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癌黑心油再現 消費者權益再陷困境 消基會:應立即建立公益團體訴訟制度

致癌黑心油再現 消費者權益再陷困境 消基會:應立即建立公益團體訴訟制度

2026.07.04

        近日爆發1300公噸大豆沙拉油苯駢芘(Benzo[a]pyrene, BaP)超標事件,再次重創國人對食品安全的信心。據目前主管機關公布資料,遭污染的大豆沙拉油約1,300公噸,衛福部食藥署公布最新(統計至7/3日中午為止)流向,泰山、福懋油、福壽三家業者受影響產品共18項,波及至少224家食品業者,不僅流入家庭用包裝油,更大量供應18公升、18公斤的大桶裝營業用油,提供餐廳、早餐店、小吃攤、食品加工廠及團膳業者使用。

        苯駢芘屬國際癌症研究機構(IARC)第一級致癌物,本案油品檢出濃度高達8.1微克/公斤,超過我國法定限量4倍以上。

        消基會表示,此事件不只是單純的食品安全事件,更再次暴露我國食品供應鏈管理與消費者救濟制度存在重大漏洞。尤其,大量問題油品流入營業通路後,被製成各式餐點販售,最終消費者根本無法辨識是否曾食用,更遑論保存證據主張權利。若仍依現行《消費者保護法》團體訴訟制度運作,恐怕絕大多數受害消費者終究無法獲得任何救濟。

大桶裝營業用油才是真正令人擔憂之處

        根據目前公布資料,本次問題油品除了家庭用小包裝外,更包括18公升及18公斤的大桶裝產品,主要供應餐飲業、早餐店、鹹酥雞攤、團膳及食品加工廠使用。主管機關目前仍持續追查流向,尚未公布全國已查出之完整使用店家名單。這代表,許多消費者可能早已在不知情情況下,透過外食、便當、早餐、炸物、熟食甚至加工食品攝取相關油品。

        然而,與家庭用油不同的是,外食消費者根本不知道店家使用何種食用油,更不可能辨識油品批號,也不會保留任何足以證明自己曾經食用特定油品的證據。

        當問題油品已經被使用、烹調、食用完畢後,即使日後確認曾流入某餐廳,也難以確認哪些消費者受到影響,更難建立個別消費與損害間的法律關係。這正是食品安全事件最典型的「多數人、小額損害」案件。

每一次重大食安事件,都暴露相同制度缺陷

        從塑化劑事件、毒澱粉事件、餿水油事件、混油事件,到此次致癌沙拉油事件,十多年來我國重大食品安全事件都會看到相同景象:

  •         ●問題原料流入漫長供應鏈;
  •         ●商品大量售出;
  •         ●消費者已食用完畢;
  •         ●難以證明自己曾受影響;
  •         ●最後真正提出求償的人數與受害者不成比例;

        相較之下,企業造成的社會成本與實際負擔的法律責任,往往出現巨大落差。尤其營業用油事件,比家庭包裝商品更難追查。家庭用油至少仍可透過商品、瓶身、批號、購買紀錄辦理退貨;但外食消費者可能只是吃了一份早餐、一份便當、一碗麵、一份炸雞,事後根本無法提出任何證據。這也是現行消費者保護制度最大的盲點。

1,300公噸問題油流向仍未完全釐清 主管機關應在統一網頁全面公布流向資訊

        消基會指出,目前主管機關表示仍持續追查流向,但截至目前為止,外界仍無法清楚掌握究竟有哪些餐飲業者、食品工廠、連鎖餐飲、早餐店、團膳公司或學校營養午餐曾使用相關油品。

        消基會認為,食品安全事件涉及全民健康權與知的權利,政府資訊公開不應停留在原料廠商及品牌名稱,而應儘速完成以下工作:

        (一)完整追查1,300公噸問題油品所有流向。

        (二)公布所有受影響食品工廠、餐飲業者、中央廚房及團膳業者、通路商和一般店家名單與商品名稱。

        (三)公布問題油品使用期間、供貨批次及使用範圍。

        (四)建立可供民眾查詢的公開平台,讓消費者可以依店家名稱、產品名稱或批號查詢是否曾使用問題油品。

        (五)每日更新流向追查進度,避免資訊零碎、造成社會恐慌與謠言流傳。

        食品安全管理的核心,不只是事後回收,更重要的是讓消費者充分知悉風險來源。若連曾使用問題油品的店家及食品流向都無法公開透明,消費者便無法判斷自身是否受影響,也難以行使退費、求償及健康監測等權利。

        消基會強調,政府應秉持「資訊公開、流向透明、全民知情」原則,將流向調查視為此次食安事件的重要工作,而非僅止於要求業者自主回收。唯有完整揭露問題油品去向,才能真正保障消費者知的權利,重建社會對食品安全管理的信任。

現行團體訴訟制度 難以因應食品安全事件

        依現行《消費者保護法》第50條規定,消保團體若欲提起團體訴訟,必須先取得眾多消費者將個別損害賠償請求權讓與公益團體,再由團體代表提起訴訟。

        然而,在食品安全事件中,此制度面臨數項困境,如:消費者通常沒有保存購買憑證;外食消費更沒有任何商品可供證明;多數消費者根本不知道自己是否曾食用;即使知道曾經購買,也難以證明曾使用特定批號;即使願意參與,也需逐一完成請求權讓與程序。

        消保團體必須投入大量人力逐一聯絡、確認身分、蒐集資料、整理憑證,再完成法律程序,往往耗費數月甚至更久時間,公益資源大量消耗於行政作業,而非真正投入法律攻防。更重要的是,許多真正受害者因無法舉證,根本無法加入團體訴訟。因此,最後真正進入法院的人數,通常只是全部受害消費者中的極少數。

營業用油事件 更凸顯公益訴訟的重要

        此次事件與一般商品瑕疵最大的不同,在於:

        受害者可能遍布全台。

        沒有人知道自己是否曾吃到。

        也沒有人知道是哪一家店。

        更沒有人保留任何證據。

        這種案件若仍要求每位消費者提出購買證明、交易紀錄、讓與請求權,幾乎等於宣告多數消費者永遠無法求償。

        消基會認為,正因如此,更應建立「公益團體訴訟」制度。公益團體訴訟最大的精神,在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發生後,不再要求每位消費者都必須完成請求權讓與,而是由具有公益資格的消費者保護團體,在主管機關同意下,以公益名義直接提起訴訟。

        如此一來,即使消費者沒有保存發票、沒有保留商品、甚至不知道自己是否曾食用,只要事件已足認具有危害健康風險,即可由公益團體代表社會利益追究企業責任。

公益訴訟不是替代個人權利 而是補足制度漏洞

        消基會過去即曾建議修正《消費者保護法》,增訂公益團體訴訟制度。該制度並非剝奪消費者自行求償權利,而是在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中,提供另一條更有效率、更符合公益需求的救濟途徑。尤其食品安全事件受害人數龐大、損害分散、證據取得困難,若仍要求每位消費者逐一舉證,只會使違法企業因消費者無法求償而獲得極高利益,卻承擔極低成本。

        公益團體訴訟可以:

        一、降低消費者舉證負擔。

        二、節省公益團體大量行政成本。

        三、縮短訴訟啟動時間。

        四、提高企業違法成本。

        五、真正落實集體救濟精神。

        消基會指出,在歐盟有「代表訴訟制度(Representative Actions)」,允許公益團體在重大公共衛生事件中直接起訴。其目的在於加強消費者集體救濟機制,亦值得借鏡。其制度重點如下:

  •         ●適格團體提起訴訟:由各會員國指定或認可的「合格實體(qualified entities)」,通常是消費者保護組織或              特定公益團體,可以代表眾多消費者提起代表訴訟。
  •         ●適用範圍:適用於違反歐盟消費者保護法規的案件,包括產品安全、藥品與醫療器材、食品安全、金融服務、            旅遊、能源、電信、個人資料保護等多個領域。
  •         ●救濟方式:可請求
  •                   ○禁止或停止違法行為(injunctive measures
    •                   ○損害賠償、修理、更換、退款、減價等救濟措施(redress measures
  •         ●跨境訴訟:符合資格的團體可在一定條件下提起跨境代表訴訟。

        而法國於2014年制定《消費法》(Loi Hamon),可經政府認可的消費者保護團體(associations de consommateurs agréées)提起訴訟,法院確認企業責任後,再由符合判決條件的消費者加入(opt-in)請求賠償,而非一開始即逐一取得消費者請求權讓與。

        因此,從歐盟、法國等立法例可見,現代消費者保護制度已逐步朝向降低個別消費者程序負擔、強化公益團體代表功能、提升企業違法成本的方向發展。相較之下,我國《消費者保護法》第50條仍以請求權讓與為核心,對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等「多數人、小額損害、舉證困難」案件,已有檢討修正的必要。

食安不能只靠企業自主檢驗 更不能將公權力外包

        此次事件另一項值得深思之處,在於案件並非由主管機關主動查獲,而是經下游業者再次送驗後才揭露問題,引發社會質疑目前食安監管是否過度依賴企業自主檢驗,以及主管機關抽驗密度是否足夠。媒體評論亦指出,若主管機關平時缺乏足夠抽驗與交叉比對機制,一旦任何一個環節失靈,最終承擔風險的仍是消費者。

        食品安全管理固然應要求企業落實自主管理,但政府更不能因此弱化公權力。主管機關應強化源頭抽驗、提高高風險產品檢驗頻率、建立跨機關流向追蹤及資訊公開制度,避免問題原料大量流入市場後才展開補救。

消基會呼籲

        面對此次致癌沙拉油事件,消基會提出以下呼籲:

        一、主管機關應儘速完成營業及家庭用油的流向調查,完整公開受影響食品、餐飲及加工通路資訊,保障消費者知情權利。

        二、建立食品供應鏈快速追溯及資訊揭露制度,使消費者能及時辨識風險。

        三、加強源頭抽驗與政府主動監測,不應過度依賴企業自主檢驗。

        四、行政院及立法院應儘速修正《消費者保護法》,新增設公益團體訴訟制度,明定經主管機關公告之重大食安事件,消保團體得不經請求權讓與,逕以自己名義起訴,不再受限於個別請求權讓與。

        五、另建請檢調機關主動偵查有無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刑責,不應僅以行政罰鍰了事。

        六、透過制度改革,提高企業違法成本,真正建立「違法必究、受害可救濟」的消費者保護體系。

        消基會強調,食品安全事件受害者往往是不特定多數消費者,其中又以營業用大桶油事件最難舉證、最難求償。若法律仍停留在傳統個別請求權讓與思維,未能回應現代食品供應鏈所帶來的大規模風險,將使重大食安事件一再重演,而消費者權益始終停留在「知道受害,卻無法獲得救濟」的困境。

        建立公益團體訴訟制度,不只是程序改革,更是食品安全治理與消費者保護制度的重要升級。唯有讓公益團體能在重大食安事件中迅速代表社會提起訴訟,才能真正落實集體救濟、提升違法嚇阻效果,重建消費者對市場及政府食安把關的信任。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