑」為:160.94元;「唾液快篩劑」則為:164.58元。其平均售價,均高出配售公定價六成以上。消費者的負擔,顯然過高。其中,售價最高的,竟然以位於台北市的「杏一藥局(台北婦幼店)」(2022.06.28日調查)銷售價格為新每一劑315元為最高,高達配售價格的3.15倍,此外售價新台幣200元上下的售價(依序為280、250、200、180、175不等),亦復占近半數。
本次調查的結果顯示,政府配售快篩劑制定價格的這隻「看得見的手」,實施結果,反而竟然成為持續「堆高」市售快篩試劑價格「居高不下」的一隻黑手!
消基會進一步指出,同樣是以「健康鑑別」為目的其他種檢測試劑,例如以檢測的「血糖試劑」為例,市售由Accu-Chek 羅氏生產的「Guide智航血糖試片」(50片/盒),其售價是新台幣900元一盒,換算成一片,單價為新台幣18元一片;新冠快篩試劑一片為則為新台幣100元~315元,其間的價格竟相差達5.6~15.6倍之多。上述二種檢測試劑製造技術也許不同,製造的難易程度相異不大,但是為何銷售價格卻是相差如此之大?在疫情來襲之際,難道一切有關防疫醫療器材的銷售與訂價,都非得要把消費者當作冤大頭,政府率先把快篩劑配售價格拉高,民間業者接著跟進,持繼加碼,售價居高不下,疫情期間,政府與業者上下交征利,難道不是一起攜手共同趁機發災難財嗎?消費者知道真相之後能不生氣嗎?
市售快篩劑價格騰貴是對消費者的價格剝削,
應該趕緊遏止
消基會指出,自四月記者會提出呼籲過後,政府並沒有苦民所苦,在市場供應充足穩定之後,繼續積極的監督市售快篩劑的售價是否過高。消基會以為,若因快篩劑價格不合理的高,消費者選擇不篩不理,將導致台灣染疫人數失控,造成確診黑數一再增加,打垮的將不只是台灣的醫療系統,因之而增加的是消費者醫療支出。迄目前(8月7日)為止,全台已累計超過460萬人以上確診,未來預估尚有1,840萬以上的國人有可能次第染疫,目前市售快篩劑騰貴產生的價格剝削現象,應該趕緊遏止,「解鈴還須繫鈴人」,政府應該從以下三個方向試加導正:
- 一、市售快篩劑價格太貴,是政府為配售快劑定價為每劑100元之後產生的「價格錨定」效應所致,追根究底,首先在於政府應檢討目前由政府辦理「徵用、定價、訂定配額」方式,辦理「公家配售」現行制度,是否應予改絃更張。本會認為,目前台灣地區用來作為檢測用快篩劑的供應數量,並未如前年口罩短缺時嚴重;而且,快篩劑也並非如口罩一樣,人人需要隨時使用。所以快篩劑是否需要如當時口罩國家隊的做法,繼續辦理「公家配售」制度,本會認為主管機關此時可以檢討評估。主張停辦的理由,除了快篩劑配售價格訂價過高的不當之外,亦證實配售價格確所產生的「價格錨定」現象,對於市售價格遍高,產生推波助瀾的效應;抑且,快篩劑單價金額頗高,若透過由國家提供補助方式配售,長期而言,對於國家財政,也形同是一項由納稅人提供的負擔。畢竟,疫情不知蔓延至何時?而且以當時的口罩國家隊為鑑,快篩劑的徵用,一直有國家收購價格不明、獨惠特定廠商等坊間四起的流言,與其政府為難,本會建議,認真檢討快篩劑徵用配售制度是否停止,此其時也。
- 二、其次如果政府認為當前的「快篩劑配售制度」仍有保留的必要,果此,政府就更應該帶頭檢討調降快篩劑供應價格的必要性,並佐以開放快篩劑零賣、(對於中低收入及社會弱勢者)擴大快篩劑免費供應、並對於確診者提供購買補助等方式,從政府既有的供應面著手,引導售業者降價,致力減輕消費者負擔。
- 三、三個月前快篩劑供應不足時,政府為及時加強供貨量與,因而祭出保證收購價格,向「民間友人」購買快篩劑,固然及時滿足了國人對於快篩劑的需求,但是因為「定價顯然過高」的「保證蒐購價格」,一旦成型之後,對於由此產生的「價格錨定」效應,在政府價格不再往下調整的前提下,每劑100元的配售價格,必將成為保底價格,成為政府保證民間者可以賺取更高利潤的起跳點!解決價格騰貴現象,除了政府採取上述調降手段之外,主管機關(例如:衛福部及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還應該進一步主動介入調查,對於市售價格予以有效管理,從中瞭解市售價格是否有「不當約定價格(price fixing)」、「非法(價格)壟斷」等「市場力量不當與違法聯合與壟斷」情形,讓目前市售價格導向暴利的不合理現象,儘快消除。
- 四、此外,向政府購買快篩劑時,仍然受限於原先制定的「限量限購」的條件,民眾必須一次購整整五劑,在數量上面毫無選擇空間,換算單劑價格雖為100元,但一次得買五劑的情況下,對於只需要少量應急的消費者,只好被迫「過度消費」,或者被迫轉向市售業者購買較貴的「單劑」包裝,「一次買五劑」的銷售模式形同剝奪消費者選擇的權益,「為淵驅魚」,迫使消費者用更高價格購零星單劑。政府供應的配售快篩劑,除了降價之外,亦宜開放零賣,讓僅有單劑需求消費者,都可以方便取得單劑供應。
最後,消基會呼籲,今年四月政府實施快篩劑配售制度所產生的「價格錨定效應」,確實已成為如今市售快篩劑售價居高不下的原因,政府除應帶頭降低快篩劑配售價格外,主管機關更應積極調查現有市售價格不合理偏高的現象,針對其中的不法現象,依法處罰,讓市售快篩劑銷售的市場競爭機制,早日回歸正常,以免目前快篩劑銷售價格過高,形成消費者不合理負擔的問題,儘速迎刃而解。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說明:本會於8月8日發佈「台北市的「杏一藥局(台北婦幼店)」(2022.06.28日調 查)銷售價格為新每一劑315元為最高」一事,杏一藥局當天說明:出現較高價格是來自單家門市人員未即時因應更換價格標之疏失,以至於造成外界誤解,杏一未來將會加強監督,以防相關事宜再發生。
杏一藥局來函:https://static.iyp.tw/40125/files/ef61566d-5f33-4601-a3f6-8bfcd41b4f5f.docx (貼至9/15日止)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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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基會呼籲建立「維修免責條款」保全專利權又兼顧消費權益,是解套良方
日前,德國賓士汽車公司跨海來台打專利戰,控告國內車燈大廠帝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帝寶公司」)設計侵權,智慧財產法院於111年7月14日做出二審宣判,帝寶公司原應支付賠償金,從原本3000萬元減到1800萬元,但仍維持侵權判決,每年產值逾2千億元的台灣汽車零組件產業,挨告危機仍未解除。 針對這項涉及汽車副廠零配件龐大市場的跨國官司,在「專利權」和「合理消費權益」天平的兩端拉扯,產官學界也各有許多支持者搖旗吶喊,到底這一場汽車副廠零配件官司影響著消費權益有多深遠呢? 保護「專利權」固然重要, 「有選擇」才是符合消費者合理權益的積極作法 對此,消基會表示,副廠零件應在合理保護專利期限之後應開放「維修免責條款」方能兼顧汽車大廠利益,又能兼顧保護消費者合理權益。 目前,世界各國汽車大廠,將原廠汽車上所有的零配件在世界各國全部申請專利權的保護,一旦這些零配件都得到專利權的保護,任何未經汽車原廠同意生產相同零配件的副廠,就會構成侵害汽車原廠的專利權,汽車原廠可以提起訴訟,禁止副廠繼續生產侵害其專利權之零配件,同時要求高額的賠償。副廠擔心若生產相同的零配件就會被告,沒有工廠有辦法承擔這樣的風險,久之市面上恐不會再有副廠的零件存在,若維修零件被原廠壟斷,市面上恐再也沒有副廠的零件供消費者選擇,從而,消費者的車輛使用一段相當時間後,難免有需要維修零配件的需求,在副廠零配件被消失後,日後修車時也只能以較高費用向原廠購買零配件與維修服務,這樣對消費者而言,無異於不能自由選擇想要消費的產品與自由,對消費者的權益顯有影響。 「維修免責條款」不用面對侵害專利權問題,是解套良方 這個問題並非我國獨有,在歐美各國也已經討論了許久,而歐盟經過長年研究,更是已經有了解套的方法,也就是在《歐盟設計法》內增加「維修免責條款」,把副廠在維修汽車的目的以恢復其原有外觀範圍內,生產與原廠相同的零件排除在侵犯原廠零配件之專利權之效力外。 有了維修免責條款,副廠就可以生產取代原廠的維修零件、維修廠可以副廠零件進行維修服務,而不用面對侵害專利權的問題,使消費者在愛車出現擦撞或日常使用耗損的情形下,可以用親民的價格買到維修零件與服務,使愛車回復至原有的外觀以及狀態。有了維修免責條款,汽車的第二次市場也必須接受競爭的考驗,不論是原廠還是各別副廠,都必須用價格以及品質來彼此競爭,消費者可以有更多的選擇,得到最合適的商品。 目前國際上已有多國設有「維修權益條款」:德國、英國、義大利、西班牙、荷蘭、愛爾蘭、澳洲、波蘭、奧地利、比利時、盧森堡、拉脫維亞、匈牙利、新加坡及其他前英國殖民地等。 消基會曾於2018年8月曾倡議「維修權益條款」入法之重要性,並調查國內各廠牌汽車零組件價格,發現零件價差可達2至19倍;只是官方單位擔心影響廠商重大權益,偏向不同意增訂「維修權益條款」,以致就算在國內有頗高聲量的討論,主管機關仍「靜觀其變」,以致日前這起跨海來台的專利戰,維持侵權的判決,嚴重影響了消費者權益,消基會殊為遺憾! 事實上,眼見國外各國已經紛紛在往合理的「維修免責」方向傾斜,以兼顧原廠和消費者權益,反觀國內主管機關反而靠向原廠或根本默不做聲,任由原廠和消費者權益拉扯,這實在有失主管機關的權責和應有的擔當。 消基會主張,專利權是因法律而定的專有(屬)權利,只應享有其一定的權限範圍,不能造成專制,形成「霸王條款」,妨害社會的公共利益。因此,消基會呼籲:我國也應該限制汽車原廠的專利權,給予副廠業者生存的空間,讓消費者購入的車輛在一定期間後有副廠零件可供選擇,以免一輩子被原廠汽車業者綁架,方是消費者的合理權益。 消基會強調,若主管機關因種種原因,不願修改專利法,將讓「維修免責條款」入法,那麼,消基會建議可考慮在「消費者保護法」下增訂「維修免責」相關條款,用消費者保護精神,保障使用汽車消費者的合理權益。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別讓消費者承擔健康及安全風險, 烹飪加熱避免不當使用燃料膏
平價又親民的小火鍋、臭臭鍋,或是清蒸鮮魚、蝦、蟹等佳餚,為了提升用餐體驗或加熱食材,部份餐廳業者選擇便利的燃料膏,做為餐桌上即時加熱的燃料。 曾有消費者表示,在吃小火鍋時,因用餐環境通風不佳,燃料膏燃燒揮發的氣體讓眼睛感覺異常不適。此外,媒體也都多次披露,燃料膏直接添加於仍有餘焰的盛裝器皿,瞬間引燃造成燒燙傷的用餐悲劇。 據了解,市售烹飪用的燃料膏,其主成分可為乙醇、乙二醇、甲醇等醇類原料,而多數燃料膏的內容物係以「甲醇」為主,原因在於甲醇價格便宜,且燃燒效能佳,而廣受餐飲業者喜愛。「甲醇」是一種有機化合物,揮發性高、無色、易燃且有毒,易對眼睛造成刺激,接觸到皮膚也容易造成接觸性皮膚炎及過敏。 以甲醇為主成分的燃料膏,要留意安全上的危害:一、避免透過呼吸及皮膚接觸進入體內;二、避免不當使用,造成引燃及爆炸;此外,商品保存上,燃料膏商品多為瓶裝,開封後不僅不宜存放在密閉空間,甚至開封後久儲,也可能因蓄積的濃度,引發爆炸,所以,必須儲存在通風陰涼,且小孩不易拿取的地方。 消基會也發現,部份市售燃料膏產品逕以「酒精」膏為商品名稱,實非消費者認知之酒精(乙醇)作為主要原料,有誤導消費者與標示不實之嫌。 為瞭解目前國內市售「燃料膏」之安全性,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合作於各大販售通路隨機購買10件燃料膏商品進行檢測;項目包含「主要成分」及「中文標示」兩大項。 一、 「主要成分」:依據國家標準CNS8523「含甲醇製品中之甲醇檢驗法」,檢測主要成分及含量是否與標示一致。 二、 「中文標示」:依據《商品標示法》第9條規定:商品於流通進入市場時,生產、製造或進口商應標示下列事項: (一) 商品名稱。 (二) 生產、製造商名稱、電話、地址。屬進口商品者,並應標示進口商名稱、電話及地址。 (三) 原產地。 (四) 主要成分或材料。 (五) 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等;其淨重、容量或度量應標示法定度量衡單位,必要時,得加註其他單位。 (六) 國曆或西曆製造日期。但有時效性者,應加註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 另,依據經濟部107年11月23日經商字第10702425870號解釋令(自108年6月1日生效):「市售燃料膏應依據《商品標示法》第10條規定:「商品有危險性、與衛生安全相關或具有特殊性質或需特別處理,應標示用途、使用與保存方法及其他應注意事項。」,故市售燃料膏瓶包裝,應標示包含「如需補充本產品,請直接更換器皿再添加本產品,以免發生危險」或類似用語。 檢測結果: 本次檢驗件數共10件,經檢測「主要成分」併查核「中文標示」,「主要成分」計有2件不符合《商品標示法》規定;而「中文標示」計有4件不符合《商品標示法》規定。 其中「主要成分」不符之商品為,項次4「純燃料膏(工業酒精)(甲醇)」及項次5「純工業酒精」,2件商品主要成分皆標示為99.9 %木精(甲醇),實際檢驗結果皆為甲醇,且含量僅66.8 %,含量標示不一致。「木精」為甲醇別名,又有「木醇」之稱,源自於曾經其主要的生產方式是自木醋液(為木材乾餾或裂解的產物之一)萃取。 另外,「中文標示」不符之商品為,項次3「夜來香燃料」商品資訊標有「酒精膏」(以小及紅色字體標示在商品名稱後),與主要成分標示為「甲醇」名稱不一致;項次4「純燃料膏(工業酒精)(甲醇)」未標示原產地、製造商電話;項次5「純工業酒精」未標示注意事項用語;項次8「城乙-酒精膏」商品名稱標示為「酒精膏」與主要成分標示為「甲醇」名稱不一致,亦未標示製造日期、有效日期或期間、原產地、注意事項用語。 若商品標示與實際含量不一致,恐對消費者在選擇產品上產生誤導,且未標示相關注意事項用語,在使用安全上恐造成可能性的危害。關於商品不符規定之處置,標準檢驗局表示,酒精膏商品非屬該局公告應施檢驗品目,本次採購檢測查核不符合《商品標示法》規定者,已函請經濟部中部辦公室依《商品標示法》處理。 檢測項目及檢測標準/法規 檢測項目 檢測標準/法規 檢測項目:主要成分 CNS 8523「含甲醇製品中之甲醇檢驗法」 標示查核:中文標示 《商品標示法》第九條 經濟部107年11月23日經商字第10702425870號解釋令 二、 檢測/查核結果 (一) 主要成分: 檢測項目: 主要成分及含量 檢測結果-2件不符合規定,不符合情形如下: 兩件(項次4「純燃料膏(工業酒精)(甲醇)」、項次5「純工業酒精」)主要成分標示為「木精(甲醇)99.9 %」,其檢測結果皆為「甲醇,含量66.8 %」,與主要成分含量標示不一致。 (二) 檢測項目: 1.商品名稱 2.生產、製造商名稱、電話、地址 3.原產地 4.主要成分或材料。 5.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 6.國曆或西曆製造日期。 檢測結果: 4件不符合規定,不符合情形如下: 2件(項次5「純工業酒精」、項次8「城乙-酒精膏」)未標示「如需補充本產品,請直接更換器皿再添加本產品,以免發生危險」或類似注意事項用語。 2件(項次3「夜來香燃料」、項次8「城乙-酒精膏」)商品資訊標有「酒精膏」或商品名稱與主要成分標示為「甲醇」名稱不一致 1件(項次8「城乙-酒精膏」)未標示製造日期、有效日期或期間。 2件(項次4「純燃料膏(工業酒精)(甲醇)」、項次8「城乙-酒精膏」)未標示原產地。 1件(項次4「純燃料膏(工業酒精)(甲醇)」)未標示製造商電話。 消基會的建議與呼籲: 消基會秉持消費者健康第一的觀念,長期關心消費者在燃料膏使用上的安全,酒精膏目前非屬經濟部應施檢驗商品,市售商品的品質與安全,端仰賴政府加強商品標示管理與市場查核,以確保消費者權益,呼籲主管機關督促餐飲業者加強餐飲職場人員安全教育訓練,避免不當使用造成消費者健康與財產損害。 根據此次檢驗結果,目前市售燃料膏產品主成分均為甲醇,含量皆高於50%以上,名稱上大部分產品雖已改以「燃料膏」標示,但仍有部分商品僅以酒精膏為名,甚至無任何警語標示於瓶身,容易讓消費者誤以為所購買的商品是安全無毒的。呼籲國內生產販售廠商應依循《商品標示法》,若要命名為「酒精膏」則主要成分應為「乙醇」,若為其他醇類,則不得稱之為「酒精膏」,應誠實正確標示,維護消費者權益。 目前市售燃料膏多為瓶裝膠狀燃料,有時會有在使用中補充的需求,因此應有明顯的警語「不得直接添加,應更換器皿再添加」標示,引免發生引燃意外,不過為了降低風險,建議推廣使用一次性罐裝燃料膏,以避免危害消費者人身安全。 標準檢驗局呼籲業者,應落實燃料膏商品標示之正確性,以維護消費者權益,同時提醒消費者選購及使用時,應檢視標示是否完整,注意選擇危害性較低之主要成分,並詳閱標示用途、使用與保存方法,及相關危害說明,以保障自身權益及安全。 對消費者的建議 (1) 選購時應檢視標示是否完整,注意主要成分選擇較低危害者,並詳閱標示用途、使用與保存方法,及相關危害說明。 (2) 產品主要成分若為甲醇,須注意遠離強氧化劑及酸類,儲存於通風良好的地方,遠離火源,及避免長期暴露、噴濺到眼睛或誤食。 (3) 考量醇類具易燃性,使用時須注意避免翻倒、溢漏,造成周遭著火風險。 (4) 燃餘燃料膏可能尚存目視不易察覺的餘焰,如需補充,不得直接添加,應更換器皿再添加。 (5) 使用燃料膏溫熱食物時,須注意場所通風,並避免於密閉空間使用,以免燃燒不完全,造成一氧化碳中毒,並儘量以電熱等其他安全加熱方式替代燃料膏加熱食物。 對廠商的呼籲 (1) 應落實燃料膏商品標示主成分之正確性及控管料源品質,勿以「酒精膏」作為通稱,誤導消費者。 (2) 產品警語應標示明顯清楚,「如需補充本產品,請直接更換器皿再添加本產品,以免發生危險」,避免因標示不清,造成消費者操作不當,發生憾事。 (3) 在包裝安全方面,建議推廣一次性罐裝燃料膏,避免瓶裝使用時,產生燃料膏保存問題,或中途添加產生引燃意外等風險。公布市售幼兒圍兜調查與測試結果 建議訂立更嚴格的幼兒產品標準
當嬰兒成長到4個月大時,口水分泌量開始增加,有些家長就會開始讓嬰幼兒使用「圍兜」。傳統的圍兜材質為紡織品,主要在幼兒流口水時可以吸收,減少因口水造成衣物潮濕而需要頻繁更換。隨著消費者使用需求不斷演變,市面上出現另一種防水材質或目的為方便清洗的圍兜。 目前市面上標榜「幼兒圍兜」的材質有許多種,天然材質有棉和紗布,其他還包括塑膠、矽膠和聚氨酯(PU)等材質。對於較幼小嬰兒,因為皮膚脆弱,會建議以棉或紗材質為主。棉質類吸水力佳且耐洗,但最大缺點就是不容易乾;紗布材質除了透氣外,吸水力也佳,因是多層組成,容易藏污納垢;當寶寶長大到可以吃副食品時,建議使用塑膠、矽膠或是聚氨酯(PU)等材質的防水圍兜,防水力佳,好清洗,且可以折疊,出門時方便攜帶,因此受到許多家長的喜愛及推薦。 有鑑於市售圍兜材質多樣化,使用的對象為嬰幼兒,其材質安全需求比成人更高,值得消費者重視,因此本次進行市售「幼兒圍兜」檢測,作為消費者選購時的參考。 採樣 本次測試樣品於2022年2月間,於臺北市及新北市的連鎖藥局及藥妝店、婦嬰用品店及網路購買,共計採得15件樣品。以材質分類,11件為其他類(矽膠或塑料聚合物材質),其餘4件為紡織品類(棉或聚酯纖維);若以生產國別來看,除了2件沒有標示生產國別之外;其餘13件中,有4件為臺灣製造,其餘9件都為中國大陸製造。(調查(測試)項目、方法及標準,詳見表1) 本次調查與測試結果(請見表3) 一、標示調查 幼兒圍兜屬於一般商品,應遵循《商品標示法》標示,依第9條規定:「商品於流通進入市場時,生產、製造或進口商應標示下列事項:一、商品名稱。二、生產、製造商名稱、電話、地址及商品原產地。屬進口商品者,並應標示進口商名稱、電話及地址。三、商品內容:(一)主要成分或材料。(二)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等;其淨重、容量或度量應標示法定度量衡單位,必要時,得加註其他單位。四、國曆或西曆製造日期。但有時效性者,應加註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五、其他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行標示之事項。」另外,若以「天然或人造纖維織成的織品」也須遵循《服飾標示基準》的規定,依第3點規定,「服飾之應行標示事項:(一)國內產製者,應標示製造廠商名稱、電話及地址;其為進口者,應標示進口廠商名稱、電話及地址。(二)尺寸或尺碼。(三)生產國別(製品主要製程地之生產國別)。(四)纖維成分或填充物成分。(五)洗燙處理方法。」且該基準第6點也規定「第3點第3款至第5款規定之應行標示事項,應於商品本體上附縫標籤、烙印、燙印或印刷;其位置應明顯易見,且經洗滌後不易破損及字體清晰不褪色。但下列服飾(嬰兒衣物等)得以附掛、說明書、貼標等其他顯著方式標示之」。(註:《商品標示法》已於2022年5月18日修正,1年後實施,本次樣品於2022年2月購買,仍適用舊法規) 目前「嬰幼兒穿著之服裝及服飾附屬品」都已列為應施檢驗項目,範圍包括「供24個月以下或身高86公分以下之嬰幼兒穿著之服裝及服飾附屬品,嬰兒鞋、羽絨(毛)製嬰幼兒穿著之服裝及客製紡織品除外」,對於嬰幼兒圍兜,也屬於應施檢驗項目,且須有「商品檢驗標識」才能允許於市場上販售。但標準檢驗局於2019年有修訂說明「矽膠圍兜/塑料圍兜(為全矽膠及一體成形之塑膠成分)則非屬紡織品,不屬應施檢驗項目,但若與皮膚接觸部分為紡織材質,仍屬應施檢驗」。 檢視15件樣品標示發現,共有5件不符合《商品標示法》,分別為3件沒有標示製造或進口廠商資訊、1件沒有標示主要成分或材質、2件沒有標示生產國別、5件沒有標示製造日期(詳見表3「標示」ㄧ欄)。此外,若依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以下簡稱CNS) 15503「兒童用品ㄧ般安全要求」建議應標示「適用年齡」,也有9件沒有標示(詳見表3「適用年齡」ㄧ欄)。 雖然CNS不具強制性,但5件不符合《商品標示法》的商品,都依同法第15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生產、製造或進口廠商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 二、壬基酚(NP)及壬基酚聚氧乙烯醚(NPEO)測試 壬基酚(Nonylphenol,NP)為製造壬基酚聚氧乙烯醚(Nonylphenol ethoxylates,以下稱NPEO)的原料之一,通常使用於製造生產表面活性劑,也用於抗氧劑、紡織印染助劑、潤滑油添加劑、農藥乳化劑、樹脂改性劑、樹脂及橡膠穩定劑等,紡織加工的製程中都有可能會使用而殘留於衣物上,消費者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在清洗衣物時NPEO被大量釋放,隨著廢水排放進入湖泊和海洋,而造成環境的污染。由於NPEO會被分解成NP,且NP的結構類似雌性荷爾蒙,會造成水中的雄性生物雌性化,因此目前已經被歸類為環境荷爾蒙的一種。 依CNS 15290「紡織品安全規範(一般要求)」中對壬基酚及NPEO規範為「紡織品之NPEO及NP總量不得超過1,000 mg/kg(毫克/公斤)」。 經檢測結果,4件樣品都符合CNS 15290的規定,但編號15號「貝喜力克造型圍兜_豬(D345)」檢出180毫克/公斤NPEO。 三、游離甲醛含量檢測 甲醛是一種易揮發且具有刺激性的毒性氣體,市面上以溶於水的溶液最常見,也就是「福馬林」。除了具有防腐的效果外,甲醛也廣泛使用於各種工業,如製造合成樹酯、三聚氰胺、油漆或是人造纖維的主要材料;在紡織加工中,也都會使用到甲醛,除了防縐、抗縮、增加織物的硬挺外,也能增加織物印花的耐久性。 但若長期接觸含有甲醛類的紡織品,容易對身體造成影響,即使是低濃度,都可能刺激眼睛流淚、鼻子及皮膚過敏或濕疹的風險,若長期吸入低濃度的甲醛就可能引起頭痛、慢性呼吸道疾病、基因突變甚至導致皮膚癌、鼻咽癌等,目前世界衛生組織(WHO)已將甲醛列為致癌物之一。 依據CNS 14940「紡織製品中游離甲醛之限量」的規定,嬰幼兒(年齡在24個月以內者)用的紡織品其游離甲醛限量為20 mg/kg。 經檢測結果,4件紡織品類樣品都未檢出游離甲醛。 四、重金屬(鉛、鎘)溶出檢測 無論是玩具或是圍兜,都喜歡使用較鮮豔的色彩吸引幼童的目光,但是較鮮豔的色彩就容易含有鉛或鎘的染料或印花的油墨,加上幼兒發展時期對周遭好奇的事物會以手及口直接碰觸,若重金屬過量就容易對幼童的健康造成影響。 鉛和鎘雖較少會經由皮膚被吸收,但若皮膚有傷口就會被吸收。由於鉛及鎘的代謝速度都相當緩慢,加上幼兒耐受性較差,長期累積還是可能會造成慢性重金屬中毒,如鉛會造成智力及中樞神經的發展不足,而長期暴露於低劑量鎘的空氣、水或食物,會累積於腎臟而導致腎臟疾病的產生及骨骼的脆弱。 依CNS規定,14歲以下孩童用品重金屬的溶出量,都和玩具的規定相同,其中鉛不得超過90毫克/公斤(mg/kg),鎘不得超過75毫克/公斤。 經檢測結果,所有樣品都未溶出鉛及鎘。 五、多環芳烴(16種)檢測 多環芳烴(Polycyclic Aromatic Hydrocarbons,以下簡稱PAHs)是由許多碳及氫組成的化合物,當煤炭、瓦斯、垃圾或其他有機物質(如菸草或肉)燃燒不完全時就會形成,其他還有煉鋁及煉鋼廠、汽機車輛及瀝青處理都可能會排放PAHs,大自然界的天然災害如森林大火或火山爆發也會產生。此外,PAHs也會存在於石化原料及其產品或是因製造過程而殘留在產品中,例如塑膠、染料及殺蟲劑等產品的製程中,還有如電子產品中的塑膠、橡膠材質、黑色或深色的硬性聚合物材料、表面塗料與油漆,用於刷毛、皮革、紡織品和木材的防腐劑都可能含有PAHs。 根據研究指出,PAHs進入人體後,會轉換成致癌的先驅物質,漸而形成惡性腫瘤,國際癌症研究機構(International Agency of Research on Cancer,IARC)已將苯并(a)芘(benzo(a)pyrene,BaP)列為第1類致癌物。長期暴露在PAHs之下,與皮膚癌、呼吸器官癌症及其他器官之癌症發生有相關,特別是有些PAHs對生物的蓄積性及毒性相當持久。 依據CNS 15503規定,兒童用品中使用塑膠材料之多環芳烴,苯并(a)芘含量不得超過1毫克/公斤,且16種多環芳烴總量不得超過10毫克/公斤。經檢測結果,所有樣品都符合CNS的規定。 總結與討論 標準檢驗局曾於2007年針對紡織品類的幼兒圍兜進行抽驗,抽驗的20件中,雖品質測試均符合安全規範,但有16件標示不符合《商品標示法》。 本次消基會測試的15件樣品,有5件標示不符合《商品標示法》的規定,業者應立即改善,以保障消費者的權益。尤其不合格的樣品均購自網路,網路購物逐漸成為消費者主要購物方式之一,但許多網路販售的商品,往往欠缺相關標示。無論是實體或是虛擬店面,廠商於出貨時應檢視標示是否符合規定,商品標示不僅能詳述產品的內容外,也是業者對產品負責,更是消費者對產品認識的重要資訊。此外,提供網路平臺的業者,也應不定時宣導及盡把關之責任並告知賣家應提供標示符合的產品上架販售給消費者,以確保消費者的權益及避免觸法。 此外,若參考CNS 15503「兒童用品ㄧ般安全要求」,除了遵循商品的標示基準外,還規範應標示「適用年齡」,但本次測試的樣品中有9件沒有標示適用年齡,雖然CNS非強制性,但每個幼兒成長的速度也不同,建議業者也應提供更多資訊,讓家長避免買到不適用的商品。 品質測試中,游離甲醛、重金屬(鉛及鎘)溶出、壬基酚及壬基酚聚氧乙烯醚(NPEO)和PAHs(多環芳烴)等項都符合國家標準規定,但若參考歐盟於2021年2月3日規定「所有紡織品包括服裝、配飾、室內裝飾織物、纖維、紗、面料和針織品的壬基酚聚氧乙烯醚(NPEO)使用限量為0.01%(100 ppm)」,本次就有1件樣品不符合歐盟的規範,本會也曾多次呼籲標準檢驗局應依據各國相關規範修改標準,特別是針對幼童使用的產品應有更嚴格的規範,業者也應基於企業責任,檢視自家產品是否有需改善的地方,以保護幼童的健康。 另外,歐盟及德國也對PAHs有相當嚴格的規範(請見表2),今(2022)年香港的消委會有針對「可擠壓玩具」及「舒壓矽膠玩具」進行檢測,發現29件樣品中有25件(逾8成半)樣本的物料檢出潛在致癌物多環芳烴,當中2款樣本的萘含量更超出德國的安全規範上限,超過4倍及11倍。PAHs對人體的主要危害部位是呼吸道和皮膚,屬於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其中更有不少PAHs已被定為或是潛在的致癌物質,目前國內CNS雖有限量多環芳烴的總量,但相較歐盟規範更為寬鬆,建議主管單位可參考國際間的相關標準,進一步提升對兒童產品安全的要求,特別是對於較幼小的幼兒,因耐受性也不同,應區隔出嬰幼兒用品的限量,以保障幼童的健康。 給消費者的建議 1.對家長而言,每位孩子都是寶,選購商品時,首先應檢視標示是否符合《商品標示法》或是《服飾標示基準》等法規,標示不清的商品應避免購買,特別是沒有標示製造(代理)商的商品,日後若發生消費糾紛,有求償無門的風險。網路購買時,也可檢視頁面是否有提供標示說明。 2.幼兒圍兜最重要的還是穿戴上的安全,應避免有配件或細綁繩,以免對寶寶造成危險。選購圍兜時,應以款式愈簡單的愈好,以確保使用上的安全。 3.紡織品最好先清洗過再用,其他類可先打開包裝讓異味散去再使用。 4.圍兜使用後,應依標示提供之清洗或保存方式處理。最好經常清洗更換,建議選擇易清洗、耐洗的款式,以減少購買的機會。 給政府單位的建議 1.隨著宅經濟興起,電商平臺商品標示完整愈趨重要,本次調查顯示仍有業者未落實資訊標示完整。主管單位應不定期抽查商品的標示,特別是網路販售的商品。 2.兒童防水圍兜使用對象為年齡層較小的孩童,他們對於有害物質耐受性較成人低,材質安全規範應更嚴謹。建議主管單位重新檢視相關安全標準,不應與一般兒童商品標準相同,並建議應列為應施檢驗項目。 3.檢討國際與國內法令的落差,及時更新更具前瞻與保護力的相關規範,例如歐盟的「所有紡織品包括服裝、配飾、室內裝飾織物、纖維、紗、面料和針織品的壬基酚聚氧乙烯醚(NPEO)使用限量為0.01%(100 ppm)」,應適用於幼童使用的產品。再如PAHs應區隔出嬰幼兒的限量標準外,對於其他較有害物質也應有個別規範。 給業者的建議 1.業者應遵循法規,特別是網路賣家,商品標示不僅能詳述產品的內容,也是業者對產品負責的態度,為滿足消費者「知」和「選擇」的權利,業者有完整標示的義務,也可避免受罰。 2.此外,幼童的耐受力不如較大的孩童,對嬰幼兒的商品,各國的規範都愈來愈嚴格,業者應以更嚴格的標準生產製造,以保護幼童的健康。 ※本檢驗報告僅對消基會採樣的樣品負責。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表1、調查(測試)項目、方法及標準 項目 調查、測試方法 調查、測試標準 測試單位 價格調查 依據實際購買價格 - 消基會 標示調查 依據《商品標示法》、《服飾標示基準》進行 壬基酚(NP)及壬基酚聚氧乙烯醚(NPEO)測試 參照國家標準(CNS)第15579號「紡織品-表面活性劑測定-烷基酚聚氧乙烯醚」 CNS 15290「紡織品安全規範(一般要求)」:壬基酚及壬基酚聚氧乙烯醚不得超過1,000毫克/公斤(mg/kg)、嬰幼兒(年齡在24個月以內者)用紡織品類游離甲醛限量為20 mg/kg 游離甲醛測試 CNS 15580-1「紡織品-甲醛測定法-第1部 游離及水解甲醛(水萃取法)」 重金屬(鉛及鎘)溶出測試 CNS 4797-2「玩具安全(特定元素之遷移)」 CNS 15503「兒童用品一般安全要求」:重金屬遷移量:鉛低於90毫克/公斤,鎘低於75毫克/公斤,苯并(a)芘含量不得超過1毫克/公斤,16種多環芳烴總量不得超過10毫克/公斤 16種多環芳烴測試 CNS 3478「塑膠鞋」 表2、各國對兒童用品PAHs的規範 地區及國家 臺灣 歐盟 德國 標準(公布實施日期) CNS 15503(2019.09.23) EU No.1272/2013(2015.12.27) 德國產品安全委員會(AfPS)GS 2019:01 PAK(2020.07.01) 種類 14歲以下兒童使用的各種兒童用品 玩具,包括活動用玩具,以及兒童護理產品,橡膠或塑膠部件與人體皮膚或口腔長時間或短時間重複直接接觸 意圖放入口中的物料,或指令2009/48/EC範圍內的玩具或3歲以下兒童使用的產品中預期與皮膚長時間接觸(超過30秒)的物料 PAHs限量規範 16種(BaP、BaA、CHRY、BbFA、BkFA、DBAhA、ACP、ACPY、ANTHR、BghiP、FL、FLU、IND、PHEN、PYR、萘)總量不得超10 mg/kg,其中BaP含量不得超過1 mg/kg BaP、BeP、BaA、BbFA、BjFA、BkFA、CHR、DBAhA各項都須低於0.5 mg/kg 15種總量為1 mg/kg,但BaP、BeP、BaA、BbFA、BjFA、BkFA、BghiP、CHRY、DBAhA及IND等10種都須低於0.2 mg/kg,ANTHR、FL、PHEN及PYR 4種總和須低於1 mg/kg,萘須低於1 mg/kg ※詳細表3檢驗結果請見《消費者報導》雜誌2022年7月號495期頁60~63。消基會LINE官方帳號──「消費權益通」服務開通了
為擴大消保工作的服務能量,加速傳遞消保資訊,善盡消保教育宣導使命,強化公益服務,消基會在今年4月1號推出消基會LINE官方帳號的數位化服務,並正式命名為「消費權益通」。 透過「消費權益通」LINE官方帳號的即時發送,今後消基會可以直接地向廣大消費者傳遞多元、即時的消保資訊,消費者也可以完全免費接收消基會記者會直播內容、免費閱讀《消費者報導雜誌》精選文章、快速接收全國消保政策最新動態、瞭解熱門消費糾紛的解鎖攻略、優先報名參加熱門消費講座及活動等,「消費權益通」可謂是最便捷的消保資訊傳送連結,宅配訊息無時差。 為了向廣大消費者報告這項嶄新的數位化服務,基金會訂於今年6月28日上午10點,正式舉辦「消費權益通」開通記者會,邀請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劉清芳處長、台北市政府龔千雅消保官、新北市政府王治宇主任消保官親蒞現場主持開通啟用,同場亦播映消保公益名人推薦短片,由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吳政學副處長、TVBS資深媒體人暨播報組主任莊開文女士、台北市與新北市兩位主任消保官、著名汽車專家Youtuber廖怡塵先生、創作人暨創作歌手吳汶芳小姐等熱心消保人士,分享他們閱覽「消費權益通」最新資訊的心得與看法。 消基會的服務與「消費權益通」的首次大連結 41年以來,消基會秉持提升消費正義、增進消費者地位、保障消費者權益的初衷,服務社會,從不間斷,也因之獲得歷任政府、產業界和消費者的肯定與支持。 據統計,從2021年至2022年5月底止,持續不懈努力的消基會,總計接聽消費者共21,127通諮詢電話、收到1,852件消費者申訴案件、召開77場記者會、為讀者提供243篇包括食衣住行等消費文章、並執行總共19次的產品比較試驗,向社會公布、另亦舉辦與「健康」、「不動產」,以及與「金融消費」有關議題的各種論壇活動,共4場。此外,在將近一年半的期間內,消基會更接受來自政府各部會主管機關邀約,指派參加本會所屬二十個專業委員會的學者與專家,以消費者代表身份,總共出席793場次與政府消保決策擬定與消保法令修訂有關的會議,為消費者發聲並提供建言。 本會認為,加入消基會「消費權益通」成為好友之後,消費者就可以與消基會的服務同步,消基會參與上述消保工作的動態,此後一切便儘在加入「消費權益通」好友的即時掌握之中。 此外,食衣住行育樂的需求與生活各項點點滴滴,都與「消費」脫不了關係,其中涉及的消保法令,更是形形色色,消費者不可不知。迄目前(2022年5月)為止,政府為提供消費者便利所主導制訂定的「定型化契約範本」,目前總共已有97件問世;而具法律強制力的「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亦共達80筆之多,這些與消費者權益息息相關的法令,消基會都一一的收錄在官網之中,透過「消費權益通」的連結,以後消費者上網檢閱,將更為便利。 據上說明,加入「消費權益通」之後,上述這些服務與內容,權益通的好友,就可以即時享受,沒有距離、沒有時差! 「消費權益通」的六大特色 截至6月28日上午9時止,已經加入消基會「消費權益通」分享資訊的好友數,首波已有5,221位,這些幸運的消費者,已經開始享有收閱消保資訊、接收消基會提供各項免費服務的機會。 加入消費權益通,就可以享有的服務特色,共有下述六項特色: 消保資訊即時通---- 提供最新消費新知,包括國際與國內最新消費新知識,讓您隨時掌握國際消保動態與知識; 修法動態一把抓---- 消費環境時時發生變化,政府主管機關為此經常邀請產業界、學者專家、相關團體及消基會參與會議,研討消費者保護法令的增修。加入「消費權益通」之後,好友們就可以隨時掌握最新的消保法令修法動態。 雜誌文章推薦您---- 消基會出版「消費者報導」雜誌已達41年,文章多元豐富,多年來定時提供消費者豐富的教育資訊,曾經獲得政府多次獎勵與表揚,並深受消費者肯定,加入「消費權益通」之後,這些豐富的資訊與內容,好友們就可以立即免費的掌握與參考。 即時關注記者會---- 消基會因應時事與消費環境的改變,時時找出影響消費者權益的議題,進行深度探討,並提出能增進消費者權益的建議或解決方案,為此經常不定時舉辦記者會,為消費者發聲,促進政府與企業精進消費政策。未來,加入「消費權益通」之後,好支即可以即時同步參與記者會的舉辦與發布內容。 申訴管道報您知---- 接受消費者申訴與諮詢服務,提供消費者適當的建議與協助,向來均是消基會重視的服務項目,此外,消基會還整理過往消費者申訴成功的案例,提供消費者閱覽參考,此外消基會亦不定時公告對消費者不友善業者的名單,向消費者警示。加入消費權益通的好友未來即可同步這些有益資訊。 論壇活動零時差---- 消基會為落實立會宗旨,每年皆會定時或不定時舉辦各式消費議題的論壇,邀請相關學者、專家與政府及企業界代表共同參與,提供有效有建議,提供消費者參考,透過加入消費權益通,建立有效的連結,好友們即可透過活動訊息的即時取得,聆聽直播,親身感受各項消費議題的討論,瞭解各種消費議題的解方。 加入「消費權益通」,好友可以享有的專屬權益 加入消基會「消費權益通」的LINE官方帳號好友,可以享有如下專屬、優先的權益: 「消費權益通」可以自由加入與退出 免費享有消基會提供的專業服務,例如義務律師法律諮詢服務; 免費接收消基會主辦各項活動的資訊,無礙參與、輕鬆接收直播活動內容; 免費定期閱讀《消費者報導》雜誌推薦的精選文章; 隨時掌握最新消保法令及消保政策的修訂動態; 免費閱讀熱門消費糾紛的解鎖攻略。 還在猶豫嗎?開始消費前,先加入消基會「消費權益通」的LINE官方帳號好友吧!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電價「劫貧濟富」 消基會反對民生用電漲價
近二日以來,電價即將調漲的訊息,在媒體傳開。一些消費者致電消基會,強烈表達對於民生用電漲價的不安,他們表示,近二年以來物價騰貴,經濟負擔已經不小,加上疫情尚未停竭,許多居家辦公或隔離檢疫的人,在家使用水電、冷氣,不少人反而為此增加居家的電費支出,現在一聽說電價還要大漲,簡直受不了,他們因而來電消基會,希望出面為他表達消費者生活不易的痛苦心聲,對於政府擬調漲電價之舉,本會向來關注,對於消費者的心聲,本會亦深有同感。 消基會指出,依經濟部能源局於2022年4月公布2021年度用電量統計資料,2021年度全台用電量為2,830億度,用電量最多的部門,是工業部門,約1,614億度,占全體57%。而同一(2021)年,全台因COVID-19疫情升溫進入三級警戒後,居家上班、上課人數增加,家庭住宅用電因此大幅增加約200萬度;住宅部門用電約527億度,但是也僅占全國用電約18%而己,因此全國的用電大戶,不但是工業用戶,且其用電總量,也幾乎是民生用電的三倍之多。 據了解,電力愈用愈多,國際燃料價格卻持續攀升,台電、中油因購買石油及天然氣燃料成本的價格日益攀高,台電與中油的財務狀況紛紛告急,統計台電今年1至4月虧損,即高達新台幣469億元,對比去年同期,燃料支出幾乎翻倍,顯見電價調漲壓力之大。 從媒體的採訪得知,部分明智的工業界領袖舉雙手贊成漲工業電價,他們認為,台灣的電價已是全世界數一數二最低的國家,像德國工業用電每度從10.6調高到14.2元,義大利從7.6調高到9.8元,而台灣只有2.56元,歐洲的電價是台灣的四倍;他們認為,唯有適度調高電價,才能提升能源效率。 消基會認為: 全台用電量最多的工業部門,用電占全體57%。家庭住宅用電只占全國用電約18%。如果台電公司長期以低於成本的價格售電,所產生的虧損勢必以納人的錢來補貼,則比重占57%用電量最多的工業用電,長期大量獲得政府的電價補貼,既造成「用得愈多補貼愈多」的不公,政策上顯然就是「劫貧濟富」,要調整此種長期不公的現象,如果政府考量要以調漲電價的方式以對,那麼電價的調漲,只能先從對工業部門開始,非有必要,不宜調漲民生用電的價格! 工業大戶的電價可以將漲價成本轉嫁到所生產的各項商品之上,工廠或公司亦有經濟能力可以透過各項節電或節約耗能設施,甚至自籌發電設備或綠能發電,增加電力使用,種種自救措施都可以避開電力漲價的壓力。 民生用電是一般家庭的生活必需品,許多民生消費者,每月收入固定,根本無力以自籌綠能或採取多餘的節電措施以對,更無法轉嫁給任何因電費增加而生的生活成本,消費者在吸收漲價能力上根本沒有任何彈性,尤其在疫情尚未消退期間,消費者因為居家上班、在家隔離,增加許多居家使用電力的需求,電費也因此增加不少,也不見任何政府或公司的電力補貼,殊不公平。 所以,在這物價飆漲的漲風之中,調漲民生用電對消費者確實頗為沉重的負擔與壓力,因此,在這波必然要漲價的趨勢下,消基會呼籲,應該凍漲的是民生電價!消費會為民請命,反對政府在此時調漲民生用電費率! 消基會強烈要求政府,調漲電價的第一順位應該是長期以低於成本價購電、用電量佔全國用電57%的工業用電,而非持續壓榨已飽受民生物價飛漲、用電量僅佔18%而且電價已長期高於工業用電的住宅部門。如果政坐視政府任令「劫貧濟富」的不公現象繼續存在,並且調高民生用電的電價,必遭受到民眾的唾棄!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公布市售免洗筷調查與測試結果 維護健康及環保,應持續減量使用並自備餐具
【記者會直播回顧】 近年來環保意識抬頭,許多消費者已建立外出用餐自備餐具的概念,但2021年5月以及今(2022)年4月開始,臺灣兩波本土疫情升溫,外帶與外送餐點成了疫情下大幅成長的消費模式,消費型態的改變,更助長免洗餐具的使用量大幅增加。免洗餐具雖使用方便,但免洗筷卻可能有過氧化氫與二氧化硫殘留的問題,網路上因此經常流傳許多有關「免洗筷有毒」的訊息,引起眾多消費者對於免洗筷的安全與衛生,產生疑慮。 歷年各界對於免洗筷的安全性均有檢測 消基會曾於2008年進行免洗筷二氧化硫與過氧化氫檢測,當時40件樣品皆未檢出過氧化氫,但有28件檢出二氧化硫,其中1件超標(標準:500 ppm以下); 食藥署「104年度免洗筷稽查抽驗專案」,抽驗市售免洗筷225件,檢驗二氧化硫、聯苯及過氧化氫,檢驗結果二氧化硫皆符合規定,但1件檢出聯苯0.22 ppm(標準:不得檢出),3件檢出過氧化氫(標準:不得檢出);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於2019年進行食品容器具抽驗,檢測15件免洗筷或木製攪拌棒的二氧化硫、聯苯及過氧化氫,檢驗結果二氧化硫與過氧化氫皆符合規定,但1件檢出聯苯0.834 ppm(標準:不得檢出)。 本次消基會對於免洗筷的檢測 市售一次性免洗筷材質多為木製或竹製,近年來另有稻殼加上聚丙烯的材質,但較常見的材質仍為木製或竹製。為了解市售免洗筷是否有使用上的疑慮,故本次消基會進行市售木製或竹製免洗筷過氧化氫、二氧化硫與聯苯檢測,將檢測結果供給消費者參考,並提醒消費者外帶外送餐點時,應儘量自備環保餐具,以降低一次性免洗筷的使用量,為環境保護盡一份心力。 採樣 於2022年3月間,至臺北市與新北市的量販店、五金生活百貨以及便利商店等販售通路購得16件木製或竹製免洗筷樣品。(調查項目與測試方法請見表1) 本次調查與測試結果(請見表2) 一、標示調查 依《商品標示法》第9條規定,商品於流通進入市場時,生產、製造或進口商應標示下列事項:一、商品名稱;二、生產、製造商名稱、電話、地址及商品原產地。屬進口商品者,並應標示進口商名稱、電話及地址;三、商品內容:(一)主要成分或材料。(二)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等;其淨重、容量或度量應標示法定度量衡單位,必要時,得加註其他單位;四、國曆或西曆製造日期。但有時效性者,應加註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五、其他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行標示之事項。 經檢視免洗筷,編號10號「一次性包裝筷」未標示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不符合《商品標示法》第9條規定,依同法第15條,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生產、製造或進口商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 編號8號「免洗筷#666」與14號「紙包日式圓筷」,於外包裝標示「不含漂白劑」但卻檢出二氧化硫,雖檢出量符合規定,但仍涉及標示不實,違反《商品標示法》第6條,依同法第14條,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生產、製造或進口商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其情節重大者,並得令其停止營業6個月以下或歇業。 二、二氧化硫檢測 「二氧化硫」(亞硫酸鹽類)是漂白劑的一種,具有抑制微生物生長、防止褐變的作用。為了保持較好的賣相,部分業者會在製作免洗筷過程中使用亞硫酸鹽類處理,以防止筷子變黑與發霉。 一般人吃下亞硫酸鹽後,在體內可轉變為硫酸鹽,隨尿液排出體外,但有些人會對亞硫酸鹽產生過敏現象,尤其是氣喘患者。食入過量的亞硫酸鹽可能會造成呼吸困難、腹瀉、嘔吐等症狀。 本次16件免洗筷樣品中,有9件檢出二氧化硫,檢出量介於13~145 ppm,依《免洗筷衛生標準》,免洗筷二氧化硫殘留量為500 ppm以下,故本次16件免洗筷樣品皆符合規定;然而,一日三餐老是在外的消費者,還是應注意免洗筷的二氧化硫超量問題,經常使用免洗筷的消費者,心中難免產生對於「二氧化硫雖未超標,但殘留數量累積性影響」的憂心。 三、過氧化氫 「過氧化氫」俗稱雙氧水,屬於殺菌劑的一種,具有殺菌及漂白的作用,消費者若長期使用殘留過氧化氫的免洗筷,可能會刺激腸胃道,影響人體健康。 依《免洗筷衛生標準》的規定,免洗筷不得檢出過氧化氫。經檢測,本次16件樣品皆未檢出過氧化氫,符合規定。 四、聯苯 「聯苯」是一種防腐劑,可抑制微生物生長,但接觸會刺激皮膚和眼睛,若大量食入聯苯會刺激上消化系統產生噁心、嘔吐、昏睡等症狀,長期暴露則會導致肝功能退化。 依《免洗筷衛生標準》的規定,免洗筷不得檢出聯苯。經檢測,本次16件樣品皆未檢出聯苯,符合規定。 結論與呼籲 一、對業者之呼籲 觀察採樣成品的來源,近年來,外食人口與外送外賣的消費型態與日俱增,免洗筷需求增加,為了降低成本,免洗筷大多都是由中國大陸或東南亞地區進口,其品質本應由進口商及國外製造商多加掌控。本會提醒業者,進口免洗筷需向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辦理輸入查驗,作業流程需符合《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規定,並依《食品器具免洗筷輸入查驗作業細節》辦理,重點檢驗項目為二氧化硫、過氧化氫及聯苯,查驗標準則以《免洗筷衛生標準》為規範,業者需依規定辦理,把關商品品質,以維護使用者的權益。 基於環保因素,本會呼籲餐飲業者應主動提出「消費者自備餐具」的優惠措施,以鼓勵消費者自備餐具,進而減少一次性免洗餐具的使用量與消耗量。 二、對消費者之呼籲 市面上的免洗筷大多都是由中國大陸或東南亞地區進口,中國大陸每年生產的一次性筷子,除了供給內需之外,還會對外出口超過8萬噸的一次性免洗筷,如此大量的生產,需要消耗大量的木材或竹子,且一次性免洗筷使用後丟棄會產生大量的垃圾,對於環境造成危害。 根據環保署的資料,臺灣每年約使用45億雙免洗筷,其總長度足以繞地球20圈,再加上其他免洗餐具的使用,製造時所消耗的資源及廢棄物產生的數量相當可觀。免洗餐具製造和回收處理的過程中,更會不斷消耗自然資源與加重廢棄物處理負荷,而為環境帶來負面影響。 此外,製作免洗筷過程,難免添加過氧化氫或二氧化硫等添加物以抑菌或漂白,危害身體健康,因此鼓勵消費者減少使用免洗餐具,本是正本清源之道,建議消費者多養成自備餐具,使其認知減量使用免洗餐具並自備餐具,方是珍惜自己身體健康的具體作法,尤其市面上本即有許多可重複使用且攜帶方便的環保餐具組商品,消費者在內用時,使用自備餐具,既安全又衛生。而在有外帶或外送需求時,如果消費者更能主動告知店家,消費者並不需要免洗餐具,自然更可達到「免洗餐具減量,既環保又健康」的效果,多為自己及家人及環境保護,盡上一份心力。 消費者若不得已必須使用免洗筷時,可於使用前先看看免洗竹筷或木筷是否顏色過白或有黑灰霉斑,若筷子顏色過白就可能有過度漂白的風險;接著聞聞是否有酸味,若有酸味,即可能殘留過量二氧化硫,可於使用前先用熱水浸泡2~3分鐘,使二氧化硫溶出於水中,以減少筷子中的二氧化硫殘留量。 三、對政府之呼籲 近年來衛福部食藥署及各縣市政府衛生局每年都會進行「免洗筷稽查抽驗」專案,不合格率逐年下降,顯示政府管理免洗筷的衛生安全已有成效,但免洗筷丟棄產生大量的垃圾,對於環境造成危害與負擔,則是政府還要進一步努力宣導的工作。 結論 「一雙筷子,一世情」,在華人世界如中港臺澳新加坡等地,代代相傳的飲食文化,莫不是以筷子傳遞親情與特有文化傳承,所以,「筷子文化」的延續正是華人社會美好印象與親情的延續,期盼國人為自己或父母、孩子選雙喜歡的筷子,作為家庭信物,隨身攜帶,或在家裡、辦公間備份使用,在忙碌的生活中,綴點出家庭的那份親情牽掛和祝福。 ※本檢驗報告僅對消基會採樣的樣品負責。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表1、調查項目與測試方法 調查與測試項目 調查與測試方法 檢驗標準 檢驗單位 價格調查 比較免洗筷單價 比較免洗筷單價 消基會 標示調查 《商品標示法》 《商品標示法》 二氧化硫 免洗筷中二氧化硫之檢驗方法(MOHWU0022.02) 《免洗筷衛生標準》:500 ppm以下 過氧化氫 免洗筷中過氧化氫之檢驗方法(MOHWU0021.01) 《免洗筷衛生標準》:不得檢出 聯苯 免洗筷中聯苯之檢驗方法(MOHWU0020.01) 《免洗筷衛生標準》:不得檢出 ※詳細檢驗結果表格請見《消費者報導》雜誌2022年6月號494期28~35頁。擴香相關產品調查測試結果報告 標示仍有不合格、部分成分對健康有疑慮 呼籲主管機關應儘速訂定管理規範
【記者會直播回顧】 「香味」會令人產生心情愉悅的感覺,除了「香水」會發出香味之外,消費者還可以發現市面上有許多添加「香精」的產品,也會散發宜人的味道,例如:化妝品、洗髮精、室內芳香劑、織物上芳香噴霧等。這些產品常見的使用方式,除了直接噴灑之外,近年來可以發現有愈來愈多產品,例如:擴香或香氛產品,就是以該產品本身的揮發物質,透過介質,或直接散發到空氣中,使用空間充滿香氣。再加上這些產品的外觀設計,亦多數頗具巧思,讓使用者在味覺及視覺上都可以得到享受,而普受消費者的喜愛。 政府迄未研訂相關管理規範 經進一步了解,可以發現市面上的擴香、香氛產品,其成分很多都標示為香精、溶劑等,但其中成分是否安全?大部分消費者其實並不太了解。本會專家委員會就曾對此類產品的管理進行討論,並去函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詢問,請教目前政府對於擴香產品的管理規範狀況。經該局回函表示,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第34次會議紀錄(2015.3.11)提案事項第四案主席裁示(三):「請經濟部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依本報告建議事項賡續辦理」並研處以下事項:研訂「消費性化學商品標示基準」,以強化化學性商品之管理;針對芳香劑之成分(如有機溶劑釋出)、使用方法、警語及閃火點等,研議強化標示之管理等。惟至目前為止,上述「消費性化學商品標示基準」仍未頒布;另外,依據2012年5月行政院解釋,為維護消費者之健康與安全,請環保署參照所主管之相關法令,如《空氣污染防制法》、《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註:現行名稱已改為《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及其他相關法令等,研議限制「市售空氣液態芳香劑」含有毒化學物質(包括甲醇)之劑量。惟隨著時間的經過,相關的管理規範,仍付之闕如。 有鑑於此類產品在市面上愈來愈多,進口或本國製產品都有,但在政府相關管理法規,仍屬聲聲慢的情形下,本會特在在尚未有國家相關產品安全規範之前,規劃進行擴香相關產品調查測試,提供給消費者參考。 採樣 於2021年11及12月間,本會於臺北市及新北市的量販店、生活用品店、美妝百貨及網路電商開始購買採樣,其中在實體店面購買11件,電商平臺2件,共計購得13件樣品。(調查(測試)項目、方法請見表1) 調查及測試結果(請見表2)一、商品標示調查 本次擴香、香氛樣品屬一般商品,依《商品標示法》第7條,商品標示應以中文為主;第9條:商品應標示商品名稱、廠商資訊、商品主要成分或材料、容量及數量、重量、製造保存日期等資訊;第10條:商品有危險性、與衛生安全有關、具有特殊性質或需特別處理情形之一者,應標示其用途、使用與保存方法及其他應注意事項(詳細條文請見文末BOX)。 13件樣品中,有2件標示不符合規範,為12號「KAINUYA(梔子花)」,未標示廠商名稱,及13號「KUXUAN JASMINE(茉莉)」僅有產地標示(詳見表2),不符合第9條規定。 標示未符合《商品標示法》第7、9及10條者,依同法第15條: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生產、製造或進口商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 二、商品含「甲醛」成分檢測 甲醛在室溫下為無色、具特殊氣味且刺鼻的易燃性氣體。甲醛常用來製造化學肥料、紙張、夾板以及尿素膠樹脂。它也可以作為食品防腐劑,以及住家相關的許多產品,如消毒劑、藥品及化妝品。甲醛是室內空氣污染公認具有代表性之一的化學物質,目前已經被世界衛生組織列為致癌和致畸形物質。 本次測試13件樣品,有1件測得甲醛約60 ppm,為編號1號「去味大師竹木香-茉莉白茶」,其餘12件未測得甲醛。 目前對市面上擴香、香氛產品中甲醛含量並無相關規範,國內對化妝品的規範為「因添加作為防腐劑物質,其總釋出游離甲醛量,不得超過1,000 ppm;如於製造過程中致含自然殘留微量時,則其最終製品中所含游離甲醛殘留量,不得超過75 ppm」,而於食品、紡織品及建築材料等,則另有相關規範。然而,擴香產品在其用途上為使產品中的香味揮發至使用空間,其性質上與化妝品、食品、紡織品及建材有所不同,難以適用現有相關標準加以規範。 三、塑化劑(鄰苯二甲酸酯類) 鄰苯二甲酸酯類化合物可當作香水等含香味產品的「定香劑」,然而近年研究發現,其因類似女性荷爾蒙,長期大量暴露,恐引起罹患乳癌、子宮內膜癌等女性荷爾蒙相關癌症的風險增加;對於男性來說,亦恐抑制生殖能力,所以許多國家對其用途漸漸都以法令加以限制。 我國近年來也頒布相關法令,限制其含量,例如:《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6條第3項公告訂定「化粧品禁止使用成分表」規定,鄰苯二甲酸二丁酯(DBP)、鄰苯二甲酸丁酯苯甲酯(BBP)、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DEHP)、鄰苯二甲酸二(2-甲氧基乙基)酯(DMEP)、鄰苯二甲酸二異戊酯(DiPP)、鄰苯二甲酸二正戊酯(DnPP)、鄰苯二甲酸二辛酯(DnOP)等7項鄰苯二甲酸酯類化合物,不得添加於化妝品中,如化妝品於製造過程中,技術上無法避免,致含自然殘留微量之鄰苯二甲酸酯類成分時,則其最終製品中所含鄰苯二甲酸酯類成分之總殘留量,不得超過100 ppm。 13件樣品檢體經以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有1件測得塑化劑DEP,為編號13號「KUXUAN JASMINE(茉莉)」,含量超過10,000 ppm,其餘12件均未測得塑化劑。 塑化劑DEP(鄰苯二甲酸二乙酯,Diethyl phthalate)為我國第一類毒性化學物質(為在環境中不易分解或因生物蓄積、生物濃縮、生物轉化等作用,致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者);目前未列入《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訂定的「化粧品禁限用成分管理規定」中。 四、過敏原物質及人造麝香 香料成分一般由許多化學物質組合而成,也是許多公司的商業機密,市售含香味產品的成分標示,經常以含「香精」或「香料」表示之,但有些人接觸特定香料成分,可能會產生過敏反應如打噴嚏、皮膚泛紅或哮喘等症狀,但卻無法判別因何種成分而引發過敏。 參考歐盟消費者安全科學委員會(SCCS),在化妝品中的香料過敏原列出的26種過敏原(指能誘導某些人處於過敏狀態,刺激身體,產生反應且引起過敏症狀的物質)。本次測試13件樣品中測得9件(請見表2),共計有6種歐盟化妝品法規(第1223/2009號法規)列出的過敏原化學品:羥基香茅醛(Hydroxycitronellal)、香豆素(Coumarin)、鈴蘭醛(Butylphenyl methylpropional)、沉香醇(Linalool)、檸檬油精(Limonene)、紫羅蘭酮(Alpha-isomethyl ionone)。值得注意的是,鈴蘭醛(俗稱:Lilial)為具鈴蘭或百合花氣味,被歐盟物質和混合物的分類、標籤和包裝的條例(EC)No 1272/2008歸類為過敏原及致癌物等級,歐盟對於此項有關鈴蘭醛的新分類,剛於2022年3月1日生效。 天然麝香為雄麝鹿肚臍和生殖器之間的腺囊的分泌物,可以製成香料或入藥,然而取得1公斤的天然麝香須撲殺高達30~50頭的雄麝鹿,基於保育及使用需求,人造麝香遂逐漸取代了天然麝香。人造麝香揮發性低、可溶於有機溶劑,香氣更均勻持久,對提香和定香有加分的效果。目前使用的人造麝香以多環麝香為大宗,但多環麝香在環境中不易被分解,類雌激素及職業性氣喘的疑慮,甚至可能誘導其他毒性物質使其毒性增強,因此其暴露是否造成健康危害,非常值得關注。 本次有7件樣品(請見表2)測得佳樂麝香(Galaxolide,多環麝香類)。歐洲化學品管理局(ECHA)將其評估為有持久性、生物累積性和毒性的屬性;美國環保署2014年則評估,作為商業和消費品中的成分香料風險,表明不存在擔憂。 總結 在標示部分,13件樣品中,有2件標示不符合《商品標示法》規定。2件標示不合格的商品都是購自電子商務平臺,目前網路購物已經成為許多消費者購物的管道,電商平臺更應嚴格規範該平臺的賣家,確實遵守相關規定。13件樣品中,有1件樣品測得含有甲醛60 ppm,1件樣品檢出10,000 ppm的DEP,因為此類產品目前無相應規範可供依循,其是否符合安全規定,有待主管機關認定。 考量擴香相關產品使用方式是將成分持續散發於空間中,其揮發物質會經呼吸道吸入人體,為保障消費者使用安全,消基會曾於2021年去函經濟部建議應對市面上擴香產品進行管理,惟據回函了解,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第34次會議紀錄(2015.3.11)提案事項第四案主席裁示有相關研議強化標示之管理等(請見前文),然至目前該基準仍未制頒。 經由本調查測試,提供以下建議: 給消費者的建議1.懷孕婦女、兒童、幼童、有呼吸道疾病者及體質較敏感的消費者,在不確定成分內容是否安全的情況下,建議應斟 酌使用。2.使用時應確實參考商品正確使用方法,建議應保持通風,遠離火源。存放地點也要避免讓孩童輕易取得。3.現今資訊查詢管道很多,建議消費者可以先對成分有適當的了解再評估購買。4.應選購標示完整的產品。5.避免購買來路不明的產品,尤其是網路上不明賣家或臨時攤商的商品,若使用後發生問題可能求償無門。 給主管機關的建議 1.儘速訂定相關此類產品成分安全及過敏原等相關規範,且因此類擴香、香氛、芳香劑類、汽車芳香劑等產品,在使 用期間會持續吸入人體,成分安全攸關消費者健康,應進行全成分標示,讓消費者有選擇的權利。 2.加強市售擴香產品標示稽查,抽驗市售相關產品成分安全,並公布調查測試結果,提供消費者參考。 3.現今電商平臺購物方便,然而部分商品購買後發現,經常不符合標示相關規範,主管機關應研議管理辦法,建議應 於產品網頁揭露標示資訊,供消費者購買前查詢,確保消費者權益。 4.調查及建立市售相關產品化學成分安全,並建立資料庫供消費者查詢。 給業者的建議1.目前國內未有法規規範,建議應檢視自家產品成分安全,提供消費者安心使用的商品。2.標示應確實讓消費者可以第一時間了解商品,例如溶劑、香精種類等,讓消費者可以選擇是否適用。 BOX《商品標示法》第7條、第9條、第10條 第7條商品標示所用文字,應以中文為主,得輔以英文或其他外文。商品標示事項難以中文為適當標示者,得以國際通用文字或符號標示。 第9條商品於流通進入市場時,生產、製造或進口商應標示下列事項:一、商品名稱。二、生產、製造商名稱、電話、地址及商品原產地。屬進口商品者,並應標示進口商名稱、電話及地址。三、商品內容:(一)主要成分或材料。(二)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等;其淨重、容量或度量應標示法定度量衡單位,必要時,得加註其他單位。四、國曆或西曆製造日期。但有時效性者,應加註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五、其他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行標示之事項。商品經認定原產地為我國者,得標示台灣生產標章。前項原產地之認定、標章之圖樣、推廣、獎勵及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10條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標示其用途、使用與保存方法及其他應注意事項:一、有危險性。二、與衛生安全有關。三、具有特殊性質或需特別處理。 ※本檢驗報告僅對消基會採樣的樣品負責。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表1、調查(測試)項目、方法 調查、測試項目 調查、測試方法 調查測試單位 價格調查 比較購買價格 消基會 標示調查 依據《商品標示法》第7、9、10條檢視 甲醛 參考食藥署「化粧品中甲醛之鑑別及含量測定(一)RA03B004.001」 塑化劑、過敏原物質及人造麝香 檢體經甲醇萃取後,以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 編號13號樣品塑化劑含量測試(8項) 鄰苯二甲酸二丁酯(DBP) 鄰苯二甲酸丁酯苯甲酯(BBP) 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DEHP) 鄰苯二甲酸二(2-甲氧基乙基)酯(DMEP) 鄰苯二甲酸二異戊酯(DiPP) 鄰苯二甲酸二正戊酯(DnPP) 鄰苯二甲酸二辛酯(DnOP) 鄰苯二甲酸二乙酯(DEP) 全國公證檢驗股份有限公司 ※詳細檢驗結果表格請見《消費者報導》雜誌2022年6月號494期19~27頁。三劑令衍生健身中心退費糾紛 消基會認為三劑令即為請假、終止契約法定理由
【記者會直播回顧】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於4月22日宣布疫苗新制(三劑令)上路。除了原先規定八大行業消費者需要打滿三劑,方得能入內消費之外,再新增「遶境、進香團、旅遊團和進入健身房運動」的民眾,均需打滿三劑,才能參加。 上述新增防疫政策發布之後,一時之間消費者羣起譁然,不少消費者前來本會投訴彼等與健身房業者間發生的糾紛。分析本會接獲消費者投訴案件類型,具有代表性的爭議類型如下: ※※※ ※※※ ※※※ 消費者李小姐表示,夫妻兩人各繳交會費一個月1,288元,另參加健身課程與活動每一堂課收1,180元。自從政府宣布未打三劑疫苗不能進健身房規定後,夫妻兩人便不能再使用任何服務。經詢業者World Gym回復,依規定要另付599元手續費,才可以「未打三劑」不能進健身房的理由,辦理請假暫停會籍,並且會籍停止日期也不能溯及自4月22日起效(即申請辦妥請假手續之後方始生效)。消費者為因為三劑令而一直沒辦法進健身房,但健身房卻已經對消費者扣收了每月1,288元會費。 投訴的消費者表示:通常健身房請假是無須手續費,消費者因為政府和健身房的規定而不能進入健身房消費,業者除要求消費者繼續繳交會費,還得另付599元請假手續費,才能請假,此外業者也不同意消費者以未打三劑不能進健身房的理由,提前解約;消費者表示,他們因此成為政府和健身房規定下的受害者,真是情何以堪。 ※※※ ※※※ ※※※ 一位陳姓消費者來電本會表示,根據衛福部疫情指揮中心說法,如果接種疫苗既不能預防確診和傳染,只能預防重症,「三劑令」即無必要。消費者亦認為,打不打疫苗是個人選擇,現行法律並無強制接種的規定,接種疫苗既然無法保證不傳播病毒,自然不應該以這種不合理的(三劑令)規定,限制已繳會費的會員出入健身房。 消費者表示,運動是提升免疫力最佳方式之一,消費者選擇不打疫苗,靠天天運動加強體能和心肺能力,迄今健康平安。然而健身房只因承受不住政府施壓,貿然實施這項三劑令門禁,顯然危害會員的健康自主權,要求查驗接種紀錄,更有侵犯個資之虞,也是明顯的歧視性作法。消費者長期在健身房運動,原本無意解約(按應為「終止契約」之意),但在受到限制無法入內,想請假也處處受限,不知要到何時才能解除禁令,恢復正常。為免受到更多不確定因素影響,消費者來電詢問,可否以三劑令門禁妨礙消費者使用權益為由,對健身房主張提前解約(終止契約)? ※※※ ※※※ ※※※ 一位徐同學原本熱愛參加健身中心活動,但因為政府要求業者實施三劑令門禁規定,他不能進健身中心運動,於是寫一紙「會籍暫停申請書」寄至健身中心,不料,健身中心竟然發一則簡訊告知消費者:「因您帳款問題欠款(4月份月費),且未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檢附學生證,請補110-2註冊收據)。未能通過您提出的會籍暫停申請,請與原加入俱樂部聯絡……」。 上述多起消費者前來投訴因為三劑令門禁而引發的糾紛後,本會乃向業者查詢,業者回復說,他們是依據教育部體育署發布的「強化COVID-19疫苗第3劑接種規範」相關Q&A (最新版為111.5.6更新版)的規定辦理。具體的根據如下: Q1:民眾進入什麼類型的場館須接種3劑疫苗才可以入場? A: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下稱指揮中心)規範,4/22起民眾進入健身房須接種3劑疫苗,並配合規範入場時提供接種疫苗證明供業者檢查。 Q9:如果消費者因身體因素經醫師評估且開立不建議施打疫苗,並持有醫生證明者,該如何請假? A:消費者如於110年12月31日前簽約者,可依據「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簡稱舊版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第10點第1項,向業者提出請假申請。 消費者如於111年1月1日後簽約者,可依據「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簡稱修正版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第8點第1項,向業者提出請假申請。 Q10:如果消費者因為個人因素未完成施打3劑疫苗者,該如何請假? A:目前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布的「強化COVID-19疫苗第3劑接種規範」,要求健身房參與者必須完整接種3劑疫苗才可以入場。 消費者如因自身考量,暫無意願完成3劑疫苗施打,可向業者提出請假申請,但考量此原因非屬「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的法定請假事由,業者得否收取請假手續費,則應與消費者有約定者為限。 為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防疫政策,仍呼籲符合施打第3劑接種年齡資格之參與者,應遵循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之規定,儘速完成施打,共同朝向恢復正常生活前進。 Q11:消費者如未完成接種3劑疫苗,可以解約嗎? A:1.依據「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消費者於契約期間屆滿前,可以隨時終止契約。 2.消費者如未完成接種3劑疫苗欲辦理解約,可依據「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於契約期間屆滿前,隨時終止契約,惟提前終止契約時,業者是否得收取手續費,仍需視雙方契約簽訂之內容而定;如因自身意願未完成接種3劑疫苗,因非屬法定不可歸責於消費者之事由,尚不得主張無條件終止契約。 對於業者的說法,固然有其根據,但是經細分析,主管機關的見解,仍有過度偏坦業者的考量,因此對於消費者的權益,仍有未盡公平合理之處,消基會為此提出如下看法: 一、依現行法規,並無強制國人應接種疫苗之義務,三劑令形同強制國人接種疫苗:本會認為因為現行防疫法令,無論是「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或「傳染病防制法」,均未以法律明令強制國人有接種疫苗的義務,法令既無強制,未種疫苗民眾的基本權益,即應受到公平保障,政府頒布未完整接種三劑疫苗即不得進入健身房運動,甚至亦不得參加旅行團及進香團的三劑令門禁規定,是否有足夠的法律依據,值得質疑。再者,三劑令的門禁規定,亦形同禁止業者的往來交易對象,一旦嚴格執行,豈不違反「與疫情和平共存」的最新防疫政策? 二、新冠疫苗係依「緊急使用授權」(EUA)而提供施打,科學及臨床研究結果,接受施打者須承風險,三劑令形同強制國人施打疫苗:鑒於現行施打的各種新冠疫苗,均屬由政府頒授「緊急使用授權」(EUA)許可的疫苗,科學及臨床研究結果,對於接受施打者,仍存在一定的風險,這亦正是現行國家法令並未敢強制規定國人均有注射疫苗義務的原因,民眾如有個人理由,或因為健康因素,自然皆可免予施打疫苗(迄目前為止,國內新冠疫苗覆蓋率尚未達於七成以上),國內既仍有不少民眾,尚未完整接種三劑疫苗,防疫主管機關此時祭出「三劑令」禁令,難道不是一項對於尚未完整接種三劑疫苗國人的不公平待遇措施嗎? 三、「三劑令」是阻止消費者行使契約權利的法定理由,法律上亦屬「不可歸責於消費者」的事由:教育部體育署推出「強化COVID-19疫苗第3劑接種規範」相關Q&A中說明中,對於「未完成三劑接種」之事實,認定為「非屬『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的法定請假事由,業者得否收取請假手續費,則應與消費者有約定者為限」,此項規定,消基會的看法恰好相反,認為「三劑令」本身其實就是「法定的理由」!消基會認為,「三劑令」的形式,顧名思義,三劑令既是政府所發佈的法規性命令,當然就是「法定規定」;然而消費者因為政府三劑令頒布之後,因而無法使用健身房的事實,既然是可歸因於政府的規定使然,自然就不是「可歸責於消費者」的事由(或至少也是一項「不可歸責於雙方」之事由),但無論如何,衡情論法,就是不能歸由已繳費、但卻無法使用健身房的消費者,即要擔負(健身房)契約無法履行(執行)的後果,所以無論消費者與健身房的契約係何時訂定,不能上健身房的結果,既然不可歸責於消費者,無論健身房契約是否己有訂定「三劑令門禁」請假理(事)由,消費者如果向業者主張請假,延後契約的期限,業者自然不得無理由拒絕,更因為「不能進入健身房的責任」不能歸責在消費者身上,消費者主張或申請辦理請假手續時,業者除不得無故拒絕之外,更不可對於消費者收取手續費! 四、因「三劑令」而辦理請假者,應可主張溯及於4月22日政府頒布實施之日起:「三劑令」在本年四月二十二日一聲令下之後,未施打完整三劑令疫苗的消費者,依照政府規定既然方始「開始」不能進入健身中心運動,基於上述「不可歸責於消費者」的理由,消費者除了可以主張(無責)請假之外,關於契約因之暫停之起始期日,除雙方另有約定者外,消費者應該可以主張溯及於政府於四月二十二日頒布「不可歸責於消費者」事由之日起開始發生暫停的「請假」效力。 五、倘使「三劑令門禁」未能及時廢止或撤銷,門禁時間愈久,消費者就愈有主張終止契約的理由:抑有進者,健身房契約既然已經因為政府的法令規定,而對於未施打完整三劑疫苗的消費者開始出現「契約無法履行」或「無法依據契約行使入場運動的權利)的障礙,倘若此項未盡公平合理的三劑門禁令,未能及時解除,或者禁令何時可以解除,遙遙無期,時日一久,此種履約障礙的長期存在,更會導出消費者是否可以進一步主張讓「依照政府法令不得使用健身中心」的消費者,主張終止契約的權利,那才算是真正的公平合理! 六、業者向消費者「另收取請假手續費」,才同意請假,乃是將「不能入場運動(消費)的不利益結果(「責任」)」,轉嫁給消費者,並不符合公平原則:上述「強化COVID-19疫苗第3劑接種規範」相關Q&A中說明,「未完成三劑,非屬『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的法定請假事由」,實際上既是業者與消費者的爭執所在。如今,業者以「繼續收繳月會」,再「追繳請假手續費」後,才同意消費者請假,是將「不能入場運動(消費)的不利益結果(「責任」)」,藉三劑令的公布,轉嫁給消費者,根本不符合公平原則,行政院消保處以及各縣市消保官,均應出面糾正查察,導正違法亂象。 七、消基會主張不論何時簽約,均應依一體適用現行「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規定」退費辦法第11點規定:依現行教育部體育署發布的Q&A指引所述,於111年1月1日後才簽約的消費者,可以依據「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規定」退費辦法第11點規定:「不可歸責雙方事由之終止與效果」規定:「因天災、戰亂、政府法令之新增或變更等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難以完成本契約之服務時,任何一方得終止契約,業者並應依未到期時間比例(含所贈與之會籍期間)計算餘額退還予消費者,不得收取手續費、違約金或任何名目費用。)」而終止合約,固屬合理,但同理為何於111年1月1日以前簽約的消費者,就無法溯及適用上述規定終止契約?更不能請假,只能被迫一直繳費給健身房,此種差別待遇情形,殊不合理,亦亟待解決。本會主張,不論簽約於111年1月1日以前或之後,因為「三劑令門禁,而致不能使用健身房,履行/行使契約權義」的原因,既不可歸責於消費者,基於同一法理規定,消費者皆應一視同仁,可以主張「任何一方得終止契約,業者並應依未到期時間比例(含所贈與之會籍期間)計算餘額退還予消費者,不得收取手續費、違約金或任何名目費用)。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附件: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附註:教育部體育署已即於五月二十七日發布新聞,修改並停止實施須打滿三劑才能進健身中心的禁令。 https://bit.ly/111527ru04g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