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讓消費者承擔健康及安全風險, 烹飪加熱避免不當使用燃料膏

別讓消費者承擔健康及安全風險, 烹飪加熱避免不當使用燃料膏

2022/07/20

 

  平價又親民的小火鍋、臭臭鍋,或是清蒸鮮魚、蝦、蟹等佳餚,為了提升用餐體驗或加熱食材,部份餐廳業者選擇便利的燃料膏,做為餐桌上即時加熱的燃料。

  曾有消費者表示,在吃小火鍋時,因用餐環境通風不佳,燃料膏燃燒揮發的氣體讓眼睛感覺異常不適。此外,媒體也都多次披露,燃料膏直接添加於仍有餘焰的盛裝器皿,瞬間引燃造成燒燙傷的用餐悲劇。

  據了解,市售烹飪用的燃料膏,其主成分可為乙醇、乙二醇、甲醇等醇類原料,而多數燃料膏的內容物係以「甲醇」為主,原因在於甲醇價格便宜,且燃燒效能佳,而廣受餐飲業者喜愛。「甲醇」是一種有機化合物,揮發性高、無色、易燃且有毒,易對眼睛造成刺激,接觸到皮膚也容易造成接觸性皮膚炎及過敏。

  以甲醇為主成分的燃料膏,要留意安全上的危害:一、避免透過呼吸及皮膚接觸進入體內;二、避免不當使用,造成引燃及爆炸;此外,商品保存上,燃料膏商品多為瓶裝,開封後不僅不宜存放在密閉空間,甚至開封後久儲,也可能因蓄積的濃度,引發爆炸,所以,必須儲存在通風陰涼,且小孩不易拿取的地方。

  消基會也發現,部份市售燃料膏產品逕以「酒精」膏為商品名稱,實非消費者認知之酒精(乙醇)作為主要原料,有誤導消費者與標示不實之嫌。

  為瞭解目前國內市售「燃料膏」之安全性,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合作於各大販售通路隨機購買10件燃料膏商品進行檢測;項目包含「主要成分」及「中文標示」兩大項。

一、     「主要成分」:依據國家標準CNS8523「含甲醇製品中之甲醇檢驗法」,檢測主要成分及含量是否與標示一致。

二、     「中文標示」:依據《商品標示法》第9條規定:商品於流通進入市場時,生產、製造或進口商應標示下列事項:

(一)      商品名稱。

(二)      生產、製造商名稱、電話、地址。屬進口商品者,並應標示進口商名稱、電話及地址。

(三)      原產地。

(四)      主要成分或材料。

(五)      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等;其淨重、容量或度量應標示法定度量衡單位,必要時,得加註其他單位。

(六)      國曆或西曆製造日期。但有時效性者,應加註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

另,依據經濟部107年11月23日經商字第10702425870號解釋令(自108年6月1日生效):「市售燃料膏應依據《商品標示法》第10條規定:「商品有危險性、與衛生安全相關或具有特殊性質或需特別處理,應標示用途、使用與保存方法及其他應注意事項。」,故市售燃料膏瓶包裝,應標示包含「如需補充本產品,請直接更換器皿再添加本產品,以免發生危險」或類似用語。

檢測結果:

本次檢驗件數共10件,經檢測「主要成分」併查核「中文標示」,「主要成分」計有2件不符合《商品標示法》規定;而「中文標示」計有4件不符合《商品標示法》規定。

其中「主要成分」不符之商品為,項次4「純燃料膏(工業酒精)(甲醇)」及項次5「純工業酒精」,2件商品主要成分皆標示為99.9 %木精(甲醇),實際檢驗結果皆為甲醇,且含量僅66.8 %,含量標示不一致。「木精」為甲醇別名,又有「木醇」之稱,源自於曾經其主要的生產方式是自木醋液(為木材乾餾或裂解的產物之一)萃取。

另外,「中文標示」不符之商品為,項次3「夜來香燃料」商品資訊標有「酒精膏」(以小及紅色字體標示在商品名稱後),與主要成分標示為「甲醇」名稱不一致;項次4「純燃料膏(工業酒精)(甲醇)」未標示原產地、製造商電話;項次5「純工業酒精」未標示注意事項用語;項次8「城乙-酒精膏」商品名稱標示為「酒精膏」與主要成分標示為「甲醇」名稱不一致,亦未標示製造日期、有效日期或期間、原產地、注意事項用語。

若商品標示與實際含量不一致,恐對消費者在選擇產品上產生誤導,且未標示相關注意事項用語,在使用安全上恐造成可能性的危害。關於商品不符規定之處置,標準檢驗局表示,酒精膏商品非屬該局公告應施檢驗品目,本次採購檢測查核不符合《商品標示法》規定者,已函請經濟部中部辦公室依《商品標示法》處理。

 

 

  • 檢測項目及檢測標準/法規

檢測項目

檢測標準/法規

檢測項目:主要成分

CNS 8523「含甲醇製品中之甲醇檢驗法」

標示查核:中文標示

《商品標示法》第九條

經濟部107年11月23日經商字第10702425870號解釋令

二、  檢測/查核結果

(一)      主要成分:

  1. 檢測項目:

主要成分及含量

  1. 檢測結果-2件不符合規定,不符合情形如下:

兩件(項次4「純燃料膏(工業酒精)(甲醇)」、項次5「純工業酒精」)主要成分標示為「木精(甲醇)99.9 %」,其檢測結果皆為「甲醇,含量66.8 %」,與主要成分含量標示不一致。

(二)

  1. 檢測項目:
  • 1.商品名稱
  • 2.生產、製造商名稱、電話、地址
  • 3.原產地
  • 4.主要成分或材料。
  • 5.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
  • 6.國曆或西曆製造日期。
  1. 檢測結果:
  2. 4件不符合規定,不符合情形如下:
  • 2件(項次5「純工業酒精」、項次8「城乙-酒精膏」)未標示「如需補充本產品,請直接更換器皿再添加本產品,以免發生危險」或類似注意事項用語。
  • 2件(項次3「夜來香燃料」、項次8「城乙-酒精膏」)商品資訊標有「酒精膏」或商品名稱與主要成分標示為「甲醇」名稱不一致
  • 1件(項次8「城乙-酒精膏」)未標示製造日期、有效日期或期間。
  • 2件(項次4「純燃料膏(工業酒精)(甲醇)」、項次8「城乙-酒精膏」)未標示原產地。
  • 1件(項次4「純燃料膏(工業酒精)(甲醇)」)未標示製造商電話。

消基會的建議與呼籲:

消基會秉持消費者健康第一的觀念,長期關心消費者在燃料膏使用上的安全,酒精膏目前非屬經濟部應施檢驗商品,市售商品的品質與安全,端仰賴政府加強商品標示管理與市場查核,以確保消費者權益,呼籲主管機關督促餐飲業者加強餐飲職場人員安全教育訓練,避免不當使用造成消費者健康與財產損害。

根據此次檢驗結果,目前市售燃料膏產品主成分均為甲醇,含量皆高於50%以上,名稱上大部分產品雖已改以「燃料膏」標示,但仍有部分商品僅以酒精膏為名,甚至無任何警語標示於瓶身,容易讓消費者誤以為所購買的商品是安全無毒的。呼籲國內生產販售廠商應依循《商品標示法》,若要命名為「酒精膏」則主要成分應為「乙醇」,若為其他醇類,則不得稱之為「酒精膏」,應誠實正確標示,維護消費者權益。

目前市售燃料膏多為瓶裝膠狀燃料,有時會有在使用中補充的需求,因此應有明顯的警語「不得直接添加,應更換器皿再添加」標示,引免發生引燃意外,不過為了降低風險,建議推廣使用一次性罐裝燃料膏,以避免危害消費者人身安全。

標準檢驗局呼籲業者,應落實燃料膏商品標示之正確性,以維護消費者權益,同時提醒消費者選購及使用時,應檢視標示是否完整,注意選擇危害性較低之主要成分,並詳閱標示用途、使用與保存方法,及相關危害說明,以保障自身權益及安全。

對消費者的建議

(1) 選購時應檢視標示是否完整,注意主要成分選擇較低危害者,並詳閱標示用途、使用與保存方法,及相關危害說明。

(2) 產品主要成分若為甲醇,須注意遠離強氧化劑及酸類,儲存於通風良好的地方,遠離火源,及避免長期暴露、噴濺到眼睛或誤食。

(3) 考量醇類具易燃性,使用時須注意避免翻倒、溢漏,造成周遭著火風險。

(4) 燃餘燃料膏可能尚存目視不易察覺的餘焰,如需補充,不得直接添加,應更換器皿再添加。

(5) 使用燃料膏溫熱食物時,須注意場所通風,並避免於密閉空間使用,以免燃燒不完全,造成一氧化碳中毒,並儘量以電熱等其他安全加熱方式替代燃料膏加熱食物。

 

對廠商的呼籲

(1) 應落實燃料膏商品標示主成分之正確性及控管料源品質,勿以「酒精膏」作為通稱,誤導消費者。

(2) 產品警語應標示明顯清楚,「如需補充本產品,請直接更換器皿再添加本產品,以免發生危險」,避免因標示不清,造成消費者操作不當,發生憾事。

(3) 在包裝安全方面,建議推廣一次性罐裝燃料膏,避免瓶裝使用時,產生燃料膏保存問題,或中途添加產生引燃意外等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