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嬰中心收取「定位金」、「保額費」且不退還 消基會籲中央儘速納入定型化契約規範保障家長退費權益
托嬰中心收取「定位金」、「保額費」且不退還 消基會籲中央儘速納入定型化契約規範保障家長退費權益
2026.05.15
近年來,雙薪家庭比例提高,0至2歲嬰幼兒托育需求持續攀升,托嬰中心名額供不應求,導致部分業者於正式托育契約簽訂前,另行與家長簽署「定位金契約」或收取所謂「保額費」,金額多為數千元至上萬元不等,並約定如家長日後未實際入托或提前終止契約,費用概不退還。消基會近期接獲消費者申訴,顯示此類收費爭議已非個案,而是制度性漏洞所衍生之消費風險,亟需中央主管機關正視。
個案凸顯制度漏洞 距入托尚有5個月,5,000元即遭全額沒收
本會中區分事務所受理一件申訴案(詳如附件說明托嬰中心收取「定位金」、「保額費」,且提前終止契約概不退還之規定…):消費者為預定五個月後之托嬰名額,支付5,000元「定位金」,並另簽署定位金契約。惟簽約後6日(尚未實際入托、服務尚未開始)即欲取消,業者依定位金契約主張全額不退。
檢視此案,家長於距離實際入托尚有5個月之際即提出取消,托嬰中心應有相當充裕之時間將名額遞補予其他候補家長,難認有產生重大營業損失之虞。然而,業者逕依契約約定,將家長預付之5,000元定位金全額沒收,此舉不僅有違比例原則,亦未充分考量托嬰市場供需失衡下,家長居於締約劣勢之客觀處境,其約定條款顯失公平。
地方政府怠惰致「一國兩制」,各縣市消費權益大不同
針對本案,消基會中區分事務所去電臺中市政府社會局,該局表示,該「定位金契約」簽訂於托育服務開始之前,非屬衛生福利部公告之《托嬰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範範圍,屬私法契約自由,故業者不退費並無違法。
然而,消基會認為,此一見解雖形式上援引契約自由原則,實質上卻忽略《消費者保護法》對定型化契約公平性的審查精神及托嬰服務高度公益性與弱勢保護本質,恐將使家長在資訊與議價能力不對等的情況下,承擔過重風險。
此外,針對「定位金」爭議,各地方政府目前的處理方式存在顯著落差。例如,新北市政府已依據行政院消保處及衛生福利部於113年底發布之函文,訂定《新北市政府私立托嬰中心定金收取實施原則》。該原則明文禁止以「定位金」名義收取費用,並設立明確的退費階梯,如於預定入托日前30天通知,托嬰中心應退還定金全額。基於相同的中央主管機關函釋,各地方政府的行政規範卻未盡一致,易使跨縣市的家長面臨權益保障不對等的困境。本會呼籲,在中央完成統一修法前,各地方政府應積極衡酌法理與實務,參酌已發布規範之縣市作法,避免因法規空窗期致使家長權益持續受損。
現行法規規範明確 卻出現「脫鉤管理」現象
依現行《托嬰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
壹、應記載事項
六、服務費用
托嬰中心依本契約得收取之服務費用項目如下:
(一)日間托育、半日托育費:註冊費(以六個月計)、月費、保險費、餐點(含副食品)費、延長托育費、逾時費、其
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可收取之費用。
(二)臨時托育費:每小時新臺幣_____元。
十七、終止契約退費方式
兒童家長於服務起始日前終止契約,托嬰中心應於終止日起七日內全數退還已
繳之註冊費。
貳、不得記載事項
二、不得記載托嬰中心收取應記載事項第六點所列項目以外之服務費用,亦不得以其他方式變相或額外加價。
然而,「定位金」、「保額費」通常於服務開始前收取,形式上另訂契約,實質上卻作為未來托育費用之抵充。此種操作,使其脫離定型化契約規範,形成「契約切割」現象,導致同為托育服務費用性質,卻因簽約時間點不同,產生退費標準落差。
消基會認為,此種「時間切割」並不能改變其本質為托育服務對價的一部分。
法律觀點分析:定位金是否屬民法定金?
部分地方政府曾引用《民法》第249條關於定金之規定,認為若屬定金,家長違約則不得請求返還。但消基會指出:民法定金制度以「雙方對等責任」為前提,若業者違約,應加倍返還,因此,定金應有明確合意與違約責任平衡的意義。
然而實務上,定位金契約多為業者單方擬定,並未充分揭露風險,且家長無議價空間,業者違約責任亦未對等,因此,此類約定是否符合《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對顯失公平條款之禁止規定,值得檢討。
退步言之,縱認「定位金」屬民法第249條第2款違約定金之性質。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883號民事判決揭示:「約定違約定金過高,與當事人所受損害顯不成比例時,應認當事人交付過高金額部分已非違約定金,而係價金之『一部先付』,交付之當事人得請求返還該超過相當比例損害額部分之先付價金,以求公平。」因此,就超過業者損害額部分,其性質仍屬價金(托育費用)之一部先付,消費者亦得請求返還。
地方政府規範分歧 全國標準亟待統一
目前各地方政府對此議題態度不一:
臺北市政府 | (1110520增訂)臺北市托嬰中心保額費契約範本 |
新北市政府 | (1140508增訂)新北市政府私立托嬰中心定金收取實施原則 ※依據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113年10月22日院臺消保字第1131027692號函及衛生福利部113 年11 月7日衛授家字第1130114170號函訂定。 |
新竹市政府 | 114年5月26日新竹市托嬰中心主管人員114年第1次聯繫會議紀錄:考量議案尚無共識,惟中央主管機關尚無統一規範前,有收取定位金之托嬰中心,請依民法第249條辦理且流程完備,使契約雙方了解收退費約定並合意再收訂,避免衍生消費爭議。 |
修法動態: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因應「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修正,於114年11 月5日、114年11月11日召開過2次「托嬰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部分規定修正草案審查會,會議中臺中市政府有提出增訂保額費之相關書面建議,並於會後轉請主管機關衛福部攜回研議。
消基會認為,此種「地方自訂標準」的作法,將造成家長跨縣市托育時權益不一致,而業者操作空間過大,以致消費爭議處理標準混亂;因此,托育服務具有高度公益性與全國一致性需求,應由中央主管機關統一規範。
兒童托育服務法修法契機 應同步修正定型化契約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已於114年11月召開兩次審查會議,研議修正《托嬰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會議中亦有地方政府提出增訂保額費相關規範建議。
消基會認為,此為制度修補之重要時機,應:
- 1.明確將「定位金」、「保額費」納入定型化契約或兒童托育服務相關子法規範,明訂不得巧立名目收取。
- 2.若有收取定金,應明定收費上限與退費原則與比例。
- 3.禁止服務未開始即全額沒收之條款。
- 4.強化資訊揭露與冷靜期制度。
消基會指出,家長並非一般市場的消費者,尤其托嬰服務具有下列特性:
- 1.涉及嬰幼兒安全與發展;
- 2.家長資訊弱勢;
- 3.供需不對等;
- 4.替代選項有限。
若以「契約自由」為由,放任業者收取不可退還之定位金,將造成下列情況:
- 1.加重家長經濟壓力;
- 2.形成市場進入門檻;
- 3.降低托育選擇彈性;
- 4.衍生更多黑市預約與名額炒作問題。
所以,從公共政策角度觀察,托育服務為少子化政策關鍵環節,應以保障家庭為核心,而非讓風險由家長單方承擔。
為保障消費者權益,消基會提出以下建議:
(一)納管原則
凡屬托育服務開始後可抵充費用之款項,均應視為托育費用之一部分,納入定型化契約規範。
(二)退費機制
- ●服務開始前終止契約者,應比照註冊費退費規定。
- ●不得約定全額沒收。
- ●若有扣除費用,應以增加之行政成本為上限,並依提前通知期間設立明確、合理的退費階梯。
(三)資訊揭露
- ●定位金契約應併入主契約。
- ●明確揭露退費標準。
- ●設立簽約猶豫期。
(四)中央統一規範
衛福部應發布統一函釋與修正規範,避免地方標準分歧。
消基會認為坊間托嬰中心所收取之「定位金」、「保額費」,於服務開始後都可轉為服務費用,應為托嬰定型化契約的一部分,諸多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亦有關於定金收取的規定,與托嬰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脫鉤管理並不合理,亦加重家長的負擔。
因此,呼籲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與衛生福利部,應儘速完成修法與規範整合,建立透明、合理、公平之收退費制度,使托嬰市場回歸專業與誠信,讓家長在安心托育的同時,不必為不合理的契約條款承擔過度風險。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附件:


更多

2026大豆蛋白粉及燕麥嘉磷塞農藥殘留測試 1件燕麥樣品有檢出
近年健身和減重風氣流行,大豆蛋白粉搭配燕麥是熱門的植物基礎高蛋白營養組合,因其細緻口感和膳食纖維,廣受素食者與健身族喜愛,亦適合作為運動後修復或日常補充。 目前國內生產的大豆並不足以供應國內所需,須仰賴從美國及巴西等國進口。市面上大豆有分「基因改造」及「非基因改造」,原本基改大豆的目的是提高生產效率及降低成本,會使用除草劑如嘉磷塞(glyphosate,俗稱「年年春」),方便農民收割時以噴灑農藥除去雜草而不傷及農作物大豆。但有學者指出基改大豆對環境、食安都有風險,且根據2025年底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FDA)公布2023年數據顯示,美國產的食用大豆(非動物飼料)樣本中,約20%都檢出嘉磷塞殘留。 國內燕麥來源亦仰賴進口,而國外燕麥在採收前多會噴灑農藥嘉磷塞,讓莖葉乾死後,利於機械採收,也能降低耗損及天候對採收的影響,讓品質更穩定。這種在成長後期施用嘉磷塞的方式,使得嘉磷塞在到達消費者手中之前幾乎沒有時間分解,依2023年美國FDA資料顯示,83%美國產的燕麥都檢出嘉磷塞。 嘉磷塞是否安全在國際上一直充滿爭議,值得關注的是,今(2026)年1月國際知名《監管毒理學與藥理學(Regulatory Toxicology and Pharmacology)》期刊雜誌撤稿一篇2000年發表的〈除草劑Roundup其主要成分嘉磷塞對人類的安全性和風險評估〉論文,該文獻曾被視為判定農藥嘉磷塞是否安全的主要依據,但撤稿聲明中卻指出「這種缺乏透明度的做法引發了嚴重的道德擔憂,涉及本文作者的獨立性和問責制,以及所提出的致癌性研究的學術誠信」。 由於國際學術界對嘉磷塞安全性的撤回,顯示過去被認為安全的數據可能存在偏差,也顯現出本會仍須持續追蹤市售商品農藥殘留的重要性。有鑑於此,消基會再次對大豆蛋白粉及燕麥進行嘉磷塞農藥殘留測試,並提供消費者選擇的指南。 採樣 2026年2~3月初,於不同的網路平臺購買「大豆蛋白粉」及「燕麥」兩項樣品,每項10件,共計購得20件樣品。 檢視產地標示,10件大豆蛋白粉樣品中的大豆原料,6件來自美國、3件來自中國大陸及1件來自英國;10件燕麥樣品中,有2件沒有標示產地,其餘有3件來自澳洲、2件來自瑞典,加拿大、智利及臺灣則各有1件。(調查項目與測試方法請見表1) 表1、調查項目與測試方法 調查與測試項目 調查與測試方法 檢驗標準 調查檢驗單位 價格調查 依購買價格調查每百公克單價 消基會 標示調查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 嘉磷塞 農藥殘留 測試 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極性農藥及其代謝物多重殘留分析方法(TFDAP0006.01,2021年 9月11日第1次修正) 《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嘉磷塞:大豆10 ppm、燕麥不得檢出 歐陸食品檢驗股份有限公司 調查與測試結果(請見表3) 一、標示調查 包裝食品在販售時都須依循《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以下簡稱《食安法》)第22條規定進行標示,食品及食品原料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品名、內容物名稱、淨重、容量或數量、食品添加物名稱、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原產地(國)、有效日期、營養標示、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另,衛授食字第1071302165號公告訂定《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含麩質之穀物及其製品」及「大豆及其製品」列為對特殊過敏體質者致生過敏之內容物者,應於其容器或外包裝上,標示含有致過敏性內容物名稱之顯著醒語資訊。燕麥本身雖不含麩質,但「《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問答集」中解釋「含麩質穀物包括小麥、大麥、黑麥、燕麥等,惟倘產品中含有其他國際上認屬為含麩質之穀物,雖未列舉仍應標示過敏原資訊」。 經檢視,有2件樣品沒有任何中文標示,分別為編號11號「-(McCann's Irish Oatmeal愛爾蘭燕麥 鋼切燕麥)」及12號「-(Bob's Red Mill傳統燕麥907公克〔有機〕)」;另有8號「ISP大豆分離蛋白」沒有標示國內負責廠商資訊及營養標示;還有4件無食品過敏原醒語標示,包括前述11、12及5號「優選水解高蛋白」、20號「小果山 沖泡燕麥片(粗)」。 這些標示缺失的樣品若經主管機關判定不合格,則違反《食安法》第22條,可以同法第47條「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1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處理。 二、嘉磷塞農藥殘留測試 嘉磷塞是世界上使用最廣泛的除草劑之一,普遍用於草坪、居家庭園及農場,特別之處是能除去雜草但不會殺死農作物。 國際癌症研究中心(IARC)將嘉磷塞分類為可能對人類致癌(2A),但歐盟食品安全局、聯合國糧農組織與世界衛生組織的農藥殘留專家聯席會議等機構,認為嘉磷塞不太可能或不會對人類有致癌風險。不過仍有研究指出,嘉磷塞會破壞土壤微生物和影響環境生態,且其代謝物也具毒性。 參考食藥署《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嘉磷塞對大豆的容許量為10 ppm、燕麥則為不得檢出。經檢測,19件樣品都未檢出,但編號13號「加拿大傳統燕麥片」檢出0.1 ppm的嘉磷塞(檢測方法定量極限為0.1 ppm)。 若該樣品經主管機關判定違規,則違反《食安法》第15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44條第1項,可處分責任業者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1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結論 本次隨機抽驗的20件樣品,仍有5件標示有缺失;嘉磷塞殘留方面,因燕麥規定「不得檢出」,本次有1件檢出,樣品是否符合規定仍待主管機關的判定。 回顧食藥署2016年的監測計畫中,抽驗的36件燕麥片中有10件不符合規定。值得肯定的是,本次抽驗包含2件樣品(11、12號)在2016年曾被列入不合格名單中,但本次結果都符合規定,顯示進口業者有效落實自主管理,確保產品符合國內的法規要求。另,再檢視近年來的監測結果,包含本會曾於2021年抽驗的7件含燕麥製品(請見2021年8月號),以及2024年臺中市法制局抽驗市售10款燕麥產品,結果均全數合格(請見表2)。 對於本次調查測試,提出以下建議: 給消費者的建議 1.網路購物已成趨勢,消費者下單時要檢視賣家網頁是否有提供相關資訊,以免買到沒有標示的商品,造成困擾。 2.大豆蛋白粉和燕麥購買回家後,最好儘快食用完畢,以免受潮而產生黴菌及黃麴毒素。開封後也要儲存在陰涼、乾燥處,避免陽光直射。 3.蛋白質是人體必須營養素之一,根據國健署「國人膳食營養素參考攝取量」(第八版),健康成人每日建議攝取量為每公斤體重1公克,應優先由日常飲食攝取。若選擇大豆蛋白補充品,請務必依廠商標示的使用方式沖泡,避免攝取過量而增加肝腎的負擔。有腎功能不佳、痛風的消費者,食用前最好先諮詢醫師意見。 4.燕麥雖然可以取代五穀雜糧,但每100公克熱量約400大卡左右,若想要代替白飯,建議每餐攝取量要控制在45公克以下(等於100公克白飯熱量),以避免攝取過多熱量。攝取時應注意,燕麥的高纖維可能導致脹氣或腹瀉,此外,燕麥也是高磷及鉀食物,腎臟代謝不佳者食用前請諮詢專業人員。購買時,也不要選擇加糖的商品,以防止血糖飆升。 給主管機關的建議 1.對業者自行進口於網站上販售食品,也應要求賣家及平臺方確認所上架的商品符合《食安法》標示規定。 2.目前對進口農作物的嘉磷塞檢測,採取「抽批」或「隨機抽驗」方式,也須符合臺灣的《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但市場監測中仍有違規商品,除本次有1件檢出外,2020年臺北市衛生局監測時也發現1件「燕麥片」檢出嘉磷塞3 ppm(請見表2),這顯示市面上仍存在法規監測下的疏漏,政府應持續把關,以降低市售端的嘉磷塞食安風險。 給業者的建議 1.網路食品販售業者除應依據《食安法》於食品外包裝標示外,且應符合《以通訊交易方式訂定之食品或餐飲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確實標示,平臺業者除了對賣家宣導,也應確認賣家所販售的商品標示及品質都須符合法規規範;另,應於網站上揭露販售商品的相關資訊,落實自主管理外,也能讓消費者購得安心。 2.檢視歷年來食藥署、地方政府、環保團體及消基會對嘉磷塞的抽測結果(請見表2),國內燕麥商品檢出嘉磷塞的比率遠低於國外,反映出業者在市售燕麥商品已建立自主品質管理機制。然而,各國對嘉磷塞農藥殘留限量標準不一,業者若要自行進口商品販售時,也應遵守國內的規範,以免受罰。 表2、歷年來檢測嘉磷塞農藥的單位及結果 年分 單位 檢測類型 檢測件數 嘉磷塞檢測結果 2016 食藥署 燕麥產品 36 10件(28%)檢出,檢出值介於0.1~1.8 ppm 2018 美國環境工作 組織(Environmental Working Group) 燕麥及其 製品 48 38件(79%)檢出,檢出值介於0.12~2.8 ppm 2020 臺北市衛生局 蔬果產品 49 1件(2%)燕麥檢出0.3 ppm 2021 消基會 含燕麥製品及紅豆 10 未檢出 2023 臺中市法制局 燕麥產品 10 未檢出 檢驗規範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產品比較試驗之樣品是由市面購得,報告內容係根據樣品送驗結果,並綜合專家分析、判斷得出結論、本超然、客觀、公正之原則給與評價。 對某廠牌、樣品的評價乃指經測試的該樣品而言,並非指該廠牌所有同型的產品,也非泛指該廠牌的所有其他產品。 有關產品比較試驗資料,未經本會書面同意,一律不得全部或部分轉載,亦不得作廣告或其他商業用途。 本檢驗報告僅對消基會採樣的樣品負責,至於其他商品的合法性,仍應由主管機關判定。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醫美不該成為偷拍現場 愛爾麗集團針孔事件暴露台灣醫療消費隱私保護重大漏洞 消基會呼籲:全面清查、強化法制、建立集體求償與退費機制
一名30歲的女性顧客於勞動節連假前往愛爾麗連鎖醫美板橋店做體雕療程,卻發現角落有疑似針孔攝影機的裝置,二度詢問美容師,僅回覆是「煙霧偵測器」。但該名女子卻發現正上方也有一組煙霧偵測器,趕緊嚇得穿上衣服、對偷拍器材錄影存證,前往新北市警察局海山分局報案。 該起連鎖醫美集團「愛爾麗」爆發診間疑似裝設針孔攝影設備事件,引發全台消費者震驚與恐慌。根據檢警目前調查結果,愛爾麗旗下多家診所內,被查出裝設外型偽裝成煙霧偵測器的攝影設備,甚至已有媒體消息指出,全台18家診所皆有類似裝置。事件曝光後,不僅造成醫療美容消費市場信任崩解,更凸顯我國對於醫療場域隱私保障、消費者人格權保護,以及半公共空間防偷拍制度的嚴重不足。 消基會認為,本案絕非單純個別偷拍事件,而是涉及「醫療倫理」、「消費者保護」、「人格權侵害」、「個人資料保護」與「醫療場所監視設備管理失靈」的重大制度性危機。尤其醫美診療過程,往往涉及身體裸露、更衣、除毛、體雕、私密部位療程等高度隱私情境,消費者是在對醫療專業與診所安全抱持信任的前提下進行消費。若醫療機構竟在此類空間內暗藏攝影設備,甚至未明確告知或取得同意,其對消費者心理造成的創傷與羞辱感,恐遠超一般商業場所偷拍案件。 更令人不安的是,事件爆發後,愛爾麗最初聲明一度道歉,後又改口表示監視設備係基於「確保醫療品質、維護藥品與器材安全」目的所設置,否認有侵害隱私之意圖。 然而,消費者真正關心的問題並不只是「是否有偷拍影像外流」,而是:「為何在高度私密的診療與更衣空間中,會出現偽裝型攝影設備?」、「患者是否被充分告知?」、「診所是否取得明確同意?」、「錄影資料保存在哪裡?誰能觀看?保存多久?是否曾遭調閱或外流?」 醫療機構與一般商業場所不同。消費者在醫療美容診所中,必須揭露大量個人資訊,包括外貌焦慮、身體狀況、醫療需求、甚至私密部位狀態。醫病關係本應建立於高度信賴之上,因此醫療場域的隱私保護義務,自然也應高於一般營業場所。若消費者在診療與更衣空間中,還必須擔心是否遭偷拍、監控,則整個醫療消費環境將徹底失去安全感與信賴感。 目前已有多個地方政府消保官受理消費爭議申訴。台北市政府指出,截至5月6日晚間6時止,已受理15件涉及愛爾麗之消費爭議案件。 另有媒體指出,全台已有至少17件消費糾紛申訴,包括要求退費、終止契約,甚至請求返還歷年全部消費金額與損害賠償。 消基會認為,消費者主張退費,並非毫無法律基礎。因為醫美服務本質上不只是單純技術操作,更包含「安全、信賴與隱私保障」等契約核心內容。若診所提供的消費環境已重大破壞消費者人格權與隱私期待,即可能構成契約重大瑕疵,消費者有權主張解除契約、終止後續療程並請求返還未使用費用。 此外,若未來司法調查確認確有偷拍、錄影、蒐集或處理消費者影像資料情事,相關責任恐涉及刑事、民事與行政三重法律責任。本案可能涉及《刑法》315之1條的妨害秘密罪規定,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或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被載於刑法319之1條至319之6條,其中規定,未經他人同意,無故以照相、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科技方法攝錄其性影像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等規定。若未經當事人同意而蒐集或處理影像資料,甚至可能涉及非法利用個資營利,最重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及併科罰金。 此外,在診間等涉及病人隱私的空間,不論基於任何考量,只要進行錄影,事前一律要告知患者,取得雙方同意,否則即違反《醫療法》第72條規範醫療機構及其人員對病患隱私的保密義務,規定因業務知悉或持有的病人病情、健康資訊,不得「無故」洩漏。若違法,依據同法第103條,可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該條款適用於病歷洩漏、違法攝錄診療過程等侵犯病患隱私之行為。 更重要的是,即便目前尚未確認影像是否外流,消費者的人格權侵害其實可能早已成立。因為「被偷拍的恐懼」、「不知是否遭觀看」、「不知是否被保存」、「不知未來是否可能外流」,本身即已構成精神痛苦與人格侵害。尤其醫美療程常涉及消費者裸露、私密部位、身體缺陷、外貌焦慮等極敏感資訊,其心理壓力與羞辱感絕非一般偷拍案件可比。 消基會也特別提醒,曾於相關診所接受療程之消費者,若發現自己曾在裝有疑似針孔設備之空間內更衣、除毛、體雕或接受其他療程,應儘速保留相關證據,包括: 一、療程紀錄、收據、會員資料。 二、診所內部照片或社群貼文。 三、預約紀錄與對話截圖。 四、曾進入之診療空間位置資訊。 五、相關心理就醫或精神壓力證明。 若懷疑自身權益受侵害,建議可先向警方報案,並向消基會或各縣市消保官提出消費爭議申訴。消基會並指出,若未來受害消費者人數超過20人以上,依法可進一步評估團體訴訟可能性。由於本案涉及連鎖醫療集團、多據點、長期性設備設置,以及大量潛在消費者,未來受影響人數恐遠高於目前統計數字。若真有長期錄影、資料保存或外流情形,其損害規模恐怕極為驚人。 本案也凸顯目前我國對於「半公共空間」防偷拍制度的重大缺口。現行法律雖禁止偷拍,但對於診療室、諮詢室、更衣區等介於公共與私人之間的場所,缺乏明確的設備管理與預防制度。新北市議員已呼籲比照台北市《公共場所防止針孔攝影管理辦法》,將類似醫美診間納入管理。消基會認為,此方向值得主管機關正視。 消基會主張,政府應立即啟動以下改革措施: 第一,全面清查全國醫美診所與高隱私醫療場所之監視設備。 包括診療室、更衣室、諮詢室、恢復室等空間,應由衛生主管機關聯合稽查,建立明確監視設備規範。 第二,建立「高隱私醫療空間禁止錄影原則」。 除非基於明確醫療必要性,並取得患者書面同意,否則不得於診療、更衣、除毛等空間錄影。 第三,強化醫療場所錄影告知義務。 應明定錄影目的、保存期間、調閱權限與資料銷毀機制,避免醫療機構以「品質管理」為由無限制蒐集消費者影像。 第四,建立醫療消費重大隱私事件強制通報制度。 一旦發現非法監視、偷拍或影像外流,醫療機構應於一定期間內主動通知所有可能受影響消費者。 第五,完善團體訴訟與精神損害賠償制度。 消費者遭受隱私侵害後,往往難以自行舉證與提告,政府應降低集體求償門檻,並建立更完整的人格權保護機制。 醫療美容產業近年快速成長,但產業規模擴張的同時,消費者權益保障卻未同步提升。當醫療場所成為可能偷拍、監控與蒐集個人隱私的空間時,受傷害的不只是個別消費者,而是整體社會對醫療體系的信任。 消基會強調,任何醫療服務都不應建立在犧牲消費者人格尊嚴與隱私安全之上。消費者走進診所,是為了改善健康與外貌,而不是承擔被偷拍、被監控、被觀看的風險。政府與業者都必須記住:醫療隱私不是附加價值,而是最基本的人權底線。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美國關稅鬆動 消基會呼籲政府立即調降汽車關稅與貨物稅
2026年2月13日,台美正式簽署「台美對等貿易協定」,將美國製造的小客車進口關稅由原先的 17.5% 調降至零,這項調整雖然讓消費者有機會以優惠的價格購買美製汽車,並增加購車選擇,但台灣汽車受多重稅賦影響,消費者購車負擔依然沉重,因此消基會要求政府應考量到負擔沉重的汽車稅制,立即調降國內汽車關稅及貨物稅,確保消費者權益並降低購車成本。 台灣進口車相比美國、韓國車價居高不下 消基會調查台灣進口美製車款,比較台灣、美國與韓國三個國家的車價,共調查五種車款,分別為Tesla Model 3、Toyota Sienna、Mercedes-Benz GLE、BMW X3以及Infiniti QX60。 以Tesla Model 3不同配置的價格為例,台灣販售價格約為新台幣175~234萬元,美國售價約為3.7~5.5萬美元(新台幣118~176萬元);而韓國的價格約為4,199~5,999萬韓元(新台幣89~127萬元)。以同樣基礎車款相比,台灣售價比美國高48%(約差57萬元),與韓國相比高97%(約差86萬元)。其餘4款車型相比結果如表一。 由表一數值可知台灣購車成本遠高於美國與韓國,如此高額的車價不僅是關稅單一影響,而是源於多重賦稅機制,稅賦層層疊加,導致台灣車價居高不下,雖簽訂「台美對等貿易協定」,關稅已從原本的17.5% 調降至零,仍然要課徵貨物稅與營業稅,使整體車價難以顯著下降。 表一 台灣、美國與韓國汽車價格調查 車款 台灣 (新台幣) 美國 (美元) 基礎車款 價差 (新台幣) 韓國 (韓元) 基礎車款價差 (新台幣) Tesla Model 3 175~234萬元 3.7~5.5萬元 (折合台幣約118~176萬元) 57萬元 (48%) 4,199~5,999萬元 (折合台幣約89~127萬元) 86萬元 (97%) Toyota Sienna 238~295萬元 4~5.8萬元 (折合台幣約129~185萬元) 109萬元 (84%) 7,220~7,289萬元 (折合台幣約152~154萬元) 86萬元 (57%) Mercedes-Benz GLE 339~456萬元 6~7萬元 (折合台幣約199~231萬元) 140萬元 (70%) 11,660~16,110萬元 (折合台幣約246~340萬元) 93萬元 (38%) BMW X3 249~383萬元 5~6.7萬元 (折合台幣約164~213萬元) 85萬元 (52%) 6,850~9,870萬元 (折合台幣約145~208萬元) 104萬元 (72%) Infiniti QX60 268~285萬元 5~6.7萬元 (折合台幣約165~214萬元) 103萬元 (62%) 6,940~7,690萬元 (折合台幣約147~162萬元) 121萬元 (82%) 備註:Tesla Model 3台灣進口美國加州工廠,韓國進口為中國製,因此有明顯價差 (資料來源:消基會2026年3月份調查資料) 台灣進口汽車高車價面臨多重賦稅機制 台灣車價普遍偏高,主要原因在於「關稅、貨物稅與營業稅」等多重稅賦疊加。即便未來美國進口車關稅由原本的17.5%降至 0%,進口車仍需面臨25%(汽車排氣量2,000CC以下者)至 30% (汽車排氣量2,001CC以上者)的貨物稅,與 5% 的營業稅;此外,若購車價格超過 300 萬元,還需額外支付 10% 的奢侈稅。因此,即使關稅調降,對消費者而言,進口車的實際售價仍將維持在相對高位,使得台灣民眾購車負擔依然沉重。 假設以一輛完稅後200萬元、排氣量2000c.c.以下的進口美製汽車為例,在關稅調降為 0% 的情境下,其累乘稅賦計算方式如下: 關稅 = 200 萬元× 0 %=0元 貨物稅 =(200萬元+0元)×25%=50萬元 營業稅 =(200萬元+0元+50萬元)×5%=12.5萬元 推廣貿易服務費 = 200萬元×04%=800元 總稅額 = 50萬元+12.5萬元+800元=62萬5,800元 經過累乘稅賦計算公式,一輛完稅價格為新臺幣 200 萬元、排氣量 2000 c.c. 以下之美製進口汽車,其應負擔之總稅額約為62萬5,800元,仍然佔汽車價格的三成。值得注意的是,我國汽車相關稅賦並非各項稅目獨立計算,而是採取「稅上加稅」的累進方式課徵,使整體稅賦進一步放大。 消基會強調汽車稅制應合理化 在美國關稅衝擊下,除了考量台灣汽車產業的整體影響,更需考量消費者的消費權益。國內車價受限於多重賦稅,導致消費者購車負擔過重,有關進口車需要被課徵關稅、貨物稅與營業稅,其中課稅金額最高的便是貨物稅,依據《貨物稅條例》第1條規定,應稅貨物不論在國內產製或自國外進口,均應課徵貨物稅。 早期貨物稅具有奢侈品稅性質,當時目的是抑制高價消費、增加政府收入;但隨著經濟與交通發展,汽車早已成為現代社會的基本交通工具,不在是奢侈品。消基會認為,汽機車貨物稅應考量一般消費者的基本民生需求,不應以高額稅負限制民眾的基本交通權益。汽機車如今像冰箱一樣是生活必需品,但其貨物稅卻遠高於冰箱,本會強烈主張至少調降至與冰箱相同的 13%,以合理反映民生需求,保障消費者基本交通需求與消費權益。 雖然政府針對貨物稅自2025年9月7日起採取定額減徵措施,並將施行期間延長至2030年:新購2,000cc以下汽車每輛減徵5萬元,汰舊換新且報廢車齡達10年以上者每輛亦減徵5萬元;然而,2,000cc以上小客車仍適用最高達30%的貨物稅率,整體稅賦比例依然偏高,定額減徵對整體高稅負影響有限,因此有必要邀請各界集思廣益,重新檢視貨物稅制度的合理性與公平性。 同時,若欲兼顧市場開放與國內汽車產業之發展,亦應同步檢討汽車零組件關稅,因應台美對等貿易協定簽署後,美國製進口車關稅預計降至 0%,台灣區車輛工業同業公會向政府提出強烈呼籲,要求同步將台灣無產製的汽車零組件進口關稅降為 0%,以維持國產車的競爭力,為保障國產汽車的競爭力,消基會全力支持車輛公會汽車零組件零進口關稅的主張,認為調降零組件關稅有助降低國產車製造成本,維持國產車競爭力,穩定國內汽車市場,保障本土產業發展。 針對進口汽車稅率一事,消基會對政府提出下列幾點建議: 1.政府應把握關稅調降契機,全面檢討汽車稅制,改革多重課稅結構,避免稅賦過度累加。 2.將汽機車貨物稅降至與生活必需品(如冰箱)相同的13%,以反映民生需求,保障消費者基本交通權益。 3.隨著台美對等貿易協定簽署,美國製進口車關稅將降至0%,建議政府將台灣無產製的汽車零組件進口關稅同步 降為0%,維持國產車競爭力。 4.建議政府定期檢視汽車稅制對消費者負擔及產業競爭力的影響,必要時採取彈性調整,確保政策兼顧民生與產 業永續發展。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網路冒名家電維修站氾濫 消基會:政府應加強網路廣告與平台管理
近年來,民眾遇到家電故障時,多半會透過網路搜尋維修服務,例如搜尋「某品牌冷氣維修」、「某品牌電視維修中心」等關鍵字。然而,消基會發現,網路上出現大量以知名品牌名稱設立的維修網站,使消費者誤以為是原廠或授權維修站,也孳生許多維修糾紛與困擾。 這些網站實際上往往與品牌原廠並無授權或合作關係,卻利用品牌知名度與搜尋關鍵字廣告吸引消費者報修,甚至網頁上也仿照原廠服務直接讓消費者填寫電話、住家等個資,冒名業者不但客服素質待商榷,消費者一旦委託維修,可能遭遇高額收費、維修品質不佳,甚至出現家電遺失等問題,嚴重影響消費者權益。 消基會指出,這類「冒名品牌維修站」的問題並非個案且已存在數十年之久,在還有電信公司的「黃頁電話簿」時,內頁便充斥著許多讓人誤以為是正牌家電維修站的仿冒業者資訊;隨著近年來網路搜尋引擎與廣告市場的發展,該類冒名家電維修業者更是如雨後春筍般的活躍在各種搜尋引擎中。 家電維修市場規模大 網路搜尋成主要維修管道 消基會指出,屬於較高售價的家電產品如冷氣機、電視、冰箱、洗衣機等,已成為現代家庭不可或缺的設備;一旦發生故障,消費者通常會透過網路搜尋維修資訊。 然而,搜尋引擎結果往往優先顯示付費廣告或搜尋排名較高的網站,部分維修業者便利用此一機制購買品牌名稱關鍵字,例如: ●「國際牌冷氣維修」 ●「日立牌家電服務中心」 ●「Panasonic電視維修專線」 當消費者搜尋品牌維修資訊時,首先看到的可能並非品牌原廠網站,而是這些非授權或買廣告的維修業者之廣告頁面,魚目混珠。 冒名網站常見手法 小字聲明仍可能誤導消費者 然而,再進一步檢視這些網站內容可發現:網站未揭露完整公司名稱;未說明是否為品牌授權維修站;網頁底部僅以極小字標示「非原廠授權」;聯絡方式多為手機號碼或單一客服電話。消基會指出,這類網站雖可能在網頁角落附註聲明,但在整體廣告與網站呈現上仍可能造成消費者誤認,因此涉及誤導消費者的疑慮。 消基會發現,部分維修網站會採用以下方式吸引消費者: (1)在網站標題使用品牌名稱:例如「某品牌家電維修中心」、「某品牌電器服務 站」; (2)購買搜尋引擎關鍵字廣告:使網站在搜尋結果中排名靠前; (3)模仿品牌官方網站設計:包括顏色、圖片或服務描述; (4)以小字聲明規避責任:部分網站會在頁面底部標示「與品牌授權廠商無關」,但字 體極小且不明顯。 消基會指出,即使有此類聲明,只要整體網站內容足以使一般消費者誤認為官方服務,仍可能構成違法。 消費者損失不僅是金錢 家電可能仍無法使用甚至遺失 消基會指出,冒名維修站問題對消費者造成的損失,不僅限於維修費用,服務延宕,更可能影響家庭生活。常見消費爭議包括: (1)維修費用過高或不透明:消費者報修後,業者可能收取高額檢測費、到府費或零件 費; (2)維修品質不佳:非原廠維修站可能未使用原廠零件或技術不足,導致家電仍然故 障; (3)家電遺失或損壞:部分消費者反映送修後長時間未歸還設備; (4)售後責任難以追究:部分業者未揭露完整公司資訊,使消費者求償困難。 消費案例 案例一:誤認官方維修遭收高額費用 某消費者因電視故障,透過網路搜尋「某品牌電視維修」,並點入搜尋結果的第一個網站報修。業者到府檢測後表示主機板故障,收取近萬元維修費。然而電視維修後仍無法正常使用,消費者向品牌原廠客服詢問後才發現,該維修業者並非授權維修站。 案例二:送修後家電遺失 另一位消費者因冷氣機故障,聯絡某「品牌冷氣維修站」。業者將設備拆回檢修,但數週後仍未歸還,消費者多次聯絡未果,甚至無法確認業者營業地址。最終消費者只能重新購買設備,造成額外損失。 相關法令規範 消基會指出,冒名品牌維修站的行為,在我國法律上可能涉及多項規範。 公平交易法:禁止引人錯誤的表示 依《公平交易法》第21條規定,事業不得對商品或服務為虛偽或引人錯誤的表示。該法旨在規範「廣告不實」,禁止事業在商品、廣告或銷售中,對價格、品質、內容等關鍵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的表示,違者可處5萬至2,500萬元罰鍰並限期改正,情節嚴重者需負民事賠償責任。 若維修業者使用品牌名稱,使消費者誤認其為原廠服務中心或授權維修站,即可能構成違法。公平交易委員會得命其停止行為並處以罰鍰。 商標法:不得侵害品牌商標權 品牌名稱與商標通常受到《商標法》保護,以保障商標權、證明標章權、團體標章權、團體商標權及消費者利益,維護市場公平競爭,促進工商企業正常發展若未經授權使用品牌名稱,使消費者誤認服務來源,品牌權利人可請求停止侵害並請求損害賠償。 消費者保護法:禁止不實廣告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規定,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內容,且契約成立後應確實履行廣告承諾,違規者需承擔法律責任。所以,企業經營者不得以虛偽或引人錯誤的廣告誤導消費者。若業者透過網站或廣告,使消費者誤認其為原廠維修服務,即可能構成違法。 刑法詐欺罪 若業者明知自己並非原廠維修站,仍刻意利用品牌名稱誤導消費者並收取費用,可能涉及刑法詐欺罪。 呼籲主管機關和各關係方的責任分工 消基會指出,冒名品牌維修站問題涉及多個主管機關,應建立跨部會合作機制。 (1)數位發展部:負責數位平台與網路治理政策,應推動平台廣告管理制度; (2)公平交易委員會:負責查處引人錯誤廣告與不公平競爭行為; (3)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負責商標保護與侵權處理; (4)中央及地方政府消費者保護官;負責消費申訴與行政調解。消基會認為,若缺乏跨 部會合作,冒名維修網站將持續出現。 針對冒名品牌家電維修站問題,消基會提出以下呼籲: 政府主管機關應加強查處 消基會呼籲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數位發展部、公平交易委員會、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及各縣市政府建立跨部會合作機制,加強對網路維修廣告與網站內容的查處。並建立違規業者公開揭露制度。 網路平台應建立審查制度 消基會呼籲搜尋引擎與網路廣告平台建立更嚴謹的廣告審查機制。涉及品牌名稱的維修廣告,應要求揭露是否為授權維修站。 建議建立維修資訊揭露制度 消基會建議主管機關應建立類似連鎖店與加盟店須標示清楚的制度,亦應建立維修服務資訊揭露制度,例如要求維修業者揭露:公司名稱、營業地址,以及是否為原廠授權維修站。 呼籲原廠業者建立從「被動維修」到「可維修環境」,以制度性改革解決維修不易問題 推動「數位維修識別機制」 建議原廠業者於每項家電產品上張貼專屬QR Code及標示商品流水號,透過掃碼可直接連結官方維修管道,並登錄消費者基本資料(手機、地址),建立雙向聯繫機制。可大幅降低誤用假維修站風險,亦可提升維修效率與售後服務品質。 推動動態操作說明影片及維修教學影片制度 消基會呼籲原廠業者製作動態操作說明影片及簡易維修與故障排除教學影片,取代傳統難以閱讀之紙本說明書,可以讓消費者透過掃碼掌握學習正確操作方法,減少故障機率,並協助消費者自行排除簡易問題、降低不必要維修需求,以減少遭不肖業者趁機收費風險。 強化保證書制度 消基會亦要求原廠業者必須在提供保證書上加蓋公司章,明確記載維修項目與保固內容,以作為後續維修與申訴依據並強化消費者求償的法律保障。 消基會指出,上述三項措施若能全面推動,將可大幅降低資訊不對稱問題,並從源頭減少維修詐騙與消費爭議。 提醒消費者提高警覺 消基會提醒消費者在尋找維修服務時,應該注意以下事項:優先查詢品牌官方網站(須留意部分知名品牌公司登記名稱與產品名稱差異、或是為品牌全球化而正名致與民間慣用語不符等問題)、確認是否為授權維修站、要求維修單據與收據和保留交易紀錄。若發現疑似冒名維修站或發生消費爭議,可向地方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或消基會提出申訴。 消基會指出,家電維修市場若缺乏透明資訊與有效管理,容易形成資訊不對稱,使消費者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受害。消基會呼籲政府、業界與網路平台共同建立透明與可信賴的維修市場環境,以確保消費者權益並維護市場秩序。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本文發佈後,消基會發函給政府部門,回應請點擊觀看有塑化劑?2026兒童益生菌調查測試
當前臺灣的育兒環境中,益生菌已不再僅是單純的營養補充品,更被許多家長視為孩童成長過程中不可或缺的「健康防護網」。 市售兒童益生菌精準捕捉了家長的心理焦慮,商品廣告常見「調整體質」、「打造防護罩」、「排便好順暢」等宣稱,將益生菌商品塑造成解決成長疑難雜症的萬靈丹。家長購買時往往優先考慮宣稱內容與品牌名氣,可能忽略了兒童生理系統的脆弱性,孩童的肝腎代謝功能尚未成熟,對於化學物質的耐受度遠低於成人,使得兒童食品的「成分純淨度」應具備比一般成人保健品更高的標準。 然而,根據2025年官方監控益生菌製造業的稽查專案上最新數據揭示有「菌數縮水」與「原料逾期」等核心品質問題;2026年初國際則發生美國品牌益生菌因遭沙門氏菌污染,導致召回事件。除了上述菌種品質安全問題外,另一個被消費者關注的問題是臺灣曾經發生震驚社會的塑化劑事件,後續除了加強防範不肖業者非法添加違禁成分之外,也讓消費者意識到食品在加工與包裝過程中可能有塑化劑污染的風險。對於兒童而言,若長期微量攝取鄰苯二甲酸酯類(phthalates)塑化劑,可能導致性早熟、過敏反應加劇,甚至延緩認知發展,對兒童健康影響甚鉅。 消基會多次接獲消費者建議應對市售兒童食用的益生菌進行調查測試,顯見是許多家中有孩童的消費者關心的議題,故啟動本次調查測試,希望透過本次調查測試結果,提供給消費者選購兒童使用的益生菌時作為參考。 採樣 本次樣品採購標的為包裝標示含有「兒童專用」或「可供0~12歲兒童食用」的益生菌類食品。樣品於2026年1月間,於臺北市、新北市地區的連鎖藥局、生活用品店及網路電商購買,共計15件。其中產地為臺灣有13件、美國及日本各有1件。(調查項目與測試方法請見表1) 表1、調查項目與測試方法 調查與測試項目 調查與測試方法 調查檢驗標準 檢驗單位 價格調查 計算樣品每單位的價格 消基會 標示調查 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 鄰苯二甲酸酯類塑化劑測試 食品中鄰苯二甲酸酯類塑化劑檢驗方法(TFDAA0008.02) 「降低食品中塑化劑含量之企業指引」 歐陸食品檢驗股份有限公司 調查與測試結果(請見表3) 一、標示調查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食品及食品原料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品名、內容物名稱、淨重、容量或數量、食品添加物名稱、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原產地(國)、有效日期、營養標示、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等,檢視本次15件樣品標示均符合規定。 另外,家長若是基於「腸道健康」帶動「全身免疫」的健康邏輯選購益生菌,其中選購的關鍵菌種是應該要重點檢視的內容,常見的關鍵菌種有L.paracasei(副乾酪乳桿菌)、L.rhamnosus GG(LGG菌)、L.acidophilus(嗜酸乳桿菌)、Bifidobacterium(雙歧桿菌/比菲德氏菌)、L.casei(代田菌/乾酪乳桿菌),本次15件樣品中,均含有上述5項關鍵菌種1~5種(請詳見表3「關鍵菌種」欄位)。 二、鄰苯二甲酸酯類塑化劑(9品項)含量測試 鄰苯二甲酸酯類(phthalates,以下簡稱為PAEs)為常見的塑化劑,具有良好的分散性和黏著性,可增加聚合物材料的延展性和柔軟度,因而廣泛運用於塑膠品。但研究顯示,這類物質最受關注的危害在於其「環境荷爾蒙」特性,能模擬人體天然激素,產生內分泌干擾效應,長期暴露可能導致生殖機能損害、肥胖及惡性腫瘤。 我國目前將PAEs視為「食品中污染物」,並依據「降低食品中塑化劑含量之企業指引」,針對不同食品類別訂定監測指標(如表2)。 本次測試9項PAEs(鄰苯二甲酸二甲酯﹝DMP﹞、鄰苯二甲酸二乙酯﹝DEP﹞、鄰苯二甲酸二異丁酯﹝DIBP﹞、鄰苯二甲酸丁基苯酯﹝BBP﹞、鄰苯二甲酸二丁酯﹝DBP﹞、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DEHP﹞、鄰苯二甲酸二辛酯﹝DNOP﹞、鄰苯二甲酸二異壬酯﹝DINP﹞及鄰苯二甲酸二異癸酯﹝DIDP﹞),15件樣品有3件檢出DEHP,檢出量為0.06~0.08 ppm,包括編號3號「活沛多兒童益生菌」、7號「兒童ProBio-14益生菌口含錠」及9號「sinbiotik兒童益生菌 蜜桃莓果」,含量均符合「降低食品中塑化劑含量之企業指引」益生菌粉末1 ppm的企業監測塑化劑指標值,其餘12件則均未檢出。 表2、「降低食品中塑化劑含量之企業指引」監測塑化劑指標值(單位:ppm) DEHP DBP DINP BBP DIDP 飲料 1 0.5 3 10 3 嬰幼兒食品 嬰兒奶粉 0.5 0.1 1.5 5 1.5 嬰兒輔助食品 0.5 0.1 1.5 5 1.5 益生菌粉末 1 0.2 3 10 3 維生素 1 0.2 3 10 3 膠囊、錠狀食品 5 0.6 9 30 9 油脂類 3 0.6 9 30 9 主食類 米麵製品 1 0.3 3 10 3 甜點及其他加工食品 3 1 9 30 9 結論 本次針對市售15件兒童益生菌樣品進行9項鄰苯二甲酸酯類(塑化劑)檢驗。結果顯示,共有12件樣品完全未檢出;另有3件樣品(「活沛多兒童益生菌」、「兒童ProBio-14益生菌口含錠」及「sinbiotik兒童益生菌」)檢出微量DEHP,檢出值介於0.06~0.08 ppm之間,均遠低於衛福部食藥署「降低食品中塑化劑含量之企業指引」所定之益生菌粉末監測指標值(1 ppm)。就本次15件樣品鄰苯二甲酸酯類(塑化劑)含量均符合現行企業監測指標,安全性尚屬無疑慮。 在2025年官方監控益生菌製造業的稽查專案上最新數據揭示「菌數縮水」與「原料逾期」等核心品質問題,反映出產業界在穩定性控管與誠信經營上仍有缺口,導致消費者對商品的「安心感」建立在脆弱的品牌信任之上。另外,雖然本次塑化劑測試結果均符合規定,且現行「降低食品中塑化劑含量之企業指引」也建立了監測值,但仍然難以全面排除製程與包材滲透的微量塑化劑風險,為了充分保障兒童等敏感族群之健康,本會認為仍應持續監測,除回應廣大消費者對「全成分安全」的期待,更希望藉此敦促業者與主管機關重視兒童保健品的特殊安全性,確保家長的每一份選購都能轉化為守護孩子健康的堅實屏障,讓健康補充回歸無負擔的純淨本質。 透過本次測試提供以下建議: 給消費者的建議 1.雖然益生菌對健康兒童通常是安全的,但免疫功能低下、特殊體質的兒童在有食用需求前,應先諮詢醫師意見。 2.根據我國食品成分標示原則,含量越多的成分排在越前面,並且選購菌種及菌株標示完整者,因為不同的菌株有不同的功能。另外,目前標示菌數多為「出廠菌數」,而菌數可能因溫度、保存方式或時間減少,建議選擇獨立小包裝與正確存活環境,開封後應依據建議保存方式保存,且在期限內食用完畢。 3.選擇成分越單純越好,可以檢查成分表,避開額外添加的糖分(如糖漿)、人工色素、化學香料或防腐劑,若孩子會過敏,也要確保不含奶、蛋或大豆,另外,建議挑選業者自行送第三方檢驗把關品質及菌數,且主動公開有效期限內的檢驗資訊供消費者參考的商品。 4.警惕隱藏的「瀉劑」(例如:氧化鎂﹝Magnesium Oxide﹞、蘆薈素﹝Aloin﹞、番瀉葉﹝Sennosides﹞、決明子抽出物等)成分與安全性,家長應審視成分表,避免商品混入具輕瀉作用的化學添加物。 給政府的建議 1.建立常態化市售商品追蹤:雖然本次15件樣品全數合格,但仍有3件檢出微量DEHP。主管機關應持續擴大針對「兒童食品」與「高消費頻率保健品」的抽驗頻率,以掌握背景污染值的波動。「菌數縮水」、「原料逾期」、「成品保存環境與溫度」等核心品質問題也仰賴主管機關應持續定期追蹤。 2.適時修正監測指標:參考國際(如歐盟)最新對於鄰苯二甲酸酯類之每日耐受量(TDI)研究,適時修正「降低食品中塑化劑含量之企業指引」,特別是針對代謝能力較弱的兒童族群,應評估是否需進一步收緊益生菌與嬰幼兒輔助食品的指標值。 3.加強包材與製程源頭控管:除了終端食品檢驗,應進一步輔導食品加工廠針對生產線上的塑膠管路、瓶蓋墊圈等「非故意添加」來源進行清查,從源頭降低污染風險。 4.本次15件樣品內含菌種、菌株標示方法不一,建議應規範除了標示菌種外,應加註何種菌株及菌株編號,且有中英文對照,以方便消費者查詢。 給業者的建議 1.落實供應鏈溯源管理:業者應要求原料商提供塑化劑測試報告,並特別提供「香料」、「填充劑」檢測結果。 2.改良生產設備材質:本次雖微量檢出塑化劑,但仍顯示製程中可能存在污染。業者應檢視生產設備(如塑膠輸送管、攪拌槽密封圈),評估更換為食品級不鏽鋼或不含塑化劑的矽膠材質,以降低溶出與遷移的風險。 3.提升品質警覺性:業者應參考「表2」的監測指標進行定期自主檢驗,一旦發現檢出值異常(即便未超標),也應主動啟動內部調查,確認是否為包材遷移或製程污染,展現企業對食安的預警責任。 檢驗規範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產品比較試驗之樣品是由市面購得,報告內容係根據樣品送驗結果,並綜合專家分析、判斷得出結論、本超然、客觀、公正之原則給與評價。 對某廠牌、樣品的評價乃指經測試的該樣品而言,並非指該廠牌所有同型的產品,也非泛指該廠牌的所有其他產品。 有關產品比較試驗資料,未經本會書面同意,一律不得全部或部分轉載,亦不得作廣告或其他商業用途。 本檢驗報告僅對消基會採樣的樣品負責,本次樣品及市售其他同款商品之合法性,仍應由主管機關判定。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潔膚要當心!2025泥膜調查測試
泥狀清潔面膜(泥膜/黏土面膜/clay mask)是廣受歡迎的潔面產品之一,很多人會使用以去清潔皮膚上積聚的汙垢和油脂,主要利用高嶺土(Kaolin)、膨潤土(Bentonite)等天然黏土的多孔吸附(離子交換)、控油(皮脂調節)、礦物質補充及添加特定成分等特性,利用負電荷從孔隙深處吸附帶正電荷的重金屬、毒素和細菌,其中巨大的表面積顆粒能吸收多餘油脂,富含微量礦物質(如二氧化矽〔增強彈性〕、鎂〔舒緩發炎〕和鈣〔促進細胞更新〕)可助益皮膚功能;其次,可能還會添加有益皮膚的添加劑,如蘆薈和甘油防止黏土變得太乾燥、水楊酸進一步滲透毛孔和治療活躍的痘痘、菸鹼醯胺助舒緩泛紅與提亮膚色。 泥膜與一般洗面乳利用界面活性劑乳化油脂、隨即沖洗的使用方式不同,泥膜的使用方式一般需要停留於臉部數分鐘,透過其粉體巨大的表面積緩慢吸附深層油垢,一般建議每週使用1~2次,並在面膜約8分乾時洗淨,以發揮最佳效果。值得注意的是,泥膜通常是安全的,但若不當使用也可能導致多種皮膚問題,如過度使用會破壞皮膚的天然脂質屏障、皮膚過度乾燥會導致反彈性油脂分泌、敏感性肌膚會引起刺激和發紅。 泥膜的核心礦物原料(高嶺土、膨潤土或海泥)皆直接開採自地殼,在自然形成過程中,黏土易受地質環境影響而吸附微量的鉛或鎘等重金屬元素。若使用品質低劣或未精煉的商品,這些微量重金屬可能引發敏感族群的過敏反應,長期使用對皮膚,乃至人體健康將產生風險。香港消費者委員會曾於2025年3~4月間抽驗該區泥膜商品,發現其中確實含有微量重金屬,且有商品的重金屬含量超過該地標準,值得消費者注意。 有鑑於我國市售國產或進口泥膜商品品牌也相當多,且是許多消費者愛用的日常用品,其品質攸關消費者健康與安全,值得每一位消費者重視,希望透過本次調查測試檢視市售泥膜商品,提供消費者選購及使用時參考。 樣品 2025年11月間,於新北市生活用品店及網路購物平臺購買,共25件。 產地有韓國7件、臺灣6件、中國大陸4件、日本3件、美國2件、法國1件、以色列1件及希臘1件。(調查項目與測試方法請見表1) 表1、調查項目與測試方法 調查與測試 項目 調查與測試方法 檢驗標準 調查檢驗單位 價格調查 比較每公克(或毫升)單價 消基會 標示調查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7條 重金屬(鉛、鎘、砷、汞) 測試 參考: 1.Microwave Assisted Acid Digestion of Siliceous And Organically Based Matrics.1996 US EPA Method 3052. 2.Inductively Coupled Plasma-Optical Emission Spectrometry 2014 US EPA Method 6010D. 3.化妝品重金屬之檢驗程序(文件編號:SOPM-105)。檢測儀器:ICP-OES。 (定量極限:1 ppm) 「化粧品禁止使用成分表」 鉛:10 ppm 鎘:5 ppm 砷:3 ppm 汞:1 ppm 台美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調查與測試結果(請見表2) 一、標示調查 依據《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7條規定,化粧品之外包裝或容器,應明顯標示下列事項:一、品名。二、用途。三、用法及保存方法。四、淨重、容量或數量。五、全成分名稱,特定用途化粧品應另標示所含特定用途成分之含量。六、使用注意事項。七、製造或輸入業者之名稱、地址及電話號碼;輸入產品之原產地(國)。八、製造日期及有效期間,或製造日期及保存期限,或有效期間及保存期限。九、批號。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標示事項。另外,該條第2項也規定,前項應以中文或國際通用符號標示,但第5款得以英文標示之。 經檢視,本次25件樣品中,有23件符合《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7條標示規定;有2件不符合,其中1件為編號15號「I'm From甜菜根淨化泥膜 1入」,其中文標示標籤黏貼於英文全成分標示之上,讓消費者選購當下無法檢視成分;另外1件為編號24號「(【COSRX】變色塗抹泥狀面膜)」則是沒有任何中文標示。 前述2件標示不符合者,若經主管機關認定違反《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7條標示內容,依據同法第23條規定,可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並得處1個月以上1年以下停業處分或令其歇業、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撤銷或廢止該化粧品之登錄或許可證。 二、重金屬(鉛、鎘、砷、汞)測試 「鉛」主要影響神經系統,特別是兒童,可能導致智力發展遲緩、學習困難及行為問題。此外,鉛暴露還與高血壓和腎功能損害相關。「鎘」則對腎臟和骨骼健康構成威脅,長期暴露可能導致腎功能衰退及骨質疏鬆。「砷」則因其致癌性而備受關注,長期攝入可能增加皮膚癌、肺癌及膀胱癌的風險,並對心血管和肝腎功能造成損害。「汞」對神經系統影響較大,若暴露於極高濃度下的汞,可引起腦、腎、肺的損傷,並可能損害發育中的胎兒。 依據《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6條第3項修正之「化粧品禁止使用成分表」中規定,化粧品禁止使用含有鉛、鎘、砷及汞,如因所需使用原料或其他因素,且技術上無法避免,致含自然殘留微量時,則其最終製品中所含不純物重金屬鉛、鎘、砷及汞之殘留量,分別不得超過10、5、3及1 ppm。 本次測試25件泥膜中鉛、鎘、砷及汞含量,結果汞與鎘均未檢出(定量極限為1 ppm),符合規定;鉛有14件未檢出,11件檢出1~5.9 ppm,均低於限量,符合規定,檢出率為44%。砷有3件檢出,檢出率為12%,其中2件檢出小於2 ppm,低於限量,符合規定;另1件檢出8.3 ppm,高於限量,不符合規定,為編號17號「APIVITA_泥狀面膜-#綠瓷土Green Clay」。要提醒消費者的是,香港消費者委員會於2025年3~4月,從市面蒐集30款泥狀清潔面膜進行安全及效能測試,其中APIVITA品牌的「綠瓷土深層潔膚面膜Express Beauty」樣品也被檢出7.1 mg/kg的砷,超出該地區相關規定的標準上限。 上述砷檢出量超過「化粧品禁止使用成分表」中砷的相關規定內容者,若經主管機關判定確認不符合,依據同法第22條可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並得處1個月以上1年以下停業處分或令其歇業、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廢止該化粧品之登錄或許可證。 結論 本次調查市售泥膜在標示符合率約為92%,多數業者能依據《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詳實標示品名、用途、全成分及批號等資訊。然而,仍有少數品牌如編號15與24號因全成分被貼標遮蓋或完全缺乏中文標示而違規,這不僅削弱了消費者的知情權,亦可能隱藏成分過敏風險。在安全性檢測方面,由於泥膜的主要原料採自天然地層,礦物成分極易自然殘留地質中的微量元素,因此原料純度與重金屬管控成為本次調查測試的核心動機。測試結果顯示,雖汞與鎘均未檢出,且鉛含量也符合標準,但仍有1件樣品砷含量超過法規限量,恐會引發長期使用的健康風險疑慮。 針對此類安全性風險,化妝品現行法規推動的「產品資訊檔案(以下簡稱PIF)」是作為保護消費者、確保產品品質及安全的最佳防線,其包含基本資料、登錄證明、產品全成分等安全性評估履歷。惟目前泥膜等清潔用品尚未納入建立PIF的範圍,但預計在2026年7月實施,在此監管制度過渡期更凸顯了本次調查測試的重要性,也證實業者在法規全面強制實施前,必須更自律地強化原料溯源與純化,而政府則須透過持續的市場監測,方能有效補足現階段的監管空白,確保消費者的使用安全。 就本次調查測試,提供以下建議: 給消費者的建議:資訊判讀與謹慎使用 1.標示檢查:選購時務必檢查中文標示是否完整,若發現全成分被遮蓋或標示不明,應視為安全性存疑之警訊,避免購買。 2.天然不等於零風險:建立「天然成分可能含有自然背景雜質」的觀念。針對泥膜類商品,優先挑選信譽良好、資訊透明度高的業者,且願意公開檢測合格數據的品牌。 3.選擇適合肌膚需求的泥膜:如敏感性、乾性或中性肌膚,選擇吸水性溫和、質地柔軟的高嶺土;油性或粉刺的肌膚,選擇有抗菌作用、但用量少的膨潤土。 4.採用科學的保養方法: (1)把握好時機:在溫水淋浴後毛孔張開時塗抹──但切勿塗抹在曬傷或破損的肌膚上。 (2)薄塗一層恰好:厚塗效果並不會更好──只會增加乾燥時間和刺激風險。 (3)後續要做好保濕:敷面膜後一定要鎖住水分,可以在濕潤的肌膚上塗抹玻尿酸精華,然後再塗抹富含神經醯胺的乳霜。 (4)追蹤皮膚反應:簡單記錄使用頻率、商品以及任何不良反應,有助於快速發現規律。 (5)依季節調整:由於夏季濕度較高且油脂分泌旺盛,每週使用2次或許可以接受;冬季則應減少使用頻率,並改用成分較溫和的商品。 (6)受損肌膚避用:了解天然成分在過渡期缺乏強制毒理評估的風險,若肌膚有傷口、發炎或濕疹,務必暫緩使用泥膜,避免微量重金屬雜質經受損屏障進入體內。 給主管機關的建議:落實上市後監測與查核 1.啟動專案風險抽驗:針對天然原料占比高且易含雜質的泥膜商品,應將其列為「年度監測重點項目」。在業者尚未被要求建立PIF檔案前,由官方主動檢測砷、鉛等重金屬含量,建立市場安全數據庫。 2.加強法規宣導與先行輔導:雖法規尚未強制,但應針對市場流通之平行輸入或跨境商品,加強對販售平臺與業者的標示義務宣導,確保符合《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7條規範;同時鼓勵優良業者提前建立PIF並登載重金屬分析,藉此引導產業在制度全面實施前,建立更高標準的自律合規意識。 3.定期彙整國際組織及鄰近國家發布有在臺販售的化妝品檢驗結果,快速判定合格與否,篩選不符合法規的化妝品,以告知和保護消費者。 給業者的建議:源頭控管與合規自律 1.實施原料溯源與精煉:泥膜的核心原料具天然背景風險,業者應要求供應商提供詳細的重金屬檢驗報告(COA),並在生產端加強純化,確保重金屬含量符合臺灣的標準。 2.完善在地化標示:針對進口商品,應確保中文標籤清晰且不遮蔽原文全成分資訊,避免違反《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7條標示規定。本次調查中2件不合格案例即顯示業者在貼標管理上的缺失,應立刻改進。 3.建議業者應主動接軌國際標準,提前建立PIF制度並落實重金屬分析與安全評估,以科學數據強化品質控管,建立品牌信任並確保法規銜接無礙。 檢驗規範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產品比較試驗之樣品是由市面購得,報告內容係根據樣品送驗結果,並綜合專家分析、判斷得出結論、本超然、客觀、公正之原則給與評價。 對某廠牌、樣品的評價乃指經測試的該樣品而言,並非指該廠牌所有同型的產品,也非泛指該廠牌的所有其他產品。 有關產品比較試驗資料,未經本會書面同意,一律不得全部或部分轉載,亦不得作廣告或其他商業用途。 本檢驗報告僅對消基會採樣的樣品負責,至於其他商品的合法性,仍應由主管機關判定。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道路救援淪為「危機財」? 坐地起價、濫用留置權成斂財工具 消基會痛批制度失靈、監管失守
年假期間,一名女車主前往新北市烏來遊玩,途中車子疑似拋錨,遂聯繫拖車業者,將車子拖送到山下,前往新店區中興路一段某車行修理,未料,拖吊業者竟要價10萬元,讓女車主當場傻眼。 當車輛拋錨、事故發生,本應是社會安全網啟動的時刻;然而,對部分不肖業者而言,卻成為趁火打劫、坐地起價的最佳時機。消費者在夜間、地下停車場、郊區山路等孤立無援的場景下,面對的是報價翻倍、費用暴增、甚至以「不付錢就不放車」為要脅的強硬態度。道路救援原是保障公共安全的必要服務,如今卻在制度真空與監管鬆散下,淪為部分業者牟取暴利的「危機財」。 無獨有偶,本會近期檢視「車輛道路救援糾紛案」顯示,消費者於百貨公司地下停車場拋錨,電話中已確認報價為二項費用(即出車費1200元與1公里50元計算之里程費)約新台幣1千多元,然而拖吊至救援車後,業者始提出服務確認表並臨時無端增加諸多費用項目而大大提高價格為新臺幣約43000多元,否則留置車輛。此種「先拖再談」、「不從即扣」的手法,實質上已非單純價格爭議,而是以車輛作為談判籌碼的經濟脅迫。 從消費者提示的附件所載道路救援服務簽認表所載內容可見,業者列出基本出車費、休旅車救援費、全載加強固定費、絞盤作業費、夜間加成費、多次雜項作業費,並再加收一成服務費,總額達43,670元。更令人震驚的是,文件中明示「拖救費用收取後才會執行放車作業」、「若未當下付清將立即行使民法留置權」,甚至引用民法條文說明留置權的法律依據。此種以法律術語包裝的威嚇語句,對於身處事故現場、心急如焚的車主而言,幾乎形同心理壓迫。 更甚者,該文件亦記載「服務過程中若不慎導致車輛加重損害,本公司不負責任何賠償」。此類條款顯有免責傾向,已與《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之規定與立法目的背道而馳,若業者在自身過失下造成損害卻可全身而退,則契約公平何在?!法律保障何在?!消費者之權益維護豈非蕩然無存?! 這不是「報價落差」,而是「制度放任下的剝削」 部分業者辯稱「網站價格透明」、「消費者未詳閱條款」,甚至將責任推給車主「不看報價」。然而,在緊急事故情境中,消費者處於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之狀態下,並無充分時間逐項閱讀複雜的收費條款,也難以理解各種「困難度費」、「特殊地段費」、「全載固定費」的合理性,甚至如前述事例於案發之初並未有收費條款。當價格事後在現場暴增數倍,且伴隨「不付錢就留車」的威嚇,所謂的「合意」早已失去自由意志的基礎,或甚而只是業者利用一些手法創造出的假象存在! 這不是單純的市場機制問題,而是典型的資訊不對稱與情境壓力下的剝削。道路救援具高度急迫性與必要性,其性質近似公共安全服務,若任由業者在灰色地帶自訂收費、隨意加成,實質上等同默許「危機套利」。 留置權被扭曲或遭濫用為討價還價工具 留置權原為保障合法債權的制度設計,但在此類案件中,卻被簡化為一句「不付錢就不放車」。然而,留置權的成立須以合法、確定的債權為前提。若費用本身未經充分說明、或存在重大爭議,其債權即屬爭議。更何況,行使權利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也不得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比例原則亦要求權利行使不得逾越必要範圍。 在車主唯一交通工具被扣押的情境下,「留置」已超越保障債權的範圍,轉而成為談判籌碼與壓迫手段。這種將法律工具遭濫用轉化為斂財武器的行徑,不僅扭曲法制精神,更侵蝕社會對法治的信任。 監管失守:平面道路救援成「三不管地帶」 目前我國僅對高速公路及快速道路訂有道路救援收費標準,至於平面道路、停車場、郊區山區等場域,則幾乎無統一規範。這種「半套監管」形同打開後門——在高速公路有標準,平面道路卻任憑市場喊價。制度缺口即成投機溫床。 更令人質疑的是,當媒體屢次揭露短距離拖吊索價數萬元甚至十萬元的爭議後,主管機關是否已全面盤點市場亂象?是否建立跨機關查緝與黑名單機制?若每一次都等到輿論發酵才被動回應,無異於放任消費者一再受害。 這不是個案,而是結構性問題 本會從媒體也觀察到有多起類似案例(請見表): ●快速道路事故短程拖吊收費2萬餘元; ●機車跌落溝洞原估9千餘元,現場暴增至59,071元,而機車殘值不到1萬元; ●拖吊4公里喊價10萬元等離譜情形。 ●當收費動輒超過車輛殘值、甚至逼近消費者月薪,顯然已非合理成本問題,而是利用急迫心理牟取暴利的結構 性剝削。 嚴正要求制度改革 本會嚴正呼籲: (一)對政府單位 1.儘速研議制定「道路救援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明文禁止臨時追加未經書面同意之費用與 全面免責條款。 2.建立平面道路救援參考收費標準或合理計費上限。 3.強化稽查與跨機關合作,對不肖業者涉嫌以犯罪組織進行詐欺、恐嚇、強制之不法行為依法訴追究辦。 4.建立違規業者公開查詢機制,防止改名重操舊業。 監管不能只存在於紙面,更不能只管一半道路。公共安全服務若放任市場野蠻競逐,最終受害的是全體用路人。 (二)對業界 請停止以「急迫情境」作為獲利槓桿。短期暴利換來的是產業信譽崩解與社會不信任。誠信經營、事先透明報價、合理利潤,才是長遠之道。否則,全面立法與更嚴格監管勢所難免。 (三)對消費者 1.事前就先做好功課,瞭解汽車拖吊相關資訊,如哪些是合法拖吊業者、收費標準等,以免誤上賊船。 2.優先透過保險公司、原廠、銀行信用卡服務系統或熟悉品牌叫車。 3.要求派車前提供完整總額報價並截圖留存。 4.未確認各項費用名目與金額及總金額前勿簽署任何文件。 5.遭遇不合理加價可蒐證(錄音、拍照),必要時報警並撥打1950專線或消基會申訴。 6.遭遇業者拖吊後臨時提高價格,不付清費用,則予以留置車輛之情形,消費者應即時蒐證(錄音、拍照)並報 警處理,以避免車輛遭不肖業者留置且拖走車輛至他處而緩不濟急。 7.事後儘速向主管機關或消保團體申訴,避免沉默助長歪風。 消基會主事務所電話 : (02) 2700-1234 中區分事務所電話 : (04) 2375-7234 雲嘉南分事務所電話 : (06) 241-1234 南區分事務所電話 : (07) 225-1234 道路救援本應在危急時刻伸出援手,而不是在車主最脆弱時落井下石。若制度繼續遲滯、監管繼續鬆散,坐地起價將不會是新聞,而會成為常態。 消基會呼籲政府正視制度漏洞,要求業界回歸誠信,並提醒消費者提高警覺。唯有從制度面補強、從法律面嚴管,才能終結這場以危機為名的斂財亂象,還給社會一個基本的公平與正義。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本文發佈後,消基會發函給交通部,回應請點擊觀看 BOX:搜尋新聞報導之收費糾紛案件: 2025-02-09 桃園機場拖吊4.4km喊價10萬 車主控被宰https://news.tvbs.com.tw/local/2774255 2025-02-10 桃園機場拖吊4.4公里喊價10萬元,車主控被敲其他拖吊業者也說扯https://cars.tvbs.com.tw/life/236567 2025-04-22 獨家/「小崔拖吊」被逮了!警:坐地起價坑駕駛涉組織犯罪https://news.ebc.net.tw/news/society/485974 2025-07-13 獨家/「小崔前員工」又遭控 「仿冒合格拖救車」上國道救援https://news.ebc.net.tw/news/society/501432 2025-10-15 獨家/「小崔」又重啟爐灶 台65車拋錨「8公里開價2萬」https://news.ebc.net.tw/news/living/517314 2025-10-15 獨家/「小崔」開枝散葉!?黨羽手法百變 看準「三不管」坑車主https://news.ebc.net.tw/news/society/517318 2025-11-02 獨家/B4拖到1F收7萬!駕駛控小崔前員工「詐騙慣犯」業者駁https://news.ebc.net.tw/news/society/520207 2025/11/05 涉詐拖吊業者重起爐灶!遭控高價坑殺 業者:消費者不看報價https://news.tvbs.com.tw/local/3036372 附件一、當日對話紀錄及汽機車道路救援(運送)服務簽認表
抹茶控看過來!2025抹茶粉、綠茶粉調查測試
抹茶粉在消費市場的應用日益廣泛,從傳統茶飲延伸至點心甜品、冰品、乳製品、營養補充品、保健食品乃至化妝品領域。抹茶除了獨特的風味與色澤外,更有研究指出其所含茶多酚中的兒茶素可以對抗自由基、延緩細胞老化,保護心血管及腦部;茶胺酸能促進放鬆、減輕壓力;膳食纖維則可以幫助腸胃蠕動,因此被許多人視為「超級食物」。 抹茶的原料來自綠茶,目前ISO 20715(2023)和公益社団法人日本茶業中央会都有對「抹茶」定義,其中依日本的定義,於採摘前2~3週利用棚架設施覆蓋茶樹以減少苦澀物質的產生(又稱「覆下茶園」),將採摘下的茶葉蒸熟後,不經過揉捻,直接乾燥,稱為「碾茶(Tencha)」,碾茶會去除茶葉的葉脈僅保留葉片,再以碾茶爐或茶臼等乾燥設備將碾茶磨成細微粉末,就是市面上的「抹茶(粉)」;而市售「綠茶粉」是將綠茶茶葉磨成粉末,和抹茶最主要的不同在於沒有覆蓋茶樹,且要經過揉捻的步驟。抹茶或綠茶粉是用整片茶葉研磨,因此在營養的攝取上,可以獲得茶葉完全的營養。但相對地,若茶園管理不完善,不同於一般茶葉中的殘留農藥,需先溶於水才有機會被飲入,喝抹茶通常以粉末沖泡,殘留於茶葉的農藥會被飲入,可能相對於喝一般茶葉泡的茶喝下較多農藥。 參考近幾年衛福部食藥署「邊境檢驗不符合食品資訊查詢」平臺發現,有進口抹茶或綠茶粉因為農藥殘留超標而遭退運或銷毀的情況,原因可能是國外的茶葉產品雖在原產地符合當地規範,但臺灣的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較為嚴格,所以被判定不合格。舉例來說,茶類較常檢出的氟大滅及克凡派,國內限量為1.0及2.0 ppm,日本則為50及40 ppm;但也有國內限量比較高的情況,例如芬化利國內限量為5.0 ppm就比日本限量的1.0 ppm寬鬆些。 本會接獲消費者疑慮市售抹茶粉商品可能殘留農藥,建議本會進行檢測,加上邊境檢驗也發現進口抹茶粉及綠茶粉有違規農藥殘留的情形發生,有鑑於此,本次特別針對市售的抹茶粉及綠茶粉進行農藥殘留檢測,讓消費者了解情況,作為選購時參考。 採樣 2025年10月底至11月初,於網路平臺購買「抹茶粉」或「綠茶粉」樣品,共計購得19件樣品。其中產地標示為日本有10件、臺灣3件、韓國2件、中國大陸2件,另有2件標示臺灣及日本。(調查項目與測試方法請見表1) 表1、調查項目與測試方法 調查與測試 項目 調查與測試方法 檢驗標準 調查檢驗單位 價格調查 依購買價格調查 消基會 標示調查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 《散裝食品標示規定》 農藥殘留 (411項) 測試 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多重殘留分析方法(五)(MOHWP0055.05)(410品項)、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殺菌劑二硫代胺基甲酸鹽類之檢驗(二)(MOHWP0054.04) 《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 歐陸食品檢驗股份有限公司 調查與測試結果(請見表2) 一、標示調查 包裝食品在販售時都須依循《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第22條的規定,食品及食品原料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品名、內容物名稱、淨重、容量或數量、食品添加物名稱、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原產地(國)、有效日期、營養標示、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依《得免營養標示之包裝食品規定》問答集解釋:「直接加水飲用之抹茶粉產品,非屬於沖泡用且未含其他原料或食品添加物之茶葉,應標示營養標示,惟倘該產品熱量及營養素皆符合《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得以『0』標示之條件者,可免除營養標示。」抹茶粉若沒有添加其他成分,可以不用標示營養成分。另,散裝茶葉屬於公告的特定散裝食品,依《散裝食品標示規定》,具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食品販賣業者販售散裝食品,應標示品名及原產地(國);未具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食品販賣業者販售散裝食品,應標示原產地(國)。 經檢視,19件樣品中,有2件為跨境購入,為編號18號「-(OSULLOC優質抹茶粉)」及19號「-(joeunyakcho優質抹茶粉 100g)」,這2件樣品皆沒有任何中文標示;其餘17件中,有4件標示有缺失,其中3件未標示品名、國內負責廠商資料,且外包裝都以非繁體中文標示,這3件為6號「-(抹茶粉)」、8號「-(抹茶)」及11號「-(天授有機抹茶)」,另1件17號「HAZO綠茶粉」則沒有標示國內負責廠商地址。 這些標示有缺失的樣品若經主管機關判定不合格,則違反《食安法》第22條,可以同法第47條「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1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處理。 二、農藥殘留(411項)測試 茶樹栽種的條件相當不易,需要高濕度的環境,然而這種環境也適合各種蟲蟎生長,因此許多農友會利用噴灑農藥來防範茶樹受到病蟲害的侵襲,但如果安全採收期還沒有到就採下來製茶,茶葉中可能仍有超量的農藥殘留量,不僅影響消費者健康,也違反相關規範。 經檢測,19件樣品中,有7件未檢出農藥殘留,其中2件(編號4及11號)品名中含「有機」,產地為日本靜岡縣及中國大陸;另外5件(編號7、13、14、18、19號)產地為日本京都府、臺灣、日本島根縣各1件、韓國濟州則有2件。其餘12件都有檢出農藥殘留,檢出的農藥數量雖然從1~13項之間不等,但風險係數都在1以下,符合《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中茶葉之規定。 結論 本次隨機抽驗的19件抹茶粉及綠茶粉樣品,農藥殘留都符合法規限量規定,但有4件標示有缺失,是否符合規定應由主管機關進行判定。 對於本次調查測試,提出以下建議: 給消費者的建議 1.消費者購買抹茶時,首先要檢視商品是否正確標示,因為透過標示可以清楚知道商品的所有資訊,如產地、內容物成分、國內廠商資訊、食品添加物及營養成分表等,特別是在網購海外食品時,勿購買外包裝無標示繁體中文,才能聰明選購所需的商品。 2.消費者要先考慮使用的目的,再選購適合的商品。日本外銷的抹茶會依用途和品質分為「茶道級」及「烘焙(烹飪)級」兩大類。通常顏色較為鮮綠,回甘味明顯且苦澀味較低的,是較適合飲用的茶道級;偏橄欖綠的抹茶,雖味道會較為苦澀但能耐高溫,較適合用於烘焙或調配飲品如抹茶拿鐵,以突顯抹茶的特色。 3.如果擔心農藥殘留問題,強烈建議選擇「有機驗證」商品,有機驗證能確保不含合成農藥。 4.抹茶粉買回家後,最好儲存在陰涼乾燥處。開封後,也應儘早食用完畢。儲存時要使用避光的容器保存,以免葉綠素容易受到光線影響而氧化,也要避免受潮,以免變質或腐敗。通常抹茶商品都會附有脫氧劑,能輔助保存;開封後最好冷藏或冷凍保存,使用前需等恢復到常溫後再打開,避免品質劣化。 5.抹茶粉亦含有豐富的咖啡因,對咖啡因敏感的人最好不要睡前飲用。另,市售的抹茶飲品,往往會添加許多糖分或奶精來降低抹茶的苦澀味,可是熱量及脂肪等就會暴增,最好淺嚐即可。 給主管機關的建議 1.本次有2件為跨境食品,即使平臺業者在網站上有商品說明,建議主管機關要求業者若要進口到臺灣,應於外包裝進行繁體中文標示,以符合國內《食安法》規定。另,對賣家自行進口並於網站上販售食品情形,也應督促網路平臺業者,負起對賣家管理及法令的教育宣導,以確保商品標示合法。 2.農業機關應定期輔導農民安全使用農藥的重要性及建立正確用藥觀念。 3.目前國內有對飲料(如茶飲料)訂定重金屬的限量標準,但尚未對原料茶葉訂定規範,建議可參考歐盟訂定限量標準。 給業者的建議 1.網購食品業者除須符合《食安法》外,也應遵守《以通訊交易方式訂定之食品或餐飲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的規定。 2.網路平臺業者應要求賣家於網站上揭露販售商品的相關資訊外,也要對賣家宣導並要求自主管理,才能讓消費者購得安心。 3.農民應正確使用農藥,農業部對茶園有規範「核准登記使用殺蟲、蟎劑一覽表」,內容說明建議稀釋量及安全採收期的原則,若不遵守規範過度施用農藥,不僅會使病蟲害防治的困難度增加,也會造成環境嚴重汙染及破壞。 4.自2023年起,已強制要求國產茶業者依「指定國產茶葉為應登錄溯源資訊之農產品及其應遵行事項」,於商品上標示溯源農糧產品追溯QR Code、產銷履歷或有機農產品標章,以遏止不實與假冒摻偽,保障在地茶產業發展;若未登錄溯源資訊或未依規定方式標示,即違反《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16條第3項規定。 檢驗規範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產品比較試驗之樣品是由市面購得,報告內容係根據樣品送驗結果,並綜合專家分析、判斷得出結論、本超然、客觀、公正之原則給與評價。 對某廠牌、樣品的評價乃指經測試的該樣品而言,並非指該廠牌所有同型的產品,也非泛指該廠牌的所有其他產品。 有關產品比較試驗資料,未經本會書面同意,一律不得全部或部分轉載,亦不得作廣告或其他商業用途。 本檢驗報告僅對消基會採樣的樣品負責,至於其他商品的合法性,仍應由主管機關判定。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