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機車變「電池人質」?! Ionex換電資費大幅調漲爭議延燒  消基會籲政府速訂電池服務契約規範

電動機車變「電池人質」?! Ionex換電資費大幅調漲爭議延燒  消基會籲政府速訂電池服務契約規範

2026.06.29

        機車大廠光陽公司近日通知旗下電動機車 Ionex 車主,將調整電池交換服務資費方案,並要求車主重新簽訂契約,新方案恐使部分車主使用成本大幅增加,引發廣泛反彈。多位車主表示,Ionex 突然宣布由原本以安時(Ah)計價改為以度數(kWh)計價,或直接調漲使用資費,已對既有權益造成重大影響。車主認為,無論企業如何調整經營策略或資費制度,都應保障當初享有「終身免基本費」承諾的早期用戶權益,因為許多消費者正是基於該項優惠而決定購車。如今業者片面要求換約,並以停止原方案作為前提,不僅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更有引人錯誤之虞,嚴重辜負消費者的信賴

        消基會指出,近年來政府積極推動淨零轉型及綠色運輸政策,透過購車補助、租稅優惠及充換電基礎設施建置等措施,鼓勵民眾選擇電動機車作為日常交通工具。然而,當消費者基於政策誘因及業者所提供的使用承諾而購買特定品牌電動機車後,卻可能因電池交換服務與能源管理系統完全掌握於單一業者手中,而失去選擇其他服務提供者的可能性,只能被動接受業者調整資費或變更契約內容。在此情況下,消費者不僅處於明顯弱勢地位,也面臨契約權益遭到侵蝕的風險。若任由業者片面變更交易條件,恐將削弱民眾對電動運具及相關政策的信賴,與政府推動綠色運輸及永續發展的政策目標背道而馳。

        中區分事務所近期陸續接獲多起針對光捷股份有限公司(Ionex車能網)之申訴案件。申訴人指出,原本簽訂之換電資費方案於契約期滿後,業者不再提供原有低資費方案,並大幅提高續約門檻,導致消費者必須支付顯著增加之月租費或電池使用費,否則將無法繼續正常使用其所購買之電動機車。

        申訴消費者普遍反映:原購車時之低月租方案遭取消;原有續約選項消失;月租費及電池使用成本大幅增加;換電站數量縮減影響便利性;無法轉換其他品牌能源系統。

        消基會認為,本案已非單純價格調整問題,而涉及定型化契約公平性、市場支配地位濫用、消費者合理選擇權遭剝奪,以及現行法規對電池交換服務監管不足等重大消費者保護議題,值得政府高度重視。

電動機車使用者陳情不斷 爭議已具群體性特徵

        截至目前為止,消基會已正式受理多件相關申訴案件,並獲悉地方政府消保單位亦陸續接獲數十件類似陳情案件,顯示此爭議並非個別消費糾紛,而是涉及大量電動機車使用者之共同問題。

        其中一位申訴人表示,當初購買光陽Ionex電動機車時,係依據業者所提供之換電資費制度評估購車成本,並簽署相關車能網契約。依其提供之契約內容,雙顆電池車款原有299元及499元等資費方案可供選擇,換電服務費率約為每安時1.7元至2.3元不等,屬於一般消費者可負擔範圍。

        然而,於原契約屆滿後,業者公告之新版資費方案卻已改採全新計價模式,不僅取消原有低月租方案,雙顆電池車款最低月租門檻提高至518元起,並另加計換電服務費率(又稱電池使用費)。也就是說,針對原享有「終身免月()本費」或低費率方案之消費者,業者於契約期滿後,將換電服務費率更改為「一度電 100 (kWh)」(原約定約為每安時 1.7 2.3 元),強迫消費者改簽較昂貴之新約。(補充:1.7安時計費 (Ah)約為每度電價格34 (/kWh)),一旦提升一度電100元,將使整體使用成本大幅提高。

        然而,於原契約屆滿後,業者公告之新版資費方案不僅改採全新計價模式,更對不同類型之既有車主採取不同之『迫使換約與變相漲價』手段,嚴重衝擊消費者權益:

        第一類為一般低資費車主(如299/309方案(雙顆)):業者直接取消原有低月租方案,導致雙顆電池車款之最低月租續約門檻,拉高至518元起跳,全面剝奪輕量騎乘消費者的選擇權。第二類為享有「終身免基本費」之早期車主:業者針對此類消費者祭出極端定價,於契約期滿後,將電池使用費率更改為「每度電(kWh) 100 元」(原約定約為每安時 1.7 2.3 元),經消費者實際將原契約換算為每度電(約合2628安時)計價,原費率僅約50餘元,現行新方案直接翻倍至100元,導致整體使用成本大幅提高。

        申訴人認為,自己購車時所依據之經濟條件與使用成本已被根本改變,而電動機車又必須仰賴特定電池交換系統才能正常使用,因此形同被迫接受業者所開出的新條件。

消費者買的是機車 卻被電池系統綁住

        本案最值得關注之處,在於電動機車市場與傳統燃油機車市場有本質上的差異。一般燃油機車消費者可自由選擇加油站,也可依市場競爭狀況決定使用不同品牌燃料。但採用換電系統之電動機車,其核心能源來源來自特定品牌之電池交換網路。換言之,消費者雖然擁有車輛所有權,但車輛運作所需之電池卻屬於租賃關係,並完全掌握在業者建置之能源網路中。

        當消費者已支付數萬元至十餘萬元購買車輛後,若要改換其他品牌電池系統,幾乎不可能,等同於需要重新購車。因此,在實務上,消費者很難透過市場競爭機制對抗資費調整。消費者一旦選擇特定電池平台,即需長期依賴該平台提供服務,消費者實際上並無轉換選擇權。此種交易結構與一般訂閱服務有本質差異,更應受到消費者保護法及公平交易法之高度檢視。

定型化契約是否過度傾斜業者利益?

        依據光捷公司回函內容,業者主張原契約租賃期間為24個月,契約期滿後,消費者如欲繼續使用服務,應依公司當時公告之最新資費方案辦理續約,相關通知均依契約規範辦理。

        然而,消基會認為,本案爭議核心不在於契約是否到期,而在於:業者是否透過定型化契約條款,於消費者已形成高度依賴關係後,又單方片面取消原有低資費選項,並將續約價格提高至消費者實際無法迴避之程度。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規定,定型化契約條款若顯失公平者無效。

        所謂顯失公平,除條文本身是否明確外,亦應考量:

        一、雙方資訊是否對等;

        二、消費者是否具有實質協商能力;

        三、業者是否利用其優勢地位加重消費者負擔;

        四、契約變更是否超出消費者合理預期。

        本案中,多數消費者於購車當時,難以預見未來低資費方案將全面消失,更難預期續約價格可能出現大幅變動。

        如果業者於締約時大量宣傳低月租方案吸引消費者購車,待消費者投入車輛成本後,再透過契約條款保留全面調整權限,則此類條款是否符合誠信原則,值得主管機關進一步檢視;此舉實也構成「養、套、殺」,獲取顯不相當之利益,嚴重破壞市場交易之公平性

「終身免基本費」宣傳與消費者合理期待落差

        光捷公司於消費者的申訴回函中解釋,公司並未取消「終身免基本費」權利,而是消費者於原租賃期間屆滿後,仍須依照最新資費標準辦理續約。

        然而,業者表面上保留了「終身免基本費方案(雙顆)」的名稱,實質上卻將方案內的「每度電池使用費」調漲為每度電(kWh) 100 元,從一般消費者角度觀察,「終身免基本費」容易被理解為長期、穩定且具有持續性的優惠條件。若未來續約時原有低費率方案已不存在,且實際負擔大幅提高,是否已違背消費者合理期待,仍有討論空間。

        消基會認為,業者對於此類具有長期性意涵之促銷用語,應負較高之資訊揭露義務,不宜僅以法律文字解釋,取代消費者的實際理解,與消費者合理期待產生嚴重落差。

電池服務市場監管出現制度缺口

        更值得關注的是,本案暴露出我國電動機車產業快速發展下的法規真空問題。目前政府對於健身中心、補習班、旅遊商品、網路購物等消費型態,多已建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然而,電池交換服務作為電動機車運作不可或缺的一環,至今卻尚無專屬定型化契約規範。

        因此,業者大多自行設計契約內容,包括:續約方式;價格調整機制;服務內容變更權限;違約責任分配;費率計算方式;電池維護及賠償條件等。而消費者往往只能選擇接受或放棄服務,缺乏真正協商空間。

        消基會認為,當電池交換服務已成為公共交通運輸生態的重要基礎設施之一,政府不應再以一般民間租賃契約視之,而應主動介入,建立最低的消費者保障標準。

公平交易委員會介入調查之必要性

        消基會指出,除消費者保護議題外,本案亦涉及市場競爭面向。由於電池交換系統具有高度封閉性與品牌專屬性,消費者在購車後幾乎無法改用其他業者系統。若業者利用此種高度依賴關係,先於廣告中大肆宣傳「終身免基本費」或「超低資費」,藉以招徠消費者購車簽署相關車能網契約後,再伺機於原租期屆滿續約時,片面恣意變更續約條款,大幅提高續約成本或限制消費者選擇權,恐已涉及公平交易法第21條所定於廣告上為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等不公平競爭或第25條:濫用市場優勢地位的規範之行為,公平交易委員會應進一步調查。

        尤其當大量消費者同時反映相同問題,且資費調整影響範圍廣泛時,主管機關更應主動了解:一、價格調整是否具有合理成本基礎;二、是否存在不合理差別待遇;三、是否利用市場地位限制交易選擇;四、是否有足以影響市場競爭秩序之情形。

        因此,面對日益增加的申訴案件,消基會提出以下呼籲:

        一、光捷股份有限公司應主動與消費者協商,重新檢討續約資費制度,保留合理之低使用量方案,避免造成輕度使用者負擔過重。

        二、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應會同交通部及經濟部,儘速研議訂定「電動機車電池交換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三、公平交易委員會應主動調查本案是否涉及市場優勢地位濫用或限制競爭之情形。

        四、主管機關應建立電池交換服務資訊揭露機制,要求業者於銷售車輛時清楚揭露未來續約風險及資費變動原則。

        五、政府在推動綠色運輸政策時,除補助購車外,更應同步建立後端服務監理制度,避免消費者成為制度缺口下的受害者。

推動淨零轉型與綠色運輸固然重要,但綠色消費不應建立在消費者權益被犧牲的基礎上。

        消費者購買電動機車時,所購買的不只是車輛本身,更包含對未來能源服務價格與制度穩定性的信賴。如果業者得在消費者投入高額成本後,透過契約條款單方改變遊戲規則,則不僅損害消費者權益,也將削弱民眾對電動運具政策的信任。

        消基會呼籲主管機關正視本案所反映之制度性問題,儘速補強法制缺口,建立公平、透明且可預期的電池交換服務市場,讓消費者在支持綠色運輸的同時,也能獲得應有的保障。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