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食品著色劑(紅色7號禁用趨勢探討) 調查測試

2026食品著色劑(紅色7號禁用趨勢探討) 調查測試

2026.08.13

  「食用紅色7號」(又稱為赤蘚紅,美國稱為「紅色3號」〔Red No.3〕)因其耐高溫、顯色強且成本低廉的物理特性,長期被廣泛應用於櫻桃罐頭、蜜餞、糖果及各類兒童藥水中,是食品工程中維持視覺美感的重要著色劑。「食用紅色7號」(又稱為赤蘚紅,美國稱為「紅色3號」〔Red No.3〕)因其耐高溫、顯色強且成本低廉的物理特性,長期被廣泛應用於櫻桃罐頭、蜜餞、糖果及各類兒童藥水中,是食品工程中維持視覺美感的重要著色劑。

  然而,國際間對「食用紅色7號」安全性已產生新的關注方向,各國研究機構正朝向更嚴謹的健康相關風險進行審視,國際間食安規範也已出現明顯轉向:美國食藥署已經宣布撤銷Red No.3作為食品及口服藥品著色劑的核准資格,加州則已正式立法,預計於2027年全面禁用;而歐盟則對其用途進行了嚴格限縮,並要求加註健康警語。相較於國際規範的快速變動,臺灣目前雖仍維持核准使用的標準,但在全球貿易一體化趨勢下,現行規範與國際指標間的落差,不僅可能影響消費者對健康的長遠期待,更可能讓臺灣食品在外銷美國等重點市場時,面臨配方不符新制而導致的貿易風險。

  有鑑於「食用紅色7號」的食用風險已不容忽視,為守護消費者健康,希望透過本次市售含著色劑食品的調查測試,提醒消費者、主管機關及業者重視,並藉此積極敦促主管機關參酌美國加州等國際最新規範,儘速研議修法,與國際禁令趨勢接軌。同時也呼籲業者應肩負企業責任,主動改良配方並尋求更高安全性的天然替代方案,共同打造一個大人小孩更安心、更純淨的飲食環境。

 

採樣

  2026年4月上旬,於臺北市、新北市的連鎖大賣場、生活用品店、百貨公司、連鎖福利中心及網路電商等處購買含有著色劑,外觀為紅、橘、紫或粉紅色系顏色的食品,共計35件,其中糖果類12件、含草莓口味的餅乾類7件、含草莓口味的麻糬類3件、其他食品類(沖泡飲品、雪糕、豆干、心心腸、明太子、魚卵、蛋糕、甜點、糖漬櫻桃)共9件,及營養補充食品4件。

  檢視產地標示為臺灣有15件;泰國及日本各有3件;加拿大、德國及馬來西亞各有2件;印尼、捷克共和國、土耳其、西班牙、越南、義大利及美國則各有1件,其餘1件則沒有標示產地。(調查項目與測試方法請見表1)

 

表1、調查項目與測試方法

調查與測試

項目

調查與測試方法

調查檢驗標準

檢驗單位

價格調查

依據商品每百公克、每錠或每粒

消基會

標示調查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

《散裝食品標示規定》

著色劑

調查測試

部授食字第1021950329號公告修正「食品中著色劑之檢驗方法」(各項著色劑之偵測極限為 50 ppm)

依《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生鮮肉類、生鮮魚貝類、生鮮豆類、生鮮蔬菜、生鮮水果、味噌、醬油、海帶、海苔、茶等不得使用

振泰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實驗室

 

調查與檢測結果(請見表2)

一、標示調查

  包裝食品在販售時都須依循《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以下簡稱《食安法》)第22條規定,食品及食品原料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品名、內容物名稱、淨重、容量或數量、食品添加物名稱、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原產地(國)、有效日期、營養標示、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另依據《散裝食品標示規定》,「具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食品販賣業者販售散裝食品,應標示品名及原產地(國)。但現場烘焙(烤)及現場調理即食食品不在此限。未具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食品販賣業者販售特定散裝食品,應標示原產地(國)。本規定之標示應以中文顯著標示,其得以卡片、標記(標籤)或標示牌(板)等型式,採懸掛、立(插)牌、黏貼或其他足以明顯辨明之方式,擇一為之」。

  35件樣品中,4件為散裝樣品(編號1、6、27及28號),均有標示產地,其餘包裝樣品中有3件標示有缺失;這3件樣品分別為:3號「Dubble Bubble獨立包裝 泡泡糖 453g/1lb」僅標示品名、規格、產地及保存期限;5號「-(英國瑪莎M&S水果軟糖Percy Pig豬)」僅標示規格、產地及保存期限;23號「-(🇺🇸 Kool-Aid美國酷愛Kool-Aid水果調味飲品-西瓜口味)」僅標示規格及保存期限,其他均沒有中文標示。

  3件未依《食安法》第22條標示者,若經主管機關判定不符合,依同法第47條「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1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處理。

 

二、著色劑調查測試

  著色劑(又稱色素)是用來改變食品本身的色澤,目前市面上的著色劑可分為天然及人工合成兩種。天然色素是指選用天然原料經萃取而成的有色萃取物,雖然安全性高,但安定性較低,容易受到溫度或酸鹼值影響而褪色,且成本也較高;人工合成著色劑主要是以煤焦油中分離出來的苯胺染料為原料製成,由於穩定性佳、色調多、也沒褪色的問題,加上成本低廉,因此廣泛使用於食品加工業者。

  然而,合成著色劑一直以來最讓人質疑的是安全性,特別是許多研究指出,長期或過量攝取,對孩童可能造成過動、注意力不集中,對敏感族群可能誘發過敏反應、造成代謝器官肝腎的負擔。

  臺灣食藥署《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中,允許使用8種人工合成著色劑,分別為食用紅色6號、食用紅色7號、食用紅色40號、食用黃色4號、食用黃色5號、食用綠色3號、食用藍色1號、食用藍色2號,及其鹽類(通常為鋁麗基);且標準規定「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生鮮(肉類、魚貝類、豆類、蔬菜、水果)、味噌、醬油、海帶、海苔、茶等不得使用」,其中就含有食用紅色7號,美國加州預計2027年起禁用。

  本次進行8種人工合成著色劑檢測,結果有9件未檢出(偵測極限為50 ppm),其餘26件樣品則分別檢出1〜6種著色劑。比對樣品外包裝標示後,除3件未標示成分(編號3、5及23號)及1件散裝樣品編號28號因屬散裝免標示成分外,其餘22件比對結果,發現有1件檢出與標示不符的樣品,為編號33號「GOAL DAILY-洛神蔓越莓精華膠囊(橄欖葉配方)」,未標示含食用紅色40號。

  另外,在26件檢出樣品中,有17件檢出「食用紅色7號」,分別為糖果類4件(編號2、4、11及12號)、餅乾類3件(編號13、14及15號)、麻糬類1件(編號20號)、其他食品類5件(編號25、26、27、29及30號)及營養補充食品4件(編號32、33、34及35號),每個類別均有檢出,顯見「食用紅色7號」目前使用仍然廣泛。

  1件著色劑檢驗結果與標示不符,恐有標示不實的問題,若經主管機關判定不合格,則違反《食安法》第28條第1項,「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潔劑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其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可依同法第45條,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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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透過本次測試結果,提供以下建議:

給消費者的建議

  1. 1.建議培養閱讀成分標籤習慣:購買色澤鮮豔的食品時,應仔細查看外包裝的成分標示,優先選擇無添加人工著色劑或採用天然著色劑的商品。
  2. 2.留意累積攝取風險:鑑於「食用紅色7號」目前在市場中使用仍然廣泛(本次測試高達17件樣品檢出),家長應特別注意孩童的日常飲食。雖然單一商品的色素含量可能符合現行法規,但若糖果、餅乾、調味飲品及營養補充食品長期多來源累積攝取,可能增加肝腎代謝負擔的風險。

3.注意標示不實商品:本次調查測試發現部分樣品存在標示缺失,甚至有樣品標示與包裝不符的狀況,消費者在選購時應盡可能選擇標示完整商品且信譽良好的管道,避免買到標示不清的商品。

 

給政府的建議

  1. 1.與國際標準接軌,儘速研議修法禁用:目前國際食安規範對食用紅色7號(國際常稱紅色3號)已有明確的禁用與轉向趨勢,歐盟嚴格限縮用途,加州則預計於2027年全面禁用。主管機關應本於保護消費者的健康權益,儘速研議修法將食用紅色7號從准用著色劑清單中剔除,使臺灣食安法規與國際標準同步。
  2. 2.加強市售及跨境電商食品抽查:本次調查顯示,透過網路電商購入的進口包裝食品標示缺失比例高,甚至完全未以中文標示成分與廠商資料。主管機關應落實電商平臺管理責任,要求揭露食品業者登錄字號,並加強網路販售食品、散裝食品標示稽查,以及針對違反《食安法》第22條、第28條標示不實等案件建立違規商品下架與追蹤機制,以杜絕管理漏洞。

3.推動食品產業配方升級輔導:建議政府因應全球「清潔標籤」(Clean Label)與禁用合成染料趨勢,輔導國內食品加工業與生技製藥業進行綠色配方轉型,以降低未來進入外銷市場時因規格不符而產生的貿易風險。

 

給業者的建議

  1. 1.落實自主管理與誠實標示:製造商及進口商在產品上市前,必須確保外包裝標示與實際內容物完全相符。本次測試部分商品有標示不實之嫌,業者應嚴格把關原料供應鏈,避免誤用或漏標著色劑。
  2. 2.主動改良配方,汰換爭議性人工色素:隨著各國法規收緊,繼續依賴成本低廉但具潛在健康疑慮的合成色素,將使商品失去長期市場競爭力。製造商應展現企業社會責任,主動重啟配方研發,尋求安全性更高的著色劑替代方案。

3.跨境進口業者應依法規遵循義務:電商與進口商引進國外食品時,必須依循法規完成中文標示,切勿販售不符國內標示規範的商品。

 

檢驗規範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產品比較試驗之樣品是由市面購得,報告內容係根據樣品送驗結果,並綜合專家分析、判斷得出結論、本超然、客觀、公正之原則給與評價。

  對某廠牌、樣品的評價乃指經測試的該樣品而言,並非指該廠牌所有同型的產品,也非泛指該廠牌的所有其他產品。

  有關產品比較試驗資料,未經本會書面同意,一律不得全部或部分轉載,亦不得作廣告或其他商業用途。

  本檢驗報告僅對消基會採樣的樣品負責,至於其他商品的合法性,仍應由主管機關判定。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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