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癌黑心油再現 消費者權益再陷困境 消基會:應立即建立公益團體訴訟制度
致癌黑心油再現 消費者權益再陷困境 消基會:應立即建立公益團體訴訟制度
2026.07.04
近日爆發1300公噸大豆沙拉油苯駢芘(Benzo[a]pyrene, BaP)超標事件,再次重創國人對食品安全的信心。據目前主管機關公布資料,遭污染的大豆沙拉油約1,300公噸,衛福部食藥署公布最新(統計至7/3日中午為止)流向,泰山、福懋油、福壽三家業者受影響產品共18項,波及至少224家食品業者,不僅流入家庭用包裝油,更大量供應18公升、18公斤的大桶裝營業用油,提供餐廳、早餐店、小吃攤、食品加工廠及團膳業者使用。
苯駢芘屬國際癌症研究機構(IARC)第一級致癌物,本案油品檢出濃度高達8.1微克/公斤,超過我國法定限量4倍以上。
消基會表示,此事件不只是單純的食品安全事件,更再次暴露我國食品供應鏈管理與消費者救濟制度存在重大漏洞。尤其,大量問題油品流入營業通路後,被製成各式餐點販售,最終消費者根本無法辨識是否曾食用,更遑論保存證據主張權利。若仍依現行《消費者保護法》團體訴訟制度運作,恐怕絕大多數受害消費者終究無法獲得任何救濟。
大桶裝營業用油才是真正令人擔憂之處
根據目前公布資料,本次問題油品除了家庭用小包裝外,更包括18公升及18公斤的大桶裝產品,主要供應餐飲業、早餐店、鹹酥雞攤、團膳及食品加工廠使用。主管機關目前仍持續追查流向,尚未公布全國已查出之完整使用店家名單。這代表,許多消費者可能早已在不知情情況下,透過外食、便當、早餐、炸物、熟食甚至加工食品攝取相關油品。
然而,與家庭用油不同的是,外食消費者根本不知道店家使用何種食用油,更不可能辨識油品批號,也不會保留任何足以證明自己曾經食用特定油品的證據。
當問題油品已經被使用、烹調、食用完畢後,即使日後確認曾流入某餐廳,也難以確認哪些消費者受到影響,更難建立個別消費與損害間的法律關係。這正是食品安全事件最典型的「多數人、小額損害」案件。
每一次重大食安事件,都暴露相同制度缺陷
從塑化劑事件、毒澱粉事件、餿水油事件、混油事件,到此次致癌沙拉油事件,十多年來我國重大食品安全事件都會看到相同景象:
- ●問題原料流入漫長供應鏈;
- ●商品大量售出;
- ●消費者已食用完畢;
- ●難以證明自己曾受影響;
- ●最後真正提出求償的人數與受害者不成比例;
相較之下,企業造成的社會成本與實際負擔的法律責任,往往出現巨大落差。尤其營業用油事件,比家庭包裝商品更難追查。家庭用油至少仍可透過商品、瓶身、批號、購買紀錄辦理退貨;但外食消費者可能只是吃了一份早餐、一份便當、一碗麵、一份炸雞,事後根本無法提出任何證據。這也是現行消費者保護制度最大的盲點。
1,300公噸問題油流向仍未完全釐清 主管機關應在統一網頁全面公布流向資訊
消基會指出,目前主管機關表示仍持續追查流向,但截至目前為止,外界仍無法清楚掌握究竟有哪些餐飲業者、食品工廠、連鎖餐飲、早餐店、團膳公司或學校營養午餐曾使用相關油品。
消基會認為,食品安全事件涉及全民健康權與知的權利,政府資訊公開不應停留在原料廠商及品牌名稱,而應儘速完成以下工作:
(一)完整追查1,300公噸問題油品所有流向。
(二)公布所有受影響食品工廠、餐飲業者、中央廚房及團膳業者、通路商和一般店家名單與商品名稱。
(三)公布問題油品使用期間、供貨批次及使用範圍。
(四)建立可供民眾查詢的公開平台,讓消費者可以依店家名稱、產品名稱或批號查詢是否曾使用問題油品。
(五)每日更新流向追查進度,避免資訊零碎、造成社會恐慌與謠言流傳。
食品安全管理的核心,不只是事後回收,更重要的是讓消費者充分知悉風險來源。若連曾使用問題油品的店家及食品流向都無法公開透明,消費者便無法判斷自身是否受影響,也難以行使退費、求償及健康監測等權利。
消基會強調,政府應秉持「資訊公開、流向透明、全民知情」原則,將流向調查視為此次食安事件的重要工作,而非僅止於要求業者自主回收。唯有完整揭露問題油品去向,才能真正保障消費者知的權利,重建社會對食品安全管理的信任。
現行團體訴訟制度 難以因應食品安全事件
依現行《消費者保護法》第50條規定,消保團體若欲提起團體訴訟,必須先取得眾多消費者將個別損害賠償請求權讓與公益團體,再由團體代表提起訴訟。
然而,在食品安全事件中,此制度面臨數項困境,如:消費者通常沒有保存購買憑證;外食消費更沒有任何商品可供證明;多數消費者根本不知道自己是否曾食用;即使知道曾經購買,也難以證明曾使用特定批號;即使願意參與,也需逐一完成請求權讓與程序。
消保團體必須投入大量人力逐一聯絡、確認身分、蒐集資料、整理憑證,再完成法律程序,往往耗費數月甚至更久時間,公益資源大量消耗於行政作業,而非真正投入法律攻防。更重要的是,許多真正受害者因無法舉證,根本無法加入團體訴訟。因此,最後真正進入法院的人數,通常只是全部受害消費者中的極少數。
營業用油事件 更凸顯公益訴訟的重要
此次事件與一般商品瑕疵最大的不同,在於:
受害者可能遍布全台。
沒有人知道自己是否曾吃到。
也沒有人知道是哪一家店。
更沒有人保留任何證據。
這種案件若仍要求每位消費者提出購買證明、交易紀錄、讓與請求權,幾乎等於宣告多數消費者永遠無法求償。
消基會認為,正因如此,更應建立「公益團體訴訟」制度。公益團體訴訟最大的精神,在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發生後,不再要求每位消費者都必須完成請求權讓與,而是由具有公益資格的消費者保護團體,在主管機關同意下,以公益名義直接提起訴訟。
如此一來,即使消費者沒有保存發票、沒有保留商品、甚至不知道自己是否曾食用,只要事件已足認具有危害健康風險,即可由公益團體代表社會利益追究企業責任。
公益訴訟不是替代個人權利 而是補足制度漏洞
消基會過去即曾建議修正《消費者保護法》,增訂公益團體訴訟制度。該制度並非剝奪消費者自行求償權利,而是在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中,提供另一條更有效率、更符合公益需求的救濟途徑。尤其食品安全事件受害人數龐大、損害分散、證據取得困難,若仍要求每位消費者逐一舉證,只會使違法企業因消費者無法求償而獲得極高利益,卻承擔極低成本。
公益團體訴訟可以:
一、降低消費者舉證負擔。
二、節省公益團體大量行政成本。
三、縮短訴訟啟動時間。
四、提高企業違法成本。
五、真正落實集體救濟精神。
消基會指出,在歐盟有「代表訴訟制度(Representative Actions)」,允許公益團體在重大公共衛生事件中直接起訴。其目的在於加強消費者集體救濟機制,亦值得借鏡。其制度重點如下:
- ●適格團體提起訴訟:由各會員國指定或認可的「合格實體(qualified entities)」,通常是消費者保護組織或 特定公益團體,可以代表眾多消費者提起代表訴訟。
- ●適用範圍:適用於違反歐盟消費者保護法規的案件,包括產品安全、藥品與醫療器材、食品安全、金融服務、 旅遊、能源、電信、個人資料保護等多個領域。
- ●救濟方式:可請求
- ○禁止或停止違法行為(injunctive measures)
- ○損害賠償、修理、更換、退款、減價等救濟措施(redress measures)
- ●跨境訴訟:符合資格的團體可在一定條件下提起跨境代表訴訟。
而法國於2014年制定《消費法》(Loi Hamon),可經政府認可的消費者保護團體(associations de consommateurs agréées)提起訴訟,法院確認企業責任後,再由符合判決條件的消費者加入(opt-in)請求賠償,而非一開始即逐一取得消費者請求權讓與。
因此,從歐盟、法國等立法例可見,現代消費者保護制度已逐步朝向降低個別消費者程序負擔、強化公益團體代表功能、提升企業違法成本的方向發展。相較之下,我國《消費者保護法》第50條仍以請求權讓與為核心,對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等「多數人、小額損害、舉證困難」案件,已有檢討修正的必要。
食安不能只靠企業自主檢驗 更不能將公權力外包
此次事件另一項值得深思之處,在於案件並非由主管機關主動查獲,而是經下游業者再次送驗後才揭露問題,引發社會質疑目前食安監管是否過度依賴企業自主檢驗,以及主管機關抽驗密度是否足夠。媒體評論亦指出,若主管機關平時缺乏足夠抽驗與交叉比對機制,一旦任何一個環節失靈,最終承擔風險的仍是消費者。
食品安全管理固然應要求企業落實自主管理,但政府更不能因此弱化公權力。主管機關應強化源頭抽驗、提高高風險產品檢驗頻率、建立跨機關流向追蹤及資訊公開制度,避免問題原料大量流入市場後才展開補救。
消基會呼籲
面對此次致癌沙拉油事件,消基會提出以下呼籲:
一、主管機關應儘速完成營業及家庭用油的流向調查,完整公開受影響食品、餐飲及加工通路資訊,保障消費者知情權利。
二、建立食品供應鏈快速追溯及資訊揭露制度,使消費者能及時辨識風險。
三、加強源頭抽驗與政府主動監測,不應過度依賴企業自主檢驗。
四、行政院及立法院應儘速修正《消費者保護法》,新增設公益團體訴訟制度,明定經主管機關公告之重大食安事件,消保團體得不經請求權讓與,逕以自己名義起訴,不再受限於個別請求權讓與。
五、另建請檢調機關主動偵查有無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刑責,不應僅以行政罰鍰了事。
六、透過制度改革,提高企業違法成本,真正建立「違法必究、受害可救濟」的消費者保護體系。
消基會強調,食品安全事件受害者往往是不特定多數消費者,其中又以營業用大桶油事件最難舉證、最難求償。若法律仍停留在傳統個別請求權讓與思維,未能回應現代食品供應鏈所帶來的大規模風險,將使重大食安事件一再重演,而消費者權益始終停留在「知道受害,卻無法獲得救濟」的困境。
建立公益團體訴訟制度,不只是程序改革,更是食品安全治理與消費者保護制度的重要升級。唯有讓公益團體能在重大食安事件中迅速代表社會提起訴訟,才能真正落實集體救濟、提升違法嚇阻效果,重建消費者對市場及政府食安把關的信任。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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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兒童脖圈等充氣玩具調查測試
孩童是家中的寶貝,為了提前促進嬰幼兒的身心發展及探索水感,市面出現針對嬰幼兒戲水設計的脖圈、座圈、及腋下圈等各種造型繽紛的充氣玩具,成為許多家長的首選。然而,仔細檢視這類戲水商品的標示,可以發現其主要材質多為「聚氯乙烯(PVC)」,廠商為了增加材質的柔軟度與可塑性,往往添加「鄰苯二甲酸酯(phthalates)類」塑化劑,這類環境荷爾蒙容易透過皮膚接觸,或者在嬰幼兒不經意舔咬、抓握後進入體內,隱藏在亮麗色彩與柔軟質地背後,卻是容易被家長忽視的防護漏洞,對發育成長中的嬰幼兒造成健康上的隱憂。 此類充氣玩具除了塑化劑,鮮豔色彩下的重金屬殘留更是另一種健康威脅。為了讓商品呈現繽紛的色彩,製造時往往需要添加染料,若未有嚴格品質把關,可能會有重金屬危害的風險。嬰幼兒在戲水過程中,汗水與池水可能加速這些物質的釋放,重金屬一旦進入人體,便難以被代謝排出,進而積聚在骨骼與臟器中,造成發育中嬰幼兒的神經系統受損或智力發展受阻。 因此,消基會特別在盛夏之前進行脖圈等充氣玩具測試,透過本次調查測試為嬰幼兒玩具安全把關,同時也追蹤檢視主管機關歷年抽驗結果,呼籲政府及業者共同加強管理,一起守護孩童能在安全無虞的環境中享受夏日戲水的樂趣。 採樣 2026年1月間,於臺北市、新北市婦嬰百貨及網購平臺挑選材質為「塑膠(聚氯乙烯,PVC)」的脖圈、座圈及腋下圈等充氣玩具 ,共計購得15件樣品。其中產地為臺灣有2件、中國大陸有13件。(調查項目與測試方法請見表1) 表1、調查項目與測試方法 調查與測試項目 調查與測試方法 檢驗標準 調查檢驗單位 價格調查 依購買價格調查 消基會 標示調查 《玩具商品標示基準》第3點、《商品檢驗法》 6種塑化劑(鄰苯二甲酸酯類)測試 CNS 15138-1「塑膠製品中鄰苯二甲酸酯類塑化劑檢驗法-氣相層析質譜法」 CNS 4797「玩具安全(一般要求)」:玩具中所含塑化劑,鄰苯二甲酸雙(2-乙基己)酯(DEHP)、鄰苯二甲酸二丁酯(DBP)、鄰苯二甲酸苄丁酯(BBP)、鄰苯二甲酸二異壬酯(DINP)、鄰苯二甲酸二異癸酯(DIDP)及鄰苯二甲酸二正辛酯(DNOP)等6種鄰苯二甲酸酯類塑化劑及其混合物含量總和不得超過0.1%(質量比) 財團法人台灣玩具暨生活用品研發檢測中心 元素(8種)遷移測試 CNS 4797-2「玩具安全-第2部:特定元素遷移」 最大容許元素遷移量:銻60 mg/kg、砷25 mg/kg、鋇1,000 mg/kg、鎘75 mg/kg、鉻60 mg/kg、鉛90 mg/kg、汞60 mg/kg、硒500 mg/kg 調查與測試結果(請見表3) 一、標示調查 依據國家標準CNS 4797分類,玩具的定義為「供14歲以下兒童玩耍遊戲之物體」,其中充氣泳圈(外徑100 cm以下造型充氣玩具等及長度130 cm以下充氣小艇)則列屬於「充氣玩具」,都須符合《玩具商品標示基準》之規定,其中第3點規定,「玩具商品應標示下列事項:(一)商品名稱。(二)國內製造之商品,應標示製造商、委製商或分裝商之名稱、地址及服務電話。進口之商品,應標示進口商或分裝商之名稱、地址、服務電話;及國外製造商或國外委製商之外文名稱。(三)原產地。(四)主要成分或材料。(五)適用之年齡。(六)使用方法或注意事項。(七)有危害使用者之安全或健康之虞者,應標明警告標示。(八)易產生特定傷害或公認有害物質之虞者,應標明特殊警告標示」,且第4點也規定「市售玩具之標示,應於本體上標示為原則。但無法於本體上標示者,應於包裝或說明書上或以附掛之方式標示之」。且「玩具」已依《商品檢驗法》第3條列為「應施檢驗項目」之一,依同法第6條「應施檢驗之商品,未符合檢驗規定者,不得運出廠場或輸出入。但經標準檢驗局認定危害風險性低之商品,不在此限」及第12條「應於商品本體標示商品檢驗標識,如商品本體太小或有其他特殊原因無法標示時,得以其他方式標示之。但經標準檢驗局指定或核准免標示商品檢驗標識之商品,不在此限」。 檢視本次15件樣品,有9件符合《玩具商品標示基準》,有6件不符合規定,這6件分別為編號1號「Lionny 嬰幼兒游泳脖圈(藍色)」、2號「KIYO嬰幼兒游泳脖圈(0-12個月)甜美兔」、3號「Sily卡通新生兒雙層腋下圈-9cm恐龍樂園」、4號「(i-Smart聰明媽咪嬰兒游泳脖圈-小鴨鴨造型)(尺寸:M)」、10號「9.5CM春日青脖圈」及12號「iwink 鯨魚幼兒學步泳圈」,其中編號4號沒有提供任何繁體中文標示、3件(2、4及10號)沒有提供製造商或進口商資訊、1號無標示主要成分或材料、4件(1、3、4及10號)沒有標示適用年齡、5件(1、2、3、4及10號)沒有標示使用方法或注意事項及警告標示、6件(1、2、3、4、10及12號)沒有張貼「商品檢驗標識」。 以上6件未依《玩具商品標示基準》第3點標示之樣品,是否符合規定仍待主管機關判定,若主管機關判定不符合,可依《商品標示法》第17條,「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製造商、委製商、進口商或分裝商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另,商品若沒有張貼「商品檢驗標識」,違反《商品檢驗法》第6條規定,可依同法第60條「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如果屬於品質檢測不符合情形,則可處25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鍰」。 二、6種塑化劑(鄰苯二甲酸酯類)測試 塑化劑又稱可塑劑。在工業上塑化劑是塑膠製品特別是PVC類成型時的添加物,主要目的是讓材質軟化,以塑形成各類型的產品。目前塑化劑種類多達百餘項,但最主要被使用的仍以鄰苯二甲酸酯類為主,除了價格較為低廉外,也能與製程中的不同溶劑溶解。除了用於塑膠製品外,在化妝品中,塑化劑也可以增加指甲油產品的延展性及較佳成膜,讓產品看起來更有光澤,另,也可作為「定香劑」,避免香料成分揮發,以維持產品如髮膠、香水、沐浴乳的香味。 根據研究指出,鄰苯二甲酸酯類塑化劑會干擾人體的內分泌系統,因此被稱為「環境荷爾蒙」,若長期大量暴露,恐增加女性罹患乳癌、子宮內膜癌等健康風險;此外若孕婦過量暴露,可能導致男嬰生殖器官發育異常;對於成長中的女童,則容易引發性早熟的問題,因此目前國際癌症研究中心(International Agency for Research on Cancer,IARC)將鄰苯二甲酸酯類的DEHP歸類為2B(可能對人類致癌)。還有,若透過廢棄物處理或排放進入生態系統中,也會造成在水中的魚類和其他水生物種體內累積,作為食物鏈頂端的消費者,最終也會透過食用這些受到汙染的食物,又將塑化劑攝入體內。 因孩童泳圈屬於玩具,目前CNS 4797「玩具安全(一般要求)」規定,其中所含的鄰苯二甲酸雙(2-乙基己)酯(DEHP)、鄰苯二甲酸二丁酯(DBP)、鄰苯二甲酸苄丁酯(BBP)、鄰苯二甲酸二異壬酯(DINP)、鄰苯二甲酸二異癸酯(DIDP)、鄰苯二甲酸二正辛酯(DNOP)等6種鄰苯二甲酸酯類塑化劑及其混合物含量總合不得超過0.1%(質量比)。經檢測,有2件樣品檢出DEHP,低於限量的0.1%,符合規定。 三、元素(8種)遷移測試 塑膠生產過程相當繁瑣,其製品在加工時,為了防止因熱而變質,會加入添加劑,用以改善加工、抑制劣化或褪色並提高產品性能,雖然不會直接添加重金屬,但可能使用含有重金屬的鹽類如穩定劑、著色劑、催化劑或是填料等添加劑,特別是PVC類材質的塑膠,為了防止產品變質或降解,也可能使用含有重金屬的穩定劑,尤其是泳圈,為了提高水中的可見度,色彩會較為鮮豔,塑膠的著色劑也可能會含有重金屬。 依據CNS 4797-2「玩具安全-第2部:特定元素遷移」之規定,這8種重金屬元素的遷移限量如下:銻60 mg/kg、砷25 mg/kg、鋇1,000 mg/kg、鎘75 mg/kg、鉻60 mg/kg、鉛90 mg/kg、汞60 mg/kg、硒500 mg/kg。經檢測結果,15件樣品都符合規定,雖有11件樣品溶出重金屬「鋇」,但含量介於10.1~46.1 mg/kg,仍符合CNS 4797-2的最大容許量1,000 mg/kg以下。 結論 本次檢測塑膠的脖圈等充氣玩具,品質雖都符合規定,但仍有6件標示不符合規定。特別是,本次有件樣品(5號)的適用年齡標示「依商品標示0歲或是3歲以上」,實際可以使用的年齡到底多少,會令消費者迷惑,業者應確實告知實際適用年齡。 與本會於2011年抽驗比對,18件樣品中有6件標示及塑化劑不符合規定,顯示品質有大幅的改善,但標示卻沒有改善。檢視最近主管機關對市售泳具及泳裝檢測結果,也發現幾乎約3成的標示都不符合規定(請見表2),顯示市售水上用品的標示仍需改善。另,消費者若跨境網購,仍要承擔品質安全的風險,2024年韓國首爾市從2家網路平臺(Ali Express全球速賣通和Shine希音)抽驗25件兒童玩水用品,有7件樣品品質不符合規定,其中包含5件(2件泳圈、1件沙灘球及2件泳衣)塑化劑(DEHP及DINP)過量、3件(各1件泳圈、沙灘球及泳衣)重金屬(鉛及鎘)過量及1件鞋壬基苯酚過量。 表2、歷年來主管機關抽驗泳具及泳裝商品標示結果 年月 單位 抽查樣品 (件數) 不合格件數 (比率) 2025年8月 新北市經發局 448 167(37.3%) 2017年7月 桃園市經發局 240 62(25.8%) 對於本次調查測試,提出以下建議: 給消費者的建議 1.目前的嬰幼兒脖圈、座圈及腋下圈都列為「充氣玩具」,家長應挑選符合《玩具商品標示基準》及有「商品檢驗標識」的商品。特別是網路購物,下單前也要檢視網頁是否有提供足夠的資訊,另,也要避免在社群媒體上出現的一頁式網站購買,以避免消費糾紛及求助無門。 2.嬰幼兒發育速度各異,應依商品提供的尺寸及適用年齡來選購,避免尺寸不合,導致嬰幼兒不適及不必要的浪費。 3.購買充氣玩具後,提醒家長應先進行充氣測試,檢視是否有瑕疵,如無漏氣或破損等。 4..戲水存在一定的風險,脖圈、座圈、腋下圈或泳圈都不是水上救生器具,使用時都應在成人的監督下,絕不可讓嬰幼兒在使用時睡著。每次使用也不要超過30分鐘,因嬰幼兒發育尚未完全,長時間使用恐影響頸椎關節或壓迫到嬰幼兒的呼吸道,造成不必要的風險。 給主管機關的建議 1.隨著網路購物普及化,本會也曾多次呼籲主管機關應強制要求電商平臺及賣家,除了商品標示須符合規定外,也應於商品網站詳細揭露商品的資訊,特別是涉及孩童安全的玩具,才能確保消費者的安全。 2.檢視近幾年主管機關抽查結果,水上用品標示不合格率偏高,顯示市面上仍有許多違規商品。建議主管機關也應持續不定期抽查及增加頻率,以降低不合格商品流通於市場。 3.脖圈的使用對象為嬰幼兒,安全性需要更為重視,但本次仍有部分樣品未有商品檢驗標識,主管機關應建立落實抽驗機制,以守護孩童安全。4. 歐盟對於「游泳輔助用具」的界定非常嚴格。對於宣稱有「游泳教學、浮力輔助」功能,須符合更嚴苛的 EN 13138-1(游泳輔助浮體設備標準):雙氣囊設計、安全扣解開力道、最小浮力規範。在美國,一般兒童充氣水上玩具須通過美國消費品安全委員會(CPSC)監管的 ASTM F963(美國玩具安全標準)與《消費品安全改進法》(CPSIA),特別注重「防窒息警告」與氣閥的拉拔測試,確保零件不會脫落被嬰兒吞食。然而,當部分廠商將「嬰兒脖圈」宣稱可用於促進運動發展、增加肌肉張力、增加肺活量、水療復健或刺激腦神經發展時,該產品即涉及醫療功效,因而受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FDA)管轄。FDA曾於2022年6月在至少一名嬰兒死亡及另一名住院後,呼籲家長及照顧者不要使用嬰兒頸部浮標。並提醒,這兩起嬰兒受傷時,均未被直接監控。FDA發布的安全警訊指出,有部分廠商將嬰兒脖圈宣稱可用於:促進運動發展、增加肌肉張力、增加肺活量、水療復健、刺激腦神經發展,FDA表示上述安全性與有效性均未被證實成立。美國兒科學會建議家長必須隨時注意孩子、絕對不能離開,並確保活動時,待在家長伸手可及的範圍,避免發生意外。 4.基於消費者保護與兒童安全角度,建議政府未來考慮建立專責管理制度,例如:(1)建立「嬰幼兒水療/游泳服務管理指引」。(2)訂定水溫、水質、人員資格、家長陪同、緊急救護及救生設備等最低安全標準。(3)禁止未經科學證據支持的醫療或健康功效宣稱。(4)明確規範脖圈的使用限制或警示。(5)建立跨部會(衛福部、運動部、經濟部、消保處及地方政府)的聯合稽查機制。期能降低目前因法規分散而產生的監管漏洞,並提升嬰幼兒水中活動的安全與消費者保障。 給業者的建議 1.網路商店無論是電商平臺或是個人賣場,販售商品時必須嚴格遵守《商品標示法》,除了應於商品本體標示外,在網頁上也應將商品資訊詳盡列出,確保消費者知的權利。另,特殊商品如玩具、電器、服飾或鞋類等有特殊標示規定也應注意,以免受罰。 2.目前主管機關已要求網路賣家於網路販售應施檢驗商品,如玩具、特定嬰幼兒商品及其他類商品,應於銷售網頁主動揭示「商品檢驗標識」或「提供商品已完成檢驗程序之證明」,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檢驗規範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產品比較試驗之樣品是由市面購得,報告內容係根據樣品送驗結果,並綜合專家分析、判斷得出結論、本超然、客觀、公正之原則給與評價。 對某廠牌、樣品的評價乃指經測試的該樣品而言,並非指該廠牌所有同型的產品,也非泛指該廠牌的所有其他產品。 有關產品比較試驗資料,未經本會書面同意,一律不得全部或部分轉載,亦不得作廣告或其他商業用途。 本檢驗報告僅對消基會採樣的樣品負責,本次樣品及市售其他同款商品之合法性,仍應由主管機關判定。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消基會呼籲建立現代化寵物用藥管理制度 兼顧動物福利、消費者權益、醫療可近性與資訊透明
針對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原訂於114年7月1日施行之「人用藥品用於犬貓及非經濟動物之使用管理辦法」,因各界對制度設計及配套措施仍存重大歧見,防檢署已於114年4月22日註銷原發布令,並宣布暫不依原內容推動施行,未來將延續現行管理機制,待相關制度及配套措施更趨周延後再行研議。 消基會認為,本案表面上是藥品管理議題,實際上涉及伴侶動物醫療權益、動物福利、飼主消費權益、醫療資訊透明、醫療費用合理性及我國寵物醫療制度發展方向等重大公共政策課題。隨著臺灣邁入高齡化、少子化社會,伴侶動物已逐漸成為家庭重要成員,政府在規劃相關法制時,不應僅從藥品管理角度出發,更應從動物福利保障、消費者權益維護及現代化醫療治理角度進行整體規劃。 伴侶動物已成家庭成員 寵物醫療權益不容忽視 近年來臺灣犬貓飼養數量持續成長,農業部發布114年全國家犬、家貓飼養數量電訪調查推估結果,全國推估家犬數為146萬隻(1,462,528隻),家貓數為174萬隻(1,742,033隻);伴侶動物不再只是財產或寵物,而是許多家庭不可或缺的成員。 當寵物罹患癌症、心臟病、神經疾病、內分泌疾病、自體免疫疾病或其他慢性疾病時,飼主往往願意投入大量時間與醫療費用,只為爭取治療機會。然而目前許多疾病治療仍高度仰賴人用藥品支援,若制度調整欠缺完善配套,可能導致治療選項減少、醫療成本增加,甚至影響部分動物接受必要醫療的權利。消基會認為,任何制度改革都應以動物生命健康與醫療可近性為核心價值,避免因管理制度僵化而影響動物接受適當醫療照護之機會。 符合國際趨勢 建立風險管理而非全面限制制度 人用藥品用於伴侶動物治療並非臺灣特有現象。美國FDA允許獸醫師於特定條件下進行標示外使用(Extra-label Use);歐盟採取「Cascade System(階梯式用藥制度)」,當無適當動物用藥時,得依序使用其他藥品替代;日本亦允許在專業判斷及管理規範下使用人用藥品。 由國際發展趨勢可見,各國並非全面禁止人用藥品於動物醫療使用,而是透過風險管理、專業監督及資訊揭露機制兼顧醫療需求與用藥安全。因此,消基會呼籲政府未來制度設計應參考國際經驗,以科學證據及風險治理為基礎,建立符合我國實務需求之管理架構,而非採取過度限制措施。 保障飼主知情權與自主選擇權 落實消費者保護精神 從消費者角度而言,飼主真正關心的並非藥品究竟屬於人用藥或動物用藥,而是:治療是否安全有效;是否具有科學依據;是否存在其他替代方案;價格是否合理;風險是否充分告知。 然而,目前寵物醫療市場仍存在資訊不對稱問題。許多飼主無法得知藥品來源、適應症、替代治療方案及可能風險,導致消費者難以作出充分判斷,也容易衍生後續醫療爭議。 消基會建議建立寵物醫療用藥資訊揭露制度,讓飼主充分了解:藥品名稱及用途;是否為核准動物用藥;是否屬人用藥品轉供動物使用;可能副作用及風險;替代治療方案;相關醫療費用及收費內容。唯有資訊透明,才能真正保障消費者知情權與自主決定權。 建立透明且可監督之寵物醫療市場 本次爭議同時凸顯我國寵物醫療市場長期存在的透明化不足問題。消基會近年持續接獲民眾反映:相同診療項目價格差異過大;藥品收費缺乏說明;檢查項目未事先告知;醫療紀錄取得困難;醫療爭議申訴管道不足。 隨著寵物醫療產業快速發展,相關管理制度卻未同步完善,導致消費者面臨資訊不足與議價能力不足等問題。消基會認為,政府應藉此次制度檢討契機,同步推動以下措施,以建立公平、透明且值得信賴的寵物醫療消費環境: 一、診療項目及收費揭露制度; 二、藥品資訊公開制度; 三、醫療紀錄提供機制; 四、費用事前告知義務; 五、寵物醫療爭議申訴與調解制度; 六、醫療契約資訊透明化制度。 強化藥品安全監測 建立完整不良反應通報機制 任何藥品均可能產生副作用,不論是動物用藥或人用藥品皆然。目前我國伴侶動物用藥安全資料仍有不足,不良反應通報制度亦有強化空間。消基會建議政府比照人類藥品管理制度,建立: 一、獸醫師通報系統; 二、飼主自主通報平台; 三、公開查詢資料庫; 四、藥品風險預警機制; 五、跨部會資訊共享系統; 六、長期藥品安全監測計畫。 透過實證資料累積,提升整體寵物用藥安全管理能力,並作為未來法規修正的重要依據。 消費者不能缺席政策形成過程 本次法規討論過程中,主要參與者包括主管機關、獸醫專業團體、動保團體、藥師公會全聯會及產業代表。然而,實際承擔醫療費用、進行醫療決策並承受治療結果的,卻是數百萬名飼主與消費者。消費者觀點不應在政策形成過程中缺席。 消基會呼籲,未來農業部及防檢署研商「人用藥品用於犬貓及非經濟動物之使用管理辦法」相關政策及制度規劃時,建議邀請本會列席參與會議,建立正式的利害關係人參與機制,納入消費者、消費者保護團體代表參與討論,使制度規劃能兼顧專業需求、動物福利與消費者權益。 消基會提出九項政策建言 為建立符合國際趨勢、兼顧動物福利與消費者權益之現代化寵物醫療制度,消基會提出以下九項建議: 1. 建立消費者參與機制。 2. 確保動物醫療可近性。 3. 建立人用藥品轉供動物使用之科學化管理制度。 4. 保障飼主用藥知情權與自主選擇權。 5. 推動寵物醫療收費及藥品資訊透明化。 6. 建置完整藥品不良反應通報及安全監測系統。 7. 建立寵物醫療費用資料庫及價格透明機制。 8. 研擬我國伴侶動物醫療政策長期發展藍圖。 9. 未來法規研商及政策會議應正式邀請消費者團體參與。 消基會強調,寵物醫療制度改革不應只是藥品管理問題,而是涉及動物生命福祉、消費者權益保障、醫療品質提升及整體社會治理的重要公共政策。 面對臺灣寵物家庭快速增加及寵物醫療需求持續成長的時代趨勢,政府未來重新研議相關制度時,應秉持公開透明、多元參與、科學治理及消費者保護原則,廣泛納入獸醫界、動保團體、產業界及消費者團體意見,共同建立兼顧動物福利、醫療安全、資訊透明與消費者權益之現代化寵物醫療制度,讓每一位飼主都能在充分資訊與合理保障下,為家中毛孩作出最適切的醫療決定。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電動機車變「電池人質」?! Ionex換電資費大幅調漲爭議延燒 消基會籲政府速訂電池服務契約規範
機車大廠光陽公司近日通知旗下電動機車 Ionex 車主,將調整電池交換服務資費方案,並要求車主重新簽訂契約,新方案恐使部分車主使用成本大幅增加,引發廣泛反彈。多位車主表示,Ionex 突然宣布由原本以安時(Ah)計價改為以度數(kWh)計價,或直接調漲使用資費,已對既有權益造成重大影響。車主認為,無論企業如何調整經營策略或資費制度,都應保障當初享有「終身免基本費」承諾的早期用戶權益,因為許多消費者正是基於該項優惠而決定購車。如今業者片面要求換約,並以停止原方案作為前提,不僅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更有引人錯誤之虞,嚴重辜負消費者的信賴。 消基會指出,近年來政府積極推動淨零轉型及綠色運輸政策,透過購車補助、租稅優惠及充換電基礎設施建置等措施,鼓勵民眾選擇電動機車作為日常交通工具。然而,當消費者基於政策誘因及業者所提供的使用承諾而購買特定品牌電動機車後,卻可能因電池交換服務與能源管理系統完全掌握於單一業者手中,而失去選擇其他服務提供者的可能性,只能被動接受業者調整資費或變更契約內容。在此情況下,消費者不僅處於明顯弱勢地位,也面臨契約權益遭到侵蝕的風險。若任由業者片面變更交易條件,恐將削弱民眾對電動運具及相關政策的信賴,與政府推動綠色運輸及永續發展的政策目標背道而馳。 中區分事務所近期陸續接獲多起針對光捷股份有限公司(Ionex車能網)之申訴案件。申訴人指出,原本簽訂之換電資費方案於契約期滿後,業者不再提供原有低資費方案,並大幅提高續約門檻,導致消費者必須支付顯著增加之月租費或電池使用費,否則將無法繼續正常使用其所購買之電動機車。 申訴消費者普遍反映:原購車時之低月租方案遭取消;原有續約選項消失;月租費及電池使用成本大幅增加;換電站數量縮減影響便利性;無法轉換其他品牌能源系統。 消基會認為,本案已非單純價格調整問題,而涉及定型化契約公平性、市場支配地位濫用、消費者合理選擇權遭剝奪,以及現行法規對電池交換服務監管不足等重大消費者保護議題,值得政府高度重視。 電動機車使用者陳情不斷 爭議已具群體性特徵 截至目前為止,消基會已正式受理多件相關申訴案件,並獲悉地方政府消保單位亦陸續接獲數十件類似陳情案件,顯示此爭議並非個別消費糾紛,而是涉及大量電動機車使用者之共同問題。 其中一位申訴人表示,當初購買光陽Ionex電動機車時,係依據業者所提供之換電資費制度評估購車成本,並簽署相關車能網契約。依其提供之契約內容,雙顆電池車款原有299元及499元等資費方案可供選擇,換電服務費率約為每安時1.7元至2.3元不等,屬於一般消費者可負擔範圍。 然而,於原契約屆滿後,業者公告之新版資費方案卻已改採全新計價模式,不僅取消原有低月租方案,雙顆電池車款最低月租門檻提高至518元起,並另加計換電服務費率(又稱電池使用費)。也就是說,針對原享有「終身免月(基)本費」或低費率方案之消費者,業者於契約期滿後,將換電服務費率更改為「一度電 100 元 (kWh)」(原約定約為每安時 1.7 至 2.3 元),強迫消費者改簽較昂貴之新約。(補充:1.7安時計費 (Ah)約為每度電價格34 (元/kWh)),一旦提升一度電100元,將使整體使用成本大幅提高。 然而,於原契約屆滿後,業者公告之新版資費方案不僅改採全新計價模式,更對不同類型之既有車主採取不同之『迫使換約與變相漲價』手段,嚴重衝擊消費者權益: 第一類為一般低資費車主(如299/309方案(雙顆)):業者直接取消原有低月租方案,導致雙顆電池車款之最低月租續約門檻,拉高至518元起跳,全面剝奪輕量騎乘消費者的選擇權。第二類為享有「終身免基本費」之早期車主:業者針對此類消費者祭出極端定價,於契約期滿後,將電池使用費率更改為「每度電(kWh) 100 元」(原約定約為每安時 1.7 至 2.3 元),經消費者實際將原契約換算為每度電(約合26至28安時)計價,原費率僅約50餘元,現行新方案直接翻倍至100元,導致整體使用成本大幅提高。 申訴人認為,自己購車時所依據之經濟條件與使用成本已被根本改變,而電動機車又必須仰賴特定電池交換系統才能正常使用,因此形同被迫接受業者所開出的新條件。 消費者買的是機車 卻被電池系統綁住 本案最值得關注之處,在於電動機車市場與傳統燃油機車市場有本質上的差異。一般燃油機車消費者可自由選擇加油站,也可依市場競爭狀況決定使用不同品牌燃料。但採用換電系統之電動機車,其核心能源來源來自特定品牌之電池交換網路。換言之,消費者雖然擁有車輛所有權,但車輛運作所需之電池卻屬於租賃關係,並完全掌握在業者建置之能源網路中。 當消費者已支付數萬元至十餘萬元購買車輛後,若要改換其他品牌電池系統,幾乎不可能,等同於需要重新購車。因此,在實務上,消費者很難透過市場競爭機制對抗資費調整。消費者一旦選擇特定電池平台,即需長期依賴該平台提供服務,消費者實際上並無轉換選擇權。此種交易結構與一般訂閱服務有本質差異,更應受到消費者保護法及公平交易法之高度檢視。 定型化契約是否過度傾斜業者利益? 依據光捷公司回函內容,業者主張原契約租賃期間為24個月,契約期滿後,消費者如欲繼續使用服務,應依公司當時公告之最新資費方案辦理續約,相關通知均依契約規範辦理。 然而,消基會認為,本案爭議核心不在於契約是否到期,而在於:業者是否透過定型化契約條款,於消費者已形成高度依賴關係後,又單方片面取消原有低資費選項,並將續約價格提高至消費者實際無法迴避之程度。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規定,定型化契約條款若顯失公平者無效。 所謂顯失公平,除條文本身是否明確外,亦應考量: 一、雙方資訊是否對等; 二、消費者是否具有實質協商能力; 三、業者是否利用其優勢地位加重消費者負擔; 四、契約變更是否超出消費者合理預期。 本案中,多數消費者於購車當時,難以預見未來低資費方案將全面消失,更難預期續約價格可能出現大幅變動。 如果業者於締約時大量宣傳低月租方案吸引消費者購車,待消費者投入車輛成本後,再透過契約條款保留全面調整權限,則此類條款是否符合誠信原則,值得主管機關進一步檢視;此舉實也構成「養、套、殺」,獲取顯不相當之利益,嚴重破壞市場交易之公平性。 「終身免基本費」宣傳與消費者合理期待落差 光捷公司於消費者的申訴回函中解釋,公司並未取消「終身免基本費」權利,而是消費者於原租賃期間屆滿後,仍須依照最新資費標準辦理續約。 然而,業者表面上保留了「終身免基本費方案(雙顆)」的名稱,實質上卻將方案內的「每度電池使用費」調漲為每度電(kWh) 100 元,從一般消費者角度觀察,「終身免基本費」容易被理解為長期、穩定且具有持續性的優惠條件。若未來續約時原有低費率方案已不存在,且實際負擔大幅提高,是否已違背消費者合理期待,仍有討論空間。 消基會認為,業者對於此類具有長期性意涵之促銷用語,應負較高之資訊揭露義務,不宜僅以法律文字解釋,取代消費者的實際理解,與消費者合理期待產生嚴重落差。 電池服務市場監管出現制度缺口 更值得關注的是,本案暴露出我國電動機車產業快速發展下的法規真空問題。目前政府對於健身中心、補習班、旅遊商品、網路購物等消費型態,多已建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然而,電池交換服務作為電動機車運作不可或缺的一環,至今卻尚無專屬定型化契約規範。 因此,業者大多自行設計契約內容,包括:續約方式;價格調整機制;服務內容變更權限;違約責任分配;費率計算方式;電池維護及賠償條件等。而消費者往往只能選擇接受或放棄服務,缺乏真正協商空間。 消基會認為,當電池交換服務已成為公共交通運輸生態的重要基礎設施之一,政府不應再以一般民間租賃契約視之,而應主動介入,建立最低的消費者保障標準。 公平交易委員會介入調查之必要性 消基會指出,除消費者保護議題外,本案亦涉及市場競爭面向。由於電池交換系統具有高度封閉性與品牌專屬性,消費者在購車後幾乎無法改用其他業者系統。若業者利用此種高度依賴關係,先於廣告中大肆宣傳「終身免基本費」或「超低資費」,藉以招徠消費者購車簽署相關車能網契約後,再伺機於原租期屆滿續約時,片面恣意變更續約條款,大幅提高續約成本或限制消費者選擇權,恐已涉及公平交易法第21條所定於廣告上為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等不公平競爭或第25條:濫用市場優勢地位的規範之行為,公平交易委員會應進一步調查。 尤其當大量消費者同時反映相同問題,且資費調整影響範圍廣泛時,主管機關更應主動了解:一、價格調整是否具有合理成本基礎;二、是否存在不合理差別待遇;三、是否利用市場地位限制交易選擇;四、是否有足以影響市場競爭秩序之情形。 因此,面對日益增加的申訴案件,消基會提出以下呼籲: 一、光捷股份有限公司應主動與消費者協商,重新檢討續約資費制度,保留合理之低使用量方案,避免造成輕度使用者負擔過重。 二、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應會同交通部及經濟部,儘速研議訂定「電動機車電池交換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三、公平交易委員會應主動調查本案是否涉及市場優勢地位濫用或限制競爭之情形。 四、主管機關應建立電池交換服務資訊揭露機制,要求業者於銷售車輛時清楚揭露未來續約風險及資費變動原則。 五、政府在推動綠色運輸政策時,除補助購車外,更應同步建立後端服務監理制度,避免消費者成為制度缺口下的受害者。 推動淨零轉型與綠色運輸固然重要,但綠色消費不應建立在消費者權益被犧牲的基礎上。 消費者購買電動機車時,所購買的不只是車輛本身,更包含對未來能源服務價格與制度穩定性的信賴。如果業者得在消費者投入高額成本後,透過契約條款單方改變遊戲規則,則不僅損害消費者權益,也將削弱民眾對電動運具政策的信任。 消基會呼籲主管機關正視本案所反映之制度性問題,儘速補強法制缺口,建立公平、透明且可預期的電池交換服務市場,讓消費者在支持綠色運輸的同時,也能獲得應有的保障。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托嬰中心收取「定位金」、「保額費」且不退還 消基會籲中央儘速納入定型化契約規範保障家長退費權益
近年來,雙薪家庭比例提高,0至2歲嬰幼兒托育需求持續攀升,托嬰中心名額供不應求,導致部分業者於正式托育契約簽訂前,另行與家長簽署「定位金契約」或收取所謂「保額費」,金額多為數千元至上萬元不等,並約定如家長日後未實際入托或提前終止契約,費用概不退還。消基會近期接獲消費者申訴,顯示此類收費爭議已非個案,而是制度性漏洞所衍生之消費風險,亟需中央主管機關正視。 個案凸顯制度漏洞 距入托尚有5個月,5,000元即遭全額沒收 本會中區分事務所受理一件申訴案(詳如附件說明托嬰中心收取「定位金」、「保額費」,且提前終止契約概不退還之規定…):消費者為預定五個月後之托嬰名額,支付5,000元「定位金」,並另簽署定位金契約。惟簽約後6日(尚未實際入托、服務尚未開始)即欲取消,業者依定位金契約主張全額不退。 檢視此案,家長於距離實際入托尚有5個月之際即提出取消,托嬰中心應有相當充裕之時間將名額遞補予其他候補家長,難認有產生重大營業損失之虞。然而,業者逕依契約約定,將家長預付之5,000元定位金全額沒收,此舉不僅有違比例原則,亦未充分考量托嬰市場供需失衡下,家長居於締約劣勢之客觀處境,其約定條款顯失公平。 地方政府怠惰致「一國兩制」,各縣市消費權益大不同 針對本案,消基會中區分事務所去電臺中市政府社會局,該局表示,該「定位金契約」簽訂於托育服務開始之前,非屬衛生福利部公告之《托嬰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範範圍,屬私法契約自由,故業者不退費並無違法。 然而,消基會認為,此一見解雖形式上援引契約自由原則,實質上卻忽略《消費者保護法》對定型化契約公平性的審查精神及托嬰服務高度公益性與弱勢保護本質,恐將使家長在資訊與議價能力不對等的情況下,承擔過重風險。 此外,針對「定位金」爭議,各地方政府目前的處理方式存在顯著落差。例如,新北市政府已依據行政院消保處及衛生福利部於113年底發布之函文,訂定《新北市政府私立托嬰中心定金收取實施原則》。該原則明文禁止以「定位金」名義收取費用,並設立明確的退費階梯,如於預定入托日前30天通知,托嬰中心應退還定金全額。基於相同的中央主管機關函釋,各地方政府的行政規範卻未盡一致,易使跨縣市的家長面臨權益保障不對等的困境。本會呼籲,在中央完成統一修法前,各地方政府應積極衡酌法理與實務,參酌已發布規範之縣市作法,避免因法規空窗期致使家長權益持續受損。 現行法規規範明確 卻出現「脫鉤管理」現象 依現行《托嬰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 壹、應記載事項 六、服務費用 托嬰中心依本契約得收取之服務費用項目如下: (一)日間托育、半日托育費:註冊費(以六個月計)、月費、保險費、餐點(含副食品)費、延長托育費、逾時費、其 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可收取之費用。 (二)臨時托育費:每小時新臺幣_____元。 十七、終止契約退費方式 兒童家長於服務起始日前終止契約,托嬰中心應於終止日起七日內全數退還已 繳之註冊費。 貳、不得記載事項 二、不得記載托嬰中心收取應記載事項第六點所列項目以外之服務費用,亦不得以其他方式變相或額外加價。 然而,「定位金」、「保額費」通常於服務開始前收取,形式上另訂契約,實質上卻作為未來托育費用之抵充。此種操作,使其脫離定型化契約規範,形成「契約切割」現象,導致同為托育服務費用性質,卻因簽約時間點不同,產生退費標準落差。 消基會認為,此種「時間切割」並不能改變其本質為托育服務對價的一部分。 法律觀點分析:定位金是否屬民法定金? 部分地方政府曾引用《民法》第249條關於定金之規定,認為若屬定金,家長違約則不得請求返還。但消基會指出:民法定金制度以「雙方對等責任」為前提,若業者違約,應加倍返還,因此,定金應有明確合意與違約責任平衡的意義。 然而實務上,定位金契約多為業者單方擬定,並未充分揭露風險,且家長無議價空間,業者違約責任亦未對等,因此,此類約定是否符合《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對顯失公平條款之禁止規定,值得檢討。 退步言之,縱認「定位金」屬民法第249條第2款違約定金之性質。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883號民事判決揭示:「約定違約定金過高,與當事人所受損害顯不成比例時,應認當事人交付過高金額部分已非違約定金,而係價金之『一部先付』,交付之當事人得請求返還該超過相當比例損害額部分之先付價金,以求公平。」因此,就超過業者損害額部分,其性質仍屬價金(托育費用)之一部先付,消費者亦得請求返還。 地方政府規範分歧 全國標準亟待統一 目前各地方政府對此議題態度不一: 臺北市政府 (1110520增訂)臺北市托嬰中心保額費契約範本 新北市政府 (1140508增訂)新北市政府私立托嬰中心定金收取實施原則 ※依據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113年10月22日院臺消保字第1131027692號函及衛生福利部113 年11 月7日衛授家字第1130114170號函訂定。 新竹市政府 114年5月26日新竹市托嬰中心主管人員114年第1次聯繫會議紀錄:考量議案尚無共識,惟中央主管機關尚無統一規範前,有收取定位金之托嬰中心,請依民法第249條辦理且流程完備,使契約雙方了解收退費約定並合意再收訂,避免衍生消費爭議。 修法動態: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因應「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修正,於114年11 月5日、114年11月11日召開過2次「托嬰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部分規定修正草案審查會,會議中臺中市政府有提出增訂保額費之相關書面建議,並於會後轉請主管機關衛福部攜回研議。 消基會認為,此種「地方自訂標準」的作法,將造成家長跨縣市托育時權益不一致,而業者操作空間過大,以致消費爭議處理標準混亂;因此,托育服務具有高度公益性與全國一致性需求,應由中央主管機關統一規範。 兒童托育服務法修法契機 應同步修正定型化契約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已於114年11月召開兩次審查會議,研議修正《托嬰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會議中亦有地方政府提出增訂保額費相關規範建議。 消基會認為,此為制度修補之重要時機,應: 1.明確將「定位金」、「保額費」納入定型化契約或兒童托育服務相關子法規範,明訂不得巧立名目收取。 2.若有收取定金,應明定收費上限與退費原則與比例。 3.禁止服務未開始即全額沒收之條款。 4.強化資訊揭露與冷靜期制度。 消基會指出,家長並非一般市場的消費者,尤其托嬰服務具有下列特性: 1.涉及嬰幼兒安全與發展; 2.家長資訊弱勢; 3.供需不對等; 4.替代選項有限。 若以「契約自由」為由,放任業者收取不可退還之定位金,將造成下列情況: 1.加重家長經濟壓力; 2.形成市場進入門檻; 3.降低托育選擇彈性; 4.衍生更多黑市預約與名額炒作問題。 所以,從公共政策角度觀察,托育服務為少子化政策關鍵環節,應以保障家庭為核心,而非讓風險由家長單方承擔。 為保障消費者權益,消基會提出以下建議: (一)納管原則 凡屬托育服務開始後可抵充費用之款項,均應視為托育費用之一部分,納入定型化契約規範。 (二)退費機制 ●服務開始前終止契約者,應比照註冊費退費規定。 ●不得約定全額沒收。 ●若有扣除費用,應以增加之行政成本為上限,並依提前通知期間設立明確、合理的退費階梯。 (三)資訊揭露 ●定位金契約應併入主契約。 ●明確揭露退費標準。 ●設立簽約猶豫期。 (四)中央統一規範 衛福部應發布統一函釋與修正規範,避免地方標準分歧。 消基會認為坊間托嬰中心所收取之「定位金」、「保額費」,於服務開始後都可轉為服務費用,應為托嬰定型化契約的一部分,諸多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亦有關於定金收取的規定,與托嬰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脫鉤管理並不合理,亦加重家長的負擔。 因此,呼籲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與衛生福利部,應儘速完成修法與規範整合,建立透明、合理、公平之收退費制度,使托嬰市場回歸專業與誠信,讓家長在安心托育的同時,不必為不合理的契約條款承擔過度風險。本文發佈後,消基會發函給政府部門,回應請點擊觀看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附件:
2026大豆蛋白粉及燕麥嘉磷塞農藥殘留測試 1件燕麥樣品有檢出
近年健身和減重風氣流行,大豆蛋白粉搭配燕麥是熱門的植物基礎高蛋白營養組合,因其細緻口感和膳食纖維,廣受素食者與健身族喜愛,亦適合作為運動後修復或日常補充。 目前國內生產的大豆並不足以供應國內所需,須仰賴從美國及巴西等國進口。市面上大豆有分「基因改造」及「非基因改造」,原本基改大豆的目的是提高生產效率及降低成本,會使用除草劑如嘉磷塞(glyphosate,俗稱「年年春」),方便農民收割時以噴灑農藥除去雜草而不傷及農作物大豆。但有學者指出基改大豆對環境、食安都有風險,且根據2025年底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FDA)公布2023年數據顯示,美國產的食用大豆(非動物飼料)樣本中,約20%都檢出嘉磷塞殘留。 國內燕麥來源亦仰賴進口,而國外燕麥在採收前多會噴灑農藥嘉磷塞,讓莖葉乾死後,利於機械採收,也能降低耗損及天候對採收的影響,讓品質更穩定。這種在成長後期施用嘉磷塞的方式,使得嘉磷塞在到達消費者手中之前幾乎沒有時間分解,依2023年美國FDA資料顯示,83%美國產的燕麥都檢出嘉磷塞。 嘉磷塞是否安全在國際上一直充滿爭議,值得關注的是,今(2026)年1月國際知名《監管毒理學與藥理學(Regulatory Toxicology and Pharmacology)》期刊雜誌撤稿一篇2000年發表的〈除草劑Roundup其主要成分嘉磷塞對人類的安全性和風險評估〉論文,該文獻曾被視為判定農藥嘉磷塞是否安全的主要依據,但撤稿聲明中卻指出「這種缺乏透明度的做法引發了嚴重的道德擔憂,涉及本文作者的獨立性和問責制,以及所提出的致癌性研究的學術誠信」。 由於國際學術界對嘉磷塞安全性的撤回,顯示過去被認為安全的數據可能存在偏差,也顯現出本會仍須持續追蹤市售商品農藥殘留的重要性。有鑑於此,消基會再次對大豆蛋白粉及燕麥進行嘉磷塞農藥殘留測試,並提供消費者選擇的指南。 採樣 2026年2~3月初,於不同的網路平臺購買「大豆蛋白粉」及「燕麥」兩項樣品,每項10件,共計購得20件樣品。 檢視產地標示,10件大豆蛋白粉樣品中的大豆原料,6件來自美國、3件來自中國大陸及1件來自英國;10件燕麥樣品中,有2件沒有標示產地,其餘有3件來自澳洲、2件來自瑞典,加拿大、智利及臺灣則各有1件。(調查項目與測試方法請見表1) 表1、調查項目與測試方法 調查與測試項目 調查與測試方法 檢驗標準 調查檢驗單位 價格調查 依購買價格調查每百公克單價 消基會 標示調查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 嘉磷塞 農藥殘留 測試 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極性農藥及其代謝物多重殘留分析方法(TFDAP0006.01,2021年 9月11日第1次修正) 《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嘉磷塞:大豆10 ppm、燕麥不得檢出 歐陸食品檢驗股份有限公司 調查與測試結果(請見表3) 一、標示調查 包裝食品在販售時都須依循《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以下簡稱《食安法》)第22條規定進行標示,食品及食品原料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品名、內容物名稱、淨重、容量或數量、食品添加物名稱、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原產地(國)、有效日期、營養標示、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另,衛授食字第1071302165號公告訂定《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含麩質之穀物及其製品」及「大豆及其製品」列為對特殊過敏體質者致生過敏之內容物者,應於其容器或外包裝上,標示含有致過敏性內容物名稱之顯著醒語資訊。燕麥本身雖不含麩質,但「《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問答集」中解釋「含麩質穀物包括小麥、大麥、黑麥、燕麥等,惟倘產品中含有其他國際上認屬為含麩質之穀物,雖未列舉仍應標示過敏原資訊」。 經檢視,有2件樣品沒有任何中文標示,分別為編號11號「-(McCann's Irish Oatmeal愛爾蘭燕麥 鋼切燕麥)」及12號「-(Bob's Red Mill傳統燕麥907公克〔有機〕)」;另有8號「ISP大豆分離蛋白」沒有標示國內負責廠商資訊及營養標示;還有4件無食品過敏原醒語標示,包括前述11、12及5號「優選水解高蛋白」、20號「小果山 沖泡燕麥片(粗)」。 這些標示缺失的樣品若經主管機關判定不合格,則違反《食安法》第22條,可以同法第47條「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1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處理。 二、嘉磷塞農藥殘留測試 嘉磷塞是世界上使用最廣泛的除草劑之一,普遍用於草坪、居家庭園及農場,特別之處是能除去雜草但不會殺死農作物。 國際癌症研究中心(IARC)將嘉磷塞分類為可能對人類致癌(2A),但歐盟食品安全局、聯合國糧農組織與世界衛生組織的農藥殘留專家聯席會議等機構,認為嘉磷塞不太可能或不會對人類有致癌風險。不過仍有研究指出,嘉磷塞會破壞土壤微生物和影響環境生態,且其代謝物也具毒性。 參考食藥署《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嘉磷塞對大豆的容許量為10 ppm、燕麥則為不得檢出。經檢測,19件樣品都未檢出,但編號13號「加拿大傳統燕麥片」檢出0.1 ppm的嘉磷塞(檢測方法定量極限為0.1 ppm)。 若該樣品經主管機關判定違規,則違反《食安法》第15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44條第1項,可處分責任業者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1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結論 本次隨機抽驗的20件樣品,仍有5件標示有缺失;嘉磷塞殘留方面,因燕麥規定「不得檢出」,本次有1件檢出,樣品是否符合規定仍待主管機關的判定。 回顧食藥署2016年的監測計畫中,抽驗的36件燕麥片中有10件不符合規定。值得肯定的是,本次抽驗包含2件樣品(11、12號)在2016年曾被列入不合格名單中,但本次結果都符合規定,顯示進口業者有效落實自主管理,確保產品符合國內的法規要求。另,再檢視近年來的監測結果,包含本會曾於2021年抽驗的7件含燕麥製品(請見2021年8月號),以及2024年臺中市法制局抽驗市售10款燕麥產品,結果均全數合格(請見表2)。 對於本次調查測試,提出以下建議: 給消費者的建議 1.網路購物已成趨勢,消費者下單時要檢視賣家網頁是否有提供相關資訊,以免買到沒有標示的商品,造成困擾。 2.大豆蛋白粉和燕麥購買回家後,最好儘快食用完畢,以免受潮而產生黴菌及黃麴毒素。開封後也要儲存在陰涼、乾燥處,避免陽光直射。 3.蛋白質是人體必須營養素之一,根據國健署「國人膳食營養素參考攝取量」(第八版),健康成人每日建議攝取量為每公斤體重1公克,應優先由日常飲食攝取。若選擇大豆蛋白補充品,請務必依廠商標示的使用方式沖泡,避免攝取過量而增加肝腎的負擔。有腎功能不佳、痛風的消費者,食用前最好先諮詢醫師意見。 4.燕麥雖然可以取代五穀雜糧,但每100公克熱量約400大卡左右,若想要代替白飯,建議每餐攝取量要控制在45公克以下(等於100公克白飯熱量),以避免攝取過多熱量。攝取時應注意,燕麥的高纖維可能導致脹氣或腹瀉,此外,燕麥也是高磷及鉀食物,腎臟代謝不佳者食用前請諮詢專業人員。購買時,也不要選擇加糖的商品,以防止血糖飆升。 給主管機關的建議 1.對業者自行進口於網站上販售食品,也應要求賣家及平臺方確認所上架的商品符合《食安法》標示規定。 2.目前對進口農作物的嘉磷塞檢測,採取「抽批」或「隨機抽驗」方式,也須符合臺灣的《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但市場監測中仍有違規商品,除本次有1件檢出外,2020年臺北市衛生局監測時也發現1件「燕麥片」檢出嘉磷塞3 ppm(請見表2),這顯示市面上仍存在法規監測下的疏漏,政府應持續把關,以降低市售端的嘉磷塞食安風險。 給業者的建議 1.網路食品販售業者除應依據《食安法》於食品外包裝標示外,且應符合《以通訊交易方式訂定之食品或餐飲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確實標示,平臺業者除了對賣家宣導,也應確認賣家所販售的商品標示及品質都須符合法規規範;另,應於網站上揭露販售商品的相關資訊,落實自主管理外,也能讓消費者購得安心。 2.檢視歷年來食藥署、地方政府、環保團體及消基會對嘉磷塞的抽測結果(請見表2),國內燕麥商品檢出嘉磷塞的比率遠低於國外,反映出業者在市售燕麥商品已建立自主品質管理機制。然而,各國對嘉磷塞農藥殘留限量標準不一,業者若要自行進口商品販售時,也應遵守國內的規範,以免受罰。 表2、歷年來檢測嘉磷塞農藥的單位及結果 年分 單位 檢測類型 檢測件數 嘉磷塞檢測結果 2016 食藥署 燕麥產品 36 10件(28%)檢出,檢出值介於0.1~1.8 ppm 2018 美國環境工作 組織(Environmental Working Group) 燕麥及其 製品 48 38件(79%)檢出,檢出值介於0.12~2.8 ppm 2020 臺北市衛生局 蔬果產品 49 1件(2%)燕麥檢出0.3 ppm 2021 消基會 含燕麥製品及紅豆 10 未檢出 2023 臺中市法制局 燕麥產品 10 未檢出 檢驗規範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產品比較試驗之樣品是由市面購得,報告內容係根據樣品送驗結果,並綜合專家分析、判斷得出結論、本超然、客觀、公正之原則給與評價。 對某廠牌、樣品的評價乃指經測試的該樣品而言,並非指該廠牌所有同型的產品,也非泛指該廠牌的所有其他產品。 有關產品比較試驗資料,未經本會書面同意,一律不得全部或部分轉載,亦不得作廣告或其他商業用途。 本檢驗報告僅對消基會採樣的樣品負責,至於其他商品的合法性,仍應由主管機關判定。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醫美不該成為偷拍現場 愛爾麗集團針孔事件暴露台灣醫療消費隱私保護重大漏洞 消基會呼籲:全面清查、強化法制、建立集體求償與退費機制
一名30歲的女性顧客於勞動節連假前往愛爾麗連鎖醫美板橋店做體雕療程,卻發現角落有疑似針孔攝影機的裝置,二度詢問美容師,僅回覆是「煙霧偵測器」。但該名女子卻發現正上方也有一組煙霧偵測器,趕緊嚇得穿上衣服、對偷拍器材錄影存證,前往新北市警察局海山分局報案。 該起連鎖醫美集團「愛爾麗」爆發診間疑似裝設針孔攝影設備事件,引發全台消費者震驚與恐慌。根據檢警目前調查結果,愛爾麗旗下多家診所內,被查出裝設外型偽裝成煙霧偵測器的攝影設備,甚至已有媒體消息指出,全台18家診所皆有類似裝置。事件曝光後,不僅造成醫療美容消費市場信任崩解,更凸顯我國對於醫療場域隱私保障、消費者人格權保護,以及半公共空間防偷拍制度的嚴重不足。 消基會認為,本案絕非單純個別偷拍事件,而是涉及「醫療倫理」、「消費者保護」、「人格權侵害」、「個人資料保護」與「醫療場所監視設備管理失靈」的重大制度性危機。尤其醫美診療過程,往往涉及身體裸露、更衣、除毛、體雕、私密部位療程等高度隱私情境,消費者是在對醫療專業與診所安全抱持信任的前提下進行消費。若醫療機構竟在此類空間內暗藏攝影設備,甚至未明確告知或取得同意,其對消費者心理造成的創傷與羞辱感,恐遠超一般商業場所偷拍案件。 更令人不安的是,事件爆發後,愛爾麗最初聲明一度道歉,後又改口表示監視設備係基於「確保醫療品質、維護藥品與器材安全」目的所設置,否認有侵害隱私之意圖。 然而,消費者真正關心的問題並不只是「是否有偷拍影像外流」,而是:「為何在高度私密的診療與更衣空間中,會出現偽裝型攝影設備?」、「患者是否被充分告知?」、「診所是否取得明確同意?」、「錄影資料保存在哪裡?誰能觀看?保存多久?是否曾遭調閱或外流?」 醫療機構與一般商業場所不同。消費者在醫療美容診所中,必須揭露大量個人資訊,包括外貌焦慮、身體狀況、醫療需求、甚至私密部位狀態。醫病關係本應建立於高度信賴之上,因此醫療場域的隱私保護義務,自然也應高於一般營業場所。若消費者在診療與更衣空間中,還必須擔心是否遭偷拍、監控,則整個醫療消費環境將徹底失去安全感與信賴感。 目前已有多個地方政府消保官受理消費爭議申訴。台北市政府指出,截至5月6日晚間6時止,已受理15件涉及愛爾麗之消費爭議案件。 另有媒體指出,全台已有至少17件消費糾紛申訴,包括要求退費、終止契約,甚至請求返還歷年全部消費金額與損害賠償。 消基會認為,消費者主張退費,並非毫無法律基礎。因為醫美服務本質上不只是單純技術操作,更包含「安全、信賴與隱私保障」等契約核心內容。若診所提供的消費環境已重大破壞消費者人格權與隱私期待,即可能構成契約重大瑕疵,消費者有權主張解除契約、終止後續療程並請求返還未使用費用。 此外,若未來司法調查確認確有偷拍、錄影、蒐集或處理消費者影像資料情事,相關責任恐涉及刑事、民事與行政三重法律責任。本案可能涉及《刑法》315之1條的妨害秘密罪規定,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或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被載於刑法319之1條至319之6條,其中規定,未經他人同意,無故以照相、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科技方法攝錄其性影像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等規定。若未經當事人同意而蒐集或處理影像資料,甚至可能涉及非法利用個資營利,最重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及併科罰金。 此外,在診間等涉及病人隱私的空間,不論基於任何考量,只要進行錄影,事前一律要告知患者,取得雙方同意,否則即違反《醫療法》第72條規範醫療機構及其人員對病患隱私的保密義務,規定因業務知悉或持有的病人病情、健康資訊,不得「無故」洩漏。若違法,依據同法第103條,可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該條款適用於病歷洩漏、違法攝錄診療過程等侵犯病患隱私之行為。 更重要的是,即便目前尚未確認影像是否外流,消費者的人格權侵害其實可能早已成立。因為「被偷拍的恐懼」、「不知是否遭觀看」、「不知是否被保存」、「不知未來是否可能外流」,本身即已構成精神痛苦與人格侵害。尤其醫美療程常涉及消費者裸露、私密部位、身體缺陷、外貌焦慮等極敏感資訊,其心理壓力與羞辱感絕非一般偷拍案件可比。 消基會也特別提醒,曾於相關診所接受療程之消費者,若發現自己曾在裝有疑似針孔設備之空間內更衣、除毛、體雕或接受其他療程,應儘速保留相關證據,包括: 一、療程紀錄、收據、會員資料。 二、診所內部照片或社群貼文。 三、預約紀錄與對話截圖。 四、曾進入之診療空間位置資訊。 五、相關心理就醫或精神壓力證明。 若懷疑自身權益受侵害,建議可先向警方報案,並向消基會或各縣市消保官提出消費爭議申訴。消基會並指出,若未來受害消費者人數超過20人以上,依法可進一步評估團體訴訟可能性。由於本案涉及連鎖醫療集團、多據點、長期性設備設置,以及大量潛在消費者,未來受影響人數恐遠高於目前統計數字。若真有長期錄影、資料保存或外流情形,其損害規模恐怕極為驚人。 本案也凸顯目前我國對於「半公共空間」防偷拍制度的重大缺口。現行法律雖禁止偷拍,但對於診療室、諮詢室、更衣區等介於公共與私人之間的場所,缺乏明確的設備管理與預防制度。新北市議員已呼籲比照台北市《公共場所防止針孔攝影管理辦法》,將類似醫美診間納入管理。消基會認為,此方向值得主管機關正視。 消基會主張,政府應立即啟動以下改革措施: 第一,全面清查全國醫美診所與高隱私醫療場所之監視設備。 包括診療室、更衣室、諮詢室、恢復室等空間,應由衛生主管機關聯合稽查,建立明確監視設備規範。 第二,建立「高隱私醫療空間禁止錄影原則」。 除非基於明確醫療必要性,並取得患者書面同意,否則不得於診療、更衣、除毛等空間錄影。 第三,強化醫療場所錄影告知義務。 應明定錄影目的、保存期間、調閱權限與資料銷毀機制,避免醫療機構以「品質管理」為由無限制蒐集消費者影像。 第四,建立醫療消費重大隱私事件強制通報制度。 一旦發現非法監視、偷拍或影像外流,醫療機構應於一定期間內主動通知所有可能受影響消費者。 第五,完善團體訴訟與精神損害賠償制度。 消費者遭受隱私侵害後,往往難以自行舉證與提告,政府應降低集體求償門檻,並建立更完整的人格權保護機制。 醫療美容產業近年快速成長,但產業規模擴張的同時,消費者權益保障卻未同步提升。當醫療場所成為可能偷拍、監控與蒐集個人隱私的空間時,受傷害的不只是個別消費者,而是整體社會對醫療體系的信任。 消基會強調,任何醫療服務都不應建立在犧牲消費者人格尊嚴與隱私安全之上。消費者走進診所,是為了改善健康與外貌,而不是承擔被偷拍、被監控、被觀看的風險。政府與業者都必須記住:醫療隱私不是附加價值,而是最基本的人權底線。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美國關稅鬆動 消基會呼籲政府立即調降汽車關稅與貨物稅
2026年2月13日,台美正式簽署「台美對等貿易協定」,將美國製造的小客車進口關稅由原先的 17.5% 調降至零,這項調整雖然讓消費者有機會以優惠的價格購買美製汽車,並增加購車選擇,但台灣汽車受多重稅賦影響,消費者購車負擔依然沉重,因此消基會要求政府應考量到負擔沉重的汽車稅制,立即調降國內汽車關稅及貨物稅,確保消費者權益並降低購車成本。 台灣進口車相比美國、韓國車價居高不下 消基會調查台灣進口美製車款,比較台灣、美國與韓國三個國家的車價,共調查五種車款,分別為Tesla Model 3、Toyota Sienna、Mercedes-Benz GLE、BMW X3以及Infiniti QX60。 以Tesla Model 3不同配置的價格為例,台灣販售價格約為新台幣175~234萬元,美國售價約為3.7~5.5萬美元(新台幣118~176萬元);而韓國的價格約為4,199~5,999萬韓元(新台幣89~127萬元)。以同樣基礎車款相比,台灣售價比美國高48%(約差57萬元),與韓國相比高97%(約差86萬元)。其餘4款車型相比結果如表一。 由表一數值可知台灣購車成本遠高於美國與韓國,如此高額的車價不僅是關稅單一影響,而是源於多重賦稅機制,稅賦層層疊加,導致台灣車價居高不下,雖簽訂「台美對等貿易協定」,關稅已從原本的17.5% 調降至零,仍然要課徵貨物稅與營業稅,使整體車價難以顯著下降。 表一 台灣、美國與韓國汽車價格調查 車款 台灣 (新台幣) 美國 (美元) 基礎車款 價差 (新台幣) 韓國 (韓元) 基礎車款價差 (新台幣) Tesla Model 3 175~234萬元 3.7~5.5萬元 (折合台幣約118~176萬元) 57萬元 (48%) 4,199~5,999萬元 (折合台幣約89~127萬元) 86萬元 (97%) Toyota Sienna 238~295萬元 4~5.8萬元 (折合台幣約129~185萬元) 109萬元 (84%) 7,220~7,289萬元 (折合台幣約152~154萬元) 86萬元 (57%) Mercedes-Benz GLE 339~456萬元 6~7萬元 (折合台幣約199~231萬元) 140萬元 (70%) 11,660~16,110萬元 (折合台幣約246~340萬元) 93萬元 (38%) BMW X3 249~383萬元 5~6.7萬元 (折合台幣約164~213萬元) 85萬元 (52%) 6,850~9,870萬元 (折合台幣約145~208萬元) 104萬元 (72%) Infiniti QX60 268~285萬元 5~6.7萬元 (折合台幣約165~214萬元) 103萬元 (62%) 6,940~7,690萬元 (折合台幣約147~162萬元) 121萬元 (82%) 備註:Tesla Model 3台灣進口美國加州工廠,韓國進口為中國製,因此有明顯價差 (資料來源:消基會2026年3月份調查資料) 台灣進口汽車高車價面臨多重賦稅機制 台灣車價普遍偏高,主要原因在於「關稅、貨物稅與營業稅」等多重稅賦疊加。即便未來美國進口車關稅由原本的17.5%降至 0%,進口車仍需面臨25%(汽車排氣量2,000CC以下者)至 30% (汽車排氣量2,001CC以上者)的貨物稅,與 5% 的營業稅;此外,若購車價格超過 300 萬元,還需額外支付 10% 的奢侈稅。因此,即使關稅調降,對消費者而言,進口車的實際售價仍將維持在相對高位,使得台灣民眾購車負擔依然沉重。 假設以一輛完稅後200萬元、排氣量2000c.c.以下的進口美製汽車為例,在關稅調降為 0% 的情境下,其累乘稅賦計算方式如下: 關稅 = 200 萬元× 0 %=0元 貨物稅 =(200萬元+0元)×25%=50萬元 營業稅 =(200萬元+0元+50萬元)×5%=12.5萬元 推廣貿易服務費 = 200萬元×04%=800元 總稅額 = 50萬元+12.5萬元+800元=62萬5,800元 經過累乘稅賦計算公式,一輛完稅價格為新臺幣 200 萬元、排氣量 2000 c.c. 以下之美製進口汽車,其應負擔之總稅額約為62萬5,800元,仍然佔汽車價格的三成。值得注意的是,我國汽車相關稅賦並非各項稅目獨立計算,而是採取「稅上加稅」的累進方式課徵,使整體稅賦進一步放大。 消基會強調汽車稅制應合理化 在美國關稅衝擊下,除了考量台灣汽車產業的整體影響,更需考量消費者的消費權益。國內車價受限於多重賦稅,導致消費者購車負擔過重,有關進口車需要被課徵關稅、貨物稅與營業稅,其中課稅金額最高的便是貨物稅,依據《貨物稅條例》第1條規定,應稅貨物不論在國內產製或自國外進口,均應課徵貨物稅。 早期貨物稅具有奢侈品稅性質,當時目的是抑制高價消費、增加政府收入;但隨著經濟與交通發展,汽車早已成為現代社會的基本交通工具,不在是奢侈品。消基會認為,汽機車貨物稅應考量一般消費者的基本民生需求,不應以高額稅負限制民眾的基本交通權益。汽機車如今像冰箱一樣是生活必需品,但其貨物稅卻遠高於冰箱,本會強烈主張至少調降至與冰箱相同的 13%,以合理反映民生需求,保障消費者基本交通需求與消費權益。 雖然政府針對貨物稅自2025年9月7日起採取定額減徵措施,並將施行期間延長至2030年:新購2,000cc以下汽車每輛減徵5萬元,汰舊換新且報廢車齡達10年以上者每輛亦減徵5萬元;然而,2,000cc以上小客車仍適用最高達30%的貨物稅率,整體稅賦比例依然偏高,定額減徵對整體高稅負影響有限,因此有必要邀請各界集思廣益,重新檢視貨物稅制度的合理性與公平性。 同時,若欲兼顧市場開放與國內汽車產業之發展,亦應同步檢討汽車零組件關稅,因應台美對等貿易協定簽署後,美國製進口車關稅預計降至 0%,台灣區車輛工業同業公會向政府提出強烈呼籲,要求同步將台灣無產製的汽車零組件進口關稅降為 0%,以維持國產車的競爭力,為保障國產汽車的競爭力,消基會全力支持車輛公會汽車零組件零進口關稅的主張,認為調降零組件關稅有助降低國產車製造成本,維持國產車競爭力,穩定國內汽車市場,保障本土產業發展。 針對進口汽車稅率一事,消基會對政府提出下列幾點建議: 1.政府應把握關稅調降契機,全面檢討汽車稅制,改革多重課稅結構,避免稅賦過度累加。 2.將汽機車貨物稅降至與生活必需品(如冰箱)相同的13%,以反映民生需求,保障消費者基本交通權益。 3.隨著台美對等貿易協定簽署,美國製進口車關稅將降至0%,建議政府將台灣無產製的汽車零組件進口關稅同步 降為0%,維持國產車競爭力。 4.建議政府定期檢視汽車稅制對消費者負擔及產業競爭力的影響,必要時採取彈性調整,確保政策兼顧民生與產 業永續發展。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網路冒名家電維修站氾濫 消基會:政府應加強網路廣告與平台管理
近年來,民眾遇到家電故障時,多半會透過網路搜尋維修服務,例如搜尋「某品牌冷氣維修」、「某品牌電視維修中心」等關鍵字。然而,消基會發現,網路上出現大量以知名品牌名稱設立的維修網站,使消費者誤以為是原廠或授權維修站,也孳生許多維修糾紛與困擾。 這些網站實際上往往與品牌原廠並無授權或合作關係,卻利用品牌知名度與搜尋關鍵字廣告吸引消費者報修,甚至網頁上也仿照原廠服務直接讓消費者填寫電話、住家等個資,冒名業者不但客服素質待商榷,消費者一旦委託維修,可能遭遇高額收費、維修品質不佳,甚至出現家電遺失等問題,嚴重影響消費者權益。 消基會指出,這類「冒名品牌維修站」的問題並非個案且已存在數十年之久,在還有電信公司的「黃頁電話簿」時,內頁便充斥著許多讓人誤以為是正牌家電維修站的仿冒業者資訊;隨著近年來網路搜尋引擎與廣告市場的發展,該類冒名家電維修業者更是如雨後春筍般的活躍在各種搜尋引擎中。 家電維修市場規模大 網路搜尋成主要維修管道 消基會指出,屬於較高售價的家電產品如冷氣機、電視、冰箱、洗衣機等,已成為現代家庭不可或缺的設備;一旦發生故障,消費者通常會透過網路搜尋維修資訊。 然而,搜尋引擎結果往往優先顯示付費廣告或搜尋排名較高的網站,部分維修業者便利用此一機制購買品牌名稱關鍵字,例如: ●「國際牌冷氣維修」 ●「日立牌家電服務中心」 ●「Panasonic電視維修專線」 當消費者搜尋品牌維修資訊時,首先看到的可能並非品牌原廠網站,而是這些非授權或買廣告的維修業者之廣告頁面,魚目混珠。 冒名網站常見手法 小字聲明仍可能誤導消費者 然而,再進一步檢視這些網站內容可發現:網站未揭露完整公司名稱;未說明是否為品牌授權維修站;網頁底部僅以極小字標示「非原廠授權」;聯絡方式多為手機號碼或單一客服電話。消基會指出,這類網站雖可能在網頁角落附註聲明,但在整體廣告與網站呈現上仍可能造成消費者誤認,因此涉及誤導消費者的疑慮。 消基會發現,部分維修網站會採用以下方式吸引消費者: (1)在網站標題使用品牌名稱:例如「某品牌家電維修中心」、「某品牌電器服務 站」; (2)購買搜尋引擎關鍵字廣告:使網站在搜尋結果中排名靠前; (3)模仿品牌官方網站設計:包括顏色、圖片或服務描述; (4)以小字聲明規避責任:部分網站會在頁面底部標示「與品牌授權廠商無關」,但字 體極小且不明顯。 消基會指出,即使有此類聲明,只要整體網站內容足以使一般消費者誤認為官方服務,仍可能構成違法。 消費者損失不僅是金錢 家電可能仍無法使用甚至遺失 消基會指出,冒名維修站問題對消費者造成的損失,不僅限於維修費用,服務延宕,更可能影響家庭生活。常見消費爭議包括: (1)維修費用過高或不透明:消費者報修後,業者可能收取高額檢測費、到府費或零件 費; (2)維修品質不佳:非原廠維修站可能未使用原廠零件或技術不足,導致家電仍然故 障; (3)家電遺失或損壞:部分消費者反映送修後長時間未歸還設備; (4)售後責任難以追究:部分業者未揭露完整公司資訊,使消費者求償困難。 消費案例 案例一:誤認官方維修遭收高額費用 某消費者因電視故障,透過網路搜尋「某品牌電視維修」,並點入搜尋結果的第一個網站報修。業者到府檢測後表示主機板故障,收取近萬元維修費。然而電視維修後仍無法正常使用,消費者向品牌原廠客服詢問後才發現,該維修業者並非授權維修站。 案例二:送修後家電遺失 另一位消費者因冷氣機故障,聯絡某「品牌冷氣維修站」。業者將設備拆回檢修,但數週後仍未歸還,消費者多次聯絡未果,甚至無法確認業者營業地址。最終消費者只能重新購買設備,造成額外損失。 相關法令規範 消基會指出,冒名品牌維修站的行為,在我國法律上可能涉及多項規範。 公平交易法:禁止引人錯誤的表示 依《公平交易法》第21條規定,事業不得對商品或服務為虛偽或引人錯誤的表示。該法旨在規範「廣告不實」,禁止事業在商品、廣告或銷售中,對價格、品質、內容等關鍵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的表示,違者可處5萬至2,500萬元罰鍰並限期改正,情節嚴重者需負民事賠償責任。 若維修業者使用品牌名稱,使消費者誤認其為原廠服務中心或授權維修站,即可能構成違法。公平交易委員會得命其停止行為並處以罰鍰。 商標法:不得侵害品牌商標權 品牌名稱與商標通常受到《商標法》保護,以保障商標權、證明標章權、團體標章權、團體商標權及消費者利益,維護市場公平競爭,促進工商企業正常發展若未經授權使用品牌名稱,使消費者誤認服務來源,品牌權利人可請求停止侵害並請求損害賠償。 消費者保護法:禁止不實廣告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規定,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內容,且契約成立後應確實履行廣告承諾,違規者需承擔法律責任。所以,企業經營者不得以虛偽或引人錯誤的廣告誤導消費者。若業者透過網站或廣告,使消費者誤認其為原廠維修服務,即可能構成違法。 刑法詐欺罪 若業者明知自己並非原廠維修站,仍刻意利用品牌名稱誤導消費者並收取費用,可能涉及刑法詐欺罪。 呼籲主管機關和各關係方的責任分工 消基會指出,冒名品牌維修站問題涉及多個主管機關,應建立跨部會合作機制。 (1)數位發展部:負責數位平台與網路治理政策,應推動平台廣告管理制度; (2)公平交易委員會:負責查處引人錯誤廣告與不公平競爭行為; (3)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負責商標保護與侵權處理; (4)中央及地方政府消費者保護官;負責消費申訴與行政調解。消基會認為,若缺乏跨 部會合作,冒名維修網站將持續出現。 針對冒名品牌家電維修站問題,消基會提出以下呼籲: 政府主管機關應加強查處 消基會呼籲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數位發展部、公平交易委員會、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及各縣市政府建立跨部會合作機制,加強對網路維修廣告與網站內容的查處。並建立違規業者公開揭露制度。 網路平台應建立審查制度 消基會呼籲搜尋引擎與網路廣告平台建立更嚴謹的廣告審查機制。涉及品牌名稱的維修廣告,應要求揭露是否為授權維修站。 建議建立維修資訊揭露制度 消基會建議主管機關應建立類似連鎖店與加盟店須標示清楚的制度,亦應建立維修服務資訊揭露制度,例如要求維修業者揭露:公司名稱、營業地址,以及是否為原廠授權維修站。 呼籲原廠業者建立從「被動維修」到「可維修環境」,以制度性改革解決維修不易問題 推動「數位維修識別機制」 建議原廠業者於每項家電產品上張貼專屬QR Code及標示商品流水號,透過掃碼可直接連結官方維修管道,並登錄消費者基本資料(手機、地址),建立雙向聯繫機制。可大幅降低誤用假維修站風險,亦可提升維修效率與售後服務品質。 推動動態操作說明影片及維修教學影片制度 消基會呼籲原廠業者製作動態操作說明影片及簡易維修與故障排除教學影片,取代傳統難以閱讀之紙本說明書,可以讓消費者透過掃碼掌握學習正確操作方法,減少故障機率,並協助消費者自行排除簡易問題、降低不必要維修需求,以減少遭不肖業者趁機收費風險。 強化保證書制度 消基會亦要求原廠業者必須在提供保證書上加蓋公司章,明確記載維修項目與保固內容,以作為後續維修與申訴依據並強化消費者求償的法律保障。 消基會指出,上述三項措施若能全面推動,將可大幅降低資訊不對稱問題,並從源頭減少維修詐騙與消費爭議。 提醒消費者提高警覺 消基會提醒消費者在尋找維修服務時,應該注意以下事項:優先查詢品牌官方網站(須留意部分知名品牌公司登記名稱與產品名稱差異、或是為品牌全球化而正名致與民間慣用語不符等問題)、確認是否為授權維修站、要求維修單據與收據和保留交易紀錄。若發現疑似冒名維修站或發生消費爭議,可向地方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或消基會提出申訴。 消基會指出,家電維修市場若缺乏透明資訊與有效管理,容易形成資訊不對稱,使消費者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受害。消基會呼籲政府、業界與網路平台共同建立透明與可信賴的維修市場環境,以確保消費者權益並維護市場秩序。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本文發佈後,消基會發函給政府部門,回應請點擊觀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