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兒童脖圈等充氣玩具調查測試

2026兒童脖圈等充氣玩具調查測試

2026.07.03

        孩童是家中的寶貝,為了提前促進嬰幼兒的身心發展及探索水感,市面出現針對嬰幼兒戲水設計的脖圈、座圈、及腋下圈等各種造型繽紛的充氣玩具,成為許多家長的首選。然而,仔細檢視這類戲水商品的標示,可以發現其主要材質多為「聚氯乙烯(PVC)」,廠商為了增加材質的柔軟度與可塑性,往往添加「鄰苯二甲酸酯(phthalates)類」塑化劑,這類環境荷爾蒙容易透過皮膚接觸,或者在嬰幼兒不經意舔咬、抓握後進入體內,隱藏在亮麗色彩與柔軟質地背後,卻是容易被家長忽視的防護漏洞,對發育成長中的嬰幼兒造成健康上的隱憂。 

        此類充氣玩具除了塑化劑,鮮豔色彩下的重金屬殘留更是另一種健康威脅。為了讓商品呈現繽紛的色彩,製造時往往需要添加染料,若未有嚴格品質把關,可能會有重金屬危害的風險。嬰幼兒在戲水過程中,汗水與池水可能加速這些物質的釋放,重金屬一旦進入人體,便難以被代謝排出,進而積聚在骨骼與臟器中,造成發育中嬰幼兒的神經系統受損或智力發展受阻。

        因此,消基會特別在盛夏之前進行脖圈等充氣玩具測試,透過本次調查測試為嬰幼兒玩具安全把關,同時也追蹤檢視主管機關歷年抽驗結果,呼籲政府及業者共同加強管理,一起守護孩童能在安全無虞的環境中享受夏日戲水的樂趣。

  

採樣

        2026年1月間,於臺北市、新北市婦嬰百貨及網購平臺挑選材質為「塑膠(聚氯乙烯,PVC)」的脖圈、座圈及腋下圈等充氣玩具 ,共計購得15件樣品。其中產地為臺灣有2件、中國大陸有13件。(調查項目與測試方法請見表1)

    

1、調查項目與測試方法

調查與測試項目

調查與測試方法

檢驗標準

調查檢驗單位

價格調查

依購買價格調查

消基會

標示調查

《玩具商品標示基準》第3點、《商品檢驗法》

6種塑化劑(鄰苯二甲酸酯類)測試

CNS 15138-1「塑膠製品中鄰苯二甲酸酯類塑化劑檢驗法-氣相層析質譜法」

CNS 4797「玩具安全(一般要求)」:玩具中所含塑化劑,鄰苯二甲酸雙(2-乙基己)酯(DEHP)、鄰苯二甲酸二丁酯(DBP)、鄰苯二甲酸苄丁酯(BBP)、鄰苯二甲酸二異壬酯(DINP)、鄰苯二甲酸二異癸酯(DIDP)及鄰苯二甲酸二正辛酯(DNOP)等6種鄰苯二甲酸酯類塑化劑及其混合物含量總和不得超過0.1%(質量比)

財團法人台灣玩具暨生活用品研發檢測中心

元素(8種)遷移測試

CNS 4797-2「玩具安全-2部:特定元素遷移」

最大容許元素遷移量:銻60 mg/kg、砷25 mg/kg、鋇1,000 mg/kg、鎘75 mg/kg、鉻60 mg/kg、鉛90 mg/kg、汞60 mg/kg、硒500 mg/kg

    

     

調查與測試結果(請見表3)

標示調查

        依據國家標準CNS 4797分類,玩具的定義為「供14歲以下兒童玩耍遊戲之物體」,其中充氣泳圈(外徑100 cm以下造型充氣玩具等及長度130 cm以下充氣小艇)則列屬於「充氣玩具」,都須符合《玩具商品標示基準》之規定,其中第3點規定,「玩具商品應標示下列事項:(一)商品名稱。(二)國內製造之商品,應標示製造商、委製商或分裝商之名稱、地址及服務電話。進口之商品,應標示進口商或分裝商之名稱、地址、服務電話;及國外製造商或國外委製商之外文名稱。(三)原產地。(四)主要成分或材料。(五)適用之年齡。(六)使用方法或注意事項。(七)有危害使用者之安全或健康之虞者,應標明警告標示。(八)易產生特定傷害或公認有害物質之虞者,應標明特殊警告標示」,且第4點也規定「市售玩具之標示,應於本體上標示為原則。但無法於本體上標示者,應於包裝或說明書上或以附掛之方式標示之」。且「玩具」已依《商品檢驗法》第3條列為「應施檢驗項目」之一,依同法第6條「應施檢驗之商品,未符合檢驗規定者,不得運出廠場或輸出入。但經標準檢驗局認定危害風險性低之商品,不在此限」及第12條「應於商品本體標示商品檢驗標識,如商品本體太小或有其他特殊原因無法標示時,得以其他方式標示之。但經標準檢驗局指定或核准免標示商品檢驗標識之商品,不在此限」。

        檢視本次15件樣品,有9件符合《玩具商品標示基準》,有6件不符合規定,這6件分別為編號1號「Lionny 嬰幼兒游泳脖圈(藍色)」、2號「KIYO嬰幼兒游泳脖圈(0-12個月)甜美兔」、3號「Sily卡通新生兒雙層腋下圈-9cm恐龍樂園」、4號「(i-Smart聰明媽咪嬰兒游泳脖圈-小鴨鴨造型)(尺寸:M)」、10號「9.5CM春日青脖圈」及12號「iwink 鯨魚幼兒學步泳圈」,其中編號4號沒有提供任何繁體中文標示、3件(2、4及10號)沒有提供製造商或進口商資訊、1號無標示主要成分或材料、4件(1、3、4及10號)沒有標示適用年齡、5件(1、2、3、4及10號)沒有標示使用方法或注意事項及警告標示、6件(1、2、3、4、10及12號)沒有張貼「商品檢驗標識」。

        以上6件未依《玩具商品標示基準》第3點標示之樣品,是否符合規定仍待主管機關判定,若主管機關判定不符合,可依《商品標示法》第17條,「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製造商、委製商、進口商或分裝商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另,商品若沒有張貼「商品檢驗標識」,違反《商品檢驗法》第6條規定,可依同法第60條「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如果屬於品質檢測不符合情形,則可處25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鍰」。

   

6種塑化劑(鄰苯二甲酸酯類)測試

        塑化劑又稱可塑劑。在工業上塑化劑是塑膠製品特別是PVC類成型時的添加物,主要目的是讓材質軟化,以塑形成各類型的產品。目前塑化劑種類多達百餘項,但最主要被使用的仍以鄰苯二甲酸酯類為主,除了價格較為低廉外,也能與製程中的不同溶劑溶解。除了用於塑膠製品外,在化妝品中,塑化劑也可以增加指甲油產品的延展性及較佳成膜,讓產品看起來更有光澤,另,也可作為「定香劑」,避免香料成分揮發,以維持產品如髮膠、香水、沐浴乳的香味。

        根據研究指出,鄰苯二甲酸酯類塑化劑會干擾人體的內分泌系統,因此被稱為「環境荷爾蒙」,若長期大量暴露,恐增加女性罹患乳癌、子宮內膜癌等健康風險;此外若孕婦過量暴露,可能導致男嬰生殖器官發育異常;對於成長中的女童,則容易引發性早熟的問題,因此目前國際癌症研究中心(International Agency for Research on Cancer,IARC)將鄰苯二甲酸酯類的DEHP歸類為2B(可能對人類致癌)。還有,若透過廢棄物處理或排放進入生態系統中,也會造成在水中的魚類和其他水生物種體內累積,作為食物鏈頂端的消費者,最終也會透過食用這些受到汙染的食物,又將塑化劑攝入體內。

        因孩童泳圈屬於玩具,目前CNS 4797「玩具安全(一般要求)」規定,其中所含的鄰苯二甲酸雙(2-乙基己)酯(DEHP)、鄰苯二甲酸二丁酯(DBP)、鄰苯二甲酸苄丁酯(BBP)、鄰苯二甲酸二異壬酯(DINP)、鄰苯二甲酸二異癸酯(DIDP)、鄰苯二甲酸二正辛酯(DNOP)等6種鄰苯二甲酸酯類塑化劑及其混合物含量總合不得超過0.1%(質量比)。經檢測,有2件樣品檢出DEHP,低於限量的0.1%,符合規定。

    

三、元素(8種)遷移測試

        塑膠生產過程相當繁瑣,其製品在加工時,為了防止因熱而變質,會加入添加劑,用以改善加工、抑制劣化或褪色並提高產品性能,雖然不會直接添加重金屬,但可能使用含有重金屬的鹽類如穩定劑、著色劑、催化劑或是填料等添加劑,特別是PVC類材質的塑膠,為了防止產品變質或降解,也可能使用含有重金屬的穩定劑,尤其是泳圈,為了提高水中的可見度,色彩會較為鮮豔,塑膠的著色劑也可能會含有重金屬。

        依據CNS 4797-2「玩具安全-第2部:特定元素遷移」之規定,這8種重金屬元素的遷移限量如下:銻60 mg/kg、砷25 mg/kg、鋇1,000 mg/kg、鎘75 mg/kg、鉻60 mg/kg、鉛90 mg/kg、汞60 mg/kg、硒500 mg/kg。經檢測結果,15件樣品都符合規定,雖有11件樣品溶出重金屬「鋇」,但含量介於10.1~46.1 mg/kg,仍符合CNS 4797-2的最大容許量1,000 mg/kg以下。

    

        本次檢測塑膠的脖圈等充氣玩具,品質雖都符合規定,但仍有6件標示不符合規定。特別是,本次有件樣品(5號)的適用年齡標示「依商品標示0歲或是3歲以上」,實際可以使用的年齡到底多少,會令消費者迷惑,業者應確實告知實際適用年齡。

        與本會於2011年抽驗比對,18件樣品中有6件標示及塑化劑不符合規定,顯示品質有大幅的改善,但標示卻沒有改善。檢視最近主管機關對市售泳具及泳裝檢測結果,也發現幾乎約3成的標示都不符合規定(請見表2),顯示市售水上用品的標示仍需改善。另,消費者若跨境網購,仍要承擔品質安全的風險,2024年韓國首爾市從2家網路平臺(Ali Express全球速賣通和Shine希音)抽驗25件兒童玩水用品,有7件樣品品質不符合規定,其中包含5件(2件泳圈、1件沙灘球及2件泳衣)塑化劑(DEHP及DINP)過量、3件(各1件泳圈、沙灘球及泳衣)重金屬(鉛及鎘)過量及1件鞋壬基苯酚過量。

   

2歷年來主管機關抽驗泳具及泳裝商品標示結果

年月

單位

抽查樣品

(件數)

不合格件數

(比率)

2025年8

新北市經發局

448

167(37.3%)

2017年7

桃園市經發局

240

62(25.8%)

      

        對於本次調查測試,提出以下建議:

   

給消費者的建議

  1. 1.目前的嬰幼兒脖圈、座圈及腋下圈都列為「充氣玩具」,家長應挑選符合《玩具商品標示基準》及有「商品檢驗標識」的商品。特別是網路購物,下單前也要檢視網頁是否有提供足夠的資訊,另,也要避免在社群媒體上出現的一頁式網站購買,以避免消費糾紛及求助無門。
  2. 2.嬰幼兒發育速度各異,應依商品提供的尺寸及適用年齡來選購,避免尺寸不合,導致嬰幼兒不適及不必要的浪費。
  3. 3.購買充氣玩具後,提醒家長應先進行充氣測試,檢視是否有瑕疵,如無漏氣或破損等。
  4. 4..戲水存在一定的風險,脖圈、座圈、腋下圈或泳圈都不是水上救生器具,使用時都應在成人的監督下,絕不可讓嬰幼兒在使用時睡著。每次使用也不要超過30分鐘,因嬰幼兒發育尚未完全,長時間使用恐影響頸椎關節或壓迫到嬰幼兒的呼吸道,造成不必要的風險。
  5.    

給主管機關的建議

  1. 1.隨著網路購物普及化,本會也曾多次呼籲主管機關應強制要求電商平臺及賣家,除了商品標示須符合規定外,也應於商品網站詳細揭露商品的資訊,特別是涉及孩童安全的玩具,才能確保消費者的安全。
  2. 2.檢視近幾年主管機關抽查結果,水上用品標示不合格率偏高,顯示市面上仍有許多違規商品。建議主管機關也應持續不定期抽查及增加頻率,以降低不合格商品流通於市場。
  3. 3.脖圈的使用對象為嬰幼兒,安全性需要更為重視,但本次仍有部分樣品未有商品檢驗標識,主管機關應建立落實抽驗機制,以守護孩童安全。4. 歐盟對於「游泳輔助用具」的界定非常嚴格。對於宣稱有「游泳教學、浮力輔助」功能,須符合更嚴苛的 EN 13138-1(游泳輔助浮體設備標準):雙氣囊設計、安全扣解開力道、最小浮力規範。在美國,一般兒童充氣水上玩具須通過美國消費品安全委員會(CPSC)監管的 ASTM F963(美國玩具安全標準)與《消費品安全改進法》(CPSIA),特別注重「防窒息警告」與氣閥的拉拔測試,確保零件不會脫落被嬰兒吞食。然而,當部分廠商將「嬰兒脖圈」宣稱可用於促進運動發展、增加肌肉張力、增加肺活量、水療復健或刺激腦神經發展時,該產品即涉及醫療功效,因而受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FDA)管轄。FDA曾於2022年6月在至少一名嬰兒死亡及另一名住院後,呼籲家長及照顧者不要使用嬰兒頸部浮標。並提醒,這兩起嬰兒受傷時,均未被直接監控。FDA發布的安全警訊指出,有部分廠商將嬰兒脖圈宣稱可用於:促進運動發展、增加肌肉張力、增加肺活量、水療復健、刺激腦神經發展,FDA表示上述安全性與有效性均未被證實成立。美國兒科學會建議家長必須隨時注意孩子、絕對不能離開,並確保活動時,待在家長伸手可及的範圍,避免發生意外。

4.基於消費者保護與兒童安全角度,建議政府未來考慮建立專責管理制度,例如:(1)建立「嬰幼兒水療/游泳服務管理指引」。(2)訂定水溫、水質、人員資格、家長陪同、緊急救護及救生設備等最低安全標準。(3)禁止未經科學證據支持的醫療或健康功效宣稱。(4)明確規範脖圈的使用限制或警示。(5)建立跨部會(衛福部、運動部、經濟部、消保處及地方政府)的聯合稽查機制。期能降低目前因法規分散而產生的監管漏洞,並提升嬰幼兒水中活動的安全與消費者保障。

    

給業者的建議

  1. 1.網路商店無論是電商平臺或是個人賣場,販售商品時必須嚴格遵守《商品標示法》,除了應於商品本體標示外,在網頁上也應將商品資訊詳盡列出,確保消費者知的權利。另,特殊商品如玩具、電器、服飾或鞋類等有特殊標示規定也應注意,以免受罰。
  2. 2.目前主管機關已要求網路賣家於網路販售應施檢驗商品,如玩具、特定嬰幼兒商品及其他類商品,應於銷售網頁主動揭示「商品檢驗標識」或「提供商品已完成檢驗程序之證明」,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檢驗規範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產品比較試驗之樣品是由市面購得,報告內容係根據樣品送驗結果,並綜合專家分析、判斷得出結論、本超然、客觀、公正之原則給與評價。

        對某廠牌、樣品的評價乃指經測試的該樣品而言,並非指該廠牌所有同型的產品,也非泛指該廠牌的所有其他產品。

        有關產品比較試驗資料,未經本會書面同意,一律不得全部或部分轉載,亦不得作廣告或其他商業用途。

        本檢驗報告僅對消基會採樣的樣品負責,本次樣品及市售其他同款商品之合法性,仍應由主管機關判定。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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