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斑魚採樣藥檢結果出爐 保障食安 兩岸應共同打擊不法、保護消費者

石斑魚採樣藥檢結果出爐 保障食安 兩岸應共同打擊不法、保護消費者

2022/08/19

【記者會直播回看】

石斑魚採樣藥檢結果出爐
保障食安  兩岸應共同打擊不法、保護消費者

       今(2022)年06月10日,中國大陸海關總署對於來自台灣地區輸出至大陸的石斑魚,以經檢出使用禁藥為由,宣布自6月13日起暫停台灣地區石斑魚的輸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聞訊,立即委請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辦理採樣檢測,三日之後,即6月16日,漁業署立即公布畜產會採樣檢測供貨給2艘搬運船、發生使用禁藥爭議的11家台灣地區養殖場魚體檢驗結果,全部均合格,並未查有違法使用藥物。漁業署並就所有受檢魚體均未檢出有違法使用藥物情形為由,對於對岸海關單位禁止輸入理由,提出質疑。

 

        惟由於負責執行檢驗的單位是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據「畜牧法」第25條及民法規定而輔導設立的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外界質疑由農委會屬轄的畜產會執行檢測,不無「球員兼裁判」的嫌疑,質疑其檢驗結果的公正性。因而,消費大眾對於台灣地區所養殖的各種石斑魚,到底是否使用禁藥而含有危害消費者食安的成分,並未因為畜產會公布檢測結果而平息。

 

        發生此一事件後,6月14日農委會主委陳吉仲透過媒體,「怒斥」大陸片面做法違反國際規範,宣稱政府將再向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提出申訴;7月14日農委會主委陳吉仲再度提出「少吃鮭魚救石斑 」;7月21日復傳出教育部擬祭出6億元,讓石斑魚進入學校營養午餐,供應學童食用……。

 

        以上種種政府部門事後的回應,由於政府首長的出現「情緒性語言」的慣常回應,或者台灣民間不少民眾未能信賴由政府部門公布的檢測結果,認為「讓石斑魚進入學校營養午餐,供應學童食用」的提議,簡直是「治絲愈棼」,除了反對把有食安疑慮的石斑魚送進學童的肚子,議論者認為事情發生之後,不見主管機關農委會理性討論台灣石斑魚違規驗出使用禁藥的毒害事件的對應之道,積極調查事實的真相,昭告台灣民眾,事件到底是怎麼一回事?未來如何杜絕類似事件發生,或與大陸積極交涉,以保障消費者食用安全?反而只出現流於「情緒化」的反應或出現「逢中必反」的過激反應。消基會自事件發生之後,持續觀察至今,惟一直沒有等到政府主管機關,就台灣養殖的石斑魚,到底有無禁藥問題?問題的發生出現在那一個環節上?未來如何改進石斑魚的產銷管理制度,於事後提出進一步的說明,本會認為事件尚未落幕,就事論事,有必要追查真相,以便向熱愛石斑魚美味的兩岸消費者提出一個合理交待。

 

追求真相,消基會決定自行採樣檢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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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斑魚禁銷事件有待釐清的問題

        石斑魚常見種類約有龍膽石斑、老虎斑、青斑、紅斑及龍虎斑等,其中屬於高價位的為龍膽石斑。龍膽石斑屬於石斑當中體型最大的魚種,其肉質細緻、魚皮Q彈富含膠質,深受高檔餐館中客戶的青睞。

 

        龍虎斑為老虎斑的雌魚與龍膽石斑的雄魚,利用人工培育出的雜交種,但在體型方面,龍虎斑體高較高,較接近老虎斑。紀錄中最大體長為95公分,體重約10餘公斤,在臺灣屬於常見養殖魚種,中南部許多縣市皆有養殖。

 

        有鑑於近些年以來,經由台灣地區養殖業精心人工育種與養殖之下,石斑魚中的龍膽石斑與老虎斑魚,已成為市面上單價高、肉質甘美的高級魚種,向來更是宴會必備主力佳肴之一,卻不意因為受到大陸海關退運並暫停進口影響,向來是消費者寵兒的台灣出產石斑魚,在台灣地區的市場上銷路大受影響,並頓時讓台灣地區的消費者產生食安疑慮,許多消費者因之卻步,養殖業者為此叫苦連天。

 

        面對兩岸對於「石斑魚有無使用禁藥」這個爭議發生之後,產生的「不清不楚、人言言殊」局面,消基會為追求真相,決定自行採樣檢測,但在採樣之前,本會認為必需事先思索如下幾個基本問題:

  • ●台灣地區外銷到大陸及港澳地區的石斑魚,是否真的使用禁藥?
  • ●如果真有問題,到底是那個環節出了問題?在石斑魚的養殖、生產、搬運以及使用搬運船運送活魚外銷的過程中,是那一個環節出了問題?是養殖業者出問題?還是石斑魚輸出過程中搬運業者違規施用禁藥?
  • ●如果都沒問題,為何大陸及港澳地區海關單位皆不約而同的接二連三叫停了台灣石斑魚的出口?
  • ●農委會事後固然迅速的委請所屬中央畜產會辦理採樣與檢測,但為何畜產會檢測結果,無法完全取得公信?
  • ●台灣地區有沒有其他值得信賴的檢驗機構,可以作出令人信服的檢驗,好讓台灣及大陸兩岸消費者都可以安心吃石斑魚呢?
  •  

        本會自對岸於本年六月中旬宣布暫緩進口台產石斑魚之後,即約於同時起至七月底為止,分別在臺北市、新北市、高雄市以及屏東縣等石斑魚的「銷售市場」與「養殖產地業者」,辦理採樣,進行石斑魚是否含有「四環黴素類抗生素」、「孔雀石綠及其代謝物含量」的檢測。本會的檢測是以民間公益組織身分,運用公正採樣及科學檢測方法,提出客檢測數據,並對外公布,目的是為讓兩岸消費者瞭解事實的真相,讓關心的消費者知道台灣地區所產的石斑魚,到底有無問題?如果有問題,又是出在那個可能的環節上。

採  樣

        本次樣品係於2022年6及7月間,由本會分自臺北市、新北市連鎖大賣場購得1件(編號1號)、農會超市1件(編號2號)、公有市場1件(編號3號)、傳統市場1件(編號4號)另向屏東縣養殖戶以宅配方式購買2件(編號5及6號樣品)、高雄市養殖場現場購買6件(編號7~12號樣品)。共購得6件龍膽石斑樣品、5件龍虎斑樣品,1件石斑魚樣品,共計12件石斑魚樣品。

 

        其中4件為包裝產品,分別為編號1、2、5及6號,其餘8件為散裝產品。

(調查(測試)項目、方法請見表1

表1、調查(測試)項目、方法

調查、測試項目

調查、測試方法

調查、測試標準

調查測試單位

價格調查

比較購買價格

消基會

標示調查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

四環黴素類抗生素

2021年2月8日衛授食字第1101900018號公告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四環黴素類抗生素之檢驗(MOHWV0036.05)

依據《動物用藥殘留標準》,魚僅准予殘留羥四環黴素,限量0.2 ppm(為百萬分之一),不得殘留氯四環黴素及四環黴素;脫氧羥四環黴素為0.01 ppm

歐陸食品檢驗股份有限公司

孔雀石綠及其代謝物

2013年9月6日部授食字第1021950329號公告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檢驗方法-孔雀綠及其代謝物之檢驗(MOHWV0003.01)

不得檢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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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及測試結果(請見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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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價格調查

       本次採樣取得12件石斑魚樣品,換算每百公克單價介於46~180元之間,單價最高的為編號1號「履歷龍膽石斑菲力」(包裝,家樂福購買);單價最低的為編號11號「盛洋冷凍食品(龍虎斑)」(散裝,盛洋冷凍食品購買)。

二、標示調查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食品及食品原料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品名、內容物名稱、淨重、容量或數量、食品添加物名稱、製造廠商資料、電話號碼及地址、原產地(國)、有效日期、營養標示、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等(詳細條文請見文末)。

經檢視本次樣品其中4件包裝樣品標示,其中有1件編號6號「龍膽石斑(輪切)」(安在專業魚業養殖場宅配購得)係向養殖戶以宅配方式購買的包裝樣品(具有固定密封包裝),其中無任何標示,不符合規範《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規定。

 

        另編號3及4號為散裝樣品,未見產地標示。然而依據《散裝食品標示規定》,未辦理商業登記之販賣業者,因為必須標示產地的散裝食品品項中,並未將「生鮮魚類」列為應標示產地的項目,故不適用上述《散裝食品標示規定》之規範。

至於編號7及11號樣品,則是採樣人員直接赴位於高雄市的養殖戶現場購買所得的散裝產品,購買時是業者從養殖戶的冷凍裝置取出(商家宣稱是自己養殖的),因無法判斷是否確為出售的業者自己養殖的,故其真正產地,還有待主管機關進一步認定。

 

三、四環黴素類抗生素 

        本次測試四環黴素類抗生素共7項,為脫氧羥四環黴素(Doxycycline)、氯四環黴素(Chlortetracycline)、羥四環黴素(Oxytetracycline)、四環黴素(Tetracycline)、4-Epimer-tetracycline(4-表異構物-四環黴素)、4-Epimer-oxytetracycline(4-表異構物-羥四環黴素)及4-Epimer-chlortetracycline(4-表異構物-氯四環黴素),後三項為同分異構物。依據《動物用藥殘留標準》,脫氧羥四環黴素殘留容許量為0.01 ppm,羥四環黴素容許量為0.2 ppm,氯四環黴素及四環黴素為不得殘留。

 

        本次採樣的12件樣品,測試7種四環黴素類抗生素,均未檢出(定量極限為0.005 ppm)。

 

四、孔雀石綠及其代謝物

        孔雀石綠(Malachite green,亦稱孔雀綠)最早用於染色之用,其後科學家陸續發現孔雀綠水溶液可以減少真菌感染並可殺死微生物、預防魚類傷口感染、去除魚體內及體外的寄生蟲後,開始用在水產養殖的用途上。孔雀綠會被魚類組織吸收和進行新陳代謝,其代謝產物還原型孔雀綠(Leucomalachite green)會長時間留在魚組織內,造成消費者經攝食魚而暴露於還原型孔雀綠的量比暴露於孔雀綠的量還高。基於研究發現,還原型孔雀綠具致突變性,會誘導雌性小鼠產生肝細胞腺瘤及癌症,世界衛生組織食品添加物專家委員會認為不宜訂定孔雀綠的每日可接受攝入劑量,而且不支持孔雀綠使用於作為食品生產的動物(資料來源:國家環境毒物研究中心)。因此,多數國家都明令禁止於水產品中使用該物質,我國亦在禁用之列。目前我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已將孔雀綠歸類為「第四類毒性化合物」,即「雖無立即性危害、但有汙染環境與危害人體之疑慮」。

        本次採樣的12件樣品,測試孔雀石綠及其代謝物,均未檢出(定量極限為0.5 ppb(十億分之一))。

 

本檢驗報告僅對消基會採樣的樣品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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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  結

        消基會指出,此次外銷輸往中國大陸、港澳地區石斑魚為中國大陸禁銷事件,消基會事後辦理的市場產品檢驗,檢測結果均未發現在台灣區市場銷售及養殖場業者自行銷售的石斑魚品有使用禁藥違規情形,此一檢驗結果,固值得消費者欣喜,不必憂心,但是事後深入檢討,本起大陸海關禁運的事件發生之後,我們政府當時的即時回應說法以及因應方式,本會認為容有下述值得省思與改進之處:

 

一、台灣石斑魚業的「產銷生態」,向來均有「借牌(洗魚)」(或借單洗魚)的現象。今年6月10日大陸海關總署以經檢出使用禁藥為由,宣布自6月13日起暫停台灣地區石斑魚輸入之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固然立即辦理採樣檢測,並於三日之後,即6月16日,公布魚體採樣檢測結果,宣布全部均合格,並未查有違法使用藥物。惟依資料顯示,畜產會僅只針對「供貨(出貨)給二艘搬運船、發生使用禁藥爭議的11家台灣地區養殖場」為魚體採樣對象,對其進行採檢,並未進一步向該11家養殖場以外其他「借牌外銷」的養殖業者(其他未登錄養殖場)同步採檢,由於採驗對象並不完全含台灣的所有業者,以致畜產會快速作成的「局部」採檢結果,無法獲得「完整的公信力」,殊為可惜。

 

二、其次,台灣地區石斑魚銷往大陸的模式,向來係採取特有的「活魚運輸」方式,由合法登記養殖業者及其他借牌業者將各場所產石斑魚,集中委託專門的「搬運船」負責運送活魚至大陸地區銷售,為此,政府曾依「漁業法」第五十四條第五款規定,訂定「漁船運搬養殖活魚管理辦法」,藉以規範兩岸活魚的外銷運輸活動。此次,農委會漁業署事後所辦理的魚體採樣與檢測,是否亦同時也將採檢對象包括及於「搬運船」運送的魚體在內?如果沒有,政府公布的檢驗結果,是否發生「漏網之魚」,而能說具有完整的公信力嗎?

 

三、理論上較為務實做法,於今年6月10日大陸海關總署以經其檢驗台灣銷陸石斑魚使用禁藥而宣布暫停石斑魚輸入時,我們的主管機關應該立即向大陸方面索取發生違規禁藥的有關具體事證:例如涉嫌違規的搬運船為何?經檢驗出有違規使用禁藥的魚貨,來源業者為何?係養殖業者事先施用禁藥?抑或搬運船的業者私自在運送過程中使用禁藥?大陸官方檢出違規的事實與檢驗數據為何,是否充份提供我方機構參考,以便據以溯源追蹤,正本清源,追查不法添加,杜絕不法,作為事後強化石斑魚活魚外銷管理制度之用?惟據本會調查發現,兩岸政府的溝通並不順暢,事後似乎並未「務實面對」,開誠布公檢討水產品被禁止輸入之違規原因,以便可以「落實依法管理」,維護石斑魚消費者的食安與健康,而竟流於以「泛政治化」與「情緒化」語言及態度回應,我們不禁懷疑,相關部會首長以挑起「兩岸敵意螺旋」(罵阿共仔)的回應,除了僅是「一逞口舌之快」之外,是否是藉此「移轉焦點」,「避重就輕」,藉此掩飾主管機關對於石斑魚產銷制度管理不力的真相?特別是漁業署對於行走兩岸之間的石斑魚搬運船,其有無在運送過程中違規使用禁藥?漁業署人員的管理是否確實到位,是否依據「漁船運搬養殖活魚管理辦法」及有關食安法規,確實執行登船檢驗、隨船監督,避免給不肖人士有施用禁藥的可趁之機?

 

四、本次外銷石斑魚被暫停進口爭議發生之後,我政府主管機關雖然在事件發生之初,立即快速交由中央畜產會提出安全無虞的檢驗報告,但是由於負責檢驗並提出報告的畜產會,結構上是由農委會依法設立並監督的所屬機構,我們相信畜產會確實依照農委會指示,戮力執行採檢,並快速提出檢測報告,但是是否因為上述採樣對象的不完足,機關屬性的因素,逐令各界對於畜產會的檢測報告,竟以「左手交給右手」、「球員兼裁判」的原因,對於畜產會的檢測報告,提出質疑。對於政府辦理的檢測結果,受到人民懷疑的現象,本會也同感無奈,也發現仍然無助於解除消費者對於石斑魚是否使用禁藥的疑慮。本會認為,類此食安事件,最好的解決方式便是事件一發生之初,便應邀請具有公信力的民間第三方部門的單位參與並協助採檢,啟動「第三方公正採樣與檢驗」機制,以此模式管控「危機」,以昭公信。四十二年以來,本會長期獨立辦理食安檢測,向來受到消費者信賴,未來如果機會得以受邀以第三方公正單位的身分,參與政府的食安調查作業,相信「政府檢測公信力不足」的現象,可以避免!

 

消費無國界、人人都是消費者,
維護食安,兩岸應共同保護消費者

        眼前儘管兩岸關係不佳,但兩岸的經貿往來卻依舊熱絡。2022年1月15日的大陸海關總署統計顯示,去(2021)年台灣對大陸(不含香港)出口總額近達2,500億美元,台灣地區對大陸的輸出,享有高達1700億美元以上貿易順差,達到約1716億美元,創出歷史新高。兩岸貿易的高度依存關係,可見一斑。合理推論,在如此頻繁的兩岸往來關係中,無論是消費者的飲食、衣著、日用品、觀光旅遊或交流住宿,凡與消費者的健康、衛生、安全等相關環節上,兩岸的主管機關均應投以高度的關注,消基會期盼兩岸摒棄成見與敵意,聯手共同打擊不法,共同營造兩岸消費者安全與安心消費環境。畢竟,人人都是消費者,消費無國界,對岸的消費者長期以來既然始終熱愛台灣出產的美味石斑魚,對於他們的食安與消費者安全議題,更值得兩岸政府共同關心。未來兩岸主管機關確有必要共同合作,不應坐視產銷業者違規施用禁藥,而竟視而不見或流於意氣之爭,任令事態停滯無解,最終傷害台灣的養殖業者以及消費者的市場。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